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30 16:25:1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物質文化的特征,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中國作為一個擁有五千年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文化資源十分豐富,我們的祖先曾在這片土地上創造了輝煌、燦爛的中華文明,為后人積累了豐富的文化財富。外國市場對中國的傳統文化興致盎然,一些傳統文化產業在國內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卻在國外備受關注。雖然目前情況有所緩和,人們對于國學教育的認識逐步加深,但是還需更多的時間與機遇,才能發生更多轉變。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文化產業的組成部分,有其發展的必然性,因為人類群體的文化具有整體性,它不以某種單一的特質存續,而以整合多方面關聯的形式存在,文化要素之間的互動關聯是文化產業最基本的特征。人、社會與文化之間的互動使物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并不是涇渭分明而是互相依托、共生共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需要一定的載體,特定的人類社會是其賴以生存的基礎,脫離了特定的群體和由他們所組成的文化環境,非物質文化將不復存在。同樣的,作為一個族群和社會所認同的文化,其核心是這個群體的綜合價值觀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和存在形態往往更能表達這種文化的思維方式。華夏祖先從制造第一件勞動工具開始,就在生產實踐中不斷地尋找、摸索并創造實用性強的勞動工具,在滿足了造物基礎的同時,又培養了獨特審美的精神需求。由此發展出來的民間工藝美術,多就地取材、手工生產帶有形式美感的作品。它們造型多樣,色彩鮮明,質樸清新,具有獨特的鄉土氣息和生活色彩,以實用性為依托,既是工具又是工藝作品。它們從民間來又服務于民眾,融入了各個民族衣食住行、風土人情、禮儀禁忌的各個方面,具有豐富而深刻的哲學、藝術學、歷史學、民族學、社會學和人類文化學多學科的文化價值,體現了整個民族的文化意識、哲學觀點、感情氣質和心理素質,是中華民族文化藝術的瑰寶,也是非物質文化興起與發展的土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象體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民間工藝美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文化產業
我國的民間工藝美術類型的非物質文化分布于全國各地,由于地理氣候、生活方式、風俗習慣、民族文化、審美尚好等方面的差異,形成了豐富的品類和多彩的風格,大多采用天然的材料和傳統的手工加工模式,成品帶有濃郁的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與民俗活動密切結合,與生活息息相關。如,以蛋畫、印花畫、扇面畫、唐卡為代表的工藝繪畫類;以剪紙、皮影戲、鏤刻為代表的剪刻類;以印花、蠟染、澆花布為代表的民間裝飾服飾印染類;以風箏、扇子、彩燈為代表的扎糊類以及刺繡類、雕塑類、編織類和陶瓷類共類民間工藝美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傳統表演藝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文化產業
傳統表演藝術類非物質文化以傳統文化環境為基礎,以宮廷機構、民間班社、民間自發傳習的方式傳承,與社會經濟、傳統思想、歷史文化、民俗民風水融,是傳統文化環境下歷史對表演藝術的自然選擇。傳統表演藝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綜合藝術,融合了歌曲、舞蹈、文學、裝飾、制造等多個方面的藝術,是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的載體和現代文化產業的藝術寶藏。
三、其他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文化產業
除上述傳統表演藝術、民間工藝美術方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外,傳統制造技藝、民俗節慶禮儀和民間口傳文化三大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發展、傳承和改造形式上也面臨與前兩類藝術幾乎相同的問題。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雖然豐富多樣,但自西方文化進入中國市場以來,我國的一些傳統文化受到影響,其存在和發展的條件也幾乎消失。很多以祈福、傳統信仰、表演審美為基礎的傳統表演藝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當今的生活中逐漸被人們遺忘甚至拋棄,一些傳統藝術形式逐漸喪失了文化生態環境,淡出了人們的視野。一些有著數千年傳統的中華文明所崇尚的倫理道德、藝術修養、民間風俗逐漸被淡化,這給我國的非物質文化產業帶來了不小的沖擊。總而言之,文化產業脫離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將會削弱社會群體的歷史特性和文化多樣性,使社會的文化環境和價值觀念趨于大同而沒有靈魂與根基。所以,文化產業與非物質文化具有共生的聯系,保護、發展非物質文化對發展整個國家的文化產業具有特殊的意義。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J8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3)11-0172-01
萊蕪梆子傳統戲經歷了二百多年發展演變。從地方小曲發展到今天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保護戲曲。發展過程滿足了當時人們的文化生活需求,在戲曲發展中逐漸融入了萊蕪地區的地方語言特點,生活需求、文化教育發展等諸多地方因素。逐漸形成了地方戲的民間藝術戲曲,其來源于群眾,地域性強是人們生活中的娛樂方式之一,以廣大群眾參與為主,具有濃郁的民間傳承性,萊蕪梆子傳統戲的發展在民俗學、社會學、人文學、文化藝術等研究領域中都有著重要的體現。
一、文化藝術特征
從萊蕪梆子傳統戲的藝術發展看,貫穿著萊蕪地區的歷史發展,融入了萊蕪人民的力量,傳統戲的發展離不開萊蕪豐富的文化底蘊的積淀,造就了傳統戲獨特的民俗藝術文化,有著濃郁的地域性發展;從內容看,傳統戲曲的內容涉及面較廣,分為袍帶戲和生旦戲,前者包含皇帝、愛國、清官、忠臣戲等內容,后者包含愛情、人生、倫理戲等內容,用戲曲的形式把社會各個層面歌頌真善美、鞭策假惡丑的社會現象具有社會娛樂性;傳統戲的表現形式幽默風趣,大量運用民間歇后語,使語言通俗易懂鄉土氣息濃郁,有利于人們欣賞理解,加強了觀眾的觀賞性;傳統戲建國前共有324出,建國后演出的劇目共有158出,改變移植的傳統劇目56出,包含了地方歌舞和說唱藝術形式,與當地人文風俗結合起來,大批的民間劇團成立,加強了地方群眾的積極參與性;傳統戲的流傳形式從形成一直都是口傳心授的形式,直到現在大部分民間劇團一直在沿用這種教授模式,自1956年劇團正式成立,才開始搶救性政策,劇團實行曲譜記錄劇本。記錄老一代藝人的戲曲知識,更準確的學習傳統戲曲的精華,具有重要的傳承性。傳統戲曲獨特的地方民間藝術唱腔,豐富了萊蕪人民的生活,自2008年申遺成功,成為萊蕪人民傳承和保護的重要戲曲藝術形式。
二、社會價值
(一)從審美方面,任何事物的發展都離不開審美藝術,黑格爾“一部音樂作品的生命實際存在要靠每一次的重新演奏”。戲曲也是這樣,戲曲創作者把他的審美思維轉化為藝術作品,它的審美價值在戲曲中是一種潛在性的,通過觀眾欣賞轉化為審美功能。傳統戲內容來源于生活,包含社會發展各領域。通過戲曲的形式反映當時社會中人們的生活狀態和對生活的不滿和對幸福生活的向往。在舊社會人們娛樂的方式很少,戲曲的出現是他們娛樂的主要方式,通過戲曲傳播,人們了解并接觸審美,從傳統戲中最主要的戲詞、服飾、表演動作都與當地的方言生活相聯系,萊蕪屬于北方,語言發音比較呆板、平直豪放,不像普通話那樣柔和,戲曲語言與地方方言相結合,語言通俗易懂,動作簡單易學,在保持了萊蕪梆子傳統戲曲的特點外,提高了人們的審美意識。傳統戲曲的審美思想真實體現了當地社會發展。
(二)在文化藝術價值方面,藝術“是人們實現現實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形象反應,也是藝術家知覺、情感、理想意念綜合心里活動的有機產物。在社會生活尤其是人類精神領域內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萊蕪梆子傳統戲經歷了二百多年的流變,這種戲曲形式來自于人民生活,也對人們的藝術精神直接產生重要的影響。人們也通過戲曲形式反映他們對生活的美好向往。萊蕪梆子傳統戲是由當地民間歌舞演逐漸變而形成的,包含了多種地方藝術元素,高亢激昂的唱腔、地方方言與戲曲相結合,表現出了濃郁的地方文化藝術,形成了獨特的萊蕪地方民間戲曲藝術,代表了萊蕪地方的音樂文化,具有重要的文化藝術價值特點。
(三)在教育方面,萊蕪梆子傳統戲的內容一般都是頌揚“忠、孝、節、義”方面的道德觀,在觀看過程中就從潛意識中形成了正確的道德觀,形成了正確道德理念,戲曲是一種大眾性的戲曲藝術,戲曲題材來自于生活勞作之中,內容豐富、人物刻畫的生動逼真,反映現實生活。加強了人們在現實生活中的對錯區分,傳統戲表演形式風趣幽默,善于表現人們的生活,生動活潑的戲曲語言,巧妙的運用歇后語與風趣的打比喻,是傳統戲劇重要的喜劇因素。傳統戲說唱口語化、通俗化,貼近百姓生活真實的生活氣息。在感情方面愛憎分明,農民的樸實豪邁的性格,形成對感情表達方式的直接性,傳統戲曲中很多都是教導人們養成真確道德行為的戲曲,傳統戲曲不僅豐富了廣大人民的精神的食糧,更引導人們行為規范養成的典范。
中圖分類號:G64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1)04-0017-03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聯盟迅速從一種邊緣化的管理工具轉變為公司戰略和競爭優勢的中心環節,今后五年聯盟將超過兼并/收購,成為企業最具潛質的價值創造和成長方式。然而聯盟是一種極難管理的組織形式,隨著聯盟的網絡化發展趨勢使得這一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導致60%以上的聯盟最終以失敗告終。令人驚奇的是在聯盟失敗率居高不下的情況下,一些企業在聯盟管理方面卻展示出超人的能力,在聯盟領域取得了持續的成功,如IBM、西門子、CISCO等。這些企業持續成功的關鍵在于它們擁有的聯盟能力,因為聯盟能力能夠極大地影響企業聯盟的績效:它拓展了企業的戰略視野,確保了聯盟全面的成功和企業的利益,加快了知識和能力的演化,擴大和控制了有利企業自身發展的聯盟網絡,提升了企業的持續競爭力。
因此,研究聯盟能力,尤其是它的定義、構成、形成機理和影響因素是非常有實際意義的。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提出我們對任務特征、組織文化和聯盟能力之間關系的認識。
一、聯盟能力及其基本構架
由于聯盟能力的研究尚處于起始階段,學者們都從不同的視角展開研究,造成聯盟能力研究的單一性、片面性和靜態性。如Kale,Dyer和Singh(2002)從協調機制的視角出發認為組織能夠獲取、整合和傳播聯盟管理慣例的最重要的聯盟能力就是通過構建一個用于獲取原有經驗的獨立的專門聯盟機制,這種機制也稱為“專有聯盟職能”;基于慣例的視角,Heimeriks(2004)提出作為高層次的聯盟能力主要由伙伴之間的協同、信任和承諾、信息共享和溝通等慣例組成;Heimeriks和Duysters(2003)則利用過程概念,提出聯盟能力源于企業內部撫育知識傳播和整合的過程,這種特定學習過程的差異性就是造成企業之間聯盟績效持續差異的關鍵因素。因此在沒有明晰的理論框架作支撐的條件下,不可能真正揭示聯盟能力的內涵及其構成。
基于此,在整合以上研究的基礎上,本文提出聯盟能力是與外部環境相適應的自組織能力整合系統,用于有效地管理企業的聯盟網絡,從而確保企業在聯盟領域獲得持續競爭優勢。其構成的基本要素是:運營慣例、學習機制、聯盟機制,這三種要素分別整合形成了能力整合系統內的三種能力:運營能力、提升能力和協控能力。如圖1所示:
(一)運營能力(Operational Capability,OC)
運營能力是基于聯盟運營過程的,企業擁有的聯盟運營慣例優化組合基礎上形成的在特定時期內能夠有效掌控聯盟網絡運營的能力。作為企業有效解決聯盟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的路徑和方法,運營能力是企業在聯盟管理中與眾不同的差異性的外在表現。聯盟運營能力是四個相輔相成的聯盟慣例有效整合而形成的整合能力。這四個慣例是戰略構想、結構設計、關系管理和認知管理。
(二)提升能力(Upgrading Capability,UC)
提升能力是聯盟能力自組織過程的內生動力,是改進和提升聯盟運營能力的學習機制的整合,也就是Nelson和Winter(1982)所定義的搜索活動――改變運營慣例的能力。因此,提升能力本質上是一種自我學習的行為。構成提升能力的學習機制是:知識表達、知識明碼化和知識共享、知識內部化。
(三)協控能力(Coordinating and controllingcapability,CC)
Kale,Schreiner認為:“諸如聯盟等高層次能力主要涉及協調和控制活動,非常有必要考慮他們的兩重性:一方面是組合不同能力以完成特定任務的能力,另一方面是解決沖突、建立仲裁和和解、設想、相互學習的控制與約束的能力。”因此,協控能力是運營能力和提升能力的支撐手段,是依托于協控過程的以團隊活動為主要手段的企業所擁有的能夠確保聯盟運營能力和提升能力有效運行的全部機制的整合。主要的聯盟機制可以分為四類:聯盟職能、聯盟工具、聯盟系統、聯盟團體等。
二、任務特征、組織文化以及他們對聯盟能力的影響
(一)任務特征因素(Task Feature,TF)
第一,聯盟頻率。聯盟經驗的積累通常被認為是聯盟能力的重要驅動因素。而聯盟經驗的積累來源于企業在一定時間內參與聯盟的次數。隨著參與聯盟次數和頻率的不斷增加,企業成員的聯盟經驗日益豐富,對于聯盟運作中關鍵環節的記憶不斷的深化,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如何有效管理聯盟的思維模式。因此,聯盟頻率是聯盟能力重要的影響因素。
第二,聯盟差異性。Kale的研究表明,聯盟經驗并不僅僅表現在企業過去聯盟的頻率,而且也包括這些聯盟的多樣性和差異性。依據治理結構和功能范圍,聯盟可以被分為多種類型。如果企業的聯盟經驗通過參與廣泛的聯盟類型而多樣化,那么企業就可能發展出一種更為復雜的理解這些不同聯盟類型差異的管理方法,而這種方法可以幫助企業更好地管理聯盟。
第三,聯盟歷史。企業聯盟歷史與企業聯盟能力的強弱存在著較為密切的關系。象HP、NIKE、IBM等具有很強聯盟能力的企業介盟領域的時間都在二十年以上,有的甚至超過三十年。由于聯盟的時間比較長,這些企業積累了豐富的應對各種聯盟問題的經驗和能力,從而可以在未來的聯盟中占據非常有利的位置。
(二)組織文化(Organizational Culture,OC)
第一,信仰合理性。依據schreiner&corsten(2003),組織內成員對于什么是事實和什么是最終發現真理的最佳路徑持有不同的觀點。這些在組織中有關真理和理性基礎的觀點影響了管理實踐中不同思路的采納。具有高度信仰合理性的企業傾向于采用更加正規的聯盟管理程序,因為這些企業期望把他們的行為和決策建立在先前已經被證明有效的相互協同程序之上。
第二,時間視野。長期計劃對聯盟能力有著積極的影響。首先,長期的時間視野利于預見和評估結果,而這些通過短期行為是辦不到的。同樣信任基礎的關系的發展需要較長的時間;其次,從投資和管理的角度來看,合作的承諾更可能在強調長期利益和計劃的環境中;第三,可能犧牲長期利益而追求短期收益的機會主義行為會由于長期的視野而降低。
第三,改變態度。變化和創新導向與高層次的聯盟能力相一致。作為改變用于完成聯盟任務路徑的外部關系的建立很少會受到變化的阻礙。學習和期許的態度支持了拓展新的解決合作內容問題的方式以及拓展新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流 程。此外,在創新型企業中,改進和新的問題解決方式的采用是一種常態,使得這些企業更加柔性化。因此:追求變化和創新的企業更易采用聯盟并構建與之相適應的聯盟能力。
第四,團隊導向。Sivadas和Dwyer(2000)發現內在地依賴于部門間合作的企業將會展示出在內部發展過程中的合作能力,同樣這種企業在聯盟基礎的成長過程中也是優秀的執行者。曾經與他人合作過的人員被認為更能有效地執行聯盟流程并表現出良好的合作習慣和方式。同樣,他們具有在聯盟過程中收集經驗的機會。
第五,控制態度。特定任務的成功與其所處的結構環境密切相關。相對寬松的系統加上清晰的職責通常能夠提升任務的績效。這也同樣適用于時間是重要因素的聯盟過程。由于跨企業的協同過程一般比內部的協同更為復雜,快速和適時協同地達到共同支持的目標是企業關注的焦點;其次聯盟過程中的快速決策和柔性必須通過及時的決策程序和合理的員工自主來保證。過于嚴格的控制將限制柔性和適應性。因此,相對寬松的控制系統是企業構筑聯盟能力所必需的。
第六,控制焦點。企業與其外部環境的關系是企業文化中的關鍵因素。通常,這種關系指的是控制的焦點,它包括企業基本的導向是外部的還是內部的。外部導向可以從多方面提升聯盟能力:首先,嚴密監控外部環境的企業可以獲得更多的合作機會;其次,由于企業成員熟悉外部思想和人員的處理和整合,接受和承諾合作的可能性越大。同樣地,他們可以在聯盟伙伴之間建立有效的協調和交流機制;第三,由于快速地適應變化的外部環境的能力是內在的需要,因此外部導向與更多的企業柔性相關聯。
第七,溝通導向。溝通導向是參與開放的和重要的交流的意愿和能力。由于坦承交流的氛圍能夠促使企業通過“自反應”(self-reflective)學習經驗教訓,“自反應”是一種企業用于成功管理聯盟關系的基本的社會能力,它能夠激發參與聯盟的人員積極地解決沖突問題并承擔起與聯盟相關的一切責任。因而我們認為溝通導向與構建和保持高質量的外部關系的能力正相關。
(三)理論模型
中圖分類號:G2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4)-08-00-02
現階段隨著我國家具制造業產業化生產模式的逐漸完善,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在我國家具制造業中的應用范圍逐漸縮小,同時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傳承者也逐漸減少,使我國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陷入窘境,而如何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促進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傳承,已成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新時期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話題。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已被認證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由于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在民間的傳承方式一直是代代相傳、口口相傳,這導致當前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傳承人相對較少,同時也只有少部分人了解、認識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也是我國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新時期的一個縮影。
一、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2003年正是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這也是當前國際上最權威、最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界定為:“以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的非物質文化形態;以傳統表演藝術為主的非物質文化形態;以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為主的非物質文化形態;以與自然界和宇宙有關的知識實踐為主的非物質文化形態;以傳統手工藝為主的非物質文化形態。”從《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傳統手工技藝已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獨立的門類,同時針對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可。
現階段我國已先后公布了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名錄,其中在保護項目名錄中包括了我國傳統美術類和傳統技藝類,而且傳統美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般都是由傳統手工技藝制成,說明傳統美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傳統工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差別不打,可以將二者合并統稱為傳統制造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現階段我國文化部以及相關部門將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界定為:“傳統器具制作、傳統民居建筑、陶瓷加工、織繡印染、傳統造紙、傳統雕刻、傳統印刷以及傳統釀造等傳統手工藝,包括上述傳統手工藝制作過程、文化觀念、審美意識、價值認同、歷史傳承以及口傳身授的民間知識等。”從我國對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已成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一項保護任務,這不僅要求我國相關部門以及社會要對現存的傳統實木家具進行保護,同時更要對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
二、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分析
中華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發展歷史中逐漸沉積出兩種傳統文化,物質性傳統文化與非物質性傳統文化,物質性傳統文化是有形的文化遺產,傳承至今我國留下很多豐富多彩、美輪美奐的傳統文化藝術作品,例如陶瓷、古家具、古建筑以及古書等靜態的傳統文化。而非物質性傳統文化為我國留下了很多活態傳統文化遺產,例如口頭傳說、表演藝術、社會風俗以及傳統手工技藝等,非物質性傳統文化一般在表現形式上都是非固態和活態的,正是這些物質性傳統文化與非物質性傳統文化傳承至今,為我中華民族在五千年后的今天留下了無數傳統文化瑰寶,讓我們這些后人可以通過傳統文化見證中華民族歷史上的繁榮與昌盛。
非物質性傳統文化在表現形式上強烈的彰顯出非固化與活態性特征,而在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更能體現出這兩點特征,因為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過程中,要受到物質手段變化、社會需求變化以及傳承人變化等帶來的影響,只有保證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固化與活態性特征,才能保證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不同時期、不同社會環境以及不同人文環境下的傳承與發展。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需求條件下要面臨傳承性、生產性特征,而在不同時期的人文環境需求條件下要面臨變異性、多樣性特征,而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當前要面臨著發展性、創新性特征,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上所有特征是保證其傳承的前提條件。
三、基于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
從我國對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已成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一項保護任務,同時我們通過分析也明確了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同時也明確了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我們要明確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固化、活態性特征,同時也要明確其傳承性、生產性、變異性、多樣性、發展性以及創新性等特征,針對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本文根據其特征,分別提出基于創作者、掌控者、傳承者、銷售者以及使用者五個方面的保護措施,力求通過一些措施促進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在新時期的傳承與發展。
(一)基于創作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是人們長期生活經驗累積而成,同時傳統手工技藝的創作也是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誕生的基礎,更是民間傳統手工藝人通過傳統手工技藝抒感的寄托方式,所以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保護離不開創作者――人這一基礎。現階段我國文化部門以及地方政府要為傳統實木家具制造技藝營造一個適應其發展的文化氛圍,同時要求傳統實木家具制造技藝的傳承不要脫離身口相傳這個紐帶,這樣才能確保傳統實木家具制造技藝在新時期的傳承與發展。
(二)基于掌控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掌控者的決策、抉擇對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傳承與發展有著直接影響,掌控者不僅僅是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一傳統手工技藝的管理者,同時國家、文化部門以及地方政府都要擔負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掌控者,掌控者要通過實際行動不斷喚醒人們對傳統手工技藝保護與傳承的意識。現階段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掌控者要發揮好宣傳帶頭作用,讓不同領域、不同地區、不同文化群體都了解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從而在掌控者的宣傳與引導下幫助人們建立正確的傳承及保護意識。
(三)基于傳承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傳承者是我國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載體,同時也是我國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只有通過傳承者才能保證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在新時期的延續與發展,所以我國文化部門與地方政府要通過一些政策保證傳承者的權益,通過傳承者的傳播、宣傳讓更多的人了解、熱愛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同時也可以讓更多的人加入到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傳承行列中,確保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在有序的文化生態環境中永續傳承。
(四)基于銷售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銷售者是我國傳統手工技藝文化生態環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我國傳統手工技藝產品在社會廣泛傳播的重要職責,是我國傳統手工技藝產品與市場的中間紐帶,所以這要求我國政府、文化部門以及地方政府要規范銷售者群體。銷售者不僅僅要擔負著將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產品傳播、銷售的職責,同時更是連接產品制作者與使用者信息溝通的一條重要途經,只有規范好銷售者人群才能保證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個文化鏈條的良性循環。
(五)基于使用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使用者是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產品直接服務的對象,同時也是促進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在新時期發展與創新的主要動力來源,只有使用者不斷關注、提出對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產品的要求,才能使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產品更好的滿足使用者。使用者在獲得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產品后要明確其文化意義,不僅要將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產品作為一項產品來看待,同時也要將其看作為中華民族五千年傳統積淀而成的文化精髓。
四、結束語
現階段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一傳統手工技藝,已成為我國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之一,由于當前社會環境、人文環境以及市場環境對其帶來的影響,使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將要消逝在歷史河流中,所以這不僅要求我國政府、文化部門以及地方政府投入到保護行列中,同時也要求我國廣大人民群眾要積極投入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行列中,這樣才能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新時期的傳承與發展。
參考文獻:
前 言
在現代化、全球化浪潮的沖擊下,非物質文化遺產漸趨消亡。與此同時,許多工業化國家盜用他國文化遺產、將其納入本國文化產業戰略的現象并不鮮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作為一種國際知識產權體制,表現出向發達國家傾斜的特征,致使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品暴露于公共領域,發達國家的知識產品被掌握在工業企業手中。[2]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呈現出岌岌可危的狀況。《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臺有利于建立科學有效的法律保護體系,但其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仍尚待完善。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及特征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被界定為: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3]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4]
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可概括以下特征:
1.無形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智力勞動的產物,它們可能通過一定的物質載體為外界所認知,但其實質內涵不依附于任何物質材料。
2.主體不確定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久遠,大多數已經與該民族地區人民生活融為一體,難以區分或尋找最初所有人及后續繼承人。
3.價值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價值、經濟價值毋庸置疑,并且在當今各國日益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背景下又具有深刻的政治價值。
4.公開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是相對公開的,尤其是傳統草藥、舞蹈、技藝等,使得“盜用”現象時有發生。
5.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在于傳承,它們在傳承的過程中產生、創新、完善,這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處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目前關于知識產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保護存疑的觀點集中在用傳統知識產權的標準機械化地評價非物質文化遺產。筆者認為知識產權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因為兩者在區別中也存在著聯系: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的區別
1.主體上,知識產權的主體是確定的,知識產權法集中于對個人創造性勞動的報酬。[5]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民族性、區域性,它由特定區域的群體或者個人通過傳承所掌握。
2.客體上,知識產權的客體以一定的物質形態出現,具有固定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表現為風俗習慣、民俗節慶或傳統技藝,沒有固定載體。
3.時效上,知識產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就自行消滅,所涉及的知識產品成為全社會的公共財富。[6]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歷史傳承的產物,其保護理應不受時間的限制。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的聯系
1.從私權角度看,知識產權是“私權”,但不能理解為“個人化”的權利。個人主體與共同體主體的私法二元結構在知識產權領域同樣存在,前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該類主體是知識產權主體保護的核心,后者為知識產權保護集體利益的情形,如商標法中關于集體標記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可能是單個的自然人或一定數量的群體。在作為私法上的主體謀求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的時候,他們所追求的是私法意義上的權利。
2. 從無形性角度看,知識產品由于其創造性以及創造性的價值而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相當一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客體都是智力資源,具有非物質性,這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一個重要的結合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表現,它們可以被認知和再現。
總體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存在理論上的問題,并且從知識產權的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越來越廣泛,已經從文學產權和工業產權延伸到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等領域。知識產權法也應該以開放的態度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保護。
三、知識產權要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服務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兩個目標點,一是反對非法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二是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如何利用的保護。知識產權可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如下保護:
1.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合理性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民間文學藝術與著作權客體的契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民間文學藝術與作品的表現形式基本相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相統一的特征能夠滿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
2.商標權保護。商標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消極保護和積極保護。前者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制止他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標使用。積極保護是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注冊地理標志,特別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這對于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顯著的意義。
3.專利權、商業秘密和反不正當競爭保護。
專利是國家對發明創造賦予的壟斷權。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申請人披露技術信息,保護期滿以后,發明創造便進入公共領域。商業秘密保護不需要向公眾披露信息,也沒有保護期限的限制。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根據自身特性及公開程度訴求不同的保護機制。最后,對于無法訴諸著作權等形式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兜底保護。
結語
在一個越來越類同化、幾乎完全暴露在互聯網監視下的世界中,獨特的文化將獲得更大吸引力,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是極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體系性的,需要眾多法律部門相互銜接。同時,任何的法律都不應當被理解為一整套固定的模板,而應當是一個工具箱,能夠有足夠的選項加以整合。在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問題的時候,應立足其特殊屬性,尋找共性,降低甚至消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消極因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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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2條.
[4].參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2條.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3-136-01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知識產權途徑進行保護是爭論已久的一個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智慧的體現和創造性的發展,經歷了歷代傳承人的累積和創新,已經成為了一個民族甚至是整個國家的文化象征。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沖突
非遺是國家的文化瑰寶,按理說是公共資源。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果要繼續存在,就需要靠特定的傳承人來繼承和發展,在這個前提之下,傳承人的權利就應當是私權化的。如果此時只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相對公有化的一面,必將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徹底消失。我認為,在侵犯非物質文化的犯罪行為中,符合侵犯知識產權特征,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可以適用刑法有關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
根據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分析可以知道,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內容同知識產權相關內容重合的部分包括:對于傳統美術、書法等作品,我們可以采用著作權規定予以保護;對于基于傳統技藝、醫藥等技術創新可以采取專利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對于一些具有地方地理特征、傳承的集體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采取注冊集體地理商標等方法予以保護;對于傳承技藝已經商業化,可以轉化為一定的經濟利益這種情況,可以采用商業秘密的方法予以保護。但是以上法律的適用都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明確的權利人。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傳承人與普通傳承人知識產權沖突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的過程中,由于眾多的原因造成傳承人年齡老化直至傳承有斷代的可能性,最終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數量極少,也有可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的過程當中,產生了技術上的分化,將同一項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不同的門類。但是盡管如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仍然存在同一項目中有數個傳承人的情況。
根據我國目前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要通過申請、國家相關部門的認定才能成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既然對傳承人有著一定的認證程序,那必然意味著經過認證的傳承人有著不一樣的待遇。
基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做出分類的前提下,如果普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實施了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享有的知識產權的行為,如何確定罪與非罪的界限?我認為應當從兩個方面來看:第一,從認定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時間判斷。第二,從非物質文化遺產普通傳承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程度、范圍來看。
三、刑法完善
(一)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歸屬
如果要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犯罪適用有關刑法中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特征,必須要使權利的歸屬明確化。根據我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非物質文化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其權利主體可以分為三大大類型:一是國家,具體來說由我國文化主管部門來執行,包括起源地、來源不明但在我國流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二是在特定區域內創造、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定群體。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總結說來就是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基于國內的淵源產生的。
因此我認為,應當在侵犯知識產權罪中增加一條法律:對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淵源產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九條犯罪行為的,可分別適用相關規定。
其次,增加非物質文化遺產普通傳承人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罪。
第一,地方特色。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真實記錄了某一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貌和歷史演進過程,它根植于一定區域的文化傳統中,呈現出鮮明的地方特色,彰顯出與眾不同的地域特征和文化特性。第二,內容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了幾千年來不同民族、不同地區的優秀文化傳統和文明成果,涵蓋領域寬、種類繁多、內容廣泛,形式包括口頭表述、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傳統技藝等,其中表演藝術又包括傳統戲劇、曲藝、音樂、舞蹈、雜技、說唱等。第三,載體多樣。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動態、活態的文化形式,光用文字很難表述。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載體具有多樣性,能夠直觀反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方便研究者多方位、多層面解讀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使普通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更為直觀可感,有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弘揚。
2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保護的有效途徑
2.1加強法治建設,走上良性軌道
各級檔案管理機構要致力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保護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崗位責任、歸檔范圍、保管期限、借閱流程等,對非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進行細化、具體化,提升科學化管理水平,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保護工作步入法治化、常態化軌道。具體來說,各級文化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結合實際制定出臺相關法律規范性文件,如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管理辦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規定》等。還應加大執法力度,積極開展執法檢查。
2.2加大工作力度,收集非遺檔案
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涵蓋面廣,內容豐富,載體多樣。要加大收集力度,采取多樣化的方式和手段,有效開展收集工作。一是全方位收集,即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分布范圍廣的特點,對檔案材料進行“撒網”式收集,盡可能全面收集檔案材料。二是搶救性收集,即有計劃、有步驟地收集處于瀕危狀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并加快收集步伐,做到收集工作不拖延、收集檔案不遺漏。三是收集載體的多樣化,即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載體多樣性的特點,除了收集文字材料之外,還要注重收集實物檔案、聲像檔案等。2.3采用科學手段,提升保護水平首先,要加快推進檔案數字化工作,把存儲在傳統載體上、以模擬形態存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盡快轉化為數字形態,實現對原始檔案的保護;對研究和保存價值較高、保存狀況不容樂觀的檔案,應優先進行數字化,并實施檔案登記備份、開展異地保存,確保檔案安全。其次,為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應探索開發能夠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使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管理軟件,開展檔案的數字化集成管理,建立檔案數據庫,實現檔案資源的共享。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0139(2012)03—0091—9
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了第一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國的昆曲在列,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始進入國人視野。2004年,我國加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國務院公布了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同年,文化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我國開始逐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開展,學術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了相關研究,其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利用引起學界關注,眾多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的相關問題從不同角度進行了研究和探討,取得了許多有價值的研究成果,本文對以往的研究做回顧和總結。
在CNKI期刊全文數據庫中用高級檢索項搜索:“非物質文化遺產”(檢索項為“關鍵詞”)+并且(關系)+“旅游”(檢索項為“關鍵詞”),檢索年份從2003年至2011年11月,結果顯示共有文章854篇。從下表可以看出,2006年以后的研究成果數量激增。學者們從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的辨證關系,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的評價、開發方法、面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旅游開發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大量的理論探討和實證研究。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理論研究
學術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游開發的必要性、適宜性,旅游開發的方法、對策及旅游開發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問題進行了論述。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游開發的必要性
1.旅游開發對物質文化非遺產保護起到的積極作用
許多學者認為旅游開發能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發展旅游能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經濟支撐;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宣傳,提高民族認同感和自豪感;使一些衰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恢復和振興;可以提高政府和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等。袁力還提出旅游、游憩街區的開發豐富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和載體。姚玲玲認為開展旅游業可以使農村勞動力就地轉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有重要意義。
2.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對旅游發展起到的促進作用
譚宏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助于提高旅游資源品味,打造旅游項目品牌,幫助旅游景區、景點再造,增加旅游審美體驗。王汝輝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發展民族村寨旅游中,可以滿足產品差異化需求。宋河有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在旅游中心城市的有形化利用可以增加城市旅游吸引力,增加城市對區域旅游的向導作用。田青剛則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旅游業態創新的重要元素。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游開發的適宜性
1.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游開發的適宜類型
有學者談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問題時,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同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而曹詩圖、魯莉提出不是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適合進行旅游開發,表演藝術類、工藝美術類和民俗類旅游開發適應性更為理想。
2.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的特征
夏玢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地域性與可移動性并存,觀賞性與無季節性并存,綜合型與非永續性并存的特征n引。宋河有認為非物質文化旅游資源具備存儲上的易逝性,利用上的可持續性,時間上的歷史傳承性與演變性,空間上的地域性與蔓延性和形式上的多樣性等特征。
3.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的價值和開發潛力
評價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的價值和開發潛力大小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科學、合理開發的前提和基礎,同時也有利于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旅游開發的良性互動。學者們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進行了研究,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的價值集中體現在:審美價值、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科考價值、教育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和諧價值等方面。孫九霞則強調遺產價值并不等同于旅游價值。
一些學者采取了定量研究的方法,以期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陳金華、張艷等采用昂普(RMP)分析模式,分別對泉州南音和河南省進行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價值評價的實證研究;顧金孚、王顯成選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價值、遺產影響力、遺產開發潛力、遺產生態敏感度、遺產旅游開發條件為主要指標體系,對嘉興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價值進行了定量評價;郭劍英提出采用模糊總和判斷方法來評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并對四川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進行了評價;蘇卉構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價值的多層次灰色評價模型,并對河南3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開實證研究1,23);代凌枝等運用特爾菲法和層次分析法(AHP)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對濰坊市各項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進行了分級評價;尹華光、彭小舟嘗試采用專家問卷法和層次分析法構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潛力評估指標體系。這些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多借助已有的統計分析方法,但這些基于評價體系建立的個案實證性研究為其他非物質文化旅游資源的價值評價提供了范本。
這些定性和定量的研究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提供了理論支撐,也是進一步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規劃工作的前提和基礎。但以往研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轉化為旅游資源的適宜類型和前提條件等問題關注較少,研究尚且薄弱。
關鍵詞 民族傳統體育 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與傳承 思考
非物質文化遺產承載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代代人獨有的文化基因及共有的文化記憶。然而,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及我國文化生態環境的巨大變化,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面臨著極大的挑戰。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專家和學者的高度重視。
一、研究對象與方法
(一)研究對象
以我國少數地區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為研究對象,主要選取云南省各地少數民族、湖北省恩施少數民族等。
(二)研究方法
1.文獻資料法。
2.邏輯分析法。從不同角度對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分析,并對研究結果進行總結和分析。
二、結果與分析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之民族傳統體育
經過不斷的研究與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逐步明確。2003年聯合國科教文組織(UN ESCO)在大會上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條文。其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有了具體的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是指被各小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達、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其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第五條就是傳統體育和游藝。
(二)我國民族傳統體育具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征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特征,是指它的表現形式和傳承方式的非物質性。目前,從我國已開發和挖掘出來的民族傳統體育項目來看,大部分都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主要表現在:1.非物質性。民族傳統體育本身沒有實體性,需要通過個人或群體的身體活動(走、跑、跳躍、投擲、攀登、爬越等)才能表現出來,才能被人類所認識、欣賞或共享,這是與物質文化遺產最顯著的區別;2.民族性。民族傳統體育的民族性是指其代表了豐富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獨特性質。民族傳統體育源于人們的生產勞動、休閑娛樂、宗教祭祀、軍事戰爭等,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勤勞的中國人民創造并發展了形式多樣,種類豐富,富有鮮明民族特色的體育活動。
(三)我國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的現狀
1.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范圍難以確定
要立法保護民族傳統體育文化,首先需要解決的便是權利的歸屬問題,即要明確民族傳統體育的權利主體。權利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而享有法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人。我國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可以是國家、社群集體、個人等。第一,國家成為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其具體權利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第二,群體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特征,所以集體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也是最為常見的情況;第三,個人也可以成為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從法律角度看,個人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
2.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時間期限矛盾
在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各國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有一定期限的,保護期限結束則進入公有領域不再保護,商標權也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結束可以申請續展。對于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期限性問題,大多數學者認為民族傳統體育的產生和發展是一個長期延續的過程,作為一個民族或群體短時間內不會消亡,其蘊含的精神價值和物質利益也不會消亡,民族傳統體育是世代延續的,每一歷史單元都是傳播時期,也是創作時期,在一種“疊加式”的積淀中產生又變異、變異又新生。其價值往往隨時間的流逝而增加,體現出歷史的傳承和積淀,經歷了長期積累和傳承而得以延續,很難適用知識產權保護期限要求。
三、結論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民族傳統體育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占據著重要地位,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其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第五條就是傳統體育和游藝。
(二)當今社會,多元文化的發展已經成為一種勢不可擋的潮流。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遭遇嚴重的困境,中國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制化保護法律法規欠缺,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保護模式難以定位,無法使民族傳統體育文化得到全面、及時、有效的保護。
(三)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民間遭受冷落與缺失。工業化、現代化給我國民眾帶來了便利與財富,也帶來了破壞與功利,部分人群在快節奏的今天,拋棄傳統,追求新奇。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和經濟資源,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法律保護是人類必然的選擇。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以及法律屬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某一區域或者民族世代傳承形成的與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及習俗,包括傳統民俗活動、禮儀、節慶、傳統手工技能等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特定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它的存在是一個不斷進化的過程,有如下幾個特征:
1、無形性。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不同,其存在形態具有無形性,不占據空間。并且人類對它的“占有”也不是實際控制,而是無形的控制。但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之間也存在一定的聯系,非物質文化遺產會通過物質形式變現出來,從而才能夠讓人類對它得以認識。
2、傳承性、久遠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一蹴而就、短期勞動的產物,而是人類特定群體一代傳承一代共同創造、發展的結果,是一種傳統習俗和階段性社會意識的體現以及文化的沉淀,它的傳承性與久遠性是相伴而生的。
3、主體的不確定性、群體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某個特定人創造的,而是某一地域或者某個民族長期生活實踐形成的傳統文化習俗,是集體勞動成果,任何個人不能對其主張創造的權利。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對公眾開放的,具有群體性。
二、知識產權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現狀
我國于2004年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并正在積極設立專門的法律對非物質文化進行保護,但在學界引起了一定的分歧。有的學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于知識產權客體具有鮮明迥異的特點,以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對其予以有效保護會有一些障礙。也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制度主張創新,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群體性和傳承性,不符合現代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機制。但知識產權法是對專利、商標、外形設計等智力勞動成果的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從這個角度思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與知識產權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兼容性。
1、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障礙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其形成、傳承與發展過程中不具有足夠的廣泛性,僅存在并傳承于某些特定民族的生活區域或者群體活動中,帶有鮮明的傳統色彩。其內容與現代知識產權客體不相符,因此用知識產權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會有一些障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公有領域,無法確定其權利主體的具體范圍;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屬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私有財產范圍;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創性難以確認,而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人類智力成果。
2、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存在一定程度的兼容性
知識產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并非絕對的對立,隨著科技不斷發展與人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間有一定程度的兼容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制度是一個開放的、動態的、不斷創新的制度體系,隨著人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根本認識不斷加深,在一定時期內有可能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囊括為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范圍之內;第二,知識產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人類智力勞動成果,具有無形性,這是兩者之間的共性;第三,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之間的差異不會對知識產權制度構成根本性沖擊,雖然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群體性,但并不表明知識產權制度對群體性、公有性的排斥。
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之間既有差異性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障礙,也存在兩者之間的兼容。在法律體系中唯有知識產權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更有關聯性,為了實現知識產權制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理想的做法是實現在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法律規范之間的協調與對接,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宏觀框架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輔以單行立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囊括在不斷發展的知識產權范圍之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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