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7 17:26:20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民營企業的范圍,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中圖分類號:F7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由于中國產品有巨大勞動力和原材料的比較優勢,在競爭中往往處于明顯的有利地位,因而遭受眾多國家反傾銷調查。從1990年到2000年,全球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案約450多起,涉及金額高達數百億美元。反傾銷調查國從美國、歐盟、澳大利亞、日本、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到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南非、韓國、印度、土耳其、印尼、委內瑞拉、哥倫比亞、烏克蘭、特立尼達、多巴哥等發展中國家。美國、歐盟、印度和澳大利亞是對華提起案件較多的國家或地區。這些調查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出口。
在裁定傾銷成立案中,中國占總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為反傾銷最大的受害國。遭受國外反傾銷的出口商品,涉及到鋼鐵金屬制品、機電產品、紡織品、電子產品以及煤礦化工、原料性產品、半成品等等,這些產品相對而言附加價值低,技術含量低。
由于反傾銷符合世貿組織規則,且反傾銷措施可以延續5年之久,又可以在5年到期后經過復審繼續維持,因此有相當數量的進口產品被征稅后,可以維持10~20年之久,等于被永久地排除在進口國之外,這也是其他貿易保護措施無法相比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其他成員國對中國原有的單邊設限,例如歐盟對華紡織品配額將逐步取消。而且他們也不可能再使用關稅及非關稅壁壘來繼續限制中國產品輸入其本國市場,為保護自身利益,這些國家必然會不斷通過反傾銷案件打擊中國產品。
2001年12月,浙江溫州市某企業就接到通知,歐盟將就其出口的打火機進行反傾銷調查。目前,該企業出口到歐洲市場的打火機價格在2歐元以下,而其他同類出口產品如日本產品的價格在10歐元以上。中國企業如何面對反傾銷已成為非常嚴峻的問題。
一、什么是WTO機制下的反傾銷
現行的WTO反傾銷規則作為一套詳細的法律規則,是在GATT第6條的基礎上發展完善起來的。GATT第6條是在各國反傾銷立法的基礎上產生的,了解它能夠幫助我們理解WTO反傾銷規則。按照世貿組織各成員國關于實施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所達成的協議:“如一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如果被指控產品存在傾銷,并給進口國國內造成損害,且該損害確由傾銷所造成,則進口國可對該出口國指控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一般來說,確定反傾銷程序大體包括及立案、調查問卷、證據核查、初步裁決、最終裁決、聽證或上訴等6個環節。
二、中國企業遭受反傾銷的內因和外因
1、外因:“非市場經濟”問題。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的第2款第7條是專門適用于“那些對貿易實行全面的或大范圍壟斷且國內價格由政府制定的國家”,即非市場經濟國家。該條款承認,在確定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產品的價格比較,是存在特殊困難的。在這種情況下,世貿成員國可以將相同產品的價格,或以產自另一個國家(第三國際)的相似產品為基礎確定的產品價值,作為從這個國家進口的正常價值。只要在任何一個特定的案例中確定正常價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適當的而不是不合理的,這種確定就是有效的。這些條款事實上造成了在實行反傾銷措施時,允許使用不同的標準。理論上應找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第三國作為替代國,但美國、歐盟國家、日本、澳大利亞、韓國、印尼、丹麥、智利、土耳其、新加坡、馬來西亞、斯里蘭卡等國都曾被選作中國的替代國。盡管是相同產品,但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原料選用問題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資本構成、資源開發方式和經濟水平差異問題使我國很難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美國在對中國產品調查時,將中國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對待。中美關于中國“入世”的雙邊協議規定,雙方同意美國在中國“入世”后15年內可以沿用現行的反傾銷規則,即仍可以將中國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對待,而中美協議的規定將自動適用于所有世貿成員國。因此,中國企業并不能立即獲得完全平等的市場經濟地位。在1998年4月,歐盟外長理事會通過決議,將中國和俄羅斯從“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中撤銷,但是并不立即加入“市場經濟國家”名單,而是新設立了一個“特殊市場經濟國家”名單并將兩國加入其中。對于在判定中國產品是否傾銷時采取個案處理、分別對待的辦法,即在個案中出口商可以證明是依據市場價格來確定出口價格的,就承認該價格的合理性。國有、國家控股或是生產材料由國企提供都會成為拒絕給予中國企業“市場經濟地位”的理由。
2、內因:不應訴或應訴不力及價格競爭
A、應訴不力或不應訴。反傾銷是世貿組織賦予的一項合法權利,反傾銷問題在本質上是一個法律問題。面對國際反傾銷調查,中國企業應從法律的角度去尋找原因與對策,而不是逃跑或過分關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動機與因素。中國企業由于各種原因如無力支付高額的律師費用、不懂反傾銷的運行機制和法規、不重視受到反傾銷調查的市場或希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業的應訴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場等原因拒絕應訴或應訴不力的后果,不僅引發高比例傾銷案成立的裁定,還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進口國企業不斷運用反傾銷手段對中國施壓。
B、價格競爭誘發反傾銷。中國企業長期以來,出口受國家宏觀調控,一度出現虧本出口以求換匯的目的。雖然現在進入市場經濟體制,這種情況已發生改變,但中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似乎還沒有從市場經濟中學會調整目標,重新定位自己的企業和產品,一味用從前的經營策略出口產品,主要表現在出口產品時,采取價格策略,即以低價作為進入市場的方法,將開拓國際市場的希望寄托在低勞動力成本所形成的價格優勢上。在具體產品出口時,部分企業又會惡性競爭,不斷壓低價格報價,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國內企業或其他國家企業競爭,這種做法不僅造成國外對中國產品質量的質疑,而且使中國產品遭受反傾銷的指控。由于生產力的問題,從整體上看,中國目前國內的產品質量和國際上同類產品質量相比,還差一個臺階。但中國經過20多年的努力,有不少產品質量已有相當程度的提高,完全可以避免采用價格競爭的方法進入國際市場。
三、中國企業必須建立應對機制,采取應對措施
由于企業是反傾銷的主體,在應對反傾銷的問題上,關鍵要看企業的表現。企業應對反傾銷,應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品牌意識,改變產品形象。如何反傾銷,企業是關鍵環節。如果的確存在傾銷,那么任何努力都建立在脆弱的基礎上。中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歷來形象不佳,長期以“低質低價”取悅國際市場。近年來中國經濟持續發展,生產力得到很大提高,國內消費結構和消費層次也發生了巨大的改變。產品質量、包裝、售后服務等越來越為消費者所重視。價格已不再是唯一的、重要的競爭手段。中國企業應考慮抓住機會,結合企業資源大幅度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后期服務,建立企業自己的品牌,這樣既可以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又提高出口產品質量,從而改變原有的產品形象。在這里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出口產品在生產時,應使用國際質量標準,而不是國內質量標準。這樣才能有效地提高產品質量。
產品質量的提高,不僅可以通過成本的提高來提高產品的出口價格,還可以通過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產品的附加值。其他國家同質同類出口產品的價格為什么能大幅度的超越中國產品,原因不僅在于成本的差異,還在于產品的附加值不同。由于反傾銷主要是針對產品的低價而言,中國企業應努力走出低質低價,通過壓低價格增強競爭力的低谷。企業還應自覺抵制低價出口行為,減少國外反傾銷的誘因,防止授人以柄。
2、加強合作,做到“以銷定產”。不管在國內市場,還是在國外市場,眾多中國企業都忽略了一個規律:即先有需求,后有供給。預防反傾銷的發生,必先要研究國際市場的情況,這可以通過與國內企業駐國外辦事處、國外有關商、市場調研機構、甚至個人合作收集當地消費變化的有關資料,加強對產品的設計,做到先有市場后有產品,以迎合國外市場的需求。企業有目的、有步驟地開發市場既避免了盲目生產,靠價格贏得競爭,又有效地開拓國際市場,減少國外反傾銷的投訴。有資源的企業可以利用到當地市場投資建廠按需生產,繞過這個障礙。
3、運用國際標準,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務檔案。一旦遭受國外反傾銷訴訟,是否存在傾銷行為的證明主要掌握在應訴方手里。應訴反傾銷案件的關鍵是證明產品出口價格未低于“正常價值”。這需要企業多方收集數據和證據,而中國企業在這方面往往遇到困難。一些企業連自己的交易檔案都難收齊,如會計賬簿不全、財務狀況不明,其中發票不全或不精確問題最為突出。發票是非常重要的,沒有發票,就只能按照對方提供的價格資料來確定你的產品價格。而傾銷調查部門注重的就是材料,材料越豐富,在眾多材料總結后得出的結果就有可能是正確的,資料的缺乏就可能直接導致敗訴。因此,出口企業應該按照國際標準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務檔案,包括公司的各種協議合同、商務信函、收支票據等。這樣一旦發生訴訟,就可在較短時間內備齊資料。
4、了解國外反傾銷。由于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是成員國之間反傾銷的主要依據,因此企業必須盡快了解世貿組織的反傾銷機制。一旦遭受國外反傾銷調查,至少應當了解如下內容:(1)被反傾銷國家的有關立法規定和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2)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傾銷程序和被反傾銷國家的反傾銷程序;(3)本國出口產品在國外反傾銷的基本特點和面臨的主要問題。
如歐盟反傾銷有關法規規定,自開始反傾銷調查的通知之日15天內,應訴方必須向歐盟委員會報名并提交相關材料;美國也有類似的規定,并且正式后21天左右就要召開第一次聽證會,應訴方必須提前報名。中國企業應積極應訴,否則在中方缺席的情況下,依據原告之詞給予裁決,難以想像中方會勝訴。
值得慶賀的是,由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和國家經貿委經濟信息中心合辦的中國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網上圖書館已經開通(cacs.省略),該網站提供WTO及各國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相關法律規范,為企業義務提供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相關法律咨詢。通過該網站企業可以查詢到最新的國外對中國發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信息和動態,還可以查詢中國發起的反傾銷案的最新進展情況,從中吸取經驗。
5、配合反傾銷調查,積極應訴及時抗辯。據統計,全球反傾銷案的成立率大約是53%,而在美國,一般只有27%的反傾銷案被裁定傾銷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傾銷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棄。這表明,反傾銷的提出,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是一種手段,一種戰略。企業在受到反傾銷指控時,要積極應訴,敢于打“洋官司”。中國企業大量的反傾銷應訴案件實踐證明,打洋官司并不可怕,只要企業準備充分、據理抗辯,取得勝訴的幾率是很高的。
6、加強專業人才培養。應當說,我們對WTO規則的陌生與無知,缺少精通WTO規則的專業人才,是中國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損害最大國家的重要原因之一。從中國的《反傾銷條例》生效至今也只有4年多的時間,因而不論是企業、政府還是進出口商會、各律師事務所等,都奇缺反傾銷專業人才。中國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了解國際市場的反傾銷人才和律師隊伍,應該加強培訓反傾銷律師,同時注意充分利用國外市場中這方面的人才,跨國公司在這方面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作者單位:常德職業技術學院)
一、民營企業軟法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在依法治國的理念下,行政機關對民營企業進行管理必須依據法律而進行。對民營企業進行軟法治理,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軟法優勢使然。
(一)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自由的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得以依自己的意志參與市場活動,在市場得以自主決策、自由競爭和自負盈虧。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企業的經營自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對于民營企業經營自范圍內的事項,政府機關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干預。這就產生了政府治理與企業自主經營之間的緊張關系,即企業經營自天生地具有排除政府干預的效力。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的有序發展不僅需要市場機制得以充分發揮、市場規律得到充分尊重,更需要政府通過無形的手對經濟運行進行調控。基于市場經濟的復雜性,政府的調控不應當限于通過法律對企業進行征稅、處罰、制定指導價等活動,更需要政府在充分掌握市場信息和尊重市場的前提下對企業經營自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引導,才能優化企業生產,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確保經濟健康發展。對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而言,對企業的自主經營范圍內的事項,政府可以通過行使股東權的方式進行干預,而對于民營企業而言,企業所有權為私人所有,企業經營自范圍內的事項,政府既不能通過硬法予以調整,亦不能通過股東權的行使而進行調整,因而只能通過軟法以柔性的執法手段進行治理。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對通過軟法對民營企業進行治理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二)軟法治理具有自身優勢
當前,我國法律體系已較為完整,盡管對民營企業的治理可以通過硬法來實現,但相較于硬法而言,軟法治理的如下優勢是不可忽略的:首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營企業享有經營自,民營企業的經營自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政府采用法律手段對民營企業經營自范圍內事項進行規制,政府的行為就可能構成權力的濫用。如果政府通過軟法進行治理,避免強制力規制,更多地體現為一種指導和服務,行為的合法性就不存在問題。其次,由于軟法治理更加地體現為政府通過指導、服務等方式實施,在這種方式中,政府與民營企業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政府不能強制企業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更有利于政府與民營企業之間建立起合作關系,通過雙方的平等協商實現政府行政管理目標和企業利益之間的平衡。
二、民營企業軟法治理的實施模式
政府通過軟法對民營企業進行治理有其必要性,但通過軟法機制對民營企業進行治理不能過于泛濫,企業所承擔的法律義務不可通過軟法機制予以實現。因此,政府對民營企業進行軟法治理應當是有限度的,需要通過特定的切入點、以特定方式進行。
(一)軟法治理的切入點
軟法治理的切入點,是指政府通過軟法機制對民營企業進行管理時所選取的管理事項。如上所述,企業有其經營自,民營企業的生產經營中的諸多事項不應當成為政府管理的對象;另一方面,立法規定企業的許多強制義務,應當嚴格履行,因此,軟法治理機制在以上兩種情形中是不能予以適用的。其只有適用在民營企業生產經營中的特定方面。
筆者認為,軟法治理的切入點應當是民營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政府可以通過軟法治理機制予以推進。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作為社會關系中連接點,其對其他社會關系主體及社會環境、自然環境所承擔的道義義務和法律義務。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之基礎在于:現代社會中企業不應僅僅作為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的工具,而應視為最大限度顧及和實現包括股東在內的企業所有利益相關者利益的組織體系或制度安排;企業的所有者應對企業的所有利益相關者負責,而不限于只對股東負責。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兩方面內容,一為道義責任,二為法律責任,前者包含在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中,后者則為法律所明確規定。對于法律所規定的企業義務,政府當然應當通過硬法實施予以實現。在硬法實施過程中,政府可以采取協商、聽取意見等方式進行執法活動,但這些執法活動為政府之法定職權使然,不能通過軟法機制進行治理。對于企業所負擔的道義義務,如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員工福利、配合政府優化產業結構等,政府就不能通過硬法機制予以強制實現,而應當通過軟法機制進行治理。綜上,軟法治理的切入點應為民營企業道義責任的履行。
(二)軟法治理的基本途徑
政府對民營企業進行軟法治理,其事項范圍不僅應當受到嚴格限制,限于民營企業道義責任的履行,軟法治理手段也應當受到嚴格限制,只能通過非強制手段予以實現。
1.政策制定
政府對民營企業進行管理可以通過政策的制定的方式實現。“軟法主要是指發展規劃綱要,各種指導性的規則、指南、指令、規程、法則、守則、示范,黨政部門制發的各類紅頭文件,各種請示、批示、指示、通知、講話。”政策是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政策制定當然是軟法治理手段之一。對于民營企業治理,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產業發展政策、產業規劃等方式引導民營企業配合政府工作。民營企業參與市場活動的目的是獲得利潤。政府通過激勵性政策的制定可以引導民營企業按政府設定的目標安排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而達成社會利益與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2.行政指導的實施
行政指導的基本特征是無強制實施力,行政指導目的的實現需要相對人予以積極配合。因此,行政指導也應當納入軟法的范圍,對民營企業進行軟法治理,也包括行政指導的制定與實施這一方式。與政策制定相比,行政指導具有微觀性的特點。行政指導的對象一般具有特定性,可以針對特定的民營企業做出;其目標具有短期性,一般為實現暫時性的目標。在民營企業軟法治理方面,行政指導無疑是良好的軟法治理方式。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于民營企業經營自范圍內的事務,可以通過實施行政指導的方式引導民營企業做出有利于行政目的實現的行為。就其實現方式而言,“行政指導的作用機制包括利益的誘導、道德的引導以及行政機關在知識、資訊、資源方面的優勢和特殊的社會角色”。由于行政指導沒有強制實施力,而基于政府在信息占有方面的優勢地位,企業又往往愿意聽從政府的指導,因而行政指導機制的運行對于平衡企業經營自保護和行政管理效益之間的關系具有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政府還可以通過與民營企業簽訂合同、引導民營企業制定自律規則等方式實施治理。
三、民營企業軟法治理的司法規制
權力必須受到限制,否則它將無惡不為,這已成為顛撲不滅的真理。對行政權而言,司法審查機制無疑是限制行政權濫用的優良制度,政府對民營企業的軟法治理當然應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然而,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行政行為 “合法性”進行審查。在軟法治理過程中,政府治理活動依軟法而非硬法做出,因此政府的軟法治理似乎并不能以硬法為依據判斷其合法性。這種情況之下,對軟法治理進行司法審查則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一)是否侵害企業經營自
如上所述,政府通過軟法對民營企業實施治理之基礎在于,政府對企業經營自范圍內的事務不能通過制定實施硬法橫加干預。因此,尊重企業經營自是軟法治理產生的基礎,也是軟法治理不能逾越的界限。政府通過軟法機制對民營企業實施治理,一定要建立在尊重民營企業經營自的基礎之下,不能通過采取強制手段而迫使民營企業服從。因此,在司法審查過程中,民營企業對政府軟法治理活動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可通過審查政府軟法治理活動是否侵害企業經營自而認定其活動的合法性。在司法審查過程中,法院通過判斷行政機關之軟法治理活動是否侵害憲法所保護的權利從而確定該活動之合法性,這種司法審查的途徑是符合憲法的權利保護精神的。在具體的審查過程中,法院可判斷行政機關的軟法治理是否違反了自愿性的原則,如有違反,則認為其侵害企業經營自,進而撤銷行政機關的該種行為及該行為形成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企業經營自意味著企業可以依其意愿而決定是否服從和配合行政機關通過政策、行政指導而實施的軟法治理;民營企業的自愿服從亦視為其經營自行使的結果。如果行政機關在實施軟法治理的過程中超越了不得強制的界限,通過設定不利后果的方式強制民營企業服從其軟法治理,則這種情形就構成越權,法院應當撤銷這種治理行為或宣告這種治理活動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二)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所謂信賴保護,是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形成可期待的信賴,而相對人基于這種信賴而實施了一定行為,而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撤銷其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沒有法定事由撤銷其行為造成相對人期待利益的損害的,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對于民營企業軟法治理進行司法審查,法院是可以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判斷軟法治理之合法性的。
實質上,我國學者對信賴保護在司法裁判中的適用大都持慎重的態度,認為司法審判過程中適用行政法原則將有可能造成司法權的擴張,而權力的擴張,不管是行政權的擴張抑或是司法權的擴張,對于權力間的制約和平衡都是有害的。筆者認為,信賴保護原則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其具有規范效力,這決定了信賴保護原則可以在司法審查過程中適用。即是說,盡管信賴保護原則具有抽象性的特征,其沒有具體規定行政機關的權力義務和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但信賴保護原則作為行政法精神的集中反映,其對行政活動的開展具有指導性,行政機關應當依信賴保護原則的要求而做出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如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則構成違法行政行為。由于信賴保護原則具有規范和限制行政行為做出的效力,法院當然可以以信賴保護原則為標準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特別是對于民營企業之軟法治理而言,這種治理建立在行政機關無須依硬法對這些事項進行處理的基礎之上,這種情況也使得法院無法依硬法對行政機關活動的合法性進行判斷。因此,法律的原則,包括信賴保護原則,可用來判斷行政機關之軟法治理活動的合法性。就其具體的適用而言,行政機關在軟法治理過程中往往通過政策、行政指導做出一定承諾以引導民營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在民營企業滿足行政機關通過政策、行政指導而提出的要求而行政機關沒有兌現其承諾時,法院可認為行政機關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進而判處對民營企業的損失進行賠償。當然,由于信賴保護原則具有抽象性,其僅就行政行為提出一種價值指導,但并沒有也不可能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為何種行為以及如何為該種行為,司法機關適用信賴保護原則解決具體案件,應當就為何適用該原則以及如何適用該原則做出充分說明,這樣才能防范司法權對行政權的過度干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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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3)03-0114-03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民營經濟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大。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的發展和企業管理者的成長都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市場經濟的高效運行、企業的快速發展,都離不開政府作用的有效發揮,更離不開政企關系的科學定位和正確處理。
一、政府職能與政企關系
政府職能是社會的行政體系在整個社會系統中扮演的角色和發揮的作用。政府的經濟職能是以政府機構為行為主體,對國民經濟進行全局性的規劃、協調、服務和監督的職責和功能。它是為達到一定的政府目標而采取的組織、干預和協調社會經濟活動的各種方法、方式和手段的總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以將政府的經濟職能概括為:進行宏觀調控,保持宏觀經濟的穩定;建立市場規則,維持經濟秩序;組織與實現公共產品的供給;調節社會分配,組織社會保障。
政企關系與國家的歷史、政治、經濟條件有關。根據青木昌彥的劃分,政企關系可分為三種基本類型,即權威關系型、關系依存型和規則依存型。以東南亞一些國家為代表的權威關系型,其基本特征是高度集權。以日本為代表的關系依存型,其基本特征是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政府通過政策對企業進行控制,也就是所謂的政策管理。以美國為代表的規則依存型,其主要特征是政府行使管理權力時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企業在政府面前有較強的談判力,政府對企業的限制作用很小,不存在行政性的直接干預。
二、政企關系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影響
為考察政企關系對民營企業發展的作用,我們的課題組在吉林省向各類型民營企業管理者發放調查問卷500份,回收486份,回收率為97.20%,其中有效問卷421份,有效回收率為84.20%。
(一)政府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影響
1 政府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54.80%的民營企業管理者認為政府在民營企業發展中起到推動作用,45.20%的民營企業管理者對此持不樂觀的態度。基于對服務型政府的定位,不規范的政府行為將逐漸減少,政府的工作效率、服務意識都將提高,企業管理者希望政府對企業的影響更多通過政府宏觀政策間接發揮作用。在調查中,39.76%的民營企業管理者認為,政治、經濟、法律政策將影響企業的命運。
2 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支持。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所遇到的困擾可分為八個方面,即資金、產品銷售、技術、市場環境、債務、政府、企業規模、企業管理者私人問題。其中,14.47%的民營企業管理者認為“政府對企業的支持引導不夠和行為不規范”是困擾民營企業的主要問題之一,在上述所有困難中位居第三位。
3 民營企業發展的軟環境建設。“稅率過高”、“經營范圍受到限制”是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兩大外部環境因素。其中,39%的民營企業管理者認為“稅率過高”是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主要環境因素;18.30%的民營企業管理者認為“經營范圍受到限制”是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主要環境因素。
(二)民營企業對政府的期望
1 政府的定位。民營企業普遍認為,政府角色的定位應是“服務型”政府。加強政府的服務意識不僅是企業管理者對政府的期望,也完全符合政府自身的定位。調查結果顯示,68.62%的民營企業管理者認為,未來政府的定位應該是“服務型”政府。
2 民營企業與政府的關系。調查結果顯示,54.69%的民營企業管理者心目中理想的政企關系是“服務者與被服務者的關系”,遠遠高于其他任何一個選項。
3 企業管理者希望政府解決的問題。“公正、公平、公開”問題是企業管理者希望政府今后應著重解決的問題。31.83%的民營企業管理者認為“公正與公開”是政府今后應該著重解決的問題,27.67%的民營企業管理者認為“公平與效率”是政府今后應著重解決的問題,兩項合計的比例達58.50%。
4 企業希望政府改進的問題。企業管理者認為,政府應該在“規范市場秩序”、“創造和諧的社會環境”、“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各種服務”等三項經濟管理活動中做出較大的改進。持上述觀點的企業管理者比例分別為26.55%、24.91%、23.98%。“政府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和素質”是企業管理者認為政府部門應該改進的最主要問題。在政府部門需要改進的服務活動中,調查問卷中具體給出了“信息支持”、“政策扶持”、“資金扶持”、“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改進服務態度”等方面。調查結果顯示,34.62%的企業管理者選擇“政府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和素質”應該改善,列在第二位的是“資金扶持”,有25%的企業管理者對此做出選擇。
三、政府在促進民營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由上述調查數據可以看出,政企關系對民營企業的發展會產生影響,雖然政府對民營企業的發展已經起到較大的支持作用,但在為企業服務方面做得還不到位,目前在促進民營企業發展中還存在一定問題。
(一)政策的執行不到位
政策執行不到位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信息不完全導致的政策失效。政府進行有效干預的一個前提條件是政策的制定者擁有完全信息。然而,完全獲得民營企業發展中的全部信息比較困難,且需要耗費較大的成本。二是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障礙。從發現問題到制定政策再到政策的頒布實施,每一階段都有一定程度的時滯,累積到最后,市場的情況可能已發生很大變化,導致政策執行偏離初衷。
(二)干預力度把握不當
政府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干預容易出現三方面問題,即干預過度、干預不足和干預不當。干預過度指政府任意擴大職能范圍或濫用政府權力,是政府職能的越位。干預不足指政府經濟職能的范圍較小,力度不夠,難以彌補市場的失靈,是政府職能的缺位。干預不當指政府職能范圍的界定錯誤,在其不應該發揮作用的范圍內進行行政干預,是政府職能的錯位。
三、改善政企關系,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對策建議
政府職能的改進對改善政企關系、促進民營企業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行政審批制度的完善、政府效率的提高,是民營企業對政府的期望。只有在政企關系良好發展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才可以快速成長。應通過以下幾方面來完善政府職能:
(一)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的經濟職能逐步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然而政府干預過度、干預不足、干預不當的現象還大量存在。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微觀規制,加強宏觀調控。一方面,防止因政府干預過度而造成的政府失靈,克服行政過度干預問題。把屬于企業的自下放給企業,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把屬于市場調節的職能轉移給市場,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另一方面,對干預不足的領域要強化職能,而對職能缺失的領域則要拓展相應職能,避免因為干預不足和職能真空而造成的政府失靈。
(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
通過界定行政審批的范圍和標準,加快清理政府審批事項。對沒有法律依據或可以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堅決廢止。對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內容,應改革審批方式、簡化流程、規范程序,提高效率和服務質量。此外,通過積極推行政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通過推行審批工作的“五辦制”,認真落實各項目的審批工作。所謂“五辦制”即為一般事項直接辦理制、特殊事項承諾辦理制、重大事項聯合辦理制、上報事項負責辦理制、核準項目明確答復制。加強審批過程的監督與后續過程的監管,逐步建立健全審批責任追究和檢查監督制度。
(三)加強法制建設,強化對政府行為的監督
市場經濟是在法制的規范下開展的經濟活動,法律不僅規范和引導市場實現資源配置,同樣也要約束和規范政府的經濟行為。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形成政府干預經濟的法律規范,限制政府干預的程度,有效約束政府權力,使其更多的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標,使政府對經濟的干預處于適當的程度。
(五)控制政府機構膨脹,提高政府效率
政府規模的擴大,必然消耗更多的社會資源,同時造成政府的過度干預。因此,必須控制政府的機構膨脹。通過對政府機構進行結構性調整,減少政府的非常設機構,有效控制政府規模。規范政府行為,轉變政府職能就是政府要從越權干預和不當干預的領域抽離出來,不再進行不恰當的行政干預,通過規范和限制行政權力,使行政權力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避免越權行為的發生。通過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減少政府的行政審批權力,最大程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的作用。同時,政府在其權力與職責范圍內,高效行使自己的權力,為企業與社會服務。一方面,政府要為企業服務。政府與企業間的關系是服務關系,為企業服務是政府的根本目的,這也是現代政企關系的基礎。另一方面,政府要發揮維護市場秩序、宏觀調控等作用,促進社會與經濟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民營企業發展離不開政府支持——訪省政協委員宋治平[N],吉林日報,2012-02-05
一、我國民營企業在國際化發展中的優勢
1.經營機制優勢。我國的近95%中小企業都是為民營企業,公司管理成本相對低廉,市場經營具有靈活多樣、調整及時等多方面的優勢。民營企業通常來說產權制約相對明晰,刺激經營比較到位,資金投入的決策更是非常謹慎。此外,由于大多數民營企業的決策機構比較簡化,信息反饋和溝通十分迅速,所以,企業市場反應靈敏度是比較高的,經營方式也是靈活多樣,能夠滿足變幻多樣的市場需求,迅速抓住市場機遇。
2.成本優勢。我國人口眾多,勞動力資源是十分充裕的。民營企業是消化豐富社會勞動力的主體企業,超過全國80%以上的就業人口是由民營企業來安置的,每年約74%的新增就業人口在民營企業中得到就業。此外,民營企業在廠房、機器、存貨等基礎設施方面投入的資本相比較來說也是很少的,從而降低了資金籌集、分配的困難與風險。
二、我國民營企業在國際化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自主品牌稀少,創新力度不強。大部分民營企業都是進行貼牌生產,自主創新品牌相當稀少,這直接導致民營企業的經營利潤少。據國家統計局2013年公布的相關調查數據顯示,當前,我國從事國際生產、經營的各類企事業公司中,擁有自品牌商標的企業還達不到35%,導致近80%的利潤都落在了專利所有者的手里。我們要努力打破既定規則,同時做制造領域和終端消費領域的巨人。民營企業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的生產經營經驗,花大力氣進行品牌創新和品牌經營,提高自主品牌的品質效益,提升自主品牌的贊譽度和認可度,真正的實現“中國創造”。
2.缺乏對國際市場的正確認識。由于我國民營企業規模相對弱小,資金吸納力弱,產品檔次低廉,形式單一化,沒有形成自己的自主品牌優勢,致使大多數民營企業長久以來無法打入國際市場,因而在國際化過程中不熟悉國外市場的社會大環境,對相關的經濟政策的變化反應靈敏度低,所以,不能夠及時制定相應的防范對策和減少風險帶來的損失。同時,民營企業投資的不能夠從長遠發展考慮的行為,使得其不能及時抓住機遇,錯過發展的好時機。這導致民營企業在國際生產經營活動中面對諸多突發因素和復雜的國際市場環境,不能夠正確找準目標市場,定好自己的位置,難以準確選擇投資方向,最終導致其自身國際化進程十分緩慢。
3.政府扶持力度不夠。在我國的國家制度中,還是存在著相當多的制約民營企業走國際化發展道路的因素,比如審批中的區里集中、程序繁瑣、進程緩慢等問題嚴重阻礙了企業對機遇的及時把握。此外,我國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銀行貸款、營業范圍等方面遭受的國家的不公平對待進一步制約了企業規模的擴大。我國的民營企業集群總體來說是自發產生的,但是在形成之初缺乏正確的引導,導致產業集群的布局不合理,集群技術水平低、檔次低、規模小等問題進一步弱化了民營企業的國際化視野。
三、我國民營企業走國際化的戰略
1.實施國際市場戰略。民營企業要怎么樣尋找正確的的國際市場是民營企業走向國際化不可避免的需要解決的問題。比如溫州的康奈,在世界范圍內設立自己的營銷網點,建立國際化營銷網絡,是一種正確的發展選擇。當然,大部分的民營企業是希望能夠在國際生產經營的產業應鏈中占據自己的位置,這也是一種比較好的路徑。但是,無論選擇哪一種方法來打入國際市場,民營企業都是要深入分析國際市場的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明確好自己在國際市場的定位,實行區域、資源等各類因素相結合的符合多式市場發展策略。這樣才能做到有計劃的開拓國際市場,切實的保證自主品牌的產品能夠在國際市場占有相當的份額和提高抗風險能力。
2.實施國際資源戰略。隨著生產資源的日益匱乏,制約著我們的生產經營規模擴大,我們不得不主動思考:我國民營企業長久發展所需要的自然資源需要通過什么渠道獲取?用什么樣的方法獲取?現在的真實狀況是我國缺少哪種資源,需求哪種資源,國際市場上相應的資源就漲價。如何最大限度的打破民營企業長期發展的資源匱乏的局面,是需要具有較強綜合實力的民營企業特別是規模化民營企業制定詳細、可行的全球化資源戰略并最大化的貫徹實施,站在國際公司的角度來考慮資源的源頭問題,在世界范圍尋找資源供給基地和建立細致、完善的資源開發供應保障體系。要學習和借鑒國際頂尖企業的資源策略,到國外特別是自然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投資建立分企業,在自然資源最大限度開發的基礎上,建立穩定的、固定的資源補給和供給渠道,避免在突發狀況上處處受制于人。
參考文獻:
[1]阿瑟.湯姆森?斯迪克蘭德.戰略管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近期溫州老板集體外逃和溫州企業的倒閉潮引起了不小的轟動,一時間溫州中小民營企業融資問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長期以來我國中小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一直是關鍵的制約和影響其健康發展的因素之一。
一、中小民營企業融資存在的問題
我國中小民營企業在融資問題主要集中在:(1)融資渠道狹窄,資金來源有限。我國貨幣市場存在極大缺陷,發育程度低,一直沒有形成規模,中小企業通過票據貼現、承兌來進行短期融資存在很大難度;債券市場起步早,但發展慢,且融資門檻高,大部分中小企業幾乎不會也不能通過發行債券融資。對我國中小企業民營來說直接融資的幾種融資渠道都存在這較大的缺陷,資本市場融資門檻較高,風險投資基金融資運作難度較大,私募方式融資風險大,成本大,商業信用易于獲得,但期限較短。而屬于間接融資的銀行貸款,理論上講應成為企業主要的融資渠道,但現實生活中難度相當大。(2)通過銀行貸款籌資困難。不健全的銀行金融體系導致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渠道單一,融資渠道狹窄,審批門檻過高。大中型國有企業占用了絕大部分的銀行貸款,而中小民營型企業得到的銀行貸款數量少、期限短、成本高。(3)從資本市場上籌資困難。我國資本市場成熟度很低,適合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不多,配置不合理。民營中小型企業在資本市場上融資存在較大的局限性,主板市場的準入門檻高、上市成本較高,中小民營企業很難進入主板市場融資。我國絕大多數民營企業屬于傳統的低技術勞動密集型產業,很難進入創業板市場。(4)企業自身缺陷導致融資困難。中小民營企業規模小、人員少、資產有限、可抵押品少。使得很多中小民營企業很難達到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所要求的抵押貸款條件,獲得得抵押貸款,而其他商業銀行也會因為中小民營企業存在較大的經營風險考慮到可能產生的違約風險而減少貸款。中小民營企業的經營活動范圍較小,涉及的產品行業、市場范圍有限,抵御市場和行業波動的能力低,經營穩定性差,生產周期短,經營風險大,使得中小企業的融資活動成本高,負債能力有限,中小企業的企業制度不健全,治理結構不規范,經營透明度低,尤其是其財務制度不合理,財務機構不健全,財務報表賬簿不完善,缺乏審計部門確認的財務報表,存在作假帳的現象,很難向銀行和其他投資者提供經過會計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這些原因導致資金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這樣一來自然就很難獲得銀行貸款或其它外部資金融資。
二、中小企業的融資策略分析
要解決我國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問題必須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 改善自身缺陷,加快企業發展
中小型民營企業應當關注市場,注重技術創新,提高核心競爭力。中小企業不可避免的存在規模小、人員少、資產有限、經營范圍小等問題,但是我們要緊跟市場,提高技術創新能力,盡快實現產品升級、換代,提高產品的生產效率和市場競爭力。同時中小民營企業應該健全監督管理制度,提高經營者和管理者的水平,尤其是要健全財務制度,樹立良好的信用觀念,改善財務狀況。完善企業的財務制度,強化信用意識,提倡“信用文化”,建立科學合理的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緩解信息不對稱現狀,與銀行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
(二)改進金融機構融資服務體系
(一)對民營企業與稅收政策的界定
對于民營企業的準確定義,目前學界并沒有統一的說法。一般意義上,民營企業是從企業性質的性質來劃分企業類型,即相對于國有性質而言的。因此,民營企業可以指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的所有企業。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將民營企業的界定為私營企業與個體經營企業,相關數據選取也以此作為標準。稅收政策是政府財政政策的一種,指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運用稅收手段調控宏觀經濟的方式。稅收政策也是稅收制度的一種,也體現在稅制要素的不同規定,但具有臨時性、靈活性等特點。在規范的稅收制度下,國家為了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往往在一般的稅制規定內,做出一定的調整,如縮小課稅范圍,降低稅率,延遲稅款征收等,以降低民營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民營企業稅收政策的現狀
本文從一般性稅收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兩個方面分析陳述民營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的現狀。從一般性稅收政策來看,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以外的民營企業按照25%的稅率,對來源于中國境內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費用后納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稅率是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從稅收優惠政策來看,一是對小微企業實施稅收優惠———對于符合規定的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小微企業,按其所得的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促進民營企業融資的稅收政策。民營中小企業對于投資的吸引力不夠,我國政府為了緩解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出臺政策鼓勵投資企業對于特定民營企業的投資。
二、國外扶持民營企業的稅收政策
西方國家促進民用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國和德國的稅收政策:
(一)美國扶持民營企業的相關政策
美國陸續頒布實施了《小企業投資法》、《納稅人免稅法》、《經濟復興稅法》等。首先,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選擇按個稅納稅方式繳納所得稅,避免重復征稅;其次,在企業投資方面,允許企業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營企業資本周轉速度;最后,利用稅收政策鼓勵企業進行科技創新。
(二)德國扶持民營企業的相關政策
德國扶持民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業發展的各個方面。首先,為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德國給以其所得稅低稅率的優惠政策;其次,在鼓勵企業投資上,德國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投資于機器設備的部分給予附加折舊的優惠;最后,德國政府對特定地區的企業給予5年內免除特定稅費的稅收政策扶持。
(三)國外民營企業稅收政策的啟示
一是,政策目標明確。國外政府都對民營企業在本國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有著充分的理解和認識,制定的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目標明確,特定的稅收政策對應民營企業發展中的特定問題。為了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將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通過立法確定下來,將民營企業的扶持政策法制化。二是,分類實行稅收優惠。各國對民營企業的稅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對于不同類型的民營企業有不同的稅收優惠。各國政府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技術創新企業都給予了區別一般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此外,對于落后地區的民營企業,政府也設立了特定稅收政策給予稅收優惠,如德國政府對在落后地區新建立的企業,給予5年內免征營業稅的稅收扶持。三是,多種方式并存。各國采取了多種稅收優惠方式一同來扶持民營企業的發展。例如:美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中,既有對小規模企業的稅率優惠,又有鼓勵投資的加速折扣優惠,還有對投資收益的減免稅。
湖北省民營企業融資的顯著特點之一,就是過于依賴內源融資,這個特征和全國的情況是一致的。國際金融公司調查,中國民營企業的發展資金,絕大部分來自于業主資本和內部留存收益,這個資本占總資本的一半以上,而公司債券和外部股權融資等直接融資則不到1%,銀行貸款大約在20%左右。而在20世紀90年代,美國中小企業的資金來源中,業主資本大約占30%左右,而股權融資占到18%,金融機構貸款占到42%,這個資金結構和當前中國的民營企業的資金結構存在很大的差別。可見我國民營企業過度依賴內部資本顯然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事實上,關于民營企業的融資問題,以前有過很多種討論,隨著國家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成熟的理論成果將逐步進入市場。但從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來看,現在還沒有完全面向民營企業的金融機構或中小銀行。民營企業在融資租賃、擔保、保險等融資形式上,很難得到良好的發展。在當前我國擔保公司的發展,民間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還沒有走上正軌并不是由于政府管制太多,而是還有其它綜合的原因。就象企業債券發行歷史一樣,單方面放松管制并不是個辦法。以前企業債券的發行主要由國有獨資企業、用國家信譽擔保的企業來完成的,但是,民營企業發展擔保和發行債券時,融資風險的防范一直是個問題。是否可以考慮在發行要件中,不完全看企業性質,而把重點放在金融債券發行后的運作、使用環節。在國外,有很多成功的經驗值得借鑒,其風險控制機制在國際間運用自如。商業銀行也應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改進授信決策。從國際范圍看,現在一些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在面向中小企業貸款時,開始采用投資銀行所慣用的打包貸款的方式,即根據一個社區范圍內的總體狀況對社區內的中小企業核定一個貸款的額度。同時,在當前的銀行貸款決策中,要改進對中小企業貸款的抵押、擔保和信用貸款等方面的過于嚴格的管制。目前,在中國的金融體系中,除了官方的金融渠道和金融市場外,還缺乏一個活躍的私人資本市場。從一般意義上說,目前我們對私人資本市場的保護還遠遠不夠,私人資本的籌集或進入金融領域會受到非常大的限制。實際上,我國大部分民營企業都在相當廣泛的程度上采用過私募性質的、或者說是非正式的債權和股權市場融資。據有關部門的調查,這個私募市場的運作已經形成了獨特的規范,為我們下一步的金融改革提供了很多帶啟發性的內容。例如,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利率基本上是銀行貸款利率加上中間費用;民間股權市場成本比上市低,并且有一定的流動性( 一定范圍轉讓);社會資本(家族、社區、同學等關系)是融資的信譽機制;有效率的專業中介服務(私募基金、地下錢莊、匯款、兌換、咨詢);有獨特的處罰制度安排,等等。從我國一些比較發達的地區的實踐看,因為正規的金融系統往往不能滿足民營企業融資需要,因此私募股權和債券市場就應運而生。如我國經濟發展比較快的江蘇、浙江等地區私募融資比較活躍,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并不突出。但由于這些融資行為往往被視為非法,所以增加了私募融資成本。
為了加強民營企業的融資力度,規范民營企業的融資行為,筆者認為對民營企業融資過程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國家應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政策的扶持力度。《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在中央財政預算設立民營企業科目和民營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于為民營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國家還應繼續加大對民營企業融資政策的扶持力度。
內部審計是一種旨在增加組織價值和改善組織營運的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幫助實現組織目標,是有效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公司治理有促進作用。
一、我國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現狀
(一)對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必要性認識不清
有些民營企業雖然在國內、外都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管理層卻不重視內部審計的作用,有些雖然設立了審計機構,但在實際工作中,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穩定性也得不到保障,民營企業負責人隨意撤并內審機構、精簡內審人員,甚至有些民營企業不敢輕易讓“外人”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所以在用人上會受到很大的限制,影響了內部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對內部審計的作用認識不足
有些企業在開展內部審計過程中,被審計者往往會產生抵觸情緒,使內部審計工作難以正常開展。另外,有些企業老板則抱著“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思想,怕開展內部審計會傷了和氣,除非有重大嫌疑或已經出了問題,否則不開展內部審計。
(三)不能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
從公司治理結構看,建立、完善內部審計是民營企業的內在需要。隨著民營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企業高級管理當局逐漸重視內部審計。但是,內部審計如何進行操作,民營企業內部審計還沒有從傳統審計的“陰影”中走出來,盡管形式上有“經濟效益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等,但基本上都是財務審計的翻版,主要職能仍然是“監督”,還停留在“查錯防弊、保護企業的資產安全完整”的階段上,而以財務審計為重點的內部審計并不能直接協助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增強競爭能力。
(四)脫胎于家族制的管理模式,人際關系復雜
當前許多民營企業剛剛脫胎于家族制,在管理上家族制的氣息還很濃厚。集團內部各個部門、子分公司往往都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親情關系,監督礙于人情面子而不能有效實施;“內部人”與“外部人”的關系還在協調;有的民營企業由多個股東組成,而各股東都派“自己人”加入到企業管理,如果在審計過程中人際關系處理不當,可能會激發股東之間的矛盾,影響企業穩定。
二、對我國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構建及展望
我國民營企業作為改革開放后的新生事物,不健全的市場經濟壞境,使得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及治理結構有許多特殊性,這就要求我們要切實以我國民營企業的實情為基準,從內部審計的目標、職能、模式、內容范圍、技術要求、人員素質等方面構建一個適合我國民營企業特點、能切實發揮作用的內部審計框架。
(一)內部審計的目標構建
我國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應以增加企業價值、改善組織運營為目標。隨著現行民營企業的規模擴大和管理層級的增加,對具有現代意義的內部審計的需求不僅在數量上,更注重其提供高質量的咨詢及服務。故我們對民營企業的內部審計,同樣要跟隨內部審計理論的最新研究成果,切實將其轉化為我國民營企業切實可用的,真正發揮其作用的現代內部審計,而不能再停留在查錯防弊、事后的、單純財務領域的審計。
(二)內部審計的職能轉化
隨著現代企業經營活動的擴大,內部審計的范圍必然會從財務收支擴展到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各個方面,從查錯防弊擴展到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控制、評價,它的職能也從監督擴展到控制、評價、管理,使內部審計成為一種滲透到整個生產經營管理領域中的經濟監督、控制、評價和管理活動。
(三)內部審計的模式選擇
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是企業內在發展的需要,是自我約束行為機制的體現,它的設置必須切合民營企業的特點,建立與民營企業相適應的運行模式。對于規模較小的家族制或合伙制民營企業,可以考慮內部審計外包的形式,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在企業內部設立一個審計經理進行內部審計業務的協調和溝通。對于規模較大的公司制民營企業,設置何種形式的內部審計要根據經營規模、管理復雜程度以及內審部門的獨立性要求來確定。新晨
(四)內部審計的內容范圍及技術要求
民營企業要圍繞企業經營的安全性,加強風險管理審計;圍繞規范化建設,加強內控制度評審;要逐漸轉向管理效益審計。同時,內部審計在審計方法和手段上,由傳統的檢查報表、賬冊、憑證的技術,向新的分析技術評價方法發展,包括利用統計抽樣、數理統計、數學模型、投資分析等數字加工技術,以及管理科學和數理經濟學的最新成果。在審計處理手段上由手工操作逐漸向網上審計轉化。
知識產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智力勞動成果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總稱,是智力創造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各種經濟、民事權益。在我國,有關民營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缺失,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從民營企業所處的外部環境看,我國現存的一些政策措施不利于其知識產權的保護。由于受到我國傳統的計劃經濟發展的影響,民營企業的發展處于劣勢和經濟補充地位。其知識創新、技術創新、管理創新被作為私有企業的事情,沒有納入國家和民族知識產權保護的視野,進行相應的立法和保護,缺乏國家對這些民營企業知識創新的保護,更談不到對知識創新、智力創新的支持。體現在國家一些關于民營企業發展中的一些知識、技術創造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民營企業處于一個容易造成知識產權流失的環境中。同時,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專利申請程序復雜、費用較多,維持費用和管理費用過高的現象,也影響著企業尋求知識產權保護的積極性,使得當前民營企業存在重技術輕專利,重成果輕申請的普遍現象。二是從民營企業自身管理來看,在知識創新方面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我國民營企業是民間勇于創新的創業者興辦的企業,他們在現代管理意識、管理手段、技術創新方面都處于活躍地位。然而,我國民營企業缺乏對世界經濟形勢核心競爭能力的分析,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普遍淡薄,使得知識產權載體的人才流失嚴重,專利權力申請被侵,技術創新被盜用的現象時有發生,在日趨競爭激烈的世界市場環境中越來越處于被動的地位。
二、積極適應國際競爭的形勢,構建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框架
面對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形勢,民營企業必須站在戰略選擇的高度,積極構建知識產權保護基本框架,強化自主知識產權的創造與管理。
(一)民營企業應積極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管理
民營企業應當加強自身的專利保護、商標保護和商業技術秘密保護。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法律人員,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機構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規劃的設計及實施。這既要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又要根據企業所處的市場形勢、市場發展格局及動態,按照科學的方案實施。同時要積極借鑒國外發達國家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經驗,在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實施中積極同企業的經營戰略、發展戰略密切結合,努力增強知識產權管理的全面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充分利用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政策
我國民營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缺乏尋求與利用國內外現有法律的意識。目前,我國在《民法通則》、《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方面,就知識產權方面都做了不同程度的規定,盡管有些地方很不健全,但與民營企業的利用相比,這些法律法規發揮的作用還很不夠。從國際法律環境看,由于世貿組織的加入,使得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具備了依據有關國際組織通行規則、法律進行自身產權保護的條件。因此,我國民營企業應當根據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擴大化、國際化、標準化的優勢,提高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力度,盡快研究和制定國際大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熟悉國際通行規則,了解國外有關法律,尤其要根據當前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利用形勢,建立起符合自身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的信息情報網絡。
(三)積極營造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氛圍
知識產權的保護固然應當重視企業自身管理、技術的制度保護,也包含國家對有關法律制度的健全。但是建立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之間的知識產權保護聯盟也非常重要。要從保護民族知識產權的高度,加強行業間的合作,建立企業間的互信關系和知識產權的相互尊重關系,共同營造行業內知識產權保護氛圍。這不但需要依靠企業聯盟組織和行業組織發揮作用,作為國家也要制定相關的宏觀性的專利戰略規劃,依法出臺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從制度建設、對外關系中積極為企業知識產權創造條件,提供保護。
三、積極加強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選擇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參與國際、國內市場競爭中,很多民營企業發展迅猛,異軍突起,然而很多民營企業也遭受了知識產權被侵的重創,使得很多民營企業的發展受到了較大影響,甚至是毀滅性的打擊。因此,在民營企業參與國際國內貿易中,進行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應當盡快選擇適應市場經濟競爭形勢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方式,促進民營企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一)加強民營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創新能力代表了企業發展的活力,也直接關系到企業在競爭中的優勢。因此,要堅持民營企業的技術優勢,不斷進行技術創新,使得自身技術水平處于市場中的優勢地位,使得其他企業難以從模仿的角度進行盜用和侵權。另外,通過自主的技術創新,可以提高企業自身的市場信譽,提高企業在國際國內市場的知名度,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注重合資合作形式下知識產權保護
合資、合作是我國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形式。然而,在與外商企業進行合資、合作過程中,如果不注重自身知識產權,尤其是不注重其核心利益―所有權的保護,就容易造成企業技術的流失,甚至造成自身原有商標權、信譽權的流失。因此,注重合資合作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選擇也是民營企業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應當在充分利用對方資金技術中,打造企業產品自身品牌和美譽度,注重自身有關所有權的歸屬權限范圍。
二、民營企業財務風險管理控制建議
財務風險存在于企業所有經濟活動中,不同風險類型給企業造成的損失程度不同。從籌資方面來講,若企業因集資,導致債務數額過大,從而超出自身償還能力范圍,帶來嚴重的預期罰息,企業運營無疑會受到影響,甚至會使企業面臨破產。從投資方面來講,投資是一把雙刃劍,能夠帶來收益,但也存在著較大的風險。投資風險是最大的財務風險,若投資回報小于負債利率或因投資周期過長,使企業發生資金周轉不靈,造成企業虧本經營,盈余不足,無力承受債務,同樣要面臨破產的局面。并且近些年,民營企業投資規模和擴張規模越來越大,財務數據信息量越來越多,且內容越來越繁雜,所以財務風險也隨之提高,一旦財務管理不當,極易發生財務風險。然而,當前我國民營企業大多不重視財務風險控制,財務風險管理有效性較差,管理方式十分粗放,且缺乏相關制度和規章,臺賬不健全問題十分突出,這十分不利于我國民營企業持續發展。民營企業壽命短和財務風險高有著直接關系。通過前文分析,不難看出企業財務風險的危害性,民營企業想要在市場中站穩腳步,必須要提高對財務風險的重視,加強財務風險管理控制。首先,應盡快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制度能夠為財務風險管理控制提供依據,指明方向。另外,應構建動態財務管理模式,通過實時的財務管理控制風險,提高財務管理水平,降低風險。動態財務管理不僅能夠保障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有效性,更實現了高效、精準,低誤差的財務管理。另一方面,應加強財務監督,建設財務監督部門,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及制度執行情況,企業投資、融資活動進行監督,對每一個項目嚴格把關,保障財務風險控制真實性和有效性。此外,還應構建風險應急措施,以提高企業財務風險應對和抵抗能力,避免財務風險發生時手足無措,無法應對。只有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和風險應對能力,才能使企業處于良性財務環境中,才能降低企業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