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1 16:35:1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基層社會治理的概念,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對社會治理的概念和內涵的認識
黨的十以來,就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講話。在這樣的基礎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嶄新概念和重大任務。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社區治理是社會治理的一個基層單元,是社會治理的工作重點。國家治理必須突出民主與法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市場、法治社會、法治公民一體化建設。
在我國,社會治理就是指在執政黨領導下,吸收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區以及個人等多方面社會治理主體參與,通過多種管理手段和方法,依法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規范和管理的過程。按照十報告,我國的社會治理是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總體格局下運行,努力形成黨政善治、社會共治、基層自治的社會治理良好局面。
二、我國創新社會治理中存在的基本問題
(一)基層社會治理行政化、機關化現象嚴重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性增強,“單位人”大量地轉變為“社會人”,社區成為我國社會服務和治理的新載體。然而,事實上我國社會管理整個體系中,行政部門的職能并未削弱,甚至呈現相反的傾向,在政府的職能沒有徹底轉變的情況下,政府的職能部門仍將社區居民委員會當成是基層行政部門,他們承擔著大量的社會和行政事務,社區居委會全部工作幾乎都要接受上級黨委、政府等各部門的監督和考核。
(二)基層社會治理忽視了社會組織的作用
社會治理的改革創新需要我們繼續協調社會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充分釋放社會發展的活力。社會力量和社會組織的成長與興盛是社會前進源源不斷的動力,更是基層自治最直觀的表現。從社會協同方面來分析,我國的社會力量還沒有被充分地組織起來。隨著當前我們國家的社會結構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不斷發展,不同的社會組織與社會力量所代表的是利益訴求,不同的主體就有了表達利益訴求的渠道和途徑,這樣會有效的在社會矛盾轉化為政治矛盾之前,通過訴求的合理表達以及協商的方式將矛盾化解,面對不同群體日益不斷增長的物質與文化公共需求,不同的社會組織可以滿足不同群體的不同需要。但是,基層組織結構過分行政化、機關化抑制了基層社會力量與社會組織的生長和壯大,進而影響到基層社會組織服務和治理職能的發揮。
(三)基層社會治理所需財政資金的投入不足導致基層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不完善
健全的基層服務體系必然包括政府、市場、基層自治三方服務體系,基層公共服務供給“往往不能適應群眾不斷增長的需求”。基層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在覆蓋率和供給上依然處于老舊和供不應求狀態,很大程度上不能滿足居民的需要,基層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不完善的最直接原因是財政資金的不足。
(四)基層社會治理缺乏相關的法律支持
十的報告中明確指出,法律是社會管理最根本保障。然而,過去的很長時間里,我國在社會管理的途徑和方式總體相對單一,很多時候采取的是強制性手段和行政性手段來解決問題和矛盾,忽視法律規章制度的建設。目前,我國正處于加快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相應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及時作出對應的改變,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創新社會治理的發展進程。
三、新形式下創新社會治理的對策、建議
(一)社會化運營
在發展基層社會組織時,要有效利用社會力量,使得社會上的資源得到較好利用,形成多方參與的良好局面,從而建立起良好的共建機制、協調機制和市場機制。既要發揮出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和加速要素流動上的作用,同時還要發揮出政府的服務作用,通過合理的稅收政策和激勵政策,有效利用社會性資源,讓更多的企業、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到社會治理中去。
(二)組織化拉動
探索組織服務組織的工作模式。要對社區內的高端公益事業性組織機構和基礎性組織機構進行必要扶植,常見的有社區組織發展中心、社區公益事業發展中心等,讓這些組織的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特別是在策劃公益事業、扶助社區組織和培訓相關負責人等方面有明顯的效果。要號召社會組織通過建立起公益組織孵化器的方式,給被孵化的社區組織提供必要的創業資源,幫助社區創立的公益組織更好地成長起來。
(三)多元化發展
社會組織服務要適應多元化的趨勢,建立更多的社會組織類型,以此滿足不同階層居民對多元化生活的需要,從而讓更多的居民參與到社會組織建設中去,真正把社區當成“家”。此外,還要加強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和聯系。社區在發展社會組織時,要通盤考慮,突出重點,推動社區治理向多元化方向發展。社區內的社會組織要有“走出去”眼光,加強與其它社區的交流學習,讓活動樣式更加豐富,同時為廣大居民參與活動搭建更大的平臺,讓社會融合力和多元發展格局得到有效拓展,讓社區居民更好地融入社會。
(四)法制化監管
中圖分類號:D669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6)11-0001-02
現階段,“智慧城市”的概念已經在國內逐步得到關注和重視,未來城市建設與智慧電子網絡等結合將更為突出,智慧城市建設將是重點體現。智慧社區建設是城市智慧化的重要環節,隨著新技術、新的管理方式以及先進經驗的引進,其已經成為社區發展的重要選擇。基于當前吉林市社區管理薄弱,社區服務不夠深入,社區參與意識不強等狀況,綜合國內外智慧社區典型培樹經驗的基礎,有的放矢地針對存在問題進行對策探索。在借鑒國內外智慧社區典型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典型培樹分析,建設有針對性的智慧服務平臺。提出植于政府宏觀調控下,構建新型管理方式,發展智慧服務理念;同時結合社區社會層面,通過建設社區信息服務中心等多功能服務系統,整合社區資源,切實調動社區的積極性;從社區自身來說,社區內智慧平臺建設應結合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智慧服務體系,創建智能服務系統。
目前,我國智慧社區建設以及其治理模式還處于探索時期,成功運行的只在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的部分社區,智慧社區建設促進了現代基層社會治理結構的轉變,也創新了社會治理觀念、手段乃至內容,終將為提升社會公共服務能力提供契機。
一、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研究現狀
(一)智慧社區信息化建設內涵
智慧社區信息化建設,其定義是基于街道、鎮、村等地理區域范圍內,利用信息技術整合社區資源,為社區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和智慧的服務,提升社區居民對智慧城市的體驗度和感受度。因此,智慧社區建設首先要以社區居民的需求為導向,突出為民、便民、惠民的基本要求,通過智慧化的社區管理與服務,打造安全、便捷、宜居的社區;其次要統籌考慮、整體規劃、分步實施智慧社區的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因地制宜,扎實推進智慧社區建設工作,并做好與市級層面社會事業、公共服務項目的銜接工作,減少重復建設;最后探索智慧社區的建設模式和運維模式,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積極利用社會各方資源,合力推進智慧社區建設,建立長效運行機制。
(二)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基本概況
智慧城市綜合了資源多樣化、信息交互無障礙化以及信息程序的自動運行化等特點,以實現城市便捷、高效發展和運行為目標。我國從2012年12月開始國家層面的智慧城市工作,主要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等一線城市,以及江蘇、浙江等經濟發達省份進行試點開展。2014年12月底,在試點的基礎上,我國智慧城市建設已達90多個,涉及了全國大部分省份,同時越來越多的城市和地區加入到智慧城市建設中來。智慧社區是智慧城市的重要環節,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它密切聯系智慧建設的受眾――社區和社區居民。智慧社區建設,在我國尚處于初級階段,經驗借鑒有限,有必要進行必要的探索與研究。
社區是城市組合的基本單元,也是社會的基本單位,更是黨和政府加強智慧城市建設注重的基礎。十八屆三中全會就已經提出推進社會治理創新要率先從社區入手,基層社區的創新管理與建設事關我國發展的根本,隨著社區的拓展以及新要求的提出,社區管理模式改革迫在眉睫,結合新時代下新型信息技術以及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與融合,社區管理職能要不斷提高,管理模式要進行創新,服務平臺也應拓展和創新建設。基于這樣的基礎下,將“智慧化、數字化和網絡化”作為社區建設的發展目標,并在全市部分社區啟動了智慧社區建設,是吉林市進行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區建設深入研究的根本所在,一方面可以為智慧社區建設提供參考和借鑒,另一方面對推動社區治理創新研究,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
(三)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研究的內容
1.智慧社區的信息化建設
在基于物聯網、下一代互聯網、云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基礎上進行應用、整合和再造,通過主動感知和網絡互連的方式,建立吉林市智慧社區生態化服務和運行平臺。
2.智慧社區的系統化建設
智慧社區強調信息的采集、互通、處理和應用的系統化,通過建立一套符合智慧社區要求的現代化、精細化和標準化的社區公共服務系統。
3.智慧社區的治理化建設
主要是把社區中各主體,即政府公共部門、社區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和社區居民圍繞社區公共事務充分協商的互動過程,綜合建構智慧社區基層社會治理結構和基層共同體的發展方向,轉變到以社會為中心的治理結構,培育社區共同體,重構社區共同體。
二、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培養措施
根據發改委、工信部、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快實施信息惠民工程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開展養老服務和社區服務信息惠民工程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吉林市現階段要結合社區智慧型信息化建設的基本情況,開展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網格化策略探索。
(一)信息基礎設施“樹”的網絡化
吉林市要基于規劃引導、集約建設、資源共享、規范管理、滿足需求的原則,依托通信運營商全面開展智慧社區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增強信息網絡綜合承載能力和信息通信集聚輻射能力,提升信息基礎設施的服務水平和普遍服務能力,滿足居民對通信質量和服務的要求。
當前,吉林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從光纖寬帶網、無線局域網、第四代移動通信(4G)網絡、下一代廣播電視網(NGB)以及應用終端等五個方面著手開展,為社區居民提供高速、安全、優質的上網服務,保障通信質量,為廣大社區提供高清電視、高速數據接入和語音等三網融合業務的能力,并借助電腦屏、手機屏、電視屏、社區屏等多種載體,面向不同群體和推送具有針對性的公共服務信息。
(二) 生活服務“樹”的便利化
吉林市要以社區居民生活服務需求為出發點,建立完善的服務網絡,推進社區生活服務建設。
吉林市的生活服務樹主要從生活信息、便捷服務開展,匯聚社區周邊生活信息,通過多種渠道,及時、準確地提供給社區居民,積極創新為居民服務的方式、方法,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三) 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樹”的信息化
吉林市要以居民需求為導向,完善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功能,推進廣覆蓋、易使用的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信息化應用,提高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水平。
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樹”主要從社區管理、醫療衛生、社區文化、關愛救助、教育體育以及交通出行六方面著手實施。結合家庭醫生制度,創新社區居民就醫模式,為家庭醫生提供隨訪、診療服務的信息化支撐,并建立完善的預約掛號服務流程,實現實時查看聯網醫院掛號就診情況,同時為社區居民建立涵蓋個人基本信息和主要衛生服務記錄的電子健康檔案,以及提供遠程醫療服務,實現遠程醫療會診、遠程健康監護等,構建社區遠程醫療服務模式。充分發揮社區文化中心的公益文化服務功能,豐富社區居民的文化生活。加強關愛救助信息管理,助力社區幫扶救助和養老助老工作的開展。關注社區學生教育和居民體質,營造社區和諧教育、健康環境,同時為社區居民提供全方位、高品質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務,創建有序、便利的出行環境。
(四)小區管理智能“樹”的建設
吉林市可以因地制宜,根據實際情況通過運用多種技術手段,打造安全、舒適、高效的智能化小區,主要做好居住區周界、重點部位和住戶室內的安全防范,提高居住區整體安全防范水平,可以通過訪客對講、周界防越報警、閉路電視監控、電子巡更、管理與監控(物業運營管理、公共設備監控和小區門禁管理)、車輛出入與停車來進行管控。
(五)家居生活智能“樹”的建設
吉林市可以引用先進技術,實現家居生活設備設施和家庭生活環境的智能化管理和監控,使居家生活更加舒適、安全、低碳,主要從家庭設備監控、家庭安全防范入手,利用各種探測工具和手段,對居家環境進行監控,保障人身和家庭財產安全,提升居家生活品質和安全。
三、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問題探索的意義
智慧社區是一種全新的社區生態模式,是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體現,它需要結合到社區民生服務、公共安全、社會保障和社區管理等一系列基層社會治理,進行創新建設。吉林市通過智慧社區的建設來重構社區新型管理和發展建設,結合存在的背景和發展的時代性,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問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智慧社區建設研究的理論意義
智慧社區在吉林市來說是一個全新的概念和視角,縱然有理論研究和學術分析基礎,但
真正的因地制宜的研究依然處于初級摸索階段,原有的部分理論概念不能適應新型信息時代背景下社區管理。因此,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需要通過網絡背景下,結合網絡管理理論,依靠多元治理理論進行合作和自我契合。通俗來說,就是結合時代和信息發展要求,進行新型治理拓展,以更便捷、高效服務和管理為目標。
2.現實意義
智慧社區是社區的高級階段,在信息化手段的基礎上,重構“線下”現實社區和“線上”虛擬社區的結合體。把政府公共部門、私人部門、第三部門和個人等都囊括進智慧社區平臺上進行互動和協商,共同參與治理社區公共事務。
首先是,政府通過信息化平臺技術,建設一系列的智慧服務平臺,更加高效地提供了社區服務,可以更全面地把握整個社區的服務建設,及時提供社區的必要服務,通過技術化手段進行監控和分析。
其次是,通過智慧社區建設,把社區資源全面整合,把社區的衛生、人文、教育、信息化搜索以及電子商務都進行互聯共享,促進了社區的網絡化和服務化。
最后是,通過智慧社區建設,激發了市場和社會活力,形成社區治理合力。通過打造現代化社區“智慧綜合體”,創造社區成員之間的溝通空間和平臺,從而為拉近社區成員之間的距離,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行性。
通過此課題研究,分析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的典型培樹的優勢和未來對基層社會治理的現實意義,最終目的是實現信息化時代基層社區的科學管理。
參考文獻:
社區主體法律地位不明。社區各個組織之間不僅缺乏有效的配合和聯系,而且各個組織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社區自治組織在社區管理中的的核心地位并不突出。《居委會組織法》中的居委會的自治地位也只是籠統的規定,少有涉及居委會的性質、職責、任務、產生程序、運行機制等配套規定,這樣一來,居委會只是服從上級的行政命令,自治權無從體現。除居委會外,社區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的法律地位也不確定,與社區居委會的關系也缺乏明文規定。自治主體在實踐運行中依然被作為政府的執行者,重塑自治組織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社區自治機構不完善。第一,社區自治組織主要有居委會和業主大會,居委會主要負責社區事務的監督,而業主大會作為社區民意機構主要以會議形式決定社區重大事務的決定,但實踐中這些機構設置的隨意性比較大,功能錯亂,直接影響到治理結構的穩定。第二,行政主體參與形式不明。由于行政體制改革相對滯后,街道辦事處定位不清晰,政府服務職能與方式尚不能適應社區治理結構。第三,社區黨建組織缺乏法律化和制度化。執政黨的地位在社區重大事務決定上體現不出來。
社區自治缺少物力、財力的支撐。我國居委會一級沒有財政收入,日常工作經費全部由國家財政支出,依賴街道撥付。財政不獨立導致事權不獨立。居委會人員年齡偏高,文化水平偏低,不能適應新的時展的要求。
立法及法治理念滯后。社區中的“居民”有別于戶籍概念下的居民和居地概念下的居民,其公共領域如何形成,需要法律和理念上進一步明確。辦理區域內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節糾紛,維護治安,協助政府及其派駐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在傳統理念和體制下難以兼顧。而且,社區服務處于社會管理一線基層,機構不健全、機制不完善、責任不明確、工作條件差、待遇無保證、措施不得力等問題,嚴重影響社區法治進程。
社區治理的改革與完善
(1)服務型政府的轉變。政府向服務性政府的轉變主要是在公共服務職能上,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必須隨著全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變化。政府只是單純的作為掌舵人,注重大方向的把握而不是事無巨細的參與社區的具體行政事物。政府服務職能的實現,并不要求政府充當生產者和提供者的角色,政府完全可以購買服務而不是親自提供,也不能包辦一切福利。政府提供的服務只在社區福利與秩序方面,包括社區基礎設施建設,醫療和教育服務。政府行政職能的轉變,是政府內部自身職能的改革與完善,改革的程度也取決于政府的自身,這就需要通過立法,在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服務職能、程序、編制及責任。對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符合上位法和政策的提升為地方法規。街道辦事處作為基層政府的派出機關,一方面連接著政府,是政府權力的末梢,另一方面聯系著基層社會,是一個在基層社會中起關鍵作用的社會主體,所以要理順行政關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政府監督、指導、統籌、協調、考核街道辦事處工作,以及街道辦事處與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及其派出機關的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②社區行政事務經費統一由政府財政統一撥劃。明確社區居委會和公共組織專職提供社區公共服務、居民事務管理方面的職能,做好居民教育、醫療救濟和維持秩序工作。進一步明確社區居委會和社區自治組織的關系,通過立法讓二者有權、有責、有分工,避免事權交叉。
在中國國家與農民關系(或者說農村中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研究中,長期占主導地位的方法是結構/制度的分析方法,即偏重于從社會結構與制度方面尋求對中國農村中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理解,或者認為農村社會的問題是國家權力滲透造成的,或者認為是國家政權建設的結果。這樣的認識有一個前提,即國家是一個更強大的力量,國家可以對農村社會進行塑造和改變。也可以說這是一個事實,我們目睹了中國農村社會在近百年來的現代化過程中的各種問題,不能不承認國家力量的強大,它對農村社會形塑的影響是深遠的。
但在改革開放之后,中國社會的變化之快是出乎我們意料的,農村社會同樣也在經歷這樣一個變化,學者們把這樣一個變化稱之為市場轉型或者是社會轉型。這樣一個轉型是全面而深刻的,因此對我們研究方法的使用也提出了挑戰。
一、結構/制度分析方法的局限
按照沃特斯的定義,結構是“在直接感受到的經驗之下潛藏的各種社會安排所體現出來的模式”;制度或稱“系統”,是“集體性的社會安排似乎有它自己的邏輯和方向,獨立于參與者的主觀意向。這些社會安排表現為整合成整體的形式,可以描述為系統”(沃特斯,2000:13)。結構強調的是現實經驗背后的安排,制度強調的是秩序、功能,在此我們把與此相關的分析方法統稱為“結構/制度分析方法”。
“結構/制度”分析方法一直是主流社會學的一個重要方向。涂爾干的“集體表象”讓我們看到了一個強大的外在于我們的力量的存在,個體在其中是微不足道的。一直到帕森斯那里,更是把結構與功能發展到極致,雖然后來的沖突理論對此做出了批評,但它仍沒有逃出結構/制度的框架,它只是對帕森斯的結構功能主義進行一些必要的修補。韋伯提出對社會行動的分析代表了社會學的另一個方向,但其后繼者們并沒有把對社會行動分析深入下去,而是走向了兩個方向:一個是現象學的方向,這是一個極端,完全忽視了社會結構的限定因素;另一個方向就是后來的吉登斯所做的,他把行動的概念與結構結合起來,編織成了他的新結構主義理論。同時我們看到更多的學者強調的是韋伯的理性行動,典型代表就是交換理論。
具體到中國的國家與農民關系的實證研究上,傳統的研究多側重于整體社會結構及其變動。、張仲禮(1991)在對傳統社會進行結構研究時,都用“士紳階層”這一概念來反映傳統的社會結構,強調的是宏觀的社會結構的特征。杜贊奇(1995)和黃宗智(2000a;2000b)的研究重點分析現代國家政權向鄉村社會滲透的過程,雖然杜贊奇提出了“文化的權力網絡”的概念,但在其中我們也看不到行動者的影子,他們的研究也是在結構/制度框架下的。在這些研究中,重視的都是國家權力的實現,對于基層社會力量重視是不夠的。
近些年的研究開始重視基層社會自身的力量,如張靜(2000,2002)強調基層社會的力量對國家權力的影響,她把基層社會沖突的根源歸之于基層政權。她的研究多是側重于鄉規民約、基層財稅、鄉村干部的地位分配等,并沒有涉及到村民的權力,她自己也坦承她的研究是結構/制度的方法。王銘銘(1997)的研究更多的是對現代性進行反思,他采用歷時性的描述方法,對一個村落的變動歷史進行描述,從而揭示社會結構的變化。雖然他采用了個案研究方法,但他并沒有探討行動者在社會變動中的能動作用。這些研究雖然開始把目光轉向了基層社會自身,但這種研究更多的仍是探討國家權力的實現,只是換了研究的角度,所以仍舊沒有擺脫結構/制度框架的限定。
應該說這種結構/制度的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分析力,特別是對傳統社會的分析,在社會結構變動不大的情況下,這種分析方法是強有力的,有助于我們對傳統社會結構的認識。但結構/制度分析存在一種明顯的滯后性,它總是在社會結構變動后才能對社會結構有一個清楚的認識,然后再用這些得出的結論去認識新的正在變動的社會。因此對于處于轉型期的中國社會來說,這種分析方法的效力就要大打折扣。
同時這樣的研究側重于宏觀結構的角度,著眼于國家政治組織變革對基層社會的影響方面,“它將國家和農村社會假定為強制和反應的關系,國家為主動強權的自變方,而基層社會在其中的位置是被動(弱方)或反應性的因變方。這種視角強調了基層社會變動的外部影響力量,有助于我們觀察到基層變化的大背景,但在解釋上容易產生的問題是,過高地假定國家組織的控制,而忽略基層社會取外部因素為我所用的方面,特別是忽略基層社會以不同的方式——通常是順應外部需要的方式和語言,建構自主性空間或防衛來自外部的“管轄權”競爭方面。事實上,由于這些活動的存在,很多外部的變遷,對于基層而言,不過是改裝了舊現實的新形式。”(張靜,2000:253)
結構/制度分析重視行為的社會規則,而這種規則是行動者力圖確立的。結構/制度分析方法并不是關注問題本身,而是認為問題背后的制度因素對事件具有決定意義。因而這樣的分析方法就有目的論之嫌,因為他們總是試圖發現“事件”背后的制度因素,正是因為這些制度因素才導致類似事件的發生。但實際上,結構(制度)與事件是共生的,而不是前在的,因此我們不能在傳統意義上來理解結構,而應該把結構看成是流變的。
張靜也意識到這種分析框架作為分析工具引導思維有另一面的作用,即容易使事件成為“定義”意義上的真實(張靜,2000:15)。為解決結構/制度分析方法的不足,張靜所采取的方法是通過對制度的重新定義試圖對此框架有所突破,而且許多學者通過建立一系列新的概念體系來彌補其不足。以吉登斯為代表的新結構主義強調社會行動的彈性,充分考慮行動者的能動性和社會結構的結構化一面。但這種“社會行動的‘完成’觀仍然是一種變相的結構觀,只不過寄托在一種主客觀的二元結構上面”(李猛,1996:28)。所以這樣一種新結構主義也沒有徹底擺脫結構主義的不足。
結構/制度分析往往從現實的材料中選擇有利于說明的材料,而對于其他表面上看似無關的材料則予以舍棄,從而用這些材料重新建構了另一個世界。但現實生活是豐富而全面的,一些看似無用但卻在鄉土社會重復著的歷史也許是打開社會隱秘的密匙。孫立平(2000)認為這樣的分析方法具有靜態性,他們所提供的只能是連續的斷片。但問題是中國社會正處于一個市場轉型期,農村社會同樣處于這樣一個背景下,農村社會的變化之大已經模糊了學者們的眼睛,用結構/制度分析方法去分析農村社會總有一種謎團。針對這種情況,孫立平提出了用一種動態的分析方法來取代這種靜態的分析方法,這就是“過程-事件”的分析策略。
轉貼于 二、事件分析的策略
“過程-事件”分析策略的一大特點是針對“事件”的分析,真正把“事件”本身作為分析的對象,把過程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解釋源泉或解釋變項,對其中的邏輯進行一種動態的解釋,以期發現社會生活的隱秘。這種解釋因而跳出了傳統的因果關系的傳統視野。他們認為,農村社會復雜而微妙的關系并不是在類如“小社區-大社會”、“國家-社會”這樣的結構中,而是通過許多偶然的事件特別是沖突性較強的事件才得以充分地展現或調動起來的(孫立平,2000;應星,2001:339)。
這樣一種對事件分析的策略把事件本身突顯出來。我們看到,在過去的研究中,學者們多是從各種事件中抽取一些共同的或者是對研究假設有用的材料,而忽略了事件的完整性,在這樣的分析中,一個完整的事件被切割,事件中的一些“似乎不相關的因素”也被割舍。而事件分析的策略重視事件的完整性,事件中的各種因素都被考慮進來,同時也只有在一些事件中,生活中經常被忽略的因子暴露出來。把事件作為獨立的分析對象,也是徹底擺脫“大事件因果性”的限制,走向真正的社會學分析之路(李猛,1996)。
在孫立平那里,權力仍是傳統意義上的,即一種被擁有、被占有的物。應星(2001:393)甚至認為他的權力還帶有極權主義理論的痕跡。它重視的仍是國家權力的實現,而對于農村或農民的行動對國家的影響我們幾乎是找不到的。同時,“過程-事件”批判國家與社會二分法過于簡單化了,但我們看到,它仍然沒有跳出國家與社會這個大的框架,而只是更加重視國家與社會中的其他因素。應該說這種分析策略并沒有擺脫李猛(1996:5)所說的“深度模式”的不足。而且在實際的農村生活中,農民的邏輯是不存在國家與社會這樣的框架的,他們的生活可以說很簡單,他們會在遇到問題的時候解決問題,但正因為這不符合學術框架的生活邏輯在我們的學術分析中卻變得相當復雜,我們會感到無從下手,不知道把他們的做法歸為哪種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任何分析框架卻又顯得過于簡單化了。“過程-事件”分析方法試圖進入行動者的隱密世界,但從現有的研究來看,過程-事件沒有做到這一點,他們只是停留在行動者層面上,并沒有對行動者本身的思維邏輯進行解構。
受中國社會現實情況及理論研究現狀的困惑,一批學者開始探求運用權力分析方法,以求對中國社會的理解有一個突破。蘇力(2000)、李猛(1996)、李康(1999)、應星(2001)、強世功(2002)、趙曉力(2000)等就是這種方法的實踐者,他們的研究為學界注入了一股新鮮的氣息,也讓我們的眼睛開始更加全面地來審視中國社會。這種權力分析的直接理論來源是福柯對權力的認識。
三、權力分析的方法
談到權力,我們有必要對傳統的權力觀念進行簡單的梳理,因為在福柯這里,權力完全是另一種形態。最早重視權力并對之進行分析的是馬克思,他所提到的權力是社會層面的。他的權力觀念是與階級、物質資源的占有、壓迫、斗爭等概念聯系在一起的。這種權力不是某個人所有的,而是某個階級所共同擁有的。
到了韋伯那里,權力就是不顧他人意志而實現自己意愿的機會。從他這個定義中我們看到了他對行動者的重視,但他更多強調的是這樣一種支配關系。后來的米爾斯的“權力精英”,阿倫特的“合法支配型”權力,帕森斯的權力體系,達爾的權力決策,盧克斯的多維權力等等,在這些權力概念中,我們看到的權力都具有相似性,即它們都是政治領域的權力,這種權力是被一部分人所擁有的。因此這樣的權力概念對社會的分析范圍受到了很大限制。
而福柯則提出了具有顛覆性的權力概念。福柯(1999,2000)認為,權力是在過程中形成的,在人們的互動關系中形成的。因而,他提出應當在關系網絡中,在不斷處于緊張狀態和活動之中的關系網絡中,來理解權力,而不是把它看作人們可能擁有的一項特權。權力與其說是被占有,不如說是被行使,權力的支配效應不應歸因于“占有”,而應歸因于調度、計謀、策略、技術、運作,我們不應該把權力視為一種所有權,而應被視為一種戰略。同時,權力是生產性的實踐,而不是壓制性的外在控制,權力滲透于整個社會肌體,應該重視微觀權力的運作。權力與反抗密不可分,同時權力與知識之間存在著復雜的關系,沒有知識領域的相關構成就沒有權力,沒有權力關系作為前提,也不可能有任何知識。
同時,福柯認為,權力是多形態的,既有國家機器自上而下的運作,也有自下面上的微觀權力,而且在現代社會中,微觀權力運作成為權力運作的主要形式。因此,在鄉村社會研究中,應該重點分析微觀權力及其權力運作中各種技術的使用。
孫立平、郭于華(2000)在研究華北征糧時提出了“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那么是不是這種非正式運作的權力就不是政府應有的權力策略(技術)嗎?福柯在研究監獄的全景敞視主義時就提出了“溫和原則”,他認為以最小的代價來行使權力而使權力的效用最大化是規訓的一種技術手段,在現代社會普遍表現為傳統的暴力原則被“溫和原則”所取代(1999:244-5)。在華北征糧事件中,我們看到的就是這樣一種權力的行使,同樣,在強世功(2002)看到的民事調解那里,我們看到的也是這樣一種“溫和原則”的行使。這并非是“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而是一種權力策略的調整,更是一種權力滲透的方式。在征糧中,鄉鎮干部之所以采取種種策略,他應該是基于這樣的理性計算:使用什么樣的方法才能最有效、成本最低,而且對以后的征糧工作的開展更為有利。以這樣一種成本更低,卻效果更好的方式完成了國家的征糧任務,鄉鎮干部又何樂而不為呢?如果政府輕易就動用暴力的手段,一方面征糧實際成本會增加,另一方面象征成本也會增加,對于以后的征糧工作開展仍留下許多隱患;但用這樣一種方式,一方面政府留下了親民的形象,另一方面對于以后征糧工作的開展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試想,經過多次這種類似方式的征糧,每次國家都達到了自己的目標,那么村民還會不會平白無故的拒交糧呢?恐怕更多的是在無特殊社會情況下(無自然災害、無不合理攤派),村民會自覺地完成這個任務。
就是通過這樣一種方式,在這種與村民的“親密”接觸中,權力關系得以形成,國家意志得以貫徹。那位拒不交糧的老人,通過此事他自己對自己就形成了一種規訓約束,他明白如果他再不交糧自己就會處于不利的地位。這其實就是一種權力的再生產過程,也是權力擴充的過程(福柯,1999:234),是從肉體的控制轉向了知識(表現為話語權的爭奪)的控制。通過這樣一種權力的生產,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得以確立。
所以在農村社會中發生的大量國家與農民的關系不能僅僅用一系列新的概念進行簡單的解釋,而是應看到在這些策略背后權力的行使。用這樣一種微觀物理學的方式來觀察農村社會,這并不是忽視大的社會結構變動的背景,而是讓這些社會結構背景在這些微觀技術層面得以顯現。“任何一個現實、具體的權力關系都同時涉及制度、組織和這些制度組織交織在一起的日常生活以及作為這些場合中的實踐活動的前提和產物的自我-主體型態……權力分析所能夠探索的正是這些成為技術的權力運作方式,它雖然只是權力運作的冰山所露出的小小尖角,卻使我們可以感受到在話語的水面之下所隱藏的權力運作的無窮無盡的可能性。”(李猛,1996:27)
在事件分析中運用權力分析的方法,就是要發現真正隱藏于行動者背后的深層奧秘。但目前我們對權力分析方法的運用卻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對權力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還有就是對歷史及文化因素的作用認識不足。福柯所強調的權力是一種分析工具,與傳統意義上的權力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在目前的研究中,卻往往出現權力概念的混用,特別是他們用動態的權力分析來得出靜態的權力結果,而這種轉換缺乏有效的環節,因而說服力不夠(蕭瀚,2002)。同時權力分析往往忽視國家在權力運作中所持有的理念,對國家權力的理解較為狹隘。應該說國家也是一個行動者,而且是一個更加理性化的行動者。
目前權力分析作品缺乏對歷史的聯系與社會背景資料的分析。權力分析側重于微觀權力的運作,對歷史及社會背景的強調似乎有結構化之嫌,應該說有意避開結構主義的影響,保持這樣一種自覺是必要的,但也不應該走向現象學的極端,不應該忽視歷史及文化的影響。雖然在福柯那里歷史是有斷裂的,但不可否認的是,歷史及社會文化背景都對當地民眾的生活及他們的思維產生影響,而他們的權力技術的采用也跳不出這個大背景。這樣講,似乎有結構化之嫌,但實際上,結構是處于流變之中的,但社會文化卻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布洛克,轉引自王銘銘,1997:8)。因此,在實際的研究中并不能一概抹殺歷史的延續及地區文化傳承的意義及影響。
我們的研究應該去發現那“沉默的大多數的生命顫動”(應星,2001:342)。權力分析完全打破了原有框架的約束,國家、社會等概念只是用來分析的工具,而不是限定分析的框架。在具體的分析中注重處理好微觀權力與傳統權力概念的差異,相信權力分析的方法會對發掘社會生活的隱秘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杜贊奇,1995,《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王福明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
福柯,1999,《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劉北成、楊遠嬰譯,北京:三聯書店
2000,《性經驗史》,佘碧平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黃宗智,2000a,《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北京:中華書局
2000b,《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北京:中華書局
強世功,2002,《鄉村社會的司法實踐:知識、技術與權力——一起鄉村民事調解案》,《中國社會學(第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73—195頁
李康,1999,《西村十五年:從革命走向革命——1938-1952冀東村莊基層組織機制變遷》,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論文
李猛,1996,《日常生活中的權力技術:邁向一種關系/事件的社會學分析》,北京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蘇力,2000,《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孫立平,2000,《“過程-事件分析”與當代中國國家-農民關系的實踐形態》,《清華社會學評論》第1期
孫立平、郭于華,2000,《“軟硬兼施”: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的過程分析——華北B鎮定購糧收購的個案研究》,《清華社會學評論》第1期
王銘銘,1997,《社區的歷程——溪村漢人家族的個案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沃特斯,2000,《現代社會學理論》,楊善華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
蕭瀚,2002,《解讀〈送法下鄉〉》,《中國社會科學》,第3期
應星,2001,《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從“討個說法”到“擺平理順”》,北京:三聯書店
張靜,2000,《基層政權——鄉村制度諸問題》,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中圖分類號]D6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1)06-0121-01
一、公共治理
當代治理理論與實踐日益趨向公共性與公共化,公共治理概念的形成不僅基于治理領域和治理對象的公共性,也在于治理主體的多元性與公共性。傳統公共行政在理論與制度上皆確立和維護作為公共權力主體的政府的一元化管理主體地位,公共權力的使用、公共資源的投入及公共服務的提供皆呈現為政府主導的壟斷性、強制性和配給性,政府職能的社會管理性與服務性被管制性與控制性所吸收和遮蔽,公民、社會組織及基層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自治化程度較低,這種由政府自上而下單邊主導的社會運行狀態是與構成單一的經濟基礎及機制單調的計劃體制相互適應的。依托于經濟市場化的經濟與社會轉型改變了全社會的利益格局,由單一的“國家――集體”利益構成轉變為“國家――社會”利益結構,而社會利益的內涵與形式已呈多樣化,包括私人獨享性的個人利益、群體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全社會共享性的公共利益。利益格局的多元主體化勢必形成多樣化的利益需求和多樣化的利益保障與實現方式,由此,各種社會主體的自治意識與自治能力同步提升,傳統封閉的社會管理體制與模式也因政府職能轉變和建設有限政府的行政現代化取向而被民有、民享、民治的公共治理所取代,由政府、市場主體、社會中介組織、基層社區等主體以合作互補機制及平等共贏的公共倫理所締造的公共治理格局正在形成,各種主體在這個開放民主的治理格局中各自扮演著獨特的角色、居于獨特的地位和發揮著獨特的作用,它們共同編織了現代公共治理格局之下的網絡化社會治理與社會服務功能體系。
二、政府責任
公共治理格局主體的多元化在公共管理的職能與功能上體現為社會治理權力的分解與分享,與此并行不悖的是社會治理責任的分工與分擔,政府、市場、社會中介組織、社區等治理主體各盡所能,各司其職,各享其權,各承其責。各主體之間基于職能分工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和權力責任關系構成現代公共倫理的框架。其中,政府與非政府主體之間的雙邊關系凸顯了政府在公共治理格局中的“元治理”主體地位,即在多元主體的公共治理格局中,政府既為核心權力主體,亦是根本責任主體。將傳統的治理權力部分地分解給社會主體,呈現為政府放權于社會、培育自治化的公民社會的理想,是建設有限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誠意表現,亦是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治理模式的選擇。然而,應該強調的是:政府本著引導和建設公民社會的愿望而漸次退出社會治理的某些領域,固然在形式上表現為權力與職能的轉讓,但實質上政府仍應對全社會各領域的治理負有恒久的不可推卸的政治責任。這種政治責任要求:1.政府要漸進有序地退出某些社會治理領域,這種退出要以社會治理的客觀職能要求與非政府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意識與能力的提升相互銜接為前提,在非政府主體尚未形成充分的自覺自愿的參與意識且尚無足夠的責任能力承接政府轉讓的社會治理職能時,政府不能一朝放任、全身而退。否則,那些條件尚不成熟而政府又輕率地退出的社會治理領域會陷入既無政府又無自治的真正的無序狀態。如此會侵蝕、瓦解政治社會的穩定基礎。2.即使是在條件成熟時的退出,亦非政府的徹底放任,政府將始終承擔著對非政府治理主體的治理能力及治理行為施以扶持、引導和規范的后盾性、導向性責任。具體而言,非政府主體治理能力的養成與提升,需要政府為此提供更為基礎性的公共產品與服務――法規、政策、不斷改進的行政制度、公共財政等;對非政府主體治理行為的引導和規范,關乎社會自治的走向及公民社會所需的理性的公共精神的培育,因而在基礎意義上也關乎我國民主政治模式與道路的根本價值與倫理取向的堅守。現實中,政府職能的轉變及服務型政府、服務型社會的建設是否順利,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非政府主體相應的、法治的、理性的、效能的、服務性的治理能力與治理模式的養成與形成,政府在其將要“有所不為”的公共治理領域仍將負有作為公共權力主體所不可推卸的規范與引導社會發展方向的根本政治責任。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325.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11-0071-02
一、鄉土社會情境下的“村干部”
村干部(Village Cadre),有很多不同的指稱,如鄉村精英、當家人、村官等,要明確界定村干部的概念,必須考察與之相聯系兩個概念。一是鄉鎮政府及其官員,位于國家科層制底層的國家機關,負責向村民傳達和落實國家意志、擔負推動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任。另一個重要的概念:村民,他們一般指農戶,農民是村民的集合。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般村民(這種村民與村干部的人情往來較少,與村干部處于弱關系狀態);“親緣性村民”(即建立在宗族、姻親基礎上的親戚關系或建立在熟人關系上的朋友、同學關系)。
二是村莊精英,他們可能與前兩類村民相重合,或本身就擔任村干部,在村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杜贊奇認為,權力的合法性不是由國家的行政命令賦予的,而是建構在文化的網絡基礎之上。文化一詞指的是各種關系與組織中的象征與規范,這些象征和規范包含著宗教、信仰、相互感情、親戚紐帶以及參加組織的眾人所承認并受其約束的是非標準。從中可以看出村莊精英的權威來源于民眾的認可,而非源于國家的行政命令。村莊精英對村干部的權力存在更大的影響,甚至在某些重大議題上,比村干部更具有發言權。
因此,村干部一方面是一種承擔公職的官/干部,從事著農村的經濟、社會等各個方面的管理;另一方面,他們也是一群有利于國家科層制之外的“邊際人”。雖然他們也受到國家科層制最底層鄉鎮干部的影響,辦理政府下達的任務,代表國家,充當其人,但卻不屬于國家編制。從某種意義上,他們不同于其他的村民但又是村民,實質上承擔科層制的某些功能,形式上又不屬于科層制的正式成員。他們在一個相對自由的空間內享有公共權威并對其自身的行為進行定義。
二、村干部角色的理論審視
精英理論:賀雪峰認為,村莊精英就是那些掌握村莊優勢資源的人,因為掌握優勢資源,而在村務決定和村莊生活中,具有較一般村民大的影響。他和仝志輝將村莊精英分為兩類:一是體制外的村莊精英,既非體制精英,一類是體制精英,即村支書、村長等。并且他強調村莊治理狀況往往為體制精英和非體制精英的關系狀況決定。
在對中國傳統農村社會的研究中,以“雙軌政治”強調了紳權,指出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中央集權和地方自治的兩個層面,此外,孔飛力提出了“士紳操縱”說,孫立平提出了“皇權―士紳―小農”三層結構的理論,他們都強調地方精英在國家與民眾的互動關系中發揮的作用。隨后,很多學者認為,隨著新鄉土社會的到來,國家政權深入基層,使基層社會關系結構發生前所未有的變化,它改變了傳統社會角色關系和行動機會――鄉紳的功能被村干部所代替。又隨著村民自治這種國家建制的提出,要求國家政權逐漸退出基層社區,地方權力重新回歸到地方精英的手中。像蘇南華西村的吳仁寶,河南劉莊的史來賀等,就是這樣的典型。王漢生認為,他們實際上就是權力精英,其權力是上級黨政機關正式授予的。這些研究對國家的力量、特別是國家政權的層層行政系統之管治力量,對于鄉村基層的規范作用給予了特別的關注,它甚至成為一個主導性的研究視角。
角色理論:徐勇通過對湖北江漢平原中部楊村的分析,提出了“雙重角色”論,探討了村干部的人與當家人的角色。他指出,由于村干部將兩種角色寓為一體,雙重角色的來源不同,對其期待也有差異。政府希望村干部有效貫徹落實政務(即履行好人角色),村民希望村干部為其提供良好的服務。因此便不可避免的存在身份上的沖突,并且這種沖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愈益突出。特別地,政府要求村干部的事務越來越多,并且隨著經濟社會的轉型,一些農村地方基層出現一定程度上的失控,特別是政府對農村管理事務迅速增多,造成“上面一條線,下面一根針”的局面。
以上這些研究,從不同的角度對村干部角色進行的探討,在某些方面給我們以啟迪,但是這些研究多沉湎于“國家―社會”的思維分析框架中,或過于依賴西方學術話語理論模式和方法。對此,本文試圖提出一種新的研究進路,即從地方性情理的角度來進行探討。
三、地方性情理:一種新的研究進路
研究中國的村干部,必須把其放到中國的鄉土社會的現實情境中去,以“文化持有者的內部眼界”來看待村干部。村干部的角色承擔和扮演應該不能僅從“國家―社會”的視角來分析,由于我國鄉土社會的特征,村干部的角色扮演建立在地方性情理基礎和文化基礎之上,他們在扮演角色的時候必定遭遇習慣、風俗、道德、親情、面子及其他地方性知識, 也面臨自身利益和情理的雙重的拷問,其中不可忽視的就是地方性情理的拷問。首先就是來自于雙重的期待和雙重的壓力:即基層鄉鎮干部和村民,代表國家的鄉鎮基層干部和村民對于村干部有著不同的期望和需求,必然會對村干部角色認知產生一定的影響。且村干部本身就處在特定的關系網絡之中,既有權力之網,也有人情之網,還有人倫道德的制約。其次,鄉鎮干部和村民之間,也存在著某種博弈,其結果也必然會影響到村干部的認知和權衡,對其角色扮演也會有很大的影響。最后,村干部作為法人行動者和理性的行動者,也具有一定的利益訴求。他們也面臨著特定的利益拷問。
村干部的選舉,首先就要需要鄉鎮干部的提名或直接任命。當然,鄉鎮干部提名或任命的村干部與村干部自身的水平存在很大關系,但是,鄉鎮干部提名村干部的出發點,可能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上來進行考慮,從其角度出發,村干部應該與鄉鎮干部站在一條線上,幫助鄉鎮干部對村民進行管理,聽鄉鎮干部的話,而不是與其對著干。因此,許多村干部也許并不具有很高的知識和能力,實際上也不是農村中的“精英分子”,但是,他們“順從”鄉鎮干部的意愿,往往被提名為村干部。
但是,如果所提名或鄉鎮干部任命的村干部不能代表村民的利益,村民就會進行抵制,進行“罷官”。這在當前我國農村時有發生,如若他們無法(多是沒有能力)把鄉鎮人民和提名的村干部罷掉的話,他們就會表現出不合作或消極的合作,而且遇到事情時,他們也多是避開村干部,而是轉而求助村中的那些“長老”、“莊主”之類的村莊能人。
除此之外,作為現實村莊中的一員,村干部在一系列的決策過程中,其同村的親戚(往往是同族的人)、朋友等也會對其產生影響。而且農村較之城市而言,更是一個“熟人社會”,村中的習慣、禮俗等也會對其角色扮演長生諸多的影響,同時,在鄉村中,人們更加看重“面子”,而其面子也來自村民對其的評價、認可和接受等,故此,他們在扮演角色當中,也必然注意“塑造”自身的形象,建立自己的人際關系網絡。
當然,如前所述,村干部作為特定的利益行動者和理性法人,也必然具有自己的各種利益訴求,譬如,經濟利益。但是由于其要處理村莊日常生活中的各種事務,而且還要應付鄉鎮干部的各種“命令”,其工資也比較低下(許多地方是靠村民的集資),因此,在村中的各種利益分配中,他們也面臨著考驗。
所有這些,構成了村干部扮演角色的一種地方性情理。基于此,我們將從三個角度進行研究,其一,就是從村民一方入手,來探討村民對于村干部角色的期望和需求,并通過日常互動的研究,分析地方性的情理如何影響到他們的角色認知;其二,從鄉鎮干部出發,分析地方基層干部對于村干部的角色界定和要求,村干部在這種關系網絡(更多的是一種權力網)中又是如何認定自己的角色的;其三,從村干部自身的角度來看,在村民和鄉鎮干部的雙重期望和壓力下,以及在自身利益的訴求中,他們如何最終認識和扮演自己的角色。不過在這里最重要的還是村干部的自我認知,村民的期望,鄉村干部的要求,都將是其理性選擇的基礎。而在這里,村干部自我認知的確立,又依賴于鄉鎮干部、村民、習慣、禮俗親情面子等的共同作用這一社會事實以及村干部自身的知識,于是面對中國現今村莊治理方式的多樣化,如富人治村、大學生治村等,選擇何人治村,或說村干部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應該視具體村莊的地方性情理而定。
四、小結
利用我國本土性話語體系的經驗,把地方性情理作為分析村干部的參考背景和分析語境,有利于我們走出“國家―社會”的二元分析格局,擺脫學術界對于西方自治理論與話語模式的嚴重依賴,探索出符合我國國情的鄉村治理模式和理論,且能更好地分析村干部的角色承擔和扮演,從村干部這一角色來透視我國村民自治的現實機制和運作邏輯。
但是,如何利用本土的話語體系,把村干部作為分析我國農村治理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探討學界對當前施行的村民自治產生截然不同評價的原因?進一步考慮村干部對基層社會的管治規則和國家的行政管治規則不一致的問題?村干部對國家賦予其的角色是否認同?從地方性情理的角度來進行考察,無疑是一個很好的嘗試。但是,如何使地方性知識具有普遍的意義,這就要求我們在實踐的過程中,找到一個比較的他者(other),進而展開討論,找到共性。
參考文獻:
[1] .鄉土中國?生育制度[M].北京:三聯書店,1998.
社會團體發展的前瞻與思考
加強智庫研究建設新型智庫
做好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的對接
完善我國志愿服務體系的建議
“三社聯動”的問題與優化策略
用治理理念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發展
完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幾點建議
改進我國兒童安全保護工作的思路
徐州市街居體制改革的實踐與思考
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核心與對策
新常態下中國式鄰避困境的解決思路
完善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政策體系
在完善制度中全面推進社區矯正工作
民間公共資源的傳統利用與鄉村建設
推進新型城鎮化和流動人口社會融合
基于近年來幾起重特大事故災難的分析
創新社會治理需要全面提升領導力
英國開放公共服務改革及其啟示
加強社會治理創新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
總體國家安全觀下的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
加強國家安全管理體制的系統性設計
運用協商民主創新社會治理的有益嘗試
縣域社會協同治理的“田東經驗”分析
社會治理創新視域下的微信謠言治理
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的實踐與思考
重慶城鄉社區服務差異分析及政策建議
加強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構建的幾點建議
引導新文藝組織和文化群體參與社會建設
行業協會商會與政府脫鉤改革方略及挑戰
扎實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我國社會發展展望
從臺灣社區發展看社區網絡治理的前景與挑戰
社會風險與基層社區治理:問題、理念與對策
在社會治理創新中充分發揮關工委的獨特作用
正確認識和處理新形勢下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開啟中國社會學研究的新“黃金時代”
中國合和式風險治理的概念框架與主要設想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社區建設與治理的思考
清前期山東“義集”的興起與地方市場治理策略
人口老齡化再認識及對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推進以社區治理為基礎的城市治理現代化探索實踐
《國家安全法》頒行背景下的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
總體國家安全觀視角下的公共應急管理法治化
推進公共安全體系系統化常態化法治化社會化建設
深圳市基本公共服務管理平臺建設的實踐與思考
中圖分類號:B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04(2012)03—0027—04
在中國的社會發展過程中,戶籍制度始終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現行戶籍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戶籍制度已成為社會和學界關注的熱門問題之一。任何一項制度,挖掘其產生的歷史根源是非常必要的,但從現有文獻的梳理來看,從社會學、人口學及歷史學等視角對戶籍制度產生原因的研究較多,而從行政學視角對其進行研究和探討的相對較少,甚或沒有去分析和解釋這一制度產生的深層原因。本文旨在行政學的視閾下對戶籍制度產生的原因及內在機理進行剖析,為現行戶籍制度改革提供借鑒。
一、政權統治是戶籍制度產生的根本目的
戶籍制度的產生主要源于國家政權統治的需要,是國家這一公共權力機關實施和運用權力管理公共事務的有效手段。
對于國家來講,人是最重要的經濟政治資源,是國家存在的基礎。在農業社會階段,人口的眾寡更是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標尺。而國家控制人口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把人民固定在土地上,讓其從事農業生產。這樣,農民有了安身立命之所,不至于四處遷徙,而統治者也才能有固定的人力資源和物質基礎。《禮記·大學》中有“有人由此土、有土由此財、有財有此用”的表述,清晰地傳達了古人對農業、土地、農民的重視,土地和勞動力是一個國家強盛和富有的標志。在中國古代生產工具簡單、生產力水平較低的情況下,生產效益的高低只能依賴于勞動力數量的多寡。在統治者看來,唯有控制更多的人口,才能壯大國家的經濟、軍事力量,抵抗外域入侵,確保國家的繁榮和昌盛。
戶籍制度是隨著國家和個體家庭的產生而產生的。歷史學家的研究表明,中國最早的國家是因“治水有功”而“王天下”的夏朝。自夏朝開始,中國開始進入私有制社會,但此時處于從原始的部落社會向建立公共權力的過渡時期。這個階段,各氏族部落的首領們不過是出于聯合抵御自然災害的需要和對夏禹平定水患的欽佩而推舉夏禹為名義上的“天子”,其權威并未真正確立。實際上他并不能直接對國內臣民發號施令,向臣民派役納稅。其政權統治方式只是在于通過更大范圍氏族的宗法血緣關系來治理。不是老百姓每家每戶直接接受統治者的盤剝,進奉貢物,而是以氏族部落或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諸侯邦國為單位,間接地接受國家政治權力的統治。這個時期已經出現了一些管理各類人口的國家機構,人口的登記和統計等一些戶籍制度必備的內容也在一定范圍里出現了。但是,早期國家這種分封制的政治統治方式帶有鮮明的氏族血緣色彩,不但妨礙了西周國家形態的完善,也阻礙了以家庭為編制單位、以地緣為標志、純粹行政的戶籍制度的形成。由于宗法血緣關系本身的脆弱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發展,宗法血緣關系越來越遠越來越淡漠,致使宗法禮儀的約束力逐漸消失,天子逐漸失去了對整個國家的控制能力,建立在血緣宗法治理基礎上的政權岌岌可危。
至春秋戰國時期,天下便進入了一個“君不君、臣不臣”的混亂時期。各諸侯國隨著自身力量的不斷壯大紛紛謀求獨立,為確保國家的生存以及繁榮和昌盛,就必須盡可能多地實際控制更多地人口才能真正壯大自己國家的軍事力量,抵抗外域入侵。所以,這一時期,各國在進行政治改革和國家制度的建設過程中,帶有集中化性質的戶籍制度開始形成。各國開始重視對戶籍制度的調整,以齊國為代表,經過管仲實施的改革措施之后,確立了戶口登記與征發賦稅徭役相結合,編制基層社區的戶籍組織與國家對基層社區的控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了政治控制與經濟剝削相結合的統治模式。戰國時期,傳統的社會秩序領主制的政治秩序全面瓦解,西周王室連名義上的共主地位也無法維持,夏商周早期國家所發明和使用的政治控制手段完全失去效用。總而言之,一切傳統的政治控制手段,完全不再具有約束力,原有的宗法道德、王道禮儀和法律制度對社會的調節作用喪失殆盡。政治統治如何重新確立,呼喚新的手段和途徑,如何使國家權力意志得到貫徹,客觀上產生了新制度形式的需要。戶籍制度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逐漸成熟完備起來。秦國在秦孝公時,用商鞅實行變法,外修刑政,內務耕織,有效地推動了國家經濟和武力的發展,秦國成為戰國七雄最有實力的國家,最終統一了中國。秦朝統一之后進一步推廣和完善了商鞅變法所制定的戶籍制度,重新確立了古代國家對各個組成部分的絕對控制關系,所有的土地、人民不再是停留在禮儀上或法理意義上的歸國家所有,而是借助于戶籍制度實實在在地歸屬國家亦即統治者所有,國家的社會控制和統治功能大大加強。至此,戶籍制度以其對古代國家統治下的人民及其財產(主要是土地)的統計作為手段,完成了古代國家對人民的人身控制與財產掌握,滿足了國家對人民和領土的政治控制,是國家通過各級地方行政機構在其所統治的疆域上向人民充分伸展政治影響力的反映,正式確立并發展成為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成為完善國家形態、實施政治統治、強化對古代國家控制基層社會和人民的有效手段。
二、生產力水平是戶籍制度產生的物質基礎
戶籍制度的產生是生產力水平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農業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是單個家庭生產能夠獨立進行,小農經濟生產方式的出現,為戶籍制度的形成和實施提供了社會前提和基礎。
“地球上任何一個地區的長久繁榮、文明的延續,基本上都要取決于農業生產能力的支持。”黃河流域是中華民族的發源地,這里的氣候和地理條件非常適合農耕。我們的祖先很早就開始從事農耕生產,但農耕技術水平的提高卻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在原始社會的末期以及奴隸社會初期,農耕工具使用比較普遍的還是石器、木器、蚌器和骨器,農業生產大多依靠人力,個體家庭沒有能力獨立地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土地所有制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上的領主制,農業生產基本上都是以公社集體生產的形式,家庭還不是生產和生活的基本單位,個體化的小農經濟根本無法產生。西周時期,青銅工具雖然開始運用于農業,但是青銅器農具數量很少,農業生產方式依然是集體生產,所謂“十千維耦”、“千耦其耘”,就是對當時生產情景的具體描繪。這一時期,雖然中國社會已經開始從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邁進,但是當時的社會生產力水平并未發生過飛躍性的發展,因而氏族公社的組織形式與所有制形式都基本上被保留下來。西周時期氏族公社的土地依然需要定期分配,《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差惡,分為三品……故三年一換主(土)易居,財均力平。”這種情形與恩格斯所說的馬爾克制度最初一年,而后三年、六年、九年乃至十二年重新分配土地的情況基本吻合。這也說明了在夏商周時代,“氏族制還能以改變的、地區的形式,即以馬爾克制度的形式,繼續存在幾個世紀”。由于戶籍制度對戶口的登記和統計是以“戶”作為基本單位進行的,因而具有獨立生產能力的小農階層的形成也是戶籍制度形成的必要條件。在這種生產資料所有制條件下,早期國家的統治者也只能以公社為單位進行賞賜和剝削的并不以個體公社農民為對象,因而也就沒有了解公社內部戶口和土地數字的必要。大范圍的人口流動沒有可能出現,統治者也沒有必要控制生產者的流動。
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生產力水平的快速提高,農耕的情況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鐵的農業器具和牛耕的廣泛應用,大大地提高了農耕的效率和質量,再加上水利設施的建設,以及翻土施肥、精耕細作等農耕技術的改進和普及,農民獨立生產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集體生產的形式被逐漸打破,土地所有制也開始向私有化的方向發展。同時,鐵制的農業手工業器具也得到了廣泛應用,農村家庭手工業也隨著農業生產的進步迅速發展起來,農業生產能力的提高與家庭手工業的發展相結合,催生了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生產技術的進步不僅推動了農業和手工業生產的發展,隨著獨立的手工業作坊大量涌現,商業活動日趨繁榮,社會經濟也隨之發展起來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使得大量人口繁育,大量荒地得以開墾,土地私有化進程加快,一家一戶自耕農階層廣泛出現,土地公有制氏族公社的結構和集體生產的形式逐步瓦解。同時,無地或少地的“隱民”、“私屬徒”大量出現,社會流動在更大范圍內發生,誘發了封建制地主經濟關系的產生,大量的公田被荒置,對領主制經濟產生了強烈的沖擊,以井田制為基礎、以集體生產為主要生產形式的領主制經濟瀕于崩潰。這些都為戶籍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現實基礎。為了應付土地由過去的公社所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轉變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秩序的混亂,齊國實行了“正戶籍”的政策,此后,春秋其他諸侯國也先后進行了戶口的統計和戶籍的管理。由于這個時期諸國建立戶籍制度的目的在于恢復舊的統治秩序,所以,戶籍制度并沒有能夠獲得全面地發展。不過,經過春秋時期近三百年的發展,城市平民與鄉村平民在身份上趨于齊等,城市的平民階層與已經出現的自耕農階層一起構成了一個嶄新的“編戶齊民”階層,為戶籍制度的全面形成創造了必要條件。直至戰國時期,傳統的領主制的統治秩序全面瓦解,封建制地主經濟關系進一步鞏固,在秦消滅六國一統天下的過程中,戶籍制度逐漸發展完備。
三、重禮思想是戶籍制度產生的政治理念
國家政權統治得以確立,需要廣泛的思想觀念和理論論證提供支持。人們之所以接受權力的統治,完全在于他們關于權力的認識和觀念。這種認識和觀念是政權統治最根本的合法性所在,也是戶籍制度設計實施的指導性思想和理論基礎。
農業社會在血緣關系的基礎上,集家而成族,聚族而成國。在家國同構的社會秩序和政治現實中,家族生活擴展為國家政治生活,使得家族的倫理與政治的倫理也合而為一,血緣一宗法關系即是維系家國一體的穩固基礎。“凡國家皆起源于氏族,此在各國皆然。而我國古代,于氏族方面之組織尤極完密,且能活用其精神,故家與國之聯絡關系甚圓滑,形成一種倫理的政治。”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倫理關系是通過“禮”與“法”的控制形式得以強化和維護的。最初的禮起源于氏族社會,主要是習俗之禮。從詞源學考察,禮的起源和核心則是尊敬和祭祀祖先。隨著氏族社會演進到宗法社會,禮就逐漸具有了權力象征的意義。禮的意圖在于“分”,即分貴賤、明等級。禮的核心是維護貴賤上下、尊卑長幼、男女有別的等級秩序。這一重要內涵符合統治者的意識形態方面的內在需要。周朝統治者以“天”為精神信仰,以“德”為價值基礎,將祭神(祖先)為核心的原始禮儀,加以改造制作,予以系統化、擴展化,制定出一系列禮樂典章制度作為社會的行動準則。《周禮》中所載小司徒“登民數”,“生齒皆登”,以及“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以及“國”“野”兩類戶口分治等,都反映出了其所宣揚的政治倫理和理念,即尊重權威,保持等級有序。以家編戶,以祖定籍,當人們被賦予某種“籍”之后,其意義不僅在于人們需要接受其在社會現實中的地位或位置,需要接受地方權威或家長權威,更重要的在于統治者借此實現其統治所需要的一種社會秩序觀。但是,這一時期的政治格局卻與天道秩序的理想相去甚遠,爭戰與混亂打破了既有的制度規則。
春秋時期的社會深刻變革對古禮體系產生了巨大沖擊,有所謂“禮崩樂壞,學絕道喪”之說。于是,思想家們紛紛開始反思,先秦諸子都有志于謀求整合政治社會秩序,而各家有各家的主張,于是有了不同的重振政治社會秩序的方略。但先秦諸子在一點上是相同的,即在謀求社會秩序整合時,絕大多數都視禮為一基本方略。春秋末年,孔子以仁釋禮,摒除單純的儀式形式,把“儀制”中的血緣關系和歷史傳統提取出來,冠之以人道性、人格化內容,將其轉化為意識形態上的自覺主張,對超出生物種屬性質、起著社會結構作用的血緣親屬關系和等級制度做出明朗的政治學解釋,表達了“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的政治道德主張,使“禮”具有了普遍和長久的社會性含義和作用。在儒家那里,把天道與人倫統一起來,由此也為等級秩序求得了合乎天道的驗證。儒家思想把天道更多地理解為一種由中心與邊緣構成的、井然有序的級差格局,它應當體現在儀式所規定的現時的秩序中。儒家思想把‘人’當做‘天’的產物,再從‘人’的角度為秩序尋找依據,因此無論是人的性善還是性惡,維持親疏遠近上下貴賤的秩序都應當是一種自覺的積極的‘天道’。強調“立于禮”,“禮者為異”,異即等級。實行禮的目的在于通過劃分等級固定每個人的社會地位,并使其能安于天生的血統給自己帶來的或貴或賤的命運,以使“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達到天下的安定。存在于社會上的貴賤上下等級與存在于家庭中的尊卑長幼等級都被儒家看成是維護社會秩序所不可缺乏的條件。社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循禮制標準,做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如果說等級秩序是君主政治得以生存的制度保障,那么等級原則的提出則從認識上提高了統治者維護和鞏固等級秩序的自覺性。等級原則成為鞏固君權的基本手段。”在重禮思想的指導下,春秋戰國時期各國包括秦國在變法過程中,戶籍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即是加強社會控制,依據倫理規定,圍繞鞏固權力統治,定期進行戶口登記,進行職業體系的分類,重新確定社會身份地位,嚴禁遷徙,用制度把農民及不同身份的人約束在相對固定的領域或范圍里,強調社會角色和地位的先賦性,以便于對他們灌輸有利于政權統治的價值觀念,施行禮教和道德教化。所以說,戶籍制度是對“禮”內涵的外在制度化,是禮制觀念的體現,同時,對于推行禮教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社會結構是戶籍制度實施的現實條件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是社會經濟結構和社會組織結構的細胞,包含著社會結構的某些基本特性,是理解社會結構的重要分析單位。中國古代社會家庭,是在私有制產生的基礎上伴隨著氏族社會的衰微和沒落而產生的,遠非近代以來核心家庭的概念。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每日都在重新生產自己生命的人們開始生產另外一些人,即增殖。這就是夫妻之間的關系,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也就是家庭。”
中圖分類號:R19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15-0234-01
一社區概念的界定
目前國內學者大多從社會學角度對社區概念進行界定,多強調地域性的概念,通過與社會、國家、城市、社會群體等不同概念的對比中得出社區的含義,“更多的社會學家是從一定地域社會關系結構的角度,或者從社區的功能與地域空間相結合的角度社區下定義”。
一種觀點從社區與社會對比的角度詮釋社區概念,“在方法論上,社會是一個一般的概念,它的性質是無法使用實證資料來論證的”,“研究者只能做出范圍較小的、具有典型意義的研究――社區研究,從社區研究中取得實證資料來論證社區的性質并進而推出社會的性質”。這種定義方法將社區作為社會的特例,是從哲學角度對社區進行的界定。它比較重視社區、社會的對比,并對這兩種經常被人們搞混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區分,基本厘清了社區、社會的含義;不足之處在于它只是用對比的方式告訴了人們社區不同于社會,而缺乏從自身出發的論證,沒有明確指出社區應該包含的基本要素,因而無從說明社區的本質。
另一種觀點是從社區與國家、城市及社會共同體的對比關系中對社區加以解釋。該觀點認為國家“始終是和不可侵犯的要件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而社區是“早在私有制產生之前人類就有了自己的共同體方式”,社區要表達的是“居住在同一社群、同一地方居民之間的人際關系和交往模式”,因而從本質上或者是產生歷史上,社區和國家都是截然不同的。當論述社區和城市的關系時,“城市是人類勞動分工尤其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歷史產物”,而社區“既可坐落于農村又可坐落于城市,二者具有一定的交叉性”。與社會群體的對比關系中,作該觀點認為社會群體是“由一定社會交往關系聯結起來的人類集體生活共同體”,血緣、地緣、業緣起紐帶作用,而社區則是“地域特色鮮明的社會共同體”,其中加入了地域性的要素。
二社區管理體制
首先是社區管理主體。在定位社區管理主體方面,國內外學者的基本觀點一致,大家普遍認為社區管理涉及多個主體,“社區建設離不開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努力”。但對于如何確定不同管理主體尤其是政府作用時,學者們產生了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政府在只是在建立社區服務體系的初始階段發揮重要作用,承擔培育非政府組織、提供資金政策支持的責任,并利用自身的權威性和號召力發揮主導性作用。這種觀點主要是基于當前我國社區治理的現狀而提出來的,比較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但并未對各治理主體之間關系明確定位,只是著眼于當前狀況而未有長遠目光。另一種觀點認為,社區服務組織者是基層社區組織,是社區服務中主要的依托力量。因為這些基層組織“直接面對社區,最貼近社區人民群眾,最了解社區的基本狀況,最了解社區居民及其他成員的需求”。這種觀點實際上充分肯定了社區基層組織在社區服務體系中的作用,從社區治理角度指出了基層組織在提供服務方面的優越性,并認為政府只是起到政策指導和資金支持的作用,是“小政府、大社會”理念的體現。
三社區文化建設
(一)社區文化概念
由于理論界對社區文化研究角度不同,對社區文化內涵的界定也不相同。有人認為“社區文化,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圍內,人們所創造、孕育、形成的人文環境、行為模式和生活方式的總和”;有人認為“社區文化是指在特定的社會區域當中,人們各方面的行為所構成的文化生態系統。它既包括這一區域內人們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也包括該區域內社會成員的理想追求、價值觀念、道德情操、生活習俗、審美方式、娛樂時尚等。”
(二)社區文化的作用
在對于社區文化作用的探討上,學術界的觀點基本一致。有人認為社區文化有益于營造“社區精神”,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相處,增強社區成員的認同感并滿足居民的精神需求;有人從更大的層面提出了社區文化建設有益于“完善城市功能,樹立城市品牌,打造城市特色”;有人認為社區文化建設可以促進社區自治的發展,通過社區文化活動培養居民的自治意識,增強居民的團體意識;也有人認為培養社區文化可以提升社區的凝聚力,形成良好的社區風尚,也有益于社會環境的安定。總體來說,社區文化建設的意義首先在于社區自身的穩定、團結、和諧,還可以擴展到更大的范圍,從整個城市乃至社會層面上都有良好的影響作用。
參考文獻
[1] 郭學賢.城市社區建設與管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第14 頁.
[2] 黎熙元等.社區建設―理念實踐與模式比較[M].北京:商務印書館出版社,2006,第5 頁.
[3] 徐永祥.社區發展論[M].上海: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0,第32頁;第32 頁;33頁.
[4] 代明,袁莎莎.國內外城市社區服務研究綜述[J] .城市問題,2010(11):25.
[5] 沈千帆.北京市社區公共服務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第40頁.
[6] 高占祥.論社區文化[M].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1994.
[7] 龔貽洲.論社區文化及其建設[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7,(9).
[8] 劉慶龍等.論社區文化及其在社區建設中的作用[J].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5).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農村出現了村民自治,此后,它越來越引起研究者廣泛關注。村民自治研究不僅成為我國農村問題研究的一個熱點,而且在當代中國的政治研究領域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無意對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試圖分析其中關系到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內容,并試圖通過對村民自治這一“標本”的解剖,提煉出某種理論資源;通過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兩大視野進行區分,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發展、新趨勢進行探討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運行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和形式,并以此為出發點,討論我國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持這種視野的研究又因其對“民主”理解的不同側重,大致分為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實質內容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對村莊場域內的公共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而國家政治民主是對國家場域內的政治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兩者是同質的;認為村民自治是中國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把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放在農村,可以大大降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成本和風險,既可以推動民主進程,又可以保持全國的政治穩定。他們以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兩票制”選舉試點工作的成功為例,認為這“標志著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已經開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層次的民主建設——基層政權建設邁進”。
后一種觀點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示范意義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產生的原因是農村的承包制突破體制的國家外殼時,國家急于以一種替代性組織填補國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發展過程中形成民主價值,作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應遠遠大于其實質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價值就是在民主進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規則和程序,并通過形式化民主訓練民眾,使民眾得以運用民主方式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不斷賦予民主以真實內容”;“對于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來說,一方面必須重視為民主創造外部條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視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民主形式實踐,通過在民主形式實踐中建立民主規則和程序,訓練民眾,為民主創造內在的條件,逐步實現由形式化民主到實體性民主的轉換。這便是村民自治給我們的啟示。”這可以看作是對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的一個總結。
上述兩類觀點,前者認為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有實質性價值,將社會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為“市民社會內部的民主發展”與作為主要政治體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視野從村莊所代表的社會范疇不自覺地轉到了某種意義上與之相平行的國家這一政治范疇;后者則始終將視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會范疇,只是在必要的時候揭示其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形式上的示范意義。當然,前者的認識也有一定的客觀原因。從法律條文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三個“自我”、四個“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對村民自治的性質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沒有區分這四個“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義,以及三個“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實質上的內涵,從而把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混為一談。從實際執行情況看,村民自治機構既是群眾自治的組織,又充當著國家在農村的“人”的角色,這使村民自治的社會獨立空間和政治體制內的民主的末梢不能從實際上分別開來,容易使人只看到兩者形式上的共同點而沒有看到其實質上的區別。羅伯特·達爾給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論關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對領導行使相對強的控制的過程”④,而“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東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達爾這里前半句說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說的是獨立社會組織對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獨立社會組織內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會空間內的民主形式使社會組織的運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說,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影響和推進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實質的與內部的。
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認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性質,認為雖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眾的自發行為,具有“誘致型制度變遷”的初始特點,但是大多數村民自治的相關制度都是由國家各級政府部門通過行政網絡推廣到全國各地的,而且在推廣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對原生的制度作了選擇和改造。研究者從中國的民主政治(包括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現實情況出發,認為在中國民主政治制度變遷過程中,國家處于主動的地位,中國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會基礎,但是國家的權力體制與村民自治的原則存在著結構性矛盾,不從制度結構上解決現代化進程中國家權力不斷向鄉村滲透和國家與鄉村的權力邊界問題,村民自治的發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視角的困難已經顯現出來了。正如這些研究者所說:“雖然更高一級的基層民主制度知識是一種可以交流和學習的知識,但是從制度供給的角度出發,中國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級民主制度演進面臨無法回避的困難。”雖然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的建設從形式上有示范意義,但是如果沒有實質性的支撐,農村社會范圍內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義?更何況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規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會民主沒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邏輯必然性。部分學者認為:“在國家民主和基層民主缺乏連接時,想不通過改革國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層民主的成果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似乎可以進一步認為,試圖找出村民自治內的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實際的作用是不現實的。
二、“國家與社會”視野下的村民自治
運用“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于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始于鄧正來和景躍進在《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2年11月創刊號上發表的《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一文。該文引發了一系列以“市民社會”為話語的研究。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把國家與社會視為某種意義上的兩個平行體。正如鄧正來所說,這些研究者是想尋找一個與國家的體制外對話的模式。
科勒爾(Kelliher)發現,在非組織的、個體分散的中國農村,國家能夠影響社會的原因,在于兩者結構上的同一性而非社會獨立的組織化③。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認同這種觀點。在從“政治民主”的視角觀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現困惑時,有研究者漸漸轉換了視野,從尋找村民自治與國家政治民主體制的“同”,轉而強調國家與社會的“異”,試圖找出促進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另一途徑。他們除了承認國家對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響外,還看到了村莊作為一支獨立的力量,與國家進行著一種獨立的對話和博弈。“農村的經濟改革不僅突破了這一結構性外殼,而且使億萬農民成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國家的體制性權力上收至鄉鎮,在鄉鎮一下便產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空間。這個社會空間是由一個個獨立的利益主體組成的,同時也有公共事務、公共權力、群己的界限,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動機”④。這里說的“民主”是社會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當然,“政治民主”視野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視野有內在的聯系,因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眾對國家政治的參與方式,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個方面。
1998年“國家與社會關系”課題組“中國鄉村制度:歷史與現實”學術會議的召開,標志著對“國家與社會”視野形成共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試行十周年之際,《中國書評》5月號刊發了該次會議綜述和對徐勇教授專著《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主題書評。張小勁在《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兩個視角是應當給予特別重視的,其中之一是所謂國家與社會之關系的研究視角,其二是社區內部權力結構與權力關系的視角”。景躍進說:“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調整是消除‘鄉政村治’內在緊張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視了一個基本的問題: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論高度,也就是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②。其實,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實現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的績效”“,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而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在這過程中最終將被消解,其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得以保持甚至加強!”
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認為,解體以后,“國家仍試圖改造農民傳統的生活理念卻無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經濟生活”,國家介入基層社會的成本過大,沒有必要。
而另一方面村莊借國家的力量合法地擴大自己的利益空間和與國家對話的實力:“村莊正在利用非均質的國家來塑造村莊的邊界與整合村莊的利益。國家進退與村莊建構是同步的,村莊最終是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
那么,我國農村形成的獨立的社會空間有多大?我國村莊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對此,鄭法援引達爾的話說:“如果一個組織從事的活動被另一個組織認為是不當的,但任何其他組織——包括國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過提高其行動的成本來阻止它這樣做,符合這兩個條件的組織才是相對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會活動空間的尺度:“農民組織首先必須在組織上獨立:能夠以一個獨立組織的主體資格參與社會生活,自主處理有關事務”,而我國村民自治的許多相關制度和職能設置都是由政府代為設計和規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的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國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較容易地調整農村社會的權力和活動空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的村莊社會的自治程度還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國家與社會”的研究視野主要注重國家與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而國家在“利益權衡中的絕對優勢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樣“,國家與社會”的視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進展
以上我們區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兩種視野。在大多數論者的研究中,這兩種視野并不表現得涇渭分明,這與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的現狀有關。兩種研究視野最終都把關懷點落在我國的民主政治(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體制的建設上。有論者說:“對于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政治意義不宜過分強調,那樣可能反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也有論者說:“現在不是擔心民主來得太慢而是擔心民主來得太快,知識界不能提供足夠的理論支援和制度構造。”目前研究者基本上已取得的共識是,村民自治的實行是國家管理在某種意義上從社會的退出,同時村莊在村民自治中也為自身爭取了一定的“社會空間”。當代西方市民社會理論大師泰勒說:“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換句話說,社會從國家那里爭得一個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這本身就是一個進步。從現有的研究來看,雖然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關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無論持“政治民主”視野還是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都認為,當前制約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礙因素之一是國家的制度供給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體制度實施中隨意性過大,造成了村民自治發展的地區不平衡和形式化等問題。這些論者認為,當前國家頒布法律制度應強化制裁手段,對于違規行為尤其是政府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司法制裁,對于村民則應提供法律救濟。對此賀雪峰評論說:“在當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別容易出現簡單化和直觀化的判斷,不能科學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實。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有些學者并未真正理解問題的復雜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對策,由此嚴重損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對村民自治制度供給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斷,大致就屬于這種情況。”
前面已經提到,市民社會理論把重點放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是想在國家體制外的社會領域用功,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轉移了研究的視線。當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因國家方面的動作遲延而影響互動效果甚至影響良性互動的可能性時,必須強調國家體制內的變革。這樣說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導論”的作法上,而是指為使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健康持續地進行,國家必須對社會作出某種程度的讓步,使社會擁有更多的原生性資源。這一要求與“民主先導論”的不同之處是,它并不要求從結構上對現有政治體制作根本性的變革。這一要求在國家與農村社會的互動中表現為:給農民更多的經營自,給農民更完整的土地產權,使農村社會擁有更多的資源同時更少地受政治權力的直接干預,增強農村社會與國家對話的力量和主動性,這樣就可以避免一味強調制度變遷的“國家主導型”的性質。如果每一個具體情況都要有政策法規來規制的話,恰恰為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提供了機會,因此我們認為應給社會更多的原生性資源以實現更多的社會空間和與國家互動中的主動性,同時規范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汲取方式,減少國家與社會互動的隨意性。當然,我們并不是說不需要國家對社會的行為進行規范,相反在社會獲得更多的資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強和規范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和方式;但這種規范社會的行為本身也需要規范,而不能成為行政干預的借口。這一點正是法治社會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對國家與社會互動的具體研究是很缺乏的。在這方面,吳重慶對孫村的研究是一個有益嘗試。在《孫村的路:“國家—社會”關系格局中的民間權威》一文中,吳重慶通過對孫村的道路建設過程中展現的“權力的文化網絡”進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國家”這一概念,并對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進行了個案說明,但他“把‘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關系視為利益權衡關系,目的在于說明利益權衡的動態性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而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表明他仍然沒有跳出“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定勢的影響,所以還沒有試圖從擴大農村社會的自主性來解決村民自治發展的瓶頸問題。
蕭樓、王小軍認為,在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中,“關鍵路徑在以往的個案中總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國家—社會”關系為視角,以權力問題為核心,以權力運行空間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組織為對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強調要著力從個案中考察村莊與國家的復雜的權力博弈:“國家在不斷地塑造著村莊,一如村莊在不斷地塑造著國家”;“國家獨占意識形態上的正統性的局面已經打破,村莊最終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但是他們的研究也并沒有突破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力量權衡的窠臼。
鄧正來在對北京三個民營書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對以前“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中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理論進行了修正和補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關于“秩序原理”的社會理論,對其關于國家與社會互動中的完全“理性”的過程和結果提出質疑,提出了國家與市民社會互動過程中及其結果的“未意圖擴展”的概念,即“整個事態的發展過程及其結果是介入這一過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圖參與這一過程,卻在每一階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預料和計劃的結果”。他發現,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是“理性”行為和“未意圖擴展”的共同結果,“簡單地‘自上而下’強調國家政治經濟力量對于社會轉型的決定意義,或反過來,同樣簡單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會轉型的‘民間動態’,都無法完整地覆蓋我們正在經歷的力量變局。”鄧正來這項研究成果的最大貢獻在于突破了“國家主導論”,或者說突破了“國家力量在與社會力量的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總是處于主動或主導的狀態”這樣一種粗放的結論。如果說此前部分論者只是論證了國家退出某些社會空間、社會在某些領域內保持獨立的可能性的話,鄧正來則論證了出現這種現象的必然性,因為國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與社會互動行為產生的結果。他的研究試圖告訴我們,政治制度發展的真正動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理論并不是鐵板一塊。這種探索為我們重新分析村民自治、為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援。
那么,“未意圖擴展”在“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適性?或者換一句話說,村莊的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博弈過程中是否也有鄧正來所說的“未意圖擴展”的結果、而不是國家和社會的完全理性的設計和行動的結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擺脫“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確認識到,實際上已經在試圖解答這個問題。具體來說,一些論者的研究興趣已逐漸從與村民自治相關的政治制度轉向以下其他相關制度,以此試圖在政治領域以外尋找政治發展的推動力:其一,農村土地制度。有論者認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農村制度的可行選擇”,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國家關于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確保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規模經營和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但是這種制度創新給農村問題的解決帶來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學者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嚴重不足,由此產生了權利主體缺位、產權邊際模糊、物權債權化等問題,“村集體土地雖然法定由作為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經營管理,但是村委會實際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為政權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實管理者同樣也是政府”;又有論者指出,我國土地產權“正是由于沒有上升為物權,土地承包權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農戶對抗他人的侵權行為尤其是鄉村集體干部隨意調整、處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為的權利效力隨之降低”,農村土地所有制從多個層面影響了村民自治的績效。其二,農村稅收制度。有學者認為,農村、農民的一些權利保障可以通過建立合理的現代稅收制度確立起來,從而為村民自治爭取一個比較穩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資源和活動空間③;又有論者指出,要對農村稅費制度進行深入改革,要徹底改革現行農業稅制,實行與城市相配套的現代稅收制度,廢除農業稅、屠宰稅、三提五統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農業稅費④,從而給農民更多的能與國家對話的穩定的社會資源,進而增大農村在自身發展問題上“自下而上”的體制創新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