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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問題研究模板(10篇)

時間:2023-09-04 16:22:5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金融監管問題研究,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金融監管問題研究

篇1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監管也愈來愈具有法律意義。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監督的合稱,也就是說金融監管主體為了實現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的目標,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對被監管主體所采取的干預和調控的法律活動。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的法律規范,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范其行為屬性,實施體罰和程序法的結合,但同時也存在一系列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現狀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制問題的構建上存在諸多的不協調或不合理之處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是調整金融監管主體在監管金融業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但是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散見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但是總的來說金融監管法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金融監管法是強行法。從金融監管法的內容看基本屬于強制性規范,而沒有任意性規范或授權性規范;在金融監管活動中,金融監管主體與被監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具體表現為監管主體代表國家行駛國家權力,對被監管主體實行強制監管,被監管主體必須服從。第二,金融監管是行為法。金融監管法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監督和管理的規范,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范其行為,具有行為屬性。

(二)我國金融監管法的內容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金融監管應貫穿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市場經營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但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主要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簡單來講,實體法規定了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而程序法規定了權力行使及義務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中,明確金融監管的主體以及金融監管的目標。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與職責,規范金融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規定金融違法行為的懲處性措施等,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三)我國監管機制在與國際接軌時對外資銀行準入與監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這些文件在監管內容和方法上過于原則化,未對很多機制做明確要求而導致操作起來不便。其次,在監管領域上,我國側重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而疏忽對境外的金融機構的監管。例如我國《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對海外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監管,只要求每半年報送一次報表而無其他要求。再次,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還面臨許多國際條例和慣例的沖擊,如在對市場準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等原則的接受上還存在一定的困難。所以目前的法制要為外資銀行的市場進入提供完善的許可和國民待遇的監管,尚要對監管法制和有關政策進行修訂。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制體系的思路

(一)轉變監管理念

調整監管目標為應對金融危機,國有商業銀行將按照市場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可能通過金融企業上市,來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不再姓“國”,最多只能是國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銀行給子的“特別待遇”。人民銀行必須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還要實現外資銀行和國內銀行同等國民待遇。體現在監管目標上,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不再側重金融風險的化解,而是根據監管原則和各家金融機構經營狀況,對其適時作出停業整頓或退出金融市場的決定,從而確保存款人利益不受傷害。

(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

金融監管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明確規定金融監管機關的法律法規,其法律地位、職責與職權、監管措施和監管程序。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這樣,就要求我國加強對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規定,在原有的散見于《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加大有關監管的力度,合理選擇和正確運用這些法律法規,有效的實施金融監管,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

(三)規范金融市場行為,營造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規范金融行為。將金融社會關系規范成金融權利和義務權利的關系。金融交易雖然是一種合同行為,但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對金融關系進行規制顯然是不夠的。金融行為的客體是虛擬資本,虛擬資本風險遠大于實物資本,并且金融業內部分工極為精細和復雜,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經營的金融產品差別很大,因此,關于金融業的法律規范必須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采用特別法的形式。

(四)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

篇2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9-000-01

前言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越發深入,為了促使金融業欣欣向榮并反作用于實體經濟的發展,需要金融企業提供優良的服務,有依法、誠信經營的態度,更需要國家監督部門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加大監管力度。強有力的監管能夠使金融市場規避金融風險,更可以避免法律空缺造成金融系統運行的崩潰,促進國家經濟穩定、高速的發展。

一、未來金融監督體制發展方向

(一)金融法律走向全球化同質化

雖然因為經濟基礎、社會意識、文化思想以及法律體系的不同,造成了國家與國家或地區之間的金融監管形式有一定的區別,并且監管風格也不一樣,但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還是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著世界各國金融法律的融合發展。對世界金融監督模式有較大影響的分別是: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下,金融業主要采取行業中的自律,政府較少插手金融業事務,英格蘭銀行作為國家銀行的監管手段主要通過勸說或不成文協定來進行,沒有明確法律規范;美國模式的特點在于通過法律體現國家意志,有完備的法律法規,形成了一套金融監管法律運作體系,為經濟交易提供了公平、有法律保障的市場。上世紀中后期,以上兩種模式就開始互相取長補短進行融合,加之近期全球化的深入,當今世界需要一個內容標準統一的國際金融體系。各國貿易協定的簽訂,各種貿易組織的成立比如:亞太經合組織、亞洲投資發展銀行等,對當今世界金融監管體系一體化同質化的改變帶來了強大的影響。

(二)行業自律與自我監督的重要性

僅通過政府進行宏觀調控,金融監管的效率和作用并不能得到最優化,需要輔助以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督和整個金融行業形成一個自律機制。政府成立的金融監督機構沒有行業內機構建立的自我監督制度和自律條例的支持,很多情況下難以發現金融業問題,所推行的監管手段也不能取得效果。參考外國的銀行管理模式我們可以得知,他們的經營管理模式中有很大程度的自我控制,通過設立只對金融管理機構負責的內審部門,進行強有力的自律。經分析發現,今年來國際銀行的嚴重失職都與自我審查機制的缺失有關,所以,國際金融機構都開始加強自我審查和監督。很多國家的金融監督部門和國際性金融管理組織也開始著手制定行業自律制度[1]。

二、國內金融監督情況分析

(一)金融監督手段欠缺與方式不合理

中國實行的金融監管模式為:國家為主的金融外部監察機制。中國的行業內部管理和控制也是存在的,但由于金融機構自我控制力不足和自我監察機制的漏洞,內部自我管理監督難以落實。行業自律的缺失體現在會計、審計等社會機構很少對金融行業實行監督,沒有行業自律。金融機構內部的監督部門不獨立,使得我國的金融監督情況不容樂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國家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手段有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國家傾向于采用行政手段直接進行干預。雖然法律法規一直在跟進,不過“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金融法律目前雖覆蓋金融行業所有方面,但起到的效果是有限的[2]。

(二)國家監督體制缺失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已經形成,由于國際金融環境變化速度快、情況復雜,尤其零八年金融危機爆發各國都積極對金融監察體制進行改良。與歐美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監督制度有一定程度上的欠缺,比如說進行宏觀調控的實行者沒有一個明確定位,通常情況下應該由國務院來進行貨幣政策的制定以防范金融風險,可是通常對于金融業監督是由中國證券業監督委員會等機構來承擔的。再者,國家的調控進行跨行業控制難度很大[3]。

(三)國內監管標準沒與國際接軌

金融行業作為整個世界經濟的一部分也在進行全球化的進程,國際的金融監督機制需要有一個更高的標準。為了保證金融監督的公平、有效,使監督機構和被監督者都能夠得到科學的管理,國際金融組織都出臺了國際金融監督的法規。我國金融業起步晚,遺留問題多,使得我國對于國際條文的接受上有所保留,放寬了對自身金融的監督標準,使得我國的金融監督標準與國際標準產生了比較的區別,協調性不足,無法與國際完全接軌。

三、國內金融監管機制改革方法

中國的金融監管機制需要進一步改革,對監管的手段方式進行加強,結合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兩種方式的優點來進行。中國金融監管的現有手段中以上二者都有運用,但是實際操作效果不明顯。建設非現場監督體系迫在眉睫,我國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監督執行機構進行科學調研、合理監督,還應具備風險預測的能力。網絡監測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充分發揮網絡監測能力,能夠加速事后發現與事前預警來轉化風險或預防風險,現場監督評級與與信息披露制度進一步完善,使得非現場監督成為現場監管導向,讓二者更好地結合形成有效監管系統。

四、結論

綜合的來看,我國的金融行業監督機制還是有很大的進步和長足的發展,能夠在競爭激烈的國際環境中發揮自身優勢并創造一個適合國內經濟發展的環境。但是由于自身監督的缺陷,還應該注重政府宏觀與行業自律的結合,繼續推進法律法規的制定,提高我國監察機制的要求和行業標準,吸收借鑒國際監管優秀的方式,來增強我國金融監察機制的實際運作效果。

參考文獻:

篇3

互聯網金融作為互聯網、移動互聯網與金融相結合的新型模式,正在以飛快的速度改造著傳統金融業。一方面,互聯網企業借助電子商務和信息數據等優勢大舉進軍金融領域;另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加速互聯網業務創新,加強與互聯網企業的合作。互聯網金融日新月異的創新與變革,對于我國經濟金融發展起到強有力的推動作用,但也對于金融監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戰。如何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創新又能確保監管到位,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課題。

從發展歷程來看,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并非新生事物。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以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網上保險的出現為標志,我國網絡金融經歷了第一輪快速發展的浪潮。在這一階段,網絡金融主要是傳統金融服務在互聯網上的延伸,互聯網作為宣傳和營銷渠道,有效地拓展了傳統金融服務的外延。自21世紀10年代以來,以社交網絡、移動支付、云計算、搜索引擎等為代表的互聯網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為起點,我國互聯網金融掀起了第二輪發展浪潮。當前的互聯網金融具有尊重客戶體驗、強調交互式營銷、主張平臺開放等新特點,并且在運作模式上更加強調互聯網技術與金融核心業務的深度整合,這使得業界對互聯網金融的關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有人將2012年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現狀

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傳統金融業的改革,但是互聯網金融蘊含的風險較傳統金融更為復雜,對于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聯網金融監管涉及面廣、監管主體多,既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本文從金融監管主體的視角分析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現狀。

(一)網上銀行

2001年6月,為規范和引導我國網上銀行業務健康發展,有效防范銀行業務經營風險,保護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實施《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對網上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風險管理、法律責任等做出了規定,為網上銀行業務監管提供了基本依據,但是,此辦法中原則性的規定較多、缺乏量化標準、可操作性較差,于2007年1月5日廢止。

2005年11月,在總結國內商業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與監管歷程、借鑒國際電子銀行監管經驗的基礎上,銀監會制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電子銀行業務的申請與變更、風險管理、數據交換與轉移管理、業務外包管理、跨境業務活動管理、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細則。此外,為了推動電子銀行系統的安全建設工作,銀監會還了《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從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網上證券

在證券發行方面,我國現行立法不允許網上證券直接發行。2012年5月18日證監會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雙向回撥機制,根據申購情況調整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的比例。

在證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證監會制定了《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對證券網上委托的業務規范、技術規范、信息披露、資格申請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為網上委托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同年4月,證監會依據此辦法制定《證券公司網上委托業務核準程序》。

(三)網上保險

2011年4月,為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防范網絡保險欺詐風險,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監會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針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開展的資質條件、經營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同年9月,保監會印發《保險、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對互聯網銷售保險的準入門檻、經營規則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規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網絡支付

2005年10月,為規范電子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保證資金安全,維護銀行及其客戶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支付業務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明確將電子支付業務納入監管范疇。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依據辦法和細則向符合條件的非金融機構發放《支付業務許可證》,并對其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及《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征集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出臺對應管理辦法,逐步構建起網絡支付監管體系。

(五)網絡借貸

目前,在國內成立一家經營性網絡借貸平臺一般需要三個步驟:第一,獲得由工商行政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關部門申請并獲得《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第三,向工商行政機關申請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并辦理相應的經營性網站備案,這一過程并不需要金融監管部門的介入。而且,我國尚未出臺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網絡借貸處于監管的真空地帶。2011年8月,銀監會印發了《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警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與P2P網絡借貸平臺之間建立防火墻,防止民間借貸風險向銀行體系蔓延。2013年5月,《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送審稿由浙江省金融辦上報至浙江省政府,預計將在2013年10月由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該送審稿對于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民間資金經營管理機構和民間融資信息服務機構的設立、市場準入條件、經營模式和特殊規制,以及出借人資金來源、自然人借款金額、民間融資利率等做出明確規定。如果審議通過,該條例最快有望在2013年年底出臺。

(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為金融產品的搜索比價平臺,滿足了企業和個人消費者對于金融產品“貨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臺只是充當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中介,自身并不參與金融產品供求雙方的交易環節,目前并沒有相關政策對其進行監管。

(七)網絡金融超市

網絡金融超市通過互聯網平臺向客戶提供一攬子金融產品與一站式金融服務。目前,在市場準入方面,監管部門已出臺相關政策,如2012年12月,證監會公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但是在具體管理措施方面,現行監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現行監管政策評價

(一)網上銀行、網上證券和網上保險

我國網上銀行、網上證券和網上保險發展起步較早,配套監管政策較為完善,目前已初步構建起相關金融監管框架。但是,隨著網上金融業務內涵的不斷豐富、外延的不斷拓展,相關監管制度有待于進一步更新、細化和完善。首先,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法律中鮮有涉及互聯網金融相關內容,需要適時補充網絡金融條款。其次,《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分別制定于2005年和2000年,由于近幾年來互聯網金融新模式、新載體的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特別是手機銀行、超級網銀、掌上證券等普及率日益提高,現有管理辦法需要做相應的修訂或增補。《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制定于2011年,至今沒有公布實施。保監會要在聽取意見和實地調研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正式規定和監管細則,嚴防監管真空。此外,現行監管政策中缺少金融消費者隱私保護、金融門戶網站監管以及跨國監管合作等相關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網絡支付

我國網絡支付盡管發展時間不長,但是監管體系的構建非常迅速。自2010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密集出臺一系列管理辦法,從第三方支付的準入門檻、監管范圍與細則、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預付卡管理、備付金存管、互聯網支付管理等方面對網絡支付進行全面的監管。2011年5月,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成立。作為行業自律組織,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成立以來先后印發《網絡支付行業自律公約》、《預付卡行業自律公約》、《移動支付行業自律公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風險防范指引》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對支付清算服務行業進行自律管理,有效地維護了網絡支付清算服務市場的競爭秩序,有力地防范了網絡支付清算服務風險。

(三)網絡借貸

我國網絡借貸平臺自成立以來,一直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帶與監管的空白地帶,存在著準入門檻過低、借貸資金監控缺位、信貸審核與風險評價機制不健全、內控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機制缺失等諸多問題。由于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性質和地位,也沒有賦予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權限,因此政府各部門一般將其作為從事中介服務的企業法人進行管理,忽略其提供金融服務的本質,這導致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疏于保護、信貸業的市場秩序遭到破壞、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效果受到影響。近年來,網絡借貸平臺“卷款跑路”的現象多次出現,如貝爾創投、安泰卓越、淘金貸等,影響非常惡劣。因此,我國亟待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主體并制定相關監管政策。

(四)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平臺一般由信息科技公司創建,沒有包含在金融監管的范圍之內。盡管其目前只提供搜索服務,并不參與金融交易環節,但是金融監管部門要密切關注其發展動向,監控潛在金融風險。同時,要加強金融消費者隱私的保護,防范個人信息的泄露。

(五)網絡金融超市

網絡金融超市屬于混業經營范疇,在這種模式下,不僅傳統金融機構跨行業提供服務,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等之間的關聯交易會帶來風險的傳染和蔓延,而且非金融機構也開始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這大大增加了分業監管模式下金融監管的難度,容易出現監管真空與重復監管。面對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矛盾,當前亟待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通有無,實現對網絡金融超市的協同監管。

三、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對策建議

相較于傳統金融行業,互聯網金融涉及面更加廣泛、業務更為多元化、創新層出不窮、風險更難防控,現有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著一定的缺位。為了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維護金融秩序穩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構建起多層次的監管體系。

(一)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法律法規是國家實施金融監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依據,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是我國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首先,我國現行金融法律,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其立法基礎是傳統金融行業和傳統金融業務,鮮有涉及互聯網金融相關內容,需要及時修訂金融法律、補充相關條款。其次,與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相比,我國相關領域的立法進程較為緩慢,目前涉及互聯網金融相關內容的法律僅包括《刑法》、《電子簽名法》等。要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信用體系構建、信息網絡安全維護等方面加快相關法律的立法進程,逐步搭建起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礎性法律體系。再次,互聯網金融涉及的領域廣泛,有些領域發展起步早,制定法規、規章的時間早,因此相關內容、條款需要相應更新,如網上銀行、網上證券;有些領域出臺政策及時且內容較為完善,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如網絡支付、網上保險;還有些領域處于監管真空狀態,風險點多,一旦出現問題負面影響很大,亟待出臺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如網絡借貸、網絡金融超市。

(二)構建多層次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互聯網金融跨行業、跨區域的經營模式對于我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為了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我國應盡快建立起正規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跨部門跨地域的多層次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一是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建立包括一行三會、工商、通信、司法等相關部門在內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狀況,加強監測、及時預警,防范虛擬平臺交易風險向實體經濟蔓延。二是與時俱進地推動金融監管改革。要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主體地位,強化微觀審慎監管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推動銀證保監管部門逐步實現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的轉變。三是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通過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和自律公約、督促會員貫徹法律法規和履行自律公約、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會員合法權益等方式,實現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我管理,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四是積極與國外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開展交流與合作。互聯網與金融的全球化發展使得跨境金融風險增加,這要求各國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合作,對跨國性的金融交易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共同打擊跨境互聯網金融犯罪,保護本國用戶在國外、外國用戶在本國的合法經濟金融權益。

(三)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近年來,“一行三會”先后設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門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距構建完備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仍有較大的差距,特別是在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較為薄弱。在互聯網環境中,信息采集、傳播的速度和規模達到空前的水平,過量化、復雜化、非對稱性的信息使得消費者識別有效信息的難度大大增加,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挑戰;而且網絡安全隱患使得消費者各類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賬戶信息、資金信息等在互聯網傳輸過程中存在被非法盜取、篡改的風險,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在2013年5月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中指出,金融消費者是指在境內購買、使用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這一界定并沒有包括網絡支付、網絡借貸等非金融機構或準金融機構消費者。因此,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推進過程中,要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領域,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強化對金融消費者特別是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教育,進一步加強征信體系建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構建良好的互聯網金融市場環境。

參考文獻

[1]狄衛平,梁洪澤.網絡金融研究[J].金融研究,2000,(11).

[2]王倩,劉桂清.我國網絡金融監管的現狀及政策建議[J].經濟縱橫,2006,(3).

[3]唐婧.我國民間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2.

篇4

1989年5月,招商銀行在深圳率先獲準開辦離岸銀行業務,開啟我國離岸金融服務先河,其后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得離岸銀行業務牌照,離岸金融市場在深圳開始發育。1998年年底,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銀行離岸資產質量惡化,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叫停了所有中資銀行的離岸資產業務。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復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的離岸業務,并同時允許交通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開辦離岸業務,上海開始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盡管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業銀行對離岸業務抱有極大的興趣,但央行至今只對上述四家中資銀行發放了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試點”和“試驗”的標準進行審慎監管。

上述四家銀行能全面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為我國“全面持牌中資銀行”,負債規模在15億美元左右。目前,工行深圳分行、農行深圳分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許可從事離岸負債活動,即有限持有離岸業務牌照或持有“半塊牌”,負債規模加總大約在15億美元左右。除中資銀行外,在大陸可為非居民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還包括外資銀行在華分支機構和部分合資銀行(如華商銀行、廈門國際銀行)。外資銀行國內分行大多數以所謂“全球服務”的名義即“國內接單,境外處理”的方式,通過內部電子系統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務。2004年年底,國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余額近90億美元,假設非居民存款相當于在岸外幣存款的1/3,則離岸存款約有30億美元,再加上中資銀行的33億美元,我國大陸的離岸存款規模在60億美元左右,已經是一個初具規模的、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兩地的新興金融市場,不能不引起監督管理部門的重視。

二、發展國內離岸金融市場的客觀性

離岸金融服務對象主要有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主要表現為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簡稱IBC)、境外金融機構和一些政府組織。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躍的是非居民個人和IBC,這些個人和企業通過離岸金融市場運作其投資和貿易活動。離岸金融服務于離岸商業運作,離岸商業活動反過來又促進了離岸金融的發展。

無論IBC注冊地和司法管轄地在哪里,IBC大都具有以下特點:其一,發起、設立和撤銷手續簡單。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公司和機構均可發起成立IBC,且注冊資本不須實付,沒有行業準入限制,門檻極低。其二,運作和保有費用低廉。多數離岸注冊地實行簡單稅制和低稅率,甚至零稅率,IBC每年只需繳納200~500美元的年費;其三,法律對私有產權的隱形保護極好。多數離岸注冊地法律屬于英美法系,嚴格保密股東、董事等商業信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陸一直是世界上經濟增長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區,并形成了一種“磁鐵石”效應,吸引全球離岸公司從事與我國有關的貿易活動。據商務部近兩年的統計,在大陸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來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香港(HK)、英屬處女島(BVI)、開曼群島(CAYMAN)等地區,來自美國、日本、歐盟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也大多數以離岸的方式操作。此外,我國對外投資也在迅速增長,極有可能取代日本成為亞洲最大的對外投資國。目前,上海和深圳兩地對外投資和貿易活動比較活躍,占國內對外經濟比重較大。對外投資需要相應的運作工具,IBC模式就是最好的選擇。可以預見,以大陸為中心的非居民和以中國居民為實際獲利人的國際離岸公司將繼續蓬勃發展。離岸商業運作這種客觀趨勢需要一個離岸金融市場為之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務,以上海、深圳為中心發展國內離岸金融市場也同樣具有客觀性。

三、培育國內離岸金融市場和離岸金融中心的必要性

國際離岸商業運作的客觀性決定了離岸金融服務的客觀性。以我國為中心的國際離岸商業活動在選擇金融服務時有兩種選擇:一是國際離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簡稱OFC),包括國際金融中心(IFC)、地區金融中心(RFC)和簿記中心(Paper company or Shellbranch);二是我國離岸金融機構。顯然,如果監管部門不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以大陸為中心的大量的離岸金融資源就會流向OFC,我們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這些離岸商業和金融活動的正常運作并從我國取得巨大的商業利益。

國際競爭重要的是爭奪國際戰略資源。除了石油資源、高新技術資源外,金融資源也是重要的國際戰略資源之一。美國長期以來雖然在經常項目上顯示為巨額赤字,但經濟卻能保持高速增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國在國際金融競爭中保持了絕對優勢的地位。大量廉價的國際金融資源源源不斷流入美國,平衡了美國國際收支的逆差,拉動了美國的經濟增長。國際金融資源不僅包括國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資源,也包括游離在境外的離岸金融資源。以中國大陸為實際投資目的地的離岸金融資源屬于能而且應被我國利用的重要國際戰略資源。開放境內金融機構離岸業務,在形式上是居民開辦非居民業務,實質上是一國如何利用非居民資源的問題。在適當承擔風險的前提下,用境外的錢去賺國內外的錢,這既是一個機會也是一種挑戰。被吸引到中國投資的境外資金和為國內所有但通過各種方式游離于國外的資金,沒有理由不納入我國金融機構服務范圍,否則是對稀缺資源的浪費。我們應該允許境內金融機構特別是中資機構開辦離岸業務,鼓勵離岸金融創新,利用這些國際金融資源為我國經濟增長服務。因此,監管部門應將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作為一種戰略來研究和選擇,不能因為存在風險而在政策上忽視該項戰略資源的社會經濟價值,當務之急是加緊研究鼓勵和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辦離岸業務的政策措施。根據目前我國金融發展態勢,我們認為,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有條件發展成區域金融中心甚至國際金融中心,其中上海和深圳有望同時朝著離岸金融中心的方向發展。

四、按國際慣例發展和監管我國離岸金融業務

我國離岸金融業務是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一部分。國際離岸金融市場自成體系,按長期形成的慣例運作,熟悉、掌握和順應這些國際慣例是開辦離岸業務的基本原則和前提條件。從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變遷過程看,其具有兩個基本特點:

一是在監管上逃避管制。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結果。逃避管制是離岸金融市場存在的前提,同時也是離岸金融市場創新和發展的最大動因。沒有管制就沒有放松,就沒有逃避于管制之外的離岸市場。只要在岸業務存在著準入管制、信貸管制、利率管制和外匯管制,就會出現一個相對應的離岸市場以逃避這些管制。管制與放松是離岸市場存在的一對主要矛盾,二者的關系形成了這樣一個理論:任何管制都會引發一種逃避管制(放松)的力量,逃避在岸管制就會產生一個自由的離岸市場。任何試圖將離岸市場納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違背離岸市場逃避監管的客觀本質,將被實踐證明不切實際或得不到預期的收益。在不完善的法律和市場制度下,可以理解對離岸業務的稅收、外匯、法律等方面所持有的保留態度,但試圖沿用在岸思維,將離岸國際商業公司和離岸金融業務納入在岸統一管制的做法將產生“南轅北轍”的效果。

二是在業務上實行自由化經營。世界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典型的自由市場,沒有一個有法律意義的統一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規則,其運作基本規則是自由競爭,沒有市場限制與市場準入,沒有信貸利率管制,沒有外匯管制,基本沒有稅收管制。在提品和服務方面,市場相關方擁有自由的創新能力,只要市場存在金融需要,便可創新出并銷售相應的金融供給。比如離岸銀團貸款(Syndicated 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額是可以自由確定的,利率是自由協商的,甚至其貸款方式、風險保障、資金運用、還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議的,且包括安排、分銷和轉讓等在內的整個過程均按約定俗成的游戲規則執行。可見,離岸金融市場是金融自由化的典型表現,如嚴格審批和審查離岸金融產品和業務,將導致新一輪產品創新規避監管,循環往復的貓鼠游戲將使離岸金融運行成本增加。

五、我國離岸金融監管模式比較適宜的選擇是從內外嚴格分離型或隔離型適時向適度滲透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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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金融結構變得日益復雜,一些新的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金融業出現混業經營的趨勢,加上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業的沖擊和影響,給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同時也暴露出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值得我們去深入探討和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

我國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之間的協調機制不健全,各部門基本處于各自為政的狀況,不同的業務需向不同的監管機構或部門申請業務許可,實行不同的監管標準,即使是同一業務,也需要獲得不同監管部門的許可。在我國當前的監管體制下,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相互獨立,自成體系,導致中央銀行制定貨幣政策時缺乏足夠的信息,尤其是對各金融機構的運營情況缺乏詳細的了解,嚴重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影響金融業的發展。

(二)監管效率不高

1.監管手段單一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然停留在行政監管階段,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業進行監管,并沒有體現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平等市場主體地位,領導性和國家意志性色彩比較濃重,對金融機構的行政干預比較突出,較少采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隨意性比較大。

2.監管法律缺失

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比較晚,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并沒有涵蓋金融業的所有方面,加上金融創新行業的快速發展,金融立法步調明顯落后,使得金融監管無法可依。

(三)缺乏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內部控制機制滯后,重視國家的計劃,而放松對自身的嚴格管理,強調發展規模和速度,卻放松對質量和效益的提高;并且在資金管理方面,突出表現在對資金使用的監控不嚴,資金審批程序不完善,尤其是貸款審查不嚴格使得信貸風險加劇;職能監督崗權威性缺失,甚至一些商業銀行沒有單獨設立內審機構,內審監督機制不健全,內控制度和行業自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內相應的社會監督的規章制度并不完善,社會公眾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缺乏力度,沒有權威性和執行力,導致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透明度不高,監管主體的工作效率低下,影響金融監管的成效。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合作

1.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

首先,應完善三方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實現各監管機構的有效協調與合作。其次,可由中央銀行作為牽頭人,成立監管協調委員會,監管機構各派代表共同組建,負責各監管機構政策與業務的協調,避免出現重復監管的情況,進一步消除監管空白,及時發現和化解金融風險,共同維護金融的穩定。最后,建立國務院層面的監管協調機構,該機構作為最高的監管協調機構,主要負責對金融監管領域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另外,該機構也可作為對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監管機構,對聯席會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確保達到預期效果。

2.建立信息共享平臺

建立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各機構的協調,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空白,節省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利用各方現有的信息體系,構建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平臺,實現金融信息的共享。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構建信息共享的網絡系統,實現跨系統的信息收集、整理、交換,確保信息資料的及時、準確和安全。

(二)提高政府監管效率

1.創新金融監管手段

為了適應現代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應改革現行的監管手段,從單一的行政手段逐步過渡到多種手段的綜合應用,加大經濟處罰和依法監管的的力度,實現行政、經濟、法律手段的協調和優勢互補。隨著金融業業務的日益復雜和多樣化,應創新金融監管手段,加大對金融監管的科技投入,充分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監管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和現代化,不斷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水平,盡快達到國際金融監管的標準,實現與國際的接軌。

2.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立法應立足于世界經濟形勢和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全面審視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修改那些不符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或與世界金融發展不相符合的法律條文,避免阻礙金融業的發展;補充完善相關的法律條文,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制定相關法律條文的實施細則,確保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科學的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機制

1.完善激勵和約束制度

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需要強大的外部約束力量,內部的約束也是比不可少的,沒有內部的自我約束,再強大的監管力量也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完善的金融機構自律機制與政府的強制性監管有機的結合起來,才能更好的發揮監管的真正作用,二者相互提高和促進,共同維護金融業的穩定和發展。要實現有效的監管不僅需要有約束機制,更要有激勵機制來激發金融機構和人員的積極性。有效的激勵可以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可以減少他們的不規范行為。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必經之路,不僅要在金融機構內部建立這種制度,金融監管機構也需要這樣的制度來激勵和約束“執法者”的行為。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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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行業本身存在風險。以銀行為例,銀行在制度設計上,具有難以克服的先天缺陷。具體表現在自有資本少,承受的風險卻較大。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規定,銀行的核心資本只占加權風險資產的4%,加上附屬資本,資本充足率也只有8%。實際上,用8%的資本是難以支持銀行全部的風險資產的。

3.金融監管理念落后。(1)對商業銀行立法不足。法治監管首先需要建立科學完備的金融法律體系,當今經濟體制下金融產品日新月異,而我國現行的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法律法規如《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等主要是在1995年前后制定的,不能適應當前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的要求;此外,由于各項新業務的不斷推出,而現有法規體系和各項管理規定跟不上業務的發展需要,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主要體現在商業銀行經營自未得到應有的尊重,以及未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工作足夠重視上。(2)人治和立法不足,必定導致目前我國銀行業監督執法中的嚴重的漏洞問題,使目前的金融監管普遍存在著執法不嚴、執法不公、違法不究等現象,必然使各項監管制度的作用發揮不出來。

4.監管技術低下,導致金融監管效率不高。(1)風險監管缺乏系統性和連續性。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尚未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還沒有真正實現持續性監管,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處置系統。監管工作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隨意性和分散性,缺乏各種監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對監管信息的綜合運用,缺乏對風險的跟蹤監測,從而導致監管成本的不斷提高和監管效率的低下。(2)非現場監管的效率不高。非現場監管由于主觀客觀原因,在提供全面系統信息時、有效評價銀行經營狀況和實現早期風險預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也就是目前這樣一種非現場監管的效率并不能支撐面向風險監管的資本充足監管制度實現其控制風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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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發展的強勁需求與正規金融的滯后促進了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作為正規金融的重要補充,民間金融在我國的市場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不可代替的作用,然而,因其本身隱蔽且不規范的特點,我國民間金融亂象十分嚴重,迫切需要加強對其的監管,引導其健康發展。本文首先從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概況出發,介紹了我國民間金融的概念、形式、特征等情況,進而描述了我國民間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最后針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在法律層次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民間金融;金融監管;監管對策;民間借貸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042

1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概況

1.1我國民間金融的概念界定

關于民間金融的定義,學術界一直都沒有一致的觀點,有人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個人與個人、個人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資金籌措活動”。有人認為“民間金融是指未經政府登記或審批,形式上較為隱蔽的、半公開或不公開的自發性金融活動。這種金融活動脫離我國的貨幣政策、宏觀調控和人民銀行監管,不為各類統計報表所記錄,在正式金融體系的會計條目中得不到反映,也不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納稅的金融活動”。

但大部分人認為,民間金融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的,主要是指游離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的,不受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控制的,依賴于私人間的關系開展的資金融通活動。以是否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作為判斷標準,凡是沒有經過國家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各種金融組織形式、金融行為、金融市場以及金融主體都屬于民間金融范疇。

1.2我國民間金融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國民間金融的形式種類繁多,并且地域性非常明顯,主要集中在山西、江浙、廣東、福建等地區,與正規金融既補充又存在一定的沖突。本文主要介紹以下幾種形式(見下表):

1.3.1我國民間金融的優勢:方便靈活,時效性強,補充正規金融不足

民間金融的方便靈活性使其具有正規金融難以忽視的重要作用。民間借貸機構對借貸條件要求卻相對正規金融較為寬松,只要借貸企業能提供有效保證,及時還款,就可以提供借貸給中小企業,及時解決了中小企業資金短缺的問題,有效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

1.3.2我國民間金融的劣勢:操作隨意,利率較高

民間金融資金借貸大多采用信用放款方式,依靠血緣、地緣和業緣進行借貸,法律約束力和保障能力較差。此外,民間借貸手續簡單,很少有人到公證部門公證,也沒有規范的民間借貸合同對借貸的利率、金額、償還時間以及權利、責任等進行明確規定。

2我國民間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2.1監管的法律依據不明確

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效力的認定并不統一,借貸主體不同導致法律認定不同。具體來說,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間的借貸被認為合法有效,而企業之間的拆借被認定為違法無效,法律對其規定是: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法律性質的模糊使得中小企業在進行民間借貸時承擔了較高的法律風險。

2.2監管的專業法律空白

迄今為止,民間金融還未在法律層面上獲得相應的認可,也沒有相應的定義解釋。像《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專業性法律法規仍然沒有關于民間金融的專門條款。目前只有《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可以作為監管民間金融的法律依據,但不成體系且法律效力比較低。

2.3準入及管理機制存在問題

我國的法律中關于民間金融的大多規定,一般涉及的是民間金融應遵守的規則和違反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對民間金融的準入并沒有太多的條文加以規制。法律允許的民間借貸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成立條件也比較苛刻,高門檻限制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與銀行業金融機構93.66%的資產負債率相比,民間金融機構幾乎不能融資,這樣會面臨著嚴重的財務浪費。

2.4監管主體不明確,缺乏協調機制

受我國民間金融相關法律空白的影響,對其的監管主體的身份一直以來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作為金融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民間金融,一直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其監管主體不明確。我國金融監管主體分離不利于形成監管合力,同時,風險控制主體缺位,使監管難以全面有效。

3完善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3.1法律上明確民間金融的地位

確認民間金融是我國金融體系的一部分,是對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引導民間金融從“地下”轉入“地上”,并通過法律保護合約雙方的正當權益,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國內外立法規范民間金融并非沒有先例,如香港1980年制定的《放債人條例》、美國紐約州的《持牌放債人的監管辦法》、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等法律規范都對民間融資活動進行了規范。

3.2立法規范民間金融的發展

針對目前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現象,通過金融體制改革和法律保障來解決。

民間借貸背后的,迫切要求我們通過立法進行監督,使民間借貸合法化、陽光化,引導其向促進實體經濟的方向發展,給民間金融正名,立法規范民間資本發展。

針對前文對民間借貸界定不明確,建議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較難把握罪與非罪的區別;該罪的定罪困難,對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起到了不適當的抑制作用,因此,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

3.3制定嚴格的準入及管理機制

在準入方面,民間資本可以發起組建民營金融機構,只要股東人數、資本金、經營者資格及其他有關條件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就可注冊登記。降低其市場準入門檻,為其發展提供一個較為寬松的金融競爭環境。

在退出方面,民營金融機構能不能發展、該不該退出,應該由市場決定,對于不合規經營的民營金融機構,可以依法自行兼并、聯合及重組,對于風險達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違規行為的民營金融機構,金融當局可強制進行清理、關閉。

3.4完善民間金融監管機制

由于民間融資涉及面比較廣,單靠某一部門很難實現規范化管理。《民間金融法》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不同的監管部門。監管部門應對民間金融組織風險內控制度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和檢查,督促民間金融組織建立與自身實際情況相適應的內部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制度,形成有效的風險監督機制;應當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及時將有關企業的信息向社會公布,以便于投資人自主決策。

參考文獻:

[1]張建軍.從民間借貸到民營金融:產業組織與交易規則[J].金融研究,2002(10):101.

[2]楊敏科.灰色金融及其疏導[D].天津:天津大學,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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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1-000-01

由于我國股指期貨推出時間晚,運行時間較短,因此S持其市場高效發展的各個因素相對于國外成熟市場來說,有一定的差異和不足,其中對股指期貨市場中蘊含的各種風險的控制、防范、監管均需提高重視和謹慎管理。

一、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股指期貨是期貨市場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有投機性、杠桿性和虛擬性等特點,其交易往往存在著巨大風險,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危機中,突發事件和交易風波中經常有股指期貨的因素,因此我們對股指期貨的監管必須要提高重視。股指期貨監管是指期貨監管部門和其他監督部門依據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對股指期貨市場的參與者及其參與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同時也必須對股指期貨市場的期貨產品進行監管,使股指期貨市場平穩健康的運行及發展的行為的總稱。對于股指期貨的監管必須依法進行,其監管行為及監管機關也必須遵從相關法律法規,同時股指期貨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也規范和保護著市場參與者,使其有了交易準則,也使監管機構能夠有依據有標準的進行監管。由于我國股指期貨推出較晚,股指期貨市場成熟度比不上國外市場,在監管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

第一,法律和法規不完善。我國期貨市場中的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著金融期貨立法層次較低、法律法規分散并且缺乏全國統一的高位階法律。

第二,立法滯后,法制不健全。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現在還不是很成熟,金融期貨市場的監管工作沒有模板可以參照,只有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再總結相關經驗,然后針對這些問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最終在實踐中解決問題,所以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的監管工作是在摸索和探討中逐步發展并完善的,由此可以看出金融期貨的立法是滯后于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的。

第三,立法的相關操作性差。我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制定交易所的規章制度和期貨交易規則時,對金融期貨交易風險的防范和控制的重視程度相對不足,一些規范性文件欠缺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或者對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表述不明確,給執法者帶來很大困難。

第四,行業自律管理程度不夠。除了政府監管,中國期貨業協會在市場自律管理中也發揮著一定作用,但由于市場不夠成熟完善,政府監管權利的集中和強大,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在我國三級監管的體制中,中國期貨業協會對金融期貨市場風險的監管只是加強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其側重點也僅在于對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進行管理。

二、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監管的作用

金融市場的失靈和股指期貨的特征決定了金融監管機構對股指期貨這樣的金融創新產品進行監管是市場的客觀需要,金融監管對股指期貨適時的支持和引導使市場更加穩定且有活力,同時也消除了相關的負面影響,確保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第一,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有促進作用,雖然從表面上來看金融監管限制著金融創新活動的區間,但從大量案例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金融監管激發了金融主體為獲取更大利益而產生的創新動力。并且在金融創新產生后,也需要金融監管的相關輔助和約束。對于我國股指期貨市場來說,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競爭不完全和外部負效應等現象,需要通過政府管制的手段來解決;且金融創新在市場中規避某些風險的同時也會產生新的風險,必須通過政府合理的監管來引導和規范。

第二,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可以為金融創新提供良好的環境,為股指期貨功能的發揮創造有利條件。良好的金融監管方式方法對金融創新不僅是約束,更是鼓勵和支持。合適的監管不但可以增強投資者的信心,為眾多投資者進入市場掃清障礙,而且由此帶來的良好的市場流動性也為股指期貨的功能發揮打下基礎。

第三,金融監管在股指期貨市場的運行中起積極作用的同時,股指期貨也改變著金融監管運作的條件和環境,由于這樣的金融創新給市場帶來了許多不穩定因素,所以導致了金融監管的重疊缺位并存,同時股指期貨的出現需要金融監管機構更新調節對象以及相關的范圍和工具,以保持與股指期貨發展的同步,防范并化解金融風險。

三、結論

金融期貨監管需要在金融期貨市場的安全和效率之間進行平衡,在股指期貨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其要達到的目標也不相同,這就要求金融期貨市場監管在不同的發展階段要對其監管制度進行調整,監管原則也要有所差異。金融期貨市場的高效運行需要更加自由化的監管制度,但在這種自由的監管環境中也更容易發生風險事件;而在更加嚴格且廣泛的監管體系中,金融期貨機構和金融期貨市場的效率卻會下降,金融期貨業的發展會受到抑制,導致監管效果和監管目的不相符。目前我國帶有強制性的法律在金融期貨市場中存在的較多,但任意性法律卻稍有不足,這嚴重壓縮了金融期貨市場主體的自治自律空間。而隨著股指期貨市場市場化程度的提升,股指期貨監管的改革應該增強授權性的相關規范,同時弱化其強制性色彩。

期貨監管的最終目標是維護期貨市場運行的平穩和效率。股指期貨監管的關鍵,在于平衡政府監管和市場自律之間的強弱關系。理想狀態下的金融期貨監管制度應該是遵從市場自律,同時政府監管進行功能補充,市場自律資源和政府監管力量進行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監管的重復或真空。最理想的金融期貨市場監管應該是政府監管和市場自律高度配合,當然同時也要通過成熟的法制體制以及合理的制度安排來規范市場參與者和監管者的行為,這樣才能夠建立符合現代期貨業發展和我國國情的監管體系,保證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的長期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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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金融在我國的發展及網絡金融監管的現狀

網絡金融是金融與因特網的融合,是網絡時代實現資金迅速配置與流通的新金融模式。我國網絡金融發展很快,擁有著高效率、低成本的優勢。但是在既沒有行業的規范標準、又缺乏監督管理的情況下,勢必會出現各種亂象。總的來看,在我國“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模式下,目前對網絡金融的監管仍是以原有監管機構和監管范圍為主,沒有設立新的監管機構,也沒有增添新的監管條款,所以我國的網絡金融監管還存在一些問題。

二、目前網絡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部門自身技術、業務素質有待提高

網絡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部門人員的自身水平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相關的專業管理知識和金融業務,又要有一定的計算機水平和計算機信息工程實踐經驗。只有在擁有高科技軟硬件配備的情況下,才能談得上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管。而且,如果沒有一支高水平高素質的監管隊伍,在監管傳統金融業務比重較小、現代化程度高的網絡銀行時就會出現困難,當網絡銀行開發出一些科技含量高的、新的金融產品時,監管部門對它的監管就會顯得十分不足。

(二)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主要是針對傳統金融業務。大部分國家的網絡金融起步比較晚,有關法規對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不是很清楚,與網絡金融配套的法律法規也不完善。網絡銀行推動了金融創新的腳步,金融監管的監管手段和法律法規可能會越來越落后于網絡金融的發展和創新。這些年來,雖然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互聯網金融調研小組開展了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及其監管等問題的調研,但是,一部統一的、規范化的網絡金融法規政策出臺還需要一定時間。

(三)現行監管體系覆蓋面不足,網絡金融管理零亂

現在的金融監管體系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主要是針對傳統的商業銀行,重點是通過對業務憑證、銀行機構網點指標增減、報表的檢查稽核等方式實施。然而在網絡金融時代,帳務收支無紙化,處理過程抽象化,機構網點虛擬化,業務內容的大量增加,均使現行監管方式運行效率大打折扣,監管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及權威性受到嚴重的挑戰,對基于互聯網方面的銀行服務業務方面的監管將出現重大變化。

目前,我國對網絡金融的監管主要由三方負責:央行、銀監會、政府部門。此外,有企業主管部門管理的,也有歸工商管理的,還有一些類似于民間借貸中介的P2P貸款平臺沒有具體對應的監管部門。可以說,網絡金融監管處于法律真空地帶,央行和銀監會等都無法確定權限實施監管。管理零亂是造成互聯網金融風險不可預測,經營不規范和監管不統一等亂象的主要原因。

(四)傳統的分業監管受到挑戰

網絡金融有著形態虛擬化、業務邊界模糊化、運行方式網絡化等特點,一旦各個監管機構之間配合不到位,監管范圍模糊,就會導致重復監管、交叉監管或監管真空,大大降低了監管的有效性。網上金融交易過程基本全部在網絡上進行,其特點使網絡金融業務脫離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由于各監管機構之間配合不協調,信息不能共享,監管范圍不清,容易造成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不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三、完善網絡金融監管的建議

(一)完善網絡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現行的金融法律如證券法和商業銀行法等,其立法基礎是傳統金融行業和傳統金融業務,很少有關于網絡金融的相關內容。與網絡金融的迅猛發展相比,我國相關領域的立法進程較為緩慢,目前涉及網絡金融的法律僅包括刑法、電子簽名法等。所以,我國需要及時修訂金融法律,補充相關條款。要從金融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信息網絡的安全維護等方面加快網絡金融相關法律的立法進程,慢慢建立起網絡金融發展的基礎法律體系。

(二)培養復合型網絡金融監管人才

由于網絡金融業務的不斷深化與升級,現在的人力資源結構已經不能滿足網絡金融創新與監管的需求,亟需一批綜合型、復合型人才,不僅要具備豐富的學識與經驗,還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首先,大學要順應網絡金融的發展趨勢,將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類課程與網絡技術課程交叉教學,重點開設風險監管類課程,為網絡金融發展儲備高素質人才。其次,適度引進國外專業的網絡金融監管人才,在改善本國人才結構的同時,學習國際上先進的監管經驗與技術。最后,要加強對現有的監管人員的教育提升。可以通過交流訪問、委托培養、考察學習等方式對監管人員進行在職培訓,使其充分認識到潛在網絡隱患。

(三)加強各監管機構間的協調

要協調各個監管機構,在條件成熟時形成統一的金融監管部門。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法律環境、金融經營者的素質、金融監管水平來看,現階段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是符合我國的國情的。但面臨我國已加入WTO的現狀及網絡金融迅速發展的現實,我們應特別關注混業經營、混業監管問題。在目前并不能快速轉變金融監管體制的情況下,要注重加強各個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協調,加強彼此溝通與合作,避免監管真空或交叉,同時也要積極為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創造條件,并且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將金融監管集中于一個部門。

參考文獻:

[1]趙艷.網絡金融監管的難點及對策研究[J].學理論,2011,(1).

[2]王石河.互聯網金融時代的挑戰[J].現代經濟信息,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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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聯網金融安全問題及立法現狀

(一)互聯網金融安全問題概述

互聯網金融的性質包含互聯網和金融的雙重屬性,因此互聯網金融安全也兼具了互聯網安全和傳統金融安全的所有特征,即不僅包含互聯網上的信息安全,還包括了貨幣資金融通的安全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也就意味著,互聯網金融不但面臨著傳統金融活動中存在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等,還面臨著由互聯網信息技術引起的技術安全風險和技術選擇風險等。

在我國互聯網金融機構積極服務企業,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隨著一些網貸平臺跑路、眾籌違規集資等事件的發生,互聯網金融安全問題逐漸凸顯,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信息安全問題突出。手機支付的各類客戶端和各類別的互聯網交易平臺存在多處漏洞,對用戶資金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部分互聯網金融機構內控制度不健全,網絡安全防護與管理較混亂,對用戶個人信息的使用和流轉未進行規范,對所收集信息的安全保護不到位,易使用戶信息被泄漏、盜用,甚至濫用,造成信息主體的權益受到侵害。

2.欺詐問題頻發。在互聯網金融市場上,消費者通過網絡與經營者進行信用交易,在交易之前,消費者一般通過經營者的金融服務信息進行交易判斷,而在此情況下,信息的真實性往往難以辨別,即使某些信息存在虛假,消費者也無法做到去偽存真。僅憑經營者的信息,消費者無法對產品的質地或材質、操作適應性以及售后服務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觀的判斷。

3.資金安全問題嚴重。有的互聯網金融P2P平臺發放超短期但又超高收益的借款標的;還有一些互聯網投資基金類理財工具,以門檻低、收益高、贖回自由等極佳的用戶體驗優勢吸引了眾多投資者,然而一旦發起此類投資理財工具的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運營出現問題,投資收益甚至投資本金都將直接受到影響。互聯網金融平臺存在業務不規范,在擔保方面可能存在自己為自己擔保、風險準備金不足等不健全加大了資金的違約風險,極容易出現壞賬導致無力償還投資者的本息而倒閉。[1]

(二)現行互聯網金融安全監管的法律制度不足

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和豐富,給互聯網的法律監管提出了更高的挑戰。目前,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互聯網金融安全法律或法規,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互聯網金融機構主體資格制度不完善。對互聯網金融要實施監管,首先應當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當前,我國法律缺乏對各類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和經營范圍的明確規定,導致各類互聯網金融企業業務邊界模糊,業務范圍混亂。

2.互聯網金融市場準入制度不完善。市場準入制度既作為政府管理市場的起點,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也是其他一系列經濟法律制度建構的基礎。然而,通過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的考察,我們不難發現,市場準入制度亟待完善。目前的準入制度下,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從事的業務范圍、類型沒有任何規范和限制性的要求,導致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良莠不齊,而投資者或消費者也常常因魚目混珠遭受利益損失,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的正常建立造成了嚴重阻礙。

3.監管法律制度不健全。金融監管的目的是為了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機構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金融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時,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因互聯網的虛擬性、開放性、高科技化、無邊界性等因素顯得力有不及。如目前我國P2P 網貸、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仍沒有相應的監管辦法和制度,部分自我要求較高的P2P 網貸平臺和眾籌融資平臺只能以行業自律規范進行自我約束,因此在同類行業中,平臺素質參差不齊,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存在較大風險隱憂。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安全監管的法律制度保障

高風險性的金融與涉眾性的互聯網結合,必然使互聯網金融比傳統金融更具涉眾性風險,風險面更廣,傳染性更強。從風險防范角度看,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對金融活動實施審慎監管,是大多數國家為防范金融風險所普遍采取的做法。縱觀國內外,比較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互聯網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對于我國借鑒其經驗以及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具有積極作用,特別是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借鑒意義極大。具體可以從以下方面完善:

1.全面重視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互聯網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建設重要的目的之一則體現在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方面,通過比較,我們可以看到:一是發達國家尤為注重對個人信息的立法保護,尤其是在互聯網融入個人生活后,個人隱私的保護更是上升到新的高度;二是強化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確保信息對稱;三是暢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投訴渠道,完善法律救助手段,建立救濟機制。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保護。在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前提上不斷豐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不斷延伸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和內涵。其次,要遵循適度保護、傾斜保護的權益保護原則。在互聯網金融業務中,企業經營者是主體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會削弱消費者的地位,因此,遵循傾斜保護原則是極為關鍵的。一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時間內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最后,要明確和拓展消費者權利。互聯網金融大環境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涵蓋了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等。相對而言,就要求企業經營者要最好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包括了安全保障、披露、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業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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