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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模板(10篇)

時間:2023-12-06 10:57:46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安全生產行政法規,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法律是這個社會的準繩,是維護這個社會各個方面最基本的底線,隨著我們國家法治工作的完善,我們已經形成了一個以憲法為核心,涉及到社會生活中的各個方面的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而當下安全生產監督過程中需要用到的法律內容主要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這兩部分的內容權利分屬的層面各不相同,但是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對企業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做出了規定。但是對于企業來說,該如何執行這些規定,就是一個很有學問的問題了。

一、當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基本概述

從1981年起草的勞動保護法草案,到2001年正式通過我國的“安全生產保護法”,可以說是中國近代工業崛起的一個縮影。從改革開放以來,雖然說我們國家在經濟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但是生產事故卻一直是居高不下,這在很大程度上對我們黨和政府的形象是一個極大的損失。雖然說導致安全事故頻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立法方面的不足,卻是一個會動搖到我們經濟根基的問題。而且當每次我們國內出現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同時,國外的一些媒體總會發出一些不和諧的聲音。是的,我們的安全生產保護法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下誕生的。這方面的法律的完善能夠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而且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更是以法律的強制性為優勢,對當下企業生產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打擊。所以說這是我國法律體系的一次完善,更是我國經濟不斷騰飛的重要動力。

二、當下企業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一)安全生產意識薄弱

要說中國的制造型企業生產事故頻發的原因,其實很大一部分是因為生產者和相關的管理者缺乏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因為這種觀念上的疏忽,所以說他們對待日常工作中的問題自然不會重視,但是要改變這個問題是需要企業長年累月去進行投入的。因此不少企業不管是從成本還是其他方面來考慮對這部分的工作都是“能省則省”,而相關的勞動部分因為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參考,在很多問題上都是顯得有些無能為力的。而這時候安全生產法的提出,就對如何監督企業這方面的疏忽做出了明確的界定,這為相關的勞動部門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參考,為企業提高生產的安全性打下了基礎。

(二)安全生產基礎工作不扎實

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很多企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管是在數量還是在質量上,但是對于一些偏遠地區的企業和工廠,不僅資金匱乏而且缺乏技術和人才,甚至說不能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安全生產設備。近年來新技術、新人才、新設備不斷的推陳出新,他們在原來的基礎上不斷的被優化,改進了容易出現安全事故的漏洞,但是由于價格較貴等原因,沒有被廣泛的應用。再就是我們安全生產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重在意識,但是人員受教育程度的差別,也使得安全生產意識沒有印在每個人的心里。就例如在建筑行業,絕大部門的施工人員都是農民,他們沒有接受專業的安全生產培訓,缺乏專業的技術指導,也就無法將安全生產的意識真正的應用到生產當中。也就更難說安全生產法和勞動法在他們當中的普及程度了。

(三)對生產安全的監督力度不到位

在我國目前的很多企業都存在這樣的問題,有的企業沒有設置相應的監管部門,另外就是雖然設置了這樣的監管部門,由于缺乏專業的知識和系統的管理模式,不少企業都面臨著不少的安全意外。例如在安全生產法中的煤炭安全法律體系,煤炭生產很容易出現意外,使得施工的工人缺乏安全保障,如果不能相關部門不能落實煤炭安全法律體系的實施和應用,監督力度不到位,就不能真正的體會到法律帶來的安全保障。

三、在企業生產過程中落實好憲法和相關政治法的重要舉措

(一)加強員工的思想教育

安全生產這不是一個人的責任,在思想上需要大家的高度重視,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員工的人參安全。面對企業生產中時常出現的安全意外事故,加強員工的思想教育已經變的不可小覷。首先要讓員工了解憲法和相關政治法對于安全生產的硬性規定,對于禁圈區的法律底線不可以觸碰和以身試法。員工也要有主人翁的精神,能夠及時反映企業的相關安全生產出現的問題,定期檢修維修機器設備,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當然最主要的還是以法律的形式,對企業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承擔的責任進行劃定,讓企業把對于員工的教育當成一項義務。

(二)完善職業傷害保險制度

當然,除了法律層面上的規定,要想真正的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推進,還需要在經濟方面完善職業傷害保險制度。這樣那些在生產當中權益受到損害的工人就能夠用這種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很多不和諧的事情發生。而對于現在的建筑企業意外傷害保險當中存在的問題,就比如工商保險難以滿足現在的補助要求等等問題,我們就可以從法律層面上對這類問題進行限定,這樣就等于變相的提高了企業的違規成本。當然就比如建筑公司來說,想要促進安全生產,還可以通過完善招投標環節來提高行業的準入標準,這樣的經濟促進方式也能夠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的標準。這樣從法律和經濟兩個層面來努力就能夠幫助企業形成良好的、有利于安全生產的企業文化。

四、結語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相關的安全事故問題也一直是居高不下,因此人們對于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也是越來越重視了。為了凈化企業的生產環境,相關的法律政策規定也一直沒有間斷出臺。但是要想正確的發揮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當中的作用還是需要多方來共同努力的,上文根據筆者的經驗對安全生產監督過程中落實憲法以及行政法規的問題進行了總結,希望能夠對改善這方面的行業現狀有所思考。

參考文獻:

[1]曹秋龍.黨內“兩規”問題的憲法學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5.

篇2

第三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與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

(二)對不具備法定條件機構、人員的安全生產資質、資格予以批準認定的;

(三)對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四)違法委托單位或者個人行使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權或者審批權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者審批行為的。

第六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批準向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超量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造成后果的;

(二)批準向非法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

第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的;

(二)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或者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的;

(三)干預、插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的;

(四)有其他干預、插手生產經營活動危及安全生產行為的。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中組織審查驗收的;

(二)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四)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的;

(二)阻撓、干涉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

(三)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第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

(二)違反規定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時,、、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安全生產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本人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煤礦的處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三)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四)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六)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四)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五)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六)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二)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

(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的。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對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承擔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產隱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留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中除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篇3

牽頭科室

抽查      對象

檢查      對象

抽查比例及頻次

檢查時間

檢查任務

配合或協同科室(單位)

    1

建設管理科

公路建設市場監督檢查

重點公路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每年3次,每次2個項目

3月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規程要求等執行情況;合同履約、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情況,信用評價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市交通運輸事業服務中心;區縣交通運輸局

  6月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規程要求等執行情況;合同履約、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情況,信用評價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9月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規程要求等執行情況;合同履約、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情況,信用評價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2

建設管理科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檢查

重點水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每年3次,每次2個項目

3月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規程要求等執行情況;合同履約、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情況,信用評價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港航和鐵路管理科、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市交通運輸事業服務中心;區縣交通運輸局

  6月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規程要求等執行情況;合同履約、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情況,信用評價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9月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規程要求等執行情況;合同履約、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情況,信用評價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3

建設管理科

地方鐵路建設市場監督檢查

重點地方鐵路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每年3次,每次2個項目

 

2021年無相關建設項目。

港航和鐵路管理科、市交通運輸事業服務中心;區縣交通運輸局

  4

建設管理科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監督檢查

重點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的試驗檢測機構和工地實驗室

每年3次,每次2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或2個水運工程建設項目

3月份

對試驗檢測機構和工地實驗室標準規范執行、工作規范性、內部運行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區縣交通運輸局

  6月份

對試驗檢測機構和工地實驗室標準規范執行、工作規范性、內部運行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9月份

對試驗檢測機構和工地實驗室標準規范執行、工作規范性、內部運行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5

公路管理科

涉路工程建設監督檢查

市級許可的涉路工程建設單位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不低于5次

根據許可決定書的時間,在涉路工程施工期間進行檢查

1.涉路工程施工位置、施工方案、技術指標等是否與許可的內容一致;

2.因涉路工程施工造成公路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是否按標準及時修復;

3.交通安全設施設置是否規范、完好;

4.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市交通運輸事業服務中心

  6

公路管理科

非公路標志設置監督檢查

市級許可的利用跨越公路設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的非公路標志所有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不低于2次

根據許可決定書的時間,在非公路標志施工期間進行檢查

1.非公路標志施工位置、施工方案、技術指標等是否與許可的內容一致;

2.因施工造成公路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是否按標準及時修復;

3.交通安全設施設置是否規范、完好;

4.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市交通運輸事業服務中心;區縣交通運輸局

      7

運輸管理科

省際、市際、縣際(除毗鄰縣行政區域間外)道路客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及班線運輸監督檢查

市級許可的道路客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及班線運輸企業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80%,每年不低于 5次,每次不低于2家客運企業。

2月

投入運營車輛是否與許可一致、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是否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運營線路是否符合規定;安全生產、運營服務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市交通運輸事業服務中心;區縣交通運輸局

  3月

投入運營車輛是否與許可一致、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是否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運營線路是否符合規定;安全生產、運營服務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4月

投入運營車輛是否與許可一致、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是否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運營線路是否符合規定;安全生產、運營服務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5月

投入運營車輛是否與許可一致、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是否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運營線路是否符合規定;安全生產、運營服務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6月

投入運營車輛是否與許可一致、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是否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運營線路是否符合規定;安全生產、運營服務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7月

投入運營車輛是否與許可一致、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是否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運營線路是否符合規定;安全生產、運營服務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8月

投入運營車輛是否與許可一致、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是否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運營線路是否符合規定;安全生產、運營服務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9月

投入運營車輛是否與許可一致、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是否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運營線路是否符合規定;安全生產、運營服務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10月

投入運營車輛是否與許可一致、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是否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運營線路是否符合規定;安全生產、運營服務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11月

投入運營車輛是否與許可一致、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是否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運營線路是否符合規定;安全生產、運營服務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12月

投入運營車輛是否與許可一致、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是否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運營線路是否符合規定;安全生產、運營服務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8

城市交通科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含線路經營)監督檢查

市級許可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企業(含線路經營)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3月

投入運營車輛是否與許可一致、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是否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運營線路是否符合規定;安全生產、運營服務是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市交通運輸事業服務中心;區縣交通運輸局

  9月

投入運營車輛是否與許可一致、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是否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運營線路是否符合規定;安全生產、運營服務是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9

城市交通科

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監督檢查

市級許可的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企業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3月

投入運營資金、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駕駛人員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運營區域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產、運營服務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市交通運輸事業服務中心;區縣交通運輸局

  9月

投入運營資金、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駕駛人員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運營區域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產、運營服務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10

運輸管理科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

市級許可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企業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5次,其中1次聯合相關部門實施;每次不少于2家企業;7月份為聯合執法。

2月

專用車輛及設備、停車場地、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是否符合許可條件;安全生產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市交通運輸事業服務中心;區縣交通運輸局;(聯合執法:市市場監管局)

  3月

專用車輛及設備、停車場地、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是否符合許可條件;安全生產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

  4月

專用車輛及設備、停車場地、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是否符合許可條件;安全生產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

  5月

專用車輛及設備、停車場地、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是否符合許可條件;安全生產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

  6月

專用車輛及設備、停車場地、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是否符合許可條件;安全生產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

  7月

專用車輛及設備、停車場地、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是否符合許可條件;安全生產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

  8月

專用車輛及設備、停車場地、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是否符合許可條件;安全生產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

  9月

專用車輛及設備、停車場地、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是否符合許可條件;安全生產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

  10月

專用車輛及設備、停車場地、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是否符合許可條件;安全生產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

  11月

專用車輛及設備、停車場地、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是否符合許可條件;安全生產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

  12月

專用車輛及設備、停車場地、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是否符合許可條件;安全生產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

  11

港航和鐵路管理科

水路運輸市場監督檢查

市級許可的水路運輸經營企業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4月份

是否在依法取得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水路運輸企業自有船舶運力配備情況,是否滿通運輸部相關規定;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企業是否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劃;是否按照要求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與企業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占全部船員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運輸部相關規定;安全生產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市交通運輸事業服務中心;區縣交通運輸局

篇4

本報訊 (記者楊楊)昨天,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這標志著自20日起,外地和外國建筑企業進入北京市場,將不再需要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以前,外省市和外國建筑企業進入北京市建筑市場以及在該市從事建筑活動,需要該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這一限制性規定被認為屬于地區性封鎖行為,與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相沖突,不符合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同時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不符合。

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周繼東介紹說,1997年以來,國家相繼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大部分管理內容和手段已被上述法律、行政法規所替代。

同時被廢止的還有《北京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主任王嘉彥說,這個《條例》早于國家立法,內容與國務院1997年出臺的一系列相關行政法規,在調整范圍、管理模式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不一致。目前,在實際工作中本市已按國務院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廢止該條例。王嘉彥透露,為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北京市人大今年將加大法規清理工作,修改或廢止一批地方性法規。

篇5

第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并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業特長、資質條件確定其業務范圍。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甲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的項目或者企業的規模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取得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務范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并且從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報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家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其他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條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遺失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十三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第十五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制定統一式樣。

第三章安全評價機構

第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分別報國家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是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查、頒發資質證書。

對已經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及其安全評價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的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不得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責令停止工作,限期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二)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三)超出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六)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第二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資格條件變化,不再具備從業資格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篇6

第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并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業特長、資質條件確定其業務范圍。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甲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的項目或者企業的規模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取得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并且從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報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家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其他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條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遺失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十三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第十五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制定統一式樣。

第三章安全評價機構

第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分別報國家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是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查、頒發資質證書。

對已經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及其安全評價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的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不得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責令停止工作,限期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二)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三)超出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六)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第二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資格條件變化,不再具備從業資格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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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經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或者接受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托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投資方(以下統稱為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三)根據建設項目安全(含職業健康危害)風險程度、危害后果及應急處置難度等因素,將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管分為A類、B類和C類(具體分類見附件)。

二、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工作程序

屬A類、B類監管的建設項目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建設單位在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包括選址)進行論證時,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預評價完成后,建設單位申請設立安全審查,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A類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向縣安監局書面提出申請。

縣安監局收到申請后,對于A類第1項露天開采設計能力在6萬噸以下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由縣安監局組織審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設立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于A類第2項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經縣安監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轉報省、市安監局,由省、市安監局按權限組織審查。

對于A類第3—7項的建設項目,根據建設項目及立項部門的具體情況,由縣安監局組織審查,或經縣安監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轉報省、市安監局,由省、市安監局按權限組織審查。

對于由縣安監局組織審查的建設項目,應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參加;不屬于縣安監局職責范圍內審查的建設項目,縣安監局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監部門,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B類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應向縣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和《安全預評價報告書》等資料報縣安監局備案。

縣行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審查,并應當通知縣安監局派員參加;對于不屬于職責范圍內審查的,縣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行業主管部門,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建設單位在審查結束后,應將設立文書在報送縣發改局或縣經信局以及縣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時,報縣安監局備案。

以上經縣發改局或經信局立項(核準、審批、備案)的A類、B類建設項目,應將設立安全審查合格文書作為前置條件,未進行或未通過設立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不得立項、審批、核準、備案。

(三)C類建設項目

由建設單位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報縣安監局備案。

三、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程序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在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審查建設單位申請的,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A類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向縣安監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

縣安監局收到申請后,對于A類第1項露天開采設計能力在6萬噸以下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由縣安監局組織審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于A類第2項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經縣安監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轉報省、市安監局,由省、市安監局按權限組織審查。

對于A類第3—7項的建設項目,根據建設項目及立項部門的具體情況,由縣安監局組織審查,或經縣安監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轉報省、市安監局,由省、市安監局按權限組織審查。

對于由縣安監局組織審查的建設項目,應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參加;不屬于職責范圍內審查的建設項目,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監部門,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B類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向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申請,并將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等相關文件資料報縣安監局備案。

縣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審查,并應當通知縣安監局派員參加;對于不屬于職責范圍內審查的,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行業主管部門,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建設單位在審查結束后,應將批準文書在報送縣級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時,報縣安監局備案。

以上未進行或者未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A類、B類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三)C類建設項目

由建設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報縣安監局備案。

四、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程序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A類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向縣安監局書面提出申請。

縣安監局收到申請后,對于A類第1項露天開采設計能力在6萬噸以下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由縣安監局組織驗收,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于A類第2項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經縣安監局初驗并簽署意見后轉報省、市安監局,由省、市安監局按權限組織驗收。

對于A類第3—7項的建設項目,根據建設項目及立項部門的具體情況,由縣安監局組織審查,或經縣安監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轉報省、市安監局,由省、市安監局按權限組織審查。

對于由縣安監局組織審查的建設項目,應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參加;不屬于職責范圍內驗收的建設項目,縣安監局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監部門,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建設單位在審查結束后,應將合格文書報縣安監局備案。

(二)B類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申請,并將安全設施設計備案意見書(復印件)、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資格情況、安全設施試運行(生產、使用)自查報告等文件資料報縣安監局備案。

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驗收,并應當通知縣安監局派員參加;對于不屬于職責范圍內驗收的建設項目,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驗收權的行業主管部門,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建設單位在驗收結束后,應將合格文書在報送縣級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時,報縣安監局備案。

以上未進行或未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A類、B類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篇8

根據我局實際,農機管理監理站、水產站、水利站此次暫不設崗,由局選任已依照過渡為公務員的人員履行其職能職責,農經站、蔬菜辦公室事業人員歸入局相關事業單位設崗參加競聘。

二、崗位設置分類

根據崗位職能職責,工作難易程度,業務技能要求,將崗位設置分為A類、B類和C類。

A類為領導崗位,在單位承擔主要工作任務,工作難度較大,業務技能要求高的崗位。

B類崗位,為單位職能職責要求的業務骨干崗位。

C類崗位,為單位職能職責要求的一般崗位。

三、崗位設置數量

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總數36個(見附表)

四、事業單位職能職責、設崗情況及任職條件(見附表)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事業單位職能職責、設崗情況及任職條件

事業單位名稱

職能職責

崗位設置數量

崗位類別

崗位設置

任職條件

備注

留用

借用

下派

農技站

負責全區糧油等農作物生產技術和優良品種的引進、試驗、示范、推廣、技術指導服務;負責全區植物檢疫、病蟲害測報及防治工作;負責全區農藥、化肥等農用物資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區培肥改土工作;負責全區糧油生產近期和遠期規劃

8

A

A1站長

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較高業務技能,且具有一定的綜合協調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2

2

B

B1旱糧作物推廣

B2水田作物推廣

B3植物檢疫

B4病蟲害測報和防治

熟悉并能掌握運用農業技術推廣,農作物檢疫,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等專業知識和具備相應的業務技能

2

C

C1培土

C2農資市場監督管理

C3農產品監測

熟悉農業行政法規,具備農技推廣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1

種子站

負責全區作物種子的試驗、示范、推廣、技術指導服務;負責宣傳貫徹《種子法》及對全區種子經營戶的行政監督執法工作

10

A

A1站長

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較高業務技能,且具有一定的綜合協調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3

2

A2副站長

B

B1種子質量監督管理

B2種子生產許可證審核及管理

熟悉種子行政法規,能掌握運用種子技術推廣專業知識

1

C

C1水稻新品種試驗示范

C2玉米新品種試驗示范

C3小麥新品種試驗示范

C4油菜新品種試驗示范

C5種子經營管理

C6種子技術培訓

熟悉種子技術推廣工作,具備種子技術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3

農村能源辦公室

負責組織制定全區農村能源建設發展的年度工作計劃、近期和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區農村能源建設的技術指導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

A

A1主任

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較高業務技能,且具有一定的綜合協調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2

1

B

B1農村能源技術推廣

B2農村能源設施管理

熟悉農村能源發展規劃,能掌握農村能源技術推廣和農村能源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C

C1農村能源技術推廣

具備農村能源技術推廣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1

事業單位名稱

職能職責

崗位設置數量

崗位類別

崗位設置

任職條件

備注

留用

借用

下派

林果站

負責全區國家林業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區森林資源、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保護;森林病蟲害監測、預防和防治;護林防火;規劃、設計和指導造林、綠化、義務植樹工作;負責全區水果新品種的引進、試驗、示范、推廣、技術指導服務;負責全區公益林建設和退耕還林工程的具體技術工作

8

A

A1站長

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較高業務技能,且具有一定的綜合協調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3

A2副站長

B

B1林業資源管理

熟悉林業法規,具備林業管理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C

C1林業病蟲害防治

C2林業種苗管理

C3林業造林

C4水果栽培管理

C5花卉、蠶桑技術推廣

具備林業、水果、蠶桑、技術推廣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4

畜牧站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畜牧獸醫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全區畜牧獸醫行業行政管理;負責全區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負責全區動物重大疫病的控制和撲滅;負責全區飼料、獸藥生產、經營管理和行政執法;負責全區畜牧業生產發展規劃及組織實施;負責全區畜牧品種資源保護及種畜管理。負責全區養殖業生產技術和優良品種的引進、試驗、示范、推廣、技術指導和服務;負責全區獸醫診療技術的培訓、指導、新技術的推廣;負責診斷、治療疑難動物疾病

6

A

A1站長

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較高業務技能,且具有一定的綜合協調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4

2

B

B1獸醫防疫

B2動物疫情監測

B3飼料、獸藥管理

熟悉畜牧獸醫行政法規,能掌握運用畜牧獸醫專業知識

C

篇9

 

 

遼寧省應急管理廳2021年度安全生產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主體

事項

類別

檢查依據

備注

1

省應急廳

對安全評價機構、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2014年8月31修正)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三條 第二款  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可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二十四條  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將其認可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范圍。按照國務院有關“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并確保每三年至少覆蓋一次。……                                         【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二十五條  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事故調查組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2

省應急廳

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80號令修改)第四條第五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的情況;

(二)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教師配備的情況;

(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

(四)培訓收費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3

省應急廳

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情況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

省應急廳

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事項、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以及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5

省應急廳

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及應急演練情況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2號令)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2號令)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2號令)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6

省應急廳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及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規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規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7

省應急廳

對勞動防護用品購置、配備和使用情況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3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包括下列重點事項:(九)勞動防護用品購置、配備和使用情況;

 

8

省應急廳

對礦山、金屬冶煉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9

省應急廳

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2014年8月31修正)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3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和工作方案,重點對以下生產經營單位和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一)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船舶修造、機械制造、交通運輸等生產經營單位......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1年2月16日修訂;國務院令第645號2013年12月7日起實施)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等......

【規章】《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2015年3月23日修正,2015年7月1日實行)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監總局80號令修正)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將檢查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10

省應急廳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行政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規章】《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11

省應急廳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1月10日修訂)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包括下列重點事項:......(五)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及檔案管理情況......

 

12

省應急廳

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

篇10

1.提取時,企業根據報量計算應提金額并作如下處理:借:工程施工—相關明細科目(人工費、材料費、措施費)貸:專項儲備—提取數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特點,組織相關人員,對本企業以前年度經濟活動中涉及安全生產費用的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形成相應數據,據此將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在工程施工中各明細科目間進行分配。

2.發生費用時,作如下處理:借:專項儲備—發生數(按相應成本明細科目分列)貸:庫存材料、應付賬款等

3.期末專項儲備科目出現余額時,如為借方余額,表明本期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不足,期末應將余額轉入成本,作如下處理:借:工程施工—相關明細科目(人工費、材料費、措施費)貸:專項儲備—發生數(按相應成本明細科目分列)如為貸方余額,表明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有節余,按照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應保留余額,轉入下一會計年度。

二、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是否能稅前扣除的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二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出臺后,國家稅務局并沒有出臺相應的稅務文件。依據最新的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第一條規定處理,即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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