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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認識模板(10篇)

時間:2023-08-23 16:24:40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環境污染的認識,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中圖分類號:X505文獻標識碼:A

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和造成了對大氣、誰、土壤的嚴重污染,直接威脅著地球上生命的安全。大量新型的建筑材料在建筑上的廣泛使用使室內的空氣質量嚴重下降,容易導致人類的身體健康的危害,因此在建筑施工和室內裝修裝飾的過程中應提高對室內空氣污染源的認識,把握好施工中的多個環節,對室內空氣污染源的有效控制和預防,才能確保有一個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

污染源的產生

經大量的研究和分析,取錢檢測出的有毒物質大數百種。它們分別存在于自然界的土壤中和工業生產的建筑產品的多種材料中。尤其是氡、游離甲醛、氨、苯、總揮發性有機物質被時常檢出。

氡是一種放射性物質,常在礦藏開采和建筑施工中放射出來。室內空氣中氡有80%—90%來自地基的土壤和巖石,特別是地質斷裂的區域,工程使用的建筑裝飾材料,尤其是摻工業廢渣的建筑材料和建筑花崗巖。

甲醛是一種無色易溶的刺激性氣體,它的來源主要是室內裝飾用的膠合板,細木板、中密度纖維板和刨花板等人造板材、廣泛使用的以甲醛未主要成分的脲醛樹脂等水溶性膠粘劑,對建筑裝飾此案料進行防火防腐防蟲處理的多種阻燃劑、防水劑、防腐劑等水溶性處理劑,其它含有甲醛的向外界散發的壁紙、化纖維地毯、地板襯墊、泡沫塑料、水溶性油漆和涂料等。

苯是一種無色且具有特殊芳香氣味的液體,具有揮發性、易燃等特點,長存在于多種溶劑型的膠粘劑、油漆、涂料和防水材料的溶劑稀釋劑或添加劑等。

氨是一種揮發性無色氣體,具有強烈的刺激性臭味,主要來源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阻燃劑、砼外加劑。會隨著溫度、濕度等環境因素變化而變化從砼中緩慢釋放出來。

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是常溫下能夠揮發成氣體的多種有機物的總稱,種類多成分復雜,而且新的種類不斷被合成出來,具有多變性,由于單獨存在時濃度低,不予以逐個表示。常見的除醛類外還有:苯,二甲苯、甲苯、三氯乙烯、氯甲烷、二異青酸酯類等??倸w所述所有有毒有害物質集中都存在于工程地點所處的地質環境和工程室內裝修所使用的多種建筑當中,是造成室內環境污染的重要污染源。

對人類造成的污染危害

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確認有68%的人體疾病與室內污染有關。其中氨、苯化合物未強烈的致癌物,如:肺癌、肝癌、白血病、皮膚病,甲醛未可疑致癌物質和導致胎兒畸形的物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刺激人的視覺、嗅覺和呼吸道器官、皮膚引起流淚、咳嗽、氣喘、皮膚過敏;

長期接觸表現為頭昏、失眠、精神萎靡,記憶力減退,思維及判斷力下降;

致人眼脹、咽痛、頭暈、憋氣、惡心;

長期接觸嚴重的會降低人的免疫力引起內分泌失調。損害人的神經,出現頭暈、頭疼、嗜睡、乏力、胸悶、食欲不振、貧血等癥狀;

損害肝肺器官,免疫功能失常。

所采取的對策

、提高思想認識。人生活在自然界的環境中不可避免的會和多種有害物質接觸,但是要盡可能地遠離污染源,在思想高度重視,應對有毒有害物有全面的認識。提高防范意識,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有害物質,為自己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

控制措施。應在建筑施工的勘察、設計、工藝、材料四個方面進行

勘察。首先要對建筑物的場地的土壤進行檢測,對氡的含量有一個明確的指標,并根據明確指標確定該地能否使用。其次是采取封閉、減排的方法不讓其向外放射,或者在土壤中注入其它化學物質使其發生衰變減弱排放。

在設計時要嚴格執行《規范》控制標準,合理地設計通風改善室內空氣質量,同時要采取國家標準裝飾裝修材料,即使合格的材料也不要大面積使用

在施工時要合理優化施工方案,明確材料標準,選擇無污染的施工工藝。

(1)要嚴把材料進場關,杜絕不合格材料。在材料進場時要檢驗產品的合格證書,產品的檢測報告,執行的標準是否有效、是否執行國標、是否規范。重點檢查材料的放射性標準,有害的物質的釋放是否超標。

(2)要把好材料復檢關

對進場材料無驗收報告的必須進行復檢,特別是強制性條款,大面積使用的材料,如:使用面積在200m2以上的花崗巖應進行復驗。室內裝修采用同一種人造板或飾面板面積在500m2以上的應對不同產品進行有害物質復驗。

(3)施工過程的控制

一是含有有害物質的材料盡量不在室內加工;二是及時清理裝飾的廢棄物;三是及時處理對室內空氣污染的裝飾材料;四是采取勞動保護措施。

通過上述工作和有效措施可以使室內環境得到改善。

治理

為了進一步改善室內空氣質量環境治理環境是最有效的手段。

加強通風。在裝修裝飾完工后,不要急于居住,而要隔上一段時間,至少一周時間開窗透氣,加強室內空氣流通使室內有害有毒物質排出室外。

化學治理。使用化學光觸酶制劑,甲醛去除劑等藥物進行治理消解甲醛等有害有毒物質,清除污染;

物理處理,用活性炭等物質吸附有害物質;

室內擺放綠色植物,如:吊蘭、蘆薈、虎尾蘭等使其吸收室內的有害物質。

總之,經上所述,只要采取措施有效得當,室內環境的空氣質量就能得到改善,有毒物質就能得到很好的防治。

參考文獻:

[1] 徐創霞;盧曉煌;廖志華;周知;;室內環境污染物的來源、危害及防治措施[J];四川建筑科學研究;2008年01期.

[2] 于韻;;內墻涂料中VOCs釋放特征研究[J];四川建筑科學研究;2010年05期.

[3] 董波;沈念俊;都嘉琦;;蘆薈、仙人球等植物凈化室內裝修污染的研究[J];安徽建筑;2011年01期.

篇2

污染事件不斷發生,污染事故損害程度不斷加大,人們越來越感覺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對于處罰環境污染案件的不足。于是,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立法逐漸受到學者的重視。筆者通過查閱一些學者的論文著作和司法案例,認為理論界圍繞環境污染刑事責任主要有三個爭論點:

(一)是否應加強對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追究

肯定者認為,環境污染具有危害范圍廣、危害后果嚴重的特性。在環境污染的調控中,側重于運用行政手段,在防止污染方面的作用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而且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相抵觸。只有加強對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追究,才能起到有效的懲罰和威懾作用。否定者認為,社會在進步,經濟在發展,這必然會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而且環境具有自我凈化能力,在環境污染發生以后,重點是在補救而不是懲罰,如果過于強調追究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會使一些企業有所顧忌,導致經濟發展緩慢。追究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如雙刃之劍,用之不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這與刑法所強調的謙抑性原則是相違背的。筆者認為,否定者的理論固然有一定的道理,環境確實具有一定的自我凈化能力,一味地強調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可能導致企業發展緩慢,但是這是具有片面性的。(1)我們不能因為一些經濟利益就犧牲環境權益,應該考慮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種法律制度還不夠健全,不論是公民,還是企業,環境保護的法律意識都比較薄弱,面對頻繁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單純的民事行政手段已經不足以打擊環境污染行為,只有加大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處罰力度,才能有效地預防環境污染犯罪。(2)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的迅猛發展,環境污染案件也逐漸增多。但是,依法追究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案件并不多。據《全國環境統計公報》[5]的統計數據顯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環境污染行為基本上還是依靠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來解決。可是,這種解決方式的效果卻遠不如追究環境污染刑事責任。因為,在環境污染案件中,行為人實施污染環境的行為,通常會伴隨著高額的利潤收入。罰款和損害賠償相對于這些利潤而言只是九牛一毛,這些罰款、賠償難以產生威懾作用。在利益的引誘下,一些人仍會以交罰款為代價去選擇污染環境。而且,很多案件,其危害結果已經遠遠超過了民法、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可是處罰時仍然適用民法、行政法,這其實從根本上放縱了環境污染行為。面對如此多的污染環境的案件,如果只有少數被定為有罪,很難實現刑法的威懾功能,也難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3)從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環境污染犯罪的處罰力度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七年;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只有非法傾倒、堆放、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的法定最高刑突破了十年。這與世界各國環境污染犯罪立法的嚴厲程度相比,過于輕緩,這種過輕的刑罰有悖于立法的理念,不能有效的震懾犯罪分子。所以,只有加強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處罰力度,才能從根源上遏制環境污染犯罪的發生。

(二)是否應采納嚴格責任

自20世紀初,英美刑法學界開始突破傳統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對一些公共利益和道德方面的犯罪采納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隨著全球重大污染事故的頻繁發生,為了更好地保護環境,維護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國學者對環境污染是否應該采納嚴格責任,爭論也愈加激烈,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1)肯定說。認為嚴格責任引入對有污染環境危險的特定行業的從業者也是一種鞭策,有助于加強排污者的責任感,[6]從而謹慎從事,自覺加大治污力度,把危險降到最低。[7](P438)(2)否定說。認為采用嚴格責任違背了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8](P200)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勢必會擴大刑事責任的范圍,不利于人權的保障。[9](3)折衷說。認為面對具有特殊性和復雜性的環境污染犯罪,單純的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有些力不從心。而單獨適用嚴格責任,又顯得過于嚴厲。應該采取綜合歸責原則,即以過錯原則為基礎,以嚴格責任為補充的綜合責任體系。[10]上述觀點,從不同角度看都有各自的價值,肯定者認為,為了保護人類整體的利益及生活質量,適用嚴格責任是必須的。否定者認為,環境污染犯罪中采取嚴格責任固然可以起到懲罰犯罪主體的目的,但是這一原則過于嚴厲,打擊面太廣。對于主觀上并無過錯,或者雖有過錯但已經盡了注意義務的被告人,直接追究其刑事責任,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筆者認為,嚴格責任的引入固然可以嚴懲環境污染犯罪,提高司法效益,但同時也必然會擴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范圍,有可能造成隨意入罪的司法弊端。所以在引入嚴格責任時,必須對其適用范圍及法定條件進行嚴格限制,有限制的適用嚴格責任。1.適用條件環境具有自我凈化能力,國家也在一定范圍內允許不超標準的排放廢物,所以針對環境污染行為,不能一概由刑法進行規制,只有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嚴格責任的適用應該具備如下條件:(1)環境污染行為已經違反行政法規。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也在迅速發展期,而經濟的發展往往會伴隨著環境污染的發生,所以國家根據環境的自我凈化能力,為企業設定了污染物排放標準,只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不超過這些標準,都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如果超標準排放污染物,就超過了環境所能承受的壓力,必然會帶來環境污染的結果。而且排放標準是事先設定的,行為人對于超標準排污行為是可以認識到的,主觀上已經存在過錯。(2)環境污染行為已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行政法規預先設定了排污標準,對那些超標排污,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傷亡的,由行政法規即可制裁。只有那些嚴重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重大傷亡的行為,才有適用嚴格責任的必要。2.適用范圍有的學者認為,只有部分環境污染犯罪才能適用嚴格責任,防止隨意出入罪的消極現象發生,但筆者認為,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行為均可以適用嚴格責任。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環境污染,才能體現出對人的生命、健康及子孫后代的生存權、環境權的重視,這是時代的要求,是預防犯罪的需要,也是當代福利社會的要求。[11](P165)

(三)是否應處罰危險犯

篇3

中圖分類號:[TU984.11+5] 文獻標識碼:A

在現代社會,環境污染已經成為人類共同關注的重大問題。責任社會化雖然在解決環境污染損害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并非解決環境污染損害的唯一途徑。因此,在強化環境保護法的預防功能的同時,還應注重不可或缺的侵權法的二次規范作用。《侵權責任法》第8章對“環境污染侵權”作出了專門規范,其中第65條是關于環境污染責任適用范圍的規定,即“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環境污染范圍界定方式

由于侵權責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其損害補償功能,即對受到損害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給予某種適當的補償,使其盡可能回復到受損害前的狀態,因此侵權責任的認定均以損害為構成要件,無損害即無責任。在環境污染責任中,由于環境污染是導致損害結果的原因,因此界定環境污染的范圍對認定環境污染責任至關重要。

從人與環境的關系看,環境損害可以分為“生活環境的損害”與“生態環境的損害”。前者是以環境為媒介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精神損害或純經濟損失等;后者是指對土壤、水、空氣、氣候和景觀以及生存于其中的動植物和它們相互作用的損害,是對生態系統及其組成部分和凝載在生態環境上的社會公共利益人為的顯著損傷?!吧瞽h境的損害”屬于法律規定的環境污染的范圍在學術界沒有爭議,但“生態環境的損害”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環境污染的范圍在學術界存在較大的分歧。法律規定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但在《侵權責任法》正式頒布時,關于生態損害的規定又被刪除,從而使環境污染的范圍是否包含“生態環境的損害”仍然沒有能夠在立法上加以解決。

對環境污染的理解不應當局限于《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將《侵權責任法》中的“環境污染”理解為包括生態環境才不至于與《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發生沖突,同時也與逐步擴大保護客體的侵權責任法的發展趨勢相吻合。此外,環境保護法的規范并不足以應對日趨嚴重的環境問題,并且《環境保護法》也不能取代《侵權責任法》在規制環境污染方面的積極作用。因此,將生態損害納入《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的“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的范圍是必要且合理的,再說這一觀念已經為我國立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所認識并接受。

2對環境污染責任的解析

《侵權責任法》第8章的標題是“環境污染責任”。在對該標題的理解中,有學者提出存在3種理解可能:(1)要求行為人承擔責任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的環境污染造成了權利人的利益損害;(2)要求行為人承擔責任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的環境污染造成損害,而這種損害包括對權利人的利益損害,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對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中的權利人損害承擔責任;(3)要求行為人承擔責任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引起了環境污染損害和權利人的利益損害,而所謂的侵權責任并不特指對權利人的權利或利益造成損害而承擔的責任,而是一般意義上的責任,相當于對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在我國,將標題理解為是對后面條款意旨的歸納也是沒有疑問的。但是,法律中的標題雖然對于相關法律條文具有一定的解釋作用,但畢竟只是理解法律條文的輔助資料,只有在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存在疑義時才有必要結合標題來進行解釋。因此,對“環境污染責任”的理解完全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具體規定來進行。

從《侵權責任法》第1條關于立法目的的規定看,充分保護民事主體享有的合法權益是該法最主要的目的?!肚謾嘭熑畏ā返?條對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進行了列舉。

綜上所述,“環境污染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生活環境或生態環境的污染導致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損害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只是造成生活環境或生態環境的污染,那么就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第8章規制的范圍,而應當由環境保護法加以規制。對“環境污染責任”作如此界定,既可以發揮運用侵權責任手段保護環境和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又能夠避免侵權責任制度功能的不適當擴大,進而避免侵權責任法與環境保護法在適用中產生抵觸。

3環境污染責任與不可量物侵害的關系

在發生不可量物侵害時,法律究竟應該提供何種救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對此,當前主要存在“侵權請求權說”、“侵害相鄰關系說”和“物權請求權說”三種學說。由于相鄰關系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類型,而是對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內容的必要擴張或限制,因此,不可量物侵害不能產生獨立的物權請求權,受害人也不能以相鄰關系受到侵害為由尋求侵權責任法的救濟。在不可量物侵害糾紛中,受害人事實上可以根據具體情形選擇侵權責任請求權或物權請求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雖然各國在處理不可量物侵害糾紛方面存在差異,但無論是侵權請求權還是物權請求權均可作為解決不可量物侵害的途徑。其實,在不可量物侵害導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侵權請求權和物權請求權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應當根據侵害發生的具體情形,承認物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的競合。其中,在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造成一定的妨害或損害后果且這種不可量物的妨害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那么應當根據《物權法》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處理。如果不可量物的妨害超過正常人的容忍限度,造成受害人的損害,那么當事人可以在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中選擇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佳救濟方式。此外,依照《侵權責任法》第15條關于責任方式的規定可以看出,在物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除可以行使物權請求權外,還可以通過行使侵權請求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肚謾嘭熑畏ā返?5條的規定對于不可量物侵害糾紛的處理同樣適用。

結束語:環境受污染以后很難再恢復,環境污染行為嚴重影響人類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會給公眾帶來巨大的危害,而這種危害性可以持續幾年甚至于幾十年。借鑒英美法系的規定,在環境犯罪中實行嚴格責任不僅可以起到威懾作用,而且能夠有效地預防和懲罰妨害公共利益的犯罪。鑒于環境犯罪的復雜性以及懲治環境犯罪的特殊性,我國應該在危害環境罪的刑事立法中引入嚴格責任這一形式。嚴格責任原則有助于增強排污者的責任感,也體現了我國環境保護以“預防為主”的重要原則。

參考資料:

篇4

一、環境污染侵權概述

環境污染是由人類活動所引起的環境質量下降從而影響人類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發展的現象。環境侵權作為侵權行為的一種,是伴隨著城市化和工業換進程出現的,是指由于人類活動導致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遭受污染和破壞,從而侵害人的生存和發展的法律事實,這種事實包括潛在的危險。環境侵權包括環境污染侵權與環境破壞侵權,由于環境破壞侵權與一般的民事侵權的證明責任相同,筆者將著力探討環境污染侵權。

二、環境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

解決環境污染侵權的證明責任分配問題須明確兩點,首先要確定分配的對象或證明對象,其次將這些證明對象進行分配,亦即確立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的問題。在確定證明對象時,主張損害賠償的原告需對權利產生的要件事實進行證明,而歸責原則對要件事實的構成至關重要?。歸責原則是確定侵權行為法規范的基礎。因此,在研究環境污染侵權訴訟證明責任分配問題時,先對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進行討論。

(一)環境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

環境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經歷了一個從過錯責任到過失客觀化再到過失推定以致最終的無過錯責任的發展過程。無過錯責任是指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只要其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就應該承擔責任?,F代工業生產的排污行為使得生產活動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污染事件時常發生,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加之現代工業污染往往涉及復雜的科學技術問題,普通公眾難以對企業過錯進行舉證,出于公平原則的考慮,無過錯原則也為各國環境法所普遍采用。我國也在《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以及各項單行環境立法中確立了環境侵權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的適用,減輕了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處于弱勢的原告的舉證責任,對企業等排污單位也起到了警示作用,督促企業加強社會責任感,積極減排治污。

(二)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某種致害行為構成具體的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只有符合這些的條件,行為人才應承擔責任。

責任構成要件是由歸責原則所決定的,歸責原則決定了責任構成要件的內容。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下,多數學者認為只需二要件,即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也有的學者持三要件說,認為除了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外,還包括致害行為。實際上上述兩種觀點雖然表述上略有差異,但是意思上并無二致。值得注意的是,有另外一種三要件說,認為除了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外,還需致害行為的違法性。就環境污染侵權而言,需污染環境的行為具有違法性。筆者贊同后一種三要件說,認為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為:(1)損害事實的存在;(2)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3)加害人實施的加害行為具有違法性。

三、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法理

證明責任是法律預先規定的,當某一事實真偽不明時,一方當事人所承受的不利負擔?。所謂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訴訟中按照一定的規范或者標準,將事實真偽不明時所要承擔的不利后果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劃分?。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訴證據規定》)則主要是借鑒了德國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羅森貝克的規范說,同時考慮了某些案件證明責任分配的特殊性而對該類案件證明責任分配進行了具體規定。根據羅森貝克的規范說理論,實體法從性質上可以分為權利根據規定、權利障礙規定、權利消滅規定。權利根據規定是對提出民事權利請求的當事人有利的實體法律規范,其他兩種規定是對反駁民事權利請求的當事人有利的規范?。具體而言,提出訴訟請求的人就權利產生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反駁訴訟請求的人就抗辯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就權利產生事實不存在或者沒有發生不承擔證明責任。超過實體法規定范圍的事實與證明責任無關,不發生證明責任分配的問題。根據羅森貝克的規范說理論,事實要件的存在是適用法律的前提,因此,法官在對案件進行審理時,必須先對事實予以確定,才可以決定應適用的法律。在案件審理中,當事人主張權利存在或者不存在,都必須先對有關案件事實進行舉證,才可以決定適用或不適用某一法律規范。

四、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分配

(一)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分配

環境污染侵權造成的損害事實,不僅包括與一般侵權相同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還包括對環境造成的環境權益損害。從損害形成時間而言,環境污染侵權具有連續性、累計性的特點,因此造成的損害既包括現實損害,也包括損害危險。無論是何種損害事實,筆者認為,都應當由原告加以證明。

環境污染侵權造成的財產損害,往往可以用金錢加以衡量,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個方面。直接損失是指既得利益的損失;間接損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損失。由于財產損害可被量化,司法實踐中舉證也較為容易,因此對財產損害舉證采取客觀真實標準,力求精確,以維護公平。人身損害是指對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的傷害。盡管人身損害通常會連帶產生醫療費、誤工費等財產損失,但人身損害是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害,與財產損害有本質不同。環境權益損害是環境污染和破壞帶來的對人們生活舒適度的不良影響。環境權益損害涉及的通常是多數人,不同的人對環境污染的忍耐度也不一樣,因此,在證明環境權益損害的時候應以一般人的承受標準為參考,證明采用蓋然性標準。

(二)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分配

在該類案件證明責任分配過程中,因果關系證明責任的分配是關鍵。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必須對行為與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加以證明。如果要求公害的受害者在請求損害賠償時必須科學地嚴密地證明其所遭受的損害事實是由被告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所造成的,那么原告必須具備高度的科學知識和做大規模的科學調查,這對于一個普通市民是極其困難的。在環境污染的場合下,與受害者相比,加害者通常是擁有雄厚的經濟力量和科學知識的企業,而且企業者作為從事危險作業者本來就負有防止危險的職責,所以在證明構成危害原因的污染物質排放到外界的事實時,就必須得轉換因果關系中的證明責任的一般原則,將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分配到被告方。被告必須積極對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則存在免責事由進行證明,否則,就必須承擔不利后果。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這種按照一般原則本來由己方承擔的證明責任,在特殊的案件中法律特別規定了由對方承擔的做法,被稱為“證明責任的倒置”。

但這并不意味著原告無需承擔任何證明責任,原告仍需要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但這只是一個初步證明。此時,法官即可根據蓋然性的標準推定被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證明責任即轉移給被告。這時,若被告主張不存在因果關系,則需要按照嚴格的證明標準承擔證明責任。

(三)免責事由的證明責任分配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決定是否構成侵權責任,而免責事由則決定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由誰證明,立法有明確的規定。《民訴證據規定》規定免責事由由加害人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作了進一步補充,規定加害人應當對免除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均應承擔舉證責任。環境污染侵權的減免責事由通常有三種:(1)不可抗力;(2)受害人過錯;(3)第三人過錯。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行為都屬于此處的不可抗力,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不可抗力造成環境污染后,行為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污染擴大,方可免責。否則不能全部免除加害人責任。我國環境污染侵權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對于加害人的過錯,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無需加以證明。作為免責事由的受害人過錯和第三人過錯,被告則應予以證明。受害人和第三人過錯越嚴重,加害人承擔的責任越輕;受害人和第三人的過錯越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越重。

(四)復合污染中的證明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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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污染民事法律責任承擔的雙重屬性鑒于環境相關權益具備公益性、私益性的權益雙重性或綜合性特點,環境污染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也具備這雙重屬性。私益性標志著環境權益的私權化和救濟的私法化,公益性標示著環境權益的公共化與救濟的公共化[1]。前者是指環境行為者因其損害個體(指特定主體,包括自然人及組織)的私人權利如人身權、財產權而招致的法律后果。后者是指環境行為者因其損害大眾環境權益及其他公共性的權益的行為或結果,導致的應承擔的法律后果[2]。其責任的形式實踐中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比如以增加排污設備或煙囪處理來改變排污方式和渠道的排除妨害的方式;以阻隔排污類、消除污染類的行為來消除危險;對受害人、群體的人身、財產損失的賠償,對環境破壞的經濟賠償和恢復類的經濟賠償;嚴重者不得已而為受害人群搬離污染地及環境污染公共搬遷的一系列費用由環境破壞者承擔;對污染地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乃至人身健康損失采取的逃避型的,公認為放任環境污染的行為,即對因財產污染(土地、農田等)給予的每年的經濟補償、對因與健康密切相關的公共物(水、空氣等)的污染,支付給受污染人群的健康補償,德國稱之為污染忍受補償等[1]。但在經濟發展的現階段,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需要維持相對的平衡。對于大多數污染企業來說,通常為社會提供著工業和生活必需品,提供著數億的人員就業崗位,企業之所以能存在也是基于其對社會和經濟的有用性,否則市場經濟早已將其淘汰。以2014年11月APEC會議六天期間為例,據河北省環保廳初步統計,APEC期間,河北省關閉2386家以上污染企業,同時有2445處停止施工,在采取了以上措施以后,配合著其他地區的限制和其他措施,京津冀區域維持了十多天的無霧霾天氣,晴空萬里。以2386家企業平均用工100人計算,永遠關停共有超過23萬人口失業,排除妨害以每家企業投入50萬元計算,將有超過120億以上的經濟損失。因此在早期及目前的發達國家中運用排除妨害的方式時,受到“效用比較原則”的限制①。在英美法系國家(以英國和美國為例),原告要求排除侵害時通常借助于衡平的原則,對賠償損失的要求用普通法平衡雙方的利益損失來核算[3]。而大陸法系國家(德國為例),以物權法來平衡原告的排除妨害要求與經濟的利益,繼而發展為增加了人格權受侵害的訴訟請求;以侵權行為法為依據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后經演變,采用兩種請求合并為同一訴訟的方式。關于環境污染民事法律責任的一種責任原因形式,環境損害責任(因環境污染導致損害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出現過衡平利益的“消費者分擔說”。該說認為,環境的損害一般建立在為消費產品的生產而對資源的非科學開發和生態破壞基礎之上的,由此造成的環境損失應由消費者與企業共同承擔?!跋M者分擔說”存在分析缺陷,即消費者從內心是不愿意分擔環境損害的成本的,消費者追求的是物美價廉的商品,他們有充分的商品自主選擇權利。該理論忽視了一點,消費者在作出選擇的時候,對于產品開發造成了環境污染和損害是不知情的,以目前商家的宣傳方式,也是不可能讓消費者之情的,所以消費者是被動選擇了,甚至可以認為是“被蒙騙”選擇了該商品,消費者在主觀上并非所愿。假設“消費者分擔說”成立的話,其責任形式與環境公益民事救濟產生的法律責任種類相同,但后果相對較輕。

(二)環境民事法律權利的實體性與程序性救濟救濟的方式是追究環境侵權行為人責任、維護受害方環境民事權益的最主要功能,但在特定地區內發生的環境污染致害現實中很難得到有效處理和救濟,比如一個企業獲準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可能妨害風景的設施,在以后損害發生時出現救濟的困境。而我國一方面目前沒有明確的無過錯環境污染的損害風險賠償基金制度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另一方面,企業實力不夠雄厚、保險公司害怕因保險賠償額過高不敢承接此類業務,導致我國企業幾乎很少有環境責任保險,而我國的公司法人責任制度不利于公司終止后承擔環境責任[4],加劇了無辜的環境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賠償的現象增多。環境民事權利可以劃分為程序性權利和非程序性(實體性)權利,其中非程序性權利也稱作主要性權利,程序性權利也稱作輔權利,其劃分依據的是法律權利性質的區別。環境民事非程序性權利救濟即實體性權利救濟,是當環境法律規定的(事實上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受到危害而依法進行的法律救濟。通過環境民事實體性權利救濟形式得以實現的法律責任,是指依法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民事不利后果,這是直接責成侵權人以經濟的、精神的損失而對權利人實體損失的補償,即通常所說的“不利法律后果或敗訴風險”。對環境程序性權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受到侵害的彌補,稱作環境民事程序性權利的救濟。通過環境民事程序性權利救濟得以實現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因違反既定的程序或基于社會的公平原則、法律規則、審判實踐而賦予相對人的程序性事項的補償,這些補償能直接或間接地支持被侵權人的主張而使其獲得有利裁決,從而使實體的權利損失得以彌補。這里有兩點需要明確:一是環境民事實體性權利救濟的結果即法律責任承擔體現為以下六種形式:1)恢復原狀;2)全部或部分排除危害;3)消除危險;4)賠償損失;5)更換受害人的住所或營業地;6)支付搬遷費等等。在權利人向責任人主張實體性權利遭到拒絕或者向有關部門申訴未果,可以向審判機關或仲裁機構提訟從而得到程序性救濟。二是一些環境侵權行為在違反環境民事程序性權利的同時,也會侵犯全社會(包括國家、單位和個人)的環境實體性權利,即侵犯的往往是程序性和非程序性(實體性)兩方面的權利。在實踐中,受害者往往要求的是彌補實體權利因侵權人違反有關環境程序性權利規定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即只要受害者提起的救濟請求是基于實體性的請求得到解決,就足以解決民事救濟問題。鑒于民事程序性權利保護通過法院的裁決后就能得到保護,因此文中未論述環境民事程序性權利救濟實施后之法律責任。

(三)環境民事權利的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環境民事權利可以通過訴諸公共權力求得補償或賠償,某些情況下也可以通過自力的手段獲得權利彌補。因此,所謂私力救濟,即受害者通過自身努力,直接向污染者交涉和索賠,最終獲得了主張的損失的環境民事權利的實現形式。如個人或受害群體向污染者索賠,獲得了相應的損失賠償,因為是自己爭取實現的,屬于私力救濟。環境權益私力救濟的典型是提起環境權益自助自救行為。而公力救濟,即受害者通過自身的交涉和主張,無法向污染者獲得賠償或者補償時,轉而向法律機構和國家相關機關(如法院、仲裁機構)求助,從而通過相應的形式使環境權益得以實現,并獲得補償或賠償的實現形式。如受害者通過私力救濟,污染者無法補償或者無法達到正常補償而發生分歧,通過法院的形式實現依法賠償的結果,屬于公力救濟。典型的就是通過環境行政救濟機制、環境公益訴訟、環境責任社會化機制獲得的權利恢復與賠償。1.環境權公力救濟的責任形式。環境民事糾紛不管是通過環境行政處理、調解或者斡旋、仲裁,還是通過司法審理、民事仲裁,責任形式都包括以下幾種:1)賠償損失;2)全部或部分排除妨害;3)停止其他侵權行為;4)恢復原狀;5)更換住址或營業場所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對環境行政處理、調解、斡旋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被告不能是環境行政機關以及其他行使有關職權的機關)。而基于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仲裁實行“或裁或審”的制度,當事人對環境民事仲裁的結果不服時不能提訟。在社會化權益保護機制下,公力救濟可以是環境責任保險、環境損害賠償基金、統一設立的環境損害單位財務保證金、生態補償(財產性生態價值損失)等。2.環境民事私力救濟的責任形式一般包括:1)全部或部分的賠償損失(如醫療費、住院費、誤工費等人身傷害損失,環境損失和財產損失等);2)重作;3)全部或部分地消除污染;4)排除妨害;5)賠禮道歉;6)更換住所與營業地;7)支付搬遷費或其他補償費等[6]。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權利的救濟最初發端于當事人(或管理人)的自助行為,但因當前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私力救濟的內容與形式沒有走出傳統民事權利自我保護的老套路,有待大力發展。對環境侵權的私力救濟,也應當以現行法律規定為基礎,結合當前環境權益的發展趨勢,建立一套有效的環境權私力救濟制度。

二、環境污染民事法律責任的路徑——環境公益訴訟

(一)以環境公益訴訟落實環境污染民事法律責任的必要性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5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對污染環境的行為,有關單位和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毫無疑問,在對環境權益的救濟方面,公益訴訟的方式能夠使侵權行為得以及時地糾正、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實質的、充分的彌補。這種我國在環境法領域最新開展的訴訟形式,把對環境民事權利的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很好地結合起來,它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采用綜合性的救濟方式。理論界對環境公益訴訟的系統研究,至今至少有二十年,自2013年起,方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雖然,就“污染環境”這種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當前法律規定還未有詳盡之處,比如是否包括某一行為對環境有不良的影響但尚未造成實質的損害、或者有潛在的污染環境的風險,當前規則尚不確定,民事責任的形式例如排除危害、消除危險等可能無法在實踐中得到充分表達;“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符合條件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適格常態化指引)”為何者,目前仍不能看到明確的授權性規定等[7],但有關機關和組織正在積極應對、深入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立項,做好環境公益訴訟、完善落實法律,開展環境民事權益維護工作勢頭強勁[8]。

篇6

為影響社會安定的一個因素。我們有必要全面考察剖析國外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形成的根基、發展的

脈絡、變化的軌跡,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重點對以下幾個問題展開研究:

(1)重金屬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個別化與社會化有機結合的法理基礎。

傳統侵權行為理論偏重于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個別的損害填補關系的調整,而現代侵權行為理論和制度的

一般發展趨勢是侵權損害填補責任的社會化。有學者認為,傳統的自己責任、個人責任原則下的損失轉移

轉化為現代的社會責任原則下的損失分配、損失分散,在損害填補功能得以強化的同時,侵權行為法的制

裁、處罰和教育等傳統功能均大大弱化?,F代侵權行為所關心的基本問題,不是加害人之行為在道德上應

否非難,其所重視的是,加害人是否具有較佳之能力來分散損害.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正是因應了

侵權責任個別化與社會化相統一的趨勢。

(2)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與重金屬污染責任之間的互動關系。

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的存在為基礎,重金屬污染責任制度本身的任何變化

,均會引發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變化。同時,重金屬環境責任保險對環境責任制度的擴張有促進作

用。由于加害人投有重金屬環境責任保險,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會充分考慮這一因素,認定加害人的損害

賠償責任。但是,需要明確的是,重金屬環境責任保險的賠付不能夠取代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特別是,

已經有環境法學者提出,在重金屬污染侵權損害發生的場合,應當實行懲罰性賠償。這樣,重金屬環境責

任保險的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限額以外,加害人仍然需要擔負賠償責任。

(3)重金屬環境責任保險的兩個原則應當重點研究。

一個是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與防災防損相結合的原則。保險公司根據對污染危險條件、狀態的評估,會采

取承保、拒保、調整保費等不同方法,從而可以強化被保險人遵守環境與安全法律法規,增強控制污染危

害的意識。同時,保險公司會與環保機構密切合作,及時發現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并要求其整改

,以預防重金屬污染損害的發生。另一個是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是否適用近因原則。通常而言的環境污染

是指環境因物質和能量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環境功能

及資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體健康和人類生活的現象。由此可見,所謂的環境侵害實質上是以空氣、水、

土壤、生物等環境要素為介質而導致的人身和財產損害。

(4)理清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

從美國的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發展過程看,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之所以從公眾責任保險中分離出來,其核

心問題就是保險人承保投保人賠償責任風險的范圍。我國保險公司的有限實踐表明,這一險種能否順利設

立、發展完善、推廣銷售,關鍵在于恰當地界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范圍。所以,對保險責任范圍的確定,

一方面要借助于保險的技術手段的運用,另一方面必須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展開研究。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故

意行為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應當滿足三個條件:①被保險人故意為特定的行為;②第三人因被保險

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③被保險人有致使第三人受害的目的。因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得否成為除外

責任的抗辯事由,實際上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有致人損害的意圖或故意。

(5)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人的代位權問題。

在重金屬污染損害案件中,經常遇到數個主體的重金屬污染造成對他人環境權益的損害,但無法確定具體

的致害方,而由法律規定由數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人為被保險人向受害人承

擔賠償責任后,可以代位被保險人向其他共同加害人要求賠償。

(6)第三人向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及優先效力。

為保護重金屬污染受害人的利益,對于重金屬責任保險,應當承認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立法應

當對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提供相應的保障。直接請求權的行使,不受被保險人的其他債權人的權利行使的限

制,有必要承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優先效力。

(7) 賠償限額。

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的條款設置應當考慮保險人的賠償限額。一般而言,責任保險人依照保險單約定而應

當給付的賠償限額,主要有四種形式:保險期間的累計最高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每次事故每人

賠償限額和被保險人的自負額。在環境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標的不同的狀況,結合保險業

務中風險評估技術的運用,在環境責任保單中合理地設置賠償限額條款。

(8)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承保方式。

在我國開設環境責任保險,應當具體分析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環境污染問題的種類、性質、污染源營運狀

況、污染危險的程度及范圍來決定采用強制責任保險或自愿責任保險。具體可以先對存在重金屬污染重大

風險的行業,如化工、采礦處理等施行強制保險,積累經驗以后逐步推開,在重金屬污染風險較小的行業

推行自愿保險。

(9)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之再保險與巨災保險證券化。

由于重金屬污染損害對象的廣泛性和損害后果的嚴重性,保險人的風險分散是其不得不考慮的問題。面對

巨災巨損的威脅,保險人一方面通過再保險手段來轉移部分危險;另一方面采用"風險金融"的管理方法,

針對巨災型環境責任保險,通過發行保險證券的方式,從資本市場上籌集準備金,以應付巨災巨損的發生

。該證券是一種可轉化證券,證券持有人可以從巨額保險的盈利中得到較高的回報。

(10)索賠時效。

如果索賠時效太短,受害人的權利保護就無從落實。30年的時效是不夠的,50年或者更長的時間應該是我

們的選擇。

(11)我國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的主要險種及完善。

目前我國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所涉及的主要是對企業生產等污染造成的廢渣責任險、廢水滲漏污染責任險

。經濟生活的發展對開設新的環境責任保險險種提出了要求,水污染責任險、土壤污染責任險應該是需要

研究的保險。

參考文獻

[1] 雷鳴 , 曾敏 , 鄭袁明等 . 湖南采礦區和冶煉區水稻土重金屬污染及其潛在風險評價. 環境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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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Q958.11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隨著城市化腳步的加快,人民安居建設的不斷提速,現代人在室內度過的時間日益增加。同時,室內裝璜越來越考究,由室內裝修引起的污染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全世界每年有10萬人因為室內空氣污染死于哮喘病,其中35%為兒童。另據調查,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每年由于污染問題,有33 000人患上白血病,而這些人大部分是青少年和兒童;我國1~5歲兒童哮喘患病率更是高達85%。顯然,兒童由于生理條件的特殊性,對室內環境污染更為敏感。下面主要介紹室內環境主要污染對人的危害。

1.1甲醛對人的危害

甲醛是無色、無味、具有強烈氣味的刺鼻性氣體,略重于空氣。易溶于水,其35﹪—40﹪的水溶液通稱福爾馬林。甲醛是一種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污染源很多,污染濃度也很高,是室內環境的主要來源之一。甲醛是原漿毒物,能于蛋白質結合。吸入高濃度甲醛后,出現呼吸道的嚴重刺激和水腫、眼刺痛、頭痛、也可發生支氣管哮喘,這些均可能由于甲醛的致敏作用。甲醛會減弱兒童對疾病的抵抗能力,導致新生兒體重下降、染色體異常,增加孕婦異常妊娠和胎兒畸形的機會,可以造成兒童鼻咽不適、咳嗽哮喘、急慢性支氣管炎等呼吸系統疾病;亦可造成兒童皮膚過敏,眼角膜、結膜充血發炎。

1.1.1室內甲醛的來源

室內甲醛來源主要是建筑材料、裝飾物品及生活用品等化工產品。甲醛在工業上的用途主要是作為粘合劑。各種人造板中使用了膠粘劑,因可含甲醛。另外甲醛還可來自化妝品、清潔劑、殺蟲劑、消毒劑、防腐劑等。

1.2氨對人的危害

氨是一種氣體,熔點-77.7℃,易被液化成無色液體,易溶于水,乙醇和乙醚。因極易溶于水、對長時間接觸低濃度氨,可引起侯炎,聲音嘶啞。重者可發生喉頭水腫、喉痙攣而引起窒息,也可出現呼吸困難,肺水腫、昏迷和休克。由于它是無色無味,很容易被人們忽視,但它卻容易被呼吸系統截留,并在局部區域不斷積累,長期吸入高濃度氨最終可誘發肺癌。

1.2.1室內氨的來源

寫字樓和家庭室內空氣中的氨,主要來自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劑?;炷镣饧觿┑氖褂?,有利于提高混凝土的強度和施工速度,國家有著嚴格的標準和技術規范。另外室內空氣中氨也可來自室內裝飾材料,比如家具裝飾所用的添加劑和增白劑大部分都用氨水,氨水已成為建材市場不可缺少的原料。

1.3苯對人的危害

苯是一種無色、具有特殊香氣味的液體,沸點為80.1℃,能與醛、醚等互溶,微溶于水,苯的嗅覺值為4.8—15.0mg/m3.甲苯、二甲苯屬于苯的同系物,都是煤焦油分餾或石油的裂解產物。具有易揮發、易燃、蒸汽有爆炸性的特點。人在短時間內吸入高濃度的甲苯、二甲苯時,可出現中樞神經系統麻醉作用,輕者有頭暈、頭痛、惡心、尋夢、乏力、意識模糊,嚴重者可致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如果長期接觸一定濃度的甲苯,二甲苯會引起慢性中毒,可出現頭痛、失眠、精神萎靡、記憶力減退等神經衰弱樣癥候群。本化合物已經被世界組織確定為強致癌物質。女性對苯及同系物危害較男性敏感,甲苯、二甲苯對生殖功能也有一定的影響。育齡婦女長期吸入苯會導致月經異常,主要表現為月經過多或紊亂,苯可導致胎兒的先天性缺陷,這個問題已經引起了國內外專家的關注。西方研究,在整個妊娠期間吸入大量的苯的婦女她們所生的嬰兒多有小頭畸形,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及生長發育遲緩缺陷。一般認為苯毒性的產生是通過代謝產物所致,也就是說苯須先通過代謝才能對生命體產生危害。苯可以在肝臟和骨髓中進行代謝,而骨髓是紅細胞、白細胞和血小板的形成部位,故苯進入體內可在造血組織本身形成具有血液毒性的代謝產物。長期接觸苯可引起骨髓與遺傳損害,血象檢查可發現白細胞、血小板減少,全血細胞減少與再生障礙性貧血,甚至發生白血病。曾經有人對低濃度苯接觸工人健康狀況進行調查,結果表明:外周血白細胞數雖在正常值范圍之內,但非常顯著低于對照組;經常性苯接觸工人淋巴細胞微核率分布高于非苯接觸組,且制苯車間觀察人群的淋巴細胞微核率與對照組比較差異有顯著性;隨作業環境苯濃度的增高,白細胞數有降低趨勢,淋巴細胞微核率有增加的趨勢。這些均證明低濃度苯對作業人群的健康有損害,尤其要注意對人體遺傳物質的損傷作用。

1.3.1室內的苯來源

室內環境中比苯的來源主要是燃燒煙草的煙霧、溶劑、油漆、染色劑、圖文傳真機、電腦終端機和打印機、粘合劑、墻紙、地毯、合成纖維和清潔劑等。甲苯主要來源于一些溶劑、香水、洗滌劑、墻紙、粘合劑、油漆等,在室內環境中吸煙產生的甲苯量也是十分可觀的。據美國EPA統計數據顯示,無過濾嘴香煙,主流煙中甲苯含量大約是100~200ug,側/主流煙甲苯濃度比值為1.3。二甲苯來源于溶劑、殺蟲劑、聚酯纖維、膠帶、粘合劑、墻紙、油漆、濕處理影印機、壓板制成品和地毯等。

1.4室內的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揮發性有機物,常用VOC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Compound三個詞第一個字母的縮寫,總揮發性有機物有時也用TVOC來表示。沸點在50℃-250℃的化合物,室溫下飽和蒸汽壓超過133.32Pa,在常溫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氣中的一類有機物。按其化學結構的不同,可以進一步分為八類:烷類、芳烴類、烯類、鹵烴類、酯類、醛類、酮類和其他。 VOC的主要成分有:烴類、鹵代烴、氧烴和氮烴,它包括:苯系物、有機氯化物、氟里昂系列、有機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烴化合物等。揮發VOC的危害很明顯,當居室中VOC濃度超過一定濃度時,在短時間內人們感到頭痛、惡心、嘔吐、四肢乏力;嚴重時會抽搐、昏迷、記憶力減退。VOC傷害人的肝臟、腎臟、大腦和神經系統。居室內VOC污染近年來已引起各國重視。揮發TVOC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主要是刺激眼睛和呼吸道,使皮膚過敏,使人產生頭痛、咽痛與乏力,其中還包含了很多致癌物質。

1.4.1室內的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來源

室內的TVOC的來源主要是建筑資料、室內裝飾資料及生活和辦公用品等分發出來的。如建筑資料中的人造板、泡沫隔熱資料、塑料板材;室內裝飾資料中的油漆、涂料、粘合劑、壁紙、地毯;生活中用的化裝品、洗濯劑等;辦公用品主要是指油墨、復印機、打字機等;此外,家用燃料及吸煙、人體排泄物及室外工業廢氣、汽車尾氣、光化學污染也是影響室內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來源的主要要素。

1.5 結束語

在裝修工程中,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超標現象較為普遍,為了保障人們的健康,應對污染問題進行有效的控制。特別應注意把好材料關;嚴格控制工程施工過程;把好工程驗收關;進行必要的檢測,做好驗收的相關工作。還要養成平時多通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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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化的迅速發展,使人口在城市高度集中,加速了城市的物質代謝過程,城市垃圾產量急劇增加,它對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條件----空氣、水源、土壤、人體健康等帶來了各種程度不同的影響,使之成為環境科學研究的主要內容之一。城市垃圾有二個主要特點,一是產生面廣產量巨大,1987年全國就清運城市垃圾5398萬噸,并且每年以5--10%的速度增長,這些垃圾產生于城市的各個角落,與人們的生活工作息息相關。二是成分繁雜,其中混雜有多種污染物。近年來,國內一些單位對我國城市垃圾的污染狀況進行了研究,現綜述如下。

一、 垃圾中的污染物

新鮮的生活垃圾中含有較多的硫酸鹽、氯化物、細菌混雜物和易腐敗的有機物,這些物質在垃圾堆放過程中經生物降解和雨水、地下水的林濾侵泡,可產生含有多種污染物的滲濾液。有關數據表明,我國垃圾滲濾液中污染物的種類多、變幅大,需氧有機物染污、重金屬污染物和富營養化污染物的指標都超過了國家規定的一些水質標準,特別是需氧有機污染物的污染尤為嚴重(如COD、BOD可高達30000---50000/1)。由于垃圾中含有一些易腐有機物,這樣就給微生物的生存和繁殖提供了必要條件。我國垃圾中細菌總數為104---108個/克,在腸菌群為105----1010個/公斤。垃圾的致癌、致突變生物效應的研究結果表明,在垃圾抽提物的非極性和極性組中都出現AMES試驗陽性,有不同程度存在致突變物的可能性。城市垃圾中混有一定量的醫院垃圾,,用寄生蟲卵、細菌總數、大腸菌群數和擬致病菌數等指標對醫院垃圾進行評價。結果是100克垃圾中未發現寄生蟲卵;細菌總數為2.7×104個/克;大腸菌群數為5.38×1012個/公斤;血培養生長菌落最大數為3.1×109個/克,其中溶血菌落4×106個/克,并鏡檢發現葡萄球菌、肺炎雙球菌或鏈球菌、卡他球菌等。初步證實醫院垃圾中有疑似致病菌存在。

在近代環境研究中,重金屬污染問題一直為人們所重視。垃圾中有相當一部分垃圾是來自于中、小工廠的工業垃圾,同時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拋棄的日光燈管、電池、顏料等物品中都含有一定量的重金屬污染物。在對垃圾進行填埋處理或將垃圾施于農田時,垃圾的重金屬污染問題是必須考慮的。我國城市垃圾中重金屬的平均值為Cu110ppm、Zn250ppm、Pb49ppm、Cd0.67ppm、Hg0.4ppm、Cr50ppm、Ni30ppm,均在城鎮垃圾和污泥農用控制標準內,但Cu、Zn、Pb、Cd、Hg等元素的含量一般都高于土壤背景值的含量。已有報道表明,連續施用垃圾多年的土壤中。重金啟元素有升高的趨勢。今后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進入垃圾中的重金屬物品將會增加。

二、 垃圾的環境污染

由于垃圾中含有多種污染物,如處理不當就會對環境造成危害。垃圾場周圍大氣中飄塵污染嚴重,并招引蒼蠅、蠅蟲的孽生地。垃圾中的有機物在腐敗分解過程中會釋放出難聞的惡臭氣體。形成臭問的物質很復雜,用氣相色譜法在垃圾場氣體樣品中鑒定出硫化氫、氨、硫醇、二甲硫化二甲基、三甲胺、苯乙烯和乙醛等多種惡臭物質。

武漢、哈爾濱等地對垃圾堆放場的研究結果表明,與垃圾接觸的地表水中CODcr、BOD5、TOC、NH4--N、NO3--N、NO2--T、PO?的含量很高。沈陽市幾個大型垃圾場底部的地下水中,硝酸鹽、氨氮和微生物指標鈞較本底水平明顯增高,重金屬含量均與本底值相近,地下水中各項指標含量基本與垃圾中污染物含量趨勢一致,它主要體現在有機物和微生物污染。

三、 垃圾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眾多流行病的調查統計資料和科學研究都已充分證明,人類的健康與周圍生活環境的污染程度有著密切的關系。在搜集、運輸、處理城市垃圾的過程中,垃圾中的微粒在風或氣流等媒介作用下懸浮飄散于空氣中,這些微粒往往攜帶有多種有害物質,對人體造成危害。環衛清掃工人在掃街時,接受的粉塵濃度大大超過一般市民。清掃時粉塵濃度范圍為3.64--11.73mg/m3,平均值為7.99mg/m3,超過國家衛生標準近3倍。粉塵分散度5m以下的占77%,游離Sio2含量約34%左右。清掃工人的呼吸道疾病發病率高于修理廠和機關工作人員(P

篇9

因此,治理軟環境首先要治理干部作風,只有切實解決干部作風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優化發展環境。而解決干部作風問題不能空對空,就作風抓作風,更不能依靠會議和文件來解決干部作風問題,必須采取崔江水書記所說的硬措施。

這正像崔江水書記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所說的,我們強調用硬措施治理軟環境,一方面是因為作風問題積弊很深,另一方面就是因為作風建設本身的特點。用硬措施治理軟環境,首先是為作風建設選擇、確定實實在在的載體。其次,用硬任務壓出好作風。越是艱苦的環境越能培養干部,越是艱巨的任務越能鍛煉作風。第三,以嚴紀律整肅好隊伍。我們強調必須拿起黨的紀律這個武器,堅持一個衡量標準——“誰破壞了邯鄲的環境,影響了邯鄲的發展,就摘誰的帽子、調他的位子?!?/p>

由此可見,要想讓軟環境真正“硬”起來,必須從管理、教育、制度等方面入手,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營造。其中首要的是治理好干部作風問題,做到圍繞發展抓作風建設,抓好作風建設促進發展。

正因如此,我認為,邯鄲市的成功經驗,至少給我們三點啟示。

篇10

當前,我面臨著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現狀,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管角色不到位的犯罪行為呈上升趨勢,嚴重的阻礙了我國綠色經濟建設,嚴重的阻礙了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嚴重的阻礙了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嚴重的阻礙了社會可持續發展與民生的問題解決。面對這些困境,面對這種嚴重形勢,我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責任制度就有其存在的新需求。這些新需求具體體現為以下五個方面:

一、我國環境污染犯罪的罪名體系的新需求

隨著1997年我國刑法典寫入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到目前為止,我國立法機關仍未對其進行修改,環境污染犯罪者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和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的主觀態度紛繁復雜,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認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觀犯罪構成是過失,這種情況顯然不能適應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后果,這樣必然引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觀犯罪構成的爭論,從而引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調整的需求。

在我國的執法與司法實踐中,污染環境違法行為的行為方式是紛繁復雜的,其中多次的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尤為突出,每次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可能只是受到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每次環境污染違法行為處觸犯非環境監管國家工作人員環境污染刑事責任制度,非環境監管國家工作人員環境污染刑事責任制度對其無法進行否定性評價,每次環境污染行為無法被該制度評價為行為無價值,但是,多次的環境污染犯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累犯,累犯的每次行為都是被刑法評價為行為無價值。司法機關面對這種具有潛伏性和持續性的污染損害極大的多次的環境污染行為束手無策,使多次的污染環境犯罪分子逃脫了刑事責任的追究,逍遙法外,使這些污染環境犯罪分子充分利用非環境監管國家工作人員環境污染刑事責任制度在這方面的漏洞,放棄一次性的對環境的嚴重污染,而采用多次的排污,避免觸犯該制度規定的刑事責任,降低違法成本,規避法律風險,獲得了違法利益。因此,我國應當通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將多次的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歸入我國的現行刑法的環境污染犯罪的罪名體系中予以評價。

二、我國環境污染犯罪構成體系的新需求

環境污染不斷惡化升級,國際經濟危機的連鎖反應。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我國工業文明的腳步不斷加快,人們對物質文化生活需求不斷增多,為了滿足這種需求,刺激了企業的生產和發展,隨之也帶來了排污企業不斷增長,造成排污行為的增多、環境污染的危害后果嚴重性增強、排放廢物的種類越來越多、形態越來越復雜,加之某些負有環境監管職責和移送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為謀求不正當利益而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變相履行職責,使環境污染不斷惡化升級,超過了環境的自我調節和承載能力的范圍,造成嚴重的污染后果。我國未將污染環境危險行為歸入非環境監管國家工作人員環境污染刑事責任制度予以評價,這樣導致實施污染環境危險行為自然人和單位有恃無恐的、最大限度的獲取非法利益。因此,我國迫切需要通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將這些情形納入我國的現行刑法的環境污染犯罪構成體系中予以規制。

三、我國環境污染犯罪的刑罰體系的新需求

排污企業的一反偵查能力的增強,以及環境污染本身特殊的危害性。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發展不斷深化,有一些排污企業為謀求企業利潤的最大化,降低企業治理環境污染的成本i,如,排污企業將沒有通過處理的且未達到國家排污標準的污物,擅自排放到土地、水體、空氣中,將導致正在或者潛在的環境污染。為了達到偷排的目的,排污企業的反偵查能力的不斷增強,排污企業采用多種手段,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其一、排污企業公開設置一個排污口,這個排污口平時并不排污,只有環境保護部門檢查時象征性的排放達到國家排污標準的、經過處理的污物,同時,另外再設置一個或者多個秘密的、不易發現的排污口進行日常大量的排污,而且排出的污物都是未經處理且沒有達到國家排污標準的污物。其二、排污企業公開設置一個排污口,平時排放小部分達到國家排污標準的、經過處理的污物,應對環境保護部門的臨時突擊檢查,另外再設置一個或者多個秘密的、不易發現的排污口將大部分的污物排出,而且排出的污物都未達到國家排污標準。這樣導致環境保護部門很難發現排污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增強了排污企業的反偵查能力,增強了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的隱蔽性,增加了環境保護部門和司法機關打擊懲罰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的難度。

四、兩高環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釋的新需求

在環境污染犯罪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權各自依據兩高的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釋懲治環境污染犯罪,通過兩高的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釋的指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打擊懲罰環境污染犯罪的能力水平和司法評價的效率、準確性,但是,我們會發現出人意料的司法處理結果。如,對于一般公私財產的損失而言,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立案的量化標準可以是直接損失也可以是間接損失,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量化標準只能是直接損失,這樣會導致大民檢察院依據立案的間接損失量化標準做出的處理結果不能被人民法院的司法評價程序所認可,其原因是人民法院只能依據定罪量刑的直接損失量化標準做出的處理結果,這樣會造成兩結果之間發生偏差或者矛盾,從而阻礙了公正的司法評價。這種現象的存在違背了我國法制的統一,錯過了許多本應予以懲治的環境污染犯罪,因此,我國應當針對這種現象建立相關的制度予以規制。

五、面對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同案異判和同案異罰,我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責任制度的新需求

從我國建國以來首次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責任的江蘇鹽城市鹽都區人的鹽城水污染案件折射出,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同類案異判ii和同類案異罰的現象有進一步蔓延的趨勢,而我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責任制度對此現象無能為力,望洋興嘆。如果任由這種現象蔓延,它將會導致我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責任制度的形同虛設,無法達到環境污染犯罪者對其造成的嚴重環境污染后果產生悔改意識的目的,無法達到社會大眾急切要求司法機關嚴厲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期望的目的,從而使社會積怨增多,嚴重的威脅和破壞到環境保護秩序。因此,我國急需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規制這種現象。

注釋:

i趙曉紅,方淵,劉娜.論環境執法中“違法成本低和執法成本高”的產生原因及解決措施[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 2009(31):95.

ii央視《新聞1+1》:《中國首次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決環境污染者》,央視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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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韓軼.刑罰目的的建構與實現[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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