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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6)23-0048-02
事業單位改革是國家重要的體制性改革之一,從曾經的若明若暗,到如今的脈絡清晰,在改革發展進程中明確了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的發展方向,截至2020年,嶄新的管理制度將會在中國形成。事業單位的轉企改制包括很多部分,其中生產經營類是非常重要的改革之一,它的核心是產權制度的改革,這部分事業單位轉企改制過程中的國有資產處置無法回避。經數據分析,我國大約有130個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為大約4萬億元,占國有資產11萬億元的35%。怎樣合理積極地管理這樣一個價值量非常大的國有資產,尤其是在事業單位轉企改制過程中資產處置等環節,增強與資產評估行業的合作互動,強強聯手,實現監管協力 ,有效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使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得到更好地保障,是我們應該深入思考的一個命題。
1 轉企改制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的重要性
一些國家部門頒發的法律文件指出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的重要之處,它們提出了許多明確的要求,針對增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水平展開剖析,同時,各個級別的資產管理部門針對怎樣行之有效地促進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這一問題,展開了深入的討論并達成共同意見,取得了較樂觀的成果。大部分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水平在其的鞭策下有了相應程度的提高。雖然在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方面取得了很多可觀性成效,但是這當中還有眾多不可忽視的亟待解決的問題。
特別地,一些事業單位對國家制定的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采取無視的態度,而且也沒有按要求對國有資產進行審計和評估,怠忽了它的重要性,更甚者私人任意處理國有資產,這就造成了國家及人民財產遭受損失,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不利局面。在不斷推進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積極作用下,其轉企改制進程中多種經濟活動的方式紛紛呈現,包括:改制、改組、兼并、出讓和出售等。
轉企改制事業單位資產流失有兩點特別顯著的原因:
其一,價值估量不足。在轉企改制進程中,事業單位需辦理“非轉經”審批手續,但是許多單位并沒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辦理,漠視對國有資產的評估,單位的投資沒有取得應有的利益;對國有資產的處理方式不正確,任意估價,不嚴謹客觀,使得單位資產流失嚴重,從而無法達到足夠的價值量。
其二,產權歸屬不清。部分單位未評估入賬其本身具有的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商譽、名譽、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導致了同樣的后果。
客觀形勢要求事業單位在轉企改制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產權分明、權責明確、政企分離、管理科學”的原則,加強資產的審計評估管理,因而充分發揮資產評估的評價評值功能,促進國有資產的有序流動,防止流失尤為重要,資產評估勢在必行。提到社會經濟層面上來,資產評估的地位凸顯地更加重要,它有益于強化國有資產管理、保障各個領域及個人的合法權益。
資產評估行業進入中國的20多年里,已經廣泛參與到中國經濟發展的各個領域,成為了服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體系。
2 轉企改制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的理論依據
2.1 資產評估的定義、要素及范圍
資產評估是一種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專家)根據所掌握的數據資料(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資產評估準則),對資產價值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計測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以及這樣的一個過程。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有8個基本要素:資產評估的主體、客體、目的、標準、程序、方法、基準日和價值類型。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涉及的范圍主要有:事業單位改制、兼并、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及知識產權等。
2.2 轉企改制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的法規依據
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了按國家要求的情形要進行資產評估;《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記載,無論是部分還是整體改制,都要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遼寧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對行政事業類單位國家資產是否進行資產評估和如何開展制定了標準。
以上等法規明確了資產評估情形、資產評估程序方法、責任義務歸屬以及主體單位的資產管理、資產處置等具體要求,有利于維護資產評估涉及的各個領域的合法權益,趨使產權交易健康運行。
3 轉企改制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的程序
嚴格規范國有資產處理程序,資產評估過程全面兼顧,才能更具體地體現國有資產處置在轉企改制中重要環節這一地位。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中需要牢牢把握如下列出的五個關鍵環節。
3.1 資產清查
所有的清查工作都要遵循法規,無論是有形還是無形的財產都要合法清查,做好登記審核工作。根據組織的主體不同,資產清查工作有各自不同的清查程序,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執行。
3.2 財務審計
地方財政部門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轉企改制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按照相關規定核準審計結論,并按照程序備案。
3.3 資產評估
為了保證評估結果的合理精確,有豐富經驗的資產評估機構、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人員評估國有資產,簽訂委托評估合同。轉企改制事業單位應該向資產評估機構據實地提交合法完整明確的材料文件等,隨后評估機構對應評估的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必須公平公正
資產評估報告中需要記明許多嚴謹的細節,如鑒定轉企改制事業單位有無無形資產,嚴格按照估價標準,選擇恰當的方法,考慮各方面可能涉及的因素,計算出資產評估價值,并納入轉企改制范圍。轉企改制事業單位出售、轉讓、出讓及置換土地、房屋、車輛和設備等,應報請財政部門,通過法定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屬于罰沒物資的,土地、房產、車輛及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非專管、專營物品以及一般性物品,應由執法、執紀機關分別列出物品清單,報送財政部門并與之協商之后,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并據實制定價格。
3.4 評估核準
根據《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采取以下程序:
其一,轉企改制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初步審核資產評估報告,通過后,要向財政部門提出核準申請,時間限制為報告的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
其二, 財政部門要盡快結束核準,時間限制為20個工作日以內,必須要發送審核文件。
提出批準申請時,轉企改制事業單位需要履行以下程序,報送下列文件:
①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對有關文件實行審查制度,通過后,報送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②資產評估核準申請表;
③轉企改制方案(必須通過法定部門的審批);
④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明細表的紙質及電子版等);
⑤資產清查審計報告;
⑥各當事方的承諾書(函);
3.5 資產處置
資產評估報告等相關文件經執法、執紀機關和財政部門核準和備案,之后的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產權交易、工商登記等行為都是以核準備案為基礎的。評估資產可委托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招投標、拍賣、出售、轉讓、置換等方式公開處置,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 舉例說明轉企改制事業單位資產評估流程與方法
以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無形資產評估為例,簡要介紹轉企改制前無形資產的評估狀況以及部分無形資產評估的基本流程和方法。
4.1 評估狀況
轉企改制是新鮮事物,并沒有本來已有的模式,在持續發展的過程中需要摸索出很多細節。無形資產在國有資產中占據了重要地位,其價值比想象的要大,有形資產的價值和無形資產相比存在著一定的差距。漠視對無形資產的評估,誘發了無形資產流失這一嚴重問題。部分文化事業單位在轉企改制進程中,經常忽略無形資產的價值,無視無形資產在社會經濟各方面的重要作用,只重視有形資產的價值評估,但對于無形資產則很少評估,甚至不進行評估敷衍了事。這使得國有無形資產喪失了其應有的重要地位,從而嚴重損害了國家的經濟利益。因此,無形資產評估在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中是至關重要的。以無形資產中的專利權評估為例,進行下列要點的分析論證。
4.2 基本流程
第一,評估對象界定。
其一,了解確定專利權的各項狀況。
①專利名稱。
②專利類別。
③專利的法律狀態。
④專利申請日。
⑤專利授權日。
⑥專利權權利要求。
⑦專利使用權利。
其二,對專利權是否有效進行核實。
①核實該專利是否為有效專利,著錄項目是否屬實。
②核實該專利是否具有專利性。
第二,評估數據和資料。
第三,核查數據,綜合評定。
第四,完成資產評估報告,詳細明確地進行說明。
4.3 基本方法
無形資產中對專利權的評估方法都是由比較成熟的有形資產的評估方法發展而來的,主要有三種方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場法。這三種方法在實例中都有應用,但是收益法為主要方法,大多數都使用收益法。超額收益=銷售利潤×銷售利潤分成率×(1-所得稅稅率)
銷售利潤分成率
4.4 評估案例
某文化事業單位于2007年12月取得了一項工藝技術的專利權,2009年由于該事業單位要進行轉企改制,準備將該專利技術作為出資投資到企業當中,現委托某評估機構在2009年12月31日對該項專利資產進行評估。評估人員根據提供的2008年和2009年的有關經營數據資料以及對未來市場需求的分析,預測出該專利技術今后五年的收益額分別為450萬、600萬、750萬、900萬、1 000萬。根據相關實例和資料的分析,測算出銷售利潤分成率為15%,根據當期的市場投資收益率,確定該專利資產進行評估時的折現率為10%,所得稅稅率為33%。計算該項專利技術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
答:2010年:年收益額:450萬元
年超額收益:450×15%×(1-33%)=45.225萬元
2011年:年收益額:600萬元
年超額收益:600×15%×(1-33%)=60.3萬元
2012年:年收益額:750萬元
年超額收益:750×15%×(1-33%)=75.375萬元
2013年:年收益額:900萬元
年超額收益:900×15%×(1-33%)=90.45萬元
2014年:年收益額:1200萬元
年超額收益:1000×15%×(1-33%)=100.5萬元
評估價值
=41.11+49.83+56.63+61.78+62.40
=271.75萬元
所以,該項專利技術的評估值為271.75萬元。
5 結 語
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時絕對不能忽視對國有資產的評估,這部分資產在國家經濟中占據了極其重要的位置,評估好這部分國有資產是必須要完成的任務。而且目前我國的資產評估體系也在逐步完善,體系更加完整,資產評估更能在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中扮演好重要的角色。處理好這方面的問題,充分發揮資產評估的重要作用,對提高事業單位管理水平將有很強的鞭策作用,從而更穩定地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保證國有資產有序流轉,維護其運行安全,促進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S].
第三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第五條占有單位有其他經濟行為,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第六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收購非國有資產;
(二)與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
(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第七條占有單位有本規定所列評估事項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占有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條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財政部負責核準。
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核準。
第十條除本規定第九條規定以外,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財政部負責;子公司或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負責。
地方管理的占有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比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財政部門或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占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十二條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同級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做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資產評估項目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將核準和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逐項登記并逐級匯總,定期上報財政部。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資產評估項目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規定,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并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由財政部門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應當辦理核準、備案手續而未辦理;
(三)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占有單位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財政部門可以宣布原評估結果無效。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對占有單位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上級單位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是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促進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應本著合理配置、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實現國有資產的有效使用。要認真貫徹執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6號令)及《*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214號令),統籌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全過程資產監管制度,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配置與政府采購相銜接,收入管理與非稅管理相銜接。逐步建立起產權清晰、配置合理、使用有效、處置規范、監督公正的管理體系。
1、實行資產配置審批制度,嚴格控制超規模、超標準、無計劃、無資金項目,非生產型重大消費項目(如小汽車、樓堂館所等)及專項資金項目經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后報政府批準;
2、實行資產出租、出借、抵押、擔保、對外投資行為審批管理制度,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3、實行資產無償劃轉、出售、置換、報損、報廢審批制度,對符合評估條件的項目必需進行評估,公開處置;
4、行政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提供擔保取得的收益,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逐步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5、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登記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并由財政(國資)部門核發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6、大力提倡使用節能環保產品,努力構建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型社會。
二、規范和加強國有產權轉讓管理
1、嚴格審批手續。企業在改制重組、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破產、解散中整體或部分國有產權轉讓,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產權的轉讓、出售、置換等,應當報財政(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其中重大事項應當由財政(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政府批準,嚴禁未經批準自行處置。
2、規范轉讓行為。經批準轉讓的國有產權,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后,作為確定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嚴禁私下交易。
三、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革工作
認真貫徹執行省政府*發[20*]16號《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及省政府辦公廳*政辦[20*]68號《關于加強市、縣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企業改革方案的審批,企業改制要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切實可行的改制方案,要嚴格改制費用的審核,改制方案及改制費用需經體改會同財政(國資)、勞動保障等部門審核,報政府批準后實施。改制企業要按規定認真做好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債權落實及產權轉讓工作,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積極推進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大制度建設,有利于規范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分配關系,完善國有企業激勵與約束機制,有利于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省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政[20*]126號)文件精神,按照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相對獨立,相互銜接;分級編制、逐步實施的原則,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
五、進一步規范資產評估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行為。
(一)無償轉讓。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無償的方式變更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包括:
1、資產在本部門內部上下級或同級之間調撥;
2、跨部門、跨地區和跨級次的資產劃轉;
3、因分立、合并、撤銷而發生的資產移交;
4、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發生的資產上劃或下劃;
5、對外捐贈;
6、經國家或縣直有關部門因特殊事由批準的資產調撥;
(二)出售。是指以有償的方式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易的方式變更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四)報損。是指發生的存貨損失以及各項資產的非正常損失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五)報廢。是指經有關部門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六)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貨幣資產損失、壞帳損失,以及對外投資或擔保(抵押)損失等的核銷。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主要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占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帳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出售經營性門面房,須報經縣政府批準后,對外公開招標出售。縣財政局按以下權限審批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具體包括:
(一)單筆或分類在0.5萬元以上(含0.5萬元)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
(二)單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萬元以上(含0.5萬元)資產的處置;
(三)縣財政局認為應報縣政府審批的重大資產處置,由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
第七條縣直行政事業主管部門按以下權限審批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含部門本級)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具體包括:
(一)單筆或分類在0.5萬元以下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審批;
(二)單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萬元以下資產的處置審批。
第八條縣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進行賬務處理的原始憑證,也是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和安排資產配置預算的依據。
資產處置中涉及預算、財務與會計事項的,按照現行預算、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在處置國有資產時,應當履行內部申報程序。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形成單位申報意見,附送相關材料,并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未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處置國有資產,也不得擅自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應報縣財政部門審批的國有資產,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填報《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見附表),并提供有關材料。
(二)審核。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申請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及必要性審核后,報送縣財政局審批。
(三)審批。縣財政局對主管部門轉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或報縣政府審批。
(四)評估。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縣財政局的批復,對屬于《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情形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縣財政局備案。對經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評估報告報縣財政局核準。
(五)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所取得的收入,應及時上繳國庫或非稅收入專戶。
(六)調賬。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處置完畢后,應及時調整賬務,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處置權限以內的國有資產,可參照前款程序辦理。主管部門應在年底前將批復文件集中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在提交處置申請時,除提供資產處置申請文件、《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買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加蓋公章的固定資產卡片復印件等)以及固定資產產權證明外,根據不同情況還應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一)無償轉讓
1、無償轉讓協議;
2、無償轉讓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3、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處置資產的,須提供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的批文;
4、其他相關資料。
(二)出售、置換
1、資產出售方案或置換協議;
2、申報資產置換時須提供對方單位及置入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
3、出售、置換資產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4、其他相關資料。
(三)報損、報廢
1、關于報損、報廢資產情況的專題說明;
2、報損、報廢資產價值清單;
3、按國家規定提供技術鑒定意見。因房屋拆除等原因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特定事項的證明材料。因盤虧資產,應提供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失竊或火災造成的資產損失,應提供公安等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涉及保險索賠的還應提供保險公司的理賠憑證及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5、其他相關資料。
(四)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1、關于貨幣性資產損失形成的情況說明;
2、股權(或債權)投資或擔保(抵押)憑證;
3、法院判決書、破產公告、債務人失蹤(或死亡)證明或破產清算文件、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和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等;
4、其他相關資料。
(五)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有關規定執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招標投標、拍賣或協議轉讓等方式處置。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價格,不得低于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當處置價格低于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時,應當暫停處置,在報縣財政局批準后方可處置。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報損報廢等處置行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報損報廢殘值變價收入等。
行政事業單位在處置國有資產取得收入后30個工作日內,將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如下規定上繳:經營性門面房出售收入繳入國庫,其他資產處置收入繳入非稅收入專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對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主管部門應建立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檢查制度,制止資產處置中的違規、違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按照規定處置國有資產。
第十六條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規定批準權限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核;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未按規定及時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五)應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資產評估;
(六)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并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各派、工商聯、共青團、工會、婦聯等人民群眾團體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處置管理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產權歸政府所有.市政府負責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具體事宜。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首先必須明確產權歸屬.履行審批手續.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國有資產的注冊、過戶、變更等相關手續。不得擅自處置。未經批準處置的.
第七條重大國有資產及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置換以及與其它單位聯建、聯營所形成的國有資產的處置.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確因需要無償調撥國有資產的.僅限于公益性和扶貧、賑災等救濟。調撥對象原則上為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確因需要捐贈國有資產的.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理.及時辦理資產移交等相關手續。造冊登記.
第十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包括各類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和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全額上繳國庫.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后.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要嚴格按照現行會計制度和實際交易價格及產權交易憑證.重新安排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項目預算.
第三章處置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
一閑置資產。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資產。
二報廢、淘汰資產。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指沒有使用價值、超過使用期限和技術部門鑒定不合格.
三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指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包括固定資產、貨幣性資產、債權、對外投資等。指由于盤虧、呆賬.
五臨時資產。包括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形成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需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四條執法單位收繳的罰沒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執收單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登記造冊.所得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應妥善保管.按規定進行處置.
第四章處置權限
必須報市政府審批第十五條下列資產處置事項.:
一因集中搬遷等需整體處置的資產;
二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建、聯營共同使用.需要部分處置和整體處置的資產;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處置的資產;
四涉及他方利益.需政府協調解決的資產處置;
五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價值原值.
第五章處置程序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在申報資產處置時.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的文件、證件及資料。應提供申請文件和《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申報表》以及資產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等.
一無償調撥
1.待調撥資產的使用情況說明;
2.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無償劃轉資產的.必須提供改變隸屬關系的批文;
3.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必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4.上級部門因特殊情況調出資產的.必須提供上級部門的調出文件;
5.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出售、出讓、轉讓
1.待出售、出讓、轉讓資產的使用情況說明;
2.技術鑒定和資產評估報告;
3.因撤銷、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讓資產的.必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4.因拆遷而出售、出讓資產的.必須提供房屋拆除批復文件或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
5.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置換
1.待置換資產的使用情況說明;
2.置換雙方的資產評估報告;
3.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報廢
1.國家、省和市上有關資產報廢的規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專業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
2.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報損和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1.待報損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2.屬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資產損失.需提供鑒定報告、情況說明及責任處理文件;
3.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供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的文件及破產裁定書、工商部門的吊銷注銷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以及其他足以證明資產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明;
4.涉及保險索賠的.應有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5.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捐贈
1.單位同類資產存量、使用及捐贈情況說明;
2.接受捐贈方單位的情況說明;
3.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土地和房屋及構筑物時.以及擬處置房屋建筑物的宗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等文件。需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二十條無形資產、資產等有特殊要求的資產處置.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
一申報。填寫《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申報表》.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應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并附情況說明.
二審核。對應上報財政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應對資產處置的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查。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上報的資產處置事項應進行調查核實.審核同意后由行政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交處置申請。財政部門接到處置申請后.
三審批。由市財政局按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市政府審批;需財政部門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規劃部門提出處置方案,市政府審批的國有資產處置.提出方案.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屬于建筑物處置的.報市政府審批。
四鑒定及評估。按規定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資產處置事項應委托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按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事項.作為確定資產處置理由和價格的參考依據。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技術鑒定報告、評估報告須報市財政局備案.
五處置。方可進行處置。對資產無償調撥的.應辦理報廢手續;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的.報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繼續進行交易。申請單位在接到批準文件后.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對資產報廢的.應到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值的90%時應暫停交易.
六賬務處理。資產處置活動結束后.并據此辦理產權變更及過戶等相關手續。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和相關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七備案。資產處置結束后.將資產處置的有關文件.主管部門應于每年的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將處置情況匯總報市財政局備案。行政事業單位應于10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門備案。由主管部門審批的.
第六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市財政局要切實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的監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使用單位要加強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維護.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不按規定審批.超越權限處置國有資產.擅自進行處置的或對有爭議的資產和國家禁止處置的資產.
二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侵占國有資產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按規定上繳財政部門的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次昌著:《國有資產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呂建永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學》,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4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7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8
內容摘要: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
關鍵詞: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評估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因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次昌著:《國有資產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呂建永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學》,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
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我國也對會計法進行了改革,并為事業單位的發展也提供了系列的規章和制度。這些制度也就是本文中所提到的新制度。在新制度的背景下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和原來的計算方式也有了一定的差別,就也就促進了我國企業內部的會計制度的改革,同時也推動了我國事業單位的發展,使得事業單位采取各種方法對這種改變進行面對。本文主要對新制度下的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方式進行了分析,并研究了新制度對其的影響。
一、新制度對固定資產折舊會計處理的影響概述
在新制度的影響下,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法方式也發生了很大的轉變,從原來的基本核算方式到現在的復雜核算方式,當然在繼續擰核算的同時也增加了我國的事業的單位的發展機會,使得事業單位對國家的資金需求率降低,較少的對國家資金的占有,使得事業單位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自己自足,為國庫提供了更多的使用資金。同時也促進了事業單位內部的財政會計制度的改革,使得以前比較形式化的會計處理方式更具科學性和使用性,并提高了資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了對資金的利用率,使得這個事業的單位的發展融入了市場經濟中,不在脫離于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參與了市場的競爭,提高了事業單位的的固定的資本和商業的價值,這樣才能有足夠的資金為社會的發展進行服務。
二、年初“固定資產”要素新舊制度的銜接方法
從今年開始,我國實行性了新的會計法的過程中以及事業單位的發展準則等等,這些都為我國事業單位的發展提供了更多的發展機會和保障。這也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會計處理方式造成了一定的挑戰,因為以往的計算方式已經根深蒂固,很多企業的會計核算方式都采用了這種方式對企業的整體資產進行評估。新制度的促進了會計制度的改革,固定資產折算的方式也發生了一定的轉變,企業的固定資產中的一部分會作為一種有形的資產形式存在,也這種有形的資產并不算入企業今年的整體資產利潤中,但是企業的固定資產的中的一部分,這也就給事業單位內部的財政人員的審核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在進行核算的過程中,要剔除這一部分有形的資產,但是在整體的核算中要加進去。
1.賬項調整。事業單位在會計核算中要注意對會計核算項目的調整,這主要關系到事業單位以后的資金管理和經濟發展,方便我國對事業單位的宏觀調控。賬面調整注意是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方式進行調整,調整的各個項目之間也都是互有聯系的,涉及到項目資金的使用以及資金的轉賬等問題,所以需要事業單位的會計審計人員尤其注意。
(1)對達不到新標準的固定資產轉為“存貨”,賬務處理為:借“存貨――種類(或規格、報告地點)”、貸“固定資產――類別(或項目、使用部門)”,同時,借“固定基金”、 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基金”。
(2)對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科目, 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新)”、貸“固定資產(舊)”。
(3)把原賬中“固定基金”賬戶余額――次全部轉入新賬中的“非流動資產基金”賬戶,賬務處理為:借“固定基金”、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基金”。
2.新舊制度銜接時需注意的事項。在制度下的企業資產評估方式,注意分為兩個階段在2013年之前的所有資金評估方式都可以按照以往的固定資產折舊方式計算,但是2013年以后的資金評估方式就必須按照規定的資產評估方式進行核算,所以對于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2013年是一個分水嶺,在以后的資產核算以及資產折舊評估中必須要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這樣才能適應我國的發展現狀,促進我國事業單位的良好發展。
三、2013年新增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法
在新制度的大環境下,為了做好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折舊的工作,就需要對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式進行調整。2013年以后的資產評估主要根據我國的新制度對事業單位財政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如果按照原來的方式進行核算,就會造成事業單位內部資金的流失,降低了事業單位的發展資金比例,從而也增加了我國國庫的負擔,所以為了對這種情況進行處理,必須要嚴格按照新制度的固定資產折舊方式進行計算。下面本文就提出幾點應該注意的問題。
1.明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新制度規定:事業單位除文物和陳列品、動植物、圖書和檔案、名義金額計量資產以外的固定資產均計提折舊。
2.考慮影響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因素。在新制度下要考慮到幾點影響固定資產核算的因素。這主要包括企業的發展現狀以及事業單位的級別構成。級別比較高的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中需要考慮的因素也比較多,所以必須在新會計法以及我國規定的事業單位財政制度下進行資產的折舊工作,這也決定了我國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的方向。如果是建立比較久的事業單位,在進行資產折舊過程中要考慮到該事業單位的發展實際,不能盲目的照搬現代化方式的固定資產折舊的方式,要進行綜合的考慮才能保證事業的單位的發展有足夠的資本,同時也可以降低對我國國庫的資金消耗。
3.遵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政策。計提折舊的政策主要有:一是按月提取:當月增加的從下月起提,當月減少的從下月起不提;二是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無論是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應當繼續使用,并實行規范化管理;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三是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采用與自有資產一致的政策計提折舊;四是發生后續支出致使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延長的,重新計算折舊金額。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通過對新制度下固定資產折舊會計處理對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的影響的介紹,分析了新制度下事業單位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的具體方法,為我國事業單位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依據,從我國事業單位發展的整體性上看,新制度的出臺為為我國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提供了保證,并降低了事業單位對國家資金的依賴,從而也有利于事業單位的良好發展。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規范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和《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xx]27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四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五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四)向非國有單位投資,或設立公司涉及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五)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三)其他可以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委托:
(一)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范圍的,由企業委托;
(二)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出資人權利的,按照產權關系,由企業出資人或其上級單位委托;
(三)有多個股東的企業發生資產評估事項,經協商一致可由國有最大股東委托;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經濟行為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的,應由企業與非國有單位協商委托,一般由企業委托。
第八條企業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政府相關部門認定且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職責,資產評估機構和參與評估項目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經濟行為相關當事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六)其他條件。
第九條企業在實施資產評估前,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合理選取評估基準日。選取評估基準日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委托方應與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充分溝通;
(二)充分考慮利率、匯率、稅率、市場價格等客觀因素的變動對評估值的影響,選取的評估基準日盡可能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接近;
(三)對同一經濟行為涉及多個評估報告應選擇同一評估基準日;對多個經濟行為應分別選取與其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
(四)有利于評估工作的開展;
(五)破產企業評估基準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為準。
第十條企業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和評估規定,對評估基準日評估對象及被評估資產的范圍明確界定;對被評估資產(包括無形資產、賬外資產)及相關負債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企業擔保、資產租賃、訴訟、司法凍結等可能影響資產評估的事項也應當進行全面清查。清查中發現資產范圍或權屬存在問題應及時向原經濟行為批準單位反映,并對被評估資產的范圍或權屬予以重新明確。
企業應在資產清查的基礎上,填寫各類資產和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撰寫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
第十一條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選定資產評估機構后,應與接受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簽訂《業務約定書》,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資產權屬證明、企業發展規劃、近三年財務報表及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專項審計報告等基本資料。
第十三條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按資產評估規定出具《委托方、資產占有方承諾函》。
第十四條企業收到資產評估報告后,應認真審核,對錯評、漏評或重評之處,須責成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調整;所出資企業對需要逐級上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應出具審核意見。
在評估基準日后,評估結果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但對評估結果未產生明顯影響,企業應根據原評估方法對資產額進行相應調整;若市場價格或資產數量發生變化且對評估結果產生明顯影響時,委托方應及時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三章受托機構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受托從事企業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評估規則和執業準則,按照規定的評估程序、方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委托評估資產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資產評估機構承接企業資產評估業務時,相關工作人員與企業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業務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后,決定是否承接評估業務。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受托對企業知識產權、資源性資產等資產和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應遵循有關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知識產權的評估,應當科學、客觀地分析知識產權收益預測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對資源性資產、生物資產以及珠寶、玉器等資產評估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工作;
(三)對破產企業評估,要考慮破產行為的特殊性,應當充分調查破產財產變現的市場信息,合理確定破產財產評估值;
(四)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價值評估時,原則上應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并對實際狀況進行充分分析后,確定其中一個評估結果作為評估報告使用結果。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撰寫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說明,對有關內容表述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評估目的應當唯一,表述應當清晰、明確;
(二)評估對象和范圍應當與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范圍一致;
(三)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并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的理由;
(四)明確選取評估基準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條件;
(五)明確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并說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說明中,應對下列事項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對評估結果產生的影響:
(一)房地產等重要資產的產權權屬瑕疵事項;
(二)抵押、擔保事項,以及法律糾紛等未決事項;
(三)評估基準日后房地產等重要資產市場價格變化事項;
(四)評估基準日后匯率、利率、稅率等國家經濟政策調整事項;
(五)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企業存在但未納入評估范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租賃權、商標權、特許經營權等可確指無形資產和其他賬外資產及負債的事項;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二十條資產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應對所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準確性、真實性和評估結果的公允性負責,并根據資產評估有關規定出具《資產評估機構及注冊資產評估師承諾函》。
第二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對委托方和企業所提供的資料及評估報告應嚴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業資產評估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
第二十二條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核準和備案的評估項目,涉及國有資產的由本辦法第七條確定的委托方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涉及非國有資產的由企業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以下資產評估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經濟事項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第二十四條凡需核準的評估項目,企業在評估前應當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下列事項:
(一)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擬選定的審計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等情況;
(五)經濟行為總體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六)其他事項。
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對評估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所出資企業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資產評估報告,并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條除核準項目外,其他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下列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
(一)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協議轉讓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小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除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的評估項目外,其他評估項目由所出資企業負責備案。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審核,經審核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提出備案申請。
(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資產評估報告,并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或備案申請時,應當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及核準表或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文件及備案表;
(二)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
(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附件、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電子文檔);
(五)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專項審計報告;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專家審核制度;對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資產評估報告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評估基本事項
1.所出資企業初審意見是否明確;
2.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是否齊全有效,對核準項目,企業是否在評估前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了書面報告;
3.資產評估機構和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4.評估目的表述是否準確;
5.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7.評估依據是否合理,選取的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是否適當;
8.評估假設是否合理;
9.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10.可能影響評估結果的特別事項是否充分披露;
11.企業撰寫的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12.評估說明是否對評估報告相關內容進行了充分、適當的闡述,評估增減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評估報告附件
1.企業出具的承諾函是否對如實反映賬外資產(含無形資產)及賬外負債做出承諾;
2.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項目,企業是否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了評估基準日專項審計報告(含相關試算平衡表、審計調整分錄和審計事項說明等);
3.重要的合同文件是否齊備;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無形資產等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6.所需簽章是否齊全。
(三)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三十二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三十三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備專人管理資產評估項目,做好資產評估項目的審核、備案、檔案管理和評估項目統計分析工作。
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將其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二)選定資產評估機構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三)企業經濟行為是否合規;
(四)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是否真實、合法和完整;
(六)評估依據是否合理、評估方法是否適當、評估程序是否合規、重要事項的披露是否充分,必要時可調取評估工作底稿;
(七)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及其原因;
(八)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原因;
(九)一份評估報告是否只用于一項經濟行為;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逐步建立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質量評價體系,對執業水平低下的資產評估機構建議企業不再選聘其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應當重新評估而未重新評估;
(二)聘請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五)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
(二)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問題的;
(三)不配合評估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政企尚未分開單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并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的類型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征 :
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農業部機關及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地產是國有資產。各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房地產資源的安全與完整;推動房地產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對轉作經營性使用的房地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保值增值。
(一)、明確房地產產權。各單位對新建的辦公及業務用房,應在竣工驗收后,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并按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登記入賬。對現有單位占有使用,但尚未取得所有權證明的房屋和使用權證明的土地,應在界定所有權、使用權的基礎上抓緊辦理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并登記入賬。
(二)、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房地產開發合作方的資質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有關要求。
(三)、加強房地產交易管理。各單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租賃等行為時,應嚴格遵照國家和本意見中有關規定執行。
(四)、嚴格房屋的報損、報廢管理。各單位應參照《農業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農財發(2001)2號)中相關要求,開展房屋報損、報廢工作。
二、房地產管理基本原則
(一)、責權明確、分級管理原則。堅持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實行分級管理報批制。重大事項報部黨組會或部常務會議審議。
(二)、合理利用、注重效益原則。房地產的開發、利用應當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實現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相統一。
(三)、有序開發、加強調控的原則。房地產的開發、利用必須加強宏觀調控,嚴格執行報批制度,實行有計劃的開發和利用,遵循經濟規律,實現決策和運營的科學化。
三、房地產處置及轉作經營的管理
(一)、各單位用于正常履行職能和維持事業發展的房地產,原則上不得轉作經營性使用。如確需改變,其經營項目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并進行可行性論證,履行審批手續,嚴禁擅自改變土地資產的非經營性。
(二)、房地產轉作經營方式主要包括:1.利用空余房屋或場地出租;2.開展土地合作經營;3.開展合資建房;4.舉辦經濟實體等。
(三)、各單位對于轉作經營性使用的房地產必須堅持有償、有期限的原則。
1.對于轉讓、出租的房地產,出租或轉讓單位應當向承租方、受讓方收取合理的租金、轉讓費用。
2.屬于內部經營的房地產,納入本單位的資產進行統一管理,內部經營收入應作為本單位的經營收入進行核算。
3.對于以房地產出資興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的單位,應按提供的國有資產額所占實體股權份額取得投資收益。
4.合資建房、其他投資行為視具體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單位房屋建筑物類固定資產和土地類資產轉作經營時,原則上不得分離。經營收益應當同時包含房產和地產兩個部分。
(五)各單位房地產轉作經營必須嚴格按照《農業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農財發[2001)2號)及本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申報和審核,同時還必須嚴格審查合作方資格,切實加強合同管理和監督檢查。
(六)、各單位擬將房地產轉作經營性使用前,應當先向部財務司提交投資、入股的意向書、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清單、本單位近期財務報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展資產評估等工作。
(七)、各單位的房地產處置、開發重大事項,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材料報部財務司審核后,提交部黨組會或部常務會議審定。
房地產開發重大事項是指涉及賬面價值500萬元以上的房屋所有權或市場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事項(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項);涉及賬面價值500萬元以上的房屋產權或市場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事項;利用市場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土地進行出資、入股、合作開發等事項。
考慮到黑龍江、海南、廣東農墾總局(以下簡稱:各直屬墾區)特殊情況,其涉及賬面價值2000萬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權或市場價值2000萬元以上房屋所有權的轉讓事項(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項);涉及賬面價值2000萬元以上的房屋產權或市場價值2000萬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事項;利用賬面價值2000萬元以上的土地進行出資、入股、合作開發等事項為房地產處置、開發重大事項。
(八)房地產轉讓除贈與外,原則上應采取招標或拍賣等方式進行,確實不能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的,方可采取協議方式。
(九)各單位不得以房地產為所辦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提供擔保。
(十)農業部機關房地產委托機關服務局代管,需要進行處置和轉作經營性使用時,由機關服務局提出意見報部財務司審核,按上述有關規定處理。
四、房地產評估管理
(—)、各單位發生的房地產處置及將房地產轉作經營性使用等事項,應按財政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第14號令)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1.需報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大房地產開發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無論金額多少,均需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材料報部財務司審核并提交部黨組會或部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后,報財政部核準。各直屬墾區的評估項目,在報部財務司前應首先報部農墾局,由部農墾局提出初審意見。
2.除核準項目以外的其他房地產評估項目,實行分級備案管理。部直屬事業單位需按財政部有關文件要求提供相應材料報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直屬事業單位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報部財務司審核備案;各直屬墾區企事業單位應按《農業部直屬墾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辦理核準及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核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