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3-15 16:48:5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審計的主要內容,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建設項目過程審計是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從立項開始到竣工決算及項目后評價全過程的經濟活動和管理活動進行的動態跟蹤審計。與建設項目完工后進行的事后工程審計有根本的區別,事后工程審計的工作目標是懲前毖后,過程審計的主要目標是過程控制。事后工程審計雖然能夠發現問題,但往往舞弊已經產生,損失已經造成,且根本無法挽回,難以實現審計工作的根本目的。開展建設項目過程審計,實現審計關口前移,能夠變靜態為動態,變被動為主動,從源頭上控制工程質量和造價,提高投資效益。開展建設項目過程審計代表著工程審計的發展方向。
一、建設項目的主要建設過程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按時間先后可劃分為項目的前期階段、中期階段和后期階段。
前期階段可分為立項階段和設計階段,立項階段包括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階段包括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中期階段包括施工招投標、開工報告、設備材料采購、施工過程等環節。
后期階段包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財務決算和投資效益分析等環節。
二、建設項目過程審計主要內容和方法
建設項目過程審計主要采取現場審計與報送資料審計兩種方式,對上述3個階段11個環節進行審計作業。具體的審計目標、方法和內容如下。
(一)對項目建議書的審計
項目建議書審計的工作目標是確認項目建議書是否經過審批,審批手續是否合法、合規。
項目建議書審計的主要方法是參加有關建設項目的評審會議,監督評審過程,審查評審結果及批復文件。
項目建議書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上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擬建方案、規模、地點、建設條件、資金來源、投資估算等報告及上級的批復文件。
(二)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計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計的目標是確認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經過審批,審批手續是否合法、合規,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符合項目建議書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計的主要方法是查閱編制單位的營業執照、建設單位的委托書和有關批準文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1.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能力或資質,是否經過建設單位的委托。
2.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
3.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的收費標準是否合理、合規。
(三)對工程勘測設計的審計
工程勘測設計審計的目標是確認該勘測設計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規定,設計依據、定額、標準是否符合建設單位的要求,設計的深度和質量是否滿足施工要求。
勘測設計審計主要采用查閱設計文件的形式,也可現場實地審計。
勘測設計審計的主要內容有:
1.審查勘測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是否符合規定與要求。
2.審查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的內容、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3.設計變更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
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的主要目標是確定符合招投標條件的建設項目是否進行招標投標,招投標過程是否規范。
招標投標審計可采取報送審計的方式進行,也可以采用審計人員參與招標全過程監督的方式。
招投標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符合招標條件的建設項目是否進行了招標。
2.標底是否符合規定和設計文件的要求,是否控制在預算總額內。
3.投標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要求。
4.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是否符合有關招標文件的要求。
5.中標單位的確定是否綜合考慮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信譽等因素。
(五)建設項目設備、材料采購的審計
設備、材料采購審計的目標是確定設備材料采購過程的合規性。
設備、材料采購審計采取現場跟蹤檢測的方式,可用查閱、觀察、測試等方法進行。
設備、材料采購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符合條件的設備、材料采購是否進行招投標。
2.檢查采購合同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的會簽,格式是否合規,內容是否完整。
3.采購的設備、材料有無質量監督部門的檢測報告。
4.根據情況對設備、材料進行抽查檢測。
(六)建設項目施工和進度的審計
施工和進度審計的主要目標是確定施工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質量是否達到設計標準,工程進度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施工和進度審計采取現場審計和報送審計結合的方式。
施工和進度審計的主要內容:
1.檢查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法人證書是否與中標文件和合同相符。
2.開工條件是否已經具備,開工報告是否經過審批;
3.檢查施工單位有無違規轉包工程或向不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分包工程的情況。
4.檢查施工單位現場施工技術方案、施工機械設備、施工方法、安全措施、技術人員的到位情況,看是否與投標書施工組織方案相符。
5.檢查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設備替代、現場簽證等程序是否合規, 手續是否完備。
6.工程檢查簽證記錄,是否有監理人員簽證。
7.工程進度是否與合同要求相符,是否存在拖延工期的情況。
(七)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審計
竣工驗收審計的主要目標是確定檢查建設項目驗收過程是否符合現行規范,主要的結論和意見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竣工驗收審計采取現場審計和設計圖與竣工圖循環審查結合的方式。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檢查竣工驗收小組的人員組成、專業結構和分工是否符合有關文件的規定。
2.查閱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的認證和做出的評定結論。
3.檢查隱蔽工程隨工監理記錄是否登記齊全,有關人員是否簽章。
4.檢查施工單位提供的施工技術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5.檢查建設項目的驗收手續和資料是否齊全、準確。
(八)建設項目資金及完工決算審計
建設資金及完工決算審計的主要目標是確定工程建設單位資金籌措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會計核算的規范性,完工決算的合法性。
建設資金及完工決算審計主要采取報送審計的方式,采用符合性測試法、分析性復核法、抽查法等方法。
建設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1.檢查建設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其執行情況。
2.檢查建設項目資金是否已經落實,來源渠道是否合規、合法。
3.檢查建設資金使用情況,有無截留、挪用、轉移建設資金等違規問題。
4.檢查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建設項目的形象進度,是否按合同的約定。
完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1.審查工程結算手續是否齊全、審批程序是否合規。重點審查工程量、定額套用、取費、材料價差、現場變更簽證單等內容的真實、準確性。
2.檢查有無未完工的建設項目提前或強行編制竣工決算的情況。
3.檢查在建工程成本的真實性,是否存在設計概算外其他工程項目的支出或將生產領用的備件、材料列入建設成本。
4.檢查工程管理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監理費等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存在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問題。
5.檢查剩余工程物資的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的賬務處理情況。
6.檢查建設項目結余資金真實性、完整性和處置情況。
(九)建設項目的效益審計
效益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對已經投產的建設項目進行經濟效益評價,確定建設項目預期目標的實現情況。
效益審計采取報送審計的方式,采用文字描述法、對比分析法、現場核查法等方法。
效益審計的主要內容:
1.檢查后評價組織機構的建立情況。
2.審查經濟效益評價所采用的經濟技術指標的全面性和適當性。
3.檢查建設項目預期目標完成情況的真實性、效益性。
4.檢查所使用后評價方法的適當性和先進性。
5.檢查后評價結果的全面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6.檢查后評價制度的實際落實情況。
三、開展建設項目過程審計應注意的事項
(一)要建立和完善建設項目過程審計的機制和措施
建設項目過程審計不是審計部門一個部門的事情,需要相關部門的積極配合才能順利開展。因此,必須建立健全有關建設項目過程審計的各項制度、辦法,明確有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為開展建設項目過程審計營造良好的環境。
(二)開展建設項目過程審計要有目標和重點
開展建設項目過程審計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對所有的建設項目全面開展過程審計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此,根據成本效益原則,要對本單位的建設項目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結合審計資源情況,重點對金額大、周期長的建設項目開展過程審計。
(三)審計部門要準確定位審計的職能,保持審計的客觀性
開展建設項目的過程審計是對建設項目各項管理活動的評價,不是管理活動本身,是對管理活動的程序性、合規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發表意見,是對監督的監督,審計人員不能代替工程管理人員執行具體的管理工作,否則審計工作將失去客觀性。
(四)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開展建設項目過程審計所必須的知識和技能
1.現金管理中的三級審查制。現金管理中的三級審查主要是對庫存現金的分級審查。第一級審查,由出納員自己進行現金盤點,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現金日記賬臺賬與庫存現金相符)、賬機相符(即手工現金日記賬與機的有關相符)。第二級審查由財務部門或審計部門對出納的庫存現金定期進行監盤。監盤前,應記錄監盤時點上的現金余額,根據出納在盤點之前尚未入賬的原始憑據推算出實際的庫存現金。由出納清點,監盤人員在一旁監督。第三級審查是由公司組織人員進行監盤。監盤程序與第二級審查相同。通過現金管理的三級審查,既可保證公司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又可防止人員職務犯罪,還可增加現金管理中的透明度。
2.單位一切收付款項,除制度規定可以用現金支付的項目外,都必須辦理轉賬結算,并及時核對銀行賬戶,確保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相符。對于貨幣資金的支付,也應采取相應的三級審批制。如用款單位提出支付申請,經辦人首先必須進行自我審計,審核合同或協議,然后由所在部門領導進行一級審核,審核內容主要是所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并提交公司財務部。其次,財務部門根據支付申請,審核各項手續是否齊全。最后,審批人根據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這級審核,主要是單位主管領導審批,也是重點審核。通過用款三級審批,可避免用款中的失誤,也為提高的資金運用和資金安全提供保證。
二、對物資管理中的三級內審制
要搞好一個企業的物資管理環節中的內部監控制度,必須建立和實行實物資產管理的崗位責任制,對實物資產的驗收入庫、領用發出、保管及處置等環節進行控制,防止各種實物資產的被盜、毀損和流失。
1.物資采購中的三級審批制,其具體做法是:物資使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提出采購申請。在提出申請之前,必須進行審核,看該物資是否急需購進,是否仍有存貨或有可替代用品等,此為第一級審核。采購部門根據采購申請,制定采購計劃,選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分管領導根據采購部門或信息部門提供的信息(如物資價格)進行審批,此為第二級審核。物資入庫后,審計部門或財務部門根據入庫驗收單對照采購合同進行最后核對,此為第三級審核。
2.在存貨管理中也應該采取三級審核制。無論是入庫、出庫,倉庫保管員應按照相關部門轉來的單據,對照實物辦理相關手續,此為第一級審核。倉庫記賬員根據出入庫單據記錄保管賬并定期與保管員對實物進行核對,以便核實商品的實際庫存,盡早發現、解決問題,此為二級審核。單位財務部門或審計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倉庫實行實地盤點,商品的實物負責人(如保管員)必須在場,將實存數量與賬存數量進行核對,檢查賬賬和賬實是否相符,以檢驗存貨儲存核算的正確性,此為三級審核。通過這三級審核,從最大程度上保證企業資產的完整性。
三、產品賒銷中的三級審批制
實行產品賒銷三級審批制度,主要目的是降低外欠款的風險,確保資金及時迅速收回。其具體做法是:如客戶提出貨到付款、先發貨后付款或其他延期付款的要求時,銷售部門首先應對客戶的信用度進行審查,查詢以前年度的付款情況及其資信情況,或者了解該客戶的生產經營情況是否異常等。如經審查認為該客戶信用程度高、資信證明良好、經營狀況處于較好循環狀態,即可提出賒欠報告。報告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金額、付款時間、責任擔保等。此為第一級審查。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財務部門進行第二級審核。財務部門在審核時要結合銷售合同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內容是否齊全進行審核并蓋章,交由主管領導進行審核批準后執行。經過這三級審核,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客戶賴賬,或出現因賒銷產品而與客戶打官司的情況。
四、核算中的三級審核制
1、續展登記申請模式
申請續展登記的農藥企業,登錄金農工程農藥行政審批服務系統(以下簡稱金農系統)的續展登記功能欄目,進行網上申報,同時將紙質資料郵寄或遞交至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
續展登記申請時間以申報系統收到電子申請的時間為準,相應的紙質資料應同時郵寄。因《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沒有明確說明臨時登記與正式登記最多可提前多長時間提出續展申請,所以系統依照現階段的實際工作情況,將臨時登記續展申請時限設定為最多可以提前三個月,正式登記續展申請時限設定為最多可以提前六個月。
2、續展登記申請和審批時限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農藥臨時登記(含分裝登記)應在登記證屆滿有效期一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農藥臨時登記累計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農藥正式登記應在登記證屆滿有效期三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對所受理的農藥續展登記申請,農業部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續展,但專家評審時間(正式登記續展評審為兩個月)不計算在內。
3、續展登記主要評審依據
農藥續展登記技術評審時,主要評審依據包括:《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農藥登記資料規定》、《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農業部相關公告、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相關會議紀要等其它法規公告與技術標準。
4、常見問題及技術要點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續展登記申請,應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規定》提供相關技術材料,包括農藥續展登記申請表、加蓋申請人公章的農藥登記證復印件、最新備案的產品標準、農業部審查核準標簽樣張復印件、市場上流通使用的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對于正式登產品,申請者應在原所提交資料的基礎上,補充所缺少項目的試驗資料或綜合報告,對于分裝登記產品,申請人應提供分裝協議書或授權書原件及省級以上法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最新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在實際的續展登記技術評審工作中,部分申請人由于對上述評審依據中的政策、公告和文件等理解和掌握不夠透徹全面,從而導致遞交的申請材料中存在各種問題,進而影響了申報產品的續展登記辦理。
4.1 常規問題
4.1.1 農藥續展登記申請表 申請人通過金農系統進行網上申報時,程序會自動生成Word格式申請表,因此申請人不必再另外下載續展登記申請表,重復填寫。農藥續展登記申請表的聯系電話部分,建議申請人手動補增手機電話號碼,以便在后續評審環節中,發現問題時及時溝通。另外,申請表需加蓋企業公章。
4.1.2 農藥登記證和產品標準 申請人應提供最近一次批準的農藥登記證復印件和最新備案的產品標準。已實施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的地區,申請人可通過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打印最新備案的產品標準。
4.1.3 標簽樣張 申請人提供的標簽樣張應為最近一次在農業部審核通過,并加蓋農業部農藥審批專用章的樣張復印件。
4.1.4 市場流通標簽 申請人應提供真實、合格的市場流通標簽。真實是指提交的市場流通標簽與目前市場上正在銷售使用的產品標簽,在文字圖案內容、印刷材質等方面完全一致。合格是指市場流通標簽的農藥登記證號、農藥生產批準證書號或產品生產許可證號、產品標準號齊全;標簽內容與農業部核準標簽內容完全一致,包括商標部分;市場流通標簽的設計符合《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沒有印制帶有宣傳、廣告色彩的文字、符號、圖案、企業獲獎和榮譽稱號。
4.1.5 含量變更 按照農業部946號和1158號公告的要求,對于公告中涉及的產品,申請人應在辦理續展登記時同時提出含量變更。含量變更時,另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變更表、變更后的農藥產品質量標準及編制說明、變更后的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報告(需省級以上法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原核準標簽樣張原件和變更后的標簽樣張、登記證原件。
4.2 臨時登記
4.2.1 登記期限 臨時登記滿三年后,包含登記的一年及續展延期的兩年,將不再進行續展受理,產品可申請轉正式登記。
4.3 正式登記
4.3.1 資料補充 申請人在申請正式登記產品續展時,如原登記資料不能滿足現行的登記資料規定時,應按照現行的《農藥登記資料規定》,在原所提交資料的基礎上,補充所缺少項目的試驗資料或綜合報告。
4.3.2 綜合報告 申請人申請農藥正式登記產品續展時,應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產品綜合報告。一份完整合格的綜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概述
(2)產品化學資料情況說明
(3)毒理學情況說明
(4)藥效情況說明(僅用于加工制劑產品的原藥不需要)
(5)殘留情況說明
(6)環境情況說明
(7)產品監測和監督抽查情況說明
(8)產品生產、銷售情況說明
4.4分裝登記
4.4.1 質量檢測報告 分裝產品申請續展登記時,需提供省級以上法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最新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原件,報告日期通常應在產品有效期截止日前的半年內。
4.4.2 分裝協議或授權書 分裝協議或授權書應在分裝產品的有效期內同原生產企業簽訂,協議中必須明確說明原生產企業對分裝產品(包括分裝前與分裝后)的質量保證和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4.4.3 標簽樣張 未取得農業部審核標簽樣張的分裝產品,允許申請人在申請續展登記時,提供相應情況說明和原生產企業的標簽樣張復印件。
4.4.4 市場流通標簽 分裝農藥產品的市場流通標簽應與原生產企業所使用的標簽一致,分裝企業不得隨意取商標名稱,不得擅自擴大產品的使用范圍或防治對象。分裝產品的市場流通標簽上應標注分裝企業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的生產批準證書號或產品生產許可證號,同時需標注分裝登記證號、分裝企業名稱、聯系方式以及分裝日期。
4.4.5 登記證信息變更 當原生產企業申請登記證信息變更并被批準后,分裝企業應向農藥登記管理機構提出其分裝產品的相同變更申請。
5 需要重點關注的產品
5.1 農藥禁限用情況
5.1.1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 目前,我國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名共計40種,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類、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百草枯水劑、胺苯磺隆單劑(復配制劑2017年7月1日起禁用)、甲磺隆單劑(復配制劑2017年7月1日起禁用)、三氯殺螨醇(2018年10月1日起禁用)。
5.1.2 限制使用農藥情況 我國限制使用的農藥品種及其禁止使用的范圍,(表1)。
5.2 草甘膦
按照農業部1158號公告規定的草甘膦含量,每個梯度可登記不同的草甘膦鹽。單制劑以其存在形式命名,以草甘膦表示含量及含量梯度,并且需要在登記證和標簽上(包括核準標簽樣張與市場流通標簽)同時標注其鹽類的含量。復配制劑以簡化通用名稱命名,以存在形式表示含量。目前除草甘膦外,甲氨基阿維菌素鹽類產品的登記證和標簽也以此方式標注。
5.3 2,4-滴丁酯、百草枯
根據農業部2445號公告要求,自2016年9月7日起,不再受理、批準這兩個產品的田間試驗、登記申請,以及其境內使用的續展登記申請。僅保留原(母)藥生產企業產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記,原(母)藥生產企業可在續展登記時申請將現有登記變更為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記。
5.4 氟蟲腈
根據農業部1157號公告要求, 2009年10月1日起,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和專供出口產品外,在中國境內已撤銷批準的用于其它方面含氟蟲腈成分農藥制劑的登記及生產批準證書,并停止銷售和使用。專供出口含氟蟲腈成分的農藥制劑,只能由氟蟲腈原藥生產企業進行生a。
5.5 葉枯唑
根據《農藥登記資料規定》要求,為確保登記產品資料完整性和安全性,葉枯唑制劑續展時,需提供原藥來源證明。另外,葉枯唑存在致畸性及其使用后代謝產品含有強致畸性物的風險隱患,續展時需提供相關結論明確的佐證材料。
5.6 磷化鋁
根據農業部2445號公告要求,自2016年9月7日起,磷化鋁農藥產品的內、外包裝均應標注高毒表示及“人畜居住場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項。磷化鋁農藥產品在續展登記前,應按照公告內容要求,及時申請標簽樣張的變更,以及市場流通標簽的重新印制。
6 其它需要了解的問題
6.1 重新申請登記
申請人可通過金農系統的申請進度查看欄目,查詢續展產品的評審結論。如產品未批準通過,申請人可按照辦結意見進行相應的資料修改或補充,并點擊該產品對應復審鏈接,重新進行網上申報。由于目前續展產品的復審提交時限沒有明確的規定,系統不存在對復審產品的超時上報限制,因此建議申請人在進行重新上報前,仔細閱讀評審意見,認真進行相關部分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工作,必要時可與業務評審部門進行電話溝通。
另外,重新申請登記時需要遞交全套資料,并重新繳費。
6.2 專供出口
專供出口農藥指在中國境內生產或加工,僅出口到境外的農藥產品。目前除農業部公告明確規定允許的專供出口產品外,已不再辦理專供出口的農藥登記申請。專供出口農藥在申請續展登記時,不需提供市場流通標簽,但需要補充提供其產品生產資質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6.3 大包裝農藥產品
大包裝(桶、袋)農藥產品,在申請農藥續展登記時,如不方便提供市場流通標簽,可提供完整、清晰、多角度的實物照片,與申請材料一并遞交。
(二)商標國際注冊的變更。商標國際注冊的變更主要涉及商標所有人的各項變更,人的各項變更等:
(三)商標國際注冊的續展;
(四)指定保護的駁回;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報表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編制是否符合規定,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
(二)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三)合并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規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則,合并報表單位是否符合規定的范圍,合并報表單位會計報表的內容是否真實,并經過審計;
(四)會計報表是否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帳簿\\\\編制,帳表是否相符,報表間具有勾稽關系的數字是否相符。
審計機關應當注意分析會計報表中的異常項目,查明截止日后發生的對本年度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會計事項,并運用其專業判斷、審計經驗及內部審計成果,確定審計的重點或范圍。
第五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帳簿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帳簿設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帳簿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記錄是否及時、清晰,是否采用正確的更正方法;
(三)帳簿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與記帳憑證相符。
第六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憑證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記帳憑證是否附列全部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金額是否一致;
(二)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真實、合法;
(三)會計分錄是否正確,摘要是否清晰、明了,憑證填寫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會計憑證的審核、傳遞、歸檔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七條審計機關對企業資產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流動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各項收支或增減業務是否合法,記錄是否完整;
(三)存貨計價是否正確,計價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流動資產項目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九條審計機關對企業長期投資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長期投資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投資業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協議、合同有無損害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計價核算是否正確,投資收益核算是否及時、正確;
(三)長期投資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四)長期投資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條審計機關對企業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產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
(三)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舊計提是否正確;
(四)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企業在建工程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增減變動的記錄是否完整,核算內容是否正確、合規,有無擠占或漏計在建工程成本的行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時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竣工決算是否正確;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額是否正確,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對企業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有,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攤銷是否符合規定;
(二)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核算是否正確,攤銷是否合理;
(三)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對企業負債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流動負債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預收帳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應付利潤、預提費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償付的及時性、合規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驗證流動負債余額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企業長期負債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項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償付的及時性、合規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長期負債使用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
(三)驗證長期負債余額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所有者權益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對企業實收資本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是否經過驗資,有無中途抽走資本的行為;
(二)實收資本投入的比例結構是否合理、合法;
(三)實收資本增減業務是否真實,并經過嚴格審批;
(四)實收資本是否已在會計報表上恰當反映。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對企業資本公積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資本公積的來源是否合法,股本溢價、資產評估增值、接受捐贈等業務是否真實,核算是否正確,記錄是否完整;
(二)資本公積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對企業盈余公積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稅后利潤是否按規定提取盈余公積金,數額是否正確;
(二)盈余公積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積的核算是否正確,會計記錄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積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未分配利潤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未分配利潤構成是否真實、合法,數額是否正確;
(二)未分配利潤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損益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收入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產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企業各項收入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成本、費用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生產成本、產品銷售成本、期間費用(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支出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計算的正確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所得稅的記錄是否完整、正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的采用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遞延稅款的確認、計量和轉銷是否符合規定;
(三)企業成本費用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企業利潤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營業利潤(含其他業務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計算的正確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潤確定是否正確,是否按國家規定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三)企業利潤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有關企業工資和社會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含經營者)、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消費基金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分析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營運能力和資本結構,評價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和審計工作需要,有重點地組織對企業進行專項審計、行業審計。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的期限,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會計報表、帳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
(二)年度財務計劃;
(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四)經營活動的統計資料;
(五)企業章程、法人證明,以及各種企業登記等資料;
(六)其他有關財務收支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制定審計計劃、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和取證、提交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管理審計檔案,以及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對已經審計過的企業實施審計時,要對前次審計結果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被審計單位安排后續審計。
第三十一條審計機關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企業,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業,應當有計劃地定期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有權要求企業按照規定,報送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每年應抽查一定數量由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有不實和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并責成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有關社會審計機構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報表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編制是否符合規定,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
(二)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三)合并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規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則,合并報表單位是否符合規定的范圍,合并報表單位會計報表的內容是否真實,并經過審計;
(四)會計報表是否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帳簿\\\\編制,帳表是否相符,報表間具有勾稽關系的數字是否相符。
審計機關應當注意分析會計報表中的異常項目,查明截止日后發生的對本年度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會計事項,并運用其專業判斷、審計經驗及內部審計成果,確定審計的重點或范圍。
第五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帳簿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帳簿設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帳簿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記錄是否及時、清晰,是否采用正確的更正方法;
(三)帳簿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與記帳憑證相符。
第六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憑證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記帳憑證是否附列全部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金額是否一致;
(二)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真實、合法;
(三)會計分錄是否正確,摘要是否清晰、明了,憑證填寫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會計憑證的審核、傳遞、歸檔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七條審計機關對企業資產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流動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各項收支或增減業務是否合法,記錄是否完整;
(三)存貨計價是否正確,計價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流動資產項目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九條審計機關對企業長期投資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長期投資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投資業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協議、合同有無損害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計價核算是否正確,投資收益核算是否及時、正確;
(三)長期投資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四)長期投資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條審計機關對企業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產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
(三)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舊計提是否正確;
(四)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企業在建工程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增減變動的記錄是否完整,核算內容是否正確、合規,有無擠占或漏計在建工程成本的行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時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竣工決算是否正確;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額是否正確,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對企業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有,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攤銷是否符合規定;
(二)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核算是否正確,攤銷是否合理;
(三)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對企業負債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流動負債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預收帳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應付利潤、預提費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償付的及時性、合規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驗證流動負債余額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企業長期負債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項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償付的及時性、合規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長期負債使用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
(三)驗證長期負債余額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所有者權益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對企業實收資本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是否經過驗資,有無中途抽走資本的行為;
(二)實收資本投入的比例結構是否合理、合法;
(三)實收資本增減業務是否真實,并經過嚴格審批;
(四)實收資本是否已在會計報表上恰當反映。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對企業資本公積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資本公積的來源是否合法,股本溢價、資產評估增值、接受捐贈等業務是否真實,核算是否正確,記錄是否完整;
(二)資本公積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對企業盈余公積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稅后利潤是否按規定提取盈余公積金,數額是否正確;
(二)盈余公積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積的核算是否正確,會計記錄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積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未分配利潤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未分配利潤構成是否真實、合法,數額是否正確;
(二)未分配利潤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損益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收入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產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企業各項收入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對企業成本、費用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生產成本、產品銷售成本、期間費用(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支出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計算的正確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所得稅的記錄是否完整、正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的采用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遞延稅款的確認、計量和轉銷是否符合規定;
(三)企業成本費用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企業利潤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營業利潤(含其他業務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計算的正確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潤確定是否正確,是否按國家規定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三)企業利潤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有關企業工資和社會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含經營者)、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消費基金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分析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營運能力和資本結構,評價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和審計工作需要,有重點地組織對企業進行專項審計、行業審計。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的期限,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會計報表、帳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
(二)年度財務計劃;
(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四)經營活動的統計資料;
(五)企業章程、法人證明,以及各種企業登記等資料;
(六)其他有關財務收支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制定審計計劃、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和取證、提交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管理審計檔案,以及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對已經審計過的企業實施審計時,要對前次審計結果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被審計單位安排后續審計。
第三十一條審計機關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企業,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業,應當有計劃地定期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有權要求企業按照規定,報送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每年應抽查一定數量由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有不實和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并責成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有關社會審計機構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于財政一般預算資金、基金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政府投資項目和上級、本級專項資金。
第二條市審計機關按照上級審計部門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每年年初編制當年審計項目計劃,報市政府審核后下達。
第三條市審計機關對收支額度較大部門的資金和涉及民生的重點資金加強審計跟進監督。在跟進監督中,重點審計一級預算執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二級預算執行單位延伸審計。
第四條審計監督財政和地稅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
(一)市財政預算資金收繳、分配、撥付、使用情況。
(二)上級財政資金分配、撥付、管理、使用情況。
(三)地方稅務部門稅收征管情況。
第五條審計監督預算執行單位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收支的真實性、效益性。主要檢查制度建立、政府采購、資產管理等情況,監督預算內外資金(包括非稅收入、國有資產收益等)的核算和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專項經費、辦公費等支出情況進行對比和效益分析。
(二)新增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二級預算執行單位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重點審查占用下級單位資金和物資、強行向下級單位攤派(報銷)費用、與下級單位串通擠占挪用財政資金,違規向上級單位繳費,以及亂收費、亂罰款、私設小金庫等問題。
第六條實行項目必審制。對于所有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市審計機關一律出具審計報告和竣工決算審計決定,作為市財政部門批復項目竣工決算和撥付余額的依據。
第七條實行項目分類跟進審計制。對重點跟蹤項目,全程跟蹤審計;對計劃審計項目,開展竣工決算審計;對市政府交辦專項審計項目,按照具體要求進行審計。
第八條對于上級批量下達、數量較多、地點分散的專項資金建設項目,市審計機關采取專項審計、批量報告的辦法開展審計;對于投資較小的項目,堅持隨到隨審。新晨
第九條對于時效性強、群眾關注、市政府交辦的項目,市審計機關組織專業審計組開展專項審計。對于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專業性強的政府投資項目,市審計機關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十條每年11月,市審計機關會同市發改、財政等相關部門落實年度審計計劃,按計劃實施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一條市審計機關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項目審計結果,必要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每年年初,市審計機關與市發改、財政等部門會商后,安排專項資金審計計劃。同時,根據市政府安排,及時對上級和本級政府下撥的應急專項資金、臨時追加的專項資金進行跟蹤審計,掌握資金到位情況和使用進度,并向市政府報告情況。
第三條審計監督部的工作受區審計局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審計監督部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專業知識人員按照審計監督部安排開展工作,并承擔和履行與其從事業務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審計監督部的審計內容
一、審計監督部對指揮部內部、城北城司、城北拆遷公司實施的工程項目及其財務、會計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二、審計監督部對指揮部內部的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
1、收支預算的編制情況;
2、融入資金是否按有關規定進行,融入資金的管理是否有嚴格的制度保證其安全;
3、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帳;
4、財務部門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執行;
5、各項支出是否合法、合規、效益,手續是否齊全;
6、往來款項是否及時處理,不長期掛帳;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審計監督部對城北城司審計的主要內容:
1、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2、資產形成、運用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3、負債形成、償還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4、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5、依法繳納稅費情況;
6、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嚴密和執行情況;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審計監督部對拆遷公司項目審計的主要內容:
1、拆遷項目的立項、審批等法定手續是否完備;
2、實施拆遷的合同、協議是否合法、合規;
3、拆遷工程是否經過招投標及招投標是否合法、合規;
4、拆遷補償合同、協議是否合法、合規;
5、拆遷的建筑物、設備等資產評估的真實、合法;
6、拆遷安置或拆遷補償是否合法、合規;
7、特殊的拆遷對象拆遷補償標準提高,手續是否完備、合規;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審計監督部對工程項目審計的主要內容:
1、工程項目的立項、審批等法定手續是否完備;
2、工程施工是否經過招投標及招投標是否合法、合規;
3、工程變更是否真實、合法,簽證單(應有工程部、監理、審計、施工方人員簽字)的手續是否完備;
4、施工合同是否合法、合規,建設合同中是否明確“如工程結算、決算核減金額超過總價的7%,則其結算、決算審計費用的浮動部分中,超過7%部分按核減造價4%計算的審計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5、預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協議規定,按進度付款;
6、工程結束竣工后,是否及時組織驗收和委托審計;
7、工程款結算是否按審計結果與施工方進行工程款結算;
8、資產形成后是否及時移交相關部門,移交手續是否齊全;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審計監督部的權限
一、審計監督部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監督部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資料或有關情況:
1、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
2、在金融機構設立帳戶情況、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合同、文件及重要會議記錄;
3、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二、審計監督部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及時上報指揮部總指揮進行處理。
第七條審計程序
一、審計監督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審計監督部自定的審計項目或指揮部總指揮交辦的審計事項,審計結束后,及時向指揮部總指揮提交審計報告。
三、審計監督部可以采取直接審計、送達審計的方式實施審計,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監督的審計工作。
第八條法律責任
一、審計監督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根據事實和情況,由區審計局授權依法給予處理、處罰。
二、對違反審計法律、法規或者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1、警告、通報批評;
2、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罰。
另外,社會福利按資金的來源與管理不同,又可分為:國家性的社會福利、地方性的社會福利、單位性的社會福利、社區性的社會福利和民間性的社會福利等。
社會福利資金是指社會籌集、國家提取和依法征收的為全體社會成員或主要成員以及社會上某些特殊成員而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的資金,其主要來源包括:社會募集資金、社會捐贈資金、職工福利資金和住房資金等。
二、社會福利資金的審計
社會福利資金審計是指審計組織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福利資金收入、運用和管理情況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的經濟監督活動。其審計目的:有利于保證社會福利資金的安全與完整;充分發揮社會福利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社會福利資金審計主要包括募集資金的審計、捐贈資金的審計、職工福利資金的審計和住房資金的審計等。
(一)社會募集福利資金的審計
⒈社會募集資金的主要來源及使用范圍
社會募集資金的來源包括:①銷售中國福利彩票總收入扣除獎金、管理資金以外的凈收入;②彩票銷售中不設獎池的棄獎收入;③募集資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社會募集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有:①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幫助有特殊困難的人,支持社區服務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②對老化、陳舊的社會福利設施和社會福利事業單位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適當資助;③對社會公眾關注、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能體現扶弱濟困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給予適當資助;④同等條件下,社會福利資金要優先資助老、少、邊、窮和災區的社會福利事業。
社會募集資金采取無償資助或與有償資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老、少、邊、窮地區給予必要照顧。一般采取無償方式的有:①社會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兒童福利院、鄉鎮敬老院;②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復員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和光榮院;③流浪兒童收容遣送設施;④社區服務設施。
⒉社會募集資金的審計要點
⑴對社會募集資金籌集情況的審計。對資金籌集的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①發行機構是否按照中國福利彩票年度發行計劃組織實施。
②募集資金實行按比例分配留成是否按照規定,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審批。
③募集資金是否全部入賬,并在銀行開設專戶,有無多戶存儲。
④募集資金是否通過銀行直接匯入民政部門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賬戶,有無擅自截留、挪用應上繳或留成的募集資金。
⑤收繳的募集資金是否向繳款機構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⑥存款利息、棄獎收入是否直接轉入本級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賬戶。
⑵對社會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對社會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①募集資金是否按照社會福利資金收支計劃使用,有無超計劃使用的現象。
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按照規定程序,由各級民政部門和募委會共同組成的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批。
③募集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有無用于投資辦企業(社會福利企業除外),有無拆借和委托貸款,有無參與股票和期貨交易,或為其他單位的經濟合同提供擔保。
④募集資金資助建設的社會福利設施,是否建立了永久性標志,標明資助單位、資助金額、竣工時間等內容。如因故變賣轉讓并因此改變服務性質的,其變價收入中與原社會福利資金數額相等的部分是否歸屬與社會福利資金。
⑶對社會募集資金管理情況的審計。對社會募集資金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①彩票發行機構銀行賬戶、會計核算、賬簿設置、憑證形式、記賬程序,以及財務機構設置、財會人員職責等,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經法規的要求。
②社會募集資金的收入、記錄、轉賬、匯總等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③社會募集資金的募集留成和使用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社會捐贈福利資金的審計
⒈社會捐贈資金審計的主要來源
社會捐贈資金是指國內國外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個人以及國際組織向我國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提供的各種形式的資金或實物。負責接收和管理社會捐贈資金的部門大致有兩類:一類是政府部門或直屬事業單位,另一類是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金會。對社會捐贈資金進行審計,有利于促進接受捐贈的部門、單位加強財務管理,保證社會捐贈資金籌集、分配、使用的真實、合法,提高社會捐贈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社會捐贈資金主要用于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兩個方面,下面對用于社會福利方面的資金審計要點進行探討。
⒉社會捐贈資金的審計要點
⑴對社會捐贈資金收入情況的審計。對社會捐贈資金的收入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①接收的捐贈款是否全部入賬,并在銀行開設專戶,是否按照規定設置明細分類賬,有無多戶存儲,隱瞞賬戶,收入不入賬,私設“小金庫”等問題。
②接收捐贈資金的收據是否合規,手續是否完備,收據存根與收入明細賬、銀行存款和現金是否相符。
③增值收入是否轉入捐贈收入科目,結轉資金增值收入是否及時。
④接收捐贈的實物是否進行妥善保管,有無因保管不善,發生損壞變質情況。若接收外匯捐贈資金是否及時結匯。
⑵對社會捐贈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的審計。對社會捐贈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擬審計以下內容:
①社會捐贈資金分配、發放、使用的手續和制度是否健全、合規。
②社會捐贈資金分配、使用是否按照捐贈者意愿或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有無截留、挪用、私分和虛列支出等問題。
③管理部門有無對捐贈物資實行有償調撥,變相出售,收取管理費、折價款、補償金等,有無將所得收入作為部門收入的問題。
④管理部門是否存在分配資金中間環節過多,層層截留,擠占挪用致使捐贈資金不到位的問題。⑶對社會捐贈資金管理情況的審計。對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①社會捐贈資金管理部門的銀行賬戶、會計核算、賬簿設置、憑證形式、記賬程序,以及財務機構設置、財會人員職責等,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經法規的要求。
②捐贈財產、物資的驗收、領用、保管、調撥、登記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原始記錄是否真實完整。
③資金分配、使用的報告制度及效益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捐贈物資的變價處理是否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價格是否合理。
審計組織應當于審計工作結束后,寫出對社會捐贈資金的審計報告,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社會捐贈資金審計的基本情況;對社會捐贈資金接收、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作出的總體評價;社會捐贈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對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意見、建議及審計處理結果等。
(三)職工福利資金的審計
職工福利是社會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職工福利是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等單位,通過舉辦集體生活和服務設施、建立各種補貼制度,向職工提供物質幫助和服務活動的總稱。其目的是為職工生活提供方便,幫助職工解決生活困難,改善和豐富職工的物質和文化生活,以維護社會安定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企業按規定用于職工福利方面的資金來源,包括從費用中提取和從稅后利潤中提取兩個方面,即職工福利可分為職工集體福利和職工個人福利。
⒈職工集體福利資金的審計。職工集體福利資金是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利潤中提取的資金,又稱法定公益金。職工集體福利是為職工提供必要的集體消費和共同性消費設施以及為集體提供服務,又包括職工集體生活福利和職工集體文化福利兩個方面。職工集體福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⑴法定公益金明細表,提供的資料與原始憑證是否相符。
⑵法定公益金的計提順序、基數、比例以及變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相關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⑶法定公益金的減少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其用途是否合法,對動用公益金舉辦集體福利設施增加的固定資產,是否按規定沖減公益金并相應增加任意盈余公積。
⒉職工個人福利資金的審計。職工個人福利資金是企事業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所提取的用于職工福利方面的資金,又稱職工福利費。職工個人福利主要用于職工個人生活方面的各種福利項目,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職工探親期間工資和往返車票補貼、職工交通補貼、帶薪休閑等。對職工個人福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⑴獲取或編制職工福利費明細表,復核加計,并與報表數、總賬數和明細賬數合計數核對,查明是否相符。
⑵結合工資審計,查明按工資總額計提的應付福利費是否符合規定,計提金額是否正確,并將職工福利費計提數與相關的成本、費用項目核對一致,查明有無提高提取比率的情況,有無會計處理錯誤的情況。
⑶審閱職工福利費明細賬,并抽查本年度職工福利費的原始憑證,查明是否符合規定用途,報銷是否符合審批程序,有無用于發放獎金或其他不合理開支的情況。
(四)住房資金的審計
住房資金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企業住房基金和個人住房公積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籌集或形成的其他資金。
1.城市住房基金的審計。城市住房基金是市(縣)人民政府用于解決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及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問題的專用基金。該項基金從同級財政現用于住房建設、維修、管理和補貼的資金和當地提取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渠道籌集。對城市住房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⑴各級財政部門的財政投入是否及時到位,應轉入城市住房基金的收入是否及時轉入。
⑵主管部門對城市住房基金是否專戶存放,專款專用。
⑶撥入各部門的基金是否按規定范圍使用,有無擠占挪用等問題。
2.單位住房基金的審計。單位住房基金是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轉換住房機制而建立的專項基金。單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資助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支付出租住房的購建、維修管理費用和出售住房時個人支付房價與住宅造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提租后對生活困難的職工發放房租補貼等。對單位住房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⑴企業是否嚴格按規定計提各項住房基金,并保證住房基金的專款專用。
⑵企業在成本中列支的住房基金,是否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⑶各地是否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嚴格按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房改。
⑷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是否按規定劃轉,并按規定用途使用,有無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或擠占挪用等違紀問題。
⑸出售公有住房是否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售房單位有無未經審批、不經評估自行售房,有無不按批準規定的范圍和價格售房的問題。
⑹住房出售收入是否按規定歸集和管理,應上交的是否按規定上交有關部門,留歸各部門的是否按規定存儲。有無截留、挪用應上交的售房收入。
⑺利息收入是否按規定管理,有無收入不入賬、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等問題。
3.住房公積金的審計。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及所在單位按規定繳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的職工個人住房基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不能挪作他用。對住房公積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⑴單位是否按規定的范圍、基數和比例歸集住房公積金,有無虛報職工人數,冒領財政補貼的問題。
⑵各單位是否按規定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的來源是否正確。
(一)審計的目的
通過開展審計監督,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遏制財務管理混亂的勢頭,促進“村賬鄉”工作規范有序開展;通過對農村承包合同的審計,促進承包合同的兌現,保護合同雙方的正當權益;通過對農民負擔的專項審計,制止各種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集資的行為,防止農民負擔反彈,切實維護農民的利益;通過對糧食風險基金及良種補貼資金的審計監督,防止截留、挪用、抵扣現象的發生,使黨的惠農政策真正送到千家萬戶;通過開展村級財務審計,查處違紀案件,預防和制止經濟犯罪,為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和社會秩序。
(二)審計的重點和主要內容
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重點是: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村級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審計,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審計,涉農收費情況的審計,債權債務清理、財務公開、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重點審計,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出租變賣集體資產等組織專項審計。
主要內容包括:1、財產的驗證和集體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2、財務收支和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3、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4、承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5、收益(利潤)分配情況;6、轉移支付到位情況;7、負責人任期目標和經濟責任。
二、開展農村財務審計的方式和審計年限
(一)審計方式
農村集體經濟內部審計的審計方式主要采用就地審計。全市分為三個審計小組,各個審計小組負責本小組鄉(鎮)村委會的審計工作。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市經管局今年未審計的村委會委托當地經管站負責審計。審計小組分組安排由市農業局另行下文通知。
(二)審計年限
審計年限自年6月1日至今。如遇特殊情況可追溯到以前會計年度。
三、幾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