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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的建議模板(10篇)

時間:2023-12-20 11:42:3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全民健身的建議,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全民健身的建議

篇1

一、體育健身的研究意義

為了響應全民健身的號召,促進商丘市體育事業的發展,我對商丘市睢陽區居民參加體育鍛煉的現狀做了調查,并分析了在睢陽區開展全民健身的主要制約因素,提出針對性的意見。

二、研究方法

1.研究方法

(1)文獻資料法。在網上查閱這幾年國內與該研究相關的文獻資料,為對商丘市睢陽區居民參與全民健身的研究提供更全面、更系統的資料,進行歸納總結。

(2)問卷調查法。確定研究主題之后,編輯出問卷的各個題目。對商丘市睢陽區三個社區進行了隨機調查,親自發放500張問卷。①問卷的發放和回收(見表1)。②訪問法。到選定的三個睢陽區社區里隨機選擇調查對象,并進行相關問題的訪問,將答案如實地記錄下來以便于統計分析。③數理統計法。對問卷調查結果進行統計處理,然后再對訪問結果進行系統的分析。

三、研究結果和分析

1.商丘市睢陽區居民參與體育鍛煉的現狀

(1)居民參與體育鍛煉人數的調查。從表2中看出參加體育鍛煉的人占38%,而從不參加體育鍛煉的人占62%。可以看出睢陽區居民參與體育鍛煉并不積極,全民健身的普及程度有待提高。

(2)居民參與體育鍛煉場所和體育項目的調查。在對居民參與體育鍛煉場所滿意度的調查中(見表3),33.1%的人認為有場所進行鍛煉,能滿足鍛煉需求。有66.9%的人覺得鍛煉場所不能滿足其要求,認為鍛煉場所過少。表4中參與鍛煉的188人參與的體育項目主要有散步、跑步、廣場舞、羽毛球、籃球這四個項目,因為這幾個項目參與門檻較低,對場地的要求不高。選擇籃球項目,主要因為籃球場地較多。而游泳、網球這些要求較高的運動項目無人選擇,因為場地設施匱乏,居民放棄了這些項目。

(3)居民參與體育鍛煉中指導狀況的調查。在表5中可以看出35.6%的人有專業指導員,他們大多是學生,在學校有體育老師教課指導,部分是在健身房有專業教練作指導。其他居民在鍛煉時幾乎沒有專業指導員作指導。

四、結論與建議

針對以上現象,我認為相關政府要盡可能地加強體育健身場所設施建設,為全民健身的實施提供物質上的保障,同時也要配專人經常檢查、保養、維修,從而確保體育器材使用的安全性,降低鍛煉受傷幾率。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快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建設和培訓,使社會體育指導員深入每個社區,充分起到組織、發動、引導、幫助群眾參加體育鍛煉的作用。

參考文獻:

篇2

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應代表人民行使檢察職能,以實現司法腐敗的有效防治。但是,如果檢察院本身未能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就有可能出現內部腐化的問題,進而無法對執法活動進行有效監督。健全年審制,則能夠使人民檢察院的內部審計制度得到完善,從而為內審工作的開展提供保障。因此,相關人員還應加強有關問題的分析,以便更好的加強檢察隊伍的建設。

一、人民檢察院健全內部審計年審制的必要性

(一)滿足公正行使檢察權的需要

健全內部審計年審制度,才能使人民檢察院內部監督工作得到加強,從而確保檢察院能夠依法正確行使檢察權,并避免有人員出現濫用檢察權的問題。所以健全內部審計年審制,實際上是為滿足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檢察事業發展要求,能夠使預防腐敗體系的建設工作得到落實,并完成從嚴治檢的檢察隊伍建設。在此基礎上,人民檢察院才能夠進一步實現自我約束和監督,確保能夠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利為人民服務。作為整個國家司法活動的監督機構,人民檢察院是確保司法公正的最后保障,時刻處在各種關系和利益的博弈中。健全年審制,則能夠使檢察院的內部監督機制得到完善,所以能夠確保檢察院進行檢察權的正確行使,進而使檢察院獲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

(二)滿足人民檢察院職能增強需要

在經濟體制和世界形勢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化時,犯罪領域中也將不斷出現新型犯罪。從國家近幾年查處的貪污受賄案件來看,該領域出現了隱秘化和高智商化的發展趨勢。針對這一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了有關文件對10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意見,以確保法律體系的建設工作能夠保持與時俱進。在這一背景下,人民檢察院還應該致力于提高自身監督能力,才能夠更好的開展檢察工作。健全年審制,則能夠使過去人民檢察院在內部審計中存在的漏洞得到彌補,能夠形成對檢察院年度檢察工作進行有效制約的良性機制,所以能夠使檢察院的職能得到增強。在此基礎上,人民檢察院才能夠根據時代和格局變化實現自我調整,進而通過增強自身法律監督能力更好的為人民提供服務。

(三)滿足審計監督程序正當性需要

在開展檢察工作的過程中,需實現監督權、決策權和執行權的相互約束和協調,才能夠確保權、事、人都能夠利用制度進行管理,從而確保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得以順利開展。作為刑事訴訟主體,人民檢察院需要遵循程序正當原理開展檢察工作,才能夠實現權力之間相互監督制約,進而避免內部有人員濫用權力。而在開展年度檢察工作的過程中,同樣需要構建完成的內部年審制度,以體現程序在年度檢察工作中的力量,并使內部各權力進行相互制約和配合。因此,健全年審制,才能使檢察院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得到完善,并確保內部各部門在年審工作中相互配合,進而使檢察院系統能夠維持高效運行。

(四)滿足內部審計隊伍建設需要

健全年審制,可以通過完善人民檢察院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從而使檢察院內部審計隊伍可以更好的開展審計工作,進而使檢察院人員能夠堅守拒腐防變思想防線,以實現外來侵蝕的有效抵御。目前,很多貪贓枉法的檢察官原本都是因為思想變化而在經濟和政治上出現蛻變。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則能夠做到在檢察院內部敲響警鐘,從而幫助檢察干警完成正確利益觀和權力觀的樹立。在檢察官的日常工作中,將涉及較多涉案款項和庫存現金,而這些款項和現金往往處在長期掛賬狀態。未能做好年審工作,則將給檢察人員包括領導干部留下貪贓枉法和索賄受賄的機會。健全年審制,則能夠通過加強內部監督管理避免檢察人員出現違紀違法案件,并使檢察人員形成自律意識,因此有利于加強檢察隊伍的建設。

二、人民檢察院健全內部審計年審制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固定資產年度清查

人民檢察院在固定資產管理方面,一直存在著輕管理重建設、臺賬登記不全、重使用輕維護的問題。在年審工作中,還應該從強化責任、清產核資等方面加強固定資產管理。首先,檢察院在年審工作中應建立以分管檢察長為組長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并要求該小組負責進行交通工具、院內基礎設施、辦案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清查上報。在這一過程中,負責人需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固定資產添置情況報告,并提交固定資產報銷處理申請。而將固定資產管理納入到部門年度考核中,則能確保相關工作能夠得到落實。另一方面,在年審工作中,應對全省各級檢察院的人、財、物進行同一清查,并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簿,確保固定資產能夠在年底得到統一移交。而通過加強固定資產清查盤點,確保賬務相符和進出有據,則能夠確保所有資產有明確來源和清楚的去向。

(二)細化檢察經費支出核算

篇3

我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活動是指近現代體育傳入之前,我國各民族就已經存在的體育活動。它是各民族世代相傳,具有濃郁民族特色的各種體育活動的總稱。凡是目前在民族地區依然流傳的具有民族特色的體育活動(包括自娛自樂的體育活動),都應屬于民族傳統體育的范疇。

我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根據其內容、形式的不同,將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分為4類,即競技體育類,技巧表演類,娛樂性、趣味性的群眾游戲,綜合類。

二、區域民族傳統體育的特點及在推動全民健身中的作用

1.區域民族傳統體育的傳統性與區域民族地區全民健身。傳統性是少數民族傳統體育的一個顯著特點,它的傳統性為各族廣大群眾自覺參加體育活動奠定了基礎。民族傳統體育因為在各自特定區域和群體中倍受青睞,人們自覺、積極參加這些活動幾乎無需任何動員。譬如:在哈薩克族的“姑娘追”、苗族的“射背牌”、高山族的“背簍球”等活動中,在場的人們,尤其是青年男女,都會躍躍欲試,高興而來,盡興而歸。盡管這些民族傳統體育活動常拘束于一定的聚居區域,但各族各地經久不衰的群眾體育活動的集會,正是全民健身的體現形式。

2.區域民族傳統體育的娛樂性與民族地區全民健身。目前,我國已經成功地舉辦了6屆全國少數民族運動會。綜觀這些運動會的項目我們可以看出,50%以上都是娛樂類項目。這些活動大多在工作、生產之余進行,有的歡慶豐收,有的歡度佳節,有的祝賀新婚,有的消遣娛樂,它們都將一種歡快、喜慶的氣氛寓于體育之中。壯族的“打扁擔”、苗族的“跳蘆笙”、黎族的“跳竹竿”等眾多載歌載舞、節奏明快、服飾絢麗、活潑風趣的民族傳統體育活動,將體育與藝術融為一體,既有益于人們的身心健康,陶冶情操,給人以美的享受,又有利于人們相互聯絡情感,很多體育項目伴隨著各族群眾愉悅地度過閑暇時光。

3.區域民族傳統體育的群眾性與民族地區全民健身。少數民族傳統體育的群眾性一直表現突出。原因在于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健身的特點與人們的生活、生產密切相關,群眾很自然的去接受并適應它,如叉草球、套馬等本身來自生活。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基本特征和功能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因此,愈來愈多的人民群眾開始認識、接受和參與,并得到廣泛傳播和長久流傳,形成了相當穩定的群眾基礎。如投繡球、姑娘追、打扁擔等項目,不僅使人受到美的熏陶,而且促進身心健康。

4.區域民族傳統體育的靈活性與民族地區全民健身。由于經濟條件的限制等原因,我國目前普遍存在場地匱乏,器材短缺等現象,并成為阻礙全民健身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有資料表明,我國2000年人均體育場地不過0.8m2,而且這其中97%屬于各系統,其中占人口21%的學校系統占場地總數的67.7%。而發達國家如美國的人均體育場地竟高達16m2。

三、區域民族傳統體育教育在推動全民健身中的具體措施

1.針對少數民族鮮明的民族特色,科學地繼承與發揚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增強少數民族傳統體育的活力。我國56個少數民族,基本上每一個民族都有自己的傳統體育,具有濃郁的民族特色,需要科學的繼承與發揚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如通過廣播、電視、雜志及各種民間交流、民族運動會等,大力宣傳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教育的價值與作用,更好的促進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

篇4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國家也頒布了一些健身條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廣大群眾參與體育健身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尤其是國務院總理近日簽署第560號國務院令公布《全民健身條例》,進一步增強了人們的體育意識和健康意識,激發了人們對于體育的熱情。但是人們參與體育健身的實際發展過程往往過于簡單化、程式化,也缺乏制度規范和長遠規劃。其實,全民娛樂健身活動應該與群眾體育意識的培養結合起來,保證實現群眾終身體育能力的形成。本文分析了全民活動與體育意識形成的一致性,提出了全民娛樂健身活動的有效引導策略。

一、全民活動與體育意識形成的一致性

全民健身不該是掩蓋競技體育過度發展的口頭說辭,也不該是只重展示而無實效的花拳繡腿,更不該成為只重形式沒有內容的新形象工程。全民健身搞得風生水起,精英體育的發展就更為普遍。如我國國球“乒乓球”的運動廣泛開展,在國際體育上的優勢也影響群眾參與體育的熱情。據調查顯示在我國最受喜愛和最有群眾基礎的正是乒乓球。從這個現狀可以看出,體育活動能夠帶來良好的體育道德,而體育道德引導健康向上的社會風尚,體育能培養人們勇敢、頑強的精神。超越自我的意志,形成競爭、團結、協作的社會意識。基于此,在全面建設活動發展的過程中必須要考慮到群眾體育意識的形成,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引導大眾進行健康、文明、科學的休閑方式,營造濃厚熱烈的休閑匯活動氛圍,激發了群眾的參與熱情。另外,確立全民健身的先進文化理念、加強體育健身組織和評價、完善體育健身設施和活動體系等,從價值、制度、物質技術三個層面,構建起全民健身服務體系。

二、全民娛樂健身活動的有效引導策略

1.構建全民健身服務組織

為了更好地開展全民娛樂健身活動,形成全面體育運動意識,必須要盡快構建全民健身服務組織。具體來講包括三方面:(1)建立以管理指導為主的綜合類服務系統。綜合服務體系就是從上到下的全方位管理服務,逐步使全市體育系統的網絡條條健全、個個暢通。例如:從政府組織、場地建設到民間社團組織等都要有管理條例。(2)建立以組織各類活動為主的項目類服務系統。如各類組織(如太極拳協會)及其下屬各層服務組織就能夠實現制度建設,嚴格執行制度,同時加強對外交往,組織合理武術比賽,發展民間體育組織。,激活社會力量辦賽事、搞活動,使群眾體育植根于有源之水。(3)完善基層服務組織。體系化的建設仍然需要最基礎管理人員的組織,《全民健身條例》要求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例如,在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方面,強調“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要求政府將公共體育設施的投資建設重點轉移到人們身邊小型多樣、便捷實用的體育設施上來。對于公園、綠地、空地等公共場所,《全民健身條例》要求其管理單位和村民委員會根據條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動場地;強調居民住宅區在設計階段即應當就全民健身活動場地做出安排。例如:全面健身廣場舞就需要有專業一點的指導、場地維護等工作。而這些實際工作需要基層人員進行溝通和完善。因此要積極組織基層管理人員的培訓,組織進行各方面的學習,積累知識的同時形成組織服務能力。

2.開發民間體育活動資源

全面健身不能局限于現有的活動模式,要努力開發多種運動形式,使得群眾能夠自主地投入到體育運動之中。結合我國民族傳統活動內容開發民族體育活動資源能夠體現體育的文化功能,也使得體育意識深入人心,如民族體育霸王鞭在舞者身體的各個部位做點、擦、拍、敲擊、碰、拖、夾扣,劃旋、翻的同時這些部位也必須與霸王鞭相互迎,牽動舞者整個身體的動勢變化。總之,民間體育活動要以鍛煉身體、發展文化為主,結合地域民族體育資源,全面拓展活動范圍。

3.嘗試開放高校體育場館

高校體育場館的開放能夠彌補目前全民健身場地緊缺的現狀,我國各級各類學校的體育場館占據了我國體育場館總數的三分之二左右,從全民健身運動開展以來,我國40%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過政策法規,鼓勵或要求學校場館對社會開放,但是實際的開放過程中仍然面臨許多問題,雖然高校到寒暑假、周末、包括平時放學后,學校基本上就處于關閉狀態,這誠然有利于市民恰好利用這一時段進行鍛煉,但是平時仍然缺乏鍛煉時間。基于這些問題的考慮,應該聯系高校協商好運用時間,確保高校能夠在創收的同時為全面健身提供服務。其次,開發形式要更為多元化,可以通過出租或開設培訓班、辦理月卡或季卡、開辦俱樂部以及實行有條件的承包或轉包等形式來收取一定費用。在經營方式上多采用“有償與無償相結合”、“內外有別”的經營方式。

上文是筆者在學習和工作中對全民娛樂健身活動及全民體育意識培養的一些討論和探索。綜上所述,全民娛樂健身活動中群眾體育意識的形成有著相關性,在發展健身活動的同時要重視體育意識的培養,通過構建全民健身服務組織,開發民間體育活動資源,嘗試開放高校體育場館,更好地發展健身休閑體育運動。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 全民健身 快易網球 教學理念

一、快易網球的教學理念

“快易網球”的教學理念強調網球教學的趣味性與實用性,強調更好地與初學者溝通交流。同時,通過對器材和場地的改進,采用合適的球、球拍以及球場來展開教學,使初學者快速入門,以快速、有效、容易接受的方法掌握網球運動技能;更容易掌握基本技術,為日后與網球結下不解之緣打下良好的心理和技術基礎。

二、快易網球的特點

(一)以游戲教學策略為基礎

在全民健身過程中推廣“快易網球”主要以游戲教學策略為向導。直接通過游戲,讓初學者體會到網球運動的樂趣。全民健身的對象大部分是一些上班族、退休的中老年人,由于網球既是體力活動,又是腦力活動,二者在比賽中需要達到一個平衡,因此擔心他們對網球運動的熱情持續時間短,從而采用游戲的方式模仿比賽實景,讓初學者在第一次課就能找到對打回合的樂趣,從而保持對網球運動的熱情,減少初學者網球人口流失現象的發生。

(二)改善原有的設備

快易網球根據兒童的手臂力量薄弱這一特點,制造出一種兒童球拍。這種球拍拍柄較短,質量較輕,重量在270克左右,拍頭大小基本與正常球拍一致。這樣就可以使力量小的初學者得以應手。有研究表明,初學者難以掌握網球的主要原因之一與網球本身的物理性質有關。因此快易網球根據孩子各年齡段身體條件和適應程度的差異,設計了兩種初學者網球:海綿網球和低壓網球。海綿球適合在室內使用,低壓球適合在室外使用。海綿球質量較輕,落地彈跳比較慢,初學者利用這種球可以很好的訓練其球感和球性,培養打回合的基本能力。

(三)打破傳統的教學方法

快易網球的教學理念與傳統的教師主導式教學方式不同,這種方法可能會暫時偏離技術動作的標準,但是初學者在第一次課就能體會到對打回合的樂趣,能夠產生持續參與網球運動的動力。在快易網球教學中,始終以學習者為中心,教練員根據初學者的需求進行技術傳授。通過一系列的輔助練習,讓初學者很快就能體會到對打的樂趣,而不是僅僅讓學生進行機械的模仿、枯燥的揮拍,這就是快易網球的獨到之處。

(四)受場地影響小

網球運動對場地的要求非常高,由于場地的限制許多網球愛好者只能對網球望而卻步。在全民健身過程中推廣快易網球就能避免這類問題的發生。快易網球教學對場地的要求比較低,在小區內、廣場上等人員稀少的場所都可以進行快易網球教學。

A B C D

A B C D

圖1 圖2

更好的辦法是在正規網球場地的基礎上稍加改造,在球場中央橫向拉一條與場地同寬的球網,然后根據需要撒上白灰,把原來的場地分為A、B、C、D四個等大的場地(如圖1、圖2),這樣就能加大對網球場地的利用,進行快易網球教學。

三、全民健身過程中推廣快易網球的必要性

(一)可以提高全民健身人口的數量

快易網球的推廣可以讓更多的人去了解網球,對于推動我國網球運動的普及,貫徹全民健身有著很大的鼓舞。傳統的網球教學方法,學員的流失約在二分之一以上,那么通過快易網球這種教學方法,秉著“由易到難、由淺入深”的思想,可以使初學者對網球運動產生興趣,把學員的流失率降低在三分之一以下。

(二)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網球運動不僅可以增強體質、增進健康,而也可以滿足人們身心需求與情感愉悅,同時也能夠增進社會交往,給人們營造一個輕松、和諧、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從而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對促進精神文明的健康發展、對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構建和諧社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網球運動的發展和普及勢在必得。

四、結論

快易網球的教學理念其實在我們周圍已經開始慢慢成形,這種理念強調網球教學的趣味性與實用性,強調更好地與初學者溝通交流,能夠很容易的被初學者所接受。快易網球對應硬件設施要求很簡單,它最注重的還是網球教學理念的轉變。網球運動的發展決定著全民健身的開展,不僅僅影響到全民健身的人口問題,更重要的能夠影響到人們的生活水平、生命質量問題。快易網球的推廣無疑將成為全民健身開展的助推器。

參考文獻:

[1] 國際網球聯合會快易網球手冊中文版[Z].北京:中國網球協會內部資料.2009:1-3.

篇6

關鍵詞: 體育;意識;全民健身計劃;群眾

Key words: sports;consciousness;nationwide body-building plan;masses

中圖分類號:G812.6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05-0212-02

0引言

我國于1995年6月頒布了《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全民健身計劃的提出,對形成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對人民身體素質和生活質量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回顧《綱要》頒布的十年里,群眾體育鍛煉的熱潮空前高漲,全民健身觀念深入人心;國家群眾體育的經費投入大大的提高,健身器材的發展十分迅速,群眾體育的環境和條件大大的改善;制訂并公布了中國幼兒、中國學生、中國成年人和中國老年人體質測定標準,建立了國民體質監測系統,這一切說明這一階段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是成功的。如何在此基礎上更好地貫徹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綱要》下一階段的任務是體育部門以及所有體育工作者共同的任務,也是我們所要積極探討的課題。

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中,在滿足群眾體育鍛煉的物質條件等外在因素的基礎上,更重要的是要培養廣大群眾的體育意識,更大程度地發揮鍛煉者的主觀能動性,只有這樣才能夠吸引更多的群眾加入到健身鍛煉的洪流中來,并且使已經參加體育鍛煉的群眾保持鍛煉的熱情和積極性,使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隊伍不斷壯大,促進全民健身計劃進一步的開展。本文從群眾體育意識的構成及其培養方面入手,力圖為群眾體育意識的形成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1群眾體育意識的形成

群眾體育意識的形成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循序漸進的進行,但正確的體育意識一旦形成了,將會使人終身受益,群眾體育意識的形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1 科學的世界觀和正確的人生觀科學的世界觀和正確的人生觀是構成體育意識的基礎。世界觀是人對客觀世界的看法和觀點,體育意識的形成必須在科學世界觀的指導下,才能客觀正確的認識體育現象的本質,發展規律,體育與其它社會現象的關系,從而形成正確的體育意識。

人生觀是一個人對生命的價值、意義的認識。一個人對生命的價值和意義的認識,從某種意義上決定了一個人生活的態度和行為方式。如果不懂得人生命的價值和意義,就無法認識體育,也就無法形成體育意識,也就不可能利用人生命的一部分時間來感受體驗生命,只會過分追求金錢、名譽、地位、學習、工作等途徑和手段,而忽視生命本身,遠離生命的終極目標――幸福、健康、快樂的生存、發展、完善。因此,可以說,人生觀是體育意識的基礎,也是體育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

要形成正確的體育意識,必須充分認識世界觀、人生觀在體育意識形成中的基礎作用。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和正確的人生觀,這是群眾體育意識培養與提高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必須引起有關部門、體育工作者,群眾體育鍛煉者,包括每一個社會成員的高度重視。

1.2 體育認知意識體育認知意識是體育現象的本質規律及其與其它社會存在的關系在人頭腦中的反映,是構成體育意識的重要內容。如果連體育是什么、為什么都不清楚,那么就無體育意識可言。現階段,大到社會體育教育部門,小到每一個社會成員,對體育的本質規律等的認識還不是十分清楚。從體育的基本概念、分類、本質特征,到體育科學體系,包括體育專業課程的構建都是不能令人滿意的。這一系列問題是擺在我們體育部門和廣大體育理論工作者面前的一個需要下大工夫研究探討的問題,否則,不僅影響到正確體育意識的形成,而且將影響到我國體育文化建設,乃至我國體育的健康持續發展。

體育是人類有目的、有意識、有計劃的通過自己的身體活動作用于自身,促進自身發展完善,從而健康、幸福、快樂的活著的一種實踐活動,是對于自身的改造。它和其它社會現象以及人類生存、生活中的其它活動既互相影響,又互相作用,構成了對立統一的關系。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由于社會的發展,人類生存環境的變化,人自身需求的變化,這種存在的名詞、概念、涵義不斷的變遷,這種變化只是不同的歷史階段側重點不同而已,但這種存在的本質還是相對穩定的,而且將繼續下去。體育認知意識是群眾體育意識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形成群眾體育意識的基礎,在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的過程中,首先要重點培養參與體育鍛煉群眾的體育認知意識,使人們在頭腦中形成清晰的關于體育的認識,在形成正確認知的基礎上指導體育實踐活動。

1.3 體育價值意識體育的價值意識是指體育對人生存發展,及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的認識和評價。價值、意義是事物之間的一種關系,意義和價值發生在關系之中,反映在意識之中,沒有關系,沒有意識,就沒有價值和意義可言。一切事物是由于意識相互關聯,才具有價值,才有意義,才顯得重要,體育的存在也不例外。我們說,體育有價值、有意義是指體育這種人類自身的活動方式,對人的生存、發展、完善,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而言的。體育價值意識是人、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和體育存在功能的有機聯系。價值發生在意識之中,是事物之間在意識中的聯系。一切有價值、有意義、重要的存在,都是由于意識相聯系,才成為重要的、有價值、有意義的。

體育有無價值,價值大小與主體需要有密切關系。主體需要是具體的并隨著歷史的發展而變化的,越沒有就越需要,越需要就越有價值。

體育價值意識是體育意識的核心,是人體育行為的原動力,與群眾體育發展中其它因素相比,體育價值意識是極為重要的核心因素,我們必須充分的意識到這一點。要更好的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綱要》,推動群眾體育的發展,并使廣大群眾把參加體育鍛煉變為發自內心的,自覺積極的行動。不僅我們體育工作者自己要真正充分認識體育存在對人類自身和對人類社會發展的價值和意義,同時,還要通過我們的努力,使廣大人民群眾都充分認識到體育的價值和意義,只有這樣,才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們加入到全民健身的洪流中來。

1.4 體育情感意識體育情感意識有時也叫情義意識,包括對體育的情感、體驗、感受、興趣、愛好、意志等等,反映人主體對體育的態度和需求。體育情感意識是以世界觀、人生觀、體育認知意識為基礎,以體育價值意識為核心而形成的。體育存在即各種體育實踐活動是產生體育情感意識的源泉。要形成體育情感意識,做到愛體育、懂體育、會體育,就必須積極參與到體育實踐中去,感受、體驗運動的快樂,使運動成為自我生命的組成部分和度過生命的重要方式,這樣才能逐漸形成積極的體育情感意識。

運動是生命存在的方式,對運動的興趣和愛好本是人的天性,從兒童都喜歡運動的現實中我們可以充分的看到這一點。可是,我們的人類文明、教育、大人的急功近利卻有意無意的扼殺了兒童愛好運動的天性,使兒童失去了天真、幸福、快樂的童年,使生命永遠處于為手段緊張、奔波、拼命的痛苦之中。這需要我們人類反省自身的行為方式,還生命以清新、和諧、快樂。這不僅需要我們的努力,而且需要全社會、全人類的共同努力,這是我們人類長期而又非常艱巨的任務。我們要更好的開展群眾體育,造福于人類,包括我們自己。我們要努力工作,要發現、引導、培養人的體育情感意識,做到少扼殺、善發現、多引導,使廣大群眾能把參與體育活動內化為自己發自內心的自覺積極行動,做到愛體育、懂體育、會體育,并能終生堅持參與體育實踐活動,這是我們體育工作者應該為之努力奮斗的目標,也是我們義不容辭的神圣職責。

1.5 體育實踐意識體育實踐意識是在體育認知意識、價值意識、情感意識的基礎上形成的,是直接指導體育實踐的意識,也是我們探討體育意識的目的。體育實踐意識包括兩層含義,一層是說我們必須以體育發展的客觀規律、趨勢為依據,積極、主動、創造性的設定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戰略、方針、政策、計劃、方案、組織等等。第二層意思是說我們每一個社會成員要積極參與到體育鍛煉的實踐中去,這一點顯得尤為重要。

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因此,現階段廣大群眾中,包括我們體育工作者,能真正認識到體育的價值和意義的人不多,我們所看到的只是為了手段、途徑等身外之物而忽視自己的健康、生活和生命的事實與慘痛教訓。我們很多體育的專家、學者、體育工作者也只是體育的研究者、言說者、旁觀者,而不是積極的參與者、堅持者、實踐者。我們要努力改變這種局面,積極參與到體育實踐中去,身體力行,為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體育鍛煉起表率帶頭作用。

2小結

以上五點內容是本文對全民健身活動中群眾體育意識形成的一些看法,意識是客觀事物在人腦中的反映,同時,正確的意識可以很好的指導實踐,促進實踐活動的進行。《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實施,依賴于廣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只有幫助廣大群眾形成正確的體育意識,引導他們積極參加體育鍛煉,激發他們的斗志和熱情,以正確科學的體育意識指導體育實踐活動,才能更有效的實現《綱要》的任務,達到全面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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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賦.群眾自我健身意識的現狀與對策[J].首都體育學院學報,2004,16(2).

篇7

關鍵詞 服務型政府 全民健身中心 公共體育服務 供給

一、研究對象與方法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遼寧省全民健身中心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情況為研究對象,分別以分布在遼寧省沈陽市、大連市、本溪市、盤錦市、營口市,葫蘆島市六個城市13所全民健身中心為調查對象。

(二)研究方法

1.文獻資料法。本研究通過第六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獲得全民健身中心基礎數據,通過中國知網、萬方數據檢索等電子數據庫,查閱有關體育場館關于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文獻,獲得體育場館關于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框架。

2.問卷調查法。本人親自去大連市、本溪市、盤錦市、營口市、葫蘆島市各市級全民健身中心,對其使用者發放問卷。問卷采用的是現場填寫,填寫完成后立即回收的方式。問卷一共發放320份,回收299份,無效問卷2份,有效回收率達92.81%。

3.數理統計法。本研究運用數理統計法運用SPSS 17.2、EXCEL 2007版統計軟件對遼寧省全民健身中心服務供給使用者滿意度問卷進行統計整理,得出市民對于全民健身中心設施服務、活動服務、指導服務、信息服務、組織服務、體質監測服務滿意度情況的指標數據。

二、結果與分析

(一)全民健身中心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政策依據

全民健身中心的建設是保障《全民健身計劃》有效的實施,進一步改善國民體質與健康狀況,提供優質服務,構建穩定社會所不可缺少的保障條件。理論上,全民健身中心屬于公共物品范疇,具有公共性,但實際上全民健身中心是否具有公共體育供給能力還需要從國家政策與方針的角度進一步探討,全民健身中心是否具有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義務是本研究的前提和參考依據。

(二)遼寧省全民健身中心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現狀

公共體育服務的最終目的是政府為了滿足市民體育需求,而向轄區內的市民提供的公共物品與服務。根據公共物品的內涵,公共物品供給要素分為供給主體、供給客體、供給方式、供給內容、供給效率。全民健身中心屬于公共物品的范疇,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本研究對于遼寧省全民健身中心供給情況探討分別從全民健身中心的供給主體、供給客體、供給方式、供給內容、供給效率來進行調查研究,反映出遼寧省全民健身中心實際供給情況。

(三)遼寧省全民健身中心公共體育服務供給存在的問題

遼寧省全民健身中心公共體育服務供給取得明顯的成績,由于全民健身中心處于剛起步的階段,經驗不足,全民健身中心在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主要表現在設施服務附屬設施建設不足、活動服務內容單一、指導服務層次較低、信息服務手段傳統,組織服務供給不足,體質監測服務缺失政府服務職能缺失;服務供給輻射半徑不足; 服務供給方式單一;服務供給內容不完善。

(四)服務型政府視角下完善全民健身中心公共體育服務供給對策

服務型政府理論是基于新公共服務理論并且結合我國國情而產生,以人本位和社會本位為指導思想的新型政府管理理念。本研究基于服務型政府理念的基礎上針對所出現的問題為完善全民健身中心公共體育服務供給質量,提出加快政府服務職能的轉變,提高公民參與度、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為服務供給目標、尋求多方合作提高服務質量、以公眾需求為導向確立活動服務內容,應加快政府服務職能的轉變,提高公民參與度;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為服務供給目標;尋求多方合作提高服務質量;以公眾需求為導向確立活動服務內容。

三、Y論與建議

(一)結論

政府是目前遼寧省全民健身中心唯一供給主體,且政府采用政府直接提供方式和政府生產企業管理供給方式對全民健身中心進行供給。政府生產企業管理供給方式基本采用市場機制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而政府直接提供方式采用行政手段,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遼寧省全民健身中心公共服務的輻射范圍基本都在3公里左右,服務對象呈現出年齡結構老齡化、體育項目大眾化、人群結構多樣化等特點。

遼寧省全民健身中心向市民提供的公共服務內容以設施服務和活動服務為主體,兼有一定程度的指導服務、信息服務、體質監測服務、組織服務。遼寧省全民健身中心公共服務中存在政府服務職能缺失、服務供給輻射半徑不足、服務供給方式單一,服務供給內容不完善等問題。

(二)建議

建議要以政府為主體,輻射范圍較小,供給方式傳統;供給內容傳統,滿意度不高;供給過程中矛盾凸顯;以服務型政政府為指導理念進行供給。

參考文獻:

篇8

② 更為重要的是, 就損害賠償關系的法律調整而言, 等價有償原則并不意味著損害賠償關系的調整應當以該項損害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是否體現了等價有償為原則, 換言之, 并不意味著賠償額占實際損失額的比例應當與受害人在該項損害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中所支付的代價占其所獲得的利益的比例相一致, 而是意味著應當賠償的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金額相符即實際賠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 筆者認為, 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賠償責任的規定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 是民法通則總則所確立的等價有償原則在侵權責任關系中適用的結果, 是等價有償原則的具體體現。就民法調整的醫患關系而言, 等價有償原則對醫療服務關系(即醫療事故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的作用在一定范圍內或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體現公共福利政策的公法的制約, 因而醫療服務關系在一定范圍內或一定程度上可能并非完全貫徹等價有償原則,但是,我們不能以醫療服務關系(盡管是一定范圍內的)的不完全等價有償性為由,否定實際賠償原則在醫療事故賠償關系中的適用。

③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 現代民法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是其權利救濟機能的擴張(往往是通過民事特別法或判例的形式),它不僅作用于傳統的私法關系領域(商品經濟關系,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且作用于帶有一定公法性質的社會關系領域( 公共福利的提供和利用關系, 國家與私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其重要的背景之一是人權保障范圍的擴大。資本主義國家的現代民法是如此,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民法更應當如此。在損害賠償問題上,不論侵權發生在什么領域, 都應當貫徹反映等價有償要求的實際賠償原則(至于是否有必要在特定侵權領域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問題另當別論)。

(5) 在支持限制醫療事故賠償、反對適用民法通則的議論中,有種似乎與上述可能存在的對等價有償原則的誤解有關聯的意見認為,在醫療事故賠償問題上,應當貫徹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 醫療事故被害人所享有的獲得賠償的權利應當與其承擔的付款義務相一致, 付款義務的大小決定了受償權的大小; 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義務應當與其收取醫療費的權利相一致, 收費權利的大小決定了賠償義務的大小。否則, 就是違反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依筆者之見, 這種看法也是似是而非的。

① 且不論權利與義務相一致這種表述本身是否妥當, 這種見解不是把權利義務相一致理解為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 通常大概有幾種的含義, 比如,人們在享有和行使其法律上的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其承擔的法律上的義務;不能只享有法律上的權利,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反之亦然;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反之亦然 ),而是理解為人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 即任何人享受的法律上的權利必須和他所承擔的法律上的義務相對等。這種理解顯然是不恰當的。如果規定人的權利或義務的法都是以這種見解為依據的,那么其中許多的法一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法。至少在大多數場合, 這種見解不符合我國現行法的實際。

② 即使在醫患關系這一特定的法領域, 這種見解也存在明顯的不當之處。因為按照這種見解的邏輯, 就應當徹底取消我國公共醫療服務行業所存在的非常有限的福利性或公益性, 應當徹底實行有病無錢莫進來的醫療服務政策。

③ 如果這一見解在醫療事故賠償關系的法領域真的可以被認為是妥當的話, 那么, 如前所述,合理的賠償標準就應當是醫療費自付率和損害賠償率成正比,或者是福利程度與損害賠償程度成反比。這么說來, 權利義務一致論絕非是支持適用條例賠償規定的論據, 恰恰相反,它實際上是反對適用條例的論據。

3. 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或償付能力有限這一事實判斷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即使能夠成立,也不應當以此為由限制醫療侵權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獲得全部賠償的權利。

(1) 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這種一般性的一刀切式的事實認定,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因為它根本不能反映現實情況的多樣性:各個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因各自的實力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異。同一醫療機構,對于不同數額的賠償,其償付能力可能不同;不同的醫療機構,對于同等數額的賠償,其各自的償付能力也可能不同。說得再通俗一點, 對于一家實力雄厚的大醫院而言,即使是一件高達百萬元的賠償,也許算不了什么; 而對于窮鄉僻壤的一間連工資也發不出的合作醫療站而言,即使是一件不足千元的賠償,也許足以使它關門倒閉。

(2) 即使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這一判斷在現實中的特定的某個案件中也許能夠成立,但由于這一判斷的對象只不過是個別事實,該事實不具有一般性或典型性或唯一性,因此該事實與所謂的醫療福利性一樣,不具有立法事實的性格。所以, 該事實不應當被條例起草者在設計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時作為立法事實加以考慮。如果條例起草者希望醫療事故處理機關在具體確定賠償數額時考慮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的話, 那么就應當在條例第49條第1款中就此事實因素作出規定。只有這樣,條例的限制性賠償標準在具體適用中才可能減少或回避因立法上的一刀切而可能引起的明顯的不公正。

(3) 即使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這一事實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并且相當多數的醫療機構在償付能力上的差異和相當多數的醫療事故引起的損害在量上的差異小到如此的程度,以致于條例起草者在設計統一適用的賠償標準時,可以省去這些差異而把該事實作為立法事實加以一刀切式的考慮, 在立法政策上, 這種考慮也是極不妥當的。

① 醫療事故的被害人應當按照什么標準獲得賠償的問題,換言之,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問題, 是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的當事人在法律上有何權利義務的問題。條例起草者在解決醫療事故當事人在損害賠償方面的權利義務這一問題時,當然要對各種各樣的損害作出政策上的評價, 確定什么樣的損害應當賠償, 什么樣的損害不應當賠償, 并在此基礎上規定應當賠償的范圍和確定應當賠償的數額計算標準, 即確定統一的賠償請求權和賠償義務的內容。這里的關鍵問題在于,在確定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即確定求償權和賠償義務的內容的時候,到底應當考慮什么,不應當考慮什么,到底應當以什么為基準對某項損失是否應當作為賠償項目,對某一程度以上的損失是否應當賠償進行評價。依筆者之見,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不應當被作為評價標準或考慮因素之一。條例起草者原本應當區分應當賠償多少和有能力賠償多少這兩個問題,不應當用賠償義務人的償付能力這一因素來限制被害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范圍和數額。 條例起草者的錯誤在于,她把應當性與可能性混為一談,用可能性否定或限制應當性。按照條例起草者的邏輯, 我國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它根本沒有考慮到侵害人的償付能力;產品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涉及賠償問題的民事特別法也都是錯誤的,因為它們也都沒有考慮賠償義務人的償付能力;國家賠償法則更是錯誤的,因為她沒有考慮到國家這一公共利益的法律上的代表者的償付能力(更嚴重的錯誤也許在于,國賠法要國家從國庫中拿錢即拿屬于全體人民的財產來賠償受害的私人);至于破產法則是錯過了頭的,因為它甚至讓資不抵債的企業關門倒閉,讓工人們失業。

② 筆者不知道條例第1條所規定的“保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這一立法宗旨與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有無關系,也不知道條例起草者在設計賠償制度時是否意識到這一立法宗旨。不過人們從答記者問的有關論述中也許可以發現,答記者問似乎把二者聯系在一起,似乎把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理解為保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大概在答記者問看來,較之其他侵權領域的賠償義務人,在同等情況下醫療事故機構應當少賠, 少賠是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 條例之所以要賦予醫療機構這樣的權益, 理由之一是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如果筆者的這些推測屬實, 如果條例起草者也是如此認為的話, 那么,不僅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 而且條例所規定的“維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作為立法政策都是非常不妥當的。因為這一立法宗旨的意圖之一是要賦予醫療機構這一特定群體少賠的特權.從而明顯地違反了平等原則.

(4) 衛生部之所以把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作為限制賠償的理由之一, 當然不是僅僅為了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衛生部匯報表明, 她顯然是想通過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來維護廣大患者的就醫利益。大概在衛生部看來(支持限制賠償政策的許多議論也一樣), 如果不限制賠償而實行實際賠償原則, 那么醫療機構就可能會因賠償負擔過重發生運營上的困難甚至倒閉, 原本能夠向廣大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就會受到嚴重影響。不僅如此, 醫療機構也可能將其因支付賠償金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通過某種方式轉嫁到廣大患者的頭上, 加重廣大患者的就醫負擔。

不過在筆者看來, 盡管這種顧慮本身也許有一定道理, 但采用限制賠償的方式來回避實際賠償所可能引起的負面后果實際上大概是行不通的。理由如下。① 限制賠償并不是不要賠償, 現行條例所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對于許多勢單力薄的醫療機構而言, 仍然是難以對應的。一旦發生損害額較高的醫療事故, 這些醫療機構就完全可能面臨資不抵債的危機, 更不用說繼續為廣大患者繼續提供原有質量的醫療服務。② 醫療事故機構大概也不會因為少賠幾個錢就放棄轉嫁損失的念頭(如果它想轉嫁的話)。所以, 現行條例的限制賠償政策并不能回避在實際賠償的場合所可能引起的影響廣大患者就醫利益的后果。按照醫療機構償付能力有限論的邏輯, 要避免賠償對醫療機構運營能力和對廣大患者利益的負面影響, 徹底的辦法是完全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

4. 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因素也不能成為條例限制賠償的正當理由

說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或者說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還不富裕, 人民生活水平在總體上還比較低, 也許誰也不會有異議。但是如果以此為由, 否定實際賠償原則對醫療事故賠償的適用, 說條例限制賠償是合理的,人們也許就難以理解了。

所謂“經濟發展水平(不高) ”這一判斷,當然是就我國與發達國家的比較而言的。它不是關于我國國內某一地區的經濟狀況的判斷,并不涉及國內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的狀況。那么, 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是怎樣的呢? 是基本上均衡的呢? 還是存在巨大差別的呢? 毫無疑問,至少就相當一部分地區而言, 答案應當是后者。

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之所以強調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其目的顯然是想讓患者們明白以下的道理。我國的經濟水平還遠遠沒有達到如此高的程度,就像發達國家那樣,老百姓一般能夠付得起相當高額的醫療費,其生命健康利益或生存利益具有相當高的可期待價值,其生存費用也達到了相當高的水準; 醫療機構能夠賺取高額的醫療收入因而實力雄厚,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有能力承擔高額的賠償費; 醫療事故的被害者可以像發達國家的醫療事故被害者那樣,有可能或有“資格”獲得相當高額的賠償金。既然如此, 在我國經濟水平還不高的現在和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在醫療事故賠償問題上,就不得不對患者群體的對醫療事故賠償的不切實際的過大期待加以合理的限制。

關于經濟發展水平和賠償標準或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在經濟上的價值之間應當具有什么樣的關系的問題,本文姑且不加以討論。筆者在此只針對上述以經濟發展水平為理由的賠償限制論談點意見。只要人們承認,在我國相當范圍的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水平存在著巨大差異。在已經相當富裕的沿海大城市和仍然極度貧窮的部分農村,不僅兩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掙錢能力、生活費用、包括享受醫療服務在內的消費能力或負擔能力等)、可期待平均壽命和生命健康利益的經濟價值(觀)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異, 而且兩地醫療機構的經濟實力也大都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距,就可以作出如下的論斷。答記者問或條例起草者所主張的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事實,對于證明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合理性而言,是不合格的,沒有關聯性的。因為這一事實認定僅僅是關于整個國家經濟狀況的判斷,而條例的限制賠償規定所適用的對象是發生在經濟發展水平可能存在巨大差異的國內不同地區的醫療事故賠償案件。基于國際比較的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事實認定,顯然不能用來作為解決我國這樣一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懸殊、老百姓貧富差距巨大的國家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問題的依據。

5. 四項事實根據與條例關于限制賠償規定的實際關系•有關限制性規定存在的主要問題[59]

議論至此,有必要概觀一下上述四項事實根據與條例關于賠償的規定(第50條)的實際關系并對有關限制性規定作一簡短的評論。在此先確認一點,四項事實根據中的“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似乎與條例關于賠償的規定沒有什么明顯的關系。

(1) 條例關于賠償項目的規定。

如前所述,條例未將患者本人因醫療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和死亡而導致的收入損失作為賠償項目(即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加以列舉。由于條例關于賠償項目的列舉是完全列舉,所以條例未列舉這兩個項目意味著條例否定二者是應當賠償的損失。

依筆者之見, 四項事實根據中的“醫療行業的福利性”和“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這兩條大概成了否定該項損失賠償的事實根據。

將這兩項重要損失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從我國民事賠償法的現狀來看,可謂條例對賠償范圍所作的重大限制。如前所述,民法通則第119條雖未列舉這兩項損失,但由于該條的列舉是不完全列舉,所以在特定案件的審理中如果確認其存在,法院就可以通過對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解釋將該其納入應當賠償的范圍之內(當然,在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后,法院可以直接適用該解釋中關于這兩項損害賠償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在衛生部考慮修改辦法之前,承認這兩項賠償的外國的和臺灣的醫療侵權賠償制度的有關情況已為我國法學界所熟知,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也已明確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因此,衛生部當然應當知道這些情況。據此筆者推測,衛生部在修改辦法起草條例時不是疏忽而是特意將二者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遺憾的是,衛生部匯報中沒有提及這個重要問題,答記者問對此也沒有直接發表任何意見)。

條例排除對這兩項損失的賠償是完全說不通的。條例既然將非殘疾患者的誤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就應當將殘疾患者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更應當將死亡患者喪失的收入利益納入賠償范圍。承認前者而否定后二者是根本不盡情理的。

(2) 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

① 關于誤工費賠償數額的限制(患者有固定收入的,•••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的支付標準(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殘疾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支付標準(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限制(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的規定,大概也與“醫療的福利性”和“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這兩條考慮有關,也可能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 ”這一考慮有關。另外,關于陪護費、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等項費用的人數限制大概也是如此。“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計算”之類的規定, 顯然是考慮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這一因素,與四項事實根據似乎都沒有關系。

② 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明顯違反了實際賠償原則。其中關于誤工費數額的限制,根本否定了誤工損失通常因案而異因人而異,因而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被害人,誤工損失大小不一,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這一事實。既然是要解決損失的賠償問題,那么誤工損失的賠償問題就只能由裁判機關根據損失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預先在立法上作出一刀切式的規定是完全不合理的,更不用說是低標準的限制。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的基本特征是平均主義加低標準主義。人們難以感受到這里體現了充分救濟的民事賠償法的精神。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限制性規定,筆者在此只想提一個問題,那就是衛生部在起草該規定時到底有沒有認真考慮過醫療侵權致人傷殘尤其是致人死亡所可能引起的精神損害的嚴重性。筆者從自己所了解的有關情況(包括筆者的醫療侵權案件)中深切感到,這種精神損害有時是非常深重的(尤其是在如下場合: 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滿懷著期待和信賴將自己或自己最親愛的人的健康或生命的命運托付給了醫院和醫務人員,不是由于病入膏肓不可挽救,不是由于醫務人員單純技術上的差錯,而是由于醫務人員對患者診療的明顯的嚴重失職,甚至是放任不管見死不救,導致原本完全能夠救治的疾病未能得到救治, 原本不應當發生的嚴重殘疾發生了,原本可能得到或應當得到挽救的生命喪失了)。條例所規定的如此低標準的撫慰金難道能夠撫慰那些受到巨大精神痛苦的被害人或其親屬嗎?

(3)如前所述,答記者問認為,條例是不可能違反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的;衛生部匯報表示,條例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建立醫療事故賠償制度,筆者的疑問是,在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看來,民法通則的有關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則到底是什么呢?條例對賠償所作的種種限制難道真的可以說是符合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則的嗎?

6. 為了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在制定法上與其限制醫療事故賠償,還不如讓醫療事故的受害者同其他侵權的被害者一樣有權按照實際賠償原則獲得完全的賠償。實際賠償制度的適用對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不應當通過限制賠償,而應當通過其他的政策手段或制度來減輕或回避。

(1) 如前所述, 限制賠償不是條例的目的, 而是實現條例的宗旨即保障和促進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學科學的進步的手段。對于這一宗旨本身, 即使是要求損害賠償的醫療事故的被害者大概也不會不贊成。問題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手段. 我們應當關心這樣的問題: 為了實現這一目的, 從比較政策論的觀點看, 限制賠償這一現行條例采用的手段相對于其他手段是否具有優越性,是否比較值得(即具有較好的效果成本比); 是否存在其他較為優越的手段可以用來取代限制賠償。以下是筆者的基本看法。

① 首先必須承認, 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事業的發展可能存在兩種不同意義上的關系。其一是醫療機構的財務狀況因醫療事故賠償金的支付而惡化,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因此而下降。如果這種情況嚴重到一定的程度,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會受到不利的影響。其二是醫療機構的服務和管理質量,醫務人員的職業責任感和診療水平因醫療事故賠償而得到提高,醫療事業的發展因此而得到促進。在考察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事業的發展的關系時,不應當像答記者問和條例起草者那樣,只見前者,無視后者。

② 減輕或回避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事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手段或方法可能有若干種,其中包括最近在我國醫療賠償議論中成為熱門話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主張限制賠償的答記者問也非常關注這一制度)。因此, 限制賠償只不過是手段之一, 并非唯一的手段。既然存在若干種選擇方案, 政策制定者就應當利用效用成本分析, 對各種手段作出適當的評價, 選擇效用較大成本較小的手段或手段的組合。

③ 比較而言, 限制賠償是得不償失的, 效用成本比是較差的(相對于醫療責任保險)。第一,在效用方面, 限制賠償的效用在某種意義上是比較差的。限制賠償的特點是醫療機構對超出限定范圍和標準的損失不予賠償,對未超出限定范圍和限定標準的損失仍應賠償。所以,限定賠償制度只能限制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事業可能發生的不利影響。與此不同,醫療責任保險的特點是保險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機構承擔賠償,醫療機構只有在損失超出保險范圍和標準的情況下,就超出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所以, 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 只要損失未超出保險范圍,醫療機構就無須賠償,醫療事業因此就不會受到因賠償而帶來的不利影響。當然,事情總是存在兩個方面。由于限制賠償仍屬事后責任制,只要不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存在花錢賠償的問題。醫療責任保險則屬于事先花錢(支付保險費)回避或減少賠償風險的制度,保險金的支付與是否真的發生醫療事故無關。支付保險金必然加重醫療機構的負擔,從這個意義上講,醫療責任保險也可能會給醫療事業帶來不利影響,尤其是在保險費負擔過重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在美國似乎比較嚴重)。不過筆者還是認為,至少在我國的現階段,談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負面作用的問題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因為我國最近才興起的醫療責任保險, 至少在保險費率上還是相當低的(當然, 筆者不排除在對醫療事故賠償實行實際賠償原則的情況下,保險費率有可能上漲)[60]。第二,在成本方面, 限制賠償的成本顯然是比較高的。其中最大的成本在于,它是以限制患者獲得完全賠償的權利為代價的。隨著個人化的人權觀念在我國社會的逐步確立,這個代價的性質就會變得更加嚴重。與此不同,醫療責任保險卻在客觀上有助于患者獲得應當獲得的賠償,有助于對患者權利的充分救濟(在未加入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發生了損害額高于其償付能力的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患者獲得賠償的權利將得不到完全的實現)。

(2) 這里有兩個值得注意的情況。① 衛生部匯報表明, 衛生部在選擇限制賠償政策時, 與其在起草辦法時[61]不同,沒有將我國尚未健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這一情況作為理由。據此筆者推測, 也許在衛生部看來, 即使我國建立了比較健全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醫療機構大都加入了醫療責任保險, 只要我國的醫療事業仍然具有公共福利性的事業, 我國的經濟水平還不夠高, 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仍然有限, 就仍然應當堅持實施限制賠償這一特殊政策。② 答記者問雖然特別強調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對于解決醫患之間在賠償問題上的矛盾,對于兼顧患者的權益和醫療事業的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但并未主張以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來取代現行的限制賠償制度。

在筆者看來, 衛生部匯報之所以會無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所具有的雙重功能―既有助于患者權益的切實保障,又有助于減輕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機構的自身利益和服務能力的影響, 沒有注意到這一制度所具有的替代(盡管未必是完全替代)限制賠償制度的重要價值; 答記者問之所以會在論述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意義時也沒有提到該制度所具有這種替代性, 這不僅與二者所強調的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有關, 而且可能與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并且應當犧牲個人利益的傳統觀念的影響有關。 (三) 對其他相關問題的評論

1. 關于對漫天要價和天價判決的憂慮

無論是答記者問還是衛生部匯報, 對醫療事故被害人追求金錢賠償的欲望, 似乎都很憂慮。她們似乎擔心, 如果不事先明確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作出明確的限制并明確排除民法通則的適用, 患者在醫療事故案件中就會設法盡量利用實際賠償原則漫天要價,在最高法院采用并用原則的辦法時代曾經出現過的所謂天價判決就會重現。面對這種憂慮, 筆者的疑問是, 在衛生部和最高法院看來, 我國醫療事故賠償的水準, 我國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實際價值, 到底是合情合理的, 還是低得不盡情理的? 所謂的漫天要價和天價判決, 難道真的已經到了離譜的地步, 并有四處蔓延之勢, 以至于有必要在立法上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作出現行條例這樣的限制, 有必要在案件審理上排除民法通則的適用 ?

2. 關于國窮則人命賤的邏輯

關于我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損害賠償問題, 長期以來, 有一種相當流行的觀點, 那就是國窮則人命賤。在這種觀點看來, 中國既然是個人口眾多的窮國, 既然與那些人口不多的富國存在著如此明顯的天壤之別, 那么, 對中國的老百姓而言, 他們可期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價值就應當遠遠低于富國老百姓所能期待的價值。如果有人不顧“貧窮”這個國情, 想要提高自己個人的生命健康價值, 那就是想入非非的漫天要價, 就是無理要求, 或者就是想借醫療事故來敲竹杠發橫財。在筆者看來, 國窮則人命賤的邏輯盡管在某種意義上也許是無可奈何的命中注定, 但對于我國賠償政策的制定和我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法律保障而言卻是非常有害的。作為賠償政策的制定機關和適用機關, 應當警惕和肅清這種觀點的影響, 應當從人權保障的觀點出發, 反省現行的賠償政策和裁判方針所存在的問題, 探討新的比較好的解決賠償問題的方策。

3. 關于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比喻

在支持條例的限制賠償規定的議論中, 有個聽起來似乎非常通俗易懂實際上卻令人難以理解的說明, 即“羊毛出在羊身上”。其意思是說, 醫療事故賠償實際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最終還是要分攤到所有患者身上,而不是由國家出資賠償。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適用條例所規定的較低賠償標準,是可以理解的[62]。筆者的疑問是, ① 按照羊毛論的邏輯, 既然醫療侵權賠償的最終拔毛者不是醫療機構而是廣大患者, 那么, 醫療侵權賠償制度在事實上豈不成了制裁廣大患者的制度, 成了對醫療事故機構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民事制裁意義的制度? 如果事實確實如此, 那么取消而不是限制醫療侵權賠償不是更具有合理性嗎? 我們有什么理由要讓廣大無辜的患者去當醫療事故機構的替罪羊, 為了某個特定受害者的損失而拔毛呢? 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責任法那樣的加重型或嚴格型的民事責任法, 由于會導致廣大消費者被拔去更多的毛, 豈不都成了更不盡情理的法律? ② 羊毛論到底有多少事實根據呢? 它能夠確切反映醫療損害賠償金負擔的實際狀況嗎? 它將醫療事故被害患者與廣大患者的利益關系視為對立的關系, 這在事實上難道能夠說得通嗎? 羊毛論應當成為醫療事故賠償政策的制定依據和醫療案件審理的法律適用選擇的依據嗎? ③ 醫療事故的被害患者會被羊毛論說服嗎? 她們難道會為了其他患者的就醫利益而作出自我犧牲, 心甘情愿地接受較低的賠償標準嗎? 廣大患者會為了自己的就醫利益而支持羊毛論嗎? 她們難道會因此而放棄自己在遭遇醫療事故時請求完全賠償的權利嗎? 即便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她們會贊同羊毛論嗎? 她們難道不怕一旦承認了羊毛論, 就等于承認了自己千方百計向廣大患者轉嫁賠償負擔, 因此必將招來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嗎?

4. 關于分配的公正論

答記者問所強調的雙贏論也好, 衛生部匯報所主張的兼顧論也好, 都表明以公正•公平為醫療事故賠償政策的價值取向, 反對不顧其他有關方面的利益, 只考慮對被害人的權利救濟。在支持賠償限制政策的一些文章中有一種觀點叫做“分配的公正”。在這種觀點看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實質上是將醫療資源這一具有公共性的社會財富(由國家、社會和醫療機構所投入或創造的,為不特定多數患者所共享的財富)的一部分分配給醫療侵權的特定被害人個人。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實質上就是在被害人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分配醫療資源這一社會財富的標準。賠償范圍越寬,賠償標準越高,意味著流入被害人個人的口袋里的醫療資源就越多,為廣大患者所共享的醫療資源就越少。如果將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適用于醫療事故的賠償,那么就可能會導致醫療資源在被害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的不公正的分配。條例限制賠償就是從分配的公正這一觀點出發調整醫療資源在被害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的分配關系,使其比較公正。

篇9

② 更為重要的是, 就損害賠償關系的法律調整而言, 等價有償原則并不意味著損害賠償關系的調整應當以該項損害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是否體現了等價有償為原則, 換言之, 并不意味著賠償額占實際損失額的比例應當與受害人在該項損害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中所支付的代價占其所獲得的利益的比例相一致, 而是意味著應當賠償的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金額相符即實際賠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 筆者認為, 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賠償責任的規定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 是民法通則總則所確立的等價有償原則在侵權責任關系中適用的結果, 是等價有償原則的具體體現。就民法調整的醫患關系而言, 等價有償原則對醫療服務關系(即醫療事故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的作用在一定范圍內或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體現公共福利政策的公法的制約, 因而醫療服務關系在一定范圍內或一定程度上可能并非完全貫徹等價有償原則,但是,我們不能以醫療服務關系(盡管是一定范圍內的)的不完全等價有償性為由,否定實際賠償原則在醫療事故賠償關系中的適用。

③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 現代民法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是其權利救濟機能的擴張(往往是通過民事特別法或判例的形式),它不僅作用于傳統的私法關系領域(商品經濟關系,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且作用于帶有一定公法性質的社會關系領域( 公共福利的提供和利用關系, 國家與私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其重要的背景之一是人權保障范圍的擴大。資本主義國家的現代民法是如此,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民法更應當如此。在損害賠償問題上,不論侵權發生在什么領域, 都應當貫徹反映等價有償要求的實際賠償原則(至于是否有必要在特定侵權領域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問題另當別論)。

(5) 在支持限制醫療事故賠償、反對適用民法通則的議論中,有種似乎與上述可能存在的對等價有償原則的誤解有關聯的意見認為,在醫療事故賠償問題上,應當貫徹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 醫療事故被害人所享有的獲得賠償的權利應當與其承擔的付款義務相一致, 付款義務的大小決定了受償權的大小; 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義務應當與其收取醫療費的權利相一致, 收費權利的大小決定了賠償義務的大小。否則, 就是違反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依筆者之見, 這種看法也是似是而非的。

① 且不論權利與義務相一致這種表述本身是否妥當, 這種見解不是把權利義務相一致理解為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 通常大概有幾種的含義, 比如,人們在享有和行使其法律上的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其承擔的法律上的義務;不能只享有法律上的權利,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反之亦然;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反之亦然 ),而是理解為人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 即任何人享受的法律上的權利必須和他所承擔的法律上的義務相對等。這種理解顯然是不恰當的。如果規定人的權利或義務的法都是以這種見解為依據的,那么其中許多的法一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法。至少在大多數場合, 這種見解不符合我國現行法的實際。

② 即使在醫患關系這一特定的法領域, 這種見解也存在明顯的不當之處。因為按照這種見解的邏輯, 就應當徹底取消我國公共醫療服務行業所存在的非常有限的福利性或公益性, 應當徹底實行有病無錢莫進來的醫療服務政策。

③ 如果這一見解在醫療事故賠償關系的法領域真的可以被認為是妥當的話, 那么, 如前所述,合理的賠償標準就應當是醫療費自付率和損害賠償率成正比,或者是福利程度與損害賠償程度成反比。這么說來, 權利義務一致論絕非是支持適用條例賠償規定的論據, 恰恰相反,它實際上是反對適用條例的論據。

3. 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或償付能力有限這一事實判斷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即使能夠成立,也不應當以此為由限制醫療侵權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獲得全部賠償的權利。

(1) 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這種一般性的一刀切式的事實認定,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因為它根本不能反映現實情況的多樣性:各個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因各自的實力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異。同一醫療機構,對于不同數額的賠償,其償付能力可能不同;不同的醫療機構,對于同等數額的賠償,其各自的償付能力也可能不同。說得再通俗一點, 對于一家實力雄厚的大醫院而言,即使是一件高達百萬元的賠償,也許算不了什么; 而對于窮鄉僻壤的一間連工資也發不出的合作醫療站而言,即使是一件不足千元的賠償,也許足以使它關門倒閉。

(2) 即使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這一判斷在現實中的特定的某個案件中也許能夠成立,但由于這一判斷的對象只不過是個別事實,該事實不具有一般性或典型性或唯一性,因此該事實與所謂的醫療福利性一樣,不具有立法事實的性格。所以, 該事實不應當被條例起草者在設計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時作為立法事實加以考慮。如果條例起草者希望醫療事故處理機關在具體確定賠償數額時考慮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的話, 那么就應當在條例第49條第1款中就此事實因素作出規定。只有這樣,條例的限制性賠償標準在具體適用中才可能減少或回避因立法上的一刀切而可能引起的明顯的不公正。

(3) 即使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這一事實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并且相當多數的醫療機構在償付能力上的差異和相當多數的醫療事故引起的損害在量上的差異小到如此的程度,以致于條例起草者在設計統一適用的賠償標準時,可以省去這些差異而把該事實作為立法事實加以一刀切式的考慮, 在立法政策上, 這種考慮也是極不妥當的。

① 醫療事故的被害人應當按照什么標準獲得賠償的問題,換言之,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問題, 是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的當事人在法律上有何權利義務的問題。條例起草者在解決醫療事故當事人在損害賠償方面的權利義務這一問題時,當然要對各種各樣的損害作出政策上的評價, 確定什么樣的損害應當賠償, 什么樣的損害不應當賠償, 并在此基礎上規定應當賠償的范圍和確定應當賠償的數額計算標準, 即確定統一的賠償請求權和賠償義務的內容。這里的關鍵問題在于,在確定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即確定求償權和賠償義務的內容的時候,到底應當考慮什么,不應當考慮什么,到底應當以什么為基準對某項損失是否應當作為賠償項目,對某一程度以上的損失是否應當賠償進行評價。依筆者之見,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不應當被作為評價標準或考慮因素之一。條例起草者原本應當區分應當賠償多少和有能力賠償多少這兩個問題,不應當用賠償義務人的償付能力這一因素來限制被害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范圍和數額。 條例起草者的錯誤在于,她把應當性與可能性混為一談,用可能性否定或限制應當性。按照條例起草者的邏輯, 我國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它根本沒有考慮到侵害人的償付能力;產品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涉及賠償問題的民事特別法也都是錯誤的,因為它們也都沒有考慮賠償義務人的償付能力;國家賠償法則更是錯誤的,因為她沒有考慮到國家這一公共利益的法律上的代表者的償付能力(更嚴重的錯誤也許在于,國賠法要國家從國庫中拿錢即拿屬于全體人民的財產來賠償受害的私人);至于破產法則是錯過了頭的,因為它甚至讓資不抵債的企業關門倒閉,讓工人們失業。

② 筆者不知道條例第1條所規定的“保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這一立法宗旨與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有無關系,也不知道條例起草者在設計賠償制度時是否意識到這一立法宗旨。不過人們從答記者問的有關論述中也許可以發現,答記者問似乎把二者聯系在一起,似乎把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理解為保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大概在答記者問看來,較之其他侵權領域的賠償義務人,在同等情況下醫療事故機構應當少賠, 少賠是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 條例之所以要賦予醫療機構這樣的權益, 理由之一是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如果筆者的這些推測屬實, 如果條例起草者也是如此認為的話, 那么,不僅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 而且條例所規定的“維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作為立法政策都是非常不妥當的。因為這一立法宗旨的意圖之一是要賦予醫療機構這一特定群體少賠的特權.從而明顯地違反了平等原則.

(4) 衛生部之所以把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作為限制賠償的理由之一, 當然不是僅僅為了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衛生部匯報表明, 她顯然是想通過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來維護廣大患者的就醫利益。大概在衛生部看來(支持限制賠償政策的許多議論也一樣), 如果不限制賠償而實行實際賠償原則, 那么醫療機構就可能會因賠償負擔過重發生運營上的困難甚至倒閉, 原本能夠向廣大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就會受到嚴重影響。不僅如此, 醫療機構也可能將其因支付賠償金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通過某種方式轉嫁到廣大患者的頭上, 加重廣大患者的就醫負擔。

不過在筆者看來, 盡管這種顧慮本身也許有一定道理, 但采用限制賠償的方式來回避實際賠償所可能引起的負面后果實際上大概是行不通的。理由如下。① 限制賠償并不是不要賠償, 現行條例所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對于許多勢單力薄的醫療機構而言, 仍然是難以對應的。一旦發生損害額較高的醫療事故, 這些醫療機構就完全可能面臨資不抵債的危機, 更不用說繼續為廣大患者繼續提供原有質量的醫療服務。② 醫療事故機構大概也不會因為少賠幾個錢就放棄轉嫁損失的念頭(如果它想轉嫁的話)。所以, 現行條例的限制賠償政策并不能回避在實際賠償的場合所可能引起的影響廣大患者就醫利益的后果。按照醫療機構償付能力有限論的邏輯, 要避免賠償對醫療機構運營能力和對廣大患者利益的負面影響, 徹底的辦法是完全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

4. 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因素也不能成為條例限制賠償的正當理由

說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或者說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還不富裕, 人民生活水平在總體上還比較低, 也許誰也不會有異議。但是如果以此為由, 否定實際賠償原則對醫療事故賠償的適用, 說條例限制賠償是合理的,人們也許就難以理解了。

所謂“經濟發展水平(不高) ”這一判斷,當然是就我國與發達國家的比較而言的。它不是關于我國國內某一地區的經濟狀況的判斷,并不涉及國內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的狀況。那么, 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是怎樣的呢? 是基本上均衡的呢? 還是存在巨大差別的呢? 毫無疑問,至少就相當一部分地區而言, 答案應當是后者。

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之所以強調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其目的顯然是想讓患者們明白以下的道理。我國的經濟水平還遠遠沒有達到如此高的程度,就像發達國家那樣,老百姓一般能夠付得起相當高額的醫療費,其生命健康利益或生存利益具有相當高的可期待價值,其生存費用也達到了相當高的水準; 醫療機構能夠賺取高額的醫療收入因而實力雄厚,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有能力承擔高額的賠償費; 醫療事故的被害者可以像發達國家的醫療事故被害者那樣,有可能或有“資格”獲得相當高額的賠償金。既然如此, 在我國經濟水平還不高的現在和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在醫療事故賠償問題上,就不得不對患者群體的對醫療事故賠償的不切實際的過大期待加以合理的限制。

關于經濟發展水平和賠償標準或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在經濟上的價值之間應當具有什么樣的關系的問題,本文姑且不加以討論。筆者在此只針對上述以經濟發展水平為理由的賠償限制論談點意見。只要人們承認,在我國相當范圍的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水平存在著巨大差異。在已經相當富裕的沿海大城市和仍然極度貧窮的部分農村,不僅兩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掙錢能力、生活費用、包括享受醫療服務在內的消費能力或負擔能力等)、可期待平均壽命和生命健康利益的經濟價值(觀)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異, 而且兩地醫療機構的經濟實力也大都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距,就可以作出如下的論斷。答記者問或條例起草者所主張的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事實,對于證明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合理性而言,是不合格的,沒有關聯性的。因為這一事實認定僅僅是關于整個國家經濟狀況的判斷,而條例的限制賠償規定所適用的對象是發生在經濟發展水平可能存在巨大差異的國內不同地區的醫療事故賠償案件。基于國際比較的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事實認定,顯然不能用來作為解決我國這樣一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懸殊、老百姓貧富差距巨大的國家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問題的依據。

5. 四項事實根據與條例關于限制賠償規定的實際關系•有關限制性規定存在的主要問題[59]

議論至此,有必要概觀一下上述四項事實根據與條例關于賠償的規定(第50條)的實際關系并對有關限制性規定作一簡短的評論。在此先確認一點,四項事實根據中的“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似乎與條例關于賠償的規定沒有什么明顯的關系。

(1) 條例關于賠償項目的規定。

如前所述,條例未將患者本人因醫療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和死亡而導致的收入損失作為賠償項目(即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加以列舉。由于條例關于賠償項目的列舉是完全列舉,所以條例未列舉這兩個項目意味著條例否定二者是應當賠償的損失。

依筆者之見, 四項事實根據中的“醫療行業的福利性”和“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這兩條大概成了否定該項損失賠償的事實根據。

將這兩項重要損失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從我國民事賠償法的現狀來看,可謂條例對賠償范圍所作的重大限制。如前所述,民法通則第119條雖未列舉這兩項損失,但由于該條的列舉是不完全列舉,所以在特定案件的審理中如果確認其存在,法院就可以通過對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解釋將該其納入應當賠償的范圍之內(當然,在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后,法院可以直接適用該解釋中關于這兩項損害賠償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在衛生部考慮修改辦法之前,承認這兩項賠償的外國的和臺灣的醫療侵權賠償制度的有關情況已為我國法學界所熟知,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也已明確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因此,衛生部當然應當知道這些情況。據此筆者推測,衛生部在修改辦法起草條例時不是疏忽而是特意將二者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遺憾的是,衛生部匯報中沒有提及這個重要問題,答記者問對此也沒有直接發表任何意見)。

條例排除對這兩項損失的賠償是完全說不通的。條例既然將非殘疾患者的誤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就應當將殘疾患者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更應當將死亡患者喪失的收入利益納入賠償范圍。承認前者而否定后二者是根本不盡情理的。

(2) 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

① 關于誤工費賠償數額的限制(患者有固定收入的,•••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的支付標準(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殘疾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支付標準(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限制(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的規定,大概也與“醫療的福利性”和“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這兩條考慮有關,也可能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 ”這一考慮有關。另外,關于陪護費、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等項費用的人數限制大概也是如此。“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計算”之類的規定, 顯然是考慮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這一因素,與四項事實根據似乎都沒有關系。

② 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明顯違反了實際賠償原則。其中關于誤工費數額的限制,根本否定了誤工損失通常因案而異因人而異,因而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被害人,誤工損失大小不一,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這一事實。既然是要解決損失的賠償問題,那么誤工損失的賠償問題就只能由裁判機關根據損失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預先在立法上作出一刀切式的規定是完全不合理的,更不用說是低標準的限制。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的基本特征是平均主義加低標準主義。人們難以感受到這里體現了充分救濟的民事賠償法的精神。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限制性規定,筆者在此只想提一個問題,那就是衛生部在起草該規定時到底有沒有認真考慮過醫療侵權致人傷殘尤其是致人死亡所可能引起的精神損害的嚴重性。筆者從自己所了解的有關情況(包括筆者的醫療侵權案件)中深切感到,這種精神損害有時是非常深重的(尤其是在如下場合: 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滿懷著期待和信賴將自己或自己最親愛的人的健康或生命的命運托付給了醫院和醫務人員,不是由于病入膏肓不可挽救,不是由于醫務人員單純技術上的差錯,而是由于醫務人員對患者診療的明顯的嚴重失職,甚至是放任不管見死不救,導致原本完全能夠救治的疾病未能得到救治, 原本不應當發生的嚴重殘疾發生了,原本可能得到或應當得到挽救的生命喪失了)。條例所規定的如此低標準的撫慰金難道能夠撫慰那些受到巨大精神痛苦的被害人或其親屬嗎?

(3)如前所述,答記者問認為,條例是不可能違反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的;衛生部匯報表示,條例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建立醫療事故賠償制度,筆者的疑問是,在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看來,民法通則的有關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則到底是什么呢?條例對賠償所作的種種限制難道真的可以說是符合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則的嗎?

6. 為了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在制定法上與其限制醫療事故賠償,還不如讓醫療事故的受害者同其他侵權的被害者一樣有權按照實際賠償原則獲得完全的賠償。實際賠償制度的適用對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不應當通過限制賠償,而應當通過其他的政策手段或制度來減輕或回避。

(1) 如前所述, 限制賠償不是條例的目的, 而是實現條例的宗旨即保障和促進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學科學的進步的手段。對于這一宗旨本身, 即使是要求損害賠償的醫療事故的被害者大概也不會不贊成。問題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手段. 我們應當關心這樣的問題: 為了實現這一目的, 從比較政策論的觀點看, 限制賠償這一現行條例采用的手段相對于其他手段是否具有優越性,是否比較值得(即具有較好的效果成本比); 是否存在其他較為優越的手段可以用來取代限制賠償。以下是筆者的基本看法。

① 首先必須承認, 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事業的發展可能存在兩種不同意義上的關系。其一是醫療機構的財務狀況因醫療事故賠償金的支付而惡化,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因此而下降。如果這種情況嚴重到一定的程度,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會受到不利的影響。其二是醫療機構的服務和管理質量,醫務人員的職業責任感和診療水平因醫療事故賠償而得到提高,醫療事業的發展因此而得到促進。在考察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事業的發展的關系時,不應當像答記者問和條例起草者那樣,只見前者,無視后者。

② 減輕或回避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事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手段或方法可能有若干種,其中包括最近在我國醫療賠償議論中成為熱門話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主張限制賠償的答記者問也非常關注這一制度)。因此, 限制賠償只不過是手段之一, 并非唯一的手段。既然存在若干種選擇方案, 政策制定者就應當利用效用成本分析, 對各種手段作出適當的評價, 選擇效用較大成本較小的手段或手段的組合。

③ 比較而言, 限制賠償是得不償失的, 效用成本比是較差的(相對于醫療責任保險)。第一,在效用方面, 限制賠償的效用在某種意義上是比較差的。限制賠償的特點是醫療機構對超出限定范圍和標準的損失不予賠償,對未超出限定范圍和限定標準的損失仍應賠償。所以,限定賠償制度只能限制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事業可能發生的不利影響。與此不同,醫療責任保險的特點是保險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機構承擔賠償,醫療機構只有在損失超出保險范圍和標準的情況下,就超出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所以, 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 只要損失未超出保險范圍,醫療機構就無須賠償,醫療事業因此就不會受到因賠償而帶來的不利影響。當然,事情總是存在兩個方面。由于限制賠償仍屬事后責任制,只要不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存在花錢賠償的問題。醫療責任保險則屬于事先花錢(支付保險費)回避或減少賠償風險的制度,保險金的支付與是否真的發生醫療事故無關。支付保險金必然加重醫療機構的負擔,從這個意義上講,醫療責任保險也可能會給醫療事業帶來不利影響,尤其是在保險費負擔過重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在美國似乎比較嚴重)。不過筆者還是認為,至少在我國的現階段,談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負面作用的問題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因為我國最近才興起的醫療責任保險, 至少在保險費率上還是相當低的(當然, 筆者不排除在對醫療事故賠償實行實際賠償原則的情況下,保險費率有可能上漲)[60]。第二,在成本方面, 限制賠償的成本顯然是比較高的。其中最大的成本在于,它是以限制患者獲得完全賠償的權利為代價的。隨著個人化的人權觀念在我國社會的逐步確立,這個代價的性質就會變得更加嚴重。與此不同,醫療責任保險卻在客觀上有助于患者獲得應當獲得的賠償,有助于對患者權利的充分救濟(在未加入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發生了損害額高于其償付能力的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患者獲得賠償的權利將得不到完全的實現)。

(2) 這里有兩個值得注意的情況。① 衛生部匯報表明, 衛生部在選擇限制賠償政策時, 與其在起草辦法時[61]不同,沒有將我國尚未健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這一情況作為理由。據此筆者推測, 也許在衛生部看來, 即使我國建立了比較健全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醫療機構大都加入了醫療責任保險, 只要我國的醫療事業仍然具有公共福利性的事業, 我國的經濟水平還不夠高, 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仍然有限, 就仍然應當堅持實施限制賠償這一特殊政策。② 答記者問雖然特別強調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對于解決醫患之間在賠償問題上的矛盾,對于兼顧患者的權益和醫療事業的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但并未主張以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來取代現行的限制賠償制度。

在筆者看來, 衛生部匯報之所以會無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所具有的雙重功能?既有助于患者權益的切實保障,又有助于減輕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機構的自身利益和服務能力的影響, 沒有注意到這一制度所具有的替代(盡管未必是完全替代)限制賠償制度的重要價值; 答記者問之所以會在論述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意義時也沒有提到該制度所具有這種替代性, 這不僅與二者所強調的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有關, 而且可能與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并且應當犧牲個人利益的傳統觀念的影響有關。 (三) 對其他相關問題的評論

1. 關于對漫天要價和天價判決的憂慮

無論是答記者問還是衛生部匯報, 對醫療事故被害人追求金錢賠償的欲望, 似乎都很憂慮。她們似乎擔心, 如果不事先明確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作出明確的限制并明確排除民法通則的適用, 患者在醫療事故案件中就會設法盡量利用實際賠償原則漫天要價,在最高法院采用并用原則的辦法時代曾經出現過的所謂天價判決就會重現。面對這種憂慮, 筆者的疑問是, 在衛生部和最高法院看來, 我國醫療事故賠償的水準, 我國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實際價值, 到底是合情合理的, 還是低得不盡情理的? 所謂的漫天要價和天價判決, 難道真的已經到了離譜的地步, 并有四處蔓延之勢, 以至于有必要在立法上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作出現行條例這樣的限制, 有必要在案件審理上排除民法通則的適用 ?

2. 關于國窮則人命賤的邏輯

關于我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損害賠償問題, 長期以來, 有一種相當流行的觀點, 那就是國窮則人命賤。在這種觀點看來, 中國既然是個人口眾多的窮國, 既然與那些人口不多的富國存在著如此明顯的天壤之別, 那么, 對中國的老百姓而言, 他們可期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價值就應當遠遠低于富國老百姓所能期待的價值。如果有人不顧“貧窮”這個國情, 想要提高自己個人的生命健康價值, 那就是想入非非的漫天要價, 就是無理要求, 或者就是想借醫療事故來敲竹杠發橫財。在筆者看來, 國窮則人命賤的邏輯盡管在某種意義上也許是無可奈何的命中注定, 但對于我國賠償政策的制定和我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法律保障而言卻是非常有害的。作為賠償政策的制定機關和適用機關, 應當警惕和肅清這種觀點的影響, 應當從人權保障的觀點出發, 反省現行的賠償政策和裁判方針所存在的問題, 探討新的比較好的解決賠償問題的方策。

3. 關于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比喻

在支持條例的限制賠償規定的議論中, 有個聽起來似乎非常通俗易懂實際上卻令人難以理解的說明, 即“羊毛出在羊身上”。其意思是說, 醫療事故賠償實際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最終還是要分攤到所有患者身上,而不是由國家出資賠償。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適用條例所規定的較低賠償標準,是可以理解的[62]。筆者的疑問是, ① 按照羊毛論的邏輯, 既然醫療侵權賠償的最終拔毛者不是醫療機構而是廣大患者, 那么, 醫療侵權賠償制度在事實上豈不成了制裁廣大患者的制度, 成了對醫療事故機構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民事制裁意義的制度? 如果事實確實如此, 那么取消而不是限制醫療侵權賠償不是更具有合理性嗎? 我們有什么理由要讓廣大無辜的患者去當醫療事故機構的替罪羊, 為了某個特定受害者的損失而拔毛呢? 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責任法那樣的加重型或嚴格型的民事責任法, 由于會導致廣大消費者被拔去更多的毛, 豈不都成了更不盡情理的法律? ② 羊毛論到底有多少事實根據呢? 它能夠確切反映醫療損害賠償金負擔的實際狀況嗎? 它將醫療事故被害患者與廣大患者的利益關系視為對立的關系, 這在事實上難道能夠說得通嗎? 羊毛論應當成為醫療事故賠償政策的制定依據和醫療案件審理的法律適用選擇的依據嗎? ③ 醫療事故的被害患者會被羊毛論說服嗎? 她們難道會為了其他患者的就醫利益而作出自我犧牲, 心甘情愿地接受較低的賠償標準嗎? 廣大患者會為了自己的就醫利益而支持羊毛論嗎? 她們難道會因此而放棄自己在遭遇醫療事故時請求完全賠償的權利嗎? 即便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她們會贊同羊毛論嗎? 她們難道不怕一旦承認了羊毛論, 就等于承認了自己千方百計向廣大患者轉嫁賠償負擔, 因此必將招來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嗎?

4. 關于分配的公正論

答記者問所強調的雙贏論也好, 衛生部匯報所主張的兼顧論也好, 都表明以公正•公平為醫療事故賠償政策的價值取向, 反對不顧其他有關方面的利益, 只考慮對被害人的權利救濟。在支持賠償限制政策的一些文章中有一種觀點叫做“分配的公正”。在這種觀點看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實質上是將醫療資源這一具有公共性的社會財富(由國家、社會和醫療機構所投入或創造的,為不特定多數患者所共享的財富)的一部分分配給醫療侵權的特定被害人個人。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實質上就是在被害人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分配醫療資源這一社會財富的標準。賠償范圍越寬,賠償標準越高,意味著流入被害人個人的口袋里的醫療資源就越多,為廣大患者所共享的醫療資源就越少。如果將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適用于醫療事故的賠償,那么就可能會導致醫療資源在被害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的不公正的分配。條例限制賠償就是從分配的公正這一觀點出發調整醫療資源在被害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的分配關系,使其比較公正。

篇10

二、目標任務

“十四五”期間,適應城市現代化和農村城鎮化的要求,建立門類齊全、內容完整、管理規范、優質高效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合理配置體育資源,逐步形成政府指導,社會參與,具有產業化、社會化特征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從而增強城鄉居民的體育健身意識,身體素質明顯提高,城鄉公共體育設施發展良好,不斷壯大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青少年體質狀況明顯得到改善,體育活動賽事廣泛開展,體育健身服務業規模逐步擴大,城鄉基層全民健身公共服務能力明顯增強的目的,初步建成覆蓋城鄉、比較完善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

(三)工作措施

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在充分發揮體育社團組織作用方面有新的實質進展。群眾體育群眾辦,努力實現“政社分離”“管辦分離”。形成政府部門出點子,疏路子,協會和團體做活動的新機制。全民健身是面向全民的公益事業,需要各行業、各系統、各部門協同配合,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責任主體卻是各級政府。積極探索發揮各級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行業協會、各類社會組織在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方面的重要作用,著重體現體育總會“樞紐型”組織的龍頭地位,爭取體育總會機構編制,發揮其在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中的資源整合、示范引導作用。

(四)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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