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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噪聲防治模板(10篇)

時間:2024-03-30 17:47:0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工業噪聲防治,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工業噪聲防治

篇1

一是切實加快合作發展。重點推進企業生產裝備與過程信息化、企業管理信息化、產品流通信息化特別是四市要牢固樹立“融入大、合作共發展”理念,要大力推進企業、行業和區域等層面深度融合。按照搶抓國家推進區域發展政策機遇、主動組團融入水經濟區、加快一體化發展的思路,進一步加快《水經濟區發展規劃》實施步伐。

二是積極拓展合作領域。扎實推進區內骨干企業、重點園區間的項目合作、依托西洽會、歐亞論壇、蘭洽會等重大招商平臺,要積極構建跨部門、跨區域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兩省資源優勢和產業基礎的作用,積極擴大雙方在重點領域的互利合作,支持投資者參與區域優勢特色資源的開發。四市要緊緊圍繞水經濟區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充分動員企業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從產業配套、提供服務、要素互補等方面拓寬融合發展的新領域。

三是扎實奠定合作基礎。統籌銜接基礎實施規劃與建設時序,要充分發揮兩省在基礎設施及人才方面的優勢。協商謀劃跨省、跨流域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加快建立和完善經濟區公路、鐵路、民航三位一體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共同實施好一批水利、電力、能源等基礎設施,同時建立完善經濟區人力資源交流協作機制和統一勞務培訓人才市場,形成區域內人力資源自由流動和優化組合,實現人才、勞務資源共享,為區域經濟整體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設施和智力支撐。

四是著力提升合作水平。推進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承接產業轉移,要大力推進企業跨區域戰略合作。提升產業集中度,優先發展一批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高端制造業,積極開發一批充分發揮資源優勢的高附加值產品,改造提升傳統產業。要大力支持經濟區優勢特色工業園創建國家、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四市要鼓勵投資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優勢企業的技術、管理、品牌、先進商業模式等,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努力提升發展水平。

五是建立完善合作機制。省地區與中地區產業基礎相近。經濟社會關聯度很高,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項目為載體,以互利共贏為目標,尋找雙方利益交匯點,建立緊密型合作關系。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積極構建完善合作機制,共同爭取國家政策和項目支持,實現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篇2

植根上海,深耕產品

1996 年,正值上海浦東開發開放的啟航時期,完善的基礎設施,良好的投資環境,高速發展的經濟態勢,使它成為吸引全球目光的投資開發熱點。與上海頗有淵源的臺灣遠東集團將投資發展的目光移向祖國內地,選址上海浦東,投資 2 億 5 千萬美元建設成立了遠紡工業(上海)有限公司。 遠紡工業(上海)有限公司在浦東最繁華的陸家嘴金融貿易區設立公司總部;在浦東星火開發區興建工廠,占地 37 萬平方米的廠區,布局合理、規劃齊整,擁有聚合、固聚、短纖、 POY 、 DTY 、膠片等生產車間及相關的配套設施。便利的交通,齊全的設施,優良的環境,豐富的資源,為公司的快速發展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

回顧遠紡的發展,自成立之日就保持了良好勢頭,上世紀90年代末到本世紀初,正是我國走向制造業大國的重要時期,作為生產基礎性材料的遠紡也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贏得了十多年的黃金發展期。2008年因為經濟形勢影響,遠紡經過短暫的“迂回”后,又重新進入發展的上升軌道,一時為業界稱道。分析其發展經驗,尊重市場規律在自己擅長的領域深耕細作不斷推出新產品或許是不二法門。

成立之初,遠紡就致力于打造先進的具有前瞻性的研發生產制造基地。聚合車間是整個工廠生產的龍頭,PTA原料和EG原料全部由海外提供。工藝設施全部由遠東集團自行設計、開發、研制,當時為國內單線產能最大的聚酯融體及切片生產裝置,采用先進的電腦自動控制系統,產品經連續縮聚后直接紡絲,或供下游生產瓶用切片、聚酯薄片等產品。固聚車間采用連續式固相縮聚生產線及先進的自動控制系統,擁有50萬噸瓶級切片的生產能力,產品質量符合現代食品及各種工業用要求,并獲得美國食品藥物局及很多世界級大用戶的質量認證。

這些產品有廣泛的運用領域,我們日常的各類飲料瓶,大多由此類基礎性的原材料生產。然而這一領域也有眾多細分市場,每一類飲料都有不同的包裝要求,茶飲料、碳酸飲料、乳制品,對產品性能有著不同的要求,而要在細分市場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須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

采訪中我們看到一款“塑料”的啤酒瓶,看似簡單,卻大有名堂。替代玻璃瓶,這款塑料的啤酒瓶不僅要有抗壓、防輻射的基本特點,還具有回收便捷、重量減輕,降低物流成本等等優點,在各類飲料瓶中屬于“高端”產品。此類產品目前在歐洲已頗受青睞,在國內市場仍需要一定的培育期。

遠紡的產品中還有長纖、短纖、膠片等。膠片車間原料主要由固聚車間供應。采用德國布魯克納的擠壓成型設備,生產單層及三層復合型產品,可根據客戶要求生產吸塑級、抗靜電級、切片折盒級、視窗級、防霧級等多種用途的膠片。比如我們在芯片生產線上看到一些托盤,看似簡單,卻是有極其嚴格的防靜電要求。

這些功能性強的產品正是遠紡所擅長的領域,也成為他們近幾年的重要利潤增長點,是他們的競爭優勢所在。

消費升級,優化產品

如果說遠紡前十年的發展是順應了產業發展的大趨勢,贏得了飛速發展,那么自2008年以后,遠紡則率先加速產品升級,聚焦高端領域。

今天我們海淘盛行,國人熱衷出國購物,其原因是因為國內很多產品不能滿足人們消費升級的需求,這警示著中國制造業,尤其是消費品行業,必須走以質取勝的發展道路。針對今日之情況,我國已經明確提出“中國制造2025”發展規劃,提出了制造業轉型升級。而材料領域的轉型升級是制造業產業升級的基礎性條件。在基礎材料領域,產業產能全面過剩、產品結構不合理、高端領域無法實現自給三大突出問題已經日漸突出,整個產業都面臨洗牌、升級的共同課題。

在這一點上,遠紡一直保持高度的市場敏銳性,他們早就嗅到消費升級的需求,通過對自身產品的調整和優化,新產品層出不窮,轉型升級悄然進行,進而推動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事實上,很多中國消費者熱衷海淘的產品,比如世界知名品牌的功能型的運動服裝、母嬰用品中的奶瓶、紙尿褲等等,其原材料遠紡均參與研發制造和銷售。

不僅如此在遠紡的新產品庫里還有:新一代聚酯纖維ptt,它加工簡易,伸縮性及染色性優越極具市場競爭力。目前流行的記憶面料是ptt纖維最耀眼的用途之一,此外,ptt纖維因其良好的手感和彈性回復率,適用于泳裝等功能型服裝。抗菌性纖維的抗菌效果在兩百種以上,經日本食品分析中心等機構認定為高安全性,不因紫外線、酸堿有機溶液等而分解,幾乎不溶于水及溫水,可以長期有效,非常適用于貼身衣物、毛巾、運動產品等。還有吸濕排汗纖維、抗紫外線纖維,都是戶外運動的寵兒。這幾年隨著人們生活水平提高,國內市場對運動產品需求可謂增長迅猛,遠紡在產品功能性上的聚焦,使其把握住了這樣的機遇。

差異化高附加值ES纖維是一種新型的熱接合性復合纖維。具有廣泛的加工適合性,主要應用在:嬰兒紙尿褲、婦女用衛材、醫用衛材三部分。近年來,嬰兒、成人紙尿褲,高檔衛生巾的增速長期保持在30%左右,市場規模超過300億人民幣。其價值在于一方面取代膠水,制成品更環保、更具有膨彈性、高吸濕透濕,人體舒適感更強。透過纖維的細致化、含水性處理,還被廣泛應用于化妝品和醫療領域,成為化妝清洗面膜、醫用吸水材料和敷料的基礎原料。該產品未來將積極推廣并融入上海奉賢打造的 “東方美谷”都市產業生態圈。

還有很多功能型纖維都有著廣闊的應用領域,比如阻燃纖維。可燃纖維在燃燒時會釋放出有害氣體對人體造成危害。而阻燃纖維可以被制成具有防火效果的窗簾,地毯,不僅適用于家庭,在公共場合運用都有著重要的安全意義。

今天,遠紡還在探索小型化定制生產的新模式,他們的色紗生產可按照用戶需求定制,能更加靈活地滿足市場的需求。

遠紡認為,在自己擅長的領域,按照市場的需求,不斷創新,不斷升級產品便是最好的升級,也是其在市場立足的關鍵。

綠色產品,綠色制造

探究遠紡未來的發展,“綠色”是不可忽視的方向。

遠紡在成立之日起,對環境問題就高度重視。建廠之初,遠紡就考慮到了環境要求。廠區設有大型污水處理系統,采用污泥回流的最新工藝,使污水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準。空壓機房配置歐美離心式壓縮機,電腦監測各車間用氣情況。變電站采用電腦控制輸配電系統,最大容量達到 5 萬千瓦。投資大量資金從德國進口熱煤爐確保廢氣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準,并于2015年完成天然氣鍋爐的使用和改造。

而在產品領域,遠紡一直是“綠色發展”、“循環經濟”的倡導者和踐行者。遠紡及其所屬集團都持之以恒地關注那些對環境危害小、可回收再利用的產品,并以此作為企業責無旁貸的社會責任。

他們生產的玉米纖維,是一種生物可分解性綠色環保產品,具有阻燃性佳、發煙性、無毒性、吸濕排汗性,防污性、除臭性等特點,被廣泛應用在高級保暖內衣、運動服、高級成衣、棉被枕頭等產品當中。

篇3

近年來,銀川市積極迎接產業智慧化的時代挑戰,主動擁抱互聯網,大力實施“反梯度”發展戰略,以智慧城市建設為支撐,將新一代信息技術嫁接到紡織產業,通過信息(數據)要素投入,改善產業邊際效率,提升勞動生產率。預計“十三五”末,寧夏現代紡織產業規模將達到近2 000億元,年a值將達700億元。此次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和銀川市人民政府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簽署,標志著創建國家智慧型紡織基地工作正式全面啟動,無疑將為寧夏發展智慧紡織產業注入新活力,也為紡織工業的發展增添新動能。

篇4

中圖分類號:F26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4-0035-03

引言

推動分散發展向產業聚集轉變是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新途徑。在生態學中,生物種群是指占據一定空間的,通過個體擴散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一群個體。就系統本身而言,產業生態系統和社會經濟系統在其系統演進上都要遵循系統生態演化的規律,因此,可以將具有一定內在聯系的個體企業的聚集視為企業種群。企業種群生態理論主要研究有同行業或產品具有替代功能的企業組成的群體。丹尼爾.C.艾思提和波特(1997)認為產業生態的系統觀可以幫助企業在內部以及在上下游供應鏈之間尋找增加值或降低成本的途徑,而產業生態思想通常會有助于企業優化其資源(有助于提升資源生產率),進而會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實踐證明,企業是具有一定生命特征的。企業的生命周期與生物的生命周期有很多相似之處,都要經歷誕生、成長、繁殖裂變、衰老的生命歷程,生物生態系統比其他任何系統更適合描述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振蕩變化。集群內上下游供應鏈的多個企業種群由于相同或相關行業的企業和機構在特定的地理位置上聚集而形成一個集成的生態系統,該系統在一定的時間或空間里,共同消耗各種環境要素包括原材料、勞動力、資本、客戶等,同時,該系統內部上下游企業種群之間也存在資源的消耗與轉化,并呈現出周期性的振蕩。目前,運用生態學的理論與方法解決此類問題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

以汽車產業集群供應鏈為例對裝備制造業產業集群的發展進行分析與研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通過有效的密度制約等途徑,實現汽車產業集群供應鏈上各企業種群規模的良性發展,增強其競爭力,從而有效地帶動汽車產業集群的發展。

一、文獻綜述

目前關于裝備制造業產業集群供應鏈的研究分為以下幾類:

(一)產業集群供應鏈的基礎理論研究

崔沛然、張予川在供應鏈及產業集群的理論研究基礎上,對產業集群供應鏈形成機理進行了系統的研究。認為產業集群供應鏈主要表現為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進一步加強專業化分工,形成多種形式的競合關系,提高區域營銷競爭能力的四個方面;王葉峰以浙江服裝產業為例對產業集群供應鏈風險管理進行了透徹的分析;陳永祥在基于產業集群的供應鏈網絡系統研究中探討了基于產業集群的供應鏈網絡系統的設計與優化的可靠性問題,將多目標供應鏈網絡運作平臺移植到區域產業集群中,使其同時具有范圍輻射效應與規模經濟效益[1~3]。

(二)應用種群生態理論對汽車產業集群或其他集群供應鏈進行定性研究

Hannan和Freeman 認為,由于資源的有限性和固定性,環境所能容納的組織種群的密度是有限的,承載能力剩余空間越大,組織種群的成長速度越快,但是對于不同的組織形態,其進入環境承載能力剩余空間的速率不同。孫東升在產業集群與區域經濟發展的核心競爭力——以安徽蕪湖奇瑞汽車及零部件產業群為例一文中以蕪湖汽車產業集群的形成過程為背景,說明了產業集群存在的好處,分析了蕪湖汽車產業鏈的特點[4~5]。

目前對汽車產業集群供應鏈上企業種群競爭生態系統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基礎理論與定性分析階段,運用生態學的建模方法進行模擬與仿真的研究很少,本文將構建汽車產業集群供應鏈上三個典型企業種群的概念模型,建立非線性規劃模型來模擬三企業種群的競爭生態系統,實現雙贏,達到系統的良性循環。

二、建模與仿真

(一)概念模型

本文利用數值方法,建立如下三種群捕食系統,假設某個裝備制造業產業集群供應鏈上有上游企業種群一個,下游企業種群兩個:

根據Volterra模型的特點,多數捕食者—食餌系統觀察不到周期振蕩,而是趨向某個平衡的狀態,即存在穩定平衡點。圖2數值解圖選定的區間是五年,假設該區域傾向于扶持上游企業種群,并限制下游外資企業種群。從圖中可以看出,隨著時間的推移,上游企業種群呈現為先下降后上升的趨勢,下游企業種群1呈現下降趨勢,下游企業種群2呈現出先下降后上升的趨勢。兩個下游企業種群在期初均出現產出規模遞減的趨勢,根據生物學中的競爭排斥理論,類似的兩種群在同一小生境中不能共存,若共同相處,則競爭的結果必然導致其中一種群滅絕,即容納量較大的那個種群獲勝,容納量較小的那個種群滅絕。也就是說,在兩競爭種群的內稟增長率相同的情況下,當種內競爭的影響小于種間競爭的影響時,競爭的結果將導致一種群滅絕。所以,當相似的本地企業種群與外資企業種群由于競爭排斥導致雙方產出規模減少的時候,上游企業種群的產出規模也受到了影響,即在期初呈現下降趨勢,此時,下游外資企業在期初集群機能不完善的情況下憑借其自身的先進性而起到主導作用,表現為產出規模明顯高于上游企業種群與下游本地企業種群。隨著競爭的繼續進行,外資企業種群的產出規模由于受到限制而持續的遞減呈現出滅絕趨勢,與此同時,本地企業種群的產出規模開始明顯增加,并對上游企業種群起到了主導作用。

相軌線是封閉曲線,結構不穩定,一旦離開某一條閉軌線,就進入另一條閉軌線,不恢復原狀,自然界存在的周期性平衡生態系統是結構穩定的,即偏離周期軌道后,內部制約使系統恢復原狀。由圖3所顯示的三維相圖所表現的情況來看,該曲線在模擬周期五年內尚未進入了閉軌線,說明此三企業種群競爭生態系統的結構是不穩定的,即在五年內,三種群的周期振蕩與平衡狀態是無法觀察到的。

若將模擬周期延長至六十年,會觀察到圖3(a)中仍未出現閉環,將終點放大數倍后,見圖3(b),可以觀察到,軌線的末端出現小幅不軌則振蕩,并持續。說明三企業種群構成的產業集群在演進過程中是結構不穩定的,如果系統受到干擾,其內部制約機制無法使系統自動恢復原有的狀態。有研究表明,鏈接越簡單,系統越脆弱;鏈接越復雜,系統越強壯。本文所選取的集群正處于發展階段,構成簡單,所以,任何外力或是環境的改變都可能引起集群的劇烈波動。如果區域經濟的發展支持該集群穩健發展,那么隨著機制的健全,政策的導入,該集群的構成會更加復雜,穩定性也會加強。

結論與展望

第一,在裝備制造業產業集群供應鏈上,上下游企業種群以雇傭為基礎的合作關系對上游核心企業會形成不良的影響。短期內,集群供應鏈上的各種群可能會先后達到各自的穩定狀態,但該種狀態并不能推進集群供應鏈的最終穩定。當某兩個種群具有類似的競爭屬性時,按照生態位理論,可能會對有限的資源展開掠奪競爭,這種競爭將促進集群的進化或退化。所以,應在集群供應鏈的演進過程中強化政府引導作用,對有限資源與空間進行合理的調節,避免惡性競爭的發生導致集群整體的退化[6]。

第二,為裝備制造業產業集群培育出以核心企業為首的完整地供應鏈才是長遠發展之舉。可以學習豐田對供應鏈上的伙伴構建一體化企業網絡的做法,在增強核心企業影響力輻射的同時,推動中下游企業的技術創新,進而推動裝備制造產業集群供應鏈的整體發展[7]。

參考文獻:

[1] 崔沛然,張予川.產業集群供應鏈形成機理研究與應用[J].物流科技,2010,(5):103-105.

[2] 王葉峰.產業集群供應鏈風險管理透析——以浙江服裝產業為例[J].中國國情國力,2011,(12):50-54.

[3] 陳永祥.基于產業集群的供應鏈網絡系統研究[J].中國商貿,2012,(6):99-100.

[4] Hannan,M.T.,G.R.Carroll,E.Dundon,and J.C.Torres 1995“Organizational evolution in multinational context:Entries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in Belgium,Britain,France,Germany and Italy”,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60:509-528.

篇5

2.常見的環境污染和公害問題

2.1空氣污染隨著現代化進程的不斷發展,空氣污染也越來越嚴重,工廠排放的廢氣粉塵、汽車尾氣、火力發電、化工廠廢氣排放、鋼鐵冶煉、城市垃圾焚燒等都是導致空氣污染嚴重的重要源頭。污染氣體的排放在空氣中會形成酸雨落下來,對于建筑物、農作物、樹木等都有嚴重的腐蝕性,同時也會造成水資源的污染。汽車尾氣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合物,經過長時間的光照容易形成光化學煙霧,對人的呼吸道和肺功能有很強的刺激性,長時間的吸入人體中,會對人的身體帶來很大的傷害。工業化的高速發展,使得越來越多不同種類的化工燃料的被廣泛使用,生產過程中燃燒排放的廢氣粉塵會讓大氣的能見度降低,粉塵顆粒漂浮在空氣中導致經常出現霧霾天氣,嚴重影響到城市的交通、人們的生活等。

2.2水污染現代工業化水平的不斷發展,促進了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也在生產的過程中,由于缺乏環境保護意識,任意排放了大量的工業廢水,而且濃度普遍較高、污染性強、擴散性大,這些工業廢水大多未經處理就任意排放到河流、湖泊等水體中,使得本來干凈的水源受到嚴重的污染。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快速發展,家庭排水量在廢水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也越來越高,并且由于城市污水處理技術與設備的不完善,這些日常的家庭排放通常也是直接排放到地下管道,再流向河流。鄉村郊區農業生產發達,但是由于過量的使用農藥、廢料以及大量養殖場的排泄物,隨著雨水的沖刷或者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中,帶來嚴重的水體污染。

2.3噪聲污染由于工業的高速發展和城市人口數量的日益增多,噪聲污染也變的越來越嚴重,涉及到各個領域。目前噪聲污染已經成為四大污染之一,嚴重影響到人們的身心健康。噪聲污染的來源主要包括工業噪聲、交通噪聲、建筑噪聲、社會噪聲。由于社會的發展,機動車輛、飛機等大量運輸工具的使用,使得交通噪聲的污染變的日益嚴重,也成為噪聲污染的主要來源。而社會生活噪聲波及的范圍廣、來源復雜,雖然這些噪聲的噪聲級不高,但是因為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聯系,人們對此類噪聲十分敏感,甚至會嚴重影響人們的生活質量。

3.防治環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

3.1對于空氣污染的防治工業生產作為空氣污染嚴重的主要原因,應當加強在工業生產方面污染排放達標的監督,并且對在節能環保、回收處理廢氣污水排放做出貢獻的企業進行獎勵措施。對于常年污染性大、效益差的企業進行整頓,鼓勵企業不斷調整能源使用結構,從空氣污染的來源進行預防措施的實施。對于尾氣排放量大的機動車輛應當令其改裝,從而降低廢氣的排放量,并且應當加快汽車燃料和汽車新能源開發利用的研究進程,可以長期有效的改善汽車尾氣排放量大的問題。加強城市的植被綠化也是降低城市空氣污染的重要手段,應當在城市中多空氣污染的地段投入資種植易吸收污染的植物,做好城市的綠化工程建設。

3.2對于水污染的防治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是水污染防治的一條有效途徑。應當不斷完善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設備和提高污水處理技術,對于人們日常家庭生活排放的廢水進行統一處理排放,大大的減輕了水體自凈的壓力。在工業廢水排放方面,應當加強工業生產中無污染生產、清潔生產技術,以及工業廢水達標排放等措施,力求在工業生產的每個環節做到污染的最小化。對于污染型鄉鎮企業的應當大力推廣污染處理技術和設施,并且農業生產中呼吁減少化肥、農藥的使用,轉而使用有機肥料、天然肥料等。

3.3對于噪聲污染的防治對于噪聲污染的防治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包括噪聲污染的來源、噪聲傳播的途徑、噪聲的接受者。對于噪聲污染來源的控制是防治噪聲污染的根本途徑,在生產過程中進行工藝和操作方式的改進、生產設備設計的改善,降低機動車輛行駛過程中的噪聲等都可以在源頭上控制噪聲污染的產生。在傳播途徑上對噪聲污染進行防治也是十分有效的,可以科學規劃工業區、居住區的分布等,將噪聲級別大的工業生產設備遠離密集人口的地方,并且在噪聲傳播的途徑中采用隔聲、消聲、吸聲等有效防治技術。在噪聲污染接受者方面也應當做好自我防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用隔音耳機以及在裝潢中使用隔音建筑材料等。

篇6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economy, promote urban construction of extensive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also caused the noise pollution, for normal life bring influence, produce environmental noise. S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reduce the noise produced, is concerned, is also the urgent need. The following the author to noise do a general overview, analyzes its the main causes of the harm and, and put forward some effective way to control, provide us with a good living environment.

Key words: the city noi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he hazards

中圖分類號:F291.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0噪聲的總述

在生活中我們把不同頻率、不同強度、無規律的混亂聲音組合稱為噪聲。而噪聲給生活帶來的危害,稱為環境噪聲,主要是指干擾正常生活環境的聲音。在噪聲概念的基礎上我們還需要了解聲音的概念,明確聲音形成的主要因素,從而更深的理解噪聲產生的原因,實現減少噪聲和有效預防噪聲。

1對噪聲的分類

(1)按聲源的機械特點可分為:氣體擾動產生的噪聲、固體振動產生的噪聲、液體撞擊產生的噪聲以及電磁作用產生的電磁噪音。

(2)按聲音的頻率可分為:1000Hz的高頻噪聲。

(3)按噪聲的來源可分為: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建筑噪聲、社會噪聲等。

2分析噪音的傳播特性

聲源發出的噪音在媒介中傳播時,其聲壓或聲強將隨著傳播距離的增加而逐漸衰減。高頻噪音隨著距離越遠或遭遇障礙物,能迅速衰減,而低頻噪音卻遞減得很慢,聲波又較長,能輕易穿越障礙物,長距離奔襲和穿墻透壁直入人耳。低頻聲波在固體中傳播其能量隨距離的增加損失很小,結構傳聲在建筑物中影響廣遠。

3討論噪聲造成的危毫

噪聲污染對人、動物、儀器儀表 及建筑物均構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決于噪聲的頻率、強度及暴露時間。噪聲危害主要包括:

(1)干擾休息和睡眠、影響工作效率

(2)噪聲會造成人的聽覺器官損傷。

(3)對人體健康有很大的影響。會產生心血管疾病、視力減退等各種疾病。

(4)特強噪聲對儀器設備和建筑結構的危害,使材料產生疲勞現象而斷裂, 產生聲疲勞。

4有關環境噪聲的規范要求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要求,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2)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噪聲污染管理的規定。

(3)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國家對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最高限值控制的標準

5 噪聲控制基本方式

充分的噪聲控制。必須考慮噪音源、傳音途徑、受音者所組成的整個系統。噪聲控制的內容包括:

5 .1 控制噪聲源

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5 .2阻斷噪聲傳播

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使噪聲的在傳播過程中衰減,以減小噪聲的傳播能量,目前常采用的技術措施有以下幾方面: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1)吸聲技術

聲波在傳播過程中遇到用吸聲材料作成的屏障時,其中一部分噪聲的能量被屏障發射回去,一部分能量被吸音材料吸收。吸聲材料的吸聲性能與吸聲材料的類型和吸聲系數有關。常用的吸聲材料有無機纖維材料、泡沫材料、有機纖維材料和建筑吸聲材料等。影響材料吸聲性能的因素

a)材料的表觀密度。對同一種多孔材料(例如超細玻璃纖維)而言,當其表觀密度增大時(即空隙率減小時),對低頻的吸聲效果有所提高,而對高頻的吸聲效果則有所降低。

b)材料的厚度。增加多孔材料的厚度,可提高對低頻的吸聲效果,而對高頻則沒有多大的影響。

c)材料的孔隙特征。多孔吸音材料孔隙互相連同。孔隙愈多愈細小,吸聲效果愈好。如果孔隙太大,則效果就差。

(2) 隔聲技術

將發聲的物體或需要保持安靜的場所,用隔聲良好的構件封閉起來.這種方法稱為隔聲。例如用隔聲門、隔聲窗和隔聲罩等將產生噪聲的聲源與工作場所隔離開,形成隔聲操作室、休息室等。隔音材料的一般規律包括:

a)質量定律

材料越重(面密度,或單位面積質量越大)隔音效果越好。對于單層密致勻實墻,面密度每增加一倍,隔音量在理論上增加6dB,這種律即為質量定律

b)共振頻率

任何隔墻都存在固有的共振頻率,當聲波的頻率和墻的共振頻率一致時,墻體整體產生共振,該頻率的隔音量將大大下降。一般地,墻體越厚重,共振頻率越低。當共振頻率低于隔音評價最低參考頻率100Hz時,對隔音的影響大大降低。

c)吻合效應

聲波接觸墻板后,墻板除了垂直方向的受迫振動以外,還有沿著板面方向的受迫彎曲振動。在某個特定頻率上,受迫彎曲振動將和板固有的自由彎曲振動發吻合,這時板就非常順從地跟隨入射聲彎曲,造成聲能大量地透射到另一側去。形成隔音量的低谷。這種現象被稱作吻合效應。

(3)吸聲和隔聲的結合

吸聲和隔聲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但在具體的工程應用中,它們卻常常結合在一起,并發揮了綜合的降噪效果。

(4)消聲技術

消聲技術就是允許氣流通過而阻止聲波傳播,實現降低空氣動力噪聲的措施.常用的裝置是消聲器。消聲器的類型主要包括:阻性消聲器和抗性消聲器。

5.3受音者防護措施

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6 有效控制城市建設噪聲的方法

(1)加強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全面落實《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2)強化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嚴格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查處施工噪聲超過捧放標準的行為。推進對建筑施工進行實時監督。(3)推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嚴格實施《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擇放標準》。(4)深化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貫徹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加強工業園區噪聲污染防治,開展鄉村地區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

7 結語

從噪聲的概念入手,一一分析噪聲的形成因素和傳播特性,以此來有效地控制噪聲的傳播,減少噪聲給生活和健康帶來的危害,提高對噪聲的危害的意識和防治觀念,在生活中控制噪聲進到自己一份義務,從而保護我們美好的生活環境。

8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2] 《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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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TB53 文獻標識碼:A

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的環境污染問題也屢見不鮮,尤其是噪聲污染問題日益突出,現已成為影響廣大市民身心健康的“元兇”之一。因此,噪聲污染問題引起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全民減噪呼聲也空前高漲。本文對懷化市環境保護監測站2010-2012年間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監測數據進行分析,闡述其噪聲污染分布現狀、形成原因及其防治措施。

1 懷化市鶴城區環境噪聲污染現狀分析

懷化市鶴城區域環境噪聲以500×500網格布點,核定有效點位162個,控制面積為40.5K m2。其中:1類居住文教區20個,2類居住、商業混合區97個,3類工業、物流區21個,4類交通區24個,監測頻率為每年秋季一次,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進行評價,懷化市鶴城區各類標準區噪聲污染狀況見表1,其結果表明:懷化市鶴城區2010-2012年間1類區測點20個,占總測點個數12.34%,其噪聲源主要來自生活噪聲,平均等效聲級無一超標,聲環境質量整體水平維持在較好狀態,但平均等效聲級值呈不斷上升趨勢;2類居住、商業混合區測點個數占總測點的59.87%,其噪聲源主要來自社會噪聲和建筑噪聲,整體平均等效聲級無一超標,其聲環境質量整體水平處于較好狀態;3類工業區及四類交通區測點個數分別占總測點個數的12.96及14.81,噪聲源主要來源于工業和交通噪聲,聲環境質量整體水平呈下降趨勢;4類交通區污染尤為明顯。

以上分析結果表明,懷化市鶴城區域環境噪聲平均等效聲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控制,但形勢不容樂觀,部分呈加重趨勢。1類居民文教區和2類混合區噪聲平均等效聲級呈上升趨勢,工業區有污染現象,交通區噪聲污染加劇,各功能區環境噪聲污染超標情況依次為4類標準適用區>3類標準適用區>2類標準適用區>1類標準適用區

2 懷化市鶴城區環境噪聲污染產生原因分析

懷化市鶴城區環境噪聲污染問題由來已久,是個難點,雖然經過各職能部門的大力整治有所緩解,居住、商業混合區噪聲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污染程度沒有得到根本好轉,近年來尤以交通區噪聲污染嚴重。各功能區環境噪聲要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相應標準尚有一定的差距,從表1看,鶴城區各功能區超標現象主要體現在交通區及工業區,分析原因如下。

2.1交通噪聲是影響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年來,懷化市交通建設不斷發展,交通干道縱橫交錯,交通干線噪聲直接影響著兩側區域的環境噪聲;交通噪聲的影響既呈線狀分布,也呈面源分布,隨著機動車流量的逐年增加,交通噪聲影響將會越來越大。

2.2城市化建設的步伐加快,帶來的噪聲面源污染影響加劇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噪聲污染源不斷增加。

一是第三產業產生的社會噪聲屢禁不止;

二是方興未艾的城市建設帶來了建筑施工噪聲,給區域環境增添了大量噪聲源;

三是城市規劃中的失誤,造成布局不合理帶來了一定的噪聲污染隱患。

2.3噪聲污染治理力度不夠也是導致一些區域內噪聲污染有增無減的原因

一是噪聲治理資金投入不夠,如城市綠化建設、道路隔聲屏障設置及道路消音建設等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

二是城市管理及環境監察執法力度不夠,如對超標排放噪聲源的第三產業、敏感區內建有影響大的噪聲源、各類建筑工地等未實施嚴格監管執法。

3 形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原因

一是環保觀念淡薄,法制意識不強;

二是由于歷史原因,部分城市功能區規劃和布局欠佳,建成區存在居住,商業混合的問題,造成了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范的難度;

三是環境監管執法力度不夠,對噪聲污染行為人處罰較輕,沒起到預想的效果;四是人為噪聲污染嚴重,如居住區廣場舞高音喇叭肆無忌憚的播放,噪聲擾民嚴重,其污染糾紛時有發生并呈激化趨勢,嚴重時導致警方介入調查處理。

4 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對策

4.1合理布局,制定科學的城市規劃和環境規劃

嚴格劃分每個區域的社會功能,使居住、文教區遠離強噪聲源,確保城市居民生活區域免遭噪聲污染,積極推進市區工業企業入園進區。

4. 2加強道路交通噪聲污染的防治

一是搞好交通建設,特別是在交通負荷重、噪聲污染大、地處敏感區域主干線上架設立交橋;

二是廣泛推廣消聲路面,降低車流噪聲;

三是對車流量大且較敏感區域設置隔聲屏障,以達到隔聲降噪的作用;四是加強交通管理,保持道路交通暢通,采取過境車輛分流、敏感區域車輛禁鳴等手段降低噪聲污染。

4.3加強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防治

主要途徑有:一是加強宣傳,促進公眾參與,充分利用電視等媒體,廣泛宣傳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介紹噪聲危害和噪聲污染防治知識,發揮媒體對各類噪聲擾民的輿論監督,加大噪聲違法的爆光力度,營造一個全民參與、全民監督、共同防治噪聲污染的良好氛圍。

二是合理規劃和布局。主要是對老城區的噪聲污染源進行專項整冶,對噪聲污染嚴重、整治無望、群眾反映強烈的污染企業,要堅決依法關閉;對新城區要嚴把審批關,嚴格規劃和建設項目的聲環境影響評價,明確改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嚴格項目“三同時”驗收管理,未通過驗收的噪聲排放項目,一律禁用。

4.4加大城市管理及環境監察執法力度

加強施工噪聲日常監管,強化城市建筑施工環保公告、夜間施工審批限定施工作業時間等管理制度,嚴歷查處施工噪聲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4.5加強聲環境質量管理,改善聲環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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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則,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國家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劃定本行政區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國家對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期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第十九條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噪聲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環境噪聲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環境噪聲監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環境噪聲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并采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

前款規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出的噪聲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本法所稱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二條禁止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噪聲限值的汽車。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減輕環境噪聲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條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噪聲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聲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港務監督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鐵路機車有第一款違法行為的,由鐵路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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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標準適用區,建設環境噪聲達標區。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五條 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根據職責對工業生產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協調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污染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根據職責對機動車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的標準中規定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海事、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火車、航空器、船舶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助環保部門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環保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應當設置環境噪聲污染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并向社會公布,及時受理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專項規劃、擬定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抄報上一級環保部門備案。

第八條 環保部門應當組建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監測網絡,組織對環境噪聲質量的常規監測和噪聲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定期聲環境質量報告。

第九條 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在市區主要交通要道、商業區和人口集中區域合理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加強環境噪聲監控。

第十條 規劃部門在確定城市建設布局時,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橋、公路、鐵路等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規定報環保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區內不得規劃建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餐飲、健身、娛樂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

現有住宅改變為餐飲、健身、娛樂和機動車維修等商業經營性用房的,建設單位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四條 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污染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依法申報登記和申領噪聲排放許可證,并按噪聲排放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條 對排放噪聲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單位,由環保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對排放噪聲不能穩定達標或者造成嚴重污染和擾民的單位應當限期治理,治理期間環保部門應當限制其生產或排放噪聲。限期治理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權限決定。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環保部門決定。

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要求進行整改和治理,按期向環保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送整改或治理進度;整改或治理完成后,必須經環保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驗收。

第三章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或者其他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內設立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生產項目或者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已設立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生產項目,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環保部門按照法定權限作出決定,責令限期治理;對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加工活動,由環保部門責令整改。

第十七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工業企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場)界噪聲標準。

第十八條 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環保部門申報擁有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在改變的十五日前申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行業、地方噪聲質量標準的工業產品。

生產和銷售產生噪聲的產品,其產品說明書和銘牌中應當如實載明產品使用時產生的噪聲強度。

第二十條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工程爆破等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由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告四十八小時后,方可以進行。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單位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確因經濟、技術條件所限,不能通過治理噪聲源消除施工作業噪聲污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危害減少到最小程度,并與受其污染的單位和居民協商,達成協議,采取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內,建筑施工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申領噪聲排放許可證,并在開工十五日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以下情況:

(一)工程的項目名稱;

(二)施工場所和期限;

(三)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用的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單位未取得噪聲排放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發放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的情況向同級環保部門通報。

對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或危害周圍生活環境的,環保部門可以限制其作業時間。

第二十三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在中午和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因澆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和為保證工程質量需要的沖孔、鉆孔樁成型及其他特殊情況,確需在中午和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報經原審批的環保部門批準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臨近學校的建筑施工,施工單位應當采取隔離措施降低噪聲污染。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市區內建筑施工禁止使用錘擊樁機和震動樁機。受地質、地形等條件限制確需使用的,應當制定防噪聲方案,經環保部門批準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其作業時間限制在七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二十二時。

第二十五條 建筑施工單位和個人向環保部門提出連續施工作業和樁機使用申請的,環保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三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在學生中考、高考期間和舉辦大型公務活動期間,環保部門可以規定禁止施工作業的區域和時間,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穿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橋、高速公路、鐵路,或者在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橋、高速公路、鐵路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設置聲屏障等措施控制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八條 在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行政區域及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城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禁鳴喇叭。在市區范圍內未實行禁鳴的區域和南澳縣縣城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使用低音喇叭。

第二十九條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在夜間執行緊急任務時,應使用回轉式標志燈具,一般不使用警報器。

嚴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需要,劃定并公布限制載重四噸以上汽車的通行路線,并在相應路段設置禁行標志。

拖拉機不得在法律、法規以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對確需過境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行駛路線、行駛時間。指定的行駛路線應當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第三十一條 在車站(場)、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機場等區域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干擾。

禁止營運車站(場)和營運車輛使用廣播喇叭招攬顧客。

第三十二條 鐵路機車、機動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條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集貿市場和臨街門店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場界噪聲值不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四條 居民使用家用電器、機械設備、娛樂器材或進行娛樂及其他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不得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噪聲污染。

已經安裝使用的空調器室外機組等設備對相鄰方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使用人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噪聲污染。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中午和夜間在住宅區、居民集中區、文教區和療養區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室內外裝修、家具加工、裝卸貨物等活動。

禁止中午和夜間在住宅區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機動車維修作業。

第三十六條 設置在住宅區和居民集中區的餐飲、娛樂、健身、購物等經營性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控制環境噪聲的措施,避免干擾他人。

第三十七條 機關、社會團體、非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工作和其他活動中,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

第三十八條 在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區和醫院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進行體育鍛煉、娛樂、集會、促銷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噪聲污染。

第三十九條 在住宅區設置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機動車噪聲對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

第四十條 機動車輛防盜報警裝置應當規范安裝、合理使用。機動車輛防盜報警裝置一旦失控,機動車輛使用人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噪聲排放。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達到國家規定要求而投入生產或使用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按噪聲排放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噪聲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噪聲排放許可證。

未取得噪聲排放許可證或者被吊銷噪聲排放許可證后排放噪聲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排放噪聲,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或逾期拒不停止排放噪聲的,由環保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拒報或謊報有關環境噪聲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由環保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保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環保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省直接管轄的單位停業、搬遷、關閉的,須報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拒不執行限制施工作業時間的,環保部門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禁鳴的區域鳴喇叭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安裝、使用警報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拆除,并可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環保部門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排放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繳納超標準排污費或者被處以罰款,不免除其承擔消除噪聲危害及其他法律責任。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由環保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投訴、檢舉、控告后不按規定處理或者移交處理的;

(二)對依法應當審批、審核、許可、驗收的事項,故意刁難、拖延,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的;

(三)不符合審批、審核、許可、驗收條件的事項,擅自審批、許可、驗收的;

(四)不按規定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筑施工作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有關設施、設備實施監督管理的;

(五)泄露被檢查者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六)為未經噪聲檢測或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辦理車輛行使證或通過年審的;

(七)處罰明顯不當或違法實施處罰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中午指十二時至十四時;夜間指二十二時至翌晨七時。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環境噪聲的標準環境噪聲是為保護人群健康和生存環境,對噪聲容許范圍所作的規定。制定原則,應以保護人的聽力、睡眠休息、交談思考為依據,應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現實性。環境噪聲基本標準是環境噪聲標準的基本依據。各國大都參照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推薦的基數(例如睡眠30分貝),并根據本國和地方的具體情況而制定。

0~10分貝:聽覺下限

10~20分貝:極靜

30~40分貝:非常安靜

40~50分貝:安靜

50~60分貝:較靜

70~80分貝:較為吵鬧

篇10

1.引言

盡管當前我國經濟水平、人們生活水平以及城市化進程都取得了非常大的進展,但同時也付出了巨大的資源與環境代價。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銳。群眾對于環境污染反應也愈發激烈。而其中大氣污染同噪聲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統作為城市污染中四大組成要素。如何應對城市環境污染問題,也是當前我國城市建設中的主要議題,也是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

2.當前城市環境污染的主要問題

2.1空氣污染

當前城市污染中,空氣表現最明顯。隨著科技與城市化的不斷發展,城市的交通工具也成倍增長,機動車尤其是汽車數量普遍應用,排放出大量的汽車尾氣。盡管國家已出臺多項政策緩解機動車尾氣排放污染,但仍是當前城市空氣污染中主要的污染源,由于尾氣排放而引起的空氣污染,也引起了人們廣泛的關注。我國包括北京、廣州、深圳、上海等經濟發達城市在內的大部分區域均在承受著霧霾的污染,空氣質量也在不斷的下降,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

2.2噪音污染

2.2.1交通運輸噪聲,具體是指機動車輛在城市交通干線行駛過程中所產生的噪聲。我國城市噪聲源中40%以上來自交通噪聲。

2.2.2工業生產噪聲,主要是指在工業生產中,在對固定或輔助設備的過程中,所引起的周圍生活環境產生干擾的聲音。其噪聲波動幅度較大,從20dB-125dB不等,是造成職業性耳聾的主要原因。

2.2.3社會生活噪聲,是指除交通運輸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以及工業噪聲之外的,因人為活動而引起的對周圍生活環境有干擾的聲音。

2.3水污染

城市中水污染,主要是由于人口密集在日常生活中所產生的生活廢水、廢氣以及垃圾對水體所造成的污染。生活污水的城市水體的主要污染源,具體而言是人們在生活生產中,包括廁所、浴室和廚房等排出的各種污水的混合液。

2.4土壤污染

城市土壤污染嚴重危害著生態景觀植物。當前對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人口的集中分布,使得的城市土壤面積不斷縮小,合適種植環保型植物的原生土壤已經基本退化。部分城市因為水污染嚴重,如鉛、汞等重金屬向土壤中滲透,對城市土壤造成二次污染。并且,建筑物的翻新重建也會造成大量的固體垃圾遺留,導致綠化環保植物的栽種必須另行購置土壤;

3.城市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3.1大氣污染措施

調整能源結構,采用清潔型新能源;對燃料進行預處理,以減少時產生污染大氣的物質;引起燃燒設備,提高燃燒效率;完善資源分配結構,利用先進技術凈化工業及尾氣中的有害物質。從高污染車入手,抓重點排放源的消減。政府應加強監管,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減少工業事故型無組織廢氣排放。

3.2噪音污染治理措施

城市噪聲的防治是比水污染、大氣污染的治理實際難度更大。因此,對其的治理,必須應用多種方法配合綜合進行。例如,將聲環境保護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通過強化法律宣傳力度,提髙群眾保護環境的法制意識、加強噪聲聲源、傳播途徑、接收處的防治措施。建立科學合理的噪聲監測體系加強城市綠化,充分利用城市綠地降噪的功能等手段進行綜合防治。實現城市綠色、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3.2水污染防治措施

集中處理城市工業及生活污水,建立專門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廢水水質只有在滿足城市下水道標準后,盡可能的將排入城市下水道,與城市廢水合并處理。對于不能滿足標準的工業廢水,在工程內部先進性適當預處理,才能排入下水道。加大節能節水宣傳,提高城市用水循環率。

3.3土壤污染措施

土壤污染的防治需要完善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采用植被修復法,利用植物較快的吸走或降解土壤的污染質,而達到進化土壤的目的。土壤污染污染必須做到“預防為主”。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控制減少工業廢氣排放及建筑固體遺留。

結語

我國城市環境污染范圍仍在不斷加大,而城市環境污染源也日益復雜,因此必須做好環保意識的宣傳,加強政府的監督與調控。通過政府與社會市民的共同努力,推動城市環境改善,創建和諧的城市生活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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