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2-08 15: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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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統一是此次稅法修訂的主要考量準則之一。稅率的確定主要是考慮到對一直承擔高稅負的內資企業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由于總體上降低了法定稅率,提高了稅前扣除標準,2008年實施新稅法后,與現行稅法的口徑相比,財政將減收約930億元,其中內資企業所得稅減收約1340億元,外資企業所得稅增收約410億元。如果考慮對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因素,在新稅法實施當年財政減收將更大一些,但還在財政可承受范圍之內。
同時,新稅法也考慮到了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當前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而我國新稅法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處于適中偏低的水平,因此這一稅率水平仍然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
焦點二:優惠政策風向大轉
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總體上以“產業優惠”取代了現行的“區域優惠”政策。
經過整合的新優惠政策對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創投企業的優惠尤為突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草案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
焦點三:五年“過渡期”
為緩解新稅法的出臺給部分老企業帶來的稅負增加的影響,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
具體講,對于按原稅法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對按原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實施后可以按原稅法規定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實施年度起計算。
焦點四:明確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指的是屬于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新稅法中,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規定為“免稅收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范圍。同時,草案對“不征稅收入”也做了明確規定,即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于財政性資金收入。
焦點五:強化反避稅
新企業所,導稅法還對特別納稅進行了調整。當前,一些企業運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日益激烈。為了防范各種避稅行為,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焦點六:“納稅人”概念新標準
一是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的競爭起跑線上。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五個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平等競爭。以金融保險行業為例,按照原稅法規定,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還要多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資薪金、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實際稅負更高;而外資公司通常只負擔15%的所得稅率,并且適用再投資退稅和享受稅前扣除上的優惠待遇,實際稅收負擔還要低,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嚴重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保險業的所得稅率和稅前抵扣標準,必將大大提高內資銀行、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業的投資能力。新稅法采用法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模式,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匯總納稅,這就使得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在匯總后計算所得,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三是提高了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稅法通過降低稅率和放寬稅前扣除標準,降低了企業稅負,增加了企業的稅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新稅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緩解國際雙重征稅,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五是提高了引進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新稅法實施之前,外資企業的名義企業所得稅率為33%,新稅法實施后,名義稅率降為25%,比原來降了8個百分點。新稅法實施后,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資企業也可享受,而且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更為優惠,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等。新稅法實施后一定時期內將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六是促進了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造成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稅法實施后,將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稅收優惠格局,有利于推動中、西部地區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實現我國國民經濟的全面均衡發展。
七是促進了企業納稅行為的規范化。新稅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確的問題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規定的內容留給國務院以條例或以具體辦法形式規定,把經常會發生變動的扣除范圍、計算標準、資產處理辦法等明確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就比較好地劃分了屬于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各自應承擔的內容,體現了所得稅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比如新稅法特設“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規范了企業行為,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中的難點問題
第一,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的財政收入,主要體現為短期內的財政收入減少。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構成要素的變動,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入將發生變化,進一步影響財政收入的變化。由于受稅率變化、稅基調整、稅收優惠調整的影響,按現有納稅人靜態測算,在過渡期完成、新企業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后,國家財政每年將減收900億-1000億元。而目前我國的財政必須面對兩個問題:一是正在來臨的人口老齡化時代,二是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將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負擔以維持公共養老金、公共醫療、公共護理等開支。我國政府也曾經連續通過發行國債、擴大財政支出的財政措施刺激經濟,國債發行量已經非常巨大。日益增長的財政支出和財政赤字必須通過增加稅收或者減支與增稅并舉來彌補。
第二,對財政體制的影響。現行財政體制是依據行政區劃確定企業所得稅歸屬,新稅法實行總部與分支機構在總部所在地匯總納稅,打破了當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格局,對財政體制造成沖擊。體現在:一是各地財政收入差距將進一步拉大。由于企業的總部往往設在發達地區,企業所得稅會向發達地區集中,加劇地區間財政收入的差距,影響各地財政職能的發揮。二是可能會引發為了發展總部經濟導致的地區間稅收競爭。如暗中隨意擴大稅收優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減少應該收取的費用,以較低的價格向特定的投資項目提供土地,允許一些企業打上高新技術企業等招牌,從而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這樣不僅會加大投資者的風險,也違背了企業所得稅法完善的初衷。
第三,對外資企業的影響。外商投資企業原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兩稅合并后,不再分為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地方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如果單純從稅率變化看,外商投資企業實施新稅法后稅率下降,但是由于原外資企業大多享受特定區域稅收優惠和定期稅收優惠政策,如經濟特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沿海經濟開發區的外資企業享受24%的優惠政策;新辦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二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等等,所以外資企業整體稅負偏低。新稅法實施后,隨著對外資企業特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整體稅負將有所上升。但具體對每個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影響是不同的,一是原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將有所上升。二是對原來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資企業稅負將下降。三是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按新稅法的規定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四是原對設立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現改為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取消了區域限制。
第四,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影響。稅收優惠政策一直是我國稅制體系的一把“雙刃劍”,在達到特定政策目的的同時,也增加了稅法約束軟化和非規范風險,以及腐敗和尋租的可能。從這一角度看,新稅法還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其中,在與稅收優惠相關的基本概念方面,新稅法還存在含混的地方。例如,新稅法及其條例里面,經常混用抵扣和抵免這兩個詞匯。事實上,雖然二者共同點都是減少稅額,但稅額抵扣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復納稅,恢復正常稅負水平,而稅額抵免是為了鼓勵或照顧納稅人,使其獲得低于正常的稅負水平。對于成熟的稅法來說,有必要加強此類基本描述的規范化。再就是稅收優惠的一些具體規定,或會增加人為因素的影響空間。例如,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并在實施條例中進一步細化,指出“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但仔細來看,究竟哪些是符合優惠條件的產品,還缺乏明確的標準。
第五,粗放型的成本費用扣除項目明細不明確減少了應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物福利的扣除無明確明細規定。在中國,企業高層次的員工的避稅手段花樣繁多,如現金券、午餐券(為工作而配備的午餐費是免稅的)、住宿、車費補助、旅游、話費、汽車燃油補貼、代金券的發放、住宿條件的豪華化、公用車輛私用、私人請客簽公司帳單等等實物福利,更有甚者,在國家的住房公積金上做手腳,加大公積金計提,相當于多了一筆免稅養老金存款。而大部分的實物福利是被記入企業的成本進行扣除,這相比一般員工來講,有失稅賦公平原則,而且造成國有資產和稅收收入的流失。
第六,企業所得稅征收過程中出現的雙重征稅問題。雖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課征,理應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雖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卻以同一對象征稅,因而發生重疊交叉,出現重疊征稅。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這種重疊征稅的現象,也是我國在進行所得稅制改革、選擇稅制模式時應該考慮解決的問題。按現行稅法規定,對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盡管企業對該項股息、紅利已經交納了企業所得稅,當投資者取得這些收入之后,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對同一所得額征收兩種所得稅的重復課稅。
1引言
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比,增加、修改、完善了許多內容。物流企業面對新所得稅法的實施,應正確把握政府的政策導向,即時調整納稅方案進行稅收管理,做到合法納稅,并最大程度地提高稅后利潤,發展企業。
2新稅法與舊稅法的對照分析
新所得稅法對照現行所得稅法,其主要特點是統一了五項標準并提出了兩項過渡措施,具體有:(1)法律適用統一。新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整合,把兩套不同的所得稅辦法“合二為一”。新所得稅法實施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均適用新所得稅法。(2)納稅人認定標準統一。新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納稅制度,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3)所得稅稅率統一。新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的基本稅率確定為25%,除“過渡期政策”外,內外資企業在所得稅率認定上一視同仁,使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得到了統一。(4)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新所得稅法原則上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真實合理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包括取消了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對企業公益性捐贈、研發費用等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比例進行了統一規定。(5)稅收優惠政策統一。新所得稅法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除符合過渡性優惠條件和西部大開發區域優惠條件的企業外,設立在其他所有地域的企業均適用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6)對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即對新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7)對部分特定區域實行過渡性優惠政策。即對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5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優惠,同時,新所得稅法還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3新所得稅法對物流企業的影響分析
新稅法下內外資企業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讓內資物流企業與外資物流企業一起站上了公平起跑線。企業所得稅=企業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扣除項目調增項一扣除項目調減項由以上公式可知,應納所得稅的計算,主要受適應稅率和扣除項目的影響,新所得稅法對以上兩個因素均有新的規定。
3.1稅率分析
(1)微利物流企業適用稅率分析。舊稅法規定,微利企業享受27%和18%的稅率,外資企業享受24%或15%的優惠稅率,對于對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在l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法規定,微利企業所得稅率為20%其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在我國,真正具有實力的綜合物流巨頭屈指可數,大量物流企業停留在單一的運輸或倉儲階段,普遍起點低、起步晚、規模小、整體實力弱。新舊稅法更替的標準中,最重要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標準。過去的規定是10萬元,過了l0萬元就要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規定提高到30萬元,30萬元以內按20%的稅率計稅,超過30萬元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會使更多的企業享受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率。
(2)一般物流企業稅率。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率為33%,對于外商投資和外商企業來說,卻有一系列的稅收優惠,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的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相對于內資企業,稅負是十分偏低的。新稅法出臺后,統一了稅率,統一規定所得稅率為25%。稅率的統一使企業能夠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競爭,有利于挖掘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同時也從一定程度上杜絕了內資企業采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以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扭曲行為。目前世界上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8.6%,中國周邊18個國家的平均稅率則為26.7%。相比之下,新稅法25%的稅率屬于中偏低。這樣的稅率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也有利于繼續吸引外資。
3.2物流企業相關的稅前項目扣除標準分析
舊法在稅前成本扣除標準方面,內外資企業的差別很大。這種不同待遇給內資企業增加了很多負擔。新稅法統一了稅前扣除標準,有利于物流企業的公平競爭。新稅法主要對以下幾項扣除標準進行了修改:
(1)工資支出。新稅法改變了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扣除,而改為按企業和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據實扣除。按照舊稅法,如果內資企業實發工資高于計稅工資標準,那么對超過部分就存在重復征稅問題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環節都有征稅,而新稅法的制定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問題。物流企業屬于人才密集型企業,新稅法的規定有利于物流公司降低人力成本,為物流行業引進高級管理、技術人才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促進了物流行業盡快擺脫低層次徘徊狀態。
(2)研發費用。新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時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同時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舊法規定研發費用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對于物流行業來說,改變低起點、小規模、競爭力不強的現狀,就必須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技術改造水平,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一些條件限制,更加有利于物流行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技術含量和競爭能力,設計出節能、環保、高效、科技含量高的物流服務產品。
(3)廣告支出。關于廣告支出,舊稅法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有不同的規定。具體有①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推進新技術的必要廣告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廣告費可在稅前據實扣除;②糧食類白酒生產企業不屬于國家鼓勵類生產項目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③一般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不分類別均可據實全額稅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中將廣告費用的扣除規定在按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含)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對于起步較晚、起點較低的物流行業來說,將會從中受益。目前物流企業投入廣告比例普遍偏小,一般在0%~2%之間。廣告客戶絕大多數是物流商用車生產企業和會展企業,其中物流企業廣告僅有國外巨頭ups等,國內的也僅有中遠、中外運、中國郵政等大型國企的形象廣告,鮮見其它物流企業身影。物流廣告客戶缺失已經成為嚴重制約行業媒體發展的重要因素。
(4)基礎設施折舊。新稅法對企業足額提取折舊的、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準予扣除,同時規定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我國物流行業長期存在基礎設施不足,技術裝備落后的現狀。雖然近幾年來,我國對基礎設施的投入增加了不少,修建了許多高速公路,鐵路也幾次大提速,但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仍然不能完全滿足物流服務的需求,主要運輸通道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倉儲設施落后,大量的倉庫是2o世紀五、六十年代的老舊建筑,在倉庫防火、防潮、防盜等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在使用高新技術手段儲藏現代化的商品方面困難也不少。另外,現代化的集裝箱、散裝運輸發展速度緩慢,高效專用運輸車輛少,運輸車輛以中型汽油車為主,能耗大、效率低,裝卸搬運的機械化低。
對于物流行業來說,運輸工具、倉儲設施、裝卸設備、信息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入是實現物流高效化的重要保證,隨著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物流行業逐漸呈現出大型化、高效化、專業化和自動化固定資產的投入需求,新稅法的規定完全有利于物流行業的這一發展趨勢。
一、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三、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一、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20**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年按18%稅率執行,20**年按20%稅率執行,**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一、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1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實施中產生的積極影響
新稅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法律、政策的銜接,并采取了適當的過渡措施,還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從去年新法頒布至今年實施以來,倍受社會各界關注和矚目,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一是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的競爭起跑線上。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五個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平等競爭。以金融保險行業為例,按照原稅法規定,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還要多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資薪金、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實際稅負更高;而外資公司通常只負擔15%的所得稅率,并且適用再投資退稅和享受稅前扣除上的優惠待遇,實際稅收負擔還要低,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嚴重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保險業的所得稅率和稅前抵扣標準,必將大大提高內資銀行、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業的投資能力。新稅法采用法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模式,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匯總納稅,這就使得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在匯總后計算所得,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三是提高了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稅法通過降低稅率和放寬稅前扣除標準,降低了企業稅負,增加了企業的稅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新稅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緩解國際雙重征稅,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五是提高了引進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新稅法實施之前,外資企業的名義企業所得稅率為33%,新稅法實施后,名義稅率降為25%,比原來降了8個百分點。新稅法實施后,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資企業也可享受,而且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更為優惠,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等。新稅法實施后一定時期內將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六是促進了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造成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稅法實施后,將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稅收優惠格局,有利于推動中、西部地區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實現我國國民經濟的全面均衡發展。
七是促進了企業納稅行為的規范化。新稅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確的問題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規定的內容留給國務院以條例或以具體辦法形式規定,把經常會發生變動的扣除范圍、計算標準、資產處理辦法等明確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就比較好地劃分了屬于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各自應承擔的內容,體現了所得稅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比如新稅法特設“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規范了企業行為,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中的難點問題
第一,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的財政收入,主要體現為短期內的財政收入減少。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構成要素的變動,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入將發生變化,進一步影響財政收入的變化。由于受稅率變化、稅基調整、稅收優惠調整的影響,按現有納稅人靜態測算,在過渡期完成、新企業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后,國家財政每年將減收900億-1000億元。而目前我國的財政必須面對兩個問題:一是正在來臨的人口老齡化時代,二是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將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負擔以維持公共養老金、公共醫療、公共護理等開支。我國政府也曾經連續通過發行國債、擴大財政支出的財政措施刺激經濟,國債發行量已經非常巨大。日益增長的財政支出和財政赤字必須通過增加稅收或者減支與增稅并舉來彌補。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9)03-0062-03
一、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基于當今我國經濟現實,對原內、外資企業兩套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兩稅合一”,對納稅義務人的界定、納稅義務、稅率和納稅優惠政策等各個方面對原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修正。
1.有關納稅義務人的界定。首先,將內資稅法和外資稅法進行整合,把兩套不同的稅法“合二為一”。新稅法實施后,我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同一個稅法;其次,統一了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新稅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按此認定標準,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可以實行匯總納稅,使總分公司之間實行盈虧互抵,減少應納稅額;最后,在納稅人范圍的確定上,按照國際通行作法,將取得經營收入的單位和組織都納入了征收范圍。同時,為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避免重復征稅,新稅法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納稅義務的范圍。規范納稅義務的范圍主要是解決稅基的確定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基礎的確定過程中,取消對工資、廣告費等扣除的限制;折舊年限可以短一點,根據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來縮短折舊年限,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對科技投資、技術開發等項目,除允許據實扣除外,還可給予一定的加計扣除;對于企業出于經營風險考慮而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等應適當允許扣除;一些體現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贈等,也給予了考慮。總之,應當體現只對企業一定時期的純所得進行征稅的原則。
3.稅率的變化。新稅法將現行的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各自的所得稅法合二為一,并將名義稅率確定為25%,相對于現行兩部稅法33%的名義稅率,統一降低了8個百分點。公平和統一是此次稅法修訂的主要考量準則之一。新稅法對稅率的確定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同時,也能夠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據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率相關數據顯示,25%的所得稅率處于適中偏低的水平,這不僅有利于提高國內企業的竟爭力,而且也有助于繼續吸引外商來華投資。
4.納稅優惠政策的調整。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總體上以“產業優惠”取代了現行的“區域優惠”政策。經過整合的新優惠政策對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創投企業的優惠尤為突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
5.強化了反避稅條款,新增反避稅條款。新稅法增加了“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稅務機關將對各種避稅行為進行特定的納稅調整。一是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二是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調整。通過上述制度安排,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避稅的風險和成本明顯加大,從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業避稅行為的發生。
二、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投資行為的影響
所謂投資行為,就是指投資主體在一定投資動機驅使下對外部環境和各種經濟信號做出的經常性反應,主要包括投資決策行為,以及組織實施決策方案的一系列經濟活動。下面就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投資行為的4個主要方面的影響進行詳細分析。
1.對投資結構的影響。新稅法在構建平等的稅收法治環境和市場競爭環境的同時,亦同時兼顧了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調整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和內容,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普遍優惠為特定優惠,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調整后的稅收優惠機制以稅收利益為激勵,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推動企業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有利于引導企業投資趨向,優化投資結構。
2.對投資效益的影響。(1) 內資企業的投資效益。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所得稅稅率從33%下調為25%,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下調8個百分點,據此預測,內資企業和相關行業凈利潤將因此平均增加5%~8%,這將直接使我國廣大的內資企業獲得較大的利潤空間,普遍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尤其是對原來稅負偏高的金融、食品、釀酒、鋼鐵等行業,受益最大。除了稅率的降低,內資企業也能夠享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前只有外商投資企業才能享受的稅收優惠。例如: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原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則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外資企業的差距,同時避免了對于職工薪金這部分所得的重復課稅。稅率的下調和稅負的調整直接導致企業投資成本的下降,凈利潤的增加,相應地提高企業的投資效益。內資企業的效益和凈利潤的提高將會使更多的資金運用在技術改進、設備更新、人員素質提高等提升企業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上,這樣就有利于我國內資企業整體競爭水平的提高。(2)外資企業的投資效益。外資企業執行新稅法后,其法定名義稅率由33%降到25%,對目前適用33%稅率的企業來說,其法定名義稅率降低了8個百分點,企業稅負減輕。對一些目前執行24%或15%低稅率的外資企業來說,其法定名義稅率上升了1個百分點和10個百分點,稅負增加了。因此,新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行業稅負結構發生變化。由于一部分外資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可以繼續按新稅法的規定統一享受新的低稅率優惠政策,如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稅率,再加上原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外資企業,可以享受過渡優惠政策,因此,新稅法實行后外資企業的即期財務成本不會造成大的影響,對總體投資效益的影響是中性稍偏負。
3.投資規模。(1)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在國際上仍是適中偏低的水平。2005年全球43個國家的綜合稅率為29.49%。目前,美、法、德、英、意等主要發達國家的企業所得稅基準稅率分別為35%、33.33%、25%、30%、33%,而周邊國家如日本、韓國、越南、印尼、馬來西亞則分別為30%、27.5%、28%、30%、28%。因此,25%的稅率在保證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同時,也充分考慮了國際稅率水平,仍具有對外資的吸引力。(2)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并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后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在過渡期內維持了原有的稅負水平,因而不會造成外資的大量流出。(3)稅收政策并非吸引外商投資的主要因素。吸引外商到中國來投資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這些因素對外商投資積極性的影響也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投資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如果說30年前的外資看重的還主要是中國廉價的勞動力、原材料和各種優惠政策,那么經過30年改革開放后的中國,對外資的吸引將更大地來自于投資環境的變化和中國這個龐大的市場。據有關調查顯示,目前吸引外商投資中國的因素依次是中國成熟的市場環境、勞動力和原材料方面的價格優勢、政府辦事效率的提高、基礎設施的完善和中國龐大而富有潛力的市場,稅收優惠政策已經降為第6位的因素了。從未來走勢看,我國吸收外資諸多有利的基礎因素不會改變,投資領域進一步擴大,潛在消費需求不斷增長,軟硬環境不斷改善,國民經濟發展勢頭在全球突出強勁,國民生產總值以罕見的速度長期保持了二位數的增長,國力的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帶來的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的變化都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了巨大的市場,對外商形成巨大的吸引力。這一切都表明我國對國外資本的吸引力只會增強而不會減弱,外資也不會僅僅因為在所得稅政策上不再享受“超國民待遇”而輕易放棄在中國的投資。(4)外資在稅收鼓勵行業將更具優勢。外資若進入我國鼓勵發展的產業或投資領域,如清潔生產、節能降耗、減排治污項目等,將能享受到頗具力度的政策優惠。雖然這種優惠在形式上對內、外資是一視同仁的,但實際上許多外資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平和對工藝訣竅的掌握,可能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在獲取政策優惠上面會更具競爭優勢。
三、結論
籌集財政收入是稅收最原始的功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稅收又逐漸被用來調控經濟和調控收入分配,而且這種調控的功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越來越重要,并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而逐步超越稅收的財政收入功能,最終成為稅收的首要功能。新企業所得稅法正是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新階段的需要,將企業所得稅的“經濟調控功能”提到主要地位,而將“財政收入功能”退居次要地位,即明顯淡化甚至弱化了財政收入功能而大大強化了經濟調控功能,實現了從“財政收入”到“經濟調控”的劃時代轉變。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際上是以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為契機,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重新定位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功能,即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對經濟發展的鼓勵、支持和引導作用,尤其重點突出了企業所得稅對科技與創新、節能、環保、基礎設施、農、林、牧、漁等行業的鼓勵和支持。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必將對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國內外企業的投資行為產生深遠而又積極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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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與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新稅法有哪些重大變化,對企業盈利水平等方面有哪些影響,應采取哪些策略應對,這都是我們必須深入研究的問題。筆者結合A勘察設計企業的資料進行研究。
一、新稅法的特點
1.稅率下降,稅負減少。新稅法實施后,稅率由33%降至25%,減輕了內資企業稅負,有助于促進內資企業發展和產業升級,外資企業和內資同一個稅率,提供居民企業公平的競爭平臺,相應的提高內資企業的競爭力。2.工資稅前扣除增加,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新稅稅法實施后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對原改組改制為股份制的企業幾乎沒有影響,而對其他企業則由于工資薪金的據實扣除而免予納稅調整,而較之原來少納這部分調整增加的所得稅稅額。3.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新所得稅法實施后權益性投資符合條件的為免稅收入,而不用由于稅率不同,進行補繳所得稅稅額。4.資本化標準提高。新所得稅不要求專門借款,再一個從關聯方借款的限額也擴大了。較舊法資本化標準提高,企業可以擁有更多的融資渠道。5.增加稅收優惠政策新稅法實施后,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將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放在扣除額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前,較之原公式更能保證納稅人充分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一原則將在新法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得以體現。6.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變更。新法對業務招待費的限額扣除采取了按發生額60%和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的雙比例控制,還有對原規定1500萬元以上部分的3‰統一調整為5‰。7.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新舊所得稅稅前扣除差異。盡管“三費”的扣除限額比例未變,但隨著工資薪金支出的據實扣除,這三項費用的扣除基數也相應增大,同時新法規定除工會經費為撥繳外,強調了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發生”的概念,即只有實際發生并不超過14%和2.5%的支出才能稅前扣除,與職工福利費原來的計提概念也不一致。8.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新舊所得稅稅前扣除差異。新法實施后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比例為15%較之原規定的2.5%(一般企業)大幅度提高,有利于企業加大品牌宣傳力度,更好地提升企業形象。
二、新稅法對企業盈利的影響分析
新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盈利的影響,本文以A勘察設計企業為例,該企業始建于1950年,是集勘察設計、建筑科研、設備安裝、道路橋梁、水利水電、房地產開發、裝飾裝潢、監理消防、建材生產、機械制造、國內外貨物運輸等為一體的大型綜合性企業集團。A企業下屬共有C、D、E、F四家子公司,A企業注冊資本為1億元,假定2012營業收入為2億元,利潤總額為3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3200萬,所得稅金額為800萬元,凈利潤2200萬元。新稅法對該公司的影響分析如下:
(一)所得稅率提高,稅負增加對企業的盈利的影響
A勘察設計企業舊的所得稅法規定所得稅稅率為33%,新稅法規定所得稅稅率為25%。以2012年數據為例,舊法計算所得稅稅額為3200*33%=1056萬元,新法計算所得稅稅額為3200*25%=800萬元。新舊法比較,新法由于稅率降低,減少所得稅稅額為256萬元。
(二)工資稅前扣除增加,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對企業盈利的影響
A勘察設計企業2012年全年平均從業人數為350人,工資總額為1000萬元,人均工資為2381元/月。舊法規定,人均每月1600元。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上述扣除限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得扣除。新法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酬允許扣除。
新舊法比較,舊法允許扣除350*1600*12=672萬元。新法允許扣除1400萬元,差額為328萬元,新法由于無扣除限額,減少所得稅金額為328*25%=82萬元。
(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對企業盈利的影響
A勘察設計企業2012年全年權益性投資收益為1500萬元,主要是子公司C和子公司D。舊法規定,要根據稅率差進行補稅。新法規定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為免稅收入。新舊法比較,舊法由于子公司C和子公司D稅率都是33%,不需要補稅,新法中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所以說權益性投資收益對A建筑勘察設計企業沒有影響。
(四)資本化標準提高對企業盈利的影響
A勘察設計企業2012年6月新增改善設備3000萬元,8月完工,公司沒有從銀行借款,2010年5月從子公司C借款4000萬元,2010年10月從子公司F借款6000萬元,為正常經營使用。當期一年期銀行借款利率為6.06%,2012年本期財務費用為300萬元。舊稅法規定:從關聯方借款不得超過注冊資金的50%,即為5000萬元。舊法計算固定資產資本化利息為3000*6.06%*3/12=45.45萬元,計入財務費用為4000*6.06%*7/12-45.45+1000*6.06%*3/12=111.1萬元。新稅法計算不超過關聯方借款限額(1億*2)2倍為2億,利息不得高于銀行借款利息,銀行利息限額為4000*6.06%*7/12+6000*6.06%*3/12=232.3萬元,由于固定資產資本化為45.45萬元,可以計入財務費用為232.3-45.45=186.85萬元。新法由于關聯交易限額的增加,新舊允許扣除差額為186.85-111.1=75.75萬元,新法比舊法,減少所得稅稅額為75.75*25%=18.94萬元。
(五)增加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對企業盈利的影響
A勘察設計企業2012年營業收入2億元,其中免稅收入為800萬元。新所得稅法實施后,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將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放在扣除額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更能保證納稅人充分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但由于A建筑勘察設計企業前期沒有虧損,所以此優惠政策對公司稅負無影響。
(六)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變更對企業盈利的影響
A勘察設計企業2012年全年業務招待費為120萬元。舊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新的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新舊稅法比較,舊法允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為2億*3‰=60萬元,新法需要比較120*60%=72萬元與2億元*5‰=100萬元,可以允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72萬元。新舊法允許扣除業務招待費金額差為12萬元,新法計算需要減少12*25%=3萬元所得稅稅額。
(七)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新舊所得稅稅前扣除差異
A勘察設計企業2012年全年職工工資為1000萬元,職工福利費為130萬元,工會經費為16萬元,職工教育經費為22萬元。舊法規定按照工資14%扣除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為工資2%,職工教育經費為工資的2.5%。新法規定職工福利費不得超過工資14%,工會經費為工資2%,職工教育經費為工資的2.5%,但職工教育經費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再一個以前舊法規定工資為規定的工資標準,新稅法是指的合理工資薪金。隨著工資薪金支出的據實扣除,這三項費用的扣除基數也相應增大,同時新法規定除工會經費為撥繳外,強調了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發生”的概念。舊法計算允許扣除的三項費用為672*(14%+2%+2.5%)=124.32萬元。新法要計算職工福利費限額為1000*14%=140萬元,工會經費限額為1000*2%=20萬元,職工教育經費限額為1000*2.5%=25萬元,由于實際發生都低于限額,所以新法計算允許扣除三項費用限額為168萬元。
新舊法比較,三項費用扣除差額為43.68萬元。新法由于工資薪金沒有限額,可以減少43.68*25%=10.92萬元所得稅稅額。
(八)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新舊所得稅稅前扣除差異
A勘察設計企業年全年廣告費為800萬元,業務宣傳費為120萬元。新法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考慮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原廣告費支出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原業務宣傳費支出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舊法計算廣告費扣除限額為2億*2%=400萬元,業務宣傳費限額為2億*5‰=100萬元,合計為500萬元,由于兩費都超過限額,只能以限額扣除。新法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限額為2億*15%=3000萬,由于2010年兩費合計為920萬元,沒有超過限額允許扣除。新舊稅法允許兩費扣除差額為420萬元,新法由于扣除比例提高,可以減少所得稅稅額為420*25%=105萬元。
綜上所述,根據A勘察設計企業2012年實際經營情況,在新所得稅法下可以節約的所得稅稅額=256+82+18.94+3+10.92+105=475.86萬元。可見2012年在新所得稅法下,相比舊所得稅法計算得出的所得稅,企業可以增加凈利潤475.86萬元,企業盈利能力進一步增強。
三、應對措施
(一)實施適應性戰略,提升企業盈利水平
針對新稅法的實施,企業應調整發展思維,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和經濟實力創新發展模式,實施經濟發展適應性戰略。應適應企業所得稅制度改革的要求,從新稅法框架下,尋找對企業經濟發展的有利因素,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二)認真學習、貫徹新稅法
企業上至領導下至全體員工要認真學習新稅法,正確掌握和理解新稅法的主要內容,使企業適應新稅法的要求,用好用足新稅法對企業的優惠政策,制定有利于自身的發展戰略和應對措施。
(三)更加注重規范納稅行為
新法對企業反避稅的規范力度明顯加大,特別注重對關聯方轉移定價的防范,規定了一系列相關條款,從而使以往主要是針對外資企業的反避稅,自然延伸到內資企業。企業應提早做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法有關反避稅的規定,防止被稅務行政調查而造成損失。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合理布局總分機構,促進企業做大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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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武.企業所得稅會計兩種差異方法比較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09(5).
654家稅率為33%的公司中,剔除掉中報虧損的公司后,有650家公司。這550家公司,2006中報所得稅總額為322.16億元,凈利潤總額為691.81億元,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為0.1683元。
如果按企業所得稅法草案規定的稅率25%計算,則550家公司2006中報所得稅總額為244.05億元,降低了32%:凈利潤總額為769.91億元,增加了11%: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為0.1873元,整體提升11.29%。
抵扣比例增加稅基縮小
兩稅合并,除了稅率將從33%降低到25%外,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可抵扣項目比例的增加也會給全體上市公司的業績帶來正面影響。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中國稅務協會副會長安體富表示,新稅法在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扣項目方面變化較大。主要是提高了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抵扣項目的計算比例,由此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即降低了所得稅的稅基。 安體富具體解釋,此次抵扣項目的變化有幾個主要方面。一是取消了內資企業的計稅工資制度。目前,內資企業稅前工資采取了訓稅工資制度,即每人每月標準為1600元,超過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相應的職工教育經費等都統一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而取消該制度后,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都可以在稅前掘實扣除,這就直接降低了所得稅的稅基,從而提高了企業的稅后利潤。
國泰君安金融分析師伍永剛也表示,銀行類薪水偏高的上市公司由于實行計稅工資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實際稅率多高于33%,有些甚至超過了40%。可以估計,一旦實行新稅法,此類公司將留下更多“真金白銀”。
抵扣項目的第二個變化則是取消了對研發費用的抵扣條件。安體富介紹,目前的稅法也允許在稅前抵扣研發費用,但是附有條件,新稅法則將取消條件限制,只要企業有研發費用,都可以按150%的比例來抵扣。
此外,所得稅法草案還提高了廣告、捐贈等項目的稅前抵扣比例。
已享優惠公司需具體分析
除了不得高稅率公司,兩市之中還有不少公司享受著優惠稅率,如深圳、上海浦東的一些企業,其中,稅率15%的公司占到大多數。專家指出,對于該部分公司,兩稅合并對業績的影響需根據其享受優惠稅率的具體原因來具體分析。
安體富舉例,如果單純是因為其外資性質而享受優惠,那么在過渡期結束以后,將不能再有優惠稅率;如果其為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那么仍然能享受15%的優惠稅率。
平安證券的研究報告則指出,對于實際執行優惠稅率或者免稅的上市公司來說,業績在稅收優惠執行期內沒有多少影響,而如果優惠期滿,因為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比原先的33%低得多,相對而言,仍然對公司有利。
行業受益冷暖不均
兩稅合并對上市公司整體是好消息,但是,具體到各個行業又是冷暖不均。
一般來說,傳統行業、國家政策限制行業如銀行、俐鐵、釀酒、煤炭等相關行業的實際稅負大多高于25%,其中不少上市公司都高于33%。研究人士指出,此類公司一旦執行新稅率,行業業績勢必提高。
以酒類上市公司為例。瀘州老窖2006年上半年所得稅為9462萬元,貴州茅臺約3.38億元,五糧液更是高達4.20億元。山兩汾酒有關工作人員就對表示,如果稅率降低到25%,對公司肯定是個利好。資料顯示,山西汾酒2006年上半年所得稅約1.03億元,公司實現凈利潤1.54億元。 不過,對于行業實際稅負接近25%的有關行業如造紙行業則影響不大,交通運輸、醫藥生物、汽車等行業實際稅負低于25%的行業,并不能享受兩稅合并的好處。不過,券商研究報告指出,對于上述行業內實際所得稅稅率高于25%的公司來說,將從中受益。
而稅法向利技、高新技術產業傾斜的稅收政策取向依然沒有改變。安體富指出,新稅法提高了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