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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環節的稅收籌劃模板(10篇)

時間:2024-04-01 16:01:1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房地產開發環節的稅收籌劃,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一、 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概述

1.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概念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籌劃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減少外部成本,利用稅法漏洞或者缺陷減輕自身稅負的非違法行為。目前,我國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以及特定稅制要素的存在,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

2.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通常具有投入資金多、銷售周期長、經營風險高等特點,因此合理的稅收籌劃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是非常有必要的,具體可以表現為:

(1)稅收籌劃有助于房地產企業利益實現最大化,提高競爭力。在房地產交易環節涉及的稅種較為復雜,例如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市增值稅等等,這就加重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負,而進行合法的稅收籌劃可以說是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徑。

(2)稅收籌劃有助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提高會計核算水平,規范財務管理水平。進行稅收籌劃是一種財務手段,它可以減少企業的稅收支出,提高資金利用率,使資金流得以改善。

(3)稅收籌劃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提供保證。在日常納稅申報時,及時準確的申報稅額,可以降低企業的涉稅風險,提高企業自身形象。特別是對于房地產開發這樣高風險的企業來說,涉稅無風險是提高社會信譽、打造自身品牌的有效保證。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策略

(一)對營業稅進行籌劃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房地產開發行業,開發企業在銷售過程中通過贈送產品、直接以折扣銷售房屋等營銷手段,達到吸引購房者的目的。例如:房地產開發商在開盤日購買者贈與一臺價值3000元的冰箱,亦或者對購買者進行總房價的10%折扣銷售。我們假設銷售該房收入為5000萬元,贈送冰箱總價值50萬元,對于方案一開發企業需繳納5000*5%=250萬元的營業稅,同時還需繳納50*3%=1.5萬元,共計251萬元;而對于第二方案來說需繳納5000*0.9*5%=225萬元。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營業稅負擔較重的現象,許多地區對其實施了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根據《于貫徹蘇政發[2008]44號文件精神的通知 》(蘇地稅函[2008]380號)文件規定:對政府或經批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暫免征收營業稅。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1)納入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2)土地采取劃撥的方式供應;(3)銷售價格經價格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確定;(4)向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認定標準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對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被加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稱的其他性質住房,不得享受該項政策。由此可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根據當地的營業稅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降低營業稅成本。

(二)對契稅進行籌劃

契稅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購買、受讓、獲贈等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所繳納的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法律規定如“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分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的相同企業,對新設方承受的房屋、土地的所有權,免征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文件規定,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但是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置的保障房用地無免征契稅優惠政策。

(三)土地增值稅的籌劃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普通住房用于出售,如果增值額未超過各項規定扣除項目金額的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20%,可以按累進稅率進行交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的金額來降低增值率,從而達到減少增值稅的目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國家政策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例如北京市財政局、地稅局和住建委日前聯合通知,對土地增值稅征收進行了明確,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四)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企業所得稅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像房地產開發這樣資金密集型的企業,通常采取不同的籌資方式、利用稅前扣除項目、延遲納稅等方法進行所得稅籌劃。例如,企業可以足額購買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的保險和公積金等,這樣既降低了公司的所得稅費用,而且還為員工帶來了福利,實現了雙贏。

三、 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原則

1.稅收籌劃活動必須合法合理性原則。目前,我國對于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制度還不完善,稅收政策也在不斷更新,這就要求開發企業的稅收籌劃以合法性為前提,進行合法的進行稅收籌劃。

2.稅收籌劃活動應遵循全程性、系統性原則。房地產開發的建設過程涉及到土地購買階段、建設階段、售房階段和物業管理階段等,因此就要求開發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應貫穿于各個階段,做到全面監控。

四、 總結

綜上所述,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合理的稅收籌劃不僅可以降低成本,還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面對現在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的調控能力不斷加強、利潤空間不斷減少的現狀,房地產企業采取合理的稅收籌劃勢在必行。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結合自身經營特點合法、合理的運用稅收籌劃降低企業成本,實現企業利潤空間最大化。(作者單位:上海中冶成工置業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篇2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與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利益。稅收籌劃的實質是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 下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具有綜合性、事先性、合法性、目的性等特征。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稅收籌劃逐漸將成為企業尤其是房地產企業經營管理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目前的政策下,房地產企業資金來源受到限制,伴隨著房地產行業壁壘的打破和市場化程度的提高,房地產未來的發展將向規范化、規模化、品牌建立的方向發展,企業的并購更加頻繁,現金流量成為企業持續發展的重要指標和保障,因此,如何在日趨殘酷的競爭中不被淘汰出局,充分完全利用現有資源,在管理中合理利用資金,合理的進行稅收籌劃,節省資金,創造節稅收益,是房地產企業制勝的重要法寶。

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有很多方式,其中利用土地增值稅進行納稅收籌劃是其主要方式,下面我們重點介紹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

一、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簡介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下面筆者從土地增值稅的自身特點出發,結合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并綜合考慮納稅人的整體利益,對土地增值稅的籌劃進行闡述。

1.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2.稅率的計算

土地增值稅按照增值額超過應扣除項目的比率,采取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形式,增值額與應扣除項目的比率越大,適用的稅率越高,應負擔的稅負越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額分別是: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但是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但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及以上的部分,稅率為60%。

3.應稅項目和扣除項目的確定

應稅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應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產有關的稅金、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以及其他扣除項目等。

4.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1)根據我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為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超過應扣除項目金額的,應按其全部增值額計稅。同時對于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進行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和應稅金額。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3)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4)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避免進入征稅范圍節稅籌劃

1.利用合作建房節稅

合作建房方式指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中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以上稅收優惠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充分利用此項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合作建房雙方分得的房產均不含有土地增值稅,可大大降低房產的成本,這樣可實現出資方和出地方的雙贏。一般情況下,合作建房中的一方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而擁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使用權,但是卻產生了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而另一方因轉讓部分房屋所有權而發生了銷售不動產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若兩企業協商采取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相互交換的方式合作建房,此時,對合營企業提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將視為投資入股,而稅法中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加投資方的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因此,就會只對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雙方分得的利潤不征收營業稅,這樣,合營企業雙方都不多交營業稅,均獲得了節稅收益。

2.利用代建房方式節稅

代建房方式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在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建費用的行為。代建房的整個經濟行為中,雖然企業取得了收入,但是不涉及房地產產權的變動,其收入也就只屬于勞務收入性質,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稅納稅范圍之內,僅依據稅法中有關營業稅的規定依法繳納營業稅。采用代建房方式,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營業稅負擔,還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大幅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房地產企業可以利用代建房方式,在開發之初就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了開發后再銷售時繳納土地增值稅,大大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3.改出售為出租節稅

稅法規定的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未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產產權的行為。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完成后,可以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資金,由于沒有發生產權變動,企業只需交納出租房產稅,這樣大大節省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為企業創造了節稅收益。

4.改出售為投資聯營節稅

按照稅法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繳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而且以不動產投資入股以后轉讓股權時也不需要補交營業稅。這些規定為房地產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如果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或公司作為房地產的購買方,可以考慮先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再以向購買方轉讓股權的房地產達到銷售房地產的目的,從而為企業獲得節稅收益。

(二)利用增加可抵扣項目進行節稅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可通過增加合理的利息支出等扣除項目金額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適用較低的稅率,從而達到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關于利息支出扣除項目之規定:“現行相關土地增值稅稅法對財務費用扣除項目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內計算扣除。”這些選擇性條款為企業提供了一個新的稅收籌劃空間。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都會發生大量的借款,不可避免的會有大量的利息支出,而依據上述規定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會對企業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產生很大的影響。

三、房地產企業在稅收籌劃中要注意的問題

稅收籌劃能給房地產企業帶來節稅收益,實現企業利潤的增加和企業價值的提升。但是,房地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也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企業還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稅收籌劃應以合理合法為前提

稅收籌劃不可盲目的鉆法律的空子,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堅持依法原則,在不違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結合房地產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籌劃,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和目標。

(二)稅收籌劃應注重戰略籌劃

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納稅過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層的決策過程,企業在決策時要注重規范性、戰略性的籌劃。有的房地產企業片面的認為,納稅籌劃就是鉆稅法的空子,只對單個項目,單筆交易或者單個環節進行籌劃,而忽略了項目對企業在開發、經營成本上的影響,單純地追求通過稅費籌劃來增加企業的節稅收益卻增加了開發成本或經營成本,最終對企業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管理層和財務部門不僅要關注財務、稅務方面的事項,也要關注企業日常經營的各個方面,不僅需要財務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合作,還要得到企業內部其他部門的配合,才能充分取得稅收籌劃節稅效益的最優額度。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的目標不僅僅是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還要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凈利潤以及企業價值的穩定增長。企業只有合理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制定戰略稅收籌劃,才能發揮稅收籌劃的作用,保證企業的持續性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陳小安.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探析[J].Commercial Accounting,2007,(5)

篇3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財務管理中對稅收負擔策劃行為,即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活動主要環節的精心謀劃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優惠政策,從而為所有者獲得最小合理納稅的一種理財行為。近年來,房地產企業迅猛發展,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也是國稅和地稅的納稅大戶之一。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一個項目收入規模相當大,要上繳的各種稅金少則上千萬元多則上億元,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運用雖然處于嘗試階段,但是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行為,有必要對企業的稅收成本作出計劃和按排。

納稅籌劃應緊密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并嚴格依法進行,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體",遵循綜合原則、經濟原則、事前籌劃原則、整體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則。由于企業情況各異,應注意法律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可以通過稅務籌劃顧問、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律師、企業內部專業人員來開展,視企業具體情況而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的實踐,應始終圍繞如何實現成本最小化進行,下面從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專業人員的角度來探討在具體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方面:

1精通業務,對稅法及其相關法規合理而有效的理解、掌握和運用是納稅籌劃的前提和基礎

首先,精通房地產開發業務要求以正確的理論作指導,更要求具備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尤其要熟悉稅法、會計法、公司法、經濟合同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還應了解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營、投資、營銷、會計處理、納稅歷史等業務發生的每個環節,具有統籌謀劃的能力。另一方面,稅法本身存在納稅籌劃的可能。因為稅法是人制定出來的,不僅受到"知識有限"和"理性有限"的局限,而且還要受當時經濟發展狀況和其他社會現實的制約,不可能一步到位,完全成熟。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過程中拆借資金,在融資時支付利息,這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務流程。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又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金50%的,超過其注冊資本50%,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2004年初公司進行了稅收籌劃,決定向集團公司借款1000萬元,年利率11.16%(稅務局規定稅前列支的稅率),期限3年。3年后企業將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11.16%×3=334.8萬元,稅收負擔減輕:334.8×33%=110.48萬元。

其次,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契稅等,掌握每個稅種稅法的內容,了解地方是否有優惠政策。比如,我國地方上對外商投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許多優惠政策、稅率的差別,中外合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免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預征率比內資企業低5%等,如果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組建時能事先進行稅收籌劃,在組建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就可以大大地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可見稅收籌劃需要有超前的預見性。

再次,稅籌劃方案的選擇注意可行性,不能不考慮成本。比如,某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欲建立自已的建筑公司、裝飾公司以及物業管理公司,但組建公司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有時會出現某一方面節稅了,其他相關的成本增大了,所以只有當稅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稅籌劃方案才有用。

2規范管理、會計業務記錄合法性是稅收籌劃的保障

俗話說:"管理出效益",反之,管理不善會使企業增加稅收負擔。例如:某一家新成立的房地產開發商企業銷售委托1家專業的房產銷售公司經銷,銷售公司在銷售時以1000元1張發行了若干張VIP貴賓卡,并承諾執卡人購房可在房款中抵1萬元購房款,結果30萬元1套的房子,實際只收29.1萬元,與客戶簽約的銷售合同中約定:房款總價為30萬元,首付款為總房款的30%,銷售人員給客戶計算的首付款金額為8萬元。用VIP貴賓卡抵房款首付款1萬元沒有在合同中約定。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收入;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的金額。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折扣額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由于銷售公司管理不規范和缺乏稅收籌劃意識,使房地產開發企業多交了營業稅:(300000-291000)×0.05=450元、多交企業所得稅:(300000-291000)×0.33=2970元、多交印花稅:(300000-291000)×0.0003=2.7元、多交土地增值稅:(300000-291000)×0.01=90元、多交四稅合計3512.7元。

納稅籌劃的日常運用應注意會計業務記錄的合法性。例如:某一房地產開發公司2004年中從集團公司租用了兩輛轎車,并列支了這兩輛轎車的年檢費、汽油費、過橋過路費等,為了獲得合法憑證減少涉稅風險,公司與集團公司簽定租車協議,取得了稅務發票,公司合理規避了稅,所有者對稅收籌劃更加重視了。

3納稅籌劃事后應進行績效評價

年末終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上一年的年報進行審計,此時對上一年度的涉稅籌劃的效果進行1次評價,通過與審計結果進行分析對比,無疑是一次檢查企業會計核算質量的最好機會,同時可以彌補原先稅收內部籌劃方案的不足。

俗話說"亡羊補牢,猶未晚矣",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評估、稅務稽查中被稅務機關查到的企業,要重視稅務籌劃的事后評價,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重視事前稅務籌劃活動的開展,防患于未然。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法治會越來越健全,執法的力度也會越來越加強,迫切需要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練好內功,樹立納稅籌劃的意識,一方面為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另一方面會促進稅務機關相應地完善稅制、堵塞稅收法律、法規中的漏洞,能促使稅務工作和稅收籌劃都步入一個良性發展的軌道。

篇4

【關鍵詞】

房地產:納稅。

一、房地產項目立項時利用代建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在房地產項目立項時利用代建方式進行稅收籌,可獲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

這種方式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并向客戶收取代建費用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確定最終用戶,簽訂代建房合同,以此降低稅負;同時,可以適當降低代建房地產的勞務費用,將節省的稅款讓利于客戶,一方面得到其更大的配合,另一方面對降低房價也起到一定作用。

例:某房地產企業,商品房銷售收入為4000萬元,除營業稅及附加之外的總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萬元。若該企業按正常的銷售商品繳納稅金,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4000×5.5%=220(萬元);增值額占扣除項目的比率為24.22%,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34([4000-3000-220)×30%萬元,實現利潤546(4000-3000-220-234)萬元。若企業采用代建房方式,取得勞務收入1200萬元,應繳納營業稅60(1200×5%)萬元,實現利潤1140(1200-60)萬元。可見,建房方式的轉變將為企業增加收益594(1140-546)萬元。

二、房地產項目建設中的稅收籌劃。

主要是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和利用相關借款利息進行的稅收籌劃。

1、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稅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情況下可以免征,企業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使得房地產的增值率不超過20%,從而享受免稅待遇。

例:某房地產公司開發一棟普通標準住宅,房屋售價為2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1600萬元,增值額為400萬元,增值率為400÷1600=25%。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400×30%=120萬元,營業稅2000×5%=10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00×10%=10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2000-1600-120-100-10=170萬元。如果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稅收籌劃,將該房屋進行簡單裝修,裝修費用為500萬元,房屋售價增加至2500萬元。

則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增加至2100萬元,增值額為400萬元,增值率為400×2100=19%,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地產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2500×5%=125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25×10%=12.5(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2500-2100-125-12.5=262.5(萬元)。該稅收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262.5-170=92.5(萬元)。

2、相關借款利息的稅收籌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主要指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

房地產項目開發完工之后的利息費用支出,如果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可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利息費用很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對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有利。

三、房地產企業銷售時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若房地產經營企業通過設立獨立銷售公司負責房地產銷售,這種分立使土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空間很大。

例:某房地產公司銷售的普通標準住宅,在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價方式。①若以15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200萬元,增值率為25%,應納12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凈賺180萬元。②以14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200萬元,增值率為16.67%,免征土地增值稅,凈賺200萬元。③如果房地產公司設立獨立房屋銷售公司,那么房地產公司可以將住房以1400萬元的售價賣給銷售公司,而后由銷售公司再以1500萬元的價格賣出,當開發公司賣給銷售公司時,由于其增值率為16.67%,免納土地增值稅。

當銷售公司以1500萬元售出時,營業稅及附加合計:1500×5.5%=82.5(萬元),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200+82.5=1282.5(萬元),其增值率為16.96%,免納土地增值稅。從全局來看,銷售時只增加營業稅等稅金1400×5.5%=77(萬元),獲利潤1500-(1200+77)=223(萬元),比籌劃前增加223-180=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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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房產開發企業的金融和稅收成本涉及的內容比較多,不僅包括土地的征收和拆遷費用、建設費、工程費、人員費、設施費等,而且還包含有關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以及財務費用等。稅收籌劃就是對這些費用進行合理分析,這對企業和國家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房產企業來說,合理的稅收籌劃能夠有效減輕企業負擔,增加企業經營利潤,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企業健康穩定發展;而對于國家來說,良好的稅收籌劃能夠促進企業遵隨國家產業政策導向開展各項工作,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有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優化管理,增加國家稅收,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企業作為稅收籌劃的主體不僅要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知識,更應該充分了解國家的各項稅收制度,以便能夠科學、合理的進行稅收籌劃。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設計其經營過程的各個環節,企業應該充分了解稅收籌劃條件、內容、節稅技能,以便能夠減少稅收成本,提高企業經營效益。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金融和稅收成本籌劃具體內容

目前,我國的房地產企業一般會對一些金融信貸和稅收政策的基本規定有所了解,但是對其中一些特殊的規定了解深度不夠,比如對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按揭貸款等一些特殊的金融信貸了解甚少,導致企業沒能按期還款產生滯納金和需要支付的沒有按期還款的稅款,這種現象影響房地產企業經營效益的提高,甚至給房產企業帶來風險。所以房產開發企業有必要做好稅收籌劃工作,解決稅收成本過高的問題。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房地產開發企業金融和稅收成本籌劃主要涉及內容。

(一)金融信貸籌劃

國家對房地產的相關貸款規則要求比較嚴格,國家規定的貸款利率對金融貸款具有重要的影響。如果貸款利率增加,就會增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貸款難度,這樣就增加了融資成本和貸款購房者的還款壓力。而如果國家取消個人房貸優惠利率,同時規定進行購房的利率調整,能夠影響貸款購房著提前還款。可見國家的金融信貸政策對稅收籌劃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用,房地產企業實時進行稅收對比們能夠減少貸款財務費用。

(二)銷售成本籌劃

市場上房地產開發企業比較多,市場競爭比較激烈,房地產企業為了促進銷售,往往會出臺一些優惠政策吸引客戶。比如有些房地產開發商對一次付款的用戶給予購房款總額的3-10成的讓利優惠,這樣能夠增加資金的周轉率,緩解商品房擠壓和銀行還貸壓力;還有些房產企業在客戶購房合同中寫明贈送客戶裝修費,比如一套100平米的住房價值30萬元,房地產商為了促進銷售在合同中注明贈送客戶0.5萬元的裝修費用,裝修費用可以納入企業的業務宣傳費用中,可以在稅前列支。但是如果銷售合同中沒有說明這0.5萬元屬于房屋的裝修費用,那么這0.5萬元就需要納入成本進行核算,并可以進行稅前扣除。

(三)營業稅籌劃分析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項目屬于代建單位,也就是說房產企業并不是建設房產的所有者,而是受委托幫別人代建,在代建的過程中房產企業不需要墊付資金,這種情況下房產開發企業取得的代建房的代建手續費需要納入“服務業--費”中并需要繳納營業稅。但是,如果在以上條件中房產企業有一條沒有滿足以上條件,房產開發企業需要全額結算收入并記入銷售不動產費用中,并需要繳納5%的營業稅。這樣我們就可以看出二者之間的不同,也就是說房產企業在代建過程中對稅收進行合理的籌劃,能夠有效降低稅收成本,減少稅收開支,提高經營效益。

(四)房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籌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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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2

目前隨著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也日趨完善。由于稅收法規對房地產行業的調整力度加大,越來越多的房地產企業更加注重納稅籌劃。然而,近年來不斷出臺新的稅收法規,規范房地產行業的納稅行為,使許多原合法的納稅籌劃方案不再合法,形成納稅籌劃的誤區。因此,筆者在此認真剖析此類誤區,尋找納稅籌劃的新亮點。

一、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誤區現狀

誤區一:通過投資或聯營方式,規避土地增值稅。

過去,大多數房地產企業采用設立項目公司等方式經營,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來達到規避土地增值稅的目的。其政策依據是《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第一條的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許多稅務師事務所在為房地產企業做稅收籌劃時,通常運用這一政策制定規避土地增值稅的籌劃方案。

然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為了堵塞這一漏洞,出臺了反避稅條款。在2006年3月頒布了《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明確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了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即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也要繳納相應的土地增值稅。這一籌劃誤區應引起房地產企業的足夠重視,從而防范新的稅收風險。

誤區二:利用借款費用資本化,進行加計扣除,從而減少土地增值額。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關于企業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而最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財會[2006]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因此,許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計入開發成本,這是合乎規定的。

然而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許多房地產公司把此項借款費用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不僅加計扣除了開發成本的20%,在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時還作為5%的計算基數給予扣除,使項目土地增值額大大減少,導致土地增值稅支出降低。這種做法存在較大的稅收風險。

在這一點上,稅收籌劃的亮點在于所發生的能夠扣除的借款費用是否超過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開發成本的5%。如果超過5%,則企業應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否則,應不提供金融機構的相關證明更為有利。

誤區三:預售購房款掛在往來賬面。

將預售購房款掛為往來賬,個別企業還采取“體外循環法”,將預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銀行賬戶上,或不按規定給購房人開具發票,而以收款收據代替,隱瞞收入,造成不申報納稅,延繳、偷逃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誤區四: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確認收入

以各種理由諸如末清算、未決算或者是商品房銷售沒有全部完畢等原因拖延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有些企業則是不按合同約定時間確認收入,以各種理由拖繳納企業所得稅。

誤區五:隨意調整稅款申報數額

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資金緊張,在年度內隨意調整稅款的申報數額,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減少申報數額,年末全部繳清。有些房地產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有意侵占國家財政資金,在年度內隨意調整稅款申報數額,甚至少報稅款或逃避納稅。

誤區六:鉆政策“空予”,不及時清算土地增值稅。

開發項目應在全部竣工結算銷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稅,而部分開發商采用工程遲遲不結算等手段,結果導致無法進行整個項目的結算,影響了土地增值稅的及時足額入庫。

誤區七:以虛列成本,致使企業虧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從售樓款中抵減手續費,將銷售商手續費支出直接從售樓款收入中抵減,而從商處收取的樓款凈增額為計稅營業額,以此少繳營業稅;更名費等收入不入賬等等。

二、房地產稅收籌劃解決方式

近幾年國家稅務總局加大稅收征收管理,新的房地產稅收政策不斷完善,企業對稅收政策不熟悉、理解不透,納稅觀念淡薄,片面追逐自身利益,采用籌劃方案不當形成企業稅收風險,筆者就此從以下幾點來談談自身體會。

1.稅收政策是稅收籌劃的主要基礎,稅收籌劃應隨稅法的變化而調整。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人員要讀透房地產相關稅收相關政策,熟悉新法規,掌握稅收政策變化細節,適時做出相應籌劃調節,努力做到房地產稅收籌劃的涉稅零風險。對此,企業財務人員要承擔其應有的責任,企業負責人也要有稅收風險意識。

2.房地產稅收籌劃的目標要符合企業長期發展戰略。

“國六條”、“國八條”等相關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出臺,意味著我們現在一定要仔細把握行業政策,特別是企業財務負責人要研讀政策把握房地產行業政策導向,適時拓寬產業鏈,尋找新的利潤增長給老板提供決策力。

3.稅收籌劃要做到事前籌劃,事中控制,事后總結。如果是集團公司的話,要把籌劃放在整個集團的層面進行稅收籌劃,將各公司、各業務部門參與籌劃工作中,做到項目開工前預計出準確的成本數據及銷售收入數據,財務部門建立各項稅種測算模板,利用相關數據計算出準確的預計稅收數據,以此反復調整籌劃方案以實現稅收籌劃目標。銷售、策劃、工程、成控、采購等相關部門按照計劃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實時調整,財務部門及時跟進,以保證籌劃目標的實現。

4.利用臨界點進行納稅籌劃。納稅臨界點籌劃法是指納稅人在經營中遇到稅收臨界點時,通過增減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擔較重的稅負。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起征點的規定決定存在著納稅籌劃的空間。如何做到應繳土地增值稅最少,所獲利潤最佳是開發商應當認真考慮的問題。這里“20%的增值額”就是我們常說的“臨界點”。根據臨界點的稅負效應,我們可以對此進行納稅籌劃。如果房地產企業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這個臨界點上,一是可以通過適當控制出售價格,還可采用精裝房方式控制價格和開發成本,可使計算土地增值額時按增加成本金額放大扣除近1.3倍,從而降低增值率,來免繳和少繳納土地增值稅。

5.合作建房籌劃法。如一方企業是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一塊土地,另一方企業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通過雙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分得建成房產后再轉讓,對土地增值稅的節稅是非常顯著的。

6.遵循成本收益原則。進行房地產稅收籌劃是為了獲得整體經濟利益,而不是某一環節的稅收利益,各稅種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稅種的應納稅額減少可能導致其他稅種稅額的增加。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斷經濟上是否可行。

7.從節稅空間大的稅種入手。在進行房地產稅收籌劃之前要先分析哪些稅種具有稅收籌劃價值,應選擇稅收優惠多,稅負伸縮彈性大的稅種作為切入點。

三、結語

房地產稅收籌劃的方法多種多樣,房地產企業財務人員要在熟讀相關法規基礎上籌劃節稅方案,充分關注稅收風險,避免稅收籌劃誤區,為企業節約稅收成本,創造利潤最大化。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國務院令第51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務院令[1993]第138、財法字[1995]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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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民族大學 四川省成都市 610041 )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增長和房地產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國家對房地產企業的調控力度也越來越大,房地產企業自身能夠節約的成本越來越少,而有效的稅收籌劃也成為了一個節約成本的重要領域。本文立足于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通過對該類企業各個主要的環節進行稅收籌劃的操作,為房地產企業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鑒資料。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應用

 

一、             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一)稅收籌劃對企業的財務管理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房地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對現金流的使用,現金流同時對于相對收益與絕對收益都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而稅收籌劃能夠有效地提高資金的使用,同時能夠對現金流進行改善,對企業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二)納稅人對稅收進行籌劃有利于提高納稅的意識

稅收籌劃是少繳費、緩繳費,并不會違反國家的法律。它是依法根據國家出臺的相關優惠政策采取節省稅收的策略,從而達到稅收零風險,保證自己經濟和名譽方面的健全。

(三)稅收籌劃能夠促進房地產業的規劃、有序發展

運用稅收籌劃,能夠正確的引導房地產行業規范化地發展,對房地產行業中的倒把投機等行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企業合法根據國家推出的優惠政策和鼓勵政策對資金進行合理的運用,對企業的產品結構進行重新組合來減少賦稅,這樣對資源適當配置與資本流動都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二、           房地產企業各個環節的稅收籌劃的應用

(一)  準備環節籌資

房地產企業對資金的需求量較大,如何籌措資金,對公司的經營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稅收的角度觀察,不同的籌資方式公司所承擔的稅負是不同的。

(二)  建設環節

房地產企業建房通常是通過自建、代建和合作建房三種方式。首先,雖然大部分房地產企業比較偏向于自建,但在這種方式下稅收籌劃的操作空間是比較小;其次,房地產的代建是指房地產企業代替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建造,建造完成后向客戶收取收入的行為。這種方式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其收入只是勞務報酬,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其中并沒有發生房地產權的轉移,因此不需考慮土地增值稅,從而減輕了稅負;最后,房地產的合作建房。這種建房方式由于投資方沒有發生用建造成功的房屋換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投資行為本身是不用繳納營業稅的。而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而房屋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使得合作企業雙方共同減輕稅負獲得利益。

(三)  銷售環節

房地產的銷售環節是房地產企業涉及稅種最多的環節,如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及教育費附加等,而房屋的銷售價格則是各開發商和購房者最關心的問題,并且直接影響繳納企業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多少。

1、營業稅籌劃

案例1:A企業系房地產開發公司,其對外簽訂了一份分期收款銷售房產合同,合同規定房子總價款為300萬元,分3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所有權轉讓,如果此時確認收入,應交營業稅為15萬元(300);如果按分期收款確認收入,第一次應交營業稅為6萬元(300,以后兩次分別交營業稅4.5萬元(300)。雖然兩種方法確認收入都是交營業稅15萬元,但采用分次確認收入可以延緩納稅時間。

2、土地增值稅的籌劃

案例2:X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銷售收入為1.5億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銷售額為1億元‚豪華住宅的銷售額為5000萬元。稅法規定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1億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8000萬元,豪華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萬元。

如果不分開核算,X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增值率為(15000-11000)÷11000×100%=36%,因此適用30%的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15000-11000)×30%=1200萬元

如果分開核算,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如下:普通住宅的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適用30%的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10000-8000)×30%=600萬元;豪華住宅的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適用40%的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5000-3000)×40%-3000×5%=650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合計金額=600+650=1250萬元。

分開核算比不分開核算多支出稅金50萬元,因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超過20%,還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所以接下來就是通過適當減少銷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

(四)  保有環節

房地產企業一般的兩種投資方式分別是依靠出租房地產獲得租金收入和以房地產入股聯營獲得利潤。這兩種方式所涉稅種及稅負各不相同。房地產企業將建成的商品房對外出租收取租金,由于涉及的稅種較多,也為企業帶來了較重的稅負壓力,因此更多的房地產企業往往傾向于第二種方式。即將房地產投資入股,與被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這種行為將不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也不用直接繳納房產稅,在承擔一定投資風險的基礎上,只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例3:甲房地產公司在市中心有一處房產,該房產有兩種不同的投資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二是以房地產入股聯營分得利潤。這兩種投資方式所涉稅種及稅負各不相同,存在著較大的籌劃空間。假設房產原值為800萬元,實際使用面積為200平方米,出租則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180萬元;用于聯營,則預期每年的聯營企業利潤中甲公司所占份額為400萬元。

①采取出租方式應承擔的稅負

營業稅:房屋租賃業屬于服務業,按租金的5%征稅,應交營業稅為90萬元:

房產稅:房產稅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稅率為12%,則房產稅稅負為21.6萬元;城建稅:甲企業處于市區,城建稅稅率為7%,以其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則城稅稅負為6.3萬元;教育費附加:2.7萬元;印花稅:在訂立合同時必須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負為0.18萬元;所得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可在稅前扣除,租金收入應納所得稅,因此,所得稅稅負為42.53萬元。最終總體稅負為163.31萬元。

②采取聯營方式應承擔的稅負

房產稅: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的余值計稅,稅率為1.2%。減除30%,則房產稅稅負6.72萬元;土地使用稅:此稅種從量定額計征,假定地區單位稅額為0.7元/平方米,土地使用稅稅負14萬元;所得稅;稅負為100萬元;最終總體稅負為120.72萬元。

由以上計算我們可以得出甲企業采用聯營方式所承擔的稅負要少42.59萬元,這樣可以為企業節省一大筆成本支出。

三、小結

現階段伴隨著我國經濟以及房地產行業的迅猛發展,房地產企業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發展趨勢,這就導致了房地產企業的納稅管理變得越來越復雜。由于房地產企業投資規模較大,開發周期較長,繳納的稅種較多,稅額大,因此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需要統籌兼顧,根據企業自身發展環境、經營環境、稅收環境的改變而進行調整,制定適用于自身企業發展的稅收籌劃方案,這樣才能在節約稅款的同時,使得企業利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1]《稅法》CPA考試輔導教材.經濟科學出版社.2014

[2]蓋地.稅務籌劃.[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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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隨著我國稅收制度的逐步發展,稅收籌劃已日益成為房地產企業實現成本降低、效益增加目標的重要選擇。實際上,會計是稅收的基礎,稅收籌劃正體現了納稅人對會計和稅收環境的反應和適應,因此,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變化必然對我國稅收和稅收籌劃有重大的影響。

房地產行業作為我國的重要經濟增長點,是國民經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被認定為“暴利行業”的房地產近年來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國家稅務總局也針對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管理出臺了相關文件,并不斷地進行調整和完善。2007年,國家出臺了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要進行全面清算的規定。2008年,國家增加了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比例。2009年,為了應對金融危機沖擊,出臺了旨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救市”政策,不僅改變了預繳方法,且降低了預繳率,項目計稅毛利率也下降5個百分點。2010年春以后,各地房價紛紛上漲,為了維護樓市穩定,國家又加強了對其的稅收監管:進一步明確完工產品的確認條件;進一步細化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房地產開發從立項、建設、銷售到使用涉及十多種稅,占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實體稅稅種的50%左右。房地產相關人士甚至認為房地產企業的銷售收入將被課以最高達73%的稅收。可以說,房地產在我國是一個重稅行業。面對國家嚴格的宏觀調控政策和同行業對手的激烈競爭,為了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房地產企業自然有實施納稅籌劃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

二、房地產業稅收籌劃的基本理論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活動的優化安排,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既合理又合法地減稅、節稅,以達到稅負最小化的財務籌劃活動。

(一)房地產企業涉及的稅種分析

目前,我國在房地產開發、轉讓、保有、出租等諸多環節分別征收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其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十多種稅。

與其他行業的企業相比,房地產企業涉及的稅種較多,稅負較重,主要財稅特點如下:

1.房地產企業復雜的多元化業務需要精細的財稅管理。房地產企業的主要開發經營活動包括規劃設計、征地拆遷、房產建造、工程驗收、經營銷售等,其經營內容廣泛,經營業務多元,投資主體復雜,多樣化的經營活動需要復雜而精細的管理流程和財稅管理模式與之相適應。

2.房地產企業資金籌集多元性、現金流轉復雜化。房地產企業籌集資金的主要渠道包括預收購房定金或預收建設基金、預收代建工程款、土地開發及商品房貸款、發行企業債券、其他經濟實體聯合開發的投資、通過資本市場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等等,資金籌集方式多樣,現金流轉復雜。

3.房地產企業成本、費用結構復雜。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主要有征地拆遷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開發間接費等。房地產企業的經營成本主要包括土地轉讓成本、商品房銷售成本、配套設施銷售成本、出租房產經營成本、出租土地經營成本等。由此可見,房地產企業涉及的成本費用結構特別復雜。

(三)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技術

房地產企業由于業務范圍廣,經營活動復雜,因此,采用的籌劃技術也是多種多樣,根據其行業特點和經營業務,對其采用的籌劃技術可以歸納如下:

1.稅基籌劃技術

房地產開發占用資金量大,需要不斷籌措資金才能維持其開發能力,而資金籌集中的稅收籌劃集中于如何降低稅基。銀行貸款籌資、發行債券籌資等都是債務融資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稅效應減低稅負,而發行股票籌資則屬于權益資金模式,只能按稅后利潤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稅基。

2.收入實現技術

主營業務收入的籌劃,其切入點是運用實現技術,合理控制和確認收入的實現,減低稅負。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稅收政策對其收入的約束是相當嚴格的,預售收入也要按預計利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房產銷售定金、預收房產款都要納入收入總額繳納營業稅。

3.費用攤銷技術

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周期長,通常是跨年度經營,稅收籌劃人員應該充分考慮相關費用的會計處理問題,比如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或費用化問題;突破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的稅前列支限額的限制,及時確認能夠當期扣除的損失等等,都是運用攤銷技術的重要籌劃內容。

4.轉化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了自行獨立開發、銷售房產這一傳統經營模式外,還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樣的經營模式,轉化技術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其效果非常顯著。

5.規避平臺籌劃技術

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存在著明顯的稅率跳躍臨界點。對此,可以利用規避平臺籌劃規律進行籌劃節稅,其關鍵性的操作就是控制增值率,可以通過對價格和扣除額的調節來實現。

三、新會計準則下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

與房地產企業相關的有九大會計準則。本文將嘗試在與房地產企業有直接相關性且涉及企業日常經營業務的四大會計準則下對房地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研究,四個準則分別是《投資性房地產》、《建造合同》、《利息費用》和《收入》。

(一)《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下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

投資性房地產轉讓或出租業務中所獲得的轉讓收入或租金收入將涉及不同稅種,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以及契稅等。房地產企業持有投資性房地產的目的多數是用于出售,房產出售涉及一項重要稅收,即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對土地增值稅的籌劃,關鍵點在于控制增值額,而增值額就是轉讓收入減除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因此,我們可以通過調節房產銷售價格和扣除項目金額來實現土地增值稅的籌劃。一是合理制定房地產的售價二是盡量提高扣除項目的金額。房地產企業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時,在免稅臨界點附近,收入增加或成本費用減少的金額將小于稅收增加的金額,得不償失,是納稅。當售價或其他扣除項目金額處于納稅時,應采用降低售價或增加其他扣除項目金額等辦法,使其擺脫納稅,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當然,在增加其他扣除項目金額時,應注意稅法對可扣除項目的具體規定。

(二)《建造合同》準則下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

建造合同準則是新會計準則的第15號準則,它與房地產行業直接相關。該準則主要強調的是對代建房的規范,目的是用于規范房地產建筑商建造工程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對房地產企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新準則和舊準則相比,建造合同準則沒有實質性的改變,但對建造合同的修訂和完善,也為房地產企業帶來了更多的籌劃空間。房地產開發形式多種多樣,比如有自主開發、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等。稅法對各種建房方式進行了界定,不同建房方式的稅收待遇是存在差別的,因此房地產企業運用這些特殊政策進行稅務籌劃,其節稅效果是很明顯的。比如,房地產開發企業獨立開發項目出售的,不僅要按3%的建筑業勞務對建造行為繳納營業稅,房地產銷售時還得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繳納土地增值稅和按5%的銷售不動產行為繳納營業稅,除此之外,還要按實際繳納營業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法附加。很明顯,房地產企業以自主開發形式開發房地產稅負相當重。然而,我們有時可以通過選擇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以減輕房地產企業的稅負。

(三)《借款費用》準則下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

《借款費用》準則規定,凡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不能直接予以資本化,而應在發生當期確認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借款費用準則著重解決了借款費用的確認和計量問題,尤其是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條件和金額的計量問題。借款費用準則下企業的節稅途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考慮:當企業處于虧損年度或有前五年虧損可抵扣時,利息支出應盡早資本化;當企業處于盈利年度,利息支出盡量予以費用化,可以降低土地增值額和加大在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房地產企業應盡量向金融機構貸款,以免遭稅務機關對超額利息的剔除;同時,企業還得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問題。

(四)《收入》準則下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收入準則完善了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準則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必須同時滿足5個條件才能予以確認。嚴格的收入確認條件也為房地產企業的延遲收入確認時間帶來了稅收籌劃空間。

1.分期收款的稅收籌劃

根據有關規定,不動產的銷售以不動產的法定所有權轉讓后確認收入。但是,由于房地產市值普遍較高,買方市場一般很難一次清購房款,分期收款銷售房產就成了房地產業的一大營銷策略,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體現會計上的謹慎性原則,企業不能按銷售價格總額確定收入,會計人員應對估計不能收回的,不能確認收入,已經收回部分價款的只將收回部分確認為收入。所以,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的收款時間分次確認收入,并相應地分次結轉成本。這樣,企業延遲了收入確認時間,也就意味達到了延遲繳納各種稅款的目的,起到節稅的作用。因此,我們建議房地產企業合理利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達到稅收籌劃目的。

2.預售房款的稅收籌劃

房地產銷售業務收入結算方式復雜,往往采用預收房款這種方式解決房產開發的部分資金不足問題。根據有關規定,房地產企業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房地產,收款的當天會發生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然而,企業收到向其他往來單位的借貸款或者企業收到由其他往來單位的歸還借款,收款的當天是不會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因此,對預收性質的房款,企業可以與客戶商量簽訂協議,將預收購房款在賬上處理為往來單位墊付款,則能推遲營業稅確認的時間,從而起到延遲繳納營業稅的籌劃效果。同時,也延遲了所得稅和其他相關稅費的繳納時間。一方面解決了房地產企業開發資金不足問題,另一方面,企業還獲得了稅款資金的時間價值,籌劃成果非常明顯。因此,我們建議房地產企業合理利用預售房款轉化技術達到稅收籌劃目的。

[參考文獻]

[1]朱麗春.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籌劃若干問題研究[D].廈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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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712 (2013) 24-0000-01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行業非常的紅火,房地產行業發展極為迅速,已成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但房價的持續上漲令百姓苦不堪言,國家為了抑制房價持續的上漲,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政策打擊房地產行業。因此,房地產企業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有效的規避納稅風險,在有限的空間內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對房地產企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由于不同稅種的性質不同,稅收籌劃的途徑方法和收益也不同。在我國現行稅制中,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緊密相關的有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印花稅,直接關系到房地產的有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其中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6個稅種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稅負的所占的比重比較小,因此,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進行稅收籌劃的主要稅種有: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的納稅籌劃

營業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主要稅種之一,貫穿于企業經營的整個階段,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活動主要涉及營業稅9個稅目中的3個:建筑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稅率分別為3%,、5%、5%。

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可以從降低營業稅的計稅依據著手,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時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我國稅法還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營業額①。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房屋銷售時往往還需要代收維修基金和水電初裝費等各種配套設施費,這些代收款項就擴大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基,造成了企業多交了營業稅,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委托其他物業公司收取,而物業公司只是就收取這些費用的手續費繳納營業稅,這樣就可以大大的減少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的繳納。

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我國土地增值稅稅率為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稅率分別為30%、40%、50%、60%。改變增值率的方法有三種:(1)合理確定房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分析比較按行業的市場利潤率正常出售繳納土地增值稅負后的利潤和降低房產價格從而將增值率控制在20%以下獲得免稅優惠后的所得利潤,據此調整房產價格,避免增值額稍高于起征點而導致得不償失。(2)增加扣除額,合理擴大房地產開發成本,加大公共配套設施費和基礎設施費的投入,不但可以改善住房環境,而且能夠增加扣除額,有利于促進房地產的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品牌的建設。(3)合理利用混合建房模式,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不能適用的免稅條例②。所以,對于采取不單獨核算的企業,為降低土地增值稅稅負,企業可以對各個開發項目的開發成本進行必要的調整使得各處開發業務的增值率大致相同;或者,將價格不同的房地產銷售收入合并申報,以適用較低的土地增值稅稅率,從而節省稅款。

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我國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率一般為25%,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準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期間費用的納稅籌劃有兩個方向:(1)合理的分配業務宣傳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減少稅收成本。(2)在遵循新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前提下,盡最大的可能加大據實扣除費用的額度。對于有扣除限額的費用,房地產企業應該竭盡全力爭取用夠標準,使其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達到最高限額。

所以我們在對房地產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1)變現金捐贈為實物捐贈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③。房地產企業以房地產實物捐贈,一方面,所贈房產的費用和開發成本可以在企業繳納所得稅之前扣除;另一方面,房地產企業所贈的房產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2)利息費用籌劃,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開發業務過程中,一般都會發生大量的借款,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利息費用的扣除標準分別有5%、10%,不同的利息支出扣除方法對企業的應納稅額產生的影響就會有很大的區別,這就給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了納稅籌劃的余地。(3)合理選擇折舊年限,我國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房屋、建筑物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20年④。所以企業在此基礎上可適當的縮短折舊年限,加速房產價值回收,使企業前期利潤后移,后期成本費用前移,獲得延期納稅好處,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這也是企業理財的一種基本理念。(4)對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出現超標而面臨納稅調增的問題,可以考慮通過招聘一些促銷人員解決。對于未超標的廣告促銷費用在最高限額內據實扣除。

通過以上研究,筆者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籌劃應當針對企業的納稅特點,結合企業的稅收狀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展開籌劃,做出最佳的納稅籌劃方案,這樣才能合理、有效的控制企業成本,達到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合法、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生機,獲取最大的利潤。

參考文獻:

[1]袁瑞泓.房產稅的納稅籌劃[J].企業家天地,2010(07).

[2]曾程.房地產開發企業交易環節的納稅籌劃問題研究[J].北京:中國市場出版社,2011(09).

[3]汪華亮,邢銘強.最新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指南[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11(07).

注: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②《財政部、國家納稅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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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地產行業進入了自2008年以來的最低點。從蘭德咨詢所提供的數據來看,“增收不增利”成為了整個行業所面臨的尷尬局面,房地產的毛利率每年下滑約3―5個百分點,凈利潤率每年下滑1個百分點。分析各種原因,除了受到市場經濟以及政府宏觀調控的影響外,較高的稅負是縮小房地產開發企業利潤空間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土地增值稅和營業稅。而在兩稅種之間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土地增值稅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稅負的影響則是巨大的。在這種情況下,稅收籌劃的必要性就凸顯出來。那么,如何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來降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負呢?我們可以結合土地增值稅以及營業稅的理論知識,將其靈活地運用在開發房地產的每一個環節,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一、投資決策階段――合理選擇開發模式

在投資決策階段,選擇運營模式還是合作模式直接影響著整個開發項目所承擔的稅負。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根據不同的模式來進行稅負的對比預測以及運營方案的選擇。

由于代建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因此若合理采用代建方式來開發房地產,那么將會大大降低開發活動所承擔的稅負。在代建納稅籌劃過程中,所需要重點關注的是“開發主體是誰?”通常情況下,我們可以以“客戶”為開發主體,而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客戶簽訂代建協議,在房地產開發建設完工后,由客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相應的報酬即可。可以看出,房地產的產權從未轉移過,仍舊在客戶的名下。

此外,我們也可以考慮合作建房的模式,充分利用合作建房模式下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合作建房模式下,往往是一種一方出地、一方出資的模式。比如,A公司2014年5月通過招拍掛方式獲得了一塊土地,未做任何開發;2014年9月打算將該土地轉讓給B房地產開發企業,由B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直接轉讓,A公司不僅要按照差額繳納營業稅,還需要清算土地增值稅,不享有任何稅收優惠政策。而如果選擇與B公司合作開發,由A公司出資、B公司出地,建成后各自對外轉讓,雖然營業稅會增加,但是土地增值稅則節省了很多,相比之下依舊減輕了不少稅負。

因此,在投資決策階段,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發展狀況、合作伙伴經濟實力以及客觀經濟環境、政策環境來選擇合適的投資運營模式,充分論證代建開發與合作開發的可行性,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二、“拿地”階段――重視“拿地”方式的選擇

地價往往占到整個房地產開發項目成本的百分之二三十,以何種方式取得建房所用土地是納稅籌劃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對于一些大型房地產開發企業,它們的品牌聲譽好、經濟實力強,與政府往往有著長期的合作關系以及良好的溝通方式。在這種天然的優勢之下,它們有時會采用“政府回收拍賣”的方式取得土地。因為,如果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那么轉讓方需要繳納營業稅與土地增值稅等,這樣勢必會轉嫁給房地產開發企業。而如果地塊由政府回收并拍賣的話,房地產開發企業則不僅可以免除營業稅,同樣可免除土地增值稅。比如,一些舊城改造、舊廠房改造等項目。

也有一些房地產企業利用重組的方式來進行稅務籌劃。目前,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鼓勵性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滿足一定的比例或者其他條件的情況下,通過股權的合并、分立以及收購等在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上有著很多減免優惠。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充分收集這些材料,結合開發項目,選擇重組方式降低稅負,實現企業發展過程中的雙贏。

三、立項階段――把握清算優惠政策

立項階段對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稅收籌劃來說相當重要,因為其直接影響著土地增值稅清算對象的確定,進而影響著各個納稅期內增值額的抵補以及平衡,同時也影響著項目清算的時點。

在立項階段,盡可能的將清算單位做大,不僅可以推遲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周期,而且可以平衡每一期所承擔的稅負。因為,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打開市場,在項目前期的定價往往較低,那么增值率隨之也會降低;而在后期,受到后期宣傳、項目完工進度等因素的影響,價格也逐漸上漲,進而增值率也就有所提升。尤其是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往往會高于20%,導致不滿足清算時的稅收優惠政策,土地增值稅稅負增加。那么,如果將某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清算單位做大,就可以達到遞延繳納稅款的效果,形成永久性的收益。

在上述基礎上,還要把握對可售面積的規劃,尤其要注重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率的調整,合理規劃好人防、車庫等公共配套建筑面積。對于車庫、人防等公共設施的轉讓款如何計入收入和成本,國家相關文件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非普通住宅增值率較高,在進行立項規劃時則可以建設單獨的車庫,將收入成本計入非普通,增加成本、降低收入,實現非普通增值額的降低;如果是普通住宅增值率較高,則按照相反的方式進行操作,建立底下車庫等。

四、開發階段――關注土地增值稅的可扣除要素

在房地產項目開發階段,開發成本、開發費用的確定對于土地增值稅的籌劃非常重要。比如,在分期開發、分期清算的情況下,如果預測價格是不斷上漲的,那么前期的售價要匹配較低的成本和費用;后期的售價則需要匹配較高的成本和費用,以充分發揮增值率對稅收籌劃的作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做好開發成本的合理規劃。諸如萬達、綠地等這些大型房地產開發企業,它們往往有著長期的戰略合作伙伴,企業可以利用這種長期性來對整個項目進行合理的定價,防止出現成本明細不均勻的現象。對于清算對象中同時包括非普通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分攤方式的選擇往往會影響到開發成本的分配,進而影響到增值率的大小。此外,由于實務中開發成本與期間費用往往是不能清楚地分開來的,因此房地產開發商可以將期間費用作為開發成本,增加可扣除的開發成本。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還利用營銷樓以及樣板間的建設來增加開發成本。因為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司對售樓處、樣板間的設計、建造等費用做出了不同的處理。如果為臨時設施,那么這些費用不得計入成本扣除;如果是在項目主體內修建并且后期有償轉讓的,則準予計入開發成本扣除。總之,對于開發成本的增加方式多種多樣,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充分利用各項規定來增加可扣除的成本。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也要充分利用財務費用扣除的規則。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利息支出是可以據實扣除的,那么企業就可以比較5%的加計扣除與據實扣除誰大誰小來選擇有利于增加稅后利潤的方式。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依靠金融借款,并且利息很有可能超過加計扣除的5%,那么就要搜集好各種結算清單、做好相應的登記工作。比如,C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一套住宅商品房,支付了土地出讓金1000萬元,可扣除的開發成本為10000萬元,計入資本化可按轉讓項目計算分攤的利息支出為1500萬元。按比例扣除的開發費用最高限額為(10000+1000)?鄢10%=1100萬元;據實扣除的開發費用最高限額為1500+(10000+1000)?鄢5%=

2050萬元。在這個過程中,既要通過稅前可抵減利息費用的增加減少企業的納稅成本,又要考慮高額的利息費用也很可能成為企業的經營負擔,因此企業在進行籌資活動的過程中,既要考慮納稅籌劃的影響,同時也要把控企業的財務風險。

五、銷售階段――注重收入的分散與二次清算

清算收入的高低、類別構成等決定著增值率的分子項,因此在銷售階段要注重對收入的調整。比如,裝修款單列意味著對收入的分割;車房同購意味著普通商品房與非普通商品房的不同劃分;開發企業直接銷售或者銷售則意味著售價的高低。

在實務操作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將能夠單獨分割出來的業務收入從項目銷售收入中分離出來,同時控制成本結轉的比例,達到減少稅基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如何使收入的分散合理化并且合法化。一些企業采用裝修款單獨簽訂合同的方式,以毛坯房的價格備案。雖然裝修合同將對方的營業稅轉嫁到了企業,但是企業卻節省了大額的土地增值稅。在這個過程中,企業所要關注的是客戶的意愿。因為分拆合同會增加合同主體,進而增加客戶的交易風險和交易成本。也有一些企業采用買房送車的策略來降低土地增值稅的稅負。因為開發項目內的車位往往作為非普通收入,這就導致這部分收入無法享受免稅的優惠。而如果能夠將車位的收入轉化為普通商品房的收入,結合相關的計算,就很可能實現享受到免稅政策,從而實現稅負的降低。諸如青島的一些地市專門規定贈送的車位因為沒有取得收入,可以按照開發產品計算銷售收入,更加為這一稅收籌劃方式提供了環境基礎。

通常情況下,開發產品不可能在一段時間內全部銷售完畢,因此樓盤清算之后再銷售已經成為非常普遍的現象。那么,在這個過程中也就存在著后續的成本費用以及后期的銷售收入。在項目清算之后所發生的銷售,其扣除項目的金額應當按照清算時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面積來計算。并且,相關文件否定了前期銷售與后期銷售合并清算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保留了一定的后續成本。比如,將后期物業并入到前期整體收入、成本中,從而發起二次清算,重新計算土地增值率以及土地增值稅,實現一次清算的目的,降低企業稅負。實務中,各地區稅務局對二次清算都有著明確的規定,具體操作仍需要結合當地的規定來考慮。

六、結語

面對嚴峻的發展形勢,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采取積極的措施應對市場環境以及政府宏觀調控。稅收籌劃作為節約內部成本、應對政府相關調控政策的有效手段,房地產企業應當把握好其運作原理,充分運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結合房地產開發項目每一過程的特殊性,關注重點稅種,建立合理、合法的稅收籌劃體系,為企業尋求更廣闊的利潤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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