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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債相比,股票在這一時期一直未得到官方和學者的隊可,人們對股票的認識總是與經濟體制和國有企業的改革相關聯的,因而股票一直是當時比較敏感的話題。不過,隨著人們對股票性質認識的不斷深化和國債市場的不斷發展壯人,股票交易也自發地產生了。1984年,上海飛樂音響發行了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第一張股票,標志著我國股票市場從此誕生。
證券市場的誕生和發展促使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和監管體系的出現。由于證券市場在不同階段的發展變化,為適應其不同階段監管的需求和特點,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也適時做出調整,其變遷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一、1985年以前,無明確監管主體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這一時期,我國證券市場主要表現為國債市場,企業債券和股票幾乎沒有。國債市場的規模比較小,1981年國債發行總額為73.08億元,到1985年,發行總額也僅為89.85億元,并且交易呈分散和零星狀態。發行的對象主要是企業、政府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和個人等。
(二)監管主體與監管范圍方面
財政部負責對國庫券發行的管理,國債交易幾乎呈自發狀態,并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實施監管。
(三)監管法規方面
與證券市場監管相關的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
二、1986年―1992年,以中央銀行為主導、地方政府為主要監管主體的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國債方面,1986年我國國債發行總額為138.25億元,到1991年,國債發行規模達461.40億元。股市方面,截止到1991年底,我國上市公司總數僅為54家,股本總額僅6億元,市價總值僅110億元,全年成交額僅43億元。到八十年代末,全國已有證券中介機構l 563個,其中證券公司63家,證券交易柜臺743家,證券交易代辦處757個。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次年7月,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業,兩個交易所的相繼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的開始。至此,我國證券市場呈現出投資者、股份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交易所并存的完整體系。
(二)監管主體與監管范圍方面
1.中央政府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的發行監管和證券交易市場的管理以及對金融機構設立和股票公開發行試點的審批,處主導地位;財政部仍然負責國債的發行監管;1998年以后,原國家計委開始參與證券市場的管理,其會同中央銀行制定國內股票和債券的發行額度和計劃,并負責企業債券發行額度的審批;1990年以后,原國家體改委開始負責股份制試點企業的報批;1991年,由中央銀行牽頭,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國家休改委等八個部門成立了股票市場辦公會議制度,負責證券巾場的日常監管工作。
2.地方政府方面
隨著兩個證券交易所的成立,證券交易呈現出集中性和地域性的特點,由于地方政府在監管方面擁有更便利、低成本的優勢,因此,滬深兩地的政府在監管工作中扮演廠極其重要的作用,町以說他們是當時我國證券市場的一線監管者,許多具體、實質性的監管工作都由他們來執行。
3.總體方面
總體來看,這一階段,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形成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結合的共同監管局面。中央政府,尤其是中央銀行,居主導地位,負責宏觀監管,地方政府,作為當時主要的監營主體,發揮著具體的監管職能。
(三)監管法規方面
這一階段重要的證券市場監管法規有:上海市政府頒布的《關于發行股票的暫時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管理辦法》、《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辦法》、《上海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深圳市政府頒布的《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上市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巾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體改委頒布的《股份公司規范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等??梢钥闯?,這些法規側重于對市場準入、股票發行和交易的監管。
三、1992年10月―1998年,以地方政府監管為主向中央政府監管為主的過渡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1993年至1998年我國證券概況見表1、表2:
從表1、表2可以看出,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間,我國股票市場的規模迅速擴大,上市公司數量從1993年的183家增加到1998年的851家,上市股票數、總股本數、流通股本、流通市值、市價總值、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飛速增加,分別增加了3至9倍,股市呈現小一片繁榮的景像;與此同時,國債市場也不遜色,實際發行數從1993年的381.4億元增加到3808.7億元,增加了近9倍。
(二)監管主體與監管范圍方面
應該說,從總體來看,這一階段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實權逐漸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聚集,土要監管主體也由地方政府逐漸向中央政府轉換,初級集中監管的雛形已現并日益明顯。
1.中央政府方面
1992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成立,這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步入一個新階段。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由14個部委的領導組成,足采用委員制與例會辦公形式的決策管理機構,也是我國這一階段證券市場監管的主管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訂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提山計劃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鄧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各項工作;歸口管理證監會。
證監會是證券委監管執行機構,由有證券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按事業單位管理,主要職責是根據證券委的授權,擬訂有關證券巾場管理的規
則;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特別是股票自營業務進行監管;依法對有價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以及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實施監管,對境內企業向境外發行股票實施監管;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證券統汁,研究分析證券市場形勢并及時向證券委報告工作,提出建議。
原國家計委根據證券委的計劃建議進行綜合平衡,編制證券計劃,審批和管理國家投資債券、國家投資公司債券;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同時報證券委備案,審批和歸口管理各類債券市場、基金市場和貨幣市場;財政部歸口管理注冊會計帥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從事證券業有關的會計事務的資格由證監會審定;原國家體改委負責擬訂股份制試點的法規開組織協調有關試點工作,審批中央企業的試點等。
2.地方政府方面
地方政府在這一階段的前期,仍然相當深人地介入了證券巾場的監管丁作之中,它們負責選拔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地方企業的股份制試點,管理當地的證券市場,滬深市政府還分別管理兩地的交易所。到這一階段后期,隨著對兩地交易所管理權力的劃出,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明顯削弱。
3.總體方面
總體米看,這一階段的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形成了以證券委和證監會為主導、各部委共同參與和地方政府相結合的監管格局。不論是宏觀監管力面還是具體監管方面,中央政府都表現出一種向地方政府“收權”的行為,然而“收權”的結果并不意味著一元集中監管體系的出現。事實上,盡管當時明確規定了證券委的主管地位和證監會的執行機構地位,但是國務院各大部委、尤其是中央銀行、原國家計委和體改委等仍掌握著某些重要監管方面的實權。不過從動態過程來看,作為當時主管機構證券委的執行機構,證監會在不斷地擴大著的自己監管權力范圍,突出表現在:將深滬交易所的直接管理權攬人手中,向地方派遣自己的特派機構,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這一系列的舉措,使得證監會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中的地位的以突出,為后來的集中型監管體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三)監管法規方面
1993頒布了《股票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關于轉批證監會(關于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等,1994年頒布了《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1995年頒布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關于報送公開發行股票企業申報材料的通知》、《關于對股票發行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四、1998年7月一至今,以證監會為主導的集中監管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1999年至2003年我國證券概況見表3、表4:
從以上兩表可以看出,1999年至2003年這五年期間,我國證券市場,無論是股票市場還是國債市場,其成長的速度相對于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間的增長速度均大幅下降,上市公司數量、上市股票數、發行總股本,流通股本、流通市值、市價總值、成交金額和成交量分別只增加了1至2倍;國債市場增速相對于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間的增速也急劇放慢,五年期間,國債實際發行數只增長了約50%。
(二)監管主體和監管范圍方面
1.中央政府方面
1998年,國務院撤消了證券委員會,將其所屬職能并人證監會;將中央銀行對證券公司設立和審批監管職能劃歸證監會;財政部對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從業資格的部分審定權劃歸證監會;明確規定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是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同時批準了證監會職能、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按1998年頒布的《旺券法》規定,證監會的主要職能如下:(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8)掖律、行政祛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地方政府方面
原地方證券市場管理部門脫離地方政府的領導,劃歸證監會,實施垂直管理。同時,地方證券市場管理部門合并成九大區域,由證監會設立證券監管辦公室,各證券監管辦公室之下又設有證券監管辦事處。
3.總體方面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9)06-0072-05
鑒于市場失靈原因,各國政府都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但隨之發現政府也存在失靈問題,各國因此先后發展自律監管體系來應對。中國證券市場目前剛完成“奠基階段”,從理論上講在基本完成“市場化”階段后,才能更好地實施“國際化”。但目前世界金融形勢的變化和中國要把上海建設成國際金融中心的舉措意味著國際化將在市場化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大大加速,而國際化要求證券市場擁有高效、完善的自律監管體系,比如歐美等世界金融中心均是這樣。在這種背景下,目前國內證券市場監管體系應加快改革,即從目前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政府監管由于歷史原因非常強勢的監管體系,要逐步變為政府監管為適度監管,與完善的自律監管共同應對市場問題的體系,與國際證券市場自律監管體系接軌。
一、國內證券市場自律監管現狀
證券市場自律監管的主體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包括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在內的自律性組織;二是包括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在內的中介機構;三是市場發行主體和交易主體。
(一)證券業協會自律監管現狀
中國證券業協會是中國《證券法》明確規定的自律監管組織,其自律監管工作雖然取得一些成績,但由于種種原因,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現實中存在以下問題:
1 缺乏獨立性,依賴政府過度。這體現在證券業協會的職責范圍除依照證券法規定之外,首先取決于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不是直接來源于會員的現實需要。再者,協會的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工作人員也主要由行政機關或由行政編制人員兼任,協會因此失去了相對獨立性,背離了民間性本質,難以充分發揮自律監管職能。
2 未能充分彰顯成員利益,缺乏對會員的吸引力。證券業協會作為證券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應向成員凸顯它的集體利益性。但實際狀況是,中國證券業協會忽視為成員創造利益的功能;成員單位也極少借助證券業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使會員單位與協會的關系漸漸疏遠,結果對成員失去吸引力,喪失進行自律監管的基礎。
3 缺乏自律性管理手段?!蹲C券法》雖明確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權,但缺乏必要的約束力和懲戒力,沒有哪些權力能真正對違規者起到震懾作用,使其自律流于形式,難以在行業中樹立真正的威信。
(二)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現狀
《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職能,但在實踐中,證券交易所仍難以有效發揮自律監管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 交易所治理結構受政府干預嚴重。與英美不同,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設立主要來自官方規劃和籌辦,比如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均由證監會提名。根據《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總經理的設置也由證監會決定,即高層無不處于證監會的控制之下。政府直接介入交易所內部組織,使其無法真正建立會員制或公司制的治理結構,會員利益無法體現,獨立性無法得到保證,自律只能成為一句空話。
2 證券交易所監管范圍不明。依照《證券法》,交易所多了很多自,比如證券上市交易申請由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不由證監會核準;暫?;蛘呓K止股票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直接決定,不再由證監會決定或者由證監會授權交易所決定。但仍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授權不明。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都有對證券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和處罰權,但如何具體操作,沒有明確規定,這極易造成監管責任的相互推諉或監管措施的重復實施。
(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自律監管現狀
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是為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提供服務的各類機構,具體包括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等。在中國上市公司所有必須提供的信息,必須經過有關中介機構的重新認定,這種制度安排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確保信息的真實,但如果中介機構不遵守制度,不但不及時有效地披露業已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潛在或隱藏的風險,反而幫助上市公司作假,那將必然導致證券市場信用危機。中國許多證券市場違規事件都與中介機構的瀆職有關,比如瓊民源事件、鄭百文、銀廣夏、科龍電器等都與重大虛假會計信息有關。財政部2002年的統計資料顯示,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的企業高達70%??梢哉f滬深股市中,“惡意圈錢”、“虛假包裝”、“虛假重組”、“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能夠大行其道與某些貪婪的中介機構助紂為虐關系極大。產生這種結果的原因之一就是一合謀。現在假設即使中介機構有能力獲得上市公司的所有信息,它也有可能出于種種考慮和上市公司合謀做不公正準確的信息而從中獲利。合謀的原因有許多,概括起來看主要是因為目前在中國證券市場上,中介機構的利益直接來自于被監督的對象――上市公司。這樣一來,中介機構的所作所為必然要顧及上市公司的利益,自然不可能做出公正準確的信息披露。而中介機構敢這樣做的原因一是外部監管不夠,處罰成本過低;再者是其內部治理機構不夠完善,沒有起到自律約束作用(2004,沈林、王鵬)。
(四)上市公司自律監管現狀
經過多年的培育和發展,中國上市公司規模逐步發展壯大,不僅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方面成為中國眾多企業中的先行者,而且已經成為國民經濟各行業的排頭兵。但它在自律方面也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 信息披露不夠全面、及時。首先是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時不夠全面,表現在對資金投向,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和利潤的信息,企業償債能力,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以及關聯交易信息的披露不充分等。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其投資收益占到利潤總額的一半以上,但究竟是投資何處,收益率多少,風險程度如何均未做相應說明,尤其是2007年證券行情火爆,上市公司的投資收益均呈現大幅增長,但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此類信息往往是公開程度較低的。
其次是披露信息不夠及時。中國監管部門有關會計信息披露要求中對公司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披露事項都做了嚴格的時間規定。如經注冊會計師鑒證的會計報表應當在報表鑒證后的兩天以內向社會公眾公布,但實際上
只有1/3上市公司滿足這一披露要求。
2 對年終分紅缺乏自律。近年來,中國上市公司分紅情況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現金分紅額由1992年的0.34億元增長到2003年的54.43億元。2007年滬深兩市共799家上市公司實施現金分紅,占上市公司總數的50%;送紅股家數148家,占上市公司家數的9.5%。綜合而言,中國上市公司分紅總體表現出如下特點:(1)上市公司不分紅現象較為普遍,股利支付率長期偏低。(2)在股利形式上輕現金股利,現金回報率低。
由于股利支付、分紅比例較低,投資者承擔的投資風險與所獲投資收益嚴重不對稱,在企盼現金股利而不可得的情況下,只能通過股票的頻繁換手獲取短期價差以實現資本利得,助長了投資者的投機行為。
理論和現實都深刻地說明:一個沒有建立起投資者回報機制,只知道向投資者“圈錢”的市場,注定是一個缺乏生命力的沒有發展前途的市場。尤其是國內證券市場正在面臨國際化進程,這種狀況會影響到國外投資者的投資意愿,因為在成熟證券市場,投資者每年分紅所得大多數時間都高于銀行存款利息,股票投資被看成是投資者的一種穩定投資方式,一般說來,能夠連續派現并實施穩定股利政策的公司,通常是業績優良且穩定增長的公司,投資者對這類公司抱有良好的投資預期,其股價也相應保持穩定??傊鲜泄痉抢硇缘墓衫?,已經成為市場規范與發展的一個嚴重障礙。
上市公司之所以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及時和分紅比例小,首先就是外部約束太小,違規成本過低縱容他們違規違法,其次是沒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去要求他們做(2008,顧玉萍)。
(五)投資者自律監管現狀
目前中國機構投資者持股市值占上市A股流通市值的近40%,機構投資者的市場影響力明顯增強。作為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具有資金規模、信息采集和分析、專家理財、以及資金融通等方面的優勢,一般認為機構投資者具有以下三方面好處:(1)從投資行為本身來看,機構投資者的介入有利于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2)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機構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3)從市場定價的角度看,機構投資者可以保證市場定價的合理性,以優化市場的資源配置。但一些機構投資者的行為卻與這些相違背,背棄誠信、公平的原則,試圖通過操縱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而牟取暴利。如作為中國機構投資者主力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公司的投資行為發生異化,“基金黑幕”、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以“國債回購”的幌子融資融券、南方系、中科系、億安科技、德隆系等資金鏈斷裂等,不斷出現。2008年,原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寶元債券型基金及南方成份精選基金經理王黎敏和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成長先鋒基金經理唐建,均借用直系親屬及第三方的賬戶買賣股票牟利,雙雙因涉嫌“老鼠倉”行為,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落個多敗具傷的結局。這些都說明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自律意識還有待增強。產生這種情況原因包括內外兩方面,外部是政府監管不到位或者處罰不力,內部是自身內部治理結構出現問題,沒能實現良好自我約束,不能有效自律監管(2008,傅勇)。
證券市場另一個投資群體就是個人投資者。中國個人投資者具有以下特點:過度自信,過度相信自己的判斷能力(2007,楊青);過度交易,交易頻繁(2008,陳佳)。結果很多個人投資者虧損,盈利的非常少。這種結局除市場不完善外,原因還有大部分投資者雖具備一定程度風險意識,但對損失比對收益更敏感,存在損失厭惡認知偏差,導致非理性投資行為;同時對投資知識不夠精通,經驗不足,結果盲目追漲殺跌??傊畟€人投資者缺乏自律監管。
二、完善國內證券市場自律監管的措施
通過以上分析,發現中國自律監管實際效果并不好。綜合國內外經驗和國內實際情況,特提出以下幾個完善中國證券市場的自律監管措施。
(一)完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提高違法成本
1929年的股災引起了美國對證券市場監管問題的關注。1932年美國國會成立專門委員會對股票市場進行調查,發現華爾街存在許多違規行為,委員會認為沒有完善有效的聯邦法律的監管,自律監管只能是空話。因此在1933年國會通過《1933年證券法》,1934年通過《1934年證券交易法》,確認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對全國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投資公司等進行全面監管。所以自律組織在市場競爭壓力下,有強化監管的動力,但這是在社會法規制度健全的情況下。無序競爭有導致市場失靈的可能,而有序的競爭環境則需要政府來提供,這種環境主要是由政府法律法規組成。對中國來講完善這種環境主要是對于一些違規違法事件加大處罰力度。比如對于“坐莊”、“老鼠倉”、“黑嘴”問題、上市公司虛假批露信息、會計師事務所聯合作假等,應該除了行政處罰,還要引入刑法處罰。但目前相關法律缺乏,導致違規違法成本低,沒有形成外在壓力,不能迫使證券行業相關機構努力進行自律監管。比如《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類條文不僅威懾力不足,而且明示了造假的預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為可能獲得的不義之財。除了加大法律威懾力,還要完善金融市場信用檔案征集。通過統一證券乃至整個金融市場誠信檔案,運用誠信約束手段,構建起“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制度保證,迫使相關機構加強自律監管,尤其是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而言是一個極好的約束工具。
(二)完善證券業協會自律功能
1 增強證券業協會的獨立性。要使證券業協會從依賴政府監管走向與政府監管互為補充,這需要還原證券業協會自律法人的地位,改變證券業協會主要職務政府官員兼任的做法,改由會員大會選舉,從領導層面保證協會的民間性和獨立性。
2 強化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職能,提高其自律監管能力。證券業協會成立就是要爭取行業利益、應對行業風險,客觀上需要對成員進行監管、規制和約束。中國證券業協會要強化自律監管職能,具體操作上可學習美國、日本等國的實際經驗,在證券相關的立法中對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職能和組織機構作出明確的規定,賦予證券業協會具體的自律權力,樹立起權威性,加強對其會員公司的管理,制訂完備的行為規范、懲罰規則和一定的行業規則,可以對違規的會員進行警告、罰款乃至開除會員資格,促使其運作規范化,對會員行為產生約束力,以有效實現協會自律功能。
3 強化為會員服務的職能。證券業協會應具體明確地將會員利益放在首位,不是一味地執行主管部門的意志,可利用自身優勢,向會員提供及時、全面的行業信息及其分析研究成果,強化信息服務
職能;推動券商合理競爭、業務創新,為其成員帶來商業利益;積極反映證券業的呼聲,作證券業與政府之間的溝通橋梁;在行業內部,充分發揮業內協調功能,最終提高對會員的吸引力,為自律監管打好基礎。
(三)完善證券交易所自律功能
1 強化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地位。首先需要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性質、法律地位、組織形式,對證交所的權利實行法定授權,進一步明確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職能分工,明確證交所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真正將證交所作為一層獨立的監管主體。同時要賦予證券交易所更多的權力,比如證券交易所可自主決定其人事安排;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由其理事會選擇后再報證監會批準。最終從根本上消除證監會把證交所作為自己的“派出機構”的監管理念,樹立證交所是中國自律監管體系中主要力量的理念。
2 賦予證券交易所更多業務自。只有擁有較多自,才能發揮監管威懾力,最終實現自律監管。主要表現在一是廢除證監會對交易所的新業務尤其對于證券交易品種的事先批準;其次,放松上市要求。過多的事先批準程序阻礙了交易所的創新精神,限制交易所之間的競爭。上市條件是證券交易所的經營策略問題,應當允許交易所自行決定,不宜由法律做出統一的規定。
(四)完善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的內部治理
一、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概念
經濟學界對證券市場的操縱行為進行分析,提出了不同的概念以及定義,針對證券市場的操作行為而言,thel教授認為市場中的操縱行為就是通過強迫以及引誘他人完成特定目的的交易,從而提高市場價格。也有專家提出,證券市場的操縱就是對證券市場自由穩定秩序的不合理干擾。此外,有專家依據證券市場的操縱行為特點將其分為三類:一是以特定的行為為特征,對證券市場進行違規操作,旨在改變企業資產的價值以及被認可的價值;二是對證券市場的信息進行操縱,主要為通過散布虛假以及不真實信息,對證券市場的發展進行操縱;三是以交易為目的進行操縱,這種操縱行為主要是通過對證券的買入和賣出,從而影響證券市場的發展方向以及價格走勢。一般而言,要控制證券市場的價格,需要龐大的數量的資金進行運作,因此,以交易為目的的操作一般都是大規模的市場操作。
二、證券市場的操縱行為分類及危害
針對證券市場的操縱行為,我國證監會對證券市場中的八種操作行為進行規定和分類,并且在《證券法》以及《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中進行分別論述,其中包括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蠱惑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特定時段交易等8類市場操縱行為。根據出現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在證券法中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有效的降低了違規操縱行為的出現頻率。同時證券法中新的規定也對違規操作行為進行了針對性規定和限制。
要想對證券市場的價格進行操縱,需要操縱者利用大規模的資金進行處理,有目的性的改變交易價格,因而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一般而言,證券市場中的違規操縱產生的社會危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證券市場的違規操縱改變了交易的正常秩序,改變了原有的供求關系以及市場價值規律,對市場發展機制造成嚴重的破壞。根據市場供應關系,市場價格應該圍繞在價值上下浮動,如果出現人為因素,對市場價格體系進行影響,就會造成價格波動脫離其正常的發展軌跡,不能體現真實的市場供應關系。因此,就會給市場投資者提供不正確的價格信息,因而引起投資者錯誤的投資,這就會導致市場中很多資金不正常的流向不具有市場競爭力的企業。破壞了原有的市場經濟秩序,使得需要資金的企業不能滿足自己的需求,因而不能得到作為上市公司應該獲得的市場權益。這就破壞了市場經濟中的平衡以及公平體系。而且,對于廣大投資者而言,由于虛假的證券市場信息,以及不真實的價格信息,對市場供求關系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長此以往,就會導致很多投資者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從而對證券市場失去信心,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此外,違規者過度的操縱行為很可能引起證券市場中的泡沫現象,因而隨著泡沫經濟的持續演變,其影響范圍不斷擴大,因而形成經濟危機。
三、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以及完善
目前,我國對于操縱市場行為的監管取得了一定的基礎和成績的,這些成績表現在:1、在制度建設上,我國己經初步建立了以《證券法》和《刑法》相結合的基本框架,以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一系列規章制度為輔的反操縱市場法律法規體系。2、在監管體制上,我國形成了以中國證監會的專門監管為主、以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為補充的雙層監管模式。3、在監管成就上,從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市場操縱行為的監管機制發揮了應有的作用,查處了一系列的大案要案,取得了引人矚目的成就,促進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對于我國的證券市場而言,是在我國經濟體制變革發展中形成的,作為新興市場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監管機構的設置以及管理水平仍在發展過程中。此外,在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的過程中,會出現很多新的違規操縱問題,這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從強化證券市場專門監管機構的監管權方面著手,重視專門機構在反操縱體系中的主導作用,是完善我國反操縱體系的可行途徑和方式。
首先,明確監管目標,解決監管目標多重化及目標沖突問題。管制目標沖突,以及由此引致的過度管制的問題,被視為中國資本市場管制失敗的重要原因。例如我國在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方面經常出現的目標沖突是打擊操縱與保護指數之間的沖突, 這個沖突極大的影響了監管部門機構對市場的有效監管。近期國內外的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顯示,資本市場的監管目標應該以護投資者的利益為中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基本監管理念和目標應是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市場的有效性,這也應是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對操縱市場行為進行監管的原則。
其次,強化我國證券監管機構作為專業監管的獨立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從其運作來看,獨立性較差,政府內部各個機構的協調性也很差,容易使各個部門的政策產生矛盾。在證券監管機構獨立性較差的情況下,監管機構職責和權利行使將受到較大的約束,其專業性特點和專業能力不能充分發揮。我們應該在不破壞現的法律體系和政府結構的前提下,提高證券監管機構作為專業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以充分發揮其作用。
再次,完善我國證券反操縱體系,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基本制度以及改進反操縱市場行為的法規體系;修改并消除我國反操縱市場行為的法律法規體系不相協調的規定,明確規定各種操縱市場行為的構成要件。落實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責任制度,提高打擊操縱市場行為的能力并減輕政府監管成本,促進證券監管全面、有效的進行,并最終有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元海,陳偉忠.市場操縱過程的實證分析[J].經濟科學,2003(5)
(一)可以幫助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
為了確保證券交易和發行的順利開展,國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許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機構在國家允許的政策范圍內取得買賣證券的基本權益。但是在現有經濟條件的基礎上,市場上存在著壟斷、欺詐、操縱交易、哄抬股價等問題。因此,需要做好證券市場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嚴厲查處非法的證券交易活動,對一些正當的交易進行保護,保護證券市場的秩序。
(二)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我們都知道證券投資是在獲得高收益的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的一種投資。為了使投資者能準確把控投資方向,了解市場動向,以避免其在投資中受到較大風險的沖擊,國家相關部門可通過采取相關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籌資者定期向投資者公開證券方面的相關信息以及經營狀況,使各項信息都透明化與公開化。此外國家相關部門還應組織專門的領導小組對籌資者的信用等級進行測評,對欺瞞行為或是扭曲事實等行為要嚴厲打擊,并制定相關法律進行約束與制裁,使證券投資市場持久、有序的發展下去。
(三)增強證券市場運行機制的有效化
增強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一方面能夠在第一時間獲取證券市場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還能為投資者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與技術指導。要使證券市場能夠在短時間內獲取有效的信息,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擁有一套高科技、現代化的信息設備系統不可或缺,二是嚴密的科學信息網絡體系;三是專業能力強的技術管理人員。
二、我國金融證券市場在監管方面所遇到的難題
(一)監管主體在監管中目的不明確
監管主體在實施監管這一職能時,必須將證券市場所具有的相關特征像高風險性、易變性等特征考慮其中,倘若監管單位在職責分配上不明晰,當出現某些突發事件時投資者與監管機構會因為職責的不明晰而出現相互推卸責任的現象,最終使得監管機構的有效性大大降低[1]。作為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部門他們往往希望自己擁有更多的權利而不是應該承擔過多的責任,當監管機構中的人員由于各方面條件的影響等極容易出現分歧現象,這使得某些利益追求者乘虛而入,使得監管工作喪失其真正意義。
(二)金融證券市場監管方式過于老套
我國關于證券市場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內容較少,而且較為陳舊,隨著經濟發展的步伐不斷加快,原有的法律制度已遠遠不能滿足時展之所需。我國現存的證券相關法律有《證券法》等,而且對于相關法律制度也在不斷的改進與完善,但在實際應用中我們發現其仍然存在很多缺陷,不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內容,這使得監管的成效性顯著降低。此外,我國在近些年的經濟發展歷程中,計劃經濟仍然是一種主要的經濟體制,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往往較多,還存在很多金融證券市場的管理者法律觀念不足,在行使相關權利時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且我國在證券監管方面管理模式較為落后,不能有效調動廣大工作者的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三)金融證券市場中介結構監管方面較為欠缺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于投資理財的重視程度越來越多,金融證券市場也得到了有效的發展,金融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隊伍也在不斷發展與壯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機構在管理形式以及內容上還較為落后,不能有效處理相關問題。有的中介機構為了獲得巨額的利潤,為企業報假賬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等以此來誤導投資者,這種行為一方面會使得消費者的財產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會影響金融證券市場正常的運營模式,嚴重阻礙了中國證券市場的持久、健康發展。
三、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監管力度的重要舉措
(一)創新監管理念
金融市場在創新監管理念中要從以下兩方面加以重視:第一,準確把控市場動向。監管單位要在掌握市場規律的基礎上,對市場未來的發展趨勢進行準確的預測與有效評估,并根據當前發展趨勢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還應對所指定的方案進行有效的調整與改進,以使其與當前的發展趨勢相適應;第二,監管工作在合理運行中還應為金融業務的發展提供一定的空間。金融證券市場中風險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風險的準確評估,不斷完善外部監督管理機制,才能使監管工作真正有效化與合理化。
(二)建設全方位的證券市場監管機制
為了使證券市場得以健康發展,構建一套全面的證券市場監管機制至關重要。我們通過對當前政府在監管方面以及企業在管理中的不足之處進行細致、全面的分析,尋求有效的管理體制已是大勢所趨[2]。證券市場監管部門只有不斷創新管理理念,深化監督管理力度,使監管工作真正有效化。此外,還應發揮政府的主導性作用,將政府的監管規定的許可的范圍內,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安全性能高的投資渠道,全方位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強化證券市場法制化建設的力度
對在金融證券市場中存在的不足之處應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監管方案,使投資者在受到相關侵害時能夠有法可依。
1.應在短期內真正將證券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到位,彌補相關《證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增強政策制度在制定、實施以及處罰等方面的監管力度。
2.制定有效的監管機構管理制度體系,對證券機構所應承擔的責任以及擁有的權利要作出明確的界定。不管是在機構的設置上亦或是人員的配置上等層面都應作出明確的規定。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7-0076-02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發展歷程
證券市場監管又稱證券監管,是監管主體通過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嚴格規制證券市場主體及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活動,從而糾正市場失靈導致的證券產品和證券服務價格扭曲以及由此引起的資本配置效率下降,提高證券市場透明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所采取的所有活動和過程。證券監管是一個國家宏觀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證和促進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證券監管一般由民間自律和政府監管兩部分組成。民間自律監管同非官方的機構根據機構成員普遍認可的行為準則對行業內部的行為自我約束和管理而政府監管是指政府機構對證券市場主體及市場活動的管理與監督??v觀我國證券監管的發展歷程,可將其分為三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這是我國證券監管的初始萌芽階段。1990年、1991年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相繼設立,兩地部分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股票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試點。1992年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兩家交易所上市。這一階段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負責,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等其他政府機構參與管理,主要進行宏觀層面的協調與指導。上海、深圳的地方政府則是證券監管的直接主體,兩地政府分別建立起地方的證券監管機構,制定了一些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規,我國以地方監管為主的證券監管體制初步建立,但始終處于落實于證券市場規模發展的狀態。
第二階段是1992年10月至1998年8月,這是我國證券監管的探索階段。在總結滬深兩地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及地方監管模式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證券市場由區域性市場逐步轉變為全國性市場。1992年10月,國務院決定設立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對全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標志著全國性證券監管機構的正式設立。同時,經證監會授權,部分?。ㄊ校┏闪⒘藢iT的證券監管機構,在證監會授權的范圍內履行相應監管職能。我國以證券委、各部委、地方政府等主體共同參與證券監管為特征的多部門證券監管組織系統初步建立。在此階段,我國的證券市場在探索中發展,市場監管體系發育仍不成熟,監管效率也不高。
第三階段是1998年8月至今,這是我國證券監管的快速發展階段。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被撤銷,其與中國人民銀行的證券監管職能歸入中國證監會。同年8月,國務院批準《證券監管機構體制改革方案》,決定中國證監會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授權,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并在中心城市設立9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監管辦公室,對其實行垂直領導。199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中央一地方一基層”三位一體的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基本建立。2000年8月,全國證券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再次明確了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趨于完善。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問題
我國集中統一型證券監管體系剛剛建立并處于初始運行階段,在對證券市場具體監管管理中,在監管體系、監管環節、法律制度、監管手段等方面仍然存在著問題和不足,證券監管體系仍需不斷健全。
1.部分監管環節存在缺陷。從我國現在的證券監管體制來看,部分環節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其一,股票發行定價監管存在缺陷,導致出現新股發行市盈率過高情形的出現,抬高了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和股價的依據與原動力,加大了二級市場的風險。其二,市場退出監管不力。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ST和PT制度,僅為對上市公司的一種警示,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對市場退出的監管,導致一些本該退市的虧損上市公司通過資產重組和更名又重新在交易所掛牌,給股市的規范化運行帶來了一系列嚴重后果。其三,上市公司遴選監管缺位,使得一些地方將上市看作是獲得了一個可永久融資的渠道,只重視股票的融資功能,忽視公司上市后的運行機制轉換、經營業績提高和社會監督。
2.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滯后。證券市場正常運行,要依靠法律來協調各種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從我國現在的證券監管法律體系來看,盡管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在立法層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三個層級,但每個居于較低層級的法律法規都是上一層級法律法規的具體和補充,立法滯后、法律規定空白的問題仍然存在。并且現有法律法規之間銜接性差,如《證券法》與《公司法》之間不銜接;《刑法》、《行政訴訟法》對于《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也未做出相應的補充規定;對民事賠償也僅有原則規定,操作性不強;與行政權相配套的市場監、檢查、處罰等職權等未能真正實現。以上問題直接導致證券市場內部協調差,監管手段不足,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力、違法不究的現象,影響了監管的效果。
3.監管手段行政干預過多。從我國現有證券監管的手段來看,主要通過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實現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行政干預過多,主要表現在:第一,以審批制代替市場機制。證券發行制度中仍離不開證監會對于發行股票的屯批,屯批成為市場運行的重要環節并代替了市場選擇。第二,監管行為短期性,政策短時性。市場的經常性變動造成了政府監管行為和政策短期性,使得行政屯批扭曲了市場供求的實際情況,扭曲了金融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同時也削弱了政策的權威性和可信性。第三,監管手段過于剛性,偏向“政策化”。我國股票市場帶有濃郁的行政色彩,被稱為“政策市”、“消息市”,導致投資者的非理性預期,使得股票優劣難分,導致了投資行為的短期化和投機化,投資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4.證券自律功能未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特定功能,就如有的外國學者所言,通過權威而不是市場的政治經濟制度的組織,在某些方面是臃腫笨拙的,就像一只僅有拇指而無其他手指的手,盡管那拇指粗大有力,但是目前我國證券業的自律監管體系不健全,難以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主要表現為:第一,自律組織不健全,會員發展速度極為緩慢。第二,自律管理混亂,各自律主體在實際運行中彼此獨立,各有會員又相互交叉,形不成自上而下的統一體系,難以協調工作。第三,缺少獨立性。現有的自律組織大多屬于官辦機構,機構負責人多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無法獨立發揮監管職能。第四,機構形同虛設。例如,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近至今僅召開過一次會員大會,除個別組織一、兩次學術會議、業務培訓、編寫業務手冊和簡報外,還沒有負擔起更主要的職責。
三、完善我國證券監管的相關對策
1.轉變監管理念,完善監管體系。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在堅持“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基礎上,鼓勵和強化市場機制的作用,盡可能用市場手段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要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各種有可能降低資本流動性和運作效率的人為制度。要完善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組織系統,進一步明確證監會的性質,建立完善系統自上而下的縱向監管體系,在一些證券市場較發達,監管任務較重省份的大區證管辦轄內的若干中心城市設立若干直屬監管處。從根本上擺脫地方政府對證券監管的行政干預,形成直接受證監會領導,獨立行使監管權力的管理體系。建立監管機構與地方政府間穩定的信息溝通機制和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從而最大限度地消除“證券監管部門管不了,地方政府管不著”的現象。
2.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實現監管法治化。作為市場經濟最前沿的證券市場,把“依法治市”作為自身發展的基本方略。一方面,要進一步健全法制,確立以《證券法》為基礎的證券法律主體層次,確立《證券法》在證券法律體系中的“憲法”地位;在《證券法》基礎上形成各個部門法規的輔助系統,并依據《證券法》基本原則,調整現有的法律體系、制定新的證券部門法,形成有關證券發行、交易、服務等一系列的具體法律法規。建立以證券自律組織制定自律性規章制度為主的自律制度系統。同時還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加大運用刑事制裁手段,加強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使股市在良好的法律環境中,在間接調控引導或較少人為干預的情況下協調運行。
【關鍵詞】
證券監管體系;現狀分析;優化措施;自律管理
一、證券監管體系概念解讀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是決定證券市場有續和穩定的重要基礎。一國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是由該國政治、經濟、文化傳統及證券市場的發育程度等多種因素決定的。
證券監管體制是整個證券法律制度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各國證券監管體制因對證券市場并對證券監管手段功能的認識不同以及法律傳統不同而各不相同,并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而不斷發展完善。中國的證券監管體制也歷經改革,尤其是證券法修訂之后,證券監管體制的完善將更加迫切。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介入的情況下產生的,政府干預的程度超過任何其他國家,證券監管體制不能及時適應快速發展的證券市場。因此,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現狀,并通過對我國證券監管的反思,完善監管制度的缺陷,達到風險防范的目的,從而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這些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二、我國現行證券監管體系綜述
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我國的證券監管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負責制定有關證券市場運行的各項宏觀政策。第二層次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自律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證券交易所對其會員的場內交易實施監管,同時也對上市公司和各交易商實施有效的監管。另一方面是場外自律。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監督和管理各種場外交易,保證場外交易的規范和公平。
三、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現狀分析
我國證券市場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建立起來的,政府干預一直是證券監管的主要形式,另外還有證券業從業者、證券交易所等,也具有監督功能。1992年我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成立,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后設立稽查分局,起到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作用。有關證券交易協會、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過程進行監督。雖然近年我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制訂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及其監管體系的優化,但現階段我國的證券體系依舊存在以下問題:
(一)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有待完善
證券市場發展時間有限,相關法制是在市場經濟法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帶有明顯的滯后性,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在相關法律中,大多是由證監會制定,雖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但在訴訟過程中必然多有偏重,以此為判斷依據,難免讓當事者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而且其中有些法規制度并不適用于證券市場,操作性差,無法及時、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效益。另外,執法不夠迅速嚴謹,執法力度不夠。相關處罰條例一般多是罰款或行政處罰,違法成本太低,沒有起到真正的震懾作用。
(二)證券監管組織體系不合理,理念存在偏差
監管理念即指導證券監管的實踐思想。我國《證券法》中有規定:以保護投資者權益為重要目標。但在監管過程中,存在對國有企業進行特殊照顧的現象,進而導致證券市場的不正常波動,使監管工作并未真正起到保護投資者的作用。
(三)自律性管理有名無實
我國證券業發揮自律功能的證券協會,一般有政府部門負責,缺乏獨立能力和意識。內部管理混亂,無法發揮監管職能。另外,證監會可對證券協會進行直接任命和管理,造成證券協會的自律功能難以發揮。證券交易所的行政色彩較濃,獨立性較差,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無論是證券協會,還是證券交易所,都無法形成完善管理體系,制定有效的管理辦法,從而導致自律監管組織難以協調各部門、各方面之間的工作,發揮有效的自律功能。
四、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的發展對策及建議
為了規范證券市場各市場主體行為,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各項功能,使我國證券市場走上一條健康、持續、公平、公正的發展道路,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的證券監管體系。
(一)將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統一化
首先,把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其它有價證券的管理納入證券監管的范疇,打破按照部門劃分來對證券市場實施的監管。財政部、人民銀行應將原來對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管理移交給證監會,由證監會全面實施對有價證券市場的管理,徹底改變多頭管理的局面。這樣既符合監管的目標和原則,又符合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的要求。
其次,適應WTO原則要求,監管機構將逐步向混業經營過渡。盡管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我國證券市場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但事實上,我國已經開始了銀行業和證券業混業經營的試點。經過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幾年來的分業經營,我國公司國內上市。而且,經過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幾年來的分業經營,我國己經積累了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經驗,以及完善《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的經驗,相關的行政法規也在細化。這樣法律、法規構建了一套全面、細致的監管法律體系。WTO協議的簽定,使我國企業管理的監管體制面臨沖擊,從長遠的角度看,金融監管體制必然要向混業經營發展。
(二)充分發揮證券機構自律性監管作用
證券業內部的自律管理是國家統一管理的有效補充。我國《證券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憋@然我國在《證券法》中對證券業的自律性管理是給予高度重視的。
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管理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在處理自律性內部監管和政府外部監管的關系時,應當允許證券市場擁有廣泛的自律功能,證券交易所及柜臺交易市場可在法律規定規范內制定其規則,而證券會擁有對自律管理的最終管理權,即被稱之為“絨布手套下之鐵手”的最終權威。通過市場自律到依法監管建立證券市場的國家,至今仍保持著濃厚的自律管理的傳統,甚至對證券業的管理仍然主要依靠自律性管理。這方面最典型的代表是英國。強調誠實、守信、守時的職業道德是英國商人行會的傳統。善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必須強化自律性組織的自律性管理。
(三)加強對證監會的監管
證監會是維持證券市場秩序的監督機構,其作用至關重要。
從美國的監管體制看,美國證監會是國會之下的全能機構的典型代表,集立法、司法、執法于一身,而美國又是如何保證這樣的權力不會濫用,不會逾越法律呢?顯然,美國從1803年確立的違憲審查和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已經為防止權力濫用構筑了有力屏障。
我國證監會擁有極大的制定規則和執行規則的權力,為防止權力的濫用,必須對擁有這種權力的機構加以監督。從證券市場的廣泛性、風險性和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看,也應對這樣的機構進行監督。把證監會納入政府行政機關體系,有利于大啟動監督機制,對證監會行政行為特別是大量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制約證監會濫用權力,從而把證監會的一切活動必須置于法律的監督之下。
人大對證監會實施監督,首先要對證監會的授權立法行為進行監督,審查證監會制定的各項規則的合法性。同時,人大還應對證監會出臺的各項規則的程序和權限作出專門的規定。其次,人大還可以對證監會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監督證監會不能超越法定的職權范圍行使權力,同時也督促證監會內部部門的活動方式和職權范圍向社會公開。當然,人大對證監會進行監督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對證監會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
(四)加強對證券商的監管
證券經營機構作為市場中介機構,連結了資金的供給者和需求者,在將投資者資金引入證券市場上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他們負有保護客戶投資人所委托的資金的誠信責任。中介機構的健康是證券市場系統穩定的關鍵。
總的而言,我國的證券監管體系應該明確券商市場進入的最低,規定其初始資本和持續運作資本以及其他謹慎性要求,反映其存在的風險;要求券商制定并遵守內部管理和業務運作標準,確保風險控制并接受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規定券商的破產程序,使投資者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并控制系統性風險。
我國已加入WTO,但目前中國的券商實力甚至整體實力都很難適應WTO下的市場競爭,我們的監管體系應該在上述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加快引導大市場、大券商的建立。這就要求作為中介機構的證券公司既要建立合理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還要健全風險控制體系、業務創新體制和樹立資本運營觀念。積極開展建立合資的證券公司試點,在較短的時間內,熟悉和引進國際慣例,提高國內證券公司的競爭能力、業務水平和加強規范化經營;積極開展業務創新試點,豐富證券市場的投資品種,平衡投資需求,引導投資;鼓勵和積極開展券商間的資產重組和收購兼并,提高市場準入標準,杜絕高風險、低層次上的無序競爭。
參考文獻:
[1]喬小明.論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的優化措施[J].經濟問題探索,2010,06:8893
證券監管是指證券市場管理機構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證券的發行、交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規范性的監督管理活動。多年來,證券市場發展的經驗教訓表明,市場與市場主體的成熟與否與證券監管的成熟與否是相輔相成的。系統完善的證券監管體系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保障,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正常運轉的外在條件。伴隨金融對外開放,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必將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而有效的市場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如何建立適應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己成為一項十分急迫的任務。
一、我國目前證券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國證券市場有明確的監管原則和目標,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和發展階段,使證券監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運行,還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統一的監管體系。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型,也稱政府主導型模型,其特點:一是強調立法管理,具有完備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二是設立統一的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承擔監管職務,與自律性監管模型相比,這種監管模式更具有權威性,更加嚴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能。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市場發育程度,目前選擇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式無疑是明智的,但僅僅依靠監管會及其派出機構,顯然是無法搞好證券監管的,需要建立一個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組織在內的監管體系。同時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失靈,又使監管環節中斷,無法預警和防范市場風險,整個監管體系出現機構殘缺、功能缺損的現象。
(二)證券市場自律功能尚未充分發揮作用
首先是自律組織不健全,據統計在目前近千家證券商、中介機構中,加人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團體僅為121個;其次是自律組織管理混亂,現階段的自律組織,形式上由兩個證券交易所及其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組成,但實際運行中,各方彼此獨立,地方證券業協會隸屬關系各異,難以協調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與《證券法》規定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對自身會員的自身約束、相互監督起到對政府監管的補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機制不同,對證券監管力度也存在差異,致使各證券交易所在執行仲裁和行使懲戒職能時會出現不一致,所以,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作用不強。
(三)現行證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還不完善。其一,缺乏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所法》、《投資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尚未出臺,這不僅使國內現有的交易行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據,而且證券法規體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帶來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其二,在具體的交易規則等方面,影響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的條款,這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其三,在法律體系的協調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規和全國性法規的矛盾;其四,對證券市場證券商的規范化管理和監督執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現在對一些特殊主體監管不力,如對少數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及非證券自營業務時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監管職能錯位
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對資本市場的監管相比,我國政府的監管存在明顯的職能錯位,這也是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中存在的最大的問題,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業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證券監管部門疲于應付證券市場中不斷出現的經常性問題,缺乏中長期的證券市場戰略規劃研究;同時在監管手段上,仍注重計劃與審批手續,將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證券市場,這種違反證券市場操作的強制性管理方法成為證券市場秩序混亂的誘因,也是幾年來證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證券協會形同虛設,發揮不了應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監管人員素質不高。
證券監管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操作性都很強的專業工作,要求從事此項工作的監管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國際化的條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操作手段也會應運而生,這就需要市場從業人員的素質與之相適應。但從目前來看,我國各級監管人員在數量、知識結構、業務素質等方面難以適應監管工作的客觀需要,因而監督管理人員素質的提高是提高監管水平的關鍵。
二、改善證券監管的幾點措施
(一)順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組建一體化的衍生監管體系
由于混業經營將是我國人世后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在我國目前的保護性過渡期內應該改變以往的分業監管體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監管體系,加強整個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調、交流監管信息,解決好分業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研究對策,有目的、有計劃地聯合建立金融監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報制度、質詢制度,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為全面混業監管做好準備;另外,還要提高素質,明確職責,改進手段,強化聯合監管力度,不斷提高綜合監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二)加強自律管理,完善市場機制
證券市場的復雜性,法律的滯后性兼之證券管理機構超脫于證券市場之外,使得證券管理機構不能及時明察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很難實現既要保持市場穩定有序,又要促進市場高效運作的管理目標,所以,我國在對證券市場實行全面監管的同時,應借鑒英國式的自律性監管體制的做法,加強自律組織的建設,以法律形式確認自律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其制定運作規范、規劃,監管市場,執行市場規則的權利;應明確規定自律組織承擔日常業務管理,有權制定、執行日常業務管理規則,并行使懲戒職能;建立我國證券業自律組織體系,這種體系由證券業協會和交易所組成的證券交易所協會組成,但自律組織并不是完全脫離證券組織機構,而應接受其指導、監督和管理,具體可以通過自律組織資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規則審批、授權、仲裁等方式進行,政府監管機構應采取措施,促使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建立市場監察部,加強內部管理,政府應扶持證券業協會的發展,使其在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市場交易活動的監視,市場參與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專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發揮作用;應改變目前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和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關負責人兼任的做法;同時應明確各地方證券業協會的隸屬關系,建立統一的自律組織體系,統一證券交易所的管理體制,以便更好的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
(三)加強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健全和完善法律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立法滯后,法規不完備,沒有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在證券市場發展的過程中,國家沒有及時制定相應的法規和政策,相當長時間沒有出臺證券基本法,其間雖然制定法規法章250項,但大多屬于臨時應急性質,缺乏穩定性。1998年《證券法》雖然出臺了,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基金法》、《投資信托法》等遲遲未出臺,這在法律手段上,表現為可操作性差,執法力度弱,因此應盡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可操作性,盡快制定《基金法》、《期貨法》,處理好《證券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避免出現不一致問題。證券監管機構應根據市場出現的新問題,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市場變化保持靈敏反應。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
包括為批準一項許可申請所必要的初步信息,為進行持續監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視察或危急情況下的非常信息,為實行有效監管,需要獲取整個市場組織的質量信息、市場交易信息、市場數據信息、公司運行信息,相應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駐監管員制度,定期報送風險報告和監管報告,隨時報告重大風險事項,實行市場監管督辦制度,限期整改、分級上報;實行監管質詢制度,要求被監管方對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解釋;實行監管公告制度,隨時向公眾公布監管結果,公布舉報電話,建立投資者、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參與、證券會實行的“四位一體”社會化監管。
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管,證券法,“三公”原則
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管,證券法,“三公”原則
企業經營績效的好壞不僅關系到企業能否生存,而且直接影響企業未來的發展和國民經濟發展。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要通過促進資源優化配置,達到整個市場企業績效的不斷提高,最終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戰后發展起來的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與中國香港地區在證券市場監管的表述中更多地突出了“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政府理念。因此,完善的證券市場監管機制應該能夠促進上市公司整體績效的提高。
“機制”一詞最早是物理學和機械工程研究領域中的概念,后來這一概念被廣泛應用到生理學、心理學、哲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多門社會學科中,其內涵也演變為一個系統的組織或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從系統論的角度看,機制的主要特征有兩個方面:一是具有自動實現系統均衡的功能;二是通過子系統之間的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來實現系統均衡功能。筆者采納系統論的觀點,即證券市場監管機制應該是證券市場監管結構中各組成部分通過制度安排相互影響、相互協調,共同發揮作用。
一、證券市場監管結構均衡分析
(一)證券市場監管結構
“結構”一詞的英文為Structure,具有兩層含義:一是表示某種關系的組合。其中,各部分之間的相互依賴以其同整體的聯系為基礎;二是指各個組成部分在整體中的地位。前者是指結構是由相互聯系的各部分組合的整體,而后者是指組成結構的各部分間組合量的比例和質的聯系。
對證券市場監管的研究有必要深入到監管結構內部對構成監管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相互關系進行周密的研究,以期更好地發現證券市場監管的內在規律。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有法律監管、行政監管(又稱政府監管)和自律性質的監管。各種監管形式各自存在優、缺點,因此存在著適用的條件、時機。為了方便分析,筆者將法律監管與行政監管作為外部監管,將行業自律協會的監管劃分為自律監管。
(二)他律監管與自律監管的有機結合——基于最優資源組合理論
筆者假定存在圖1中的等監管程度線,該線上的每一點都表示自律與他律的結合程度。由于他律監管和自律監管的邊際效率都是遞減的,所以等監管程度線必然凸向原點。離原點越遠,監管程度越高,圖1中監管程度R(a)<R(b)。需要說明的是,由于自律監管和他律監管均是有限度的,所以圖1中超出Et和Es的部分都是沒有意義的。
如圖2所示,Et和Es分別是他律監管和自律監管的監管限度。在這個市場中,可以達到的最高監管程度可以用通過K點的曲線L3來表示??梢约俣ǎ凑兆C券市場的本質邏輯,存在著對市場監管的最低程度要求,設為L1,并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由于市場參與者數量增加,交易種類擴大、市場結構日趨復雜,跨市場交易日益增多,金融衍生工具層出不窮,所以對監管的最低程度要求也將上升,如圖2中從L1到L2的變化。市場發育程度低時,對市場監管的最低要求也低,即處在圖2中L1的水平。顯然,此時僅依靠自律監管或他律監管就可達到L1的要求,所以L1與S軸和T軸都有交點。這就是證券市場發展初期許多國家唯一依賴他律監管而許多發達國家更多依賴自律監管的原因。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市場對最低監管程度的要求也在不斷上升,L1逐漸向遠離原點的方向運動,達到L2的水平。從圖2中可以看到,單靠他律或自律已經不能對市場進行有效的監管,必須有機地結合他律和自律兩種監管方式。由于他律監管與自律監管都要耗費成本,在同等成本下,需要尋求監管程度的結合點。圖2中當等成本曲線與等監管程度曲線相切時,即點K(Es,Et)是最佳結合點,也就是他律監管與自律監管的有機結合點?,F實中可以看到,隨著市場的發展,在建立之初單純地依賴自律或他律的證券市場,最后都不約而同地選擇了他律和自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系。至于他律和自律在監管體系中各占多大的比重則要視各國的具體情況而定,同一國家也會隨著市場發育程度的變化而變化。
二、證券市場監管機制與上市公司整體績效的關系
證券市場監管結構中他律監管與自律監管必須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才能發揮其自身優勢,發揮最大的效率,達到效益最大化。證券市場的監管結構、監管機制是共同發揮作用的。
(一)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促進上市公司企業制度創新
實現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服務是現階段我國證券市場的一個特殊功能。證券市場監管者嚴格強調的透明度、普遍實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是良好的企業治理結構的重要內容,企業控制權的轉移也能改善治理結構。因此,現代證券市場還作為一個控制權市場而存在。對我國的證券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對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發揮改善企業治理結構的功能、防止經濟結構惡化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充分發揮證券市場對公司治理結構改善的促進功能,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才能從根本上使國有企業擺脫困境,提高國有企業的整體質量。
(二)信息披露機制與上市公司績效的關系
彼得·F·德魯克在《公司績效測評》中認為:根據美國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經驗,“一旦金融市場對上市公司使用別的價值評估標準,指標體系的改革進程自然會加快,……正是政府的規定才使財務標準變得如此至高無上,并驅使人們花費大量時間使之完善”。投資者“不相信公司愿意公布比證券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內容更多的信息,……最后只有證券管理委員會之類的政府機構出面,才可以解決這個棘手的問題,比如說,建議(甚至要求)上市公司在報告中公布非財務信息”。
對于投資者來說,只有通過良好的信息披露監管機制,信息披露監管部門通過對信息披露的一些實質性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將一些質量低劣的公司拒之門外,從而降低投資者決策失誤的概率,加上市場中介機構為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方面的服務,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及時性和有效性能夠使投資者迅速、及時地了解資本市場上的價格變化,才能充分了解企業的真實狀況,正確評估投資項目的風險和收益,作出理性決策,將資金投向資產優良的企業,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其結果是上市公司整體績效的提高;而對于上市公司尤其是優質的上市公司來說,為了防止“二手車市場”效應,會承擔信息披露義務,規范信息披露行為,杜絕證券欺詐發生,只有將經營者的行為置于公眾監督之下,才能保證公司管理層盡心盡責地為股東謀求最大利益,促進公司自身經營績效的改善;對于證券市場來說,只有通過信息的充分披露并保證高度透明,將企業的狀況展現在投資者面前,讓廣大投資者綜合各種信息自主決策,才能使有限的資本流向效益高、前景好的企業,從而提高市場效率,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績效。從這個層面上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是影響上市公司績效的核心機制。1.公司聲譽價值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質量
Grossman&Hart(1980)認為,逆向選擇不利于標的資產估值,理性潛在買者會對資產進行打折,如果沒有相應的修正機制,就會形成檸檬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好的資產擁有者為了使自己的資產區別于劣質資產,就會采取相應措施向外部投資者傳遞相應信息,而該過程也就是增加信息披露的過程。Fombrun(1996)等的實證表明,公司聲譽價值的提高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關系,將對公司價值產生積極的正向效應。Wesley(2004)通過構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標,對拉美三國信息披露增量和公司價值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結果表明,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公司價值越高。
通過分析發現,上市公司聲譽價值是外部投資者基于信號傳遞的未來預期基礎上形成的。(張宗新,2005)不同類型的公司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策略,好公司選擇高水平聲譽投資以避免次品車市場的價值折價;差公司只能選擇消極性信息披露策略以防止公司真實類型報漏。針對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次品車問題,不同類型的上市公司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策略,從而產生信號傳遞機制的聲譽投資效應。信息披露信號傳遞公司的價值信息,積極信息披露多而信息供給水平相對高的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相應較高,有利于增加公司的聲譽價值;而信息披露程度低的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相應較低2.有效市場條件下接管機制對企業家行為的影響
在信號傳遞機制下,由于那些為出資者和公司利益而工作的企業家會利用股票價格的信號機制改進自己的工作,對具有機會主義行為的企業家,股票定價機制本身仍是缺乏約束能力的。因此,接管機制就是用于監控企業家行為的約束機制。
從目前來看,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上針對公司的接管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敵意接管;另一種為積極股東行動,此種接管較為溫和。敵意接管時,無需取得目標公司企業家的同意,或者繞開他們,直接向公司股東發起收購要約。敵意接管的存在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它能夠對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發揮作用,不斷促進企業制度創新的外部環境和條件,也是保證市場經濟順利運轉的重要經濟機制。敵意接管這一機制作為出資者約束企業家的一個控制工具,是市場為公司外部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制度安排。
(三)行政監管——股價——企業績效的影響機理
行政監管對企業績效的影響主要是通過影響股價波動來發揮作用的。在證券市場上,投資者對股票內在價值的預期和對股票短期投機收益的預期共同決定著對股票投資價值的預期,進而通過證券市場資金的供求關系決定著股票的供求關系和股票價格。
1.股市政策引起股價波動
世界各國股票市場發展的實踐表明:股市政策的實施會對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產生直接的影響。只是不同的市場對政策的敏感性和反應程度不同,這實際上就是所謂股票市場的“政策效應”。股市政策可以使用制定法律法規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干預的形式。往往直接干預會對股市產生更大的沖擊。
2.股價機制促進企業家不斷提高上市公司績效
所謂股價機制,是指在證券市場上通過股票價格的高低及其波動情況來反映股票發行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變動情況,并以此引導或影響投資者(股東)對企業的篩選和監控(李承友,2001)。相應地,股票價格能否正確反映公司的運營狀況就成為股價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條件。股票定價機制之所以能有效發揮對企業的監督促進作用,主要與股票價格所具有的相關性和客觀性的密切程度有關。因為股票價格相關性反映的是市場對公司潛力后勁的動態評估,是證券市場對公司未來收益能力的評價,它所包含的信息著眼于未來,不同于提供對過去業務總結的會計信息。因此,通過股價定價機制可以抑制企業家損害出資者的經營行為。李承友(2001)認為,證券市場定價機制對企業經營或制度變革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用股票價格反映公司企業家的經營能力,并決定其去留;二是將公司企業家的報酬與股價相聯系。筆者贊同這種觀點。
3.行政監管——股價——企業績效的關系
由此,可以構建證券市場行政監管與企業績效的關系。因為政府行政監管導致股票市場的“政策效應”,“政策效應”對股票價格產生沖擊,股價信號傳遞機制一方面影響股東對經理人的經營業績的考評;另一方面影響投資者對未來盈余的預期,從而產生對股票未來股利的預期,進而影響投資者的決策,影響企業的資金流。兩個方面共同影響企業的績效變動。當績效變動又會影響投資者對未來盈余的預期,形成行政監管——股價——企業績效的影響關系。
三、基于上市公司整體績效提高,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機制的途徑
張新(2003)的實證研究表明,同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業績大幅度高于非上市公司。這充分體現了證券市場對企業績效改善的巨大促進作用,但是根據思騰思特(StemStewart)管理咨詢公司(中國)對中國、美國、英國、日本、澳大利亞(1996——2000)、印度(1998——2001)、巴西(1997——2000)的比較分析,以經濟增加值(EVA)指標衡量,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的水平處于中上等水平。因此,證券市場監管機制對公司經營績效的促進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監管結構與監管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和優化。
(一)合理確定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象和內容
1.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對象應包括
證券發行人,發行市場的證券商,證券交易市場上的證券商,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
2.監管內容主要有
(1)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情況;(2)投資者行為是否合法,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與結算過程;(3)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和自律管理情況;(4)上市公司對股東的回報情況;(5)證券商的經營范圍。
(二)規范我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
規范我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推進獨立董事制度,強化董事會的約束機制
要給予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的條件,建立適當的獨立董事任職標準,強化監管,使獨立董事名副其實。
2.調整董事會功能,推行職務不兼容制度
減少董事會與高層管理人員的交叉任職,提倡上市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分設,增加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比例。建立董事會的內部專職委員會,包括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與提名委員會等,并在各種專職委員會內部合理配置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與獨立董事的比例,以強化董事會的執行功能。在薪酬、提名和審計等關鍵的委員會中,降低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的人數,增加獨立董事的比例。
(三)把信息披露監管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核心問題
針對我國信息披露監管不力的局面,應進一步明確信息披露監管的目標、完善信息披露的監管體系。參照國外成功的經驗,繼續采用政府行政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逐步由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共同構成功能互補的具有明確責任和權限的監管體系。
1.在責任和權限的設置上
證監會主要監管首次信息披露、制定相關的信息披露規則。
2.證交所監管持續性信息披露
證交所在負責上市公司持續性信息披露工作中,除了具有發現違規案件的權利外,還應具有查處違規案件和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權利;要進一步加強對信息披露違規者的處罰力度。在必要的時候,證交所可以證監會的名義進行強制處罰。
3.政府部門仍然負責首次信息披露的監管
監管包括上市公司配股、增股時再融資條件的審核。
4.證券業協會要發揮行業自律監管作用,制定內部自律性管理規則,對違規成員進行相應的處罰
規范的中介機構可以協助監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特別是替上市公司出具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
(四)努力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推行信用評級制
對上市公司進行信用評估是優化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機制的根本問題。目前對上市的信用評估還沒有得到觀念上的重視,企業的信用狀況還沒有得到普遍的評估和披露。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應將我國的信用評估工作作出規劃,考慮首先在上市公司推行。大力建設我國的專業信用評估機構也是迫不容緩的問題。在不遠的將來要形成企業以良好的信用為發展要務,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根據企業的信用狀況決定監管的力度和方式,投資者把專業的信用評估機構對企業的信用評級作為投資的重要參考依據。要把對公司的信用評級作為建立對上市公司長期約束機制的立足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