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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根源是美國等國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之間的結構失衡導致資產泡沫擴大,風險蔓延和經濟失控。經濟能否健康發展,風險能否可控,其關鍵之一是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定價機制[1]。
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機制是關于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的原理、結構、關系和功能構成的系統。研究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研究綜述
金融資產是持有方擁有的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法憑證。
公允價值是在計量當天,市場參與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收到的價格或轉移資產付出的價格(fas157par.5)。公允價值是以市場為基礎的定價,不是由特定主體確定的定價;公允價值是由假想交易(現行交易價格的非實際價格)形成的估計價格[2]。
自1952年馬科維茨(markowitz)提出資產組合理論(mpt),資產計量研究便拉開序幕。有代表性的研究有: 1970年,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提出資本資產定價模型 capm。1973年, robertmerton建立了資產期權定價公式。1976年,ross得出:資產的預期收益可表示為多個宏觀經濟因素的“線性組合”。1979年,布理登(breeden)建立了基于消費的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capm)。1994年,shefrin提出行為資產定價模型(bapm)。2007年,peter提出了動態異質模型[3]。2008年,hull給出確定金融衍生產品價格的方法[4]。
在國內,陸靜,唐小我( 2006) 構造了基于流動性風險的多因素定價模型( la- capm) [5];孫有發(2007)提出了隨機波動定價模型[6];易榮華, 李必靜 (2010)從四類定價因素入手分析股票定價模式[7]。
在上述研究中,人們囿于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模型與方法,而對其定價原理、結構和影響因素研究不夠,迄今未發現有一個完整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體系,即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機制。
三、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機制
(一)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定價原理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定價原理不可能憑空產生,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發展的演變過程昭示了:金融產品“源自”實體產品,因此,金融資產定價與實體產品定價同源,所以,同理。根據公允價值的定義,公允價值是以市場為基礎的定價,市場由“看不見的手”左右,所以,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定價應遵循“供求定價”原理。
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定價的現實基礎角度看,即使在社會主義國家也沒有純粹的計劃經濟,即使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沒有純粹的市場經濟,事實上,都是一個市場多一點還是計劃多一點的問題。從現實上看,目前“市場多一點”成為不爭的現實?;谶@一認識,金融資產定價應以市場為基礎,遵循“供求定價”原理。公允價值是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同類資產的脫手 “市場價格”。如果市場上的同一項資產在第一對交易主體之間達成一個價格(最高價),在第二對交易主體之間達成另一個價格(最低價),那么,在第三對交易雙方信息對稱的情況下,經過雙方討價還價,成交價格不會是最高價,也不會是最低價,應該是中位價,而中位表示的是平均的理念。因此,參照同類資產定價可以理解為以同類金融資產的平均價作為這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我們來論證一下上述“平均理念”,第一,在經典的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先生的capm模型中,資產期望收益率實際上也是一個平均數,因為在概率論中,期望本身就是均值。第二,既然公允價值作為由假想交易形成的估計價格,當然是需要點估計的,而最一般的點估計就是認為總體平均數約等于樣本平均數,這樣,這個估計價格同樣是平均數。
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投資者的情緒波動大、行為顯著地從眾,經濟主體的有限理性變得更加有限。此時,“救市”成為政府“該出手時就出手”的必然選擇,政府通過干預供應和需求對公允價值計量進行“制度安排”。
但是,根據公允價值的定義,公允價值不是由特定主體確定的價格,當然也不是由政府確定的價格,由政府的“制度安排”得出的“干預價格”同樣不能作為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而只能是對市場價格的“調整”,這仍然離不開以市場這一基礎??傊?,金融資產定價遵循“供求定價”原理。
(二)結構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應該是個什么樣的結構?眾所周知,價格是價值的表現,通過研究金融資產價格的結構就能夠了解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結構。亞當·斯密 認為“利己心和競爭的作用使產品的價格和成本不會相差太大”[8],這意味著價格與成本之差存在,這個差數實際上是毛利潤。雖然在亞當·斯密時代,還沒有出現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問題。但是,我們根據上述商品價格和成本的關系,可以推理出:商品價格的基本結構是:成本+毛利,從而,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基本結構也是“成本+利潤”。
(三)影響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主要因素
“看不見的手”決定金融資產公允價值,這在上面已述。除此之外,影響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主要因素有:
1.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準則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準則雖然已有三個層次定價法,但在第一層次和第二層次的定價,其定價方法有待經過實踐檢驗并進一步修訂;在第三個定價層次上,企業有了較大的定價“自由空間”,由此容易產生金融資產“泡沫”,從而影響到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具體來說,由于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待完善等原因,當企業有定價權時,管理層通常會選擇有利于完成公司受托責任的定價策略,以達到既定的目標;當管理者面臨政治影響時,出于降低政治成本的需要,通常會選擇低政治成本的定價方案;企業為了自身利益,在有機會時,通常會充分利用外部性,盡可能地選擇利潤最大的定價方案。在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企業有可能面臨管理層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等等,這些無不影響到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2.投資者行為
投資者信心波動、投資者心理上的贏利期望、投資者的從眾行為,這些都會使交易中的金融資產價格隨之發生波動,投資者的情緒波動越大,金融資產價格波動越大。當數量巨大的投資者普遍具有從眾行為時,金融資產交易價格會表現出相應的“集中趨勢”,導致金融資產價格的大起大落,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也會非理性地“船隨漿動”。
3.估價模型與計量方法
“種瓜得瓜,種豆得豆”,選擇什么樣的估價模型就得到什么樣的估價,采取什么樣的計量方法就會得到什么樣的金融資產價格。由于估價模型確定欠妥或計量方法選擇不當,會使得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和公允相去甚遠。
4.利率和匯率變動
利率和匯率調整是金融管理的弒手锏之一。由于公允價值是一個折現值,根據未來收益折現來計算,現值直接受到資本市場上的利率大小和外匯市場上的匯率高低影響,通過直接影響現值,間接影響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5.社會與人心穩定
在穩定壓倒一切的執政理念下,政府為了保障社會與人心穩定,會采取一些非市場的辦法,對金融資產定價格進行間接或直接的干預,比如,直接提供某些金融產品,此時的金融資產價格是政府的“維穩價格”而不是公允價值。
6.金融、經濟與法律制度
市場價格機制在國家的金融經濟法律制度框架內,按照其自身的規律來運行,但是,市場價格機制并非萬能。因此,政府有時必須對金融資產實行“價格規制”。在政府對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控的過程中,應把政府及其官員的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如果法制不健全,尋租活動屢禁不止,就會破壞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機制運行的環境,從而影響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四)功能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機制的功能就是保障金融資產價值的公允。通過“刨掉”金融資產的泡沫,促進金融資產交易的有序和公平,為利益相關者提供可靠并且相關的公允價值會計信息,有助于管理與決策,提高經濟主體抗風險能力,促進金融資產的優化配置。
第一,依據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定價原理和公允價值會計準則,使會計人員處理公允價值會計業務時有理有據,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保障公允價值會計的“信息質量”。
第二,通過為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提供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會計信息,為利益相關者決策提供支撐,有助于發揮公允價值會計的“決策支持”功能。
第三,依靠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機制,特別是對虛擬資產計量的規制,可以“刨掉”虛擬資產的“泡沫”,保障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有利于平衡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之間的結構關系,提高經濟主體應對金融風險的能力。
第四,通過發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機制的市場價格功能,實現資本市場中金融資產的優化配置,提高金融資產效率。
四、完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機制的對策與建議
(一)緊緊抓住“刨掉金融資產泡沫”這個“牛鼻子”
金融危機的問題出在哪里?實際上出在“泡沫”上,“泡沫”又來自何方?主要來源于“虛擬資產”上面?!疤摂M資產”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在企業持續經營的條件下,將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列作待攤、遞延等“虛擬資產”項目,之后在持續經營期間按一定方法分期攤銷轉作費用時,抵減該期間的利潤,并相應抵減應交的所得稅,有的企業利用虛擬資產賬戶作為“蓄水池”,不及時確認、少攤或不攤銷已經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粉飾會計報表,虛盈實虧、假盈真虧的現象屢見不鮮。比如,某上市公司,三年以上賬齡的應收賬款凈額巨大,債務人被清盤,公司存貨凈額、其他長期應收款、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巨大,公司凈資產為負值。
“刨掉”金融資產泡沫是拉牛出泥潭的“牛鼻子”,抓住了這個“牛鼻子”,牛出泥潭就沒問題了。因此,一方面要完善公允價值會計準則,修訂公允價值計量方法;另一方面,要加強會計人員的公允價值會計業務技能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處理公允價值會計業務的能力,強制進行“虛擬資產”的內外部審計,嚴查應收賬款凈額,存貨凈額、其他長期應收款、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等項目,擠掉水分。
(二)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提高中小股東進入監事會的比例,通過協調,發揮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功能。推行合理的信息公開制度,以消除信息不對稱現象,從源頭上治理管理層可能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完善管理層受托責任績效評價體系,專門制定針對虛擬資產審計的責任目標,建立健全對管理層的約束與激勵機制,對不正當利用虛擬資產或增加資產泡沫的行為進行約束,對在抗風險方面取得成效的管理層進行獎勵。
(三)著力對治負的外部性
對治負的外部性的辦法是“堵和導”兩種辦法?!岸隆笔鞘蛊髽I打消利用負外部性獲利的成本遠遠大于收益,使企業知損而后退,具體可通過在金融監管條例中增加對虛擬資產運用的一些限制性條件和產生虛擬資產泡沫時經濟處罰條款?!皩А笔遣扇〗鹑谡?,將企業負外部性導向正的外部性,具體來說就是對具有正的外部性的企業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為了對治企業負的外部性,可以適度引入金融業競爭機制,打破壟斷局面,形成有利消減負的外部性的局面,從而消解負外部性對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影響。
(四)善用利率杠桿
“給一個杠桿,可以撬動整個地球?!?利率調節是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機制控制中的關鍵環節,直接影響到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大小。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本質上是一個未來現金凈流量的現值,決定這個現值大小的主要就是折現率,通過調整利率可以直接影響折現率,通過折現率影響計算結果,從而實現對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調控。從宏觀層面上說,如果市場上資產泡沫膨脹,那么可以通過調高利率、緊縮銀根對流通中貨幣規模實施控制,比如說“次貸”量的總量控制,總量控制住了,起一點泡沫也成不了金融危機。
(五)形成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的協調機制
以“刨掉”金融資產泡沫為主線,把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金融證券監管委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委員會、會計學會、物價局和企業行業委員會聯系起來,由金融證券監管委員牽頭,開展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協作調研,通過職責分工明確的分項治理和有序協作綜合治理,最終形成較為完善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協調管理機制,發揮其去泡沫、控風險、保經濟和惠民生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劉玉廷.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走向縱深發展階段——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解讀[j] .財務與會計,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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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eter, b. h . , hommesa, c. h . , m anzan, s. . ehavior al heterog eneity in stock pr ices[j] .jo urnal ofeconomic dynamics and contro l, 2007, 31 : 1938- 1970.
[4]hullj.c.:optionsfutures and other derivatives[m].prentice hall,2008.
[5]陸靜,唐小我.基于流動性風險的多因素定價模型及其實證研究[j] .中國管理科學,2006,(14).
關鍵詞:金融資產 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定價
公允價值的產生與含義
在資產定價過程中,歷史成本因其可靠、客觀、易取得的特性為各類資產普遍適用。但隨著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大量金融資產不斷出現,歷史成本難以準確地反映期貨合約、利率掉期等大量復雜的金融衍生的資產價值。尤其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儲蓄與房屋貸款危機中,部分儲蓄及房屋貸款機構利用歷史成本掩蓋問題貸款,使聯邦政府從破產金融機構接管了約1600億美元有問題的房貸資產,金融資產歷史成本定價引起普遍的爭議。
1990年9月,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C)主席理查德•C•布雷登在美國參議院的銀行、住宅及都市事務委員會作證,指出了歷史成本定價的財務報告對于預防和化解金融風險作用不大,首次提出了應當以公允價值作為金融資產定價依據。90年代中期,美國即開始將公允價值最先應用于金融資產,1990年SEC前主席Douglas Breeden倡導所有金融機構都采用市場價格報告金融投資,該倡導得到了歐美等多國準則制定機構的響應,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對金融資產普遍采用了公允價值定價。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2006年9月正式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57號―公允價值計量,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報告實體所在市場的參與者之間進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收到的價格或轉移一項負債所支出的價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公允價值的定義為: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的定義為: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公允價值順周期問題的提出
公允價值定價,也稱市值計價,是指金融機構應根據當時同一金融產品或相似產品的市場價格作為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根據GAAP的要求,金融機構必須每季度用公允價值評估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
按照SFAS 157的規定,金融產品分成三個層次:第一層為有活躍市場交易的金融產品,其公允價值根據活躍市場報價確定;第二層為交易不活躍市場情形下的金融產品,其公允價值參考同類產品在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或者采用有可客觀參考支持的價值模型確定;第三層為沒有交易市場的金融產品,其公允價值需要管理層根據主觀判斷和市場假設建立估值模型確定。SFAS l57的規定金融產品“公允價值”計量標準適用的優先級原則,即首先看是否適用第一層的標準,在不適用的情況下再逐級向第二層、第三層順序判斷。
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眾多金融產品的交易市場全面冰封,“以市值計價”的產品已經沒有市場交易,眾多金融產品從估值適用的第一層直跌到第三層。而在第三層的估值中,在審計師堅持下,金融機構不得不以市場上的“揮淚甩賣價”作為次貸資產的價值,造成了巨額的資產減值。這些天文數字的“賬面損失”影響了投資者心理預期,使市場陷入恐慌性拋售持有次貸產品的金融機構股票的狂潮。
在市場大幅下跌和定價功能缺失的情況下,公允價值計量導致金融機構按市價大幅減計資產,使虧損增加,資本充足率下降,從而加大了資產拋售力度,進而形成“價格下跌-資產減計-恐慌性拋售-價格進一步下跌”的惡性循環,推動并加速惡化了金融危機,公允價值在金融危機中起到了發生器與助推器作用。而在市場高漲時,較高的交易價格導致相關金融產品價值被高估,并推動金融機構繼續擴張,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定價對經濟運行產生了“助漲助跌”的順周期效應。
公允價值定價的主要缺陷
第一, 定價方法存在較大主觀性。由于在流動性緊缺、市場不活躍情況下,公允價值無法從市場價格中直接得到,此時對公允價值的估計會涉及到金融工具的定價模型和方法,嚴重依賴于模型假設和簡化條件,一些模型設計本身沒有適當把握住復雜金融產品的特性,或者模型輸入本身不是市場上可直接觀測到的變量,存在一定誤差,因而模型風險較大,定價存在很強的主觀性。第二,定價不明確化,尤其是危機時期復雜金融產品在公允價值計量三個層次下的資產重分類。由于市場的流動性緊缺,在美國GAAP公允價值計量的三個層次下,一些復雜金融資產需要進行重新分類層次,由此導致了更多奇異產品的定價出現混亂,一些抵押產品甚至出現了貸款者和借款者對其定價不一致的情況。第三,加大了銀行資產負債表、利潤和損失賬戶的波動性,提高了銀行監管資本的波動水平,進而放大了金融市場的周期性。第四,波動性的增大,可能將造成銀行管理對短期的過于強調,尤其表現在其投資決策中,避免投資于信用評級波動正不斷增大的部門。對于流動性相對稀缺的金融工具,短期決定將進一步加大其公允價值計量的偏差。
應對金融危機公允價值運用的調整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最新發表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指出,采用公允價值會計準則仍然是未來的趨勢,不過該準則有待進一步改進,以減少一些估值技術夸大的影響。如果停止使用公允價值計量,短期內無法找到可以替代的方法,因此,公允價值準則不會被停止使用,但是需要對其進行完善和調整。
為了使經濟和金融界快速從這場金融危機中擺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宣布從2008年7月1日起追溯調整會計準則。隨之而來的是,各國對于公允價值準則修改的浪潮。美國:2008年9月30日,美國《在不活躍市場下確定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指出在市場不活躍的情況下,管理層可以采用自己的估值模型和判斷進行計量。該方案雖可避免資產減值帶來的損失,但模型和假設參數的合理性難以確定。日本:允許企業根據買價重新估價證券。日本于2008年10月16日宣布將審查市值計價會計準則,允許企業根據買價重新估價證券。韓國:考慮修改會計準則,放松會計規定。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FSC)12月22日發表聲明,針對貨幣貶值產生的外債風險,將考慮修改會計準則,放松會計規定。允許大型企業與上市公司將外幣資產等列為避險工具,產生匯兌損益不列入當年盈利。小型企業可以按照年中的匯率來評估資產。通過對記賬匯率的選擇,企業的資產將不受匯率變化的影響,從而促進穩定,同時影響企業的資金信貸渠道,以達到給企業補血的目的。中國:公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旨在防止巨額浮虧,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嚴守套期保值原則禁止投機。2009年3月國務院國資委公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其目的在于,金融衍生工具是企業穩定收益、對沖風險、參與國際市場經營與競爭的有效工具,但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濫用或運用不當則會放大風險,甚至造成災難性后果。
進一步完善公允價值定價的建議
(一)設立定價準備金或建立動態條款
金融機構應當為基于模型定價的復雜金融產品設置定價準備金,這些準備金應當包含在特殊市場條件下,如市場蕭條時期,公允價值記賬過程中不確定因素的確認與會計計量。這種做法可以明確的反映機構在財務報告中對產品定價過程中不確定性因素的度量,因此,提供了對金融產品更準確的價值評估。金融機構建立動態條款,即對存款性機構資產負債表上貸款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動態調整,并均考慮貸款組合的信用風險。這兩種機制均提供了更準確和公平的價值評估,也有助于緩和當前會計準則的順周期性,以及銀行部門順周期的借貸行為。
(二)發揮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在維持金融穩定方面的作用
考慮到銀行審慎性監管和公允價值會計準則共同存在的順周期性,可以加強監管者、會計制度制定者和中央銀行間的合作。在對會計準則制定的管理過程中,可賦予中央銀行或政策制定者以更主動的角色,使其能更好的理解準則并從宏觀金融穩定的角度對其進行考察。
(三)增加公允價值定價的披露力度和透明度
增加公允價值計量過程的透明度和公允價值信息披露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根據公允價值計量準則,高層次的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往往是市場中的交易價格,這種價格往往掩蓋了不確定的市場狀況和經濟環境。因此,僅僅披露公允價值的數值是不夠的,還要披露該項資產的潛在風險、估價方法與假設、市場價格的波動性與敏感性和其他重要的因素等。公允價值的披露必須說明公允價值是通過活躍市場報價確定,還是采用估價技術估算得出。
近年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距正在逐步縮小,部分銀行已經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編制會計報告。總體上看,我國金融產品單一,利率和匯率還未完全市場化,公允價值會計對金融市場影響仍非常有限。但隨著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上升,應不斷地從實踐中摸索和總結經驗教訓,及早防備公允價值定價的負面影響。
參考文獻:
1996年,廣東某地抽紗公司向中行貸款780萬元,政策性剝離該貸款轉交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下稱東方公司),東方公司以合資為名移交某威公司,某威公司轉讓給南某公司,南某公司向某中院,中院判決抽紗公司償債1800萬元(本息),抽紗公司上訴,省高院發回重審。重審期間,抽紗公司支付325萬元,與南某公司調解結案。該貸款不屬于政策性剝離范圍,抽紗公司房地產價格近4000萬元,抵押物價值少于2000萬元,為什么能達成調解,該債權處置內部評估格如何確定?南某公司如何取得債權的?職工權益應當如何保護?法院應當如何審判、執行,筆者結合該案,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服務中介、國有企業債務人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監管、司法審判等多個方面探索不良債權處置國有資產流失的現狀、原因與對策,力爭能有效制止犯罪,保護國有金融資產和職工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一、不良債權處置的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突出問題:
(1)不良債權定價機制不完善,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督和約束,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低價賤賣等問題。
(2)評估程序欠缺規范,評估機構多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行委托,評估結果亦由其自行認定,容易導致評估價格與不良債權的真實價值大幅偏離。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內控系統在實踐中操作性不強,常流于形式。實際處置資產過程不透明,內部交易和關聯交易較多,存在假招標和假拍賣等問題
(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采取折扣轉讓的方式處置債權時,與國有企業債務人(擔保人)、金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使債務人或擔保人直接面臨不良債權處置后的訴訟風險和高額償付風險
2、形成不良債權處置問題的主要原因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原因
經營粗放:廣東省汕頭、揭陽、潮州三市中行分行專職信貸人數125人,政策性劃較時將約40億元不良資產無償劃轉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汕頭辦事處只有5名職員,其沒有能力對不良資產進行日常保全維護,只能依據移交材料進行處理,本案貨款交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管理后,其從沒有聯系或實地調查抽紗公司,2007年,南某公司受讓債權后訴至法院,債權“復活”。
廣東省汕頭、揭陽、潮州三市中行分行本部的專職資產保全部人數65人(不包括轄屬支行兼職人員),管理70億元不良資產,2005年,中行股改,其不良資產移交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其廣州辦事處只有1人負日常責維護保全三市中行移交不良資產,廣州與三市距離500公里,不良資產處置依據中行股改移交的資料,其與債務人實際情況有重大出入,其處置是不根據實際債權價格進行的。
1999年國務院組建了華融、長城、東方、信達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別受讓了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總額達到2萬億元人民幣不良資產,按現有管理模式,不良債權定價、評估、內控制失控等是其經營粗放的必然反映,資產管理公司必然是腐敗的高危地帶。
考核落后:東方公司從中行無償接受的政策性劃轉的不良資產,如抽紗公司該債權有抵押物與其他房地產,中行為方便管理而違規劃轉。2006年,國家審計署認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違規剝離的不良資產169.18億元,銀行股改剝離的不良資產,只有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能參加拍賣,價格被低估,為非市場化提供基礎條件,資產公司同時帶有政策性處理任務,金融資產公司將處置不良資產的總數額與收回現金數作考核的核心指標,而對債權成本與效益關系不作考核,為完成年度任務,多數資產公司在年終時,不計降低債權價格以快速完成任務,取得業績效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債權沒有科學分類,沒有建立不良資產基礎價格數據庫,為處置資產提供比較數據,約束處置行為,管理無序而出現價格失控,違法處置。
不法分子利用非市場化與政策性而產生的考核落后的機會,進行犯罪謀私,盜取國有金融資產,加劇社會矛盾,破壞金融秩序。
定價無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前,必對債權的價格進行評估,評是對債權的調查取證,是對債權的定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無可能實地調查債權現狀,只根據移交資料進行定性,估是對權的各項資產負債情況的數據分析,是在評完成后才能進行的,委托中介評估也沒有實地調查,對中介評估報告沒有復核制度。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根據過時資料進行數據分析,是完全不負責任的定價模式,而且也沒有分門別類的子項定價模式,定價完全是有關人員根據任務與謀利需要,依據資料粗放而定。
程序虛設:為解決國有資產流失與職工權益而設置優先權購買權,這優先權僅僅為15日提前通知國有企業與當地政府,沒有對為解決國有資產流失與職工權益作實體性的規定,15日能解決什么問題?地方政府與國有企業無力解決歷史形成國有資產流失與職工權益問題,才使問題長期累積下來,設置優先權購買權而沒有實體配套措施,該優先權購買權名存實亡。東方公司通過合資交易將對抽紗公司債權從應當嚴格按“三公”原則進行受程序控制的特殊金融資產,順利變為其控股的順威公司控制,從而演變成可以輕易轉讓的一般債權。南盈公司等通過上述系列關聯交易而使法規設定的程序形同虛設,輕易盜取近2000萬元不良債權。
道德風險:因經營粗放、考核落后、定價無據、程序虛設等,不法分子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內外勾結低價購買債權,這已經成了獲取暴利的快捷方式之一。抽紗公司房地產近4000萬元,欠債1800萬元(本息),支付325萬元,與南某公司調解結案,其中原由,發人深思。2006年國家審計署的公告,違規和不規范不合理處置不良資產272.15億元。
(2)服務中介的原因
評估服務:1、沒有現場調查,據資料紙上評估。2、只據對抵押物評估而定債權價格,沒有對債務人的其他資產進行評估,也沒有對債務進行評估;3、沒有明確的評估對象范圍,對債權評估與物權評估混為一談,評估結果與債權實際價值相差極大。4、評估方法與資產處置的價值類型沒有匹配。5、沒有評估復核與責任追究落實制度。6、評估機構沒有獨立性,評估機構因市場競爭原因,完全受制于資產公司,評估結果往往只是將資產管理公司個別人的意思以評估報告書形式反映出來推卸的方法而已。
處置抽紗公司債權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內部評估價格一定低于100萬元,這與抵押物的價格相差近2000萬元,與整體資產相差近4000萬元,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審批、法院審判中,評估問題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關注,評估流于形式。
法律服務
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也沒有進行現場調查,據資料出具法律調查意見書。
律師事務所受制于資產管理公司也沒有充分的獨立性,其作用與評估報告根本相同。
審計服務
因資產處置沒有審計服務,沒有查明債務人從成立到處置時,資產債務現狀的形成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追究,保護金融資產。
(3)國有企業債務人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原因
國有企業作為債務人,當其債權被劃轉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與之聯系,直到作為受讓方出現才知債權“復活”。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與資產管理公司沒有聯系對口部門,與常態聯系方式,沒有將化解國有企業金融債務,解決歷史問題為地方政府的責任,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當地金融債權也不調查統計,地方政府對該類債務放任自流,只有執行該債權,職工上訪,矛盾激化,才感到問題的嚴重性。
(4)政府監督管理原因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金融機構,人民銀行與銀監局沒有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金融債權所在地地級市(含)以下人民銀行與銀監局都沒有對金融債權的處置建立長效的監管機制,沒有建立數據庫進行監督管理。
當不良債權處置達到一定金額時,才經財政部特派員審批,因為其人數與管理責能的限制,不可能進行有效監督管理。
(5)司法審判的原因
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對國有企業債務人追索債權的結果通常是,引發職工下崗、集體上訪問題,觸及國企職工債權和職工安置問題。經常出現一些受讓人“一夜暴富”或“一案暴富”現象,多數法院以將金融債權以一般債權審理并執行,呈現“矛盾突出、糾紛增多、規模擴大”的特點。南某公司于07年向,中院判決南盈公司勝訴,抽紗公司職工集體,二審高院發回重審。這都反映了部分法院審理案件時,沒有講政治,沒有講大局,沒有綜合客觀認定事實,片面或故意曲解合同法,其審判與執行后果放縱犯罪,加劇國有資產的流失與社會矛盾。
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對策
1、改變現有資產管理經營管理模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職工人數與債權分布的距離,則成本與效益的關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沒能對不良債權實行有效的管理,現有經營管理模式是失敗的,應當進行改革,則不良債權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后委托原債權銀行或由債權所在地銀行通過市場竟價行為取得日常債權管理權,進行日常保全維護,按銀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委托合同進行保全,及時更新債務人的基礎數據,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類分項標準對每筆債作出定量與定性的報告及初步的處置意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主決定處置方案。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托銀行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與銀監局報告每筆債權處置的情況。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托銀行及時與當地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有企業債務人聯系,相互溝通。
銀行對債權評估與法律調查是根據實際情況的有效法律文件,改變現有為方便資產公司,由其機構所在地評估機構與律師所遠距離并憑過時資料拼湊的與實際情況不沾邊的違法的法律文件,也節約費用。僅對疑難或重大的債權委托評估機構與律師所出具相關的核查報告。
規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國有資產金融債權化解職責,設置專門人員與資產公司聯系溝通,妥善解決國有金融債權,使溝通機制規范化與制度化。
規定國有企業債務人的報告義務,及時掌握債權變化。
2、提高監管水平
人民銀行與銀監局應當建立長效的監管機制,金融債權所在地地級市(含)以下人民銀行與銀監局對每筆債權處置列入征信系統,建立數據庫進行分析監督管理,使資產公司的金融監督管理規范化與日?;?/p>
銀監局為法院審理案件,提供專業的意見,供法院作審理參考。
財政部門不再參與資產處置的具體審批事務,加強對不良債權處置的調查研究,及時出臺規章規定,指導資產處置,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機制,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內控制度與定價模式、資產數據庫建設,使資產處置進行規范有序的動作。
審計部門加強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審查力度,保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健康發展。
稅務部門加強對受讓人的所得稅的征管力度,平衡利益分配,保證社會公平。
3、完善司法審判制度
改變審判執行觀念。
不良金融債權轉讓及相關糾紛案件的審理,事關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事關職工利益保障和社會穩定,事關國有資產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案件的處理,并非僅為《合同法》之一般債權轉讓效力的問題,法官僅靠單個部門法與單個法條審判金融不良債權,造成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這是我國司法審判落后經濟現象,審判思維落后于政治需要的表現,法院成為腐敗的高危地地帶。
最高法院的法發〔2009〕19號《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為規范審判,著重審查并矯正轉讓過程以及其中出現的不公平情形,為正確審判金融債權打下較好的基礎,各級法院要在實踐中落實會議精神。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1)45-0066-01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形式不斷向著資產優化整合方向發展,由不良資產所引發的金融經濟發展安全性問題層出不窮?,F針對不良資產打包批量處置的難點問題和對應的對策措施進行詳細的分析。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與分析。
1 不良資產打包批量處置的難點分析
不良資產打包批量處置在發展與運行過程中,受到法律法規、社會現狀、內外部環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響,顯現出了一定的問題與缺陷。具體有以下幾點。
1.1 法律法規、規章等僅局限于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的不良資產,對民營企業的不良資產無法律法規文件支持(1)從法規方面:經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已于2000年11月1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規范的對象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則是國有商業銀行巨額不良債務的產物,同時也是我國金融體制和銀行運作機制改革的需要。
(2)從規章方面:銀辦發[2000]170號《加強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清收不良資產的法律指導意見》為支持和督促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收息,改善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而制定。
1.2 金融資產轉移渠道不夠完善
我國目前金融資產轉移的方式有限,主要有五種:與債權人和解、重組(包括:債務重組、財務重組和綜合性資產重組)、通過司法程序實現債權、債權轉賣給第三方、債務人破產。另外,我國目前的金融資產交易機制僅銀行間債券市場,主要針對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等。截至2005年12月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存量為72172億元,其中,商業銀行次級債券、證券公司債以及企業債、融資券等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債券只有3206多億元,占整個債券存量的比例不到5%。這種狀況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展乃至金融結構的發展都是不利的。而這些金融資產轉移方式和交易機構不能滿足現代各類大型企業的高效營運的需求,因此我國基本沒有專門的不良資產處置轉移平臺進行市場化的交易。
1.3 不良資產打包處置的定價問題
在金融債券流通與交易環節對不良資產進行打包批量處置工作的核心問題在于如何系統、科學地對這部分資產進行定價問題。目前我國相關機制與市場環境需求因素共同造成了這類不良資產的定價不僅偏離評估標準,同時轉讓定價也難以與金融經濟市場運行相適應,從而導致資產打包的價格的不公允。
1.4 不良資產打包處置環節缺乏嚴格的監督機制
大多數金融機構及公司在進行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中過分關注其處置流程問題,對各個子環節步驟的工作質量缺乏系統監管,監管工作停留在面子工夫上,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現象時有發生。這不僅造成了不良資產批量打包處置工作難以順利開展,同時將使資產打包出賣方的資產受到嚴重侵蝕。
1.5 不良資產打包處置的后續風險
目前金融經濟市場中對不良資產所采取的打包批量處置后續方法一般是按照寄出打包地址——款項清收的程序進行,但對這期間受讓方中途違約的行為無法起到控制作用。另外,打包批量處置環節中由不良資產債權歸屬問題還可能會引發糾紛等。并且這種交易風險在預見后也無法有效轉移,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和企業的利益都會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損害。
2 不良資產打包批量處置的對策分析
結合上述不良資產在打包批量處理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問題,本文一一對應從法律法規理論支持、不良資產處置渠道、定價評估、監督機制系統以及處置后續管理方面提出了相應的改進措施。具體概括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2.1 法律法規理論支持
基于不良資產這一類型特殊金融資產在各個流通環節缺乏理論依據的實際情況,建議結合各類性質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自身情況調查,整理分析匯總并向國家相關部門提出報告,以確保國家后續出臺政策對大多數機構企業的適應性。重點關注支持:不良資產批量處置平臺、不良資產準入機制、不良資產轉出方的資質審查、不良資產評估、不良資產市場定價、不良資產擔保、不良資產債權歸屬問題、不良資產轉讓公允監管機制、不良資產打包批量處置的稅收優惠等。
2.2 拓寬不良資產處置的渠道,提高企業資產營運效率
(1)建立金融資產處置專業平臺,在法律法規政策的專業指引下進行金融資產專業平臺的規范建設,完善引進機制、評估機制、信用機制、中介機構的建設,使金融資產處置專業平臺以規范、信用、公平、公平、合理的交易。
(2)擴大金融市場不良資產處置對象的供應與需求。金融資產處置專業平臺的建設重點不僅針對政府、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等,供應方面建設更應將私營企業納入其建設范圍,提高企業資產營運效率,從而減少銀行信貸風險,形成良性循環機制;需求建設方面更應將私營企業、廣大投資者納入金融資產處置專業平臺交易,從而促進交易雙方的活躍性,解決出讓主體缺失、市場疲軟的問題。
2.3 不良資產的定價評估
(1)不良金融資產定價應在綜合考慮國家有關政策、市場因素、環境因素的基礎上,重點關注法律權利的有效性、評估(咨詢)報告與盡職調查報告、債務人(擔保人)或承債式兼并方的償債能力與償債意愿、企業經營狀況與凈資產價值、實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易案例、市場招商情況與潛在投資者報價等影響交易定價的因素,同時也應關注定價的可實現性、實現的成本和時間。
(2)實現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相關人員需要在我國金融資本市場發展具體要求的基礎上,通過對市場大部分不良資產實地調查,綜合整理出一套市場實用性與適應能力最強的債券定價評估標準,并與金融經濟市場運行機制相適應。
2.4 建立健全系統作業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需要覆蓋在不良資產交易、流通過程的各個步驟與環節。不能局限在文件、制度的規定當中,而應該建立專業的監督機構,由專業從業人員按照一定的標準對硬件與軟件操作工作進行監督、防范,為不良資產的打包批量處置工作樹立起一道安全屏障。
2.5 不良資產打包批量處置的后續工作
不良資產打包批量處置的后續工作重點關注兩方面。
關鍵詞:金融危機 公允價值 會計準則
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因其更能反映交易、事項的經濟實質,被譽為其他計量屬性的目標。然而,自金融危機爆發后,公允價值計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公允價值計量的現實困境
金融危機產生于次貸危機。在經濟蕭條時,房價下降,利率上升,借款人利息負擔加重,就會有很多客戶不能支付貸款、違約,造成金融機構出現大量壞賬,而金融機構早已把這些不良資產證券化,成為金融衍生工具,其初衷是分散資產風險。然而,這些證券化的資產,會因一家借款人違約,導致多家相關機構壞賬,這樣次貸危機就產生了。加之美國居民超前的消費習慣,金融業過分追求利潤,無視風險,證券機構過寬的市場準入,監管部門的失職,金融危機就產生了。
人們在尋找對策的同時,把矛頭直指公允價值。2008年3月30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對公允價值計量公告,指出交易不活躍的資產,企業管理層可以采用自己的金融模型,運用自己的判斷進行計量。然后,FASB又了《FASB工作人員立場公告》,準許金融業對其處在信貸危機中的資產重新定價。2008年10月13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公告,企業可以按新準則重新歸類資產不必按市值計價。2008年10月15日歐盟議會通過了允許金融企業暫停使用公允價值的決議。同月日本、新加坡宣稱將修訂公允價值計量。2008年12月底,SEC《按市價計值會計研究報告》,認為暫停使用公允價值可能增加市場不確定性并進一步打擊投資者信心。
公允價值計量的理論困境
當前對公允價值的攻擊,主要包括順周期效應論、反饋效應論、定義假設矛盾論和降低會計信息質量論等。
順周期效應論。順周期效應論認為,從定義及計量方法的層次性看,公允價值具有市場客觀性和主觀判斷性雙重屬性,容易產生順周期效應。一是在市場高漲或低迷時,金融資產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其價值容易被高估或低估;公允價值第三層次的估價具有模型風險。二是高估金融資產使金融業過于樂觀,低估金融資產,金融業又過于悲觀,經濟衰退時,降低金融業的抗風險能力。三是投資者會采取同向交易行為,加劇市場主體不理智情緒的共振。
反饋效應論。經濟衰退時,市場的定價功能缺失,使用公允價值,金融資產價格偏離價值過大,金融業確認大量的(夸大的)、未實現的、未涉及現金流量的壞賬損失,這種巨額虧損引起市場恐慌,投資者會大量拋售持有的金融衍生產品。這種有限理性和非理性拋售,進一步降低金融衍生產品的價格,迫使金融業再提減值準備。公允價值這種反饋效應使金融資產陷入價格下跌―計提減值準備―投資者恐慌性拋售―價格進一步下跌的惡性循環中,使金融危機進入螺旋式失控狀態。
定義假設矛盾論。公允價值計量是某一時點的計量,即計量日。經濟衰退時,很多企業都不具備可持續性,因此,公允價值計量同可持續經營假設相矛盾,此時,金融資產的交易價格不公允、不理性、不情愿,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允價值。
降低會計信息質量論。公允價值因其具有不確定性、變動性和集合性,難以滿足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要求。比如模型的運用,變量的選擇極具個別性,得出的現值不真實、不可比,市場波動,價格嚴重背離價值,公允價值計量不能反映資產價值和企業價值(不具備相關性)。估價模型需要高等數學及資產評估等專業知識,這樣信息使用人看不懂模型計算出的現值,所以,公允價值計量也不具備可理解性。
金融危機中公允價值計量陷入困境原因分析
(一)利益博弈
金融資產若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在經濟蕭條、市價大幅下跌時,惡化的財務狀況,會計報表不會反映出來,避免投資者恐慌性拋售金融資產。因此,為逃避厄運,銀行業反對公允價值計量。比如,美國銀行業危機損害國會議員的利益,議員們要求廢止公允價值的另一原因是想獲得納稅人的支持,這樣政府的救援方案似乎代價要低些。
(二)缺乏完善的理論體系
公允價值概念模糊。公允價值內涵應具備四個特點:計量基礎是市場;假想交易;計量日是報告日;公允價值是估計價格,體現風險和不確定性。IASB認為,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可見定義沒有體現市場、假想交易、估計價格等特點。
公允價值準則不完整。公允價值準則分散于國際會計準則的各個部分,內容不一致。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8號》指出公允價值以最合適價格(即詢價)表示,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9號》說公允價值計量基礎是最有利市場,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0號》又說,公允價值指最相關市場。
(三)計量方法不成熟
定價不明確化。特別是在金融危機中,一些復雜金融資產使用公允價值,因為市場不活躍,需要重分類計量層次,高盛統計,2008年第一季度,這些產品的數量增長了近40%,使大量奇異產品出現定價混亂,一些抵押產品的定價借款者與貸款者常不一致。
定價主觀性大。由于流動性緊缺,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必須使用估價模型,其準確性取決于模型的構建及簡化條件,而模型使用人常不能把握復雜金融資產的特性,加之變量的選擇市場不可觀察,定價偏差大,存在模型風險。
短期行為。經濟漲跌,金融資產價格劇烈波動,放大了金融市場的周期性,銀行業注重短期行為,避免投資于信用評級波動增大的行業,市場不活躍的金融資產、流動性緊缺、銀行的短期行為進一步加大公允價值計量誤差。
公允價值計量困境的解決對策
(一)完善公允價值理論體系
明確公允價值的含義。市場應該是有效的、理性的和活躍的;交易必須是自愿的、公平的。建立市場非活躍、非正常條件下公允價值操作指南。如非正常情況下,對金融資產重分類,交易日價格改為平均價格,避免價格波動的影響。
引入風險披露。擴大公允價值計量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人理解公允價值,當公允價值計量需要運用復雜的評估方法時,財務信息使用人需要分層次詳細披露公允價值的確定依據對當期損益的影響。同時,引入風險披露,披露項目估價關鍵影響因素、范圍估計、置信區間及引起公允價值變化的敏感因素,并從性質上詳細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潛在的風險性質和程度。
建立目標導向會計準則體系。安然事件已充分暴露了規則導向會計準則的弊端。原則導向會計準則職業判斷的空間太大,會使不同的企業產生不同的判斷,會計信息可比性降低。而目標導向會計準則既貫徹了會計目標,反映了交易的經濟實質,又有了足夠的操縱指南,使準則能在一致的基礎上得到應用,減少盈余管理的空間。
(二)完善金融體系相關規章制度
在此輪金融危機中,發生資產減記惡性循環的部分原因在于金融機構有最低資本金限制,從而產生連鎖反應。此外,銀行會盯住一個固定的杠桿比率(比如資產/權益),這會使公允價值具有順周期性特征。當金融機構的證券價格上升時,為維持固定的杠桿比率,對證券的需求增加將推高證券的價格,這反過來又會促進資產負債表的擴張。同理,當證券價格下跌時,為了維持固定的杠桿比率,將會導致過多的證券拋售,反過來又加劇了資產負債表的收縮。因此,完善金融體系相關規章制度比暫停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更為有效。
(三)加強政府監管
一個完善、公開、透明、有效的金融資產價格市場,可降低會計人員估價的主觀性,減少信息不對稱,為信息使用人利用其它參考資料分析某一公司的業績提供方便。另外,政府監管能使市場發揮最大效用。政府還應制定有關公允價值的法律,對企業違背公允價值處理規定的酌情給予行政、民事、刑事上的處罰。加強資產評估機構建設,給予政府監管技術支持。
(四)提高會計人員素質
會計人員是會計準則的使用者、執行者,會計人員專業知識、職業道德水平的高低關系到會計準則使用質量。加快會計人員素質建設,能夠使他們正確地運用公允價值,客觀地進行職業判斷。
參考文獻:
自2007年次貸危機爆發后,有人認為,會計準則對于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定放大了金融危機。因為在美國爆發次貸危機后,金融機構持有的相關金融資產市值大幅下滑,不得不對其計提大規模減值損失,引發市場對相關金融機構喪失信心,進而出現對其金融資產恐慌性拋售。
金融機構陷入了交易價格下跌———提取準備、核減權益———恐慌性拋售———價格進一步下跌———必須繼續加大準備計提和繼續核減權益的惡性循環。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在危機中造成了順周期效應,即市場高漲時,由于交易價格高,容易造成相關金融資產價值的高估;市場低落時,由于交易價格低,往往造成相關金融資產價值的低估。
(一)有關公允價值的定義
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對公允價值的定義不盡相同。2006年9月19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57號———公允價值計量》,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報告主體交易的市場上市場參與者之間的有序交易中,為某項資產所能接受的價格或為轉移債務所支付的價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認為,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蔽覈鴷嫓蕜t的定義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似,只是作了“在公平交易中,交易雙方應當是持續經營企業,不打算或需要進行清算、重大縮減經營規模,或在不利條件下進行交易”的補充。
(二)目前對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的壓力
在全球金融危機的特殊背景下,目前對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的壓力,主要集中在計量方式、表內外項目的確認和計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方式。公眾質疑的焦點并非公允價值計量方式本身,而在于產生公允價值的過程,尤其在不活躍、或者無秩序的流動性匱乏的市場上。流動性簡單來說,就是指資產或者金融工具可適時交易變現的能力。這一含義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可交易性;二是交易變現的能力。美國會計準則第157條款規定的公允價值計量,主要建立在市場活躍而有秩序的基礎上。
而2007年美國次債危機的爆發,引發流動性收縮,進而殃及全球金融市場。其危害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對金融本身的發展帶來阻礙和擾亂的后果,比如金融體系本身會在危機中遭到破壞,金融創新也會被監管部門更嚴格的抑制等。第二是打亂經濟秩序并引起財富縮水效應和再分配效應,在這種壞的局勢中某些金融資產會消失,其財富所有者受到損失。第三,對經濟發展嚴重阻礙,在短時期內難以恢復,甚至引起經濟的倒退。在金融危機面前,很多金融機構會為了盡快變現財產,在無秩序的市場上甩賣產品,出現”流動性黑洞”,如果再用市場價值來作為賬面資產的計價方式,就會產生不公允的情況。
在各種壓力下,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出臺新規:會計主體可自2008年7月1日起,以成本計價代替以公允價值計價,來計算非衍生金融工具(例如股票和債券)的資產價值。根據這一決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將不必再按當前市值記錄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價值,同時允許金融機構將違約風險考慮在內對其資本進行估值,從而避免資產價值在市場動蕩中被過于低估。2008年9月,美國監管機構已提出暫停金融機構采用“按市計價”準則。歐洲議會和歐盟成員國政府決定修改歐盟現行會計準則中有關按市值計算資產價值的規定,來幫助金融機構更好地應對當前的金融危機。
二、金融危機背景下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缺陷
由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與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確實有一定關系。如何看待金融資產和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是MarkettoMarke,t還是MarkettoAssets,這造成了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同時,由于會計中的公允價值實際上是統計學中的點估計,點估計既不能夠說明估計的準確度,也不能說明估計的精確度,而只是對價值做出的概括性說明,用以代表價值的一般水平,它能反映變量值的集中趨勢,而變量值之間還有差異的一面,即離中趨勢。這是許多人士抱怨公允價值“不公允”的根源之一。
(一)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的運用規則
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應當用于確定其公允價值?;钴S市場中的報價是指易于定期從交易所、經紀商、行業協會、定價服務機構等獲得的價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實際發生的市場交易的價格。
1、在活躍市場上,企業已持有的金融資產的報價,應當是現行出價;企業擬購入的金融資產的報價,應當是現行要價。
2、企業持有可抵銷市場風險的資產時,可采用市場中間價確定可抵銷市場風險頭寸的公允價值;同時,用出價或要價作為確定凈敞口的公允價值。
3、金融資產沒有現行出價或要價,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當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確定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時,企業應當參考類似金融資產的現行價格或利率,調整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以確定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企業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不是公允價值的,應當對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作出適當調整,以確定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二)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在非流動市場中運用存在的問題
按照美國證券監管規定,金融機構所持有的大量次級債金融產品及其他較低等級的住房抵押貸款金融產品,每天應根據市場價值來確定其資產負債表上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次貸危機發生后,由于次級抵押貸款違約率上升,造成次級債金融產品的信用評級和市場價值直線下降,從而使得這些公司持有的次級債證券化產品的市場價值迅速下跌。如果無法將債券繼續銷售給投資者,而不得不把這些債券留在它們的資產負債表上,那么,或者它們將可能出現資金短缺,或者巨額資產減記將嚴重侵蝕這些公司的資本金。在這種情況下,一旦沒有及時注資來補充資本金,這些公司很快就將陷入資不抵債的困境。
公允價值計量的運用存在問題,尤其是在出現“流動性黑洞”的非流動市場上,金融資產被大量拋售,整個市場只有賣方沒有買方,被拋售資產的價格急劇下跌與賣盤持續增加并存,金融資產價格嚴重背離其內在價值。比如顯著提高現金流風險的新型抵押貸款的性質和數量發生了變化時,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流動性的缺失會引起表面上資本充足率良好的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在當前金融危機背景下,市場嚴重缺乏流動性,會計準則卻要求各金融機構須將抵押貸款支持債券按市值計價,從而導致重大損失。而金融機構則認為,由于住房等實物資產價格下跌的勢頭終將扭轉,因而,這些損失只是暫時的,應根據對相關債券長期價格的內部估計來定價,而不應依照動蕩市場下的價格。如果金融機構不必按市值給其資產定價,金融危機就會消退。公允價值計量的使用低估了在非流動市場上證券的真正價值,夸大了損失程度。
三、金融危機背景下,對我國會計準則中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的改進建議
對于在當前金融危機中受到越來越多壓力的會計準則,特別是公允價值計量導致的金融資產減計問題,筆者認為,金融危機并不是由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引起的。公允價值計量及時反映了資產的狀況,隨著時間推移產生的金融資產減值并不能說明金融機構錯誤的估計了當時資產的價值。因而,即使是價值的下降,也應進行真實可靠的會計記錄和充分有效的披露。公允價值計量提供了一個時間性的價值,若沒有此價值則可能導致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的決策失誤。
但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確實對市場信心和市場秩序產生了巨大的負面影響,不利于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因而,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會計準則對于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應當予以改進:
(一)增強披露公允價值變動信息的相關性
相關金融機構反對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將導致收益的易變性”,而企業管理層需要追求收益的平穩性(或者穩定性),因此對超出管理層控制范圍的因素(如市場因素)引起的收益變動不應進行報告。因此,區分由市場因素變動引起的未實現利得與損失、已實現利得與損失和由信用風險、合同約定的未來現金流量變動引起的未實現利得與損失便非常重要。當然,也應防止“人為的波動”或“人為的穩定”對投資者可能產生的重要影響。
(二)擴大允許企業擁有公允價值選擇權的適用范圍
會計實務中,以公允價值計量和以攤余成本計量這種混合的計量屬性往往使企業的財務報告表現出遠高于經濟實質的波動性。國際會計準則允許企業擁有公允價值選擇權,其目的正在于減輕企業財務信息的波動性,同時又豁免了企業為實施套期會計方法而必須準備的各種文檔。
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19條規定“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該條款同時指出:(1)企業僅能在初始確認時使用公允價值選擇權;(2)一旦應用公允價值選擇權,就是不可取消的。我國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還規定了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
但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市場缺乏流動性,市場價格不能真正反映金融資產的真實價值。因而,我國應擴大允許企業擁有公允價值選擇權的適用范圍,在對金融資產初始初始分類后,可以允許金融機構在非常時期把非衍生金融工具調離財務報表中的買賣類別,將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按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區分由市場因素變動引起的未實現利得與損失。
第二條 套期保值(以下簡稱套期),是指企業為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第三條 套期應當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
(一)公允價值套期,是指對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該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中可辨認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進行的套期。該類價值變動源于某類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
(二)現金流量套期,是指對現金流量變動風險進行的套期。該類現金流量變動源于與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很可能發生預期交易有關的某類特定風險,且將影響該企業的損益。
(三)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是指對境外經營凈投資外匯風險進行的套期。境外經營凈投資,是指企業在境外經營凈資產中的權益份額。
第四條 對于滿足本準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套期,企業可運用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套期會計方法,是指在相同會計期間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抵銷結果計入當期損益的方法。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第五條 套期工具,是指企業為進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可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衍生工具,對外匯風險進行套期還可以將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作為套期工具。
第六條 企業在確立套期關系時,應當將套期工具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內的某一時段)進行指定,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對于期權,企業可以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就內在價值變動將期權指定為套期工具。
(二)對于遠期合同,企業可以將遠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價格分開,只就即期價格變動將遠期合同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七條 企業通常可將單項衍生工具指定為對一種風險進行套期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指定單項衍生工具對一種以上的風險進行套期:
(一)各項被套期風險可以清晰辨認。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證明。
(三)查以確保該衍生工具與不同的風險頭寸之間存在具體指定關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能夠抵銷被套期風險引起的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程度。
第八條 企業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
對于外匯風險套期,企業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非衍生金融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一定比例,或將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組合的一定比例確定為套期工具。
對于利率上下期限權或由一項發行的期權和一項購入的期權組成的期權,其實質相當于企業發行的一項期權的(即企業收取了凈期權費),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九條 被套期項目,指使企業面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且被指定為被套期對象的下列項目:
(一)單項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經營境外凈投資。
(二)一組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凈投資。
(三)分擔同一被套期利率風險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一部分(僅適用于利率風險公允價值組合套期)。
確定承諾,指在未來某特定日期或期間,以約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預期交易,指尚未承諾但預期會發生的交易。
第十條 被套期風險是外匯風險或信用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指定為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是利率風險或提前還款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不能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一條 企業集團內部交易形成的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收益或損失,不能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全額抵銷的,該貨幣性項目的外匯風險可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企業集團內部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按照此項交易的主體的記賬本位幣標價(即按外幣標價),且相關的外匯風險將影響合并利潤或損失的,該外匯風險可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二條 對于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或公允價值的一部分相關的風險,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計量的,企業可以就該風險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三條 在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中,可以將某貨幣金額(如人民幣、美元或歐元金額)的資產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的全部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但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現金流量應當少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總額。
第十五條 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被套期風險應當是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相關的全部風險或外匯風險。
第十六條 對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資產或負債組合進行套期時,該組合中的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應當同時承擔被套期風險,且該組合內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預期與該組合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整體變動基本成比例。
第三章 套期確認和計量
第十七條 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一)在套期開始時,企業對套期關系有明確指定(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系)有正式指定,并準備了關于套期關系、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該文件至少載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等內容。
套期必須與具體可辨認并被指定的風險有關,且最終影響企業的損益。
(二)該套期預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業最初為該套期關系所確定的風險管理策略。
(三)對預期交易的現金流量套期,預期交易應當很可能發生,且必須使企業面臨最終影響損益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
(四)套期有效性可以可靠地計量。
(五)企業應當持續地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并確保該套期在套期關系被指定的會計期間內高度有效。
第十八條 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認定其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開始及以后期間,該套期預期會高度有效地抵銷套期指定期間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二)該套期的實際抵銷結果在80%至125%的范圍內。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在編制中期或年度財務報告時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條 對利率風險進行套期的,企業可以通過編制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到期時間表,標明每期的利率凈風險。據此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公允價值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被套期項目為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進行后續計量的存貨、按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應當按此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于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一部分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為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二)的要求,企業對被套期項目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處理:
(一)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資產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資產后),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二)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負債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負債后),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第二十三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不應當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時,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面文件所載明的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二)該套期不再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三)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條 被套期項目是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二)對被套期項目賬面價值所作的調整,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間內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對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的相關項目,也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相關的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的期間內攤銷。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不切實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上述調整金額應當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攤銷完畢;對于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應當于相關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前攤銷完畢。
第二十五條 被套期項目為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的,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六條 在購買資產或承擔負債的確定承諾的公允價值套期中,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已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應當調整履行該確定承諾所取得的資產或承擔的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第二十七條 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該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額,按照下列兩項的絕對額中較低者確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
2.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無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三)在風險管理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中,載明了在評價套期有效性時將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損失或相關現金流量影響的,被排除的該部分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對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進行的套期,企業可以作為現金流量套期或公允價值套期處理。
第二十八條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一項金融負債的,原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一項非金融負債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處理:
(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將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了一項確定承諾時,該確定承諾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也應當選擇上述兩種方法之一處理。
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處理方法之一作為會計政策后,應當一致地運用于相關的所有預期交易套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條 對于不屬于本準則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涉及的現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被套期預期交易影響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一條 在下列情況下,企業不應當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時,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且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面文件所載明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二)該套期不再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時,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三)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
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四)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系的指定。
對于預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或預計不會發生。預期交易實際發生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二條 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于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
套期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公允價值套期的價值變動源于某類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現金流量套期的現金流量變動源于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有關的某類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
公允價值套期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公允價值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被套期項目為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進行后續計量的存貨、按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也應當按此規定處理。
對于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一部分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企業對被套期項目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可按下列方法處理: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資產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資產后),待終止確認時轉銷;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負債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負債后),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被套期項目是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工具的,按照準則對被套期項目賬面價值所作的調整,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間內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對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的相關項目,也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相關的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的期間內攤銷。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不切實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上述調整金額應當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攤銷完畢;對于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應當于相關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前攤銷完畢。
被套期項目為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在購買資產或承擔負債的確定承諾的公允價值套期中,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已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應當調整履行該確定承諾所取得的資產或承擔的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在稅務處理上,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套期工具以實際成本為計稅基礎;在實際處置時,利得或損失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損失,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允許扣除。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套期項目以實際成本為計稅基礎。在實際處置時,利得或損失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現金流量套期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該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額,按照下列兩項的絕對額中較低者確定: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無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在風險管理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中,載明了在評價套期有效性時將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損失或相關現金流量影響的,被排除的該部分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進行的套期,企業可以作為現金流量套期或公允價值套期處理。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一項金融負債的,原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一項非金融負債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處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將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了一項確定承諾時,該確定承諾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也應當選擇上述兩種方法之一處理。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處理方法之一作為會計政策后,應當一致地運用于相關的所有預期交易套期,不得隨意變更。
對于不屬于前兩段涉及的現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被套期預期交易影響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對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該套期不再滿足運用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系的指定的,企業不應當再按照前三段的規定處理。
在稅務處理上,現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確認的會計利得或損失,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套期工具的計稅基礎為零。套期工具結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對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于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規定處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處置境外經營時,上述在所有者權益中單列項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無效套期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有別于現金流量套期的處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項目按照實際成本為計稅基礎,因公允價值變動確認的會計利得或損失,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在企業收回或實際處置時,才允許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項目的計稅基礎。
現金流量套期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該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額,按照下列兩項的絕對額中較低者確定: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無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在風險管理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中,載明了在評價套期有效性時將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損失或相關現金流量影響的,被排除的該部分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進行的套期,企業可以作為現金流量套期或公允價值套期處理。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一項金融負債的,原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一項非金融負債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處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將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了一項確定承諾時,該確定承諾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也應當選擇上述兩種方法之一處理。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處理方法之一作為會計政策后,應當一致地運用于相關的所有預期交易套期,不得隨意變更。
對于不屬于前兩段涉及的現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被套期預期交易影響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對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該套期不再滿足運用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系的指定的,企業不應當再按照前三段的規定處理。
在稅務處理上,現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確認的會計利得或損失,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套期工具的計稅基礎為零。套期工具結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公允價值套期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公允價值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被套期項目為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進行后續計量的存貨、按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也應當按此規定處理。
對于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一部分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企業對被套期項目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可按下列方法處理: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資產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資產后),待終止確認時轉銷;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負債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負債后),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被套期項目是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工具的,按照準則對被套期項目賬面價值所作的調整,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間內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對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的相關項目,也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相關的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的期間內攤銷。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不切實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上述調整金額應當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攤銷完畢;對于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應當于相關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前攤銷完畢。
被套期項目為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在購買資產或承擔負債的確定承諾的公允價值套期中,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已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應當調整履行該確定承諾所取得的資產或承擔的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在稅務處理上,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套期工具以實際成本為計稅基礎;在實際處置時,利得或損失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損失,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允許扣除。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套期項目以實際成本為計稅基礎。在實際處置時,利得或損失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現金流量套期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該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額,按照下列兩項的絕對額中較低者確定: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無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在風險管理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中,載明了在評價套期有效性時將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損失或相關現金流量影響的,被排除的該部分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進行的套期,企業可以作為現金流量套期或公允價值套期處理。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一項金融負債的,原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一項非金融負債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處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將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了一項確定承諾時,該確定承諾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也應當選擇上述兩種方法之一處理。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處理方法之一作為會計政策后,應當一致地運用于相關的所有預期交易套期,不得隨意變更。
對于不屬于前兩段涉及的現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被套期預期交易影響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對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該套期不再滿足運用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系的指定的,企業不應當再按照前三段的規定處理。
在稅務處理上,現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確認的會計利得或損失,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套期工具的計稅基礎為零。套期工具結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對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于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規定處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處置境外經營時,上述在所有者權益中單列項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無效套期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有別于現金流量套期的處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項目按照實際成本為計稅基礎,因公允價值變動確認的會計利得或損失,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在企業收回或實際處置時,才允許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項目的計稅基礎。
現金流量套期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該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額,按照下列兩項的絕對額中較低者確定: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無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在風險管理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中,載明了在評價套期有效性時將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損失或相關現金流量影響的,被排除的該部分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進行的套期,企業可以作為現金流量套期或公允價值套期處理。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一項金融負債的,原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一項非金融負債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處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將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了一項確定承諾時,該確定承諾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也應當選擇上述兩種方法之一處理。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處理方法之一作為會計政策后,應當一致地運用于相關的所有預期交易套期,不得隨意變更。
對于不屬于前兩段涉及的現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被套期預期交易影響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對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該套期不再滿足運用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系的指定的,企業不應當再按照前三段的規定處理。
在稅務處理上,現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確認的會計利得或損失,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套期工具的計稅基礎為零。套期工具結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一、引言
隨著金融市場發展,居民投資理財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家庭開始通過股票、基金、理財等金融工具實現財富的保值增值。居民金融資產總量增速早已遠高于國民生產總值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并在居民生活和宏觀經濟運行
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微觀來看,研究居民家庭金融資產選擇問題,能夠引導居民家庭合理規劃金融資產投資,為金融產品創新提供重要依據;宏觀來看,通過分析家庭的金融資產選擇特點,了解家庭參與金融市場的程度以及相關傳導機制,對于優化我國家庭金融資產結構、推動我國金融市場改革、調整經濟結構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與過去研究相比本文具有如下特點:1)從研究層面來看,以家庭微觀調查數據為基礎,克服了以往研究由于微觀數據缺乏而導致研究只停留于宏觀層面的不足;2)在指標選取方面,將房產加入組合選擇模型,考慮了房產消費對居民家庭金融資產持有行為的影響;3)從評估方法來看,采用定性分析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對變量的刻畫更加精細,評價結果更加準確。
二、文獻綜述
(一)家庭金融資產選擇行為影響因素研究
Heaton(2001)[1]研究發現股市參與度與年齡呈現弱的負相關關系,與收入、教育呈現強的正相關關系。Guiso,Sapienza and Zingales(2004)[1]發現對外界社會、金融機構等信任度高的家庭更情愿投資風險資產。Puri and Robinson(2005)研究發現對未來持有樂觀預期的家庭更多地投資于風險較大的股票。Guven(2013)[2]認為房產的投資與消費的雙重性質使家庭金融投資呈現隨生命周期變化的特點,對房產的過度投資會減少對風險性金融資產的需求。于蓉(2006)考慮到消費者預期、信任度、社會互動、投資者情緒等行為特征對股票市場投資的影響。雷曉燕,周月剛(2010)[3]研究發現,健康狀況變差會使其減少風險型金融資產的持有,并將資產向安全性較高的生產性資產和房產轉移。王剛貞,左騰飛(2015)[4]認為投資者的風險偏好與投資經驗、文化水平、性格特征、財富水平正相關與年齡負相關性。
(二)家庭金融資產選擇行為分析方法的研究
國外研究方面,Markowiz(1952)提出均值――方差模型,提供了一種尋求風險與收益的最佳配比的金融資產選擇方法。Angerer(2010)通過構建資產定價模型,把住房的雙重屬性都考慮在內,討論住房――消費這一資產定價模型對預期股票的回報率產生的影響。史代敏和宋艷(2005)運用四川省2002年城鎮居民家庭資產調查數據,采用Tobit模型對居民家庭金融資產選擇進行實證研究。盧家昌,顧金宏(2010)[5]構建出家庭金融資產投資決策的結構方程模型,對影響家庭金融資產選擇的各個變量之間的邏輯關系和內在機制進行了實證研究。竇婷婷(2013)運用因子分析法結合Logistic回歸模型分析了家庭選擇證券類、保險類貨幣類、這三類金融投資品種的影響因素及其作用程度。張兵等(2015)利用Heckman兩階段模型分析了宏觀經濟情況和地區特征對我國家庭證券類金融資產選擇行為的影響。
通過對過去學者在家庭金融資產選擇行為研究的分析可知,其不足之處有如下三點:1)在研究視角方面,數據來源多為宏觀統計數據,研究主要停留在宏觀層面,對于家庭微觀層面的研究存在較大的不足;2)在研究方法方面,較多的是采用描述性統計分析,評價結果較為粗糙,對變量間關系刻畫不夠精確;3)在指標的選取方面,較少有考慮到房產投資對居民風險型金融資產選擇行為的影響。
三、數據來源與樣本統計性描述
(一)數據來源
本文數據來源于中國人民銀行贛州市中心支行組織的“2016年贛州市城鎮居民金融資產負債基本情況調查”。合計發放問卷1076份,剔除無效問卷后篩選出有效問卷1043份。
(二)問卷設計
由于城鎮居民的金融資產存量和金融投資活動要明顯多于農村居民,本次問卷調點選擇城鎮居民。在調查問卷中,主要設計了家庭成員、年齡、受教育程度、職業、收入水平、房產持有數。
(三)描述性統計
在1043張有效問卷中,持有風險性金融資產的家庭有238戶,占比為22.82%。家庭常住人口均值在3.93,從人口結構上看,主要集中在3人~4人之間。決策者年齡均值為2.91,主要分布于31~40歲及41~50歲兩個年齡層次。決策者文化水平度均值為4.55,從分布結構上看,學歷按由高到低排布呈現正態分布態勢。家庭月收入水平均值為4.01,介于5001~10000及10001~20000元兩選項占比合計達到68.64%。家庭持有住房套數主要以1套為主,占比為77.18%,無住房及持有3、4套住房均屬于少數占比。具體統計情況見表2。
四、實證分析
(一)變量的選取及度量
外部金融環境會決定家庭金融資產的選擇范圍和配置比例,但即使投資決策者面對同樣的外部環境,不同的投資決策者依然會根據自身狀況做出不同的投資決策,為了進一步探討影響居民家庭金融資產選擇的微觀因素,在借鑒Rosen(2004)[2]、Guiso(2004)[4]、Clark(2012)[6]、于蓉(2006)[8]、李濤(2006)[9]、雷曉燕(2010)[11]、段軍山(2016)[13]等學者的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實際調查數據,選取決策者年齡(age)、決策者文化水平(doe)、決策者職業(pro)、家庭收入狀況(fme)、家庭人員數(fp)、持有房產套數(hn)六個因素對贛州市居民家庭金融資產選擇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相關變量的度量方法見表1。
(二)居民金融資產選擇行Probit模型的構建
研究居民金融資產持有問題,即“持有”和“不持有”風險型金融資產的二元決策問題,故可通過構建Probit模型對該問題進行分析。居民金融資產選擇行Probit模型具體表達形式如下:
式(5)中,εi為隨機擾動項,服從N(0,1)的標準正態分布。因此,居民家庭金融資產選擇行為影響因素的Probit模型可建立為:
式(6)中,prob(Y=1/Xi)是居民“持有金融資產”(即Y=1)的概率。x1,x2,x3…xn為解釋變量。α0為常數項,β1,β2,β3…βn為對應自變量的Probit回歸系數,εi為隨機擾動項,服從N(0,1)分布。根據前文的分析,選擇了家庭人員數、年齡、文化水平、決策者職業、家庭收入狀況、房產持有數6個解釋變量研究贛州居民金融資產持有行為并構建出probit回歸模型,各變量的具體說明見表1。
(三)Probit回歸結果
以2016年4月在贛州市對居民進行網絡問卷調查所獲得的1043份有效問卷為數據來源,采用Stata11.0軟件的probit運算工具對六個變量進行Probit回歸分析(回歸結果略),從全變量模型的回歸結果來看,決策者年齡(age)、決策者職業(Pro)家庭人員數(fp)三項解釋變量的P值分別為0.254,0.055,0.175,無法通過變量的顯著性檢驗,為進一步提高模型和變量的顯著性水平,故采用逐步回歸法對6個解釋變量分別進行回歸分析,以確定模型最終的解釋變量個數,最終Probit模型回歸結果見表3所示。
五、結論
(1)在六個設定的主要模型影響因素中,決策者年齡、家庭人口數兩個變量在回歸模型中不顯著,予以剔除,決策者文化水平、決策者職業、家庭收入狀況、房產持有數四個變量回歸效果較為顯著,是居民家庭風險型金融資產持有行為的主要影響因素。
(2)在決策者文化水平方面,變量Z統計值達到-5.11,顯著性檢驗通過且系數為負(注:文化水平越高,評分越低),即戶主受教育水平越高,居民持有風險型金融資產需求的可能性就越大。可能的解釋是文化水平高的戶主其個人素質和能力均較高,具備較強的接受新事物、風險辨識和學習新技術的能力,能幫助他們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獲取收益,故而有較強的風險型金融資產持有需求。
(3)在決策者職業方面,指標的Z統計值為-2.01,模型的顯著性檢驗通過,其系數為負(注:職業穩定性越高,評分越低)。說明職業越穩定的決策者,其持有風險型金融資產需求的可能性越大。究其原因,職業穩定性越高的職業收入的穩定性越高,對金融資產的抗風險能力更強,因此對風險型金融資產的持有概率更高。
(4)在家庭收入水平方面,指標Z統計值為2.91,模型顯著性檢驗通過,指標系數為正,說明隨著家庭收入的增加,居民的風險型金融資產的持有需求呈現上升的趨勢。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隨著收入水平的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更多,居民對于風險投資的需求逐步上升所導致。
(5)在房產持有量方面,指標的Z統計值為4.02,模型的顯著性檢驗通過,且其系數為正,說明家庭房產持有行為對家庭風險性金融資產投資存在正相關性,即房產投資并沒有對家庭的風險性金融資產投資產生“擠出效應”??赡艿慕忉層袃牲c:首先,居民在持有房產后,購房壓力降低,家庭可支配收入增加,促進了金融投資行為;其次,持有房產越多,居民家庭財富積累越大,家庭金融資產投資活動的抗風險能力提高,使該類家庭風險資產金融資產投資需求增加。
參考文獻
[1]Guiso,L.,P.Sapienza & L.Zingales.the Role of Social Capital in Financial Development[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4(94):526-556.
[2]Guven C..Reversing the Question:Does Happiness Affect Consumption and Savings Behavior[J].Journal of Economics is Psychology,2012,33 (4):29-36.
[3]雷曉燕,周月剛.中國家庭的資產組合選擇:健康狀況與風險偏好[J].金融研究,2010,(1):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