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2-10 16: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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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動組織制定了一系列勞工保護標準,很多公約中國也已經簽署和批準。這意味著這些勞動保護的國際標準適用于中國,中國更有履行這些公約的義務。國際勞工公約中沒有對女職工保護的一個專門性公約,而是散見于相關的公約中,比如關于保護婦女的母性機能的相關公約:第3號、103號、183號公約;孕婦、乳母禁止加班加點:第3號、89號公約等。此外還有預防相關職業危害的公約,如關于禁止使用白鉛,輻射保護,防止苯中毒、職業癌,防止空氣污染、噪音和振動,安全使用化學制品等一系公約,更有特定行業的安全衛生公約,如建筑業、采礦、農業、港口裝卸、商業和辦事處所等,很多都有對婦女和未成年人的特別規定。這些國際標準建立在各國大量的實踐和研究的基礎之上,是對女性勞動者勞動保護科學而適當的標準。因此,從科學性客觀性的要求,特別是從中國全面、適當地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來看,對中國女職工勞動保護標準的規定應該與這些國際標準相銜接。
二、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具體措施中應體現國家責任
女性最大的一個生理特點就是承載了人類再生產的使命,對女性勞動者的特殊保護正是緣于生育這一特點以及其帶來的其他生理特點,如月經。這種再生產是需要過程的,這個過程會造成女性的工作狀態不如男性穩定,其“有效職業壽命”同男性相比較為短暫,除了這些間接成本,女性在懷孕生產過程中還會發生直接費用。目前中國的生育保險履蓋率不夠,而且經費全部由企業承擔,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則要承擔女職工的生育費用并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這種“生育虧損”成為企業不愿雇用女職工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我們都知道,人類的再生產不僅僅是對家庭,也是對人類、對社會的貢獻,由此而產生相關成本和費用,應該由社會承擔。因此,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中應該規定生育保險的全員化,并體現國家的責任,此外還應該規定對婦女實行定期的專項檢查,費用由政府承擔。
事實上在安全衛生方面,國際勞工公約也強調了政府的責任。國際勞工大會第91屆會議(2003)提出了建立預防性國家安全與衛生文化,并指出這種文化是使享有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在所有級別受到尊重,政府、雇主和工人可通過一種界定權利、責任和義務的制度積極地參與確保一種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大會提出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方法在國家級別實施的建議。
三、應該體現對女職工適度的保護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點,國家制定了很多保護婦女勞動者的法律法規,比如《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還專門明確了婦女禁忌從事的一些勞動,比如婦女不得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從事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懷孕女職工不得在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作業等。這些法律法規的立法愿意是,婦女的生理特點不適合這些工作,應通過制度設置來保護婦女,禁止婦女進入這些職業。不可否認,其立法原意是好的,但是否都科學、適當?
企業工會組織在制定勞動保護監督制度,建立勞動保護監督體系,開展勞動保護監督活動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良好成效,為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維護廣大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工程建設的快速發展,建筑技術和設備不斷更新,工程作業環境不斷變化,勞動保護標準和要求的不斷提高,現有的工會勞動保護工作還存在著以下不足:
第一,全員勞動保護的觀念和意識,與新形勢下勞動保護工作的高標準高要求不相適應,對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樹立起全員“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企業安全文化理念,沒有從根本上意識到保護職工勞動權益、維護職工生命安全與健康是建筑工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第二,工會勞動保護人員隊伍不穩定,并且勞動保護專責崗位只能兼職而且是多個崗位職責一人兼,嚴重影響職工勞動保護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第三,全員勞動保護的檔次與新形勢下工程建設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僅僅停留在安全規程操作的監督和簡單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上,忽視了勞動者心理健康對安全生產的影響,更深層次的勞動保護還沒有提到議事日程。
第四,不少企業工會對于與職工勞動保護相關的決策不能及時參與,意見和建議得不到及時采納,多為事后監督,維權工作源頭機制不健全。
二、推進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創新和發展
第一,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首要任務就是維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要將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工會維權工作的總體任務,列入工會領導干部的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積極推進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要通過安全文化建設,把職工的思想從“要我安全”引向“我要安全”。工會要利用自身宣傳陣地,努力營造安全文化氛圍。一方面,要用演講、宣傳欄、征文、多媒體視頻、網頁手段,弘揚安全主題,對職工進行安全文化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另一方面,要大力宣傳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把在安全生產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納入企業評先、評優范圍。通過先進典型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榜樣和示范作用,進一步使安全生產意識深入人心。
第三,研究與探索更深層次的職工勞動保護問題,立足實際,從制度上解決工程機械設備、工作環境、企業外部因素等對職工身心健康以及安全的影響,切實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權”、“知情權”。堅持開展企業勞動保護的民主管理活動,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方式,確定職工享有的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保護待遇。
第四,建立健全工會參與企業勞動保護決策制定的相關制度,積極參與企業制定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規章制度的活動,努力實現對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的源頭維護。
第五,要強化三個“加強”,抓好三個“完善”。
一是要加強基層建設,完善組織機構。尤其是在改制分流,合并機構,精簡人員深化企業改革的情況下,完善組織機構不容忽視。只有組織機構完善,職責明確,勞動保護體系齊全,并層層落實,才能為搞好勞動保護工作提供保障。
二是加強機制建設,完善規章制度。要認真貫徹落實《工會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和工會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要切實發揮企業職代會的民主管理作用,對企業的安全決策、安全投入、勞動安全衛生健康條件等關系到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
多年來,電力企業各級工會組織,在制定勞動保護監督制度,建立勞動保護監督體系,開展勞動保護監督活動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為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維護廣大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電力工業的快速發展,電力技術和設備的不斷更新,電力作業環境不斷變化,現有的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觀念、工作方式等與新時期電力生產發展和保護職工勞動健康的要求已不相適應,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電力企業職工勞動保護的意識相對淡漠。當前,個別領導和部分職工,特別是還有工會干部對新時期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意識到保護職工勞動權益、維護職工生命安全與健康是電力工會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認為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是現場作業人員的事情,安全生產由安監專責監督,勞動保護用品由人力資源部發放,沒有樹立起全體職工“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企業安全文化理念。同時,還有相當一部分職工沒有認識到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及其環境對勞動者本身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對健康的影響,對規避的方法和必要的防范措施等不知情。2、電力企業職工勞動保護的檔次相對較低。當前,基層電力企業的職工勞動保護,大多還停留在安全規程操作的監督和簡單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上,更深層次的勞動保護還沒有完全落實。3、電力企業勞動保護人員的能力亟待提高。電力工會是實施職工勞動保護最主要的主體。工會勞動保護專責人員的專業水平決定了全局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水平和職工勞動的安全健康水平。但是,當前電力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人員的專業業務水平普遍不高,且專責人員變動相對頻繁。其次是崗位也不能保證,特別是“三改”后,基層電力企業都大力壓縮工會定員,勞動保護專責崗位只能兼職,有的還是三、四個崗位職責一人兼,窮于應付,嚴重影響職工勞動保護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二、電力勞動保護工作與發展不相適應的原因
電力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與新時期電力事業的高速發展存在許多的不適應,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原因。1、認識存在偏差。電力企業普遍存在的重生產、重基建、重營銷的傾向,對設備和人身的安全非常重視。但是,對職工的勞動保護特別是在生產作業中的身體健康、工作環境對職工健康的影響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2、配合不夠密切。工會、職工代表和安監部門三者的配合協調不到位,導致優勢不能互補。特別是在廣大職工的認識中,都覺得勞動保護是工會的事,不能密切配合工會工作,形成了工會在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單打獨斗”的局面。3、機制不夠健全。由于激勵機制不健全,相關的配套措施不落實,以及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職權設定制約,使得各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人員的積極性不能充分發揮,特別是班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做好新時期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思考
切實做好以群眾監督為主要內容的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對于立足電力工業特性,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管理體制,落實各項勞動安全衛生措施,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要堅定不移地依法履行工會勞動保護職責。電力企業工會組織應充分行使《工會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授予工會在勞動保護工作中的代表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按照三個條例明確的各項職責,關心職工勞動衛生條件的改善情況,監督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法律、法規、條例在企業的貫徹執行情況,切實解決影響職工健康和安全的問題。2、要協調好電力企業工會與安監部門的關系。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目標是同安監部門和生產部門的目標相一致的,只是職責和運作方式方法不同。在勞動保護工作中,工會應處理好與安監部門的關系,才能真正從根本上實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目標。安全生產管理是系統工程,在管理的機構、職責、制度、規章等方面,工會同安監部門各有側重,要共同探索新時期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參與的工作思路、內容、方式和途徑。3、要全面提高工會勞動保護監督人員的業務素質。安全生產人員與工會勞動保護專責人員要定期相互交流,提高全局勞動保護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解決工會勞動保護干部與所要監督檢查的專業不對口造成的制度、措施落實不到位問題。同時,要調高勞動保護專責的崗級與獎金系數,吸引更多的有識之士加入到工會勞動保護行列,促進工會勞動保護護工作走向良性循環的發展軌道。另外,勞動保護工作應列入工會年度目標考核,促進基層工會勞動保護工作進一步規范化。4、要認真監督檢查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是否按照規定保證質量、足額發放是企業是否堅持以人為本原則、重視安全投入的重要標志。工會組織應每季度派專人對照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和人員崗位變更情況以及勞動保護用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且要根據勞動強度和勞動保護用品質量的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確保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必要保護措施落實到位。
女職工是創造人類文明、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支偉大力量。女職工素質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國民素質的整體水平;女職工的作用和積極性的發揮,關系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進程;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志。本文通過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發展產生,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具體內容和目前存在的問題的描述和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粗淺的看法,呼吁各級政府乃至全社會的重視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問題,進一步加強女工的勞動保護。
關鍵詞: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問題對策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企業職工的思想觀念、行為方式和價值準則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在企業改制過程中,由于法律、法規對職工的勞動保護特別是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的不夠明確,因而社會上出現了許多對女職工勞動保護不力甚至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案件。我國女職工已占職工總數的近一半,忽視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不僅會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而且會引起社會不安定。它不僅僅是涉及勞動保護的法律問題,而且是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本文就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為什么要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一)女職工身體結構和生理特點需要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和男職工身體結構和生理特點不同,如婦女生長發育機能、生理機能(血液循環、呼吸等機能),對外界環境的反應機能(基礎代謝,對高溫、寒冷等條件的承受機能)與男子不同,體力一般比男職工差,特別是女職工“四期”有特殊的生理變化現象,所以女職工對工業生產過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職工敏感性強,如對一些毒物特別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力高于男性。另外高噪音環境、劇烈振動、放射性物質等都能對女性生殖器和生殖機能產生有害影響。因此要做好和加強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避免和減少勞動生產過程給女職工帶來的危害,更好地發揮女職工的生力軍作用。
(二)對婦女的特殊勞動保護,關系到我國下一代健康體質的延續
女職工擔負著撫養下一代的重任,在工作中如果不重視勞動保護,不但損害女職工的健康,而且會影響下一代的健康。如持久的立位兼負重作業,使腹壓增高,骨盆肌肉、韌帶松馳,引起子宮脫垂;未成年女工持久立位作業或步行,并伴有重體力勞動時,將影響骨盆的正常發育,引起骨盆狹窄或發生扁平骨盆;有些毒物可引起月經障礙,妨礙胎兒的正常發育引起流產、早產、死胎等;處于哺乳期女工,某些毒物進入體內后,可隨乳汁分泌排出,以致嬰兒發育不良,患病率增高等。因此女職工特殊保護工作關系到我國下一代人口素質,是優生優育的重要保證。
二、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具體內容
對女職工實行勞動保護,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根據憲法保護婦女的原則,為了保護婦女在勞動中的特殊權益,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過一些行政文件,指導各地加強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也過一些規定。各單位根據這些規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建立了一些女工保護制度。近年來,在加強我國勞動法制的建設過程中,女工勞動保護的法律保障受到重視。國務院于1988年7月21日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于同年9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建國以來第一個正式實施的婦女勞動保護法規。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這個規定,陸續制定了一些條例和辦法,使我國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有了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1995年1月1日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章專章規范了女職工的特殊保護。1990年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對女職工在勞動保護方面作出了具體的特殊的保護規定。
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基本任務是防止職業有害因素對女職工的健康及生殖機能的不良影響,保護女職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具體內容有以下幾方面: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無害女性生理機能的工作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有礦山井下、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作業。”
女職工“四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如下:
(1)經期: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孕期: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禁忌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Ⅲ、Ⅳ級的作業,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放射性物質超量,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第Ⅲ㈩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高處作業等。
(3)哺乳期: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銑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第Ⅲ㈩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作業場所空氣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做好女性生理機能變化過程中的勞動保護
1、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決勞動合同。
2、女職工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及以上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3、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三、目前我國企業執行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國法律對女職工特殊保護作了規定,但是在現實中,能夠真正做到依法履行法律對女職工的保護卻并不是一件易事。近年來,女職工特殊勞動權益受損的事件不斷見諸報端。全國總工會女工部的一項權威調查也顯示,女職工勞動衛生、職業安全及健康保健問題堪憂。突出問題有:
1、女職工“四期”得不到保護。2003年10月,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協調組牽頭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的一次《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抽樣調查顯示,我國有78.5%的婦女在經期沒有受到特殊保護;40.1%的婦女在孕期沒有受到特殊保護;25.6%的婦女在哺乳期沒有受到特殊保護。甚至經期還在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三級強度的體力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還要上夜班等。一些非公有制企業則大多不承擔女職工孕期保護。有的企業干脆就在合同上明確規定,女職工在聘用期間不得懷孕生育。寧波市女職工委員會曾對31家非公有企業的調查數據表明,31家企業有13家企業女職工懷孕不能報銷定期產前檢查費,9家企業從來未進行過婦科病檢查,9家企業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仍要做夜班或加班加點,且沒有安排1小時的工作休息時間,許多企業也沒有按規定執行哺乳期待遇。
2、女職工產假待遇難以落實。大多數非公有制企業則根本不參加生育保險,也不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因此女職工不僅產假工資無保障,生育費用得不到報銷,甚至連哺乳時間都沒有,或者將哺乳時間累計從工資中扣除。
3、一些非公有制企業女職工勞動衛生、職業安全狀況令人擔憂。女職工長期在有毒有害的環境中工作,塵、毒、噪音嚴重超標;因急性中毒、爆炸、火災等造成女工死亡或致殘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侵害了女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
分析存在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點:
1、法律不健全。從法律上來講,我國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是有法可依的。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所有制結構的變化,在現實中,侵犯女職工權益的現象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加上法律、法規規定的尚不盡人意,而且有些規定又滯后于社會形勢的發展,致使在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方面出現漏洞,也給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出現了“無法可依”的局面。
2、制度不健全。目前,在我國許多企業均沒有健全建立女職工勞動保護機構,也沒有建立相應的制度,盡管各地都設有婦聯,但能夠到此投訴伸冤、請求法律援助和保護的畢竟是少數,由于婦聯的職能限制,在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她們有時也是束手無策。盡管《勞動法》也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但仲裁機構對這類案件受理和裁決一般都有從企業利益著想,甚至受到非法干預,即使訴訟到法院,處理結果往往也有不盡人意。更有甚者,有的單位在女職工訴諸法律時,采取的措施是處分、開除甚至詆毀名譽,進行人身攻擊,嚴重地侵犯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女職工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封建宗法制度對婦女的毒害可謂根深蒂固,男尊女卑的思想不僅存在于男人的腦海中,也存在于女性的心靈里。很多女職工當自身的特殊保護權益受到侵犯時,她們寧可自己受氣,也不愿意訴諸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
四、維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對策
(一)加快女職工特殊保護法律法規立法步伐
女職工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大多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出臺的,法律法規的滯后不能涵蓋現實的情況,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明確具體的規定,導致運用同一法規,因認識上的不一致而執法上的不統一。如“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理解上不難,但操作上、執行上就比較困難。企業給職工換崗位,崗位不同待遇不同,不同意換崗位,協商不成給點補償就可以解除合同,因為懷孕就變換崗位的理由不能成立,這對女職工的保護明顯不利。這就要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要有個細則,或是對其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中的一些條款已經不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內容和措施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在執行中有一定的問題。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產假工資照發”等條款,由于工資制度的改革,工資結構的調整,“基本工資”的概念已經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基本工資,且差距較大,執行中問題不少。因而急需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步伐。
(二)建立有效的維權機制,從制度上保證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得到落實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是一項系統性工作,涉及資金、設施、管理等方方面面,其貫徹落實需要各級政府各個部門、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共同關心和努力。要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門機構,使女職工勞動保護做到有章可循,伸冤有門。建立專門的咨詢監督部門,督查女職工勞動保護情況,使侵犯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的人和企業沒有生存之地;建立仲裁機構和婦女“維權法庭”,專門受理裁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案件,將這類案件區別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
各級行政及工會要同心協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維權機制。將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與職代會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結合起來,與企業實行的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結合起來,與行政安全生產結合起來,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結合起來,建立起有效配套、相互制約、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企業維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機制。同時,應配備一支不僅有事業心,有為女職工服務的熱情和奉獻精神,還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和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專業知識的德才兼備的女工干部隊伍,使廣大工會女工干部敢于維權,善于維權,真正成為維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代表者。
維護女職工勞動權益的行政部門,應加強勞動監察的力度,實現源頭維權。在鑒證勞動合同的同時,糾正在合同期限、勞動權益、解除條件等方面侵害女職工利益的約定和條款;在審查集體合同的同時,重點審核有關企業女職工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衛生保健、保險福利等內容;加強勞動用工年檢制度,對企業女職工超強、超時勞動,違反男女同工同酬及在孕、產、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各級婦聯要明確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是婦聯組織的職責,積極了解所在市(縣)、區企業的規章制度,了解企業有關保護女職工權益的情況,必要時要參與企業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從制度、規范上、從企業的行為上實現維權。
發揮社區作用,共同關心女職工。隨著改革的深化,企業經營機制的轉化,如何保證閑散在社區的下崗、協保人員的特殊勞動保護,成為企業工作的難點。為此,呼吁動員社區力量,發揮社區作用,共同關心下崗、協保人員的特殊勞動保護,使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得到真正落實。
(三)增強女職工自我保護意識
廣大女職工應立足本職,努力工作,以自己無可挑剔的業績,贏得自信,贏得他人的尊敬。要加強學習,特別是認真學習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增強執法守法的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當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時,大膽掙脫束縛自己的封建枷鎖,拿起法律利器捍衛自己。
總之,女職工是勞動者中的特殊群體,法律上對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是由女職工身體條件和所負擔的任務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有利于國家的興旺發達,民族優秀體質的延續。為此,本文呼吁各級政府及至全社會共同重視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問題,進一步加強女工的勞動保護。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一、綜合型服務企業職工勞動安全健康發展形勢
某實業公司為綜合型服務企業,擁有餐飲住宿、運輸汽修、物業服務業務。隨著近年的發展,企業經歷著經營思路、服務意識、硬件設施設備乃至服務方式及流程的改變,管理難度越來越大,職工勞動安全健康管理問題尤為凸顯,此現狀下要對涉及各項不同領域的服務統一進行職工勞動安全健康管理具有一定難度,既有許多有利條件,也有諸多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一是國家及對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不僅為開展勞動保護工作創造了有利條件,也為做好新形勢下的勞動保護工作提供了難得的機遇;二是涉及職工生命、健康權益的法律法規日益完善,為做好勞動保護工作提供了保證。如《勞動法》、《安全生產法》、《建筑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鐵路法》、《職業病防治法》、《工會法》,這些都為開展勞動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三是職工群眾對勞動保護的迫切要求,職工群眾對勞動保護的迫切需要,決定了組織必須把維護職工的勞動保護權利作為勞動保護工作的出發點、落腳點和切入點,發揮在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中的重要作用。
(2)不利因素。迅速發展的服務業企業,普遍存在安全管理重視度不足,基礎薄弱、安全投入不足等問題,導致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多發;大量農民工進入企業,在一些企業“三級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的情況下,造成職工隊伍整體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下降;由于簡化了職業安全衛生評價等程序,致使事故隱患增多;一些干部對勞動保護工作認識不到位;勞動保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不適應形勢需要。
二、綜合型服務企業職工勞動安全健康管理存在的問題
開展職工安全生產培訓,但內容有待提升。綜合型服務企業要求對新員工、班組長、作業現場技術操作人員、轉崗人員、主管領導及主要負責人進行職業安全培訓,確保公司的各項服務工作人員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但存在對職工職業安全培訓需求分析不足、培訓內容不夠有針對性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培訓效果。
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部分職工對所從事崗位的職業危害不重視。綜合型服務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并具備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等條款,但由于服務行業崗位技術含量相對較低,勞動內容較為簡單,因此部分職工與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內容或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所從事崗位職業危害不重視。
建立職工勞動保護體制,但執行不到位。綜合型服務企業制定勞動保護措施,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組織職工定期體檢,有效防范職業危害病發生。但在執行過程中仍存在部分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不及時、部分職工不定期體檢等問題,給防范職業危害病工作帶來隱患。
控制安全生產硬件條件和環境,但安全生產投入還需加強。綜合型服務企業對其設備設施按時維護保養,定期按照安全生產標準要求檢查現場作業環境,最大限度的排除企業安全發展、職工安全健康隱患。但實際中仍存在設備設施更新不足,作業環境距安全生產標準要求還有一定差距等問題。
三、改善綜合型服務企業職工勞動安全健康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綜合型服務企業主管領導、主要負責人和專(兼)職技安員要切實承擔安全監管職責,制定全面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制度措施和工作機制,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所承擔的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和分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要求制定具體可行的行為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準入條件,并加強監督檢查,遵循“四不發過”原則,不留死角,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同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不斷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作業環境。綜合型服務企業應充分利用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技術改造和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提高工藝、設備的安全性能和安全監控手段,減少生產場所的危險物品數量,從源頭上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同時,堅持全員安全培訓教育,加強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增強職工安全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護能力,并定期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培訓,提升決策層、管理層和執行層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技術方法。
一、新形勢下企業勞動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各類企業的發展勢頭強勁,在活躍市場經濟、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與此同時,暴露出的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護方面的問題也日漸突出,各類事故頻發,職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一是企業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產法制意識不強,管理不到位,安全工作存在短期行為。一些業主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職工的生命安全健康,安全生產投入不足,缺乏長期規劃;勞動保護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缺乏專門的安全管理、技術人員,放松對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
二是―些企業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不經過“三同時”審查驗收,尤其是新建企業違反國家法規,未經安監局、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三同時”審查驗收,在消除事故隱患、塵毒危害治理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有的企業私自修改廠房建筑設計,造成廠房垮塌,釀成事故。
三是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存在薄弱點,勞動條件差,安全防護設不全。個別鄉鎮、三資企業的生產工藝相當落后,勞動條件極為惡劣,生產設施簡陋陳舊,生產現場粉塵飛揚,且勞動強度大。有的企業生產車間與倉庫合一,侵占消防通道,存在火險隱患。危險區域缺乏警告標識,防護欄桿不全。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大量的事故隱患得不到及時發現和消除。對于涉及塵毒作業企業,大部分未給職工建立健康檔案和定期體檢。
四是職工安全生產意識不強,“三違”問題突出。有大多數職工缺乏基本的安全衛生常識,安全技術素質低,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一些職工不能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時常發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導致事故屢屢發生。
二、新形勢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對策。
《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了工會勞動保護的職權,確立了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明確了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關鍵是如何結合當前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實際,抓住機遇,面對挑戰,努力做好勞動保護工作,使工會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發揮應有作用。
――處理好同行政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關系。
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目標是同行政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行政安全生產職能部門的目標相一致的,只是職責和運行方式方法不同。總體上講是密不可分、相輔相承、相互促進、共同提高。工會在實際工作中對行政主管部門要多尊重、多協助、多溝通,多合作。要在服務指導中對企事業單位行政實施監督,引導職工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加強自我保護,在勞動保護工作中處理好與行政的關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才能得到企事業單位黨、政的支持,職能部門的配合,才有人力物力的保障,各項活動的開展才能較為順暢,真正從根本上做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處理好專業管理和民主管理的關系。
安全生產管理是系統工程,在管理的機構、職責、制度、規章等方面,工會同行政安全管理部門各有側重。工會的任務是維護職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權益,注重通過民主管理,源頭參與,科學管理、民主決策,形成專業管理和民主參與管理的辯證統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積極探索企業改革改制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參與的工作思路,內容、方式和途徑,進一步規范集體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條款;堅持安全生產工作向職代會報告制度;積極推廣職工代表安全監督巡查制度;完善各類工傷事故調查處理立案建檔工作;積極配合企事業行政做好專項治理達標工作,在鞏固、發展、創新上下功夫做文章,促進安全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人性化。
三、加強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具體做法
要充分認識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要實現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必須堅持不懈的努力。在這新的形勢下,工會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形勢的緊迫性、重要性、嚴峻性。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一)精選隊伍、加強培訓。加強工會勞動保護隊伍建設,夯實基礎,壯大力量,是做好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基礎,全面落實工會勞動保護《三個條例》,加強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隊伍建設,當務之急要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配備好專兼職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努力構筑維護職工安全健康的“安全網”,以適應安全生產形勢發展的要求。加強工會勞動保護隊伍的培訓,是做好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關鍵。隊伍的培訓,要一切從實際出發,分層次,靈活多樣,講究實效。對持證的工會領導干部和勞動保護專職監督檢查員要定期集訓,在“專”字上下功夫;對企事業單位工會的勞動保護干部的培訓,分行業、分期、分批,采取不同類型講座,專題研討等;對基層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要做到有適應性、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培訓方法。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高他們的理論、政策和專業技術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理論、懂政策、懂法律、懂技術,具有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高素質的工會勞動保護骨干隊伍。
(二)指導服務,面向基層。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其目的是以人為本,為基層服務,為廣大職工群眾服務,這是工會組織的性質和職責決定的,要面向基層,指導基層工會開展工作:
――開展工會勞動保護工作達標升級競賽活動。通過競賽,促進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的基礎建設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并且將這一活動納入年度目標考評,逐步建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責任制。
――開展“安全在我心中”職工安全文化系列活動,把安全文化活動作為企業文化、精神文明建設的新內容。通過組織開展受職工歡迎的喜聞樂見的安全文藝演出、知識競賽、書法漫畫、影展、安全警句等系列安全文化活動,努力在企業中形成“以人為本”、“關愛生命”、“關愛安全”的良好氛圍。
――工會應積極主動,協助企業開展職工安全生產知識普及教育活動。發揮工會的優勢,采取多種形式,結合“安康杯”競賽和“安全生產月”活動,在職工中普及安全生產知識,使職工懂得自己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自覺做到遵章守紀。通過安全知識的普及教育活動,達到職工群眾既是活動的參與者,也是受教育者,更是最終受益者。
――建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設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長期戰斗在生產第一線,他們最了解作業環境的勞動保護狀況以及班組職工的思想狀況,他們是勞動保護的“哨兵”,是勞動保護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關鍵環節。
――不斷提高職工自我防護意識和安全技術水平。工會要積極主動地配合企業行政做好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教育職工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倡導并支持職工抵制任何人的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營造“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的企業安全文化氛圍。
(三)在建立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工作中突出勞動保護內容。
勞動保護是集體合同的重點內容,是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平等協商的難點和焦點,是企業履行勞動保護職責的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也是工會依法監督、依法維護的重要依據。勞動保護涉及面寬、整治技術復雜且投入大,需要認真分析和做可行性研究,提出明確具體的勞動安全衛生條款。建立定期與不定期的協商制度。工會要堅持開展經常性的勞動保護群眾監督檢查活動,對監督檢查中查出的問題要及時向企業行政通報和反映,督促其整改。可以將查出的問題及建議形成平等協商議題,特別是對落后的生產工藝,陳舊簡陋的設備,嚴重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故事隱患和職業危害,要通過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平等協商,按照先整改后生產的原則,加大督促隱患的整治力度。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規和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并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工作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除外)的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職工,或者提高錄用標準。
第五條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工資按國家規定發放,不得影響工資調整及有關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合同期已滿,必須延續到孕期、產假和哺乳期滿),不得以女職工上述生理特點為由,將其轉為待聘、編余人員或辭退。
第六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七條月經期保健
(一)宣傳普及月經衛生知識。
(二)在同一工作場所、女職工在100人以上有條件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相應的制度。女職工在100人以下的有條件的單位,應逐步設置簡易的溫水箱、消毒箱及沖洗器。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女職工衛生室或采取相應的措施。對流動、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職工應發放單人自用沖洗器。
(三)從事下列勞動的女職工,在月經期內暫時調整工作或給予1~2天的休假,并按出勤計算;
1.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高處作業級》標準中第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作業;
3.食品冷凍庫及冷水、低溫(低于五攝氏度)等作業;
4.野外流動作業、長久站立、行走、蹲位作業。
(四)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量過多者經合同醫院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證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2天的休假。
(五)女職工月經衛生費每月不低于4元錢。
第八條孕期保健:
(一)對已孕女職工建立孕產婦系統保健卡,建卡率要求達95%以上,懷孕3個月開始填寫保健卡,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定期進行產前檢查,檢查率要求達90%以上。對高危孕婦,所在單位應配合醫院嚴密觀察和監護,使高危孕婦管理率達到100%。
(二)對妊娠的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婦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根據合同醫院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從事野外勘測工作及施工作業、公路養護、高等級公路收費、汽車司乘、港口裝卸作業、輪船餐服、施工班組工作的女職工懷孕滿5個月,應安排其他適當工作。
(三)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孕婦休息室。對妊娠滿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應在勞動時間內安排1至2小時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并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
(四)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做勞動時間,對生產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五)孕婦孕期及分娩時在合同醫院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或按《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執行。
第九條產期保健
(一)女職工產假(懷孕7個月以上)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當地政府有規定并優于本辦法的,也可執行當地政府的規定。教師正值寒、暑假期間生育的,可按地方政府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原有福利待遇。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院證明,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時,給予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的按正常產休假,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第十條哺乳期保健
(一)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需親自哺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做勞動時間。
哺乳期滿時,正值炎熱季節(7~8月份),可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延長1~2個月。對雙胞胎或嬰兒雖滿周歲,因疾病、體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哺乳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二)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及從事夜班勞動。有條件的單位,應建立哺乳室。室內有洗手設施,乳母不得穿工作服進入哺乳室。
第十一條產后保健
(一)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1~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定額工作量。
(二)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是否辦理離崗休假,根據工作情況和本人自愿的原則,依照當地計劃生育政策,由有關部門批準執行。在批準休假期間內,工資不得低于75%,工齡連續計算。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有專人管理的托兒所、幼兒園。
第十二條對女職工較多的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要按照《工業企業設計的衛生標準》的規定,將孕婦的休息室、嬰兒哺乳室、女工衛生室(沖洗室)等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列入基建規劃,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要重視一線女職工的廁所建設,應為蹲式;女職工浴室要符合衛生條件,采取淋浴式。
第十三條對女職工每一至兩年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普查,建立健康檔案,對患者積極給予治療。經合同醫院證明,患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不適合現崗位工作的,可以照顧安排適當工作。
第十四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受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屬于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法》規定辦理。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受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礦山勞動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本條例執行。
第四條 勞動保護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勞動保護的原則,實行“用人單位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把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和落實勞動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完善工傷社會保險及用人單位注冊安全主任制度。
建立勞動保護專項基金,將勞動保護科研、技術措施經費和勞動保護監察業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和企業財務計劃,并依據經濟發展逐年增加。
對在勞動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省、地(州、市)、縣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勞動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國家監察。
用人單位的行業管理部門或者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部門的勞動保護工作實施具體管理。
計劃、財政、衛生、教育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勞動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范,并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勞動保護措施、提取和使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改善勞動條件及組織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
(三)參與并監督用人單位研究和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時的勞動保護措施的鑒定;
(四)組織安全檢查,組織勞動保護措施效果、重大事故隱患綜合評價和勞動條件監測分級評價;
(五)組織勞動保護檢測檢驗和科學研究工作,推廣科研成果;
(六)組織開展勞動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提供勞動保護技術咨詢服務;
(七)受理有關單位及勞動者對勞動保護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并及時進行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勞動保護監察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持有國家和省勞動行政部門制發的證件和標志,從事危險性工作及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提供保健。
省、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機構。
第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對勞動保護工作分級實行國家監察:
(一)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省屬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央、省外駐本省用人單位和經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其他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其轄區內上述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
(二)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地、州、市屬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和經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其他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其轄區內上述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
(三)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除前兩項規定范圍以外的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國家監察。
第九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工作全面負責。
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設置勞動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勞動保護管理人員,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范,制定并落實勞動保護責任制、勞動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組織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進行綜合和分級評價,落實勞動保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治理職業危害,改善勞動條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用于事故防范、職業病防治、改善勞動條件和進行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及獎勵;
(四)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發放標準為勞動者免費提供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為接觸有毒有害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無償提供保健;
(五)簽定的各類合同中,涉及到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必須明確合同雙方在勞動保護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六)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人員進行教育和處理;
(七)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時,迅速組織搶救,并參加調查處理事故;
(八)參加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必須進行勞動保護教育培訓,提高勞動保護意識,掌握必要的勞動保護知識。
法定代表人、勞動保護管理人員和勞動保護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勞動保護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并經勞動行政部門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實行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勞動者健康檔案,其中:
(一)對依法招用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
(二)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定期健康監護檢查;
(三)對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必須及時予以治療、康復,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應當調換崗位,妥善安置。
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該職業的勞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其中省屬用人單位,中央、省外駐本省用人單位和經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其他用人單位發生的死亡事故,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審批結案;造成死亡事故的處罰,由事故審批結案的勞動行政部門執行。
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范,遵守勞動紀律和勞動保護管理制度,執行崗位職責和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依法享受勞動保護,參加勞動保護教育培訓;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可行性文件和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文件,必須有勞動保護專篇;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同時對勞動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批復。設計未經審查的或者經審查未同意的,不得施工;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五條 研究和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時必須采用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通過鑒定安全衛生確有保障的,才能投入生產和使用。
禁止向不具備有效防護能力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具有職業危害的科研和生產項目;禁止引進、接受職業危害嚴重或者防護措施效果達不到國家、行業安全衛生技術標準的生產項目。
第十六條 勞動場所、勞動保護設施、各類作業必須符事和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其中危險性、危害性較大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時,必須設置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報警通訊裝置和安全標志,并制定在緊急情況下的安全處置和救援措施。
(二)勞動場所中有高處墜落、機械傷害、觸電、中毒、高壓等危險因素的危險性作業,必須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三)勞動場所中有粉塵、毒物、高溫、噪聲、強磁場和核輻射等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作業,必須進行危害程度分級評價,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生產設備的設計、制造、引進、銷售、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和執行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防雷裝置、危險性游樂設施、漏電保護器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計、制造、安裝、修理和改造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的用人單位,必須經省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安全認證;
(二)制造、引進、出口、安裝、修理和改造的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必須經國家或者省勞動行政部門指定具有資格的勞動保護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和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的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勞動防護用品、勞動保護防護器材、勞動保護檢測檢驗儀器的設計、生產、引進、銷售、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必須符合和執行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
特種和專用勞動防護用品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實行定點生產、定點銷售和定期檢驗;銷售、購買、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監督檢驗證和使用說明書。
不得銷售和使用防護性能已經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逐步建立女職工生育社會保險制度。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按照國家和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標準執行。
不得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的勞動。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一)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竣工驗收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未同意,擅自施工和投產使用的;
(二)向不具備有效防護能力的用人單位和個人轉讓具有職業危害的科研、生產項目以及引進、接受職業危害嚴重或者防護措施效果達不到國家、行業安全衛生技術標準的生產項目的;
(三)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不符合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的;
(四)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未取得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和安全使用證,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未進行“安全認證”的;
(六)未取得資格,擅自生產經銷特種和專用勞動防護用品以及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和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的;
(七)未對勞動者進行勞動保護教育培訓,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勞動者從事特種作業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按每侵害一名勞動者的權益處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按規定給勞動者補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造成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傷亡事故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每重傷一名勞動者處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每死亡一名勞動者處以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發生傷亡事故不及時報告或者隱瞞、謊報以及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沒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按照工傷社會保險各項待遇標準支付工傷有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造成事故或危害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有關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可以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護監察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雇工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過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損害。對這種損害,雇主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的侵權責任、企業法人對其工作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的侵權責任都有相關規定,而對雇主的侵權責任,《民法通則》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都未作規定。關于雇工損害賠償案件中雇主責任的認定,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認為,雇主是否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一般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來解決,雇主無過錯即無責任;第二種認為,對雇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雇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根據雇工過錯大小,可相應減輕雇主的責任,部分損失由雇工自己承擔;第三種認為,雇主責任的性質是無過錯責任,除非雇主能夠證明自己具有免責事由外,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下面就雇主責任的性質、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和闡述,以探討解決審理雇工損害賠償案件中雇工受有損害的司法救濟問題,如有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雇主對雇工在執行職務活動中受有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他字第1號《關于雇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任意侵犯。”該批復精神對審理雇工損害賠償案件具有重大指導意義。雇主對雇工在執行職務活動中所受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為:第一,雇工是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為受益人,根據公平原則,在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應當維護利益平衡。第二,雇工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雇主負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義務,應提供適于服務的勞動條件,如提供適當的生產設施、安全的工作場所、提供適當的安全的工作系統等,以保證雇工在完成工作中免受損害。如果雇主沒有履行其保障雇工安全的義務,導致雇工因工受傷,無疑于雇主致人損害,雇主自應負責。第三,雇用關系雖然是以生產資料私有為基礎的,但雇工與雇主之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雇工是社會主義的勞動者,因而也應享有受勞動保護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
二、雇主責任是侵權民事責任,而非合同責任
雇主對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損害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而非合同責任。理由是,雇工要求賠償的權利不是基于合同產生的,而是基于勞動保護所享有的;雇主所應承擔的責任也不是因其違反雇用合同的所產生的義務,而是因其違反了法律賦予的一切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普遍義務。雇主所侵犯的權利客體是雇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不是雇工的債權。
三、雇主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雇主對雇員在從事雇用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受損害具體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前述有意見認為,雇主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依據的權威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9年第1號發表的《張連起、張國莉訴張學珍損害賠償糾紛案》。該案受理法院天津市塘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由于雇主張學珍人違章強令雇員作業,致雇員受傷后死亡,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侵害了雇員的人身安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該案被告人違章作業,具有明顯過錯,因此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也使原告得到了賠償。但是,現實生活中大量事故,雇主是否有過錯很難證明,且有相當的事故其發生與當事人過錯無關,或者雇工受到損害,并非是出于自身故意,如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雇員受到損害無法救濟,或者救濟不到位。又如原告陳某訴被告黃某人身損害賠償案。陳某受雇于黃某為他人住所安裝地板木的過程中,不慎被切割機割傷左手拇指,向陳某索賠。一審法院以陳某在從事雇用合同活動中有過失責任為由,判決陳某自行負擔20%的經濟損失,此案雖在二審調解結案,但在審判實踐中有相當部分的雇工損害賠償案件,是以雇工自身有過失過錯為由,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審判的。筆者認為,雇主責任的性質是無過錯責任,理由是:
第一、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享有受勞動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對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遭受損害的,用人單位就必須承擔工傷待遇。這種補償具有無過錯責任的性質。雇員與雇主的民事地位平等。雇工也是社會主義勞動者,無論勞動者的就業形式如何,同樣也應當享有受勞動保護的權利。因此,雇員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同樣應按無過錯責任的原則處理。
第二、雇主責任為無過錯責任有利于保護雇工的利益。從雇主與雇工的經濟地位來看,雇主明顯優于雇工。雇工在從事雇用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受到損害,在一般情況下,雇工很難證明雇主有過錯的,而且有時雇主確實也無過錯。如果認定雇主不承擔責任,將極不利于保護雇工的合法權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而由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表面上是加重了雇主的責任。但雇主可以通過提高商品或勞務的價格,或依責任保險的方式,將所受的損失分配給社會大眾。因此,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實際上并不會加重雇主的負擔。
第三、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充分的根據:一是雇主的雇傭行為是意外傷害的來源;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只有雇主可能控制這些危險;三是由獲得利益者負擔危險是公平原則的要求;四是雇主雖負擔危險責任,但可能通過提高商品價格或責任保險制度予以分散。
第四、雇主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是現代民法的通例。大陸法國家德國、法國,英美法國家英國、美國的勞工賠償條例通常都規定雇主對其雇員工受傷所負賠償責任是一種無過失責任,即使意外并非雇主的疏忽而引致,雇主仍須負賠償責任。①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閩高法(2000)361號《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雇工在從事雇用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受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上述規定,確立雇工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無須考慮或推定雇主和雇工的過錯,雇工在受雇過程中遭受損害是歸責的最終要件。
四、雇主責任的構成
雇主對雇員所受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受害人須為雇工
雇工為雇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關于雇工的范圍,目前我國法律上沒有對雇工的含義作出規定。筆者認為,雇工是按照雇用合同為雇主所選任并在其監督下執行受雇任務并獲取報酬的人。因此,判斷受害人是否為雇工,決定于雇工合同關系存在與否,不僅要看有無雇用合同關系,并且要看行為時的事實關系,即行為人是否為雇主提供勞務,是否為雇主所監督。雇工必須是為雇主所選任并在其監督下為雇主提供勞務的人,不在其直接監督下為雇主提供勞務的人,不為雇工。例如,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承攬人雖為定作人選任并為定作人服務,但承攬人系獨立工作,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監督之下,故不為雇工。幫工也不是雇工。幫工不受受幫人的監督。幫工人在幫工中受到損害的,應按一般民事責任處理,如果當事人雙方都無過錯的,可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二)雇工須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
雇主責任的產生以存在雇用關系為前提。所以,雇工只有在完成工作中遭受損害,雇主才能承擔責任,雇工不是在完成受雇工作中遭受損害的,不產生雇主責任。即使在完成受雇工作中遭受損害的,但若不是因工傷事故受傷,也不產生雇主責任。如雇工在工作時,因其自身患有心臟病,昏迷住院,其醫療費用自應由其自行負擔。關于受雇工作的范圍,是確定雇主責任的一個關鍵問題,判斷雇工是否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是看雇工的受害與受雇工作之間的關系,一般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的情況來考慮:一是雇工所從事的工作的性質,即雇工所從事的活動與受雇工作的關聯程度;二是雇工受害的時間,即雇工是否在受雇時間內遭受損害。這里的受雇時間不一定限于工作時間,也可以是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只要雇工的工作與受雇工作有關;三是雇工受害的地點,即損害發生時,雇工所在的地方是否為其應該出現的地方,這里主要是考查損害發生的地點與受雇工作之間的關系,而不限于雇工完成受雇工作的地點。
(三)雇主須無免責事由
雇主對雇工損害的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并非雇主對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損害都應承擔責任,如果雇主能夠證明自己具有免責事由,則可以不承擔責任。關于雇主的免責事由,應包括以下兩項: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② 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作為一般免責事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任何場合,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責任。如果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雇主不承擔責任。二是受害人故意。任何人都應對自己的故意行為承擔責任,受害人也不例外。所以,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自己的故意而遭受損害的,自應由其自己承擔責任,而雇主不承擔責任。關于雇主的免責事由,值得注意的是侵權行為免責條款的效力。在現實生活中,許多雇用合同中都存在著“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這類條款從法律上說屬于侵權行為免責條款。關于人身傷害免責條款的效力,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明確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確立免遭條款無效主要有三點理由:一是對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免責條款侵犯了勞動者依憲法所享有的受勞動保護的憲法權利;二是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在雇用合同中免除雇主對雇工人身傷害的責任,那么就無異于縱容雇主利用合同這種形式合法地對雇工的生命健康進行摧殘,不僅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并且違背社會主義公德。三是在實踐當中,這種免責條款一般都是與雇工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合同法對于這類免責條款采取了堅決禁止的態度。
1 加強風險管理,識別危險因素保障企業安全生產基礎
一個木桶盛水的多少,不是取決于組成木桶的所有木板長度的平均值,更不是取決于最長的木板,而是取決于最短的木板或質地最差的木板。安全工作的可靠性,是由全體職工的整體安全素養所決定的。每個職工都好比這個木桶的一根木板,數量極少的三違人員是引發事故的“短木板”;因此,千萬不能成為最短、最差的那根木板,也不能做事故后“亡羊補牢”的事情。
近年來國內發生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大部分都是由于危險因素辨識不清或未辨識出環境和作業場所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企業只有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危害因素進行各種步驟與方法,如技術措施、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宣傳教育等,查找可能產生事故的危險因素,才能對所存在的風險進行評價,確定風險的可接受程度,制定風險控制措施,才能消除和控制風險,盡最大努力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2 依托工會參與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完整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一臺運行的機器,如果存在薄弱環節,雖然現在一切正常,但它一定會產生問題、發生故障,影響到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轉。俗話說;“繩子斷在細處”揭示的就是這個道理。安全工作不能搞形象工程,做表面文章,容易、簡單的工作一擁而上,搶著干;困難、復雜的工作無人問津,繞著走,就像一根繩子有的地方粗,有的地方細,一定要越是薄弱的地方,越要加強管理,不給安全工作留下一絲一毫的隱患。這個安全薄弱的地方就是要通過工會組織建立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夯實安全生產基礎,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權利的實現,對于企業消除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生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現代各種社會組織中,工會組織就是勞動者利益的代表,這是一個由勞動者組成的特殊的社會組織。工會運動的涉及到勞動者的經濟生活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尤其是在當勞動關系的形成和變化時起著重要的影響。工會組織扮演者企業職工勞動保護的監督者,要主動承擔起勞動保護監督的責任,是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令、法規,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重要方式。各級工會組織要主動承擔起組織教育廣大職工,通過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實現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責任,要經常到生產崗位檢查和落實職工勞動保護情況,減少和杜絕安全隱患。
工會組織要明確自身定位,確定推進安全生產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形式。在工作內容上:要聯系實際,堅持做到同生產活動的緊密結合;在工作形式和方法上:要選擇職工容易接受的方式,為職工解決在安全生產中的實際問題,便于職工全身心地投入到安全生產中。
工會組織要堅持圍繞安全生產大局積極開展各類活動。如:開展一系列技術性比武,合理化建議,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安全教育等活動,讓職工參與到其中來;不僅如此,工會組織應積極參與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安全工作制度的研究,督促和協助行政去完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定期組織工會代表巡視、檢查安全生產落實情況等。
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各類問題和隱患,工會組織要及時有效地監督和整改。只要是檢查出來的問題,就不能藏,不能拖,必須按程序走,有計劃積極盡快地加以解決,對于檢查出來的各類隱患,應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分工及時進行整改,嚴守“三定四不推”原則,分級來負責,把事故真正消滅在萌芽的狀態,有效發揮安全檢查的職能,達到為企業安全生產保駕護航的目的。
3 強化職工安全風險意識,提高職工自我保護能力,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制度
要及時調整職工在安全理念認識定位上的偏差,提高職工的整體安全意識。要積極引導職工努力克服“違章難免”的錯誤思想和僥幸心理,培養職工誠信辦事,規矩做事、遵章守紀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真正轉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從而不斷強化職工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生產意識。
職工安全風險意識的增強和專業技能的提高作為持續改進的一項重點工作。充分了解和掌握職工的各種能力和資格,完善技能考核制度,鼓勵職工學習技術的積極性,對安全關鍵崗位采取競爭上崗,雙向選擇,人才流動,及時建立起激勵機制,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職工的安全意識不強,出現違章操作和違規違紀行為很大部分與很引起事故的有密切的關系,因此需要企業加強職工安全教育,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積極采取安全技術等措施,關心職工心里的想法、直觀反映的情緒、工作中的身體狀態等,幫助職工及時排出心理上的不良因素,以安全的思想理念來指導職工最佳狀態參與到安全生產中。
加大安全培訓力度,充分借鑒寶貴經驗將安全風險管理知識培訓納入職教計劃,通過脫產辦班與現場傳授相結合的方式,普及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同時通過外聘專家授課輔導、樣板帶路、專業小組推進等方式,把安全生產管理的理念、方法傳授到崗位,普及到所有職工,使安全生產管理融入到車間生產日常工作中,實現各崗位安全風險自控、自律,安全生產水平穩步提高。
4 建立安全應急處置體系,明確相應救援工作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減低損失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是絕對的,由于種種原因,事故難免發生,我們需要解決的是,既然事故已經發生,應該怎么處理?故安全生產管理的另一項內容就是應急處置管理。
1)事故發生前所采取的行動,主要是建立應急管理能力。其應對措施主要是應急預案;報警系統;應急組織與救援中心;應急醫療系統;培訓、演練與預案實施;應急資源;特殊保護計劃;互助救援;
2)事故已經發生或發生期間和發生或所采取的應急與救援行動。其應對措施主要是啟動預案與報警系統;啟動應急組織與救援中心;提供應急醫療援助;疏散和避難;搜尋和營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