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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模板(10篇)

時間:2023-12-31 10:53:17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發展可再生能源已成為緩解能源供需矛盾、減少環境污染、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我國的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和太陽能資源豐富,已具備大規模開發利用的條件。2005年,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不包括傳統方式利用的物質能)為1.66億噸標準煤,約為2005年全國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7.5%,相應減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300萬噸,減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4億多噸。加快發展水電、生物質能、風電和太陽能,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是“十一五”時期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首要任務。

《規劃》提出,到2010年,全國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達到10%,全國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達到3億噸標準煤。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解決偏遠地區無電人口的供電問題,增加農村清潔生活燃料供應,促進農村能源建設。到2010年,初步建立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體系,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和技術集成能力,形成自主創新、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和參與國際聯合技術攻關等多元化的技術創新方式。

五類能源發展齊頭并進

《規劃》提出,在水電領域,“十一五”時期,全國將新增水電裝機容量7300萬千瓦,其中抽水蓄能電站1300萬千瓦。到2010年,全國水電裝機容量達到1.9億千瓦,已建常規水電裝機容量占全國水電技術可開發裝機容量的31%。

在生物質能領域,到2010年,全國生物質發電裝機容量達到550萬千瓦;增加非糧原料燃料乙醇年利用量300萬噸,生物柴油年利用量達到20萬噸;農村戶用沼氣池達到4000萬戶,建成大型沼氣工程6300處,沼氣年利用量達到190億立方米;農林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年利用量達到100萬噸。初步實現生物質能商業化和規模化利用,培養一批生物質能利用和設備制造的骨干企業。

在風電領域,“十一五”時期,全國新增風電裝機容量約 900萬千瓦,到2010年,風電總裝機容量達到1000萬千瓦,風電整機生產能力達到年產500萬千瓦;小型風力發電機的使用量達到30萬臺,總容量達到7.5萬千瓦,設備生產能力達到年產8000臺。國家將重點建設30個左右10萬千瓦以上的大型風電場和5個百萬千瓦級風電基地,做好甘肅、內蒙古和蘇滬沿海千萬千瓦級風電基地的準備和建設工作。

在太陽能領域,到2010年,太陽能熱水器累計安裝量達到1.5億平方米,太陽能發電裝機容量達到30萬千瓦,并進行兆瓦級并網太陽能光伏發電示范工程和萬千瓦級太陽能熱發電試驗和試點工作。

在農村可再生能源領域,到2010年,全國戶用沼氣池達到4000萬戶,規模化養殖場沼氣工程達到4700處,農村戶用沼氣年產氣量達到150億立方米;農村地區太陽能熱水器的總集熱面積達到5000萬平方米,太陽灶保有量達到100萬臺。

建立有效的保障機制

為確保實現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目標,《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提出了四個方面的措施保障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首先是要全面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法》,各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要抓緊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相關配套法規和政策,明確發展目標,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考核指標。

篇2

現在我國的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已初具規模。但是在發展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整體上缺乏科學規劃,發展不均衡;自主研發企業數量少、投入少,既有的成果實際推廣應用成效甚微,新能源規模化生產之前的成本也較高,配套設施跟不上;在新能源產業方面面臨著基礎設施和基層公共服務能力嚴重缺失的問題。

2. 加強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2.1 科學評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資源潛力 城市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科學評估城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資源潛力。

2.2合理規劃不同政策和資金投入下的利用規模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資金可獲得量、當前利用量與政策以及資金投入量密切相關。以生物能為例,秸稈、畜禽糞便和林木薪柴等可收集利用的數量與可作為沼氣、秸稈發電、氣化液化等利用的規模的大小,不僅與農業政策有關,而且還與政府給予的資金、技術支持有關。

2.3能源結構的低碳化 由于目前國內外未將水電、核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列入能源消費核算體系,改變以煤為主的中國能源消費結構,需要相當長的時間,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才可能實現“發展”和“低碳”兩個目標。制定規劃的任務就是在發展與減排之間求得一個平衡點。

2.4 繼續調整能源產業結構 優先開發水電,適度控制煤炭產能增長,是調整現階段能源結構的主要任務。我國是世界上煤炭生產規模最大的國家,農業生產結構中,煤炭占70%。我國電力結構特別是電源結構明顯不合理,水火電比例為1∶5,火電比重偏大,需要繼續貫徹優先開發水電的方針,并加快發展核電,加快優化電源結構。

2.5 做好地質勘探等前期工作,制定科學規劃和開發方案 在充分摸清煤、油、氣、田的地址構造特征、賦存狀況、儲量規模及分布等的基礎上,制定科學開發方案,是今后開發過程中能夠實現低碳化的關鍵。

3 .促進新能源產業健康發展的建議

3.1政府應出臺戰略計劃,加強產業引導 根據我國國情,考慮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市場的運行,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節能政策體系,建立能源管理機構和咨詢機構,使得政策對新能源和節能產業的制度保障具有綜合性和戰略性。

3.2加大技術創新和投資力度 技術創新是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中國目前的新能源技術創新能力較低。因此要加大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力度,從人才方面注重新能源研發的技術性專業人才的培養。對于投資巨大、外部性明顯的新能源技術研發,必須以國家投入為主、社會資本參與的方式,建立公共研發平臺和檢測平臺,成立工程技術中心,在技術研發、風險投入、上市融資等方面加大政策傾斜,形成集研發應用于一體的產學研技術創新體系。

3.3堅持實用性第一的原則 基礎設施的完善。如電網布局、新能源汽車賴以運行的充電站建設等,通過完善基礎設施,為新能源的應用提供基本條件;完善補貼機制。需要在補貼領域和補貼方法上進行擴展,如財稅支持等;調整能源利益結構。通過補貼或績效考核等途徑,對現有能源利益結構進行調整。

篇3

中圖分類號:TE08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相關概念闡述

(一)環保

環境保護是利用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解決各種問題,保護和改善環境的一切人類活動的總稱。是通過行政、法律、經濟、科學技術等多方措施,進行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防止環境被污染和破壞、保持和發展生態平衡、擴大有用自然資源的再生產,以保證人類社會的發展。

(二)節能

節能是采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有效地利用能源。即在現有技術基礎上可以實行、經濟投入產出比合適、滿足不超過環境污染限制指標及不影響正常生產與生活水平提高的社會要求的同時,有效地降低能源的損失與浪費。

(三)再生能源

再生能源是包括生物質能源、太陽能、光能、風能、水能、潮汐能、地熱能及沼氣等可以再生的能源總稱。

二、我國的生態環境問題及環保節能措施

(一)我國的生態環境問題

目前,我國以城市為中心的環境污染不斷加劇,并蔓延向農村。森林減少、草原退化、沙漠擴大、水土流失、物種滅絕等生態破壞問題日趨嚴重。極大地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公眾的健康,制約了國民經濟的發展。

嚴重的大氣污染,表現在全國城市大氣總懸浮微粒濃度年日均值達320微克/立方米,污染嚴重的城市超過800微克/立方米,高出世界衛生組織標準近10倍;全國酸雨覆蓋面積已占國土面積的29%。突出的水污染問題,使全國七大水系近一半的監測河段污染嚴重,86%的城市河段水質超標。一些河段甚至完全喪失了使用價值。各地由于水污染導致的停工、停產及糾紛事件頻頻發生。 全國有2/3的城市居民生活在超標的噪聲環境中;工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已累積70億噸,仍以每年六、七噸的速度增加;隨意堆放的未處置的危險廢物成為環境污染的重大隱患。

盲目發展污染重的企業和不合理資源開發,嚴重污染和破壞了生態環境,加劇了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一些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甚至陷于人畜無飲水、草木難生長的境地。

(二)環保節能的措施

盡可能減少能源消耗量,增加投入與產出比收益。從開發能源資源、電力、蒸汽、煤氣輸送及各種成品油、副產煤氣等二次能源的配轉換或加工,直到用戶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都有具體的節能行動。

1、節能排減

國家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提出了“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在實施中,針對經濟結構不合理、增長方式粗放、溫室氣體排放引起的全球氣候變暖等原因導致的自然環境破壞、生存環境污染、資源的耗費等嚴重問題,從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強化技術創新,節約煤、電、石油、天然氣等能源,減少大氣污染等節能減排工作入手,通過政府帶頭發揮節能表率作用、以宣傳提高全民節約意識、調整控制和優化結構增量、全面實施污染防治重點工程、創新發展循環經濟、加快科技開發和推廣、強化節能減排管理、要求高耗能企業采取節能措施、加大監督檢查執法力度、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政策等措施,堅持節約、清潔、安全發展,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

2、水處理

自然生態被破壞和水污染造成的水資源匱乏,嚴重地威脅著人類和生物的生存。采用物理、化學手段,根據特定用途,通過對水的沉降、過濾、混凝、絮凝、緩蝕、阻垢等水質調理過程,進行污水和飲用水處理,去除水中不需要的或有害生產、生活的物質,使之達到相關要求的水質標準,以用于需要的領域;嘗試正向滲透法,進行海水淡化、脫鹽的水純化。這些舉措使人類水資源緊張問題得以緩解和解決。

3、日常生活中的節能環保

包括工業生產、日常生活中環保節能理念的滲透,種種環保節能行為,如節約用電、用水、使用節能家電和應用環保節能材料、物質回收再生利用等。

4、以發展環保產業促進環保節能

從2007年開始,環保支出科目被正式納入國家財政預算,政府對環保工作提出了新思路、新對策,特別是要通過建立市場機制,運用各種投入少、見效快的經濟手段,促進清潔生產型和污染源控制型環保產業及循環經濟的發展。

我國水污染與大氣污染治理設備、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設備、噪音控制設備、放射性與電磁波污染防護設備、環保監測分析儀器、環保藥劑等環保設備和產品的生產與經營規模在逐步擴大;廢氣、廢渣、廢液(水)等廢棄資源的處理再利用,廢舊物資回收再生產利用等資源綜合利用;為環境保護提供技術、管理與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境服務等環保節能產業體系日趨形成,在有效地減輕了我國環境生態壓力的同時,也促使我國環保產業走向蓬勃發展。

三、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資源緊張與能源消耗需求大的矛盾問題,嚴重影響在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增長,國家在“十一五”期間將把新能源作為重點產業加以發展,明確提出:“加快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

(一)我國現有可再生能源資源量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分布廣、可開發利用潛力大,能部分替代煤炭、石油與天然氣等能源,滿足發電、供氣、供熱、制取液體燃料等多種用途。1、我國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占國土面積96%以上,每年地表吸收太陽能相當于17000億噸標煤能量。

2、全國風能資源總量理論估計為16億千瓦,現有條件可開發利用量達2.53億千瓦。

3、可開發水能資源總量約6億千瓦左右,現有技術可開發量達5億千瓦以上,年可供電量2.5萬億千瓦時,折合8.6 億噸標煤。

4、現有生物質能資源的農作物秸稈年產出量近7億噸,可直接用作生活燃料的約2.5 億噸,薪材實際采伐量可達2.3億噸。畜禽糞便及工業有機廢水等資源也極具開發潛力。

5、可開發利用海洋能資源的潮汐能資源約2200萬千瓦,波浪能與潮流能的理論資源量分別為1300萬千瓦和1400萬千瓦。

6、地熱可采儲量相當于4626億噸標煤,資源潛力占全球總量的7.9%。目前已探明的高溫地熱資源潛力為582 萬千瓦,發電潛力在300~400億千瓦時/年;中低溫地熱資源可利用量相當864億千瓦時/年發電量,總計折合約5000萬噸標煤的年產能量。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面臨的問題

1、成本問題

現階段的生產制造技術滯后、規模小、項目開發不合理、行業惡性競爭等原因致使我國可再生能源生產成本居高不下。如江蘇生物質發電項目的重復建設,造成多家生物質直燃發電廠爭奪當地燃料資源,稻草價格由140 元/ 噸攀升到250 元/噸,成本大幅增加。

2、技術問題

目前,我國仍處于大多數技術水平低、設備制造能力弱、技術研發能力缺乏、技術與設備生產依賴進口等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初期階段。且可再生能源資源評價、開發技術標準、產品檢測及認證等體系尚需完善,支撐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技術服務體系尚未形成。也急需培養更多的相關技術人才以滿足需要。

3、市場問題

受限于再生能源的季節性與不穩定性,可再生能源市場需求不穩定,影響了可再生能源市場穩定、持續健康發展。

4、政策及法律問題

現有的《可再生能源法》過于原則化,執行效果不理想。在具體實施一些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貼息政策、研究開發政策時,由于所制定政策缺少相應機制、發展政策體系不完整、相關政策間缺乏協調性和穩定性,加之各級管理部門協調不利,重復建設造成資金分散,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力度。

(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策

1、鼓勵可再生能源創新科技

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關鍵技術列入“863”、“973”計劃和“十一五”規劃,并取得了一些重大技術突破;各級政府扶植和鼓勵企業同相關科研院所聯合,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可再生能源技術,促進了我國基于科技創新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

2、以經濟手段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

通過給予稅收優惠、投資補貼及產出補貼政策,對開發和利用新技術有效降低成本的企業,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直補或貼息貸款補貼。可有效促進再生能源產業規模擴大及生產能力增強,使之盡快發展。

3、建立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體系發展的有效機制

建立政府推動下的可再生能源市場需求與競爭機制及可再生能源產業服務體系,采取政府鼓勵與市場引導結合的方式,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進步與產業化發展。

通過設立可再生能源研究的綜合性開發機構,整合現有可再生能源技術資源、完善技術與產業服務體系、加強人才培養,提高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和產業服務水平;通過建立質量認證體系、風險預警機制、優化特許權招標制度等,對可再生能源及相關產業科技進行規范和調控。

4、提高全社會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認識

國家各有關部門及各級地方政府,應將發展可再生能源納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考核指標;通過加強全社會科普教育,樹立生態文明的能源消費新觀念;通過授予自愿認購高價格可再生能源的單位及個人綠色能源標識、節能標識及對企業環保評級等方式,提高廣大公眾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積極性。5、完善、執行可再生能源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對現有的《可再生能源法》細則逐步完善,適時出臺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相應的發展規劃,用法律形式確定鼓勵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究和開發利用的政策。如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究、開發與商業化過程中資金投入與價格優惠、稅收減免等方面的規定。

同時以制定各類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技術與產品標準,規范市場運行;以相應的懲罰措施,懲治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保障立法的有效性。

結論:

總之,通過加強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健全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制度、法律、政策體系和社會機制,能有效地促進我國節能環保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鄧之湄 劉耿.歷史坐標看世博[J].瞭望東方周刊.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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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權 王旭飛.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J].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中學教研版.2009(11)

篇4

考夫曼承認,過去10年,瑞士在清潔能源領域的世界領先地位有所動搖,瑞士清潔能源專利技術出口有所減少。他強調,目前國際市場上化石燃料的價格處于高位為瑞士推動清潔能源發展提供了契機。

除政府努力外,民間力量對發展可再生能源同樣重要。瑞士探險家貝特朗•皮卡爾當天在伯爾尼能源戰略會議上說,各國為迎接挑戰,必須最大限度利用太陽能,只有通過最先進的解決方案,甚至是前所未有的創新,才能實現這一目標。

據悉,皮卡爾5年前發起名為“太陽驅動”的全球最大太陽能飛機項目。今年4月,“太陽驅動”號實現首飛,完全依靠太陽能驅動,飛行了90分鐘。

近年來,瑞士加大投入力度,積極促進新能源研發。

2009年瑞士聯邦各州及企業用于能源研發和生產的資金高達14億瑞士法郎(1瑞士法郎約合1.02美元),其中半數投入到可再生能源領域。今年6月,瑞士聯邦議會批準的一項法案規定,到2013年以后,聯邦政府每年將獎勵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能源企業。瑞士聯邦政府在日前出臺的清潔能源技術總體規劃中明確提出,瑞士應成為全球清潔能源領域的領軍國家。

篇5

占領綠色主動權

在全球氣候變暖的挑戰下,世界各國都在探討低碳經濟,尋求可持續發展之路。

節能減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發展低碳經濟一個很重要的方面。煤炭在中國能源生產結構、消費結構中占據重要位置,以煤為主的局面很長時間內難以根本轉變。因此,更有效的清潔利用煤炭資源,大力發展清潔煤技術,對中國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現在國家把節能減排列為國民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在“十一五”規劃中明確提出約束性指標,采取一系列嚴格措施,推進節能減排工作。

發展低碳經濟的另一個非常重要的、有著更加廣闊前景的途徑,就是發展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生物能、地熱能、海洋能、水能等是可再生能源重要組成部分。可再生能源資源最廣闊,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同時也公平地分散在世界各個角落,大家都可以利用。誰在這個領域掌握了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誰就掌握了未來新型能源的發展主動權,這是一個很公平的發展空間。

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過程。過去,中國可再生能源的基礎很薄弱,上世紀80年代最早發展的可再生能源是沼氣。改革開放后,中國將可再生能源列入能源政策,并提出遠有前景、近有實效的方針。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也得益于國際合作。中國和西方國家簽訂的第一個重大項目就是在北京郊區建立新能源村,第一次集中展示了世界上各種先進的新能源技術,展現了未來的新能源趨勢。此后,很多先進的新能源技術開始不斷傳入中國。

特別是本世紀以來,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腳步大大加快,這主要得益于制定了可持續發展能源戰略和可再生能源法。最近幾年國家又加大了支持力度,制定了國家中長期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專項規劃。2006至2020年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中第一次把能源作為11個重點領域的第一個,同時把可再生能源低成本、規模化應用作為未來能源科技工作一項重點任務,這些都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企業界、產業界、科技界、政府部門提高了對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認識,積極性空前高漲。

辨識前景與效率

最近幾年,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速度很快。今年中國的風能裝機容量有可能達到1700萬千瓦,去年是1000萬千瓦,一年之內裝機容量增加700萬千瓦,這個發展速度相當快,2000年以前我們曾經努力奮斗了10多年,100萬千瓦裝機容量都沒有達到。同時風機國產化方面也取得了長足進步,1.5兆瓦的大功率風機已經具備了自主開發的能力,正在開發3兆瓦機組。但同時我們也面臨一些問題,比如風電資源評價工作不夠深入,很多風場建設之前的基礎性工作做得不夠,這將影響風電的發展。目前全國風機運行效率有待提高,電能質量和發電量也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太陽能利用是今后應用最廣泛、最有發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中國是世界上太陽能熱水器生產量最大的國家,全國安裝的太陽能熱水器面積超過1億平方米。最近幾年,國家進一步把推廣太陽能熱水器跟建筑節能更好地結合起來。2000年中國光伏電池產量只有13兆瓦,到2007年就超過了歐洲、日本,成為全球光伏電池產量最大的國家。現在無論是美國還是歐洲,大量光伏電站需要的太陽能電池有相當一部分是從中國進口的。中國的太陽能發電產業鏈也正在逐步完善。比如,前幾年中國90%的多晶硅材料需要進口,而且價格非常昂貴,最近兩年,國內自主發展起來的多晶硅材料生產線正在逐步投入生產,2009年產量超過1萬噸,原料國產化推動了太陽能電池成本進一步下降。

對于風電,國家有政策扶持和補貼,但是光伏發電方面還沒有扶持政策。國外通過高價收購光伏發電,平攤到整個電網里,來促進光伏發電的發展。最近,國家發改委、能源局也在研究光伏發電的推動政策,將進一步打開國內應用太陽能發電的新局面。在技術進步的同時,多晶硅材料國產化也將有助于降低成本。特別是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多晶硅價格大幅度下降。除了單晶硅、多晶硅電池外,我們還發展了薄膜電池。薄膜電池消耗能源更低,成本也會大幅度下降,給更廣泛利用太陽能光電提供了廣闊前景,但缺點就是效率還比較低。

中國在生物能方面還處于研究發展示范階段,大規模產業化還需要一定時間。如何進一步提高水平、如何進一步發展生物液體燃料等很多領域都值得研究。比如如何從各種藻類里提取生物柴油,這是一個新的發展方向。我最近看到有一個企業在這方面投入很大力量,已經可以做到用兩噸藻類生產一噸生物柴油。應該說這幾年,國家無論在產業發展上,還是技術創新上,對可再生能源的重視都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轉化機遇變現實

篇6

一、 新疆能源產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發展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結構任重道遠

新疆能源結構的多元化是指煤炭,石油,水能和可再生能源均衡發展,互為補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為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力發展和促進潔凈的、可再生的能源的廣泛應用,構筑多元的能源產業結構。

新疆有豐富的能源資源,煤炭、石油、天然氣儲量位居全國首位。預測煤炭儲量為2.2萬億噸,占全國煤炭資源總量的43.4%;石油儲量209.2億噸,占全國儲量的30.1%;天然氣儲量10.8萬億立方米,占全國儲量的34%;水能理論蘊藏量4054.7萬千瓦,占全國可開發量5.0%;風能蘊藏年總量為9100億千瓦時,約占全國風能總量的41.5%;太陽能年輻射總量為5.0X109-6.6X109焦耳/立方米年,位居全國第二;生物質能總量3000萬噸標準煤,由此可見,新疆是我國二十一世紀最重要的能源資源基地,為建設我區多元化的能源結構提供了充足的資源,為發展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產業提供了得天獨厚的資源條件。

煤炭和石油是一種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由于大規模的利用,資源日趨枯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這對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尋找和利用潔凈的、巨大的、可再生的能源,建立煤炭,石油,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多元化的新型的能源結構,是重要的能源發展戰略。豐富的煤炭、石油資源和較發達的常規能源產業,在能源暫時并不十分緊缺的新疆,如何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立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內的多元化新型能源結構,逐步取代以煤炭為主的常規能源格局,確保自治區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全面解決農村能源短缺問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對建設多元化的新型能源結構夠認識的不足,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多元化的能源結構還未形成,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任重而道遠。

2. 政府引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是關鍵

自治區各級政府部門為了解決我區農村能源問題,以各種不同形式給予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應用適當的經濟補貼,使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得以生存和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研究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是,調查表明,目前仍在使用的可再生能源裝置不超過40%,其中60%的裝置因各種原因,已經廢棄,不能發揮作用。“十五”期間國內外各類資金的支持大約6~8億元,建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太陽能、風能開發利用企業,但產業化的水平不高,規模普遍偏小,產品質量良莠不齊,維護成本高。從2000年至今,國家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投資力度不斷加大,這極大推進了新疆光伏產業的發展,緩解了農村能源的緊缺狀況。但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集成、服務體系尚未形成,依靠政府的政策和資金支持仍然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初始動力。離開了政府的支助政策的扶持,現在剛剛發展起來的產業隊伍將難以發展、壯大。

認真總結我區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過程,自治區在經濟比較困難的情況下,仍然拿出了一些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解決農村能源問題,這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但是,欠缺系統規劃,缺少客觀指導,新疆可再生能源思路不明確,建設布局不統一,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得不到及時的解決,一些鼓勵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政策不能及時推出,相關的技術標準,規定和行政法規遲遲不能出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比較緩慢。

3、 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運行機制尚未建立

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策支持,規范的市場是保證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基礎條件。但是,縱觀我區20余年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歷程,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極不規范,新技術、新成果的市場轉化能力很弱,重大工程項目的建設遠未能形成規范的招標投標機制,可再生能源工程項目的監理,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的體系尚未建立,所有這些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制約了我區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

4、 可再生能源產業結構不合理,發展不平衡

從新疆的能源資源狀況來分析,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水能(小水電)。地熱、氫能和燃料電池等可再生能源還處在研究階段。從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種類來看,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方面。而且數量太少,企業規模不大,多數企業實力弱,水平低,管理差,根本沒有能力參與市場競爭。新疆可再生能源年產值在新疆國民經濟生產總值中占的比例很小,是一個新興的弱小產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不平衡,二頭小,中間大。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開發,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運行,管理,服務行業非常弱小,這種不完整的產業結構,影響和阻礙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推廣,從可再生能源的行業分類來看,太陽能和風能產業發展較快,生物質能和小水電等產業隊伍并沒有形成,沒有基本的研發力量,又沒有相關的企業,但是,生物質和水能的利用,技術比較成熟,經濟性較好,有廣闊的市場前景.應該得到重視.

5、 技術研究薄弱,產品的技術含量不高

可再生能源是一種潔凈的,無污染的,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但是,多數可再生能源的能量密度較低,受環境氣候的影響顯著,收集,轉換,儲存的技術難度較大,開發利用成本較高.這些問題都直接或間接地制約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因此,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新產品,努力降低成本,是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的重要途徑.但是,我區的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研究非常薄弱,首先是應用技術研究涉及的領域太窄,主要集中在太陽能和風能利用方面的某些領域,而且處在較低水平的研發階段.生物質能,小水電的開發應用,與建筑結合的太陽能利用技術,大功率光伏發電控制技術、并網逆變技術等項研究尚待開發,農村能源的綜合利用技術,地熱、氫能、燃料電池的應用技術研究仍是一片空白,多數產品是在低水平上重復開發,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很少,產品的穩定性,可靠性和經濟性較差,直接影響可再生能源產業參與市場競爭,阻礙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二、發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思路

1、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產品的開發,發展具有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產品制造業

堅持建設規模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政策引導、技術創新”發展與市場開發相結合原則,總體規劃,分類實施,突出重點,滾動發展,構建多元化的能源結構體系,使可再生能源成為新疆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20多年來,我區在太陽能、風能等方面,開展了大量的研究、開發、引進、消化工作。在大功率風機的研制,戶用光伏電源、太陽能光伏電站設備、太陽能水泵,太陽能熱利用技術等取得一些實用的技術成果。新疆新源股份公司、新疆金風科技開發公司、新疆太陽能科技開發公司、新疆風能公司就是在依托一批科技成果的開發和利用的基礎上,逐步發展起來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然而,這些科技成果已不能適應我區可再生能源建設蓬勃發展的需要,也不適應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為了加快發展具有我區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產品制造業,必須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產品的開發。

1)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開發大型風電機組,努力降低風電成本,利用風力資源,建造大規模的風力發電場,促進新疆風電產業的發展。

2)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應用十分廣泛,技術比較成熟,但發電成本較高,是制約光伏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引進新的光電材料,提高光伏電池的轉換效率,是降低光伏發電成本的重要途徑。研究大功率光伏電站監控系統、逆變、并網裝置。是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必須在新產品的技術性、可靠性和經濟性三方面加大開發力度,推進太陽光伏產業的發展。

3)為建筑物提供潔凈的能源,將極大的推動與建筑結合的太陽能利用技術的發展,也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向,這是一個正在形成的新興產業。加強研究和開發與建筑物結合的太陽能熱利用技術,并網光伏發電技術,太陽能空調技術,太陽能熱泵技術,建立熱-電-冷聯供太陽能建筑示范基地,促進太陽能建筑產業的快速發展。

4)新疆有豐富的生物質能資源,主要包括薪柴資源、作物秸桿和人畜糞便等,全疆生物能資源可利用量達到3000萬噸標準煤,是廣大農牧區的重要能源資源。

2. 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集成、服務業

隨著自治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大量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項目啟動與實施,然而,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集成、管理和服務業不適應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場快速發展的要求,不但集成技術水平低,企業規模小,管理能力弱,服務質量差,而且以往的農村小水電、太陽能光伏電站以及戶用光伏電源的推廣應用,因為沒有建立具有維護、管理、服務能力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企業,沒有建立適合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發展的運行機制,導致一些電力系統經幾年的運行之后,由于管理不善,維護不力,沒有服務而被迫廢棄,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損失,給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應用產生不良影響,阻礙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集成和服務業,采用市場運行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依托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開發,按行業分類,應成立風電公司、太陽能電力公司、農村能源公司、太陽能建筑工程公司、可再生能源燃氣公司等,這些企業利用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開發、生產各類高品位的清潔能源,并向最終用戶提供完整的服務,為企業創造利潤,用于促進本企業的再發展。我們總結以往的失敗和教訓,正是因為背離了市場運行規律,盲目推廣,導致一些扶貧項目失敗。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產業是一個朝陽產業,正處在發展和逐步成熟期,如果沒有一支專業的技術服務隊伍,完善的管理運行機制,就無法實現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長期穩定運行。所以,按照市場規則,發展可再生能源系統集成、管理、服務業,調整現行不合理的產業結構,確保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快速、有序、健康發展。

3. 建立面向國內和國際市場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創新基地

世界已探明的化石能源的儲量和開采的年限十分有限。原油、天然氣分別在40年、60年內基本枯竭,煤炭經濟開采年限220年。世界能源形勢依然嚴峻。因此,大力開發可再生能源,廣泛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為二十一世紀的重要課題。

1) 建立風電技術創新基地

風力發電是可再生能源中技術最成熟、經濟性較好、最具規模開發條件和商業化發展前景的發電方式,國際風電市場繼續高速增長,平均增長率達31%;國內風電市場快速發展,年裝機容量平均增長率達18%。面對廣泛的國內、國際和新疆風電市場,建立具有新疆風電技術特點的創新基地,是應對風電技術市場快速發展的舉措。風電機組的技術沿著增加單機容量,研究變速恒頻并網技術,提高風能利用系數,開發新一代的風電技術產品,積極參與國際、國內風電市場競爭。

2) 建立新疆太陽能光電光熱利用技術創新基地

太陽能光伏發電和熱發電技術比較成熟,但發電成本很高,幾乎是煤電成本的8-10倍。盡管如此,光伏發電仍以30%的年增長率高速發展。這是因為最具可持續發展理想特征的太陽能光伏發電將成為人類能源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太陽能利用技術的提高和成本的不斷下降。據專家估計,到本世紀50年代,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將達到30%,太陽能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將達到15%。由此證明太陽能在世界能源市場中的重要戰略地位。建設太陽能利用技術創新基地,研制太陽光伏發電系統關鍵技術和設備,研究太陽能熱氣流、太陽能熱電發電技術,開發太陽能建筑技術和產品,保證我區的太陽能產業在激烈的競爭中持續、健康發展。

3) 建立生物質能利用技術創新基地

生物質能資源包括農作物秸桿、薪柴、禽畜糞便、工業有機廢棄物和城市固體有機垃圾,以及能源作物,如甜高粱、甘蔗等,為生物質能源產業化提供可靠的資源保障。

生物質能是一種易于轉化、儲存、運輸、經濟的可再生能源,也是我國農村重要的可再生能源。20世紀90年代,我國開發了生物質氣化供氣、氣化發電、沼氣發電、甜高粱莖桿制取乙醇燃料,生物柴油和能源植物等現代生物質能技術,為我國生物質能產業化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發展新疆生物質能源產業,必須加強生物質能利用技術的引進、開發。結合新疆生物質能的特點、重點研究生物質能的固化成型技術、生物質氣化技術,生物質液體燃料轉化技術,生物質發電技術,以及“高光效植物”的生物轉化培育技術。加快生物質能利用技術創新基地的建設,促進生物質能源產業的發展。

三、 發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對策和保障措施

1、構筑多元化能源結構體系,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和保障措施

近年來,我區能源工業發展很快,基本滿足國民經濟增長的需求,主要城鎮能源短缺現象有所緩解,無電區域逐步減小,初步形成了以煤炭為基礎,電力為中心,石油為突破口,可再生能源開發和節能并舉的能源結構體系。由于常規能源的不均衡分布,能源短缺在一些地區依然存在。因此,進一步調整能源結構,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是解決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新疆具有豐富的煤炭、石油資源,但分布不均,且污染嚴重,盡管在短時期內仍然是主要的能源,但應改變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率,加大潔凈化利用,延長化石能源的開采和利用年限,降低在總能耗中的比例。從我區的能源資源分布狀況和需求預測結果分析,總的來講,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結構中,應逐步增加在總能耗中的比例,“十五”期間將上升到5%,2020年將達到15%,2050年將達到總能耗的50%。首先在常規能源短缺和污染嚴重的地區鼓勵利用可再生能源,其構成比例可以大一些。隨著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提高和經濟性的改善,提倡在一切可以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生活領域盡量利用潔凈的可再生的能源,逐步實現可再生能源與常規能源并舉發展的多元化能源結構。

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還應該制定出相關的保障措施,制定并出臺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法規政策、制定符合地方特點的可再生能源市發展規劃、引進可再生能源的資源評價和利用規劃、設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基金、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的補償機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產業化建設的保障體系,才能夠使可再生能源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

2. 以優惠的政策,寬松的市場環境,強化內引外聯,全方位開放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場

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需要先進技術,專業人才和雄厚資金,僅靠新疆自身的力量和現有的基礎,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很難取得突破性的發展。我們應該積極創造良好的市場氛圍,優惠的政策,學習和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借助外力,采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引進技術、人才和資金。其實,國外許多大企業看好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市場,以投石問路的方式,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荷蘭援助的“新疆光明工程”、德國援建的“再生能源供電工程”、法國支持的“農村電氣化工程”、丹麥參與的“大型風電工程”等,總共以數億元的規模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建設,期望進一步開拓新疆可再生能源市場。參與這些援助的都是國際上大型的企業,他們有先進的技術,一流的人才和雄厚的資金, 他們進入新疆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和市場,將推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要引進國內外的技術、人才、資金,吸引他們到新疆來投資、開發、建設。必須有優惠的政策,開放市場,豐富的資源和良好的環境。企業的行為都是以獲取最大利益為目標,在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初級階段,應該出臺更優惠的政策,吸引國內外的可再生能源企業來新疆投資,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以及常規能源的潔凈化利用。比如,可再生能源發電優惠入網,獨立電站供電優質優價,鼓勵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政策。尤其應該加快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立法工作,通過各種優惠的政策,合理的法規,吸引全社會各種力量和內引外聯國內外企業集團積極參與投入我區可再生能源建設中去。這是多、快、好、省發展我區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有效措施。

篇7

1 河北省新能源產業發展及其政府政策激勵瓶頸問題探討:以保定光伏產業為樣本

1.1 河北省新能源產業發展中相關問題探討

第一,國家與地方穩定的新能源消費市場并未形成。新能源產業的發展需要穩定的消費市場支撐,而現階段受到國外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外市場受到嚴重影響,新能源產品需求訂單大幅減少,給我國新能源企業帶來了不小的挑戰。

第二,政府新能源產業管理體制比較分散。新能源行業的領導和管理又分屬于多個部門,職能交叉、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缺乏統一的協調和指導,這樣的管理機制既不利于新能源開發體制的建立,也不利于出臺統一的政策措施。

第三,新能源產業自主科技創新能力亟待進一步加強。在國際光伏產業中進行對比和定位,河北省太陽能光伏產業依然是材料、銷售市場、關鍵設施三頭在外的產業格局。生產光伏電池、電池組件等所需的高純度硅料進口還是占有很大比重。多晶硅生產的很多核心技術被國外壟斷,產業的關鍵設備依然依賴進口。研發科技的滯后,不僅使一些具有市場前景的新能源技術難以實現產業化發展,也制約了新能源產業的發展。

第四,缺乏明確的新能源行業規范。光伏產業中缺乏明確的行業規范。行業規范的缺失,導致在全國范圍內光伏企業的參差不齊,企業生產出來的產品也是良莠不一,各地的重復建設、無序競爭的情況十分突出,光伏市場呈現無序發展的情況,這無形中也給光伏產業帶來了隱患。

1.2 河北省新能源產業政府政策激勵問題

第一,結構性缺陷:缺乏完整專項的產業規劃。《河北省新能源產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的出臺,為河北省新能源產業的發展規劃了藍圖,但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之上應當還有完整的專項規劃,我省現在“新能源專項規劃”體系中僅僅只包含了風電與生物質能,從結構上看顯然是不完整的。

第二,內容性缺陷:目標依據、原則規定、研發戰略、政策手段。一是政策內容中發展目標的制定缺乏依據,戰略規劃缺乏預見性。二是政策規劃中的原則性規定較多,政策手段的實施缺乏制度保障。三是政策內容中技術創新與研發投入不夠,缺乏研發戰略具體設計。四是政策手段缺乏規范設計與組合,而對于宣傳教育手段體現不夠。

第三,配套性缺陷:大量綜合配套政策的不完善。我省配套政策許多還沒有完全落實。新能源產業快速發展,國家政策激勵體系中除詳盡而科學的戰略規劃之外,還有著大量綜合配套政策落實和出臺。與此同時也明確了相應政策具體配套措施應該緊跟落實到位。

2 發達國家新能源產業發展經驗借鑒

1 發展模式

命令控制。在英、澳、德、西班牙等國,他們國內的壟斷性能源企業,主要是電網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或價格計算規則,收購可再生能源產品。以色列政府強制要求開發商在新建和既有建筑上安裝太陽能熱水器。

經濟激勵。眾多發達國家通過價格杠桿來調節電價。在德國等多數歐洲國家,政府采用固定電價的政策,規定風電:9~10歐分/kWh;光伏發電:45.7~57.4歐分/kWh;生物質能發電:10.5~15歐分/kWh,均保持在常規能源發電成本之下。

財政補貼。主要包括投資補貼、產品補貼和用戶補貼。希臘、瑞典、印度對投資項目分別是30%~50%、10%~25%、10%~15%的補貼,荷蘭對個人投資風電補貼20%,美國對風電補貼1.7美分/kWh,為期10年,歐洲大部分國家對太陽能熱水器補貼20%~60%。

稅收優惠。印度政府規定進口風機整機25%關稅,散件零關稅;美國風力發電實施1.7美分/kWh的生產稅抵扣;希臘對所有可再生能源項目和產品免稅;丹麥對個人投資風電免征所得稅;瑞典、英國對非可再生能源強制征收電力稅,分別為1.99歐分/kWh和0.13歐分/kWh,從而使企業選擇新能源燃料。

市場產業化。美國、丹麥、德國、西班牙、英國、印度等國設置專門的國家可再生能源機構,統一組織和協調國家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推進。丹麥政府累計投入了20多億歐元的研發經費,支持研究機構和企業開展風力發電設備與零部件的研發和產業化。 2 發展經驗

以上列舉的發達國家新能源發展模式為河北省新能源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新思路。河北省的新能源發展路線必須根據本國新能源的發展階段,合理制訂規劃,定制明確而具階段性發展目標。同時省內各地區能源結構、政策導向和發展趨勢有所差異,我們應明確重點,差異發展。新能源的發展需要政府政策的多方鼓勵,以經濟激勵為主。政府應當通過法律手段鼓勵和規范新能源產業的發展,為新能源企業提供法律保障,開辟綠色通道,并且在全面促進的同時避免資源浪費和經濟犯罪的出現。技術創新是新能源產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利用各種方式支持新能源設備制造與技術創新。

3 河北省新能源產業發展路徑探究

1 政府政策激勵

財政補貼、收費政策。關于財政補貼政策,建議通過以下措施建立系統的財政補貼激勵政策:第一,根據新能源不同產業的實際狀況,制定各新能源產業的發展目標;第二,定位河北省新能源發展目標,研究、制定具體的財政補貼實施方案和可操作性的細則,細化地方政府預算支持新能源研發、商業推廣及對資金進行監管的具體操作規程,將相關財政補貼計劃規范地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第三,細則中應視發展階段給予不同力度的投資比例,按發展進度安排由多到少的合理財政補貼額度;第四,明確享受國家財政補貼的對象應具備的條件以及接受補貼者的義務,如資金用途、不得隨意放棄研發或生產,以及享受優惠條件后應達到的經濟和技術目標,研發或生產失敗如何處理等。

稅收減免政策。建議河北省新能源稅收激勵政策的建構,需注意解決以下三個問題:一是利用稅收杠桿對使用新能源的主題進行稅收優惠的同時,注重對傳統化石能源利用稅收進行消費限制;二是注意選擇多種稅收的手段方式配合進行激勵;三是稅收手段要和其他不同手段配合使用。具體包括:制定鼓勵新能源技術進步的稅收政策。對從事符合發展規劃的新能源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所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單位和個人為可再生能源生產和服務有關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所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多元化融資政策的設計。一是建議成立專項新能源發展基金。積極爭取國家對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支持以外,省政府設立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企業實施新能源與節能環保領域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大項目、重大技術裝備研制項目、重要共性關鍵技術研發項目和公共服務平臺項目,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二是建議推動與商業化銀行合作,打造綠色銀行概念,提供綠色貸款,發行綠色債券。鼓勵金融機構豐富信貸品種和創新抵押方式,加大對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選擇成長性好、自主創新能力強的企業,實施重點培育,推動企業上市融資。3.2 技術創新

我省政府應鼓勵新能源企業加強風力發電設備核心制造技術的研究;加強開發與建設相結合的太陽能利用技術和產品,利用新能源全面解決建筑耗能是新能源利用的重要發展方向。加強生物燃料與垃圾燃燒發電技術研究,充分利用新型的生物燃料動力,逐步替代化石燃料的利用;加強潮汐發電技術的研究,充分利用河北沿海潮汐資源。

培養人才、穩定隊伍是新能源產業發展的人力基礎。一方面,要加快引進人才,穩定現有人才隊伍;另一方面,還要加快培養人才。要與本省的主要大專院校建立聯系,有計劃地培養新能源專業人才,加大人才培養力度,改善人才成長環境。 3 市場保障

優化新能源發展環境,拓展消費市場。我省可以借鑒德國等國的做法,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給予明確、具體的優惠政策,確保參與可再生能源研發、生產的企業略微贏利,促使企業更積極地投入到可再生能源產業。

強力推行公用設施、設備新能源、建筑使用消費新能源政策。建議推廣保定經驗,出臺分階段逐步全面推廣河北省各地公用設施、公用設備、公用建筑等使用新能源的相關政策。

強力推行新能源政府采購。建議以政策的形式明確對新能源產品采購范圍。明確將新能源電力列入各級政府強制采購的產品清單,將新能源技術如地熱能技術、太陽能技術結合到新建筑物的建設中,以及優先考慮在生產或運輸等環節使用新能源的供應商來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這樣政府采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涉及可再生能源產品在價格上的障礙,以調動企業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

篇8

我國能源發展“十一五”(2006-2010年)目標是:“十一五”末期,能源供應基本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能源節約取得明顯成效,能源效率得到明顯提高,結構進一步優化,技術取得實質進步,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顯著提高,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能源宏觀調控、市場監管、法律法規、預警應急體系和機制得到逐步完善,能源與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

全面推進的能源節約措施

節約能源,是我國緩解資源約束的現實選擇。我國堅持政府為主導、市場為基礎、企業為主體,在全社會共同參與下,全面推進能源節約。

――推進結構調整。長期以來能源效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是經濟增長方式粗放、高耗能產業比重過高。堅持把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和工業內部結構作為能源節約的戰略重點,努力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經濟發展方式。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服務業,嚴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產業發展,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加快構建節能型產業體系。

――加強工業節能。堅持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發展高技術產業,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提升工業整體水平。重點加強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業節能降耗。調整產品結構,加快技術改造,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能源消耗。支持一批節能降耗的重大及示范項目,帶動工業提高能效水平。進一步完善工業行業能效標準和規范,強制淘汰落后的高耗能產品,完善能效市場準入制度。

――實施節能工程。我國正在實施節約替代石油、熱電聯產、余熱利用、建筑節能等十大重點節能工程,支持節能重點及示范項目建設,鼓勵高效節能產品的推廣應用。大力發展節能省地型建筑,積極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廣泛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實施節約和替代石油工程,科學發展替代燃料。加快淘汰老舊汽車、船舶,積極發展公共交通,限制高油耗汽車,發展節能環保型汽車。加快燃煤工業鍋(窯)爐改造、區域熱電聯產和余熱余壓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電機節能和能源系統優化,提高電機運行和能源系統效率。實施綠色照明工程,加快推廣高效電器應用。加快推廣農村省柴節煤爐灶、節能房屋技術,淘汰高耗能老舊農機、漁船,推進農業和農村節能。加強政府機構節能,發揮政府對社會節能的帶動作用。加快節能監測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強化節能監測,創新服務平臺。

――加強管理節能。我國政府建立了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積極推進優先采購節能(包括節水)產品,選擇部分節能效果顯著、性能比較成熟的產品予以強制采購。積極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導向作用,帶動社會生產和使用節能產品。研究制定鼓勵節能的財稅政策,實施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建立多渠道的節能融資機制。深化能源價格改革,形成有利于節能的價格形成機制。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核制度,嚴把能耗增長的源頭。建立企業節能新機制,實施能效標識管理,推進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自愿協議。建立健全節能法律法規,依法強化節能管理。加強節能管理隊伍建設,加大執法監督檢查力度。

――倡導社會節能。我國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節約能源的重要意義,不斷增強全民資源憂患意識和節約意識。倡導能源節約文化,努力形成健康、文明、節約的消費模式。把節約能源納入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和技術培訓體系,利用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媒體,大力宣傳和普及節能知識。

提高能源供給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主要依靠本國能源資源發展經濟,能源自給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遠遠高于多數發達國家。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產國,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過程中,我國將首先立足于國內能源資源,著重優化能源結構,努力提高供應能力。

我國能源資源的開發潛力較大。煤炭已發現的資源量僅占資源蘊藏量的13%,可采儲量占已發現資源量的40%。水力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僅為20%。石油資源探明程度為33%,開始進入勘探中期,仍有較大潛力。天然氣資源探明程度為14%,處于勘探早期,資源前景廣闊。非常規能源資源尚處于開發利用初期,開發潛力較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剛剛起步,發展空間很大。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循環利用等方面,也存在著很好的前景。

我國提高能源供應能力的部分措施:

――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中國能源優先發展的領域。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促進環境保護具有重要作用,是解決能源供需矛盾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中國已經頒布《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上網、全額收購、價格優惠及社會公攤的政策。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資源調查、技術研發、試點示范工程建設和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到2020年達到15%的發展目標。我國將推進水電流域梯級綜合開發,加快大型水電建設,因地制宜開發中小型水電,適當建設抽水蓄能電站。推廣太陽能熱利用、沼氣等成熟技術,提高市場占有率。積極推進風力發電、生物質能和太陽能發電等利用技術,將建設若干個百萬千瓦級風電基地,以規模化帶動產業化。積極落實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扶持和配套政策,培育持續穩定增長的可再生能源市場,逐步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產業體系和市場及服務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

――加強農村能源建設。我國有7.5億人口生活在農村,解決農村能源問題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的一個特殊問題。我國政府堅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強農村能源建設。通過實施“光明工程”、“農網改造”、“水電農村電氣化”和“送電到鄉”,同時充分利用小水電、風力和太陽能發電,改善了農村生產生活用能條件,解決了3000多萬農村無電人口及偏遠無電地區的用電問題,基本實現了城鄉同網同價。我國將繼續積極發展農村戶用沼氣、生物質能利用、太陽能熱利用等,為農村地區提供清潔的生活能源。繼續推廣應用省柴節能灶炕、小風電、微水電等農村小型能源設施。繼續增加農村優質化石能源的供應,提高農村商品能源的消費比重。積極開展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加快推進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加快推進能源技術進步

我國遵循科技發展規律和特點,積極開發和推廣節約、替代、

循環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進適用技術,為能源技術進步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逐步建立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大力組織先進能源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應用,通過市場機制,引導企業加快技術進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加強能源科技人才培養,注重完善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為能源技術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大力推廣節能技術。我國把節能技術作為能源技術發展的優先主題,重點攻克高耗能領域的節能關鍵技術,大力提高一次能源和終端能源利用效率。實施節能技術政策大綱,引導社會投資節能技術應用。重點研究開發工業、交通運輸、建筑等領域的節能技術與設備,以及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節能建材等應用技術。加強能源計量、控制、監督與管理,積極培育節能技術服務體系。

――推進關鍵技術創新。我國鼓勵發展潔凈煤技術,推進煤炭氣化及加工轉化等先進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超(超)臨界、大型循環流化床等先進發電技術,發展以煤氣化為基礎的多聯產技術。重點掌握第三代大型壓水堆核電技術,攻克高溫氣冷堆工業實驗技術。積極發展復雜地質油氣資源勘探開發和低品位油氣資源高效開發技術。鼓勵發展替代能源技術,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規模化利用技術。穩步推進正負800千伏直流輸電和1000千伏交流特高壓輸電技術,以及增強電網安全技術。

――提升裝備制造水平。裝備制造業是能源技術發展的基礎。鼓勵發展煤礦綜合采掘設備,研制大型煤炭井下綜合采掘、提升、運輸和洗選設備,以及大型露天礦設備。鼓勵發展大型煤化工成套設備,研制煤炭液化和氣化、煤制烯烴等成套設備。鼓勵發展大型高效清潔發電裝備,發展煤電高效發電機組、大型水電及抽水蓄能機組、重型燃氣輪機、先進百萬千瓦級壓水堆核電機組、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等,以及特高壓輸變電設備。鼓勵發展石油天然氣勘探、鉆采裝備,支持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設備、30萬噸原油運輸船、液化天然氣運輸船及大功率柴油機等配套設備。

――加強前沿技術研究。前沿技術是能源發展的潛力,能夠引領能源產業和能源技術實現跨越式發展。重點研究化石能源、生物質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制氫、經濟高效儲氫及輸配技術,研究燃料電池基礎關鍵部件制備及電堆集成、燃料電池發電及車用動力系統集成技術等。研究突破化石能源微小型燃氣輪機等終端能源轉換、儲能及熱電冷三聯產技術。加快研發氣冷快堆設計及核心技術。積極研究磁約束核聚變和天然氣水合物開發技術。

――開展基礎科學研究。基礎研究是自主創新的源頭,決定能源發展的實力和后勁。重點研究化石能源高效潔凈利用與轉化的基礎理論,高性能熱功轉換、高效節能儲能的關鍵原理,規模化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基礎技術,規模利用核能、氫能技術等基礎理論。

深化能源體制改革

改善發展環境是我國能源發展的內在要求。我國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穩步推進能源體制改革,促進能源事業發展。1998年實現了石油企業的戰略性重組,建立了上下游一體化的新型石油工業管理體制。2002年按照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電力工業實現了政企分開、廠網分開。煤炭工業市場化改革后,2005年又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深化改革和發展。我國正在按照觀念創新、管理創新、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的要求,進一步深化能源體制改革,提高能源市場化程度,完善能源宏觀調控體系,不斷改善能源發展環境。

――加強能源立法。完善能源法律制度,為增加能源供應、規范能源市場、優化能源結構、維護能源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是我國能源發展的必然要求。《清潔生產促進法》、《可再生能源法》已經頒布實施,配套政策措施陸續出臺;修訂后的《節約能源法》已經公布;《能源法》、《循環經濟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及《建筑節能條例》正在抓緊制訂;《礦產資源法》、《煤炭法》和《電力法》正在抓緊修訂。同時,也正在積極著手研究石油天然氣、原油市場和原子能等能源領域的立法。

――完善應急體系。能源安全是經濟安全的重要方面,直接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實行電力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分區運行,統籌安排電網運行。建立了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和電力企業分工負責的安全責任體系,電網和發電企業建立應對大規模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建設國家石油儲備基地,擴大石油儲備能力。逐步建立石油和天然氣供應應急保障體系,確保供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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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系列自然災害和極端天氣給人類敲響了警鐘,日益嚴峻的氣候變化對環境和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隨著工業化的高速發展,人類活動導致的排放對環境的破壞愈來愈嚴重,“霧霾”已成為全社會熱詞。節能減排低碳環保已成為對我們共同生存地球環境保護的鄭重承諾。對此,作為高新技術企業,我們深刻認識到:企業要利用科技創新大力推進低碳環保,而深入研究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以下簡稱CCUS)技術應成為低碳環保的關鍵布局。

2 低碳技術發展現狀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低碳技術按照減排機理不同分為三大類:(1)作為源頭控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2)作為過程控制的節能和提高能效技術;(3)作為末端控制的CCUS技術。

2.1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較快。經過近年能源結構優化調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有了較全面的發展。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核能等利用領域都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績。水電、太陽能、風電等一些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業的發展已經走在世界的前列。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增發電裝機容量增長迅速,到2013年底,全國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12.35億千瓦,其中水電裝機容量增長11.6%,約為2.78億千瓦,占發電總裝機容量比重為22.5%,比2012年年底提高0.8個百分點;并網風電裝機容量增長22.1%,約為7500萬千瓦,占發電總裝機容量比重為6.1%,提高0.7個百分點;核電裝機容量增長16.9%,約為1470萬千瓦,占發電總裝機容量比重為1.2%,提高0.1個百分點;并網太陽能發電裝機容量1000萬千瓦,增長200%,占發電總裝機容量比重為0.8%,提高0.5個百分點。同時,火電裝機容量占發電總裝機容量比重由2012年年底的71.5%下降約2個百分點,為69.6%。

2.2 節能和提高能效技術

通過近年不斷研發探索,節能和提高能效技術所包括的諸如建筑技術、材料技術、能源技術、智能技術、仿生技術、廢物再利用技術等都取得了長足發展。其中建筑節能新技術,在先進的試驗論證和科學的理論分析基礎上廣泛用于現代化的建筑中,并通過減少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減少建筑圍護結構的能量損失以及降低建筑設施運行的能耗等途徑得以實現。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通過推廣設計上更通用化、標準化的節能汽車、節能燈、節能設備以及改良的工業程序和其他相關技術,創新提出更合理的節能增效技術。

2.3 CCUS技術

相比上述兩類技術,CCUS技術的發展相對緩慢,目前國外已經制定了深入研究該項技術的發展路線和研究布局,明確了今后CCUS技術發展的研究重點和技術方向,已經相繼投入大量資金研發。我國CCUS技術研發已具備一定的基礎,但與大規模推廣應用仍存在較大差距。目前CCUS技術的長期安全性和可靠性還有待實踐驗證,同時仍存在項目投資大、能源消耗高等突出問題,需要通過不斷科技研發和技術創新來提高該項技術的成熟度。

3 CCUS技術創新研究簡要分析

未來幾十年化石能源仍將是人類最主要的能量來源,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城市化建設的高速發展,二氧化碳排放量將在一定時期內處于高位。CCUS技術作為一項近幾年發展起來的、具有大規模低碳減排潛力的技術,能實現從高碳到低碳的能源轉型,能廣泛開展高碳能源的低碳化利用,被認為是最重要的進行溫室氣體深度減排技術之一。根據國際能源署2011年藍圖情景預測,CCUS技術將在2050年對全球二氧化碳減排總量的貢獻率將占19%,是僅次于改善能源效率貢獻38%的第二大減排技術。

如何發展CCUS技術,應成為能源企業進行科技創新的關鍵布局。其技術創新突破口簡要分析如下:

3.1 二氧化碳捕集技術

二氧化碳燃燒后捕集技術相對成熟,我國已在燃煤電廠開展了10萬噸級的工業示范,與國際領先技術差距不大。當前,影響該技術商業化利用的主要原因是能源消耗高和項目投資大。

二氧化碳燃燒前捕集在降低能源消耗方面潛力很大,國外5萬噸級中試項目裝置已經投運,我國6萬~10萬噸級中試系統的試驗項目已啟動。目前,需科技創新解決的是富氫燃氣發電等關鍵技術。

3.2 二氧化碳輸送技術

利用管道輸送二氧化碳最具規模優勢。據國外資料顯示,商業化二氧化碳管道輸送已有40年以上的投運實踐。目前,我國二氧化碳的輸送以陸路低溫儲罐運輸為主,還沒有商業化運營的二氧化碳管道輸送。當前,需科技創新解決的是二氧化碳源匯匹配的管道網絡規劃與設計優化的相關技術、大功率壓縮機等管道輸送關鍵裝置、安全控制以及在線監測技術等。

3.3 二氧化碳利用技術

利用二氧化碳進行石油開采,國際技術已接近成熟,我國還處在工業化擴大試驗階段。當前,需科技創新解決的是油藏工程相關設計及配套技術、關鍵設備等方面。

利用二氧化碳開采煤層氣,國外已進行了多個現場試驗,目前我國還在進行先導性試驗。當前創新研究重點是研發適合我國低滲透軟煤層的成井、增注及過程監控技術。

二氧化碳化工和生物利用方面,國外大規模應用已產業化。我國在二氧化碳合成共聚聚丙烯塑料、碳酸酯、能源化學品等方面已進入工業示范階段。當前,需科技創新解決的是規模化、低成本轉化利用。

3.4 二氧化碳封存技術

二氧化碳封存,國外對陸地咸水層封存、海底咸水層封存項目已經進行了十幾年的連續投運和安全監測,年均埋存量已達到100萬噸。我國僅有10萬噸級陸地咸水層地質封存的示范工程項目。當前,需科技創新解決的是重點發展適合我國陸相沉積地層特點的二氧化碳長期地質封存的基礎性理論、評價方法、監測預警及其相關補救對策技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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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Q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7287(2011)03-0013-10

一、低碳生物技術的地位與法律支持

1、低碳生物技術與當代能源、環境問題

當前,全球能源與環境問題愈演愈烈,能源資源的短缺以及能源過度的開發利用對環境產生的影響成為世界共同關心的話題。以往,各國為解決本國的能源與環境問題,大多以利用現有的能源資源為出發點,試圖最大限度地控制世界能源資源,特別是傳統化石能源,以保證國家能源安全。如今,在低碳發展的束下,通過技術進步、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滿足不斷增長的能源需求以及環境保護的需要,成為各國經濟發展優先考慮的方向。其中,大力發展生物技術,不僅能有效地利用地球現有豐富的生物原料,還可以通過工業過程達到生產能源的目的。生物技術既可以充分利用資源、實現能源生產,又滿足了低碳發展的需要,應該得到廣泛的重視。

生物技術是應用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的原理,依靠生物作用劑的作用將物料進行加工以提品或為社會服務的大幕。現代生物科學發展迅速,以分子生物學理論為先導、以基因工程等技術為核心的現代生物技術已經開啟了大規模工業化應用的時代。人們開始運用生物學的方法以及現代工程科學所開拓的新技術和新工藝,對生物體進行不同層次的設計、控制、改造或模擬,對現代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在低碳經濟的大背景下,生物技術應用于能源與環境等領域能緩解能源需求,改善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利用生物技術,以可再生資源生物質為原料,大規模生產人類所需要的能源、材料和化學品等,是解決目前人類面臨的能源及環境危機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在生物技術中,低碳生物技術主要包括生物能源技術、生物材料技術、污染治理生物技術等,其中生物能源技術作為重要的能源清潔技術,具有很大的潛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2、低碳生物技術的發展狀況與法律支持

當前生物技術得到了越來越多的應用,也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特別是在推動生物質能的轉化及生產方面,生物技術發揮著關鍵作用,通過產業化運作,實現清潔可再生能源的規模生產,是生物能源技術的價值所在。現代生物質能的發展方向是高效清潔利用,將生物質轉換為優質能源,包括電力、燃氣、液體燃料(燃料酒精、丁醇、生物柴油等)和固體成型燃料等,其中生物質發電包括農林生物質發電、垃圾發電和沼氣發電等。生物質能具有資源量大、相對集中、能量品位較高的特點,在各國的可再生能源規劃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據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預測,到2030年生物經濟將初具規模,屆時將有35%的化學品和其他工業產品來自生物產業,二氧化碳的年排放量也將隨之減少10-25億噸。其中,工業生物技術的貢獻率將達到39%。隨著生物能源技術的進步,生物質能的優勢和成本不斷下降,生物質能必將在未來世界的能源結構中占有一席之地。

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為代表的第一代生物質能得以發展。目前,美國為世界第一大燃料乙醇生產國,巴西位居第二,歐盟各國則是最主要的生物柴油生產地,其他國家也都在積極發展生物質能。生物質能的發展帶來糧食種植結構偏重玉米、糧食供應總量下降、糧食(油料)價格振蕩上升、糧食危機引發動蕩等一系列問題。因此,開發第二代、第三代生物燃料(即非糧生物燃料)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重要議題。但由于麥稈、草和木材等農林廢棄物為主要原料(第二代生物燃料)的技術成本較高,真正商業化的項目較少;而第三代生物燃料是以微藻為原料的生物燃料,其油脂很難提煉,從海藻中提煉生物燃料的研究正處于實驗室階段,距離商業化還較遠。因此,第一代生物質能短期內不會被第二、三代生物燃料所替代,第二、三代生物質能將是人類的理性選擇,也是生物燃料必然的發展方向。我國生物質資源豐富,主要有農作物秸稈、樹木枝丫、畜禽糞便、能源作物(植物)、工業有機廢水、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據估算,我國可用于發電的生物質能,近期可達5億噸標煤,遠期可達到10億噸標煤以上,如果充分利用農林生物質,生物質能裝機容量可達1.5億千瓦以上。

目前,我國已經具備了低碳生物技術發展所需的基礎條件。譬如,擁有全球最大規模的發酵產業基礎、形成了現代生物工業產業群體與產業化條件、擁有一支技術創新研發隊伍與相應的平臺條件。此外,在酶工程、發酵工程與過程工程等領域我國具有一定的技術基礎,大宗發酵產品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生物塑料、生物能源、生物基化工材料等快速發展,多種產品的規模為全球最大。雖然如此,我國的生物能源技術與美國、巴西等國相比還有一定差距,在技術創新和產業化方面還有待加強。我國目前生物質能與生物能源技術發展面臨的困難主要有:①生物質資源不足、品質不佳、收集困難、難于轉化。生物質燃料需要大量的能源植物做支撐,但對于中國這種糧食需求很大的國家,不可能大規模利用糧食作物作為主要原料,加上第二、三代生物質能還難以商業推廣,造成了生物質原料供給的不穩定。②生物質能分散的特點適合發展中小企業規模的項目,但中小企業在資金和技術上沒有優勢,在技術革新方面的能力和動力都不足。③生物轉化工藝成本高,生物能源終端產品品質不佳、產品標準欠缺。④自主技術開發亟待突破。生物質能利用技術仍處于產業化發展初期,特別是缺乏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使得生物質能產業在基礎技術研究、新產品研發和應用技術創新等方面存在技術含量低、產品單一等問題。

低碳生物技術需要通過商業應用和市場推廣才能實現其經濟與社會效用,而低碳生物技術的進步也因其經濟與社會效應得到進一步提升,這是一個相互促進的過程。然而,在低碳生物技術的發展前期,市場機制不完善以及前景不明朗使得技術研發及其推廣動力不足。因此,低碳生物技術以及生物質能開發需要各種激勵舉措提供助力,盡快實現從技術到市場的過渡。國家通過各種激勵機制促進生物技術革新,引入投資以及完善技術研發平臺,再配合以市場機制的共同作用,帶動生物技術在生物質能等領域實現規模化、產業化發展。與此同時,生物技術及生物質能產業作為新興的產業,

不可避免會產生盲目發展的現象,因此,需要政策與法律引導。總之,政策與法律的扶持與引導是低碳生物技術得以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和推動力: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對低碳生物技術發展進行規劃,明確其戰略地位,有助于消除市場對其發展前景的疑慮,為其發展指明方向;通過有效的激勵機制,促進低碳生物技術的研發與推廣,推動技術和產業同時駛入發展的快車道。法律激勵機制對低碳生物技術發展的重要作用決定了我們必須重視激勵制度的設計,保證其高效性,同時也要關注其現實運行的狀況,保證其有效性,如此,各種激勵機制才能真正形成積極效應。

二、低碳生物技術法律激勵機制的確立

我國十分重視低碳生物技術的發展,特別在生物質能領域,國家出臺了許多法律與政策以推動和保障生物質能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在注重規劃的同時也在各類鼓勵技術研發的目錄中將其收入,以使低碳生物技術具有良好的發展環境。隨著我國將生物質能作為國家能源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的一項重要戰略規劃,低碳生物技術必將擁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1、現有的激勵框架

在政策與規劃方面,《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根據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和生物質能利用技術狀況,提出了重點發展生物質發電、沼氣、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和生物液體燃料。到2020年,生物質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3000萬千瓦,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年利用量達到5000萬噸,沼氣年利用量達到440億立方米,生物燃料乙醇年利用量達到1000萬噸,生物柴油年利用量達到200萬噸。國家“十二五”規劃在第二十九章“造就宏大的高素質人才隊伍”中提到了對生物技術以及能源資源領域人才隊伍的協調發展。此外,“十二五”規劃還在其他3處提出了生物質能:一是在第七章“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中提到了“實施新一輪農村電網升級改造工程,大力發展沼氣、作物秸稈及林業廢棄物利用等生物質能和風能、太陽能,加強省柴節煤爐灶炕改造”的內容。二是在第十章“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中提出“新能源產業重點發展新一代核能、太陽能熱利用和光伏光熱發電、風電技術裝備、智能電網、生物質能”。三是在第十一章“推動能源生產和利用方式變革”中提出“積極發展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其他新能源”的原則。《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也將節能環保產業、生物技術和因地制宜開展生物質能作為重點的發展方向。

在鼓勵技術研發方面,國家中長期科學與技術規劃、“973”和“863”計劃等都將工業生物技術列為攻關重點之一。《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中也有關于重點和優先提高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內容。《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十一五”規劃》認為:“生物產業將成為未來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要充分發揮我國特有的資源優勢和技術優勢,著力發展生物醫藥、生物農業、生物能源和生物制造,保護和開發特有生物資源,保障生物安全”。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務部、知識產權局于2011年6月了《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11年度)》,確定了當前優先發展的包括生物、新材料、先進能源、節能環保、資源綜合利用以及高技術服務等10大產業中的137項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生物技術、先進節能技術等包含在其中。《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也將生物質生產技術和設備納入產業調整的范圍。近幾年的《國家先進污染防治示范技術名錄》和《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目錄》也將生物質資源綜合利用、生物污染治理等技術列入其中。

在立法方面,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在不同層面上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都作出了關于鼓勵開發利用清潔能源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則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及成果轉化提供了法律制度框架。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法》)的頒布和實施,正式確立了可再生能源在國家能源戰略中的地位,包括生物質能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發展進人了新的發展時期,為低碳生物技術的應用提供了更為堅實的法律制度保障。

2、具體激勵機制的建立

有了國家政策與法律的制度保障,低碳生物技術就有了明確的發展方向和良好的發展環境。同時,低碳生物技術從研發、項目建設到推廣都需要實實在在的激勵措施,因此,還需要更為具體的制度設計和及時有效的執行。當然,生物能源與生物技術的發展最終要靠市場,要立足于提高產業自身競爭力,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這樣才能保持產業長遠的發展。在發展初期,實施國家的各種激勵機制將有助于突破制因素,加快產業發展進程。此外,激勵不能只限于某些措施或某些方面,而應將其作為一個綜合系統工程來看待,使各種激勵措施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這樣激勵機制才能發揮積極而有效的作用。具體而言,以下一些激勵措施與行動應是當前低碳生物技術發展的關鍵著力點:

①統籌規劃與束性目標。低碳生物技術的發展離不開社會對生物質能源的需求,生物質能的發展也需要低碳生物技術的支持和推動。制定長遠發展戰略或發展路線圖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發展生物質能的成功經驗之一。統籌規劃是準確定位生物質能和低碳生物技術的重要途徑,一個長遠的能源及其技術發展規劃就確定了一國未來各種能源及其技術發展的走向。許多發達國家先制定一定階段內生物質能在國家能源結構中的束性目標和計劃,在此框架之下,出臺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并通過市場經濟的手段鼓勵各界投資和利用。

為了確保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實現,許多國家制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規和政策。德國、丹麥、法國、西班牙等國采取優惠的固定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英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實行可再生能源強制性市場配額政策;美國、巴西、印度等國對可再生能源實行投資補貼和稅收優惠等政策。

美國、巴西、瑞典是世界上生物質開發利用最多的國家之一,這些國家都強制推行了生物質能在能源結構中的束性目標。1999年8月,美國頒布了《開發和推進生物基產品和生物能源》的第13134號總統令,提出到2010年生物基產品和生物能源增加3倍,到2020年增加10倍,每年為農民和鄉村經濟新增200億美元的收入和減少1億噸碳排放量;同年國會通過了“生物質研發法案”。2002年美國制訂了《生物質技術路線圖》并成立了“生物質項目辦公室”及“生物質技術咨詢委員會”。2005年8月布什簽署的《國家能源政策法

案》中制訂了可再生燃料標準(RFS),RFS明確指出必須在汽油中加入特定數目可再生燃料且每年將遞增。2007年12月的《能源獨立和安全法案》又制訂了更為嚴格的可更新燃料標準:到2022年用于運輸的可再生燃料至少要達到360億加侖/年。巴西作為世界上唯一在全國范圍內不供應純汽油的國家,其乙醇的生產量僅次于美國,而出口量位居世界第一。燃料乙醇在巴西能源總量中的比重從1975年的5%增至2008年的16%,并且占到巴西可替代能源總量的35%。早在20世紀70年代,瑞典就頒布了一系列強制性的有關能源合理化使用和節能的法律、法規,并隨著技術的發展不斷進行修訂完善,以此來指導、規范企業的行為。在1998-2002年間,瑞典就投入了25億瑞典克朗用作長期的氣候研究,在2003年又提供3億瑞典克朗基金給交通和能源部門用作改善氣候環境。在政府及巨額投資支持下,瑞典生物質能利用技術得到迅猛發展。

我國在《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中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到2020年達到15%。在生物質能領域,根據國家能源局最新的規劃,我國2015年生物質發電裝機要達到1300萬千瓦(較2010年增長160%)、集中供氣達到300萬戶、成型燃料年利用量達到2 000萬噸、生物燃料乙醇年利用量達到300萬噸,生物柴油年利用量達到150萬噸。數據顯示,2010年我國農村以秸稈為燃料的生物質發電裝機突破500萬千瓦。從這些數據來看,生物質能已經基本達成《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中2010年的目標。這些目標的達成基本上是通過地方基層加強本地域的生物質利用(特別是沼氣)的成果,是自上而下的推動方式,其依據如國家能源局的《國家能源局關于推薦綠色能源縣的通知》(國能新能[2009]343號)等,并沒有給對企業設定相應的生物質能甚至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產中的束性目標,而是通過鼓勵農民消費綠色能源來引導資源整合,是一種鼓勵性而非強制性的方法。

隨著各地對生物質的利用率逐漸升高,特別是農村地區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的提高,進一步發展生物質能將會重新遭遇瓶頸,鼓勵性的推廣只能利用現有的成熟生物轉化技術,對低碳生物技術的革新要求并不高,難以對低碳生物技術研發產生足夠的推動力。因此,未來我國不僅應當繼續推廣農村生物質能的應用,還應在發電、生物燃料、運輸等領域設定強制性的生物質使用比例目標,并根據其技術革新的程度設定彈性的財稅優惠措施,如此,才能更快地推動生物能源技術的發展。

事實上,在實現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大背景下,我國在發電領域已經有了一些束性目標的嘗試,如“十一五”規劃中明確提出:“實行優惠的財稅、投資政策和強制性市場份額政策,鼓勵生產與消費可再生能源,提高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提出了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定強制性市場份額目標:到2010年和2020年,大電網覆蓋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分別達到1%和3%以上;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投資者,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權益裝機總容量應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的3%和8%以上。但這些規定在現實中缺乏配套的實施細則,導致很多發電企業,特別是小企業難以執行。而作為《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后被寄予厚望的“可再生能源并網配額管理辦法”遲遲不能出臺,其原因除了對配額的比例仍有爭議之外,來自電網及大發電企業的阻力也是重要的阻礙因素。除了發電外,生物液體燃料方面也應借鑒美國和巴西等國家的經驗,設定一定的混合燃料比例,以促進生物燃料技術的進步。

②研發投入支持。技術進步是提高產業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也是解決能源與環境問題的有效方案。要實現生物能源技術的突破,研發與示范階段的資金投入是必要的保障條件。在一般的情形下,技術研發與示范應采取國家投資和社會多元化投資相結合的方式以保證充足的資金和實現良性的技術競爭。

目前我國部分生物質利用轉化技術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但總體技術水平仍比較滯后,主要體現為:在氣體燃料方面,雖然我國沼氣產業起步較早,但沼氣技術仍停留在小規模的戶用沼氣層面,大規模、產業化地利用沼氣的技術與裝備都有待開發。在液態生物質燃料方面,燃料乙醇的生產技術水平與國際先進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目前國內生物柴油生產僅有幾家民營企業采用原始的且會造成環境污染的液堿酯交換技術,而在國際上高壓醇解法已經進入中間試驗階段。在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方面,生產設備簡陋,難以為生物質成型燃料的大規模生產提供保障。聯產大宗化工產品和生物可降解精細化工產品在國外已經形成新興行業,而我國大部分產品尚未研制,而生產這些化工產品是增加生產企業利潤的重要途徑。因此,我國生物質能源產業要進一步發展就要力爭突破技術瓶頸,加大對生物能源技術研究與開發的資助,確保跟上世界生物能源技術發展的步伐。

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的投資估算,2006~2020年,我國將新增2800萬千瓦生物質發電裝機,按平均每千瓦7000元測算,需要總投資2000億元;新增6200萬戶農村戶用沼氣,按戶均投資3000元測算,需要總投資1900億元;加上大中型沼氣工程、太陽能熱水器、地熱、生物液體燃料生產和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等,預計實現規劃的2020年可再生能源目標任務的總投資將需2萬億元。如此大規模的投資不僅應應用到現有技術的推廣方面,也應保證足夠的資金投入技術研發與示范領域。

《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2006]第43號)規定,對經批準列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項目計劃,給予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生物能源技術作為國家高技術的內容之一,符合國家重點扶持和優先發展的方向,因此,應該享受一定的研發與示范資金支持。在財政部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371號)中也明確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需要申請國家資金扶持的,通過“863”、“973”等國家科技計劃(基金)渠道申請,不適用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因此,在目前階段,技術研發一般不享受生物能源領域的資金支持,而只適用技術項目的支持。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來源包括項目單位的自有資金、國家補貼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配套資金、銀行貸款以及項目單位籌集的其他資金。項目資金原則上以項目單位自籌為主,國家采用資金補貼的方式予以支持。

雖然國家對生物能源技術給予了高度重視,安排了相應的資金支持項目,地方也配套有相應的研發資金支持規定(如《重慶市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但總體而言,國家在生物能源技

術研發方面的支持力度還不夠,且這些項目要求的條件和成果較高,一般的中小企業項目很難申請到相匹配的資助。與此同時,企業研發投入的資金規模還較小,尚未真正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目前,我國工業企業研發支出僅占銷售收入的0.8%,遠低于發達國家4%的水平。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機制沒有形成,科技與經濟脫節的問題仍然突出。目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25%左右,而發達國家高達60%。為此,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直接研發活動產生的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技術研發是實現產業化的第一步。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資金支持還不夠,范圍不廣,管理不規范,未來不僅需要加大對生物能源技術研發的投入,還要完善“產-研-政”之間有效的溝通和成果轉化機制,形成完整的從研發到政策支持到產業化的體系,如此,才能在起跑線上贏得先機。

③財政與稅收優惠。財政稅收優惠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杠桿、產業調整的風向標,也是最基礎、應用最廣泛的激勵措施。我國目前對低碳生物技術的財稅激勵措施主要體現在生物能源方面,這是不夠的,還應基于此而擴充到全部低碳生物技術領域。目前,相關財稅激勵和補助措施主要表現在:

一是建立風險基金,實施彈性虧損補貼。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農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林業局2006年頒布《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財建[2006]702號)提出了堅持產業發展與財政支持相結合,鼓勵企業提高效率的原則。此外,為化解石油價格變動對發展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所造成的市場風險,為市場主體創造穩定的市場預期,將建立風險基金制度與彈性虧損補貼機制。當石油價格高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保底價時,國家不予虧損補貼,企業應當建立風險基金;當石油價格低于保底價時,先由企業用風險基金以盈補虧,如果油價長期低位運行,將啟動彈性虧損補貼機制。

二是原料基地與秸稈能源化利用補助。為保障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供應,切實做到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與糧爭地,財政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435號)對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點和示范企業提供原料的基地發放補助(林業原料基地補助標準為200元/畝,農業原料基地補助標準原則上核定為180元/畝)。為加快推進秸稈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稈能源產品應用市場,《秸稈能源化利用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8]735號)規定對符合支持條件的(從事秸稈成型燃料、秸稈氣化、秸稈干餾等秸稈能源化生產的)企業,根據企業每年實際銷售秸稈能源產品的種類、數量折算消耗的秸稈種類和數量,中央財政按一定標準給予綜合性補助。

三是上網電價及費用分攤激勵。目前我國采取財政補貼和電網分攤相結合的方式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中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通過招標確定的中標價格)兩種形式。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差額部分,在全國省級及以上電網銷售電量中分攤。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實行政府定價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分地區制定標桿電價,電價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5年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加補貼電價組成。補貼電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25元。發電項目自投產之日起,15年內享受補貼電價;運行滿15年后,取消補貼電價。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準和核準建設的發電項目的補貼電價比上一年新批準和核準建設項目的補貼電價遞減2%。發電消耗熱量中常規能源超過20%的混燃發電項目,視同常規能源發電項目,執行當地燃煤電廠的標桿電價,不享受補貼電價。2010年7月,國家發改委《關于完善農林生物質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579號),規定對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實行標桿上網電價政策,未采用招標確定投資人的新建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統一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0.75元(含稅)。通過招標確定投資人的,上網電價按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于全國農林生物質發電標桿上網電價。已核準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招標項目除外),上網電價低于上述標準的,上調至每千瓦時0.75元;高于上述標準的國家核準的生物質發電項目仍執行原電價標準。由于我國各個地區的煤電標桿電價水平差異大,使得各地生物質發電項目的實際上網電價差別很大,如何協調和平衡各地的生物質發電上網電價也是價格政策研究的重點之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各類生物質能技術的技術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生物質能發展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研究和完善生物質發電項目的分類價格政策,促進生物質發電項目的進一步發展。

四是可再生能源專項基金資助。根據原《可再生能源法》規定要求,財政部設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后來配套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但對如何申報資金、優惠政策幅度多少等沒有明確提出。修訂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將原來“國家財政設立的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修改為“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基金”,主要資金來源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和國家財政專項資金。根據相關人員的解釋,將“資金”改為“基金”將使這筆補貼更具有“基金縱向管理”的優勢。除了行政成本大大降低之外,也可以做到“收取,統一發放”,以保證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按時獲得收益,以鼓勵其積極性。不過,早就起草完成的“可再生能源專項基金管理辦法”迄今為止仍未能頒布,這對生物質能發展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五是稅收優惠。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規定,生物能源技術屬于高新技術,符合規定的企業可以申請認定,經認定后的企業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①。在生物質能產品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由于我國生物質能開發利用還處于起步階段,

高新生物能源技術也還未取得重大突破,相關的財稅激勵政策亦未能周全地考慮生物能源技術及生物質能產業的特點,因此,這些激勵措施存在規定不科學、不完備、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例如,有些政策補貼起點過高,如財政部《秸稈能源化利用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8]735號)僅支持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以上、年消耗秸稈量1萬噸以上的大中型企業,導致多數企業都無法得到補貼;有些政策設計不完整,補貼僅針對直接生產環節,對消費能源產品的終端用戶則沒有補貼。國家對生物質能產業的優惠、補貼、獎勵很難落到中小企業身上。除國家全力支持的農村沼氣項目外,生物質能產業發展的大部分政策傾向于規模化的大型項目,如燃料乙醇和液體燃料項目,國家每年向4家陳化糧燃料乙醇定點企業(黑龍江華潤酒精、吉林燃料乙醇公司、安徽豐原生化以及河南天冠)發放補貼,走非糧路線的中小企業卻很難拿到同等的補助。沒有得到補貼的中小型生物質能源企業,生產成本相對較高,在競爭中明顯處于劣勢,想得到大的發展十分困難。而在液體燃料市場上,目前中石油、中石化只收購拿到正式批文的黑龍江華潤酒精等4家定點供應企業的燃料乙醇,中小企業生產的乙醇銷路不暢,導致部分生物燃料企業無法將產品變現,整個生產經營無法正常循環運轉。

未來我國財稅激勵機制應當根據生物技術和生物質能產業的技術及行業發展水平,因勢制宜、因時制宜地設計有效、彈性的激勵措施,既要保證“對癥下藥”,又要注重規劃引導,保證財政稅收政策的合理性以及相互協調。

④收購激勵與政府采購。低碳生物技術應用的前提是所生產的產品能夠在市場上銷售出去,保證資源不被浪費,同時也能抵消一定成本。在當前化石能源開采利用費用較低的情況下,無論是生物質發電,還是生物質液體燃料,其成本都相對高昂,如果沒有特殊的優惠政策和刺激措施,很難在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力。因此,對生物能源的收購激勵,包括政府采購,能夠給相關企業解決產品生產的后顧之憂,同時,政府通過實際行動支持生物能源發展,將起到很好的示范和宣傳作用。

在生物質發電方面,《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提出了國家電網企業和石油銷售企業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承擔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和生物液體燃料的義務。2007年7月25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第25號令,即《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規定了電力監管機構對該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管。2009年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條重申了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同時,該法第十六條對生物質能源作了專門的規定:國家鼓勵清潔、高效地開發利用生物質燃料,鼓勵發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符合城市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入網技術標準的,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接收其入網。國家鼓勵生產和利用生物液體燃料。石油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

然而,修訂后的《可再生能源法》除了規定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原則性提法外,配套的實施細則未能及時跟進,收購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量所占的比重、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國家標準的制定等問題上均有不同程度的空白。在生物液體燃料方面,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市場還不完善,配套的規定也處于缺失狀態,現實中的生物液體燃料收購基本還需要依靠石油企業的自覺。

一個穩定的生物質能源需求方是生產企業保持持續盈利能力的關鍵。在生物質能源發展的早期,由于成本以及價格較高,完全通過財政補貼的方式并不能發揮生物能源“物盡其用”的功能。而政府采購則能較好地實現兩者的兼顧:既能滿足政府自身的需求,又間接為生物能源創造了市場。事實上,政府采購已經成為一些生物能源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激勵措施之一,美國聯邦政府有關法律要求政府必須購買國產高能效產品和“綠色產品”,要求聯邦政府在2005年購買10萬輛潔凈汽車,其中包括生物質燃料汽車。巴西相關法律也明確規定,聯邦一級的單位購、換輕型公用車時,必須使用包括燃料乙醇在內的可再生燃料汽車。政府采購不僅能夠起到很好的示范和宣傳作用,通過直接對話與交易,還能夠節省通過其他方式可能產生的中間費用,因而是一種高效率的“合作”方式。我國政府也可借鑒國外的經驗,通過購買生物質能來源的電力等其他有效方式來以實際行動支持生物能源的發展。

⑤培育和完善市場。任何產業的發展都需要以市場存在為基礎,產業規模效益的實現與上下游市場的依托密不可分。市場不發展,產業就會失去活力,甚至會因不符合社會的需要遭到淘汰。當前世界能源發展的趨勢之一就是市場化與自由化改革,我國經濟、能源領域也在進行著大規模的市場體制改革。因此,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技術市場,將為低碳生物技術的發展注入嶄新的活力。

由于低碳生物技術是新興的技術,其產業化發展有可能會因技術的不成熟造成不可預料的損失,因此,對生物技術及其產品市場的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如不能正確加以引導,將可能破壞生物能源資源開發與利用;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產品質量如不合格,將可能影響到交通運輸安全;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生產環節,如不嚴格標準,會造成環境污染,增加能源消耗。因此,發展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必須充分考慮資源、技術、環保、能耗等多方面因素,嚴格市場準入,加強行業監管。《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規定了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企業實行嚴格的行業準入制度。地方發改委、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統一的推廣規劃,聯合推薦申報定點企業,申請企業必須符合行業準入標準。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按有關規定選擇并確定定點企業。

然而,上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生物液體燃料的市場準入和產品流通體系不通暢。毫無疑問,嚴格的產業準入和產品流通政策措施是生物液體燃料產業有序發展的基本保障。但是,由于局限于數家生產企業和兩大石油公司的封閉體系,在一批從事甜高粱乙醇和生物柴油生產企業的產品無法進入車用成品油經銷體系和終端消費市場,特別是生物柴油還根本沒有正常的車用燃料銷售渠道,從而阻礙了非糧生物液體燃料產業的進一步發展,打擊了相關企業進一步加強技術研發、擴大示范項目建設的積極性。在生物質發電方面,由于對“全額保障性收購”的細化規則還未出臺,導致目前生物質發電市場處于比較混亂的狀態,特別是中小型生物質發電項目,并網十分困難。此外,電網公司的智能電網系統還未能跟進建設,接受生物質能并網還沒有具體的標準,且目前的接網政策更多的是對電網提出束性要求,沒有對可再生能源發

電廠提出束要求,更多的標準亟須配套。因此,整個生物質能市場基本還處在“萌芽期”,市場規模還不大,相關制度建設還不健全,生物質能市場還需進一步培育和發展。

三、完善低碳生物技術的激勵機制及其運行

我國目前對低碳生物技術的激勵除了少部分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研發項目之外,產業端以及配套制度建設等領域還處于起步階段,真正商業化的市場還未建立;以生物能源為核心的產品激勵措施也不夠規范;各種激勵措施并不完全符合現實的狀況,很多規定由于缺乏實施細則未能得到有效實施。低碳生物技術發展不僅需要一整套規范的、系統的激勵機制設計,而且還應落實到現實運作中,實現其高效性和有效性的統一。由此,需要政府在戰略規劃與計劃、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定、行政管理與監管、經濟與財稅優惠等方面完善體制,也需要企業和市場理性發展,形成從制度設計到產業運行的良好互動狀況。

戰略規劃與計劃是產業及技術發展的動力和落腳點,明確的戰略與計劃為產業及技術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因此,需要盡快開展科學、系統的生物質資源調查與評價工作,綜合考慮低碳生物技術的發展與技術路線,在國家能源統籌的框架下客觀、準確定位生物質能的地位和作用,不能盲目和無序發展。生物質能源化利用的技術選擇必須遵循“因地制宜,資源優先”的原則,在資源確定的前提下,需要結合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農民收入、氣候、交通、環境等實際情況而定。當資源和當地條件可以適用于多種技術時,可以根據技術的綜合效益進行選擇。立法是實現國家戰略與規劃的重要途徑,也是制度設計和運行的最終保障。目前我國除了《可再生能源法》之外,直接涉及生物質能和生物能源技術的法律寥寥可數,且基本都是在可再生能源的背景下進行原則性闡述。此外,相關的行政法規處于空白狀態,專門的部門規章也還未頒布。現行關于生物質能的規定主要是國務院的通知、意見以及各部門的工作規劃與方案,這些非規范性文件不僅數量不多,且極不規范,變動調整快,具有較短的時效性。可以說,相關立法的缺乏是生物能源產業發展面臨的最大困難之一。生物質資源由于其特殊性,其發展需要協調能源部門、農業部門、科學技術部門、工業部門、財政部門、稅收部門等多個部門的關系,這種復雜性也是目前難有一部專門性的部門規章的原因。因此,我國未來在該領域的立法的關鍵是提高立法位階,至少也應該有專門的行政法規規定生物能源發展的各種宏觀問題,再由各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去執行,這樣生物能源的發展才能有堅實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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