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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全球首位的碳排放量超級大國,中國一直強調其在氣候問題上的重要原則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然而碳減排帶來的經濟下行壓力也愈發明顯。以先進減排技術著名的歐盟諸國集團反復苛求中國承擔剛性減排指標,這對我國經濟轉型轉軌帶來巨大壓力。為爭取合理的減排指標和責任分配,不僅要看區域空間中的最終需求排放、人均排放,更要動態看待污染在空間上的轉移與重構。作為世界的制造業工廠,中國的最終需求商品、中間產品被其他很多地區消費,生產排放的二氧化碳很大部分不屬于被本國需求吸收帶來的,不應該不合理地承受著國際隱含碳排放轉移帶來的氣候責任壓力。中國變相承擔了大量進口替代下的碳排放生產活動環節,沒有歸內報告的這部分實際上屬于轉移排放量。即使發達國家完成了既定的減排目標,把中間產品的高污染生產過程轉移到中國,也會帶來碳轉移問題,這種暗度陳倉式的做法對于全球而言是毫無意義的。為維持世界碳排放的合理分配,構建公平、可持續的國際氣候制度,必須改變以地區生產為原則的靜態碳排放核算體系,轉而建立起一個更為公平的、責任清晰的、以最終需求為標準的動態核算體系。我國應以精確核算碳排放轉移量為突破口,積極參與國際氣候政策制定,利用集團峰會、能源報告等重要國際會議和高層領導會晤的契機,參與國際氣候政策規制的制定,避免陷入“碳排放大國”責任陷阱。
二、積極利用CDM機制爭取技術援助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發達國家以幫助非技術優勢國減排而換取的碳排放權機制,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環境生產技術提升、環境生產效率提高的基本要求。中國正處于加速工業化和城市化建設的進程中,利用CDM機制不僅讓發達國家合理“融資”減排指標,跨期安排減排目標,而且還能大大提升中國企業的節能減排技術與降低能耗,加快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轉型,盡快過度到清潔技術領先的資源節約型社會。
三、鼓勵本土企業通過中間品進口替代
在國際垂直專業化的新型國際分工背景下,中間產品貿易的開展為我國轉移碳密集型生產環節提供了渠道。國內企業也可利用國外清潔型進口中間品的生產投入替代本國生產,淘汰國內生產力落后的“骯臟”生產環節,同時利用對外直接投資、貿易、外包等多種手段引導企業將國內污染密集型生產環節向環境承載力更高的境外轉移,減少國內資源能耗的壓力。通過實施進口替代戰略實現中國產業升級、碳排放轉移布局的整體戰略。
四、合理引導區域間污染轉移
關于溫室氣體排放的會計問題最初被納入排污權會計框架內探討。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FASB)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均出臺過排污權交易會計的相關處理草案或準則,試圖把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會計處理問題實行相對統一的規范。為了促進碳排放交易制度,歐洲25國開啟了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即總量控制與排放交易模式下排污權交易機制。為了針對這一項目IASB下的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IFRIC)于2002年啟動了總量———交易模式的排污權交易會計處理解釋項目,并且于2004年了《IFRIC3排污權》解釋公告,試圖規范總量———交易模式的排污權交易會計處理。但是該解釋公告有兩點欠妥之處:第一,計量屬性不一致。對于排污權的初始入賬按歷史成本入賬,但是卻按照公允價值確認環境負債。收入與費用的計量基礎也不一致。第二,后續計量上存在復合計量模式和報告模式。因此引發了理論界極大的質疑,被迫于2005年7月廢除。雖然此解釋公告的時效期間非常短暫,但是卻為排放權交易會計的發展提供了借鑒的基礎。直到2007年12月,由于碳會計處理方式的差異使得碳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統一碳會計處理規范又不得不被提上議事日程。IASB再次激活排污權交易機制項目,這一次IASB放棄了與FASB的沖突,提出了三種會計處理方法,這種多元可選的處理方式更適用于當前碳交易發展極不平衡的實際現狀。這些規范或是草案的提出,對于規范溫室氣體排放、交易等問題都著非常積極的意義。在積極發展低碳經濟的大背景下,碳交易市場也隨之擴張,由此除了政府或非政府組織的報告,碳排放、交易與披露逐漸也引起了學者的關注。有學者指出,基于溫室氣體排放引起的碳會計事項不應僅僅局限在傳統的排污權框架內,而應同時設置一個類似于社會責任會計中的碳賬戶對其不確定性和風險進行確認和計量。2008年,StewartJones教授等將與碳排放、交易及鑒證等的會計問題稱之為碳排放與碳固會計,即碳會計。這是最早在研究文獻中獨立出現“碳會計”一詞。
(二)國內研究綜述
隨著溫室氣體相關研究問題的不斷升溫,我國學者也開始致力于碳會計的研究。但由于相關法律及會計準則的缺失,國內學者對碳會計的研究還很不成熟,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關于碳排放權的資產類別問題;另外一個是關于碳排放權如何在會計上確認計量的問題。王艷、李亞培(2008)認為碳排放權是一種有價值的稀缺資源,做為一種生產要素,有增值的可能性,屬于金融衍生產品,并且符合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目的,應將其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張鵬(2010)認為我國的碳排放權是在簡單借用發達國家的相關名詞概念,是對CDM的簡單理解,應將“碳排放權”改稱為“碳減排量”。目前對于中國CDM項目而言,碳減排量主要是為了履行銷售合同而持有的,它的最終目的是銷售。因此,碳減排量應當作為存貨在會計上確認。[3]鄒武平(2010)認為碳排放權類似于其他排污權,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應該確認為無形資產。[4]呂能芳(2013)認為碳排放權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都具有特殊性,參考“生物性資產”和“油氣資產”的設置,可以單獨設置“碳排放權資產”,以體現其在會計確認、計量方面的特殊性。
二、碳排放權會計的核算
(一)碳排放權會計的確認
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2006)》,資產定義為“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企業可以通過政府無償分配或者排放者買賣交易的方式獲得碳排放權,企業一經取得,便可以自主的決定是使用還是銷售碳排放權。如果是使用碳排放權,那么碳排放權做為一種生產要素,與其他資源共同發揮作用,為企業未來帶來經濟效益;如果企業銷售持有的多余的碳排放權,那么碳排放權和企業持有的其他資產一樣,也會給企業帶來未來現金流量。碳排放權完全符合資產的定義。除了滿足資產的定義,要確認為資產,還必須滿足下面兩個條件:第一,該資源產生未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第二,該資源的成本和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就第一個條件看,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權所有權歸企業所有,因此企業可以控制未來的經濟利益。如果是企業自行購買的碳排放權,那么產生的經濟利益毋庸置疑歸屬于企業。就第二個條件看,隨著碳交易市場的發展,無論是免費分配的還是市場交易的碳排放權都會有市場價格。綜上所述,碳排放權同時符合資產的定義與確認條件,毫無疑問屬于企業的一項資產。對于碳排放權屬于資產理論界已達成共識,但是碳排放權屬于何種資產尚無定論。據有關調查顯示,企業將碳排放配額資產列示為存貨、無形資產、其他流動資產的比例分別為15%、65%和20%;對于外購的排放配額,這一比例分別為11%、58%和31%。從表面上看,將碳排放權列式為以上幾種資產類型,都有其合理之處。并且,無論將碳排放權確認為何種資產類型,并不影響企業資產總額。但是將碳排放權列示為何種資產,卻會影響企業的管理績效及決策方案的選擇。從深層次剖析,將碳排放權確認為存貨、無形資產或是金融資產都有欠妥之處。會計中對資產要素的分類和確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持有目的。對于不同的企業,獲取碳排放權的方式不同,持有目的各異,不能一概而論。本文認為,碳排放權的確認和計量應該以企業的持有目的為依據具體分析。
(二)碳排放權的會計計量
1.企業自用的碳排放權
對于企業自用的碳排放權,本文認為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應該參照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方式來進行。
(1)政府免費發放配額
有研究者認為政府免費發放的碳排放配額不會影響資產負債表,所以不需要計量。本文認為,在一定時期,企業的碳排放總量是持續既定的,政府免費發放的配額與企業實際購買的配額之間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從企業內部管理的角度來看,應該對政府免費發放的配額予以確認。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因此,政府免費發放的配額應該以公允價值計入“無形資產———碳排放權”,對應科目設置為“遞延收益———政府補助收入”。當企業由于日常經營業務排放了溫室氣體,借記“生產成本”或者“制造費用”,貸記“累計攤銷———碳排放權”。另外,遞延收益還應該在碳排放權使用年限內進行分攤計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政府補助收入”,貸記“營業外收入”。在資產負債表日對碳排放權進行減值測試,計提減值準備。隨著各國環保意識的提升,企業都會努力的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最終,企業都會在減排目標限度內生產,碳排放權交易將會逐漸萎縮。所以,碳排放權雖然稀缺,但卻不會增值。會計期末無形資產減值,應該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損失———碳排放權減值損失”,貸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碳排放權減值準備”。
(2)企業自行購買配額
無論碳排放配額是企業從政府免費獲得,還是自行購買獲得,都是為了用于償付自身的碳排放量,而不是用于對外出售,相當于為了自己對環境造成的污染買單,碳排放權也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企業自行購買的碳排放權,按照取得碳排放權的成本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企業自行購買的碳排放權后續計量同政府免費發放配額的處理方式。
2.企業用于出售的碳排放權
在企業持有碳排放配額充足、碳交易市場活躍的前提下,企業可以將持有的碳排放權出售,此類碳排放權資產基本符合金融資產的定義,可以參考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方式。
(1)交易性金融資產
企業將取得的碳排放權短期內出售,應該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企業購買的碳排放權,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入賬,為此產生的交易費用計入“投資收益”。會計處理為: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投資收益”;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將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提高時,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公允價值下降,則做相反記錄。出售此碳排放權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按碳排放權的成本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同時,如果公允價值提高,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記“投資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取得的碳排放權用于非短期出售時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碳排放權初始確認時,按公允價值及取的該項碳排放權時的費用之和入賬,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資產負債表日,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其處理不同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不是計入當期損益而是計入所有者權益。如果公允價值高于賬面價值余額時,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低于賬面價值金額時,則做相反方向的分錄。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如果有明顯跡象表明其價值發生了減值,就應確認減值損失。但是對于碳排放權,本文認為不應該計提減值準備。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尚出于起步階段,政府調控干預比較多。另外,做為發展中國家,我國現階段并不承擔強制減排的義務,但是這種狀況不會是一成不變。所以,碳排放權價格出現持續惡性下降的可能性不大。這與交易價格相對波動較大的證券市場有顯著不同,所以,對于碳排放權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當出售該項碳排放權,具體的會計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也可能是借記)。另外將取得的價款與該碳排放權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并且將之前計入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轉入投資收益。
(三)碳排放權資產的會計報告
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企業碳排放權對于企業的經營成果影響越來越突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更加關注企業的碳排放權信息。根據碳信息披露的國際共識,披露內容至少應包括企業面臨的氣候變化帶來的風險與機遇、GHG排放及減排的定量信息、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信息及治理安排等內容,在形式上,主張與主流財務報告的融合。本文提出以下三種披露信息的模式,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碳排放交易的情況與企業規模選擇。
1.在企業財務報告中披露
根據企業持有碳排放權的目的不同,在資產負債表中無形資產或金融資產下設立二級科目,用于反映企業所擁有的碳排放權。利潤表中碳排放權通過“生產成本(制造費用)”、“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科目影響企業的損益,揭示企業銷售碳排放權和實施節能減排導致的收益。在現金流量表中,將計劃自用的碳排放權所導致的現金流量計入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將計劃銷售的碳排放權導致的現金流量計入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在現行財務報告框架內披露碳排放權會計信息,可以維持原有的財務會計報告模式不變,非常符合人們的閱讀報表的習慣。但是這種披露方式使得披露信息比較分散,并且局限于按會計準則要求的貨幣化計量。
2.編制獨立的碳排放權報表
我國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會計制度的規定的這種披露方式實際是以資金運動為主線,分別從資金存量狀態和流量規模、原因和結果兩個角度設置對應表格進行報告形式設計。獨立的碳排放權報表可以借鑒財務會計報告行使設計的存量與流量、原因與結果的模式,進行獨立的碳排放會計報告的設計。
中圖分類號:D99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6604(2015)01―0034―07
為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通過氣候協議制定減排制度已一種共識。然而《京都議定書》之后,國際社會并沒有形成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協議,原因是各國對國際碳排放權的分配存在巨大分歧。如何為各國分配碳排放權才是正義的引起了各國政府的關注。為此,本文從氣候正義的視角提出國際碳排放權分配的原則和路徑。
一、國際碳排放權的緣起
國家對溫室氣體的排放,從不受限制的自由到一種由協議規定的權利,主要基于三個方面的事實。即科學界、國際社會和國家間對溫室氣體排放限制的共識。
(一)全球變暖已是科學界不爭的事實
氣候變暖問題首先是由科學界提出并推動的。1820年開始,全球變暖就引起西方科學家的關注。德國天文學家Herschel最早研究太陽黑子對地球氣溫的影響。1827年,法國物理學家Fourier提出了二氧化碳可能吸收太陽能的結論。1861年,愛爾蘭物理學家John Tyndall通過實驗發現,大氣中的水分子和二氧化碳具有很強的熱輻射吸收和釋放能力,其量變可能引起氣候的異常。1896年瑞典物理學家Arrhenius將Fourier的理論定義為“溫室效應”,并首次提出人類活動釋放的二氧化碳對氣候造成顯著影響。
全球變暖問題在20世紀后半葉引起了科學家們的重視。1971年,美國大氣研究員會的威廉?凱洛格在一次會議中提到“因人類的疏忽而對氣候造成的影響”問題。1979年,第一次世界氣候大會提出:倘若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仍如現在這樣不斷增加,那么20世紀末氣溫的上升將達到可以測量的程度,到21世紀中葉將出現顯著的增溫現象。1989年,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成立了“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PC)”,該組織現在是氣候變化報告最權威的機構。截至目前,IPPC已經了五次評估報告,結果證實全球變暖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同時,證據也表明“溫室效應說”解釋全球變暖是科學的。關于氣候變化的理論有“溫室效應說”“太陽活動說”“天文冰期說”“潮汐調溫說”“海洋調溫說”等理論,但只有“溫室效應說”屬于人類影響氣候的范疇,并得到科學界的普遍認可。對冰芯的空氣采樣研究表明,過去長達65萬年內,大氣二氧化碳的碳濃度一直保持在180ppm和300ppm之間。但從工業化革命早期到2005年,這一數值從大約為280ppm達到了379 ppm,并且其他溫室氣體的濃度也在快速增長,如甲烷從715ppb上升到2005年的1 774ppb,氧化亞氮從270ppb上升到319ppb。雖然甲烷和氧化亞氮在大氣中的濃度小,但甲烷對增溫效應的貢獻是15%,氧化亞氮單分子增溫潛勢卻是二氧化碳的310倍。目前,溫室氣體濃度的增加被認為是地球升溫的主要原因,而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卻導致了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上升。因此,從科學上講,防止氣候變暖必然要限制化石燃料的使用。
(二)氣候變化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
20世紀70年代,國際社會開始關注氣候變化問題。1979年,世界氣象組織發起了第一屆世界氣候大會,大會以“氣候和人類”為主題。大會承認因人類活動造成氣候變化問題的嚴重性,特別是二氧化碳大量排放造成全球變暖的問題需要迫切的解決。大會同意由世界氣象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國際科學委員會共同負責制訂一個世界氣候研究計劃,定期討論全球氣候變化問題。
20世紀80年代,全球氣候變化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1982年在內羅畢人類環境特別會議的召開表明:國際社會不但意識到氣候變化的嚴重性,而且開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問題。1985年在奧地利召開的溫室氣體國際研討會呼吁,必要時考慮草擬一個控制溫室氣體、氣候變化和能源利用方面的國際公約。1988年在加拿大召開的主題為“變化中的大氣:對全球安全的影響”世界大會,呼吁全球應當采取共同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問題。1989召開的幾次有關氣候變化的會議,均表明國際社會對氣候變化的重視和采取共同行動應對氣候變化的共識。
20世紀90年代后,氣候變化不但成為人類共同關注的問題,而且由國際社會達成應對的國際公約。1990年,第二屆世界氣候大會呼吁立即開啟氣候變化公約談判,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于保護氣候的第45/212號決議,決定成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政府問談判委員會。1991年,政府問談判委員會正式成立,氣候變化談判進入實質性階段。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序言中承認,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是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1994年公約生效,為評估應對氣候變化的進展,公約締約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開締約方會議(COP)。1995年,公約第一次締約方大會召開,通過了“柏林授權”,并成立“柏林授權特別小組”,負責進行公約的后續法律文件談判。
(三)各國政府共同制訂《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開啟了國際社會以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時代。為了保證公約得到有效實施,1997年公約第三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京都議定書》,提出了碳排放的總量控制目標,即“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同時該議定書明確了附件B中的締約方在第一減排階段減排目標,并規定了締約方實現減排目標的三種機制。應當說,《京都議定書》最大的優點是其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它的指導思想就是如果不采取多邊協定的方式約束締約國的,就無法在對抗氣候變化上取得顯著進步。所以,《京都議定書》的簽署和生效,標志著控制和減少碳排放已經成為全球共識并上升至法律層面,碳排放權成為一種由法律賦予或規定的權利。
二、國際碳排放權的厘定
全球大氣環境中,一定含量的溫室氣體不會引起氣候變化.但如果溫室氣體超過一定的濃度,就會造成明顯的氣溫升高,引起氣候變暖。應對氣候變化要將溫室氣體含量控制在一定的濃度范圍內.碳排放權就是這種容許范圍內的一定數量的溫室氣體排放指標,它不同于傳統的權利,而是由人類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一種新型權利。
(一)國際碳排放權的內涵
國際碳排放權是國際法主體為了生存和發展的需要,由國際條約所賦予的向大氣排放一定數量溫室氣體的權利,其實質是權利主體獲取的一定數量的氣候環境資源使用權。這種權利不同于傳統的權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權利的本質上不僅僅是權利,更是義務。國際碳排放權形式上表現為國際條約允許某個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溫室氣體排放的指標,實質上是重在限制溫室氣體排放,即只有在該指標規定的數量范圍內排放溫室氣體才是合法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權利的主體范圍廣泛。氣候資源無法為任何國家獨占使用,是公共物品,全人類都有權使用.所以國際碳排放權的主體是全人類。但國際碳排放權經過分配后,其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法人等。
第三,權利的客體是大氣環境的溫室氣體容量資源。碳排放權概念是在大氣環境容量理論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該權利以大氣環境容量為客體 。人類的早些時期,溫室氣體排放量不大,并沒有超過大氣環境的自凈能力或一定的溫室氣體含量.也就沒有將大氣環境的溫室氣體容量作為一種資源。只是由于化石燃料大量使用,溫室氣體的排放增長太快,嚴重超過了大氣環境的自凈能力,使得大氣環境的溫室氣體容量日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這種資源不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與傳統物權法中的客體有所不同。
第四,權利的內容是主體對若干大氣環境溫室氣體容量資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具體而言,權利主體可以占有其擁有的排放指標而不做任何使用,也可以自己排放一定數量的溫室氣體,或者將盈余的排放指標贈予、出賣給其他主體。但權利主體一旦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了排放指標,這種權利就予以消失。
(二)國際碳排放權的屬性
關于碳排放權的性質,目前存在準物權說、生存權說和發展權說。本文重在國際碳排放權的分配,所以僅分析其生存權和發展權屬性。
1.國際碳排放權是一種生存權。
生存權是基于人類生存本能而產生的自然權利或者是“法前”權利,即伴隨人的出生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是指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和歷史條件下,人們應當享有的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的權利。它不僅指個人的生命在生理意義上得到延續的權利,而且指一個國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會意義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權利;不僅包含人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還包括人們賴以生存的財產不遭掠奪、人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斷提高。
國際碳排放權是國家存續的前提。無論是個人,還是國家或民族,只要存續,其衣、食、住、行等過程必然產生溫室氣體,所以碳排放權的享有及其指標多少直接關系到個人、國家或民族的生存空間和狀態。從這個意義講,國家爭取碳排放指標就是保障國家的生存空間,滿足人民的生活需要,碳排放權是其他權利的基礎,沒有碳排放權就沒有生存權。產生影響。第一,它是一項天然權利,其是否享有與國家或國際組織的社會地位和經濟發展程度無關,分配過程中不能隨意剝奪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的需要。第二,對于一個國家和民族來說,人權首先是生存權,沒有生存權,其他一切人權都無從談起。國際碳排放權對國家和民族的生存空間意義如此重大,分配方案應考慮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的生存需求。第三,它最終是為了滿足國民生存的基本需求,分配方案應當考慮國家的人口因素。第四,生存權是一種靠國家的積極十預來實現人“像人那樣生存”的權利。,意味著積極謀求碳排放權是國家的一種責任,國家不能在氣候談判中隨意妥協。
2.國際碳排放權是一種發展權。
發展權是個人、民族和國家積極、自由和有意義地參與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并公平享有發展所帶來的利益的權利。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新生的發展中國家為了擺脫受西方發達國家在經濟上的剝削和控制,爭取平等的發展機會和發展權利而提出的。后來,瓦薩克提出第三代人權理論時,將發展權歸為第五代人權。l979年,聯大第34/36號決議通過的《關于發展權的決議》強調發展權利是一項人權,平等的發展機會不僅是國家的特權,而且是各國內個人的特權。1986年,聯大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指出:“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
目前的大多數二氧化碳排放是現代工業文明發展的過程中的“副產品”,“氣候變化既是環境問題,也是發展問題,但歸根到底是個發展問題”。所以發展中國家強調氣候變化本質上是可持續發展問題。有關研究表明.任何發達國家的發展過程中均出現了人均二氯化碳排放高峰期的現象,所以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難免就要增加碳排放,排放問題本質上是發展問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就要改變原有的經濟社會發展方式,因此排放權是…種發展權,這種觀點也體現在有關氣候變化的國際條約中。
發展權的實現需要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之上,也需要發展中國家積極努力消除發展的各種國際,進而平等的參與國際氣候事務,還要求發達國家應采取行動為發展中國家的全面發展提供便利條件。應對氣候變化是各國共同的義務,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責任不同。具體而言,在國際碳排放權的分配中,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的發展需要,給予特殊的制度安排。
三、氣候正義在國際碳排放權分配中的適用
氣候正義是環境正義運動向氣候變化領域的延伸,它強調在對氣候變化領域中的利益和負擔進行分配的過程中,各個主體必須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氣候正義關系到減排協議是否能夠被各個國家所接受,所以“如果不解決氣候變化與正義之間的相互影響,就絕不可能成功應對氣候變化。但是,公平、正義作為判斷一種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根據的價值標準,具有豐富的內涵, 正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墨說:“正義有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可隨心所欲地呈現出極不相同的模樣”。但從發展中國家來看,氣候正義至少應當包括了程序正義、矯正正義和代際公平。國際碳排放權的分配亦應遵從合國際法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和國際帕累托主義原則。
(一)合國際法原則
國際法體現了各國的協調意志,是各個國家互諒互讓、的結果。國際碳排放權問題事關各國的生存和發展利益,其分配必須符合國際法,否則其分配協議無法得到有效的實施。合國際法原則要求國際減排協議應當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其內容與現存的氣候協議相一致。首先,國際減排協議的擬定過程是透明和民主的。公約所有締約方都有參與協議擬定的機會,都能充分表達自己意愿,而不僅僅是個別強權國家或利益集團的參與,或者是由個別利益集團依據區域性條約進行的制度安排。如歐盟單方面對國際航班征收碳稅的措施,引起了各國政府和航空公司的不滿,其合法性也受到了質疑。其次,國際減排協議的談判應建立在已有的氣候協議機制之上,如《公約》《京都議定書》等,不能拋開現有的機制,以未被國際社會接受的新機制進行。最后,國家減排協議的內容應與現有的國際法規范一致,如《聯合國》、國際社會公認的原則、國際習慣.特別是他們不能與《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存在矛盾或沖突。
(二)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
國際環境法領域中,“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最早出現在1972年《斯德哥爾摩宣言》中,最終由1992年《里約宣言》予以確認。同時,該原則也寫入了1992年公約的序言、第3條和第4條。《京都議定書》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但對公約附件一國家和其他國家規定了不同的減排義務,這種制度安排是共同但有區別原則的具體實施。氣候變化是由溫室氣體累積的排放造成的,發達國家較早進入工業化,溫室氣體歷史排放值多,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起步較晚,歷史排放值少。且發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脆弱度也明顯強于發展中國家。所以,在國際碳排放權分配過程中,不能完全按照“祖父原則”,應考慮各國的碳排放和碳匯貢獻,針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同時,還應當考慮發展中國家減排的壓力和面臨的困難,由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減排技術和資金的援助。
(三)國際帕累托主義原則
國際帕累托主義不是一條倫理原則,而是一種實利性制約因素:在國家間體制下,如果協議得不到所有國家的認同,那么它是不可能達成的,國家只會加入服務于自身利益的協議。全球減排協議必須遵守國際帕累托主義原則,即所有國家必須相信自己會因為國際減排協議的簽署而使自身境況自然好轉。并且,“有效的氣候行動必須把絕大多數乃至所有的排放量較大的國家動員起來”。所以,全球減排協議必須反映各國的利益需求,讓所有國家能享受到減排帶來的好處,不能因為減排讓某些國家的發展受到阻礙,或者讓個別國家享有“超額”利益。
四、國際碳排放權的分配路徑
國際碳排放權的分配路徑,是國際社會通過何種方式將碳排放權分配給各個國家(包括地區)和國際組織的問題。氣候變化的應對需要全球各個國家共同行動,國際減排協議的實施更有賴于各國的積極遵守,所以其擬定者應滿足全球性、政府性和職能性三個特征。目前主要有兩種路徑,即國際社會以公約締約方大會、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大會的形式通過碳減排協議,分配國際碳排放權。
(一)公約締約方大會
關鍵詞 :碳排放交易體系;碳排放;碳交易
一、引言
碳排放交易已經被國際經驗證明是一種有效的控制碳排放的手段。發達國家已經紛紛建立了各自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全球范圍內開展碳交易成為必然趨勢。隨著經濟集約化轉型、國際競爭的需要,我國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歐盟實踐可以為我國建立排放交易體系提供借鑒的經驗。
二、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概述
1.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內容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Trading Scheme,EU ETS)于2005 年開始正式實施。交易體系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試驗性階段,主要的參與部門集中在能源密集型的重要行業,初始排放配額幾乎都是免費發放的。各成員國自行決定排放總量和分配給管制對象的配額,制定本國的國家分配計劃并提交給歐盟委員會。第二階段是履行承諾實現減排的關鍵時期,涵蓋排放設施的范圍進一步擴大,這一階段90%的配額是免費發放的。第三階段最根本的變化是取消了國家分配計劃(NAP),將總量限制集中在歐盟這個統一的范圍內。
2.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特點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在時間、執行及對象上具有一些特點。第一,時間上的漸進性。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為了確保實施效果在時間上采取的是分階段漸進性推進的方法。第二,執行上的強制性。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屬于強制性減排。歐盟出臺了一系列法律及規定以確保減排的有效執行。第三,對象上的針對性。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在管制對象的選擇上是有針對性的,而不是將所有行業一起納入。
3.對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評價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主要貢獻是有效的降低了碳排量和繁榮了碳市場,主要的不足表現為在排放權分配不恰當和責任分擔不平衡。總的來說,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為其他地區和國家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
三、中國碳排放交易現狀
我國已經相繼設立了一些環境交易所并在部分省市開展了碳排放權交易的試點工作,碳排放交易市場前景巨大,建立排放交易體系也日益迫切。目前,我國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第一,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尚未建立。我國減排還是以自愿減排為主。自愿減排很可能增加企業的額外成本,企業出于自身利益考慮自愿減排動力不強。在初始排放權分配方面,無償發放和有償獲得合理比例的確定也是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第二,政府的監管引導作用尚不突出。從國際上各國碳減排經驗來看,政府都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而我國政府沒有充分發揮作為一個“管理者”和“服務者”應有的作用。
第三,碳排放權定價問題上尚無發言權。碳排放權作為市場上最主要的商品,排放權的價格問題變成各國管制的焦點。我國碳市場發展不完善,在碳定價問題上沒有發言權,存在著較大的風險。
四、對我國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啟示我國已經成為全球第一大溫室氣體排放國,履行減排承諾的任務十分艱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經驗給我國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提供了一些啟示。
1.合理分配配額,制定調控機制
歐盟采取的是總量限額與交易的方式,對企業設定總的排放量,對排放權進行初始分配,但歐盟在進行配額分配時存在著配額嚴重過剩的情況,直接影響減排目標的實現,同時反映出體系運行方面調控機制不夠靈活。我國應根據市場排放權的供需情況合理分配配額,并對企業進行后續監督。同時制定有效的調控措施,可以及時應對市場變化,對減排總量和配額量進行調整,確保碳交易有效的進行。
2.選擇先行地區,正視競爭力
歐盟交易體系的建立是循序漸進式的,分階段逐步擴大的。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均衡,考慮到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復雜性,應當先選擇一定區域或行業為范圍,成熟后在逐步擴展。我國可針對各省份的情況不同將減排指標按省分解,因地制宜。此外,還要充分考慮競爭力的問題。在短期內,污染治理投入會影響企業的競爭力。歐盟把電力行業作為主要管制行業,也跟電力行業的行業特點有關。我國電力行業的碳排放水平最高,也可以考慮從電力行業開始減排限制。
3.引導企業減排,促進碳交易
從歐盟的經驗可以看出政府在整個排放交易體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政府行為包括:制定排污總量、排放權的初始分配、監督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執行情況、對交易進行管理等。政府在碳排放交易中要做到以下幾點:第一,要建立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規,規范市場行為,確保有法可依。第二,加強對減排地區和行業的監管,建立起監測和懲罰體系。第三,強化強制減排同時鼓勵自愿減排。
4.開展國際合作,掌握主動權
我國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及減排技術等方面都與發達國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我國十分有必要加強同發達國家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我們需要借助國外先進的技術和手段,來提高我國減排水平。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也不是一個單一的減排政策,而是通過抵消體系與清潔發展機制和聯合履約鏈接起來實現碳減排的。我國現階段對于國際碳價格沒有發言權,這對于我國今后在國際競爭中十分的不利。因此,我國更需要積極開展國際合作,不斷壯大自身的實力,爭取掌握主動權和話語權。
參考文獻:
[1]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ive 2003/87/EC Annex Ⅲ.[R].2003.
[2]剛,葛興安,邵詩洋等.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國道路—國際實踐與中國應用[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11.
中圖分類號 X22 文獻標識碼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1)01-0043-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1.008
自20世紀中葉以來,大部分已觀測到的全球平均溫度的升高很可能是由于觀測到的人為溫室氣體濃度增加所導致,二氧化碳(CO2)是最重要的人為溫室氣體,在1970年至2004年間,CO2的排放量增加了大約80%,全球CO2濃度的增加主要是由于化石燃料的使用。[1]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實際增長高達9.8%,出口作為驅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為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高速增長的背后帶來了嚴重的能源問題和環境問題。根據IEA[2]的統計數據,2007年中國CO2排放量60.71億 t已超過美國(57.69億 t)居世界第一位(見圖1),占世界總量的21%,中國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為2.3(千克/美元),是世界平均值(0.73千克/美元)的3倍多,是歐盟平均值(0.4千克/美元)的5.8倍。
哥本哈根會議上中國面臨著巨大的減排壓力,雖然大會未能取得實質性成果,但是作為負責任的中國仍然承諾單位GDP減排40%-45%,與此同時,能源價格不斷上漲,能源的緊缺成為制約我國經濟持續發展的瓶頸之一。那么我國在承擔減排任務的同時,也要考慮與發達國家基于國際貿易的碳轉移問題。
本文在國內外相關問題的前沿性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就我國當前及歷史發展的現實問題,從規模、結構和技術三個方面,對我國經濟發展、出口貿易和碳排放之間內在依從關系進行研究,揭示它們之間的變化規律,從而有的放矢地提出相關的減排政策,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應對氣候變化有著深刻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 文獻綜述
作為主要溫室氣體之一的CO2,不僅是化石燃料過度使用的體現,而且還是全球氣候災變的元兇。碳排放問題既是能源問題又是環境問題,從現有的文獻來看,關于環境問題的實證研究起源于90年代。
Grossman & Krueger[3]在分析北美自由貿易協議(NAFA)的簽訂對環境的影響時, 首次實證考察了環境―收入倒U型關系的存在,提出了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假說(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EKC)。在這篇開創性的文章中把貿易對環境的效應歸結為三個效應:規模效應、結構效應和技術效應。規模效應(Scale Effect)是指貿易自由化擴大了經濟活動的規模,隨著生產要素投入的增加,會導致自然資源的使用量和污染排放量的增加,從而導致環境惡化。結構效應(Composition Effect)是指貿易自由化導致全球范圍的資源從新配置和專業化分工。根據
圖1 中國、美國、歐盟和日本二氧化碳排放量
Fig.1 CO2 emissions in China, USA, Europe and Japan數據來源:IEA(2009)。
李嘉圖的比較優勢理論,參與自由貿易的國家會更趨向于在具有比較優勢的部門進行生產。那么,結構效應對環境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如果一國在污染密集型部門具有比較優勢,則結構效應是消極的,反之,如果一國在清潔產品部門具有比較優勢,那么結構效應是積極的。技術效應(echnique Effect)是指貿易自由化加快了先進生產技術的流通,能夠提高要素的使用效率和降低單位產出的污染量,而且貿易自由化促進各國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提高了人們對潔凈環境的偏好,這將使各國采取更加嚴格的環境標準和法規,從而減低單位產品的污染排放量,對環境起到積極地作用。之后眾多學者對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假說進行了實證分析[4-5]等。其中大部分實證結論都支持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的存在。
吳獻金等:貿易自由化、經濟增長對碳排放的影響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11年 第1期Copeland & aylor[6]在研究南北貿易和環境關系時提出了“污染避難所假說”(Pollution aven ypothesis,P),指出在開放經濟條件下,貿易自由化會使污染密集行業由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轉移,從而使發展中國家更多地從事“骯臟行業”(Dirty Industries)的生產[7],其結果是發展中國家成為發達國家的污染避難所。
Antweiler,Copeland & aylor[8]把環境污染引入自由貿易的一般均衡模型中,利用40多個國家的數據對貿易的環境效應進行了估計,通過對比規模、結構和技術效應,得出貿易自由化改善了全球的環境。Cole&Elliott[9]依照Antweiler et al[8]的思路,采用四種不同環境指標對貿易―環境的結構效應進行了分析,同樣得出了貿易對環境的改善有良好的促進作用。Levinson[10]對美國制造業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量進行了分析,發現美國環境改善的主要原因是先進技術的使用,而國際貿易結構的改變對環境改善的作用不那么明顯。
近年來,由于我國碳排放量大幅增長,對我國碳排放增長驅動因素分析的文獻日益增多。
oltzEakin & Selden[11]在研究經濟發展和碳排放的關系時,發現碳排放持續增長的原因是產出和人口的迅速增長,特別是在低收入國家。Lantz & Feng[12]分析了收入、人口和技術對加拿大CO2排放量的影響,發現人口和技術存在與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倒U型關系,但是收入和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關系不顯著。
ang et al.[13]采用對數均值迪氏分解法對我國CO2排放進行分解,發現代表技術效應的能源強度能有效地減少碳排放,而能源結構也起到一定作用,但是經濟增長則帶動了碳排放的增加。Shui & arriss[14]在對中美貿易中隱含碳排放進行研究時發現,中國碳排放總量的7%-14%是由于中國向美國出口所產生的。hang et al.[15]對中國CO2排放量的驅動因素進行研究時,其結果表明經濟增長對CO2排放有最大的正向效應,而能源強度的降低能抑制CO2排放量的增加。
杜婷婷等[16]在對我國CO2排放量的庫茲涅茨曲線進行分析時,發現我國CO2排放量和人均收入并不呈現經典的“倒U型”,而是類似“N型”的三次曲線,意味著我國在同時推進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上還處于過渡期,尚未達到兩者協同發展的階段。王鋒等[17]對我國1995-2007年間能源消費的碳排放增長的驅動因素進行了研究,得出人均GDP的增長能解釋絕大部分碳排放的增長的結論,中國的碳排放與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密切相關。許廣月、宋德勇[18]運用時間序列模型實證分析了出口貿易、經濟增長與碳排放量之間的動態關系。出口是碳排放的原因,而碳排放對出口貿易的影響強度不斷增強。
2 理論模型
假設一個小的經濟開放體,用資本K和勞動L兩種要素生產兩種產品,分為X和Y,X為污染產品,為資本密集型,Y為清潔產品,為勞動密集型(大部分污染企業就是資本密集型參見Muthukumara Mani & David heeler[19]),P為X相對于Y的國內價格,因為存在貿易壁壘,國內價格與世界價格的關系可以表示如下:
P=βP(1)
β表示貿易壁壘,P為X相對于Y的世界價格,那么當一國出口污染產品X時,則β1。碳排放量可表示為:
=EδS(2)
代表碳排放總量,E為每單位污染產品X的碳排放量,δ為產品中污染產品X的比例,S為總規模,對(2)時進一步微分,得到
^=E^+δ^+S^(3)
其中E^代表技術效應,δ^代表結構效應,S^代表規模效應。規模效應用總產出來表示,結構效應通過資本勞動比k=K/L來表示,隨著國民收入的增加,技術和國民的環境保護意識也隨之提高,單位產品所產生的碳排放量必然下降,那么技術效應可用人均收入I表示。貿易自由化對國內的產品結構產生了沖擊,把國際貿易對碳排放產生的結構效應納入模型,貿易壁壘貿易β用貿易自由度表示。其中I代表人均收入,代表貿易自由度,那么得出模型
^=π1S^+π2k^+π3I^+π4^(4)
根據上面的理論分析,提出以下待檢驗的命題:
命題1: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產出水平不斷提高,帶動能源消耗的增加和碳排放的加劇,與此同時,經濟發展帶來的技術進步和環保意識的提高又從另一方面減少了碳排放量,目前規模技術的總效應還是導致了碳排放量的增加,但是增加的趨勢在不斷減少,最終能使碳排放的總量下降。
命題2:隨著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優化,工業在產業結構中的比重不斷上升時加大了能源的消耗,導致碳排放的增加,而服務業比重的上升卻減少了能源的消耗,導致碳排放的下降。
一個國家的貿易自由化對一國的碳排放量會產生怎樣總的影響呢?假設一個小的經濟開放體,生產兩種產品,分為X和Y,圖2橫坐標X為污染產品,縱坐標上半部Y為清潔產品,縱坐標下半部為碳排放量,圓弧半徑代表經濟規模,圓弧表示在同一規模在不同的產品組合,A點表示初始的經濟規模和結構,此時對應的碳排放量為a。
圖2 貿易自由化對碳排放的影響
Fig.2 Impacts of trade liberalization on carbon emissions隨著貿易自由化,出口貿易使得經濟規模增加同時伴隨著國內經濟結構的變化達到C點,A到B表示經濟結構的變化,B到C表示經濟規模的變化,而單位X所產生的碳排放量曲線由EX變為E′X表示技術的變化。此時對應的碳排放量為d。
貿易自由化不僅會影響污染品X在總產出的份額及結構效應,還會對規模和技術效應產生影響,把貿易自由化對規模和技術效應的影響從總效應中分離出來,得到貿易自由化對碳排放的總效應,由于產出和收入變化的百分比是一樣的,因此可以把規模效應和技術效應合并。
dd=π1dSdS+π3dIdI+π4=(π1+π3)dIdI+π4(5)
根據以上理論分析,故提出以下待檢驗的命題:
命題3:隨著我國對外貿易迅速發展,我國逐漸成為“世界工廠”,發達國家的污染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企業向我國轉移,從而使我國更多的從事“骯臟行業”,成為發達國家的碳排放的“污染避難所”。
命題4: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在改變我國的產業結構的同時,也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同時也把國外的先進技術引入到了國內,從另一方面降低了我國的碳排放量,但是我國出口貿易的總效應造成碳排放的增加。
3 實證分析
3.1 計量模型設計及相關計量問題
依照上述理論分析,本文根據(4)式,由于代表規模效應的國內生產總值和代表技術效應的人均收入之間有具有較強的相關性,于是把規模和技術效應合并,為消除異方差對各數據取自然對數,得到實際計量方程:
lnyit=a1+b1lnGit+d1lnkit+f1lnit+εit(6)
在(6)中,我們假設表示規模、技術和結構效應的變量和碳排放存在線性關系,為了對命題1和命題2進行檢驗,依照Antweiler et al.[8]創建的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污染的一般均衡模型,得到如下實際計量方程:
lnyit=a2+b2lnGit+c2ln2Git+d2lnkit+e2ln2kit+f2lnit+εit(7)
y為碳排放量,G為人均GDP,k為資本勞動比,為貿易依存度用(出口額+進口額)/GDP表示。
對于計量方法的采用,首先采用Fest判斷采用常截距模型還是變截距模型,然后通過ausman est對固定效應模型(FE)和隨機效應模型(RE)進行甄別。考慮到本文所選用的樣本數據截面數(29)大于時期數(13)的特點,為了減少由于截面數據異方差性造成的異方差影響,因此固定效應模型采用截面加權廣義最小二乘法進行估計,同時采用hite穩健標準差得到系數的t統計值。
3.2 數據來源
采用除自治區之外的我國30個地區1995-2007年的數據作為樣本進行研究。其中重慶市數據并入四川,自治區的部分指標難以獲得所以舍去。
3.2.1 中國碳省際排放量的估計
能源部門通常是溫室氣體排放清單中的最重要部門,在發達國家,其貢獻一般占CO2排放量的90%以上和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的75%。因此,國際上碳排放量基本上是通過化石能源消費量推算出來的。IPCC[20]提供估算化石燃料燃燒中的碳排放方法,本文采用基于燃燒的燃料數量以及平均排放因子來估算碳排放量。碳排放的計算公式為:
C=∑iEi*αi
其中,C代表碳排放總量,Ei為能源i消費量,按標準煤計,αi代表能源i碳排放系數。表1為本文根據IPCC[20]估算的各類能源消耗的碳排放系數與4個研究機構確定的各類能源消耗的碳排放系數的比較。發現本文的碳排放系數與日本能源經濟研究所采用的碳排放系數基本一致。其中各種能源的消費量來自1995-2008年的《中國能源統計年鑒》。
表1 各類能源的碳排放系數
ab.1 Coefficient of carbon emissions of different energy數據來源
he source of date煤炭
Coal石油
Oil天然氣
Nature Gas本文0.7560.5860.448DOE/EIA0.7020.4780.389日本能源經濟研究所0.7560.5860.449國家科委氣候變化項目0.7260.5830.409發改委能源研究所0.7480.5820.4443.2.2 資本存量的估計
運用Goldsmith開創的永續盤存法。其基本公式為:
Lt=(1-δ)Kt-1+It
其中,Kt為第t年的資本存量;It為第t年的實際投資;δ為折舊率,設它為5%,初始資本存量K0=I0/(δ+g),其中I0為初始投資,g為樣本期間投資的平均增長率。
3.2.3 其它數據來源
本文收入采用人均收入指標來度量,更能反映真實收入水平對碳排放的影響,用地區人均GDP表示,數據由歷年《中國統計年鑒》整理、計算而得。
勞動力投入用各地區年末就業人員數表示,貿易量用各地區進出口總額表示,匯率、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等數據均來自歷年《中國統計年鑒》。
3.3 實證結果分析
利用Eviews6.0得到貿易自由化、經濟增長和碳排放量關系的回歸結果如表2所示。
表2 貿易自由化、經濟增長與碳排放量回歸結果
ab.2 he regression results of trade liberalization,
economic growth and carbon emissionsVariableModel(6)Model(7)FEREFERElnG1.250***1.368***1.331***1.526***(13.791)(12.570)(15.876)(13.137)ln2G-0.341***-0.390***(-15.931)(-7.715)lnk-0.387***-0.415***-0.856***-1.033***(-8.150)(-5.843)(-18.125)(-9.905)ln2k0.143***0.178***(12.343)(6.290)ln0.076**-0.0020.046*0.003(2.285)(-0.046)(1.653)(0.081)C8.960***8.881***9.336***9.461***(133.528)(49.838)(131.739)(46.097)AdjR20.9860.7110.9870.751ausman est13.203***13.791**Fest715.408***803.694***Fstatistic841.897***303.594***861.690***225.627***Obs.374374374374注:1.***表示在1%水平上顯著,**表示在5%水平上顯著,*表示在10%水平上顯著。2.系數下方括號內hite穩健性標準差。
從表2模型回歸結果中可以看出:
(1)模型的總擬合度較好以及F統計值,說明兩個模型均有較高的解釋能力。Fest回歸結果表明兩個模型都應采用變截距模型進行回歸,ausman est表明隨機效應與解釋變量之間的自相關顯著,采用固定效應模型是適當的選擇。
(2)代表規模技術效應的人均收入和碳排放量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模型(7)的系數估計和顯著性水平表明,我國存在碳排放量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產出水平不斷提高,帶動能源消耗的增加和碳排放的加劇,與此同時,經濟發展帶來的技術進步和環保意識的提高又從另一方面減少了碳排放。從表3可以看出,我國還沒有省份的人均GDP超過了碳排放量EKC曲線的轉折點,就全國而言,全國人均GDP離臨界值還存在較大的差距,仍處在碳排放EKC曲線的右邊,目前我國經濟發展還會造成碳排放量的不斷增加,但是增加的幅度卻在不斷地減少,這與我們的預期是一致的。
(3)代表結構效應的資本勞動比和碳排放量存在顯著的負相關關系。模型(6)和模型(7)的回歸結果表明,隨著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優化,工業在產業結構中的比重不再上升甚至下降,將緩解我國碳排放量不斷增加的壓力,服務業的迅速發展,也將進一步促進碳排放量的下降。
(4)從貿易依存度與碳排放量的關系來看,貿易所產生的結構效應是消極的,也就是說,發達國家的污染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企業向我國轉移,從而使我國更多的從事“骯臟行業”,成為發達國家的碳排放的“污染避難所”。但是這種關系的彈性系數不大,而且在部分模型下,顯著性水平也不是太高,這也說明了貿易自由化對我國碳排放量影響的復雜性。
(5)依照(5)式計算貿易自由化的總效應,根據回歸結果得到π1+π3>0,而π4>0,如果貿易自由化促進了經濟增長,及dIdI>0,那么貿易自由化的總效應也是消極的。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在改變我國的產業結構的同時,也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同時也把國外的先進技術引入到了國內,從另一方面降低了我國的碳排放,但是貿易自由化的總效應卻使得我國碳排放量增加。
綜上所述,命題1得到了顯著的結果,通過了檢驗,命題2得到了部分驗證,命題3通過了檢驗,但部分模型結果并不顯著,命題4得到了驗證。
4 政策建議
根據對回歸結果地分析,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積極研發低碳技術,鼓勵技術創新。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經濟規模仍將繼續擴大,對能源的消耗也將進一步提高,那么我們應該鼓勵技術創新,尤其是低碳技術的創新和推廣,利用積極的技術效應來消除經濟發展必然帶來的規模效應,從而減低我國的碳排放量。
(2)優化產業結構,大力發展第三產業,降低第二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所帶來的結構效應,對我國碳排放量的減低有著明顯的促進作用,降低鋼鐵、水泥等高能耗行業的比重,淘汰落后產能和技術,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實現第三產業的總量擴張和比重提高。
(3)完善碳排放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低碳經濟的法律保障機制。歐盟國家的實踐表明,碳稅、能源稅、排放交易機制等財稅政策是約束碳排放的最有效方法之一。那么,我國應適當引入相關稅法,相對嚴格的環境法規和標準能有效控制發達國家的污染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企業向我國轉移,防止我國成為發達國家的“污染避難所”。
(4)轉變出口貿易結構,抑制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產品的出口。利用出口退稅政策對出口產品結構進行優化,進一步降低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對于低效使用國內能源加工生產的產品降低,甚至取消其出口退稅,以控制其生產與出口數量,同時對于高效能源利用的產品應維持或者提高其出口退稅率,鼓勵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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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acts of rade Liberaliz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on Carbon Emissions:
An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Scale, Composition and echnique Effects
U Xianjin DENGJie
近年來河南省的GDP保持在10%左右的高速增長,與此同時,資源與環境的大量需求與消耗給生態系統帶來了巨大壓力,生態環境的脆弱性日益顯露,大氣和水的環境容量愈發趨緊,部分地區已經接近或超過生態環境自身的承載力。換言之,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越發突出,環境治理刻不容緩。“十三五”期間,河南省預計年均GDP增長在7%左右,城鎮化率將提高到48%,據估計,僅因城鎮化率提高導致的新增人口約有1 000萬,這需要108個縣各新建一座日處理3萬噸的污水處理廠才能削減由此帶來的新增水污染物。總之,河南省“十三五”污染減排形勢十分嚴峻。
碳排放權交易是通過市場手段配置、保護環境資源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引入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河南省環境治理政策方面的新舉措,也是河南省治理環境污染的必要選擇。2012年省政府在《河南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中就曾明確規定,河南省將積極推進碳排放權交易,盡快成立省級層面的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和地區性碳排放交易中心。經過這幾年的試點實踐,碳排放權交易在全省范圍內的推廣已經奠定了良好基礎。此外,國內的“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深圳模式”等先進案例也能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對河南省碳排放權交易的有效開展提供豐富的實踐指導。下面,本文對河南省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若干關鍵環節做一詳細分析。
一、 碳排放權交易的范圍
碳排放權交易的范圍是指確定哪些污染物被作為交易對象,有哪些主體參與交易,以及在多大區域內進行交易。為此,需要考慮污染物的排放規模、危害程度、擴散范圍等因素。
1. 綜合考慮河南省經濟發展與環境之間的矛盾與沖突,最終優先將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作為交易對象,在條件成熟時也可將氮氧化物和氨氮等納入交易體系中來。
2. 根據河南省工業經濟結構特征,最終確定工業二氧化硫的交易主體首先應該是電力,熱力生產供應業,黑色金屬冶煉工業和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化工,紡織,食品和造紙行業是主要的工業化學需氧量交易主體。特別地,考慮到農業化學需氧量的排放量巨大(約占總量的47%),從完善交易機制、實現交易主體多元化等角度來看,未來應將其納入碳排放權交易行業,這一點在國外已有先例。此外,為促進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河南省環保廳作為碳排放權分配、使用、監督的主要負責人,在碳排放權交易的實施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碳排放權交易主體也應該對縣級以上的市環保機構、鄉(鎮)級政府、碳排放的投資機構、社會組織或個人開放,他們的參與可以更好地起到激活交易、調節市場供需的作用。
3. 鑒于大氣污染物的良好流動性,交易范圍可以按照河南省境內的各縣級市以上的行政區劃分。對于水域污染,如果按照行政區劃分,有些行政區內河流偏少,廢水排放企業少不利于公平原則,因此依據流域劃分交易范圍,即黃河、淮河、海河和長江四大水系在河南省境內的流域系統作為交易區域。今后,建議推廣至全國范圍內開展水污染權交易。
二、 碳排放權的初始總量和初始價格
碳排放權交易初始總量的多少不僅直接關系到交易主體的參與積極性,也直接影響到二級交易價格。理論上講,碳排放權的發放應該以當地的生態環境容量為限,即“理論容量”,但對環境容量的測算需要充分考慮到自然資源的種類、經濟發展態勢、生態承載力和生態修復能力等諸多因素。目前我國主要采用的是國家強制性的節能減排政策,為此,在實踐中,各地主要依據國家下達的約束性指標進行分解處理,即“目標容量”,即按照環境質量控制目標作為某一時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量。
碳排放權交易價格有初始價格和二級市場的交易價格兩種,后者由市場交易確定,前者則多數由政府確定。從理論上講,當污染邊際治理成本等于邊際損害成本時是排污政策要達到的最佳目標,故可以通過碳排放權價格促使排污者將自身的污染排放調整到這一最佳排污量水平,這時的污染邊際治理成本(或邊際損害成本)即為碳排放權價格水平。但實踐過程中,估算邊際成本或邊際損害的難度非常大,為了積極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各地在制定初始價格時既要體現碳排放權的資源稀缺性,又要考慮交易的可操作性,具體價格構成包括以下三部分:(1)污染物的消減成本,涉及污染設施的建設費用和運營成本;(2)地區系數,包括地區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和環境質量三個方面;(3)行業系數,涉及產業政策和技術水平等因素。政府在確定碳排放權初始價格時不但要考慮到經濟因素也要考慮到政策對于企業排污的有效程度和吸引度,對三部分構成因子分別賦予不同的權重。在具體到每一個構成因子時,也要有所區別。以行業系數的確定為例,一個地區內排污企業應該有很多種,但是對于新興的環保行業或者政府大力扶持的企業而言,政府應該將行業系數調整為小于1,將碳排放權適當降價出售;對于普通排污企業其行業系數定為1;對于某些社會效益不高,環境污染嚴重的行業可將行業系數調整為大于1,這就是行業系數存在的重要意義。
三、 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方式
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方式最常用的有:免費分配、定價出售、拍賣,以及混合分配四種方式,不同的分配方式各有優缺點:(1)理論上免費分配最容易被排污企業認可,企業無需花費成本即可獲得相應的排污權利,因此,在企業中推行的難度最小。但正是由于是免費發放,因此這種方式不能為以后的排污權二次交易提供價格信息,且很難在企業之間形成競爭,不利于碳排放的總體降低。(2)定價出售,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從而可以更好地投資于環境保護,但這需要政府了解足夠的信息以便對碳排放權進行合理標價,這不僅費時費力而且操作困難,此外,不合理的定價還會造成市場價格扭曲,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3)拍賣,通過競價方式可以生成一個明確的碳排放市場價格,能為以后的碳排放權交易提供價格指導,同時這種競拍方式的分配效率也是最高的,但缺點也非常明顯,公開拍賣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業成本,降低政策的吸引力。此外,如果管理不當,在拍賣市場也會出現少數資金實力雄厚的企業買斷碳排放權造成市場壟斷。(4)混合分配,是指將有償使用與無償分配共同結合起來運用的一種分配方式。在碳排放權交易計劃的初期,先設計一個免費發放碳排放權配額的比重,此后逐步調整免費與拍賣出售之間的比例關系,直至最后全部取消免費發放改為全部拍賣出售。采用混合分配方法時,如何確定最初的免費比例以及調整進度,是需要深入研究和頗受爭議的事情。實踐中,各地的免費分配比例也不盡相同。
在混合分配的具體分配過程中,又有等比例分配、系數分配法、比例削減法等三種方法。(1)等比例分配,是指排污指標的分配主要是根據企業當前的排污情況同比例進行發放。對于排污者來說,是在現有排污治污技術水平下相對公平的分配方法,因此企業比較容易接受,實際操作難度較低,但是這種方法沒有將污染治理技術、費用、排污者的污染治理水平和達標排放情況等其他因素考慮進去,不符合經濟學的最優決策特點。(2)系數分配法,是指以核定過的某一排污系數(如地區生產總值或人口規模)為依據向企業發放排污指標,這種分配方法雖然考慮了企業的社會貢獻大小,但由于沒有兼顧到行業特點、污染處理難度等因素,因此,備受企業的爭議,操作難度較大。(3)比例削減法,依據各污染源對控制區的濃度貢獻率,把控制區的超標總濃度分配給每個污染源,以此確定每個污染源的允許排放量。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按照濃度超標總量來分配,滿足了環境的容納能力,能夠較好達到以環境容量為目標的控制分配量,對每個污染源都保證了公平性。但缺點是沒有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另外污染物地區濃度的測量也需要先進的測量技術支持,政府管理費用較高,如果測量結果不準確,那么對于每個排污企業來說都是不公平的。
綜合考慮以上各種分配方式的優缺點,結合本省的經濟發展方式,建議河南省碳排放權初始分配模式采用混合模式。同時借鑒其他地區的經驗,對于新老企業在碳排放權初始分配方面,我們必須讓老企業加入進來,這樣才可以做到新舊公平對待,同時也可以促進老企業進行技術革新。但要做到“新老有別,新老排污企業采用不同分配規則”。在全面推行碳排放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后,對于長期存在嚴重排污超標需要購買排污指標的企業,建議采取拍賣的方式進行交易;對于非嚴重超標的中小企業或重要支柱性產業以及為我省做出巨大貢獻的老企業,建議采取標價出售的方式轉讓碳排放權。對于之前免費取得的碳排放權指標政府予以承認,且規定所有免費獲得的企業每年應削減一定規模的排污量,具體削減比例可以參考行業特點和地區環境質量來確定,由此產生的碳排放權80%由環保部門組織統一拍賣、標價出售或獎勵給新建企業或新項目,不能完成削減任務的企業將受到重罰。
四、 碳排放權的交易機構
當排污企業從政府獲得碳排放權之后,將富裕的碳排放權拿到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從而排污企業獲得利益促進其減排,由此看來,二級市場的交易是降低污染、控制成本的關鍵環節。因為只有企業通過交易才能使減排工作由邊際治污成本高的企業轉移到邊際治污成本低的企業。可見,二級市場的發展對碳排放權交易工作所要達到的目的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換言之,只有當碳排放權交易像股票一樣在交易所里進行自由買賣時,碳排放權交易才能真正發揮市場調控環境資源的巨大優勢。而市場交易機構是碳排放權交易順利進行的制度保障。健全的交易機構涉及:碳排放權的認證與評估機構、交易糾紛的仲裁組織、以及市場活動的交易所等部門。認證機構不僅要審核交易主體的交易資格、還要對交易客體的真實性進行嚴格把關;評估部門除了要分析與評價每項交易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之外,還要為有關部門的政策制定提供信息依據;仲裁組織主要是對交易活動中的各類問題進行處理和裁決;交易所負責日常交易活動的組織與管理工作。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機構能為交易雙方收集、處理碳排放權交易的信息,為其交易提供幫助,有利于降低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如節約計算價格成本、節約時間成本等,提高交易效率,同時也可起到規范交易行為的作用,有利于交易雙方公平、公正的進行交易。
五、 碳排放權交易資金的管理
碳排放權交易的收入包括碳排放權有償使用費、政府儲備碳排放權出讓收入以及在碳排放權二次交易時交易雙方繳納的碳排放權交易手續費等。國內一些省市曾出現一些收入管理問題,如相關部門為了提高企業繳費積極性而采取“返還方式”;在資金使用環節上存在審批不嚴、執行不到位,甚至挪用或浪費等現象。為防患于未然,本文認為在資金使用方面上應做到以下幾點:
1. 交易收入管理。碳排放權有償使用所得的收入屬于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類非稅收入,應按非稅收入進行管理。可借鑒山西、湖南等省的經驗,將其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將其資金全額上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對這一部分資金應該做到專款專用,這項收入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應進行專項的管理,可主要用于碳排放權收購、在線監控設施安裝、減排項目投資、配套法規政策和標準的制訂、交易平臺的建設維護及相關的技術研究、環境質量改善、生態保護等。
2. 交易收入的具體使用方案。根據碳排放權收入性質,將碳排放權有償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其他支出”類“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具體的使用方案如下:(1)碳排放權收購支出,是指碳排放權儲備交易機構按規定收購或回購企業富余排污指標而發生的支出,這部分回購的碳排放權指標將作為儲備交易中心的儲備配額。(2)碳排放權交易平臺建設支出,由于河南省目前還沒有建成省級專門的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為推進碳排放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發展,應首先將重點放在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的建設上。從技術、資金等方面推進省、市兩級交易平臺的建設,以及碳排放權交易的定價研究、交易平臺軟件開發及其他技術研究。(3)環境容量評估技術、在線測監控技術的研究及設施建設支出,建立主要污染物總量評估是碳排放權初始分配量的基礎,所以應加強這項重要工作的實施與研究。不斷創新各類污染源的檢測技術,為精確全面了解企業的排污情況提供技術支撐,這既是對環境質量的保護,同時也是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的前提。(4)用于污染減排工程建設、重點污染源治理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加快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網工程改造、增加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供給能力,不斷優化工業企業工程減排與污染防治措施,積極改進畜禽養殖綜合污染治理方案,開展機動車污染減排等。總之,在減排工作中,要將工程減排、結構減排,管理減排相結合,在減排工作中通過治理、回收利用、關停或技術改造實現減排,加快淘汰電力、煤炭、建材、鋼鐵、有色、化工、造紙、發酵等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設備;對電力、鋼鐵、造紙、印染等高污染行業實行排污總量控制。(5)碳排放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執行成本,碳排放權交易手續費主要用于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差旅費、會議費、辦公用房租賃、設備購置、燃修費、納稅等業務支出,不得用于碳排放權交易工作以外的支出。(6)建立公正周密的獎懲機制,對于那些努力減排、積極交易的企業或其他主體,可以從財政、稅收、信貸、社會保障等方面予以獎勵和扶持,譬如政府可以通過低息、無息甚至部分減免本金的貸款方式,用以鼓勵和支持企業積極從事污染治理技術的研發與產品創新;對于交易活躍的排污企業,政府應保證其在需要指標時享有優先購買權或提供其他購買優惠措施。另外,政府也應規定一個合理的排污指標有效期,為防止有的交易主體惜售或囤貨排放指標,對于指標到期集中出售的企業行為政府要嚴格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并計入不良信譽檔案,從而為市場交易提供一個健康公平的交易環境。總之,碳排放權專項收入和支出項目,由省環保廳根據收入進度和工作需要向省財政廳提出碳排放權專項收入支出計劃申請,省財政廳審核后下達預算。碳排放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情況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在碳排放權交易資金的收繳、使用過程中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要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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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背景
1.全球氣候變化與溫室氣體排放。自從18世紀60年代工業革命以來,人類分工有了新的形態,社會生產力也開始狂飆突進式地發展,與此同時,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也前所未有地擴大了。20世紀8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人類活動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成為全球氣候變化的主要因素[1]。統計學意義上的氣候變化是指氣候平均值和氣候離差值出現了顯著變化,如平均氣溫、平均降水量、最高氣溫、最低氣溫,以及極端天氣事件等的變化。《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將 “氣候變化”定義為:“經過相當一段時間的觀察,在自然氣候變化之外由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地改變全球大氣組成所導致的氣候改變。”這個定義旨在將因人類活動而改變大氣組成的“氣候變化”與歸因于自然原因的“氣候變率”區分開來,本文所涉及“氣候變化”的含義都依據此定義。
在全球變暖的大背景下,中國的氣候也發生了明顯變化。近百年來,中國年平均氣溫升高了0.5℃~0.8℃,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溫平均值,年均降水量變化趨勢雖然不顯著,但區域降水變化波動較大;近五十年來,中國主要極端天氣與氣候事件的頻率和強度出現了明顯變化,沿海海平面年平均上升速率為2.5毫米,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山地冰川快速退縮,并有加速趨勢[2]。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2007)指出,近五十年的全球氣候變暖主要是由人類活動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的增溫效應造成的。自從1750年以來,人類活動導致全球大氣中CO2及CH4氮氧化物濃度顯著增加,目前已經遠超過了工業革命之前的值。全球濃度從工業革命前的280ppm上升到了2005年的379ppm。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京都議定書》明確針對六種溫室氣體進行削減,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其中以后三類氣體造成溫室效應的能力最強,但對全球升溫的貢獻百分比來說,二氧化碳由于含量較多,所占的比例也最大,約為55%。在現行的國際碳排放交易活動中,交易的對象也都是CO2,因此本文所說之溫室氣體即指CO2而言。
針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嚴峻形勢,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于1992年達成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1994年正式生效。為完成《公約》的目標,1997年簽訂了《京都議定書》,其中規定工業化國家確保二氧化碳、甲烷等六種受控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個承諾期內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減少5.2%,2001年的COP7上通過了《馬拉喀什協議》,為《議定書》的執行制定了細則,鋪平了道路,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
《京都議定書》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以國際法的形式對污染物排放量做出定量限制。也是繼聯合國和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第三個影響世界發展格局的國際新規則。為了幫助發達國家各締約方減輕其承擔的減排義務負擔,在《京都議定書》別規定了三種減排機制以確保減排目標的實現,其中包括: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3]。這些機制的共同指向在于通過按照規定程序核證的減排單位可以在國際市場上進行交易,即構建國際上有效的碳交易形式。
2.理論與實踐。各國的工業和經濟活動在推動世界經濟發展的同時,帶來了一個嚴重的外部性,就是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而國際碳排放交易旨在建立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制度安排,在確定總的環境容量和各經濟體排放限額的前提下,各排放單位之間可以通過貨幣的方式互相調劑排放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放的目的。它對企業的激勵在于,超量減排的企業可以在市場上出售他的排放權剩余,以獲得保護環境的經濟補償,而增加排放的企業必須付出經濟代價。通過市場交易的機制使CO2這種無色無味的氣體資本化。
1960年,英裔美國經濟學家科斯[Coase,Ronald (Harry)]提出排污權交易理論概論;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Dales)于1968年首次提出排污權交易制度安排[4]。并于20世紀70年代首先被美國環境保護局(EPA)用于大氣污染源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國、澳大利亞、英國等國相繼進行了排污權交易的實踐。2000年以來,中國在部分兩控區省市也開展了排污權交易試點,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8年,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以及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紛紛成立。2009年8月16日,昆明環境能源交易所掛牌成立。
溫室氣體的排放本身是一個環境問題,但排放交易機制確實一種經濟安排,而排放限額的設定又涉及國際政治格局博弈,因而需要跨學科的綜合視野。同時,國際排放貿易區別于傳統的國際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成為一種新型的國際貿易形態,因而引起經濟學者的極大興趣,以這一課題為主體的環境經濟學也于近年來成為經濟學研究最為活躍的領域。本文即從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對經濟學家針對CO2排放交易這一新貿易形態所作出的經濟學解釋作一系統梳理。
二、目前的理論研究現狀
(一)新古典經濟學的缺陷
新古典經濟學認為,資源稀缺和有效配置是經濟學研究的核心,因而用邊際效用理論和一般均衡理論解決了這一問題,即在自由市場機制下,可以自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新古典主義在解釋全球氣候變暖的碳排放交易問題上遇到了困難(沈小波,2008)[5]。其一,新古典經濟學假設市場是完備的和信息是完全的,而在溫室氣體排放問題上,這兩個假設都不存在,各國的環境容量與減排能力等相關信息并不是完全的,目前也并無完備的市場機制來安排這一交易活動,更為重要的是,當我們考察排放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時,遇到的是跨期選擇下的不確定性問題。其二,新古典主義認為市場上交易的都是私有物品,而非公共物品,但CO2這種氣體本身即具有典型的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其三,新古典經濟學認為不存在外部性,而溫室氣體排放本身卻是全球最大的市場失靈,一國生產的發展帶來的是全球溫度的升高。基于以上原因,新古典經濟學在解釋國際碳排放貿易的形成機制時遇到了很大的困難。而這一全新的交易領域的魅力又的確吸引著眾多經濟學家的注意力,因而,不同的經濟學從不同的視角出發,企圖對此作出新的解釋。
(二)外部性理論和公地悲劇
1.庇古稅。從經濟學的視角看,溫室氣體的排放問題是一個外部性的問題。在經濟中,每一個經濟行為人都關注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帶來了全球氣候變暖這個外部效應,當外部性出現時,市場機制不一定會是帕累托有效率的[6]。Sandler和Hartley(2001)認為,此時一個國家的行為使其他國家獲利或受損,且無法通過市場來進行彌補[7]。福利經濟學認為,當私人成本小于經濟活動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時,政府應該發揮作用,以使外部不經濟內部化。美國經濟學家庇古(Pigou,Arthur Cecil,1877―1959)提出應通過稅收或者補貼的辦法將外部性內部化,這就是著名的庇古稅(Pigouivaintax)。庇古稅屬于直接環境稅,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來確定納稅義務,因而是一種從量稅,單位稅額的確定按照一項經濟活動的邊際社會成本與邊際收益的均衡點來決定。其實質是,通過政府的作用來矯正私人成本,以使其等于社會成本。庇古稅實施的難點在于怎樣準確計量溫室氣體的排放,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溫室氣體不僅是一種厭惡品,而且是一種公共厭惡品,換言之,我們必須注意到,這并非是外部性的一個簡單推廣,因為溫室氣體的排放所造成的影響已經超越了國境,而不再局限于那些產生這些問題的國家。還有,外部性理論的討論目前只是集中于消費的外部性,而沒有涉及生產的外部性。
2.公地悲劇。科斯(Ronald Coase)[8]認為,如果產權得到明確界定的話,外部性就不會帶來什么問題。但如果產權界定不明確的話,經濟相互作用的結果將毫無疑問是無效率的。在產權明確界定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機制給人們提供談判的機會,那么人們就可以交換他們產生的外部性,前提是交易成本為零。因而在科斯看來,真正的問題不是如何阻止污染,而是對公共厭惡品產權的界定。
在科斯條件下,政府是沒有必要對市場失靈進行干預的。科斯定理強調明晰的、可實施的產權對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性。設想一下,在一個法律不健全、腐敗盛行、偷盜成風的國度,當有人隨時可能以非法方式搶劫屬于他人的合法財產時,誰還會愿意進行投資并付出勞動努力呢?因此,得到法律保護的明晰產權,是保證資源被用于最有價值的用途,進而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制度基礎。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排放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因而從產權理論的角度來看,氣候問題之所以會產生,原因是排放的產權沒有得到明確界定,或者雖然有明確規定但無法有效實施。
大氣是一種全球公共物品(Global PublicGoods,簡稱“GPG”),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無法進行轉讓。結果是各經濟體必然大肆排放。
3.排放權交易。假定當前環境資源的配置是帕累托無效率的,現在存在著某種帕累托改進的方法,此時所有成員都應該能夠接受這種改進,更重要的是,更好結果的出現與誰擁有排放的權利沒有關系。如果A國有權利排放溫室氣體,但B國愿意向其支付的金額比A國減少排放的成本更高,那么A國會削減污染,全球的福利都改善了。反過來,如果B國擁有享受清潔空氣的權利,而A國愿意向其支付,以換取有權利排放一定量的CO2,只要這種支付在邊際上超過了A國排放對B國造成的損失,那么B國會允許A國排放,全球的福利也同樣改善了。所以不論誰擁有排放的產權,他們都會討價還價,直到在某一點上,額外排放對排放者的邊際收益正好補償了對被受害者的邊際損害。
基于科斯定理的上述證明,1968年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Dales)首先提出“排放權交易”的設想。這一設想試圖從生產的外部效應的角度來解決排放的問題,但這種機制實現排放總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條件是各廠商之間控制排放的邊際成本必須相等。但所有廠商的排放成本信息是很難得到的。因而政府很難估計出各廠商適合的排放限額。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科斯定理要成立,交易成本必須為零,而在現行京都體系之下,各交易方都面臨著巨大的時間成本與談判成本。
另外的問題是,由于前面論述過,溫室氣體的排放是一種全球的公共物品,因而在所有國家都加入《京都議定書》體系之前,就很難避免“搭便車”的行為發生。“搭便車”的行為阻礙了防止氣候變化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如果這種行為得不到有效矯正,那么就很難在全球變暖問題上達成任何實質性的結果,這也是對《京都議定書》達成后的后續減排目標談判如此艱難的一個經濟學解釋。在此方面,西方經濟學者Maler(1990)、 Cline(1992)、Carraro和Siniscalco(1993)以及Barrett(1994)相繼從博弈論的角度對此給出了解釋,其中Barrett(2008)還提出一種“地球工程”(geo-engineering)的方法,這種方法只需要少數幾個甚至單個國家就可進行,避免了“搭便車”的問題,但關于技術的管轄權仍需妥善解決[9]。
三、結論
國際碳排放貿易,是一種新的貿易形式,對于其產生的經濟學解釋,目前國內外有許多研究。綜合起來看,這些研究著眼的大多集中于對貿易形式本身的解釋,且關注點多在需求側。從目前現有的資料看來,還沒有從供給觀點出發來解釋這一現象的。CO2的排放本身源于生產環節,其與供給活動息息相關。因而從供給側對其發生機理作出恰當的經濟學解釋,并由此提出一種系統的分析框架,或許將開啟這一領域新的研究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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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830.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5)11-0012-07
與其它資本市場類似,由于離散隨機事件的發生,碳金融資產的價格可能出現不同程度的跳躍,因而準確研究這一特征,有利于碳排放市場的風險管理和產品定價,且能夠為我國在設計碳排放交易機制方面提供一定的經驗參考。近年來,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機、歐債危機等的沖擊,歐盟碳排放配額的價格更容易出現波動。Bataller and Tornero [1]基于被截的均值模型,研究了在受管制規定及時事要聞等信息發出后碳交易市場價格的波動特征,發現在時事要聞公布當日及前幾天內,碳市場的價格受到明顯的影響,然而碳產品收益率的波動性卻并沒有影響。該項研究中,被截的均值模型無需考慮數據的跳躍。事實上,碳排放價格序列可能存在跳躍。據現有文獻,多數學者運用跳躍-擴散過程研究碳排放市場的跳躍。Daskalakis等[2]引入跳躍-擴散過程分析隨機游走的碳排放現貨價格序列,發現該序列呈現出非連續突變的特征且不穩定,同時其收益率呈現顯著的尖峰厚尾現象,表明收益率序列不服從正態分布。更多相關研究,如Borovkov等 [3]。最近,Chevallier and Sévi [4]基于Todorov and Tauchen [5-6]的activity signature function framework研究碳期貨價格的高頻數據,以證明二氧化碳期貨價格的隨機過程存在許多大跳躍和小跳躍。Sanin等[7]基于時變跳躍概率研究歐盟碳排放配額第II機制上的短期價格行為。與上述研究不同,Gronwald and Ketterer[8]基于Chan and Maheu [9]的自回歸跳躍強度模型(ARJI模型),研究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跳躍特征。從現有文獻看,國外學者大多引入跳躍-擴散過程及其拓展形式來研究碳排放市場的跳躍特征,僅Gronwald and Ketterer [8]采用ARJIGARCH模型來展開研究。據國內現有文獻,基于ARJIGARCH模型的碳排放市場價格時變跳躍特征的研究鮮見。鑒于此,文章選取2010年1月4日到2014年12月31日歐盟碳排放配額(EUA)現貨價格的日數據,基于ARJI模型對碳資產價格進行以下三方面研究:第一,構建常數跳躍強度模型,分別研究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第二階段(2010-2012年)、第三階段(2013-2014年)以及整個樣本期的EUA收益率數據的跳躍行為特征。第二,采用時變跳躍強度模型來研究歐盟碳排放市場發生隨機跳躍的時變動態性。假設跳躍幅度的條件均值與方差都服從條件正態分布,并設定條件均值與條件方差與前期資產收益率存在函數關系,分別構建ARJI- Rt GARCH模型和ARJI Rt-12 GARCH模型來研究跳躍幅度及其方差是否對市場波動率存在敏感性。第三,構建ARJIht GARCH模型,分析跳躍幅度的方差對GARCH波動率的敏感性。這一研究,不僅拓展了ARJI模型在碳排放交易市場上的應用,而且有利于分析歐盟碳排放市場上資產價格的跳躍特征及其驅動因素,更為設計我國碳排放交易機制提供一定的借鑒意義。
1 基本模型與方法
1.1 ARJI GARCH模型
在資本市場上,金融資產價格時間序列大多都存在尖峰厚尾的現象,而引起這種現象的因素主要來源于市場上離散隨機事件的發生,這些離散隨機事件也造成了資產收益率的跳躍。考慮到GARCH模型能夠刻畫資產收益率的異方差特征,并假設這種跳躍服從于Poisson過程,Chan and Maheu [9]提出自回歸條件跳躍強度模型,即ARJI模型。該模型的形式可以表述為:
2 數據與實證研究
2.1 數據說明
與其它碳排放交易市場相比較而言,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發展歷史最長,交易制度也相對較完善,市場交易 產品更具有顯著的金融屬性。在資本市場上,資產價格很容易受到市場上離散隨機事件的沖擊,并發生跳躍現象。為了研究碳排放市場資產價格的跳躍行為,文章選取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下一級市場上的歐盟碳排放配額(EUA)現貨價格的日交易數據,樣本期為2010年1月4日到2014年12月31日。剔除缺失數據后,樣本量為1 260個。在實際研究中,將采用經調整后的收益率序列,即Rt=100?(lnPt-lnPt-1),這也是大多數國內外學者采用的數據處理常見方法。原始數據來源于歐洲能源交易所。
如圖1 所示,是價格(上)與收益率(下)的時間序列圖。根據圖1,2011年5月之前的樣本期內,碳排放交易市場EUA價格的波動相對較穩定,波動幅度相對較小。在這一時期內,盡管碳排放交易市場表現相對較為活躍,世界各國積極參與碳減排項目,然而市場價格并沒有出現較大幅度的跳躍。這之后,EUA價格出現幾個月短暫的上升后出現持續下跌的特征,且幾乎呈現直線下跌的態勢,跳躍現象趨于明顯。出現這一特征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進入后期階段,碳排放交易市場在2012年所面對的政策動向并不十分明確,加上世界經濟總體景氣程度不高,世界各國在減排力度的意愿上均有所減弱,更為關鍵的是,實際執行減排項目的企業對碳排放權需求的減少。另外,由于市場長期處于低迷的狀態,市場上碳排放交易額度的供給大于需求,也是造成碳排放權交易價格下降的一個重要原因。在這種背景下,EUA價格很容易受到外界離散隨機事件的影響而出現一定幅度的跳躍。當然,這些跳躍包括正向跳躍和負向跳躍。
自2013年1月1日起,歐盟碳排放交易開始進入第三階段。由于存在碳排放配額的過剩和市場供需失衡的現象,使碳排放產品交易價格處于低位。在這一階段上,歐盟對碳排放市場的政策有所調整,市場價格在2013年出現更大的跳躍,且出現明顯的波動聚集現象,波動幅度也顯著增加,這與2013年12月10日歐盟最終通過的“折量拍賣”(Back loading)計劃有很大的關聯。該計劃,主要將碳排放配額的拍賣時間推后,通過減少短期的碳排放配額供給,以期提升碳價。但是,該計劃經歷過多次的討論和修改階段,給市場釋放了許多不確定性的信號,這就驅使碳市場價格呈現高跳躍的特征。
2.2 實證研究與分析
2.2.1 描述性統計
由于整個樣本期跨越了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的兩個階段,文章首先將全樣本(2010-2014年)劃分為兩個子樣本(2010-2012年、2013-2014年)。考慮到文章要研究跳躍幅度的方差是否對市場波動率也具有敏感性,這里也對收益率的平方做一些描述性的統計分析。如表1所示,描述了全樣本和兩個子樣本的統計分析結果。根據偏度和峰度系數發現,在整個樣本和第二個子字樣本期內,歐盟碳排放體系下的EUA現貨交易市場出現顯著的負偏特征和尖峰現象,說明收益率序列的非正態特征比較明顯,而KS檢驗的結果也提供了證據。根據LB檢驗的結果顯示,各序列都存在很強的自相關效應,這說明此處采用GARCH模型過濾收益率數據并得到歷史波動率序列具有可行性,有利于刻畫序列的波動聚集特征。
2.2.2 常數跳躍強度模型參數估計
在資本市場上,離散隨機事件時有發生。由于這些隨機事件對市場產生的沖擊,資產收益率經常發生不同程度的跳躍。為了研究碳排放市場資產價格的跳躍特征,文章首先構建了常數跳躍強度模型。如表2所示,描述了常數跳躍強度模型的參數估計結果。一方面,此處對全樣本數據進行了常數跳躍強度模型的構建,并進行參數估計;另一方面,考慮到《京都議定書》的有效期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歐盟碳排放交易第二階段結束,并隨后進入不同的碳減排政策和目標的第三階段,文章分別對兩個子樣本進行碳排放市場的跳躍特征研究。分階段研究,可以對比分析不同階段上市場跳躍特征的差異。
很明顯,資產價格發生跳躍的次數具有不確定性。但在實際研究中,文章的模型均假定最大的跳躍次數為20,并采用BFGS算法來估計參數。如表2所示,描述了常數跳躍強度模型的參數估計結果。根據α+β的值可以看出,三個樣本期的時間序列都具有很強的波動持久性。這表明,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EUA的收益率受到離散隨機事件的沖擊而發生異常波動時,市場將會在一段時間內持續保持異常波動的狀態,而市場不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消除這種波動。從跳躍幅度的標準差上看,在全樣本和第二個子樣本上,δ在10%水平上是顯著的,這說明跳躍幅度的方差對GARCH波動率在10%水平上具有顯著的敏感性,而在第一個子樣本上的敏感性并不顯著。
從跳躍強度上看,條件跳躍強度λ在兩個子樣本上存在較大的改變,即從2010-2012階段的0.001變化為2013-2014階段的0.206,而在整個樣本上的跳躍強度為0.003。這表明,在不同階段上,碳排放市場的跳躍存在動態的時變特征,因而下一節采用時變跳躍強度模型來進行相關研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2.3 ARJI模型參數估計
考慮到市場發生隨機跳躍的時變動態性,文章構建自回歸跳躍強度模型,即ARJI模型,并采用AIC信息準則來選擇最優的滯后階數。同時,此處假設跳躍幅度的條件均值與條件方差服從條件正態分布,并設定條件均值與條件方差與前期資產收益率存在函數關系,構建ARJIRt-12 GARCH模型。此外,文章也嘗試研究跳躍幅度的方差是否對市場波動率存在敏感性,而構建ARJIht GARCH模型。如表3所示,描述了各模型的參數估計結果。
根據四個模型中的AIC值容易發現,引入動態跳躍強度的ARJIRt GARCH模型、ARJI Rt-12 GARCH模型、ARJIht GARCH模型均優于常數跳躍強度GARCH模型的擬合效果,這表明引入跳躍并構建時變跳躍強度模型來研究碳排放市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外,在三種時變跳躍強度模型中,ARJI- Rt GARCH模型擬合效果更佳,卻無法描述跳躍強度與市場波動率、GARCH波動率之間的敏感性。根據λ0可知,條件跳躍強度在10%的水平上顯著,但在5%的水平上不顯著。盡管如此,此處仍然認為資產價格的時變跳躍特征不能忽略,且這種跳躍與整個市場的波動率、GARCH波動率之間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敏感性。根據參數ζ表明,其敏感度分別為1.635和0.378。
在時變跳躍強度中,參數ρ值在1%水平上顯著,表明碳排放市場的時變條件跳躍強度具有一定的持續性,說明碳資產價格受到離散隨機事件的沖擊而產生的跳躍在很短時間內消除是不容易的。但實際上,跳躍的持久性也只是一種可能性。就ARJI- Rt GARCH模型而言,參數ρ的值為0.316,說明碳排放市場上此一時刻的強(或弱)跳躍在下一時刻仍然呈現強(或弱)跳躍的概率是31.6%。事實上,在無條件下,即在常數跳躍強度的條件下,跳躍具有不規律性。在運用ARJIRt GARCH模型進行實證分析中,根據λt=λ0/(1-ρ)可知,無條件跳躍強度為0.004,與常數跳躍強度GARCH模型中的結果(0.003)接近。
另外,根據跳躍強度對歷史離散隨機事件沖擊的敏感度系數γ值,敏感度僅為0.043,說明碳排放市場上歷史離散隨機事件所產生的影響程度較小,事件的沖擊并不存在持久性,這與近年來歐盟碳排放市場的活躍度有很大的關
系。盡管歐盟提出了一些碳排放交易體系結構性的改進措施,如推行“折量拍賣(Backloading)”計劃、提高碳減排目標與年度減排系數等,但仍然沒有在較大程度上提升市場的活躍度。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歐洲經濟增長乏力,對碳排放配額的需求降低。在較長時期內,歐盟經濟都處于全球金融危機和歐洲債務危機的陰霾下,增長乏力,從而減少了對碳排放配額的需求,降低了歐盟碳排放交易的活躍度。第二,碳減排的力度不強,配額總量過剩。在歐盟碳排放機制進入第二階段時,歐盟制定了能源氣候一攬子計劃,量化了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和能源消耗比例。盡管歐盟實現了所制定的相關目標,但由于減排的力度不強,積聚了大量的碳排放配額,這嚴重拖累了后期市場的活躍度。第三,歐盟面臨著嚴重的“碳泄露”現象。歐盟擁有先進的碳減排技術和較高的減排效率,為了達到既定的減排目標,存在大量的產業轉移現象,即歐盟將高碳排放的產業或工業活動轉移到其它區域,這就產生了“碳泄露”。“碳泄露”現象的出現,減少了歐盟對碳排放的需求,造成了歐盟碳排放配額的過剩,也致使碳配額交易市場低迷。
實際上,從歐盟碳排放配額的嚴重過剩這一現象來看,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即調節機制不靈活。目前,歐盟市場自身難以消化掉過剩的配額。為了緩解過剩配額的壓力、維持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健康運行,歐盟進一步推行“折量拍賣”計劃并于2021年開始實行“市場穩定儲備”機制,將在較大程度上緩解碳排放配額的過剩問題。尤其是“市場穩定儲備”機制,能夠提高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市場調節機制的靈活性,提升碳排放市場應對外界沖擊的自我調控能力。
3 結論與討論
在資本市場上,離散隨機事件的發生,會給不同的資本市場帶來不同程度的沖擊,造成資產價格的異常波動,甚至出現較大幅度的跳躍。很多實證研究也表明,資本市場存在跳躍。隨著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發展,市場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金融屬性。于是,碳排放交易市場也就可能出現與其它資本市場相類似的跳躍特征。尤其是近年來,受到全球金融危機、歐債危機等的沖擊,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價格更容易呈現出異常波動和跳躍的現象。歐盟碳排放市場,是世界上最為成熟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盡管如此,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仍然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市場價格也可能發生跳躍。一些研究也表明,歐盟碳排放市場確實存在著跳躍的現象。
基于碳資產價格序列存在的跳躍特征,文章旨在進一步探討受到離散隨機事件的沖擊時歐盟碳排放市場是否呈現出時變跳躍的行為。于是,文章選取2010年1月4日到2014年12月31日歐洲氣候交易所歐盟碳排放配額(EUA)現貨價格的日數據,采用ARJI模型對碳資產價格的時變跳躍行為特征進行研究。首先,構建常數跳躍強度模型,分別研究不同發展階段EUA收益率數據的跳躍行為。研究結果表明:碳排放交易市場EUA收益率發生了異常波動,且這種異常波動的狀態將會保持一段時間;在不同階段上,EUA現貨市場的跳躍強度存在一定的差異,市場跳躍行為呈現出動態的時變性,其中歐盟排放交易機制第三階段上的跳躍強度要明顯強于第二階段。然后,假設跳躍幅度具有條件動態性,分別運用ARJIRt GARCH模型和ARJIRt-12 GARCH模型來研究跳躍幅度及其方差是否對市場波動率存在敏感性,采用ARJIht GARCH模型來分析跳躍幅度的方差對GARCH波動率是否具有敏感性。實證研究發現:引入動態跳躍強度的ARJIRt GARCH模型、ARJI Rt-12 GARCH模型、ARJIht GARCH模型,均優于常數跳躍強度GARCH模型;碳資產價格的時變跳躍特征不能忽略,其跳躍強度的持久度為0.316,即市場上此一時刻的強(或弱)跳躍在下一時刻仍然呈現強(或弱)跳躍的概率;同時,這種跳躍與整個市場的波動率、GARCH波動率之間都存在顯著的敏感性,其敏感系數分別為1.635和0.378。此外,歷史離散隨機事件對碳排放交易市場產生的影響程度較小,敏感度僅為0.043,且事件的沖擊不存在顯著的持久性。
實際上,碳排放交易市場上存在不同的狀態,且這些狀態之間存在不同程度的轉換概率,也可能存在著動態性的特征。鑒于此,在跳躍幅度具有條件動態性的情形下,還可以引入Markov機制轉換過程,研究基于狀態轉換結構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跳躍行為,探討不同狀態結構下跳躍行為對碳排放交易市場的沖擊效應,這將是一個有意義的研究方向。此外,另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方向,就是可以引入Levy狀態空間模型,研究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動態波動率和無窮跳躍特征,這將為碳金融資產的定價提供一定的理論參考。
作為《京都議定書》簽約國之一,我國在2012年成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交易產品的供應國,并于2013年6月18日在深圳建立了第一個碳排放權交易所。隨后,我國碳交易發展迅速。截至2014年5月23日,我國碳交易市場已經發展成為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場。但由于發展時間不長,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正處于發展的起始階段,更容易受到外界隨機事件的沖擊。因此,我國在發展碳排放交易市場時,一方面應該盡量保持相關政策的穩定性,穩步推進市場發展,減少市場本身所產生的非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可以研發更多的碳金融產品,有利于抵御源自外部離散事件的沖擊而帶來的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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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京都議定書》,再到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的召開,直至2010年11月29日的坎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2等溫室氣體的控制減排已經被提升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全球范圍內已經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建立了國際排放貿易(IET)、聯合履行(Jl)、清潔發展機制(CDM)三個市場機制基礎上的國際碳交易市場,并發展起相應的碳金融市場。標志著后京都時代的國際減排機制相關的架構的確立,對中國來說既是一次嚴峻的挑戰,又是一次難得的機遇,是實現中國經濟和貿易戰略轉型的最佳時期。
自從2001 年12 月11 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以來,中國的對外貿易實現了快速持續的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截至2011年,中國貨物貿易額上升到全球第二位,其中出口額已經躍居第1 位,進口額累計達7. 5 萬億美元;累計吸收外商直接投資7595 億美元,穩居發展中國家首位; 對外直接投資也年均增長超過40%,2010 年以688 億美元居世界第五位。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二氧化碳排放量也不可避免地急劇上漲。2002年,我國就已成為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碳排放國。一方面我國的能源發展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另一方面,我國面臨減排的國際壓力也越來越大。
在上述背景下,研究我國出口貿易與碳排放的關系不僅具有理論意義,同樣也具有實際意義。中國實現減排,發展低碳經濟,體現一個正在崛起的負責任大國對世界的承諾。在負責任的同時,也要向世界表明中國巨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不僅是由于滿足中國自身的需求而產生的,同時也是為滿足國外消費者的需求而排放的,這就是出口貿易隱含碳排放的問題。所謂出口貿易隱含碳,是指出口商品在國內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從而進口國避免在本國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一、關于國外相關研究的綜述
歸納起來,國外學者關于貿易與碳排放關系的研究方面,主要有出口貿易與碳排放關系、對外貿易的隱含碳排放問題、出口貿易隱含碳排放驅動因素等。
1、出口貿易與碳排放關系的研究
在出口貿易模式與碳排放量的關系上,國外的研究主要有: Wyckoff 等( 1994) 通過對6 個經合組織國家貿易中的隱含碳排放量進行計算,發現制成品中隱含碳排放占到其排放量的13%左右。Shui 和Harriss( 2006) 計算了中美貿易中的隱含碳排放量,計算得出在中國對美國的出口貿易中所含的碳排放量占中國碳排放總量的7% ~ 14%,這些碳排放最終被美國人消費。Weber et al.( 2008) 認為導致中國碳排放增加的主要因素是碳泄漏和碳出口,這個觀點印證了“污染天堂假說”。Dabo Guan et al ( 2008)分析預測了1980 年~ 2030 年中國的碳排放趨勢,結論顯示造成中國碳排放增加的最主要因素分別是出口增長、內需消費和資本投資。
Hillman(1978)在理論層面上,采用國際貿易經典的3 ×2×2模型對能源消費與貿易的關系, 擴展了L e o n t i e f 的投入產出法。M o n g e l l i 、Tassielli 和Notarnicola(2006)也都是以產品部門為基礎,應用投入產出技術研究了意大利商品貿易中的能源消耗問題,通過計算意大利商品貿易中能源和CO2 含量。Lenzen 和Mungsgaard(2002)提出了一個多地區投入產出模型(multi region input output model)并且利用它計算出丹麥最終消費的以價值形態表示的產品中所包含的能源數量。
2、對外貿易的隱含碳排放問題的研究
20 世紀90 年代以來,對氣候變化問題的研究導致出口貿易隱含碳排放問題備受關注。國外學者對貿易隱含碳的研究起步較早,目前許多國家都基于投入產出方法完成了本國隱含碳的核算,如Schaeffer 和Leal(1996) 對巴西貿易隱含碳的研究表明,發達國家通過國內消費品的離岸制造和生產將碳排放轉移給巴西等發展中國家,導致巴西出口產品比進口多消耗了56% 的碳。
Ahmad和Wyckoff(2003)認為,美、日、德、法和意大利是主要的隱含碳進口國,1995 年OECD 國家最大的隱含碳凈輸出國是中國,俄羅斯次之。Halicioglu (2008) 研究證明土耳其對外貿易是影響其CO2排放量的原因之一; Halicioglu (2009) 發現兩國雙邊貿易的發展顯著影響CO2排放量的增加; Gavrilova 等(2010) 利用全碳核算和生命周期分析方法, 對奧地利畜牧業的貿易碳排放進行了研究。
目前計算商品中隱含CO2量較為常見的方法是I-O模型(投入產出模型),I-O模型又通常分為單邊I-O模型(SRIO)和多邊I-O模型(MRIO)。Sánchez-Chóliz and Duarte (2004),Mongelli et al.(2006) 等使用SRIO模型計算貿易隱含污染物,SRIO模型對數據要求不高,但涉及研究范圍較窄。MRIO模型可以覆蓋多個國家貿易隱含污染物的流量問題,但是對數據的容量和處理要求較高。Atkinson、Hamilton等(2010)運用多邊貿易投入產出模型(MRI-O模型),通過15個國家19個部門的數據計算世界貿易中的CO2流量,實證結果表明,CO2通過對外貿易從發展中國家流向發達國家。
3、出口貿易隱含碳排放驅動因素的研究
在測算中國出口貿易隱含碳排放的同時,一些學者開始分析驅動因素。Yan 和Yang(2010) 利用結構分解分析法(Structural Decomposition Analysis,SDA) 將隱含碳排放變化分解為(1) 技術效應,即產品碳排放強度的變化;(2) 結構效應,即貿易結構的變化;(3) 規模效應,即貿易量的變化。結果顯示,中國出口中隱含碳排放從1997 年到2007 年增長了449%,其中規模效應為450%,結構效應為47%,技術效應為-48%。
二、國內相關研究的綜述
國內學者對于貿易與碳排放的研究起步相對較晚,對外貿易與碳排放關系的研究、對外貿易的隱含碳排放問題的研究以及出口貿易隱含碳排放驅動因素研究等。
1、關于出口貿易與碳排放關系的研究。宋濤、鄭挺國等( 2007) 基于EKC 假設,研究中國人均GDP 與人均碳排放量之間的關系,結果顯示兩者之間存在倒U 型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關系。李秀香、張婷(2004) 實證研究認為, 若在貿易自由化的同時實施環境管制, 中國出口貿易擴張會減少人均碳排放, 反之會加劇碳排放; 劉強等(2008) 估算了中國46種出口貿易產品的碳排放量, 結論認為由貿易所引發的能耗量和碳排放量增加不利于我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許廣月、宋德勇(2010)研究表明出口貿易、經濟增長與碳排放量存在協整關系,出口貿易是影響碳排放的主要因素;黃敏(2012) 采用非競爭型投入產出模型對中國出口碳排放進行了測算和影響因素分解,結果顯示出口規模是出口排放增長的主要原因。
2、關于出口貿易的隱含碳排放問題的研究。朱啟榮(2010)使用I-O模型,利用2007年和2002年我國31個進出口部門數據測算我國出口貿易中隱含CO2量,揭示了我國高碳產品轉移問題。齊曄等( 2008) 通過投入產出法計算我國進出口貿易中的碳排放量,研究顯示從1997年到2002 年間我國出口貿易中隱含的碳排放量占當年碳排放總量的12% ~ 14%,這個比重到2006 年已達29. 28%。張友國(2010)、李艷梅和付加鋒(2010) 等采用類似的方法,得出中國出口中隱含碳排放變動主要是由貿易規模和中間生產技術引起。
3、出口貿易隱含碳排放驅動因素。目前,分解技術是分析碳排放增長因素的主流方法,包括結構分解方法SDA( Structural Decomposition Analysis)和指數分解方法IDA( Index Decomposition Analysis)。Yan 和Yang( 2010) 、張友國( 2010) 、李艷梅和付加鋒( 2010) 等采用SDA 對中國出口貿易隱含碳排放進行了研究。雖然他們所選擇的樣本數據存在一定差別,但都得出中國出口中隱含碳排放變動主要是由貿易規模和中間生產技術引起的結論。Dong et al. ( 2010) 則利用IDA 考察了中日貿易隱含碳排放的變化發現,貿易規模擴大是驅動中日貿易中隱含碳排放增長的主要因素,而中國經濟碳排放強度的降低起到了抵消作用。
三、結論與展望
縱覽國內外相關文獻,我們發現:首先,盡管不少實證研究支持出口貿易是加劇碳排放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但從經濟學理論邏輯而言, 出口貿易究竟如何影響碳排放仍然存在很大不確定性。其次,發達國家出口貿易擴張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碳排放,這一論點已經被許多經驗研究所證實,但關于發展中國家出口貿易的碳排放效應研究尚需進一步關注和探索。最后,即便已有一些研究論及中國出口貿易的碳排放效應問題,但多數研究限于宏觀視角、地區層面或個別案例的分析,基于行業差異視角的多維度研究與探索尚不多見。為此,我們應重視以下幾個方面的研究:
1、重視國際貿易碳排放的研究,并非要實現經濟增長的低速度,大幅度減少商品和服務的出口,而是要建立與低碳經濟相適應的生產方式、消費方式,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體系和市場機制,完善鼓勵低碳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關鍵要堅持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
2、強化發展中國家出口貿易的碳排放效應研究。構建具有發展中國家特色的碳排放與出口貿易、經濟增長、環境關系的經濟模型。而目前適用的模型與工具都是針對發達國家碳排放問題的。由于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生產生活方式、社會制度等與發達國家有著很大的差異,因此,研究如何構建適合發展中國家碳排放問題的模型是有必要的。
3、積極開展碳排放與碳政治的關系研究。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對外要努力爭取合理排放空間的同時,對內要把應對氣候變化、減緩碳排放作為國家的一項重要戰略,統一認識,提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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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碳排放交易;減排;排放權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emissions reduction;emissions rights
中圖分類號:F205 X19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6)33-0233-03
0 引言
早在1898年瑞典科學家Ahrrenius就說二氧化碳排放會導致全球氣溫變暖。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對大氣系統的認識逐漸深入,人們越來越關注氣候變暖問題。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世界環境與發展會議上,參與國簽署世界上第一個應對氣候變暖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公約為未來數十年設定了減排進程,并基于公平原則,規定不同發展水平國家應共同承擔但有區別的減排責任。1997年,公約締約方簽署了《京都議定書》,它規定了具體的減排目標和減排機制。為了發揮市場機制對二氧化碳減排的促進作用,在《京都議定書》中提出的碳排放交易,成為一種有效地促進碳減排的市場手段。碳排放交易能夠激勵技術水平高減排成本低的企業積極投資減排技術獲得減排收入,而對于技術水平低減排成本高的企業,也可以從碳排放市場購買碳排放權,以避免較高的減排成本支出。目前,世界上已建立20多個碳排放交易平臺,如歐盟、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和地區均已建立碳排放交易平臺。2013年,全球碳交易總量已達120億噸,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2020年世界碳排放交易總額有望達到3.5萬億美元,將超過石油交易而成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場。
我國現已成為世界碳排放量最高的國家,2009年,我國政府在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上明確宣布2020年我國單位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因此,我國碳排放減排任務非常艱巨,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意義非常重要。目前雖然我國已在北京、上海、天津、湖北等七省市進行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但是總體情況不如人意,存在企業參與交易的積極性不高,甚至地方政府也不重視碳減排,碳排放交易平臺建設緩慢等問題,故而我國要積極培育碳排放交易市場,加快碳排放交易基礎建設。
1 排放權交易的理論基礎及其減排機制
環境污染的外部性造成市場失靈,市場機制在環境污染問題上束手無策,而尋租又使得單純行政手段也不能有效處理環境污染問題,必須將市場機制與行政手段有效結合起來,共同對付污染排放問題。1968年美國經濟學家Daves首次提出“排放權”概念,Daves基于科斯的產權理論,認為污染排放是環境資源,環境資源可以象商品一樣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和轉讓,排放權概念隨之出現,排放權交易市場也逐漸出現。排放權交易首先在水污染控制中得到應用,之后,逐漸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權交易中得到廣泛的應用。目前,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成為最大的排放權交易市場。
污染排放權原則上屬于全社會所有,但是考慮到排放權的分配問題,實際上排放權是由政府所有,政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環境保護的需要,預先設定排放權的數量,并基于一定的原則分配給企業,企業污染排放數量如果低于其所獲得的排放權數量,沒有用完的部分可以在排放權交易市場上出售獲得減排收入,反之,企業排放數量超過企業所獲得的排放權數量,則必須在排放權交易市場上購買超出的部分,否則將面臨嚴重處罰。這樣,政府部門就可以根據環境承受能力和減排能力確定排放權數量,以實現減排目標和達到對環境污染的控制。
排放權交易形式一般有總量控制、基線信用額度、抵消型三種,總量控制型排放權交易首先是設定排放總量,在排放總量范圍內,根據一定規則確定各成員的排放配額,成員實際排放量超過配額允許的排放量,則需要從沒有用完配額的成員那里購買配額;基線和信用額度型排放權交易是先給成員設定一個排放基準,如果成員實際排放量超過基準排放量,則需要購買超過的信用,反之,沒有超過的成員就可以獲得節約下來的信用;抵消型排放權交易一般是針對新增加的排放源,具有新增排放源的成員需要根據原有排放源所獲得的排放量購買相應的排放量。三種交易方法中,總量控制型實際是想從總量上絕對控制排放規模,基線信用型中的基線數量相當于總量控制型中設定的排放總量,而抵消型則是為了控制新增的排放數量。
因此,為有效促進減排,參與排放權交易的各方需要共同達成一致且有法律效應的供識,主動參與減排,根據歷史和現實情況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減排義務。
2 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設現狀及其國際比較
我國目前已是世界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國,隨著我國經濟轉型和國際競爭的需要,建立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已經刻不容緩。2008年我國北京、上海、天津相繼成立環境資源交易所,2011年我國批準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慶、廣東、深圳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2013年這七個省市相繼進行碳排放交易,2014年我國進一步推廣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并計劃建立全國性碳排放易市場。
從目前試點工作看,我國碳排放交易工作處于起步階段,碳排放交易量偏低,碳價波動較大,還存在其它許多問題,主要包括:
2.1 碳排放交易基礎建設薄弱
我國碳排放市場處于起步階段,有關碳排放交易方式、監管機構設置及其職能、碳排放權計量、交易參與方的權利及義務、排放配額的分配等方面的法律體系還沒有。健全的法律是保障碳排放交易健康運行的基礎,碳排放交易中發生的問題在法律基礎上才能夠得到公正公平的解決,像歐盟等國外發展較早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均是建立在嚴格規范的法律基礎上,如歐盟的《溫室氣體排放許可交易制度》和《限量與貿易體系》,北美地區的《西部氣候倡議》和《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雖然我國試點地區也出臺了相關的規則規范碳排放交易,但都是基于本地區,難以推廣,不能滿足我國今后碳排放市場的發展。
2.2 碳排放交易覆蓋范圍狹窄,不利于資源的流動
試點的省市碳排放交易市場局限于試點地區,互不聯結,彼此獨立。由于試點地區產業結構和經濟規模等均有差異,這就使得當地碳排放市場所覆蓋的產業類別和企業數量有限,使得碳排放市場范圍較為狹窄,碳排放權不能充分流動,資源配置效率不高,市場機制不能充分發揮,難以實現碳減排成本的最小化。而且,各地碳排放交易市場由于相互獨立,使得國家對碳排放市場的管理較為困難,重復配置的監管機構、交易設施等進一步增加了碳排放市場的運行和交易成本。
與我國現有市場分割情況不同,歐盟碳排放市場覆蓋歐盟27個成員國及冰島、列支教士登和挪威3個國家,其產業覆蓋逐年增加,美國和加拿大雖然也是基于州或省進行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獨立運行,但這些市場之間具有聯動機制,可實現高效的資源配置。
2.3 碳排放交易市場化程度不高,沒有形成有效的二級市場
我國試點地區碳排放交易市場基本是一級市場,而一級市場具有很強的行政特點,初始排放權的分配完全由政府部門決定,由于政府失靈和尋租的存在,使得排放權的分配具有較大的不公平性。同時,碳排放量的監測和審核均是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缺乏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導致排放配額的交易過程帶有很強的行政特征,甚至交易價格都受到政府的影響,市場機制沒有有效地建立,企業缺乏參與交易的積極性。
我國是2013年開始進行碳市場試點工作,截止到2015年7月27日,我國7個試點地區碳市場累計成交量約為6000萬噸,而歐盟在碳市場運行2年后的2007年成交量就達到20億噸,碳市場運行時間不長的澳洲新威爾士地區和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同年的成交量也分別達到2500萬噸和2300萬噸,以我國7個試點地區的碳排放資源數量和這些地區相比來說,其交易量相當低。
2.4 碳金融發展緩慢
碳金融是指與節能減排有關的各種金融活動和金融制度的總稱。碳金融來源于環境金融,是低碳經濟發展中環境金融的最新發展形式。隨著碳市場的運行而逐漸出現以碳排放權為標的的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品,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等紛紛參與其中,碳金融市場逐漸形成。碳金融可以說是基于《京都議定書》而生,在碳交易日益擴大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碳金融得到迅猛的發展,紛紛推出碳金融產品如碳基金、碳排放期權期貨等金融產品。國外發達國家十分重視金融市場對碳市場的促進作用,歐盟在碳市場運行初期,碳價格波動劇烈,其原因就是因為沒有配套的金融避險措施和風險防范機制,于是歐盟推出了碳期貨產品,增加了市場的流動性,穩定了碳價格。
與此相比,我國碳金融發展緩慢,雖然也推出中國綠色碳基金等產品,但碳金融產品這類稀少,規模不大,融資渠道狹窄,參與碳金融的金融機構較少,參與積極性不高。正是由于我國碳金融不發達的情況下,作為世界CDM項目的最大供應方在世界CDM市場上卻沒有話語權。因此,隨著我國碳市場的發展,迫切需要大力發展碳金融。
歐盟在進行碳排放權配額分配時,最初是采取免費分配的方式,但同時也存在少量競價拍賣,之后逐漸增加競價拍賣的比例,使得配額分配趨于公平和高效。我國配額分配主要以免費為主,這就導致尋租和不公平現象的存在。
3 促進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發展的建議
3.1 制定《碳排放交易法》及配套法規,規范碳排放市場
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國家層面上關于碳排放交易的法律,試點地區雖然出臺有關的交易規則,但規范不盡相同,難以在全國推廣。因此,為促進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發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國家層面的《碳排放交易法》,對碳排放的目標設定、配額分配、核查報告、交易模式、違約問題、組織結構及其職能、參與主體資格及其權利義務等基本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以保證碳排放交易的合法性。同時,制定具體的市場運行細則,規范市場的交易行為,確保碳排放交易市場高效、有序、平穩地運行。
3.2 加強碳排放的量化核證報告體系的建設
碳排放的量化核證和報告體系是進行碳排放交易的基礎,只有經過核證確認的減排量才可以取得交易雙方的信任,才能參加后續的配額分配和交易。因此,量化核證是碳排放市場運行的一個必須過程,且需要由第三方機構進行認證,以保證核證的公平和準確。
核證工作需要建立在碳盤查標準的基礎上,我國應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碳盤查標準,規范核證方法和核證邊界,標準應能對促進我國企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提高減排能力發揮作用。
3.3 轉換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
我國碳排放交易過程中,政府干預的現象較為嚴重,有些交易是基于政府的撮合而完成的,有的甚至是直接行政干預的結果。在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初期,市場參與者的熱情不高,政府的穿針引線在某種程度上對市場的發展有一定的作用,但政府過多的干預,甚至直接參與交易過程,將會產生負面影響,不利于市場機制的發揮。因此,政府部門不應行政干預市場的具體交易行為,而應轉換角色,充當市場的監管者,加強對碳市場違規違紀行為的監管,保證市場的規范化運作和市場機制的發揮。
3.4 積極發展碳金融產品,促進碳排放市場發展
我國碳排放交易試點情況表明,碳市場交易不活躍,交易量較低,有些地方出現交易真空。造成碳市場不活躍的原因有多種,缺乏資金支持是其中的一個因素。減排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許多中小企業資金并不充裕,一方面需要發展,另一方面又面臨節能減排的壓力,資金缺口較大。據估計我國未來碳金融市場交易量將達到30億-40億噸每年,交易金額現貨市場約為80億元每年,如果進一步發展期貨市場,則交易額有望達到4000億每年。如此巨大的資金,迫切需要資本市場的介人。我國應積極促進資本市場對碳市場的支持,努力開發碳金融產品,根據不同交易行為和不同企業的需求設計有針對性的碳金融產品。資本的力量是巨大的,資本逐利的特性將會推動碳資源的有效流動,實現資源高效配置,加快碳市場的發展。
3.5 完善碳排放權分配制度
碳排放權分配制度是碳排放交易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配額分配涉及企業切身利益,制度是否公平合理對企業參與市場的積極性有著直接的影響。我國地域分布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減排技術水平參差不齊,即使同一地區,不同產業和不同企業的技術能力也相差甚大。碳排放權分配制度應充分考慮不同企業的減排能力和經濟承受能力,以實現公平原則,充分調動企業參與減排和參與碳排放市場的積極性。
3.6 加快一體化碳排放市場建設
盡快建設全國一體化的碳排放交易市場,擴大市場覆蓋范圍,增加市場交易體量,促進碳排放權的流動,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作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國,我國減排壓力非常大,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將會促進我國的碳減排,對于我國2030年實現碳排放達到峰值的目標具有積極的意義。
我國目前經濟發展處于新常態階段,經濟發展減速,全國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對許多企業和產業來說,將會帶來更大的壓力,但是有壓力也有動力,通過倒逼機制,能夠促進企業重視減排,加大減排力度,進而實現產業結構升級,為我國實行低碳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發揮作用。
4 結論
到2020年我國碳排放強度將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使得我國的減排任務嚴峻而迫切。為充分發揮具有較強減排實力企業的技術優勢,實現高效減排,我國應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特別是加強碳排放交易法規建設,逐步完善和推進碳排放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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