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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框架
美國的金融監管制度的發展是緊緊伴隨著法規的建立而成長起來的。美國銀行監管的主要法規有:《1863年國民銀行法》,《1913年聯邦儲備法》、《聯邦存款保險法》《1933年銀行法》、們956銀行控股公司法》、們980年存款機構管制放松與貨幣控制法》,K1991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1991年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1996年聯邦存款保險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初步形成。2003年對《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的修正及新頒布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標志著銀行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與此同時,還有一系列的法規和人民銀行或銀監會制定的金融規章涉及了銀行監管問題。
(二)監管機構
美國銀行業主要管理機構主要包括以下機構:聯邦儲備體系、貨幣管理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司法部、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州銀行委員會。根據《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規定,我國銀行業由人民銀行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監管。
(三)監管內容
1.美國監管機構的主要監管內容
(1)市場準入的監管
在美國注冊不同性質的銀行要由不同管理機構審批。貨幣管理局管理國民銀行注冊和頒發執照,并對其營業宗旨、組織章程、資本結構、董事、官員資歷、管理業務和風險、獲利能力和所有權要求等因素進行考慮和調查。
(2)資本充足率的監管
1981年,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貨幣管理局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資木充足率的統一標準:將資本分為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巴塞爾協議》簽定后,美國于1990年底開始試用,并作為駱駝評級制度的資本檢查標準,以此評價銀行資本的充足性。
(3)對風險損失準備金的監管
美國對壞帳的法律定義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個月以上的貸款,以及擔保和抵押不落實的催收貸款。按規定,壞帳必須在分紅前核銷。各家銀行也可以對其認為必須核銷的資產進行主動核銷。為防上匯兌風險,聯邦儲備銀行可以根據其對銀行國際貸款質量的評價,要求有關銀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數量的專項儲備。
(4)對存款保險的監管
聯邦儲備銀行要求其所有成員都必須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大多數州也要求州立銀行參加聯邦存款保險。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險公司,又是金融監管機構,將業務職能與監管職能緊密結合,以檢查投保銀行安全狀況的方式,監管美國所有銀行,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還對銀行的經營范圍、資產集中、銀行流動性、銀行合并機銀行破產和倒閉進行監管。
2.中國監管機構的主要監管內容
(1)人民銀行
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人民銀行主要履行下列職責: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經理國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等。
(2)國務院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監管方式
1.美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
美國的現場檢查制度是由聯邦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檢查小組到商業銀行進行實地檢查。按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規定,銀行監管者每年至少對所有銀行現場檢查一次。美國的非現場監督注重于統一性、綜合性、比較性和預測性的系統監管。綜合每家銀行的業務全面情況,通過進行駱駝評級來比較同類銀行狀況,確定各家銀行的業務監管級數,并由此確定現場檢查的必要性。
2.中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應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祝,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國家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機構內部自律機制
對金融機構實施金融監管包括他律與自律兩個層次。他律即中央銀行和其他監管主體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及其活動進行監管,屬于強制性監管。
自律即金融機構自身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監控機制,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統一。在國家宏觀金融監管確立的條件下,完善金融機構自律管理水平,加強金融業同業公會或協會自律性組織建設,是構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監管方式應加強風險防范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重合規性、輕風險性的問題。要改變這一狀況,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要調整監管思路,實現從,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轉變。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02-0066-04
一、國際銀行業操作風險監管的發展歷程
以《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為分界線,國際銀行業對操作風險的監管研究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前《新資本協議》時期,第二階段是《新資本協議》時期。
(一)前《新資本協議》時期
這一時期有幾個標志性的文件,分別是《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1997版)、《內部控制系統的評估框架》和《操作風險的管理與監管的穩健做法》。
1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
1997年的《核心原則》提出了“有效銀行監管”理念,共25條原則。操作風險監管被作為“其它風險”監管的一種,在原則13中予以體現,該原則強調監管者要確保銀行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并適時設立資本金。為實施有效操作風險監管,《核心原則》的進步還體現在:一是強調監管的全程化,從準入監管到審慎業務監管,以及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和風險防范系統,直至市場退出監管,貫穿銀行監管全程;二是將建立銀行業監管的規范化系統作為有效銀行監管的重要前提,強調合規監管,而這也是有效操作風險監管的前提:三是強調對銀行業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以實現持續監管,確保有能力對銀行風險進行實時監控。
可以看出,《核心原則》已經體現出《新資本協議》操作風險監管框架的部分思想,遵守《核心原則》成為對操作風險實施監管的基礎。
2 《內部控制系統的評估框架》(以下簡稱《框架》)。
對操作風險的研究是從檢討銀行內部控制失效開始。《框架》對操作風險監管的貢獻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框架》描述了內部控制失效的5個表現,包括銀行內部缺少控制觀念導致管理疏忽、缺少對表內外業務特定活動的風險評估、對組織架構和職責以及績效考核缺乏關鍵的控制或控制失效、溝通不暢、審計程序和其它監管行為缺乏效率;二是劃分了3類內控目標,分別是內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財務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與完整性、嚴格遵守監管法規:三是提出了改進措施,即監管者應督促檢查銀行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內控系統并保持有效運轉,一旦發現違規跡象,應立即采取監管措施,并建議充分利用審計信息,進行現場檢查等以保證監管效率。
3 《操作風險的管理與監管的穩健做法》(以下簡稱《穩健法》)。
2003年,巴塞爾委員會總結了前期國際上監督管理操作風險的經驗做法,將之歸納為四個方面:一是建立適當的操作風險監督管理環境,要求董事會了解操作風險作為一個獨特的、可控制的風險種類的主要方面,要批準和定期審查銀行的操作風險戰略。二是建立識別、衡量、監督、控制和反饋操作風險的監督管理系統。三是發揮監管者的作用,監管者應當要求銀行建立有效的識別、衡量、監督、控制和反饋操作風險的系統:四是發揮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銀行應當向公眾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市場參與者可以評估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方法。
(二)《新資本協議》時期
2004年的《新資本協議》包括三大支柱,分別是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這三大支柱互為補充,而操作風險監管在每一支柱中均扮演重要角色。
1 第一支柱中的操作風險監管。
《新資本協議》的第一支柱提出了銀行監管資本計提的最低要求。在操作風險監管方面,一是首次明確提出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的范疇,即將操作風險作為銀行資本充足率分母的一部分;二是提出了三種計算操作風險監管資本的方法: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含替代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三是要求監管者要根據嚴格的標準確定銀行計量操作風險監管資本的方法,同時監管其操作風險資本的配置過程。
2 第二支柱中的操作風險監管。
《新資本協議》的第二支柱是建立足夠的監管政策來使銀行滿足資本充足要求,其對操作風險的監管要求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指出對于操作風險的管理應比照其他重大銀行業風險的管理嚴格進行;二是要求監管者對第一支柱中針對操作風險的高級計量法是否達到了最低的資本標準和披露要求進行評估,以確保銀行自始至終符合這些要求:對于基本指標法和標準法的使用,要注意考量其計算出的操作風險資本要求是否被低估,要求監管者根據輔文件《操作風險的管理和監管的穩健做法》考慮,第一支柱計算出的資本要求是否與單個銀行操作風險相符;三是要求銀行開發出一個管理操作風險的框架,并通過該框架評價資本充足率。
3 第三支柱中的操作風險監管。
《新資本協議》的第三支柱試圖用市場原則中的公開披露機制來完善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有關市場披露的要求包括允許市場參與者參與金融機構資本、風險暴露、資本充足性、風險評估和管理實踐等重要方面的評估。操作風險的披露要求包括兩部分:質的披露和量的披露。質的披露要求銀行提供資本結構描述、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緩釋和對沖策略以及對銀行使用的資本要求評估方法的描述。量的披露要求銀行披露高層部門及主要子公司每種業務資本開支數量的信息,包括衡量資本開支是否超出底限的指標、對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描述以及對資本扣減的描述。
二、我國銀行業操作風險監管的發展歷程
(一)第一階段:萌芽階段
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的萌芽階段大致是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2002年左右。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對于當時的我國銀行業而言,金融業的改革開放才剛剛開始,人們更多的是在關注銀行外部經營環境和內部治理結構的改善。在風險管理方面,監管部門和銀行內部主要側重于研究與銀行盈利能力密切相關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并陸續制定了許多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方面的監管法規和管理制度。
這段時期,不同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監管政策在我國仍然是一片空白。盡管操作風險對于我國銀行業而言還是一個相當陌生的概念,但是有少數學者已經開始探索操作風險管理和監管問題。如郭立(2002)提出通過商業銀行內控體系再造防范操作風險,毛臘梅(2001)提出了操作風險防范和分析對策,強調要完善外部監管體系,發揮國家審計和民間審計在防范操作風險中應有的作用,魏海港(2002)已開始著手研究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等文件并提出我國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框架的構想。
(二)第二階段:起步階段
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的起步階段大約是從2002年至2006年。這一階段有兩個與操作風險監管相關的重要文件,分別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和《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
200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控制指引》)。《控制指引》借鑒了美國COSO委員會和巴塞爾委員會關于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理論,強調風險管理之于內部控制的重要性,特別是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操作風險”的概念并將其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并列。《控制指引》全文有五處明確提到操作風險(其中有兩處表述為“操作性風險”,也是操作風險的一類),且大量的內容體現的是操作風險的管理理念,如第四章“資金業務的內部控制”中強調統一授信和前后臺職責分離,防止越權交易和欺詐行為等,都是典型的防范操作風險的手段。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是商業銀行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風險的重要手段,《控制指引》拉開了國內銀行內部控制建設的序幕,要求銀行構筑強大的內部控制系統來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其對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監管要求已若隱若現。
2005年3月,在當時國內銀行業大案要案頻發的背景下,中國銀監會了《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以下簡稱“十三條”),要求銀行機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實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風險。“十三條”針對銀行內部控制軟肋和大要案集中高發環節,從機構管理、人員管理和賬戶管理三方面對銀行如何防范操作風險提出十三條具體要求。其中機構管理涉及規章制度建設、稽核體制建設、基層行合規性監督、訂立職責制、行務管理公開等方面;人員管理涉及輪崗論調與強制休假、重要崗位人員監控、舉報人員的獎勵機制等方面;賬戶管理涉及對賬制度、未達賬項管理、印押證管理、賬外經營監控、信息科技系統改進等方面。“十三條”是我國首個將操作風險作為主題詞的監管文件,對指導我國商業銀行完善內部控制,提高識別和控制操作風險的能力,防范銀行業大案要案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無論是《控制指引》還是“十三條”,其對操作風險的監管都只是從局部、從某些具體環節提出監管要求,因而只是治標之舉。在萌芽期,真正全面、系統、治標又治本的操作風險監管還在孕育之中。
(三)第三階段:發展完善階段
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的發展完善階段是2007年至今,這一階段先后出臺了幾個重要的操作風險監管文件,包括《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和《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
2007年2月,銀監會印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是我國銀行監管部門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表明我國銀行業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態度。《指導意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將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逐步完善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監管,其中也包括對操作風險的監管。《指導意見》對操作風險的監管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新資本協議實施規劃,其中必須包括操作風險資本計算方法及實施時間表(含過渡方案);二是首次提出商業銀行應對操作風險計提資本,同時應加強操作風險管理并積累相應的數據,為計提操作風險資本奠定基礎。此外,《指導意見》還指出銀監會將加快操作風險資本監管的研究和規制的進程,2007年底前公布符合我國商業銀行實際的操作風險資本計算方法,從而為《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出臺做好鋪墊。
2007年5月。銀監會《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管理指引》)。這是我國第一個系統全面地針對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監管文件,《管理指引》進一步完善了操作風險的管理和監管要求,推進了我國銀行業監管標準與國際銀行監管標準的接軌。《管理指引》在操作風險監管方面的進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首次在正式中文文件中給出操作風險的定義和操作風險事件的分類,該定義和分類與巴塞爾委員會在《新資本協議》中的定義和分類一致,體現了我國操作風險監管與國際標準的趨同:二是明確要求商業銀行為操作風險管理提供組織和職能保證,包括要有專門部門負責操作風險管理,該部門應與其它部門保持獨立,以確保全行范圍內操作風險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部門在操作風險管理方面也各司其職,共同組成一個嚴密完整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三是加強內部控制對降低操作風險的重要意義。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將加強內部控制作為操作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包括對員工、業務流程、銀行賬戶、案件查處等管理措施。
《管理指引》的出臺,有助于商業銀行提高識別、控制操作風險的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促進銀行業穩健運行,切實維護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提升銀行業整體國際競爭力。
2007年10月,銀監會出臺《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以下簡稱《計量指引》),規定了中國必須和自愿執行新資本協議的商業銀行計量操作風險監管資本應該采取的方法。《計量指引》整體上借鑒和沿用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計量操作風險的方法,但是在細節上結合中國商業銀行的實際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進行了一些改進,主要表現在:一是指出我國商業銀行只能選擇標準法、替代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允許商業銀行采用基本指標法:二是對商業銀行使用標準法時總收入的范圍予以明確,并制定了業務條線的歸類原則;三是制定了商業銀行操作風險損失數據收集統計原則,包括重要性、及時性、統一性和謹慎性四項,要求商業銀行根據這些原則并結合本機構的實際,制定操作風險損失數據收集統計實施細則,報銀監會備案;四是提出了商業銀行操作風險損失事件統計的主要內容,指出損失事件統計至少應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發現的時間及損失確認時間、業務條線名稱、損失事件類型、涉及金額、損失金額、非財務影響、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交叉關系等。
三、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與監管要求的差距分析
一是操作風險管理體系仍需進一步完善。根據《管理指引》的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積極參與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還應由獨立的部門專門負責全行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而我國商業銀行無論是在操作風險管理的機構設置上還是職能履行方面都還存在很多問題,有的甚至尚未建立專門的操作風險管理部門。
二是操作風險數據和IT基礎相對較薄弱。根據新資本協議標準法要求,銀行必須系統地跟蹤與操作風險相關的數據,包括各產品線發生的損失,并定期向業務管理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操作風險暴露情況。由于操作風險的特有屬性,使數據采集、整理、驗證工作具有較大難度,操作風險管理數據散落在各業務部門之中,操作風險識別、評估、監測等數據
歸集整理不夠,數據質量不高,操作風險管理部門系統跟蹤操作風險數據面臨挑戰。此外,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尚未建立統一的操作風險計算機管理系統,未能實現全行范圍的關鍵操作風險識別、評估、監測的全流程計算機管理,操作風險參數管理、用戶管理、數據管理、報表管理的自動化建設有待加強。
三是操作風險制度基礎有待強化。操作風險的基礎制度主要包括基本規定、自我評估方法、報告制度、風險事件和損失事件統計標準、關鍵風險指標監測辦法等。由于起步較晚,我國商業銀行在這些制度方面普遍還不夠完善,有的制度甚至還是一片空白,制度建設工作任重道遠。
四是操作風險管理文化尚須進一步建設。良好的操作風險管理文化是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重要內部環境。我國的商業銀行在操作風險管理方面起步較晚,導致對操作風險的研究和認識還比較膚淺,被動式、防御性的操作風險控制仍占主導,主動式、預警性的操作風險識別、監測尚處于初級階段。在實際工作中,重業務發展、輕風險防范,重事后監督、輕制度先行,重規章建設、輕遵循執行等現象還時有發生。
四、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改革與完善
一是充分認識加強操作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確加強操作風險管理不僅是為了滿足監管部門要求,更是銀行自身減少財務損失、防范聲譽風險的必經之路。
二是進一步完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按照《管理指引》要求,建立與商業銀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制定操作風險管理戰略,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操作風險管理委員會以及各部門在操作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加強對操作風險管理工作的考核及激勵等內容。
我國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的歷史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招商銀行推出集本外幣、定活期存款集中管理及收付功能為一體的“一卡通”,這是國內首度出現以客戶為中心的個人理財產品。此后,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率先在國內銀行界成立了私人銀行部,客戶只要在私人銀行部保持最低10萬元的存款,就能享受該行的多種財務咨詢。2003年,建設銀行以“匯得盈”命名的個人外匯結構型理財產品第1期正式向市場推出,隨后,各家銀行也相繼推出了名目繁多的外匯結構型存款,如匯率區間累計增值存款、階梯跳躍型存款等。各家銀行還分別在全國各大城市建立了個人理財中心、個人理財工作室以及金融超市,為客戶提供“一站式”理財服務。短短幾年間,所有銀行都在開拓個人理財業務,個人理財業務出現了越來越紅火的局面。由于個人理財業務屬于銀行的中間業務,并不占用銀行資金,銀行只是充當中介,并不負擔責任,是一項風險小、收益大的優質業務,因此在國際上是一種十分流行的金融服務,被銀行看作是取之不盡的“金礦”。美國私人銀行過去幾年里個人理財業務每年的平均利潤率高達35%,年平均贏利增長12%~15%,遠遠優于一般的銀行零售業務。隨著2006年底銀行業的全面開放,我國國內金融創新步伐不斷加快,個人理財業務成為各家銀行競爭的重點。
當然在理財業繁榮的背后我們也可以看到像華爾街金融巨頭麥道夫的“龐氏騙局”,看到理財業中潛在的各種風險,妥善地處理好理財業務發展中的問題,提高商業銀行對理財業務風險的管理水平,加強對理財業務的監管,是保證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有序、規范發展的基礎。
二、我國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存在的問題分析
1.理財品種不豐富。理財業務與傳統業務最為不同的就是其“個性突出”,不同理財機構針對不同的客戶群,利用自己在某一投資領域的比較優勢,安排最適宜的投資期限,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差異化需要。雖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推出的個人理財產品名目眾多,但各家銀行推出產品實質上大同小異,互相效仿,產品整體技術含量較低,營銷的目標市場和目標客戶也基本一致,僅局限于利率、匯率掛鉤與國債、央行票據等投資組合的幾種產品,不能根據客戶的需求有差別、有選擇地進行產品設計和客戶服務,產品同質化嚴重。
2.人力資源的瓶頸。個人理財業務是一項綜合性業務,要求理財人員必須全面了解理財產品的各項功能,熟練掌握投資、銀行、保險、法律、稅收、財務等多方面知識,具備豐富實務操作經驗,并有良好的交際和組織協調能力。國外和我國香港地區一般都對理財業務人員資格有明確的要求,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時間較短,理財經理多由個人業務部門客戶經理兼職。由于人員素質跟不上,目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主要是資產管理業務,且僅停留在產品上,深層次的理財業務還無法開展。
3.理財業務資金管理不規范。部分商業銀行的理財資金管理不規范,沒有按理財產品協議使用資金,發生理財資金挪用的現象。而且,商業銀行通常對出售理財產品獲得的資金沒有設置專門科目進行管理,只是在儲蓄存款科目反映,僅是作了凍結而已,資金實際用途難以監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4.投資人利益保護不完善。在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過程中,投資人一般在專業知識和信息方面都處于弱勢。有些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沒有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從而不能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甚至有些商業銀行利用投資人對專業知識的不了解,偷換概念、誤導投資人,從而使投資人不能夠按照自己的真實意圖進行投資。在理財期間,很多銀行未將理財資金的投向或投資組合、市場運作、交易細節、風險和收益分配變化以及其他重大影響事件等信息及時向客戶披露,客戶對自己理財資金的運作、風險和收益等情況一無所知。有些銀行在提供的理財產品說明書中提示風險較為籠統,沒有明確個人理財產品的風險。還有些商業銀行沒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使用投資人資金,由此導致投資人利益受損。
三、關于促進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政府監管部門:堅持“鼓勵與規范并重、培育與防險并舉”的原則。
一方面,政府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利率、匯率形成機制,積極推進利率、匯率的市場化進程,逐步放松金融監管,鼓勵金融創新,促成我國金融業的綜合經營,為我國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創造良好的宏觀環境。
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嚴把監管之關,降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風險,保護好投資者利益。
第一,要修改和完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監管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從事個人理財業務進行全面規范,就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產品設計、投資范圍、風險內控、宜傳營銷、后續服務、理財從業人員管理和監督管理等進行進一步的規范和完善。第二,監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檢查督促商業銀行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明確管理部門,配備必要的專業人員,審慎審批保證收益理財產品或計劃的銷售。第三,加強對理財從業人員的管理。重點抓理財資格管理,要求各家銀行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體制,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方式和完整的考核方法,所有一線理財從業人員都應獲得本行給予的資格認證,并在銀監會統一登記,建立
理財人員數據庫。如果理財業務人員發生了違規行為,在情況查實的情況下,將取消其從業資格。
(二)商業銀行自身:作為個人理財業務的主體,應在主動接受外部監管的同時,不斷強化自身,有效提升開展業務,防范風險的能力。
1.明確市場定位,不斷創新個人理財產品。建立起完善的客戶信息數據系統,針對不同客戶的要求,對市場群體進行細分,明確理財產品的市場定位,做到“以市場為向導,以客戶為中心”,圍繞目標客戶提供針對性地服務。加強技術開發投入,提高產品創新能力,結合我國債券市場及資本市場的發展狀況,制定戰略發展目標,告別因同質化而帶來的低層次的競爭。
2.加強人才培養,提高業務人員素質。首先要努力加強理財師隊伍建設,要特別重視金融理財師的培訓和認證工作,目前,我國國內實行的是金融理財師(AFP)和國際金融理財師(CFP)兩級認證制度。要充分認識金融理財師培訓和認證工作的重要性,使理財業務發展與專業人員培訓緊密結合、相互促進。其次,要建立對業務人員的培訓體系,銀行業應該優選一批業務熟練、責任心強、對個人理財業務感興趣的精英員工,進行保險、股票、債券、基金、稅收等金融經濟專業知識的強化培訓,并進行針對性地崗位交流,使其盡快熟悉銀行的各類業務,能夠進行銀行業務的獨立操作。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銀行業務,同時具備各種投資市場知識,懂得營銷技巧,又通曉客戶心理的高素質理財人員隊伍,為不同職業、不同消費習慣、不同文化背景的各類人士提供理財服務并通過更多的高級專業理財師培養和有效發揮其作用,來穩步提高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水平。
一、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概述及發展現狀
中間業務作為現代商業銀行三大業務之一,具有收益高、風險低和收入穩定等特點,在商業銀行的經營戰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創新發展已成為商業銀行競爭的重要手段和新的利潤增長點。在3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從量到質上都有較大的發展,但總體水平相對較低。
1、經營范圍小,品種少。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開辦的中間業務品種雖多達幾百種,但大多局限在一般性結算、匯兌、代收代付款等傳統勞動密集型產品,品種單調,業務面狹窄,產品附加值低,同質化嚴重,而且容易被競爭對手模仿,缺乏具有特色的拳頭產品和核心競爭力。對于一些利用經濟金融信息技術和人才等軟件因素為客戶提供高質量和高層次的中間業務品種,則很少涉及或者涉及不足,金融衍生類工具基本上還是空白。
2、運作不規范,缺乏統一健全的管理體系。一些銀行由于對中間業務操作規范、財務制度等規章設計和執行力度的欠缺,而導致中間業務的開發設計、推廣工作難以取得預期效果。同時,銀行不斷推出的中間業務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對中間業務新工具、新品種和新技術的推廣、運用引發的法律關系、法律責任缺乏應有的界定。中國人民銀行雖然制定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內部控制指引》、《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但還沒有形成完備的中間業務風險管理體制和控制機制,缺乏對中間業務的風險狀況、財務狀況、合規合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查以及對中間業務進行規范。
3、服務和技術設施落后。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服務手段相對落后,科技化程度低,表現為缺乏高效快捷的結算支付系統,缺乏健全科學的核算體系,缺乏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通訊、網絡計算機應用軟件配套能力差。由于缺乏現代化的支付和結算系統,手工操作無法承擔日益增長的結算業務量;網絡普及率不高、網絡速度慢和網絡安全性低,使遠程交易和網絡交易難以進行;而計算機、電子化的有限開發,使信用卡、電話銀行等依賴新技術的業務品種不能有效開展等,這些都是中間業務的障礙。
4、發展緩慢,創新能力不強。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起步較晚,加之重視不夠,以及嚴格受分業管理等因素影響,中間業務的發展受到極大的限制。我國商業銀行現階段雖然具備創新發展中間業務的想法,但是還沒有把創新發展中間業務放在企業長遠發展戰略目標的高度,即創新觀念有待提高,缺乏創新的動力。發展中間業務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對銀行服務業提出的新要求,我國商業銀行必須將中間業務定位在商業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上。而我國商業銀行向客戶大量免費發卡,增加了銀行管理和維護成本,遏制了發展中間業務的積極性和動力。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品種少,覆蓋面窄,咨詢服務類、投資融資類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中間業務發展不足,這說明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創新的廣度和深度還有待提高。
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滯后原因分析
1、分業經營體制制約中間業務發展。《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只能從事傳統的銀行業務,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中間業務大多屬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交叉經營的領域,因此國家的宏觀金融治理政策對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的限定,直接決定著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開拓空間,使銀行無法設計開發出跨領域、綜合性、多方位的中間業務產品,難以提高業務的集約水平。
2、觀念落后,對中間業務發展不夠重視。近年來,我國各商業銀行對中間業務的開展普遍重視,但在對中間業務的認識上仍然存在嚴重不足。由于受傳統經營理念影響,商業銀行仍把資產、負債業務作為業務發展的重點,認為資產負債業務是銀行的本源業務,是銀行的主業,對未來中間業務的發展市場和在商業銀行經營中的戰略地位以及經濟效益認識不夠充分,仍然把中間業務作為商業銀行經營輔產品任其自然發展,而沒有從經營戰略的高度把中間業務作為重點進行發展,以致中間業務缺乏內在的發展動力,缺乏整體及規模市場營銷,影響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良性發展。
3、依賴傳統業務,缺乏創新機制。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創新動機不明確,缺乏整體的系統的創新模式和完善的創新機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的傳統中間業務主要是匯兌結算、信用卡、一般性代收代付業務,外匯買賣、票據承兌、貼現等操作簡單、技術含量較低的品種。而咨詢、各類委托貸款及投標承諾、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都未能得到很大發展。總體來看,勞務型、低收益的中間業務品種多,高知識含量、高收益的中間業務品種少,大多依賴于銀行的網點優勢,很少能利用銀行信譽、信息、技術、人才優勢為客戶提供高質量、高層次的中間業務服務。
4、缺乏復合型的專業化人才。中間業務作為現代商業銀行的重要業務之一,需要更多的金融創新、更多地運用網絡信息技術和其他科學技術;需要掌握先進科技手段的高層次、綜合性的人才,較全面地掌握有關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外匯、國內外經濟形勢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但在我國,雖然培養了一批高素質的專業人才,但缺乏既懂銀行業務,又懂證券、保險、信托等業務的復合型人才,致使商業銀行有些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業務難以開展。
三、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策略
1、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中間業務外部環境。要發展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必須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從而為推動中間業務的拓展創造各種必需的條件。
首先,我國金融業應該早日實行混業經營。混業經營是世界金融業的趨勢,只有混業經營才能更好地使銀行進行中間業務創新。
其次,要參照國際法律和慣例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相關條款進行進一步細化;完善暫行規定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再次,需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應盡快在全社會范圍內建立一套完整的評級體系,培養社會信用意識,從而提高整體的社會信用水平。
轉貼于
最后,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相應的管理法律、法規,促進公平、高效競爭,引導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積極、穩妥、規范地發展。建議出臺一批完整的中間業務法規、管理制度、收費標準以及中間業務發展規劃來規范中間業務的經營行為,使商業銀行做到中間業務收費有理有據,避免銀行高成本、高風險、低收益或無收益,使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變商業銀行自發狀態下開展中間業務存在的種種問題,減少業務競爭中出現的一些不正當手段,努力使我國中間業務積極、穩妥、規范的發展。
2、改變傳統觀念,加強對中間業務的認識。發展中間業務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對銀行服務提出的新要求,我國商業銀行自身應充分重視中間業務,將中間業務定位為新的利潤增長點。要從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的高度熟悉中間業務,注重處理好中間業務與資產負債業務的關系,把發展中間業務提到保證銀行可持續健康發展的戰略高度來看待,合理規劃發展戰略,通過中間業務的發展壯大來支撐和促進傳統業務的鞏固和發展,使兩者相互依存,形成一個協同發展的良性循環機制。
3、加大科技投入和銀行電子化程度的提高。中間業務的發展還依賴于科學技術水平和電子技術的發展。國有商業銀行應加快中間業務電子化建設,尤其是計算機網絡建設,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充分挖掘現有設備的潛力,發揮其最大的效率。以電子通訊和計算機為中心內容的金融電子化是發展中間業務的技術依托,所以中間業務的拓展與提高迫切要求加快金融電子化步伐。商業銀行應集中科技力量攻關,實現區域性、系統性聯網,建立全國性的信息共享通訊網絡,形成完備的金融信息系統,為中間業務發展創造技術和信息條件。爭取一步到位,形成多功能、多元化、完全可靠、高效快捷的綜合網絡服務系統,同時配置最好的網絡信息系統管理人才,提高中間業務的科技含量,加快資金轉移和資料儲備的速度,提高支票清算的效率,切實為中間業務的快速、健康發展提供設備和技術支持。
4、根據市場需要,加快創新中間業務步伐。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完善和金融市場的發展,商業銀行業可以開展一些帶有潛在風險的、具有信用性和融資性的中間業務,并可逐步向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拓展,實現資產的流動性,大大提高資產管理的能動性,實現充分分散化的貸款組合,規避風險。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品種單調,創新能力亟待提高。應注重我國的實際情況,面向廣大客戶的需要,大力開發咨詢業務、清理債權和債務、國際金融擔保等業務。在市場競爭激烈的環境下,商業銀行還要加強中間業務高端產品的開發,提升產品功能和層次,通過提供增值服務增加收入。我國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應拓展的重點產品主要包括:銀行卡、國際結算、銀證銀保業務、財務顧問及其他業務(包括銀行咨詢、融通、現金管理、金融衍生業務、利率協議等)。
5、加快專業化人才培養。創新發展中間業務是一項較為艱巨復雜的創造性勞動,必須有一支既掌握現代科學技術和商業銀行知識,又具有相當的開拓、創新、進取的專業人才隊伍。中間業務從業人員不僅要具備一定的業務知識,而且要求包含會計、財務管理、國際金融、法律、計算機、工程技術、資產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因此,要為員工提供再學習的機會,通過專業化培訓和國外交流性質培訓相結合,理論研討和實務操作培訓相結合等方式,加強對中間業務研發、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全方位培養,充分挖掘和調動員工的潛力,以提高中間業務的開發力和競爭力。
中間業務利在長遠,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金融領域的競爭日趨激烈,打造成熟健康的中間業務,研究探討和逐漸規范中間業務的發展,對提高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和自身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主要參考文獻
[1]崔百勝.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分析和策略研究[J].浙江金融,2008.5.
目前,大多數大型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已在總行的科技組織體系中成立了專門的研發部門,承擔本行系統和產品的研發等工作。經過多年的摸索,研發部門也逐步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研發管理體系,覆蓋了從需求分析、方案設計、程序開發、軟件測試到投產運維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基本能夠滿足自身經營發展和業務創新的需要。但也應該看到,商業銀行的軟件研發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效率不高、版本有缺陷甚至引發系統故障等問題,與業務需求和客戶要求還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商業銀行有必要進一步加強軟件研發的精細化管理。
1.實施精細化管理有助于控制
研發風險對于商業銀行而言,系統安全是永恒的主題,是第一要務,控制好軟件質量將從源頭上確保系統上線后能夠安全穩定地運行。因此,在按照需求分析、設計、開發、測試等完整流程開展研發的基礎上,需對每個階段的管理進行細化,同時還要保證各環節之間做好無縫銜接,從制度、流程等方面入手,制定精細化的標準和管理要求并嚴格執行,將可能由產品質量引發的風險控制在研發階段,避免產品“帶病上線”。
2.實施精細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研發效率
人們通常認為實施精細化管理和提高效率存在一定的矛盾,精細化管理很可能會帶來效率的降低,其實,在項目實際研發實施過程中,經常會因為項目管理流程過于粗放和各環節銜接不順暢而導致軟件研發過程中出現項目范圍失控、進度延誤、效率低下、預算超支、產品質量較差等問題;另外,由于缺少統一的工具平臺,項目組成員之間缺少信息共享和溝通,也不利于項目順利實施。因此,對項目實施精細化管理,精抓細管項目流程各環節活動,提高工具自動化水平,有助于提高研發效率。
3.實施精細化管理有助于更好地滿足業務需求和貼近客戶需要
對于科技研發部門而言,在確保軟件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滿足業務需求和客戶要求是最終的目標,即當下被普遍提及和追求的極致客戶體驗。在“多”(任務多)、“快”(時效性強)、“好”(質量好)的背景下,研發部門往往容易犯“省”的錯誤,甚至省略了研發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最終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在軟件研發過程中,為了達到業務需求目標,需要制定周密、詳細的研發管理措施,針對不同的項目類型制定差異化的項目管理策略,促進開發與業務相融合,及時響應業務需求,更好地滿足客戶需要。
二、軟件研發精細化管理策略
商業銀行軟件研發精細化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統籌考慮流程、制度、工具、人員、考核評價等方面,制定有效的精細化管理措施,才能夠達到提升軟件研發效率和質量的目的。
1.細化項目級別和類型,制定差異化的項目管理策略和流程
商業銀行由于金融業務的多樣性和信息系統架構的復雜性,研發項目數量眾多,導致管理難度日益增加,采用統一的項目管理策略越來越難以滿足不同類型項目的實際需要。為更好地契合項目實際情況,需要在原有軟件研發管理規范的基礎上,進一步對不同類型的項目進行細分,并制定基于分級分類的組織級項目管理策略。根據項目規模、復雜度、關聯系統、重要性等特性,可以將商業銀行軟件研發項目分為三個級別:(1)大型工程通常指規模較大、復雜程度較高、涉及多個業務領域或系統的大型工程,一般是多個項目的組合。其項目管理工作往往比較復雜,例如,需要由項目管理辦公室(PMO)成立工程協調組負責統籌協調相關事宜;優先保證工程中項目所需的各項資源;更加緊密地跟蹤工程中各項目進度、風險和問題;嚴格管控工程中各項目的實施過程、代碼及文檔質量等。(2)重點項目通常指由商業銀行根據自身戰略規劃或技術研發特點圈定的一些需要重點實施的項目。其項目管理工作沒有大型工程復雜,但需要項目經理具備豐富的經驗,保證項目所需的資源;緊密跟蹤項目進度、風險和問題,嚴格管控代碼及文檔質量;項目實施過程可在組織級管理規范允許范圍內進行裁剪。(3)一般項目指除上述大型工程和重點項目之外的其它研發項目,該類項目往往數量最多,而且由于銀行業務種類繁多,項目實施情況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對該類項目按照業務特性進一步細分,分別明確適合不同類型項目的研發過程管理、文檔管理、考核評價等要求。例如,互聯網金融類項目往往需要采用迭代式開發模式,對于研發過程管理、文檔要求有別于其他類型項目;數據分析類項目由于偏重數據的收集、分析、加工和統計,其文檔模板與通用模板差別較大;對于含采購的項目,在項目研發過程管理、文檔要求、考核評價指標設計等方面都需要進行特別定義。采用分級分類的項目管理策略可有效解決商業銀行軟件研發項目種類繁多、項目管理難度較大的問題,有利于提高項目研發效率,更好地滿足商業銀行軟件研發工作實際需要。
2.建立分層的項目管理制度體系,多措并舉促進制度落地實施
目前,商業銀行大多已建立了統一的軟件研發管理制度,但在制度體系建設和制度落地實施效果上,各家銀行水平參差不齊。制度是項目管理工作開展的基礎,只有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符合實際的項目管理制度體系,并確保其在實際工作中得以貫徹實施,項目管理才具有真正的規范性和執行效力。在制度建設層面,首先是建立分層次的項目管理制度體系。針對商業銀行軟件研發過程中涉及的不同項目類型、不同參與部門制定或補充管理細則、工作指南等,進一步細化管理要求,為研發工作的開展提供規范和指導。其次是加強制度宣貫。軟件研發的參與人員眾多,僅就軟件實施階段而言,通常包括項目經理、技術經理、架構設計師、測試經理、應用支持經理、開發人員、測試人員等,要讓制度規范深入人心,除了做好制度宣傳解讀,還需要對各級人員進行宣貫,針對不同角色組織不同層次的培訓,從而實現日常工作執行與制度規范要求相匹配。最后,隨著實際工作的發展變化,需要對項目管理制度規范進行及時更新,并根據需要及時補充新的管理細則、工作手冊等。只有建立完善的精細化的項目管理制度體系,才能使參與軟件研發的所有人員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守。
3.以自主研發為主,搭建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統一協作工具平臺
商業銀行軟件研發管理流程復雜,涉及人員和部門眾多,項目管理的各個環節往往分散在各個工具之中,或通過郵件、公文等形式進行分別處理,這種方式導致項目管理流程碎片化,不利于掌握項目整體管理狀態;同時,由于各家銀行項目管理流程往往具有各自的管理特點,市場上很難有成熟的項目管理軟件完全滿足行內需求。商業銀行軟件研發工作參與方往往涉及業務部門、科技部門(含開發中心、測試中心、數據中心等),項目管理包括立項管理、業務需求研制和評審、項目計劃及審批、項目任務分解、軟件需求分析、系統設計、測試管理、缺陷管理、變更管理、投產管理、結項管理等多個流程。通過自主研發工具,實現軟件研發項目從立項到結項的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為不同部門、不同角色的人員提供統一協作平臺,即可實現對項目管理流程的統一監控和跟蹤,以及項目管理數據的集中管理和使用,從而提高項目管理工作效率,達到項目精細化管理目標。
4.健全項目經理培訓體系和資質管理機制,形成項目經理培訓、考核、聘用的閉環管理
項目經理作為研發項目團隊的核心,其專業技術能力和項目管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項目的實施效果。商業銀行應加強項目經理的培養,對項目經理實施精細化管理,一是建立系統化的項目經理培訓體系。從培訓內容上可以分為項目管理理論培訓、專業技術培訓、案例討論、優秀項目經理經驗分享、外部交流等;從培訓對象方面可以分為高、中、初級項目經理培訓;從培訓師資方面可以采用內部師資和外部師資,從而實現對項目經理的全面培養。二是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項目經理資質管理機制,綜合考慮項目經理經驗、項目考核情況、項目經理考試情況等對項目經理資質進行評定,同時將項目經理資質評定反過來作用于項目管理實際工作,例如不同級別、規模和復雜度的項目需要由不同資質的項目經理來承擔。通過上述措施,實現對項目經理培訓、資質評定和聘用的閉環管理,有效提高商業銀行項目經理精細化管理水平。
一、賬戶監管業務概述
賬戶監管業務是指開戶銀行接受當事人委托,按照監管約定,對指定賬戶或資金進行控制、監管的一種協議行為。此類業務涉及到的當事人往往比較多,其監管的對象、監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監管對象、不同的監管方式產生的法律結果也有差異。
(一)賬戶監管業務的當事人
其當事人主要分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賬戶持有人)、監管銀行。有時,被監管人為了自己有效使用監管賬戶,而與監管銀行簽訂相關監管協議,此時,監管人與被監管人合二為一。
(二)監管對象
一般而言,監管對象分為監管賬戶和監管資金。在監管賬戶的情況下,需要被監管人在監管銀行開立一個新的賬戶,或者指定已經開立的賬戶,作為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中的資金進出,尤其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資金監管,一般是對于為了特定目的與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資金進行監管。在資金監管中,最重要的是對資金的流向、用途的監管。由于監管資金總是以相應的賬戶為存在的載體,故賬戶監管與資金監管有時存在重合之處。
(三)監管方式
監管方式因監管當事人以及監管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從當事人角度看,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與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監管銀行憑監管人的授權支付令,控制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被監管人如需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必須事先取得監管銀行的同意;監管銀行憑監管人同意的相關文件,方能允許被監管人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監管銀行同意的相關文件,又因個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方式。
從監管對象角度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一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全部資金支出進行監管;另一種則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而對于限額之下的資金支出,可以由被監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監管協議的約束。
二、賬戶監管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法律性質
1. 委托行為。銀行作為監管人的委托人,依據監管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或者監管協議的約定,行使監管職責,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人因失職或過錯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銀行在監管期間,無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仍然為之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則由銀行承擔。
2. 擔保行為。某些時候,銀行對賬戶監管義務的承諾還構成了保證擔保行為。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保證監督專款專用”的行為明確界定為保證擔保行為。
(二)法律風險
一、賬戶監管業務概述
賬戶監管業務是指開戶銀行接受當事人委托,按照監管約定,對指定賬戶或資金進行控制、監管的一種協議行為。此類業務涉及到的當事人往往比較多,其監管的對象、監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監管對象、不同的監管方式產生的法律結果也有差異。
(一)賬戶監管業務的當事人
其當事人主要分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賬戶持有人)、監管銀行。有時,被監管人為了自己有效使用監管賬戶,而與監管銀行簽訂相關監管協議,此時,監管人與被監管人合二為一。
(二)監管對象
一般而言,監管對象分為監管賬戶和監管資金。在監管賬戶的情況下,需要被監管人在監管銀行開立一個新的賬戶,或者指定已經開立的賬戶,作為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中的資金進出,尤其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資金監管,一般是對于為了特定目的與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資金進行監管。在資金監管中,最重要的是對資金的流向、用途的監管。由于監管資金總是以相應的賬戶為存在的載體,故賬戶監管與資金監管有時存在重合之處。
(三)監管方式
監管方式因監管當事人以及監管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從當事人角度看,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與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監管銀行憑監管人的授權支付令,控制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被監管人如需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必須事先取得監管銀行的同意;監管銀行憑監管人同意的相關文件,方能允許被監管人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監管銀行同意的相關文件,又因個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方式。
從監管對象角度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一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全部資金支出進行監管;另一種則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而對于限額之下的資金支出,可以由被監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監管協議的約束。
二、賬戶監管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法律性質
1. 委托行為。銀行作為監管人的委托人,依據監管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或者監管協議的約定,行使監管職責,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人因失職或過錯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銀行在監管期間,無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仍然為之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則由銀行承擔。 擔保行為。某些時候,銀行對賬戶監管義務的承諾還構成了保證擔保行為。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保證監督專款專用”的行為明確界定為保證擔保行為。
(二)法律風險
通過上述對銀行賬戶監管行為法律性質的分析,結合實踐中銀行實施賬戶監管行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銀行賬戶監管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如下幾點:
1. 監管對象與監管方式不明確,銀行義務被無限放大。部分監管協議未對監管對象、監管方式作明確的界定,只簡單地約定了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進行監管。例如:監管銀行是對賬戶,還是對特定的資金監管;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收入,還是對資金支出抑或對二者都進行監管;是對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收支,還是對全部資金收支行為進行監管;是對資金的用途,還是在其他方面進行監管等等,都未進行具體明確的約定。這種既不分監管對象又無監管標準的、籠統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將使監管銀行的監管義務被無限放大,只要監管人認為任何一筆賬戶中的資金支出或者監管資金的支用不符合監管協議約定,監管銀行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銀行履職標準未作清晰的界定,發生糾紛時極易擔責。從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權限、職責、免責標準等均為委托行為的核心內容,必不可少。從擔保角度看,判斷銀行是否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義務的標準,尤其需要在協議中明確做出約定。現實中由于監管協議中對監管對象、監管方式約定不明,導致對銀行履職的標準也未作約定,或者約定模糊,一旦賬戶資金出現異常,產生損失,銀行將難逃其責。 監管義務過重,銀行在實踐操作中難以履行。一些監管人為了轉嫁資金控制過程中的風險,往往在協議中規定了苛刻的銀行監管條款。如要求銀行不僅對結算憑證、授權支付令等書面文件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對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不僅要對票據要素、資金用途進行審查,還要對票據項下的基礎合同的真實合法性甚至履行情況進行審查;更有甚者,協議還直接將銀行與被監管人捆綁在一起,要求銀行對被監管人的違約、過錯等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面臨如此苛刻的條件,一些銀行機構為了爭攬該項業務,不顧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風險于不顧,盲目簽訂協議。
4. 監管協議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對方當事人鉆空子。銀行的賬戶監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實上,銀行真正能監控的也僅限于柜面結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銀行是無法監控的:(1)被監管人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電子自助設備等非柜面途徑轉移、提取款項的;(2)被監管人通過向第三人簽發不符合監管用途的匯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監管銀行付款的;(3)司法機關強制性查詢、凍結、扣劃的。實踐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銀行的注意,也未在監管協議中將其作為銀行的免責條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別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監管人很容易逃避監管,轉移資金。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部分監管協議未對銀行的監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銀行對賬戶的監管義務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等等。
三、防范賬戶監管行為法律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專業化的審批機制,結束賬戶監管業務管理無章可循的狀態
長期以來,賬戶監管業務少有被作為銀行的一種產品來對待,對其也未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除某些銀行機構因對外簽署協議需要報法律部門對協議審查外,此項業務的開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門審批,因而各銀行機構對此項業務的開展和管理隨意性很大,這是造成當前賬戶監管業務存在諸多法律風險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強管理是當前商業銀行防范法律風險的當務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決此問題可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將賬戶監管業務作為銀行中間業務的一個產品進行管理和考核,歸口相關部門管理,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另一方面,建立賬戶監管業務的審批機制。在銀行內部組建專業化的審批組織,由該組織對賬戶監管業務的準入、監管內容、履約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批。
(二)統一規范監管協議文本,準確界定銀行監管義務范圍
1. 由銀行內部的法律部門牽頭,根據監管業務品種的不同,分門別類,組織制定賬戶監管協議格式文本,供銀行機構開展此項業務時參照使用。 對使用非標準格式監管協議文本的,要謹慎制定文本條款。對文本內容,不僅要明確監管對象、監管方式,而且還要對銀行履職標準進行清晰具體界定;不僅要防止監管義務畸重,而且還應規定銀行的免責條款,同時還應限定銀行違約責任。
(三)加強履約管理,確保嚴格準確履行協議規定
一般情況下,銀行賬戶監管期限時間跨度比較長,監管內容多種多樣,專業性又比較強。為了能夠嚴格履行監管義務,防止錯管漏管現象的發生,一方面應當對特別監管的賬戶,在賬戶管理信息系統中做出特殊標記,以便前臺柜員在辦理結算時加以識別;另一方面,銀行應當根據監管賬戶種類、監管方式的不同,指派專門機構、專門人員負責監管。負責監管的人員應熟練掌握監管協議內容、具體操作步驟,在監管過程中,對于與被監管人產生分歧、爭議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主管部門,及時主動與監管人、被監管人溝通,防止違約現象的發生。
(四)強化賬戶監管業務的檢查與監督,建立定期的內控專項審計制度
[中圖分類號]F83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11)03-0030-05
[收稿日期] 2011-03-10
一、問題的提出
長期以來,我國社會融資格局以間接融資為主,商業銀行發揮著社會融資主渠道的作用。在此融資格局下,經濟的高速增長必然要求商業銀行信貸的高投放,商業銀行也正是適應經濟高速增長的要求增加信貸投放,實現了信貸規模的快速擴張,盈利水平的快速提升。為支撐信貸規模的擴張,商業銀行無一例外地將吸收存款作為經營活動的重中之重,通過增設營業網點和存款營銷來增加資金來源。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增加盈利,成為商業銀行經營模式的重要特征。
通常,商業銀行的業務分為三大類,即存款業務、貸款業務和中間業務。商業銀行從事存款業務要發生利息支出,從事貸款業務要取得利息收入,貸款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扣除存款業務發生的利息支出形成凈利息收入,即存貸利差收入。商業銀行從事中間業務可獲取手續費收入和傭金收入,即中間業務收入。我國商業銀行2003年至2009年凈利息收入與中間業務凈收入之間的比例關系。表中的數據顯示,商業銀行盈利的主要來源是凈利息收入,即存貸利差收入,中間業務收入雖然呈逐年增長的趨勢,但仍處于較低的水平。盈利來源構成的實踐數據支持了我們對上述商業銀行經營模式的判斷。
那么,與這一經營模式相對應,商業銀行又是如何實現盈利的呢?為回答這一問題,我們首先來分析商業銀行存貸利差收入構成。決定存貸利差收入的因素有兩個:一是單位資金的存貸利差,即單位資金平均貸款利率與單位資金平均存款利率之差。單位資金平均貸款利率取決于貸款的期限結構和各期限的貸款利率,單位資金平均存款利率取決于存款的期限結構和各期限的存款利率。二是貸款規模。在單位資金存貸利差既定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存貸利差收入的高低就取決于貸款規模。
在我國,各期限的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由中央銀行制定。歷史上,盡管存貸款利率有過多次調整,但是,存貸款利率多是等比例同向調整,從而商業銀行各期限存貸利差就保持在一個穩定的水平上。在此情況下,單位資金平均貸款利率的高低就取決于貸款的期限結構,單位資金平均存款利率的高低就取決于存款的期限結構。存款是商業銀行的被動負債,存款的期限結構取決于存款人的意愿,商業銀行無法決定存款期限結構。而貸款的期限結構決定則不同。一方面,貸款的期限結構要考慮經濟主體對資金需求期限的長短,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可以從自身考慮決定貸款期限的長短。由于貸款的期限越長,單位資金平均貸款利率越高,越有利于商業銀行獲取高額的存貸利差,因此,商業銀行主觀上也愿意發放中長期貸款,而投資拉動型的經濟高速增長使得商業銀行的這種愿望成為可能。適應投資拉動型的經濟高速增長,商業銀行發放了大量的中長期貸款,使單位資金的存貸利差維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上。在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格局下,經濟的高速增長必然要求商業銀行信貸的高投放,高額的信貸投放使商業銀行獲取了高額的存貸利差收入。
以上分析表明,以間接融資為主的社會融資格局、依靠投資拉動的經濟高速增長以及穩定、高額的存貸利差水平,造就了我國商業銀行的盈利模式,這一盈利模式是與我國經濟金融的大環境相適應的。
當前,商業銀行面臨的經濟金融環境正在發生悄然變化,這些變化主要體現在:
(一)經濟環境的變化。“十一五”期間,我國經濟實現了快速增長,但是,經濟的快速增長是依靠外延擴張實現的,屬于粗放式經濟增長方式。鑒于此,國家決策層明確提出,“十二五”期間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產業結構,實現消費結構升級,也就是說,投資對經濟的拉動作用將減弱,而消費對經濟的拉動作用將增強。在此背景下,經濟增長速度將會適當放緩,進而對銀行貸款特別是中長期貸款的需求將會降低。
(二)監管環境的變化。2004年2月,我國銀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該辦法調整了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將市場風險納入其中,并對商業銀行的資本構成進行了重新定義。2007年2月,為響應2004年巴塞爾委員會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新資本協議,我國銀監會制定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規定了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方法和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時間表。金融監管環境的趨緊強化了資本對商業銀行資產業務規模擴張的約束作用,削弱了商業銀行依靠資產規模的擴張增加盈利的能力。
(三)市場環境的變化。市場環境的變化體現在:
1.金融脫媒現象凸顯。導致金融脫媒現象凸顯的原因是:(1)融資證券化的發展。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企業發行債券、股票融資的規模日益擴大,以間接融資為主的社會融資格局逐步被打破,資本市場實現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功能不斷強化,相當部分資金通過資本市場直接流入企業,對商業銀行儲蓄起到了分流作用,通過商業銀行媒介的資金量相對減少。(2)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壯大。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其在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后,對安全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紛紛購買商業壽險轉移家庭所面臨的風險。商業壽險的發展,使得相當部分資金從銀行轉向壽險公司,對商業銀行儲蓄起到了分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推進,過去由政府和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障職責分散為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個人用于保障的支出逐年增加,對商業銀行儲蓄也起到了分流作用。(3)資本市場的發展。資本市場由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構成。初級市場的主要功能是實現儲蓄向投資的直接轉化,二級市場的主要功能是對上市公司價值的評估。從個人投資者來看,其投資于二級市場,可以是直接投資,也可以是通過購買基金單位的方式間接實現。通過在二級市場上的投資,投資者可以實現財富增加,是理財的重要方式。在沒有資本市場的情況下,投資者實現理財的方式只能是將資金存放到商業銀行獲取利息,有了資本市場,就增加了投資者理財可供選擇的途徑。資本市場的發展,對分流商業銀行儲蓄效應明顯。
2.利率市場化。“十二五”期間,我國政府明確表示要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在利率市場化背景下,商業銀行雖然獲得了存貸款利率的自主定價權,但是,由于融資證券化,資金供給者有更多的投資選擇余地,資金需求者有更多的融資選擇余地,商業銀行為保住存款客戶和貸款客戶,既不可能降低存款利率,也不可能提高貸款利率,相反,則可能是提高存款利率和降低貸款利率。為保持合理的利差收益,商業銀行不可能大幅提高存款利率,也不可能大幅降低貸款利率。總體來看,在融資證券化的背景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結果是存款利率上升,貸款利率下降,存貸利差收窄,商業銀行穩定的存貸利差收益格局將被打破,這一點已被國外利率市場化實踐所證實。[1]210
金融脫媒現象的凸現改變了社會融資格局,分流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侵蝕了商業銀行的貸款需求,導致商業銀行存貸款規模的縮減,而利率市場化又使得商業銀行存貸利差收窄,這雙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將會導致商業銀行存貸款業務的凈利息收入減少,傳統的經營模式和盈利模式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上述經濟金融變化與20世紀80年代西方上銀行的情況極為類似。面對資本管制、利率市場化、金融脫媒等環境的變化,西方商業銀行及時調整了經營戰略,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拓展盈利空間。借鑒西方商業銀行經營戰略調整的經驗,面對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我國商業銀行必須進行經營戰略調整,大力發展中間業務,通過發展中間業務,增加中間業務收入,拓展盈利空間。
二、西方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經驗及啟示
以美國為例來看,據對美國286家資產總額在1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進行統計的資料顯示:1983~1990年,這些銀行所經營的中間業務總額是它們資產總額的1.21倍,并且大銀行和金融中心銀行所從事的中間業務規模遠遠超過中小銀行。286家美國商業銀行中的貨幣中心銀行經營的中間業務總額是其資產總額的5.25倍。隨著中間業務的大量增長,商業銀行的非利息收入也迅速增長。1984~1990年,美國所有商業銀行的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長率為12.97%。其中,資產在5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的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長率達到21.93%。中間業務收入已成為西方商業銀行最主要的盈利來源。據統計,1985年,美國銀行業的非利息收入在全部收入中的比重為20%,到2004年上升到46%。[1]209
西方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給我們的啟示:
(一)中間業務是商業銀行順應金融環境變化而發展起來的
20世紀70年代以來,對商業銀行而言,金融環境的變化既是一種挑戰也是一種機遇。所謂挑戰是指金融環境的變化使商業銀行傳統存貸款業務規模縮減,凈利息收入下降,所謂機遇是指金融環境的變化對商業銀行的金融服務提出了新的需求,商業銀行及時把握社會對金融服務的新需求這一機遇,在傳統的存貸款業務之外,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拓展業務領域,實現盈利水平的提高。比如,針對融資證券化,商業銀行大力發展諸如備用信用證業務,為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大力發展票據發行便利業務,為企業融資提供承諾服務;針對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商業銀行大力發展諸如遠期利率協議、互換業務、金融期權業務和金融期貨業務等交易類業務,一方面,通過該類業務交易,商業銀行轉移和分散自身所面臨的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客戶從事該類業務交易,為客戶轉移和分散其所面臨的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針對投資基金業的發展,商業銀行利用自身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眾多的優勢,大力發展基金單位發行和交易業務,基金資產托管業務;針對保險業務特別是壽險業務的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保險業務。
(二)發展中間業務使商業銀行順利實現經營模式的轉型
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就該業務而言,商業銀行要想增加盈利,就得擴大貸款規模,而擴大貸款規模的前提是擴大存款規模。遵循這種邏輯,商業銀行要想擴大存款規模,就得增設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增加固定資產投資和人力資本投資。很顯然,這是一種粗放式外延增長方式。而發展中間業務則不同,一方面,發展中間業務不需要資本或需要很少資本,另一方面,發展中間業務不用增加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不用增加設備投資和人員投入,而是充分利用現有的設備和人員,實現業務量的增加。顯而易見,發展中間業務是一種集約式內涵增長方式。以上分析表明,發展中間業務使商業銀行經營模式發生重大轉變,由粗放式外延增長模式轉向集約式內涵增長模式,代表著商業銀行發展的方向。伴隨著該種模式的轉變,中間業務成為商業銀行繼存貸款業務之后的第三大類業務。
(三)發展中間業務必須有效規避風險,加強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從事的中間業務有兩大類:一類是無風險的中間業務,包括結算、、咨詢等業務,另一類是有風險的中間業務,這類業務未列入資產負債表內,但同表內業務關系密切,并在一定條件下會轉為資產負債表內的業務,通常稱為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業務。就第二類業務而言,其面臨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國家風險、流動性風險、籌資風險、結算風險、定價風險、經營風險和信息風險等。對于這些風險的管理,西方國家成功的做法是,一方面商業銀行通過建立有關對中間業務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加強對中間業務的管理,另一方面,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和巴塞爾委員會也制定和頒布了相應的監管措施,加強對中間業務的監管。
(四)發展中間業務必須發揮自身優勢,必須依靠科技進步
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商業銀行具有信譽高、規模經營和專業人才集中的優勢,這些優勢使得商業銀行在從事中間業務時,成本較低,風險相對較小,并容易取得客戶信任。
20世紀80年代以來,計算機技術和信息產業迅速發展,并在銀行業務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形成數據處理計算機化、資金劃撥電子化、信息傳遞網絡化,并催生了電子銀行和網絡銀行的發展,這些變化加快了銀行處理業務的速度,推動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為銀行獲取可觀的規模經濟效益。同時,借助于信息網絡和信息處理技術,商業銀行還可以開展各種服務性金融業務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業務,為客戶提供更為有效的財務管理、投資咨詢業務,并得到客戶的廣泛歡迎。
三、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現狀及問題
2001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制訂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2003年6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制定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上述法規為我國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奠定了法律基礎,中間業務收入呈現逐年上升趨勢。
總體來看,由于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起點低、范圍有限,特別是受傳統觀念和體制的影響較深,其發展仍處于緩慢而謹慎的初級階段,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
我國商業銀行體系由三個層次構成: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地方性商業銀行。國有控股商業銀行中選取了工商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選取了招商銀行和華夏銀行,地方商業銀行中選取了南京銀行和上海銀行,五家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凈收入占凈利息收入的比例。從表中的數據看出,中間業務在各層次商業銀行中的發展呈現不平衡的態勢,在2005年以前,國有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凈收入占利息收入的比例較低,2005年以后得到快速提高,股份制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不平衡,地方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滯后于其他商業銀行。鄭榮年、牛慕鴻對中國銀行業1996年至2005年的非利息收入變化與銀行特征進行實證檢驗,檢驗結果顯示銀行規模與非利息收入負相關,且在5%的水平下顯著。這一結果說明中國小銀行比大銀行更積極地從事非利息收入業務,這點與國外商業銀行的情況相反。原因在于大銀行的資產負債業務規模大,資產負債業務帶來的收益大,從而業務方式創新和客戶關系創新動力不足,小銀行資產負債規模小,資產負債業務帶來的收益小,因而注重非利息業務的擴展。2005年以后的情況顯示,中間業務與銀行規模正相關,這一點與國外銀行的情況相同。其原因可能是大銀行以交易型、批發性業務為主,更多地使用金融市場,且具有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優勢,而小銀行則以關系型、零售性業務為主,更多地為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2]
四、我國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原則與策略
(一)我國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原則
1.穩步推進的原則。西方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經驗表明,中間業務是商業銀行順應金融環境變化而發展起來的,而金融環境的變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因此,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只能根據金融環境的變化而逐步推進。在我國,金融脫媒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同時,利率市場化也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因此,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金融環境的變化逐步推進中間業務的發展,切忌在發展中間業務方面各家商業銀行“一哄而起”,搞惡性競爭,這是我國商業銀行過去經常容易犯的錯誤。
2.立足本國實際的原則。西方商業銀行的國際化程度較高,在國際化背景下,利率和匯率的變動對商業銀行業務經營影響較大,為防范利率和匯率波動帶來的風險,西方商業銀行有必要也有可能通過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來規避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而我國商業銀行的情況則不同,盡管國際化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仍處于較低的水平,因此,發展中間業務還應立足本國實際。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匯率制度改革進程的推進,我國商業銀行同樣也面臨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對于這類風險,我國尚無相應的規避此類風險的金融衍生工具,規避此類風險可考慮其他的風險管理技術。
始于2008年的世界性金融危機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巨大的打擊,金融危機的教訓使人們認識到,銀行業從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高風險。危機過后,西方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的方向發生了變化,逐漸收縮中間業務,發展傳統存貸款業務,業務經營呈現回歸存貸款業務的現象。我國商業銀行在發展中間業務時,應吸取西方商業銀行的教訓,盡可能回避具有高風險的中間業務。再者,我國金融業實施的是分業經營的管理體制,管理體制也不允許商業銀行跨行業經營,也就是說,商業銀行應在金融業管理體制內尋求拓展中間業務。
3.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業務經營的同質化是我國商業銀行經營長期以來存在的普遍問題。在發展表外業務時,各家商業銀行應充分考慮本行實際,深入調查市場需求,科學細分市場,準確進行市場定位,開發出具有本行特色的表外業務,采取差異化經營戰略,樹立自身品牌,獲取品牌效益。
4.有效控制風險的原則。中間業務分為有風險的中間業務和無風險的中間業務兩大類。就有風險的中間業務而言,商業銀行從事該類業務雖然可獲取豐厚的業務收入,但是也要承擔較高的風險。根據安全性原則,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也應將安全性放在首位,有效控制風險。這是因為:其一,開展有風險的中間業務,對風險管理的要求很高,需要一定的風險管理技術和相應的風險管理人才,而我國銀行業的現實情況尚不完全具備。其二,根據《巴塞爾協議》對風險管理的要求,開展有風險的中間業務也需要相應的資本,在資本規模既定的情況下,商業銀行開展這類中間業務勢必會削弱資本充足率,也就是說,資本充足率制約著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的規模。
(二)我國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策略
1.加強市場調研,挖掘市場需求。中間業務是一項金融服務業務,作為一項金融服務,商業銀行是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客戶是金融服務的需求者,只有客戶對金融服務有需求,商業銀行才能夠從事此類金融服務業務,也就是說,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并不是一廂情愿的,能否辦理中間業務以及辦理何種中間業務,只能依據市場需求而定。為此,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需要做得第一項工作是加強市場調研,挖掘市場需求。從戰略的角度來看,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通過積極的市場調研,追蹤金融服務需求變化的趨勢,挖掘金融服務需求,保持對金融服務需求變化的高度敏感性,不斷尋求拓展中間業務的機會。
2.結合自身實際, 確定發展方向。通過市場調研,挖掘市場需求,商業銀行可以明確市場對金融服務有何需求,需求量有多大。由于各家商業銀行受自身資源條件的限制,不可能介入存在需求的所有市場,可行的選擇是根據自身實際,確定其可以介入的市場,這實際上就是所謂的確定目標市場。在發展中間業務方向選擇上,強調要充分考慮自身實際,就是要求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要實施差異化戰略,避免在中間業務發展上的同質化。差異化戰略就是要求商業銀行所從事的中間業務是基于自身資源優勢所開發出來的業務,是與本行的資源優勢相適應的中間業務,對于不具備該資源優勢的其他銀行,這種中間業務具有不可模仿性,從而商業銀行就可建立起屬于自己的品牌業務。
3.加大產品創新,強化營銷力度。在確立了業務發展方向后,商業銀行接下來要做的工作就是加大產品創新,強化營銷力度。在產品創新上,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了解到的市場需求變化和確定的業務發展方向,及時設計相關的中間業務產品,做到中間業務產品的開發、儲備和投放的有機銜接,在合適的時機推出相關的中間業務產品。在中間業務產品的營銷上,要強化營銷力度,具體說來就是要求商業銀行的從業人員要轉變觀念,改變傳統的坐等客戶上門的做法,積極與客戶接觸,向客戶介紹本行所辦理的中間業務,引導和挖掘客戶需求,將客戶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
4.提升人員素質,實施人才戰略。無論是市場調研、確定發展方向,還是產品創新,都是由相關人員去做的,對于從事中間業務的人員來說,由于中間業務涉及的領域極為廣泛,對知識的要求不僅面廣而且要專業,因此,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必須重視提高人員素質,通過實施積極的人才戰略,培養一批懂專業、善于人際間交流和溝通的復合型人才隊伍。
嚴格信用卡業務市場準入管理
《辦法》對中資銀行、合作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等相關機構開辦發卡或收單業務、設立信用卡中心等專營機構、市場退出等事項實施審批制;對新增信用卡產品種類、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設信用卡受理渠道或接受委托,作為發卡業務服務機構和收單業務服務機構開辦相關業務等實施報告制。根據《辦法》,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發卡或收單業務之前,應當根據需要就擬申請的業務與監管部門溝通,說明擬申請的信用卡業務運營模式、各環節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流程設計、業務系統和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并根據溝通情況,對有關業務環節進行調整和完善。針對信用卡業務退出機制缺失的問題,
《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采取提請審批、提前公告、有效處置問題、避免突然中止服務等措施,充分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
切實保護客戶知情權
根據《辦法》,與客戶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的“重要提示”應當在信用卡申請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請信用卡的基本條件、所需基本申請資料、計息結息規則、年費/滯納金/超限費收取方式、閱讀領用合同(協議)并簽字的提示、申請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為相關的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的提示、對申請人信用和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內容等信息。在通過信用卡領用合同(協議)或書面協議對通知方式進行約定的前提下,發卡銀行應當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確、簡潔、易懂的語言將信用卡章程、產品服務等即將發生變更的事項通知持卡人。
規范信用卡營銷管理
《辦法》從營銷材料、人員管理、面談面簽、信息披露和保密義務、資料保存備查5個方面明確了監管要求,對單一采用發卡量計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紹業務信息、隱瞞重要信息、未經客戶授權進行交叉銷售等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并規定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費用(持卡人以書面、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雙方均認可的方式單獨授權扣收的費用以及換卡時已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除外)。
加強學生信用卡管理
《辦法》禁止對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卡(附屬卡除外),向符合條件的同一申請人核發學生信用卡的發卡銀行不得超過兩家(附屬卡除外)。《辦法》強調在發放學生信用卡之前,必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取得第二還款來源方(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并確認第二還款來源方身份的真實性。在提高學生信用卡額度之前,必須取得第二還款來源方表示同意并愿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辦法》還從初始額度、調整額度、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強對年輕消費者和學生信用卡持卡人的管理。
強化信用額度管理
一是信用卡授信額度動態管理。發卡銀行應當根據持卡人資信狀況、用卡情況和風險信息對信用卡授信額度進行動態管理,并及時按照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時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實第二還款來源或要求其提供擔保。
二是信用卡授信額度合并管理。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名下的多個信用卡賬戶授信額度、分期付款總體授信額度、附屬卡授信額度、現金提取授信額度等合并管理,設定總授信額度上限。
三是信用卡授信額度調減管理。在事先約定的情況下,發卡銀行可以對超過6個月未發生交易的信用卡調減授信額度。當持卡人身份證件被盜用、家庭財務狀況惡化、還款能力下降、預留聯系方式失效、資信狀況惡化、有非正常用卡行為等風險信息時,發卡銀行有權立即停止上調額度、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授權、分期業務授權等可能擴大信用風險的操作,并視情況采取提高交易監測力度、調減授信額度、止付、凍結或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等風險管理措施。
四是信用卡超授信額度管理。發卡銀行提供超限額用卡服務、收取超限費等必須以持卡人開通此項服務為前提。在持卡人開通超限額用卡服務之前,應明確告知持卡人關于超限費收費形式、計算方式、關閉此項服務的權利等信息,一個賬單周期內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在一個賬單周期內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費。
明確持卡人欠款償還順序
《辦法》根據信用卡賬戶欠款的逾期天數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還款順序: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后本金的順序進行沖還;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進行沖還。
完善催收管理
《辦法》對發卡銀行處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導致償還能力下降的情況作出了創新性安排,允許發卡銀行針對特定情況與持卡人平等協商,共同設計個性化還款協議,并對個性化還款協議的催收行為和后續處理予以規范,禁止不當催收行為,以保護具備還款意愿的持卡人權益。
強調特約商戶資質審核管理
《辦法》規定,收單銀行應當加強對特約商戶資質的審核,實行商戶實名制,不得設定虛假商戶,不得因與特約商戶有其他業務往來而降低資質審核標準和檢查要求,對批發類、咨詢類、投資類、中介類、公益類、低扣率商戶或可能出現高風險的商戶應當從嚴審核。對從事網上交易的商戶,應當進行嚴格的審核和評估,以技術手段確保數據安全和資金安全。
注重收單銀行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督管理
《辦法》要求收單銀行應當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對簽約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監督管理,并有責任對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簽約的商戶進行不定期的資質審核或交易行為抽查,以確保為從事合法業務的商戶提供服務。
重視特約商戶風險管理
根據《辦法》,對特約商戶交易量突增、頻繁出現大額交易、整數金額交易、交易額與經營狀況明顯不符、爭議款項過高、退款交易過多、退款額過高、拖欠退款額過高、出現退款欺詐、非法交易、商戶經營內容與商戶類別碼不符或收到發卡銀行風險提示等情況,收單銀行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現收單業務損失的風險。對確認已出現虛假申請、信用卡套現、測錄客戶數據資料、泄露賬戶和交易信息、惡意倒閉等欺詐行為的特約商戶,收單銀行應當及時采取撤除受理終端、妥善留存交易記錄等相關證據并提交公安機關處理、列入黑名單、錄入銀行卡風險信息系統、與相關銀行卡組織共享風險信息等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明確信用卡業務外包的禁止性規定
根據《辦法》,發卡銀行不得將信用卡發卡營銷、領用合同(協議)簽約、授信審批、交易授權、交易監測、資金結算
等核心業務外包給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收單銀行不得將特約商戶審核和簽約、資金結算、后續檢查和抽查、受理終端密鑰管理和密鑰下載工作外包給收單業務服務機構。
規范信用卡風險資產分類管理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對信用卡風險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標準如下:(1)正常類:持卡人能夠按照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前(含)足額償還應付款項。(2)關注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在1~90天(含)。(3)次級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91~120天(含)。(4)可疑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在121~180天(含)。(5)損失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超過180天。《辦法》鼓勵商業銀行采用更為審慎的信用卡資產分類標準,持續關注和定期比對與之相關的準備金計提、風險資產計量等環節的重要風險管理指標,并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加強對客戶隱私的保護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嚴格遵守對客戶資料保密的原則,不得泄露客戶信息,在不同業務中使用客戶信息必須事先獲得客戶授權。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對收單業務受理終端所有打印憑條上的信用卡號碼進行部分屏蔽,并確保業務系統只能存儲用于交易清分、資金結算、差錯處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賬戶信息,不得超過業務需求存儲信用卡相關信息。
《辦法》局限性分析
信用卡“逾期”概念仍需明確
《辦法》在“持卡人還款順序”以及“信用卡風險資產分類管理”中出現了“逾期”概念,例如,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還款時,按照以下順序對其信用卡賬戶的各項欠款進行沖還: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后本金的順序進行沖還;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進行沖還。又如,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在1~90天(含)為關注類風險資產……。上述規定并未對“逾期”進行界定,“逾期”是指持卡人因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形成的“逾期”還是指持卡人因未償還“全部應付款項”形成的“逾期”。實踐中,商業銀行普遍將未償還“最低還款額”視為“逾期”。為避免商業銀行對“逾期”概念理解的偏差,監管部門還需對此進一步細化。
商務差旅卡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
《辦法》對商務采購卡的規定較為詳細,如商務采購卡不得提取現金;銷戶時,賬戶余額應當轉回其對應的單位結算賬戶。《辦法》對商務差旅卡是否可以提現以及銷戶時賬戶余額是否應轉回其對應的單位結算賬戶并沒有明確規定。1999年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存入,不得存取現金;銷戶時,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應當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根據《辦法》,《辦法》頒布之前制定的相關信用卡管理規定與《辦法》不一致的,以《辦法》為準。在《辦法》對商務差旅卡是否可以提現以及銷戶時賬戶余額是否應轉回其對應的單位結算賬戶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是視為《辦法》放開了對商務差旅卡的上述限制,還是商務差旅卡還應按照《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提現及銷戶事宜,需要監管部門對此進一步明確與完善。
部分條款規定仍需在實務中不斷細化
《辦法》對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作出了若干原則性規定,如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信用卡業務操作風險的防控制度和應急預案;建立科學合理的風險監測指標,適時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合理確定本行學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額度和根據用卡情況調整后的最高授信額度。但上述要求尚缺乏明確的執行措施。例如,商業銀行針對操作風險可以采取何種防控措施,應急預案應包括哪些基本內容。又如,“風險監測指標”應該包括哪些指標,如何判斷風險監測指標“科學合理”,“合理”確定本行學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額度和根據用卡情況調整后的最高授信額度的標準是什么,《辦法》也未作具體規定,需要商業銀行在實際工作中進一步探索。
商業銀行需要注意的問題
注意遵守相關禁止性規定
《辦法》新增了不少商業銀行開展信用卡業務過程中的禁止性規定,如“禁止營銷人員從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營銷活動,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申請人資料用于其他產品和服務的交叉銷售”;“不得對營銷人員采用單一以發卡數量計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不得對催收人員采用單一以欠款回收金額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未經持卡人申請并開通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費”等。商業銀行應注意遵守監管機關的禁止性規定,及時對本行內部制度進行修改完善,確保信用卡發展業務依法合規。
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的義務
商業銀行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義務是金融消費者“責任自擔”的前提。針對實踐中部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不規范和風險揭示不到位的問題,《辦法》中對此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在信用卡業務開展的過程中應注意遵守《辦法》相關規定,切實保護客戶的知情權,對與客戶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的“重要提示”應在信用卡申請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對產品的銷售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傳,避免金融消費者對產品產生重大誤解等。
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特約商戶的管理
一、各分行要嚴格按《規程》規定辦理商業匯票業務,嚴禁越權、違規操作。對已經辦理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業務要根據《規程》要求進行一次自查,對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
二、關于辦理承兌匯票總量限額,請各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總行資金計劃部提出申請數額,總行將根據各分行的風險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達。
三、各一級分行要按《規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收取保證金的比例,并抄報總行資金計劃部備案。
四、要加強貼現票據保管。貼現票據是一種重要的有價單證,是銀行資產,必須妥善保管,嚴格臺帳登記制度,切實做到票據帳實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請各分行根據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自行印制;有關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業務統計的內容、表式、報送程序和要求,由總行財會部另文布置。
附:中國建設銀行商業匯票承兌與貼現業務內部管理規程(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銀行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國家有關金融法規,制定本管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第二條、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程》,切實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嚴禁無合法商品交易的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
第三條、各分行資金計劃部門、財會部門和信貸部門在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中,要相互協調、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二章、商業匯票承兌
第四條、銀行對商業匯票的承兌是指銀行根據承兌申請人的申請,允諾對有效商業匯票按約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行為。
第五條、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的行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二級(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機構;
(二)內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縣市支行原則上不得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少數管理水平高、經營規模大、效益好的縣市支行,確需辦理此項業務的,在事先征得總行同意后,由一級分行授權辦理。
第六條、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權限按上級行的貸款審批授權執行。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每張匯票承兌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萬元。各級行辦理的銀行承兌匯票中,承兌申請人尚未足額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匯票)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各行流動資金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或限額另行下達)。
第七條、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各項條件和要求:
(一)在經辦行開立存款帳戶,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三資企業;
(二)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并在購銷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工具和方式;
(三)承兌申請人經濟效益好、信譽高、匯票到期具有支付能力;
(四)在經辦行存款、結算情況良好,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按期清償,原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能按期兌付;
(五)能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第三人不可撤銷擔保或財產抵押、質押擔保。
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不得申請辦理承兌。
第八條、承兌申請人向經辦行提出承兌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兌申請書(附式一);
(二)一式四聯的《銀行承兌匯票》;
(三)出示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復印件;
(四)承兌申請人的財務和會計報表(復印件);
(五)抵押及質押物的清單、所有權憑證或擔保人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復印件);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有關證明。
第九條、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實行信貸、計劃、會計部門分工審查,主管行長審批的制度。
信貸部門經辦人員對承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并負責嚴格審查其是否符合第七條的各項要求和條件。如符合條件和要求,經辦人在《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會審單》(附式二)上簽署意見后將承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一并按次序交信貸部門負責人、資金計劃部門和會計部門分別審查。
信貸部門負責人審查:經辦員簽署的意見是否真實、充分和完整。
資金計劃部門審查:本行資金情況是否可在將來滿足承兌墊付要求;單筆承兌金額和累計承兌金額是否超過規定。
會計部門審查:承兌申請人提供的銀行承兌匯票數字是否清晰,要素是否完整、規范。
第十條、信貸部門、資金計劃部門和會計部門審查通過并在會審單上簽署意見后送主管信貸的行長或副行長審批。
第十一條、通過審批的,信貸部門在承兌申請人落實了擔保手續后簽訂《銀行承兌協議》(附式三)。會計部門應由專人在《銀行承兌匯票》上用壓數機壓印匯票金額并加蓋匯票專用章及名章,同時向承兌申請人按規定收取手續費。會計部門審核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后,由信貸部門將《銀行承兌匯票》連同《解訖通知書》、《銀行承兌協議》各一份交承兌申請人。
第十二條、《銀行承兌協議》一份及《抵押(質押)協議書》或《第三人不可撤銷擔保書》等有關材料由信貸部門專人保管。《銀行承兌協議》一份交會計部門做憑證附件。
第十三條、信貸部門應于商業匯票到期前,督促承兌申請人將款項劃轉經辦行。會計部門對承兌申請人不足支付而由經辦行墊付資金的,要作為逾期貸款在“其他貸款——匯票承兌墊款”科目核算并按流動資金貸款逾期利息規定計收利息,并及時通知信貸和資金計劃部門。信貸部門應及時通知擔保人代為支付票據款項。若有抵押、質押擔保的,如承兌申請人未在經辦行規定的期限內清償應付款項,經辦行應依法處分抵押、質押物并將所得款項優先償付所墊資金;若仍不足償付,信貸部門應盡快追索。
第十四條、各級行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時,應根據承兌申請人的不同資信狀況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具體標準由一級分行確定。
第三章、商業匯票貼現
第十五條、商業匯票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將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通資金行為。
現階段辦理貼現的匯票一般限于銀行承兌匯票,辦理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需由上級行另行授權。一級分行由總行授權,經總行授權的一級分行可對其所轄行授權。
第十六條、商業匯票貼現申請人提供的有關履行該票據項下商品交易合同的發貨單、運輸單、提單等憑證的內容應與商品交易合同內容相一致,其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
第十七條、向銀行申請貼現的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經辦行開立存款帳戶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
(二)持有的商業匯票憑證真實,票式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
(三)貼現申請人經營狀況良好,具有到期還款能力。
第十八條、貼現申請人申請貼現必須向經辦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附式四);
(二)商業匯票;
(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匯票合法性的憑證;
(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如發貨單、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復印件);
(五)貼現申請人的財務會計報表(復印件)。
第十九條、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經辦行要認真審查承兌銀行的資信狀況,對承兌信譽較差的,應慎重辦理。現階段只辦理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投資銀行及建設銀行其他分支行承兌匯票貼現。如需擴大范圍,必須請示總行批準后進行。
第二十條、貼現匯票的每筆金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各級行辦理貼現的總量(減去向其他銀行辦理轉貼現和再貼現的凈額)必須納入信貸總量考核,并控制在上級行下達的貸款限額或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控制指標之內,不得突破。
第二十一條、商業匯票貼現要由信貸部門、資金計劃部門和會計部門根據其所負責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
信貸部門審查:
(一)貼現申請人是否在本行開立帳戶,其存款和結算情況;
(二)貼現申請人(如是商業承兌匯票,還應了解承兌人)的資信、資產負債狀況及其還款能力;
(三)商業匯票是否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
(四)商業匯票項下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注明以商業匯票作為結算工具或方式;
(五)貼現資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資金計劃部門審查:
(一)貼現金額是否超過限額;
(二)是否能安排所需的貼現規模和資金。
會計部門審查:
(一)商業匯票記載的要素是否完整;
(二)數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規范,背書是否連續;
(三)憑證、印模、壓數是否真實、可靠(對憑證、印模、壓數真偽進行鑒別);
(四)對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要向承兌銀行進行電報、傳真查詢,并了解承兌銀行資信情況。
會計部門要加強對商業匯票真偽的鑒別工作,防止偽造、變造的商業匯票的貼現。
第二十二條、信貸、資金計劃、會計三部門通過會審后,將《會審單》報分管信貸的行長或副行長審批。若通過審批,信貸部門將填制的《貼現憑證》交會計部門審核,并由會計部門辦理劃款手續,信貸部門通知貼現申請人用款。
第二十三條、貼現率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貼現期限從辦理貼現之日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貼現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月貼現利率
貼現金額=票面金額×(1————-×貼現天數)
30
第二十四條、信貸部門負責對貼現到期前的跟蹤檢查,對可能影響貼現到期結算的情況,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采取相應措施。對不能按期收回貼現款又沒能在貼現申請人帳戶內扣收的,信貸部門負責及時做好貼現款項的追索工作。
第二十五條、會計部門負責在貼現到期日前將辦理貼現的商業匯票劃給承兌銀行,收取票款;對不能按期收回匯票款項的,若貼現申請人帳戶內有余額,會計部門應及時從其帳戶內扣收并將扣收結果通知信貸部門;對到期未收回的貼現款項轉入“貼現——未收回款項”科目核算,并列入逾期貸款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商業匯票轉貼現
第二十六條、商業匯票轉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將其已貼現的未到期商業匯票向同城或異地的另一家商業銀行進行貼現的資金融通行為。其他銀行持貼現票據向本行轉貼現為轉入,本行持貼現票據向他行轉貼現為轉出。
第二十七條、轉入業務中的轉貼現申請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人民銀行當地分行開立帳戶的商業銀行二級分行以上機構;
(二)轉貼現的票據必須是商業銀行已貼現、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商業匯票;
(三)轉貼現資金投向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
第二十八條、現階段各行辦理轉貼現只限于已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各級行不得向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和投資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辦理已貼現票據的轉入。未經上級行批準,建設銀行系統內各分支機構間不得辦理轉貼現業務(分支機構為集中向人民銀行辦理再貼現而與其所屬機構辦理的轉貼現業務除外)。
第二十九條、轉貼現期限從辦理轉讓之日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利率參考公開市場同業拆借資金利率確定;辦理轉貼現的單筆金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轉貼現行辦理的轉入票據在貼現科目核算,轉出則減少貼現余額,均要納入貸款限額和資產負責比例之內考核,不得突破。
第三十條、轉入業務中的轉貼現申請人向我行申請轉貼現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轉貼現申請書(以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書代替);
(二)轉貼現憑證(以貼現憑證代替)一式五份;
(三)經申請行背書的銀行承兌匯票;
(四)已辦理貼現的憑證;
(五)商業匯票查詢書、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夠證明匯票合法性的憑證。
第三十一條、各級行資金計劃部門收到轉貼現申請后要按以下要求進行認真審查:
(一)轉貼現申請是否符合第二十七條的要求;
(二)匯票、貼現憑證、查詢書、商品交易合同等有關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申請轉貼現行是否具備轉貼現的條件,到期是否具有償還債務的能力;
(四)轉貼現申請書、轉貼現憑證是否內容完整,要素齊全,正確無誤。
第三十二條、審查同意后,資金計劃部門簽署意見后報送主管資金計劃的行長或副行長審批。各轉貼現行要加強對轉貼現辦理后的管理,對轉貼現到期申請人未能按時付款要及時追索。
第三十三條、已貼現票據的轉出業務,由各級行資金計劃部門提出轉貼現申請,經主管資金計劃的行長或副行長審批后辦理。
第三十四條、再貼現業務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級行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時,要視同貸款管理,按照信貸政策和貸款風險管理要求對貼現的用途、審批權限、風險度進行認真審查和測定,嚴防貼現風險。
第三十六條、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審批要貫徹集體審批、分級審批的原則,不得化整為零。
第三十七條、嚴格管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防止持票人以要求承兌和貼現的行為來套取銀行資金,嚴禁利用帳外承兌和貼現擴大信貸規模。
第三十八條、各經辦行要建立辦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業務臺帳。
第三十九條、各級行應加強對所屬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的檢查考核。對違反本規程規定的行,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減少承兌或貼現規模、降低審批權限、暫停辦理承兌和貼現業務等處罰。經辦行墊付承兌匯票資金和到期未收回的貼現資金(“其他貸款——匯票承兌墊款”科目及“貼現——未收回款項”科目)兩項余額合計,超過該行流動資金貸款余額的5%時,辦理新的承兌和貼現業務,須逐筆報上級行審批;如超過流動資金貸款余額10%,必須立即停止辦理新的承兌、貼現業務,對原業務清理檢查并向上級行寫出專題報告。
第四十條、本《規程》由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負責解釋。建設銀行原有關規定中,與本《規程》不相符的,以本《規程》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規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式:一銀行承兌匯票承兌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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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兌申請人及承兌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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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全稱) | |承兌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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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到期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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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購銷合同內容及號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