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1 16: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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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個過程,主要是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的證券的行為,使其具有流動性。顯然,資產證券化是通過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發行證券籌資的一種直接融資方式。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分為兩個級別。一級證券化主要是指商業票據、公司債、股票等,二級證券化則是所謂狹義的資產證券化。這里所討論的是二級證券化。在證券化過程中,主體把具有共同特征的貸款、消費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約、應收賬款和其他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包裝成可以市場化的、具有投資特征的附息證券。所以說這既是一種融資方式,又是一種融資技術,也可說是一種工具。人們把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進行適當組合,并轉化為一種更自由地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和出售的融資工具。當人們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穩定未來現金流的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通過結構重組和信用增級,發行可供資本市場投資的證券,這樣的一種融資方式就是資產證券化。
一個完整的證券化融資的大體流程有五個步驟:第一步,發起人(sponsor)把應收帳款即要證券化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者是SPV機構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第二步,SPV將購買的應收賬款進行組合。匯集成資產池(Assets Pool),以便其能夠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可供投資的標準化證券。第三步,信用增級。通過金融機構擔保,使證券在違約時投資者能得到補償。第四步,信用評級。由專業的評級機構對證券產品的優劣作出判斷。第五步,證券的發售和售后服務。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一般由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承擔融資顧問和證券承銷商的職能,發行證券,最后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這五個步驟完成了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過程,其流程如圖1。
在資產證券化的因素構成當中,監視資產池運行狀況和收取本金、利息的機構,稱為服務人(servicer),服務人一般由發起人擔任,為了更有效監督服務人行為,又得有受托管理人(trustee)監督之。受托管理人就成了投資者的代表,承擔關注資產池運營狀況,監督服務人行為,代付本金和利息等。
從這一過程中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證券化的形式是不相同的。傳統證券化是企業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股票或企業債券,以直接融資,而資產證券化是在已有信用關系,如貸款、應收賬款等基礎上產生的存量資產的證券化。這樣的資產證券化有效分擔和降低了各種金融風險,極大的提高了金融機構的資本運營能力,而且還通過對初級產品的加工,提高了貸款組合的質量,規避或分散了各種風險,使證券的擔保人和投資人等眾多市場參與者都能從中獲得可觀的經濟收益。
二、資產證券化的經濟效應
資產證券化的各方都可以產生收益。發起人可以在應收帳款的出售和融資途徑得到好處。當它真實出售應收賬款時,獲得了資金流動性,使可能出現的風險轉移了。特別是一些流動性不足或明顯短缺的公司企業,重要一條就是補充流動資金。而流動性還具有投資和贏利的機會,商業銀行即是把出售抵押貸款獲得的資金再貸款,以放大自己的獲利能力。在融資途徑方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資產融資,這就讓投資者如企業等多了一種融資方法的選擇。以往只有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兩種方式。途徑的增多,可以改善選擇方的福利。實際上,資產證券化使參與各方都能獲得收益。SPV作為中間人,在投資者和發起人之間,承擔橋梁作用。SPV的運作,讓投資者獲得投資機會,讓發起人獲得融資,而它自己則收取服務費用;融資顧問和證券承銷商,如投資銀行,也經過自己的專業服務,拓展業務范圍,獲得服務收入;評級機構憑借專業技能,給證券進行客觀評級,也獲得服務收入;增級機構起著分擔投資者風險的作用,因而也獲得風險承擔的補償;服務人和受托人則是由自己的業務,借助信息優勢和和規模效應,為投資者提供售后服務,因而也獲得一定的收益,投資者主要是多了風險少的投資機會,因而獲得更多的福利機會。這樣所有各方都在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獲得收益,這就符合了經濟發展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完成了風險在交易各方之間的再分配,使得交易各方都獲得一定程度的好處,并促進了金融經營的分工協作,形成規模經濟,這顯然是一個帕累托改進,提升了效率。
上述討論的資產證券化經濟效益是理想狀況下的結果。當然,資產證券化也存在著不少的風險,資產證券化有可能會引起通貨膨脹,導致產出波動。就是說,如果某個因素或結構體,出于貪婪本性,為利潤最大化而超越道德底線,背離了游戲規則,就會導致正常秩序發生動蕩,引起反應,導致經濟危機。
以評級機構為例,說明違例所導致的不同結果。評級機構主要承擔對證券資質的評級,如果它能發揮自己的職責,能客觀作出評價,以確保其沒有問題,達到必要的投資等級,那么,投資者的風險就會處于可控范圍之內。如果它沒有正確評價的能力,或者是自己缺乏足夠的激勵無法作出客觀判斷,評級機構就會面臨囚徒困境難題,影響它的正確評級判斷。假設市場上只有A、B兩家評級機構,如果他們都堅持客觀評價,或都隱瞞事實,它們就可能平分市場份額;如果其中一家堅持客觀評價另一家隱瞞事實,隱瞞者將獲得全部生意,反之亦然。市場上的這兩家評級機構形成的支付矩陣如圖2所示。
在這個矩陣格局中,兩家評級機構可能存在著一個占優勢的策略,即兩家都選擇隱瞞事實以免得罪SPV而失去生意,這就會使投資者蒙受損害。這類狀況在實際中確實存在。事實證明,幾年前的次貸危機爆發造成巨大災難,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就是評級機構沒有履行好作為獨立機構的應有職責,反而有欺詐行為,它們的道德風險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資產證券化是利弊俱存、天使與魔鬼并現的,是有一定道理的。特別是,資產證券化的運行規律有一條:在短期金融市場運作中會加速貨幣流通,從而促進了產出的增加,而在長期行為中則會引起通貨膨脹,導致產出的波動。對于這些問題,如果能找到資產證券化的缺陷,創新方法應對之,改進其運行機制,就有可能盡量規避和控制風險,特別是遏制行為人的貪婪,促成資產證券化的優勢和功能上揚,控制其金融風險。
三、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前景
近年來,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投資者、發起人和廣大業者,都獲得了資產證券化帶來的效益。數據統計證明,我國融資規模急劇擴張,這與資產證券化是分不開的。圖3揭示了我國十年來的各種融資的規模狀況。但由于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同時受國內宏觀經濟金融政策調整影響,近年來,監管機構出于審慎原則和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擔憂,延緩了市場發行速度,并于2008年年底暫停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近年來,相關活動開始恢復,現在已有住房貸款證券化、汽車消費貸款證券化、學生貸款證券化、商用農用醫用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信用卡應收款證券化、設備租賃費證券化等,各類銀行也增加了相關的經營內容,多種模式并行。諸多的活動進展,加快了我國銀行、證券、信托等金融市場的融合,增強了銀行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增加了金融產品的種類,促進了金融創新。
事實上,我國資產證券化未來發展前景是非常明朗的。我們既不盲目樂觀,超越市場發展實際急于冒進,也不能因噎廢食,顧忌金融危機而放棄資產證券化進程。這主要是因為資產證券化的優勢是明顯的,其存在的風險,業經諸多因素的優化,是盡可能得到控制的。當前及今后一個較長的時期,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繼續呈現如下趨勢。
(一)強化實踐,提升認識 加強實踐和認識提升,為的是因應因利除弊之需。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巨大促進作用和存在的問題,使人們感受到,在金融市場上,必須把握其利弊,有效運作,完善機制,才能逐步做大這一交易,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如上所述,我們可概括出資產證券化的利弊有如:一是增加融資渠道,能使企業獲得流動性,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能夠高尚企業處境,增加企業流動資金。二是刺激市場發展。特別是充實商業銀行本金,改善其經營狀況,同時能刺激消費,促進產業發展。三是實現風險的再分配,讓風險大家分擔,因而能促成市場發展平衡,實現帕累托改進,促進分工協作和效率提高。四是評級機構面臨博弈難題,它總是傾向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視投資者的利益。五是短期行為能促進貨幣加速流通,長期則可能會引起通貨膨脹,引發金融危機。對這些基本的利弊態勢,必須明確了解,以利決策,推行資產證券化,促其健康發展。
(二)增加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重要的融資創新手段,不但政策性銀行和大型商業銀行可以采用,而且中小商業銀行也可以采用。當前,我國大銀行資金充裕,中小商業銀行面臨的資金約束仍比較大,受業務規模和融資渠道的局限,我國中小商業銀行核心資本不足的問題更為突出。在資金來源、資本金方面的壓力更大、緊迫性更強,中小商業銀行利用證券化釋放的資本可以實現穩健的擴張經營,提高競爭力。為此,未來推行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機構將逐步增多,甚至可以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城市銀行、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三)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類別將持續拓寬 近年來,我國已廣泛開展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中長期貸款證券化等方面的試點。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步成熟,從優質的信貸資產開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廣到各種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包括消費信貸的證券化、應收賬款的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和保險風險的證券化等,實現信貸資產的拓廣、信貸資產向非信貸資產擴展。
(四)擴大資產證券化投資群體 沒有投資群體,資產證券化是搞不起來的。把投資者激勵起來,使之參與到資產證券化進程中去,這是今后一段時期有關部門的重要任務。這需要培植市場,培育投資者。從國際市場的情況看,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共同基金、銀行、貨幣市場基金、REITS、儲貸協會等機構投資者日益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主要參與的市場主體。而我國正在與國際市場接軌,市場經濟、金融市場在逐步成熟,資產證券化投資群體逐步擴大,是一重要趨勢。
(五)完善資產證券化機制,防控金融風險 為了避免資產證券化的弊端,規避和防范風險,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特別是加強管理,致力于相關機構的資質提高,提升從業者的道德素質,通過社會風尚培植、職業教育和法律規范,推進金融市場文明建設,并加大防范力度,有效規避和方法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
總之,作為一種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的優勢和推進金融市場、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作用是明顯的,其對市場各方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是可觀的。同時又存在著各種風險。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務必明確這些客觀事實。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尚在發展初級階段,機制建構、制度保障、法治規范和服務質量等,都屬于肇始階段,還需要政府部門和廣大業者共同努力,營造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完備條件和良好環境。而執著努力的結果會促成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蓬勃發展,其趨勢是必然的,其前景是明朗的。
參考文獻:
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資產證券化,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中國資產證券化探索較晚,2005年3月21日央行宣布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按揭資產證券化的工作。4月20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這標志著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邁出重要的一步。雖然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一定的障礙,但其廣闊的發展前景卻是無可否定的。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障礙
1.符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供給問題
資產證券化中的供給問題,主要是可供證券化的資產合格性問題。從資產證券化最早的美國的實踐來看,資產證券化首選的標的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才剛剛起步。但從理論上講,只要借助于各種技術安排,提高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設立各種安全機制,提高信用,減少毀約和拖欠,穩定未來現金流入量,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那么能夠實現證券化的金融資產將會增多,因此增加符合資產證券化要求的標的資產是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2.資產證券化需求方面的問題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成熟的資產證券的投資群體。從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資產證券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外國投資者等。但是在我國,由于機構投資者的資格要求受到制度限制,因此機構投資者對該類證券的投資受到一定的約束。當然,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成為證券需求者,但是能否使個人投資者這種潛在的需求力量變成現實,關鍵還在于提高證券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使其具有較大的吸引力。
3.資產證券化中的法律問題
(1)資產轉讓的法律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首先面臨的難題便是資產轉讓的審批問題。金融資產的轉讓需要政府主管機關的審批,資產相關的抵押權、質押權等物權需要主管機關的轉移登記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機關審批后,轉讓時操作上的最大的障礙是,一個一個地通知債務人。這些問題都有待有效解決。
(2)特殊目的機構規范問題
特殊目的機構(SPV)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法律實體,關于它的法律規范是否健全、科學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的安全性。在我國,證券化主要是以信托作為SPV機構,但SPV則是因資產證券化而產生的一個特殊機構,因業務特殊性而導致對SPV的法律規范應針對其特點來建立專門規范標準,才可保證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
資產證券化中還存在其他的法律障礙,如各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信貸資產相關權利的轉移方式、非信貸資產轉移的方式及其相關權利的轉移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進行探討并提出解決方案。
4.中介服務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
專業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
度。但是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據此作為投資依據。
我國必須通過完善各監管法規和監管指標,為資產證券化交易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以法律約束其行為,規范金融秩序。這樣才能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從一開始就走向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避免金融風險的產生。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前景
從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現行情況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外在環境還不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短期內規模不會迅速擴容。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發起機構還只限于銀行。從長遠看,中國資產證券化的未來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
1.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范圍將逐步擴大
證券化是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手段,特別是中小商業銀行面臨的資金約束較大,中小商業銀行利用證券化釋放的資本可以實現穩健的擴張經營,提高競爭力。將來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機構將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從長遠來看,企業也可以采取資產證券化方式提高資金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將成為未來金融業和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之一。
2.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類別將逐漸增加
我國目前已開展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中長期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從優質的信貸資產開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廣到各種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實現信貸資產的拓廣。
(1)消費信貸的證券化
我國的消費信貸市場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的成長期。個人征信系統的商業性開通,提供了個人信用信息的通道,使得基于個人信用能力的信用卡、短期消費信貸、汽車抵押貸款有了信貸發放的依據,同樣具有證券化資產應具有的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比較良好的信用記錄,高質量標準化的合同。這些都為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證券化的發展提供了歷史機遇。(2)應收賬款的證券化
目前我國企業均有一定的應收賬款。新頒布的《物權法》擴大了動產擔保物的范圍,允許應收賬款質押,明確了應收賬款的登記機構為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在動產擔保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利于動產擔保價值發揮,促進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財務特點和財務安排的具體要求,對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借助證券化提供一種償付期與其資產的償還期相匹配的資產融資方式,增加資產流動性。
(3)保險風險的證券化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損失嚴重的國家之一。實行保險風險證券化,通過資本市場轉移保險風險,增加有效的風險轉移方式,通過保險風險證券化進一步增強承保能力,促進巨災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使保險公司的經營變得相對穩定,推動保險業的發展。
3.資產證券化的資金渠道將逐步拓寬
(1)保險資金
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保險業資產總額快速增長,保險資金運用規模日益擴大,07年年底我國保險資金總額為2.89萬億元,運用余額為2.7萬億元。隨著保險功能和作用的不斷深化,我國的保險市場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保險資金成為重要的資金來源。
(2)養老保險金
目前養老金可投資的領域正逐步放開,養老保險金管理機構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另外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2007年度報告,基金境內投資范圍已包括資產證券化產品。
(3)企業年金
截至2007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規模達1300億元。我國已允許依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可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投資等業務。企業年金基金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
(4)證券投資基金
03年至今,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規模的平均增長率超過90%。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證券的通道已經打開。
總之作為一項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的使用非常普遍。隨著我國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以及我國對金融創新產品需求,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前景非常樂觀。
參考文獻
[1]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資產證券化,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中國資產證券化探索較晚,2005年3月21日央行宣布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按揭資產證券化的工作。4月20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這標志著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邁出重要的一步。雖然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一定的障礙,但其廣闊的發展前景卻是無可否定的。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障礙
1. 符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供給問題
資產證券化中的供給問題,主要是可供證券化的資產合格性問題。從資產證券化最早的美國的實踐來看,資產證券化首選的標的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才剛剛起步。但從理論上講,只要借助于各種技術安排,提高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設立各種安全機制,提高信用,減少毀約和拖欠,穩定未來現金流入量,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那么能夠實現證券化的金融資產將會增多,因此增加符合資產證券化要求的標的資產是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2. 資產證券化需求方面的問題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成熟的資產證券的投資群體。從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資產證券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外國投資者等。但是在我國,由于機構投資者的資格要求受到制度限制,因此機構投資者對該類證券的投資受到一定的約束。當然,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成為證券需求者,但是能否使個人投資者這種潛在的需求力量變成現實,關鍵還在于提高證券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使其具有較大的吸引力。
3. 資產證券化中的法律問題
(1) 資產轉讓的法律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首先面臨的難題便是資產轉讓的審批問題。金融資產的轉讓需要政府主管機關的審批,資產相關的抵押權、質押權等物權需要主管機關的轉移登記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機關審批后,轉讓時操作上的最大的障礙是,一個一個地通知債務人。這些問題都有待有效解決。
(2) 特殊目的機構規范問題
特殊目的機構( SPV) 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法律實體,關于它的法律規范是否健全、科學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的安全性。在我國,證券化主要是以信托作為SPV 機構,但SPV 則是因資產證券化而產生的一個特殊機構,因業務特殊性而導致對SPV 的法律規范應針對其特點來建立專門規范標準,才可保證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
資產證券化中還存在其他的法律障礙,如各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信貸資產相關權利的轉移方式、非信貸資產轉移的方式及其相關權利的轉移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進行探討并提出解決方案。
4. 中介服務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
專業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
度。但是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據此作為投資依據。
我國必須通過完善各監管法規和監管指標,為資產證券化交易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以法律約束其行為,規范金融秩序。這樣才能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從一開始就走向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避免金融風險的產生。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前景
從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現行情況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外在環境還不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短期內規模不會迅速擴容。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發起機構還只限于銀行。從長遠看,中國資產證券化的未來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
1. 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范圍將逐步擴大
證券化是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手段,特別是中小商業銀行面臨的資金約束較大,中小商業銀行利用證券化釋放的資本可以實現穩健的擴張經營,提高競爭力。將來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機構將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從長遠來看,企業也可以采取資產證券化方式提高資金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將成為未來金融業和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之一。
2. 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類別將逐漸增加
我國目前已開展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中長期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從優質的信貸資產開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廣到各種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實現信貸資產的拓廣。
(1) 消費信貸的證券化
我國的消費信貸市場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的成長期。個人征信系統的商業性開通,提供了個人信用信息的通道,使得基于個人信用能力的信用卡、短期消費信貸、汽車抵押貸款有了信貸發放的依據,同樣具有證券化資產應具有的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比較良好的信用記錄,高質量標準化的合同。這些都為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證券化的發展提供了歷史機遇。
(2) 應收賬款的證券化
目前我國企業均有一定的應收賬款。新頒布的《物權法》擴大了動產擔保物的范圍,允許應收賬款質押,明確了應收賬款的登記機構為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在動產擔保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利于動產擔保價值發揮,促進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財務特點和財務安排的具體要求,對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借助證券化提供一種償付期與其資產的償還期相匹配的資產融資方式,增加資產流動性。
(3) 保險風險的證券化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損失嚴重的國家之一。實行保險風險證券化,通過資本市場轉移保險風險,增加有效的風險轉移方式,通過保險風險證券化進一步增強承保能力,促進巨災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使保險公司的經營變得相對穩定,推動保險業的發展。
3. 資產證券化的資金渠道將逐步拓寬
(1) 保險資金
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保險業資產總額快速增長,保險資金運用規模日益擴大,07年年底我國保險資金總額為2.89萬億元,運用余額為2.7萬億元。隨著保險功能和作用的不斷深化,我國的保險市場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保險資金成為重要的資金來源。
(2) 養老保險金
目前養老金可投資的領域正逐步放開,養老保險金管理機構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另外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2007年度報告,基金境內投資范圍已包括資產證券化產品。
(3) 企業年金
截至2007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規模達1300億元。我國已允許依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可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投資等業務。企業年金基金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
(4) 證券投資基金
03年至今,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規模的平均增長率超過90%。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證券的通道已經打開。
總之作為一項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的使用非常普遍。隨著我國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以及我國對金融創新產品需求,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前景非常樂觀。
參考文獻
[1] 何小鋒. 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資產證券化,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中國資產證券化探索較晚,2005年3月21日央行宣布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按揭資產證券化的工作。4月20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這標志著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邁出重要的一步。雖然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一定的障礙,但其廣闊的發展前景卻是無可否定的。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障礙
1. 符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供給問題
資產證券化中的供給問題,主要是可供證券化的資產合格性問題。從資產證券化最早的美國的實踐來看,資產證券化首選的標的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才剛剛起步。但從理論上講,只要借助于各種技術安排,提高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設立各種安全機制,提高信用,減少毀約和拖欠,穩定未來現金流入量,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那么能夠實現證券化的金融資產將會增多,因此增加符合資產證券化要求的標的資產是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2. 資產證券化需求方面的問題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成熟的資產證券的投資群體。從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資產證券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外國投資者等。但是在我國,由于機構投資者的資格要求受到制度限制,因此機構投資者對該類證券的投資受到一定的約束。當然,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成為證券需求者,但是能否使個人投資者這種潛在的需求力量變成現實,關鍵還在于提高證券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使其具有較大的吸引力。
3. 資產證券化中的法律問題
(1) 資產轉讓的法律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首先面臨的難題便是資產轉讓的審批問題。金融資產的轉讓需要政府主管機關的審批,資產相關的抵押權、質押權等物權需要主管機關的轉移登記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機關審批后,轉讓時操作上的最大的障礙是,一個一個地通知債務人。這些問題都有待有效解決。
(2) 特殊目的機構規范問題
特殊目的機構( spv) 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法律實體,關于它的法律規范是否健全、科學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的安全性。在我國,證券化主要是以信托作為spv 機構,但spv 則是因資產證券化而產生的一個特殊機構,因業務特殊性而導致對spv 的法律規范應針對其特點來建立專門規范標準,才可保證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
資產證券化中還存在其他的法律障礙,如各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信貸資產相關權利的轉移方式、非信貸資產轉移的方式及其相關權利的轉移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進行探討并提出解決方案。
4. 中介服務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
專業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
度。但是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據此作為投資依據。
我國必須通過完善各監管法規和監管指標,為資產證券化交易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以法律約束其行為,規范金融秩序。這樣才能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從一開始就走向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避免金融風險的產生。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前景
從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現行情況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外在環境還不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短期內規模不會迅速擴容。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發起機構還只限于銀行。從長遠看,中國資產證券化的未來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
1. 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范圍將逐步擴大
證券化是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手段,特別是中小商業銀行面臨的資金約束較大,中小商業銀行利用證券化釋放的資本可以實現穩健的擴張經營,提高競爭力。將來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機構將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從長遠來看,企業也可以采取資產證券化方式提高資金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將成為未來金融業和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之一。
2. 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類別將逐漸增加
我國目前已開展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中長期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從優質的信貸資產開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廣到各種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實現信貸資產的拓廣。
(1) 消費信貸的證券化
我國的消費信貸市場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的成長期。個人征信系統的商業性開通,提供了個人信用信息的通道,使得基于個人信用能力的信用卡、短期消費信貸、汽車抵押貸款有了信貸發放的依據,同樣具有證券化資產應具有的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比較良好的信用記錄,高質量標準化的合同。這些都為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證券化的發展提供了歷史機遇。
(2) 應收賬款的證券化
目前我國企業均有一定的應收賬款。新頒布的《物權法》擴大了動產擔保物的范圍,允許應收賬款質押,明確了應收賬款的登記機構為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在動產擔保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利于動產擔保價值發揮,促進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財務特點和財務安排的具體要求,對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借助證券化提供一種償付期與其資產的償還期相匹配的資產融資方式,增加資產流動性。
(3) 保險風險的證券化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損失嚴重的國家之一。實行保險風險證券化,通過資本市場轉移保險風險,增加有效的風險轉移方式,通過保險風險證券化進一步增強承保能力,促進巨災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使保險公司的經營變得相對穩定,推動保險業的發展。
3. 資產證券化的資金渠道將逐步拓寬
(1) 保險資金
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保險業資產總額快速增長,保險資金運用規模日益擴大,07年年底我國保險資金總額為2.89萬億元,運用余額為2.7萬億元。隨著保險功能和作用的不斷深化,我國的保險市場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保險資金成為重要的資金來源。
(2) 養老保險金
目前養老金可投資的領域正逐步放開,養老保險金管理機構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另外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2007年度報告,基金境內投資范圍已包括資產證券化產品。
(3) 企業年金
截至2007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規模達1300億元。我國已允許依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可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投資等業務。企業年金基金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
(4) 證券投資基金
03年至今,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規模的平均增長率超過90%。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證券的通道已經打開。
總之作為一項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的使用非常普遍。隨著我國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以及我國對金融創新產品需求,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前景非常樂觀。
參考文獻
[1] 何小鋒. 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此公告一出,就引起投資者們的廣泛關注。而這起收購具體將怎樣進行?收購原因以及日后計劃是什么?公司與標的方我愛我家實際經營情況如何?帶著以上種種疑問,《投資者報》記者近日聯系公司相關負責人,但未得到合理解釋。
眼花繚亂的資本運作
據昆百大的公告顯示,本次收購擬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收購我愛我家94%的股權,合計支付對價61.8億元,其中以發行股份的方式支付43.79億元,現金支付18.03億元。此外,還受讓了3家公司合計持有的我愛我家6%的股權,合計轉讓對價約3.78億元。與此同時,昆百大還擬向不超過10名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不超過25億元,其中18.5億元將用于支付這次交易現金對價及中介機構服務等交易費用。
這一收購方案一出,就引起業內人士的廣泛討論。對于這次收購的操作手法,有業內人士稱“非常老練”。
首先是因為2月17日,證監會剛出臺再融資新規,明確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而昆百大擬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占總股本的19.99%,顯然經過一番苦心計算,剛剛守住了這一道20%的紅線。
此外有部分業內人士稱,這實質上是我愛我家借昆百大上市,因為從資產和營收方面,我愛我家遠高于昆百大。截至2015年12月31日,昆百大資產總額為60.96億元,同期我愛我家為61.82億元,在營收方面,差距更為明顯,昆百大2015年度收入為13.38億元,而我愛我家營收約為其4倍。不過,因為我愛我家自2015年至今有7次股權轉讓行為,股權結構非常分散,而此次收購通過“巧妙”的股權分配又恰恰規避了實際控制人的變更,所以在程序上來講并不構成借殼上市。這也恰好體現了 “幕后操控者”對資本市場的精通。
那么,這一系列精心設計的收購計劃又是出自誰手呢?
這就不得不引出昆百大現任董事長謝勇來了。謝勇何人?其生于1972年,是華東政法學院法學學士,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碩士。畢業之后就職場所一直是各種證券部及投資機構,并于2010年12月至今擔任私募機構太和先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而太和先機也是昆百大的控股股東之一。從其經歷可以看出,這是一名實打實的“資本運作老司機”。
不過2015年4月,謝勇才進入昆百大。而至2015年年底昆百大營收13.4億、凈利潤2000萬,都處于連續三年的下滑狀態,凈利潤更是同比下滑了77%。
以資本運作為擅長的謝勇進入一家百貨大樓企業,必會在自己擅長的領域“大展身手”。昆百大“鯨吞”我愛我家的高額收購案也由此誕生。細看這場“精心策劃的”收購案,整個過程有幾個關鍵步驟節點:首先,多家投資企業先后成立,只投我愛我家,我愛我家股權也變得分散;然后,由昆百大旗下子公司云白與另外兩家機構合作成立的并購基金嘉興錦貝出場,通過控股我愛我家大股東偉業策略,間接持股12%;值得注意的是,嘉興錦貝基金間接控股之后,昆百大A又作價7.58億元再購回這12%的股權,這令嘉興錦貝在約半年時間內,以收益1.17億元退出。自己買自己投資的股權,輕松盈利1個多億,私募出身的謝勇資本運作能力可謂厲害。
低業績高估值的房產中介公司
除了令人眼花繚亂的收購動作令投資者擔憂昆百大收購我愛我家“目的不純”。我愛我家本身的經營情況和過高的業績承諾,也引發質疑。
我愛我家成立于1998年,業務包括銷售、一手房分銷等,此外還包括二手房租售和房屋資產管理在內的存量房業務等。截至2016年12月底,我愛我家擁有2215家直營門店,旗下經紀人超過4.5萬人。
不過,與房產中介另一巨頭鏈家相比,我愛我家依然顯得弱小。鏈家目前掌握了北京二手房市場超60%的份額,擁有近1500家門店,覆蓋9000多個小區,我愛我家550家門店的規模實際上完全難以匹敵,想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擴張幾乎不可能。
而放眼至全國市場,我愛我家15個城市、2215 家門店、4.5萬經紀人的“身家”,與鏈家24城市、8000家門店、13萬經紀人,中原32個城市、2500家門店、6萬經紀人的實力亦存在一定差距,至多只能排在第三、第四的位置。
而且我愛我家的過去經營情況也不夠亮眼,相對于目前的業績情況,我愛我家卻給出了一個很“理想”的業績承諾。據公告,我愛我家2017年~2019年的業績承諾為累計凈利潤分別不低于5億、11億及18億元。
然而,由于中介行業的利潤率普遍過低,比如,鏈家在上海市場的利潤率只有1%~1.5%,即便在北京利潤率也只有2%~2.5%。業界對我愛我家三年業績承諾大多持懷疑態度。
而且,以今年的宏觀市場來看,房產行業已進入相對“冷靜期”。
多位接近銀監會的消息人士證實,銀監會正籌備新一輪ABS試點,規模約2000億。知情人士透露,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擴容、對接等技術層面已基本沒有障礙。參與主體的門檻大大降低,券商、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均有希望“分一杯羹”。
證券化引券商搶灘大戰
由資管發行的東證-阿里巴巴2號在8月中旬向機構投資者發售。這款以阿里小貸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資產支持證券在一日內便完成了全部5億元規模的發售。“東證資管-阿里巴巴1號-10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系列產品是資產證券化重啟以來,證監會批準的首單小貸資產證券化項目。
東證資管-阿里巴巴產品的熱銷引得其他券商分外羨慕,不少券商對信貸資產證券化躍躍欲試。不過,在實際的項目物色上似乎并不理想。
“我們一直想做這塊的業務,目前也在積極尋找符合條件的項目。”深圳一位券商資產管理部負責人說,東證資管-阿里系列其實只能算是小微企業信貸,屬于通俗意義上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一小類。
據了解,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上,無論銀行還是券商的第一要求都是資產項目有比較好的現金流支付能力,如旅游景點門票收益、橋梁隧道收費權益等。而由于風險承受能力不及銀行,券商對項目要求更高,主要側重兩類項目:第一類是有政府支付流動性的BT項目,第二類是主體資質較好企業剝離出來的項目。
而券商在尋找上述兩類項目的過程中,也面臨諸多困難。第一類項目多被打包進了地方政府搭建的融資平臺資產包中,很少單獨拿出來再賣;第二類企業本身不缺錢,即使缺錢銀行貸款也樂意放貸,而且利率還有折扣,而將資產拿出來做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利率都會高于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盡管目前券商信貸資產證券化規模不大,但卻很有前景。”深圳某券商資管部負責人說,一方面是基于銀行利率市場化后利率的自主變化,另一方面是市面上投資者投資收益預期的下調,券商可設計出相應的信貸產品,在擁有絕對優勢的中小投資者群體中銷售。
農發行首發CLO力挺證券化
9月25日下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招標發行2013年第一期發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CLO)。這是農發行歷史上首次試水信貸資產證券化,同時也是近半年來首只問世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25日,中國貨幣網的信息顯示,農發行通過中信信托,以完全招標方式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規模為12.74億元的2013年第一期發元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
據了解,包括民生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等在內的7家銀行也獲得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額度,同時北京銀行、哈爾濱銀行、臺州商業銀行可能入選。其實,各家銀行的積極性不僅于此。此前,各家銀行在申請額度時可謂“獅子大開口”,一般大型銀行申請額度在200億元上下,中小型銀行也在100億元左右,各家銀行的額度總和已經接近2000億元。
“去年9月信貸資產證券化重啟,首期額度為500億”,某銀行人士向記者表示,“農發行此次發行規模并不大。”
某證券高級債券分析師表示,“盤活存量”政策未變,下半年信貸資產證券化或成為一個趨勢。然而,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還只是處在試點階段。
目前銀行存貸比漸接近上限,不良貸款也有所增加,商業銀行需要用信貸資產證券化來降低貸款規模,減少風險。
目前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銀行主要以政策性銀行為主,因為發行產品不低于5%的次級檔硬性指標對商業銀行吸引力大打折扣。監管部門對銀行必須持有的資產證券化的次級檔部分提出不低于5%的限制,對銀行來說很難實現節約資本,也是銀行不愿發行過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原因。
非銀機構搶食證券化蛋糕
其實,不止是商業銀行對此興趣較大。據了解,此輪資產證券化重啟,由于制度方面的放寬,會有更多非銀行機構參與進來,發行主體呈現多元化,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機構有望繼銀行、保險等機構之后搶食資產證券化的“蛋糕”。
據媒體報道,“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的市場空間非常大,但眼下實行的額度管理制度令相關業務很難大面積開展。”盡管如此,信托公司還在積極地爭取。某信托公司高管稱,“我們一直在跟很多商業銀行商談相關的合作機會。”
日前,多家信托公司的相關人員表示,監管部門現已批準了十余家信托公司發行ABS產品的申請,數家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上報了發行計劃。預計不久,參與ABS發行的金融機構將超過20家。由于參與主體的增加,ABS發行競爭也會日益激烈。目前監管部門要求參與該業務的信托公司簽署行業自律協議,即通過確定最低收費標準以確保信托公司利益。
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信托公司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主要職能包括從發行金融機構處接受待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組建隔離資產池,與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證券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相關合同。此外,信托公司還要完成證券化信貸資產的盡職調查、證券分層、評級、會計、稅收等相關工作,同時負責對外持續披露證券化信貸資產的信息。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信貸資產證券化本身是銀行間接融資與證券直接融資相結合的一種業務。和其他融資方式相比,資產證券化有其自身的獨特之處:1.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相對較好,同時進行信用增級,因此融資成本一般低于以企業整體為基礎的融資方式。2.通過證券化資產“真實銷售”和“破產隔離”,設立風險防火墻。3.把部分未來預期現金流狀況較好的資產剝離,或者對不同資產進行組合搭配,進行資產重組。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優勢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拓展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目前,由于商業銀行信貸規模的限制導致中小企業貸款難以有效保障,同時又缺乏規模效應、市場競爭力相對較低以及無形資產稀缺,大多數中小企業無法發行股票和債券融資。而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則可將小企業貸款的專營模式與資產證券化技術相結合,通過資產證券化的平臺和工具,將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引導到間接融資市場上。這樣既充分發揮間接融資模式下商業銀行熟悉企業及直接融資模式下投融資行為高效等方面的優勢,又發揮市場在風險分散和資源優化配置上的優勢,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一種新的混合式的方案,從而構筑起中小企業在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之間的橋梁,有利于降低中小企業的整體融資成本。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緩釋商業銀行資本壓力。過去商業銀行資本管理偏重于分子管理法,重點考慮如何增加資本,而信貸資產證券化則是對龐大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實施“瘦身術”,通過縮小分母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存貸比,緩解銀行資本饑渴。由于當前實施的存貸監管辦法未覆蓋證券化資產,因此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騰出銀行自身信貸額度,提高放貸能力,為中小企業提供可持續的服務。信貸資產證券化擴大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發展空間。商業銀行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可充當貸款管理機構、托管機構和結算機構,采用收取管理費、托管費和結算收入等方式增加中間業務收入,從而改變商業銀行盈利模式。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解決銀行負債和資產在利率和期限、結構上的非對稱矛盾,通過合理的貸款轉讓定價提高信貸業務總體收益。通過利率趨勢預測,在升息前出讓低息貸款,并在升息后重新放貸,可取得利率變動收益。同時,信貸資產證券化也給銀行理財業務發展提供了機遇。
(四)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信貸資產證券化使風險由存量化轉變為流量化,通過風險定價和轉移技術實現金融功能由資源配置轉變為風險配置。商業銀行通過將擬退出的區域、行業或企業的信貸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轉換為在市場上可交易的產品,可以快速實現信貸退出,有利于分散和轉移信貸資產風險,優化信貸資產結構。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良性發展離不開成熟的金融市場,離不開完善的法律、信托、稅收等環境,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仍然面臨現實的困難。
(一)市場制度不夠健全。我們國家的金融和證券發展還沒有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還沒有建立起信貸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值得投資人信賴的獨立的法律法規框架。市場不夠成熟。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分為兩類:一類是由銀監會審批監管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其產品主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一類是由證監會審批監管的證券公司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其產品主要在證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統掛牌交易,兩個市場不能互聯互通,限制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形成。
(二)定價機制不夠完善。商業銀行內部的投資授信體系多是基于單個客戶或單筆貸款,對資產包的投資授信機制尚未建立起來。而我國利率沒有完全市場化,尚未形成清晰準確的債券資金收益率曲線,缺乏評估證券化資產風險和產品定價的科學方法。
(三)分散風險功能發揮不夠。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既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者,又是最主要的投資者,很多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是銀行間互相持有,市場沒有形成足夠的專業風險投資人主體,不利于分散風險。
(四)證券化產品吸引力不夠。由于包括社保基金、企業年金、養老基金、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者的市場準入受限,使得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類型單一。很多投資者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不熟悉,一些大機構對流動性較差、期限較短、規模較小、風險較高的中小企業信貸證券化產品投資興趣不大。另外,中介機構服務能力不夠也是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問題。目前我國信用評級運作還不規范,評估機構發展相對較弱,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和評估一致性,難以做到獨立、客觀、公正。
一、研究背景
資產證券化是將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持有的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風險與收益進行重組,以原始資產為擔保,創設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證券)的過程。同時,資產證券化也是一項參與主體眾多、結構復雜、交易嚴謹、市場化程度高的金融創新工程,它在具有顯著宏微觀經濟效益的同時,風險也顯得集中與復雜。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導火索――房地產次級貸款,正是資產證券化的代表之一。
根據基礎資產的不同,資產證券化可以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和資產擔保證券化,二者分別對應的工具是住房抵押貸款擔保證券和資產擔保證券。但從本質上來看,二者沒有重大區別。在CGMFS2008中,也將住房抵押貸款擔保證券劃入資產擔保證券的范疇。所以本文以資產擔保證券為代表,來分析資產證券化在08SNA和CGMFS2008中的差異。
二、08SNA和CGMFS2008關于資產擔保證券差異研究
MFS2000和93SNA未提及資產擔保證券,隨著經濟發展,相應準則也在發展,在CGMFS2008和08SNA中,對資產擔保證券都有所涉及,但由于二者對金融資產分類的差別,08SNA中,將資產擔保證券劃入金融資產部分的債務證券,而CGMFS2008將資產擔保證券劃入金融資產中的非股票證券;且相對于08SNA,CGMFS2008從影響金融資產的穩定性出發,對資產擔保證券做出了更為詳細的劃分和解釋。
(1)所屬類別的差別
08SNA將資產擔保證券劃入債務證券。債務證券是債務的可轉讓票據,包括票據、債券、可轉讓存單、商業票據、信用債券、資產擔保證券和其他類似的在金融市場上交易的工具。資產擔保證券被歸類為債務證券是因為證券發行人需要支付,同時持有者沒有相關資產的剩余索取權。
CGMFS2008將資產擔保證券劃入非股票證券。非股票證券是可流通的工具,用來證明有關單位有義務通過提供現金、金融工具或具有經濟價值的其他項目進行結算。主要包括短期證券、長期證券、資產擔保證券等。
(2)定義的差別
08SNA對資產擔保證券的定義為:資產擔保證券所支付的利息和本金還款是以特定資產或收入流為抵押,這一過程可以用一個術語資產證券化來描述。資產擔保證券可由―個具體的控股單位或載體發行,發行證券出售來籌集資金,以支付發起人為標的資產。
CGMFS2008中,資產擔保證券的具體描述為:資產擔保證券是基于各種類別的貸款的資產證券化,或者以雙重證券化的形式,即打包并出售的證券已經被其他證券換回。資產擔保證券中資產池產生的利息和本金是直接通過投資者持有抵押證券產生的。
(3)CGMFS2008對資產擔保證券詳細解釋
在CGMFS2008中,對資產證券化有很詳細的說明,并且默認資產擔保證券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形式,同時CGMFS2008中有關資產擔保證券的內容還包括:按揭證券、抵押擔保債務可變利率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工商貸款、公司債券、憑證等。
三、差異原因分析
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用于描述一國國民經濟的運行過程和結果以及建立分析和評價經濟運行的宏觀經濟數據庫,主要服務于綜合的宏觀經濟管理。貨幣金融統計手冊則用于描述和監測一國的貨幣供應情況、信貸和債務情況、經濟各部門間的金融流量情況以及金融資產和負債頭寸,主要是為一個國家評估金融運行情況、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與金融政策提供依據和幫助。
對于資產擔保證券,雖然其對于整個經濟有一定的影響,但是在整個國民經濟運行中占比例較小,在08SNA所占篇幅比例也相應較小,而對于貨幣金融統計方面,資產擔保證券作為金融創新的主要產品之一,對金融體系的平穩健康發展有著重要影響,從而CGMFS2008對其進行了詳盡的解釋和介紹。同時,由于CGMFS2008和08SNA本身對金融資產分類的差異,所以將資產擔保證券劃入了不同的類別,但是在本質上,二者對資產擔保證券的認知是一致的。
四、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當前,我國民航產業處于高速發展階段,航空租賃逐漸進入金融領域,成為金融租賃一大主導產業。飛機具有保值性好、自身資產價值高特點,是一種優質的租賃物,在老舊機型換新、運力需求不斷增加的背景之下,航空租賃資產證券化是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進行組合和信用增級,并依托該資產(或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流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可以流通的有價證券(債權和收益權)的結構化融資活動。根據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同,可以把資產證券化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債券組合證券化等類別。與傳統融資方式相比,資產證券化是建立在資產收入基礎之上的,屬于一種低成本融資、表外融資,可以對風險進行管理,是一種較為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
二、我國民航航空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分析
(一)民航航空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可行性分析
機場跑道起降費、航空公司機票收入以及飛機租賃收入是民航業資產的主要來源,因而我國民航運輸業目前開展的資產證券業務以這三種資產為主。機場跑道起降費相對來說是非常穩定的資產收入,其資產證券化業務具有很高的穩定性。但從另外一種角度考慮,機場跑道起降費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基本保持不變,意味著其資產證券化業務升值空間較小,對于追求高利益的投資者來說往往不愿意選擇這種證券化業務。航空公司機票收入受乘客數量波動影響大,具有不穩定性,波動性。但在我國民航運輸業整體發展良好的情況下,航空公司機票收入資產證券化業務將會帶來非常可觀的收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發行機票收入資產證券化產品。航空租賃相對前兩種業務而言,是我國民航業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發展最快,前景最廣的一類業務。就我國最近幾年航空租賃業務發展狀態來看,飛機本身優質的租賃特性和廣闊的市場發展空間,使得航空租賃迅速在金融市場占據一定份額,并吸引了國內外大批承租商投資民航運輸業,為我國民航航空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與廣闊的市場空間。航空租賃的承租航空公司一般具有良好的信用,現金流可以預測且相對穩定,違約風險概率小,而且飛機可變現價值高,從多方面分析都屬于一種優良的資產,因而將其作為民航公司資產證券化標的物是一個非常理想的對象。另外,航空租賃特點與ABS融資相適應,使得飛機融資租賃成為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優選對象,不管采用何種租賃方式,資產證券化以飛機租賃作為其基礎資產都會產生較好的結果,即租賃的整體結果要普遍優于其他基礎資產。如融資租賃,在合同結束時,承租人通過交付一個象征性的價款便可將租賃資產留購,這樣既不會產生剩余資產,也不會對未來現金流造成影響。因此,飛機租賃非常適合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二)民航航空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分析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知道了國內民航航空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是具有可行性的,但作為一種金融活動,交易行為,作為租賃公司的一種融資手段,對于風險的分析與控制依舊是不可缺少的。民航運輸業以飛機作為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對象,而資產證券化本身具有隔離風險的作用,是資產證券化有別于傳統證券融資的一個基本特征,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其本身具有的風險隔離作用。因此,在對民航業資產證券化風險進行分析時,應重視起對隔離風險的設計與運用,將真實出售風險作為資產證券化隔離風險的核心,對SPV資產隔離進行合理設計。真實出售是資產證券化一個非常重要的結構特征,它可以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從原始權益人那里分隔出來,實現對破產風險等風險的有效隔離,所以必須要對隔離風險進行有效的設計。
從資產重組角度考慮,現金流作為資產證券化特別的關注對象,現金流風險同樣需要引起業內人士的高度關注與重視。在現金流管理工作中,風險的分配分散對于資產證券化來說是一種風險,由于現金流在資產證券化中主要以分割和聚集兩種形式存在,因而現金流風險分為現金流分割風險和現金流聚集風險兩類。
三、結束語
綜合以上分析可知,我國民航租賃資產資產證券化業務擁有非常廣闊的發展前景,且具備一些較好的、有利的發展條件,可以成為國內民航運輸業資產證券化業務重點發展的方向。雖然作為一種金融業務,不可避免的會面臨一些風險,但隨著業務發展的不斷成熟與風險管理能力的不斷加強,相信我國民航航空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會得到更好發展。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32.48;DF438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6260(2012)04—0010—07
一、引言
文化產業是推動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如何促進文化產權交易、發展壯大我國文化產業是理論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問題。資產證券化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金融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少國家早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相關理論研究也較為深入,包括從破產法的角度探討實質合并規則對SPV風險隔離作用的影響(陳霞,2010;陳依依,2003;遲君輝,2010;Lahny IV,2001)、詳細探討稅法、信托法、銀行資本監管法規對資產池構成的影響(Frankel,1991),以及針對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不同制度背景下資產證券化的規則設計等研究(Aleknaite,2007)。但專門針對文化資產的研究并不多,有部分學者關注到知識產權上設立的證券性權利的登記與信息披露問題(Widen,2004)。而國內學者在研究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時,普遍將關注點放在銀行不良資產、基礎設施收費項目、住房抵押貸款等資產類別上,很少有對文化類資產的關注(潘曉明等,2010;陳依依,2003)。實務界卻先行一步,各地文化產權交易所的創新嘗試提供了一個發展資產證券化和文化產權交易可能的契合點,但由于制度和監管的不足使其發展受阻。筆者認為:文化資產證券化應當納入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統一立法框架,同時兼顧文化行業的特殊性,國外經驗可以適度借鑒,但更應當結合本國特色來進行具體制度構建。
二、文化產權交易制度創新一資產證券化
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與我國的實踐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為一種結構性融資產品,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和金融工具(遲君輝,2010)。但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學者并不統一。比較狹義的定義是,“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由其通過特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成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投資者的融資制度”(顧權,2010)。而被稱為“證券化之父”的美國耶魯大學法博齊教授則認為,“證券化可以被廣泛地定義為一個過程,通過這個過程將具有共同特征的貸款、消費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約、應收賬款和其他不流動的資產包裝成可以市場化的、具有投資特征的帶息證券”(周樂偉,2007)。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在于使非流動性資產變得具有證券流通性與可及時變現性,至于是否采用統一的程序和方法,并不具有根本性意義,故本文采用較為廣義的定義。
實際上,至今我國尚無一部法律中明確出現“資產證券化”這個詞,但現實中類似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已經先行,比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出臺之前,珠海 —廣州—深圳高速、上海—杭州—寧波高速就采取收費權證券化的模式進行融資運作,而1997年《公路法》出臺后才正式認可“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籌集資金”。銀行資產證券化領域也是如此。早在2003年,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開始了資產處置信托項目,但直到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才《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可見,我國資產證券化領域呈現出一個實踐先行、立法滯后的特點。
總體上,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法律制度大多還處于空白和試行狀態,但實踐中金融創新的需求卻極為高漲。由于我國經濟蘊藏的巨大潛力與金融體系改革的迫切需求,理論和實務界都相當看好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前景。
2.我國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資產證券化創新嘗試
2010年7月3日,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正式推出中國第一個基于權益拆分模式的藝術品資產包——畫家楊培江的12件畫作整體打包后成為首個資產包,初始作價200萬元,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將所有權份額“拆分”為1000份,每份面值為2000元,掛牌認購,持續流通,投資人將通過藝術品資產包的增值獲得投資回報。從法律的角度看,這種創新性的“權益拆分”,其實質是將一件實物的所有權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各種收益進行拆分。投資人可以通過認購拆分的份數,來獲得投資標的物的部分所有權及相關收益,從而也獲得基于這些權益所帶來的遠期或當期的收益(馬麗,2010)。
藝術品“權益拆分”交易模式具有降低藝術品投資門檻、增加資產流動性與促進融資等多重效果,推出之后也很受投資者青睞,但其法律性質究竟是什么,投資者恐怕并不清楚。深圳文交所將其稱為“所有權份額”,其基本運作模式是由畫家楊培江的獨家授權經紀人張宏作為發行人,由天祿琳瑯公司作為發行商和掛牌保薦人,其1000份份額由發行人和商保留400份,其余600份在深圳文交所公開發行流通。
可見,這種“權益拆分”既不同于一般的共有,也不同于普通的證券發行,其實質應屬于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簡稱ABS),即以藝術品這類特定資產的現實價值與將來的升值收益為保障,發行市場上可流通的證券,證券持有者可以按照份額來分享這部分資產當期和遠期的價值。這種藝術品份額交易模式一經推出后,天津、成都、鄭州等各地文化產權交易所紛紛跟進,投資者也是熱情高漲。從金融創新的角度看,這一模式的確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
3.文化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與發展前景
從根本上看,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是具有一個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池(Asset P001),證券化的制度構建核心是資產轉讓和破產隔離(即與該資產或資產池的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而這個資產池的構成除了一般認可的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項目等種類外,還可以包括許多具有價值與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類型,如前述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已經嘗試的藝術品、專利、商標等。實際上知識產權證券化在國外早有發展,“1997年,美國Pull—man Group以英國超級搖滾歌星大衛·鮑伊(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的許可費收益權為支撐發行證券,成功地從資本市場融資5500萬美元。隨后,一系列知識產權證券化相繼進行”(陳霞,2010)。
可見,資產證券化在文化產權交易中具有非常廣泛的適用性,只要能滿足“產生穩定的現金流”、“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三個基本要件,藝術品、知識產權、應收賬款乃至廣播電視頻道播出權(比如黃金時段廣告招標所得收益)等有形和無形文化資產都可以通過這一新的方式來進行交易和融資。這樣一來,文化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成為我國開展金融創新的一個突破口,而且對于促進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加強文化資產的流動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投人文化市場;可以降低投資門檻,鼓勵民間文化投資;可以盤活企業非流動資產,解決缺乏可抵押資產的文化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而且,相比其他類型的資產,文化資產的價值穩定性、收益可靠性、從業人員素質等對投資者更有吸引力,具有更高的市場認可度。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不盡如人意的一個根本原因就是“政策制度與市場需求未能很好地結合起來”(王元璋等,2011)。立法者推出《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但投資者對我國銀行業的經營水平、不良資產的管理水平等不夠信任,實踐中市場反應并不熱烈。而在資產證券化中,資產的選擇是決定證券化能否成功的前提,“發行人通過資產打包,對基礎資產重新分配確定新的發行收益與比例的過程中,必須考慮投資人的偏好。……只有發行人與投資者選擇發行優質資產的比例相同時,市場才會出清,兩者收益達到最大”(李冬花等,2010)。影視、創意、動漫、藝術品收藏等文化行業的創造力和發展潛力對投資者具有很大吸引力,而文化產業發展也需要有更有效的途徑來吸引社會資金,兩相契合,文化與資本的聯姻通過文化資產證券化或許能夠更好地達成。
三、目前文化資產證券化實踐的不足與潛在風險
雖然文化資產證券化有著很好的發展前景,然而當前法律的缺失始終是藝術品份額交易不可回避的障礙。2011年,國務院連續了《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業界稱“38號令”)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加強文化產權交易和藝術品交易管理的意見》(業界稱“49號令”),尤其是后者明確規定各地文交所的清理整頓工作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大部分文交所已經在進行此類業務的停止和善后工作,2011年8月15日,因承諾的上市交易遲遲不能兌現,湖南文交所開始受理退款申請;陜西文交所也在“38號令”后不久暫停所有新品發售,并為中簽者辦理全額退款;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在此項業務暫停近一年后,在其網站上刊登了一則由深圳市委宣傳部的《關于文交所藝術品權益拆分業務善后重點工作及責任分工通知》,公布了其藝術品權益拆分業務的善后責任分工,并督促其份額產品的初始發行人及交易商回購產品。
監管層之所以緊急叫停文化產品份額交易,源于在短暫的時間內,這類交易已經體現出相當程度的混亂狀況,究其根源,在法律制度支撐不足的情況下,此類交易中的風險不容忽視。
1.法律風險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實踐中的試點更多帶著“摸著石頭過河”的意味。配套制度支持不足,缺乏法律保障,是目前發展文化資產證券化的最大瓶頸。首先,文化資產證券化其實是針對公眾進行的融資,如果缺乏有效的發行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很容易造成投資者難以挽回的損失;其次,目前我國法律制度還存在著一些與資產證券化相沖突的地方,如通過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按照現行物權法的規定,進行融資屬于權利質押,需要到相關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才能成立質權,并對質權設立后的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規定了限制,而針對公眾發行的、需要通過轉讓和許可交易進行資產增值的證券化資產顯然不能滿足這樣的法律要求;最后,文化資產投資需要相關的專業知識,對普通投資者而言,中介機構的評級、擔保和咨詢服務非常重要,而目前這方面的中介服務還基本處于空白狀態。
2.資產價值變動風險
大多數文化資產本身的價值存在變動性,比如在專利資產池構建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可替代技術、專利技術淘汰與更新、專利技術實施、專利技術可重復利用、專利技術產品責任等方面的風險(靳曉東,2011b),對其資產價值的評估存在著很大難度,這也是文化資產在一般的抵押貸款模式下難以得到銀行融資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達到業界普遍認可的科學準確的評估方式和標準之前,文化資產的證券化仍然會存在很大的難度(靳曉東,2011a),筆者建議在進行評估標準設計時,應考慮的相關因素至少包括:商品更新周期、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國家相關產業政策時限與未來預期變化、產品市場地位與份額變化趨勢、可能的侵權風險等。
3.金融風險
在美國次貸危機之后,以資產證券化為代表的金融創新受到了更多的質疑,我國剛起步的資產證券化更是幾乎處于停滯狀態。金融衍生產品本身的設計是為了轉移和分散風險,但如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監管缺失、市場投機過度就很容易激化乃至放大金融風險。此外,文化資產證券化將使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聯系更加緊密,金融業的風險會對文化產業造成更大沖擊,需要發展相應的風險防御機制。
但應當注意的是:資產證券化本身并不是次貸危機的原因,有學者認為“證券化運作模式的異化是導致次貸危機的原因”(明曉磊,2011),也有學者認為這場危機是“在監管缺失情況下貸款機構錯誤甚至惡意利用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的結果”(沈炳熙,2007),學界基本上都認可金融監管的不足才是次貸危機的根源,不可因此否定整個金融創新,但在今后的資產證券化立法和執法中應當更為謹慎。
4.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在任何時候都會存在,但在制度缺失的情況下更會被放大。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領域缺乏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發行人、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擔保機構、承銷商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和管理規則,難以給投資者權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此外,在文化資產增值過程中,資產管理人的水平至關重要,除了藝術品可能隨著時間自然增值外,知識產權、文化設施、行政特許權等文化資產都需要有效的管理和利用才能得到預期的回報,如果資產管理人不能做到忠實和勤勉,會給投資者帶來較大的損失。
四、法律保障措施建議
目前對全國各地文交所的清理整頓只是將文化資產證券化納入規范發展軌道的第一步,對文化資產證券化這一新事物不必因噎廢食,通過建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制度,可以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實現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更好對接,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制度建設:
1.建立全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兩級立法模式
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最先出現在美國,美國的判例法傳統使得法院可以通過“法官造法”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而成文法國家要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和普通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統一立法應先行,否則司法機構在審理涉及資產證券化的案件過程中會面臨困境(顧權,2010)。
我國可以參考韓國的統一立法模式,立法上可以分為兩個層級:第一個層級是根據我國《證券法》第2條“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的規定,由國務院出臺《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規定資產證券化的類型、基本原則、發行條件、交易規則、交易所管理、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交易行為與法律責任等基本問題;在第二個層級,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針對職權范圍內的不同種類的資產證券化出臺相應的部門規章和操作指引。
2.加強協作,建立統一的監管體制
在我國,受分業監管體制的影響,資產證券化被人為地割裂為金融資產證券化與企業資產證券化兩大塊,在不同的市場流通(Schwarcz,2004),接受不同的監管部門管理,適用不同的規則。這樣的監管體制容易產生監管盲點和擴大風險,比如文化類資產的證券化,就可能涉及到文化、文物、版權、專利、商標、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多個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繁瑣的審批程序會阻礙資產證券化的實現,而多家監管的局面又可能造成實際執法中的沖突或責任推諉,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從近期來看,當務之急是需要多部門聯合,建立有效的協調合作機制;從長遠來看,金融混業經營改革勢在必行,統一監管、權責明晰方能保障資本市場的規范與穩定。
此外,盡快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也是非常關鍵的,比如在美國,擔保性的融資中債權人通常要求專利或商標管理機構反映出自己的證券化權利,即使在美國判例法中,這一登記并不是對抗破產管理人的要件(Widen,2004)。而我國目前一方面立法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的登記要求,另一方面文化資產還存在著多頭登記的弊端,建議在《物權法》中增加資產證券化的統一登記條款,以及設立了擔保物權后的財產轉讓限制的例外條款。
3.加強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資產證券化要長期穩健運行,銀行、保險、風險投資、評估、擔保、法律服務、信用評級等機構的協作都是不可或缺,但是目前敢于在這一領域試水的中介還為數不多,與此有關的配套制度很多也還處于空白狀態,尤其是信用評級機構在我國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在國際上的地位更不能與穆迪、標準普爾、惠譽國際三大評級機構相比。但次貸危機前聲譽良好的三大評級機構未能提前警示風險、危機發生后又快速調低信用評級導致市場恐慌的表現也使公眾大為失望,在評級機構向被評級企業收取費用以維持經營的情況下,如何保障評級機構的公正性也是各國研究者質疑的問題。
在這一背景下,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不僅是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前提,也是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等新興中介機構樹立信譽、爭取國際認可的良好契機。尤其在信用評級機構建設上,我國可以考慮以文化資產證券化為試點和突破口,依托政府資金和文化產權交易所共同建設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使信用評級機構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交易所對每筆交易收取的中介和服務費用,減少對被評級人的資金依賴,增加評級機構的公信力。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不管是從金融創新還是從證券市場監管的角度來看,信息披露都是非常關鍵的,有學者指出次貸危機的根源就在于金融信息披露失范,在我國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下,盡快建立信息監管制度是協調和統一銀行監管與證券監管的最優選擇(許多奇,2011)。不可否認,有的金融產品設計得結構復雜,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增大信息隱蔽程度,誤導投資者,逃避金融監管。在資產證券化操作程序中,SPE(SpecialPurpose Entity,特殊目的載體)的設立模糊了證券購買者與資產發行人之間的信息聯系,延長了信息傳遞過程,事實上使得風險轉移到了原資產所有人的債權人身上(Janger,2004),因此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中最重要的是對基礎資產狀況的全面披露,尤其是文化類資產,更需要對基礎資產的真實價值作出完整披露,這一要求應當在我國相關立法中作出明確而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在信息披露的監管方面,美國在次貸危機后作出的重要立法調整——《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Act),其核心內容并非是對現有的多元監管體制做實質性的調整,而是促進各機構監管信息的共享與協調。相比之下,我國的相關法律還很不完善,2005年6月人民銀行頒布過《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但這一規則法律層級不高、條文過于簡略、適用范圍過窄,尤其是法律責任部分幾乎缺失,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建議參考美國的做法,在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中明確規定文化產權交易所、文化主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銀行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和,尤其要加強披露不實信息法律責任的追究,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
5.采取信托方式,完善風險隔離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是使資產收益與發起人、出售者和SPE的母公司破產風險相隔離”(Plank,2004),根據SPE的類型不同,風險隔離的原理和程度也有所差異,如果是采取特殊目的公司(SPC)形式,需要強調真實銷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自愿破產申請權的放棄、增加獨立董事等方式隔離發起人和發行人破產風險。但SPV中設立的公司很難滿足我國現行《公司法》中關于經營場所和范圍、發行債券、公積金和公益金提取等規則要求,存在較大的法律障礙。
在當前制度背景下,采取信托方式(SPT)設立文化資產的證券化是更為現實的選擇,銀監會于2005年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也都將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形式規定為信托型。這種模式比起SPC的優點是即使管理者破產,投資者也不會受到影響,而且稅負更輕,監管重點是要嚴格確保證券化資產與管理者資產的隔離,達到信托財產獨立性的要求。
此外,從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來看,實際上是隱蔽地把資產自身的風險從發起人轉移給了SPT和投資者,因此建議保險公司開發相應的保險險種,抵御可能的自然災害、大規模侵權等帶來的資產損害。
6.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文化領域的投資本身要求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背景,而金融產品發展得越來越復雜,為了減少人為的復雜化,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應規定一項證券化投資品種只能由同一種類的資產構成資產池,且只能指定一個發行人和保薦人,避免法律關系復雜化。
同時,在統一資產證券化立法中強制要求發行人和商的風險提示義務,對基礎資產的性質、市場前景、投資回報、可能風險等進行真實詳盡說明,如有虛假陳述誤導投資者,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投資者還可以主張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對于知識產權、特許經營權等高度依賴資產管理水平的基礎資產,建議法律規定發行人或資產管理人必須持有一定的資產份額,并且在職期間不得轉讓,由此實現管理人與投資者利益的捆綁,避免出現道德風險。
最后,建議明確規定投資者的監督權,持有證券一定比例份額的投資者對資產管理人定期公告的資產經營管理狀況有疑問的,可以提出質詢并查閱相關原始資料,如果發現資產管理人存在侵害證券化資產的行為還可以提訟追究其法律責任。鑒于普通投資者可能缺乏足夠的動力與能力進行對資產管理人的監督,建議各地政府在文化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采取激勵政策促進機構投資者進入文化資產投資市場,鼓勵和支持機構投資者發揮自身的規模優勢,加強對資產管理者的監督與約束。
五、結語
文化資產證券化作為我國文化產業與金融業對接的一次大膽嘗試,原本應當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但由于制度支撐和法律監管的不足,在實踐中反而演變成為一場潛在的危機。在監管部門“急剎車”式的禁令后,還應當通過統一立法和監管、完善信息披露和風險隔離機制、加強中介機構管理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健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立法和文化產業的相關配套制度,使文化資產證券化真正成為助推文化產業發展的利器。本文提出這些法律保障措施構建方面的淺見,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之效,為我國金融創新與文化產業發展盡一份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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