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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流程模板(10篇)

時間:2023-08-30 16: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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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流程

篇1

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是公民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就目前而言,民間借貸行為在法律上尚沒有合法明確的地位,而規模卻愈發壯大。近兩年,我國民間借貸增長規模有所放緩,人們風險意識有所加強,整體利率水平趨于穩定,但存在不少問題。

一、民間資金現狀及對經濟運行的影響

據市工商聯估算,廣州作為民營經濟發達地區,2012年約有2000-3700億的民間借貸總量。廣州金融街2013年9月6日公示數據顯示,廣州民間借貸現行利率為:1個月的借貸利率為17.59%,3個月為19.72%,6個月為17.62%,1年期為16.87%,1年以上的為24.08%。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不能十分準確地反映民間實際借貸利率,并且目前樣本量較少,以及中間管理費用的存在(多為2%/月),因而估算民間實際借貸利率應在此基礎上浮2-4個百分點。

民間借貸資金主要用于生產經營和消費,對彌補金融機構信貸不足,進行資源分配方面具有積極作用。但由于其自發形成,存在于監管體系外,銀行和政府機構難以獲悉本地資本市場狀況和資金具體流向,如果民間資金集中于熱點行業和投機行為,就會導致大量資金流出,致使經濟發展失衡。而且民間借貸利率較高,中小企業一旦處于高息負債的情況,不利于其資本積累和產業轉型。再者,需要轉型或經營不良的企業在正規金融機構中得不到支持,倘若借助民間融資,將使這些企業“茍延殘喘”,影響國家產業調整政策,不利于社會經濟結構和發展方式的轉變。另外,民間借貸規模巨大,如果資金鏈斷裂,將引發連鎖經濟反應。

二、民間借貸發展的因素

(一)民間借貸成為一種投資方式

我國的金融市場不夠完善,居民缺少良好的投資渠道,投資需求通常難以滿足。訪談時暨南大學李庚寅教授認為近幾年CPI偏高,而銀行儲蓄利率偏低,在經濟形勢不利好的情況下,民間資本可選擇的投資渠道十分有限。通貨膨脹率甚至會導致存款貶值,民間投資知識水平有限的人群,會將民間借貸當成一種投資保值方式。事實上,通過民間借貸可以獲得比在金融機構存款高得多的收益。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取銀行歷年12月份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用名義利率減去CPI指數,計算2007年-2012年實際利率分別為-0.66%、-3.75%、2.95%、-0.55%、-2.1%、0.4%,大多數年份實際收益基本為負,致使存款貶值。民間借貸月息多在2%至5%之間,因此民間閑置資金不愿存入銀行,更傾向于民間借貸。

(二)資金供求關系的失衡

市場資金配置不合理,國有大型企業貸款利用效率低下;而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卻在正規金融體系中得不到滿足。經廣東省外經貿委測算,2012年廣東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達2萬多億,但實際融資總額為1.16萬億。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不匹配,就醞釀出民間借貸市場。

(三)金融機構放貸狀況

許多中小企業存在擔保不足和信用記錄缺失、財務報表不規范等情況,而我國信用體系并不健全,貸款風險難以衡量。銀行放貸成本較高,風險也較大,因此中小企業從正規金融體系中融資困難。其次,金融機構信貸程序過于繁瑣,而往往小額信貸資金都是用于臨時資金周轉。2011年77.3%的中小企業從民間融資,對銀行貸款的滿足度不足40%(安起雷,2012)。民間借貸申請和放貸手續相對簡便,資信不足而又短期資金緊缺的企業只能選擇民間借貸。

(四)金融制度和法規不完善

我國金融制度與民間借貸不兼容,金融管理制度過度保護正規金融。如《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而我國銀行為大型企業和國企服務的傾向明顯,因此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手段,卻活躍于“灰色地帶”。還有是法規不完善,對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和合法的民間借貸定義不明。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基層銀監部門無章可循、無法可依,自然不能有效監管和引導。

三、民間借貸風險及管理措施

(一)民間借貸存在的風險

1.民間借貸的信用和投機風險

民間借貸缺少有效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借貸信息不對稱,作為民間組織或個人,放貸人難以了解對方資信情況,“一物多貸”、“東貸西還”的情況在民間借貸中時有發生,易造成違約風險。另外,用于放貸的資金多是通過支付高額利息從散戶中籌集,存在集資成本過高的情況。更有部分被用于投機炒股,一旦投機失利或資金套牢導致資金鏈斷裂,將引發糾紛(葉茂,張志遠,2009)。

2.民間借貸的合法合規風險

由于法制觀念薄弱,違法借貸行為屢見不鮮。比如放貸利率過高,超出國家規定的基準利率4倍;或是采用復利計算,發放“利滾利”高息貸款;以及采用“利息先收”方式,扣除利息再放貸,如貸款一萬元實得九千元;還有將合法貸款轉貸,或是運用房產抵押貸款資金放貸獲取利差的行為,都違反了相關法規,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的管理措施

1.科學的信用體系和投資渠道是市場正常運作的保障

民間借貸可彌補正規金融機構的不足,應通過有效的機制引導其可持續發展。茅于軾(2011)曾明確表示,民間借貸比銀行體系具有更高的資金效率,借貸利率應遵循市場規律,存在問題應從制度入手。民間借貸需要建立一個良好的制度框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金融部門要積極推進社會征信體系的建設,以降低調查成本和減少程序,從而提供簡便的貸款服務。事實上,在發達的歐美地區,其企業融資渠道相當健全和便利,很大因素是基于其完整的信用體系,省去了許多調查程序。另外民間資金應有序進入投資領域,政府可與金融部門合作,開拓多種金融交易市場,放開投資渠道。

2.完善法規和監管,加強對非法借貸行為打擊力度

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力規范、保護合法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必須要完善民間借貸法律體系。在這方面,《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已率先進入立法流程,在地方性法規上做出了突破。法律提供制度保障,更重要的在于運用法規進行監管。首先要依據法規定性民間借貸的合法范圍;其次要對放貸資金進行登記,對其用途進行跟蹤,引導民間借貸資金用于合法用途;最后則是加強對非法行為的監管和打擊。銀監會應切實擔負起金融監管職責,取締和改進地下金融機構;還要特別關注權力部門介入民間借貸的利益鏈條,對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政府或國有機關單位人員要嚴肅查處,杜絕行為。

四、國際小額信貸先進模式借鑒

科學的模式,需要我們通過借鑒優秀經驗,根據客觀實際充分論證,然后試點實行。國外優秀的小額信貸模式,我國可以結合實際加以借鑒。

(一)孟加拉格萊珉模式

該模式采用連帶責任和強制性存款擔保形式發放貸款,定期開展例會和技術培訓。連帶責任是讓經濟水平相近的農戶組成小組共同承擔貸款責任;強制性擔保是小組每周都要在賬目上存入一定保證金作為貸款利息(吳曉靈等,2011)。

中國約有7億多農戶,他們大多缺乏專業知識,且其農業生產對資金有剛性需求,國家應專項處理,在扶貧的基礎上開展貸款。這就可以借鑒該模式,在每個或數個農村中心設立小額貸款的機構(或由農信社開設),并對前來貸款的農戶提供建議和技術培訓,既不用進行繁瑣的還款能力調查,又提供了技術培訓。

(二)美國富國銀行模式和德國IPC中小企業貸款信貸技術

富國銀行模式主要面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90%的信貸額度用于無抵押貸款。其基于社會征信體系設計的風險和信用評分制度,取締了表單審核方式,精簡了貸款流程。德國IPC信貸技術具有針對性激勵機制,絕不允許違約,但積極還款的客戶再貸款則可獲得優惠條件;對信貸員工則運用責任追究制度(吳曉靈等,2011)。

中國中小企業數目繁多,資金需求龐大。參照富國銀行模式,國家可對民間借貸活動較活躍地區試點,進行小范圍信用體系建設和貸款程序設計,簡化放貸流程,降低監管難度,嚴格執行并堅持后續調查監管,在發展和完善至一定程度后再繼續擴大范圍,為各種經濟信用調查提供支持。同時可以加入德國IPC信貸技術的激勵機制和責任追究制,與信用體系相配合,加強中小企業的信用意識,降低征信難度。

五、民間借貸可持續發展模式探究——以廣州為例

要發揮民間借貸積極作用并實現可持續發展,能夠有一定程度的盈利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是法規的保障、完善的體系或政策支持,最后是在這此基礎上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廣州率先在這方面進行改革試點,建立了廣州民間金融街。

廣州民間金融街的金融商務區將金融核心和服務部門、管理部門整合在一起,有利于發揮和健全服務功能、統一治理和監管。金融區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引入了多家金融機構,并對其貸款利率進行公示,希望形成定價機制。為保證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規定了1000萬元注冊資本金的準入門檻;為加強服務能力,也開展了許多特色服務,如允許以存貨作抵押物,對經常周轉資金的商戶放貸。

該模式做了較為健全的構想,但是仍有不少問題亟待解決和改進。第一,目前街內各貸款金融機構數量過少,資金需求豁口較大,在樣本量較小且放貸能力較弱的情況下,其公示的利率水平就不夠代表性,難以有效引導實際的市場利率;第二,準入門檻要求過高,雖然能有效加強風險承受能力,但對于大多數資本金不高卻活躍于地下市場的民間放貸中介而言,不能藉此“浮出水面”規范化,正規與非正規金融借貸機構仍“各行其道”,不能從根本上引導民間借貸的可持續發展;第三,服務機制及金融制度不夠完善,借貸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對稱,各機構貸款流程和要求不統一,比價和服務渠道較少;第四,在現行金融體制下,一旦要求調整利率,所有機構必須同步調整,無法實現市場利率自由和發揮其調節功能。金融機構如果在緊縮政策下大量回籠資金,許多企業還是只能尋求民間融資,地下市場依舊存在(陳有西,2012)。

針對這些問題,本文在現有金融街運營模式基礎上提出幾個構想。第一,加大力度引入各類金融機構,允許金融機構通過正規途徑從外部募集資金,增加樣本數量和加強放貸能力;第二,降低注冊資金準入標準,引導非正規金融中介機構規范化;出于風險承受能力考慮,可以按資本金大小分類劃分貸款項目和額度限制,并統一登記監管,加強財務報表審核;第三,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健全服務渠道,例如參照國內外Zopa、prosper等平臺的先進經驗,發展P2P網絡借貸平臺,統一和簡化貸款流程標準,便于服務和監管;大額資金進行貸款后續跟蹤,由專業人士對貸款投資用途不合理的企業提供投資管理意見;第四,允許民間資本經營現代金融機構,發展民營鄉鎮銀行體系,促進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和金融機構改革,提高金融市場運作效率;為應對風險設置準入門檻,重視資本充足率,可在小范圍內形成微型金融區;第五,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金融市場,放開利率管制,實現利率市場化。

六、結束語

民間借貸體系化和規范化,將對我國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穩定市場利率、推動市場有序競爭和促進金融體系變革有著積極作用。本文對近幾年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尤其是廣州地區進行了分析研究,在成因、風險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剖析,借鑒國外經驗,以廣州金融街模式為例,對民間借貸可持續發展的方向和模式提出設想,旨在為我國民間借貸改革提供一定啟發,加快我國金融制度的改革進程。

參考文獻:

[1]葉茂.張志遠.當今中國民間借貸現狀研究[J].硅谷時代,2009(11).

[2]邰子龍.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及其未來發展趨勢[J].中國市場,2010(6).

[3]安起雷.對民間借貸問題的探討與建議[J].宏觀經濟管理,2012(1).

[4]茅于軾.理性和全面地看待民間借貸[J].中國科技投資,2011(8).

[5]吳曉靈.焦瑾璞.中國小額信貸藍皮書[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

篇2

由非金融機構的個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建立起來的,以盈利為目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本息償付資金借貸活動稱為民間借貸。民間借貸自古有之,是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我國建國前就有很多民間借貸形式的機構存在。改革開放后,我國的民間借貸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快速發展起來,規模逐漸擴大,影響日益深遠,在當前中國的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一、問題的提出

凡事有利則有弊。民間借貸在經濟發展中既發揮積極作用,也會帶有消極作用。積極作用方面表現在滿足中小企業發展資金需求、補充正規金融發展的空白、推動實體經濟較快、全面發展。消極作用方面主要表現在現實資金投向還不明確,很多情況下不按照國家的政策需要進行資金的借貸,有時甚至投向了國家限制領域,比如投向了涉及到國家限制的小水泥、小造紙、小水電等高污染、高能耗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支持方向,弱化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實施效果。此外,民間借貸分流了正規金融的儲蓄存款或者說信貸份額,對他們造成一定的沖擊,影響了整個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形成了較大的金融風險。因此,如何認識和定位我國的民間借貸的性質和地位,發現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已經成為當前亟需解決的問題。

二、民間借貸的現狀與及其存在的客觀必然性

民間借貸參與人員十分復雜,呈現出多元化,涉及城鎮居民、農戶、個體工商戶等等,而且包括較多的企事業單位。民間借貸雙方一般為本地區區域內的本鄉村或鄰鄉村人員。他們之間的借貸流程較為簡單(如下圖):

如上圖,通過借方、中介擔保人和貸方之間簡單點的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的說明,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從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這種方式相對于銀行貸款的繁雜的流程手續來說,形式靈活,速度較快,稱為民間借貸的主流方式。當然這樣發展下去,很明顯會日益呈現出職業化,會出現越來越多的“私人錢莊”,并且借貸利率居高不下。據待查了解,民間借貸的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加巨了借貸的風險。

三、民間借貸的社會經濟效應及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正負效應分析

民間借貸的正效應,主要體現在(見下表):

(二)當前民間借貸動向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事實上,民間借貸處于國家宏觀調控的范圍之外,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相對較小,因此民間借貸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可以說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企業經營存在風險??h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贏利能力差,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

二是民間融資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現在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這樣的借貸情況已經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增加了資金成本風險。

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過于簡單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目前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

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眾所周知,這樣的高利率必然又是在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的前提下進行的,存在制度性風險。

四、防范和化解民間借貸風險的有效措施

第一,在法律法規上采取積極措施。一方面要在立法上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立法經驗,盡量在民法中增設民間借貸部分相關的內容,作出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要在專門的金融法律法規方面制度上制定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用于規范和引導現有民間借貸行為,規范這些組織原則性操作規范。最后,對于民間借貸方面涉及非法合法的相關內容要有清晰的界定,保護民間借貸合法內容。

第二,加大對民間借貸的金融監管力度,從制度和行為規范上著手,維護金融秩序。要從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相關角度出發,規范民間借貸出借金額、管理機構的數量和設立條件,要求具備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方可營業,必須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納稅,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第三,妥善處理好民間借貸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充分發揮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改變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不良現象?;鶎尤嗣胥y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另一方面要嚴格保護好個人資料。當借款人出現什么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還借款時,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為防止此類事件發生,基層政府和人民銀行等單位要而在逼迫的過程中防止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發生。(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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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篇3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每年的《河南省金融運行報告》中關于民間融資規模的數據均來自于監測的民間借貸樣本點。根據2007年一2012年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的金融運行報告顯示:連續六年,河南省民間融資規模每年都在持續擴大。

根據測算民間借貸規模,截至2011年末,河南省形成的民間借貸資金規模為3617.18億元,占當年全省人民幣各項貸款總量的20.7%。同時,亦可看出,流人民間借貸市場的資金量年度間波動幅度較大,民間借貸市場資金變化也具有較強的順周期特征。另外2010一2011年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大了對房地產業的限制,民間借貸市場需求由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需求轉向房地產規避政策限制性需求,從而推動了河南省民間借貸市場向非理性、爆發式增長,民間借貸市場發展于無序狀態,使部分地區相繼出現了民間借貸崩盤現象:2012年后,我國經濟增速放緩的趨勢明顯,房地產市場在國家調控中有所降溫,同時,國家和地方對民間借貸活動治理力度加大,受此影響河南省民間借貸活動活躍度有所降溫。

河南省民間借貸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民間借貸需求旺盛,規模不斷擴大:河南省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資金缺口大,農戶有強烈的借貸需求,有借款需求且三年之內有過借款行為的農戶達到比例63% ,70%的農戶選擇民間借貸。

短期行為明顯,以解決臨時資金不足為主:出于生產經營的需要,中小企業和居民的資金需求一般具有“短、頻、快”的特點。調查顯示,企業民間借貸期限在1-12個月的占比達到80%,居民民間借貸期限在12個月以內的占比達到97.7%。

生活型借貸向生產型借貸轉變:隨著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日常生活資金缺乏得到了顯著的緩解。因日常生活急需災Ф產生的民間借貸呈下降趨勢。越來越多的人進入生產,流通,服務等經營性領域。

無息向有息轉變:民間借貸由于依賴于血緣地緣,具有明顯的地域差別的特性,一般都在熟人與親戚之間進行資金融通。民間借貸主要為親戚朋友之間發生的互借貸,所以一般都是沒有利息或是很低的利息。但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民間借貸的利率從原來的無息和低息向{息為主轉變。民間借貸的利率也越來越體現民間金融市場資金供求均衡的結果。

擔保投資類中介機構數量多,其他中介結構發展相對緩慢:目前合法的民間金融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典當行、擔保公司、寄售商行、投資公司、私募機構等。河南省除了擔保公司和投資類公司數量較多之外,其他融資中介機構發展相對緩慢。

然而河南省民間借貸目前存在著諸多問題:

利率失控:目前,我國民間金融市場還處于半地下狀態,民間借貸利率通常是借貸雙方之間相互商議確定的在鄭州、安陽等地,一些企業為了籌集到資金,競相抬高利率,目前年利率在本金的50%以上已是普遍現象。

風險高:調查顯示,河南省76.4%的企業和72.2%的居民家庭民間借貸僅憑信用,缺乏相應的財產和中介人擔保,有些甚至是口頭約定,風險較大,缺少嚴格有效的外部監管和約束機制。更由于投資者缺乏對每筆貸款貸前、貸中、貸后嚴格的調查,民間金融風險加劇。

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了困難:較高的民間借貸利率導致一部分儲蓄從正式的金融體系中分流出來,大量的民間資金通過灰色渠道進入民間金融市場,部分民間融資的資金“唯利是圖”,流向調控產業,削減國家宏觀政策成效,不利于信貸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

針對監管缺失,目前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管理:

(1)注重行為監管和事實監管,弱化行政審批與硬性門檻,更多從交易行為的實際性質確定其是否合法。與此同時,鼓勵眾籌平臺加強自律,支持建立行業協會,要求眾籌平臺制定行業規范

(2)加強信息監管,強化投資者和籌資者隱私保護,督促籌資者的信息披露,保障投融資雙方的信息對等地位。

篇4

中圖分類號:F2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5-0195-02

民間借貸指個人向集體及其互相間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議、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間信貸主要發生在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個人、企業及民間借貸組織之間的以貨幣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和本息償付活動。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金融活動,具有自發、高效、手續便捷等特點,在金融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集中地和農村地區較為活躍,對資金供給和需求有一定的存在意義。

一、閩東地區民間借貸概況

近年來,民間借貸市場越顯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借貸用途日趨多樣。據寧德惠鑫金融公司調查顯示,閩東地區民間借貸無論從規模和利率方面都呈現階段性上漲,此外,一些經濟相對不發達的縣、市也已出現民間借貸市場泡沫化的局面,參與民間借貸的人員和借貸組織數量不斷增加。

筆者通過走訪和問卷調查相結合的方式,發放130份調查問卷,收取117份有效問卷。統計后顯示,對于資金需求。約22%的民眾選擇銀行貸款,78%的人樂于向親朋好友、金融公司和“草根放貸人”借入資金。為進一步了解需求構成,對這78%的人群進一步了解,結果90%為短期資金需求,并根據市、縣、鄉等不同區域,對資金的用途、借出資金占收入的比例和利息率做了調查,如表1所示。

據表1中所示,資金用途總體表現為商用和房屋建造(購買),對于醫療等不確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民眾對民間資金的需求,反映出民眾對民間資金的需求傾向于急需、數額較大等項目,而這類需求是正規金融難以提供便利服務的。另一方面,民眾對自有資金的貸出(投入民間借貸市場)約占收入的3成,利息率多為10%以上,民眾參與民間借貸市場的熱情度較高,且急需此類收益較高的金融理財方式。

二、閩東地區民間借貸規范化的緊迫性

(一)案件頻發,隱藏高風險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至2012年共受理涉及民間借貸、公司、企業的各類糾紛案件10 887件,上升60.6%,涉案金額19.9億元人民幣,上升207% 。案件的頻發暴露出民間借貸市場巨大的風險,主要體現為:一是泡沫破裂后資金鏈的斷裂。民間借貸往往伴隨著高利率、高收益和不斷擴大的借貸泡沫,當借貸資金幾經轉手后利率倍增,資金的最終使用者一旦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將使借貸資金鏈斷裂,引發一連串的借貸糾紛。二是存在違法融資行為,加劇民間借貸市場動蕩。在糾紛案件中有近3成具有詐騙集資和騙資性質,發起人以畸高的利息為誘餌,組建民間借貸組織,騙取民眾參與,集資后往往不能償還本息。另外,由于民間借貸市場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組織借出資金后難以有效監督資金用途,因此資金易被違法使用難以收回本息。

(二)利率畸高,危及經濟穩定

寧德市順鑫擔保公司統計顯示,2012年各月份寧德民間借貸的綜合年利率約20%。而目前的實體經濟正處于下行價段,多數中小企業年利潤不到10%,長期運用民間借貸等同于“慢性自殺”。根據市場規律,以逐利為目的的資本最終只能選擇從實體經濟中抽逃,轉而加入民間放貸的行列。由于金融是不直接創造價值的,一旦形成這樣的慣性,將反作用于實體經濟并產生負面影響。事實上,這樣的風氣正在逐漸形成。

(三)新舊債交替,引發惡性循環

民間借貸方便、快捷,是解決資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如果使用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問題,難以按時償還民間借貸債務,再次從民間借貸市場借入資金,新債還舊債,通過利息的滾動,資金成本將會大大增加,給資金需求者背上沉重的包袱,且容易引發債務糾紛。同時如果民間借貸市場與銀行信貸嫁接,易造成銀行難以掌握民營企業資金狀況的局面,從而難以做出正確的決策。

三、閩東民間借貸規范化路徑選擇

(一)規范借貸程序,減少借貸糾紛

根據問卷調查,60%的借貸參與者認為應當訂立一份標準化的借貸合同,以便于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監管;47%的借貸參與者認為應當盡快讓仲裁機關介入民間借貸行為,并對民間借貸辦理公證;43%的借貸參與者認為民間借貸的整體流程應由指定機構進行登記和備案。因此,政府應為民間借貸流程提供契約自由與契約權益的保障,增強民間借貸市場的可預期性,和穩定性。具體措施為:(1)訂立規范化的民間借貸合同和憑證。內容涵蓋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付款期限和付息等要素,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發生的可能性。(2)建立民間借貸行為信息登記庫。凡是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均須在相關的監管機構登記和備案,并且對登記和備案的民間借貸行為應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同時間接的引導民間借貸從以往的地下金融模式轉為陽光化金融模式,并接受監督管理,提高對此類“草根金融”的可控性,為國家的金融宏觀調控奠定基礎。(3)引入民間借貸仲裁制度,為民間借貸糾紛提供仲裁和公證。由于仲裁程序較司法程序更為便利,對當前頻發的民間借貸行為較為適用,應鼓勵借貸雙方通過仲裁進行公正,防范風險擴大化,避免糾紛的蔓延,減少民間借貸糾紛成本。

(二)政府主動介入,加強監測與管理

在民間借貸逐漸陽光化的今天,政府已不能僅作為旁觀者,而應當依照相關法律,適時介入民間借貸市場,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工作,切實提出有力措施對標會加強引導和管理。一方面,政府部門可以對民間借貸組織進行依法登記,按區域將標會組織者進行集中管理,約束會首,同時加大經偵部門的監察力度;另一方面,政府應適時介入民間借貸市場。長期以來,政府的融資難度相對較低,國有大型銀行機構的資金占有占多數,今后在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對于短期融資,政府可嘗試向民間借貸市場“拆借”,類似做法20世紀九十年代初在閩南地區已有出現。“拆借”是銀行同業之間為解決資金的短期不足,而采取的期限短、高利率、高靈活性的借貸行為,政府可仿照此做法,嘗試事先與規模較大,信用度好的民間借貸組織訂立合同,一旦企業遇到短期流動性不足,由政府引導,參考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借入民間資金,解決資金的短期流動性問題。由于政府引導的利率具有一定權威性,并通過“拆借”行為與民間借貸組織進行嫁接,對市場有一定的指導意義,這一做法對于缺乏信息來源的民眾,能依據這一“官方”利率,有效判斷當前民間借貸市場的風險和收益。

(三)引導借貸組織,使之成為金融業的有益補充

從閩東區地民間借貸開展的形式來看,民間借貸組織數量的不斷增長,借貸組織之間資金的相互交叉流通,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鼓勵發展合作金融,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范本,嘗試在民間設立在金融監管前提下的會員合作制的民間金融機構,是引導民間借貸走向規范化、陽光化的一條道路。在閩東地區,民間借貸組織(標會)占比例最高,應規范引導民間借貸組織(標會)的運作,使其運營模式走向合理化。具體做法為:一是加強宣傳教育,普及金融知識。參與民間標會的民眾對于市場利率及金融運轉規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其參會目的均為高收益的誘惑,與收益相對應的金融風險缺乏有效的認識,有一定的盲目性。應通過報刊、雜志以及社區集中學習等方式,讓民眾有效的理解金融投資與風險知識,更合理的分析標會的運作,進行理性投資。二是堅決打擊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行為。民間標會長期以來作為“地下融資組織”,在發展過程中難免魚龍混雜,存在一些非法融資行為,利用高額的利息欺詐性融資,形成寶塔式甚至帶有非法傳銷性質的集資行為。經偵部門應加大查處和打擊力度,維護民間借貸組織的健康運作。三是嘗試實行資產抵押制度,增強交易可靠性。民間借貸案件的糾紛由來已久,常有資金借入者由于經營虧損且未實施抵押擔保,導致資金借出者即使勝訴也難以追回款項的事情。事實上資產抵押在多數正規金融產品的交易已十分普遍,但對于民間借貸組織,閩東標會的入會提供抵押物的現象還不甚普遍,多數是以個人誠信為基礎,部分有請信用較好知名度高的人作擔保,卷款逃跑的會員大多無抵押擔保物,標會將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嘗試引入貸款擔保和抵押品,并通過法律,保護合法的抵押貸款行為。

(四)加快村鎮銀行建設,疏通民間資金流

村鎮銀行作為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試點機構,擁有機制靈活、依托現有銀行金融機構等優勢,能夠有效填補民間金融的空缺,對民間借貸市場具有引導效應,其發展能有效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的交易行為。自2007年以來,村鎮銀行取得了快速的發展,為民間借貸市場資金的流動提供了渠道,同時也是解決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金融服務缺位等“金融抑制”問題的創新之舉。這對于促進閩東地區投資多元、種類多樣、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新型區域金融體系有積極意義,進而也能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和進步。2007年,寧德市第一家村鎮銀行福鼎恒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3月,中央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鼓勵民間資金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這給閩東地區村鎮銀行的建設帶來了新的契機,村鎮銀行的“鯰魚效應”能夠激活農村金融市場,打破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農村信貸市場的壟斷地位,并且稀釋民間借貸市場不斷膨脹的資金量。

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是對金融市場多元化的補充。當前,閩東地區民間借貸有參與者多,資金數額大且自發性、創造性和便利性的共性,但其非理性、盲目性、泡沫性、高風險性和易于擾亂正常金融競爭秩序的弱點也逐漸顯現。為此,要堅持在相關法律的框架內,加強對閩東地區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引導和疏通,逐步推進閩東地區民間借貸的規范化、陽光化運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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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寧德市三屆人大二次會議報告.http:///寧德網.2013-01

[3] 陳元章.閩東機電行業[N].閩東日報,2013-05-10.

篇5

一、目前農村民間融資的主要特點

從相關的調查報告來看,目前農村民間融資主要有以下特點:

1.覆蓋面廣。民間融資廣泛分布于城鎮、農村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過去借貸資金主要集中在以小農經濟為特征的農牧業生產流通領域,現已擴大到農、工、貿和服務等行業,企業和個人通過民間融資的比例越來越高。

2.交易活躍。近年來,隨著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權限上收,經營重心向大城市、大企業集中,對縣級及縣級一下機構進行撤并、降格,農村信用社的借貸門檻過高,手續繁瑣,同時郵政儲蓄所“只存不貸”的情況為農村民間融資提供了客觀發展條件,部分經濟相對發達且有經商傳統的地區,民間融資活躍,借貸規模逐年上升,交易額逐步擴大。

3.利率高。民間融資的利率雖然各地略有不同,但是基本上企業借貸利率水平一般在10%~15%之間;個人借貸利率水平稍高于企業,一般在20%左右。

4.業務分散,期限短,季節性強?!霸缃柙邕€,再借不難”是民間融資的信條。企業借貸一般為一年左右,兩年以上不多見,個人借貸期限一般為3個月至1年。而且在冬春兩季年末歲首,金融機構一般要收回貸款,這時候是民間融資活動最為活躍的時候。

5.隱蔽性強,真實情況難以掌控。民間融資的最大特點就是借貸雙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貸信息,處于“保密”狀態,因此很難掌握真實和全面的情況,相應的法律也很難做到監控和保障。

6.生產性借貸為民間融資的主要部分。民間借貸的主要是用于企業的生產性借貸,農戶的擴大再生產借貸以及居民和農戶的一般消費性借貸。

二、民間融資活動發展的必然性

1.正規金融服務不足是農村民間融資問題發展的誘因

首先,我國以農業銀行為主體的農村金融體系(包括農村信用合作社)長期壟斷和封閉的運行體系,其主要職能是從農村吸收資金向非農產業轉移,因而造成了農村資金流向城市,對農村和農業發展的資金支持不足。而且如上文所提及的,近幾年,國有商業銀行都逐漸加大了防范金融風險的力度,縣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縮減,信貸審批權限普遍上收,大額貸款必須通過省級商業銀行審批,基層行信貸權十分有限,大部分只有調查和申報權,可是一旦貸款出現風險,基層行又是第一責任人,并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這些舉措削弱了基層行投放信貸的積極性。

其次,國有商業銀行現行的銀行信貸政策和信用評價等級制度對于絕大多數的鄉鎮中小企業而言,缺乏現實有效的可行性。

最后,國有商業銀行繁瑣的貸款手續,也無法適應農村貸款急、頻、小的特點。

2.充裕的民間金融資產為民間融資提供了資金支持

改革開放近30年來了,我國的民間資本已經積累了相當規模,形成了穩定的民間資本來源。一方面,我國居民收入的持續快速增長,農村閑置資金增多,一部分存入了國有商業銀行,還有一部分則成為民間金融資金的來源。另一方面,民營經濟的整體實力快速增長,使私人資本的規模迅速膨脹,成為民間金融的重要來源。

3.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形成了相對旺盛的資金需求

隨著農業產業化的發展以及鄉鎮企業的快速發展,對資金的依賴程度進一步提高,農戶的擴大再生產,鄉鎮企業短期資金周轉、購建固定資產、投資新項目等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

三、規范、引導民間金融的法律建議

在當今中國的發展現狀之下,民間金融的存在是不受體制因素制約的,也與經濟發展的階段性沒有直接聯系,它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融資安排,而是一種與正規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資方式,簡單的打擊和取締并不是規范民間金融的正確方式。2005年5月25日央行的《2004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中認可了民間融資的重要地位,2006年以來,銀監會按照《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貸款風險定價、分賬核算、審批流程激勵約束、人員培訓、違約信息通報等“六項機制”,鼓勵開展小企業授信業務;制定《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變經營理念,創新金融體制,通過流程改造和美化差別化管理,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但是這些并不能從跟本上解決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現狀,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必須從體制入手,完善現有金融運行體制。因此,我們要在有效監管、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適度開放農村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標準,鼓勵各類資本按商業原則到農村投資,確立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引導民間金融有序成長。

我國目前對于民間金融的政策界限是模糊的,對于同一行為,不同部門往往有不同的規定。例如,198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國家銀行貸款利率,具體標準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情況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但卻沒有規定什么范圍的民間借貸屬于合法,什么樣的民間借貸屬于非法。而國務院1998年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對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做出了明確界定,按照規定界定是否合法的基本標準主要就是看這種活動是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而這一規定的假定前提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能正確無誤且及時的做出批準,顯然這一夾定是與現實情形相脫離,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相抵觸的。因而當務之急就是我們必須制定和完善《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將民間金融合法化、規范化,將民間金融納入法律管理之中,為民間借貸提供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將一些合理的民間金融行為規范化,同時禁止違法的高利貸活動,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民間金融活動,促進正當的民間金融活動有序開展,充分發揮其拾遺補缺的作用,促進我國民間金融健康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孫麗玲,賈麗博,詹漫麗.我國民間金融行為的影響分析[J].廣西金融研究,2006,(9).

篇6

一、概述

(一)民間借貸概述

民間借貸是一種在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信用行為,泛指在國家有關機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間的融資活動,大多為直接融資。民間借貸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困境,提升了民間資本的投資收益率;但在當前缺少法律規制的情況下,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前段時間溫州的一系列案件正說明了這一點。

(二)民間借貸的成因分析

1.民間借貸的歷史淵源

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周禮》記載:“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币鉃槊耖g的借貸行為,經“有司”登記后生效,并且按照登記給付利息。唐代《雜令》則規定“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不為理。”即國家不參與私人間有息借貸的契約訂立,但《雜令》也限制了利息率和利息總量。由此可見,我國民間借貸發展歷史悠久,國家對其的監管也由來已久。

2.銀行融資的高門檻為民間借貸提供生長土壤

當前我國金融體系建立在國有控股銀行主導的間接融資模式基礎之上,銀行貸款的門檻非常高,征信審查嚴格且手續復雜;相較之下,民間借貸程序簡便,資金周轉快,放款迅速,還款方便,適應中小企業較小的規模、靈活多變的資金需求和較低的信用評級。正是由于銀行間接融資的高門檻,讓民間借貸再度蓬勃發展起來。

3.投資方式有限為民間借貸發展提供長期動力

當前我國居民的投資方式較為單一且收益率低,而銀行金融產品同質利低,股市低迷,房市被打壓,民間資金無法有效配置到資金的需方。而民間借貸作為直接融資的主要方式,其投資回報率高、靈活性強等優勢受到民間資金親睞,在投資方式有限的情況下,大量民間資金投入民間借貸市場,有了充足的資金,民間借貸便獲得了發展的長期動力。

4.民間借貸特質是其活躍的源泉

民間借貸自有的資金來源廣、配置快、形式靈活、程序簡便的特性,既滿足了資金所有者的投資需求,又緩解資金需方,尤其是中小企業的融資壓力,在市場上有較強的比較優勢,可在正規金融機構之外完成資金供需的有效配置,因此在基層,在邊遠的細分市場中相當活躍。

二、民間借貸現狀及市場效應

(一)民間借貸現狀

1.民間借貸的發展及風險

當前民間借貸雖然廣泛存在,并在活躍地方經濟,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因其固有的缺陷(直接融資市場的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等)且缺乏外部約束機制,在無法監控其利率、利息總量、資金流量和還款方式的情況下,存在著較大的市場風險,易擾亂正常的資金配置。

民間金融的蓬勃發展,抽離了間接金融市場的資金,當其高風險未帶來高收益的時候容易對實體經濟造成比間接融資更大的危害。民間資金的大量流入,一方面為民間融資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也使得在市場供需兩旺的情況下,利率容易在放開管制后不斷攀升,以致達到一個各方都承受不了的高度;同時,資金量的增加,也擴大了借款范圍,超出了一般民間借貸以血緣和業緣為紐帶,以熟人交情和道德為約束的監督機制,進一步增加了投資回報的風險,嚴重時可以形成雪崩式的資金鏈崩潰,危及整個市場的資金供需平衡。

2.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雖然民間借貸有著諸多的優點,但這些優點只能在有限的借款額和借款范圍內才能規避風險并發揮作用。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以血緣、業緣為紐帶,以交情和道德來維持其還款的信用保證和約束力,具有分散性、隱蔽性、風險大的特點,一旦資金鏈條的某一環節出現問題,容易引發一長串的民事糾紛而難以善終;同時,民間借貸只能作為中小企業短期拆借應付資金流不足的手段,長期使用無異于飲鴆止渴,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民間借貸對資金的抽離,也不利于形成金融市場的資金合力,削弱了資金的規模效應。

(二)民間借貸的正面市場效應

1.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

當前利用民間借貸進行經營融資的企業要么是達不到銀行的征信等要求而無法從銀行獲得資金,要么是不愿意進行手續繁雜的貸款流程,或者有一些潛在的資金方面的市場進入壁壘。企業經營面臨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而中小企業因為自有資金不足,若無有效的融資方式獲取資金便很難跟上乃至超越市場的進度。靈活的民間借貸一定程度上能解決他們的燃眉之急,保障中小企業的資金流,并穩定中小企業吸收的大量勞動力。

2.促進民間資金供需平衡

銀行的間接融資方式對資金持有方而言利率低但風險小,對需方而言款項大而周期長,是國民生產的重要資金保障,適合抗風險能力差的儲戶和實力雄厚的大企業;民間借貸則很好的彌補了銀行融資無法覆蓋到的高風險高收益的短貸領域,二者互補可促進資金供需平衡。

(三)民間借貸的負面市場效應

1.加重企業負擔,抽離實體經濟資金

民間借貸利率遠高于銀行存款,這增加了使用民間借貸融資企業的資金使用成本,企業為了維持經營而賭博式借入過高利息的款項無異于飲鴆止渴;另一方面,相較于當前低迷的投資環境,高利率會吸引大量民間資本流入放貸業,不加監管會抽離實體經濟資金,破壞市場基礎。

2.擾亂金融市場,削弱國家宏觀調控

當前民間借貸處在灰色地帶,利率的隨意性干擾了金融市場的正常融資和利率穩定,扭曲了民間資金的價格和供求關系;同時,國家在金融方面的調控是依托利率、存款準備金率等指標進行的,民間借貸的資金流處在監管體系外,國家在根據市場表現作出調控時可能依據的是錯誤的資金市場信息,導致國家政策對市場的干擾,而民間借貸一旦出現較大波動的資金鏈問題,將嚴重威脅我國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且國家還無法監管調控,后果十分嚴重。

三、民間借貸的未來走向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能夠一定程度上彌補銀行間接融資,平衡民間資金供需的直接融資方式,不論是歷史還是當前,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同時也一直受到國家政府的關注和監管。當前隨著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相關制度的不斷深化改革,民間借貸的適用范圍和資金量都有了較大的發展,與之相對應的,國家的監管方式和相關立法卻處在相對落后的狀況中,這使得民間借貸的正面市場效應無法充分有效發揮,其負面市場效應卻處在被放大的境況之下。

民間借貸想要再未來有所發展,首先需要強化立法工作,以法制化路徑規制民間借貸的相關流程,對主要指標,如利息率,利息總量,資金走向等要堅持市場化交易和政策性調控相結合的方式,實行浮動加上限的標準。同時,修改完善相關的經濟法法律法規,為民間資金的供需配置搭建合法平臺。

其次要使民間借貸利率合理化,發揮其短貸優勢,打擊投機性的民間“熱錢”,這需要國家制定政策進行引導,也需要擴大金融宣傳,打擊民間借貸中存在的金融犯罪,達到保障人權和維護秩序的目的,實現法的價值和社會價值的有機統一。

最后需要整合金融市場,構建從銀行、民間信貸中心到中小投資公司的多層次的融資平臺體系,最大程度的發揮民間資本的作用,開創改革開放發展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1][美]米什金.貨幣金融學[M].鄭艷文譯.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2]殷孟波.貨幣金融學[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篇7

針對民間借貸市場的雜亂無章,該方案最重要的制度性安排是,將成立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下稱中心)列為十項具體措施的重中之首。據《財經》記者了解,中心的實施方案幾易其稿,暫行方案已于去年底下發。目前,首家中心已開始組建。

一位參與方案討論和組建工作的人士透露,首家中心將以公司化方式運作,以“溫州市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稱進行工商注冊,計劃于今年3月底正式掛牌營運,這比原計劃推遲了近三個月。

溫州市政府將中心的成立列為金融改革、規范民間借貸的重要舉措,國家有關方面也將其視為溫州國家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方案中少有的、具有亮點的制度安排之一。

浙江省、溫州市政府一直在積極推動溫州金融改革實驗區在國家層面的審批工作,知情人士透露,國務院已原則批復,目前正在相關部委會簽,這將進一步推動民間金融改革進程。

但在利率雙軌制尚未破除,資金定價扭曲的背景下,業內人士擔心,中心很難有效收編龐雜的溫州民間金融活動,達到預期效果。目前,中心成立在即,但未來進駐機構的功能定位、業務覆蓋范圍、運營模式等諸多細節尚無定論,各方仍在激烈商討中。

搭建陽光化平臺

去年12月中旬,溫州市鹿城區工商聯(總商會)召開主席會議,區政府高層、金融辦公室官員和區工商聯30多位主席和會長參加,會議的核心話題是:成立溫州市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

經多次討論,由鹿城區工商聯(總商會)牽頭,鹿城區優質民營企業主導組建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

參與當天會議的鹿城區工商聯主席、溫州開元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躍勝對《財經》記者證實,鹿城區總商會下屬22家民營企業將作為發起股東,出資組建溫州市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有限公司。公司初期注冊資本500萬元左右,計劃今年3月底正式掛牌營運。

公司由溫州市地方金融監管服務中心審查核準,成立后配合該監管中心對場內市場主體行為進行日常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溫州市組建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的想法最早始于2010年。2011年初,溫州市政府出臺《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試行)》中明確提出,“探索組建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平臺,在民間借貸活躍的地區探索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新路子?!?/p>

一位接近溫州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下稱溫州金融辦)人士表示,雖然設想提出很早,但進展緩慢,直到去年9月民間借貸危機爆發,政府部門才被迫快速啟動該中心的建設工作。

在推動該中心組建過程中,為了統一管理,溫州市政府于去年11月初設立溫州市地方金融監管服務中心,承擔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和檢查工作。該機構級別為正縣級,是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歸口溫州市政府金融辦管理,由現任溫州金融辦主任張震宇兼任主任。

去年12月初,《關于開展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試點的實施意見(暫行)》(下稱《實施意見》)的文件下發,市政府指定在溫州市鹿城區先行試點,并將具體工作移交至鹿城區政府。

《實施意見》對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試點的性質和原則、試點內容、風險控制、監督管理和政策扶持方面提出了整體思路:初期在市區和瑞安、樂清兩市先行試點;中心為民間借貸機構和相關配套服務機構提供場地、綜合信息匯總和、借貸登記等綜合服務;并通過相應的進駐機構為個人、機構、企業提供資金供需撮合以及融資信息、第三方鑒證、資信評價、信用管理、金融產品經紀、融資擔保等專項服務。

《實施意見》規定該中心服務流程為:建立資金供求信息庫,提供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和提供民間資金的供給信息,通過信息服務系統實體和虛擬平臺進行信息配對和對接,安排資金供需雙方面談,協助其辦理手續并登記備案,最后整理借貸資料歸檔,并向主管部門備案。

但這只是總體原則,并不是具體實施細則,參與該中心組建工作人士表示,該平臺更像是一個實體市場或者交易所,由政府出面“招商引資”,將大批相關機構引駐到該大樓內。

上述參與組建工作人士表示,由于溫州此舉是中國民間的首次嘗試,并無參照,各方建議始終難統一。他透露,組建工作在市政府催促下艱難推進,但目前各方可以明確的是,先由鹿城區政府主導并搭建平臺,剩余細節和爭議部分,隨后再逐步協商解決。

改造民間借貸模式

作為溫州地區已經運營的民間借貸融資的電子信息網站,溫州民間借貸網為借貸雙方牽線搭橋,促成資金需求雙方完成交易,為急需資金者尋找合法的資金來源。

該網站發起人溫州攀遠律師事務所主任顏貽潘看來,溫州民間借貸網是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的雛形,初步具備該中心功能。溫州民間借貸網自2010年5月運營以來,完成撮合20余筆借貸業務,累計借貸金額約3000萬元。

據了解,溫州民間借貸網在具體業務操作過程中,完成撮合交易借貸額單筆最低為30萬元。從資金供需雙方信息到最終完成撮合交易,最快需七天,前提是借款利率能直接匹配,且有足額的抵押品,否則時間會更長。

顏貽潘認為,中心的成立,可以解決兄弟親友間難以啟齒的借款利息、還款拖拉、手續不到位等問題。但不可否認的是,效率和手續上將更加繁瑣,原本快捷、靈活、廣泛、具有人情味的民間借貸行為面臨模式上的轉變。

多年的實踐表明,民間借貸最大的特點是快捷,數額較小的資金數小時內可以完成,借貸關系大多數只需口頭承諾或者出具借條??旖莸奶卣鬟m應了中小企業使用資金通常沒有縝密計劃所造成的資金臨時缺口。

民間借貸通常在固定的范圍和地域內、在親緣網絡和熟人圈子中進行,具有風險共擔,互惠互利的綜合功能。借貸雙方所在的以親緣、地緣為中心的人際關系網絡,是民間經濟活動最根本的信用基礎,雖然沒有任何成文規定,但是參與各方都遵守約定俗成的慣例。民間借貸具有很濃厚的人情味,借貸期限較短的或者關系較親密的,甚至可免息。

倘若按照溫州市政府的設想和規劃,將參與各方逐步引入到公開的操作平臺,交易完成后備案登記,這將改變傳統的民間借貸非公開的服務模式。上述直接參與組建工作的人士表示,中心并無強制職能,為自愿參與,成立后有多少資金供需方會通過此渠道融資,連政府部門也沒有十足把握。

更為關鍵的規定和爭議是對利率水平的限制,《實施意見》要求中介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及借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借貸利率的4倍,職能部門將監控資金交易利率和場內交易中違規行為,并及時處理。

但對于逐利熱情高漲的民間資金,依靠中心撮合發放貸款,并非最優選擇,最直接的損失就是利差。據人民銀行溫州支行官方統計,2011年9月,當時溫州地區的民間借貸的年利率在40%左右,此利率水平相當于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的6倍多。

而熟悉溫州情況的金融界人士則認為,上述統計可能仍然存在誤差,他們所感受到的溫州地區實際民間利率遠高于40%的水平。對這些可以獲較高利益的放貸人而言,是否主動納入官方的協調管理體系,事實上有不少難度。

此外,一些可能涉及資金來源存疑的灰色民間借貸關系,更不會輕易浮出水面。

細則仍待完善

政府試圖整頓金融秩序的良好愿望,還面臨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問題,尤其是在指導意見的執行過程中,許多操作細節可能導致政策設計的初衷走偏。

多位直接參與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規則和組建工作的人士均表示,在政策層面,政府提出了原則性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基本框架,但在操作層面,涉及到該中心組建內容的細節、運營模式、業務流程等方面的細則仍不明晰,還在商討過程中。

最核心的問題是哪些機構入駐該平臺,尚未確定,而相關的選擇標準,有可能陷入爭議之中。

根據《實施意見》要求,試點初期,從事民間借貸撮合的投資(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先行入駐,其次引導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寄售行、舊物調劑行等中介機構進入,隨后逐步引導從事民間借貸的一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進場登記管理。

據了解,目前人人貸、宜信等網絡借貸中介都在考慮進入該平臺,浙江當地全球網、溫州民間借貸網也計劃與該中心接口。

溫州市金融辦主任張震宇在2011年底曾透露,2012年將引入三家到五家P2P(Peer to Peer 簡稱“人人貸”)企業入駐該中心。但據了解,在溫州政府該中心的實施細則尚不明晰的情況下,此類機構還在觀望。

《實施意見》規定,市場相關各方進場后自愿達成交易,如借貸發生違約,該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對此杭州全球網執行董事高紅冰認為, 1對1的借貸交易,中介機構撮合即可完成,如果出現違約,中心可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是1對多的交易,中心的角色不再局限于1對1交易中的簡單撮合,這種情況下,違約發生后的法律責任如何界定,還需討論。

其次,《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中心由國有公司主導或者當地優秀民營企業發起組建,采取市場化方式運作,以向會員和進場機構收取一定的服務手續費為贏利模式。

既然中心的發起人股東往往帶有利益訴求,如何平衡該中心的公共服務職能和商業贏利要求。參與組建工作的人士表示,應該提前出臺相關政策,確定收費標準。而目前溫州相關部門尚未明確具體標準。

此外,接近溫州市金融辦人士透露,中心業務服務范圍界定也未明晰,是服務溫州地區,還是面向更大地域,各方還存在爭議。

該中心能否像設計者期望的那樣發揮強化監管的作用,業界部分人士對此仍存疑慮。

溫州市提出成立該中心的最終目的是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給民間資本提供合法、陽光的平臺,打擊非法高利貸行為。為此,《實施意見》規定,資金供給方所出資金必須為自有資金并提供相關證明,嚴禁銀行資金流入、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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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簡而言之就是民間自發的以信用為基礎的個人、企業之間的私人錢物的借貸行為。隨著我國民間借貸規模的日益擴大,雖然其對經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的信貸壓力,但是在其發展壯大的過程當中,又存在著一些弊端。

一、民間借貸增多對銀行業的正面影響

(一)民間借貸彌補了銀行信貸的不足

信貸集中和中小企業貸款難是當前金融市場運行當中存在的重要問題,雖然商業銀行和政府部門在多方努力,但是制度的約束性使得這個問題很難有效解決。由于正規的金融部門貸款門檻高,抵押要求嚴格,手續繁鎖并且貸款額度不大,所以,辦理貸款太難使得民間貸款具有很大的市場。民間借貸的出現使其成為了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重要供給渠道,彌補了銀行信貸的不足,緩解了銀行由于信貸集中而形成的資金瓶頸。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中小企業及個人的資金緊張狀況。

(二)民間借貸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銀行的不良貸款

在銀行機構當中由于對于企業的財務信息掌握不全面,使得風險預測和防范很困難,所以中小企業的貸款發生壞賬的機率較高。并且對于拖欠銀行的貸款所受到的社會壓力相對較小,使得貸款壞賬時有發生。比較而言,民間借貸的違約所承受的社會壓力相當較大,剔除法律因素的影響,其社會聲譽和商業信譽的貶損成本相對較高,并且要付出相應的代價。因此,可以說民間信貸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銀行的不良貸款,有效控制和降低了其貸款風險。

(三)民間借貸對銀行信貸有著查漏補缺的作用

民間借貸對銀行信貸有著查漏補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調節彌補了銀行信貸的不足。在一些特定領域比如:農民的創業投資領域就很難得到銀行信貸的支持,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民間借貸來補充。所以說民間借貸使一些銀行信貸無法支持的項目得以投資建成,對社會經濟有其獨到的貢獻。

二、民間借貸增多對銀行業的負面影響

(一)民間借貸增多占據了銀行的借貸空間

相對于銀行貸款難的種種問題,民間借貸憑借其數量大、額度大、門檻低、期限靈活、方便快捷的高效貸款特點,取得了快速的增長,尤其在中小企業信貸方面,優勢更為突出。它的快速增長占據了很多的銀行借貸空間,這其中即是因為民間借貸具有優勢也是因為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經營局限使其出讓了一定的借貸空間。所以就形成了銀行貸款難辦 民間借貸增多的現象。

(二)民間借貸對銀行業存款類負債的影響

在民間借貸當中,有一部分資金是從銀行貸款周轉而來的,在社會資金面一定的情況下,民間借貸的增多也就意味著銀行存款類負債的減少。銀行體系存款的大幅度下降,其中大部分存款主要流向民間借貸領域。一些銀行信貸資金甚至也加入到高利貸行列當中。雖然它使銀行業的付息壓力有所減緩,但是民間借貸所提供的高額利息使得銀行增加資金的能力有所降低,形成了其資金壓力與經營上的不利。

(三)民間借貸所形成的風險會滲透侵入銀行

當民間借貸的信用出現問題,其違約風險的影響會滲透侵入銀行機構。因為有一些從銀行貸款的中小企業也會同時通過民間借貸籌集更多的資金,甚至還有一些企業會以從銀行取得的貸款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進行放貸行為,而一旦遭遇信用風險,危害便會滲透到銀行之內。還有個別銀行行長或是客戶經理會利用他們手中掌握的相應社會資源進行中介信貸,而如果出現問題,則會給銀行導致不良的信譽風險。

三、針對民間借貸增多的銀行對策

(一)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的管理與制度

對于不規范發展的民間借貸市場而言,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與管理辦法,切實規范民間的借貸行為。另外,對于那些違規、違法行為要堅決打擊、防范杜絕。

(二)規范民間借貸,加強監督監管力度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在建立制度的同時加強監督監管的力度,有效規范民間借貸的實行,降低風險、加強信用,保護正常業務,保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銀行應提升業務服務水平,努力籌集資金

首先要提升業務服務水平,積極改進業務與審批流程,其次就是要加強對那些資質信用好的企業的信貸支持,第三就是要兼顧城鄉發展,拓寬信貸領域,有效的拓展融資業務為企業融資創造條件提供支持。

(四)加強利率管理,規范民間借貸的實施

民間借貸之所以盛行主要是因為利益的驅動,所以相應職能部門應當下大力度規范民間借貸市場,加強利率管理,保護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堅決打擊處罰高利貸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惡劣行為。

綜上所述,對于民間借貸對銀行業所產生的影響要存利去害,正確引導,加強規范,使之與銀行信貸相輔相成,互為補充,互相促進,積極健康的增長發展。

參考文獻

[1] 郭嵐.論如何規范我國民間借貸的經營行為[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8(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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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存在的必然性及一些亂象

民間借貸定義從經濟學上來說,游離于官方監管之外的民間借貸,實質上是一種處于國家貨幣政策宏觀調控和規范金融市場之外的由民間自發推出的進行中、短期投資或投機的個人金融行為。作為一種借貸資本,民間借貸的存在與發展有其客觀性和必然性。從經濟學上來講,一樣物品既有供給又有需求,就一定會產生相關市場和交易。從需求上來講,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很多民眾手中有了富裕的資金,但同時缺乏足夠的保值增值的投資渠道,使民間存在大量的閑散自己能;另一方面一些企業和家庭由于經營或其他原因需要貸款補充流動資金,但是卻不能從銀行體系中獲得貸款,這樣供給和需求一相遇,并形成了民間借貸市場。

民間借貸亂象表現最為常見的現象就是上家以低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然后以高息放款給需要用錢的企業或個人,從中賺取利差。這種現象在全國范圍內非常普遍,吸收存款的對象又多以缺乏投資渠道的普通市民為主,一旦產生風險就是致命的,而且受害者會集體出現,多則能達到成百上千人。另一種不規范、不合法的操作形式就是借著實體企業經營的名義面向社會集資,轉而用這筆資金投資其他項目或放高利貸。此外,更加不規范的民間借貸形式是高利貸,其面對的借款對象相當龐雜,甚至有的是用來從事吸毒、賭博等這類違法行為,這種人既不注冊公司也沒經營場所,是一種“游擊”放款的形式,相關部門監管起來很難,而且放款的月息多數都在10%以上,這種錢基本有借無回。

二、民間借貸的比較分析

基于民間借貸的雙刃性,社會上對民間借貸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是“堵”,認為民間借貸不應該存在,應該限制和取締,并發展正規金融的主渠道作用,收購兼并民間借貸組織。另一種觀點是“疏”,認為應該支持民間借貸向有利于經濟的一面發展,同時加強監管。從制度經濟學來分析,民間借貸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又有其邊界。

獨特的交易、契約機制和信息對稱是民間借貸發展的內在優勢與農村正規金融系統的“外生性”不同,民間借貸一個突出的特征是鄉土社會內生的,借貸活動通常要以親戚、朋友等親緣、鄉緣社會關系為依托,在一個或遠或近的人倫關系范圍中進行。因此,一方面在借貸過程中利用了長期累積而來以親情和友情為內容的低廉的“鄉土信用”、無僵化的規章制度,既不用抵押也不用擔保,手續簡單(建立在道德基礎上的隱性合同),中間環節少,同時在資金使用期限上能較好地滿足借款者的實際需求;另一方面在由“熟悉人”(本鄉本土)構成的地域環境中,不僅對借款人的經濟狀況、還款能力有清楚的了解,而且還深諳借款人的道德品格、資信情況,有利于解決正規金融系統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這兩方面的契合促成民間借貸的靈活、方便快捷、預算約束硬化、借貸雙方信息對稱、契約成本低微等得天獨厚的優勢。

但是一旦超過其有效邊界,一是隨著交易金額或交易地域范圍的擴大,民間借貸所擁有的信息生產優勢會迅速喪失。在親戚朋友、鄉里鄉親之間進行的民間借貸,其信息生產的成本幾乎為零。一旦超出這個范圍,民間借貸必將面臨與正規金融機構同樣的信息生產問題,而民間借貸由于制度和人力資本的缺失,再加上借貸規模較小,所以,每筆借貸的相對信息生產成本必然會高于正規金融機構。

二是民間借貸在超出既定的范圍后,由親緣、業緣和地緣等形成的對借款者的聲譽壓力將不復存在,借貸的簽約費用、監督費用和糾紛解決費用會迅速上升。

三、問題的根源

1.金融供給結構與金融需求結構不匹配。我國經濟已形成一種獨特的“體制二元”現象,如體制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體制外的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它們面臨不同的預算約束。國有企業更容易從銀行獲得貸款,而大量民營中小企業貸款難一直是個難題,雖然國家也推出了相關政策,但是由于信貸控制、抵押擔保都要求,中小企業很難獲得貸款。同時,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有時為急需,而銀行貸款體系,需要長時間的評估才能放貸,所以很多中小企業就訴諸于民間借貸。另一方面是利率市場化不夠,存貸款利率的人為限制,使銀行也偏向于向大企業貸款。因為中小企業貸款風險高,現有的貸款利率上限的存在,使中小企業貸款不具有吸引力;同時,存款的低利率,使大量民資游離于銀行體系之外。

2.民間借貸偏離了其有效邊界。根據以上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民間借貸在其有效邊界內是有效率的,一旦超過其有效邊界,出現新的信息不對稱,各種費用迅速上升。進來爆發的一些民間借貸的亂象,從中都可以看出超出了其有效邊界,放貸人并不熟悉貸款人的經營情況,借款人也沒有親緣地緣形成的輿論壓力,同時民間借貸缺乏銀行所具有的風險控制、人才等優勢,因此此類民間借貸風險很高。

3.國內外經濟形勢使問題集中暴露。2010年起,中央銀行5次加息并12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貨幣政策逐漸加大收緊的力度,市場流動性出現相對緊張。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的難度加大,只能轉向民間資本尋求短期融資,民間借,貸利率隨之攀升。歐美國家經濟復蘇緩慢,歐債危機持續發酵,外需不振,使我國出口導向的經濟面臨減速。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嚴厲執行,各大城市出臺限購政策,造成了房地產相關上下游產業的不景氣,同時地方政府稅收減少,稅收執行比以往更嚴格,因此造成企業利潤持續下降。

4.缺乏合理的引導使龐式金融詐騙頻發。其次,政府部門監管不力是造成民間借貸行業泛濫和混亂的直接原因。因為沒有強有力的行政監管和法律約束,一些民間借貸從事者肆無忌憚地去經營和操作。民間借貸在發起之初,就是一個天高皇帝遠,無人問、缺人管的行業。有錢的可以以自有資金放款,沒錢的可以拿別人的錢去放款,借貸流程漏洞百出,借款利息隨心所欲,審核流程幾乎沒有,風險控制全靠暴力……這就造成了民間借貸更加混亂。

四、解決辦法的思考及展望

監管思維上以疏為主,使民間借貸從地下轉到地上,并納入監管。隨著民間資本越來越大,中小企業業主貸款難的問題日益突出,可以嘗試讓這部分“民間資本”與中小企業對接,使民間借貸由“地下”走到“地上”,相關部門也要將規范的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金融傳銷、洗錢、暴力催收、高利轉貸等行為區別開來,對規范的民間借貸加以引導和規范,使其更加完善和合法。對混亂的民間借貸市場不能因為出現了風險就一棍子打死,這樣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使規范的民間借貸機構轉入地下,造成市場更加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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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作為溫州金融改革的產物,自其建立以來已初具成效,溫州民間借貸在其引導下也逐漸在向規范化道路發展。然而就引導民間資本“陽光化”、“規范化”這一方面,“中心”的基本運營模式已無法滿足加快民間借貸規范化的需求,因此推動“中心”步入轉型期成為當下金融機構及相關學者競相研究的重點。近期,“中心”多方面探索轉型渠道,初步嘗試與網絡金融企業進行合作,并取得了良好的績效。

一、“中心”與網絡金融企業合作的必要性

(一)提升“中心”對民間融資規范化引導效率的需要

“中心”與網絡金融企業的合作在理性與實踐層面都是利大于弊。從理論層面上來講,“中心”與網絡金融企業合作的可能性在于雙方的非直接競爭關系以及差異化的比較優勢,這種合作可能性的存在為“中心”引導民間資本“陽光化”以及未來互聯網金融的良性發展都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從實踐層面上來看,“中心”與網絡金融企業從簡單的業務交叉到契約合作,能夠為更多的民間借貸客戶提供便利,擴大“中心”的知名度,能夠提高“中心”信息披露效率,引導溫州民間投融資規范化進行。

(二)擴大網絡金融企業客戶量的需要

主流客戶非重疊性,以及各自在金融領域具有的獨特優勢是“中心”與網絡金融企業之間開展合作的重要依據,具體而言一方面,在溫州地區,網絡金融企業憑借其對日常生活的強力滲透和互聯網技術的高速發展,在成本、時間上占有極大優勢,因此吸引了眾多投融資者:另一方面,“中心”憑借其政府設立、市場化運營模式建立起的良好信譽形象,也積累了一定的客戶源,而這兩方面的主流客戶既是非正規金融的借貸客戶又具有非重疊性,因此,“中心”與網絡金融企業的合作能形成客戶資源互補,促進信息共享,也能為雙方提供實現共贏的空間。

(三)完善民間征信系統的需要

“中心”與網絡金融企業合作的必要性還體現在完善民間征信系統的需求方面。網絡金融企業具有風險高、可信性差、融資成本高等不足,而完善的“中心”監督體系可以規范網絡金融企業的發展,防止網絡借貸公司風險的積累與增長,避免金融體系風險外溢影響整個實體經濟發展。而網絡金融企業憑借其便利性,掌握了大量中小微企業的真實交易數據、營業狀況和現金流量情況,這些信息對民間征信系統的建立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爸行摹迸c網絡金融企業的合作能夠有效的完善民間備案登記信息,加快民間征信系統的建立與完善。同時,“中心”還能通過借鑒網絡借貸的組織形式和信息處理技術,來促進自身業務創新和結構轉型,突破發展“瓶頸”。

二、“中心”與網絡金融企業的合作機制

(一)民間融資征信方面的合作

“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P2P網絡借貸平臺”這一創新模式,是在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開業后對其運營的觀察中發現,要構建合理的運行機制,隱私保護、利率管理、資金安全保障模式這三個方面缺一不可?!爸行摹背闪⒅蹙团c多家P2P網絡借貸平臺進行了初步 合作,而實踐證明,該嘗試是成功的,值得進一步加深合作。翼龍貸、人人貸和拍拍貸等7家P2P網絡借貸平臺是最早一批入駐“中心”的網貸平臺,發展至今已出具成效。以翼龍貸為例,資金借貸雙方分別經過翼龍貸的風控部進行客戶資信調查后完成登記注冊,于網絡借貸平臺公布自己的投融資需求,在平臺的撮合之下建立借貸關系,通過面對面簽訂借貸合同后,要去“中心”進行備案登記。因此經過“中心”與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合作實現的民間借貸違約風險更小,而且P2P網絡借貸平臺可憑借其便捷性為“中心”提供更多客戶的征信信息,有利于形成優勢互補,推動民間征信體系的完善。

(二)民間融資監管方面的合作

基于“中心”的運營探索與需求,溫州民間融資服務行業協會應運而生。協會聚集了P2P網貸平臺、眾籌、第三方支付、金融中介、股票配資等公司,“中心”作為協會的重要組成成員,在其中扮演著監管者的角色,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運行都要在“中心”的監管之下。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網絡金融借貸的風險,規范了網絡金融企業的投融資行為,促進全市民間融資行業陽光化、規范化發展。通過這種合作機制,“中心”有利于將線下民間金融與線上互聯網金融進行對接。加強“中心”對網絡金融企業的監管的同時,還能開拓“中心”的市場職能,使得民間借貸服務中心逐步向財富管理、信用查詢、應急轉貸等方式拓展。

(三)民間融資業務開發方面的合作

建立初期,“中心”只是一個撮合借貸需求雙方的中介機構,提供備案登記服務但不涉及投融資業務,然而隨著市場需求以及資金配置效率需求的逐步提高,“中心”開始嘗試與多種融資渠道結合。例如瑞安民間投融資服務中心,將民間借貸登記業務、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瑞安企業掛牌孵化基地、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瑞安運營中心融合在了一起。這種合作機制不僅讓市民和企業的融資更加方便,服務中心的創收也更多元化。綜合性的“中心”能夠給企業資產配置提供多種組合可能,可以對接資本市場用股權融資,也可以配置部分民間借貸資金,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滿足民間借貸需求。

三、“中心”與網絡金融企業合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二者合作的立法基礎滯后

網絡借貸尚處于新興行業,現在很多投資者、投機者都紛紛涌向互聯網借貸尋求高風險下的高收益。2015年十部委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但是這還尚不足以規范網絡借貸的行為和程序?;ヂ摼W金融企業和借貸雙方都沒有可以依據的法律法規,投機取巧者很容易鉆取法律的漏洞從事不法交易,對于中心和網絡金融的合作進展造成威脅。

(二)二者合作易放大金融風險

金融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風險,還具有其他行業不具有的外溢性。如果風險發生,互聯網的普及將會導致金融風險迅速地漫延到其他行業。互聯網金融的凈利潤比較其他行業增速較高。據統計網貸機構已達到2612家,但是有問題的平臺就達到1000多家,約占總數的30%。且金融詐騙、非法集資等現象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層出不窮,且涉及到的資金都非常龐大,對借貸者造成極大的損失。

此外,互聯網金融與中心的合作還提供一種新式貸款――購房者可以向某些互聯網金融企業尋求資金拆借,用于支付首付。這種方法會使購房者杠桿被放大,金融風險也隨之加大。雖然互聯網金融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其風險也是很高的。網絡為金融的發展鋪墊了道路,但是如果網絡金融自身運營并不健康,這將對民間借貸中心的穩健發展造成極大的隱患,其高風險勢必會滲透到中心中去。

(三)二者合作的監管存在漏洞

互聯網金融與中心合作的過程中,雖然為雙方都提供了相當程度的便利,但是其操作流程卻不受監督,存在監管漏洞,尤其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并沒有行之有效的監督體系,第一,經營的范圍邊界模糊;第二,客戶資金安全缺乏有效保護,一旦資金通過第三方支付手段進行轉賬后,很難通過有效手段掌握后續狀況;第三,投資者保護機制不健全,現存的一些針對貸款人違約的情況,投資者還沒有完整的機制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急需正規的金融監管當局對其監督。

四、提升二者合作成效的對策措施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政府要重視互聯網金融公司的作用,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章程,讓這些互聯網公司有法可依。有關部門可以在已文件的基礎上,通過法律條文的制定優化互聯網金融公司的生存發展環境以及借貸的大環境,一方面規范化借貸的操作流程,另一方面也能對貸款者的行為形成約束,重視信用的作用,震懾試圖投機取巧的投機者與違法者。

(二)合理設計合作業務的風險自控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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