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0 1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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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及與之相關運輸輔助業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的具體管理工作,并依照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建設、城管、農機、勞動、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道路貨物運輸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優質服務和安全、經濟、方便、快捷的原則。
第五條貨運汽車站、營業性貨運停車場建設應納入城市建設規劃,按“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原隸屬關系不變,由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行行業管理。
第六條鼓勵運用新型運輸方式、技術和設備提高道路貨物運輸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持證上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公開辦事程序和結果,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受理投訴應在收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
第二章開業、歇業和停業
第八條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及與之相關的運輸輔助業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經營活動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技術、經濟條件證明。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按管理權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申請者憑證申辦工商、稅務登記及法人代碼證;對不符合開業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者。
臨時參加營業性貨物運輸的,應到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營業手續。
第九條對本市城市經營貨物運輸的微型貨運出租車、人力車實行總量控制;城市微型貨運出租車實行營業權有償使用。
第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依法繳納稅費,定期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一條本市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需在本市經營道路貨物運輸業務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非本市的貨物運輸車輛在本市駐點經營累計超過30日的,應持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到本市經營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登記并接受管理。
第十二條貨物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實行年度審驗,經審驗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
第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歇業、停業、合并、分立、遷移及變更名稱、經營項目和范圍,應到原批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人員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有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職業道德和崗位技能的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三章貨物運輸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是指用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運送貨物的活動。以盈利為目的,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為營業性貨物運輸;不以盈利為目的,不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為非營業性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貨物運輸經營者,應按照國家規定及技術規范使用車輛,定期維護,保持車況良好,設施齊全,車容整潔,符合車輛技術條件。
貨物運輸機動車輛必須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禁止使用報廢車輛和技術性能不合格的車輛經營貨物運輸。
第十七條機動車貨物運輸經營者應按照《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受理和承運貨物。不得超限運輸,并按規定使用《道路貨物運單》,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十八條單位或個人為生產、生活服務的非營業性貨物運輸車輛,不得從事營業性貨物運輸。
第十九條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限運和憑證運輸的物資,由托運人辦理準運手續后,方能承運。
第二十條零擔貨物運輸經營者應使用封閉式專用貨車,車身噴涂零擔貨運標志,按照批準的經營方式,定線、定點運輸,并在車輛上裝置線路牌。
第二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必須具備保證安全運輸的相應設備,車輛應有專用標志。駕駛員應持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非營業性車輛,還應辦理《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
運輸易燃、易爆、劇毒的危險貨物車輛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并按指定的時間、線路行駛。
第二十二條大型物件托運人必須向取得大型物件經營資格的運輸業戶或人辦理托運,并如實、準確地填寫運單。
大型物件承運人受理托運,必須與批準經營的承運類別和級別相符。
運輸大型物件,應按有關部門指定的時間、線路行駛,按規定懸掛或裝設標志。
第二十三條集裝箱承運人提供的車輛應帶有轉鎖裝置,與所載集裝箱要求相適應,承托雙方按規定使用運單。
第二十四條冷藏保溫運輸托運人應明確提出貨物承運期間需保持的溫度及到達期限。承運人應按托運人的要求,使用符合技術條件的車輛。
第二十五條鮮活貨物運輸,承運人應根據貨物類別,提供符合技術條件的車輛,按約定期限將貨物運達托運人指定地點。
運送鮮活貨物運輸的車輛,有關部門應按規定保障通行。
第二十六條營業性搬家運輸的車輛應在車箱兩邊設立堅實護欄,車身兩側有統一的監督、服務電話標志。車型改變須經公安交警部門批準。
從事搬家運輸的裝卸工應著單位標志服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大宗砂石渣土運輸,承托雙方應簽訂運輸合同。承運車輛必須使用運單,并按規定裝運、傾倒。
第二十八條本市城市微型貨運出租車應在規定的貨運待租點停車待租,從業人員持《微型貨運出租服務證》上崗。
定點待租的微型貨車必須統一編號、漆色、標志。
第二十九條人力車運載貨物不得超重、超寬、超高,并按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線路和時間行駛,在規定地點停車待租,從業人員應持有非機動車營運牌證,統一著行業標志服。
第三十條貨物運輸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市交通運輸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本市貨運管理和服務。貨源面向社會開放,對大宗貨源,應信息,組織招、投標運輸。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等運輸任務,單位和個人的車輛必須服從統一調度和安排。
第四章貨物運輸輔助業
第三十三條貨運站綜合服務、貨運、貨運配載、貨運信息、倉儲理貨、中轉、包裝、搬運裝卸、車輛存放、清洗等貨物運輸輔助業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項目、地點、方式亮牌經營;
(二)制定并實行服務標準、服務規程、收費管理、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
(三)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
第三十四條貨運站綜合服務和營業性貨運停車場經營者,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內部管理組織,配備專職人員及有關器材、設施,負責站、場內部設施維護、保養、更新;
(二)貨運站應為貨主、車主提供貨運配載、、信息、倉儲理貨、中轉、包裝、存車、清洗等配套綜合服務;
(三)接納的進場經營戶必須持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簽訂場地租賃合同;
(四)按規定辦理物價收費許可證,憑證收取停車費,場地租金等費用,按期繳納稅費。
第三十五條為貨主代辦運輸手續,代提代送貨物的貨運經營者,應將受理的托運貨物交給具有合法資格的承運人承運。為車主組織貨源,代辦運輸業務的貨運配載經營者,應按照托運人的要求配裝貨物。為貨主和車主提供車輛、貨源信息的貨運信息經營者,應提供準確及時的貨運信息。
第三十六條倉儲理貨、中轉、包裝經營者應當按貨物的性質、保管條件和期限,對貨物分類存放、妥善保管,按貨物到達的先后順序及時中轉,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符合運輸要求。
第三十七條從事搬運裝卸的經營者應具備相應的條件,按照規定的范圍進行作業,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作業質量。
危險貨物、大型物件的搬運裝卸,應當備有專用工具和防護設施。
搬運裝卸經營者不得強裝強卸,不得干擾他人從事合法搬運裝卸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營業性貨物運輸或貨物運輸輔助業的;
(二)偽造、涂改、買賣營業性貨物運輸或貨物運輸輔助業證件或標志的;
(三)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和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條件的或者不使用專用營運標志的。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超越核定范圍或區域經營的;
(二)經營者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干擾他人正常經營的;
(三)以偽造、涂改收費憑證或其他手段偷逃交通規費的;
(四)經營者合并、分立、遷移和變更名稱不辦理有關手續或不按期進行年度審驗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項行為之一,不能當場處理的,可暫扣營運證件。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不使用貨物運輸專用票據的;
(二)營業性貨運車輛未攜帶《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交通規費繳訖證或不使用《道路貨物運單》的;
(三)營業性貨運車輛不按期進行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貨運站場擅自接納未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業戶進站經營的;
(二)非本市的營業性貨運車輛在本市駐點經營累計超過30日,未按規定申報登記的;
(三)營業性搬家運輸的車輛未按規定在車廂兩邊設立護欄的;
(四)從事零擔貨物、大型物件、集裝箱、冷藏保溫等貨物運輸的車輛和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條件的或者不使用專用營運標志的;
(五)須憑準運證運輸的貨物,未憑證運輸的。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微型貨運出租車未按規定統一編號、漆色、標志的;
(二)人力車未按規定裝載貨物的;
(三)微型貨運出租車、人力車未按規定地點停車待租的;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運輸許可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第三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四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條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二)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三)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投入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從事貨運(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并持有關登記證件到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二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三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一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者損失。
第三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四十二條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六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七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九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六十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六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補交,按日收取道路運輸管理費1%的滯納金,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使用偽造、轉讓、涂改道路運輸管理費專用收據或者繳訖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繳其非法收據和繳訖證,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本規定所稱貨運站經營,是指以貨運站為依托,為道路貨物運輸提供有償服務的行為。包括貨運信息配載服務、貨運服務和倉儲理貨服務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貨運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貨運站經營應當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守法經營。
貨運站經營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規范管理的原則,鼓勵貨運站經營者進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第五條市、縣(市)、上街區交通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貨運站經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市)、上街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貨運站經營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價格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貨運站經營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上街區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綜合交通規劃和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編制本地綜合貨運站設置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鼓勵投資建設功能齊全的綜合貨運站。
設置綜合貨運站的,應當符合綜合站設置規劃和行業標準。
第八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信息管理、倉庫、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其中,從事貨運信息配載服務的,其營業場所面積不得少于20平方米;從事貨運服務的,其營業場所面積不得少于50平方米;從事倉儲理貨服務的,其庫房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或場地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持有關材料向市、縣(市)、上街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縣(市)、上街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市、縣(市)、上街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準予許可的,應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注明相應經營范圍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貨運站經營業務。
綜合貨運站開辦者不得允許未取得相應貨運站經營許可和營業執照的經營者進站經營。
第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
貨運站經營者需要擴大經營范圍的,應當經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機構許可。
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推廣先進管理技術和手段。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配備安全、消防設施,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
(二)在經營場所公示監督電話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三)落實工作人員佩帶標志上崗制度;
(四)保持經營場所清潔衛生,不得占道經營。
第十四條貨運、倉儲理貨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貨運站存放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儲存許可,并單獨存放,不得與其他貨物混放。
第十五條貨運、倉儲理貨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壟斷貨源、惡意壓低價格、欺詐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三)超限、超載配貨;
(四)違反操作規程裝卸貨物;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提倡貨運、倉儲理貨經營者參加商業保險。
第十七條貨運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貨物交由有相應經營資質的運輸經營者承運,不得受理運輸國家規定禁運貨物的業務。托運人不得托運國家規定禁運的貨物。
第十八條貨運經營者應當了解運輸貨物的品名、數量和運輸要求,并根據需要查驗有關憑證。
貨運經營者應當與托運人或承運人簽訂貨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運輸過程中造成承運貨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貨運信息配載經營者應當向服務對象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提供的信息誤差造成的車輛空駛、貨物延滯運輸等經濟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車輛應當手續齊全。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入貨運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對貨運站經營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對受理的舉報、投訴,應當在30日內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上街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加強對貨運站經營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依法行政。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上街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貨運站經營者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貨運站經營管理信息公開制度。對貨運站經營中的違法行為查處情況、處理結果和投訴、舉報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在貨運站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非法侵占、詐騙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部《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許可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超限、超載配貨放行出站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與其他貨物混放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懸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公示監督電話、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罰款;
(三)貨運經營者將受理的貨物交由不具備經營資質的運輸經營者承運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上街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法定條件、程序、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貨運站經營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中圖分類號:F506 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road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and the common problems, combining the current reality of our country,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countermeasures, which includes enhancing staff troop overall quality, improving industry admittance threshold, and the use of advanced technology to strengthen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monitoring, etc.
Key words: dangerous goods; road transport; safety management
近些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迅猛,對危險化學品等危險貨物的運輸需求不斷擴大,在運輸途中燃燒、爆炸、腐蝕、毒害等危險事故時有發生,給道路運輸安全帶來了很大隱患。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開展研究,以期充分認識危險貨物運輸特性,掌握其運輸規律,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的有效監管,盡量減少或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已愈來愈成為全行業乃至全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
1 危險貨物的概念及分類
在貨物運輸中,凡具有易燃燒、爆炸、腐蝕、毒害、放射射線等性質,在運輸、裝卸、保管過程中能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危險貨物的品種眾多,在《危險貨物品名表》上明確列名的就有2 000多種,因其性質各異,各自特性也不相同,其危險程度也不一樣。按照各自特性和運輸要求,國際運輸組織把危險貨物共分成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氣體、易燃固體、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及其他雜類等9類。
2 當前我國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現狀及不足
在交通主管部門不斷加大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綜合整治之后,我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水平有了一定提高,運輸企業經營更加有序規范,基本實現了規模化經營,操作流程也進一步規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危險貨物運輸安全事故隱患。但具體來說,我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形勢依然嚴峻,與預期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運輸企業專業化程度相對較低,發展規模較小
國家交通部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規范化經營均作了相關要求,但現實中危貨運輸企業掛靠經營的現象仍大量存在,而且其中有一部分的運輸車輛直接是用普通車輛來替代的。真正能提供多品種、大批量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數量相對較少。目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中自產自運占相當大的比重,運輸經營目的是為了滿足本單位生產經營的運輸需要,而不是提供危險貨物運輸服務,另外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小、散、弱,運輸設施與設備利用效率低下。
(2)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差,專業素質不強
在當前我國很多危貨運輸企業中,有大量的從業人員根本沒接受過專業系統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專業化培訓,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有的即便接受了一定課時的培訓,但效果往往差強人意,達不到培訓要求及相關標準,且很多從業人員缺乏從業經驗,責任心不強,尤其是安全意識欠缺,嚴格意義上說根本不具備從業資格。同時,這些從業人員由于缺乏必要的學習及實操訓練,尤其是對事故救援預案了解不透、操練不夠,一旦真正發生運輸安全事故時,往往措手不及,應對失當,對一些本來可以把損失降到最低的安全事故卻因為自身操作的問題而無法實現。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等級低、設備不配套
在我國除了部分危險品及石油運輸使用專用的運輸車輛外,還經常出現使用普通車輛或經過簡單改裝的車輛進行危貨運輸作業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很長時間內一直存在,給危貨運輸安全管理帶來了極大隱患。經過簡單改裝的車輛安全設施陳舊,車輛安全技術等級低下,極易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一些運輸企業在作業過程中缺乏對安全運輸的重視,安全意識缺失,不能及時掌握車輛性能狀況的完好程度,不注重對運輸車輛的日常安全檢修及維護,缺乏源頭管理意識,不按照安全規范操作,甚至有的小企業為了節約成本、一味地追求經濟利益,在運輸作業中采用“小車大罐”、“一罐多用”。
(4)政府監管不力,監管水平不高
我國對危險品運輸企業資質審核與監管不力,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體系不夠健全,行業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普遍較低,管理職能及部門職責不夠明確,政府監管手段過于單一,監管水平不高,缺乏切實有效的跨區域、跨部門的監控手段,無法對危險品運輸過程實行有效監控和管理。
3 改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對策
(1)全面落實資質制度,推行道路危貨運輸招投標
目前我國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采取了資質認證制度,未經過資質許可的企業不得進行危險貨物(化學品)運輸,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凸顯出了很多的問題,最突出的就是危險化學品生產、銷售、使用單位不按規定托運問題較為普遍。結合我國實際,這里提出實施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招投標制度。采用招投標制度無疑具有很多優點:①通過運輸企業之間的競爭優選,有益于降低和控制危險貨物運輸的物流成本;②能夠有效地從源頭上控制那些不具備(或資質偏低)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參與進來,從而有利于建立更加規范的危貨運輸市場秩序;③可扶持危險品運輸企業向規范化、專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使危險化學品的整個流通環節盡快走入良性循環。
(2)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操作技能
調查發現,我國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事故中多數都是因為車輛駕駛員的因素引發的,包括駕駛員在內的很多危險貨物從業人員業務技能低、專業素養不夠是引發事故的重要誘因,因此,提高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關鍵所在。具體來說,危貨運輸從業人員的素養提升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①嚴格從業資格審查,主要涉及到從業人員培訓環節中培訓教師、培訓課程等方面的審查,以確保培訓質量;②提高培訓強度,如拓展和增加培訓內容,延長培訓時間等;③從源頭上對從業者的最低學歷進行限制,這樣做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④提升行業工資水平,吸引更多受過正規高水平教育的優秀人才加入本行業。
(3)適度提高行業準入門檻,提升經營質量
當前我國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狀況不佳、且一直無法根本改善的其中一個很重要原因就是行業的準入門檻過低,使得源頭上無法得到很好控制,一些經營主體小、散、弱的狀況始終沒有得到有效改善,安全管理成效不顯著。因此,今后應進一步提高行業的準入門檻,從源頭上對進入的經營主體進行適度限制,適度建立壟斷經營,從而有效地對無序的壓價競爭現象予以遏制,這樣做本身對那些能很好開展安全生產管理的企業也是一種保護,為這些企業健康有序發展創造必要的良好環境。另一方面,要下大力氣徹底清理掛靠經營現象,堅決杜絕掛戶經營者參與無序競爭。
(4)進一步加大對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的定期性評估檢查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近年來我國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發展迅速,但各企業之間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差別很大,其生產及安全管理狀況也存在差異。《道路運輸條例》頒布實施之后,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開展安全生產評估已成當務之急。評估可從以下方面展開:安全生產機構、安全生產制度、培訓和教育、事故防范、運輸安全管理、車輛技術管理、駕駛員安全管理、事故管理等。通過評估發現問題后進行整改,對評估中發現的無法實現安全生產的企業要堅決清理出局,讓其退出市場,有效控制事故源頭,進而遏制安全事故的頻繁發生。
(5)積極運用先進科技手段,加強危貨車輛運行監控
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相比普通交通事故來講危害要大得多,就如一顆“定時炸彈”一樣隨時危及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必須運用“全過程管理”的思想來開展危貨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這就要求除了做好必要的源頭管理外,還要對危險貨物運輸過程進行有效的監控。為確保車輛運行安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明確要求危貨運輸車輛要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這樣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可確保企業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降低事故損失。此外,結合國外相關實踐經驗,建議對危貨運輸車輛還要強制安裝行駛記錄儀,記錄運輸車輛的行駛時間、行駛速度等數據,以便路面警察隨時抽查,這樣做可以有效地保證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行駛安全。同時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國內一些地區推出的“無線車輛定位調度系統”也被大量運用于危險品運輸行業,一旦危貨車輛發生危險, 交通指揮中心的控制人員可通過“無線車輛定位調度系統”在電子地圖上監控到車輛的運行線路狀況,并通過遠程控制,對車輛實現斷油斷電處理,從而避免事故的發生,這些好的做法都值得全面推廣。
4 結束語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事故危害大,發生率高,發生事故風險的影響因素眾多,單一層面地開展防治效果有限,這就要求相關主管部門必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明確事故成因,逐步積累事故處理實踐經驗,理論聯系實際,全面做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事故的防范及管理工作,必須從包括制度、人員、資金等多個層面入手,多措并舉,運用全過程管理的理念進行有效管理,最大限度地保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我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注入生機和活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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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中圖分類號]F4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3)34-0138-02
由于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地高速發展,那些危險的化學品有更多的機會需要流動運輸,這也導致了危險貨物的運輸事故時有發生。每年因為化學物品運輸事故而造成的損失對國家財產和人民財產安全都構成了很大的威脅。因而,加強道路危險貨物的運輸管理,制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管理對策,從而能夠使得安全事故不斷減少,對于我國交通道路安全來說具有極大的意義。本文通過危險貨物的運輸以及它的特點進行分析,進而探討如何進行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
1 道路危險貨物的運輸及其特點
1.1 危險貨物重要含義
危險貨物指的是那些易燃易爆有毒及具有腐蝕性的物品,在此類物品進行運輸、裝載拆卸以及儲存的過程中,極易對人、財產以及環境造成傷害,因而在運輸過程中需要對其采取特別的防護措施的貨物。
1.2 危險貨物所具有的特點
1.2.1 危險貨物品種較多
目前在我國,被列入國家標準的危險品共有8個大類,22項共1700多種。
1.2.2 危險貨物用途頗廣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及新興技術的普及,危險貨物商品的用戶遍及到各行各業,因而對其的品種和用量需求也都不斷增長。
1.2.3 危險貨物具有極大的危險性
一般來說危險貨物的危險性都很大,而且具有二重性甚至多重性,當其處于危險狀態發生燃燒或者爆炸事故的時候,其危害性更加不容小覷。
1.3 危險貨物運輸特點
1.3.1 車輛專用
目前我國對裝運危險貨物頒布相應的法律法規,意在嚴厲杜絕那些一般貨物運輸車輛以及任何不符合標準的車輛用于裝運危險貨品。
1.3.2 業務專營
一般來說,業務專營指的是那些符合相應資質標準并且辦理過相關手續的危險貨品運輸經營者,才能夠辦理及進行道路危險物品的運輸業務。在此基礎上,經營者需要有5臺以上的經過檢驗并核查合格的專用車輛來進行危險貨物的運輸業務;并且在危險貨物運輸的專用車輛上必須配有性能良好的通訊設備;除此之外,專業的技術管理人員及健全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于危險性運輸業務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
1.3.3 確保人員的專業性
由于危險貨物極具危險性這一特殊特性,決定了危險貨物的運輸及其從業人員都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性,對于危險物品的運輸等相關知識必須熟練掌握和了解,并且必須通過了有關部門的專業考核,考核通過者方可獲得相關的從業資格證并入職上崗。
1.3.4 危險貨物運輸安全
安全運輸可以說是危險貨物運輸的首要前提。在進行危險貨物運輸的時候,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要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其次要規范并且合法地對危險貨物進行運輸及管理,務必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擺在首位。[1]
2 危險貨物運輸在運輸管理過程中現存的問題
2.1 企業規模過小,安全意識不足
部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于運輸安全不以為意,提及安全措施,常常因為具體工作遇到困阻或是資金不足時則忽視了運輸的安全。有些駕駛人員、貨運押運人員在接受安全教育的時候雖能暫且將安全放在心上,但在實際工作中卻把安全拋諸腦后。另外,部分企業僅僅考慮最大限度的吸納社會車輛掛靠及收取相應的掛靠費用,往往忽略了對掛靠車輛進行應有的管理和安全維護。[2]
2.2 企業對于危險貨運運輸的安全管理并不到位
因為一些企業由于規模較小、缺乏專業的管理人員,組織機構以及管理制度并不健全等,致使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監管不力。雖然當前許多企業已經采用租賃、承包甚至是通過掛靠的方式進行經營,但是在安全管理這一方面仍然存在著“以包代管以及以罰代教”的有關現象。另外,由于企業安全管理機制及手段的落后,并沒有有效的監管激勵等措施。
2.3 相關工作人員監管不嚴并且安全意識淡薄
首先這些企業的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匱乏,文化水平普遍比較低,再加上企業對從業者并沒有進行良好的培訓,培訓時間短教材簡陋,致使從業者業務素質相對較低、安全意識過差,這些都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所存在的重大隱患。其次,企業的從業者還有無證上崗的現象出現。由于參與危險貨物運輸培訓的員工本就不多,培訓班不能夠定期或者長期的舉辦,這就導致了從業人員無法參與培訓進而導致無證上崗的狀況出現。
2.4 處理危險化學品相關事故的能力不足
雖然各個企業都制定了有關危險品運輸的應急預案,但由于缺乏相關的學習培訓以及演練,特別是一線駕駛員、押運員對于運送貨物性質以及相關應急措施的了解并不多,若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就會導致處置不當,造成延誤救援。
2.5 無證經營以及超越許可事項進而從事危險貨物的現象依然存在
在路檢路查工作中發現,個別小貨車的車主由于缺乏法律意識,時常違法對民用液化氣進行運送。作為危險貨運輸的相關監管部門,卻沒能對違規托運人和托運單位采取有效的法規和執行手段,卻只能通過路檢路查來對承運人按照“超范圍經營”進行處罰,因而這類情況屢禁不止。[3]
3 對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措施及對策
3.1 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在進行道路運輸管理時,相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力度。除此之外,每年需要對企業進行定期深入地進行安全監察及安全指導,密切監管企業的每一次的動態并加以記載,建立起更為全面的安全監管檔案并加以管理。
3.2 逐步強化企業內部對于道路運輸的管理
相關部門要加大力度督促企業去建立必要的內部管理制度并且認真地落實,同時做好駕駛員、裝卸員等員工的管理工作,對于車輛的管理,保證其他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能夠真正地落到實處,并且配備專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最后務必要定期地對運輸過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和排查。
3.3 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
提高從業人員隊伍的專業素質是對貨物運輸安全水平進行提高的關鍵步驟。首先,對從業資格培訓學校及其培訓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從而確保它的培訓質量;其次,規定相關從業者的最低學歷進而保證其有能力接收并自主學習相關的安全知識和技術培訓;最后,更應該加大對從業者的培訓力度,可以延長培訓時間或者增加培訓內容或其他方式來保證相關的培訓質量。
3.4 加大培養力度
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管人員的素質培養,加強監管人員對安全生產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的認識,更好地實施相關的安全監管。另外,要強化企業的相關安全生產意識,把企業看作是道路運輸安全的責任主體。同時,嚴格要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確保其能夠進一步地完善企業的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與此同時經常性地對從業員工實施安全職業道德教育以及業務知識培訓或拓展,及時開展預防性的應急演練,從而提高從業人員的自我保護能力和安全意識,訓練他們應對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4]
3.5 必須依法治理危貨運輸
我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法規已比較完備,基本具備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等。對危險貨物運輸的集中治理整頓是非常必要的,效果明顯。但也應該看到,即使是在集中治理整頓期間,危貨運輸車輛的交通事故也時有發生。究其原因,很多事故是由于違法違規運輸所致,在這些事故中,也暴露出管理和執法不嚴的問題。危險貨物的管理涉及多個部門,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嚴格執法,才能保證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
3.6 建立和完善道路危貨運輸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首先確保JT617—2004《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8—2004《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真正得到貫徹執行。但這兩個標準在一些省的大多數道路危運企業、危運車輛和危運人員中并未真正得到完全的貫徹執行。因而道路危貨運輸的企業要組織全體員工認真學習,危運業務人員的參學人數要達到100%,不能留空白。按照標準要求,結合企業運輸危險品種的實際出發,對規章制度進行不斷的細化,明確責任,做到縱到底、橫到邊真正做到危貨運輸業務的過程中事事有要求,有負責人有記錄,有檢查評述。[5]
4 結 論
綜上所述,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運輸管理工作實際上是一項艱巨而長期的任務,為了保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能夠健康有序的發展,進而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必須要堅持安全理念、恪盡職守,加強監管并且在監管過程中不斷開拓創新,確保危險貨物運輸的運輸安全。參考文獻:
[1]邢海斌.淺析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J].山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2(3):31-33.
[2]姜景玲,景春光.國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經驗及啟示[J].綜合運輸,2013(1):65-68.
Abstract: combining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large scale irrigation heze city related situation,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search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arge scale irrigation construction work.
Keywords: large irrigation; Restricting factors; suggest
中圖分類號: D035.3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危險貨物的概念和分類
1、危險貨物的基本概念
危險貨物按照國家的相關標準是由具體并且明確的描述的,具體為:危險貨物是指容易發生爆炸、容易燃燒、有毒有害、容易產生感染、具有高腐蝕性和放射性的貨物,并且在運輸的過程中,容易引發安全事故、容易造成財產損失并對環境產生污染的貨物,這類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需要加以特殊的防范和保護措施。這一定義是依據國家關于危險貨物的最新標準來制定的。
2、危險貨物的具體分類
目前我國對危險貨物是有著詳細的分類的,具體為:(1)容易發生爆炸的物品,(2)經過壓縮的特殊氣體及具有壓力的液化氣,(3)容易發生燃燒的氣體,(4)容易發生燃燒的固體、液體和氣體,(5)本身形態活潑的有機物,例如過氧化物,(6)有毒有害的物品和具有感染性的物品,(7)具有強放射性的物質,(8)具有高腐蝕特性的物品,(9)其他存在危險性的貨物。
二、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直以來,我國的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工作都引起了各級管理機構的重視,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也對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采取了嚴格的監督管理手段,目的是確保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安全可靠抵達目的地,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盡管如此,我國的危險貨物在道路交通運輸管理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制約了道路交通運輸發展。具體存在問題為:
1、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管理的相關標準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目前我國關于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管理的相關標準仍然沿用多年前的老標準,有些條款已經不適應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最新形勢,所以需要對相關標準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2、經營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公司缺乏有實力的大公司和大企業。現在涉足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公司多為一些小公司,不但規模小,而且由于自身硬件條件的制約和限制,無法做到在運輸過程中對危險貨物進行有效安全管理,這就造成了危險貨物在道路交通運輸中存在安全隱患。
3、經營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公司和企業未按照規范的安全程序操作。首先是在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中沒有專用的危險貨物運輸車隊,其次是沒有建立相應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再次,未執行押運員與駕駛員分開的制度。
4、在經營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公司和企業中,某些運輸車輛存在個人車輛掛靠在公司名義下的現象。這種現象直接導致了公司對掛靠運輸車輛無法實行規范化的管理,無法落實各項安全制度。最終的結果是容易誘發危險貨物道路交通更運輸安全事故。
5、對于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違法行為,道路交通管理機構在處罰手段上還存在欠缺,無法對違法行為采取行之有效的處置,這主要是因為危險貨物的特殊性導致的。在實際的道路交通的違法行為處罰中,常常會遇到無法處理違法車輛的情況,所以,必須想辦法解決之一問題。
6、目前我國的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行業的從業人員素質相對較低,缺乏安全防護意識,對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安全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并且在實際的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中,從事這一行業的人員沒有配備相應的專用工具,除此之外,也缺乏專業的安全知識,這些都導致了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存在安全隱患。
三、加強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管理的具體措施
針對目前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各級道路交通管理機構需要改變工作模式,創新工作方法,制定具體措施,做好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工作。具體措施為:
1、根據目前的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實際情況,修訂原有標準,制定新條款,使之適應現有的危險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形勢,保證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工作有據可依,真正使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起到應有的作用。
2、對現有的從事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公司實行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和規范化管理,提升公司的硬件設施和設備條件。此外,還要鼓勵有實力的大公司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業,通過大公司的參與,提升整個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業的整體素質。
3、加強對現有經營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公司和企業的安全檢查力度,檢查的重點是是否制定了安全規范和安全程序,是否使用專用的危險貨物運輸車隊,是否建立了相應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否執行押運員與駕駛員分開的制度。對于未達標的公司和企業,要暫停其從業資格。
4、取消經營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公司和企業中的車輛掛靠現象,規范經營公司和企業的車輛管理行為,對經營企業的車輛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和資格備案制度,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之后,才能認定為合格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車輛。此外,還要對從業車輛發放專用的資格牌照,保證從業車輛達到安全要求。
5、加強對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的執法行動,對違法車輛和司機實行扣押制度。制定詳細的扣押制度和扣押措施,做到既處罰了違法行為,又保證了危險貨物的安全性。使執法行為不影響危險貨物的安全運輸。
6、增加我國的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設備資金投入,采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實行全面監控和車輛定位,并引入國外先進的通訊器材和監控手段,完善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監控手段。要求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必須是專用車輛,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整體安全。
二、加強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的監管
(一)完善企業資質管理。要加強監督檢查,對經營許可變更的,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對企業現有的名稱、經營地址等與原來不符的,應采取行政措施促使企業按規定完善備案手續。備案的程序及所需資料,按照道管]52號文件執行。
(二)加強危險貨物運輸動態管理。要通過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年度質量信譽考核,重點檢查車輛及設施設備技術狀況、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標志、GPS安裝使用情況、罐體檢測、承運人責任險、車輛證照等,對達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的,取消其經營資質。
(三)嚴厲打擊非法運輸經營行為。要加強市場監管,對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及其違法行為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三、加強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基礎工作
(一)認真按照《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明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事項、實施主體及許可條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辦理程序、規范運政管理工作。《道路運輸證》內容填寫應根據《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第十三章第四節的要求規范填寫。《道路運輸證》經營欄內注明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在《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印章。
(二)要加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教育培訓。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項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工作,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必須進行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與技能等方面的培訓,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人員(安全員、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員等)配備,嚴禁無證人員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