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03 16:47:20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城市管理體制,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由于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的背景不同,我國的城市管理體制與西方城市管理的體制是不同結構的。
(1)我國城市管理政企不分,管理和作業不分。我國的城市政府既是城市建設的組織者,又是城市管理的施行者,政府身兼建設和管理兩個角色,而西方國家的城市管理實行的是政企分開,組織管理機構健全,權限職責清晰。市長的主要精力用于城市管理,市長首先是抓城市規劃,組織智囊班子幫助編制規劃,并組織實施。市長通過抓規劃,把國家的經濟結構模式在城市結構中具體體現出來。
(2)我國的城市管理重視思想教育,帶有較明顯的人治色彩。西方國家的城市管理重視法規制度,法制意識較強,政府各部門也圍繞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各部門雖然分工不同,但是依法辦事的立場和價值觀一樣,由此就降低了內耗,也有利于提高效率。全民法制意識下的城市管理對于西方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在城市管理中,我國的政府常常扮演著“全能政府”的角色,相形之下,社會發育不夠完善。西方國家一般是“市民社會”,大量的社會中介組織分擔了城市管理的傳統職能,典型的“小政府,大社會”模式,政府僅充當教練和裁判的角色;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在社區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社區志愿者組織更是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
2、西方城市管理模式和改革趨勢對我國社區體制改革的啟示。
體制背景、社會基礎等的變化,使得我國原有的城市社區組織管理體制已不適應新時期社區發展、社區建設的根本要求,社會需求的多元化與社區管理的單一行政模式構成了轉型期社區組織體系的結構和功能分化,產生了新的結構要素,社區組織管理體系面臨新的重組、整合與再造。盡管西方城市管理的理論和模式對我國的城市管理實踐與研究有很大的啟發意義,但必須結合中國的意識形態、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特點加以借鑒。
我國城市社區管理必須從結構上對管理體制進行調整,遵循“社會化、協調性、專業化、法制化”的原則,從兩個層面上著手構建全新的“小政府,大社會”的多元互動的城市社區組織管理體系:一是從社區組織結構著眼,根據社區內部各要素的有機聯系,重構合理的社區體系;二是根據社區發展的需求,重建新型的社區組織,并賦予其獨立法人地位。據此,要完成我國城市社區管理“街道體制”向“社區體制”的轉化,我國的城市社區管理體制創新至少有四個方面的工作要做:
—是法規建設。法規建設是實施社會化社區管理的前提,為適應新型城市社區管理模式,必須制定和完善有關社區管理的法規,以法律形式確定各社區組織的職能關系,使社區管理步入規范化管理軌道。
城市是人類群居生活的高級形式,是一個地方或一個區域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是社會穩定的晴雨表,也是政府管理的溫度計,更是經濟發展的風向標。近年來,特別是撤市設區以來,的城市功能、城市品味和城市管理水平,都有了較大的發展與提高,人居環境不斷改善、管理服務不斷提升、城市功能不斷完善。但是隨著城區規模的不斷擴張,城區人口的不斷增多,我們的城市管理也出現了一些情況,突出表現在:
1.傳統的體制機制適應不了城市突飛猛進發展的步伐,城市管理職能部門之間或多或少存在責權不明、責權不平和推諉扯皮等現象。
2.重實體輕人文的城市建設管理模式順應不了新時期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存在以管理處罰為主,宣傳教育和引導不夠的現象。
3.粗放的管理方式滿足不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需求期盼,存在主干道市容較好,小街背巷和城鄉結合部臟亂差嚴重的現象。
省委書記在率省黨政代表團赴湖南學習考察期間,考察株洲的城市管理工作時提出要建設干干凈凈、漂漂亮亮、井然有序、和諧宜居的城市家園。要實現這樣的目標,我覺得三分靠建設,七分靠管理,在建設管理中,特別是管理中,政府的各職能部門應該實現三個轉變:
1.要從抓硬件建設為主轉變為抓軟件為主;
2.從重建輕管轉變為建設與管理并重;
3.從抓“點、線”轉變為抓“點、線、面”;
下面就我區城市管理現狀,我提三點建議,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一、理順體制
(一)建機制。
一是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整合城市管理各職能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力量,成立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城市管理重大工作進行協調和牽頭落實,加強職能部門的聯系與溝通。
二是建立聯席會議機制。組織城市管理各成員單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城市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矛盾,探索城市管理工作新方法和新路徑。
三是建立部門聯動機制。成立城市管理聯動指揮中心,針對急、大、難的城市管理問題實行部門力量整合、信息互通共享、行政執法協調,形成上下聯動、問題聯處、執法聯動的管理局面。
(二)明責權。
一是依據部門職能劃分責權。厘清城市管理各職能部門的職責權限,杜絕因機構重疊、政出多門、多頭管理、責權不明、職能交叉、關系不順等導致的無人管理、重復管理、交叉管理等問題。
二是依據工作需要劃分責權。圍繞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強活力的目標,克服“有權而無責”的現象,實現責權統一,改變建、管、養一體,等、靠、要并存的現狀。
三是依據市民需求劃分責權。本著利民、便民的原則,劃分各城市管理主體的責權,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實現處處有人負責,事事有人管理。
(三)顯主體。
一是凸顯街道辦事處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好街道辦事處這個管理層級的作用,使其在作為區委區政府派出機構性質不變的前提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區政府授權,行使相當于一級政府的權限。
二是凸顯社區居委會主體地位。進一步加強社區居委會的硬件和軟件建設,逐步提高居委會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充分發揮其在城市基層管理中基礎作用的重要內容。
三是凸顯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主體地位。按照社會的事情社會辦,大家的事情大家管的原則,引導各小區逐步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
二、彰顯人文
一是要樹立群眾觀。堅持以人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城市管理職能部門要透明公開職責權限和工作情況,堅持讓公眾充分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廣泛吸納社會各方意見,集思廣益,群策群力,保證城市管理符合社情民意和城市發展的需要將城市管理從原來的少數人管理轉變為市民共同治理。
二是要規范執法。建立公開透明公正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保證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堅持疏堵結合,真正關注管理相對人的實際困難,幫助他們排憂解難;拓展執法思路,積極引入司法手段,提升城管執法的強制性和執行力,嚴厲打擊違法違章行為,起到懲一儆百的作用。
三是要創新理念。要廣泛宣傳城管法規,宣傳城市管理對營造良好市容環境、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重要意義,引導群眾了解城管法規、支持城市管理,做城市環境的維護者。宣傳城管知識,曝光不文明行為,唱響和諧城管主旋律,實現“管”與“理”的良性互動。
三、追求精細
目前,區城市管理在某些環節上粗放管理的痕跡還比較明顯,這就要求我們樹立重細節重內涵的精品化管理的新觀念,推進城市管理由面上管理向每一條街道、每一個庭院延伸,做到全覆蓋、無縫隙對接,不留“盲區”和“死角”,實現從抓“點、線”形象到“點、現、面”全面抓的轉變。
2007年,根據無錫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加強城市管理工作意見》(錫委發[2007]36號)的統一部署,撤銷原各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執法隊伍實行垂直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同時在集中管理事權的基礎上,放了部分管理事權。
2012年,為進一步加強各區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屬地責任,調整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將原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隊伍下移各區,各區設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形成了目前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城市管理體制。無錫市城管委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城管辦”)組織、協調指導各級開展城市管理工作,各區城管委及其辦公室積極完成市城管委及其辦公室下達的任務,爭創無錫市“太湖杯”城管創優優勝城區。在這一體制下,無錫市開展城市管理工作實現了“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考核”工作要求,雖然有利于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確立的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總體目標和要求,但同時也導致各區城市管理工作難以形成各自的區域特色和個性化發展。另一方面,“太湖杯”城管創優考評注重“以塊為主”忽視“條”與“塊”的結合,“太湖杯”城管創優考評對象是各區政府,市政府職能部門未列入“太湖杯”城管創優考評,“條”與“塊”在城市管理中的協同作用就缺乏緊密性。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四個無錫”和“四城”建設的要求,城市管理體制需要各區發揮各自優勢,體現各自特色,凸現各自個性地開展城市管理工作。同時,也需要發揮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管理作用,相互協調,條塊結合,才能全面完成城市管理工作的任務。
二、對城市管理體制建設的相關建議
城市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國土、規劃、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工商、房管、城管等主要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能工作,這就需要這些職能部門相互配合、協作,形成合力,才能加快實現城市管理工作的目標。
(一)健全市級監督指揮機構。由于目前無錫市城市管理涉及的各項工作分別由各職能部門承擔管理責任,而數字化城管平臺在信息采集、指揮派遣、案件處置和績效考評等功能尚未發揮,承擔市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指揮、調度、監督功能的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尚難發揮作用。因此,要盡快完成數字化城管平臺建設,發揮其以考核評價為基礎并涵蓋信息采集、指揮派遣、案件處理功能等。
(二)完善城管創優考評體制。城市管理主要包含著對土地合法使用、依法建設,市政綠化的管護,市容市貌秩序、環境衛生保潔,環境保護、環境美化,交通秩序、交通運輸,建設工地等的規范與管理,這些管理職能分別在市級相應的職能部門,各職能部門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發揮的作用大小直接關系到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成效,因此應建立對區級部門間的縱向工作評價體制,把各部門縱向評價的成績按照評價分值的權重匯集成城市管理工作績效,科學、公正、全面地反映各區城市管理成效,使考評更具公信力。
(三)完善管理責任檢查體制。要改變目前職能部門重審批許可、輕跟蹤管理的現象,嚴格按照“誰審批誰管理”“誰收益誰管理”的原則,加強審批許可的全程跟蹤管理,防止發生“一批了之”和批后不抄告基層,但把管理責任落到基層的現象,一方面市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審批許可項目的跟蹤管理,另一方面要把審批許可情況抄告基層,發揮屬地管理作用,切實履行對審批許可項目的監管責任,杜絕應申請人未按審批許可要求實施,形成違規違法案件被查處。同時要防止因行政處罰相對集中行使后,出現以處罰代替管理的現象,更要防止行政處罰權被相對集中行使,把本部門的管理職能自行弱化,依靠執法部門通過執法查處措施實現管理的情況發生。
(四)完善激勵創新的體制。要對各區在城市管理中的創新舉措形成激勵體制,各區根據各自的特色,有重點地對能體現本區域風貌的城市管理工作,在人力、財力、物力上進行了重點投入,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對這些特色創新工作不僅要在榮譽上體現激勵,還應在資金扶持上給予鼓勵,調動各區的創新工作積極性。
三、對城市管理機制完善的思考探索
目前,無錫市主要通過市城管辦(市城管局)組織開展的“太湖杯”城管創優考評的措施,調動各區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積極性。近10年來的“太湖杯”城管創優考評,讓各區明確了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要求、責任、標準,改善了各區的市容環境面貌。但是目前這種一杯統攬、責任目標相對單一、條塊分割的機制,已難適應城市化建設的步伐。群眾也不再是只追求生活環境市容有序、環境衛生整潔,而是隨著生活由小康轉向現代,追求更高層次的環境美化、安全、時尚休閑的學習生活和工作環境。對此,無錫市城市管理機制應當進一步完善。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縣城區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縣鄉村管理的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搞好鄉村管理工作。
第四條鄉村規劃區各單位特別是宣傳、教育、廣電、文化等部門應加大鄉村管理宣傳力度。自覺遵守鄉村管理法律、法規,服從城管部門管理。
由縣人民政府給予懲處、獎勵。第五條對鄉村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
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六條鄉村建設必需嚴格規劃管理。應當內容健康并堅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符合國家規定的鄉村容貌規范,使用者或產權所有者應定期進行裝修粉刷、油飾和清洗。對有損市容的建筑,應當及時進行修整或者撤除。
第七條鄉村的道路、供水、排污、照明、環衛、交通、人防、電力、郵電通訊、廣播電視、消防等公用設施。
第八條鄉村街道樹木、綠籬、花壇、草坪等設施。堅持美觀整潔。
第九條車輛進入城區。嚴禁帶泥和將廢棄物拋撒在街道上。
畜力車進入城區必需帶有糞兜和清掃工具。
第十條嚴禁在街道兩側搭建棚架或遮陽(雨)棚等。
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資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需先經城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規定料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鄉村主干道的供水、供電、廣播電視、通訊線路必需進入地下通行。
第十二條規范廣告宣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戶外和其它公共設施上張貼、涂寫、懸掛及在大街小巷、公園、廣場和店外等設置宣傳物品。
嚴禁在鄉村南北大街、凱旋路、步行街、前進路、東西街等主干道懸掛過街橫幅。未經城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嚴格實行商品劃行歸市。嚴禁在主要街道和學校門前擺攤設擔;商業營業執照必需按城管部門劃行歸市的場地操持,禁止在主街道門店從事機動車維修、廢品收購、水泥、石灰、建材、彈棉花、洗車等污染鄉村和有礙市容的行業經營。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擴音器具進行叫賣。
第十四條嚴禁在鄉村內放養雞、鴨、鵝、羊、兔、豬、狗等家禽家畜。
第十五條綠化設計必需與工程建設設計同步進行。
舊城改造后綠地率不得少于總用地面積的25%。不按規劃設計的不得動工。鄉村新建區綠地率不得少于總用地面積的30%。
第十六條嚴禁擅自占用鄉村綠化用地、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帶。嚴禁損壞園林綠化設施。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鄉村新建管線應當躲避樹木。當鄉村內樹木生長影響建筑物使用或造成其他影響,確需修整時,必需經城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修整。
確需砍伐樹木、損毀花草的必需經城管部門批準,因鄉村建設施工。并按規定補植或補償。
第十九條提高城區亮化率。合理布局城區街道及公共場所照明。做到有專人經常檢查維修,確保亮燈率不低于95%。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合第二十條鄉村環境衛生設施須統一規劃。符合環衛設施設置規范,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鄉村公廁依照鄉村規劃要求。并由建設、城管部門共同負責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臨街建筑工地必需按要求圍欄作業、文明施工。工程土方、建筑垃圾必需依照城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及時清運和傾倒。
第二十三條凡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對單位和從業者嚴格執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由城管部門掛牌,定期檢查通報。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垃圾傾倒在垃圾容器外。環境衛生管理所對城區垃圾必需做到日產日清。
嚴禁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雜物;嚴禁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嚴禁在街道及公共場所焚燒垃圾、樹葉、枯草及冥紙。禁止在鄉村街道兩側、廣場及公共場所私自種植作物。
第二十六條住房、店面不得將雜物和污水倒往人行道和街面。
第二十七條城區燃放煙花爆竹時間不得逾越晚上12時。禁止在鄉村主干道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在鄉村街道丟撒冥紙。
第二十八條工廠、醫院和學校等單位的有害、有毒廢棄物。嚴禁任意排放、傾倒。
第四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條鄉村交通行駛秩序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根據交通狀況設置停車場。
縣城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交通平安、疏通的情況下規劃停車泊位,城區道路范圍內。并根據交通狀況適時調整。車輛須在停車泊位內有序停放。
鼓勵沿街有停車條件的單位提供有償停車服務。
第三十條鄉村交通客運實行公交優先。公路客運車輛應當在城區指定的客運站點停靠、上下乘客。
第五章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必需符合鄉村建設總體規劃。
第三十二條城管部門要加強對鄉村排水設施的管理。
不得向排水明溝、檢查井、雨水口內傾倒垃圾等雜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損壞排水設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興建構筑物。
臨時占壓、開挖排水管道者,確因建設需要。應事先報經城管部門批準,并設置平安防護措施后方可占壓、開挖。
第三十三條城區內修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供水、排水設施必需相互配套。
第三十四條城區道路及兩旁破路施工。架設電桿、維修道路和溝渠進行的建設活動,必需經城管部門批準,并料理有關手續,維護道路完好和維持正常交通秩序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遇緊急搶險情況,可先施工,后報批。竣工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三十五條鄉村道路照明設施是國家財富。對有損照明設施行為的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觸及、遷移、撤除鄉村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由城管部門負責遷移或拆除,費用由申報單位承當。
城市規化管理體制對現階段城市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根據城市發展的方向和發展特點,城市規劃管理堆土資源進行了合理的開發和利用,結合城市發展的綜合統籌,為城市建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的作用。因此,城市規劃管理開始被重視起來,由此可見,加強對城市規劃的有效管理對城市的發展具有一定的重要性,需要積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以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順利實施,并保證城市可從各方面協調發展。
一、城市規劃管理體制的重要性
1、確保城市建設順利進行
要想提高社會經濟和環境的整體效益,離不開城市規劃管理體制,它是優化城市構建結構和保證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的有效途徑。現階段城市管理體制需要在改革中堆管體制進行規劃,對城市規劃的管理方式不斷深化和完善,以此來發揮城市規劃管理體制在城市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2、城市規劃管理體制的改革是現階段城市發展的需要
只有不斷完善城市規劃管理體制,才可以貫徹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道路[1]。加強管理機制的設置方案,落實城市規劃管理機制,加快城市建設的步伐,從而實現城市可持續的發展的目標。
3、控制城市的盲目擴張
目前,有些城市的建筑單位因經不起利益的誘惑,而對城市進行盲目擴張,這違背了城市規劃的相關內容。所以,需要對城市規劃管理體制進行深化與加強,并完善各個階層管理機構的控制項目,控制對城市盲目擴張,制約對土地的浪費,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發展。
4、促進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
現階段,有很多城市在建設發展中存在著水和環境的污染以及資源浪費的現象,雖然環境部等相關部門提出了整改措施,但由于目標不統一,各自為政,所以很難實現有效地整改。如果把規劃、環保、土地和建設等這些相關部門合成一個機構而進行統一組織并實施,就容易實現城市規劃、環境質量、土地資源和基礎建設等各方面綜合發展,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 [2]。
二、城市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政府的監督力不不夠
對于違背相關法律進行建設的項目,出現問題時各個階層的管理人員相互推卸責任,使其之間的關系牽扯不清,這給城市管理體制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困難,影響了正常的城市規劃管理體制,導致這一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于政府的監督力不還不夠。
2、缺乏公眾參與和監督
在城市建設的長期發展中,城市的規劃管理工作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規劃編制和管理實施的進步不一致,尤其是一些發展迅速的城市,在規劃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尤為突出。這一問題的出現,導致一些社會公眾認為城市規劃內容不合理,沒有結合實際情況而進行實施,只顧外觀而忽略內在作用,而規劃人員則認為是社會公眾只顧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發展。導致這一現象的發生主要是由于公眾沒有切身到城市規劃當中去,缺乏監督。
3、缺乏規劃管理的方式
在城市發展的現階段,有些城市在規劃管理中投入的經歷不夠。甚至在規劃管理的部門中設置了一些虛職,而不存在擔任相應職位的人員,這違背了城市規劃管理的實質性,造成城市在發展過程中沒有明確目標和相應的規劃,即使有明確目標,但如果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意見不一致等原因,這些目標也得不到實施,從而導致城市規劃管理不能順利進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規劃管理的方式單一。
4、面向公眾的機制不夠
現今,城市規劃管理是由政府部門統一制定的,而社會公眾難以接觸到這一層面,這樣容易使很多社會資源沒有得到有效地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城市規劃管理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在城市規劃管理長期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著規劃編制和管理實施的進步不一致,促使一些民眾對其規劃管理不滿意,導致城市規劃與社會發展不協調。導致這一問題的出現是由于城市規劃管理面向公眾的機制還不夠。
三、提高城市規劃管理的措施
1、加強政府的監督力度
國務院應該加強對城市規劃管理的監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個城市的規劃管理進行就地監督。在城市規劃管理的實施過程中,建立相關內部監督體制并加強監督制度的管理,對城市規劃監督機制進行不斷完善,在完善過程中各個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實現政府監督一體化形式,有效保證城市規劃管理體制順利實施。
2、加強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隨著城市規劃管理體制的不斷完善,進而對相關管理人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首先要抓好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要求管理人員不但具備較強的專業技術能力,還需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3]。所以,需要有計劃地對管理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訓,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增強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使其樹立密切聯系公眾與廉潔奉公的良好作風,提高城市規劃管理的水平。
3、加強公眾的參與
對于城市規劃管理來講,譬如環境質量、土地資源和基礎建設等相關要素已經在市場領域快速的發展起來,然而在這種發展的形勢下,規劃管理人員通常以獨斷式的決策方式進行實施,卻沒有結合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4]。因此,規劃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應及時并合理的調整規劃方案,從社會公眾的角度著想,并使社會公眾積極的參與其中,積極地與公眾進行溝通,在意見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改善城市規劃管理制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合理化。
4、建立土地資源的利用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是城市建設的主要組成部分,良好的利用率直接影響著城市建設的發展。但由于管理體制等相關原因,對城市的土地利用的效率并不高。現階段的城市發展,對土地的利用已經從單純滿足逐漸轉向土地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所以,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土里利用效率指標對調整土地利用進行有效的評價,以促進城市建設的合理開發[5]。
5、構建靈活多樣的規劃管理體制
在城市規劃的實施中,需要靈活運用多種政策,對投資環境進行改善,吸引城市建設投資。在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中,不同地區之間與不同城市之間對投資的爭取以成為當地政府的當務之急,而我國的資金投入通常是回報率高的區域。投資環境因此成為了政府與投資者普遍關注的問題,然而投資環境的形成與城市規劃管理密切相關,并在改善中發揮了城市規劃管理應有的作用。所以,在城市規劃管理中,需要構建靈活多樣的規劃管理體制,從各方面吸引城市建設資金,促進城市建設的進一步發展。
結束語:
城市規劃管理體制是我國城市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到城市未來的發展方向,促進了城市的進一步發展。要想完善城市規劃管理體制的改革,需要深入改革,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加大財政部門的投入,合理進行規劃,加強宣傳教育,不斷完善城市規劃管理體制,實施科學合理的管理措施,進一步提升城市規劃管理的效率,另外,還需提高人們對城市規劃管理的認識,全面實現對城市的良好管理體制,為構建美好的和諧社會而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王媛媛.優化城市規劃管理體制的思考[J].城市規劃,2012,24(7):124-125.
[2]周建軍.對我國城市規劃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思考[J].城市整體規劃,2013,32(14):58-59.
關鍵詞:城市;長效管理;機制;烏魯木齊
Key words: city;long- term effective administration;mechanism;Urumqi
中圖分類號:F29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20-0096-01
0引言
城市管理包含城市經濟管理、城市社會管理、城市建設管理三個子系統。也有人將城市建設管理和社會管理劃分為三大塊: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的管理;交通、社會治安的管理;市容市貌、社會秩序的管理。本文探討的主要針對城市市容市貌、社會秩序如何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此類問題也成為近幾年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難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烏魯木齊市位于亞歐大陸腹地,地處北天山北麓、準噶爾盆地南緣,地處東經86°37'33"- 88°58'24",北緯42°45'32"- 44°08'00",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首府,同時也是全疆政治 、經濟、文化的中心。烏魯木齊市建成區面積261.88平方千米,海拔680米~920米,人口230萬。
市容市貌是一個城市的窗口,“十一五”以來,隨著城市建設發展迅速,城市總體功能顯著增強,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出現的問題日益凸顯,如何改善當前城市市容市貌現狀,建立城市長效管理機制,已成當務之急。
1烏魯木齊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城市管理體制不順,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城市管理體制不順暢,缺乏統一協調和規劃,管理部門相互重疊,管理分散情況比較嚴重,難以形成共同負責、參與管理的制約機制。此外,城市管理的事權、財權過于集中在“條條”上,城區政府往往責大權小,難以起到協調作用。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擴大城市規模與循序漸進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一直處在矛盾之中,給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帶來了明顯的負效應,最終增加了城市管理難度和質量。
1.2違章占道問題違章占道是影響城市管理的嚴重問題之一。一方面,裝卸、搬運、拉運為主的機動三輪車和短途客運車輛以及待載的大型車輛占用機動車道,將本來四車道的道路占用成兩車道,修理、 電焊、車輛配件、補胎的店鋪由于作業性質的經營占道;另一方面,流動攤點、攤販的增加,他們在主要路口、巷口擺設攤點,影響交通安全,見到城管、工商就走,與管理人員“捉迷藏”、“打游擊”。這兩方面是城市管理中產生違章占道問題的主要原因。
1.3戶外廣告缺乏統一標準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沿街隨意設置門點、店鋪、企事業單位的廣告牌和招牌,電桿、墻壁亂貼亂畫的小廣告,嚴重影響了城市市容市貌,更給城市管理工作增加了難度。街道兩側燈箱、建筑物外立面廣告因產權單位不夠重視,臟亂不堪,許多幾乎是從不清洗更換的“終身”制。
2建立烏魯木齊城市長效管理機制的對策
2.1 理順城市管理體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解決城市市容管理體制不順問題,切實有效的方法是走地方政府立法的道路,通過大量地方性法規的實踐積累,進行試點、修改,最后形成統一的、全國性的《城市管理法》,為城市管理機構執法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市容管理機構能夠依法行政、照章執法,從根本上解決體制不順的問題。在加快城市經濟建設步伐的同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應與之同步,只有這樣城市發展才能可持續發展。
2.2 規范經營管理,加大整治力度規范城區車輛營運市場,建立和完善停靠場地,有效解決車輛違章占道問題。行政執法部門、交警部門對由于作業性質的經營占道和隨意停靠車輛加大整治力度,真正做到還路于民。采取疏堵結合、以疏為主的方法,以政策攻心,以法律規范,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引導其進入市場。同時對不按規定經營的進行嚴管重罰,以規范其經營行為。
2.3 制定戶外廣告設置標準,完善戶外廣告管理機制制定戶外廣告設置標準,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告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對戶外廣告的形狀、大小、顏色、字體等進行規范管理,做到廣告形式與城市市容相互協調。建立嚴格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審核、審批制度,未經允許不得隨意設置,廣告產權單位及時清洗和更換破舊廣告,不斷完善戶外廣告管理機制。
2.4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必須全員化,共同參與市容管理必須牢固確立全員參與的管理意識,堅持把道德教育與道德實踐結合起來,推出“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共同參與”的方法,做到居民共同參與到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中來。
3結束語
城市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它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進行維護和管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只有建立城市長效管理機制,城市才能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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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管執法體制從誕生之日起本身存在的缺陷,在推進城管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各種矛盾和難題相繼出現,使這項工作陷入了困境。近段時間以來,學術界和實際工作者圍繞城管執法體制問題開展了熱烈討論,對體制改革的得失進行了深刻思考,努力把視域拓展到更深、更高的角度和層面,試圖創設出更加合理、科學的城管執法體制。在此,我們反思現行城管執法體制的利弊,提出新型城管執法體制的基本框架,與全國同行商榷,期待引起大家對體制理論和實踐問題的思考和爭鳴。
一、對城管執法體制的歷史回顧和評估
(一)關于城管執法體制改革的歷史回顧
縱觀城管執法體制改革從提出到試點、從理論到實踐的過程,可以分為3個階段。
1、探索階段(1996年~20__年)。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法》的這一規定,為城管執法體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論依據。國務院法制辦和各地法制部門進行了大量的實地調查和理論論證,確立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理論構架,統一了試點機構名稱,以及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內容等,奠定了城管執法體制的基礎。
2、實施階段(20__年~20__年)。工作重心由理論探討轉變為實踐運行,法制部門退居幕后,各地城市政府擔當了城管執法體制改革的主力軍。各種具有地方特色的模式層出不窮,城管執法體制變革在一個廣闊的時代背景下迅猛展開。
3、困惑和反思階段(20__年以后)。經過幾年的實踐,城管執法體制理論上的缺陷逐漸顯現出來,各地城管執法機關面臨一些難以突破的理論障礙和實踐難題,體制改革的動力不足、體制創新的方法不多。20__年以來,城管執法體制變革出現了停滯甚至倒退的現象,引起全國一片反思之聲。大家從初期的興奮轉為困惑和焦慮,進而沉下來認真思考,經過認真審視和反思后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和新的觀點。困惑和反思是建立一種新的行政執法體制必然要經歷的階段。在反思和批評中,思路可能被打開和拓展,不足之處可能被克服。經過反思,城管執法體制的建立可能進入到更健康、更快捷發展的階段。
(二)當前城管執法體制的大致類型
1、獨立體。將建設、工商、公安等行業的行政處罰權全部或者部分剝離出來(簡稱7+1或7+X),跨行業配置給獨立組建的城管行政執法局(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其特點是行政許可權與行政處罰權分離,部門之間相互分離、相互監督、相互約束。這種架構規范、穩固,具有很強的剛性,符合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趨勢。但是管罰分離,在現有的政府行政體系中很多關系難以理清,權責不一致,出現新的職責不明,易使管理部門和執法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扯皮。同時,如果不對管理部門進行相對集中的整編,在原有機構編制中出現新機構,可能造成新的機構膨脹和效率低下。
2、聯合體。對原有的城建監察或城管執法隊伍重新進行整頓,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要求設定行政處罰權,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隊伍,將行政執法機關與行政審批機關合并在一起,分別掛“城市管理局(城管辦)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綜合執法局、總隊、大隊)牌子,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管理和執法模式。其優點是在統一體系中運行,管理與執法互補,可以整合力量;缺陷是相互之間沒有制約力,在制度上不能制止亂作為現象。
3、從屬體。城管行政執法局作為二級局從屬于一級局。這種體制的特點是城管行政執法局從屬于建設局(市政管理局、城管辦),由一級局副職兼任城管執法局局長,并以一級局的名義執法。這種構架是原來的城建監察體制的繼承與延續,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有效,但不符合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的精神。
(三)對城管執法體制的評估
1、是對行政執法體制的革命性顛覆。城管執法體制改革是中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場革命,是對管罰合一的行政執法體制一次“切割式”的顛覆,其革命意義,絕不亞于政府減少事權、“有限政府”的改革所具有的意義。正因如此,如何分權、如何監督、如何制約便成為非常敏感的問題,分權和監督的界限、程度一直是相關部門爭論不休的焦點。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使很多部門對“竟敢動我的奶酪”的城管執法體制設置了重重障礙。在現有行政管理體制未徹底突破的條件下,城管執法體制的改革,打破性成分和建設性成分并存,打破已經開始,而重建卻困難重重。
2、是實施民主政治的有益嘗試。形成政府內部相互監督機制、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度,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一個通則。城管執法體制改革直接的、顯性層面的動因,是解決職權交叉、機構臃腫、隊伍重疊、多頭執法、效率低下等問題,理順行政執法關系,降低執法成本,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深層的、內在的動因,則是構建行政權相互監督制約、社會多元主體廣泛參與的民主體制。可以這么認為,開展城管執法體制改革,不單單是調整、解決城管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通過局部試點,探索建立現代、民主、高效的行政體制。各地實踐的進程顯示,當前建立城管執法體制的焦點在顯性層面上
,重點關注機構的建立、隊伍的精簡、減少多頭執法和執法擾民等問題,而忽視了監督的剛性和參與的民主化要求。
3、是對執法者執政能力的嚴峻考驗。建立城管執法體制所確定的一系列原則和方法,打破了過去沿襲的機制,提出了很多新的課題。要實現城管執法體制改革的平穩進行,執法者必須具有全新的公共管理理念、“人本主義”的管理思路、出色的制度構建能力、超眾的組織協調能力等等。所以,城管執法體制是一塊“試金石”,考驗著執法者的素質和能力。
4、取得了一定程度的進展。政府事權在一定范圍內初步實現了分離,外部監督有所加強;重新梳理了城市管理領域的職責、機構,合并了行政執法隊伍,減少了多頭執法現象;執法隊伍進一步年輕化、規范化、專業化,隊伍形象較以前有所提升;初步轉變了執法理念,把治理違法、優化環境作為執法目的;大膽創新,初步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執法機制,規范化、親民化、科技化、信息化、精細化水平得到提高。
二、當前城管執法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地位不穩固
《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原則,中編辦關于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據,且本質上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是相互矛盾、抵觸的。由于沒有《組織法》的保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沒有制定與《行政處罰法》相配套的細化的城管執法相關法規、規定,城管執法體制的法律地位不確定、不穩固,隨時可能有被取消、與管理部門重新合并的趨勢。為此,浙江省由省法制辦牽頭,正在研究制定《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辦法》,以對這一體制從法律地位上進一步明確和確定,防止城管執法部門在機構變動中被撤銷或合并。
(二)管理體制不統一
1、執法機構名稱不統一。由于存在上面提到的三種不同的體制類型,執法機構的名稱五花八門。
2、歸口不統一。有的是政府組成部門,由政府直接管轄;有的歸口建設系統;有的只是某個部門的內設機構。歸口不統一,中央、省級無直接主管部門,導致編制、經費諸多方面的不統一。
3、建制不統一。有垂直管理,有分級管理;局、分局,總隊、支隊、大隊、中隊設置混亂。
4、人員編制不統一。國務院有關文件明確要求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公務員法》也設置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從法律上對執法人員身份作了明確規定。但各城市受行政編制限制,在理解上又有偏差,把一線執法隊員基本核定為事業編制。
5、著裝不統一。各城市爭相模仿公安部門,基本都設計制作了自己的執法制服和標識,混雜不一且與公安部門制服相似,帶來的直接后果是20__年國務院對制服問題的清理和整頓。
6、執法文書不統一。
(三)職能界定不清
1、審批權和處罰權劃斷后,檢查權和監管權的歸屬不清。審批部門的批后監管權有哪些、執行到什么程度、有何措施,處罰部門的檢查權屬于什么性質的權力、如何執行,對這些問題,沒有深入研究。
2、將部分行政處罰權劃分出去的標準不準確,人為地將相互關聯的一種違法行為細分,增加了執法層次,違背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要求。如分拆環保和公安交通中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導致新的職責交叉。
(四)執法手段延伸不夠
由于政府規章和行政處罰各類的限制,執法中主要采用教育、糾正、警告、暫扣物品、罰款等處罰形式,缺乏必要的“殺手锏”,缺乏有效的后續手段。
(五)相互監督不到位
實施城管執法體制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加強執法部門與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約束。但事實上,執法部門無法律依據進行監督。主管部門的審批許可權是獨立行使的,目前的法律并沒有規定對審批有檢查權,主管部門的審批行為是否違法,只能由法院或政府監察部門界定,不在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范圍。在執法實踐中,為了不破壞與主管部門的良好關系、爭取主管部門的支持配合,執法部門對管理部門審批過的過當行為也認定是合法的。這種認定方式,對政府部門的違法行政行為起不到監督作用。
(六)創新動力不足
一方面,面臨理論的困惑,大家感到橫亙著難以逾越的制度鴻溝,同時,改革的前景不明朗,很多人抱著等一等、看一看的心態。另一方面,城管執法體制建立后,城市管理違法行為并沒有迅速減少,查處違法行為的措施依然缺乏,執法環境依然沒有根本好轉,有些人覺得改與不改沒有本質區別,權力從左手換到右手,改變的只是形式。更有甚者,少數地方覺得老的體制用起來更加順手,干脆掉頭重走舊路,體制變革半途夭折。城管執法體制改革正走在一個方向欠明的十字路口,面臨重重困境。
三、建立科學、合理的城管執法體制的構想
(一)建立科學、合理的城管執法體制的理論前提
1、遵循漸進式改良的理論邏輯。政府行政體制改革,是要調整、改變建國以來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一整套政府自身運行的組織制度。這套組織制度經過長期的動作已經高度固化,內部的關聯度呈現網絡化格局,往往牽一發而動全身。如果改變的僅僅是其中的某一個環節,會引起其他環節一連串的不適應,進而導致整個運行過程的混亂、停滯、倒退。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理論對城管執法體制進行調整,是在大的行政體制未改變的前提下,對城市管理領域內的行政權進行重新配置,是一次局部環節的調整。如果忽視這次調整的前提條件,完全原來的體制結構,會出現法律、法規的空白,打亂原來的運行節奏。
對行政體制的任何激進的改革都應當慎重,對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建立的行政體制構架,要肯定原有體制中的合理成分,新的體制的建立應該是原有體制的邏輯延伸,而不是截然劃斷。任何推倒重來的做法都值得商榷。據此,我們認為,在城管執法體制變革中,要慎提改革,多提改良和完善。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下建立起來的城管執法體制,應該是城建監察體制的進一步改良的完善,是在城建監察綜合4個方面處罰權基礎上的進一步擴大和深化,是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理論對城建系統行政處罰權配置的一次再細化、再調整。在這樣的邏輯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城管執法體制,既解決了牽頭部門的問題,又解決了執法主體法定的問題。
2、構建統一、開放的職能結構。在構架上,要能體現出城管執法體制的統一性和精簡性。在全國范圍內,要做到城管執法機構獨立、隊伍單一、服裝統一、人員編制精簡、執法有效。在價值取向上,應該體制出“強其所應強”的職能定位。處罰權是政府行政權力中維護公序良俗的有效“利器”,從國外城市管理的經驗來看,通常的做法是弱化審批許可權,讓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和市民最大程度地參與管理,同時強化監管和執法,對違法行為嚴管重罰。所以,城管執法應在現有的處罰權基礎上,增加強制措施和處罰種類,進一步強化懲戒力和威懾力。在對外關系上,城管執法體制的職能結構應該體現出開放性、自洽性的特點,能夠不斷與體制外的環境進行必要的物質、信息和能量交換;城管執法本身要具有內外聯系的功能,成為城市管理審批、監管、檢查等環節的中樞。
3、打破現有的思維模式。國務院按照《行政處罰法》提出的城管行政執法體制,本來就是一種構設,有大膽超越的地方,也有受到原有行政體制制約而顯得謹慎的一面。實踐表明這種模式需要調整和改進,我們不能囿于國務院的原則規定,而應對明顯不適合的部分大膽進行調整和革新。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與綜合執法制度本質上是矛盾的、不相容的,部分行政處罰權的劃斷歸并造成新的機構膨脹,把是否需要技術部門鑒定作為行政處罰權劃分的原則不科學、不可行等等,我們要根據實踐的具體情況,提出相應對策。
(二)構建城管執法體制的新形態
根據上述理論思辨和城管執法實際情況,我們提出城管執法體制的一種新形態。
1、建立中央、省、地級市、縣四級法制、編制保障支撐機制。一是中央、省、地級市、縣四級法制部門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主要負責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對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行政、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等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對城管執法和相關部門管理過程中法律法規交叉和重疊之處進行厘清和裁決等。二是中央、省、地級市、縣編辦部門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掌握好城管執法隊伍的總編數和隊員的編制、身份等管理,抓好城管執法體制改革后的精簡隊伍、歸攏編制、善后安置等工作。
2、建立中央、省、地級市、縣四級垂直領導的城管執法機構。將城管執法部門納入建設系統,在建設部門設置城管行政執法總局,負責全國的城管執法工作;省級建設廳設置城管行政執法局;市、縣建立城管行政執法局,列入政府組成部門,但歸口建設系統。省級以下城管行政執法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實行垂直領導、分級管理。中央、省級城管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溝通、協調和法律、法規的把關,不從事具體的執法行為;市、縣級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具體的執法工作。
3、依據《行政處罰法》在特定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將建設系統的全部處罰權集中起來,同時將部分與城市管理相關的邊緣性的處罰權如環保、工商、公安交通、文化等部分行政處罰權集中起來,依據城管行政執法管轄權和處罰依據進行處罰。
4、貫徹管罰分離原則,城管執法機關獨立動作。各級城管執法機關必須貫徹管罰分離的原則,嚴格實行許可權和處罰權分離。市、縣級城管執法局必須是獨立的執法機關,不得成為部門的一個內設機構。與其他部門的日常聯系溝通由城管執法局自行負責,涉及重大的、難以單獨解決的問題,由建設部門牽頭協調。
(三)新型城管執法體制的特點
1、延伸了城管執法的層次。一是把城管執法體制從較低層面延伸到較高層面,在中央和省級明確了城管執法的領導機關,確定了行業主管部門,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體制格局。二是改變了法律、法規不適應的現狀。中央、省級制定的法律、法規效力較高,市、縣制定的法律、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效力較低,實行城管執法體制,目前高位法基本沒有變更,調整后的低位法經常面臨與高位法相抵觸的情況,造成了執法工作的被動。在中央和省級建立城管執法機構,調整效力較高的法律、法規,有利于理順各級法律、法規的關系,解決法律、法規不適應的問題。
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變,城市的快速發展以及我國加入WTO,我國城市建設發展迅猛,城市規劃的作用亦顯得越來越重要。城市規劃管理是一項綜合性技術行政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規劃的順利貫徹實施。城市規劃管理分為宏觀管理和具體管理。城市定位、規模、布局結構方面屬于宏觀管理,城市規劃的具體管理是指對“一書兩證”的許可管理。目前由于體制、機制、法制等深層次方面原因,城市規劃管理相對滯后,還遠不能滿足于當前我國日益加快的城市化進程的需要。本文闡述了現行城市規劃管理職能轉型的措施,使指導性的方法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可操作性。
二、我國目前城市規劃職能的研究
80年代以來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給我國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帶來了深刻的影響。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而城市規劃的市場機制還遠未形成,特別是二十一世紀以來,我國加入WTO,規劃行政職能轉變已迫在眉睫,著名規劃學者、專家王景惠、楊興權、陳曉麗等提出了一些改革思路。包括:
在邁向21世紀的今天,逐步由非常規時代走向常規的時代,在規劃設計市場開放進程中,規劃行政部門應始終以反映“公眾”意志,維護“公眾”利益,促進社會發展為宗旨,提出要轉變角色,加強公眾參與,建立制度化渠道,改革規劃行政體制,以實現規劃宗旨。
城市規劃是政府為了合理配置資源,給社會創造良好與經濟運行空間而采取的行動,規劃應是服務于市場的,而不應當凌駕于市場之上,同時規劃對市場又具有保護和促進作用。在此基礎上,對于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向市場開放引入諸如招投標的市場競爭機制,就城市某個城市規化,公開向社會發出招標公告,并在有效的監督機制下,對投標單位的規劃方案進行評議,選出最優方案,并廣泛向社會各界征詢意見,必須強化監督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實施機制,以確保規劃的實施。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政府管理工作要轉變觀念,要從管理向服務轉變;把工作重點放在宏觀調控、政策引導和法律監督上;改進城市規劃的管理方式,減少行政審批,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證規劃的民主化、科學化;加強法制、依法行政,規范自身的行為,為城市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做好服務工作。
三、現行城市規劃管理職能轉型的措施研究
隨著我國加入WTO,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與發展,規劃管理體制的改革與規劃管理職能的轉變應跟上這一歷史潮流。結合英國、法國、美國等先進國家的發展經驗,筆者認為規劃行政職能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逐步轉變:
1、規劃行政服務職能的強化途徑
1.1 建立權威的信息公告機制,實現信息公開和公共的資源共享
真實的信息是市場有效運轉的基石,建立嚴格有效的信息公告制度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越來越重要的工作。從信息的有效性和正確性的角度,再結合管理的層次與水平,建議使信息與市場管理的級別相適應,可分為2個層次,省(直轄市)級和國家級。
1.2培育市場化的競爭主體結構
提倡設計師的個人品牌競爭。
開放小型規劃設計事務所。
建立合理的競爭主體結構。
1.3培育規劃技術中介服務市場
目前,我國社會中介機構是指政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集團、個人之間起著橋梁和紐帶作用的各種專業性社會機構。規劃中介機構以有償的形式,按社會要求、自身作用和運行則,可以發揮以下作用:
提供建設項目選址服務。
提供用地規劃服務。
提供建設規劃服務。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
1.4發揮行業協會等NGO的自律作用
NGO即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nations)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文化傳統下,各國對NGO均有不同的認識,而目前取得比較有共識的界定為: NGO是指那些非政府的、非營利的,帶有志愿性的致力于公益事業的社會中介組織,這些組織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為己任,主要關注經濟、社會、社區發展、住房、就業與職業培訓等事務。我國的城市規劃行業協會作為社會非行政系統的市場監督體系的一部份,可發揮其自律作用如下:
教育培訓功能。
咨詢功能。
協調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
規范調解促裁職能。
2、規劃行政裁判角色和規制方法
目前城市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地方性規劃條例,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法定圖則的圖紙和文本。這些法定依據的制定和完善應有一個共同的要求,即對于城市空間發展的法定限制量最小化、基礎化、留出更大的余地,由市場機制來進行城市空間資源的優化配置,也讓城市的設計智力資源有發揮的佘地,以追求空間發展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上的和諧統一。明確的游戲規則是市場秩序的保障,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法定管理依據,從而強化規劃行政的裁判角色。
劃分商業性(或開發性)與非商業性業性用地,將城市規劃用地進行這兩種劃分, 有利于對規劃管理過程區別對待。將商業性用地由城市政府進行規模控制,有計劃使用。
劃定可持續發展用地范圍。
劃定傳統文化遺存和歷史街區的保護核心區和一般控制區。
劃定城市主要景點和視覺走廊的控制區范圍。
劃定多功能城市景觀區和建立開放的空間網絡。
劃定核心商務區的用地規模和范圍。
3、規劃行政引導職能及實現方式
法定依據的完善有助于規范規劃行政管理權的行使,讓權利的行使有章可循,有度可控,有法可依。
引導規劃設計的投入
促進價格杠桿作用的有效發揮
合理設定規劃編制、管理與實施的評定組織模式
四、結論
在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里,市場的任務是推動經濟發展,政府的任務是促進社會發展。政府、市場和社會互相制約、互相促進,從而推動社會經濟健康發展。對于正處在轉型期的我國,政府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政府管理職能也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正在由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行政手段向經濟、法律手段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的變化是要求政府的作用是補充市場,不是替代市場。
城市規劃管理是以城市發展為研究對象,以土地資源配置為主要手段,以使城市向著人們預期的理想狀態不斷接近為根本目標的綜合性、實用性行業。作為政府職能之一的城市規劃管理職能,對城市建設資源配置市場發揮著重要調控作用。主要包括:宏觀層面,有效促進城市和區域協調發展;中觀層面,有利于促進城市房地產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設施協調有序;微觀層面加強建筑實體建設的控制和有效制止違法建設的產生和蔓延的作用。但是,現有的城市規劃管理體制和管理職能,存在著矛盾和不足,因此我們必須借鑒國內外先進的城市規劃管理體制和管理機制,實現我國城市規劃管理體制和管理職能的轉變,建議強化城市規劃的服務職能、裁判職能、引導職能的作用,建立起新的城市規劃機制和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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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無縫隙覆蓋”為目標,按照“統一領導、權責分明、條塊結合、網格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區、部門、街道、社區城市綜合管理體制機制,充實基層力量,強化屬地管理,提升數字化、網格化管理水平,整治視覺污染,優化交通組織,注重景觀打造,塑造“美、暢、亮”的城市形象,推進城市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精細化、科學化、社會化、長效化,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
二、理順城市管理工作體制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調整補充區城市管理委員會組成成員。區城市管理委員會按照工作規則,負責全區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業務指導、檢查監督和考核評比。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城管辦)設在區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主任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
(二)街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工作機構。街道辦事處成立城市管理委員會,由街道辦事處主任任城管委主任,統一領導街道城市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未設置城管科的,均應設置城管科,專門從事街道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街道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街道城管科;各社區居委會設城市管理工作專(兼)職人員。
(三)調整“城管進社區”工作模式。試行城管執法中隊與街道辦事處工作融合模式。區城管執法局選擇部分城管執法中隊,派駐街道辦事處,接受城管執法局和街道辦事處“雙重領導”,人員管理以街道辦事處為主,執法業務以城管行政執法局為主。執法中隊長兼任街道辦事處主任助理,參加街道辦事處工作例會,參與研究街道城市管理工作,向街道通報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城市管理問題,與所在街道共同研究解決。
(四)完善數字化城管工作機構。成立數字化城管工作專門機構,充實工作人員,組建多元化信息員采集隊伍,實現城市管理的數字化、網格化。
(五)建立各級巡查制度。分管區長每周帶領相關部門領導巡查不少于2次;區建管局、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及各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分管領導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城管中隊長、城管科科長每日要全面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對發現的問題迅速調度處理或報告。區城管辦將巡查記錄情況納入考核。
(六)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區城管委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研究部署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調度全區城市管理工作;區城管辦每月召集各街道城市管理工作分管主任例會,通報工作開展情況,研究、協調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布置全區性工作任務。
三、明確城市管理工作權責
(一)總體權責劃分
區城管辦對全區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統一組織、協調、調度、督查和考核。
“主次干道及兩側”的城市管理相關工作由職能部門負責【主次干道兩側是指:主次干道兩側有沿街經營網點的,從主次干道中心線至沿街經營網點外立面;主次干道兩側有圍墻的,從主次干道中心線至沿街圍墻墻根;主次干道兩側既沒有沿街網點也沒有圍墻的區域,從主次干道中心線至人行道或綠化帶或邊溝的外沿(含邊溝)。責任區域劃分存在異議的,由區城管辦負責協調并予以明確】。區建管局負責對市政道路及市政公共設施、園林綠地、環衛設施、環境衛生等進行專業維護管理;區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項行政執法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除主次干道及兩側之外的城市管理相關工作。城管委各成員單位,要根據管轄及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全區城市管理工作。
(二)具體權責劃分
1、市政設施管理。主次干道及兩側市政、環衛設施的管理養護由區建管局負責;背街小巷、無物業居民小區、企業或單位自主開發的居民樓院內市政設施的管理養護(包括古力井及井蓋等)由街道辦事處檢查,并協調相關部門聯系責任單位進行專業化養護;物業化管理小區由小區物業公司負責,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新增道路及設施正式移交之前,由建設責任部門(包括生態商住辦、現代商貿辦、交通商務辦)根據規定時限予以維護管理。
2、園林綠化管理。主次干道及兩側公共區域的綠地管理及養護由區建管局負責,新增綠地正式移交之前,由建設責任部門(包括生態商住辦、現代商貿辦、交通商務辦)根據規定時限予以維護管理;背街小巷和無物業管理小區內綠地養護工作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物業化管理小區由街道辦事處督促小區物業公司進行養護;病蟲害的防治及大型樹木的倒伏由街道辦事處報區建管局處理。
3、環境衛生保潔。主次干道及兩側的衛生保潔工作由區建管局負責;背街小巷和無物業的居民樓院由街道辦事處負責;有物業的居民小區由小區物業公司負責,街道辦事處負責檢查督促。
4、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區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占路經營、亂倒垃圾、亂擺亂放、亂搭亂建、噪音擾民、露天燒烤、市場冒市等行為進行查處;負責人行道等公共部位亂停車的查處和門頭戶外廣告等“視覺污染”的整治;負責查處和清理主次干道運輸撒漏及兩側范圍內的建筑、裝修、工業垃圾;背街小巷和居民樓院涉及城市管理的違章、違法行為,由街道辦事處、物業辦、物業公司及時巡查,及時發現,并做好說服、勸導工作,對勸導無效拒不整改的,協調區城管行政執法局予以查處。
5、垃圾容器設置管理及垃圾清運。逐步撤銷所有社區內的垃圾大箱、垃圾池,未完成改造的“村改居”社區和無物業管理的居民樓院,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定點設置垃圾容器,實行生活垃圾定時投放、清運,并負責垃圾容器外的垃圾清理和容器的日常維護管理;有物業管理的小區由小區物業公司負責設置、清運和管理;主次干道兩側的垃圾容器由建管局負責設置、清運和管理;設置在主次干道兩側的垃圾桶要逐步“退路進院(巷)”,并倡導垃圾容器美化或地埋式設置;建管局加大對垃圾轉運站的管理,嚴格遵守工作時間,確保垃圾能夠及時投放和處理。
6、建筑垃圾處理。社區居民裝飾裝修垃圾由街道辦事處指定地點暫時存放,并負責以有償代運的方式運送至城管行政執法局指定的合法傾倒點。街道辦事處和生態商住辦、現代商貿辦、交通商務辦負責舊城和城中村改造現場建筑垃圾(含附著生活垃圾)的清理、清運管理,監督開發企業將拆遷改造產生的建筑垃圾運送至市指定的合法傾倒點進行處理。
7、河道溝渠管理。已改造完畢的河道、明溝、暗渠的管理由區建管局負責;屬各社區集體用地范圍內未進行市政改造的溝渠由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李村河青銀高速至黑龍江中路河段由浮山路街道負責管理,黑龍江中路至峰山路河段由市場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峰山路至入海口(除四方區管轄范圍以外)河段由建管局負責管理。
8、建筑工地及占掘路管理。參照《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及運輸撒漏管理實施細則》執行。對暫不進行開發建設的預留地和待建地由相關街道辦事處及生態商住辦、現代商貿辦、交通商務辦共同負責設立圍擋并進行簡易的綠化美化;對未經允許違法占掘路的行為,由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
9、市場管理。有審批手續的正規市場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與管理由區商務局和區市場管理中心負責;自發市場由城管執法局依法進行查處;經城管行政執法局和街道辦事處同意設置的固定民生市場,環境衛生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
10、有害生物防治。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居民小區、樓院除四害設施的逐步完善和藥物投放,生態商住辦、現代商貿辦、交通商務辦積極配合所在辦事處做好所屬拆遷工地有害生物防治。
11、門前“責任區域管理”。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駐軍和個體業戶簽訂責任書,由上述單位和個人對門前環境衛生和秩序進行“責任區域管理”。具體責任區域劃分,由各街道辦事處逐條道路、逐片區域予以明確,以書面材料和電子地圖兩種形式予以記載,并報區城管辦備案。
四、規范城市管理工作標準
區建管局、區城管行政執法局承擔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執法等公共管理事項,要做到依法行政。所有審批項目統一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對于專業隊伍承擔的專業維護事項,逐項明確工作目標、工作制度、管理規范和作業標準,做到規范運作。
五、改進城市管理工作考核
(一)考核組織。分為日常監控考核(占30%)、每月考核(占30%)和數字化城管考核(占40%),每月進行一次考核匯總,季度成績為本季度三個月的平均值,年度成績為四個季度的平均值。日常監控考核由區城管辦組織實施,包括:每日巡查、每周匯總、領導批示、媒體曝光、群眾舉報、市考核通報等項目考核。每月考核由區城管辦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組成考核組進行考核。考核分為職能部門組和街道辦事處組。考核標準按《區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標準》執行。城市管理考核年度綜合成績作為全區城市管理目標績效考核的依據。
(二)獎懲兌現。區財政局每年列考核獎勵專項資金,對考核優秀的先進單位(部門)和先進個人給予獎勵;對在市內四區城市管理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部門、區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部門(單位)以及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季度考核排明名末位的城管中隊,其主要領導要在全區城市管理調度會上作表態發言;區年度城市管理考核排名末兩位的街道辦事處和城管執法中隊年終不得評為優秀等級。
六、強化城市管理工作保障
(一)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區財政局要根據新的城市管理權責劃分和每年工作量,及時測算調整數字化城管、市政養護、園林綠化、環衛保潔、背街小巷居民樓院等城市管理工作經費,并逐步解決城管行政執法局辦公經費和執法保障經費,統一納入區財政年度預算,確保城市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設立城市管理年終考核獎勵資金,每月按時向有關單位撥付城維費,為城市精細化管理提供有力支持;預留市政、園林、環衛公司城市維護經費各20萬元、街道辦事處城市維護費10%、城管行政執法局執法保障經費10%,用于應急處置責任單位職責范圍內應及時處置而未進行處置的城市管理問題,由區城管辦負責協調相應問題的處置并據實支出相關費用,剩余費用年底一次性返還。
(二)配齊配強城市管理隊伍。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街道城市管理工作人員的核定和配備,切實解決城市管理人員不足的問題。
(三)規范物業管理。區物業辦及相關部門(單位)要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的工作意見》積極開展各項工作,落實責任,保證物業管理規范化和長效化。
(四)加強聯合執法。區城管委各成員單位要強化聯合執法工作意識,加強聯合執法,努力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效率。特別是公安、交警、城管、規劃、國土、工商、環保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運輸撒漏、建筑工地、非法摩的、廢品收購、占路經營、環境污染等重點難點問題的查處。
首先,圍繞“小政府、大社會”,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改革開放的實踐證明,只有創新社會治理模式,解決社會領域的矛盾和問題,才能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就是要在黨的領導下,改變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包攬社會治理的傳統模式,創造各種有效方式,由人民群眾依法進行自我管理,逐步形成“小政府、大社會”的治理模式。其次,圍繞“效率高、服務優”,改革政府管理體制。建立效率高、服務優的政府管理體制,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也是新型城市化發展的重要動力。要以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和推行大部制改革為抓手,重點市、區兩級政府管理體制,改革“中心鎮”管理體制,完善“一隊三中心”(綜合執法隊伍和政務服務中心、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綜治維穩中心)為主的基層社會管理體制。
二、推進新型城市化的行政管理體制障礙
近年來,圍繞著轉變政府職能,已在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大部制”改革上有所突破,但是整個職能轉變仍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短板。
(一)“管制型政府”仍占據主導地位,“服務型政府”建設有待加強從目前新型城市化發展來看,政府職能的轉變距離“服務型政府”的目標還有一定的距離,政府職能更多體現為“管制行政”而沒有將適度的“管制”寓于無限的“服務”之中,“管制型”政府與“服務型”政府并非是一種互相取代的關系,而是由“管制”因素和“服務”因素在排列組合上的變化而引起政府職能的質變。而相當一部分新型城市化政策的落實部門仍舊以“控制、審批、監督、處罰”等手段充當著“經濟的計劃者”、“市場的控制者”、“社會的管制者”、“公共的所有者”等角色,政府將主要精力放在自己搞經濟建設,直接參與微觀經濟運行,就會出現與民爭利的現象,就會“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與“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總體政府職能轉變定位相悖,進而出現“職能越位”、“職能錯位”和“職能缺位”的不良現象,政府的這種“全能”在本質上是以“管制型政府”混淆“服務型政府”。
(二)“大部制”改革只是“物理運動”,并沒有發生“化學反應”“大部制”改革屬于政府職能轉變中政府職能權限及履行職能方式的調整,在推進“大部制”的改革中解決了機構設置過多、職能重疊、職責分工過細、權責脫節等突出問題,對政府部門關系,減少政府層級,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地方大部制改革仍存在一些問題,政出多門、部門職能交叉、扯皮推諉等問題仍然存在,主要表現為:
第一,機構精簡幅度難有實質性突破。按照《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實施意見》文件指示,精簡后的市政府機構為40個,與原有的42個機構相比只精簡了兩個。差不多同一時期,市大部制改革后,該市政府部門從46個減少至31個,減少局級領導職數56個,減少人員編制492個,此外還減少事業單位60個,是市自改革開放以來力度最大的一次機構改革。作為“大部制”改革“明星”的順德,政府部門由29個調整為10個;黨委機構由12個減為6個,黨政機構由41個精簡到16個,精簡幅度接近2/3。“大部制”改革的成效雖不能簡單地以直觀上的機構數量精簡來衡量,但裁撤冗余給政府“瘦身”畢竟是“大部制”改革讓政府“跑起來”的重要前提。
第二,機構精簡后又出現內部協調的難題。長期以來,部門設置上的職能交叉一向被認為是政府機構管理效率低下的客觀原因,而各部門對自身利益的關注則是造成不良結果的主觀因素。而大部制則能夠明確部門職責、有效避免政府職能交叉、降低政府整體協調成本,但大部制改革單單依靠對政府機構設置的“拼接式”重組,卻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機構重組后的“發酵”運轉難題。自2009年以來啟動以“大城管”、“大交通”、“大規劃”、“大林業”等9個“大部門”為主體的大部制改革,其“‘大’的初衷,在于減少職責交叉、多頭管理,精簡政府機構與人員;‘大’的關鍵,在于建立職責有機統一的行政部門,實現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既相互分離又相互配合;‘大’的歸宿,是變經濟建設型政府為公共服務型政府,最終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新格局。”但實際情況是部分改革后的“大部門”并沒有出現與之相匹配的“大協調”,大都面臨著“大部門組織內聚力不足;大部門部內組織要素增多;大部門組織內部整合度低;部門內部綜合管理機構協調能力弱;大部門內部機構之間博弈張力增大”等內部協調難題。
(三)市、區(縣級市)管理體制有待進一步,“簡政強區、事權下放”仍未落實2013年3月,市委、市政府正式出臺了《關于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的決定》,正式啟動了以進一步事權關系,優化垂直(雙重)管理部門管理機制,改進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完善財政保障機制,創新用人制度為主要任務的簡政強區、事權改革政策。此項改革就是要確保64項事權100%由市級向區級下放,實現“放得下、接得住、干得好”的改革目標,但時至今日,改革仍呈現出“事權下放不夠到位、事權承接不夠到位、配套措施不夠到位”的局面。首先,尚未全面完成既定任務,做到64項事權100%下放,配套措施未落實,整改情況的績效評估也未啟動。其次,在放權范圍、放權力度、放權層次上尚未做到進一步拓展。再次,下級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務的職能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如越秀區等少數區一級政府尚未建立集政務公開、行政審批、信息、政府采購、公共資源交易、行政投訴受理、電子監察等于一體的綜合政務服務平臺。
(四)“特大鎮”管理體制嚴重制滯后于發展需要街鎮是珠三角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力量之一,尤其是相當于中型城市規模的特大鎮,其強大的輻射能力,是農村城鎮化的先行地帶,是城鄉一體化的重要載體和切入點。但是隨著大量外來人口的涌入和珠三角地區城鎮化的快速推進,特大街鎮的公共服務能力已處于超負荷狀態,其“小馬拉大車”的既有行政管理體制已顯然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1.職能機構設置缺位,人員編制數量不足。根據常住人口、土地面積、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三項數據,將全市35個鎮分為一般鎮、較大鎮、特大鎮,特大鎮有18個。特大鎮無論是在綜合性辦事機構的設置、還是在機關行政編制配備上都已有相當大的試行權,但諸如公安派出所、國土所、城管(城監)中隊、環保所、司法所、交通管理所等職能部門仍只是區縣的派駐機構。另外,特大鎮按照當地戶籍人口數進行公務員編制配備,已經不能滿足對日益增長的流動人口實施有效管理和服務的需要。在用人制度上,機關雇員制和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又存在著執法身份模糊和頻繁辭職的雙重風險。所以,特大鎮的行政管理體制,雖然負擔著縣一級甚至是內地地級市一級的管轄區域和高強度管理,但落后的鎮級職能機構設置導致很多職能機構不能建立,編制人員短缺,造成了推動發展的能力、社會管理的質量和政權運行力量的下降。
2.執法地位尷尬,缺乏相應的財權。根據《關于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的決定》要求,市、區兩級政府要著力下放管理權限,尤其是加大行政執法改革的力度。2009年市政府出臺了《關于我市中心鎮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的意見》,決定在花都區花東鎮、番禺區大崗鎮、蘿崗區九龍鎮、增城市新塘鎮等4個中心鎮進行試點,將區、縣級市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水務、建設、工商、規劃、質監等部分職能單位的執法工作委托給鎮政府。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擁有完全執法權的只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特大鎮雖在經濟和社會發育程度上已經達到甚至超過縣級政權,但還是難以逾越完全擁有行政執法權的身份地位,作為權宜之計的臨時執法工作隊也只能是協助執法的身份,這樣很容易就造成了鎮政府對問題“看得見,摸得著,管不了”,上級政府職能部門對問題則是“看不到,管不到”的尷尬局面。同樣,特大鎮又缺乏相應的財權,《意見》要求要加強鎮級財力保障,調整和優化區(縣級市)和鎮的財政收支結構,財政分配關系,進一步加大對8個貧困鎮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但對特大鎮的財權如何如何賦予卻未提及,同時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違反規定,硬性下達不合理的稅收上繳指標、進行行政事業性收費,這些都將使上級政府的“事權下放”變為“負擔”下放。
(五)“一隊三中心”的基層社會管理平臺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只有改革基層體制機制,整合基層資源力量,才能筑牢社會管理的基礎,社會管理體制創新改革必須“沉淀”于基層、“升華”在基層。作為基層主體的132個街道辦事處和34個鎮在體制創新中必然首當其沖,而街道社會管理依托的“一隊三中心”在機制運行上與預期目標存在著偏差。主要表現為:街道綜合執法機制與區(縣級市)有關執法隊伍未能實現聯動;市、區相關職能部門與“一隊三中心”權責不清;違背了市委、市政府“各職能部門不得硬性要求街道對應設立機構、配置專職人員,并將其作為工作考核指標”的文件指示精神,肆意修訂對街道的考核內容,使部分街道在推進“一隊三中心”工作中無所適從,影響了機構、人員整合的力度和進度;與制度配套的財政保障機制尚未建立,使“一隊三中心”機制的運行受制于該項保障機制的缺失。
三、新型城市化行政管理體制創新路徑
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必須根據新的情況、新的變化,對現有的行政管理體制進行調整、改革、創新,最終目標是以改革創新精神建立起與新型城市化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從制度上保障新型城市化發展戰略部署得以貫徹執行。
(一)以行政審批為突破口,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2013年8月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正式批準廣東行政審批先行先試。進行行政審批改革,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已成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關鍵。政府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通行的辦事規則,改進經濟管理方式,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制定規則、執行規則和當好裁判。按照國務院的會議精神,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同時結合廣東省《關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完成規定的本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任務。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組織,推動行業組織規范。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激活社會的自治功能,形成社會協同的工作格局;把工青婦等群團組織打造成為樞紐型社會組織;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形成共建共享的社會格局,建設“大社會”。
(二)以整體政府為手段,構建協商式組織結構從整體政府視角看,大部制改革關鍵在于把相近職能部門整合,形成統一領導、運轉協調的新部門,消除政府部門碎片化傾向。在大部制改革中應該強調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協同治理。一方面是合并部門之間的磨合與整合,強調內部“聯合供給”,另一方面是強調政府與社會主體的整合,主要包括政府、企業、市場中介組織,此外還包括自治性組織和廣大民眾。前者是指大部制改革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基本著力點就是精簡和規范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減少行政層次,降低行政成本,著力解決機構重疊、職責交叉、政出多門等問題,而“內聯”的治理結構要求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和監督有力、和諧協調的政府運行機制;后者是指按照中央提出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要求,強調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整合、政府與公眾的整合,通過政府購買等方式吸引社會組織參與,通過決策民主化吸引公眾參與公共政策過程,改變由單一主體治理向多元主體共治格局。因此,大部制改革不能停留在機構和人員等“物理”變化層面,更強調通過改革整合多元主體力量形成“聯合共治”的“化學”反應。
(三)以“簡政強區”為目標,市、區(縣級市)兩級政府管理體制挖掘現有行政區劃的績效,實現城鄉協調發展。在短期內并無再次進行行政區劃調整的前提下,以“城鄉一體化”為目標向現有行政區劃要效率。合理劃分事權,市、區(縣級市)兩級政府關系。按照《關于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的決定》要求,落實在二級政府事權關系、優化垂直管理部門管理機制、改進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完善財政保障機制、創新用人制度五大方面的任務,而核心舉措就是在城市管理、經濟管理、社會管理三個方面完成69項管理權的下放,實現市、區(縣級市)兩級政府事權劃分的合理重構,完成“行政性”事權下放向“法治性”事權下放的轉變。加快制定與事權下放相關的法律制度,以清晰界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區(縣級市)兩級政府職能,同時通過法律手段鞏固《決定》關于69項管理權下放的成果。結合《決定》的要求,在監督體系上做出進一步的嘗試,即在行政問責式的行政監督的基礎上,綜合運用法律監督和財政監督相結合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