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5 10:42:4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法律和法規的關系,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 罷工行為及其合法性評判
罷工“通常是指某個雇主的全體雇員或相當大一部分同時一致地停止工作。罷工一般發生于勞資糾紛。” 也就是說,罷工是一定數量的雇員為了改善勞動待遇而采取的在工作場所集體停止勞動的行為。中國正處于向市場經濟的過渡中,由于勞資矛盾的激化和勞工訴求得不到正當保障,我國的集體勞動爭議有明顯的上升趨勢,其中不乏一些自發性的罷工事件。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禁止罷工,卻也并沒有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罷工的權利,頻繁出現的罷工事件也就引起了學界對于我國自發罷工之合法性的爭論。
對于勞動者自發罷工的法律性質,大致上有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即“合法說”和“違法說”。“合法說”的代表人物是常凱、陳志武等,它是當前學界比較占主流的觀點,認為我國的憲法并沒有明確禁止罷工行為,而按照民權“法無禁止即自由”的觀點,我國的罷工行為并非違法。而面對學界對自發罷工的群起支持,董保華、侯玲玲等人則保持了謹慎地態度,并對勞動者自發罷工的違法性進行了深入的剖析。“違法說”與“合法說”的爭辯很大一部分是關于是否合法的判別標準問題,即在我國法律并無規定的情境下是支持“法無明文即自由”還是“法無授權即禁止”。
經過對罷工性質的分析,筆者傾向于支持“罷工違法說”。罷工權并不同于一般的自由權或人權,因為在國際的罷工研究中,它被公認為一種勞動者集體行使的違背勞動契約并對雇主的經濟權造成一定侵害的特權。罷工權的規定是基于勞資集體協商過程中雙方力量的不對等而產生的,即在協商中資方因其對生產資料的所有地位往往處于強勢,必須相應賦予勞動者以相應的制約手段從而實現力量對等狀態下的平等協商,因此,本是違法和違約行為的罷工一經確定為權利,就必須相應地免除其民法和刑法上本應擔負的責任,也就是說,罷工權的本質并不是一種天然的權利,而是對侵權行為應負法律責任的免除。由于罷工對正常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也造成了很大的破壞,各國法律對罷工權都采取十分謹慎的態度,所以不應該采取“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理邏輯,所以在憲法和法律對這種免責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守相應的部門法律和勞動契約,只有在法律明確賦予罷工權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能夠取得這種“妨害勞動契約的特權”。
當然,對于“違法說”的支持并不是說我們應該禁止罷工,恰恰相反,其實主張兩種觀點的學者都提倡對現行的制度安排進行改革,也就是說“合法說”和“違法說”在強化罷工行為的規范、保障勞動者罷工權上是達成共識的。
二、 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辨析
(一)罷工只能存在于利益爭議
在市場雇傭關系下,按照爭議的內容來劃分,可以將勞資爭議劃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利益爭議往往是因為確定原有協議或者變更現有權利義務關系而發生的爭議,在這類爭議之中,雙方并不存在明確的約定,而爭議的發生一般源于雙方對即將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有不同的要求。權利爭議屬于“履約”的爭議,在權利爭議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事先被法律和契約進行了規定,而利益爭議是“締約爭議”,是勞動者和資方就將來的利益安排和分配發生的爭議,在利益爭議中,雙方的爭議不存在可以作為裁判標準的契約或者法律制度安排,因此在利益爭議中才允許雙方采取罷工或者關廠等壓力手段以達成妥協。我們不能夠過分重視和夸行為的意義,日本勞動學界的主流觀點強調“勞工三權”應該以團體協商權為核心,其他的兩項勞動基本權只不過是達成團體協商之手段,因此所謂正當之爭議行為僅限于團體交涉事項之達成為目的,此即罷工行為的目的正當性要件。罷工行為是附屬于勞動者團體協約制度而存在的,罷工并非獨立存在的一種基本權利,而是附屬于團體協商制度的一種保障制度,而團體協商制度是達成利益爭議之妥協的主要手段,所以罷工只應該存在于利益爭議中。
(二) 罷工不能與權利爭議相聯系
我國的一些學者在一方面了解許多國家的立法都對罷工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并且罷工只限于以訂立集體合同為目的,另一方面卻又對罷工行為進行不加分別的支持,認為“罷工作為一種市場經濟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由于企業長期對勞動者利益的侵害和不合理的管理,使得工人無法忍受,這種爭議難以通過仲裁和法律途徑徹底解決,所以不得不走向罷工” ,認為“工人爭取自己權利的最后手段是什么呢?就是罷工” 。企業不履行《勞動法》、拖延發放工資、不符合勞動條件等行為屬于權利爭議范疇,權利爭議是執行既定的契約和法律所產生的爭議,如果雙方按照各自的責任合法合約地作為,爭議是不會發生的,即使爭議發生了也可以通過調節、仲裁、訴訟等方式進行解決。在一個法治國家,公權力是爭議當事人通過國家所指定的制度和程序來解決矛盾的最后保障,爭議解決的最后手段應該是憑借法律這一主權者的意志。
三、我國罷工問題的制度局限與法律規制
在當前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勞資爭議不斷涌現的情況下,我國的勞資群體性爭議相關制度及立法已經相對落后,不能夠很好地調整社會上不斷出現的集體性勞動爭議以及停工罷工行為,這就必然要求我們改進立法,在完善相關條件的基礎上賦予勞動者團體協商中的罷工權,并且嚴格規范其合法性要件,既保障勞工權利又維護社會穩定。
(一)改造工會,促進工會作用的發揮
不難發現,我國近年發生的諸多罷工事件都有一個相同的特點,即罷工基本上是自發的夜貓罷工,很少有工會組織的領導或幫助。在國際社會中,工會一般是勞動者自發組織的團體,代表勞動者利益并領導勞動者參與集體協商和團體行動,只有工會領導的罷工才符合主體正當性要件,受到法律保護。相較之下,我國工會則是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組織,盡管工會是以社會團體的名義組織行動,但是我們看到的卻是完完全全的行政化組織和行政化行為。工會作為一個社會團體,是介于政府和市場之間的,在應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中是不可替代的力量,如果我們將工會定位成政府的附屬機構,那就僅僅是擴大了政府行政的廣度,而當政府失靈發生時,工會組織就只能擴大這種失靈。在堅持黨的領導和工會的一元化基礎上,我們要改造工會就應該做到促進工會的民主化、社會化以及工會的去行政化。
(二)確立罷工權并嚴格規范其合法性要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勞資沖突的不斷顯現,我國應該盡快將罷工的合法化提上日程,而將罷工立法引入制度設計層面,我們應該認真確立罷工的合法性要件,勞動者的罷工行為如果是符合要件的,那就屬于合法罷工,受到法律的免責,勞動者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或者違約,而企業應該正常承擔其勞動法上的義務。相反,如果罷工不符合合法性要件,則為非法。
我國臺灣的學者主張結合日德兩國立法的原則,從主體正當性、手段正當性、目的正當性和程序正當性四個要件來概括罷工行為的合法性。我們可以從這四個方面入手,對我國的罷工立法進行相應的制度安排。
首先是主體正當性。一般具備罷工的正當性權利的主體應該是集體交涉的主體,在大多數發達國家,集體交涉的主體只有工會,因為集體利益的爭取必須應該由廣大工人建立的代表工人利益的自治組織實現,并且以工會為主體行使罷工權也避免了“野貓罷工”的混亂對社會穩定造成的破壞。
其次是目的正當性。罷工行為本質上是附屬于集體協商制度的,所以只有以達成集體協議為目的時,罷工行為才具有目的上的正當性。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屬于權利爭議,權利爭議已經存在相應的法律規定和契約合意,因此應該訴諸于司法程序,不應當允許私力救濟對法制的干涉。
再次是程序正當性。原則上罷工發起之前,勞工應該首先組織與雇主的集體協商并且雇主拒絕了勞工的具體要求。
最后是手段的正當性,即罷工應當遵循和平罷工、非暴力的原則。勞動者組織的罷工應該僅僅維持在勞動提供的不作為方面,而不應該延續至其他具有社會危害性或不可補救的暴力行為上。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一章、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發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所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委派的律師(以下“律師”均指簽名律師及其所任職的律師事務所)應按本規則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規則的部分內容不適用于增發股份、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發行人律師應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并提供適當的補充法律意見。
第三條、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是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必備文件。
第四條、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應對本規則規定的事項及其他任何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五條、律師在律師工作報告中應詳盡、完整地闡述所履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在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文件。
第六條、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應符合本規則的規定。本規則的某些具體規定確實對發行人不適用的,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變更,但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變更的原因。本規則未明確要求,但對發行人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發表法律意見。
第七條、律師簽署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報送后,不得進行修改。如律師認為需補充或更正,應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八條、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所用的語詞應簡潔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第九條、提交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應是經二名以上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經辦律師和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簽名,并經該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簽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十條、發行人申請文件報送后,律師應關注申請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也有義務及時通知律師。上述變動和意見如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有影響的,律師應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第十一條、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文件前,或在報送申請文件后且證券尚未發行前更換為本次發行證券所聘請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發行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分別說明。
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對原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發表意見。如有保留意見,應明確說明。在此基礎上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承諾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并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進行審慎審閱,并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概要中發表聲明:“本所及經辦律師保證由本所同意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已經本所審閱,確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內容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引致的法律風險,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同時,應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稱工作底稿是指律師在為證券發行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及在工作中獲取的所有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
第十四條、律師應及時、準確、真實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質量是判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應由兩名以上律師簽名,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其內容應真實、完整、記錄清晰,并標明索引編號及順序號碼。
第十六條、工作底稿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律師承擔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委托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制作項目的時間或期間、工作量統計。
(二)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制定的工作計劃及其操作程序的記錄。
(三)與發行人(包括發起人)設立及歷史沿革有關的資料,如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四)重大合同、協議及其他重要文件和會議記錄的摘要或副本。
(五)與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相互溝通情況的記錄,對發行人提供資料的檢查、調查訪問記錄、往來函件、現場勘察記錄、查閱文件清單等相關的資料及詳細說明。
(六)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的書面保證或聲明書的復印件。
(七)對保留意見及疑難問題所作的說明。
(八)其他與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相關的重要資料。
上述資料應注明來源。凡涉及律師向有關當事人調查所作的記錄,應由當事人和律師本人簽名。
第十七條、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國證監會根據需要可隨時調閱、檢查工作底稿。
第二章、法律意見書的必備內容第十八條、法律意見書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一節律師應聲明的事項第十九條、律師應承諾已依據本規則的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第二十條、律師應承諾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第二十一條、律師應承諾同意將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作為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必備的法律文件,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報,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律師應承諾同意發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說明書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國證監會審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但發行人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律師應對有關招股說明書的內容進行再次審閱并確認。
第二十三條、律師可作出其他適當聲明,但不得做出違反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的免責聲明。
第二節法律意見書正文第二十四條、律師應在進行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對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應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風險。
(一)本次發行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二)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三)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四)發行人的設立
(五)發行人的獨立性
(六)發起人或股東(實際控制人)
(七)發行人的股本及其演變
(八)發行人的業務
(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十)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十一)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十二)發行人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十三)發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十四)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十五)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十六)發行人的稅務
(十七)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十八)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運用
(十九)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
(二十)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資發行的有關問題(如有)
(二十二)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法律風險的評價
(二十三)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三節本次發行上市的總體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五條、律師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發行人行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以及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是否適當,明確發表總體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六條、律師已勤勉盡責仍不能發表肯定性意見的,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及其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程度。
第三章、律師工作報告的必備內容
第二十七條、律師工作報告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第一節律師工作報告引言
第二十八條、簡介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地及時間、業務范圍、證券執業律師人數、本次簽名律師的證券業務執業記錄及其主要經歷、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條、說明律師制作法律意見書的工作過程,包括(但不限于)與發行人相互溝通的情況,對發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驗、走訪、談話記錄、現場勘查記錄、查閱文件的情況,以及工作時間等。
第二節律師工作報告正文
第三十條、本次發行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一)股東大會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準發行上市的決議。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規定,上述決議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有關發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權范圍、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條、發行人發行股票的主體資格
(一)發行人是否具有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二)發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續,即根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發行人是否有終止的情形出現。
第三十二條、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分別就不同類別或特征的發行人,對照《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逐條核查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
第三十三條、發行人的設立
(一)發行人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
(二)發行人設立過程中所簽定的改制重組合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因此引致發行人設立行為存在潛在糾紛。
(三)發行人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發行人創立大會的程序及所議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發行人的獨立性
(一)發行人業務是否獨立于股東單位及其他關聯方。
(二)發行人的資產是否獨立完整。
(三)如發行人屬于生產經營企業,是否具有獨立完整的供應、生產、銷售系統。
(四)發行人的人員是否獨立。
(五)發行人的機構是否獨立。
(六)發行人的財務是否獨立。
(七)概括說明發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
第三十五條、發起人和股東(追溯至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一)發起人或股東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具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擔任發起人或進行出資的資格。
(二)發行人的發起人或股東人數、住所、出資比例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起人已投入發行人的資產的產權關系是否清晰,將上述資產投入發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四)若發起人將其全資附屬企業或其他企業先注銷再以其資產折價入股,應說明發起人是否已通過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資產的所有權,是否已征得相關債權人同意,對其原有債務的處置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五)若發起人以在其他企業中的權益折價入股,是否已征得該企業其他出資人的同意,并已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六)發起人投入發行人的資產或權利的權屬證書是否已由發起人轉移給發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或風險。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的股本及演變
(一)發行人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是否合法有效,產權界定和確認是否存在糾紛及風險。
(二)發行人歷次股權變動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三)發起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質押,如存在,說明質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風險。
第三十七條、發行人的業務
(一)發行人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發行人是否在中國大陸以外經營,如存在,應說明其經營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三)發行人的業務是否變更過,如變更過,應說明具體情況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
(四)發行人主營業務是否突出。
(五)發行人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
第三十八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發行人是否存在持有發行人股份5%以上的關聯方,如存在,說明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存在何種關聯關系。
(二)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重大關聯交易,如存在,應說明關聯交易的內容、數量、金額,以及關聯交易的相對比重。
(三)上述關聯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損害發行人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
(四)若上述關聯交易的一方是發行人股東,還需說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對其他股東的利益進行保護。
(五)發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內部規定中明確了關聯交易公允決策的程序。
(六)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如存在,說明同業競爭的性質。
(七)有關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諾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八)發行人是否對有關關聯交易和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或措施進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無重大遺漏或重大隱瞞,如存在,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一)發行人擁有房產的情況。
(二)發行人擁有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情況。
(三)發行人擁有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的情況。
(四)上述財產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如有,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五)發行人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還需說明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六)發行人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
(七)發行人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如有,應說明租賃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條、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一)發行人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如有風險和糾紛,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二)上述合同的主體是否變更為發行人,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三)發行人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如有,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四)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債權債務關系及相互提供擔保的情況。
(五)發行人金額較大的其他應收、應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一條、發行人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一)發行人設立至今有無合并、分立、增資擴股、減少注冊資本、收購或出售資產等行為,如有,應說明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
(二)發行人是否擬進行資產置換、資產剝離、資產出售或收購等行為,如擬進行,應說明其方式和法律依據,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是否對發行人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及本規定的有關內容產生實質性影響。
第四十二條、發行人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一)發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內容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有關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草或修訂。如無法執行有關規定的,應說明理由。發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應說明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一)發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發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該議事規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行人歷次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開、決議內容及簽署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四)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歷次授權或重大決策等行為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第四十四條、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上述人員在近三年尤其是企業發行上市前一年是否發生過變化,若存在,應說明這種變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發行人是否設立獨立董事,其任職資格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其職權范圍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發行人的稅務
(一)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執行的稅種、稅率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若發行人享受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等政策,該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二)發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納稅,是否存在被稅務部門處罰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一)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有權部門是否出具意見。
(二)近三年是否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被處罰。
(三)發行人的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近三年是否因違反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
第四十七條、發行人募股資金的運用
(一)發行人募股資金用于哪些項目,是否需要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或授權。如需要,應說明是否已經得到批準或授權。
(二)若上述項目涉及與他人進行合作的,應說明是否已依法訂立相關的合同,這些項目是否會導致同業競爭。
(三)如發行人是增資發行的,應說明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發行人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的用途,應說明該改變是否依法定程序獲得批準。
第四十八條、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
(一)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與主營業務是否一致。
(二)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
第四十九條、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一)發行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東(追溯至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存在,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二)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存在,應說明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
(三)如上述案件存在,還應對案件的簡要情況作出說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該案件的法院名稱、提起訴訟的日期、訴訟的當事人和人、案由、訴訟請求、可能出現的處理結果或已生效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等)。
第五十條、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資發行的有關問題
(一)公司設立及內部職工股的設置是否得到合法批準。
(二)內部職工股是否按批準的比例、范圍及方式發行。
一、純數量關系,是解決問題的基礎,它可以分成三類來研究學習
1.求大數時用加法,求小數時用減法。簡單的記憶為求大用加求小用減。如:
(1)桃樹有76棵,桃樹比梨樹多18棵,梨樹有多少棵?
(2)故事書有138本,文藝書比故事書多27本,文藝書有多少本?
(3)小明有錢27元,小華比小明少14元,小華有錢多少元?
(4)長方形的寬是18米,寬比長少7米,長是多少米?
這四道題中的(1)、(3)小題中的已知數是大數,未知數是小數,因為是求小數,所以用減法。(2)、(4)小題中的已知數是小數,未知數是大數,因為是求大數,所以用加法。這樣,通過分析,讓學生明白,解這類題的關鍵是分析出所求數量是大數還是小數,求大數就用加法,求小數就用減法,與文字是多或少無關。
2.求標準數用除法,非標準數用乘法。簡單地記憶為求標用除非標用乘。
(1)小麥有360千克,玉米的質量是小麥的3倍,玉米有多少千克?
(2)紅花有18朵,紅花的朵數是黃華的6倍,黃花有多少朵?
(1)題中小麥的質量是標準數,玉米的質量是非標準數,因為是求非標準數,所以用乘法。而(2)題中黃花的朵數是標準數,紅花的朵數是非標準數,因為是求標準數,所以用除法。
3.把這兩個規律組合起來,共同解決問題。
(1)楊樹有180棵,楊樹的棵樹比松樹的3倍多6棵,松樹有多少棵?
(2)陽陽寫大字48個,晨晨寫的大字的個數比陽陽的3倍多6個,晨晨寫大字多少個?
(1)題中松樹的棵數是標準數,楊樹比松樹的棵樹的3倍多6棵,也就是楊樹的棵樹是大數,松樹的棵數的3倍是小數,求松樹的棵數的3倍也就是求小數用減法,所以先用180-6得出松樹的棵數的3倍后,再求松樹的棵數,也就是求標準數用除法。(2)題中陽陽寫的大字的個數是標準數,晨晨寫的大字的個數是非標準數,非標用乘,所以先用48×3得出陽陽寫大字的個數的3倍,又因為陽陽寫的大字的個數的3倍是小數,晨晨寫的大字的個數是大數,求大用加,因此可列式48×3+6.
二、基本數量關系,也就是公式,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新教材把“應用題教學”改變為“解決問題”,分布到各部分教材中,不獨立出現。分析題時,注重和實際相聯系,忽略公式的記憶,導致分析問題時,很多學生不會靈活運用公式,不能掌握分析方法,找到規律。為了克服這種現象,在分析總結出公式后,通過題組訓練和變式訓練,掌握公式的運用方法,記熟公式。
如根據下面條件,你能提出什么問題?怎樣列式?
(1)拖拉機每小時行28千米,行8小時
(2)汽車4小時行360千米
(3)每千克玉米2.4元,買40千克玉米
(4)買30千克小麥用78元
通過這些問題的分析解決,使學生明白,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記住公式,會用公式及變式解決問題,引起學生對基本數量關系即公式的重視。
另外,要注意量的對應。
小汽車每小時行120千米,大客車每小時行100千米,小汽車從A地向B地出發,2小時后,大客車也從B地向A地出發,大客車開出3小時后,兩車相遇,A、B兩地相距多少千米?
分析時,先讓學生分析出小汽車的速度、時間是多少,大客車的速度、時間是多少,再讓學生分析出各自的路程怎樣求,最后分析出兩地距離怎樣求。讓學生通過小汽車的時間乘小汽車的速度得到小汽車的路程,大客車的速度乘大客車的時間得大客車的路程,大客車和小汽車的路程和就是兩地之間的距離。
三、隱含數量關系,是解決問題的難點
在解決問題時,經常會遇到一些隱藏在題中的數量關系,不認真分析,很難發現它們,這是解決問題的難點。如:
(1)一列火車長200米,以每小時120千米的速度通過一座2000米長的大橋,火車從開始上橋到完全過橋要用多少時間?
(2)一列火車長200米,以每小時120千米的速度通過一座2千米長的大橋,火車完全在橋上的時間有多長?
(3)把一根20米長的木棒,平均鋸成4段,每鋸斷一次用10分鐘,鋸完這根木棒需要多少分鐘?
(4)在一條100長的道路兩旁栽樹,每隔2.5米載一棵,可以栽多少棵樹?
【關鍵詞】水利工程資金監管法規
中圖分類號:TV 文獻標識碼:A
當前水利工程建設期中建設管理單位積極推行資金監管措施,保障資金專款專用。因為措施實施涉及對承包商工程賬戶的監督,必須賬戶所在銀行的服務配合,故實施該措施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據值得探討。同時,資金監管措施的推行,對施工承包商的資金使用都會產生哪些不利的影響,筆者認為也有必要站在承包商的角度認為分析。
一、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對施工承包商實行資金監管的必要性
1.水利工程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社會效益波及范圍廣。例如,筆者參與建設的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于2003年底開工至今,根據可研報告批復,主體工程靜態投資為1435億元。
從以上數據看出,正在修建的南水北調中線工程耗資巨大,設計規劃耗時長久。所以在建設期內,做好資金管理工作是確保質量、進度、安全等工程建設管理要素的關鍵之一。資金的及時支付和準確使用是資金管理的重點。
2.當前工程承包商的資金調配靈活,資金濫用現象頻現。隨著國內各施工企業大多完成從計劃經濟體系轉向企業化進程,資金和人員調配靈活度高,較容易出現款項挪用、外借、轉移等問題,造成資金浪費甚至出現缺口,進而影響工程建設。
例如筆者親身參與了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京石段應急供水工程的施工。該段工程為2003年開工,沒有資金監管措施。因承包商資金轉移挪用、經營不善、原材料漲價等原因,建設后期部分承包商陷入資金困難,建設單位的月進度款撥付剛到就被支取一空,沒有剩余資金用于現場工程建設。部分材料廠商因欠款屢拖不結,頻頻到建設單位告狀。這些經驗教訓是迫使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單位選擇在漳古段工程施工中引入資金監管措施的重要原因。
為了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開展,保證專款專用。工程建設單位在做好自身資金管理的同時加強對支付給施工承包商的各項資金執行監管措施就是迫切需要。
二、實施工程建設資金監管的政策要求
根據財政部和水利部共同下發的《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切實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的意見》(財農【2012】22號)文件精神,提出要求確保水利資金安全有效使用,推進水利資金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切實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等方面。強調從制度建設、預算管理、監督檢查、廉政風險防控等各個方面,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逐步形成完備的水利資金管理制度體系,建立多元化監督體系,減少數據不實、虛假立項、擠占挪用資金等違規違紀行為。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資金分配、撥付、使用和項目管理等環節在內的整個資金運行全過程的管理體系,是中央對今后水利工程管理的重點要求方面。水利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加強資金監管方面采取多種措施。保證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條款及時、準確的支付和專款專用。
三、實行建設資金監管的合理合法途徑
對承包商實行資金監管在水利項目管理中并不多見,存在諸多不同部委行業政策法規的矛盾。實行資金監管涉及施工承包商經營自和現場項目部與總局的資金調度和管理權限等問題。因此順利實行資金監管的前提是解決其合法合規的問題。
1.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承包商的資金,因為在所有權上已經發生轉移,建設單位無權干預審查資金的使用,建設單位就需要得到授權具備監督權。在南水北調中線漳古段工程的招標階段,建設單位就將實行資金監管的條款納入招標文件內以取得監督權。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通過“要約”與“承諾”的過程簽訂的,施工承包商對項目投標,就視同對招標文件所列條件的相應,其投標價格應考慮實行資金監管對施工成本產生的影響。所以,通過招標文件和監管協議等合同有效組成部分可以明確資金監管的范圍、方式、權責等,順利解決了工程資金監管的合法合規問題。同時擬定的資金監管協議,將承包商在當地開設的賬戶銀行納入第三方,從而使資金監管協議具備落實的基礎條件。
2.銀行在協助資金管理方面有天然的優勢,在銀行內對資金流動行使監督具有可行性。從而通過銀行的信息平臺建立對資金流動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饋,實現對資金監管理論的落實。
3.資金監管協議的條款必須詳盡、完整、具有可操作性。在實施過程中,對施工承包商的資金使用進行約定權利范圍內的監管,只有出現施工承包商轉移、挪用資金等違約情況時,才能采取協議措施。就如同建設單位要求施工承包商按照投標承諾投入人員、設備等管理措施一樣,資金監管不能給予建設單位干預施工承包商正常生產的權利。
通過以上詳盡的考慮和措施,解決了資金監管在日常工程管理實施中的合理合法性問題。
四、資金監管對各方的影響分析
1.首先水利工程項目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除了技術含量較高外,建造過程持續時間相當長,就是商品交易過程復雜,期間因為政策、市場和環境等因素可能發生變化,對于合同雙方而言,都存在一定的風險。作為施工承包商的角度看,在施工過程中引入監管體制無疑增加成本支出和不確定因素,這是施工承包商所不情愿的。
2.在項目建設期間,施工承包商的項目部主要有以下幾項資金來源:自備的資金;建設單位支付的預付款和進度款;質保金;其他收入。同時,項目部的主要開支有幾大類:人員工資和日常辦公開銷;設備、材料采購租賃費;支付給分包單位的工程款;總局收取的管理費、利潤和代繳的各類費用等。在資金監管過程中,為了起到有效監管的作用,承包商的人員費用、日常辦公開銷和各項稅費等都不可避免的被納入監管范圍以內,這樣無形中增加了施工承包商調撥資金的時間成本和管理成本。
3.中標的施工承包商總局對建設資金監管制度多持反對意見。因為當前工程建設市場,各承包人需要不斷參與各類工程項目的投標和建設,需要人員、設備、材料的不斷投入和更新,對于資金的使用有著自己的制度和辦法。目前,市場上可供使用的融資平臺或者成本高昂或者程序復雜,所以在各工程項目資金較充裕時互相調撥對施工承包商來說是常見的操作方式。建設單位的資金監管措施客觀上增加了施工承包商的融資難度和成本,也使得他們對待資金監管措施缺乏積極性。
4.漳古段工程實施銀行監管措施時,從銀行方面得到的幫助有限。依然面臨著資金撥付后對法人賬戶監控并不被銀行系統全面接受的尷尬。銀行在參與監管協議后獲得了穩定的資金注入保證,同時賺取相應的服務費用和資金占用權利。對于協議的落實,并沒有過多的積極性。協議相關條款的實施完全依賴于負責監管賬戶的銀行的負責態度、柜臺員工責任心等不確定因素,造成了不同的銀行出現工程監管力度迥異的現象,出現了監管期間,仍有個別違反監管協議的資金調撥情況的發生。
二、行政壟斷的構成要件
(一)行政壟斷的主體要件。在行政壟斷四個構件中,主體要件及其重要。在我國《反壟斷法》中將行政壟斷的主體規定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因此,在我國《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也是行政壟斷的主體。
(二)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是指行政壟斷是否以行政壟斷主體的主觀故意為必要條件。從反壟斷法理論關于壟斷狀態與壟斷行為的一般論述來看,兩者的主觀要件是不同的。所謂壟斷狀態就是“指在某種商品或商業服務領域內,因市場規模、市場結構的原因產生市場弊害的情形” 。壟斷行為是市場經營者為了獲取超額壟斷利潤而故意實施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這種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主觀上出自故意,客觀上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因而絕大部分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反對。
針對我國實際,從法律層面考慮,將行政壟斷狀態納入反壟斷是不可欲求的。因此,只有以限制競爭為主要目的的行政壟斷行為才屬于行政壟斷。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只能表現為故意。
(三)行政壟斷的客體要件。行政壟斷的客體即行政壟斷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從法律角度觀之,不管是濫用經濟優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還是行政壟斷,都是對國家強制性法律的違反,都對國家、社會有害。行政壟斷與濫用經濟優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等壟斷形式一樣,它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是為國家法律所保護的社會主義市場競爭關系。實踐中行政機關的非法行為有很多,所侵害的社會關系也非常復雜,既有侵害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也有損害了國家、集體、公民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判斷一種行政非法行為是否是行政壟斷的標準就是看這種非法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不是競爭關系。只有侵犯市場競爭關系的行政非法行為才是行政壟斷。
(四)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即行政壟斷的客觀表現,概括為濫用行政權力。在我國《反壟斷法》中采用了列舉式規定,具體表現為:
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2)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4)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5)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4.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6.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以上四個構成要件,是判斷行政壟斷的根本標準,缺一不可。
三、行政壟斷的成因
行政壟斷的成因,非常復雜和特殊。行政壟斷產生的直接原因,是傳統體制的滯留和局部利益的驅動,但進一步分析,卻可以發現潛在著更加深層次的原因。首先,歷史上官商不分的傳統構成了行政壟斷的“歷史慣性”,加上嚴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集權,使行政壟斷在新的形式上得到了加固,改革開放后,在遇到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時,也常常簡單歸咎于缺乏管理,而再次強化早已駕輕就熟的行政干預,形成不良循環。其次,體制改革中的利益沖突是形成行政壟斷的制度根源,對地方利益的追求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標,封鎖、保護地方市場等行政壟斷行為皆出于此。第三,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標準和考核體制,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以GDP為唯一指標,沒有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是建立在對這些原因的正確認識和分析的基礎上。
四、規制行政壟斷的法律措施
通過以上的簡要分析,可以看出,現實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壟斷的形成,有著相當復雜的歷史和現實原因,對行政壟斷進行規制,是整個中國改革進程中的一項綜合性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出臺,將反行政壟斷規定其中,客觀上會促使、推動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規制有以下特點:
通過對《高等教育法規概論》的學習,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和法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國高校教育政策的特點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體的法規政策,并了解目前的現狀和熱點問題,并且通過一個個生動的真實案例分析,也使我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思路有了清晰的概念。這些法規知識,對于青年教師做好高校教育教學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一、教育法基礎知識
此部分闡述了教育法的相關概念,及其發生發展的過程,從而為政策、法律的正確制定和實施提供理論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業的必要手段,同時,教育法也是我國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學習研究、掌握及運用教育法規,是推進我國教育制度發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 保證教育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2. 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原則;3. 堅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則;4. 權利和義務一致的原則;5. 教育與終身學習相適應的原則。
二、高等學校、高校教師和高校學生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具有辦學自主性、財產獨立性、機構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確定。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依據在不同關系中的不同特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權利服從為基本準則,以領導與被領導為內容的教育行政關系;另一類是以平等有償為原則,以財產所有和流傳為主要的教育民事關系。
從中國近現代來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學校在辦學過程中與政府、社會、教師、學生之間都會發生法律關系。所以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學校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的學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財產、經費、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高等學校的法人以學校名義,作為獨立的主體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夠作為主體參與訴訟或仲裁。高等學校屬于公益法人,從事以“培養人才、科技開發和服務社會”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不以盈利為目的。高等學校在其與教師、學生的關系中,可以成為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高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履行行政職責,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就是說,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學校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
(二)高等學校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
高等學校既然屬于事業單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說高等學校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規定權力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必須面向全體公民,對國家、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負責;教育活動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社會的監督,任何人從事教育活動,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違背或損害國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想,身為公辦高等學校的一名老師,牢記高校教師的相關權利和義務,杜絕濫用權力,確保認真履行義務,這才是教學之根本,教師立足崗位之根本。
(三)高等學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
近年來,諸多與大學有關的案件都與高等學校在行政關系中的地位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對高等學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地位的確定,對于高等學校管理有著重要作用。
1.高等學校法律主體的性質
從本書中了解到,高等學校在社會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作為行政主體,亦可作為行政相對方。
高等學校作為社會活動的參與者,有義務接受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高等學校是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登記合格后才批準成立的。由此可見,高等學校在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中處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對人。
2.高等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前面提到過,高等學校具有辦學自主性、財產獨立性、機構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確定。
三、我國教育基本制度:學歷制度和學位制度
此部分主要對我國教育的基本制度進行了詳細的界定和劃分,同時也對當前多種多樣的教育形式均有相關的描述,嚴明了證書的管理和發放,督導等各個環節的細節問題。這些政策與法規的制定,使關于學歷和學位證書的嚴謹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極大的提高。
四、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制度
作為高等職業教育院校的教師,對我國職業教育制度和相關法律應有一定的了解。這也是拓展業務知識,提升自身教學知識水平的前提條件。
另外,成人教育也是學校教育的繼續、補充和延伸,是終身教育的組成部分。其具有多方面的職能,能夠使沒受過教育的人們接受基礎教育;使受過不完全教育的人們補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使已經受過相當教育的人們充實新的知識;使任何人根據自己的興趣和需要,進行學習,發展個性,增長知識才能和道德修養。
【關鍵詞】法律教育 學校 家庭 社會 思想道德教育
法律是順利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根本保證,國家長期穩定的根本保證,人民安寧生活的根本保證,青少年快樂成長的根本保證。學好法律知識并遵循其內容是當代學生的光榮職責。有良好的法律氣氛,才能創造和諧社會,正常的生活環境、工作環境和學習環境。健康的道德是學生成才的前提條件,同樣完整的法律觀是健康思想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學校都有自己的校規校責,這些校規校責的來源于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法律互相依賴,互相促進,不可分開。學校道德教育過程用校規校責來進行教育,但是校規校責不能完全反應國家法律法規,因此在校思想道德教育過程中只限于校規校責萬萬不夠把學生培養成有法律意識、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講文明、遵紀守法的新一代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所以我們需要講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同時進行,只要這樣才能達到以上的目的。因此學校為順利進行這種教育應重視一下幾個方面:
1.要重視教師隊伍和班主任隊伍。學校要把這項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結合工作列為重要工作之中,經常強調德育教師和班主任與課堂教學和班會相結合進行這種教育,班主任在交往學生的每一個環節融洽這些內容,讓學生不知不覺的接受這種法律法規教育,德育課教師在課堂教學過程中經常與課程內容與法律教育相結合的講課,除了此外通過利用學校教務科,德育辦公室,少先隊員的力量創建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小組。在學校定期進行法律知識宣傳,組織法律知識競賽,組織講座,進行法律知識咨詢活動,這樣的話可以有效生動的提高學生的法律知識能力。
2.道德和法律法規教育只靠德育課教師和班主任進行遠遠不夠,還學校要求思想品德課教師應課程上加一些法律法規知識內容,同時在別的學科教師也課程內容相結合適當的強調法律知識。與此同時通過有效的方法,培養并提高學生的愛國主義精神,交通安全意識,自衛意識,愛護公物意識,環保意識,正義感等中學生所必要的意識和精神,從而達到避免犯法犯罪的目的。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1-0231-02
獨立學院是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作為公益性事業的獨立學院,其教師的勞動關系是否由《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調整,這在學術界一直都沒有定論。一種觀點認為,獨立學院教師的勞動關系應受《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調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獨立學院教師的勞動關系不應受《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調整。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即認為獨立學院教師的勞動關系不是由《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調整的,他們的勞動關系應該是一種聘任關系,而不是勞動法所規定的真正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一、獨立學院的法律屬性不明確
《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文規定,國家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創辦高等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以及《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等法律和法規表明,獨立學院是屬于公益性事業性質的民辦高等教育學校,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這些法律和法規的頒布為獨立學院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關于獨立學院的法律屬性,目前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中國人民大學秦惠民教授認為,獨立學院法人可分為事業法人和民辦非企業法人兩種;二是浙江林學院李明華教授認為,獨立學院法人可稱為事業單位法人或非營利性社團法人;三是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韓進認為,獨立學院法人屬于事業單位法人或民辦事業單位法人[1]。現實中,各獨立學院在民政廳所登記的法人屬性也各不相同。有的獨立學院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有的登記為事業法人。如吉林省的獨立學院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而浙江省的許多民辦學院則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天津市的多所獨立學院也都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2]。
根據《民法通則》,法人可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只規定民辦學校應取得辦學許可證,并依照有關的行政法律和法規進行登記,并未明確規定依照什么類型的法人進行登記。《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等法律和法規,也未明確規定獨立學院屬何種法人性質,只是籠統地規定,依法設立的獨立學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
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學校應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筆者認為,獨立學院應屬于“民辦事業單位法人”而非“民辦非企業法人”的范疇。首先,《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獨立學院是屬于公益性事業性質的民辦高等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民辦事業單位法人”的界定突出了“民辦”與“事業”兩個方面,強調“民”的作用和行為。而 “企業”二字既容易引起公眾對獨立學院作為高等教育機構所應有的本質的曲解,在概念的表達上又不能很好地與對高等教育之傳統屬性的認識相吻合。
二、獨立學院教師勞動關系不適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原因
目前,有學者認為獨立學院教師的勞動關系應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他們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他們還認為,獨立學院就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教師就是勞動者,所以獨立學院教師的勞動關系就應該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而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獨立學院法人屬性的定性并不明確,教師也不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傾斜保護的勞動者,而是專職生產和傳播科學文化知識的高級知識分子,屬于社會的精英階層。因此,獨立學院教師的勞動關系不應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3]。
作為民辦高校性質的獨立學院,其教師的勞動關系應該按照什么法律調整?換句話說,獨立學院與教師簽訂的是聘任合同,還是勞動合同?從我國現有的關于獨立學院的法律和法規來看,筆者認為,獨立學院教師的勞動關系應該是一種聘任關系,而不是勞動法所規定的真正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不應納入《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民辦學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民辦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民辦學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廣東省實施辦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強調,民辦學校與其聘用的教師和職員簽訂聘任合同,如有“發生人事爭議的,參照公辦學校人事爭議有關規定處理”。而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員,如有“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法規處理”。因此,獨立學院應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如果雙方因解除人事關系或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向所屬市、區(縣)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同時,獨立學院在與工勤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有發生爭議的,應向所屬市、區(縣)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教師與獨立學院之所以應該簽訂聘任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是因為教師與勞動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廣義的教師,泛指傳授知識和經驗的人;狹義的教師,是受過專門的教育和訓練,在學校中向學生傳遞人類科學文化知識和技能,發展學生的體質,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培養學生高尚的審美情趣,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社會需要的人才的專業人員。教師的天職是教書育人,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勞動者則是一個含義非常廣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收入作為生活資料來源的公民都可稱為勞動者。我國的法律將“勞動者”定義為: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應向所屬市、區(縣)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因此,法律定義的“勞動者”,就是《勞動合同法》所強調的傾斜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一般勞動者。
教師不是一般勞動者,因為教育是一項公益性事業,教書育人是教師的天職,教師職業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教師的一言一行對學生的成長都有著重大的影響作用。如果將教師聘任合同定位為一般的勞動合同,將教師等同于一般8 小時工作制的勞動者,這對教師的社會地位無疑是一種漠視和貶低。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強調的是對處于弱勢地位的一般勞動者的保護,這對于獨立學院處理與教師的勞動關系也是不適合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教師與學校建立的勞動關系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話,那么,教師在學期開學之初或中途提前三十日或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書面通知學校就可以解除合同,這對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無疑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對學生也是極不負責任和極不公平的。
三、小結
綜上所述可見,獨立學院的教師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調整,獨立學院與其教師之間的勞動關系是一種聘任關系,如發生人事關系爭議時,應參照《人事爭議處理規定》處理。但是,獨立學院教師勞動關系的界定還未上升至法律層面,仍需以下幾方面的努力:
第一,在立法上,清理不利于獨立學院發展的法律和法規的有關條文,明確界定我國獨立學院為民辦事業單位,將教師的聘任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
第二,在輿論上,加大“獨立學院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的宣傳,把獨立學院的發展放在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的位置,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從法律和政策上保障獨立學院的健康發展,使獨立學院具有與公辦高等院校平等的社會地位。
第三,獨立學院及其董事會應明確獨立學院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業,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
第四,獨立學院要完善人事聘任制度,不能按《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與教師簽訂勞動合同,應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獨立學院和受聘教師雙方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參考文獻:
近年來,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和關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工作,項目資金管理水平和質量,直接關系著工程資金使用效率,影響著工程項目的建設質量。境外工程項目資金管理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工作,對管理工作人員提出一些要求。尤其是在經濟全球化發展的趨勢下,我國與周邊國家的合作越來越多,境外建設市場在不斷擴大,如我國與東南亞、中亞以及南美等國家的合作,逐漸形成境外建筑市場。而境外工程項目資金管理工作非常重要,研究和探討境外工程項目資金管理重點具有重要的意義,值得相關人員重視和思考。筆者根據自身多年工作經驗,提出以下幾個方面,下面將對其進行簡單的分析和探討。
一、加強境外工程項目資金收支管理
(一)收支管理的對象
加強境外工程項目資金管理是確保工程順利開工的重要途徑和保障,項目資金是工程的“血液”,而資金管理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收支管理是重要的一個方面。加強資金收支管理就是要對資金收入、支出進行控制,這方面涉及很多方面的工作人員,如建筑承包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等,這些都是項目資金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加強資金收支管理,就要從這些業主和承包商著手,找準工作對象,再采取措施。
(二)措施
作為工程項目資金管理人員,要想加強境外工程項目資金管理,首先,承包商與業主應該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只有加強兩個部門的溝通和合作,才能更好的按照合同程序和規定過程,順利完成工程資金收款工作。承包商和業主都是工程啟動資金重要的提供者,資金管理人員應該主動與各部門溝通交流,在愉快合作的基礎之上,能積極按照合同上的規定順利從承包商和業主手中獲取資金。其次,做好現金流分析,工程項目資金使用一定要重視過程分析,任何一筆項目資金的支出都應該經過審核。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避免資金的大量支出,及時編制資金計劃,并且把資金收支情況公開化和透明化,實施動態監控。
二、學習和掌握境外納稅法律和法規
(一)學習和掌握境外法律和法規的重要性
我國在境外工程企業中,不僅要按照國內納稅征管相關法律和犯規申報繳納稅款之外,還要按照國際上的相關法律和法規再次申報并繳納稅款。因此,學習和掌握境外納稅法律法規是開展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徑和方法,管理工作人員只有學習和掌握專業的法律和法規,才能在實踐工作中,更好的應用相關知識去解決問題,掌握和學習境外法律和法規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二)措施
首先,項目資金管理工作人員應該掌握我國與一些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內容,學習、掌握其中非常重要的條款。掌握專業知識是境外項目納稅管理的重要方面,學習知識是基礎。其次,應該利用已經建立的相關法律和法規解決實際問題,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中,工程建設企業應該了解項目所在國和我國是否簽訂協定,然后根據稅收協定適應范圍和稅種,合理征收稅率。最后,應該建立和制定科學的稅收標準,利用法律和法規保障自身的經濟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支出,盡量節約工程項目投入資金。
三、提升風險評估和控制意識
(一)風險意識
境外工程是一種投資方式,投資必定存在風險,因此,管理人員應該具有風險評估和控制的意識和能力。管理人員只有具備風險意識,才能更好的監督自身的行為。境外工程擔保存在風險,在這個方面,管理人員一定要控制和盡量提高工程的擔保的安全性,避免后期的糾紛和問題。風險控制意識要求管理人員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水平和工作技能,能隨機應變,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二)方法
市場風險意識的培養需要開展工作人員培訓工作,通過學習和工作經驗總結,逐漸幫助工作人員樹立一種風險意識,只有不斷的總結和分析,工作人員明白管理的風險性,才能真正樹立風險意識。其次,應該定期開展實踐活動,要求管理人員深入市場,調查和掌握相關信息,為決策的制定和資金的支出使用,提供非常重要和可靠的市場情報。通過市場調查的情報,其可靠性和精確性非常高,是鍛煉工作人員風險控制能力的重要方法。上述都是境外工程項目資金管理的重點內容,每一個環節都非常重要,值得深入研究和分析。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境外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與一般施工工程資金管理不同,由于不同國家之間的相互合作,首要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外匯工作,這是各國合作的前提和基礎,只有確保多方的共同利益,才能更好的達成共識。其次,應該加強項目資金收支管理,項目資金來源是工程啟動的前提和基礎,同時,在建設過程中,還應該要加強資金使用過程的分析。再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要學習境外資金管理的相關法律和法規,這樣才能確保在管理和協商中,不會出現糾紛和問題。最后,要不斷提升自身的風險評估和控制意識,管理人員應該樹立一種風險意識,項目資金投資和使用都需要認真考慮。
參考文獻:
2001年11月,以發展中大國的姿態昂首邁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殿堂。如果說加入WTO對中國經濟的影響還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那么入世對中國法律的影響卻將是迅速、直接、全面而深刻的。
眾所周知,法律是主體間交往行為的規范。主體間社會化的行為伸展到哪里,哪里便有相關的法律規范。世界貿易組織就是人類經濟交往全球化的產物,是這一情形的規范保障。它同一切具有國際性的法律一樣,正在改變著人們關于法律的固有觀念。
從WTO基本法律原則和框架出發,它對中國法律制度提出了三項普遍性要求:一是法的透明度,二是統一的公正的合理的法律實施,三是獨立的客觀的公正的司法審查。
一、順應規則,全面調整法律體系
WTO倡導市場經濟。它規范的是政府管理貿易及與貿易相關事項的行為,即政府怎樣為市場的運作創造和提供條件。
就對WTO的承諾而言,中國承擔了必須建立和完善市場機制,并按照WTO協議的要求和中國政府的承諾管理貿易以及與貿易相關事項的義務。
《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全部條款都是圍繞著要求中國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機制這個中心來寫的。主要分為三個方面:
第一,是中國自由貿易機制;
第二,是外國的產品和服務進來以后能否賣得出去的問題;
第三,是中國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的決策和實施機制。
中國現行法律是與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大體相通的。中國在進行經濟改革的同時,進行了深刻的法治改革,建立了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
市場經濟是加入WTO的必要條件,為保證自由貿易的實現,保證商品在世界范圍的自由流動,創立公平競爭的環境,我們必須對目前既有的法規規章進行大規模的清理,同樣也包括對地方性法規、部門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慣例的清理。要清除過去計劃經濟的痕跡,從而真正實現國家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是真正的依法辦事,按規則出牌。
二、認識WTO透明度原則、司法審查制度,促進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
長期以來,中國走的都是一條政府推進型的法治道路,由于歷史原因,能夠與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市民社會的力量一直都比較弱小,法治的進程與發展缺少一種來自外部的壓力與推進力。然而隨著中國的入世,中國的法治建設獲得了一份外在的強大的推進力量,WTO將通過其一系列的法律原則和法律框架深刻地影響中國法治。
我們知道,完整的法制系統由立法、司法、守法和督法四個環節組成。在制度建設的層面上,透明度原則和司法審查制度正是緊緊圍繞著這幾個環節來進行對國家權力的控制,實現現代法治的核心的。
1.關于WTO的透明度原則
按照WTO相關協議,透明度原則涉及一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各方面和環節,包括:一是要求各成員方將有效實施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員國政府和貿易經營者加以熟悉;二是進一步要求各成員方應迅速及時地將其司法判決加以公布。
根據世貿組織的各項協議,我國實行透明度的范圍是與貿易有關的一切政府措施以及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法令、指令、政策和其他措施。這個范圍已經遠遠超過了我國憲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規范形式和直接涉及對外經濟貿易的內容。
在《入世議定書》里,與“透明度原則”并列而且相輔相成的還有另一個重要程序規則:司法審查。這個程序要求,對有關“法律、規章及其它措施”的執行,為了能迅速加以審查,中國要設立或指定“法庭”。這種“法庭”(tribunal,或譯作“審判單位”)要獨立于負責執法的行政機關,并與之無實質利害關系,以保證公正審理。
這個規定,再加上“透明度原則”包括了公布司法裁決的要求,對我國司法機關目前的狀況來說,確實構成了一個嚴重的挑戰。
三、入世進一步推動我國政府行為的法治化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就意味著中國政府對世貿規則的承諾。中國政府將面臨著如何全面履行世貿組織規則確定的權利、義務問題。世貿規則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及規則行事。
第一,“入世”全面影響我國公民和企業的行為,迫使政府行為全面走向法治化。
1.中國在議定書承諾:應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適用和實施中央政府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外匯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級政府或適用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措施。
2.世界貿易組織(WTO)管理的多邊貿易協定,無論在范圍上還是程度上都大大超過了過去的關貿總協定(GATT)。
第二,通過約束政府行為,強力推進國內法律制度變革。
中國加入WTO,其對中國最深刻的影響在于它推動了中國的法治進程,WTO協定約束的對象是政府,各級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國家機關在WTO協定的實施方面負有重要的法律責任。
四、入世促進國內統一法律實施,禁止和減少地方保護,取消地區間貿易壁壘,提高效率,完善地方立法的規范化
第一,WTO一個普遍性要求是“統一、公正、合理的法律實施”,通過這一要求將全面推進國內法律的統一實施。
在法律上,WTO協定在中國的統一實施是有保障的,其根據是中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立法方面,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行政方面,根據憲法規定,全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第二,地方保護行為違反WTO規則,從我國的承諾及WTO的規則可知,歧視待遇不管來自哪一級地方政府,在法律上都將視為中央政府的行為,保證統一實施的法律責任是由中央政府承擔的。
第三,加入WTO對我國現行經濟特區的制度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將進一步統一現存經濟特區與非經濟特區的有關法律實施和法律、法規的建設。
第四,入世進一步推動中央和地方關系的調整,大力提高政府效率,促進政府制度建設。
入世之后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對于落實中國對外承諾、保證WTO規則統一實施更是重要。中央政府決定的事情和承諾的事項和需要全國各地都要執行的事項,一定要以法律
的方式統一落實下去,各地不能各行其是。
五、完善國內立法,主動適應WTO規則,維護國家利益
1.WTO規則國內立法化
就目前而言,WTO法律體系由以下幾部分組成:(1)WTO的基本法;(2)WTO的貨物貿易法律制度;(3)WTO的服務貿易法律制度;(4)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5)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制度;(6)WTO關于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法律制度;(7)WTO的復邊貿易協定。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WTO協議不能直接適用,在這一點上理論界似乎已經達成了共識。分歧的關鍵在于是否有一些WTO協議可以在我國直接適用。筆者認為WTO協議在我國不能直接適用,TRIPS協議也不例外,理由(1)WTO的根本意義或作用不在于確立超越各成員方政府和國內立法機構的具體經貿規則,而在于給成員方進行談判和協商解決國際經貿爭端的場所。框架性和原則性的規定無疑是WTO協議的主要內容。
(2)雖然各國理論界對能否直接適用WTO協議爭議較大,但從美國和歐盟的實踐上看,做法卻基本一致,即不允許WTO協議在國內直接適用。道理其實很簡單,如何在國內適用條約純粹是國內法的事情。對于WTO協議這個各成員方50多年來斗爭與妥協的結果,成員國完全可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通過轉化間接適用的形式,最大程度的趨利避害。
(3)國務院法制辦權威人士強調,適應加入WTO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必須堅持我國憲法確定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認真研究、準確把握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的相關內容,通過立法程序,把WTO規則轉化為國內法,以此履行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
綜上所述,我國不能直接在國內適用WTO協議,而是堅持我國憲法確定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認真研究、準確把握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的相關內容,通過立法程序,把WTO協議轉化為國內法。
中國正在對一些法律法規進行“制定、廢止、修改和保留”的工作。為了適應WTO規則,已經修改和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規。
中國的立法修改還需要有一個對WTO的法律結構和法律性質的認識過程和適應過程。當然對于已經確定的事項和看準的事項,確實需要“改”或者“立”。不“改”和“立”就違法的事項,WTO協定稱之為“強制性違法”,一般包括三種:明確承諾的、羈束性規定的與程序性規定的事項。在不知道WTO協議的確切涵義是什么的情況下就匆忙地按照自己的理解去修改,效果不但不好反而會出現新的混亂。
中國與一般的成員國不一樣,她是一個有巨大市場潛力、最快經濟增長速度的大國。日本、加拿大等國都是WTO的主要貿易國,但我感到他們遠遠沒有中國這樣充滿活力,這樣有發展潛力。
所以,中國修改國內立法,不能急,但一定要做,而且要做的有氣度而不拘泥,有技巧而不笨拙。
我們知道,國際爭端的最終解決主要依靠一個國家的實力。在WTO的前身——關貿總協定時期,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爭端多數是通過政治和外交手段來解決。現在WTO140多個成員中,其發展中成員方數量上占到多數,但是美國、歐盟、日本和加拿大四個成員方的貿易額卻占到所有成員國國際貿易總額的大部分。貿易大國的作用與這個世界性多邊貿易組織的存在休戚相關。
經濟小國和弱國除了借助自己的特點與大國周旋外,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法律機制,獲得平等說話的機會和保護自己利益的力量,依靠法律機制制約貿易大國恃強凌弱的做法。
六、結語
適應WTO規則的要求僅僅是我國法制建設邁出的一步,建設富強、文明、民主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才是我國法制建設的根本目的。WTO的規則和法律機制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強大外在推動力,她將全面影響和推動我國的法制建設。促成中國法治趕上世界先進水平,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