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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治理的表現模板(10篇)

時間:2023-08-20 14:47:06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鄉村治理的表現,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鄉村治理的表現

篇1

中圖分類號:F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09-042-03

我國的鄉村治理是一個非常吸引人的領域,學者鄧大才認為,研究中國鄉村治理的范式主要有三種:結構主義、理性主義和文化理論。這些研究成果紛繁,但并沒有重視農民個人及其心理的作用。本文認為從政治效能感的角度看鄉村治理,從農民視角出發,沿著“文化――心理”這個研究路線,將政治效能感與鄉村治理相結合,并探討二者的關系具有一定的研究意義。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與鄉村治理的關系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與鄉村治理的內涵

1.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內涵。最早對政治效能感進行界定的學者是坎貝爾,他認為,“所謂政治功效感,意指個人認為其政治行為對于政治過程必定有或者能夠有所影響的感覺,亦即個人認為履行公民責任是值得的。”繼坎貝爾之后,學者們的研究使得政治效能感的內涵逐漸豐富與完整:政治效能感是一般民眾對自我政治能力和對政治客體回應自身需求的主觀感知。

將這一概念置于鄉村治理中,即得到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內涵:在鄉村治理過程中,村民相信自己能夠作用于鄉村公共事務,會對治理過程產生影響,并且認為村民委員會、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會對村民的訴求有所回應的一種主觀感受和能力判斷。

村民政治效能感可分為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與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是指村民認為自己能夠參與到鄉村治理的過程中,相信自己能夠對村委會、政府官員、鄉村政治事務及政府行為施加影響。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則是指村民對村委會、政府部門以及相應的政治活動對村民的利益、訴求予以重視并有所回應的主觀感知。

2.鄉村治理的內涵。本文將鄉村治理定義為黨和政府、村民自治組織、廣大村民、其他社會組織或社會力量在平等參與、協商合作原則的指導下,通過多種形式,對鄉村公共事務進行協商管理的過程,最終保障村民合法權益,提高村民生活質量。

這一概念是對鄉村治理的理論詮釋,是一種理想狀態,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權力配置的多元性、過程的自主化均為治理的核心要義,多元主體的平等參與、談判、協商與合作管理是理想狀態的鄉村治理的關鍵詞。

(二)政治效能感與鄉村治理的關系

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鄉村治理,必需最重要、最廣泛的主體――村民的積極參與,這就需要、也必將導致村民政治效能及其各維度感呈現中等及以上水平。而村民政治效能感,作為一種特殊的政治態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村民對政府、村委會以及政治事務的認知和情感,因此運用村民政治效能感這一面向來審視我國幾十年來鄉村治理的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二者的關系具體表現在:

1.鄉村治理主體的多元化要求廣大村民積極參與鄉村公共事務,這就需要、也必將導致作為村民參與基礎的內在政治效能感呈現較高水平。

治理主體多元化是治理理論的首要內容,在鄉村治理中,村民作為最廣泛、最重要的主體,積極參與鄉村公共事務是鄉村治理的首要要求。

內在政治效能感是村民主動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基礎,同時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會在正常的參與過程中得到明顯提升。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的這一改變過程與強化理論非常相似。根據強化理論的作用機制,如果村民在協商過程中,能夠參與到對公共事物的治理中,并且能夠影響決策結果,那他們便增強了自身參與到農村公共事務的信心,這種正強化過程使得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提升;相反,在協商過程中他們的想法和建議得不到重視,那他們的挫敗感就會增強。所以,通過對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分析,即可折射出我國這么多年鄉村治理的狀態。

2.鄉村治理權力配置的多元化要求外在政治體系必須對村民的訴求予以回應,這將導致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呈現較高水平,終至內、外在政治效能感達到均衡狀態。

治理理論提出了權力的多元化配置。鄉村治理理論的權力配置多元化承認了鄉村社會的私權力在公共事務的治理過程中發揮著國家權力不可取代的作用。公共權力的運行在政府和社會之間呈現出上下互動的雙向運行過程:既有村民自下而上的參與,以影響村委會和政府的決策進程,又有自上而下的重視與回應,村委會和政府對于村民的利益訴求予以回應,在互動中協調各方利益,實現對鄉村公共事務的治理。這些反映在村民政治效能感上,均表現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偏高。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動參與公共事務的基礎,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強調外在政治體系的回應,也是鄉村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結構方能完善。

3.鄉村治理過程的自主化要求、也必將導致村民更為熟悉村級地方政治環境,因而村民村級政治效能感水平高于政府級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才是鄉村治理的正常體現。

根據阿爾蒙德的理論,不同政治層級的公民政治能力感(政治效能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即相對于接觸較少或比較陌生的國家層次環境,在地方層次的政治環境中,公民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更高。因此,本文對政治效能感進行了層次劃分,根據我國村民政治環境背景,分為“村級”政治層級和“政府級”政治層級(村級以上的政治環境層次均認為是“政府級”)。同時,在更為熟悉的村級地方環境中,村民的政治效能感應表現得更高。

二、村民政治效能感的特征

為了全面反映農村鄉村治理的基本狀況,文章從山西省北、中、南部選擇了7個村莊進行實地調研。這7個村莊有些是傳統型農村,有些是現代化新農村,有些處于過渡時期,經濟發展水平各異,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均不同,村莊的選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隨后,通過隨機選擇,在保證男女比例相當、家庭收入與教育水平等分布均勻的前提下,進入村民家中進行調查和訪談,最后共獲得802份有效問卷。基于已獲得的調查數據,通過運用spss軟件,分析村民政治效能的特征。

(一)村民總體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從表1可以看出,村民整體政治效能感均值為2.4589(<2.5),處于中等偏低水平。

根據西方政治效能感的相關理論,中等水平的政治效能感是最為合適的公民政治效能感的水平。然而我國村民政治效能感較低。而政治效能感作為剖析鄉村治理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鄉村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村民內在、外在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從表2中可以看出,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均值為2.3955,處于中等偏低水平,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均值為2.5108(>2.5),處于中等偏高水平,呈現“內低外高”特征。

這說明村民對政治系統的了解不多,認為自己對政治系統影響力不足,但同時又表現出對政府、村委會極高的信任和極強的依賴,期望他們重視并回應自身的需求。

從表3中可以發現,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較低,村民“影響型”政治效能感(2.3974)與“了解型”政治效能感(2.3940)基本持平,都處于較低的水平。

通常情況下,“了解型”的政治效能感是村民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知識儲備庫,是村民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動力基礎,數據調查的結果說明村民認為自己對規章制度、選舉程序、村委會運作方式不甚了解,對鄉村公共事務不甚關注。

“影響型”的政治效能感,作為一種較高層次的政治效能感,體現行為意向的特征,會直接導致村民政治行為的發生。而表中數據表明村民對影響政府、村委會干部的主觀感知也不甚強烈,由此可推出村民參與政治的積極性不是很高。

從表4中可以看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較高。村民“重視型”(2.5787)明顯高于“回應型”(2.3918)。

這說明村民認為政府及村委會比較重視自身的利益訴求,而對于有事去找他們的時候,他們的工作態度和工作方式往往是不能讓人接受的。在訪談中就會發現,很多村民認為政府出臺各項政策的初衷是好的,只是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問題。而當具體到政府或者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時,很多村民對他們的工作態度和工作精神表示質疑。

(三)村民政府級、村級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從表5中可以看出,村級政治效能感均值為2.3591,處于中等偏低水平;政府級政治效能感均值為2.5406,政府級的明顯高于村級政治效能感水平。

這說明村民對于政府級的環境層次的主觀感知更為強烈一些,而對與自身關系更為密切的村級組織則感覺一般,這說明以“鄉政”為代表的國家政權已經深入農村,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但是不利于農村農民社會的發育和鄉村治理的真正實現。

在表6中,從內、外在政治效能感的角度進行比較,仍然是政府級高于村級。之所以會呈現這種特征,與我國目前“行政化”和“空殼化”的村委會密不可分。這些在社會流動很弱的鄉村中,都沉淀在村民的內心世界中,使得村民對政府級更為熟悉,更易感知,而對與自身關系更為密切的村級組織則感覺一般。

三、從村民政治效能感看鄉村治理存在的問題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鄉村所形成的“鄉政村治”模式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鄉村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鄉村政治發展的進程。但是我國鄉村治理畢竟還處在發展階段,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本文從村民政治效能感這個角度出發,審視鄉村治理在主體、內容、性質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從村民政治效能感看鄉村治理的主體:主體積極性和主動性有限

我國鄉村治理目前仍是以村民自治為基礎的“鄉政村治”的主要特征。首先,廣大村民作為村民自治的主體,其政治效能感整體處于中等偏低水平,即他們認為無力作用于治理過程,自己的利益訴求也不會得到重視與回應,那村民自治制度對于村民來說,只是個與自己無關的、形同虛設的制度。其次,“鄉政村治”模式中,“鄉政”與“村治”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政府行政權力與村民自治權力的終極目標應是一致的,但由于二者權力運行方向不一致,在鄉政村治的具體運行中,需要這兩種力量相互作用,不斷博弈,以期達到協商合作,合力共贏的狀態,最終實現鄉村的良善治理。然而,實際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村治”本身處于弱勢地位,二者已是非均衡博弈,再加上,村民效能感水平整體偏低,認為參與“鄉政”的博弈是不值得的,面對一大主體的缺失,那鄉村要實現真正的治理,真是任重而道遠。

(二)從村民政治效能感看鄉村治理的內容:內容失衡

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動參與公共事務的基礎,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強調外在政治體系的回應,也是鄉村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結構方能完善。通過之前的數據分析,得出村民政治效能感呈現“內低外高”的特征。較低的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說明村民認為自己對政治的認知能力和影響能力不足,那么,他們就無法很好地參與到村民自治中,必將影響村民自治的強度和持久性;較高的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反映出村民對政府以及村委會干部的信任和依賴,這雖然構成了鄉村治理的社會資本,但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村莊的自治性。

(三)從村民政治效能感看鄉村治理的性質:偏離治理性質

鄉村治理強調的是治理,而非管理、管制,村民自治強調的是自治,而非“他治”。我國的鄉村治理以“鄉政村治”為典型特征,融合“他治”與自治,集行政功能和自治功能于一身。根據阿爾蒙德的研究表示,村民在熟悉的村級地方政治環境中,政治效能感的水平應該更高。在農村,無論是作為自然村的熟人社會還是行政村的半數人社會,村民對于村委會和村干部還是比較熟悉的,再加上村民自治制度,本文認為,相比于包括“鄉政”在內的政府級的政治環境,村民對于“村治”更為熟悉,更易作用。然而通過之前的數據分析,村民在村級政治效能感的均值以及各維度的得分均低于政府級的。那么,數據統計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目前的鄉村治理,行政色彩過于濃厚,有違治理的本質。

四、結語

本文通過對已獲得的802份有效問卷的量化分析,從村民政治效能感的角度審視鄉村治理,發現目前鄉村治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從村民政治效能感整體水平偏低可以看出治理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限;村民政治效能感“內低外高”的特征表明鄉村治理內容失衡;村民在政府級的政治效能感水平均要高于在村級上的表現,表明目前的治理行政色彩濃厚,偏離治理性質。總之,村民政治效能感以其復雜的內在結構和不同的測試維度為我們展現出目前鄉村治理的全貌,從中折射出我國30多年實踐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要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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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中圖分類號:C912.8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08)-12-0021-02

鄉村治理作為一個概念,在1990年代末開始被國內學界使用,不久即流行起來。具體地說,當代中國鄉村治理研究的興起,與解體和村民自治的推行有關。解體后,如何重組中國農村基層社會,成為各界十分關注的問題。到1980年代末,推行村民自治已經成為各方面的共識。如何具體實施村民自治,在實施村民自治的過程中,如何解決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就不僅成為政策部門迫在眉睫需要面對的問題,而且成為學界的理想研究課題。在這個背景下,1990年代,國內以從事政治學教學和研究為主的一批學者開始關注村民自治,并進入農村第一線,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在農村實踐的過程與機制,從而較好地將理論與實踐結合在了一起。

一、農村人口流動視閾下鄉村治理實態

流動是一個社會發展的重要變量。從宏觀上講,流動促使我國經濟結構逐步協調和優化、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微觀上講,流動促使了農民現代性的生長、社會地位的提升和公民文化的形成。但是,流動帶給國家、社會及農民個人的積極效用在很大層面上卻又具有非均衡性,甚或單向性。詳言之,流動在將絕大部分社會正面效益集中于流入地和流動農民的同時,卻不可避免地將消極的、負面的效益拋給了流出地和留守農民。這一社會現象必須要引起政府高度重視和社會密切關注,否則會導致農村社會的凋敝,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社會的動蕩。

1.流動促使“鄉政村治”下的“草根民主”漸發蛻變并引發鄉村政權“內卷化”[1]。按常理,流動會促使一個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但是,對于我國鄉村農村社會,卻并非如此,20世紀90年代,逐漸興起的“民工潮”并未給農村社會注入可持續發展的生產要素,反而造成了鄉村知識、人力、技術、人才及市場的“經濟性”外流。鄉村人口流動的主體是鄉村青年勞力和知識精英階層的外流。1978年后,國家意欲建構“村民自治”框架來達到對鄉村社會的治理,實現鄉村社會的“草根民主”。農村人口流動的結果是“鄉村最緊迫需求的資金、人才、知識和需求大量向城市集中,以至造成鄉村發展的‘空心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口流動表現為一種上位流動,鄉村流動主體在年齡、知識、才能等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近年來,國內學者實地調研證實,農村外流人口中35歲以下的青年人占總數的86. 3%,外流人口的整體素質普遍高于留守者。鄉村基層民主“草根”表現出一種實質枯萎態勢,鄉村政權出現一種有增長無發展的“內卷化”趨向。

2.流動并未帶來農地經營“規模化”,而更趨向于農業“過密化”。在人口壓力下,農業“過密化”使得我國農業經濟逐漸變為一種“糊口經濟”。農地,對于農民而言,首先表現為“生存資料”,活命的基礎,而不是“資源優化配置”的生產要素,農地所承載的社會保障功能在逐漸“超越”其生產功能[2]。土地的家庭承包,不僅造成土地的細碎化、分散化,難以形成“規模經營”農業可持續發展,而且造成土地難以流轉,難以按資本、技術、知識相對優勢來配置土地。農民流動在很大程度上卻造成了土地撂荒、拋荒等畸象,導致農業勞動生產率的低效,直接影響農村的健康有序發展。

3.流動帶給既定村民更深的“相對剝奪感”,鄉村治理成本增加且效能趨下。國內外學者實地調研證實,流動會促使農民現代性增強與傳統性削弱。誠如周曉虹所言:“農民流動本身就是一所培養農民現代性的大學校。”[3]農民現代性的提升會促使農民政治文化的現代化和鄉村治理效能增強。但是這樣的積極效用卻并未在鄉村社會產生。反而,由于年齡、性別、知識、才能、素質等原因使得未流動農民更多接受到的是關于流動農民上位提升的信息以及城市居民的生活優越性。城市生活參照系的絕對優勢使未流動農民內心逐漸產生并積聚起一種強烈的“不斷增強的受挫感”。他們感受到的是他們與城市居民之間的生活差距并非因經濟發展而帶來一種縮小,現實使未流動農民的“期望-收益比”變得無法彌合。美國學者古爾(T?Gurr)認為,帶給社會動蕩或變革,“最根本的原因不是貧窮而是相對剝奪感”。“相對剝奪感”是一種“現實與期待的負面差距”,是一種典型的“忿忿不平”。當前,廣大農村正在形成并蔓延的“相對剝奪感”,是引發社會沖突的根源之一,直接導致農民對現有權威政治的疏離和文化認同下降。這些現象不利于我國民主政治建設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三、構建鄉村治理的有效對策

在構建現代社會進程中,鄉村治理結構的重建,亟待政府、社會及鄉村等對現有社會資源重新配置和組合,尤其是政府要不斷完善已有制度安排并適時進行制度創新。

(一)加快城鄉二元社會結構解構步伐,促使社會資源的有序流動

城鄉對立二元結構是影響我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體制矛盾。這個矛盾主要體現為資源配置和流動的失衡性和偏向性。政府通過一系列政治制度供給和政策出臺,給予城市和工業分割、占據資源的“相對比較優勢”,即社會資源存量及增量的流動和分配偏向于城市和工業。這就相對剝奪了鄉村社會發展的可利用資源,其中包括鄉村治理結構的有效性。中國社會穩定和發展的潛在最大危險是增長收益得不到普遍分享,特別是廣袤的鄉村被排除在獲益之外。當前,農村人口流動最大的特征是促使鄉村社會發展的核心要素,譬如年齡、知識、資本、能力以及市場等更多的表現為一種鄉村流往城市的單向性,而這又導致鄉村社會發展資源的更為稀缺性。在資源不可回流的情況下,傳統的鄉村結構在不斷“復制”而導致鄉村出現調蔽,鄉村有效治理成本加大。鄉村社會發展的相對弱勢,使得政府應通過傾斜性制度供給來不斷加以彌合。對此,首先政府應對破解二元社會結構不斷“催化”以求“加速”。目前,我國二元結構的解構,無論在理論界還是政策界,均成定說。政府應加大力度促使二元結構盡快解構,為鄉村有效治理提供制度環境。這其中,尤其重要的是戶籍制度,改革的導向就是要建立城鄉一體的市民制度。

(二)加快鄉村農地流轉制度建立健全,促使農地的“規模經營”

當前,影響鄉村有效治理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鄉村農地配置并未由于農村人口流動而促成“規模經營”,反而出現大量農地的擱荒、撂荒等現象。究其原委,從經濟學角度講,其中不乏有我國人地關系高度緊張而導致農地生產意義的萎縮和退化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我國農地流轉制度的缺失和低效。在中國,農地的高產主要是通過對單位土地不斷追加勞動力要素投資而獲取的,并非是通過資本、技術、信息等生產要素的投入。誠如美國學者德珀金斯認為:在中國農業發展中,“造成單產提高的主要動力是人口的增加”。中國農村土地生產率不斷提高的背后卻隱藏著邊際農業勞動生產率逐步下降,農業有增長卻無發展的“農業內卷化”將影響農村結構變遷和鄉村社會治理。因此,政府應該加速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一是要加快土地流轉的立法。應盡快制定和出臺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對于農民土地權利的界定、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補償標準及收益分配、土地流轉的管理、土地糾紛的處理等基層難以解決的問題,通過調查研究后加以規定,使農村土地流轉納入法制化軌道。二是大力培育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鄉鎮可以依托經管站建立土地中介組織,負責土地流轉的管理及中介,包括土地流轉規劃、收集土地供求信息;進行項目推介,規范土地流轉程序,指導辦理土地流轉手續,協調處理各方關系,搞好土地流轉的服務。三是準確定位鄉村組織在推進土地流轉中的角色。加強管理和搞好服務,包括土地流轉的資格審查、合同簽證等工作,為土地流轉提供信息、中介、協調等服務。

(三)加快鄉村政治、經濟、文化等組織建設,增強農民參與鄉村治理效能

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社會組織是每個社會成員權利維護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途徑。美國著名政治學家塞謬爾?亨廷頓指出:“組織是通往政治權力之路,也是穩定的基礎,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公民有組織地參與政治是現代社會政治發展的一個趨向。”[4]故可知,組織是一個群體權利的保障,它可以提高群體在社會規則中的談判地位,強化農民與政府、社會的對話權能。而且鄉村公民通過組織可以獲取政治參與意識和能力、提高經濟技能和塑造現代文明規范。因此,政府應積極鼓勵和支持農民創建和參與組織,這樣的組織可以是政治層面的、也可是經濟層面的,亦可是文化層面的,最大限度地把農民組織起來。通過組織,使農民擁有實現權利的組織載體,這不僅可以增強其作為一個社會群體主張權利的“話語權”,也可以在“鄉政”和“村治”之間架構有效的溝通渠道。國內學者何慧麗教授在河南蘭考進行的鄉村建設實驗中積極創新農村文化組織并取得一定成績,在一定程度上證實了組織提升農民現代性的效能。

四、小結

毫無疑問,在現代化進程中,農村人口會進一步向城市集中,城鄉差別會有所擴大,鄉村的“相對被剝奪地位”也不可能很快改變。但城市的發展不能以鄉村的衰敗為代價,中國的發展除了城市突破以外,還必須有“綠色的崛起”,即鄉村的發展和穩定。

參考文獻:

[1]徐勇.掙脫土地束縛之后的鄉村困境及應對――農村人口流動與鄉村治理的一項相關性分析[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0(2).

篇3

中圖分類號:F3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12)04-0109-04

我國的鄉村治理模式是建立在傳統農業經濟、計劃經濟基礎之上的,隨著城市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及市場化的逐步推進,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轉變鄉村治理模式已成為鄉村發展繁榮的當務之急。筆者不辭淺陋,現對此問題略陳管見。

一、新形勢下我國鄉村治理模式面臨轉型的迫切任務

我國古代社會皇權不下縣,縣以下的鄉鎮、村社實行鄉紳自治、宗族自治。這種鄉村治理模式適應自給自足的傳統農業模式的需要,成本低而且高效。建國后,出于建立蘇聯式計劃經濟體制的目的,伴隨著社會主義改造、,我國建立了政社合一、權力高度集中的體制。這種體制在集中力量辦大事方面具有優勢,在修建農田水利設施、整修田地、修建道路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鄉村居民的自主性、創造性卻受到了極大限制,嚴重影響了鄉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在改革開放后逐步退出了歷史舞臺。改革開放三十年多年來,我國的鄉村治理模式、鄉村經濟體制經過改革,由鄉鎮政權代替,確立了家庭聯合生產的承包責任制,建立了明確的產權制度和集體所有、共同發展的合作制。在此過程中,鄉鎮政府成為我國的基層行政機關,鄉以下則用村委會和村民小組代替了時期的生產大隊、生產隊,實行村民自治。這種鄉村治理模式基本適應鄉村主要進行農業生產的鄉村情狀,但隨著城市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及市場化的逐步推進,鄉村不僅已與城市結成密切相關的共同體,而且本身也日益城鎮化,傳統農業的地位日益降低,現代農業蓬勃發展,農業產業化迅速推進,從事工商業的人越來越多,已成農民主要的收入來源,鄉鎮企業也異軍突起,成為鄉鎮經濟的主要支柱。這種狀況使得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難以適應,面臨轉型的迫切需要,一方面需完善鄉村管理體制,另一方面需積極培育鄉村各種社會組織。

近年來,我國鄉村經濟結構以及它的格局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尤其一些鄉村辦起了企業,而且辦得有聲有色,幾乎成為鄉村經濟的主體。如我國廣東省的鄉鎮企業的總收入已超出一千億元,大約是鄉鎮總產值的60%。要使鄉鎮企業能夠快速發展,就得保障企業受到鄉鎮權力機構的扶持,切實得到政權機構的服務。那么為保障鄉鎮企業能夠更快更好的全面發展,促使其走向大城市,甚至走向世界,那自然就得全面完善我國的鄉村管理體制。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科技進步、農業技術的提高,越來越多的由農民自主創辦的專業技術協會產生了。這些技術協會以科技為導向,以各個院系、科研機構以及科技學會為支柱,以科技人員、農民技術員為領頭人,有力推動了鄉鎮產業結構的升級轉型。我國農民根據市場發展的需求,借助商品的生產與銷售,創辦了多形式、多層次的社會服務組織,使科技、資金和資源等多方面的生產要素得到了充分利用。同時,由于商品經濟在發展中不斷進步,很多農業協會都進行了跨地區、跨行業的重組,逐漸實現了聯合發展。這些鄉村社會組織的發展壯大,也需要鄉村治理模式的進一步轉型。

二、當前我國的鄉村治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網絡向農村的逐漸普及、城鄉一體化進程的明顯加速、社會中介和服務組織的不斷發育及文化經濟一體化的迅速推進,我國的鄉鎮政府管理體制普遍不能適應,使得黨的方針政策不能貫徹實施,并影響了當地鄉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當前,我國鄉鎮政府管理體制明顯存在一系列問題,突出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鄉鎮政府管理體制存在諸多弊端,不能及時有效地應對當今鄉村社會出現的各種問題;二是鄉村社會組織發育不足,無法有效填補鄉鎮政府功能的不足,也不能形成合力以有效抵御市場風險、增強談判能力。就我國的鄉鎮政府管理體制而論,盡管在不斷改革、完善,但仍不能滿足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大致可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分工不明,責任不清,難以調動職員積極工作、承擔職責和協調配合

我國鄉鎮一級政府管轄的區域比較廣泛,但對其管理的只是縣級政府,這就不能建立完善的鄉鎮行政機構,不能促使責任、權利的統一管理。機構比較臃腫,機構人員不能很好地服務人民、貢獻社會,不少鄉鎮政府干部基本都是在混日子。各政府機構、職員職責界定不清,部分事業單位總是依靠業務主管部門行事,財政撥款基本成為經費的唯一來源。這些情況導致了相當多的鄉鎮干部、職員、機關缺乏競爭和服務意識,不能承擔起相應的民事責任及法律責任。

(二)財政體制不完善,鄉鎮債務負擔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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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核評選方法

(一)制訂規范。依照民政部《鄉村敬老院治理暫行方法》和《關于鄉村五保供養效勞機構建立的指點定見》以及我縣實踐,本著有利于促進敬老院建立規劃、設備、出產、生涯和日常治理效勞向高起點、高層次、高規范偏向開展的準則,從指導注重、院容院貌、生涯設備、院務治理、院辦經濟等五個方面制訂評分規范。

(二)確定品級。全縣鄉村敬老院建立治理達標評定分為:達標進步前輩、達標、根本達標和不達標4個層次。個中,達標進步前輩敬老院,由縣救災辦向市民政局申報,市民政局組織審核評定;達標和根本達標敬老院由鄉鎮人民當局申報,縣民政局、救災辦組織審核評定,并報市民政局立案。

(三)評分辦法。根據《縣鄉村敬老院標準化建立治理達標考評細則》,滿分為100分。總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五大項評分均在80%以上的為達標進步前輩敬老院;總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且五大項評分均在70%以上的為達標敬老院;總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五大項評分均在60%以上的為根本達標敬老院;總分在70分以下的為不達標敬老院。

(四)獎懲罰法。為鼓舞進步前輩,鞭笞后進,帶動普通,促進我縣鄉村敬老院建立治理安康開展,施行獎懲機制。經申報被評為達標進步前輩敬老院的由市民政局頒布標記牌,并賜與獎勵;凡被評為達標敬老院的,由縣民政局(救災辦)頒布標記牌,并視情賜與獎勵;關于1次評選不達標或延續2次評選根本達標的敬老院,責令限日整改,并在全縣傳遞;對延續2次評選不達標或延續3次評選根本達標的敬老院,建議地點鄉(鎮)撤銷敬老院院長職務、解除治理效勞人員的聘用合同。

(五)有關闡明。鄉村敬老院標準化建立治理達標考評每年展開1次,執行動態治理。被授予達標進步前輩、達標的敬老院,有用期2年,期滿后需從新申報考評。對有用期內敬老院建立治理分明滑坡的,縣民政局可隨時撤銷其聲譽。達標進步前輩、達標敬老院的申報工夫為每年8月底前,審核、評選于歲尾前完成,授牌和獎勵連系年度任務總結表揚一并進行。

三、任務要求

(一)一致思維看法。鄉村敬老院是社會福利事業,是經濟社會開展的主要標記。辦妥鄉村敬老院是民政部分“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效勞”和“存眷民生、維護公道、促進調和”的根本本能機能表現,是落實科學開展觀、推進我縣鄉村開展變革綜合實驗區建立的詳細舉動。縣鄉民政、救災部分要進步看法,實在把鄉村敬老院達標任務歸入主要議事日程,增強指導,強化辦法,全力推進,起勁使敬老院成為鄉村五保白叟保養天算的幸福樂土。

(二)緊密組織施行。各鄉(鎮)要把鄉村敬老院建立達標任務歸入全鄉(鎮)任務的總體規劃,做到長計劃,短布置,統籌統籌,建管連系。要多方籌措資金,加大敬老院投入,逐漸完美五保白叟出產、生涯以及文明文娛設備,不時進步五保供養程度。妥帖處理敬老院治理效勞人員工資和任務經費。要增強敬老院治理效勞人員教育培訓,使之通曉營業,喜歡崗敬業,不時進步效勞質量和治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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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農化發展是工業化、城鎮化發展給鄉村社會發展帶來的必然結果。讓農村按照農村的模樣存在與建設,讓農村在農村的軌道上發展與振興的思想,更像是一種帶有返歸與惋惜的“理想主義”虛幻表達。從辯證角度看,非農化發展才是更加真實的存在,其為鄉村社會帶來了越來越多的發展機會,同時也造成了越來越多已知或未知的社會風險。承認與辯證看待鄉村社會非農化發展的客觀事實,才是更加有助于鄉村振興戰略價值有效實現的理性選擇。

一、鄉村非農化發展的結構特征及其多重呈現

從本質上而言,鄉村非農化發展是鄉村在其現代化進程中受到外力影響而進行的結構化賡演的必然結果,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的非農化發展都意味著農村不再是一個自為自主的社會體系,而是更加深入地嵌在更為廣闊的社會系統網絡中。作為社會系統網絡發展的組成部分,鄉村非農化發展表現出明顯的結構性特征,具體呈現為鄉村社會、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等方面。一是鄉村社會非農化發展。鄉村社會是具有高度獨立性的自養系統,既是鄉村生活共同體的物理載體,也是鄉風文明的物質基礎;鄉村社會非農化主要表現在生活空間非農化與鄉村文化非農化。首先是生活空間非農化。一直以來,農村發展都與工業化、城鎮化發展相聯系。不管是出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考慮還是政績考核的需要,地方政府都在積極推進農村城鎮化、村莊合并、撤村并社等各種發展鄉村社會的措施,意圖以城市建設的科學主義與理性發展取代鄉村社會的經驗主義與自然發展。這種做法無可厚非,卻在事實上導致了鄉村生活物理空間的非農化重構,標準化取代個性化,統一性替代差異性,集中性取代分散化,隨之而來的還有類城市化的新的社交網絡、高成本生活以及集約便利的服務。其次是鄉村文化非農化。鄉村文化不會停止變遷,現在的鄉村文化絕對不再是傳統取向、小農社會、封閉穩定意義上純粹的地方性鄉土文明,而是呈現為被放置于工業文明、小農社會化、開放失衡狀態下混融的非農化發展狀態。鄉村文化原有的單一化、同質性特征正在被多元化、異質性特點所替代。原有的傳統文化價值依然產生影響,繼替的文化非農化變遷正在發揮新的價值影響。鄉村文化非農化發展使鄉村文化以本體性價值與社會性價值兩種形態共同塑造著鄉村社會矛盾的價值觀念。這就是孟德拉斯所謂“文明的沖突”。顯然,鄉村文化非農化是鄉村文化振興必須面對和考量的基本事實。二是農業生產非農化發展。在現代資本主導與市場競爭條件下,農業作為弱質產業部門,從傳統小農狀態走向現代化主要通過各國的農業保護制度與非農化發展,這是農業現代化發展的客觀事實與必然趨勢。其中,農業非農化發展主要是指農業勞動力、農業土地與農業資本等農業生產要素的非農化。首先是農業勞動力非農化。現代社會流動打破了城鄉二元結構,讓固鄉守土的傳統意義的農業勞動力即農民進入城市,實現非農化就業,農民的多元分化甚至讓“誰來種地”成為世紀之問。總體而言,除了原有的留守農民,目前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還有租地農戶、返鄉農民、種糧大戶、各類農業資本公司等。無論誰來種地,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非農化都已是客觀事實,即使傳統意義上純粹的農民家戶,也是非單純性從事農業生產的兼業農。顯然,農業勞動力非農化已經開始改變農業生產結構與生產關系。其次是農業土地非農化。土地具有非再生性,因此為了“把飯碗端在自己手中”,我國執行了最為嚴格的耕地紅線制度以保證農業生產。不過,正常經營條件下,占用土地從事非農產業的經濟效益明顯高于農業用地是常識,也是共識。這樣既能創造就業容納轉移農村勞動力,又能創造財富與稅收,這種比較效益結構是土地非農化使用的根本動力。在此動力驅使下,城鎮化與鄉村社區建設“征地”、資本下鄉“租地”等現象的直接后果,就是越來越多的農業用地被非農化使用。最后是農業資本非農化。從歷史角度而言,農業生產剩余主要被體制性地轉化為城市與工業資本。目前國家資本通過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被有計劃地投入農業并沉淀為農業資本。不過,從事農業生產帶來的溫飽有余、富足不夠的事實與經濟理性的指引,讓農民不會跟隨國家戰略,而是更愿意把自身積累資金投向非農產業。在利潤增值的理性支配下,下鄉資本從事農業生產要么是農業搭臺、政治唱戲,追求政策紅利,要么是將農業生產引向更能產生利潤的品類與行業。個體與資本的理性行動無可厚非,卻在事實上造成農業資本非農化發展的外部性結果。三是農民生活非農化發展。“農民”作為一個學術性概念主要有階級、制度與職業三重理解,農民現代化是農民適應“傳統—現代”發展模式的角色轉換、職業轉換、身份轉換。正是這三重轉換形塑著農民非農化的生存狀態。農民非農化生存是農民適應現代化發展,獲取生活資料的個體能動性與生存理性的本質表現,主要表現為就業、收入、生活的非農化。在就業與收入的非農化方面,農民就業形式已完全超脫傳統農業領域,呈現為兼業化,非正規就業、非正式就業等特征。在特定國情下,“農民工”稱謂正是農民就業非農化最好的現實注解,多種職業、多項技能幾乎是每個農民必備的生存條件。就業非農化直接帶來農民收入非農化,數據表明,單純農業收入在農民家庭收入中的占比逐年減少,非農化職業收入是農民家庭增收的主要渠道與保障。收入增加帶來消費能力提高,直接將農民的傳統生活帶入非農化狀態,生活方式、生活內容超越傳統范圍,開始與市場主導的城市生活接軌。總之,農民群體偏重保守、重視倫理的傳統性格正在被非農化改變或取代。

二、鄉村非農化發展的雙向效應及其政策意指

一是鄉村非農化發展的雙向效應。鄉村社會非農化發展對農業農村農民的影響具有多層面的連鎖性特點。總體而言,這種影響可從積極效應與消極效應兩方面解析。首先是鄉村非農化發展的多重積極效應。非農化發展促進自足經濟向市場經濟積極轉變,成為有效解決人地矛盾的主要途徑;專業、合作、網絡等生產方式正在改變著分散、單一的傳統家戶農業生產方式、組織方式與銷售方式;競爭、開放等市場觀念取代封閉、保守等農耕思想,正在成為塑造“現代農民”的觀念要素。其次是鄉村非農化發展帶來的消極效應。非農化發展造成鄉村社會基于倫理傳統的社會契約開始失效,既有的社會治理網絡與安全基礎遭到破壞。長期發展而言,這是鄉村現代化發展與進步的必然破舊階段,而短期卻必然造成鄉村社會資本的快速流失。孝養文化、互助網絡的約束力逐步減弱造成社會價值失準;農業生產要素流失,土地成為資本下鄉賺取政策紅利的獵品;農民被標簽化為落后主體擠出農業生產;農民本體性價值被社會性價值替代,攀比消費、低俗文化流行導致社會關系失衡。二是鄉村非農化發展的政策意指。鄉村非農化發展的社會事實與雙重效應表明,辯證看待非農化發展對于促進鄉村振興、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具有重大政策價值。其關鍵在于如何讓非農化發展更恰當地嵌入既有的鄉村社會結構,促進農村農業現代化,通過外在政策力量引導非農化發展的積極效應發揮并限制消極作用的成長。具體而言,鄉村非農化發展至少給鄉村振興戰略帶來三方面的政策意指。首先是黨建引領建設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是為了重構國家與鄉村的制度性聯系,重新整合與凝聚各類鄉村社會主體力量,實現鄉村共同體的“共建共享共治”。通過共同體建設形塑鄉村現代化過程中的適應性機制,不僅能有效吸納非農化發展帶來的新的規則、組織等資源要素,而且能增強鄉村社會應對社會資本流失與社會結構解組等負面效應的行動能力。“黨建引領”一方面是保證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政治方向,更重要的是實現黨的社會的有力發揮,即由黨的建設出發型塑政黨服務農村與農民的生活性公共服務保障體系的能力,使之成為推動建設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核心力量和鄉村非農化發展回應機制建設的支柱力量。其次是推動鄉村文化的多元融合與創新發展。鄉村文化振興至少需要重視“三個結合”,即增進鄉村文化建設與鄉村主體文化體驗與表達的有效結合,實現各類文化主體能夠動員與愿意參與的有效對接;促進鄉村文化組織建設與移風易俗的有效結合,緩解鄉村文化凋敝造成的種種弊病,提高鄉村社會生活的文化質量;標準化的公共文化建設要與地方文化、傳統文化有機結合,尊重并引領地方文化自主創新,實現政府提供的與鄉村需要的之間的有效對接。鄉村文化振興能有效引領、吸納非農化發展帶來的文化要素及其正面功效。最后是推動農業生產的“再組織化”,增強農村集體能力。市場經濟重塑下的鄉村經濟不可能重新回到政治規制的集體經濟,但是沒有新的集體化、組織化的鏈接機制,分散化的小農經濟根本無法適應現代社會與市場發展的競爭,這導致進入鄉村社會的非農化發展要素如技術、資金等,要么成為強勢資本剝奪弱勢農民的工具,成為無序競爭、不當競爭的來源;要么無法與農村社會的土地、勞動力等原材料有效結合,形成新的農業生產動能。因此,關鍵在于推動農業生產體系建設,實現農業生產的“再組織化”,增強農民生產的自主能力,進而增強農村集體經濟力量。農業生產“再組織化”至少要考慮三個方面聯結機制的建設,即建設協作機制,挖掘傳統互助與現代合作社的內在優勢,實現分散小農的組織化;建設服務機制,形成服務農業全過程生產的社會化服務體系,以組織化的服務實現一體化的農業生產;建設規制機制,規范新的資本力量在農業領域的市場行為,保護家戶小農的權利不受資本剝奪。這樣通過“再組織化”方式為非農化發展資源建立有序進入農業生產的規范渠道,使之成為鄉村產業振興的有效要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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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雪峰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9

村莊治理模式,即村治模式,是華中鄉土學者鄉村治理研究的一個路徑探索。2009年1月出版的《中國村治模式研究叢書》(16本),可算作這一學術路徑的階段性成果。叢書作者分別選取湖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陜西、浙江、江蘇、吉林、福建等重要農業大省15個村莊,駐村調查百余天,從生產生活、弱勢群體、村莊政治等角度進行了深入調查。單就16本書的經驗材料本身來講,叢書就是一個不小的學術貢獻,是對轉型農村社會的一次素描――“描繪巨變中的鄉村中國圖景”。另外,叢書的出版代表著農村研究“集體學術”的進展。作者均出自一個團隊,懷著同樣的理念,同樣的學術進路。叢書不是16本調查報告的簡單疊加,而是一個學術理念的集體表達,是一個學術團隊集體發出聲音,是對村治模式研究的多套經驗闡釋。其中,賀雪峰所著《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一書,在敘述村莊經驗的同時,對村治模式的緣起、研究路徑等問題進行了很好的闡釋。

一、村治模式研究的緣起

村治模式研究不同于普通的農村田野調研,不是要理解一個村莊,而是要理解中國80%村莊的80%現象。這樣的學術抱負自然不能通過“普查”來實現,而只能尋找一種方法,通過廣泛調查對中國農村進行區域化、類型化的解剖,或者說是要找到一條路徑,對中國農村進行結構性的理解。

在《自序》中,賀雪峰講述了村治模式研究的緣起。在從事“轉型期鄉村社會性質研究”過程中,日益關注這樣一個現象,即中國農村極其不均衡,相同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在不同地區的村莊會形成不同的過程、機制和后果。中國農村不能一刀切(非均衡性),這雖然幾乎成了一個不言自明的集體共識,但是非均衡性的深層原因卻一直是個懸而未決的學術難題。伴隨著調查的深入,研究者發現,鄉村治理形態區域差異的根本原因在于村莊治理邏輯的不同,必須對“村莊治理的社會基礎”進行討論。

探討村莊治理的社會基礎,就需要對村莊進行一個整體性考察。不是關注家庭結構、老人贍養、村莊輿論、派性宗族等個別現象,而是要把這些小專題放在一起來理解,通過對村莊秩序的總體性考察,揭示復雜政治社會現象之間的關聯。這樣的調研成果就類似于一個相對翔實的民族志報告。通過村莊經驗的總體性意義來呈現村莊的內在機制,進而呈現村莊治理的邏輯。

但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是不是1000個村莊有1000個邏輯呢?還是有些村莊治理具有邏輯上的相似性?村治模式研究就是要從根本上回答這個問題,即在呈現個案村莊社會基礎和治理邏輯的同時,對個案進行比較,進而將治理邏輯類型化,形成關于村莊治理模式的討論。

村治模式不僅僅是一種研究策略,同時也是一種調查寫作方案,調研者有統一的調研提綱和寫作框架,便于不同村莊的資料具有可比較性。這種調研方法與純粹的人類學對村莊的理解方式不同,是中度調查,不太追求村莊個案的絕對精細化,而是要通過1―3個月的調查呈現出村莊的結構性特征。之所以不是特別注重經驗的絕對精細化,是因為在村治模式研究中,比較的不是具體現象,而是邏輯,比較的是村莊各種結構性因素、事件和治理機制的異同。

二、村治模式研究的路徑

在村治模式研究過程中,存在以下三條路徑:

第一條路徑:選取某一個專題或視角,結合不同村莊經驗進行比較,理解和呈現村莊治理邏輯的差異性。本書共列示了20個專題:家庭結構與老年人地位;婦女地位及其對公共生活的參與;生育觀念與生育行為;農民的閑暇時間及其社會交往;人情往來;紅白喜事及其儀式;村莊中的競爭;村莊價值生產能力;地方性規范與地方性共識;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公與私;積極分子與消極分子;村莊公共事務的“搭便車”;土地調整;農民負擔、村級債務與農村上訪;等等。這些專題,都是在長期農村調查基礎上形成的對田野經驗的問題意識,即以某些標志性事件為切口,剖析村莊治理的內在邏輯,同時強化對鄉村治理區域差異的認知。這正是本書導論中《中國鄉村治理的區域差異――以在全國九個農村地區調查為例》一文的問題意識和主要內容。

第二條路徑:立足一個村莊,做一個相對翔實的調查報告,生動呈現村莊治理的邏輯,形成一個模式表達,同時在其他報告的比較中獲得意義。書中九個村莊村治模式報告的寫作就屬于此條路徑,不僅僅是關注村莊治理,還要特別關注村莊治理的社會基礎,涉及對村莊政治社會諸多面向的結構性理解,重點關注以下系列主題:

(1)社會關聯――家庭結構、分家模式、糾紛及其解決、行動單位、公與私,等等;

(2)生產生活――村莊歷史、自然環境、聚居類型、種植結構、閑暇生活、副業、打工經濟、電視下鄉、人情,等等;

(3)村莊政治――派性、上訪、鄉村債務、農民負擔等,鄉村關系,等等;

(4)意義世界――生育觀念、面子競爭、喪葬習俗、自殺,等等。

雖然一些問題在第一條路徑中也曾涉及,但是此處更關注村莊經驗的總體性意義,理解其關聯性,進而呈現個案本身的邏輯,呈現鄉土秩序的基本特征。這種村治模式的報告,信息量較大,并沒有過多的宏大理論解釋,而是力圖呈現村莊經驗的邏輯自洽性。所謂的村莊經驗的邏輯,意指村莊政治社會現象是邏輯性地關聯在一起并彼此作用,例如農村老人的處境與代際關系、兄弟關系、村莊輿論等命題緊密相關,村莊治理與宗族、派性、選舉和鄉村關系等主題高度關聯。理論可以呈現經驗的邏輯,根本原因在于經驗本身是自洽的,可以自我闡釋。經驗研究的最高境界是用經驗來理解經驗。村治模式報告的寫作,可以使我們更好地把握農村經驗的內容和意義,進而理解村莊經驗本身的邏輯和作用機制,這是村治模式研究的重要環節,是村治模式研究的基本功。

第三條路徑:將諸多模式進行比較,建構更大范圍的模式概念。“村治模式不僅存在具體的小區域差異,而且存在大區域的差異”,而這正是書中關于“北方農村、中部農村和南方農村”的討論。只是這里要強調,村治模式類型化的標準不完全是“地理區域”。雖然地理空間的不同導致南北方農村的種植結構、社會關聯方式、國家權力滲入程度等方面的不同,但是村治模式類型化的根本標準是村莊治理邏輯的相似性。所以書中“南方農村、北方農村和中部農村”的劃分并不是地理空間的簡單表達,而是依據“離中央權力的遠近、地方性規范、開發時期”三個因素對村莊治理邏輯的一種類型化理解。或者說,可以算作是更大范圍村治模式的類型建構。

三、村治模式關鍵詞

所謂的村治模式關鍵詞,就是理解村莊治理的關鍵概念。

一方面,在村莊從事調查的過程中,往往會發現這樣一種現象,即會有一個或幾個因素或事件,它們在紛繁復雜的政治社會現象中非常惹眼,影響著村莊治理的諸多面向,主導著村莊治理的邏輯。如賀雪峰在湖北荊門調查時發現的“原子化”,在關中調查時發現的“戶族”,在河南安陽調查時發現的“聯合家庭、門子與宗族”,在安徽中部調查時發現的“村民組”,徽州宅坦村的“積極分子”。以“積極分子”為例,安徽宅坦村雖然也有“原子化”的特征,但是在村莊中卻活躍著一個由退休人員等組成的“積極分子集團”,他們成立了“公益事業委員會”,還刻了公章,積極行動,使村莊治理呈現為非原子化的特征。積極分子,構成了理解宅坦村治理的關鍵詞。從這樣的一些概念出發,就可以很好地理解村莊社會結構和村莊治理的邏輯,進而概括村莊治理的模式。

另外一方面,在超出村莊個案層面,還可以發現一些概念具有更大范圍的比較意義,如“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這是一個比戶族、原子化、聯合家庭、宗族更高一級的關鍵詞。其中“行動單位”探討了農民在生產生活中集體行動的可能性。將農村社會關系的特征概括為“差序格局”,意指中國農村社會關系“好像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每個人都是他社會影響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紋所推及的就發生聯系,且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但是現實中,不同層次的“波紋”對村莊治理的影響是不一樣的,從核心家庭出發,并不完全是越來越弱,而是在某一個層次表現出來較強的一致行動能力,影響著村莊治理,表現為村莊水利、紅白喜事等事務中合作的形成,以及團結一致政治行動的發生,表現為選舉中的派性、上訪等等。影響“行動單位”的關鍵因素是“農民認同”。雖然家庭核心化是農村家庭結構變遷的整體趨勢,小家庭構成了利益的堅固堡壘,但是除了“原子化”村莊外,我國其他農村地區存在一個超出核心家庭的認同單位,在黃淮海地區和安徽阜陽表現為小親族,在關中表現為“戶族”,在贛南表現為“宗族”。“認同”建構了農民生產生活中的“行動單位”,進而影響村莊治理的形態和模式。

以“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這一村治模式關鍵詞為視角,利用“村莊價值生產能力”等概念,可以建構一個區域比較的村治模型,進而對生育觀念、非正常死亡率、住房競爭、老年人地位、村內糾紛等政治社會現象進行區域比較分析,概括出鄉村治理區域差異的基本特征。

四、結語

如果說“轉型期鄉村社會性質”的關照代表著縱向對社會變遷進行考察,那么村治模式研究則代表著橫向對不同區域農村社會性質及其差異原因的關照。如果說先前以政策、法律的實踐為視角來理解村莊治理的區域差異,那么村治模式研究代表著視角從外部到內部的轉換,即關注已經不是差異本身,而是差異產生的原因。這種原因不是僅僅在外部,還扎根于村莊內部,是村莊本身的特性決定了不同地區村莊治理的面貌的特殊性,即村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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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沛看法增強鄉村敬老院建立的主要意義

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實在增強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事業建立,愈加表現了黨中心以報酬本、民生為重的在朝理念。鄉村五保供養對象作為當時鄉村居民中最非凡、最堅苦、最弱勢的群體,保證好他們的生涯既是中華民族尊老喜歡老傳統美德的表現,也是各級黨委和當局義無反顧的責任。跟著鄉村經濟社會的開展,鄉村五保供養任務獲得了不時完美和進步。2010年以來,國務院新修訂的《鄉村五保供養任務條例》和當局公布的《施行〈鄉村五保供養任務條例〉方法》陸續施行。做好鄉村五保供養任務不單是義無反顧的責任,更是司法律例付與我們的職責。假如當局做欠好這件事,就是當局缺位,不依法做事。新的條例和方法順應我國鄉村經濟社會變革開展的新情勢,對傳統鄉村五保供養準則進行了具體變革,將鄉村五保供養對象歸入了公共財務的保證局限。委、當局延續三年把進步五保集中供養率列入擬辦妥的關系人民群眾親身好處的十大實事;市委、市當局也把這項任務列入了2012年擬辦妥的關系人民群眾親身好處的十大實事,并依據我市實踐,提出:本年我市五保集中供養率在11年到達30%的根底上再進步15%,到達45%;爭奪“十一五”末使全市鄉村五保集中供養率到達75%以上。可以說,市兩級當局對鄉村敬老院建立任務高度注重,嚴厲要求。因而,各級各有關部分要充沛看法加速鄉村敬老院建立的主要性和需要性,接納實在有用辦法,扎扎實實做好這項任務,確保2012年全市鄉村五保集中供養率到達45%,為完成老有所養的目的奠基堅實根底。

二、實在做好敬老院建立項目規劃

依照鄉村五保集中供養率到達45%的目的要求測算,2012年,全市還需新增集中供養五保對象3711人、新建房子2181間、新增床位3711張(個中,禹州市需新增房子72012間新增床位1204張,長葛市需新增房子328間新增床位557張,縣需新增房子292間新增床位495張,鄢陵縣需新增房子363間新增床位619張,襄城縣需新增房子452間新增床位768張,魏都區需新增房子6間新增床位10張,開拓區需新增房子21間新增床位37張,東城區需新增房子11間新增床位17張)。要完成這一建立義務,搞好項目規劃是前提。市民政局擔任制訂全市敬老院建立總體規劃,并依照“爭奪‘十一五’末全市鄉村五保集中供養率到達75%以上”的目的,制訂分年度建立方案。各縣(市、區)要在對轄區鄉村五保集中供養情況查詢摸底的根底上,本實在事求是、量體裁衣、資本有用應用、科學規劃、合理結構的準則,制訂出實在可行的總體規劃和建立方案。詳細建立項目要依照以鄉鎮敬老院改建和擴建為主、有前提的當地要建立適度規劃的中間敬老院為輔、以在遙遠山區有方案地建立敬老院分院為增補的要求,在情況較好、交通便利的當地合理選址,并將需新增的房間數和床位數落實到各個詳細建立項目上。近年來的理論標明,村級敬老院因為規劃小、供養對象少、根底設備差,治理效勞程度低,曾經對鄉村五保集中供養任務發生了不良的影響。為進步效勞治理程度,推進敬老院完成規劃化、集中化,從目前起,要限制村級敬老院開展,倡導有前提的縣(市)建立中間敬老院。為確保完成45%的集中供養率,要充沛應用原有的資本,2012歲尾前要確保11年前建成的敬老院入住率到達100%;還,2012年新建的敬老院要確保按期入住終了。關于鄉村敬老院建立用地問題,民政廳、財務廳《關于增強鄉村敬老院建立、進步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率的告訴》(〔2010〕110號文件)已有明白規則,縣、鄉當局可以對現有閑置房產,接納無償劃撥等方法來處理敬老院建立的用地問題,也可與空心村整頓、村莊革新連系起來,處理用地目標。

三、積極籌措落實敬老院建立資金

籌措落實敬老院建立資金,是搞好鄉村敬老院建立,完成進步鄉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率目的義務的要害。敬老院建立資金的投入問題,民政廳、財務廳〔2010〕110號文件也有明白規則,總的準則是“以縣級財務投入為主,轄市按必然比例予以津貼,財務依據各地敬老院建立完成狀況賜與恰當津貼”。各縣(市、區)要及早規劃,積極請求建立資金。連系我市實踐,我市的敬老院建立資金首要從5個方面處理:一是縣(市、區)自籌,各縣(市、區)要將敬老院建立資金列入財務預算。還,各縣(市、區)要積極向上級請求立項,積極爭奪國度資金,建立一個中間敬老院,有前提的再建立若干個鄉鎮敬老院。有集體運營企業的鄉鎮,可以從集體運營企業收入中列支一局部資金。二是市財務、民政部分要積極向里爭奪項目建立資金支撐,減輕縣(市、區)敬老院建立資金缺乏的壓力。三是市本級財務布置必然的資金,用于以獎代補。本年市里曾經決議籌措300萬元資金用于以獎代補。四是充沛發起社會力氣積極投資和興修敬老院,指導民營企業和小我向敬老院投資;可以思索用冠名等方法吸引社會投資。五是各地要充沛發掘整合各類資本,合理應用閑置的辦公場地、黌舍、衛生院以及破產關閉的企業房產等資本,經過維修正造,作為敬老院運用,然后降低本錢,處理建立資金缺乏的問題。

要增強資金運用治理。各縣(市、區)、有建立義務的鄉鎮都要設立敬老院項目建立資金專用賬戶,嚴厲資金治理,確保專款專用、封鎖運轉。鄙人撥建院款時,要依據工程進度分批撥付。財務、民政等部分要對資金運用狀況進行全程監視反省,根絕貪污、調用等違法違紀景象發作。

四、標準提拔敬老院治理效勞程度

當時,跟著鄉村五保集中供養人員的添加,對敬老院治理效勞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有些敬老院根底設備、配套設備不到位,效勞程度跟不上,形成了不良影響。因而,要準確處置好建立與治理的關系。敬老院建立是進步五保集中供養率的根底,為更多的五保白叟供應優質效勞是建立敬老院的主旨和目標。要一手抓建立,一手抓治理,兩手都要硬。詳細要做好四項任務:一是要落實敬老院治理經費。依照《市人民當局關于進一步落實鄉村五保供養政策進步集中供養率的告訴》(許政〔2010〕42號)要求,治理效勞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規范,并逐漸樹立天然增進機制,做到按月發放。五保供養效勞機構所需的治理資金,按昔時預算,由縣、鄉財務各承當50%,依照用款進度,由縣、鄉財務撥入鄉村五保供養效勞機構;二是要選配好敬老院任務人員。依照集中供養對象的比例,選擇那些可以喫苦耐勞、仔細擔任,有喜歡心、樂于貢獻、本質較高的人員擔任敬老院任務人員;三是要增強敬老院任務人員培訓。經過培訓,實在進步敬老院任務人員治理程度和營業本質;四是要完美敬老院治理準則。以完好、標準、嚴厲的準則,保證五保供養任務的有序展開。還,還要經過一致審核認定,對敬老院執行品級治理,評選示范、甲級、乙級敬老院;逐漸樹立完美品級治理與效勞人員工資掛鉤浮動準則,激起效勞人員的積極性;不時進步敬老院的治理效勞程度,給五保白叟供應一個溫馨、安康、調和的寓居情況。

五、狠抓任務落實

要依照《施行〈鄉村五保供養任務條例〉方法》規則,鄉村五保供養效勞機構由縣級人民當局擔任組織建立;鄉鎮人民當局詳細擔任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鄉村五保供養效勞機構的建立、治理任務。因而,各縣(市、區)、有關鄉鎮當局要實在負起應盡的職責,把敬老院建立任務變為盲目行為,當局首要指導要負總責,分擔副職詳細擔任;縣、鄉、村三級要層層簽署敬老院建立項目責任書,做就任務明白,責任到人。

當局各相關本能機能部分要仔細實行職責,增強溝通協調,搞好協作共同。市民政部分作為鄉村五保任務的營業主管部分,要實在擔負起敬老院建立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治理監視的責任,縝密擺設,精心施行;財務部分要依照民政部分提出的資金用處和規范實時籌措、撥付敬老院建立資金;監察、審計、建立等部分要積極搞好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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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在現代化進程中,鄉村治理是關系到我國社會穩定和農業發展的重要問題。隨著鄉村社會的轉型,傳統的單中心治理模式逐漸向多中心治理模式轉變,農民群體、農村社會組織等主體性要素在鄉村公共事務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綜觀相關的文獻可以發現,運用多中心治理理論對我國的鄉村社會研究越來越多元化,有的學者基于鄉村治理結構的分化與重組,強調鄉村精英在村政運作和鄉村政治中的核心主角地位;有的學者基于公共行政理論的視角,從鄉村的公共關系入手研究鄉村社會管理的績效問題;有的學者從經濟學的角度,從需求與供給、成本與收益等角度研究鄉村社會的公共產品供給,對當下的研究有著非常重要的啟示意義。本文所關注的多中心治理主體中的市場環境,正是基于對基層公共產品的供給問題上體現效益與公平而展開的。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多中心治理理論為重塑鄉村治理結構提供了一個契機,通過反思鄉鎮政府和鄉村各組織之間“附屬行政化”和“過度自治化”的傾向,以此復歸“治理”與“多元”的鄉村治理主題。

多中心治理及其對鄉村治理的現實意義

多中心治理的內涵。多中心治理理論是以奧斯特羅姆夫婦為代表的一批學者在考察國家處理公共經濟資源的實證研究基礎上提出來的,隨后被廣泛地運用到政府治理、公共資源、社會組織等研究領域,成為政治學、公共行政學、公共經濟學等學科的前沿話題。“多中心”和“治理”的共同特征是分權和自治,“多中心”凸顯競爭性,“治理”則凸顯合作性,因此,“多中心治理”是包含多個中心主體的競爭與合作的新型公共管理范式①,包括治理主體多樣化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其核心問題就是如何把社會中多元的獨立行為主體要素組織起來,對公共資源進行共同自主治理,實現共同利益最大化。

多中心治理:現代鄉村治理的基本方向。在傳統的政府“單中心”治理模式下,公共權力的運行是單向度的,公共權力資源配置是單極化的,基層政府運用權威的行政命令安排農民完成任務,這種集中化的行政權力不僅制約著農民基本的民主思想和公民精神,更使鄉村治理失去實現“善治”的基礎,進而嚴重影響著鄉村社會的長遠發展。多中心治理作為轉變政府職能的路徑之一,可以通過推進有效政府改革,引入市場機制,培育公民社會、實現多元合作。②它以改變鄉鎮政府對鄉村事務的行政控制為基點,充分調動鄉村內部的自主性力量,通過協商、協調、合作等方式,共同解決在公共產品供給、社會秩序維持和社會矛盾化解等領域的地方性問題。由此可見,多中心治理不僅僅體現在公共事務多元的管理主體和公共產品多元的提供者上,它還是一種超越了傳統治理模式的嶄新的價值理念與思維方式,意味著以政府和社會的共同參與作為治理的基礎,在治理的方式上,政府必須轉變其自身的角色和任務。

“多中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多中心治理是一個多維度互動的管理過程,尤其是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目標后,更加強調政府、農民群體、社會組織、市場成為相互獨立的治理主體,通過互動、互補、合作、制約的方式,達到“政府引導、農民主導、社會組織參與、市場運作”的多元治理格局。

政府是鄉村治理的引導者。多中心治理的核心是多元、平等的合作與協調,在治理的框架上,政府不能凌駕于其他的組織之上,那么應該如何以一個平等的地位去確保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呢?如果在治理過程中出現失衡狀態的時候,它又該如何去協調和規范其他主體的行為呢?“治理需要權威,但這個權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機關。治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③目前的行政管理體制下,鄉鎮政府是獨立的基層行政單位,對鄉村社會的建設和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力,鄉村的“善治”需要政府的權力參與才能把渙散的社會資源與力量整合起來,但這不是一種統治型的權力,也不是唯一的治理主體和權力中心。鄉鎮體制改革的目的并不是局限在“鄉政”體制內部的職能縮減,也不是減少基層政權的規模與范圍,而是在解構現行鄉村治理體制的同時,以現代的治理理念重新構建起鄉鎮政府引導者的角色。鄉鎮政府要承擔起指導鄉村行動的共同準則及方向的任務,兼顧公平與公正、效率與民主,不僅需要規范自身的權責體系,保證政府行政的合法性和權威性,還要順應治理理念的要求,吸納社會和市場的力量,引導各社會組織進行平等溝通與協商,構建起多元的鄉村治理格局。

農民是鄉村治理的主導者。農民是實現鄉村社會轉型的主導者,他們通過與其他主體之間的溝通、協商與合作,承擔起鄉村社會管理的公共責任,參與到鄉村公共事務的治理之中,實現共同治理的目標。

普通農民。普通村民既是鄉村社會政治權力的授予者和委托者,更是鄉村公共事務的參與者和推動者,在多元治理的框架內,廣大村民與其他治理主體共同形成互相依托與相互制約的互動關系,是推動鄉村社會改革的主要動力。農村社會管理的本質在于民主,具體體現在村民自治上,村民委員會由廣大村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是農村社會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鄉村內部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廣大村民不僅僅擁有選舉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合法合理的治理權力,而且還是鄉村社會的文化資源和社會資源的重要提供者,他們是鄉村多元治理主體中重要的一隅,如果鄉村建設實踐活動脫離了廣泛的農民群眾,更是不可能完成的。

體制精英。體制精英主要是指獲得國家政權體系的認可,其社會影響力來源于正式授權,以村民委員會為運行載體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等人士,他們是政府行政機構與農村社會承上啟下的中介,也是鄉村內部權力互動的集合點,現代鄉村社會主要通過他們在國家、精英和普通村民的三層互動機制來實現地方自治。因此,要培養一批具有公共理性的體制精英,需要加強他們的組織與協調能力,建立村兩委、村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三者的合作機制,充分發揮村民會議在實現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權威地位。

非體制精英。非體制精英是指鄉村社會中由于文化認同或者利益的聯系,憑借其掌握的文化、經濟和社會資源進行治理的主體,如宗教和宗族勢力、經濟能人、文化精英等,他們代表著部分村民的利益,同時也具有自利性的政治目的,是處于體制精英和廣大村民之間的中間帶,其非正式權威力量在多元主體治理進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由于非體制精英擁有優于一般村民的經濟和社會資源,他們往往通過協商、默契或利益互惠等互動博弈的方式與其他的主體一同干預或者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治理。尤其在廣大村民民主參與和自治水平不高的情況下,其作用更加不容小覷。同時,也要防止非體制精英與合法的公共權威力量抗衡,引導他們積極參與鄉村公共事務,是實現鄉村善治的關鍵所在。

農村社會組織是鄉村治理的參與者。農村社會組織是指在鄉村范圍內活動,主要由農民組織和參加,以維護、實現和發展農民利益為目的的政府與企業之外的組織。④在傳統的“鄉政村治”的管理體制中,農村社會組織的組織化程度較低,參與鄉村治理的制度化空間相對狹小,使得其在治理的過程中受到各種挑戰與障礙,不能很好地承擔起鄉鎮政府向鄉村社會轉移的公共職能,更不能向廣大農民和鄉村社會提供滿足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然而,農村社會組織有著民間性和自治性的顯著特點,代表并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是提高農民主體性地位的重要途徑。在多中心治理中,農村社會組織作為一種新的治理主體參與到鄉村治理中,有助于進一步促進基層政府的職能轉變。為了使農村社會組織能夠順利參與并逐步融入到鄉村多元治理結構中,要求鄉鎮政府優化制度環境,積極引導和支持農村社會組織的發展,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機制,加強農村社會組織內部制度建設,將家族、企業組織在內的各種社會組織的利益整合起來,構筑一種多元合作的治理結構,促進鄉村結構的轉型。

市場是鄉村治理的推動力量。市場在社會資本和社會資源的配置起到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在傳統的單中心治理過程中,政府行政干預過多,抑制了村民自治的發展,從而也弱化了市場在治理體制中的作用,導致治理績效低下。在多中心治理理念下,通過引入市場機制,保障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有限性和獨立性,同時使得其他非政府組織承擔起公共責任,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鄉村治理中要實現市場的推動作用,可根據“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的市場化運行原則,廣泛吸取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到鄉村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建設中來,構建一個多元化的投資體系。具體而言,涉及到農村發展的戰略計劃、項目推廣、環境保護、社會保障和與基礎教育相關的重大性公共產品依然由政府提供,其中的某些項目也可以通過政府與企業合作的方式,由政府購買的方式提供。涉及到農村水利灌溉、供電供氣等一些政府無力提供的公共產品,可以借助市場的力量,將社會的企業資本引入到公共產品領域上來,從而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政府從中承擔起監督與政策支持的職能。

走向多中心治理的障礙性要素分析

多中心治理理論是西方國家在其已經發達的市場環境和成熟的公民社會的基礎上,結合其獨特的社會文化提出來的理論,如果簡單地移植或照搬應用到我國的社會管理領域,將會出現“水土不服”。所以,我們首先應該客觀地認識到,要實現多中心治理有其特定的前提和理論假設,具體表現為以下三點:一是不同政府單位與不同公益物品效應的規模相一致;二是在政府單位之間發展合作性安排,采取互利的共同行動;三是有另外的決策安排來處理和解決政府單位之間的沖突。⑤由此可見,政府、市場和社會組織三者力量的協調均衡是實現多中心治理的重要基礎,科學理性的公共政策是實現多中心治理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國鄉村社會中相當一部分的社會組織規模較小、分布不均衡,并且缺乏政策性引導和有效的經費保障,在其內部管理機制、組織結構、運行模式、角色定位等方面還不夠規范,需要加強鄉鎮政府的階段性指導和扶持。其次,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前還處于一個不斷完善的階段,尤其是在鄉村社會的市場化程度還比較低的情況下,試圖通過引入市場機制來解決公共服務不均衡問題的多中心治理模式,還存在著比較大的困難。最后,主體之間社會資本存量的多寡成為制約著多中心模式構建的重要要素。過去行政主導型的“鄉政村治”作為一種代替對鄉村社會進行管理的模式而存在,其特征就是公共權力運行和公共權力資源配置的單極化,由于制度設置的滯后性,行政獨大的局面矮化了鄉村自治,使得“鄉政”與“村治”難以對接,行政職能部門可能會出于某種特殊的利益關系,偏袒社會資源的均衡分配,鄉村社會資本的不均衡與缺失,勢必影響著農村的發展。

構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實踐路徑探索

第一,轉變政府的管理理念,推動多元協作機制。基層政府應該以建設服務型政府為契機,將多中心治理的理念納入行政體制改革中,樹立民主公開、平等協作、共同參與為要點的核心理念。理順基層組織的權力關系,明確鄉村社會中各個治理主體之間的權責體系和責任范圍,強化其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改變權力的運行方式,著力推動鄉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國家對基層社會的行政事務控制應逐漸減弱,具體到鄉村治理而言,應該是國家、市場和鄉村社會,農民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既相互獨立又分工合作的多元權力主體結構。政府應該樹立“放權”、“分權”和“平等”的民主精神,支持鄉村社會中各主體通過平等對話和共同協商,凝聚和動員鄉村社會的多元資本到鄉村公共事務的治理中,推動一種多元協作機制的運行。

第二,促進農民政治參與民主化,構建鄉村治理核心主體。完善鄉村的民主自治制度,實現廣大農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保證其在鄉村治理結構中的主體性地位,通過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有序地擴大農民參與鄉村公共事務和管理的空間。具體而言,民主選舉的過程要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選舉出符合條件的具有良好素質的能夠代表著廣大農民群眾利益的能人志士擔任職務。在民主管理上,通過建立“民主治理章程”和“村規民約”等制度性文件,保證村民可以直接參與鄉村公共事務與公益事業的日常管理。健全科學的村民會議制度,完善村民決策的民主性與科學性,建立科學的決策程序,明確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會議之間的關系,確保村民會議的決策性地位。在民主監督上,通過民主評審制度與村務公開制度,充分調動廣大村民參與鄉村事務的積極性,從而實現鄉村治理的“善治”。

第三,扶持和引導農村社會組織,促進治理主體的多元化。首先,法制建設是保證農村社會組織發展的重要前提,它不僅可以規范各社會組織之間的行為,而且也是其自身發展的動力,農民社會組織在參與農村公共事務過程中,迫切需要一套公平公正的法規與政策支持。其次,針對我國農村社會組織自身存在的自主運營能力差、組織差和資金短缺等問題,政府要進一步規范農村社會組織的管理機制,加強政策的引導和提供資金的扶持,促使其在治理的過程中保持獨立性,走市場化、社會化和專業化的道路。最后,農村社會組織的發展需要把重點放在農村經濟上,鼓勵發展多樣化的組織形式來承擔鄉村社會多樣化的公共服務,為政府的職能轉變創造條件。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和民主進程的不斷推進,多中心治理的理念是符合轉型期鄉村社會的發展的。在實踐中,應借鑒符合我國國情的理論內核,按照“簡政放權”的基本原則,推動政府、市場、社會三維互動的鄉村社會發展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作者單位:廣東金融學院公共管理系)

【注釋】

①王志剛:“多中心治理理論的起源、發展與演變”,《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第35頁。

②王雪梅:“地方政府多中心治理模式探析”,《人民論壇》,2011年第14期,第54頁。

③俞可平:“治理與善治:一種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會科學》,2001年第9期,第40頁。

篇9

要指導和規范貧窮山區土地適度規劃運營,必需充分明確現期間的土地流轉方法,深條理分析其影響土地適度規劃運營的緣由,才干科學指導其有序流轉、快速流轉。據查詢計算,年湘西州鄉村土地運營權流轉面積達18.2萬畝,占總承包面積的9.2%;觸及農戶7.36萬戶,占家庭承包農戶總數的13.8%。個中以轉包11.8萬畝、讓渡1.2、租賃3.3萬畝、交換1.3萬畝、代耕等方式0.6萬畝。為什么會呈現如斯項目繁復、內容紛歧的流轉方法呢?究其緣由,首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土地流轉政策機制不明。自1981年施行以來,貧窮山區大局部土地山林均按那時人口數分派給農民治理運營,留成于集體歸村組治理的地塊為數不多。加之國家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的出臺,而且將土地承包期直接延伸30年不變,林地和“四荒”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50至70年不變,土地材料進一步被相對固定下來。而當前,鄉村鼓舞土地流轉的政策尚未出臺,規范流轉的機制不明,指導農民自在流轉、健康流轉的氣氛不濃,可以借鑒的流轉模本沒有構成,多數農民擔憂土地流轉后難以回收運營權,甚至會損失土地,因此寧可土地撂荒也不肯意流轉,致使鄉村真正土地流轉的戶數不多、范圍不廣、比例不大。

二是土地行權人認同感分歧。農民是享有土地材料運營治理權的詳細行權人,分歧的農民本質凹凸各不一樣,對土地材料的認同感也各不一樣,然后所發生的行為、采取的辦法也不盡一樣。戀土情結嚴厲的則寧可土地疏棄也不肯流轉;戀土情結較重的則將土地材料交給鄰里治理或請人代耕;戀土情結普通的則轉包、租賃給別人治理,而思想相對解放的則盼望將土地材料質押給別人,作為異地經商從業的本錢。如斯一來,分歧的情結繁殖分歧的流轉方法,進而構成當前鄉村土地流轉的轉包、租賃、代耕、交換、出讓等多種方式。

三是土地規劃運作能力不強。貧窮山區土地材料多屬丘陵坡地,平洼紛歧,不方便于機械化耕種治理,且栽種業所需的生產周期長,短時間難以奏效益。加之受交通、區位等瓶頸制約,運營土地的生產本錢偏高,綜合效益偏低,與房地產等貿易性開發比較,個人或公司規劃運營土地開展栽種業獲利空間不大,農產物加工企業情愿前來投資落戶的不多,無法產業化運作、規劃化運營、集成化治理、高效化應用土地材料,致使土地流轉工作滯后、速度遲緩。

四是土地撂荒糜費約束不力。鄉村土地治理部分和村居委會因為對土地流轉工作注重水平不夠,當前整個工作基本上處于查詢計算、數據分析的較低層面,對棄耕撂荒的土地沒有開展本質性地指導和監管,征收荒涼費和依法回收運營權等工作流于方式,農民對節省用地、顧惜土地、正當用地的觀念淡漠,對棄耕撂荒、不合法用地的司法律例習認為常,土地材料流轉和應用與否無所謂,私自棄耕、撂荒、閑置土地和不肯流轉、隨意流轉、肆意糜費的景象非常遍及。另一方面,參加土地流轉的當事人不恪守商定,不按章做事,擅自更改合同、竄改和談,私自改動土地農業用處的行為急劇增多,曾經危及到鄉村的土地安全。

五是土地無序流轉隱患不少。現期間,貧窮山區土地流轉基本上以農民自覺流轉為主,農戶之間交換代耕所進行的流轉,首要是口頭商定,絕多數沒有簽署流轉合同,少量農戶既使簽署了,最多也只是一些簡略和談,合同內容和條目極不規范。還,參與流轉的農戶由于土地流轉的正當性注重不夠,怕費事,基本上沒有嚴厲實行請求、注銷和審核等司法順序,和談恍惚、合同不清、責任不明等景象遍及存在,合同文本司法效能極低,潛在矛盾非常突出。特殊是近年來退耕還林、糧食直補、移民后扶等“以地獲補”惠農政策的施行,土地維權案件分明增多,恰是無序流轉土地埋沒矛盾爆發的詳細表現。

二、指導貧窮山區土地流轉適度規劃運營的實際意義

一是緩解鄉村用地矛盾,指導土地健康流轉。隨著鄉村土地第二輪承包、林權準則改革的深化推進,鄉村土地承包運營權權再延伸30年不變、林地承包運營權再延伸30年至70年,整個鄉村土地山林自1981年施行今后,其承包運營權相對不變,一些鄉村“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矛盾日愈突出,土地運營權亟待流轉予以均衡。還農民受后代入學、經商、婚嫁等要素的影響,構成無人運營的充裕土地急需流轉。因而,必需實時指導,削減土地資源閑置、糜費和撂荒,保證健康、有序、規范流轉。

二是優化裝備土地資源,提高土地資源效能。隨著黨中心、國務院對“三農”政策的不斷調整,鄉村經濟體系體例改革的不斷深化,鄉村產物、產業構造的不斷優化和農業組織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加速規范鄉村土地承包流轉,加快土地資源優化裝備,為高效益的農產物加工企業和產物供應寬松的發展情況,促進鄉村土地規劃化運營、集約化、高效化運作,然后最大限制地提高其土地產出率和經濟效益。

三是加快鄉村勞動力轉移,拓寬農民增收渠道。據計算,年湘西地域有50余萬人外出務工,以人平1畝土地核算,至少會有50萬畝土地參與流轉。假如科學指導這些可以參加流轉的土地資源健康有序流轉,妥善處理外出農民的后顧之憂,給農民讓出空間、余出精神,解脫了土地的約束,安心外出就業經商,甩手大干,既可以支持城鎮化建立,又可以到更寬廣的空間獲取更高的價值,為社會發明更多的財富。

四是加速產業構造調整,促進農業規劃運營。積極開展“縣政府指導、企業運作、農戶參加”的土地流轉新機制,可以有用集中土地資源,加快充裕土地資源流轉和集聚,支持栽種大戶和農產物加工企業運營土地,引進和推行高新技能和高效種類,有方案調整農業產業構造,積極運用農業機械設備替代人力,迅速推進現代農業發展。

三、指導貧窮山區土地流轉規劃運營的有用路子

一是增強土地依法流回心識。增強土地依法流轉,優化裝備土地資源,科學指導農業生產要素合理活動,是順應新期間貧窮山區發展現代農業適度規劃運營的客觀需求,也是綜合提高土地應用效率,促進鄉村經濟不變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主要行動。只要真正派過正當流轉的土地資源,企業或個人才勇于勇敢地投資,甩手大干,安心運營。只要依法流轉土地,規范流轉土地的期限、條目等內容,才干從源頭上遏制和削減鄉村土地流轉能夠激發的一系列矛盾。因而,各級各部分要盡快改變思想,提高認識,站在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科學發展的高度,把規范土地流轉工作作為關懷民生、關喜歡農民、關注鄉村的大事來抓好抓落實。一直把依法流轉放在工作的首位,堅持在“自愿、有償、公道、公平”的準則下開展流轉工作,切實維護好土地流轉當事人的正當權益,避免強租、騙租等侵權行為發生。

二是健全土地流轉治理機制。要規范鄉村承包土地流轉,必需成立以縣鄉鄉村經管部分為中間的土地流轉治理機構,并按土地資源總量執行定性、定編、定崗、定人、定經費,層層專抓,一級對一級負責的治理機制。負責土地流轉的機構要增強對鄉村土地流轉狀況的查詢研討,把握鄉村土地流轉變態,分鄉鎮堅持土地流轉臺帳,搜集土地流轉供需信息,規范流轉合同文本,改變土地運營權證,查詢和處置土地承包、流轉糾紛等工作,而且組建好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認真搞好土地流轉進程中的供求注銷、信息、項目推介、中介協調、指導鑒證、跟蹤服務和調處糾紛等服務工作,指導鄉村土地正當、健康、有序流轉。

篇10

中圖分類號:D62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0)05-0055-05

農民的政治參與,從有序性、規范性的角度來看,主要包括制度化政治參與和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兩個方面。制度化政治參與,“是指普通公民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參加政治生活,并影響政治體系的構成、運行方式、運行規則和政策過程的行為”[1]。所謂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相對于制度化政治參與而言,是指普通公民通過不符合制度要求的,甚至是通過違反法律規定的參與方式所進行的政治參與行為,它屬于無序政治參與的范疇。

當前,中國正處在由傳統社會向現代化社會快速轉型的關鍵時期,農民利益多元化已成為一種趨勢,農民廣泛政治參與的需求也愈發強烈。農民追求自身利益的主流,是通過合法的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渠道來滿足,這也是每個農民都希望采取的方式和渠道。但問題是,一旦合法的渠道不能暢通,非制度化的政治參與就會成為另外一種必然選擇。而當前,農民的這種非制度化政治參與,正呈現不斷升溫的趨勢,事態的發展已嚴重影響到農村的穩定。為防止陷入現代化的“中等收入陷阱”[2],使鄉村治理在良性軌道上和諧運轉,必須努力化解農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參與。

一、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基本表現形式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農民的權利意識和對利益的追求不斷增長,農民政治參與的需求和行動呈現出迅猛增長之勢。這對于推動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產生了深遠影響。但與此同時,由于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渠道不暢,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在農村不斷擴大,其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越級上訪

所謂越級上訪,是指人員反映問題,不是到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反映,而是直接到更上一級的行政機關反映,或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已經受理并正在辦理時,又到更上一級的行政機關反映。[3]在當前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加快發展時期,農民上訪的主要根源性因素是征地補償、環境污染和村干部的貪污腐化等問題,尤其是因征地補償問題引發的群體上訪,持續性升溫。我國現有的征地制度存在諸多缺陷,補償費用偏低,失地農民獲得的土地補償費用難以滿足日常生活需求,更談不上拿出一部分資金創業發展。在制度性參與和保障缺失的情況下,失地農民慢慢演化為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發展的失地流民。僅2005年,全國共發生因土地引起的農民群體性突發事件就高達19700起,占農村的65%以上。[4]對農民的上訪,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國的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要么將意見轉交給有關部門,而并沒有及時有效地進行后期的督辦和檢查,要么對農民的呼聲漠然視之,甚至斥之為刁民鬧事,農民的利益表達往往石沉大海。在合理利益訴求難以得到有效滿足的情況下,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就成為一種必然。

農民的越級上訪,從本質上來說,是希望以更大的權力來糾正較小的權力,這是法制建設不健全時期的過渡性辦法。但是,如果越級上訪失控,尤其是規模大、涉及面寬、要求高、組織性強的群體性越級上訪成為一種趨勢,不但會嚴重影響正常的維權,增加上訪農民的經濟負擔和政府的管理成本,而且極易被別有用心的人鉆空子,對社會的穩定發展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3]

(二)群體申訴

農民群體申訴型政治參與,主要表現為農村。所謂農村,是在農村社會經濟轉型過程中,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由農民這一特定群體中的不特定多數人參與,經過一定的醞釀、組織和策劃,圍繞一定目的,而共同實施的、沒有合法依據的聚眾上訪、圍堵黨政機關、靜坐請愿、阻塞交通、集會、示威、絕食、聚眾鬧事等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事件和行為。學者于建嶸指出,農村主要包括三種類型:維權抗爭型、突發騷亂型和組織犯罪型,其中維權抗爭型事件占農村的90%以上。[4]

(三)直接對抗

在農村的快速轉型時期,制度短缺是普遍存在的現實問題,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利的政治需求普遍擴大和現行體制下制度供給的嚴重不足之間處于失衡狀態。在直接的、有效的體制內利益表達嚴重不足甚至堵塞的情況下,在現有的一些制度安排流于形式的現實面前,在一些領導干部對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活動粗涉、不管不問的背景下,農民采用暴力的或激進的直接對抗,來使人們聽到他們的呼聲,來使政府關注他們的利益訴求,就成為必然選擇。[5]

所謂農民的直接對抗,是指農民基于對鄉鎮基層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不滿,或認為自身合理合法的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利遭受到不法侵害時,拒不服從鄉鎮基層政府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管理,甚至暴力阻礙執法的行為。農民選擇直接對抗的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護自身合理合法的經濟利益、政治權利和尋求一種公正平等的社會心理。農民是社會資源擁有量較少的社會弱勢群體,本身就很難有機會把自身的合理利益訴求通過有效渠道反映到上級政府部門,體現在政策法規層面,但這并不表明農民不愿意通過制度化的渠道進行參與活動,只是他們急切的參與熱情被短缺的制度現實所阻斷。這種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產生的強烈的內在參與沖動,一旦遇到利益侵害行為時,就會轉化為過激的社會行為,以直接對抗的形式來尋求表達的需要。如農民因征地賠償不公而拒絕拆遷、搬遷,甚至與拆遷人員發生激烈的直接對抗等。

二、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

對鄉村治理良性運轉的挑戰

當前大量的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不僅直接沖擊了“鄉政村治”的治理模式,降低了鄉村治理的績效,而且嚴重影響鄉村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農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參與極大地破壞了參與型鄉村治理文化的形成

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指出,文化是國家和民族的靈魂,集中體現了國家和民族的品格。政治文化建設是鄉村治理中的一個深層次的內容。用治理的方法分析鄉村政治,首先要分析的就是鄉村的政治文化。只有農民在內心認可了鄉村治理的價值理念,并在政治觀上達到基本一致時,才會產生歸宿于這個群體的高度自豪感,才會發自內心地去維護其價值觀,即使有矛盾和摩擦,也會視其在可容忍的尺度范圍內,社會整體是和諧有序的。

鄉村治理的文化,究其實質而言是一種參與型的公民意識的培養。亨廷頓認為,所謂政治參與,是指“一般平民試圖影響政府決策的活動”[6]。中國人民大學楊光斌先生對政治參與的界定是:“普通公民通過一定的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政府的決定或與政府活動相關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為。”[7]阿爾蒙德認為:“有利于民主政治有效運行的公民文化應該是既能夠使過高的參與熱情與政治冷漠之間達到平衡,又能使對權威的服從和尊重與主動參與之間形成融合的一種政治文化。”[8]這種政治文化,實際上就是在制度化范圍內,使農民的廣泛政治參與與農村社會的快速發展達到一種和諧穩定的治理狀態,以實現農民利益的最大化需求。

不可否認,出于安全利益的考慮,在多元化利益發展的現狀下,通過制度化政治參與來保護自身利益是當前農民的主要選擇,而一旦參與渠道不暢,公正難以得到保證,農民或選擇非正式組織,或通過家族的勢力,通過活動來達到心理的滿足。權威的崇拜和家族勢力的依附,是一種消極的政治參與表象。而狂熱的、非理性的直接聚眾越級上訪、圍堵黨政機關、靜坐請愿、阻塞交通、集會、示威、絕食、聚眾鬧事甚至直接對抗,則嚴重破壞了農村參與型政治文化的形成。

(二)農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參與嚴重干擾了鄉村治理中社會資本的良性構建

馬克思曾經指出,有時候發現問題比解決問題更加重要。農民在通過制度化政治參與難以維護自身利益訴求時,必然會選擇非制度化的方式來釋放自己的心理需求。這種釋放,一方面會在極短的時間內促使相應的黨政機關來關注民生的需求,化解現實的矛盾,推動體制的改革,滿足農民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另一方面,大量的非制度化的政治參與卻無形中干擾了鄉村治理中社會資本的良性構建。

系統論認為:“在一個動態結構系統中,這種結構的功能是直接由要素之間的協調作用體現出來的。”[9]從某種意義上說,鄉村治理,就是鄉村社會各種社會資本、各個要素處于一種相互協調、其功能達到最大優化的狀態。如果缺乏社會資本,農民對制度化政治參與不感興趣,鄉村社會的治理就會因缺少參與主體的支撐而走向失敗。學者燕繼榮指出,所謂社會資本,是廣泛存在于社會網絡關系之中并能夠被行動者投資和利用以便實現自身目標的社會資源。[10]大量社會資本的發展,不僅可以推動政府與社會之間建立彼此信任的社會關系,而且會形成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宏觀治理網絡。

但不可否認,農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參與,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管理社會成本,延緩了政府集中力量承擔社會無法完成的任務的時間,另一方面阻礙了各種鄉村民間組織的有序發展,破壞了鄉村之間在改革進程中構建起來的信任關系,放棄了自身所應承擔的政治責任,在導致社會自我管理、自我約束機能下降的同時,也大大降低了社會治理的效能,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態勢。這也正是亨廷頓所指出的“現代性孕育著穩定,而現代化過程卻滋生著動亂”[11]。

(三)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直接降低鄉村治理的績效

在當前農村社會轉型期,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對鄉村治理績效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嚴重影響農村經濟發展。農民是參與農村經濟建設、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主體。農民如果不從國家或鄉村建設的全局和我國建設中的實際出發,而是一味地為追求己利而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去上訪或者聚眾鬧事,既荒廢了自己的農業生產,也不利于自己選出來的村干部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組織村民發展經濟,從而難以為鄉村治理打下堅實的經濟基礎。二是干擾鄉村民主進程。大量的非制度化政治參與行為,嚴重阻礙著民主進程的良性發展。非制度化參與一方面反映了農民權利意識的提升,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農民政治責任意識的喪失。民主不等于鬧事,權利更不等于破壞力。鄉村民主的核心,還是要通過有序的制度化的政治參與來維護農民的民利。三是增加政府治理成本。面對堵塞的交通、被強占的工地、聚眾鬧事的群體,面對越級上訪、靜坐請愿、圍堵黨政機關的農民,政府不得不派出大量的人員來疏導化解,增加了政府治理的成本。四是嚴重破壞鄉村社會穩定。

三、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是鄉村治理成功的關鍵

鄉村治理成功與否的關鍵,是農民能否通過制度化參與到鄉村事務中來。面對快速轉型時期農民的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給鄉村穩定發展帶來的極大隱患,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化制度外為制度內,化無序為有序,以實現農民對自身利益合理追求的最大滿足。

(一)通過培育新型政治文化推進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為鄉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高度的政治認同感是維護政治穩定的核心因素。社會個體一旦認可政治價值觀,就有歸宿于這個群體的自豪感和為維護這個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自身使命感,就會發自內心地去維護其價值觀,即使有矛盾和摩擦,也會視在其可容忍的尺度范圍內,社會整體是和諧有序的。[12]要真正實現農民的制度化政治參與,僅僅提供物質財富的支撐和保證社會的公平正義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積極創建符合中國農民所需求的參與型政治文化,以推進農民政治主體意識的不斷提升,這是實現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文化條件。為此,一要從積極參與、有效監督、恪守法規的角度努力培養農民的責任意識,自覺維護公共利益;二要大力積聚社會資本,不斷提高社會凝聚力,推動鄉鎮政府和農民的合作、信任和理解,實現社會和諧有序發展;三要發展協商民主,完善表達機制,始終把公民的有序參與作為現代民主的精神,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自身利益訴求,化解利益矛盾,維護社會和諧。[13]

(二)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農民制度化參與機制,為鄉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硬性保障

當前造成我國農民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一個核心因素,就是制度安排的缺失。要抑制和減少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在農村形成和諧有序的鄉村治理環境,就必須突破制度的障礙,逐步完善農民有序政治參與的制度安排,不斷拓寬和逐步暢通農民制度化參與的制度機制。為此,一要完善村民選舉和決策的參與機制,推進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要始終堅持村委民選,讓農民真正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并在選舉中引入競爭機制,增加候選人與村民的溝通、交流,讓農民群眾真正了解候選人的思想觀點、參政能力和道德品質,農民才能選舉出自己真正信任的、文化程度高、致富能力強、樂于為公眾服務的人進入村民委員會。也只有經過農民真正參與選舉出來的村民委員會,才能得到農民最大的政治認同。而且農民在參與村民自治的實踐中也不斷創造出諸如吉林梨樹縣的海選模式、山西河曲的兩票制、贛州的村民理事會等農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的新形式。二要拓寬參與渠道,為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提供暢通的表達渠道。要不斷加強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進程,逐步制定出符合本地實際的、最大限度保證農村各個不同利益群體都能選舉自己代表的法律法規。要不斷推進制度的創新,積極推行多部門聯合接訪,在農村廣泛建立固定的接訪場所和信箱,配備專職人員,隨時接待農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并不定期地組織黨、人大、行政、司法等多部門人員積極深入農村,隨時了解農村情況,及時化解農民的利益訴求,變群眾的來信來訪為政府部門的及時走訪,以便把矛盾消除在基層,化解在萌芽。三要發揮網絡參與的作用。網絡可以及時有效改善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的途徑和手段,提高農民政治參與的興趣和能力,保證政治參與的數量和質量。[13]特別是在當前由“民工潮”引發青壯年農民和鄉村精英“規模化外流”,鄉村社會發生結構性變化,大量“空心村”不斷生成,農民自治主體虛置化的情況下,網絡參與的作用就更加重大。當然,對網絡參與有可能產生的消極作用,也要提前預知,防止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網絡化的生成。

(三)通過建設服務型鄉鎮政府創造農民制度化參與的社會氛圍,為鄉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管理環境

立足服務農村、服務農業、服務農民的宗旨,鄉鎮政府在職能定位上要從以前包攬一切的全能型政府向只提供核心公共產品服務轉變,在管理模式上從以前的“為民做主”向“讓民做主”轉變。要通過引進人才、建設市場、提供信息、支持民間投資和搞好社會治安等措施,為本行政區域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要進一步理順鄉鎮政府與村組的關系,全面落實村民自治,對屬于村民自治范疇的,都要引導農民群眾通過規范的方式和程序,民主決策,自主管理,而鄉鎮政府要更多地通過法律、經濟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和村委會相對獨立的基礎上,實現對鄉村事務的有效治理。[14]

減少農民非制度化參與事件,還必須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制度,讓農民群眾對事關自身利益的鄉村事務真正地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監督權。首先,鄉鎮政府要把年度工作目標及執行情況、年度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等行政、經濟管理活動,把征地補償、安置補助費的發放和使用情況、宅基地的審批情況、計劃生育情況等與村務相對應的事物,把鄉鎮各部門的工作職責、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監督辦法等公開化、透明化。其次要公開村組事務。要把農民群眾普遍關心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如村組財產和財務支出、集體土地和經營實體的承包、村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標和工資獎金、征收土地和宅基地的審批、計劃生育指標等農民群眾最關心的熱點問題和村里的重大事項向村民公開,做到大事公開透明,小事清清楚楚。[14]

(四)通過推動鄉村社會的自律形成農民制度化參與的條件,為鄉村治理提供廣泛的社會資本

社會資本最主要的就是社會信任、互惠規范和公民參與。當前,我國鄉鎮村干部的腐敗導致“信任”社會資本的不足,制度有效供給短缺對“規范”社會資本形成一定制約,民間組織的發育不良對鄉村社會網絡資本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阻滯。因此,在鄉村社會資本發展方面,一要強化農民的自身素質,逐步提高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意識、合作意識、主體意識和公共精神,推動農民以更加有序的方式參與政治生活,表達自身的經濟利益和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利,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寬容中,理智地對待和處理彼此間的矛盾和分歧。二要強化有效制度安排,構建農民對制度的信任度。制度如果能夠給農民提供暢通有效的利益表達渠道,政府與村民建立起有效的相互溝通的制度橋梁,就會極大增加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減少政治失序的可能性。三要加快鄉村民間組織的發展。農村民間組織的發展,意味著農村社會資本的增加。農民通過民間組織,逐步參與到公共事務中來,有利于增進彼此之間的信任與合作,提升農民作為公共管理主體的行動力量,推動形成鄉鎮政府與農民合作治理網絡體系的形成,更好地維護農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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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三聯書店,198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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