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6 17: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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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觀點認為,審計就是通過檢查賬務的方式進行差錯防弊。這種簡單的目標定位隨著現代經濟的不斷復雜化,已經無法滿足要求。學者們對現代審計的定義是,它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控制機制存在,其根本目標在于確保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履行。除了這種本質性的功能作用之外,現代審計因為受托經濟責任的內容和要求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具體功能特點。
現代金融審計是現代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一種重要的政府職責而存在和發展。其本質性的功能與現代審計保持著一致性,即實現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履行。但是其具體的功能則取決于國家的受托責任方向。對于中國來說,一方面,通過全面發展經濟,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經大大提高;但是另一方面,各種社會問題也層出不窮。因此,國家的職責其受托經濟責任內容已經由簡單的經濟效率監管轉變為經濟效率和經濟安全的并重。尤其是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對社會經濟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導致政府審計已經往風險免疫審計方向不斷發展。因此我國的現代金融審計的具體功能就在于,通過增強金融領域的免疫力,保障金融安全,最終保障國家的經濟安全和社會安全,實現國家的受托經濟責任。
二、免疫視角:現代金融審計與現代金融監管的關系
現代金融審計承擔著促進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職責。而“免疫系統觀”下的現代金融審計通過將國家審計提高到更為宏觀的角度,而使之區別于傳統的查賬、監督、控制職能。在免疫系統觀下,現代金融審計更強調整個政府審計對整個社會的宏觀經濟責任,涉及到國家經濟安全的問題成為審計的重點內容。而且,審計本身的職能也在不斷拓寬,更加強調發揮綜合信息優勢,增強風險預警和政策評價功能。也就是說,現代金融審計的重要作用在于有效推動宏觀經濟調控,防范風險。
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性影響,國家對于金融監管的關注度不斷提升。而另一方面,金融審計對于協同促進金融監管的職能也有重要作用。在免疫系統觀下,現代金融審計和現代金融監管的關系可以概括為差異分工,協同監管。
在現代的金融系統當中,金融組織內部治理、金融監管、金融審計是三大治理主體。金融組織內部治理重視內控,而金融監管則重視外部直接控制,而金融審計則從內部和外部同時影響內部治理和外部監管。就外部監管來看,金融監管和金融審計存在著重要的協同作用。這種協同作用主要表現在,金融監管以被審計后的財務真實性為基礎,而金融審計則依靠金融監管的原則來作為評價的依據。另一方面,金融審計對金融監管具有重要的修復作用。通過加強對金融組織內部和外部的監控和風險預防,能夠大大降低金融監管的風險。而且通過開展績效審計,對金融監管主體進行監督,可以有效評估金融監管運作有效性,推動監管主體行為的規范性,提高監督效率。
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金融監管是對于金融外部環境的直接控制,而金融審計則是通過獨立的監督與預防,同時降低金融組織內外部的風險水平,另一方面,金融監管推動金融審計有效評價金融政策的效果。二者相互補充和促進,推動監管體系的完善,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國家經濟宏觀層面的風險水平。
三、現代金融審計功能的作用機理
現代金融審計對金融監管起到了重要的補充與促進作用,共同降低經濟風險水平。而現代金融審計的具體作用機制主要體現在它的免疫能力,以風險為導向作為審計開端,最終落腳到對于風險的預防上。
風險導向審計是審計免疫系統理論發展的重要基礎。它強調審計通過采用現代審計模型,以被審計單位的風險識別為基礎,判斷出影響審計風險的具體因素,然后對各種因素進行全面的考量和評估。隨著審計環境的不斷復雜化,新的審計將同時強調風險導向和績效導向,也就是同時注重經濟性和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在我國的國家審計中,以風險為導向意味著要擴大審計范圍,注重對于整個營運整體的風險水平的評估,關注公共風險,延長審計鏈條,改善審計方法和程序。這種風險導向的審計對于發現、揭示和預防相關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因而它也成為了一種重要的金融免疫系統。它的免疫功能主要由預防表現出來,因為能夠提前感知風險,進而可以迅速采取法定職權,抵御侵害,推動社會經濟系統的安全;另一方面,通過有效評估決策的風險程度,可以發現制度缺陷,不斷完善制度本身,強化管理。
總之,現代金融審計的作用機理最核心點在于它的免疫能力。而這種免疫能力的具體發展則是通過及時識別與判斷風險,然后利用綜合平臺信息對風險進行有效評估,最后按照監管法則對政策進行最終評價,以不斷地改進審計效果,協同監管職能,最終保證國家金融安全。
四、現代金融審計免疫機制的構建:金融審計監管機制
通過對現代金融審計的探討,筆者對其進行了重新定位,尤其是對其宏觀層面的經濟職責做出了更多的強調,同時說明其對于金融監管的協同促進作用。在免疫系統觀下,明白了金融審計的重要機制在于以風險為導向,最終實現對于風險的及時預防。那么,在這種作用機理之下,需要進一步探討在我國的背景條件下,為什么以及如何構建金融審計免疫機制。
(一)構建金融審計免疫機制的迫切性 (1)金融監管存在嚴重缺陷。我國金融監管的問題非常突出。這種缺陷主要表現在金融監管實務過程中,監管法律不完善,很多法律法規不夠具體,因此缺乏有效的約束力。而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出于自己的利益考慮,經常利用政治權力干預地方銀行,加大了商業銀行的風險水平,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從范圍來看,又忽視了非金融機構的管理,缺乏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從道德風險來看,當前金融機構的腐敗犯罪行為日漸猖獗,犯罪主體的職位越來越高。而針對金融創新行為的監管也非常匱乏,很多金融創新因為其技術復雜性,風險并發性,導致不易監管卻極其容易引發高風險,因此成為當前監管的重要漏洞。(2)審計職責功能不完善。當前我國政府審計并沒有被納入到金融監管體系當中。在整個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雖然國家審計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國家審計部門與人民銀行及有關分支機構的溝通并不順暢。而且從另一方面來看,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進行的金融稽核缺少對審計專業技術的運用。由于缺乏審計專業技術的運用,導致抽查的樣本零散不連貫,不能對金融金融機構形成持續的監管效力。最后,金融機構的經濟責任審計缺失。審計機構并不關心經濟責任的履行程度,而只是關心其合規性和風險性,導致對風險的控制水平大大降低。
(二)構建金融審計免疫機制的可行性 (1)金融審計應對金融風險的比較優勢。本文在總結金融風險特點、金融監管缺失的基礎上,對比金融審計的特點,找出金融審計應對金融風險的優勢。
(2)金融審計免疫機制能夠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以預防為立足點,面向提高金融系統自身抵御風險的能力,金融免疫系統能夠與金融監管相互配合,從而實現一種自我免疫與外部監管相互促進的監管效果。免疫系統在理論的指導下,能夠有效明確金融審計的定位,避免審計與監管相互混淆導致的監管過度或者監管不足,能夠有效地完善金融安全網絡。這種作用的實現主要表現在,首先,金融審計免疫機制能夠實現對金融機構的再監督,而且因為層次劃分清晰,能夠形成更為系統有效的監管體系;其次,以免疫系統觀對金融機構管理績效的審計,有助于金融審計拓寬審計面,達到對金融運行各個方面的監督效果,防范金融風險,保障安全,優化監管體系,完善安全網。
(三)構建金融審計免疫機制的具體措施 在了解了構建金融審計免疫機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后,還需要詳細探討如何真正地打造我國金融審計系統免疫機制,以真正有效地實現其預期的理論效用。(1)明確不同的審計主體,打造金融審計“合力”。從監管的具體過程來看,社會獨立審計應該占據金融審計的主題地位,國家審計在特殊事件中發揮其重要作用。立足于我國的背景,可以建立以國家審計為主導,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相互促進的整體金融體系。通過加大社會審計的參與范圍,提高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水平,都可以有效地發揮風險防范的作用,使其審計結果能夠為社會審計和金融監管起到參考作用。最終降低監管成本,提高效率。在構建合力的過程當中,還應當能夠有效整合各類審計資源,實現金融審計監管的綜合優勢。也就是說要發揮金融審計的組織優勢,內部審計的信息優勢,社會審計的技術優勢,最大程度地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化,發揮各個方面的協同作用,從而降低總體風險。這一綜合的最終效果體現在組織的統一性,資源的集中性以及控制范圍的全面性等各個方面。(2)構建金融審計監管機制的“硬件結構”。為了切實打造審計合力,我們認為需要從組織結構上對不同審計進行恰當定位,并通過充分的信息流動實現不同審計主體之間的相互促進,形成協同效應。如圖3所示, 組織結構設計特點是,三個運作層級不同層級之間可以實現信息流動的雙向性。第一個層級主要是金融風險監管委員會,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實現統一性。第二層級是政府審計主導的審計監督系統,該層級是核心部分。第三層級是內部風險監管部門。這里,主要說明一下第二層級的運作機理。審計合力的形成,需要實現全方位的金融風險監控管理。國家審計因為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其在金融風險防范方面具有重要地位。通過確保國家審計的獨立性,能夠增進整個金融機構的客觀性。其作用的具體層面是,第一,通過加強審計行業規范,實現對內部審計的指導;第二是促進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的信息傳遞;第三是將政府審計發出的風險信號傳遞到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內部。通過三個層級的雙向互動,可以最終構建一個良性的運作系統,從而搭建起有效的審計合力硬件平臺。(3)構建金融審計監管機制的“軟件平臺”。監管機制的真正建立不僅需要組織結構的調整,還需要制度創新的保證。通過有效地提供制度基礎,能夠使得相應的硬件結構更好地發揮組織職能。如果組織結構是硬件平臺,那么制度基礎就是軟件平臺。當前對審計監管機制的制度基礎研究主要集中在對于法律、技術、人才等三大方面。通過不斷地挖掘各種相關的審計資源,實現審計行業整體的效益最大化。也就是說,為了構建良好的審計監管制度基礎,需要確保法律制度、人才選拔制度、技術開發制度等方面的發展,而且法律制度在其中占主導地位。以外,還應該加強一些其它方面的信息保障,包括提高審計信息質量,從而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推動非現場監管的制度的試行,比如說加強報告制度。最后是可以通過加強金融組織內部的風險控制。如果內部建設良好,那么會帶來外部監管成本的降低。
本文通過重新定位金融審計,探討其對于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優勢所在,提出應該充分利用免疫系統理論,構建我國獨特的金融審計免疫機制。尤其是通過硬件組織和軟件平臺的構建,共同打造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的合力,最終充分突出現代金融審計對于國家宏觀經濟層面的正面影響力。筆者相信,現在對于建立更為完善的金融審計機制是非常必要而且可行的。
參考文獻:
1、沒有形成規范、連續和系統性的監管。
我國金融監管尚未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還沒有真正實現持續性監管,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處置系統。金融監管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隨意性和分散性,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缺乏各種監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對監管信息的綜合運用,缺乏對風險的跟蹤監測,從而導致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風險得以積聚和擴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處置。
2、沒有將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作為監管重心。
過去我們對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重視不夠,監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監管。特別是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班子的職責,對董事長、行長的職責不夠明確,對其行使職責的情況缺乏有效監督,對內控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檢查不力,其結果是,人民銀行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監管效果并不明顯。經驗證明,外部監管不能代替金融機構的內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為金融機構內控的補充。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監管,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3、金融監管缺乏應有的嚴肅性。
對于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比率等指標沒有達到監管標準的金融機構,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使金融風險不斷累積;對違法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沒有依法嚴肅處理,有些被關閉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仍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甚至是監管部門繼續任職。這足以說明,金融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亟待提高金融監管的嚴肅性,樹立中央銀行監管的權威。
4、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健全。
雖然去年底國務院頒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對危機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銷(關閉)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機金融機構順利退出的市場配套機制,結果使各級政府和中央銀行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處置資金,由此不僅增加財政和貨幣穩定的壓力,同時也助長了“道德危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機構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關閉破產程序,在防范風險的蔓延和擴大,維護穩定的基礎上,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5、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
金融監管的組織領導體系不完善,沒有形成一個分工明確、責任清晰、高效運行的監管組織系統。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著法律真空,操作性較差。沒有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缺乏金融數據的收集、整理及系統。沒有實行審慎制度,不能真實反映被監管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和盈虧狀況。社會中介機構的金融監管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沒有充分發揮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
二、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最近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金融監管目標是: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這個目標在表達方式上雖然與他國有所不同,但其基本都是一致的,就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盡管這個基本目標沒有改變,但伴隨著金融全球化,信息技術的廣泛以及國際銀行業的巨大變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監管方式與手段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促使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進一步認識到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性。在這種背景下,金融監管呈現出一些新的發展趨勢。
1、在實施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進一步強化風險監管。各國監管當局逐漸認識到,盡管有些金融機構能夠遵從監管當局制定的各項監管規章制度,但是仍然不能確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風險。相對于金融業務的快速,大部分金融法規制度的更新具有滯后性,從而使其有效性常常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加強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開始注重風險監管,注重對風險的早期識別、預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機構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風險的能力和水平。
2、在不斷完善對銀行傳統業務風險監管的同時,強調對銀行創新業務風險監管。近些年來,金融機構以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化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為主要的金融創新業務快速發展,上述業務在創造更大收益的同時,也伴隨著更大的風險,對金融市場和銀行體系安全造成的沖擊也更為直接和猛烈。因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加強對傳統金融業務風險監管的同時,開始注重對銀行創新業務風險的監管,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操作指引,以規范業務發展,督促金融機構防范和控制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也為完善金融創新業務風險的監管,特別是其市場風險、對方違約風險及操作風險等風險的監管,提供了許多性、國際最佳實踐及主要原則。
3、強調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單個金融機構和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基本保障,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其后果可能是災難性的,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已得到國際金融組織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高度關注。上許多銀行都因治理結構不良而導致危機。亞洲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之一,就是這些國家的銀行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一些亞洲國家的銀行在金融危機過后痛定思痛,都致力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并將這種改革作為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保障。不少國家根據和實踐成果,專門起草并了關于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引或原則。
4、強調信息披露與市場約束。許多國際金融組織及金融監管當局都把亞洲金融危機部分地歸結為亞洲國家的金融體系不透明,因此提倡和要求各國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運行的透明度。不能充分披露金融信息,使存款人和投資人不能對銀行的風險做出及時、客觀的判斷,使監管當局不能及時監測、評價和控制金融機構的風險,使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放松,金融風險不斷積累。
5、強調反洗錢與防止金融犯罪。隨著制販毒等有組織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銀行體系從事洗錢活動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并日益引起國際的廣泛關注。這一趨勢使傳統的銀行要為客戶保密的制度受到沖擊。許多國家制定專門的反洗錢立法,不僅從道義上,而且從上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體系從事洗錢活動方面的職責,強調金融機構要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要及時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戶,要具備識別判斷客戶的程序和能力,金融機構不得提供無業務背景的資金存取、轉移等銀行服務,對認為可疑的交易要及時向有關當局報告。
此外,國際金融組織和許多金融監管當局特別關注和強調內部控制和風險監管、審慎監管、并表監管以及各國監管當局的合作等。這些發展趨勢,對于我國重新審視金融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和參考作用。
三、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的構想
加入WTO后,如何更新監管理念與方式,與國際慣例和標準接軌,迅速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水平和效率,是擺在全體央行工作者面前的一個重要的課題。筆者認為,當前我國央行監管無論是思維方式還是工作重心都應該大膽更新和調整。
1、毫不猶豫地清理、修訂、廢止與國際慣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規文件,加強對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與標準的和人才培訓,提高我國加入WTO的適應能力和接軌效果。去年底,中央辦公廳文件指出,要在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我國對外承諾的基礎上,抓緊制定既能嚴格履行我國對外承諾、又能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保護和發展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是對全國而言的總體要求,我們金融監管部門也必須做好這項工作,要迅速對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清理,按照法制統一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規定,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使我國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監管手段符合國際通行做法,這是其一。
其二就是要培養人才,提高監管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世界貿易組織的核心是《WTO協定》,其中1997年底,有70個成員國達成了一項新協議,即《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于1999年初簽署生效,標致著全球金融市場開放邁出了新的重要的一步。我國加入WTO組織,銀行、證券、保險和金融信息市場將面向世界逐步放開,我們的金融工作者,特別是中央銀行的監管干部必須全面掌握這一協定的內涵,掌握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要分期分批對廣大監管干部進行培訓,做到熟悉規則并能熟練地運用規則。要培養一大批具有較好的外語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識并能掌握國際通用規則的綜合性人才和專門人才。
2、明確金融機構功能定位,把住市場準入關,優化銀行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首先,明確各類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制定各類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適度競爭,在促進和滿足需求的同時,保障金融機構自身的穩健發展;有利于金融機構發揮專業優勢,提高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特別是有利于確定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特征和監管重點,合理分配監管資源,提高監管的效率和專業化水平。第二,市場準入是金融監管的首要環節,把好市場準入關是保障金融機構穩健運行和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基礎。因此,我們只能批準高質量的金融機構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進入金融市場,并根據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和審慎性標準,審批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以防止金融機構盲目擴大經營規模而發生惡性競爭,防范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維護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第三,金融機構是否能穩健、安全經營,關鍵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國際上監管當局非常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就是說主要依靠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實現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因此筆者認為,央行的監管責任不在于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而在于督促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或者沒有很好地貫徹執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中央銀行就應當介入,并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防止問題進一步擴展和蔓延。第四,由于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基礎,我們就必須著力和判斷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優良,內控機:制是否合理和完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是否稱職,特別是要明確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班子及其成員各自的職責,使其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3、更新監管理念,堅持審慎性原則,實施并表監管、資本控制與風險處置等多種強有力的手段與措施,將金融監管納入市場約束的軌道。金融機構屬于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其資產價值和財務成果受多種因素的,采取不同的會計準則和價值評價,其評價結果直接影響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對其真實風險的判斷。因此,我們必須實施審慎性會計原則和審慎監管標準,運用這些原則和標準正確識別、衡量和控制風險,確保銀行穩健運行。隨著金融機構業務和機構的多元化與國際化,以及銀行控股集團和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并表監管已成為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可以說并表監管是判斷金融監管部門是否有能力對商業銀行實施有效監管的一個重要標準。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別強調,監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的基礎上進行監管,包括審查銀行組織直接或間接從事的各項銀行和非,銀行業務,以及其國外機構從事的業務。同時并表監菅為金融監管部門從資本要求方面控制商業銀行風險提供了可能。面對國際舞臺,我們必須建立金融機構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以便應對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問題。融監管部門要針對金融機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逐步加強的措施加以處置,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具體的處置流程是:
這些處置措施要在評價的基礎上進行,特別是一些強制性措施既要慎重又要果斷,要區別不同情況實施。如救措施包括:調整決策層和管理層,實施資產和債務重組,外部注資,變現資產,股東增資,凍結大額開支和股息紅利分配,停止部分業務,以及實施兼并、合并等。對難以挽救的危機機構,要及時采取市場退出的處置措施,以防止演變為系統性或區域性風險。
4、接受新技術滲入金融領域的嚴峻挑戰,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技術力量,密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打擊網上銀行的金融犯罪,防范網上銀行的資金風險。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使傳統的金融業務面目一新,同時給金融部門帶來的風險也不可低估。當前總領潮流的要算網上銀行,在發達的西方國家早已普及,我國正方興未艾,對金融工作者特別是金融監管工作者提出了嚴峻挑戰。網上銀行是基于全球信息系統基礎上運行的金融服務形式,電子信息的技術性和管理性安全是網上銀行最重要的系統風險;我國對機犯罪的界定比較粗略,新業務的開展難以避免帶來法律滯后的風險;當銀行把業務流程搬到網上以后,客戶就可以挑選到任何銀行去辦理業務,銀行對客戶資信狀況的把握不像原來那樣直觀和詳細,導致客戶逃債行為的增加,這種虛擬的信貸關系無疑給網上銀行增加了信用風險。針對網上銀行的風險,金融監管的任務是:健全網上銀行相關法律及規章制度,營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環境;督促網上銀行強化內部管理,從內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快混業監管體制改革的步伐,強化網上業務創新的管理力度;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技術力量,建立網上銀行業務審批和監管機制;密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交流與切磋網上監管的措施與經驗,共同承擔對網上銀行跨國業務的監管任務。只有這樣,才能防范網上銀行的欺詐風險,確保網上銀行的安全便利,促進網上銀行的健康。
5、建立以法律體系為主,組織體系、信息系統、審慎制度、信用、社會中介等為補充的金融監管支持系統,強化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針對當前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著法律真空的問題,系統地清理現行的金融監管法規,完善金融監管法律結構,參照國際慣例盡快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如存款保險制度立法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立法等。對金融監管組織領導體系的要求是分工明確、責任清晰、嚴格執法、高效運行。在信息系統方面,首先要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頒布的《加強銀行透明度》、《信貸風險披露最佳做法》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因信息不透明或不對稱而出現投資人蒙受損失、競爭有失公平、滋生腐敗等負面作用,金融系統的穩定。其次是要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和信息庫管理辦法,形成金融數據的收集、整理及系統,減少金融監管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增強針對性和主動性。第三是要求金融機構普遍建立和使用審慎會計制度,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必須采用審慎會計標準,運用審慎性會計原則正確識別、衡量和控制風險。第四,必須建立健全單位及個人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以適當方式披露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加強社會誠信,打擊逃廢債行為,整治社會信用環境,維護金融債權安全。第五,借助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對金融機構實施審計監督,發揮外部審計師、外部會汁師、律師和外部評級機構的金融監管補充作用,提高金融機構評級、金融信息披露的客觀性、權威性和市場約束性。最后是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工作的再監督機制,以保證金融監管執法的公平、公正、廉潔、高效。
:
[1],賀小勇.世貿組織基本法律制度講話[M].青年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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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
論文出處(作者):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
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參考文獻:
[1]程芳,李仲明.銀行業全面開放下外資銀行的監管問題[j].甘肅金融,2007,(6).
[2]耿明英.對在華外資銀行不同商業存在形式下的監管探討[j].武漢金融,2008,(4).
[3]鄧靜.如何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j].決策與信息(財經觀察),2006,(10).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
二、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
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參考文獻:
[1]程芳,李仲明.銀行業全面開放下外資銀行的監管問題[J].甘肅金融,2007,(6).
[2]耿明英.對在華外資銀行不同商業存在形式下的監管探討[J].武漢金融,2008,(4).
[3]鄧靜.如何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J].決策與信息(財經觀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爾·諾勒,張坤.外資銀行的準入與監管:承諾與實踐[J].銀行家,2008,(5).
2008年金融危機直接發端于美國,并且波及到全世界。面對在金融危機面前不堪一擊的金融體系,西方國家對自身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重新反思,并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力求重構金融監管體系,強化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監管,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這里選取美國、歐盟和英國三個經濟體作為代表,簡單介紹其金融監管改革實踐。
(一)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以《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為代表,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起構建起嚴格的分業監管體系。隨著金融混業經營趨勢的不斷加劇,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漸發展成為介于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之間的“雙線多頭”監管模式。在該模式下,聯邦一級和州一級的金融監管機構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分別對所轄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目標是“將最有經驗的監管者置于其最熟悉的金融業務監管領域”。美國這種多重監管體制的形成,與其文化中崇尚自由、信奉“分權與制衡”以及鼓勵自由競爭的理念密不可分。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種種弊端,諸如監管漏洞、監管重疊等問題紛紛暴露出來,進行金融監管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美國財政部于2009年6月公布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重建金融監管》方案,經國會參眾兩院審議并修改后,最終在2010年7月形成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該法案被視為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以來又一個新的里程碑,也標志著美國金融體系“去監管化”的終結,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提高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能力,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專門設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inancialServicesOversightCouncil,FSOC)負責識別、監測和化解系統性風險,促進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同時強調了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一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高監管標準,抑制其擴張沖動,增強自身的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大型金融機構制定“生前遺囑”(FuneralPlans),建立起有序破產清算機制,以便在喪失償付能力后迅速實施破產清算,降低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影響。此外,對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的超大型金融機構,美聯儲有權利予以強制拆分。二是擴大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標準。從監管范圍看,該法案明確要求資產規模超過1億美元的基金必須進行注冊,同時提供必要的交易和投資信息,以便對其系統性風險進行評估,填補了對影子銀行的監管空白。在監管要求方面,法案要求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行更高的資本充足性、流動性、杠桿率等監管標準,建立起逆周期的資本監管體系,同時嚴格遵循沃克爾規則,限制金融機構從事與自身業務無關的高風險交易。此外,法案還限制了場外衍生品交易,要求引入中央交易對手制度和保證金制度,以有效控制系統性風險。三是注重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制衡,強調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重要性。法案規定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具有協調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同時為了避免美聯儲的監管權力過于集中,還賦予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監管美聯儲的權力,形成了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該法案表達了美國在統一全球監管標準方面的意愿,體現了與國際統一監管標準的一致性,同時也表達了參與國際危機救援和金融監管合作的積極態度。總體來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具有很大的積極意義,一方面在強化監管、維護金融穩定方面做了努力,另一方面還兼顧了金融效率的目標,對原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作出了適應性調整,增強了對系統性風險的抵抗能力。但也正因為如此,該法案并未觸及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根本,以分業監管為主的“雙線多頭”模式與混業經營的矛盾依然存在,原有監管體系存在的監管重疊和監管漏洞等問題也未得到根本性解決,使該法案的改革力度和最終效果受到了很大的質疑。
(二)歐盟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自1993年成立以來,為切實推進一體化進程,歐盟通過頒布一系列政策法規不斷推動聯盟層面的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以1999年的《歐盟委員會金融服務行動計劃》為標志,歐盟建立了萊姆法路西監管框架(LamfalussyFramework),改善歐盟金融監管決策程序,使金融監管當局能夠更迅速地應對市場變化,提高了監管協調的效率。受2008年金融危機的強烈沖擊,歐盟委員會開始反思自身金融監管體系的漏洞,于2010年9月7日通過了《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原有的萊姆法路西框架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建立起新的歐盟金融監管框架。其改革的核心是在原有萊姆法路西框架的基礎上加入了兩大支柱———歐洲系統性風險理事會(EuropeanSys-temicRiskBoard,ESRB)和歐洲金融監管體系(EuropeanSystemofFinancialSupervisors,ESFS),從宏觀和微觀層面同時加強了歐盟的統一監管。新的歐盟金融監管框架全力凸顯了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將其提升到與微觀審慎監管同等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地位,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成立獨立的宏觀審慎監管部門,防范系統性風險。專門成立了歐洲系統性風險理事會,負責監測、預警系統性風險,并提出應對措施。其具體職責包括負責歐盟層面的宏觀審慎監管,識別、監測、評估各種可能威脅到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在可能出現重大風險時及時發出預警,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必要的防范和化解潛在系統性危機的措施。二是提高金融監管要求。一方面強化了對金融機構的資本約束,要求其增加不同時期在險價值的額外資本緩沖;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機構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內部流動性管理方案,定期進行壓力測試,增強抗風險能力,確保流動性保持正常,或者是在出現流動性緊張的情況下具有充足的流動性。此外,歐洲議會還于2010年11月正式通過了《歐盟對沖基金監管法案》,將對沖基金納入監管之中,并引入信用評級機構注冊制,集中由歐盟統一監管。三是更加注重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將原有的銀行、證券、保險監督委員會升級為歐洲監管局(EuropeanSupervisoryAuthori-ties,ESA),同時成立了指導委員會(SteeringCommittee)以加強各個監管當局的協調與合作。同時,先后出臺了跨國金融危機九項原則、跨國穩定小組、歐洲金融穩定基金(EuropeanFinancialStabilityFacility,EFSF)等實施方案,旨在加強各成員國的金融監管合作,共同防范系統性危機,并對陷入危機的國家實施救助。相對而言,歐盟的金融監管改革最為徹底,這與其長期倡導的強化監管、重視金融穩定理念密切相關。通過確立宏微觀一體化的金融監管體系,歐盟初步搭建起金融穩定合作機制,對于防范系統性風險,實現宏微觀之間、成員國之間的信息共享與監管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必須意識到,歐盟新監管方案的實施以及監管費用需要依賴各個成員國,要在各個成員國之間達成任何一致的意見是很困難的,所以很多人認為歐盟的金融監管將是“沒有牙齒”的監管。因此,歐盟新金融監管體系的實施效果仍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歐盟各國關于實施細則的最終共識才能意味著改革方案的真正落實。
(三)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作為老牌資本主義國家,英國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針對混業經營建立起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這一體系以《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為基礎,由三個管理當局,即英格蘭銀行、金融服務管理局和英國財政部對金融穩定共同負責。2008年金融危機使英國政府意識到,這種“三方(tripartite)”的監管體系存在很大的漏洞,沒有哪個單獨的機構有責任、職權或權力對整個金融體系進行監督,識別潛在的不穩定因素,并采取協同行動來對此做出反應。鑒于此,英國政府著手對原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改革。針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監管漏洞問題,英國政府陸續推出了《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標準》、《銀行特別條款法案》、《2009銀行法案》、《特納報告:通過監管改革應對全球性金融危機》、《2010年金融服務法》等一系列方案,力求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全面改革。2010年大選后,聯合政府宣稱將撤銷金融服務管理局,將其功能并入英格蘭銀行,并陸續推出了《金融監管的新舉措:判斷、焦點及穩定》和《金融改革新方案:構建更強的監管體系》等方案,旨在構建更穩定的金融體系。盡管前后兩任政府對金融監管體系架構的改革存在不同意見,但在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方面卻表現出高度的一致,均作出了較大的努力:一是成立專門的部門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強化英格蘭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2009年銀行法》明確規定了英格蘭銀行在金融穩定中的法定職責及其核心地位;2010年6月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則提出在英格蘭銀行下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FinancialPolicyCommittee,FPC),以承擔宏觀審慎監管職能。該委員會為金融穩定的最高決策部門,負責制定維護金融穩定的各種政策,而新設的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Regula-toryAuthority)則為金融監管政策的執行部門。二是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2009年銀行法案》明確規定英格蘭銀行可以實施各種政策工具來保障金融穩定,同時賦予其更大的靈活性。同時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生前遺囑”,使問題機構迅速并有效地實施破產,降低其倒閉所產生的影響。此外,ICB(IndependentCommissiononBanking)的報告還提出要徹底分離零售業務和批發、投資業務,盡可能地降低系統性風險的傳染效應。三是強化金融監管合作。《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認為強化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至關重要,并提出了具體措施:一是通過實施統一的監管標準提高各國金融監管水平,避免監管套利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二是以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為核心,加強國際金融監管框架建設;三是特別注重歐洲范圍內的金融監管合作;四是加強跨境金融監管合作,逐步建立起國際金融危機預警系統;五是增強對跨國金融機構的跨境處置能力。從總體看,英國政府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都是為了增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從長遠的角度講對于維護倫敦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從短期看,過于嚴格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可能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首先,零售業務與批發業務的相互隔離要求部分商業銀行對原有業務進行精簡和調整,可能帶來部分金融業務的萎縮和人才的流失。其次,ICB提出的10%一級資本充足率、維持債務緩沖資金等要求遠遠高于國際金融監管標準,一方面倫敦本地的金融機構需要大量補充資本金,有可能導致當地資金成本的大幅提升;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明顯的監管套利,金融資源可能會向其他國家和地區外流,反而不利于維護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二、新興市場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以金磚四國為例
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2008年的金融危機并未對新興市場國家的金融體系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使之成為全球經濟復蘇的先行者。借危機后國際金融體系改革之機,新興市場國家積極參與各種全球金融合作,著力提升自己在全球金融體系中的話語權,同時吸取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對本國內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適應性調整。
(一)巴西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巴西的金融體系主要實施混業經營,由國家貨幣委員會(CMN,下轄巴西央行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個人保險委員會(CNSP)以及補充養老金委員會(CNPC)共同對金融體系實施混業監管。在該體系下,巴西中央銀行擁有除保險、養老金及證券市場以外的所有監管權,其他監管機構基本處于從屬的地位。這種相對集中的監管模式與巴西混業經營的金融體系相匹配,而且能夠有效減少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與信息共享障礙,有利于中央銀行對絕大多數的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2008年金融危機并未對巴西本土的金融機構造成太多的傷害,反而是由于外部資金的大舉撤離導致了證券市場的大跌和匯率的急劇提升。為此,巴西中央銀行通過各種渠道向市場釋放了大量流動性資金,包括購買陷入困境金融機構的貸款等。同時,政府也要求其下轄的三家銀行,巴西銀行、國家儲蓄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實施擴張的信貸政策,以彌補私人銀行部門和本地證券市場的信貸供給萎縮。經過多方努力,巴西金融市場于2009年中即恢復了穩定。危機后,巴西開始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微調,以期強化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具體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提高對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強其透明度;二是強化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要求監管部門定期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風險監測與評估,特別是對投資與交易等高風險業務以及流動性狀況進行監測;三是提高準入要求,規定監管部門在金融機構成立之前,應對其商業計劃書、公司治理結構、資本充足性、流動性等進行嚴格的論證,必要時應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壓力測試,提高準入標準;四是加強與監管部門與審計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在監管過程中鼓勵審計部門的參與,提高信息來源的真實性與可靠性,以對監管對象作出合理判斷,增強監管的有效性;五是強調與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合作,特別是與新興市場國家的相互合作,以共同應對金融危機。在近十多年間,通過中央銀行的大幅改革,巴西的金融監管逐漸朝著最優實踐、國際化的方向發展,而且從合規監管逐漸轉向審慎監管,從被動監管轉向主動監管。在此過程中,巴西金融監管體系更加注重風險和控制,關注監管過程的連續性,強調監管計劃與監管手段。作為資本自由流動的新興市場國家,未來巴西更應關注資本跨境流動帶來的系統性風險的傳遞,以及匯率的大幅波動可能引起的金融體系動蕩,同時在穩定貨幣方面還應繼續努力,藉此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
(二)俄羅斯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俄羅斯的金融體系以銀行業為主,證券業和保險業均在20世紀90年代才剛剛起步,規模相對較小。俄羅斯的金融體系既有分業經營,又有混業經營,相應其金融監管體系也采取分業監管與混業監管相結合的模式,以分業監管為主。俄羅斯的商業銀行可以經營證券業務,因此商業銀行的證券業務是由俄羅斯銀行(中央銀行)和證監會實行共同監管,其余皆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面對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俄羅斯的金融業也表現出較大的動蕩,具體表現為金融穩定性指標的迅速惡化、流動性風險加大、銀行盈利水平下降以及信貸資產質量下滑等。主要原因在于俄羅斯銀行體系高度依賴于境外融資,大量外資的快速流出使俄羅斯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受到了極大沖擊,股市出現暴跌、貨幣急劇貶值,市場流動性迅速枯竭,直接誘發了銀行體系的信用危機和債務危機。由此也導致俄羅斯長期經濟增長過程中的結構失調、高度依賴能源出口、金融市場不發達等問題和矛盾進一步凸顯。危機過后,俄羅斯銀行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強化監管,增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強化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測能力,通過立法強化央行對金融機構信息的獲取權力,確保各類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定期對各類風險進行壓力測試和情景模擬,并建立危機早期預警系統。二是強化金融穩定,逐步減少國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比率,規定國有資本的輸出不能有損于金融穩定,金融機構不能以危害金融穩定來獲取利潤。三是完善問題機構的退出機制,重點強調提高問題機構早期的資產保全能力,充分保護存款者和債權人的利益,同時還規定對跨國問題機構的緊急破產清算可采取建立國家間的協定來共同執行。四是限制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確保對國有銀行的控制權,外資金融機構參股比例不得超過12%。五是加強與其他國際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多個國家簽署了監管合作備忘錄,同時加快俄羅斯金融體系與國際金融體系一體化的進程。俄羅斯金融監管改革是與其經濟轉軌過程相一致的。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后,俄政府著力構建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金融體系和與之相配套的監管體系,俄羅斯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作用逐步凸顯,獨立性大大增強。但受轉軌過程中經濟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為了在短期內快速發展金融體系,俄政府更多強調的是弱化管制,這導致其監管體系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控制力和監管力相對較弱,而且激進的改革措施也導致其整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很強。在外部融資依賴度很高的情況下,俄羅斯金融體系很容易受到外部沖擊。可以說,危機后俄羅斯在強化金融監管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其整體方向仍不是特別明確,相關的改革措施也缺乏系統性和連續性。
(三)印度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自1991年印度的拉奧政府推行經濟改革以來,印度的經濟、金融得到了快速發展,成為新興市場國家中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印度主要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印度儲備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主要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管理外匯市場,同時對銀行業實施監管。此外,證券交易委員會(SEBI)、保險監管和發展局(IR-DA)分別負責對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監管。印度的金融監管改革始于20世紀90年代初,按照側重點不同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7年之前的放松管制階段。在該時期主要推進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應的金融監管也為放松管制,包括利率市場化、放松準入限制、全面引入市場競爭等;第二階段是1997年之后的加強監管階段。亞洲金融危機使印度政府意識到過快、過度自由化的危害,因此加大了對金融業的監管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強化對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和投資行為的監管、制定緊急糾錯法案等,旨在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這些改革措施極大的促進了印度金融體系的平穩健康發展,也使其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幾乎未遭受大的影響。2008年金融危機后,印度政府也意識到監管改革的重要性,推行了多項改革措施以應對系統性風險:一是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建立宏觀審慎分析框架,對經濟和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并適時發出風險預警信號。二是強調金融監管協調,加大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擬成立“金融穩定與發展局”凌駕于印度儲備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和保險監管和發展局之上,以加強監管部門的協調與合作以及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三是擴大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標準。將沒有存款項目的金融機構納入金融監管范疇,同時提高監管要求,加強對資本充足率中資本數量和質量的監管。四是加強對跨國銀行的金融監管,注重與東道國的監管合作。印度一直以來都實施非常嚴格的金融監管,早在2007年初就全面實行了巴塞爾協議II,并將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由8%提高至9%;同時建立起相對健全的存款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的商業銀行,極大地保證了銀行體系在危機中保持相對穩定。但是,嚴格的金融監管也限制了金融體系的效率,其法定存款準備金和流動性比例要求都很高,極大地削弱了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此外,政府還要求金融機構要優先考慮農業、中小企業的貸款,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降低了其盈利水平,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效率較低。未來,印度監管當局應在穩定與效率之間適當向效率的角度傾斜,在維持金融穩定的同時,提升整個金融體系的運行效率。
(四)中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20世紀90年代以后,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保險、信托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得到迅速發展,金融監管也逐步發展成為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足鼎立”的分業監管模式,對提高監管機構的專業化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風險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盡管2008年的金融危機并未對中國的金融體系帶來太大的沖擊,但現行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系業已暴露出一些固有的問題和缺陷。一是中國人民銀行未能有效承擔起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法》中明確規定其具有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職責,但在實際中中國人民銀行更專注于維護貨幣穩定,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被弱化。二是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盡管“三會”已建立起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和聯席會議機制,但從實施情況來看,該制度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三是存在多頭監管與交叉監管下的監管漏洞。隨著混業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分業監管下的真空和漏洞問題越來越明顯,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存在著較大的漏洞,容易加劇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中國政府已明確提出要“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總體來看,危機后中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改革實踐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加大對金融穩定性的評估力度。中國于2009年8月正式啟動IMF的金融部門評估規劃(FSAP),并于2011年11月首次了《中國金融體系穩定性評估》,認為“中國的金融體系總體強健,但脆弱性在逐漸增加”。二是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力度。中國人民銀行自2010年起定期對系統性風險進行測度,同時加大了金融統計標準化建設和信息共享力度,并開始著手建立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體系。三是參與國際監管規則的制定,提高監管標準。銀監會在金融危機后積極參與到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制定中,同時結合巴塞爾協議III和中國實際情況,出臺了更為嚴格的“中國版”巴塞爾III。四是更加重視金融監管協調。國務院《關于2008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求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建立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的協調,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五是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積極拓展跨境金融監管合作關系,舉辦跨境監管磋商,目前已與44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了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
三、主要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的共性與趨勢
總結西方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可以看出,盡管各個國家金融監管的改革內容、力度都有很大差異,體現了各個國家在各自經濟、金融背景下的選擇與側重,但更多的是共通之處,而這些共同點也從一個側面凸顯出實施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意義。
(一)防范系統性風險,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現代經濟、金融的快速發展使金融機構的關聯性越來越密切、金融產品的復雜程度也越來越高,與之相伴而生的潛在系統性風險也就越來越大,成為一個國家和地區乃至全球金融穩定的重要威脅。2008年金融危機從美國的次貸危機最終演變為一場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充分證明了系統性危機高度的傳染性和巨大的破壞性。因此,針對于本次危機的金融監管改革重點都放在了防范系統性風險,提高金融穩定性方面,實施宏觀審慎監管也成為危機后主要國家的共識。相對而言,西方發達國家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的態度要比新興市場國家更為鮮明,改革力度也更大,實施方案的細化程度等都要遠高于新興市場國家。美國、歐盟和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都明確提出要建立負責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的專業部門,并且都被明確賦予了宏觀審慎監管職能,擁有對系統性風險進行識別、監測、評估和預警的權力。而對以金磚四國為主的新興市場國家來說,盡管都提出要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建立系統性風險預警體系,但均未提出設立專門的部門來實施宏觀審慎監管,也沒有明確具體由哪個監管主體來承擔宏觀審慎監管職能。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西方主要發達國家都設立了宏觀審慎監管的實施機構,但究其功能而言,大多仍局限于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和預警上,僅負責提供相關的政策建議,具體的決策和執行仍主要依賴于微觀審慎監管機構。這就產生了宏觀審慎監管機構的想法和建議無法順利實現的可能,而且由于監測預警和決策執行職能的相互分離,還會產生信息和政策傳導過程中的時滯及失真問題,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宏觀審慎監管的有效性。盡管還存在各種不足,但總體而言,在新的金融監管改革中,宏觀審慎監管已經提高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無論由哪個機構來承擔起該職能,它都已成為未來金融監管體系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還有三種主要的金融監管理論:(1)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最初是用于工業和公共事業監管領域。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合同決定了簽訂該合同的各方應該遵守的行為,以及對違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和反應朝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幾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監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風險問題。監管既然被視為一種隱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是它會使投資者認為,既然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是經過權威部門授權并得到監督的,那么它們理所當然是安全的。而且,監管者在阻止監管失靈方面的歷史記錄越好,投資者這樣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資者必須認識到監管的局限性,監管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而且金融市場和金融合同本來就包含著風險,投資者本身也存在發生決策錯誤的可能。(2)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區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機構為了自身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監管制度所強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所以,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假使已經設計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強監管的強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現的監管失靈,所有這些問題都值得分析。(3)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投資者認為監管者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機構認為它們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監管者所要求的具體規定。雙方認識的差距還可能對監管一方和被監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勵的問題。西方學者現在認為監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所以有沒有合意的激勵就會影響執法的效果。拉豐和梯若爾及其后來者所發展的激勵規制理論和新管制經濟學為研究激勵性金融監管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
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③
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
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分別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④
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范圍內只有對金融機構進行并表監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國內外分支附屬機構在有效的監控下開展業務活動,從而最大限度地從整體上保證各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經營。⑤
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⑥
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陛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合規性監管注重事后的補償與處罰,不能起到風險預測和防范的作用,使監管者長期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監管效率低下。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風險及其影響。風險監管較之于合規性監管的最大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夠及時地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⑧
7.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進一步加強。在美國,先后開放銀行從事公債回購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的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新的工黨政府已提出將所有金融機構的管制(包括銀行的監管)歸到證券投資委員會的領導下。⑨
8.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⑩
9.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
業務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⑾
10.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協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制定的《資本充足協議》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將外部評級引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銀行使用公共信息確定其風險加權資本,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確定信貸風險權重,新框架的適用對象仍是那些在國際業務領域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歐洲委員會公布了一些關于新的資本充足性規定的建議,將比巴塞爾資本協議所針對的范圍更大,涉及所有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該規定試圖將真實風險與資本金更緊密地聯系起來。⒀
1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二是美國模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⒁
13.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
隨著金融國際化不斷加深,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新晨
14.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上不穩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加強,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觀上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管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跨國銀行由于在別的國家領土上進行經營,本國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原則成為銀行業國際監管的重要標準。盡管這些協議原則在世界范圍內不具有硬性約束力,但由于其適應了國際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因而得到了國際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和各國監管當局的普遍運用⒂
三、結論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注釋:
①③④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張慧蓮.論西方金融監管理論的最新發展[J].成人高教學刊,2004,(6):18—21.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1)40-0031-02
1 跨國銀行監管制度的現狀
1.1 巴塞爾體系
在1975年成立的巴塞爾委員會一直致力于保證國際范圍內銀行體系的穩健運行。其中它針對跨國銀行的國際監管了一系列的文件,并得到了許多國家的認可。在跨國銀行監管國際協調的努力中,最具影響力的應該是巴塞爾協議體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巴塞爾協議修訂本:銀行海外機構的監管原則》、《關于監管國際性銀行集團及其跨國分支機構最低標準的建議》和《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
在上述的國際協定中,對跨國銀行進行國際監管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①全面性原則。跨國銀行監管的全面有效性評價的基本點是,不應有任何銀行海外機構逃脫監管,即這種監管是具有全面性的;②合并監管原則。對跨國銀行有效監管,不僅需要在母國和東道國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責任,而且需要它們之間的密切接觸和合作。任何一個單一國家的監管與當局獲取銀行經營信息的手段和渠道都是有限和不充分的,這就要求母國與東道國之間建立長期聯系并相互交換信息,從而才能實現對跨國銀行的有效監管;③并表監管原則。母國監管當局應當在合并資產負債表的基礎上,對銀行或銀行集團在世界范圍內的業務進行風險和資本充足性管理。目前主要的發達國家基本都實現了并表管理,法律要求銀行集團的所有成員下各跨國銀行的所有分支機構必須聯合制定統一的業務報表,以便監管當局對銀行進行統一有效的監管。
近年來,巴塞爾委員會通過明確東道國監管的法定責任、監管的共同利益、認可東道國當局要求、母國主動協調、東道國直接監管等對以往的協議作了修改。總體來說,這些變革反映了對東道國利益和東道國在監管中的作用的關注。
1.2 我國跨國銀行監管制度體系
多年來我國一直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來行使跨國銀行的監管職能,并建立了人民銀行總行、分行兩個層次的跨國銀行監管體系。總行層次主要負責批準跨國銀行的市場準入,匯總分析跨國銀行的財務報表,領導各分行對跨國銀行實施現場和非現場的檢查,制定相關的跨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法則和準則。人民銀行分行作為總行的派出機構,和轄區內的跨國銀行直接接觸,初步審查外資銀行的財務報表,將本地區的監管信息報送至總行等。經過十幾年的摸索和實踐,我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達到了一定的水平,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①國內不斷涌現出的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監管經驗的跨國銀行監管人員;②監管手段日趨多樣化,在監管過程中逐步采用的多種手段,如開業檢查、非現場和現場檢查、三方會議和外部審計等;③對跨國銀行的監管重點逐步從合規行檢查向風險性監管過渡;④與國外監管機構的聯系得到了加強等,這些都說明了我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雖然,目前中央銀行監管的主導作用已經確立,我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體系無論從監管理念、機構建設和監管方式上來看,都還存在一些弊端。
2 現今跨國銀行監管制度的缺陷
經過金融危機的洗禮,現今跨國銀行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趨勢就是金融監管將會更加嚴格。為了迅速緩解危機,各國往往會通過強有力的措施直接作用于金融實體。可以說,這樣的措施雖然救得一時,但從其制度設計上卻根本難以長久,更與建立穩健、公平、合理的國際金融新秩序的宗旨難以契合。現行跨國銀行監管制度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 國家宏觀統籌與現實微觀監管難以兼顧
長期以來,跨國銀行監管當局主要關注單個銀行的穩健性,重點防止和避免單家銀行因經營不善和過度承擔風險而倒閉,通過增強單家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實現銀行體系的穩定。雖然對跨國銀行從微觀上對單個銀行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意義重大,但從長遠來看,銀行作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集團,僅僅對其從微觀上進行日常監管是不夠充分的。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風險的傳播和擴散相當迅速。此時,由于微觀監管的局限性,使得監管當局看不到系統性風險,在風險發生時難以從宏觀上制定措施。巴塞爾體系在宏觀層面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也相對較少。
2.2 金融制度與金融市場化的并行
金融市場化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促進了金融創新,激發了金融機構的活力;另一方面過度的市場化使得風險更加難以控制。此時,就需要金融管制為快速發展的金融業提供一個保障其高速運行的軌道。因此,無論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在金融市場化與金融管制之間尋找一個“度”,既保障金融業的活力與創新,又不至于因為其快速運行而偏離監管的軌道。當今由于金融風暴受到重創的監管當局可能更傾向于嚴格的監管制度,我們應當看到,這種措施只能是過渡性的政策,在經濟恢復正常之后,適度的監管仍應是各國監管當局理性的選擇。
2.3 監管責任與標準的不明確
巴塞爾體系就東道國與母國在跨國銀行監管方面的責任進行了原則性的劃分。然而在實際情況中,跨國銀行的復雜結構使得責任劃分很難明確。此外,協議劃分的責任局限于跨國銀行的流動性和清償性,對欺詐、高級管理層的和個性等問題沒有規定由何國決定。巴塞爾體系是沒有強制力的建議性文件,其中規定的相關監管標準在實踐中難以奏效。
3 金融危機后監管體系的完善舉措
3.1 國際社會金融平臺的充分使用
金融全球化并沒有取消國家的存在,我們應當看到,國際社會為跨國銀行監管的政策探討和經驗交流提供了一個平臺。巴塞爾委員會和世界貿易組織在跨國銀行監管制度的構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在經濟危機過后,金融穩定論壇機制的活躍值得各國監管當局予以重視。金融穩定論壇(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FSF)和金融穩定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采取更切實的措施維護全球金融穩定。論壇的工作報告以主要國際金融機構、國際監管者組織和出席論壇的央行專家的報告為基礎,系統匯集了國際社會正在進行的重大監管措施,包括相關標準和良好行為準則的制定、政策建議的出臺以及分析研究工作的進展等。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跨國銀行風險的全球化必然要求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應當置身于國際社會以協商討論解決,這些國際組織和國際機制為各國交流監管經驗提供了一個平臺。我國更應該充分利用這些國際組織和國際機制的作用,以此為平臺,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探尋適合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制度。
3.2 母國監管與我國監管的有機統一
對跨國銀行的監管,國際上一直實行兩大原則,即母國監管原則和東道國監管原則。兩大原則各有利弊,世界金融發展史表明,單獨實行其中任一原則都不可行,都會導致監管的不力和缺失。而如果對這兩大原則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會引起監管的責權不清、主次不分,使得監管效率難以保障。在如何把握兩者的度上,首先應該堅持跨國銀行的監管始終把國內金融秩序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放在首要考慮的位置,并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和金融機構競爭力的變化不斷調整。對跨國銀行的監管以母國監管為基礎,同時不斷強化東道國的監管,尤其是風險監管上,努力實現監管的本地化。與此同時,在經營過程中的我國本地化的監管可以保證跨國銀行的穩健運行,雙重監管的體制能更好地降低風險,保障金融秩序的穩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過度強調東道國的監管,很可能會引起被監管銀行母國的同等對待,使得我國的銀行在外可能會受到他國的不公平待遇。
3.3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雙向發展
金融危機過后,我國監管當局應該更新監管理念,確立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使其制度化、規則化,而不能以實現短期利益為目標的金融政策代替法律法規。此外,應完善相應的金融監管法制。首先,明確金融監管與金融管制之間的區別,做到有效監管。其次,由于金融監管總是滯后于創新,因此,應事先確立金融監管的基本框架和原則,將金融監管原則條文化。最后,在構建具體監管制度時,針對金融產品預留一定的風險控制區間,為高速發展金融行業和今后的金融產品創新構建良好的發展環境。
4 結 論
在這樣一個特殊的危機時代,理性分析國際社會和發達國家在危機中的失敗的監管措施和教訓,學習其先進的監管理念和較為成熟的監管體系,對我國全面開放國內金融市場、形成較為完備的跨國銀行監管體系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全球金融風暴的到來,是危機也是機遇。我國應該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努力制定較為完備的金融監管法律,構建較為健全的金融監管體系,以吸引大量國際資金的流入。同時,我國也可以為跨國銀行監管制度的健全,構建公正、合理、健全的國際金融新秩序貢獻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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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國際評級業三大評級機構的主導格局,并未發生根本性改變,金融市場對評級的依賴度依然較強。2010年希臘評級被下調至“垃圾級”,2011年8月5日,美國長期信用評級史無前例的下調,由“AAA”被降至“AA+”,一度引發金融市場動蕩。
在很大程度上,信用評級更像是實體經濟的一面鏡子,危機發生近六年,至今全球經濟依然尚未完全擺脫衰退,經濟增長乏力,金融市場依然脆弱。
3月底,彼得森參加中國高層發展論壇期間,在北京金融街接受《財經》記者專訪。近兩小時訪談過程中,他從自己在標準普爾和花旗銀行從業經驗出發,透過信用評級行業,結合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討論公共部門債務及融資、影子銀行、金融監管等熱點話題。
標準普爾是國際三大評級機構之一,一家華爾街的百年老店。
2011年9月,在標普下調美國長期信用評級后不久,彼得森出任公司總裁。面對外界對評級機構的多重質疑、趨緊的監管和評級業改革等種種挑戰,他著重重新修復與政府和金融市場的信任關系。
56歲的彼得森,還被認為是“老練的銀行家”、“出色的危機管理者”,他曾在美國花旗銀行供職近25年,2010年出任花旗銀行首席運營官。2013年11月,出任標普母公司麥格希財訊集團總裁、首席執行官。
身為銀行業從業者,彼得森親歷了2008年美國金融海嘯。危機后,全球金融市場創新一度低迷,但影子銀行再度快速擴張,尤其在中國等新興經濟體。他認為,對銀行體系加強監管固然重要,但還應該建立覆蓋各類監管之上的共同聯席合作的機制,實現對影子銀行的全面監管。
他還認為,中國公共部門債務規模可控,但是面臨兩大擔憂:債務增速過快和國有企業在基礎設施項目中的主導地位抑制了民營企業的發展,發展債券市場,構建完善的金融市場體系,改變目前銀行主導的模式,是公共部門融資改革的出路。 影子銀行隱憂
《財經》:根據你的觀察,中國的影子銀行與美國的有哪些不同?
彼得森:中美影子銀行在定義層面,并沒有太大區別。
兩者最大的不同在于,美國的影子銀行更加正式、規范,不管是對沖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私募基金都有著大家所了解的結構,有著正規的文件,也有著正式的規則和相關監管制度。
另外,它們要接受審計還要跟投資者簽署正規的法律合同。從理論上來講,美國影子銀行不應該為金融體系帶來系統性風險。
而在中國就不同了,我認為有兩點:在定價、信息披露、流動性管理方面,比較缺乏透明度;中國影子銀行與大量的散戶投資者,也就是個人投資者,發生關系,這些投資者并非成熟、專業的投資機構。
如果對影子銀行整體的規模還不十分清楚,法律框架也不清晰,信息披露和定價也不到位的話,又跟大量的散戶發生關系,確實讓人擔憂。
《財經》:那么,你如何看待可能的風險暴露?市場監管者應對違約事件持何種態度?
彼得森:中國的一些散戶投資者,正在購買一些和政府相關的地方融資平臺項目和房地產項目融資相關的金融產品,他們卻不清楚資金最終流向何方,這樣的融資確實有風險。
目前,中國監管當局又擔心風險的暴露和違約的發生。像中誠信托兌付危機,對于投資者個人是壞事,但是對于金融系統可能是好事,違約能夠培養投資者金融風險意識,也能檢驗文檔記錄系統和法律框架是否到位、是否有效。
違約能夠讓投資者學會自律,更好地理解信用風險,了解風險定價,并有助于建立起與風險相匹配的定價體系,政府部門的融資和私人部門之間的融資利差可能會擴大,這對金融市場長遠發展有利。
根據標準普爾最新的違約研究,1981年-2013年間全球企業違約率(包括投資級和投機級)介于0.14%-4.14%之間。可見,違約是金融市場正常的現象。
《財經》:既然存在風險,中國金融監管當局應當如何規范影子銀行?
彼得森:中國影子銀行快速發展,與中國經濟高速增長是密切相關的。
快速增長的經濟,需要金融市場不斷提供融資,以滿足實體經濟融資需求。從儲戶和投資者的角度講,他們需要更高的利率,或者得到與他們所承擔風險匹配的補償,這也促使中國影子銀行發展越來越快。
金融創新過程中,必然伴隨著影子銀行大量出現。另外,中國影子銀行的不斷發展,一個特殊的原因是與存款利率上限管制有關。
基于此,金融監管框架不應該只是跟著傳統銀行體系走,應該從整個金融體系出發,包含影子銀行體系,建立更為廣泛的金融相關監管框架和規章制度,確保信息披露透明化,并實行更嚴格的審計。隨著監管框架不斷完善,將讓影子銀行的運作變得更加透明和規范。
《財經》:中國現實的障礙是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監管溝通協調渠道并不是很順暢,怎么破解這一難題?
彼得森:美國和歐洲也出現過中國這樣的情況。金融危機后,歐洲和美國成立了在各類金融監管部門之上的監管協調機構,以確保相關監管部門之間相互協作,并識別整個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例如,歐洲成立了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英文簡稱ESRB);國際上,G20框架下,也成立了金融穩定理事會,來加強各國金融監管協調。
需要強調的是,盡管存在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類型的影子銀行和其他金融活動,核心銀行體系的有效運作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銀行提供了信貸、存款和支付等基本的金融服務。所以對核心銀行體系的監管不能放松。另外隨著中國政府逐步引入銀行業競爭機制,銀行的競爭力會進一步加強,從而為整個金融業的發展奠定基礎。再補充一點,我個人比較支持加強監管,好的監管能夠加強推動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監管的核心是構建完善的法律框架、規章制度體系。 探路公共融資改革
《財經》: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以來,各國居民和企業部門紛紛進入去桿杠周期,但是政府公共部門的杠桿水平卻顯著提升,如何理解這一現象?
彼得森:2008年危機發生后,整個經濟在衰退的過程中,政府采取一些措施來刺激經濟的方式是很常見的,也是很正常的。比方說,歐洲、美國都采取了刺激政策,這些刺激是以低利率為代表的。不過,這確實帶來了公共部門債務有所上升,但是債務的負擔或成本并不高。
相比之下,更值得關注的是一些比較微妙的細節。比如說公共融資的來源是國內市場,還是海外市場,有沒有足夠的現金流還款。另外,政府是不是利用這些資金來投資長期的項目,比方說基礎設施建設。
此外,老齡化是影響很多國家公共部門負債的一個長期因素,政府能不能滿足老齡化所帶來的養老金和健康保險方面的需求。
《財經》:中國似乎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你如何認識中國公共部門的債務風險?
彼得森:從中國審計署公布的數據看,中國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與GDP的比例是37%,相比標普全球評級體系中評級為AAA、AA、A和BBB的其他政府,仍不算高。不過,與國際上其他國家不同,中國面臨兩方面的擔憂:債務增速太快和國有企業在基礎設施項目中的主導地位抑制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若公共部門債務快速增長的勢頭再持續數年,則可能不僅會削弱公共財政,也會影響金融穩定。國有企業在基礎設施項目中的主導地位抑制了民營企業的發展,這使得收入對家庭的再分配更難實現,而收入分配是經濟再平衡的重要因素,這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央政府降低經濟增速對地方政府投資依賴的能力。
《財經》:面對這種債務結構性的隱患,如何化解這種潛在的擔憂?
彼得森:除了顯性的債務以外,政府可能還面臨老齡化需要承擔很多任務和使命,包括提供健康保險和養老保險。中國可以學習其他市場的經驗,來慎重地審視長期債務和或有債務。
當前,中國的債務水平是可控的,應該利用這樣的時機,開發新的融資工具,發展債券市場融資,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市場體系。
構建一個更有效的金融市場,能夠提供更多的流動性、靈活性,資金來源和透明度都能提高,但這需有完善的法律法規框架,從而能夠衡量不同資產和債務的風險和定價。
《財經》:相比影子銀行融資、銀行貸款融資,發展債券市場融資有哪些優勢?
彼得森:首先,更優的財政紀律和透明度。債券發行人需披露信息,這意味著地方政府債務規模、融資用途,以及政府的償債計劃都會公開,信息透明度大大提升。
例如,市政府需要融資,以前是和銀行私底下形成了融資交易,現在通過債券市場融資,就需要披露項目信息,這意味著信息更公開透明,更有效的市場約束、信用評級。
其次,降低政府的財政風險。如果負債形式是銀行貸款,可能需要在所投資項目產生收入之前就償還貸款,這可能構成短期流動性挑戰,而以固定利率長期債券融資可降低這一擔憂。
再次,提高民營資本對基礎設施項目的參與。對于民營基礎設施企業而言,通常需面對規模比自己大很多且與政府有關聯的競爭對手,創新債券融資能夠緩解民營企業的融資難題,可能會有更多民營企業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上取得成功。
《財經》:從國際經驗看,PPP是社會資本參與市政公共設施的有效渠道,中國政府已經啟動大范圍推廣PPP模式,這一模式成敗的關鍵是什么?
彼得森:國際上PPP模式的最佳實踐,的確有一些經驗可以借鑒。
雷曼的發跡和破產軌跡既是一個成功實現的美國夢,也見證了美國投資銀行業由盛而衰的發展歷程。
雷曼兄弟公司的前身僅僅是一對移民兄弟開辦的小雜貨店。經濟大蕭條時期,雷曼兄弟公司是大力推廣新型融資方式的先行者之一,曾幫助大量急需資金的公司成功融資。20世紀60、70年代,雷曼兄弟公司開始拓展其在全球的業務。截至2008年5月,雷曼兄弟公司擁有資產達6390億美元,其中有1105億美元高級無擔保票據、1260億美元次級無擔保票據和50億美元初級票據。大量的無擔保票據和初級票據使雷曼在次貸危機的風波中不堪一擊。2007年夏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雷曼兄弟公司因持有大量抵押貸款證券,資產大幅縮水,公司股價在次貸危機后的一年之內大幅下跌近95%。該公司財報顯示,截至2008年第三季度末,總股東權益僅為284億美元。為籌集資金渡過難關,雷曼兄弟公司被迫尋找收購方。但與韓國開發銀行的收購談判無果而終,而美國銀行和英國第三大銀行巴克萊銀行也在美國政府拒絕為收購行動提供擔保后宣布放棄收購。種種努力失敗后,雷曼兄弟公司無奈之下宣布破產。根據破產申請的法律規定,提請破產保護的主體是雷曼兄弟控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旗下從事經紀業務的各分支機構,如雷曼兄弟資產管理公司和紐伯格?伯曼咨詢公司等。
美國財長保爾森認為次貸危機的本質是“資金流動性不足”,實際上根本原因在于支付源頭出了問題。為了擴展業務,雷曼發放了大量無擔保的貸款,這一金融創新使很多低收入者也能夠住上房子,從某種意義上為實現社會公正作了很大貢獻。但這一思維是建立在假定貸款客戶都能夠如約還貸,一旦客戶還不上貸款危機不可避免。
美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結構性危機
100多年前,美國第十六任總統亞伯拉罕?林肯曾說過,“我有兩個主要的敵人:一個是我面前的南方軍隊,還有一個就是我后面的金融機構。在這兩者之中,后者才是最大的威脅。我看見未來的一場令我顫抖的危機正在向我們靠近,讓我對我們國家的安危戰栗不已。金錢的力量將繼續統治并傷害著人民,直到財富最終積聚到少數人手里,我們的國家將被摧毀。我現在對這個國家安危的焦慮勝過以往任何時候,甚至比在戰爭中更為焦慮。”100多年前的林肯的憂慮正在襲擊著美國社會。從低收入者因為沒有還貸能力被迫失去房子命運到一路走低的不良房產拍賣,從銀行的擠兌到政府的接管,美國的投資銀行和房貸機構正在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局。次貸危機和投資銀行危機拉響了美國金融監管制度的警鐘。一系列金融領域危機的此起彼伏證明大蕭條以來的金融監管制度在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發展新思路中已經基本失效,實際上美國財政部和新任財長保爾森已有所準備,早在2007年在保爾森的倡議下,美財政部已經在運籌調整金融監管體系,2007年3月爆發的次貸危機成了金融改革新藍圖迅速出臺的催化劑。
當前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沿襲自金融業分業經營時期。在1929-1933年大蕭條之后,美國國會通過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奠定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基調。在該法案下,美聯儲與貨幣監管局負責商業銀行的監管、儲蓄機構監管局負責儲貸協會的監管、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負責投資銀行和經紀公司的監管,這一格局延續至今。然而,美國1999年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象征著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復歸,美國金融機構的跨界并購整合與交叉經營銷售成為新趨勢。然而,盡管重開混業經營已10年之久,但分業監管的格局仍未被打破。這就為金融機構鉆空子留下了機制性漏洞。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金融機構利用實質性的混業經營手法來規避分業監管體系的手段越來越豐富、動機越來越強烈。例如,商業銀行通過實施證券化,就可以將風險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從而規避美聯儲對資本充足率的管制。與此同時,由于相關ABS和MBS的發起人是商業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也未全力介入對此類資產支持證券的監管。證券化將信貸風險由信貸市場轉移到資本市場,但由于信貸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是彼此分割的,從而不能充分識別和控制證券化的風險,最終釀成了次貸危機。
美國財政部早在次貸危機全面爆發前的2007年3月就開始醞釀這一改革方案。這說明美國政府的金融監管改革計劃并非全然由危機驅動,如果說全球投資者曾經對美國金融市場和監管體系充滿信心的話,那么次貸危機的爆發則摧毀了市場信心。即使在如此發達的美國金融市場上,依然充斥著結構性金融漏洞帶來的信息不對稱、牟利動機下的過度放貸與欺詐、利益沖突下客觀性的喪失等等。而零散分割的金融監管體系,未能及時覺察、甄別、防范和化解危機,保爾森及財政部醞釀的改革計劃勢在必行。
保爾森計劃面臨的瓶頸
為了減輕次貸危機以及消除金融監管的盲區,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長亨利?保爾森向國會提交了一項長達218頁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監管體系現代化藍圖》。這一改革藍圖是自美國1929年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改革計劃。該計劃分別為短期、中期、長期三個階段提出詳盡的解困方案。
短期方案具有典型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特點,美國金融監管體系一向具有“危機指向”的歷史特征,它總是因應各類金融市場動蕩或危機而做出相應調整,成立于1987年10月股票市場“黑色星期一”之后的協調機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此次成為短期方案的媒介。《藍圖》的短期建議就是在該小組中加入銀行監管者,同時將該小組關注的領域從金融市場擴展到整個金融系統,以增進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和協調。為解決迫在眉睫的次貸危機,新成立抵押貸款創始委員會,通過設置執照標準、為州級監管機構評級打分的方式,來監督各州對按揭貸款的管理,以改變目前許多此類經紀人脫離聯邦監管的現狀。《藍圖》建議給美聯儲擴權,除監管商業銀行外,還將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商業機構。美國對商業銀行、儲蓄和貸款機構以及非銀行次貸機構不同、有時甚至相互沖突的監管規定存在已久,既有監管空白,也有重疊。為了將其理順,財政部認為應讓美聯儲發揮核心作用。美聯儲官員應獲得檢查經紀公司、對沖基金、商品交易所和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機構商業行為的權力,甚至希望賦予美聯儲檢查上述機構內部賬目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