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9 16:22:1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精神病人監管,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是加快推進“十二五”規劃實施的第二年,是全面落實省十次黨代會和市六次黨代會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加快實現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一年,確保各項事業平穩較快發展、安全穩定工作至關重要。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站在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切實提高對精神病人肇事肇禍問題的認識,對有肇事肇禍苗頭和傾向的精神病人要高度關注,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不出一起精神病人肇事肇禍問題。要建立健全精神病人應急處理領導協調組織機構,強力推進工作開展,確保工作取得實效,為建設和諧提供有力支持。
二、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工作應急管理預案,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工作落實。各級政府是精神病人肇事肇禍問題的領導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精神病人安全管理工作;各級民政部門是“三無”精神病人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收養收治精神病人的日常監管工作;各級公安部門是精神病人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執法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肇事肇禍問題的調查取證和刑事處理工作;街道(鄉鎮)、社區(村委會)協助當地派出所加強對社會精神病人監管,負責本區域內精神病人的行為管控;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精神病人的直接看護人,負責精神病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和行為看管。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溝通,密切配合,確保精神病人肇事肇禍問題的應急處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
三、突出重點,搞好排查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精神病人監管,成立聯合整治排查機構,共同實施對精神病人的排查整治。對不屬于民政管理的精神病人和疑似精神病人,由各地依托街道(鄉鎮)、社區(村委會)協助公安部門進行摸底排查,掌握情況;對屬于民政管理的精神病人和疑似精神病人,由當地民政部門直接送至市精神病院診斷確定,及時進行救治,排除各種危險隱患。要通過排查整治,做到底數清、情況明,該診斷確定的立即診斷確定,該救治治療的立即救治治療,確保不出現大的問題,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各地要將“防自殺和自殘、防殺人和傷人、防摔傷、防出走、防觸電、防失火、防盜竊、防食物中毒、防煤氣爆炸”等作為預防重點,要將有“殺人放火、自殺自殘、毆打他人、酗酒滋事”等前科或傾向的精神病人作為排點,同時搞好核準、診斷、評估工作。對排查中有肇事肇禍情形的精神病人要逐人建立信息檔案,并逐人落實管理責任。對排查中本地能自行處理的,按規定要求做好防范措施。對排查中發現有嚴重傾向和問題的要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四、強化措施,狠抓管控
一是加強各項制度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預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消防知識普及等安全教育,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對重點部位落實到人,隨時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解決,切實做到防患于未然。
1 完善人員管理
1.1 合理配備護理人員資源:合理而充足的護理人力配備,是保證護理安全的重要因素,新的醫院評審標準要求:護理人員配置應能滿足臨床的護理工作要求,護士的床位比應達到0.4∶1.0。我院護理人力配備雖然尚未達到此標準,但結合我院工作實際科學合理的排班制度,來填補人員的不足。
1.2 嚴格人員準入,依法執業:新的醫院評審標準或醫院管理年活動中都將執業行為法制化,作為一條核心標準并明確要求;醫院必須按照《護士管理法》規定,凡當年畢業,未參加注冊考試的新護士一律不準獨立值班;凡進修護理人員或實習學生不得獨立從事治療護理工作。
1.3 加強教育和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因護理人員素質對臨床護理安全尤其至關重要。護理管理者要提高人員素質,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對護理人員的教育與培訓,如開展:(1)職業道德與法律意識教育。因我院護理服務對象特殊性,即要求護理人員要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一切工作行為都應體現“以人為本”,并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質量第一”和依法護理的觀念;(2)專業知識及技術培訓。護士由于專業知識、技能缺乏,觀察病情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得當,常常導致醫療差錯,因此定期的專業知識及技能培訓是保證醫療安全的基礎。為提高護理人員素質,近年來,我院護理部采取以下措施,效果顯著:①嚴格新護士的崗前培訓及準入管理。凡新畢業護士須完成護理部有關職業道德、法律知識的課程培訓,并通過精神疾病的理論基礎和精神科護理常規培訓考核和基礎護理技術操作的培訓后方可上崗;②強化在職護士的專業水平的訓練,護理部每年對全院護士進行護理理論、護理技術操作競賽活動,同時將考核的結果記錄在案并作為科室和護士長護理管理的評價指標。
2 強化制度管理
完善規章制度是質量安全管理的關鍵環節,在質量安全管理中,只有健全并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才能使醫護人員在從事日常醫療護理活動中做到有章可循,才能使醫療質量安全得以保證,護理部根據醫院管理年活動中的要求,在原有的護理規章制度的基礎上,以質量、安全為核心,相繼補充和修訂了一系列規章制度、護理常規,操作規范及考核標準,精神科護理查房制。
3 在安全管理上講究科學性
【關鍵詞】健康教育;精神病人;康復期;效果
隨著醫學模式的改變,以人為本的整體護理觀的建立,護士在醫療活動中對患者的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健康教育是通過有計劃、有組織、有系統的社會教育活動,使人們自覺地采納有益于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減輕影響健康的危險因素,預防疾病,促進健康,提高生活質量。精神疾病是一種高復發高致殘率的疾病,其慢性病程和經濟負擔,使家庭生活和社會功能受到嚴重影響,健康教育的核心是幫助病人樹立健康意識、改變不良行為方式,以降低疾病殘疾,提高治療依從性,防止疾病復發。精神疾病一般病程長,其康復過程除在急性期和維持期藥物治療外,還包括心理社會康復訓練。
護理健康教育是社會發展和醫學進步的產物,是整體護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健康教育受到患者的好評,但客觀地評價其水平,大體還處于初始階段[1]。鑒此,為患者施行健康教育不同深入程度對住院精神病患者的護理干預效果進行調查,結果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在我院住院1周以上的精神病患者78例,條件為精神癥狀基本得到控制,意識清楚,問答切題,按住院號隨機分為對照組和實驗組。兩組在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方面差異無顯著性。
1.2方法選取我院78例精神病患者,隨機分成兩組,實驗組39例,采用藥物與健康教育相結合的方式;對照組39例,單用藥物治療。
2健康教育方式
2.1健康教育的方法 (1)有關病因病理知識的教育。向患者深入淺出地解釋有關病因、誘因、病理基礎、臨床癥狀和體征等。使患者對自己的疾病有一個大概的了解。使之既能正確描述自己的癥狀,又能消除其疑慮、恐懼等心理。(2)有關用藥時間,特殊藥物使用的注意事項,有可能出現和常見的副作用等,使患者對藥物有一定的認識,以達到對藥物的正確使用。(3)向患者建議有利于疾病康復的正確飲食,避免可能成為誘發因素的食物。
2.2 采用集體講課和個別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幫助病人認識所患疾病的性質及預后情況,組織病人座談,每周考查患者對健康教育內容的掌握情況及不良行為的改變情況,并結合獎勵手段給予獎勵和強化。
3結果
如上表1所示,治療前兩組的評分并無顯著性差異(P>0.05),而于治療4周末和8周末時,實驗組和對照組的結果出現了顯著性差異(P
3討論
3.1健康教育必須有針對性、因人而異。精神病人是一種特殊的群體,每個患者具有特定性,因此健康教育應因人而異。對文化程度較高或者年輕的病人,他們的理解能力及接受能力較強,可采用集體或小組教育方式,由護士講解,也可提供圖書、手冊等資料讓病人自學;文化程度低或者老年病人,因他們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較差,應采用一對一的隨機性教育方式[2]。
處于急性期的病人,教育目標應盡快讓病人熟悉病房環境,穩定情緒,配合治療。教育方式應以個別談心為主。恢復期病人,教育目標是幫助病人聯系自己病中表現,找出發病原因,樹立正確對待疾病的態度,教育方式應采取個別談心與集體授課相結合。
3.2健康教育的進展增加了患者的自信心,護士通過對患者施行系統化、個性化的健康教育,可有效地解決了患者健康需求,使患者能面對事實,面對疾病,能掌握更多的健康知識。隨著護理模式的轉變,人們對健康的要求提高,護士主動向患者應用系統化、個性化健康教育,增加了護患間的互動交流,提高了護理服務質量,滿足了患者對健康的需求,從某種意義上講,還是減少醫療糾紛與訴訟的最有效的預防機制之一。
3.3提高護士素質、保證教育質量。健康教育不同于日常一般的信息交流,它要求傳遞的信息具有科學性,知識性和適用性。這就要求護士首先要掌握好醫學知識和專業技能;其次還要廣泛吸收相關學科(如教育學,心理學,行為科學,社會學等)的理論和方法,只有這樣,工作起來才能得心應手,才能在病人心目中樹立良好的護士形象,取得病人的信心,才能提高教育質量,充分滿足病人身心各方面的需求[3]。
3.4鼓勵病人家屬參與。精神病人最終要回歸家庭,社會,家庭是病人康復的主要場所,但是絕大多數家屬缺乏有關精神疾病的知識,不能為病人提供良好的家庭康復條件,致使病人舊病復發,對此,護士可采用提供書面材料,電話咨詢,家庭回訪等方法為病人家屬及時提供有關信息,鼓勵家屬積極參與。
總之,在這一群體中有針對性地開展對精神疾病知識健康教育是必要的,以健康教育對促進患者康復有明顯作用,以便在精神疾病防治方面收到較好效果。
參考文獻
[1]桑優芬. 精神病患者的健康教育[J] 中國行為醫學科學,2005,14(4):372-373.
【關鍵詞】 老年精神病人 意外事件 護理對策
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目益突出,老年精神患者也在逐年增多,老年期的精神衛生問題已引起人們的關注和重視[1]。老年精神病人不但有一般老年人存在的問題,還伴有思維、行為、意志、情感障礙,消除老年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間的安全隱患,減少意外事件的發生尤為重要。我們對40例住院老年精神病者出現意外事件進行分析,提出相應護理對策,以減少意外事件發生。現報道如下。
1 資料和方法
1.1一般資料 收集我院老年精神科2008年1月—2011年6月住院病人發生意外事件患者40例。男26例,女14例,年齡60—92歲,平均年齡65±7.7歲;診斷為老年性癡呆20例,器質性精神障礙11例,雙相情感障礙3例,精神分裂癥6例,均符合CCMD—3診斷標準。其中合并腦血管病5例,糖尿病10例,高血壓13例,心臟病2例,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4例。
1.2 方法 由本人設表登記,對40例住院老年精神病患者的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歸類匯總。
2 結果
跌倒17例,占42.5%;其中骨折9例,皮損5例,血腫3例;外走9例,占22.5%;他傷6例,占15%;噎食9例,占15%;自傷2例,占5%;跌倒居意外事件首位,全部病例均及時發現并處理,未有因此而致死。
3 討論
3.1意外事件危險因素分析
3.1.1 跌倒 本組有跌倒患者17例,占42.5%,是意外事件的主要原因,老年人隨著年齡的增長,生理功能的減退,自我保護及防御能力的下降,易發生跌倒。
3.1.2 外走 我院老年精神科分管二層樓,一樓為開放式病房,二樓為半開放式病房.本組外走病人均發生在開放式病房,5例患者發生在中午家屬或陪護人員入睡后,3例患者發生在家屬或陪護人員擅自離開后,1例患者在幻聽(聽到家人出事)支配下而外走,反映出患者家屬或陪護人員缺乏安全意識,責任心不強。
3.1.3 他傷 本組6例在半開放式病房的患者被病友攻擊受傷,護士對沒有陪護的精神病人安置半開放式病房的風險評估不完善,把他們與一般病人放置在一起,有被害妄想的病人把病友當成懷疑對象誤認成仇敵而攻擊和傷害;個別老年癡呆患者,無目的亂搞病友的生活用品,容易招惹、激怒病友而受到傷害。
3.1.4 噎食 本組4例患者均由于家屬或陪護人員喂食不當而致噎食。老年患者由于神經反射功能減退,尤其合并腦血管病后出現假性球麻痹,易出現吞咽困難[2];本文2例合并假性球麻痹患者,就是因陪護人員喂食不當而發生噎食。另外2例患者是因藥物反應致吞咽困難在家屬喂食過程中發生噎食。由于老年人對藥物耐受性降低,藥物不良反應發生率增高的特點[3],服用抗精神病藥后易出現錐體外系副反應,易誘發噎食的發生。
3.1.5 自傷 本組2例,其中一例既往無自傷史,下半夜醒后訴聽到有聲音叫她死,用自己的湯匙割傷手腕須縫合治療。另一例患者下半夜醒后騷擾病友,護士予皮帶約束后患者用打火機燒傷自己的皮膚。兩例自傷病例反映出護士未能及時了解患者的思想動態;安全意識不夠,無及時清除病房的危險物品,幸發現及時,未造成嚴重后果。
3.2 護理對策
3.2.1 落實病房安全管理措施
3.2.1.1 正確評估病情,合理安排患者。對首次住院患者,雖然家屬要求安置開放性病房,若沒有家屬或陪伴者,我們耐心與家屬溝通,讓其充分了解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及相關的危險性,把患者安置在半開放式病房治療。
3.2.1.2 及時控制精神癥狀 對精神癥狀活躍,興奮躁動,易激惹患者應加強藥物治療并嚴格與其他病友分開,患者活動在護士的視野內,必要時給予保護性約束。
3.2.2 及時清除病房危險物品 盡管是開放性病房,我們也堅持每天進行病房的安全檢查,及時清除病床單位的危險物品,對經常使用的水果刀、打火機等危險物品由護士集中保管。
3.2.3 加強病情觀察
3.2.3.1 對有自殺傾向、精神癥狀活躍、服用較大劑量抗精神病藥物及有跌倒風險的患者,我們將其安置在靠近護士站的病房,重點觀察,尤其是在護士人力薄弱的時間段,加強巡視,及時了解患者的病情變化和用藥后的反應,有效防止意外發生。
3.2.4 細化飲食護理
3.2.4.1 對有吞咽困難和飲食不能自理的患者,我們專人看護,給予適量易消化飲食,保證足夠的營養。對嚴重藥物不良反應者,我們及時通知醫生處理或暫停進餐。
3.2.4.2 對合并有假性球麻痹咽食困難者我們及早與家屬溝通,采取鼻飼方式供給飲食,防噎食發生。
3.2.4.3 為喂食的患者,教會家屬或陪護一定要有耐心為患者喂食,動作要慢,等嘴里的食物咽下再喂食下一口。在病情允許情況下盡量讓病人坐起,或搖高床頭再喂食。
中圖分類號:R473.74 文獻標示碼:B 文章編號:1729-2190(2008)10-0020-02
流浪精神病人是指患者原來就有精神疾病,由于多種原因,流浪在外,他們往往衣不遮體,食不果腹,嚴重影響社會環境的病人。我國政府倡導建設和諧社會,對這類特殊的病人非常關心。在上海市,只要有群眾發現有流浪的精神病人,就會馬上報告公安部門及民政救助部門,由他們負責護送至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對這類病人進行診斷、治療和護理,待病人病情好轉或康復后再由專門結構將病人送回家鄉,由原籍地方有關機構接收與安置。
我中心自2005 年1 月至2008 年8 月共收治此類精神病人52 名。全部是非上海籍人,其中男性24 名,女性28名。病人入院時的年齡住址籍貫病程都不詳。這些病人入院時大多數蓬頭垢面,衣服破舊骯臟不堪。接觸根本不合作或答非所問或數問不答,有的說當地土話根本聽不懂,給治療和護理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經過我們一段時間精心的治療和耐心周到的護理,大多數的病人能恢復到一般人所具有的生活習慣,對改善病人的生活質量起到積極的作用,現報告如下: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選擇自2005年5月至2008年8月由公安機關及民政救助部門送來的流浪精神病人共52 名,按住院超過1 個月為入組標準,重新選定共有47 名,其中男性24名女性23名,其他資料不詳。
1.2 方法
1.2.1 將精神科常用的護理觀察量表中有關生活習慣方面的觀察指標單列,選出相關的項目共有10 項依次為1、料理個人事物2、隨冷隨熱調整衣著3、衣著整潔4、洗臉5、刷牙6、個人衛生(大小便、月經)7、洗腳(澡)8、飯前便后洗手9、飲食10、梳理頭發對病人進行觀察并以0分為好、1分為較好、2分為一般、3分為差作為評分標準,分別在第一周治療與護理干預初期和第三周治療與干預期及第四周治療和干預鞏固期對病人進行觀察與打分相比較而得出結果。
1.2.2 生活習慣的重建與干預
由于醫護人員對病人的情況掌握幾乎為零,給治療和護理帶來了很大的挑戰性,他們有的不知道自己的姓名、有的吃飯直接用手抓,隨地大小便是家常便飯,睡覺直接睡地板上,更談不上洗臉刷牙換衣服了。我們只好用對待孩子的方法去教他們,要極有耐性,循序漸進,多次反復,在藥物治療的配合下,一點點改善,慢慢地掌握,許多病人會今非昔比,往往能重新恢復正常的生活習慣。
中圖分類號:G2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24-0345-01
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和信息化的深入發展,社會生活工作節奏加快、壓力增加,心理行為問題、精神疾病尤其是重度精神病問題日益突出。一些地方時有重度精神病人肇事肇禍,引發社會不安,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不小的危害,給社會安寧造成了隱患。
黨的十精神和各級政府對加強精神病人的服務和監管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進一步做好精神病人尤其是重度精神病人的服務和監管工作,首先就必須對精神病群體心中有數,即必須對所有的精神病患者建檔立卡,并建立詳細科學的檔案管理系統,用科學的檔案管理系統來指導、規范對精神病群體的服務和監管的具體行動。
精神病群體分布在廣大的基層社區和鄉村,有的還在偏僻的山區,要全面詳細地掌握精神病群體的現狀,將所有的精神病人全部建檔立卡,是一項難度較大的社會工程。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精神衛生中心的數據,我國各類精神障礙患者數量在1億人以上,其中有超過1600萬的重度精神病患者。法制網曾刊文提到:我國精神病人肇事肇禍發生率約為30%,其中殺人放火約為2.5%,其他危害社會治安的發生率約為19%,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嚴重問題。大部分精神病發作的患者,行為失去控制,禍患往往隨之發生。這種不確定性和突發性,增加了對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的服務和管理的難度。
精神病人肇事肇禍,不僅連累其家人和受害人,而且是事關社會穩定大局、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社會問題,是社會治安問題。各地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要充分認識做好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服務管理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進一步做好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服務監管工作。
做好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服務監管工作,首先需要建立信息監測制度。基層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合理分工,各負其責。衛生機構負責采集就診精神疾病患者和司法鑒定精神疾病患者的信息,做好與上級、下級醫療機構信息對接;公安派出所應對轄區內的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進行全面深入的排查,逐一登記造冊,建檔立卡,對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實施強制收治。民政、司法、教育等部門可結合自身工作實際采集掌握精神疾病患者和疑似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各級殘聯是精神病群體的綜治主管部門,應建立科學的精神病群體檔案管理系統,負責匯總并及時通報信息,實現各有關部門信息共享。
精神病人的檔案信息共享體系中,應不斷收集新發現的精神病人的資料,將其建檔立卡,作為重點跟蹤服務監管對象。
做好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服務監管工作,還應當建立考核問責制度。基層政府要將此項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考核范圍,制定切實可行的考核問責辦法,并要經常深入農村和社區,采取明察暗訪等多種形式實施督導,對工作開展不力,責任不落實,造成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漏管失控,發生嚴重肇事肇禍行為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嚴格實行責任追查,并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社區組織扎根于居民之中,在做好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服務監管工作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天然優勢。因此,對基層政府的服務監管,社區組織應當積極給予配合,協助開展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禍危險性評估、隨訪管理、應急處置。基層殘聯應落實好本轄區內重度精神病人的治療和出院的醫療救助政策,指導病情較輕的精神病人的家屬的家庭監護。
媒體報道,已確診為精神病人的安利波在北京持刀砍死一美國籍男子。此前,安利波曾在上海兩次持刀行兇、搶劫,后被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癥,不能承擔刑事責任,被遣送返鄉。在家鄉的一年里,安利波本應被相關部門嚴加看管,并定時回訪,但由于監護人、村委會、警方、縣民政等一系列責任人的監管缺位,這個危險的精神病人再度離家并犯案,造成了另一樁人間悲劇。而該案件再度引發人們對重癥精神病患者的關注。
精神病人肇事傷及無辜的事件屢有發生,嚴重威脅著他人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劇了一些人對精神病人的歧視和偏見。這種情況讓精神病人扮演了暴力施加者和受害者的雙重角色。精神病人由于失去辨別和控制能力,在其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情形下實施的危害行為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基于維護社會秩序和他人利益的考量,國家應對其進行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可能帶來的風險進行防范。同時,出于人道關懷,國家應該采取一定的強制治療措施,幫助其恢復健康、重返社會。
據中國疾控中心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各類精神疾病患者人數在1億以上,重性精神病患者人數已經超過1600萬。對于這個龐大的群體,相關的保障和救助制度尚付闕如。首先,對精神病人的社會救助體系不夠健全。精神病人維持治療費用極高,給大多數精神病人家庭增添了難以承受的負擔,尤其是在經濟狀況較差的廣大農村,很多患者根本得不到治療,或者只是間歇地接受治療。另外,由于缺少政府經費的投入,能夠專門治療精神病人的安康醫院十分稀缺,使得大多數精神病人很難得到有效、持續的治療。再次,強制性的法律法規缺乏,難以有效規制相關部門的監管和救助職責。在實踐中,公安機關、民政部門、醫院、社區機構在責任上條塊分割,容易形成互相推諉的局面。造成大量精神病人失控,流浪在社會的各個角落,成為不穩定的因素,威脅著社會的安全與秩序。
因此,對精神病人的救助問題應該引起整個社會的重視。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對先前行政性強制醫療進行了司法化改造,將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納入了司法軌道,明確了適用對象、決定機關和救濟途徑等。當然,這些法律規定也有不盡完美之處,還需要明確監護人、社區、醫院和民政部門的各自職責,保證經費來源等方面做出努力,把法律細則化,以保障精神病人和社會大眾的雙重利益。
1 對象與方法
收集本院1998年1月~2007年10月近10年間住院精神病人暴力行為的病歷資料共65份,其中男49例,女16例。自制統計調查表,按一般人口學資料、疾病診斷、病前人格特征、激發因素、行為對象、地點。手段、后果、治療情況等進行統計分析。
2 結果
2.1 年齡、性別與暴力行為的關系見表1。從年齡分布上看,男女病人均以21~50歲的青壯年占多數(84.61%),從性別上看,男性暴力行為發生率(75.38%)較女性(24.61%)明顯增高。
2.2文化程度與暴力行為的關系 小學以下文化42例(64.62%),初中文化20例(30.76%),高中文化3例(4.62%)。結果可以看出,文化程度越低其暴力行為發生率越高。這與國內文獻報道相一致。
2.3 職業、婚姻與暴力行為的關系 見表2。
本組病人中,農民與復退軍人所占比例高,與我院地處農村,所屬優撫醫院,收治對象主要為農民和復退軍人有關;婚姻狀況中可見,未婚、離婚者共計39人,占60%以上。
2.4 病前性格與暴力行為的關系病前性格內向、敏感、多疑43例(66.15%)。暴躁、好沖動22例(33.84%)。提示病前性格內向、敏感、多疑與病態暴力行為的形成有密切關系。
2.5 精神病態與暴力行為的關系 本組病例中精神分裂癥54例(83.08%),偏執性精神病5例(7.69%),腦外傷性癲癇人格改變3例(4.61%)。心境障礙3例(4.61%)。暴力行為時以幻覺妄想等病理性動機傷害共43例(66.15%)。
2.6 實施暴力地點、時間與對象 暴力行為發生在家中30例(46.15%),鄰居家6例(9.23%),公共場所18例(27.70%),院內11例(16.92%)。時間發生在白天49例(75.38%),夜間16例(24.62%)。傷害對象主要是家庭成員及近鄰共48例(73.84%),包括父母、妻子、丈夫、兒女、兄嫂、姐妹、侄子共37例(57%),鄰居11例(16.84%),路人6例(9.23%)。院內攻擊對象主要為病友9例(13.8%),工作人員2例(3.07%)。施暴地點發生于家中與家庭成員受傷害密切相關。本組資料表明,精神病人行兇作案以白天居多。
2.7 暴力行為的激發因素、手段及后果
2.7.1 激發因素 因幻覺妄想病理性動機激發者43例(66.10%)。其中院外病人39例(60%)。院內病人4例(6.15%);不良刺激、激惹及其他因素如家庭、鄰居糾紛、病人間爭物暴力攻擊、拒藥反抗或某種要求未予滿足突發沖動共22例(33.84%),其中院外病人15例(23.07%)。院內病人7例(10.77%)。
2.7.2 手段及后果 致傷工具采用銳器(鋤頭、鐮刀、水果刀)24例(36.92%),鈍器(木棒、木凳、鐵棒、拳擊及身邊接觸物)36例(55.38%),開水、燃油,燙傷5例(7.70%)。多傷及軀體重要部位,如頭面部、四肢。致死、致殘27例(41.53%),肋骨、軟組織挫裂傷38例(58.46%)。
從暴力行為的地點、時間、對象、手段、后果可以看出,精神病人暴力行為的盲目性和殘忍性。其行為多無動機,而具突發性和隨意性。
2.8 暴力行為與治療的關系 本組病例中,首次發生暴力行為34例(52.30%),其中從未治療及中斷治療28例(82.35%),兩次以上暴力行為31例(47.69%),其中從未治療及中斷治療22例(70.96%),治療中9例(29.03%)。由此可見,精神病人暴力行為的發生與是否接受精神藥物治療有極為重要的關系。
3 討論
精神病人在病態心理支配下,自我控制能力和現實檢驗能力都下降,不能正確區別現實和自我病態的界限,在病理性動機的支配下出現的暴力行為,以其殘酷兇殺、重度傷害,行為帶有偶然性、突發性為特點,致死、致殘率高(41.53%)。
本文資料表明,青壯年組(84.61%)發生暴力攻擊行為多于其他年齡組,這與該年齡段精神病處于高發時期有關。男性暴力行為發生率(75.38%)較女性(24.61%)明顯增高,可能與男性性格特點和承擔的社會角色有關。
暴力行為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與受教育水平有關,本組65例病人小學以下文化亦占64.61%。由于地處農村,客觀環境限制,經濟落后,多數病人病前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也因疾病的原因不能堅持學習,病后接受的是舊風俗習慣,受封建迷信的影響,不能及時就醫,致使病情遷延和殘留某些精神癥狀。文化教育水平低下導致的愚昧無知對精神病人暴力行為起了促進作用。由于病態心理和異常行為與社會的不相容性,本組病例中未婚、離婚者達60%,缺乏家庭的支持、照顧和關愛。其病態心理和人格缺陷更加突出。更易促成精神病人暴力行為的發生。
一、精神病人違法犯罪情況分析
(一)主體分析。一是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成不比較低且農村精神病人犯罪遠遠高于城市精神病人犯罪。據統計,在已辦理的18件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案件中,14名精神病人生活在農村,且多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二是四十歲以下的人員居多,且男性占多數。在涉嫌違法犯罪的精神病人中,上世紀七十年代出生的居多,這些人都處在生理的青壯年時期,犯罪的機率比較大。
(二)精神病人違法犯罪類型。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中,在涉案類型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集中在殺人、搶劫、傷害等案件中。據相關數據統計,這三類案件約占精神病人犯罪總數的79%。
(三)精神病人違法犯罪特征。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具有五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發案時間不確定性。精神病人是一類特殊的主體,精神病人作案與其發病時間密切聯系,精神病人在未犯病時與普通群眾毫無差異,但是發病具有突然性,作案時間缺乏規律性,水劑型比較大。
二是社會危害后果嚴重性。精神病人一旦發病作案,后果往往非常嚴重。精神病人故意殺人的行為非常突出,其危害結果往往很大,危害性更為嚴重。
三是作案手段更具暴力性。精神病人雖然思維異常,但具有正常的體力,破壞力甚至大于常人,人身危險性大,特別是傷害、殺人、打砸行為突出。當疾病發作時,精神病人往往不顧一切,自己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作案手法更為殘忍。
四是侵害行為重復性。患者呈現反復發病的情況,因而反復危害社會現象嚴重。如一位精神病人在犯罪時連續殺害自己的親生父母后,接著有殺害了自己的妻子和兒女,當次精神病人回復正常狀態之后,懊惱萬分,但此惡果已無法挽回。
五是侵害目標具有隨意性。違法犯罪行為指向不確定,往往在發病作案時,見人傷人,見物毀物,令受害人防不勝防。精神病人犯罪令人防不勝防。
二、我國精神病人違法犯罪原因剖析
(一)常受外界因素刺激,疾病發作時無法控制。精神病人由于心理健康存在缺陷,精神思想長期或間歇處于混亂狀態,稍微受到外界的刺激,就很容易發作,情緒難以控制。如張某故意殺人一案中,李某和張某在一起聊天時,因一個問題兩人發生分歧,李某用過激性的語言刺激張某,張某惱怒成羞,隨即拿起旁邊的木棍朝李某的頭上打去,打了十幾棍之后,致使李某腦顱骨損傷死亡。經司法鑒定,被告人張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在作案時處于緩解不全狀態,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二)精神病人病情未被發現或被隱瞞是精神病人突發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多數精神病患者平時在言行上與正常人稍有區別,周圍的人并沒有把其作為特殊病人看待,通常也不會對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一旦病發很容易造成嚴重后果。此外,由于社會認識等多方面原因,許多人尤其在農村,對精神病人存在種種歧視,精神病人特別是青少年患者的家庭,考慮其上學、就業、成家等因素,往往在患病后對外隱瞞其病史,以致這些人在發病時成為社會潛在的危險因素。
(三)家庭管束不嚴,對病人放任自流。精神病人犯罪主要發生在農村,一方面是由于農村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本身就是農民,一天到晚忙于農活,缺乏對精神病人的監管或疏于管理,致使精神病人沒有受到嚴格的管束,整天閑逛,無所事事。另一方面,農民本身并不富裕,無法送精神病人到醫院接受藥物治療,只能留在家中聽之任之,一旦病情發作,就很容易傷及他人。在具體實踐中,精神病患者違法犯罪的不確定性決定了其親屬本身也是受害者,親屬對病人大多是無力監護,部分是無心監護,還有部分是不愿監護;而單位或職能部門承擔監護責任缺乏相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很多精神病人實際上處于無人監管狀態。
(四)社會救助體系不健全。大多數精神病患者家庭經濟狀況惡劣,兒童時就患有精神病的患者都依靠父母撫養監護,成年時患病的患者,其近親屬為其治療一般也傾家蕩產,而精神病患者維持治療費用極高,很多患者根本得不到治療,有些只能斷斷續續的接受治療。因此,僅靠患者家庭承擔治療費用是遠遠不夠的,社會救助體系的不健全是導致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而發病違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精神病知識匱乏,對精神病患者存在歧視行為。由于我國社會現處在的發展階段,很多類型的精神病患者并不為人們所認識而被承認對待,特別在現階段文化教育不甚發達的廣大農村,對各類精神病的認識更是不足。對精神病缺乏病理性知識,對患者缺乏應有的理解和同情,存在偏見與歧視;極個別不法分子還存在將女精神病人作為害對象等侵害精神病人權利的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孤立了精神病患者,成為誘發精神病人違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三、解決精神病人違法犯罪的對策
精神病人違法犯罪時多處于發病期,因此,要從根本上遏制精神病人違法犯罪就應該加大對精神病人的權益保護,加強對精神病人的醫療救助,切實保障精神病人病有所醫,醫能好轉,好能長久。
(一)完善法制,維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并不意味著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認定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責任能力從而不承擔刑事責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識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對其進行保護,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也符合刑法罪責相適應的原則。但是,一概將行為人放回社會,不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將極大地威脅到社會其他成員的利益,這種做法的缺陷可見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為兇殺等暴力性的犯罪,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態度將不利于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其次,法律對精神病人的保護僅僅停留在事后不承擔責任的程度,無法從根本上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嚴峻性問題的解決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機制;第三,法律的規定過于抽象,法律規定的政府“強制”醫療,由誰出錢?到哪里治?實踐中很難把握,缺乏可操作性。要解決以上問題,就要把對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議事日程,加快精神衛生立法進程,以法律的形式對精神病人的政治權利、勞動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加以保護,同時,對政府強制醫療措施、費用以及法律責任等相關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切實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
中圖分類號:C91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23X(2012)11-0040-04
精神病人定義有醫學含義和法律含義之分。本文所指的精神病人是從狹義的刑法角度去理解,將精神病人界定為精神活動異常,并達到一定程度的重性精神病人、嚴重的智能障礙者和精神病等嚴重的精神障礙者,不包括神經官能癥、輕度精神發育遲滯、變態人格及性心理障礙等輕度精神異常者。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競爭壓力加大及生活節奏加快等因素的影響,精神障礙對人們的健康危害越來越突出,我國精神疾病發病率已從上世紀50年代的3‰增長到現在的14‰多。全球約有4.5億人患有精神病,占全球疾病總和的近11%。衛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及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于2002年4月10日聯合下發的《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年—2010 年)》中的數據顯示, 我國目前的重性精神障礙(精神病)人數為1600萬左右, 占總人口的 1.23%, 患病率已達 13.47‰。發病率已達 14.05‰。同時,流浪精神病人也不斷攀升,而隨之出現的社會問題也大幅度增加。
目前,我國對精神病人的監管主要采用政府主導、家庭主體的模式,即除了政府主導的強制救治外,其他都由精神病人的家庭監護。精神病人家庭條件好的,則有機會可以接受醫院治療,而農村和家庭條件差的精神病人則往往因病返貧而經常被采用非人的“關”、“鎖”、“鐵鏈加身”等方法監管。更為糟糕的是,有70%~80%的精神病人是在一個無人監管的狀態,成為流浪精神病人。
一、精神病人社會保障權利的法理依據
建立針對精神病人的社會管理新模式,已經刻不容緩,它關系到千萬人及家庭的身心健康和社會穩定,對保障社會經濟全面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此,筆者認為,要從保障精神病人“社會保障權利”的源頭做起,只有真正實現精神病人的社會保障權利,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精神病人肇事惹禍的“本”。
(一)社會保障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每位公民都有陷入貧困、發生生存危機的可能,也相應地都有困難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保障的權利。社會保障權利是人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公民應享有的權利, 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兩項基本內容。主要由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部分組成。社會救助一般包括自然災害救助、失業救助、孤寡殘救助和貧困戶救助等項目;社會保險又包括養老保險、生育和疾病保險、失業保險;社會福利則囊括了除社會保險、社會救助之外的所有社會保障內容。政府的社會責任就是采取各種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 建立一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 尤其對弱勢群體的保障要突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民社會保障權利的充分實現。
1.社會救助權
社會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社會救助是政府和社會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標準向公民提供保證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質援助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救助的資金主要來自政府財政收入。
2.社會保險權
社會保險權是我國《憲法》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就其本質而言,社會保險就是社會成員間的互助互濟。《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由此可見,社會保險權是社會保障的核心,是公民的一種社會政策,又是一種社會經濟制度和互濟互助制度。
3.社會福利權
社會福利權是指政府或社會根據法律的規定為提高公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向其提供的資金、社會服務和社會公共設施,是一項與經濟發展水平最密切相關的權利, 是讓生活過得更好的權利。社會福利權在改善窮人生活狀況,為窮人提供充足的參與機會,保障窮人的人格尊嚴等方面均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國,《憲法》中并無“福利權”的表述,但在其第45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些國內學者用“社會保險、福利權”來指代《憲法》第45條及勞動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所規定的類似權利。
(二)弱勢群體需要特殊的權利保護
歐美學者對弱勢群體的界定主要通常是從生理特征和生命歷程的角度來進行的,根據他們的界定,弱勢群體主要由具有肢體殘疾、精神殘疾、身患疾病者、老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依賴人群(主要是兒童)組成的。張敏杰.中國弱勢群體研究[M].長春:長春出版社,2003.與弱勢群體這一概念對應,歐美學者還提出了劣勢群體的概念,他們認為,劣勢群體是社會變遷和社會經濟結構轉變、主流文化和亞文化互動的產物,是社會精英(優勢群體)、普通民眾和低下階層相互比較的結果。可見,歐美學者所稱的弱勢群體是指生理上的弱勢群體,即我們所說的“老弱病殘幼”,而我國學者沒有區分弱勢群體和劣勢群體,而通常將上述歐美學者所稱的弱勢群體稱為生理性弱勢群體,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孤兒、長期患病者等,而將歐美學者所稱的劣勢群體稱為社會性弱勢群體。薛曉明.轉型時期的弱勢群體問題[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顯然,無論是根據歐美學者還是我國學者的界定,精神病人都是典型的弱勢群體。
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可以分為一般保護和特殊保護。對弱勢群體的一般保護是指保護他們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這僅僅體現了形式上的平等。前述的社會保障權利即是對精神病人的一般保護。對弱勢群體進行特殊保護則是指應該賦予他們超越常勢群體的權利,以真正矯正他們的弱勢地位,這體現了對實質平等的追求,是為了實現社會的實質公正。當然,一般保護與特殊保護會涉及對弱勢群體保護的度的問題。世界范圍內,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存在“保護不足”,也存在“保護過度”的問題。一般來說,發展中國家因為經濟水平及認識水平的原因,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往往不足,而有些發達國家則存在保護過度的問題。我國目前弱勢群體權利保護中存在問題是“不足”的問題,而不是“過度”。孫學華.論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立法中的一般保護原則與特殊保護原則——以艾滋病患者為例[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9,(6).
總之,從法理上而言,精神病人的社會保障權利是具有法律和政策的依據,具有法理的理論基礎。在精神病人的權利保護上,我們不僅應該努力實現對精神病人提供一般保護,為其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權利,消除歧視,實現其形式上的平等,還應該在立法上為其提供特殊保護,實現實質上的平等,這不僅符合社會主義的精神,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
(三)保障精神病人是政府的社會責任
1.政府是公民權利的保護者和保障者
德沃金認為,權利構成了法律的道德基礎,如果政府不能認真對待權利,也就不會認真對待法律。這種對政府行為的道德要求的要義是平等,亦即政府必須平等地關懷和尊重所有人。德沃金,何懷宏.認真對待權利[M]. 北京: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這些規定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律意義,同時也表明:保障每個公民的權利是國家的重要的基本職能。
2.處理不同個人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是政府的重要功能
法律的精神就是平等,只有法律才能真正保障個體人權的實現,國家在立法和法律實施中首當考慮的是如何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得到實現。平衡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法律制度安排上的主要任務,處理不同個人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本是政府的重要任務。
二、保護精神病人社會
保障權利的基本原則
(一)權利保障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社會保障權利已成為人權概念的重要構成內容。尊重人, 尊重人的價值, 尊重人的基本需要的合理性, 是人道主義的基本要求內容, 也是現代社會保障立法的起點和歸宿。社會保障權利是一項經濟權利, 生活有困難的社會成員,有權利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具有經濟物質內容的具體幫助; 它又是一項社會權利, 所有社會成員尤其是老人、婦女、兒童、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成員, 需要獲得除經濟物質內容以外的關心和幫助; 另外, 它還具有與公民的名譽權、榮譽權密切相關的人身權利的內容。但是,經濟發展水平是實施社會保障的物質基礎,并決定著社會保障的總體水平。如果沒有經濟發展創造的可供再分配的巨大財富和資金積累,社會保障是不可能實現的。
(二)普遍性與差別性相結合的原則
對公民實行普遍的社會保障, 是各國社會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條基本原則。普遍性是指社會保障的實施范圍應包括全體社會成員使之在困難時享有社會保障的共同權利。我國憲法第45條所規定的物質幫助權利的享受就是對全體公民而言。差別性,是指針對不同類型的社會成員制定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和標準。我們在制定精神病人社會保障制度時,既要考慮普遍性,又要考慮差別性,應當把二者結合起來。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城鄉、地區差別大,目前還很難實現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地享有社會保障權。
(三)預防與保護相統一原則
對于精神病人,關愛是國家和社會應有的態度:即保護和救助,而不是歧視的態度:隔離和強制。歧視的態度會使精神病人不愿接受治療,更容易發病,更容易產生社會的仇恨心態和報復心理,暴力和損害傾向在滋長,從而成為潛在的社會危害。只有在立法這一源頭上加強對精神病人權利的保護,才有可能消除他們的受歧視感,從而消除可能發生的故意暴力報復社會等行為。因此,對精神病人的保護是對其損害社會的暴力事件最好的預防。
三、精神病人的社會
保障權利體系的構想
(一)加快立法,建立精神病人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我國精神衛生立法明顯滯后,全面、專業的精神衛生法遲遲不能出臺。其實早在15年前,精神衛生法草案就擬就了第一稿,隨后經過吸收不同意見,不斷修改,日益完善,目前已是第十稿,內容十分詳盡。精神衛生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全面保障精神障礙者的合法權益。這包括為精神病人提供醫療服務制定準則,并為精神病人在就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權利制定準則。中國法院網.我國精神衛生立法現狀[EB/OL].
前述傷害精神病人案件已經表明,缺乏專門立法,對于一些精神病人的鑒定、收治、管控和治療都是極為不利的。這里再以近期的一例因精神病鑒定和收治而引發的訴訟為例加以說明。2010年上半年,廣州市腦科醫院曾因一份精神鑒定被告上法庭,其起因是一名富商被其妻子送到市腦科醫院治療,經該院評估后被鑒定為精神疾患。該富商出院后,立即以不服醫院的鑒定為由將醫院告上了法庭,且最終取得了對其有利的精神鑒定結果。陳實,周煦釗.缺乏立法,對重性精神病人管控不利[EB/OL].http:///epaper/nfds/content/20100611/ArticelA215002FM.htm.2010-12-22.這一案例再次說明了缺乏立法而帶來的精神病人鑒定及收治方面的混亂。
(二)由政府主導增擴建“安康醫院”,強制收治肇事惹禍的重性精神病人
在缺乏專門立法的情況下,要保障精神病人的權益,只能通過加強和完善現有的一些做法。目前,“安康醫院”是依法收治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的專門機構,具有治安管理和醫療的雙重職能,是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其性質是強制性的行政執法單位和精神病專科醫院。在尚無專門立法和專門制度的情況下,依托現有制度下的“安康醫院”不失為一個較好的解決辦法。然而,雖然目前大城市幾乎都建有“安康醫院”,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精神病人的不斷增加,目前的“安康醫院”已明顯容納不下肇事惹禍的重性精神病人。容納不下,必然又流浪在社會上,不僅不利于對他們權益的保護,還增加了社會公共安全的隱患,重性精神病反復制造惡性案件,增加社會安全隱患和社會危害。所以,增建“安康醫院”是保障精神病人社會保障權的關鍵,也是社會治安控制的最有力措施。
(三)以政府為主導,建立多元化的保障和防控體系
“安康醫院”只是收治精神病人的機構,其功能有限。要真正保障精神病人的權益,還需以政府為主導,建立多元化的保障和防控體系。
1.精神病人服務內容和形式應該多樣化
精神病人服務應廣泛涉及醫療康復、法律援助、社會救助、職業訓練、臨終關懷等方面,調動社會資源,引入市場機制,把福利機構分為公益性的和經營性的,讓各種收入階層的精神病人都能按需要接受社會福利機構的服務。
2.精神病人社會管理資金來源應該多元化
政府要發揮責任主體作用,建立精神病人管理事業專項基金,非政府組織及慈善團體發揮協助作用,社會各界的資助和捐贈作為補充,完善有利于精神衛生事業的財稅支持政策和物價政策,引導社會資源投向精神衛生工作。
3.精神病人的服務人員應該專業化
與普通的疾病不同,精神病是一種綜合性的疾病,發病因素較為多樣和復雜,預防和治療的難度也比一般疾病要大得多,因此,精神病的預防和治療都需要具有較高醫療水平和道德水準的專業人員。
4.對精神病人的社區服務應該網絡化
為了更好地保障精神病人的權益,目前應該將精神病人管理納入社區殘疾人工作和社區建設總體規劃,建立社會互助網絡,建立以城鄉精神病人為對象、以政府公共服務為主導、以社區服務網絡為依托、家庭照顧社會化為方向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橄欖形”的社會化工作格局。將強制性住院治療擴展到社區治療和康復中心治療,使大多數精神病人可以在醫院的適當監督和指導下,在社區中成功和安全地治療和康復。
總之,當前精神病人的社會問題非常突出,應該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創新社會管理模式,做好防范,建立精神病人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綜合治理的協調機制,變被動的“事后買單”為主動的“事前買單”,在保護和關愛精神病人的基礎上,建立針對性強的防范控制體系,減少公共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和諧社會、人民安居樂業創造安全的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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