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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模式模板(10篇)

時間:2023-08-24 16:48:40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民間借貸模式,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民間借貸模式

篇1

民間借貸具有手續簡單、資料隨需隨借、獲取資金條件低、以及資本使用效率高的特點,彌補了銀行借貸的不足,據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截止2011年5月末,全國民間借貸總量約為3.38萬億,而2013年民間借貸的金額達到了8.6萬億元,與當年人民幣貸款8.89萬億元相差無幾,民間借貸的發展形勢由此可見一斑。

然而,目前民間借貸出現了很多問題:民間借貸有向高利貸轉化的傾向;民間借貸對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沖擊性,調查顯示高息借款的年利率為36.2%,大大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15.7%的家庭有銀行貸款,22.3%的家庭有其他借款,即擁有銀行貸款又擁有其他借款的家庭只有5.2%;民間借貸帶來經濟社會的不穩定風險,一旦出現信用風險引起經濟糾紛,就會因手續不完備而無法得到法律救濟,二是民間金融活動容易成為詐騙和洗錢等犯罪活動的渠道和工具,三是缺乏制約保障機制,容易出現糾紛;容易引發資金惡性循環,如果資金借入者生產經營出現問題,難以按時清償債務,又以民間借貸方式借入資金、償還舊債,便會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資金成本。

眾籌網絡融資是金融市場化在互聯網時代的自然延伸,是巨量民間資本參與社會建設發展有效途徑,對解決企業融資難等問題具有獨特價值:相對于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更為開放。其特點是草根化、平民化,發起與資助都與年齡身份職業等無關,能否獲得資金也不再是由項目的商業價值作為唯一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傳統銀行借貸對借貸對象的約束,能實現借貸權利的平等化,促進民間借貸。眾籌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種創新,由于固定資本低年復合收益高,可緩解民間借貸中因為趨利而形成的高利貸現象,操作簡單網貸的一切認證、記賬、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過網絡完成,借貸雙方足不出戶即可實現借貸目的,而且一般額度都不高,無抵押。對借貸雙方都是很便利的。借貸雙方可以利用互聯網,在較短的時間內與陌生人募集資金,從而緩解民間借貸資金募集對象的局限。眾籌中的眾籌平臺一方面提供信息,另一方面發揮監管作用,這可以緩解民間借貸資金的惡性循環。

針對信息不對稱這一問題,應嚴格審查融資方的信息,嚴防虛假融資信息的。股權類眾籌平臺需要對項目融資方的股東信息、產品信息、公司信息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應實地考察,做好法律、財務等方面的盡職調查;獎勵類眾籌平臺應嚴格審查項目人的信息,相關產品或創意的成熟度,避免虛假信息,同時對融資資金嚴格監管,保證回報產品按約履行,并且眾籌平臺不能為項目發起人提供擔保;捐贈類眾籌平臺需要嚴格審查項目人資格、公益項目的情況,并且應對募集資金嚴格監管,保證公益類項目專款專用。近年來,頻頻出現的民企資金鏈斷裂現象也只是區域性風險的一個縮影,這就迫切需要加強一些監測預警,建立系統的監管體制。如果地方政府對于優秀的民間金融機構進行科學有效的引導,加大監管力度規范民間融資活動,就可以對風險進行有效的疏導,避免地方金融風險的蔓延。此次溫州金融改革方案中也著重強調要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監測體系;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市場監管;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建立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加強監測預警;建立金融綜合改革風險防范機制。

在國際經濟不景氣及金融危機持續發酵的大環境下,民間借貸風險攀升,融資渠道減少、融資成本增加等多方面的融資障礙導致小型創業的發展受困,眾籌融資模式是大眾化的融資方式,為創業者提供了更直接更快捷的創業啟動資金的可能。低門創業激發草根創新,也使更多人參與其中,推動全產業鏈發展。項目發起人通過眾籌平臺把大眾的微小資金匯集呈一筆可供項目活動的專項資金。互聯網的技術創新會促進研發和革新思維發揮作用,促進每個人的新思路和新創意得到成為現實的可能,促生新型行業發展,將創意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中國網絡環境正處于空前熱烈的發展階段,加之互聯網上對眾籌網絡融資項目投資人不受地區、職業和年齡等限制,是一種“群策群力、集思廣益、風險共擔”的獨特行業,使市場和社會文藝共同受益。依托眾籌網絡融資平臺在中國近年的行業發展影響累積,眾籌模式可在日后成為網絡爆發性新興投資話題,最后實現走進中國上億人群家庭,從而用創意概念拉動全民消費、提高內需、推動社會發展。

眾籌模式中公司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所以比銀行貸款多了一重保障,特別是具有專業能力的眾籌網絡融資模式公司,因為風險控制手段多、租賃靈活,通常情況下比銀行貸款審批的速度快,方便快捷。極大程度上降低了民間借貸的風險,更好的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篇2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自發形成的信用部門。在中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下,國有大型企業或大型項目更容易得到以四大銀行為代表的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而對于大多數中小型民營企業和個人融資來說,往往面臨很大的困境。這就使得一些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面臨著資金短缺的問題,資金的供給不平衡,阻礙了金融市場的發展與成熟,也有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而民間借貸恰恰提供了這個平臺,來為中小企業融資。但其沒有相應制度的管制,長期以“體制外”的形式運行,不可避免的產生較大風險,也造成了民間借貸的惡性發展,對我國的經濟發展造成了破壞。因此,建立合適的民間借貸監管制度勢在必行。

1 我國民間借貸的特征

我國現今的金融制度下,國內普遍把企業的信貸活動分為正規借貸和民間借貸兩類。正規信貸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處于金融當局監管內的金融活動;而民間借貸是指處于正規金融監管之外、未被信貸管理部門記錄的非正式金融活動。民間借貸包括多種金融呈現形式,既有直接融資類型的活動,也有保障性的互助互濟,還包括金融中介活動。此外,地域性差異也是我國民間借貸的一個顯著特征。在經濟相對落后地區和廣大農村地區,民間借貸主要起互助合作的作用;而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主要用于商業性質的金融交易。其主要特點是不受政府和金融機構的管制,交易主體為民間組織和個人。

2 我國民間借貸的缺陷及其原因與隱患

2.1 我國民間借貸的缺陷及原因

雖然民間借貸在解決民間融資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間借貸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和約束,自然存在缺陷和不健康發展的可能性。

其主要表現如下:

2.1.1 隱蔽性強

民間借貸常常游離于金融制度之外,多為個人與某組織或者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金融交易,發生在局部區域內有很強的隱蔽性,監管部門很難直接觸及民間借貸活動。由于民間借貸的主體為私人組織和個人,加上不同地區的文化風俗的差異,就造成了在各地區民間借貸的發展、方法和形式都有很大的區別,這就給民間借貸的監管造成了極大的難度。

2.1.2 風險性大

民間借貸屬于私人信譽擔保,加之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特性,使得民間借貸的投機性加大,風險性提高。據溫州的有關銀行統計,當地的民間借貸年利率平均水平為15%,一些短期周轉資金的借貸利率可高達30%-60%,有些地區甚至高達120%,最高利率為300%。

2.1.3 管理性弱

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性文書主要包括國務院出臺的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頒布的一些部門文件,而這些文件對民間借貸活動的合法性沒有清晰的界定,有些法律法規相互之間存在矛盾,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系統性法律條文遲遲不能出臺,當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總感覺力不從心。

2.2 我國民間借貸所存在的隱患

我國民間借貸所存在的各種問題如果不能及時得到解決,那么這些問題將逐步擴大,其潛在的隱患將給我國的發展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帶來極大的影響。這些隱患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2.1 影響正常的金融體制

中國金融體制下,正規借貸的門檻較高,且手續十分復雜。很多企業即使達到了正規借貸的標準也寧愿選擇手續相對簡單的民間借貸。這種想法的驅使往往會促成民間借貸利率的攀升,從而對國家利率政策產生不利的影響,擾亂正規金融秩序。

2.2.2 影響社會的穩定

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加強了民間借貸市場的投機性。在利益的驅動下,許多人心存僥幸心理,為追逐高利率,非法吸收存款、發放高利。為了確保放出的資金回籠,保證地下信用體系的正常運轉,一些地下金融組織往往依靠暴力手段去保障其金融交易的順利進行,從而形成了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經濟組織。

2.2.3 影響部分產業發展

民間借貸多數為中小企業為其自身發展進行融資所進行的信貸活動,而這種高利率、高風險的信貸方式從某種程度上幫助了企業發展,但是也給企業帶來了較大的資金周轉壓力。同時大量資金在金融體制外的周轉,會造成局部地區經濟過熱,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難度。

3 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國際比較

今天的世界是個開放的世界,信息的融通為我們了解世界各國的民間借貸監管制度提供了保證,我們完全可以通過與國外民間借貸發展狀況的對比,融合我國民間借貸的獨特之處,構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民間借貸發展之路。

3.1 美國:立法規范監管制度

在美國,正規金融與民間融資相互補充,為美國經濟的繁榮發揮巨大作用。由于正規金融機構對借貸人在信用、還款能力等方面有著嚴格的考量,與中國相似,美國也存在中小企業或個人貸款難的困境。美國主要通過立法和設置銀行業專門監管部門來規范民間借貸,并鼓勵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建立民間金融機構。

在美國,幾乎所有的州都設置專門的機構或部門負責監管民間金融機構的放貸活動;同時,美國在鼓勵發展民間借貸擴充民間融資渠道的同時,嚴格進行借貸利率的控制與監管,極力反對高利貸,實施高利貸限制監管,在大多數的州有州立法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作出限制性規定,即稱為 “法定利率”,沒有法律規定高利貸限制的一些州,放貸利率受聯邦政府法律的限制。

3.2 日本:Mujin金融法案

日本政府主要依據是《Mujin金融法》對民間金融機構Mujin實施監管。該法包括44條,其對Mujin的準入原則、經營范圍、資本額,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權等作了系統的規定,此法律也同時反映出日本對民間金融具有完善的監管制度并給予民間金融足夠的重視。

3.3 德國:健全、高效的監管體系

德國民間融資主要通過獨特的合作金融體系來實現,其由中央到地方分為三級,它們分別是最高層次的中央合作銀行、合作銀行以及合作信用社。

聯邦金融監督局是德國最主要的金融監管部門,由于德國民間融資的渠道建設級別劃分清晰,體系完整,因此在對民間金融進行控制監管時,聯邦金融監督局主要采取與中央銀行緊密配合、分工協作來完成監管的方式。其協作組織中央銀行主要負責審核各種金融機構呈遞的日常業務信息報表,并對資產風險和流動性的抵御能力進行監管。

由此,德國的監管模式是政府監管模式和自律性監管模式的統一,這種監管模式更適合復雜多變的市場需要。

4 建立雙線多元的民間借貸監管模式

目前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處于空白狀態,伴隨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及金融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民間借貸的需求空間越來越大,其在市場經濟中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不容忽視,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民間借貸規范化是大勢所趨。如何采取法律手段有效規范民間借貸,加強民間借貸的監管,更好地引導民間借貸為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添磚加瓦,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4.1 民間借貸制度建立的思路

地域性差異是我國民間借貸的一個顯著特征。在經濟相對落后地區和廣大農村地區,民間借貸主要起互助合作的作用;而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主要用于商業性質的金融交易。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結構的二元性和民間融資發展的現實狀況,從我國政治制度與金融制度雙方面考慮,來建立合適的民間借貸機制,從而監管民間借貸活動來保證我國經濟的健康成長勢在必行。

4.2 雙線多元制度的建立

縱觀世界,美國的民間借貸監管政策為州政府與聯邦政府的雙線監管制度,我國也可以借鑒美國的方法來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由于國家性質、社會發展程度、政治基礎和金融制度的不同,我國可以將雙線監管建設為金融管理部門與政府間的雙線配合監管。從專業領域和政治領域兩方面配合,以不同的角度對我國的民間借貸活動加以制度化的約束來創造一個優良的信貸環境,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同時,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民間借貸監管體系是雙線監管下的一個必要條件。具體建議如下:

4.2.1 明確監管的雙線主體

建立以金融監管機構和政府為民間借貸監管體系的監管主體。以專業領域和政治領域的協調為主導,明確雙線機構的職權和程序,合理落實監管力度與范圍。充分發揮民間金融行業協會的自律功能,建立風險監管與合規監管相結合的模式。

4.2.2 完善民間借貸的準入制度

市場準入機制制定應體現審慎監管原則,法律規范應力求全面而具體,把好入口關,以減少行政監管的隨意性,降低經營中風險;同時,應堅持公平、公證,為民間借貸機構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平臺。具體可借鑒《公司法》、《破產法》中股份制企業的市場退出機制。

4.2.3 強化風險管理

民間借貸的監管當局應當對民間金融機構的信貸發放、管理運作和資金回收做出系統性的規定。如包括各個類別貸款的限額、信貸的整體限額等方面都應該有明確的規定。整體貸款限額可以通過規定貸款與資產比率、資產負債率等指標加以控制。構建民間借貸機構風險預警機制,按等級劃分風險程度,對不良貸款隨時進行甄別并發出預警等級,確保借貸雙方利益。同時建立民間借貸組織的自律機構,加強自律管理降低借貸風險。

5 結束語

以正確的眼光對待民間借貸,發揮其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積極作用,通過完善的監管體系來消除部分民間借貸活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和隱患。合理的民間借貸活動將不斷促進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增進國際間的信息交流,借鑒國外的先進方法結合中國國情,突出中國有特色的管理體制來趨利避害,發揮民間借貸的能量來使中國的經濟實力與綜合國力得到提升。

參考文獻

[1]趙彥嘉,徐璋勇,師榮蓉.我國民間借貸問題研究綜述[J].未來與發展,2013(6).

[2]周淑娟,祁彬.關于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沿,2013(17).

篇3

中圖分類號:F830.3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8)02-0002-03

一、問題的提出

“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這一重大命題,面對的障礙涉及土地、勞動力、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各種問題。其中,資金問題是最為迫切需要加以解決的。新農村建設資金需求量巨大,據測算,至2020年所需資金增量高達15~20萬億元(鐘真真,2007)。解決如此巨額的資金需求,除了國家和地方財政投入外,絕大部分需要依靠當地的金融服務業。

然而,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造成目前城市與農村之間金融服務水平差距明顯。近幾年,我國城市金融業發展迅速, 但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仍不健全,信貸資金供需缺口較大,金融服務缺位(甚至部分地區缺失)等問題非常突出。在此背景下,在沒有法律明確規范的條件下,適應各地情況的民間借貸市場近年來快速發展,而且呈現出規模化、專業化等有別于傳統模式的新特點。這種介于正規農村金融借貸市場與地下金融黑市之間的市場形態,筆者借用樊綱教授(1988)的理論,將它稱為農村金融的“灰市場”。

在農村資金缺口較大、金融服務不到位的現狀下, 民間借貸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村部分地區的融資需求, 對經營機制和理念僵硬的涉農金融機構形成競爭,促進其提高服務水平。但由于“灰市場”的政策球的特征,因此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諸多問題。

首先是法律問題。 由于我國有關民間借貸機構的相關法律法規仍未出臺, 對民間借貸中介的合法性無法確定, 因此民間借貸市場上很多行為無法依靠法律加以規范和保護。比如,民間借貸機構的融資行為與非法吸收存款、 非法集資等行為的性質難以明確加以區別;大部分民間借貸采用借條、口頭交易等形式,追討債權難以訴諸法律。

其次是金融秩序問題。部分民間借貸機構從商業銀行、農信社等正規金融機構低息獲得貸款,轉手高息放貸,牟取利差;民間借貸的民間性和逐利性,使得部分中介對房地產、股票等領域放款過多,資金無法在農村當地形成合理流向。

再次是監管問題。民間借貸機構融資放款通常采用現金交易形式,最高可達五六十萬元,這使得大額可疑現金逃避“大額現金支付系統”的有效監管,易為洗錢提供渠道。

可以看出, 快速發展的民間借貸市場正是我國農村金融服務缺位的真實反映,這一農村金融“灰色地帶”急需完善和規范。基于此,下文將著重分析民間借貸市場現有模式,并以此為基礎,對其發展的目標模式, 路徑選擇以及發展效應進行探討和分析。

二、民間借貸“灰市場”的傳統及現行模式

(一)傳統模式

傳統的民間借貸形式多以個人間“一對一”的形式為主, 這是一種以信用為主的帶有地緣和親緣關系的借貸方式。傳統模式還多發生在單位內部職工、親戚、同鄉、朋友、熟人之間,借貸手續也比較簡單,民間借貸人(機構)基本以自有資金為主。借貸雙方信用狀況明確,信息透明度高,因此風險相對較小,但借貸數額和范圍也比較有限。同時,由于信息的對稱性,傳統的放款模式多采用借據、口頭承諾等不規范形式。

(二)現行模式

隨著民間借貸“灰市場”發展步伐的加快,相比傳統模式,現有模式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表現出中介化、專業化、規模化、利率多樣化、融資短期化等新趨勢。

中介化:在現有法律下,充當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主體并無具體要求,個人或組織等形式均可,且沒有資金準入門檻,不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因此,活躍在農村民間借貸“灰市場”上的中介機構形式有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等三種主要形式。目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主體雖仍以個人為主, 但企業和社會組織的比例呈現上升趨勢。湖南的調查(周紅巖、曾立平、李文政,2007)顯示,現有民間借貸中介樣本中,個人占67 %,企業占29 %,社會組織占4 %。

專業化:除傳統的民間借貸模式外,一種新型的、具有專業化特點的“募集型”融資,在部分農村地區逐漸成為農村經濟組織民間借貸的新選擇。 以延安地區的最新調查為例,借貸方式多采用“募集型”方式。其中,某鎮大棚水產科技示范養殖場借入的50萬元民間借貸比較典型:短短的3個月內籌集到所需資金,并支付18%的利息,且不確定借款期限,借出人可隨時收回自己的本金。 這種方式既方便借出方資金投放,又有利于滿足借入方的融資需求(雷和平、嚴李鎖、郭明輝,2007)。

規模化:近年來,農村地區民間借貸走向規模化發展“快行道”。仍以湖南為例,調查樣本中的76戶民間借貸中介,2006年自有資本同比增幅為25%,借入資金比2005年增長50%,借出資金增幅達72%,利息收入增長96%, 經營規模和收入均有大幅增長。其中,從金融機構和民間的借入資金數量,2006年分別增長51%和48%,增速約為自有資金的2.5倍。

利率多樣化: 當前民間借貸利率呈現多樣化趨勢(謝偉、熊蕾,2007)。一方面,以生產性需求為主的民間借貸利率保持在8%~20%之間;另一方面,投資性需求的民間借貸利率相對較高,多在15%~30%之間, 而少數帶賭博性質的民間借貸利率最高達到了日息2%。

融資短期化:無論從供應還是需求的角度來看,保持較短的融資期限均是有利的。一方面,較短的融資期限有利于供應方加快資金的周轉速度以獲取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較高的利率也促使需求方盡可能縮短融資期限。

三、目標模式及路徑選擇

(一)民間借貸“灰市場”發展的目標模式

通過對目前民間借貸“灰市場”存在的問題和現行模式的分析,假定在未來城鄉金融服務趨于“一元化”的背景下, 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的目標模式應該為:具備合法地位,服務范圍定位于農村金融服務相對落后地區和領域的小額融資, 納入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小型金融機構。

(二)路徑選擇

立法路徑:通過國家立法形式逐步出臺民間借貸相關法律和管理條例, 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制化軌道,為民間借貸活動構筑一個合法規范的平臺。具體內容應重點包括: 設定準入門檻; 對具有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發放牌照;對放貸業務進行明確規定;對民間融資交易實行登記或報備制度; 對資金用途加以限定;對借貸合同中的金額、利息、期限等內容加以細化,設定利率浮動的范圍。

監管路徑: 由于民間借貸市場監管難度較大,因此需從制度、技術等方面加以保證。在制度上,通過牌照發放、登記報備、大額備案等制度設計,保證監管部門實時、 及時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的動態信息。并保證投訴、舉報等渠道的暢通,對風險及時預警。在技術方面, 應逐步建立起民間借貸統計監測指標體系, 通過對中介機構歷史行為的監測數據預測判斷其潛在風險。 監測指標應涉及民間借貸中介的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擔保形式,以及借款償還情況等。

吸納路徑: 黨的十七大報告在闡述和部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任務時明確提出,要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 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 這是國家對統籌城鄉發展提出的新方針和新要求。因此,未來城市與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將逐步由“二元”結構走向“一元”格局,在現有金融服務供給失衡的情況下發展壯大的民間信貸“灰市場”, 今后的生存空間將逐步趨窄, 民間借貸機構也將通過入股、融合等路徑,成為商業銀行(農業銀行等)、農業發展銀行、農信社、農村金融合作組織、小額貸款機構、郵政儲蓄、村鎮銀行和社區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有益補充。

民間借貸市場完成轉型的根本和前提是發展多層次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保障資金供給和合理配置。在城鄉金融服務“一元化”趨勢的大背景下,轉型的過渡路徑應堅持“疏”、“堵”、“融”的三位一體:

“疏”是指拓寬民間資本參股正規金融機構的渠道。在大型金融機構組建時,可以考慮放寬對參股對象的限制,吸收部分民間資本。同時,積極發展規范的直接融資市場,減少中小企業對民間借貸市場的需求。

這里的“堵”不是簡單的通過限制準入、關停并轉等行政途徑控制其發展,畢竟,民間借貸市場目前對正規金融體系起著不可或缺的補充和完善作用。這種自下而上的發展形態一定有其存在的基礎(家庭聯產承包制便得益于農民的這種創造力)。“堵”是指對潛在風險較大、 影響農村正常金融秩序的民間借貸行為,如以洗錢、非法集資、炒房、炒股等為目的的借貸活動。

“融”是過渡路徑中最重要的形式。規模較大、管理規范的民間借貸機構可逐漸向正規的地方小型金融機構轉型;適當降低準入門檻后,部分中介機構還可入股由商業銀行、 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發起設立的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總之,將民間借貸“灰市場”這種中間形態逐步正規化,“融”入農村當地的金融服務體系。

四、轉型效應分析

轉型中的民間借貸市場將逐步成為地位合法、地域化(在金融服務仍相對滯后的農村地區, 補充“三農”資金)、小額化和短期化、補充性的地方小型金融機構。 農村地區的民間借貸市場轉型將產生的積極效應如下:

1. 對民間借貸“灰市場”采取漸進式轉型,一方面可有效彌補農村地區的資金缺口, 另一方面也可以為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的改制、轉軌,以及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完善創造條件。

2. 通過合法化途徑將民間借貸“灰市場”納入正規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可有效抑制“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機構的生存空間,也可使潛在的高利貸、非法集資、非法攬存、借貸糾紛等問題有法可依。

3. 通過吸納、融合等路徑將民間借貸市場“融”入當地金融服務體系,可有效監管資金的流量和流向,有利于引導資金用于支持當地的新農村建設。

4. “疏”和“融”的轉軌過程中,還可通過形成同業間的良性競爭,有效激勵現階段具有壟斷地位的農業銀行、農信社等農村金融機構發展模式、服務理念等方面的改善。

5. 通過轉型,民間借貸機構還可發揮地域性、靈活性等特點,有效滿足農信社等金融機構遺漏的服務目標人群的信貸要求。如農戶受期限、金額、抵押物等限制而出現的資金缺口, 就可由民間借貸市場來補充。

6. 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和規范,可逐步掌握當地各借款人的信用記錄, 為建立農村地區信用體系提供信息基礎。

參考文獻:

[1]樊綱. 灰市場理論[J]. 經濟研究,1988(9).

[2]雷和平,嚴李鎖,郭明輝.延安民間融資走向專業化[N]. 金融時報,2007-06-25.

[3]王長德. 民間借貸亟待規范化管理[N]. 金融時報,2007-11-22.

篇4

檢察機關認定虐待行為

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認定:被告人吳某在2003年8月14日晚8時許值班時,接到被監管人員魯某報告,11拘室被監管人員梁某在拘室內滋事,將電燈泡打碎。吳某等打開11拘室房門,梁某走到走廊后,吳某先打了梁某一個“脖溜子”,并踹了梁某兩腳,隨后示意被監管人員魯某對梁某進行毆打,魯某在13拘室當著吳某的面毆打梁某五六分鐘。

其后,吳某又命令其他被監管人員將梁某抬回11拘室,梁某拿起一個牙膏皮對吳某說:你挺個大肚子,我給你放氣。說著照吳某的肚子劃了一下,魯某一腳將梁某踹蹲下,將牙膏皮搶下,又踹了梁某兩腳,把梁某拽了起來,隨即吳某用右手打了梁某兩個“嘴巴子”,照其小腹踹了一腳。吳某經請示后,將梁某加戴械具,并派被監管人員廖某、王某看管。

當晚10時許,在梁某雙手“背銬”的情況下,被告人吳某又命令廖某、王某用棉被將梁某裹卷起來,使梁某滿身是汗、棉被濕透,約1小時后,廖某、王某將棉被打開,蓋在梁某身上,直到15日7時許。而被告人吳某離開11拘室后,直到次日上午交班,再也沒有查看梁某的情況。

2003年8月17日凌晨4時許,梁某發生抽搐、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經法醫鑒定,梁某死于循環衰竭。

各執一詞等待法院判決

篇5

(一)“溫州模式”的困境 改革開放以來,溫州的民營經濟發展迅速,逐步形成聞名全國的“溫州模式”。這一模式是指在我國浙江省東南地區(以溫州為代表)通過眾多的、規模小的、技術含量低的家庭工業和專業化市場方式發展起來的非農產業。“溫州模式”下發展起來的中小企業在推動溫州和江浙地區乃至整個國家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中小企業從正規的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比較困難,因此,民間借貸就承擔起為廣大中小企業融資的任務,伴隨著中小企業的發展而壯大。在此背景下,溫州形成了二元金融結構,即以銀行為主的正規金融機構與民間金融市場并存。

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進而波及全球金融和經濟。國際市場需求驟減,國內出口受到抑制,江浙一帶的出口導向型企業受到巨大打擊。其次,由于美國金融危機,美元貶值,人民幣迅速升值,這對出口導向型的中小企業無疑是雪上加霜。再次,原材料價格上漲,用工成本上升,又成為困擾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2011年,為了抑制國內快速的通貨膨脹,貨幣政策不斷緊縮,溫州中小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基本貸不到款,融資難問題更加突出。一方面,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另一方面,作為民營經濟重鎮,溫州雖然積攢著大量的民間資本,但面臨的卻是非常有限的投資渠道。實體經濟利潤率低,房地產行業受到國家政策影響,房價上漲幅度變慢,通過炒房來增值的渠道受阻。在這樣的背景下,民間資本無處可去,只能進入民間金融市場。盡管民間借貸的利率高,但中小企業為了解決融資難題,不得不以此來保證資金鏈不斷裂。

(二)溫州民間借貸危機 溫州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和大量的民間游資,推動民間借貸的巨大發展。溫州陷入“全民炒錢”的瘋狂之中,類似于“炒房”,溫州此次的民間借貸危機很大程度上也是“炒作”的結果。民間借貸分為三個部分:放款人、擔保公司(擔保人)和借款人。其中,擔保公司起著中介的作用,擔保公司將人們手中的閑散資金集中起來,然后給借款人。資金從放款人到借款人手中要經過層層加價,價差甚至達到一倍。同時,由于缺乏規范,放款人、借款人都有可能成為擔保人,這樣一張密密麻麻的“放款—借款”網就在溫州地區形成。資金每轉手一次,利息都會加價,最終由對資金有迫切需求的實體公司承擔。迫于經營的壓力,中小企業不得不從民間獲取資金,但高額企的利息又遠遠超出了企業的承擔能力,中小企業借高利貸無疑是飲鴆止渴。溫州企業由于高利的民間借貸而破產的情況在2011年非常嚴重,到期還不上貸款,企業經營者只能“出逃”。

二、溫州民間借貸市場的現狀

(一)溫州民間借貸規模 整體上,溫州民間借貸市場處在不斷的擴張之中。2001年末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通過大規模的調查,估計當時溫州民間借貸的規模在300—350億;到2003年,民間借貸的規模達到380億左右;2009年末,溫州民間借貸的規模大致為750億;2011年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了《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報告中估計民間借貸的市場規模為1100億,占同期銀行貸款額的20%。從2001年至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規模增加了3.2倍,由此可見,民間借貸的發展比較迅速。民間借貸既用于生產經營、投資、消費等長期用途,也用于短期的墊資、拆解周轉。2011年“炒錢”規模擴大,民間資金拆解的鏈條延長,資金轉手的層數增多,“空轉”而沒有進入實體經濟的民間資金增加。民間借貸的資金則主要來源于民營企業和個人儲蓄,也有一部分資金來源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通過個人貸款的方式進入民間借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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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2

保山市地處我國邊陲的云南省,轄區有4縣1區。目前,保山的民間借貸表現形式主要是城鄉居民、個體私營企業主之間用自有閑置資金進行有償的相互借貸行為。即相互熟悉、信任的借貸雙方直接見面,約定借款金額、期限、利息,由口頭約定、或打個借條,用于個人之間,主要是親友之間臨時性資金周轉調劑。該地區民間借貸的規模和范圍隨著經濟的發展也越來越大,在隆陽區的城鄉結合部尤為突出。保山地區的民間借貸與銀行的金融業務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我們將從三個方面進行兩者的對比分析。

一、民間借貸市場分析

(一)民間借貸的存在條件

(1)特殊的地理位置。保山市地處云南省西部,其西北,正南方同緬甸交界,保山市地形以山區為主。根據保山市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全市常住人口250.65萬人,其中城鎮居住人口占22.82%,鄉村居住人口占77.18%。這么龐大的農村人口數是當地民間借貸存在的條件之一。(2)經濟發展的促使。自西部大開發以來,保山市的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各產業均呈現良好的發展趨勢。經濟的發展也帶動了人們對利益的追求,以前僅滿足于溫飽,而現在人們也開始注重精神層面的享受。(3)民間借貸歷史悠久。該地區的民間借貸主要起源于古時候的“集米,集蛋”。“集米,集蛋”就是幾戶村民之間因米不夠吃,而組成的每月進行有償提供大米的活動。隨后發展成為為孕婦坐月子時有償提供雞蛋。這樣的形式延續至今,形成了該地區具有特殊形式的民間借貸。

(二)銀行對民間借貸的態度

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一直以來保山地區各大銀行極力向市民宣傳非法集資的弊端,讓市民了解非法集資存在的潛在危機,試圖減少參與民間借貸的人數,但是銀行心有余而力不足,因為現時的民間借貸正處于灰色地帶,并沒有正規的法律文件對其保護或制約,所以各大銀行對民間借貸的抵制能力有限。基于上述分析,銀行對民間借貸持有反對態度。但他們除了大力宣傳反對非法集資以外,并沒有采取什么確切的行動對民間借貸進行正面阻止與反對。

二、銀行與民間借貸利率對比分析

(一)民間借貸利率分析

民間借貸的金額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之間。其利率介于銀行與高利貸之間,具體的利率由組織者和參與者共同協商確定。在調查中,我們隨機發出去230張問卷,收回221張,無效問卷10張。而在這有效問卷中,參與民間借貸的有105張。即當地近50%的人參與了民間借貸,這50%的人均分布在保山市隆陽區周邊農村。從數據上看,相當于隆陽區有將近50%的家庭參與其中。那么龐大的一個人群,可見民間借貸給人們帶來的利益不可小覷!

(二)兩者間的利率對比分析

下面我們將民間借貸利率與當地各大銀行的利率進行對比。由于該地區民間借貸每一輪的期限為3至5年,因此我們取各大銀行定期存款中的3年期零存整取的存款利率為比較對象之一,取各大銀行中長期貸款中3至5年期貸款利率為比較對象之二。而我國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行銀行、交通銀行、農業銀行的存款年利率均是2.90%;貸款年利率均為6.15%(注:其數據來自于2012年7月更新)。根據以上各大銀行利率顯示及調查數據分析,我們用一個例子進行銀行與民間借貸獲益對比分析:某組織者組織一組民間借貸,金額為500元每戶每月,周期為三年,共36人參與,每個月輪番提供一次資金,利率為15%。

1.民間借貸模式

保山市民間借貸的模式可用表1的形式展示。

表1:民間借貸流程

單位:元

注:部分計算公式

R=y(1+x)(n-1)+y(N-n),E=y(n-1)+y(1+x)(N-n)

P=R-E=xy(2n-N-1)

(x:利率,y:單位本金,n:第n個接手錢的人,N:總參與人數,其中結果正負號表示盈利或虧損)

根據表1知在民間借貸中第一個接管人的損失最大,以此逐漸遞減至第個人時開始獲益,直至最后一位為獲益最多者。

2.銀行借貸模式

(1)以民間借貸中前個人為貸款對象分析。若向銀行貸款17500元,3年付清,按分期償還中的等額本息形式計算。則在此情況下與銀行的損益比較為:

表2:貸款利潤比較

單位:元

上表中銀行每月需還金額,及等額本息的公式為:〔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年利率÷12)

(2)以民間借貸中第個人至最后一人為存款對象分析,每月定時向銀行存款500元,定期3年。即銀行的零存整取。則在此情況下與各大銀行的損益比較為:

表3:存款利潤比較

單位:元

(上表中各銀行的利息=月存金額*累計月積數*月利率。其中累計月積數=(存入次數+1)÷2×存入次數)

3.對比分析

由此可見銀行貸款模式與存款模式中利息基本為一個定值,隨著銀行存款利率的調整,波動不會太大。銀行貸款模式的客戶與民間借貸模式的虧損者相對應,在第位參與者之前皆虧損,虧損金額由高到低。而銀行存款模式的客戶與民間借貸模式中的獲利者相對應,從第位參與者開始獲利,金額由低到高,兩者都呈現層次性,可供參與者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參與順序,參與順序不一,損失與獲利不一。

三、民間借貸市場對銀行金融市場的影響

(一)促進作用。(1)增加銀行存款。從銀行利益看,過多的人參與民間借貸的確影響了它的正常發展,但從另一個角度看,保山地區民間借貸也為當地銀行吸引了更多儲蓄者。(2)保山地區民間借貸促進銀行管理的改革與完善。

(二)制約作用。(1)借貸程序的比較。銀行借貸程序較為復雜,首先要向該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待銀行受理后,對抵押房產價值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值核定貸款金額;簽訂借款合同等材料;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事宜;待一切資料、工作合理后銀行才放貸。相比而言,保山地區民間借貸的借貸程序簡單,操作靈活,方便快捷,給急需用錢的人們帶來了很大方便。(2)保山地區民間借貸影響了當地銀行的正常資金流動。保山地區民間借貸在農村發展較為良好,參與者將自己的大部分收入用于民間借貸,這影響了銀行的金融業務。還有一些城市居民在借貸過程中,為了避免銀行借貸程序的復雜,他們通過間接關系參與民間借貸,也影響了農村信用社等銀行解決農業和個體工商業的正常資金流動。

四、結語

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民間借貸同樣既有利也有弊。通過本文的分析可見:民間借貸合法化、規范化,有利于保山地區的民間借貸與當地銀行共同發展,相互促進,有利于保山地區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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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利率之現行規定關于民間借貸

利率問題,目前我國限制為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4 倍。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為《借貸案件審理意見》) 第 6 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自此4 倍利率成為民事、刑事司法判斷中的標尺。1999 年出臺的《合同法》借貸合同部分并未對民間借貸的利率重新規定,僅在該法第211 條的第2 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以此進一步強化4 倍利率。

4 倍利率產生有其背景。之后,國家的投資和貸款不能滿足農村經濟改革所需的資金,于是民間的自由借貸便開始盛行,由此產生的突出問題是農村自由借貸利率偏高,一般為月息二、三分, 也有高達八、九分,甚至一角, 超過了國家銀行貸款利率的好幾倍,甚至十幾倍。上個世紀90 年代我國金融業出現了單位或個人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亂辦金融業務的金融三亂現象,為維護金融秩序,打擊違法民間借貸,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借貸案件審理意見》,對民間借貸予以詳細規定,4 倍利率就在其中,并一直延續至今。

(二)民間借貸利率現行規定的不足

1.4 倍利率是一刀切的管制模式。一刀切的規制模式難以滿足我國各地區借貸現狀。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社會閑置資金、地區資金需求量以及民間金融發達程度有關。人民銀行溫州市支行課題組通過對溫州地區民間借貸的監控發現,就溫州是來看,正規金融機構多、金融生態環境好、產業集聚度高的區域,由于當地民間資金雄厚,供求關系相對平衡,因此借貸利率相對較低; 西部山區以及一些欠發達地區,民間資本實力較弱,產業聚集度較低,在較小規模的借貸環境下借貸利率就相對高于對于產業發達地區。就全國而言,2013 年廣東、江蘇、山東GDP 總量均在50000 億以上,而海南、寧夏、青海、西藏卻不足5000 億,地區經濟發展程度、民間資本狀況相差極大,因而4 倍利率這一管控范圍能否適應全國不同地區的利率需求是值得商榷的。此外,一些高風險、期限短的借貸項目的風險成本較高,利率略高于國家管控也是情理之中,若一概認定為非法則會打擊民間借貸的活躍性,甚至會逼迫民間借貸轉入更加隱蔽的地下交易,屆時的管制將更加困難。不可否認的是,一刀切的司法模式對于當時國家利率調控和提高司法效率有一定的意義,但是此種僵硬的模式對于地區經濟發展極度不平衡的我國的現狀來說卻是不合理的。

2. 我國法律未給利率上限以強力保護。《借貸案件審理意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要受4 倍利率限制,并規定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除《合同法》第211 條第2 款對4 倍利率進行簡單回應之外再無其他法律對此進行規定。僅僅不予保護對高利借貸幾乎沒有威懾,現實生活中出貸方總是以收取高額手續費、不寫明利息、預先扣息(砍頭息)、通過虛假訴訟強制轉移財產所有權等一系列安排,以排除法律介入。有學者認為,民法視域下的民間借貸應當貫徹意思自治,充分發揮市場作用,讓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利率。筆者對此不予贊同,從民間借貸對社會、經濟的影響以及國內外的借貸危機來看,高利借貸是能夠威脅國家經濟安全、社會秩序和道德風尚的資本活動,如此,缺乏國家調控的借貸難以確保社會的和諧穩定。世界上其他國家或地區,如美國、香港等已經將高利借貸納入了刑罰處罰的范疇,相比之下,我國僅在《刑法》中規定了不存在針對性的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低廉的違法成本使借貸者為了高額利潤,敢于突破法律的既有規定。

二、民間借貸利率規制路徑之學說及其批駁

(一)民間借貸利率之市場決定論 利率之市場決定論是指民間借貸利率不需要固定利率予以規制,利率之高低應當充分發揮市場的自主性,由市場決定。中國人民銀行于2004 年出臺的《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解除了城鄉信用社外的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限,繼而就有學者主張,在正規金融機構利率市場化的同時民間借貸利率也應當市場化。

筆者不贊同市場決定論的觀點,理由如下:第一,借貸利率的市場化不利于國家經濟的穩定。美國在20 世紀中后期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了對金融的監管,特拉華州、南達科他州等部分地區便趁勢取消利率的限制,盡管美國政府隨后出臺了《反犯罪組織侵蝕合法組織法》以約束高利借貸,但是利率市場化仍在美國次貸危機的誘因中占據重要地位,特別是可調整利率抵押貸款,已經受到美國學術界、監管部門、立法機構及消費者保護團體的質疑和批評。第二,市場具有逐利性、盲目性的特點。我國有數額驚人的民間資本,在利率管制下的今天尚且有眾多的借貸崩盤,若有市場決定便會如脫韁的野馬,環環借貸的鏈條一旦出現危機,將會對社會經濟、治安穩定造成巨大創傷。第三,民間貸借是刻有地域性烙印的借貸方式。這種地域的封閉性往往會使當地一個或者幾個借貸集團操控整個地區的利率變化,借款人對資金需求的緊迫性會迫使其不得不接受高昂的利息,加之一些民間借貸通常會伴隨著暴力勢力的擁簇,這些隱形的不平等會使民間借貸與公平正義相差更遠。將民間借貸與商業銀行在利率市場化方面相提并論更是不妥,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要接受中央銀行、銀監會等國家機關的監督,并且商業銀行管理的正規化、業務的精細化、對金融風險的敏感度是從事民間借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法比擬的。

(二)民間借貸之個案判斷論個案判斷主要是指國家不事前公布借貸利率,借貸雙方的借貸行為是否為高利借貸由法院決定。采取此種方法的國家主要有德國、英國、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地區。《德國民法典》第138 條第1 款規定違背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無效 第2 款規定特別是當法律行為系趁另一方處于困窘情境、缺乏經驗、欠缺判斷力或意志薄弱,使其為自己或第三人的給付作出有財產上的利益的約定或者擔保,而其產生的利益與給付顯然不對稱,該法律行為無效。 英國《消費者信貸法》規定了高利貸交易,該法第137140 條規定高利貸協議是指總體上價款過高或者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的協議,并規定債務人可隨時要求法院對高利貸交易進行審查。英國《破產法》規定了自然人、法人在破產程序中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其破產前3 年內所進行的高利貸交易。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第2332 條規定:在金錢借貸的情形,如一方當事人遭受顯失公平的待遇,法院在權衡風險及全部情節后,可以宣告合同無效,裁定削減產生于合同的債務,或按它決定的方式修改履行債務的期限和條件。

毋庸置疑,此種路徑下借款方的利益在理想的狀態下可以及時、甚至是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但是在現階段的我國卻沒有生存空間,原因在于: 其一,法的正義要求法律規則必須具備明確性,個案判斷多體現的公平正義、公序良俗在我國是法的基本原則,缺乏法律規則、語言、文字的明確性,因而具有不同的教育背景、生活經歷的法官并不能就此達成一致,這會導致在實踐中司法不一。其二,有資料顯示,2013 年1 月至4 月,全國新收借款類案件461865 件,占合同類案件的34.46%,約占民商類案件的17%,全國接收的一審案件為1421.7 萬件。我國各級法院案件眾多,部分地區司法資源嚴重匱乏,而大多民間借貸案件極其復雜,若依此路徑對民間借貸予以規制,不僅會堵塞借貸糾紛的解決渠道,而且會加大各級法院的審判壓力,難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其三,民間借貸往往有經濟強勢的一方,盡管近些年來司法環境相對較好,但我國仍然不具備支撐法官自由裁量的外部約束條件,權力與腐敗總是有一定的聯系,通常出貸方相對于借貸方來說往往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廣闊的人脈,在這種雙方地位失衡的狀況下,難以保證司法人員都能剛正不阿。

三、民間借貸利率規制之應然選擇

完全市場化的利率和個案判斷的利率均有其弊端,客觀化的市場利率可能是最好的選擇。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應采取軟上限與硬上限相結合的利率規制模式。所謂軟上限是指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借貸雙方就利率約定可突破之利率上限。所謂硬上限則是指任何約定超過此利率之規定的均無效的利率上限。軟上限和硬上限的典型代表是我國香港地區,香港地區的《放貸人條例》第24 條所規定:任何人(不論是否為放貸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此外,第 25 條規定: 關于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于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如其所訂的實際利率超于年息48%,則為本條施行,但憑該事實即可推定該宗交易屬于敲詐性。第24、25 條中的年息48%就是軟上限,年息60%就是硬上限。

(一) 軟硬上限相結合之優勢 軟硬上限相結合就是國家在規制民間借貸利率中也設定軟上限與硬上限。在此,軟上限可認為推定性質的規范,硬上限為強制性規范,沒有可能推翻。這一規制模式的主要優勢在于: 第一,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在軟上限范圍內當事人雙方可就資金用途、借用時間、有無抵押等重要事項依據市場行情或者雙方的意思達成協議。第二,嚴格不失人性。軟上限是在民間借貸中出現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時可以突破軟上限之規定,以期實現實質公平,體現法之人性 硬上限則為民間借貸之紅線,絕不允許在任何情況下予以突破,否則將受到懲罰,既照顧到了市場交易的自由,又防止金融秩序的混亂。第三,可充分考慮我國民間借貸之地區差異。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這一客觀情況表明地區之間資金需求與社會閑置資金之數量的不同,采取軟硬上限的模式可以依據地區經濟狀況拓寬或壓縮地區民間借貸利率浮動空間,有利于民間資金的合理流動。第四,提高司法效率,預防司法腐敗。公知的軟硬上限是構建約束法官自由裁量的外在機制,在法規范圍內法官可公正司法,行為人也可以預見其行為的法律效果,減少可避免的借貸糾紛,節省司法資源。

(二) 軟硬上限相結合之具體化

1. 維持4 倍利率作為軟上限。現階段,4倍利率是否合理問題一直存在爭論,筆者認為4倍利率本身較為為合理,理由是: 首先,4 倍利率總體來說不是過低利率。總的來看,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借貸利率上限介于12%30%之間,呈現一定的差異性,總體在20%上下浮動,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民間借貸利率并不低。其次,4倍利率已被社會廣為接受。實務中的借貸利率一般都在4 倍利率限度之內,在民間借貸十分活躍的溫州地區,2003 至2010 年民間借貸利率也一直維持在1317%, 2011 年前6 個月的利率盡管達到24%,但也基本在4 倍以內,只有極少情況達到50%,鄂爾多斯等地的情況亦是如此。最后,過高的利率有引導全民借貸之嫌。民間借貸陽光化是必然的發展趨勢,在民間借貸合法的同時,本已遠高出銀行存款利息的民間借貸必將引起民間資本大量流動至借貸市場,民間借貸的現狀是資本實際用于實體經濟生產不到50%,存在大量資金的空轉現象,擊鼓傳花式的資金鏈條極不穩定,一旦某個環節遭到破壞,不僅對地區經濟是嚴重打擊,更對社會的穩定造成重大隱患。

軟上限在何種情形下適用,在制度建設中應當著重考慮。為防止軟上限虛設,應對軟上限的突破采取較為寬泛的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立法技術,例如一些用期短、風險高、借貸人信用差等情形需予以列舉明示。針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可依據概括規定依法享有突破軟上限的權利,但其突破應當有一套嚴格的批準、審核和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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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哈爾濱市農村民間借貸現狀

1.1哈爾濱市農村民間借貸結構及行為模式

農村民間借貸的主體十分復雜,以主體為標準進行劃分,農村民間借貸可以分為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包括法人企業與非法人企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借貸。在農村民間借貸中,生產性借貸主要用于投資大棚蔬菜瓜果、養殖奶牛、承包土地、購買農機具等;生活性借貸主要用于看病就醫、子女上大學、婚喪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農村民間借貸的行為模式主要有三種類型:一種是口頭約定型,另一種是簡單借據型。

1.2分析哈爾濱市農村民間借貸現狀

說到民間借貸,很多農民都用了“痛快”這個詞,因為有人情成分在里面,在計息時間的計算上也較為靈活,很多農民都極為看中這一點。據了解,雖然與信用社貸款之間有明顯的利息差,但信用社還款時間要求嚴格,一旦逾期不還就會產生高額滯納金,這經常影響到農民掌握自己的賣糧時機。根據相關數據,我們得出以下結論:哈市中小企業民間借貸34.29億元,約占民間借貸總額的63.5%,城鄉居民約占36.5%;城市居民參與民間借貸的比例略高于農村居民;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參與農村民間借貸的比例遠高于經濟相對落后的農村地區。

2. 哈爾濱市農村民間借貸風險問題分析

2.1農村民間借貸趨利性極易導致經濟結構性風險

農村民間借貸具有不確定性,使得地方政府對本地資本市場供求狀況和資金投向難以把握,使農村民間借貸往往集中于熱點農產品行業。微觀經濟實體投資的非理性極易導致熱點行業內部企業林立,難以形成適度競爭和合理聯合,導致行業生產規模過剩,造成社會整體投資邊際效益下降,當社會投資邊際效益為負時,農村民間借貸的風險就會加大。

2.2農村民間借貸對國家宏觀調控的風險

農村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國家的貨幣政策執行力度,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效果。農村民間借貸的運作必然會導致一部分資金從正規借貸中分流出來,形成農業個體制外的借貸市場,如果不加以監控,任其發展,則會對正規借貸形成巨大沖擊。因為一國借貸資金的總量應該等于正規借貸和民間借貸之和,借貸資金的配置在兩者之間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如果大量的資金發生在正規借貸之外,就會造成資金體外循環,干擾正規金融的運行,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國家貨幣宏觀調控干擾的風險。

2.3哈爾濱市部分農村民間借貸渠道操作不夠規范帶來潛在風險。

目前各大銀行對農村企業或個人的信貸管理較為嚴格,而哈爾濱市農村民間融資部分渠道操作不夠規范,無需提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甚至有些親友之間還沒有出具借款憑證。調查結果顯示:64%的農村民間借貸合同簡易甚至是口頭協議,67%的農民在春耕借貸中幾乎不用付出抵押物或押金即可進行民間借貸。這樣的狀況讓我們感受到農村信貸簡易不規范操作和較高利息背后的潛在風險。

2.4放貸主體合法性風險。

在哈爾濱農村民間放貸主體中,20%的農村借貸主體沒有正規固定的門面或合法的手續,部分農村借貸甚至是家庭剩余財富投資的個人行為,或是農村典當類地下錢莊的游擊經營。按照商務部、公安部《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典當行不能從事存、貸款業務,也不能經營農村民間借貸。針對一些其他農村機構,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私自放貸,得不到法律保護,從而產生一定的潛在風險。

3. 防范和化解哈爾濱市農村民間借貸風險問題的針對性建議

3.1針對防范農村民間借貸經濟結構性風險問題的建議

哈爾濱市農村經濟發展是多元化的,個人、家庭、合作社、承包、中外合資等多種農業模式共同發展。因此,必須加強產業引導,優化哈爾濱農村民間投資結構,嚴禁民間資本投向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影響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業;鼓勵中小農村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加大對農業產業化資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互惠互利的合作機制,引導哈爾濱市農村民間借貸健康穩定的發展。

3.2針對防范農村民間借貸導致國家宏觀調控風險問題的建議

哈爾濱市是黑龍江省宏觀經濟調控的中心城市,城市政策貫徹較快,政治資源豐富。因此,必須加快立法進程,營造農村民間借貸規范發展的法律環境放松金融管制,積極倡導金融市場的有序競爭。在新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中,哈爾濱市應充分重視和肯定民間信用的存在,鼓勵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哈爾濱市農村民間借貸通過有關部門調控后的專業化引導將會盡量避免對宏觀經濟調控的風險。

3.3針對防范哈爾濱市農村民間借貸渠道操作不規范風險問題的建議

哈爾濱地區農業發展較慢,基礎農業的季節性依賴嚴重,政府相關部門應針對哈爾濱市農業的基本情況進行考察。借鑒國外農業金融市場經濟成熟的做法,加快出臺《哈爾濱市農村民間借貸法》、《哈爾濱市放貸人管理條例》等,給農村民間借貸以合法地位。只有努力規范哈爾濱市農村民間借貸的渠道,才能更好的防范操作風險,保證市場的健康穩定。

3.4針對防范放貸主體合法性風險問題的建議

針對房貸主體采取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強化農村民間借貸行為約束。在農村民間借貸資金來源主體上,哈爾濱市應加強對農村民間借貸資金來源合規性審查,不允許非法所得和借入資金形成農村民間借貸資本。同時,加快建立哈爾濱市農村民間貸款組織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對有問題的農村民間貸款組織,可以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進行收購或兼并,或依法行政關閉或撤銷;對發現的非法金融活動,應及時堅決打擊和取締,使農村民間貸款組織形成良性的市場進入與退出機制。這樣才能更好地防范哈爾濱市農村借貸主體的合法性風險。

大學生科創基金項目編號:(2011093)

參考文獻:

[1] 黃向紅;完善法律制度、規范農村民間借貸軟環境[J];改革與理論;2002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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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引言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它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本質上屬于直接的融資形式。自從2003年以來,我國逐漸放開了對民間小額信貸的限制,并且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此后我國民間借貸市場得以迅速發展。有民間資本“晴雨表”之稱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極為活躍,據公開資料顯示,目前為止溫州民間資本的總規模約為6000億,參與民間借貸的約有1100億,其中只有35%的資金投向實體經濟,其他的則投向了房地產、民間中介、社會主體等,以上約各占20%。目前溫州民間借貸市場處于階段性活躍時期,民間借貸利率也處于階段性高位,年綜合利率水平為24.4%,最高年利率超過40%。如此規模的民間借貸以及如此之廣的范圍,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

二、溫州民間借貸市場產生的根本原因

民間借貸市場是我國經濟迅速發展對金融的需求與落后的金融體制不能滿足其需求之矛盾的必然產物。

(1)民間資本的需求。改革開放以來,溫州經濟飛速發展,特別是民營經濟創造了發展之神話,為世人所公認,被稱為“溫州模式”,可以說溫州是中國民營經濟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但是溫州經濟發達的背后卻是較低的產業層次――以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為主。這一類型的產業在勞動力成本比較低的時期能凸顯其優勢,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收入水平的不斷增加,勞動力成本的不斷上升,這一產業就會慢慢喪失其優勢。特別是近幾年我國勞動力成本上升很快,這些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經營越來越困難,需要大量的資金才能維持其生產。即使一些企業進行了轉型升級,然轉型升級亦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我國目前企業獲取資金的主要途徑是銀行貸款,但從銀行貸款并不容易,特別是中小企業若從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獲取貸款更是難上加難,這就迫使企業另尋他徑,催生出了對民間資金的需求。

(2)民間資本的供給。有需求就有供給。溫州這些年來經濟發展非常迅速,人們的收入增加很大,許多居民也包括一些企業手中有了不少余錢。但是我國的金融市場不發達,金融產品單一,而銀行里利率又非常低,大量閑散資金找不到出路。一方面對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另一方面大量余錢無處可投,而銀行作為金融中介機構又沒有發揮好資金融通作用,自然而然民間借貸市場出現了。而溫州民間借貸市場之所以特別發達則是溫州的特殊經濟模式的在特殊時期的特殊體現。

三、民間借貸市場的利與弊

民間借貸就像一把雙刃劍,既有其有利的一面,亦有其不利的一面,只有積極引導其有利的方面,防范并遏制其不利的方面,才能更好發揮其對經濟的促進作用。

(1)民間借貸市場的有利方面。民間借貸市場的存在對經濟發展最大的好處莫過于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長久以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直都是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我國的金融體制是以銀行為主導的間接融資模式,銀行對貸款的條件要求比較苛刻,只有規模較大信譽良好大型企業才容易獲取銀行貸款。而大量的中小企業,由于規模較小,可抵押資產不多,則很難獲取銀行的貸款。而這些企業對資金有著較高的需求,因此融資難就成為制約著這些企業發展的最大問題。同銀行貸款不一樣的是,民間資本借貸門檻低且程序靈活簡便,深受中小企業的歡迎。因此大量的民間資本通過民間借貸市場流入中小企業緩解了中小企業對資金的需求。

(2)民間借貸市場的不利方面。民間借貸固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其不利的方面更不能忽視。我國關于民間金融相關法律法規非常缺乏,民間借貸市場極不規范,再加上民間借貸本身就具有很強的隱秘性,對其監管難度很大,而民間資本過分的追求收益,忽視風險,這些風險積累到一定得成程度,一旦政策或經濟環境發生變化必然會爆發出來,對經濟社會產生不利的影響,甚至會引發經濟社會危機,本次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就是很好的例證。

四、政策建議

溫州的民間借貸已經生存了許多年,對于民間借貸不能打壓,應引導其向積極的方面發展。應該著眼長遠,從本質原因入手,采取根本性措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些措施包括:

(1)改革落后的金融體制。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良好的金融市場會對經濟發展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而落后的金融體制則會阻礙經濟的發展。因此,政府應以此次危機為契機,盡快改革落后的金融體制,在可控的范圍內進一步放開金融市場,加快實現利率市場化,積極引導民間資本流入到正常的途徑上來,這才是根本之道。

(2)加強法制建設。民間借貸市場的不規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范,許多借貸方式和借貸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難以界定,這就會使一部分人鋌而走險,為危機的發生埋下了伏筆。因此,要加要加緊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求從法律和制度層面來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3)加強政府監管。民間借貸的模式多種多樣,有的借貸方式非常隱秘,許多資金都游離于監管之外,而且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單靠一兩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所以對于民間資本的監管,現有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發揮各自優勢,必要時可以考慮成立一個聯合監管部門專門行使民間借貸市場監管職能,這樣才能更加有效的監管民間借貸市場。

參考文獻

[1]嘉思瑤,宋若峰.中小企業民間融資行為探討[J].金融理論與政策,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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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法律制度不完善

1. 缺乏民間借貸專項法律規范。由于我國金融市場不完善等原因,金融法律主要以正規金融機構為對象,沒有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民間借貸立法層次低,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對我國民間借貸作出全面規范引導,無法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 民間借貸立法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等法律規范中,沒有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定義、主體、范圍和法律地位。

2. 民間借貸立法協調性差。由于“ 宜粗不宜細” 的立法指導思想、政出多門、立法技術欠缺等原因, 法律之間缺乏協調性、統一性和邏輯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第13條 規定了國家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公民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包括借貸的自由貨幣資金及獲取的相應利益。但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②、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對民間借貸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由于法律制度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不同司法機關會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產生相悖的結論,不利于我國民間借貸的規范發展。

3. 民間借貸立法長期滯后。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范主要散見于民法領域,民間借貸立法長期落后于民間金融發展的需要。轟動全國的吳英案更是折射出我國民間借貸法規滯后的問題,并引發了如下疑問:民間借貸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是否受到了全面保護?民間借貸有無合法性邊界,其合法與非法的邊界究竟在哪里?盡管《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老36條)的推出,使非公有資本開始獲許進入金融服務業,民間借貸的重要作用被重新認可。《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新36條)實施后,國家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的鼓勵和引導力度進一步加大。但是由于立法思想、立法技術等因素,民間借貸法律規范呈現操作性不強、判斷標準模糊的特點,導致民間借貸主體的利益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

(二)民間借貸與民間非法融資行為界限模糊

1. 關于我國民間融資的立法。雖然《刑法》第176條③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92條④規定了非法集資罪,但是并沒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進行明確的界定。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權罪,非法經營罪以及虛假廣告罪等犯罪行為的認定作出了規定,回應了如何劃清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如何應對層出不窮的非法集資手法以及非法集資活動涉及的虛假廣告者到底要承擔什么責任等社會熱點難點問題。

2. 民間借貸與民間融資非法行為界限不明確。我國沒有明確規定民間借貸與非法經營、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間的界限,對非法民間借貸的認定和利率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對大規模生產性借貸的法律地位、不同借貸關系的法律責任是否區分、有償借貸和無償借貸的出借人是否應承擔同樣的義務、 民事借貸和商事借貸的區別、出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等問題,法律法規均未予以明確。由于民間借貸交易隱蔽、監管缺位等原因,非法集資、洗錢活動屢屢出現在民間借貸市場,尤其是高利貸對社會的影響與日劇增。

(三)民間借貸監管機制不健全

1. 民間借貸監管主體不明確。由于我國金融業采取“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監管部門。民間借貸監管主體到底是誰,目前很不明確,需要落實。中央政府已經做了一些政策性安排,銀監會也進行了風險提示,但誰來牽頭實施,誰來具體落實方案,尚沒有明確。《民間借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民間借貸監管主體明確到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但是沒有明確規定國務院具體部門進行監管。監管主體長期不明確, 導致公眾對社會集資風險無法準確判斷, 使得社會集資以非法形式廣泛存在。

2. 民間借貸監管對象不明確。我國對于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抬會等非法民間金融一直采取嚴加控制和打擊的態度。但是基于對民間借貸認識的偏差,長期以來缺乏對民間借貸適當的監管,缺乏對抬會、私人錢莊、企業之間借貸監管的規定,尤其是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以外的職業放貸人、社會集資人等其他民間借貸主體缺乏監管。

3. 民間借貸利率規定不明確。利率變化反映了市場供求關系。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包括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民間借貸利率四倍上限的限定沒有理論和實踐的依據,沒有充分考慮不同地域的市場供求關系、經濟發展水平,難以合理引導社會資源的配置。

(四)缺乏民間融資市場退出機制

由于民間借貸市場不完善、法律規范不健全,我國沒有建立民間借貸援助、退出、清算等市場機制。當民間融資機構(包含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一方面放貸人債權得不到全面保障;另一方面當作為放貸人的個人資不抵債時,無法解決其市場退出問題產生金融風險,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 民間借貸市場機制不健全,導致民間融資無序退出,存在潛在的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嚴重影響著經濟金融的穩健發展。

二、規范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完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

1. 制定完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盡快制定《民間融資法》、《放貸條例》、《民間融資中介機構行業管理辦法》等法律規范,完善民間融資立法體系,提高相關法律規范的協調統一性。修訂《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相關條款,明確民間借貸的借貸主體、業務范圍、資金來源、利率稅收、風險防范等,賦予民間借貸合法地位,引導鼓勵民間借貸規范健康發展。

2. 制定民間借貸配套實施細則。制定出臺《民間借貸實施細則》等配套制度,明確民間借貸主體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反洗錢、現金管理、反假幣、金融統計等方面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要件,明晰與合法民間借貸行為的界限。

(二)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界限

一是從借貸目的看,民間借貸是基于生活需求、生產經營急需,非法集資是以非法占有、牟取暴利為目的。二是從借貸對象看,民間借貸有親戚朋友、熟人之間等特定范圍,非法集資針對不特定社會公眾。三是從表現形式看,民間借貸主要以貨幣形式償還, 非法集資以實物或者權利證券等形式返還。四是從資金來源看,民間借貸資金主要來源于放貸人自有資金,非法集資主要來源于國外熱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五是從責任性質看,民間借貸利率在同期銀行利率四倍以內受到法律保護,而非法集資利率規定不受法律保護。

(三)完善民間借貸市場機制

1. 健全民間借貸監管體制。建立以人民銀行為主導,行業監管、民間借貸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監管機制。人民銀行牽頭制定民間借貸監管指標等措施,明確民間借貸主體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反洗錢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構建統計監測指標體系,重點監測民間借貸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擔保形式、借款償還情況等。

2.完善民間借貸監管機制。健全民間融資監測、信息共享披露、監管協作機制,及時向社會公布民間借貸相關信息,合理引導民間借貸主體自主投資決策。加強事前監管機制建設,重點加強事前風險審慎防范,將風險消除在風險源頭。在民間貸款組織從業人員管理上,應重視資格審查,以確保民間貸款組織是由具備相當金融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的職業經理人在經營管理。 加強宏觀管理,為金融機構設置安全穩健和預防風險的指標體系,使民間借貸主體準確把握風險狀況,不斷提高民間借貸主體抵抗風險的能力。

3. 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積極推進民間借貸利率市場化,根據地域資金供求關系、經濟發展水平,優化民間閑置資金合理配置,推進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加快存貸利率市場化的同步推進,降低銀行存貸利差,使銀行開發更多非借貸中間業務,創造更多的金融服務產品。通過利率市場化,營造相對公平的金融市場環境,促進民間融資健康發展。

(四)建立民間借貸市場退出機制

1. 建立民間融資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修訂《破產法》,增加民間融資機構破產程序、清算程序等規定,建立健全包括民間融資機構援助、整改、破產、清算、退出等科學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保證民間融資機構破產或有可能破產時,在政府監管下有序退出金融市場,有效維護民間融資主體合法權益,減少對金融市場穩定的影響。

2. 制定民間借貸保險機制。制定出臺《民間借貸保險條例》,明確民間借貸保險主體、保險比例、保險期限及賠付方式。建立大額民間借貸保險機制,規定專門保險機構民間借貸保險,由民間借貸主體借方繳納一定的保費。當借款方發生經營危機時,由保險機構向借款人按一定借貸數額比例支付部分或全部借貸數額,分散因資金鏈斷裂產生的風險。

注:

①《貸款通則》(征求意見稿)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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