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2-13 17:31:1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增值稅征稅原理,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利用石煤生產的電力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生產電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電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財稅[2001]198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三、對燃煤電廠煙氣脫硫副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體產品包括: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濃度不低于15%的硫酸;總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銨。
引論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而言。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增值稅實行稅款抵扣制度,也就是說,從事貨物銷售以及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根據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稅款,然后從中扣除上一環節已納增值稅稅款,其余額為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即: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1從計稅原理上分析
1.1從計稅原理上分析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根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商品價值包括三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變資本,指設備、原料等生產資料;v是可變資本,指發放給工人的工資,即勞動力的價值;m是生產過程中創造出來的新價值。
c是屬于消耗掉的生產資料的部分,在產品銷售后可以作為成本收回,不屬于產品的增值部分,根據增值稅的概念可知,這一部分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v是勞動者創造的必要價值,m是勞動者創造的剩余價值,v+m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創造出來的價值,根據增值稅的概念可知,v+m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從理論上說,v+m就是增值稅征稅對象——增值額。
1.2從計稅原理上分析增值稅進項稅的扣除項目
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商品的銷售價格×增值稅稅率,根據經濟學原理,價格反映價值,所以,商品的銷售價格包括三部分,即c+v+m。當期銷項稅額=(c+v+m)×增值稅稅率。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增值額×增值稅稅率,從前面的分析我們已經知道,當期增值額在理論上等于v+m,所以,應納增值稅稅額=(v+m)×增值稅稅率。當期進項稅稅額=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的計算公式可以轉換為:(v+m)×增值稅稅率=(c+v+m)×增值稅稅率-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增值稅稅率。對于同一貨物增值稅稅率是相等的,兩邊同除以增值稅稅率后得出,v+m= c+v+m-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移項后可得,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c。c是構成產品成本的不變資本。所以,從理論上說,增值稅進項稅的扣除項目應是構成產品成本的不變資本。
2從積極方面分析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為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用其支付的進項稅抵扣銷項稅,但是并不是納稅人支付的所有進項稅都可以從銷項稅中扣除,只有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時才允許抵扣。
2.1憑票抵扣
憑票抵扣有兩類,一類是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一類是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增值稅實行憑票抵扣制度,即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每抵扣一筆進項稅額就要有一份合法的記錄該筆進項稅的法定扣稅憑證與之相對應,沒有從銷售方或海關取得法定的扣稅憑證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
2.2計算抵扣
在有些特殊情況下,有些業務雖然沒有取得法定抵扣票據,但這些業務在企業的營業支出中占較大份額,如果不予抵扣,就會加重企業負擔,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故允許納稅人按符合規定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項目自行計算。
2.2.1購進免稅農產品的計算扣除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農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從2002年1月1日起,準予按照收購憑證上所列價款和13%的比例從增值稅銷項稅中計算扣除,其中收購憑證上所列價款包括農業特產稅。
2.2.2運費的計算扣除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費,以及納稅人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費,準許按運費和建設基金的7%計算扣除。
2.2.3購進廢舊物資的計算扣除
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所列金額的10%計算抵扣。
3從消極方面分析
只有構成的產品成本以及特定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才允許扣除,如果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就不允許扣除。下列項目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中抵扣:
3.1購進固定資產
我國屬于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就是在征收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的價值或已納稅款。
3.2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生產經營用途
(1)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上述五項,由于改變了生產經營用途,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沒有構成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產品的成本,所以,在計算增值稅時,納稅人所支付的進項稅不允許扣除。
3.3扣稅憑證不合格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參考文獻:
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商品的銷售價格×增值稅稅率,根據經濟學原理,價格反映價值,所以,商品的銷售價格包括三部分,即C+V+m。當期銷項稅額=(C+V+m)×增值稅稅率。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增值額×增值稅稅率,從前面的分析我們已經知道,當期增值額在理論上等于V+m,所以,應納增值稅稅額=(V+m)×增值稅稅率。當期進項稅稅額=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的計算公式可以轉換為:(V+m)×增值稅稅率=(C+V+m)×增值稅稅率-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增值稅稅率。對于同一貨物增值稅稅率是相等的,兩邊同除以增值稅稅率后得出,V+m=C+V+m-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移項后可得,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C。C是構成產品成本的不變資本。所以,從理論上說,增值稅進項稅的扣除項目應是構成產品成本的不變資本。
1.2從計稅原理上分析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根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商品價值包括三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變資本,指設備、原料等生產資料;V是可變資本,指發放給工人的工資,即勞動力的價值;m是生產過程中創造出來的新價值。
C是屬于消耗掉的生產資料的部分,在產品銷售后可以作為成本收回,不屬于產品的增值部分,根據增值稅的概念可知,這一部分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V是勞動者創造的必要價值,m是勞動者創造的剩余價值,V+m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創造出來的價值,根據增值稅的概念可知,V+m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從理論上說,V+m就是增值稅征稅對象——增值額。
2從積極方面分析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為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用其支付的進項稅抵扣銷項稅,但是并不是納稅人支付的所有進項稅都可以從銷項稅中扣除,只有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時才允許抵扣。
2.1憑票抵扣
憑票抵扣有兩類,一類是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一類是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增值稅實行憑票抵扣制度,即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每抵扣一筆進項稅額就要有一份合法的記錄該筆進項稅的法定扣稅憑證與之相對應,沒有從銷售方或海關取得法定的扣稅憑證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
2.2計算抵扣
在有些特殊情況下,有些業務雖然沒有取得法定抵扣票據,但這些業務在企業的營業支出中占較大份額,如果不予抵扣,就會加重企業負擔,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故允許納稅人按符合規定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項目自行計算。
2.2.1購進免稅農產品的計算扣除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農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從2002年1月1日起,準予按照收購憑證上所列價款和13%的比例從增值稅銷項稅中計算扣除,其中收購憑證上所列價款包括農業特產稅。
2.2.2運費的計算扣除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費,以及納稅人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費,準許按運費和建設基金的7%計算扣除。
2.2.3購進廢舊物資的計算扣除
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所列金額的10%計算抵扣。
3從消極方面分析
只有構成的產品成本以及特定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才允許扣除,如果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就不允許扣除。下列項目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中抵扣:
3.1購進固定資產
我國屬于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就是在征收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的價值或已納稅款。
3.2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生產經營用途
(1)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上述五項,由于改變了生產經營用途,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沒有構成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產品的成本,所以,在計算增值稅時,納稅人所支付的進項稅不允許扣除。
3.3扣稅憑證不合格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參考文獻:
[1]李國淮.稅法教程[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增值稅“說”是否合理?
我國現行增值稅的會計核算體系是圍繞“說”而構建的。“說”認為,企業在生產經營各個環節所征收的增值稅都包含在消費者支付的商品的最終價格中,企業已繳納的增值稅最終能從消費者那里得到補償,消費者才是增值稅真正的納稅負擔者。由此在整個稅收過程中,企業只是起到了紐帶作用,為政府和消費者搭建一座橋梁,使得增值稅能有理有據地從消費者流向政府。增值稅與企業自身并沒有任何關聯,不構成其成本的組成部分,所以在其財務報表中也沒有必要作為支出項目予以反映。“說”是否合理,我們可以從以下角度進行分析:
(一)從增值稅的征稅和扣稅原理分析
從《增值稅國際比較》對說的論述,我們不難發現,“說”是政府部門基于征稅技術而非會計技術,為方便征收增值稅而專門構建的理論。政府往往不關心會計核算體系的健全合理,而更關心企業的納稅義務以及如何能更方便地為國家征更多的稅,從而忽視會計要求的收入與稅負的配比原則。此外,作為增值稅的征收方,稅務部門把增值稅當成了委托給企業銷售的商品,而進項稅和銷項稅則類似于它定期向企業支付的購貨款項和向企業收取的委托代銷商品款。所以,增值稅繳納的多少與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根本無關,企業當然沒有必要也不能把它作為費用計入利潤表。
(二)從增值稅的經濟學原理分析
“說”的另一個理論基礎是增值稅的流轉性和可轉嫁性。增值稅是否能夠全部轉嫁給消費者?企業又能否實現金蟬脫殼而將自身置之度外落得一個自在逍遙呢?我們可以從增值稅的經濟學原理分析一下。
由圖,E0和E1分別為征稅前后的供需平衡點,P0和Q0為稅前平衡價格和數量,PS(不含稅價)和Q1為稅后平衡價格和數量,PD為消費者支付的含稅價格,PS超過PD部分就是商品應繳納的全部增值稅。由圖PDP0由消費者承擔,P0PS由企業承擔。(增值稅采取價外稅且采用比例稅率征收,所以征稅前后供給曲線不變,需求曲線逆時針旋轉到D'。)
由此,說“增值稅能夠全部轉嫁給消費者而與企業無關”的理論依據是站不住腳的。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增值稅的轉嫁程度由商品供給彈性和需求彈性的相對值決定。供給彈性大于需求彈性,企業就能將大部分稅負轉嫁給消費者;反之,則不能大量轉嫁。
結論:以“說”為基礎設計征稅機制是合適且有用的,但是由于它的立足點過于偏向征稅方而偏離了事實,不能真實反映利潤的形成過程且違背了“真實性”原則,故而用于構建增值稅的會計核算體系是值得商榷的。
增值稅“費用說”是否合理?
與“說”相對應的是增值稅的“費用說”。所謂“費用說”,是指增值稅本質上同所得稅一樣,是企業需要負擔的一項支出。依據該理論,增值稅并非與企業無關,而是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均與企業利潤存在密切關系,是需要企業承擔的一項支出,因此需要列示在利潤表中,并與收入配比。“費用說”是否合理,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分析:
(一)“費用說”能揭示增值稅的費用實質
我們可以從以上的經濟學分析看到,增值稅實際上是需要企業和消費者共同負擔的。從這個層面上講,增值稅無疑是企業的一項費用,需要在企業的日常核算和財務報表中予以重視和體現。而“費用說”恰恰能夠很好地體現增值稅的這種費用實質,不易讓人產生誤解。
(二)“費用說”能反映增值稅會計的雙重目標
增值稅會計是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交叉領域,因而肩負著實現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雙重目標的重大使命。增值稅會計的稅務目標是,協調稅法和會計準則規定的差異,為企業繳納增值稅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更好地實現企業的納稅義務;其會計目標是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到增值稅的經濟業務進行確認、記錄、計量和報告,從而為信息使用者提供相關信息。只有建立在“費用說”理論基礎之上的增值稅會計才能更好地反映以上的雙重目標。
(三)“費用說”能增強財務報表的可比性
“費用說”將增值稅作為一項費用列示在企業的利潤表中,這樣就能夠清楚地看出增值稅對企業利潤形成的影響過程,還可以據此分析評判各個行業之 (下轉第41頁)(上接第39頁)間以及各個企業之間的增值稅的水平。這不僅增強了財務表提供信息的縱向和橫向的可比性,提高了財務信息的質量,而且會對政府調整增值稅政策有很大裨益。另外,“費用說”也使得本期增值稅費用與本期銷售收入實現配比,更好地體現了配比原則。
(四)“費用說”減少了稅法對增值稅會計處理的干擾
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受稅法的影響過大,就會使得增值稅會計信息無法忠實地反映企業的經濟事項,從而使其利用價值大打折扣。隨著增值稅稅制原理和會計處理的不斷完善,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已經越來越復雜,這無疑加重了企業會計人員的工作量和工作難度。費用化使得增值稅不必為了遷就稅法而過于繁瑣和復雜,也給會計人員的處理帶來了方便。
構建新型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設想
綜上,目前以“說”為依據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模式存在著很多弊端,而“費用說”恰好能夠彌補這些弊端。基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有著類似的費用本質,再加上現如今世界范圍內企業所得稅的發展較增值稅更加完善和深入,因此我們可以借鑒目前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法來構架增值稅的核算體系。關于這一體系的構建,值得會計界所有專家和學者共同努力,這樣才能將“會計”從“稅法”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又能把二者相互協調起來,共同為我國經濟社會服務。
參考文獻:
[1]蓋地.增值稅會計:稅法導向還是財稅分離[J].會計研究,2008(6)
[2]呂志明.增值稅會計處理模式改進[J].財會月刊(理論),2008(3)
營業稅與增值稅同屬流轉稅,區別在于營業稅一般以營業額全額為征稅依據,而增值稅以商品流轉和勞務各環節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與營業稅相比,增值稅能夠更好的消除重復征稅、推動產業分工。但目前我國稅法對銀行業征稅營業稅而非增值稅(2008-2013年,我國銀行業營業稅由1065.89億元增至2372.95億元,年均增長21.8%),現行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是:(1)銀行業征收營業稅導致抵扣鏈條斷裂,形成重復征稅。按現行營業稅條例,銀行業是按營業額乘以稅率(5%)計算交納營業稅,這意味著銀行購進貨物(如機器設備、水電費)時所承擔的增值稅(稅率一般為17%)不能抵扣,加重了本企業的稅負;另一方面,由于交納營業稅,銀行無法向接受其服務的生產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生產企業無法像接受運輸服務那樣可以獲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好處。(2)銀行一般是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納稅核算,這意味著貸款利息到期無論是否收回,均應并入當期應納稅額交納營業稅,從而增加了資金成本。當滯收利息較高時,會影響銀行短期資金流動,也會對銀行整體運營造成一定的負擔。(3)銀行業提供的跨境服務無法享受退稅。由于計稅原理的不同,對于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但對于營業稅應稅勞務沒有此規定。而在實際工作中,銀行業對境外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情況非常多,上述政策使得這些跨境服務不能享受出口退稅待遇,削弱銀行業國際競爭力。
通過營改增,銀行業可以獲得如下稅收好處:(1)體避免重復征稅,體現量能負稅的原則,有利于促進社會分工細化和公平競爭。(2)通過適宜的機制設計,能夠實現降低稅負,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與經濟發展,順應當前金融外圍業務外包的發展趨勢,有利于銀行業細化分工,提高效率。(3)可以延伸貨物與服務之間、各個環節之間、各個企業之間的增值稅抵扣鏈條,推動企業發展模式和經營方式的加快轉變。(4)實現對外銀行業務出口退稅,增強金融企業國際競爭力。
二、銀行業營改增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采取何種計稅方式
增值稅計稅方法包括簡易征稅法和一般征稅法兩種,前者是按照某一稅率乘以應稅收入得到應納稅額;后者以當期銷項稅額抵減當期進項稅額的余額為應納稅額。二者相比,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操作和征收監管比較簡便,但沒有根本解決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與重復征稅問題,下游企業也無法享受進項稅額抵扣的好處。一般計稅方法則可以很好的解決上述問題,缺點是納稅操作復雜,尤其是現行增值稅憑票抵扣制度將使銀行業在發票管理、系統改造、納稅申報等諸多方面,面臨較大的挑戰。因此,筆者認為,兩種計稅方式應該優先考慮一般征稅法,在無法采用一般征稅法時再用簡易征稅法。
(二)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目前,銀行業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凈收入、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投資凈收益、匯兌凈收益及其他業務凈收益等。其中前兩項為銀行的核心業務,也是主要收入來源。對于利息凈收入征稅,從稅法原理上講,應對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別逐筆確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進而計算應納稅額,但這樣處理工作量大,成本高,也無法獲得利息支出進項稅抵扣的相關發票,難以操作。可以考慮采用簡化處理方式,直接以利息凈收入乘以稅率得到應納稅額。當然,如果銀行可以對支付其他銀行的利息以及支付給存款人的利息進行進項稅額抵扣,那也可以按照一般征稅法納稅。營業支出主要包括營業稅金及附加、業務及管理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和其他營業支出,其中業務及管理費用是銀行業能夠獲得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主要項目。這些項目“營改增”后在上游企業中也基本都繳納了增值稅,因此作為下游企業,銀行外購商品或服務所含的進項稅額應當允許抵扣。
(三)如何確定稅率
我國現行增值稅稅率包括17%、13%、11%、6%四檔,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適當兼并稅率的原則,筆者認為有關部門將不會出臺新稅率,根據有關專家測算,最可能的是簡易征稅法按照6%,一般征稅法按照11%。
(四)銀行繳納的增值稅如何在中央與地方分成
增值稅是我國的一個大稅種。近幾年來,隨著依法治稅的不斷加快,增值稅的改革力度也在不斷加大,在稅制和管理的科學化與國際化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但我國現行增值稅與理想的增值稅還有很大差別,增值稅的優越性還不能充分的發揮,尚存在諸多問題和弊端亟待解決,因此,加強稅制改革,完善其征收管理勢在必行。
一、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1、征收范圍過窄
我國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出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計征增值稅。由此可以看出現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只集中在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兩個環節,沒有延伸到交通運輸、建筑安裝和其他第三產業。從課征的對象來看主要是動產和勞務,沒有涉及到不動產。其弊端主要表現在:1)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內在制約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與工業和商業十分密切的交通運輸業和建筑安裝等領域,仍繼續征收營業稅,致使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內在制約機制的作用明顯削弱,增值稅的優越性難以發揮。2)增值稅主體稅種的地位受到威脅。增值稅是我國主要稅種之一,在整個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是國家建設所需資金的主要來源,但稅制改革以來增值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明顯下降。3)政策界限難以區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經濟活動行為日趨復雜,增值稅和營業稅對有些行為征收的政策界限難以準確的劃分,如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銷售行為等。
2、稅款抵扣不實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是購進扣稅法,在抵扣方面存在著少扣和多扣兩種現象并存的狀況。稅款抵扣不實主要表現在:!增值稅存在多檔稅率,1、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購銷環節稅率不一,就會導致增值稅多扣和少扣,抵扣不實。2、增值稅兩類納稅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納稅人如果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只能抵扣6%或4%,卻必須按稅法規定稅率17%或13%計算納稅。3)其他抵扣憑證不夠規范統一,也使得增值稅稅款抵扣不實。如交通運輸業課征的營業稅,稅率為3%,按增值稅原理,基本不屬于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但目前我國不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大大高于其稅率。增值稅稅款抵扣不實,不僅違反了增值稅原理,而且在實踐中產生了諸多弊端,這不利于擴大產品出口,不利于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增值稅抵扣項目審核比較困難,不法分子用扣稅差異,偷逃國家稅收。
3、生產型增值稅已成為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
隨著我國經濟的逐步發展,生產型增值稅的弊端逐漸顯露。首先,在生產型增值稅條件下重復征稅問題未能徹底解決,固定資產價值的一部分通過折舊的方式轉移到創造的貨物價值中,從而形成銷項稅額。因此企業的有機構成越高,重復征稅的程度越深。其次,生產型增值稅影響出口產品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各國產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進行競爭已成為慣例。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對外購的固定資產價款不予抵扣,導致我國的產品在進入國際市場時仍然含稅,使得我國產品在與外國得到徹底抵扣稅的同類進口產品競爭時處于不利的地位。
4、管理手段落后,信息收集、傳遞不到位
目前,我國增值稅主要還是靠手工管理,現代化程度還很低,其表現在:首先,增值稅管理從登記、認定、申報、抵扣、稽核到查處等各環節基本還停留在手工階段,雖然有些地區初步實現了增值稅人機共管,但計算機等現代化管理工具的使用效率并不高,且計算機等管理工具覆蓋面小,更未聯成網絡,形成合力。其次,納稅人的信息來自基層稅務部門,經過篩選后再進入信息系統,導致傳遞落后、不全,上級難以掌握下級真實具體的情況,導致決策不到位。因此就嚴重影響了增值稅在經濟生活中作用的發揮。
二、改革完善我國增值稅的幾點措施
1、擴大征稅范圍
我國現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只集中在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兩方面,而其他領域特別是與工業和商業關系十分密切的交通運輸業和建筑安裝等領域,原征收營業稅應改征收增值稅。另外一些不動產也應開征增值稅。這樣有利于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保證增值稅抵扣鏈條完整,內在制約機制得到充分的發揮;保證主體稅種地位不受威脅,增值稅稅率高于營業稅稅率,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可以解決增值稅與營業稅在某些行為如混合銷售與兼營銷售行為界限劃分不清的問題。
2、建立嚴密的征扣稅機制
一是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延伸到目前仍在征收營業稅的勞務服務領域,解決同一征管單位分征兩種稅種所帶來的矛盾,避免因分征兩種稅導致增值稅征扣機制中斷,使增值稅征、扣稅機制失去完整性和連貫性的問題。二是將資本性貨物統一納入即征稅又扣稅的范圍,從而解決了國內生產的資本性貨物只征不扣,外國進口的資本性貨物不征不扣兩項政策不統一的矛盾。
3、做好增值稅轉型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類型為“生產型”,隨著經濟的發展,其弊端日益顯露。因此,我國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就應該逐步開始對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換。
4、建立增值稅信息網,改進防偽稅控系統
借鑒現代管理科學的信息論原理,大力推行計算機在增值稅管理領域的應用,建立完備的征管運行信息網絡。鑒于我國零星分散的納稅人較多,應用計算機管理的基礎薄弱,可以考慮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始做起。由于一般納稅人具備用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并報稅的條件,如果將涉稅的信息錄入終端設在基層稅務所,稅務機關就有條件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財務報表錄入信息網,掌握企業的真實情況。此外,還要大力改進防偽稅控系統,切實發揮增值稅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2、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占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稅收收入中50%為中央財政收入,50%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征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來源:文章屋網 )
一是從稅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破壞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影響了增值稅作用的發揮。增值稅具有“中性”的優點(即在籌集政府收入的同時并不對經濟主體施加“區別對待”的影響,因而客觀上有利于引導和鼓勵企業在公平競爭中做大做強),但是要充分發揮增值稅的這種中性效應,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稅的稅基應盡可能寬廣,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務。現行稅制中增值稅征稅范圍較為狹窄,導致經濟運行中增值稅的抵扣鏈條被打斷,中性效應便大打折扣。
二是從產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角度來看,將我國大部分第三產業排除在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之外,對服務業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這種影響主要表現在由于營業稅是對營業額全額征稅,且無法抵扣,不可避免地會使企業為避免重復征稅而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進而扭曲企業競爭中的生產和投資決策。
三是從稅收征管的角度看,兩套稅制并行造成了稅收征管實踐中的一些困境。隨著多樣化經營和新的經濟形式不斷出現,稅收征管也面臨著新的難題。比如,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商品和服務捆綁銷售的行為越來越多,形式越來越復雜,要準確劃分商品和服務各自的比例也越來越難,這給兩稅的劃分標準提出了挑戰。再如,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某些傳統商品已經服務化了,商品和服務的區別難以清晰界定,是適用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的難題也就隨之產生。
上述分析,可以說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這一改革的必要性。國際經驗也表明,絕大多數實行增值稅的國家,都是對商品和服務共同征收增值稅。在新形勢下,逐步將增值稅征稅范圍擴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務,以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符合國際慣例,是深化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選擇。
二、“營改增”的改革進程
2011年10月國務院決定開展營改增試點,逐步將征收營業稅的行業改為征收增值稅。
2012年1月,率先在上海實施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1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由上海市分4批欠擴大至北京市、江蘇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廈門市)、廣東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寧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轄市);
2013年3月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推向全國,同時將廣播影視服務納入試點范圍;
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業和郵政業在全國范圍實施營改增試點;
2014年6月,電信業在全國范圍實施營改增試點。
自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全面推開,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這是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財稅體制的又一次深刻變革。
三、“營改增”的積極作用
(一)實行營改增,在中國所有的行業、所有的企業都統一實行增值稅的稅收制度和運行機制。這樣做首先貫通了所有行業和企業之間增值稅抵扣的鏈條,過去是割裂的,實行營業稅的企業不能按照增值稅的原理進行抵扣,因此存在重復征稅。這次所有的行業全部進入增值稅征收范疇之內,所以取消重復征稅是“營改增”的特c。
(二)所有的企業和行業全部都實行了增值稅。而增值稅是對增值的部分進行征稅,不僅僅消除了重復征稅,充分體現了增值稅稅收中性的原則,還會有助于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充分發揮,避免企業因為稅收出現扭曲的經濟行為,有助于經濟結構的優化。
(三)這次全面實行“營改增”是一次減稅的行為,實際上是對所有的企業和行業都實行減稅。企業新增的不動產所含的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縮小了稅基,即使稅率不變,企業的實際稅負都會降低的。同時,把現在還沒有納入增值稅運行機制里面的四大行業也都納入增值稅機制中,這四個行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作為進項稅抵扣,所以是一次全面性的減稅。
(四)由于實行了全鏈條的增值稅制度,因此,對于增值稅的政策制定,對于增值稅征收管理都有非常積極的效果。增值稅環環抵扣,稅收管理可以通過交叉稽核來保證稅務機關能夠征到稅,而且也保證避免重復征稅,這樣使我們在制定稅收政策和實施稅收征管時,不需要考慮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匹配和平衡,有助于簡化增值稅稅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相關安排。
四、“營改增”的意義所在
(一)全面推行“營改增”,有利于拉動經濟。2016年5月1日起,我們國家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主要內容是“雙擴”:一是將試點范圍擴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實現增值稅對貨物和服務的全覆蓋,試點完成后營業稅將退出歷史舞臺。二是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比較完整地實現規范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全面推開“營改增”改革,是本屆政府成立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減稅,按照測算,2016年成稅金額將超過5000億元。全面推進這項改革有利于拉動經濟,特別是在當前許多行業、企業出現經營困難的情況下,有利于給企業增加活力,給經濟增加動力。我們把它稱之為用政府收入的“減法”,換取企業效益的“加法”和市場活力的“乘法”。
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凡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人。
(來源:文章屋網 )
所謂“生產型”增值稅。它是不允許將購置的固定資產的已征稅額扣除,就整個社會來說,其征稅對象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所以稱其為“生產型”增值稅。
所謂“收入型”增值稅。它是允許將購置的用于生產的固定資產的已征稅額,按當期計提的折舊額中所包含的已征稅額分次扣除。就整個社會來說,其征稅對象相當于國民收入,所以稱其為“收入型”增值稅。
所謂“消費型”增值稅。它是允許將購置的用于生產的固定資產的已征稅額,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已征稅額。就整個社會來說,一次扣除的,其征稅對象相當于社會消費資料,所以稱其為“消費型”增值稅。
所謂“積累型”增值稅。它是在“收入型”增值稅的基礎上,允許將勞動力價值(工資性費用)的支付額按一定比例計算,在支付當期一次性予以扣除。就整個社會來說,一次扣除勞動力價值,其征稅對象相當于社會積累總額,所以稱其為“積累型”增值稅。
詳見下述關系:
國民生產總值(GNP)==國內生產總值(GDP)+本國公民在國外生產的最終產品的價值總額-外國公民在本國生產的最終產品的價值總額
國民收入(NI)==GNP-折舊-間接稅==個人可支配收入(PDI)+個人所得稅+公司未分配利潤+企業所得稅-政府給居民的轉移支付-政府向居民支付的利息==工資+利潤+利息+地租(就我國則應含土地使用稅)
社會消費資金==NI-社會積累資金
社會貢獻總額==工資(含獎金、津貼等工資性收入、勞保退休統籌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凈額+應交增值稅+應交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應交所得稅及其他稅收+凈利潤等==NI
社會積累總額==社會貢獻總額-工資性支出==利潤+利息+地租(就我國則應含土地使用稅)==NI-工資性支出
實施“積累型”的依據
“積累型”增值稅,就是在“收入型”基礎上,將勞動力價值支付額(工資性支出)納入扣除范圍。可以理解成是將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展到工資性收入,只是將對工資性收入征收的'增值稅'稱作“社會保障稅”專用于社會保障事業,同時將已交納的稅款納入扣除范圍。具體做法是購入構成產品、商品成本所含的進項稅額記入'待扣稅金',期末時按當期銷售成本占銷售成本、期末存貨的比率結轉當期進項稅額;購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亦記入'待扣稅金',在計提折舊和攤銷時,按折舊額、攤銷額中所含的進項稅額結轉當期進項稅額;當期發生的工資性支出按一定比率(等于或小于社會保障稅或費,視同進項稅額)結轉當期進項稅額;最后是當期銷項稅額減當期進項稅額即為當期應納稅額。實施“積累型”增值稅的依據和意義是:
第一, 從純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工資性支出與勞動對象的購入,并沒有什么不同,唯一的區別或許就在于工資性支出沒有已納稅金(增值稅),沒有有效的扣稅憑證,這也正是下述實施“積累型”增值稅的理由。開征社會保障稅,并將社會保障稅的納稅憑證或社會保障機構扣繳社會保障費憑證作為唯一合法的扣稅憑證。社會保障金收繳難成為有目共睹的問題,據有關數據顯示:1999年全國企業欠繳社會保障金388億元。因此,應盡早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強化社會保障金的收繳。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說的社會保障稅(費)僅指社會保障基金中的公共基金部分,其比率應相當于增值稅稅率,其征收范圍可擴展到所有工資性支出和各種不同類型的勞務性支出(以有無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界)。
第二, 社會積累額是社會財富的真正源泉。“積累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社會積累額(即增值額)。所謂積累總額就是各種利息凈收入、除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費、稅前利潤、企業所得稅和地租(就我國則應含土地使用稅),應當看作是真正積累下來將用于擴大再生產的社會財富。即馬克思政治經濟學中所說的“剩余價值”部分。
第三, “積累型”增值稅是促進投資增長、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有力措施。我國自1994年財稅改革后,增值稅在生產、流通領域得到比較普遍的推行,已成為稅收總收入中占據最大比重(50%左右)的稅種。目前的一大問題是生產型的增值稅不允許企業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款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勵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和鼓勵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因此有必要借鑒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考慮生產型增值稅向避免投資重復征稅的消費型或積累型轉變。
第四, 適應我國“勞務輸出型”經濟特點的重要舉措。我國經濟屬“勞務輸出型”,其主要特征是: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低、勞動力成本相對比重較大、“三來一補”型多。我國出口退稅低于增值稅稅率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占出口產品比重較大的勞動力成本不在扣除范圍內。實行“積累型”增值稅的一大直接好處就是在增值稅稅率、出口退稅率相同的情形下在境內生產的增值稅稅負率不僅低于在境外生產進口的,而且還低于境外生產出口到第三地的。這將大大有利于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資和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第五, 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必然要求。將增值稅征收范圍擴大到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等營業稅征收范圍,即將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除金融保險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等特殊行業外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是第三次稅制的重要內容。然而這一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最大難題就是這些行業和業務的工資性支出占成本的比重很大、甚至是全部。若不允許按一定比例扣除工資性支出,則必然會這些行業和業務的實際稅負率遠高于平均稅負率和營業稅稅率,從而抑制這些行業和業務的發展;若降低增值稅稅率,由于增值稅的“鏈條”效應,則會使使用這些行業和業務企業的稅負增加。
第六, 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特殊意義。我國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就要承擔進一步降低關稅的義務。而根據我國目前的關稅水平,要承擔的降低關稅的義務仍是相當重的。雖然世界貿易組織允許發展中國家對幼稚的民族工業實行某些保護措施,但是這些措施總是有限度的。所以進一步降低關稅,必然會對我國的民族經濟產生相當大的沖擊。實行“積累型”增值稅,可在保持原稅負的基礎上,擴大扣除范圍,提高稅率。也就是說,對境內生產的產品而言,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實行“積累型”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相當于社會積累總額,為保持稅負不變,可提高稅率,擴大扣除范圍;而對境外生產(進口)的產品,無論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還是實行“積累型”增值稅,其計稅依據都是進口總值,實行“積累型”增值稅,計稅依據不變,稅率提高,稅負會增加。這可大大緩解因大幅度降低關稅稅率而對國產品的壓力。并且,這種增加進口產品稅負的方式,完全屬于一國國內稅制的變動,是一種公平稅負的稅制改革,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又是多數征收增值稅國家通行的做法,而“積累型”
增值稅是在“收入型”增值稅的基礎上允許將已交納“社會保障稅(或費)”的工資性支出按一定比例加以扣除,并不違背增值稅的基本原理,所以是完全可以被國際社會所接受的。當然,實行“積累型”增值稅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解決對進口產品的超國民待遇而有利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問題,還對于規范稅制,降低稅收成本,以及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