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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責任制模板(10篇)

時間:2024-04-09 16:08:5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責任制,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2)火源隨處可見。在施工工地上,員工吃住都在臨時建筑內,用火用電不夠注意,電器線路隨意亂拉,電線未套管保護,使用高功率的電器設備,未安裝空氣開關,由此極易產生線路短路、電器開關和配電箱電阻過大、超負荷現象;用明火做飯,冬天生火取暖,烘烤衣物等,另外,隨意亂扔的煙頭同樣潛伏著火災事故的危險。

(3)消防器材設施配備不足。一些施工單位只注重工程進度,而忽視了消防安全,現場消防器材設施配備嚴重不足,有些工地甚至根本沒有消防器材;臨時消防水源達不到規范要求的用水量和壓力,或者使用生活用水充當消防水源;有些施工現場雖然設置了臨時消防通道,但通道內堆滿了水泥、沙子、鋼筋等建筑材料,一旦發生火災,消防車根本無法通行。

2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火災防范對策

針對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存在的火災隱患,為了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管理,確保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人員生命及財產安全,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筆者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應嚴格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消防法要求,充分發揮部門職能監督作用,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制定消防安全責任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并落實到位。公安、建設、安監等部門,應加大聯合執法監督檢查力度,有針對性的對建筑工程施工工地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及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以筆者所在漳州消防支隊為例,支隊開發了“十部聯防”消防安全聯合監管平臺,各部門之間發現的火災隱患通過該平臺進行抄送,相關監管單位根據抄送的情況依法進行處理,有效解決了各部門之間信息不暢通的頑疾,得到了上級的高度認可。

(2)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明確規定,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布置,防火間距應滿足要求;辦公用房、宿舍的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同時對這些建筑的層數,面積,疏散樓梯,疏散寬度,疏散距離等,都有量化標準,建設工程施工工地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要求,加強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避免造成先天患。

(3)按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設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規定,施工現場應設置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施工工地應該按照要求配備相應的滅火器,利用天然水源或者市政消防水源設置室外、室內臨時消防給水,配備水帶水槍。在相應的場所內,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施工工地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及臨時消防救援場地,并符合寬度要求。

篇2

摘要:近年來,在建筑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我國加大了對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成本控制以及施工技術等方面的研究,然而卻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對

建筑工程建筑安全消防生產的管理。本文重點論述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存在的問題及整改的體系。

關鍵詞: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施工,管理

我國建設工程投資規模的逐漸擴大,建筑施工隊伍也在持續增多,這

就給建筑安全消防生產監管帶來了難度。建設工程的安全消防事故造成了

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面對如此嚴峻的建筑安全形勢,建設主管部門

必須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消防監管力度,及時督促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隱患,

避免安全消防事故的發生。

1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狀況

1.1 首先,建筑施工現場除不燃建筑材料外,還有大量的木材、板材、

毛氈、竹架板、塑料、紙張、稀料、保溫材料、安全網、油漆、汽油、電

器、臨時板房等易燃易爆品,在一些裝修施工現場,有刨花、鋸末、木工

板、壁紙、木龍骨、油漆、稀料、油料等易燃易爆品,這些都成為消防安

全安全隱患的因素。

1.2 其實,施工現場大多數勞務人員為農民工或者臨時工,沒有系統的

學習和培訓,疏于管理,缺乏安全施工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知識,安全意

識淺薄,以至于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違反電器安裝和使用的安全規定。隨

處吸煙及用火不慎等問題時有發生。加之施工現場臨時管、線路繁雜凌亂,

缺乏施工經驗,致使險情頻繁。這次都成為消防安全隱患的主觀因素。

2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監督與激勵機制存在的問題

2.1 監督與制約機制不夠健全

首先是消防安全責任制度落實不到位。監理單位對安全生產的監督普

遍不到位,部分監理單位沒有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對建設單位持遷就態度。

其次是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布局混亂。由于多數企業存在以包代管現

象,部分企業不按規定設置進行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布局。在建筑工地的

現場,一些易燃可燃的材料以及雜物到處任意堆放,嚴重影響著影響著消

防通道的順暢,一旦遇到火災消防車很難接近著火點。材料管理混亂,對

一些安全防護用品未按規定進行檢測,

最后是內部執法監察和處理力度不夠。具體表現為個別公安消防機構

和監督執法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影響到消防機構建筑消防管理的實際

績效。有的消防人員未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提出的整改意見。

2.2 激勵機制不夠健全

單純消極的監督難以滿足行政制度改革的需要,消防機構既要通過懲

戒制度制約違紀違法行為,也重視利用各種方法激勵機制實現制約和激勵

之間的平衡。而目前建筑消防管理體制在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缺乏有效

的激勵機制,因此,無法調動消防監督人員的積極性。

3 建立健全監督制約和激勵機制的幾點建議

3.1 發揮監督制約的作用

首先是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筑施工單位應該嚴格對于建設方、施

工方以及監管方的責任應該進行明確的劃分,把責任落實到人,避免失控

局面的出現。同時也可以將負責人的防火責任與其經濟利益相掛鉤,建立

起有助于調動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積極性,加強消防安全的監督和檢查,

制定好緊急預警方案。設計單位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針對消防安全保障

措施向建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監理單位要依法按規監督并消除不安全

因素。各責任單位應根據消防安全職責與所屬責任部門及特殊工種人員簽

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其次是規劃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布局。針對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合理劃

分各作業區,特別是危險物品庫房等區域,盡量采用難燃性建筑材料來提

高臨時建筑的耐火等級且相互間留有必要的防火間距。同時在施工現場還

要配置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及必要的消防通訊、報警裝置。臨時施工現場

應該配備應急搶險器材,臨時用電堅持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為確保

防火安全,檢查時保持消防通道暢通,盡量將消防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

再次提高公安消防機構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執法質量,重要的一點是在

機構設置上進行改革。一是提高建筑企業管理層對建筑安全消防生產的認

識,只有企業領導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建

筑工程的操作人員才能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和較好的消防操作水平,才會

自覺抵制違章作業及冒險施工;二是采取有效措施規范人的行為。要確保

證施工的安全,一方面要加強對企業法人代表和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的安全

培訓,使之深刻理解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是使施工人員

按照程序進行標準化作業,并針對性地進行安全消防技術的教育培訓,認

真學習新的安全消防技術標準,從而采取各種途徑保證施工生產標準化、

規范化;第三方面是改進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任何行業的安全基督方

式上是可以相互借鑒、相互結合。 我們可以采用動態跟蹤抽查與專人定點

負責制相結合的方法,指定一名安監員負責對該工地的平時技術指導及監

督現場安全教育和防護措施的實施。這種一人定點服務的方法,既解決了

工地現場安全員技術水平低下的問題,又培養確保了安全檢查的公正公平。

3.2 建立有效激勵機制

激勵的方式有多種,物質性激勵的作用首先來自人們生存的基本需要,

每個人對物質性需求表現出的是主動的力量。公安消防機構應調動成員在

精神上、心理上和事業上努力向上的同時,也不應忽視物質性激勵的作用。

這兩種激勵方式均屬于拉力,而競爭性激勵來自于外界壓力,行為者被動

接受其作用,通常會表現為一種推動力;如果存在不公平競爭則會起到消

極作用。首先是要積極推進建筑行業“獎勵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施工

企業的獎勵方案,建立不同項目的統一的信息化平臺,采取信息化手段記

錄在建設過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況及不良市場行為,并進行屏蔽。其次

是在工程招標和資質年審中進行量化扣分,從建筑市場建立聯動處罰機制,

對于按違反現行建設工程管理法規及時實施違規行為處罰,確保施工人員

時刻牢記安全消防問題,確保建筑工程順利進行。

總之,在建筑工程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能。

利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施工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健全的管理制度需要

通過合理的措施對員工進行激勵與鼓勵,這樣才能保障住戶的居住環境更

加安全。

參考文獻

[1]司戈.對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的再認識[J].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2002

(08).

[2]吉林市火博士軟件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產品簡介[J].消防技術與產品

信息,2003(08).

[3] 陶樺銘,墻新,曾仁書,等.建筑工程技術專業課程改革和學生職

業能力的研究與實踐課題研究報告[J].重慶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5

(4):1-13.

篇3

隨著我國逐步步入現代化,具有現代化城市標志的建筑物正拔地而起,在彰顯城市化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的安全隱患。建筑實施的各個方面由于一些客觀或是主觀的原因使得建筑工程實施現場頻繁發生火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財產以及人員傷亡。在本文中先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出現的一些安全隱患進行分析,接著提出避免安全隱患的一些對策,以期減少造成的損失。

1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存在問題

(1)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存在很多隱患。建筑工程現場除了有不燃難燃的一些建筑材料如鋼管、水泥地板外,還有一些易燃的建筑材料如木板、塑料設備、汽油、電器設備等,一般在建筑施工現場所存放的東西雜亂無章,這樣就會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再加之建筑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筑物的材料往往用的是彩鋼夾泡沫苯板材質,這是一種極易燃燒的材料,這樣又增加了其安全隱患的系數,極易導致火災的發生。(2)建筑工程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由于建筑工程工作的性質,需要大量的人力,所以在建筑施工現場有很多的施工人員大多是沒有接受過多少教育,消防安全意識也比較淡薄,意識不到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施工現場存在電焊及明火作業,沒有有效的防護措施及安全操作意識,而且一般勞動人員在勞作之后都有吸煙解乏的習慣,吸過的煙頭都隨處亂扔,這樣就有可能導致隨意堆放在施工工地現場的木材及苯板等可燃易燃材料失火,必然也會造成重大的損失。另外,施工管理員只管建筑工程的進度問題,對于消防安全方面也沒有過多的關注,缺少相應的安全防范知識及相應的措施,一旦出現火災將會對人力物力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不夠。建筑工程的實施一般是承包制,建設單位將建筑工程的實施權給予了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只注重對工程進度的監督,而忽略了對施工過程中安全問題的監督。有的建設單位為了從中獲取更大利潤,將建筑工程的承包權轉讓給一些沒有無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這些施工單位往往將辦公室,建筑施工現場以及建筑工人的宿舍連在一起,消防安全意識淡薄。也沒有對施工人員進行定期相應的消防安全教育,這樣一旦出現安全問題就不能夠及時的消除,就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損失。(4)建筑施工現場存在違規操作現象。建筑施工人員在使用電焊、氣割等從事作業時有時會出現違規作業的現象,施工人員有的沒有接受過專門的培訓,即使有的受過培訓,由于建筑施工管理不是那么嚴格,就有可能導致違規作業現象,加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雜亂無章,電焊迸濺的熔渣有可能碰到一些易燃物就有可能導致火災。另外施工人員隨意拉用電線,不考慮電器設備的功率以及電負荷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就有可能引發火災。(5)建筑施工現場缺乏相應的消防設施。建筑工程施工單位一般只注重工程的實施速度以及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而忽略其生產安全。為了減少其相應的開資,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沒有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應該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不設置,而是用生產和生活用水代替消防用水。即使有的施工現場配有消防安全設施,也大都多失去了其效用。還有的施工單位為了防止消防設施丟失就將其上鎖,而一旦發生火災,消防設施不能夠及時的得以利用也就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義就僅僅成為一個擺設。

2 加強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對策

針對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出現以上的安全隱患問題,下面提出一些對策以期減少安全隱患,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1)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材料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材料,加之施工人員用的都是跟電有關的機器設備,稍不留神就有可能發生火災,針對這種情況就需要對各種材料進行分類存儲。對一些易燃易爆的危險品更要進行專門的管理,要登記入冊,專人專庫管理,在使用時也要嚴格按照規定定量正確的操作。例如:木工在實施作業以前要檢查實施現場是否有易燃物以及電氣設備是否安全,在確定沒有的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進行實施作業,在完工以后還要對木屑進行安全處理,關閉電源。(2)加強建筑工程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定,施工單位要具備消防安全的資質證書才有資格承包建筑工程。針對建筑工程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比較淡薄,施工單位有必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相應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對施工人員進行一些基本的防火滅火技能培訓,使其提高自救的能力。(3)落實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建筑工程在實施承包責任制的同時,消防安全方面也要有明確的管理責任機制。建設單位在跟建筑工程的施工單位簽訂相應的合同時,也要將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落到實處,并對施工單位消防安全問題進行實時的監督檢查。施工單位也要將消防安全的責任機制進一步細化,每一個部門都安排專門負責消防安全的人員,這樣就會提高個人對消防安全的責任也就會更好提高大家的消防安全意識。(4)建筑施工現場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在建筑施工現場要配備齊全相應的消防安全設施,要在每個樓層以及有可能發生安全隱患的地方配有消防栓以及滅火器,并配有明顯的標志。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能夠在發生火災時達到有效控制和撲面初期火災的要求。要在每個樓層口標有明顯的“安全出口”字樣,讓施工人員熟悉每個消防安全設施的位置以及每個出口,以便能夠在發生火災時及時的自救及逃離現場。杜絕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用房不使用可燃材料,嚴格管理臨時建筑內人員用火用電情況。

3 結語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由于其本身的客觀環境,存在大量的易燃可燃物大量存在加之施工人員違規操作等原因導致火災的發生,這就需要對其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存放以消除其安全隱患。還有一些主觀原因,如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淡薄以及缺乏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制,這就需要施工單位加大對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以減少其安全隱患。總之,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不可避免的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安全隱患,只有加強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才可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 50720-2011).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篇4

一、消防的內涵

“消防”是指預防和撲滅火災。“消防”一詞最早是二十世紀從日本引進的,在我國已有兩千多年的歷史。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二、建筑消防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一)消防安全責任意識相對淡薄

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主要由施工單位負責。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許多施工單位把注意力都放在了施工進度、施工質量上,對消防安全不夠重視,消防安全責任制沒有得到落實,而且缺乏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施工單位將消防設施施工工作多層轉包或轉包給多個施工隊伍去做,造成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脫節,致使無法貫徹落實好已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消防給水管網存在的弊端

消防施工中很多消防給水管網試壓不按照施工方案和規范要求進行。一些工程的消防給水管道使用塑料給水管道來充當,或者將塑料給水管道與消防給水管道相連使用。由于塑料管道的強度在受熱的狀態下容易降低,所以火災發生會導致管道的損壞,并由此產生泄漏,則導致消防流量和水壓的供應變得不足。將無法將消防用水進行輸送,從而致使火災得不到及時控制和撲滅。

(三)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存在嚴重問題

很多室內消火栓安裝及壓力不符合規定要求。首先有些在磚墻內設置的消火栓箱洞口上部缺乏過梁設置,因此箱體在荷載的作用下容易變形,以致箱門開啟失靈。其次消火栓箱底預留孔位置經常被用氣焊割孔隨意更改,導致栓口出水方向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不能垂直,或者與周圍距離不夠寬敞,空間狹小,致使消防水帶未能與消火栓安裝在一起,甚至造成水帶上有彎折出現,從而使出水量受到嚴重影響。最后有的建筑物建筑面積大、結構功能復雜,雖然最不利點消火栓水壓要求得到了滿足,但很多次不利點消火栓水壓要求卻被忽視。

(四) 施工隊伍人員素質相對不高

大多數施工單位將經濟效益放在首要位置,對于建筑工程施工缺乏足夠的重視,除了基礎、結構等大方面得到保證以外,隨意降低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標準。此外,消防設施工程施工方面的人才相對比較缺乏,缺乏良好的政治和技術素質,不能很好地熟悉試驗方法和試驗設備,這些施工人員無法運用科學的試驗方法和試驗設備對消防設施監測,所以對此類工程只停留在表面上進行施工,專業技術推敲和科學、統一的檢測試驗方法相對缺乏。

(五)消防管理工作相對比較薄弱

任何消防設施應該經常對系統各組件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正常的工作狀態,以使火災發生的時候能及時的地得到控制和撲滅。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管理單位對每日檢查、季度試驗和檢查、年度檢查試驗和對火災自動報警裝置中的探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的噴等消防設施的專門清洗、消防給水管道沖沙等工作根本就沒有做到位,從而致使建筑消防設施一直處于閑置的狀態。

三、建議性的解決對策

(一)加強資格認證與監督

首先要實行嚴格的資格審批制度,并加強對施工單位的資格認證管理,通過認證可以有效地限制那些無場所、無技術、無資金的單位和個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消防設施施工資格,對于無證從事消防設施施工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對于具備資格的單位要明確他們的責任與義務。此外,對消防工程施工現場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督促整改施工中所存在的問題,加強培訓現場施工技術人員,使他們熟練掌握國家的規范標準,杜絕施工過程中問題的出現,更好地防范火災隱患,從而提高建筑消防設施安裝質量。

(二)檢查好本地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現場工作

要對建筑消防施工現場加強檢查與管理,有關部門要落實好建筑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健全建筑安全管理體制,明確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權利和義務,建筑施工安裝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要加大執法力度,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定期進行檢查,對違反消防施工規定和消防安全規定的單位及個人要給以高額罰款,從而維護消防法律的嚴肅性。消防監督部門驗收通過的建筑工程要做好日常的消防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匯報消防設施、器材損壞的情況,而且要督促單位抓緊整改,從而確保建筑消防設施作用的發揮。

(三)建立健全消防設施管理制度

一套完整的消防設施在通過檢測、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必須制定一套完善的維護管理制度,使每一位領導和維護管理人員都要專職負責,明確個人責任與義務,使消防設施得到很好的維護管理,從而使其能正常投入使用。維護管理人員應具有一定的專業消防維護知識,對消防系統的性能、操作方法及一般故障的處理等知識要熟練掌握,工作責任心要強,而且他們必須接受專業培訓,獲得合格證之后再上崗。

(四)對施工從業人員開展安全培訓

篇5

中圖分類號:TU76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在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今天,現代城市化發展的進程在不斷推進,城市人口的持續增長,加大了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隱患。在這些隱患中,消防安全隱患一直是影響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施工進展的一大難題。一座建筑其涉及到的施工范圍十分廣泛,不同的施工程度有著不同的結構,隨著建筑工程中用電用火量的不斷增長和人員流動量的增加,火災事故在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中就頻繁的發生,為了保證建筑工程施工項目的穩定進程,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就要對其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進行仔細的分析,并從中找出解決的措施。以下本文就對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合理的找出其解決的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中存在的消防安全監督難點

1.1消防監督管理、消防設施不到位

建筑施工的場地是一個流動性的施工場所,非常容易引起火災的發生,在一些施工現場會發現,很多的的施工場地中所設置的消防設備都不到位,只是簡單的配有少數的滅火器,這還僅限于那些比較大型的施工場地。在那些小型、中型的建筑施工現場,這些簡單的滅火器都不存在。在建筑施工中會需要炸藥來進行爆破,但是施工人員將這些爆破品就直接隨意的放置在施工場地,受太陽光的照射其很容易爆炸。

建筑施工的過程是一項復雜多變的動態型的活動,這樣就加大了監督人員的管理監督工作,促使施工現場出現監督不到位的情況,同時由于施工的現場有很多的人員、設施以及辦公環境這樣在出現突發性火災的情況下就無法很好的做好對人員的疏散。尤其是對于高層建筑,如果出現火災的情況疏散的難度就會加大。在出現火災的情況下,主要還是依靠建筑內的消防設施來對火災進行撲滅,而施工現場如果消防設施不完善就加大了消防的困難,同時這和消防監督管理人員的工作不到位有著直接的關系。

1.2消防安全責任意識淡薄

當今社會是一個以經濟利益為主導的社會,在這就造成了很多建筑施工單位只重效益不重生產的觀念。施工企業片面的強調企業的經營自,對于國家頒布的《消防法》不屑一顧,一些工程項目沒有得到申報批準就擅自施工,這樣在消防安全知識的管理上就更不會重視。還有部分建筑施工單位抱著早施工、早完工、早獲利的思想,對火災的存在抱著僥幸的心理,認為施工中火災發生的機會幾乎不存在,甚至簡單的消防滅火器都購置。在施工的過程中既沒有用制定相關的消防安全責任合同,也不會認證的落實消防安全的責任制度,企業單位對消防安全責任意識的不重視,那么施工人員更不會重視基本的消防常識[2]。

1.3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

由于人口增長的速度在增加,這就加大建筑的工程量,但是建筑施工不是僅限于一個地區,在這種跨地區施工的過程中,很多建筑施工單位就不會再當地的消防部門辦理許可證,而是依靠掛別人的資質來進行施工。即使有些正式的注冊了但是其所找的施工人員也都都是無證上崗的人員,其中以農民居多,而這些人員對消防知識根本不懂。在加上施工單位在滅火中沒有制定相應的疏散方案,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時就無法有效的組織人員疏散,受商品經濟的影響,在爭取施工進度的過程中建筑施工單位更不會將消防管理進行合理的落實。

解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中存在的消防安全的解決措施

2.1落實防火檢查機制

建筑施工單位要想落實好防火檢查工作,就要建立一個良好的檢查機制對施工中的火災隱患進行排查和清除[3]。在這個檢查機制中要對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使用的情況和施工現場的用火行為進行檢查,同時還要加強對消防安全中的重點環節進行管理,落實好施工現場中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設置一個專門的現場安全監察管理人員定時的檢查施工現場中所存在的安全隱患,對發現的隱患及時的制止,將防火檢查的機制最大化的得到落實。

2.2實施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

在建筑施工工地中,火災的發生和施工人員有著直接的關系,而火災造成的安全隱患也直接的波及到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為了保證施工工地免受火災的侵襲,同時保護現場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施工單位就要對工地中的施工人員進行相關的崗前消防安全知識的教育,定期的開展滅火應急疏散的演練。在此基礎上,聯系消防部門定期的到施工現場普及一下消防安全知識的教育。

2.3嚴格的規劃施工現場的用火用電情況

建筑施工項目的實施要依靠火和電的力量來進行,但是這兩種能量卻是施工中導致火災發生的直接因素。面對這種情況,建筑施工單位就需要有一位經過專門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的電工人員來對施工中所需要的電氣設備進行維修管理,檢查每個電氣設備中會存在的火災隱患。在施工的場地嚴格的規定火災隱患頻發場地中的明火審批制度,同時在建筑施工的現場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制定一個專門的吸煙地點。對于那些易爆、易燃物品,建筑施工單位要設置一個專門的倉庫來放置這些物品,減少過量堆積所帶來的火災隱患。

2.4合理的規劃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布局

在建筑施工現場,一般都不會對現場的消防安全進行合理的布局,這樣就導致了現場施工人員對易燃、易爆物品的隨意堆放,造成了火災的發生。在此情況下,建筑單位就可以根據現場的施工環境來規劃一個放置機電設備和易燃物品的場地,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物品不要同時放置在一個位置,對不同的設備、物品進行歸類放置,這樣才能完全的實現放置的標準。而規劃場地所實施的材料和環境既不可以太干燥也不可以太潮濕,過量的干燥依然會導致火災的發生,過量的潮濕就導致設備和爆破物品失去了原有的效果。

【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通過對建筑施工工地中消防安全問題所進行的分析,從中發現在建筑施工單位中建筑單位對消防安全問題都不夠重視,這樣就加大了建筑施工工地中的火災隱患的存在,這樣就需要建筑單位加強對消防安全知識的教育,通過上述所實施的措施來減少施工現場中的火災隱患,這不僅是對施工質量的保證,更重要的是減少了火災所給施工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保證了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

【參考文獻】

篇6

通過全縣建設系統拉網式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動,牢固樹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結合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方案,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排查整治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隱患,嚴厲查處消防違法行為,落實消防安全整改措施,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增強消防安全意識,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設施正常運行,堅決預防和遏制建筑施工現場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

二、組織機構

成立縣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副書記任組長,住建局建管股、質安站、規劃建設監察大隊負責人為成員。

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全面安排部署和監督。

建筑市場管理股:負責聯絡小組成員單位及市消防支隊,針對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組織開展抽查,對于不合格的在建施工項目督促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對于未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和備案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質安站:負責全縣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對于檢查不合格的督促整改。

規劃建設監察大隊:負責全縣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對于嚴重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嚴厲處理。

三、工作重點

(一)建設工程是否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

(二)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施工企業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是否將消防責任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項目和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開展火災隱患檢查治理;是否制定施工現場火災應急預案;是否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進行防火、滅火和自救逃生知識培訓教育。

(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施工現場執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情況;施工現場是否實行明火作業審批制度;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線路敷設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施工現場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保管是否符合要求;焊接、氣焊切割是否會引發火災事故;施工現場臨時宿舍、辦公用房的彩鋼板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臨時用房內配電線路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現場是否存在使用明火,電爐、電熱毯等不符合規范和消防安全的電器產品;農民工宿舍是否建立專人值班制度;腳手架是否采用阻燃材料;施工現場特種作業的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四)施工現場消防設施布置和滅火器材配備。施工現場平面布局是否合理;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水池設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配備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器材放置是否顯眼并便于取用;消防疏散標識是否符合要求;辦公區、生活區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作安排

從即日起,動員和部署在建工程項目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動。各部門要廣泛動員,統一認識,做好部署和落實工作并主動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動,督促各企業開展自查自糾,不留死角,不留隱患,堅決消防火災隱患,打擊違法行為。我局將組織專項督查組,開展重點督查。

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密切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排查工作,針對排查出的火災隱患情況,要組織精干力量,落實專人負責隱患整治工作,確保消防安全。

質安站、城建大隊于2014年9月26日以前將全縣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檢查及處理情況匯總并上報住建局建管股。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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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城市建設進入新一輪發展期,一棟棟建筑拔地而起。然而, 由于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等建設施工人員普遍缺乏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火災危險性的認識和缺少相應的防范措施,建筑施工現場屢屢發生火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及人員傷亡。如唐山市林西百貨大樓火災、洛陽東都商廈裝修工地火災、合肥東怡酒店維修冷卻塔建筑工地和大連凱旋商廈商務樓等火災。通過深入建筑施工現場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發現普遍存在較大的消防隱患和管理漏洞。

一、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1) 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

在建筑工程中,施工現場臨時招募的人員較多,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識淡薄。而工程管理人員往往只注重趕進度,將消防安全置于腦后,隨意讓無證電工、焊工等操作人員上崗,建筑施工中動火、用電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等現象時有發生。一旦發生火災,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滅火常識,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如前些年合肥市新華書店違章電焊引發火災即是如此。

(2) 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不落實

由于建設單位的領導認為對工程實行承包后,施工安全就會隨工程轉包而轉嫁到施工單位,對安全工作撒手不管,疏于督促;監理單位往往只重視施工質量,忽視施工安全;施工單位為了縮短工期,只求施工進度,消防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進行層層分包,但消防安全責任制卻沒有逐級落實,且有的分包單位甚至無施工資質。施工單位往往把辦公室、施工人員宿舍設在建筑施工現場,存在嚴重的“三合一”火災隱患。許多施工單位沒有制定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滅火疏散應急預案,沒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更為嚴重的是有的施工人員甚至不知道火警電話號碼,發生火災時不能及時報警,不能有效組織人員進行自救。

(3) 工地違章用火、用電導致火災發生

施工現場一般都離不開電焊、氣割等,由于施工人員缺乏對消防基本常識的掌握,導致火災隱患較多,表現在:一是違章用電,不按電氣安裝使用規定,私自亂拉亂接電線,極易引起電線短路;二是不根據用電設備功率大小選擇相應的電線規格和任意增加用電設備,形成電線負荷過載而發熱起火;三是在焊割作業中,熾熱的金屬火星飛濺是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焊割作業時的熱傳導,也會引起火災,施工人員焊割前不對焊割作業的現場及周邊環境進行檢查清理,也極易引起火災。

(4) 施工現場沒有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

由于施工隊伍大多只重經濟效益、求速度,而忽視安全,一般施工現場均未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有的即使配備了消防器材,大都是個擺設,滅火器材也大都失效、過期,根本無法使用。許多建筑工地都沒有落實臨時水源,最多就是利用周圍道路的市政消火栓,但往往有些市政消火栓離建筑工地距離有幾百米遠,一旦發生火災,不能及時取水撲救。此外, 消防水源、消防車道被占用或堵塞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二、建筑施工現場的防火對策

(1) 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明確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與此同時建設單位應該加強對施工工地的安全檢查,應和施工單位一起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單位要主動牽頭,及時協調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要經常到施工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要牢記“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宗旨,按照“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履行好自身職責。二是施工單位要按照公安部第61號令的規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落實防火責任。要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確定專(兼) 職消防人員,并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針對不同工種、不同崗位制定不同防范措施,并要逐級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把防火責任切實落實到各個施工單位的具體責任人。三是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滅火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消防演練,增強抗御火災事故的能力[1,2]。

(2) 強化施工隊伍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技能

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法規規定,從事建筑施工、裝修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對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從事施工作業。施工單位要制定消防培訓計劃,對臨時招募人員要開展經常性培訓活動,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常識和防火滅火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尤其是要加強對重點工種人員的培訓; 電工、焊工必須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3]。

(3) 加強現場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可燃材料管理

施工現場往往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如木龍骨、膠合板、寶麗板、塑料板、刨花板、麻袋、聚氯乙烯材料等,這些材料隨意堆放現象十分嚴重。在施工現場電焊、氣割濺出的高溫火花及灼熱物體以及其它明火(如煙頭) 掉在易燃、可燃材料上,極易引起火災。施工現場還經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如油漆、汽油、香蕉水等, 這些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存放常常無專用倉庫,隨用隨放,且不采取相應的防火、防爆、通風等安全措施。施工作業中不嚴格遵守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儲存、使用、操作規定,極易引發爆炸等傷亡事故。

針對上述情況,應加強對施工中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可燃材料的管理。所用的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應登記造冊,專人管理,專庫存放;施工時應隨用隨領,定量取用,并保證存放地點通風良好;對可燃材料應集中存放,與火源、電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或進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油漆工在作業現場嚴禁煙火,不得使用明火加溫或在密閉狀態下溶解油漆涂料,油漆溶劑應即用即領, 剩料要及時加蓋,送回儲存倉庫,不得亂倒剩料,作業場地通風要良好,并注意清除工作場地的油漆沉積物。木工要在操作各種木工機械前,認真檢查電器設備是否完好,并在作業完畢和下班時,清理場地, 將木屑、刨花堆放到安全地點,并切斷電源。在木工作業場地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加強對員工的生活用火管理,嚴禁在員工宿舍內使用液化石油氣、電爐等。電氣線路應由專職電工負責,嚴格按照規范施工。電工必須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電工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 電氣線路和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規范要求,要經常檢查電氣設備的運行情況,掌握排除一般電氣故障的方法。同時要加強對臨時用電管理,嚴禁亂接亂拉電線, 避免電氣火災。從事焊割作業,焊工必須持證上崗,必須事先向現場主管部門申請并辦理必要的動火手續。要經現場負責人同意,在熟悉焊割現場環境的情況下,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進行焊割等明火操作[4]。

(4) 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

建筑施工現場的各個樓層和重點防火部位,要設立臨時消火栓, 要配備齊全的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滅火器材。各種消防器材一定要放在明顯和方便提取的位置,并作“消防用品,不得挪用”的明顯標志。要落實建筑施工現場的臨時水源供給,在設備安裝施工階段,宜最先安裝消防水管及其相關設備,提前供水。建筑工地內要設置標明樓梯間和出入口的臨時醒目標志,及時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礙物,特別是那些可燃、易燃的物品更要堅持每天清理,確保發生火災時現場施工人員和消防人員下行、上行暢通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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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深化工業園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進一步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園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消防工作職責,規范和提升工業園區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進企業安全發展,有效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

整治內容

(一)工業園區規劃情況:各個工業園區是否編制消防規劃,消防規劃編制是否合理以及具體落實情況;公共消防設施設置是否符合標準及存在具體問題。

(二)工業園區企業消防審批情況:建筑或者場所是否依法經消防設計審核或消防設計備案、消防設施檢測、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

(三)工業園區企業消防職責履行情況:企業消防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企業是否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實;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是否定期組織演練。

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業園區消防安全管理機制。一些廠房建設工程屬于備案項目,存在虛假備案以避開消防部門備案抽查,沒有經消防部門建筑工程防火審核、消防竣工驗收擅自投入施工和使用的現象;一些單位片面以發展經濟、創造投資環境為由,隨意減少消防投入和消防設施的建設,導致先天性的火災隱患不同程度的存在。住建部門要加強新建項目在建工地的安全管理;園區管委會要強化園區企業按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公共消防設施要與路網工程同步建設,確保消防水源充足,設施完好有效。要積極牽頭各職能部門,開展園區內企業消防手續辦理情況的大排查(排查統計表見附件1);要開展園區企業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企業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并針對園區消防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采取有針對性的配套措施;安監部門要加強對生產、存儲易燃易爆企業的安全檢查;消防部門要為企業把好審核、驗收關,積極參與園區消防規劃和建設工作,重點強化建筑工程審核,從源頭上杜絕火災隱患;要加強檢查指導,落實監督人員掛點園區制度,指導園區、企業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幫助解決存在的實際困難。

(二)強化整治工業園區消防薄弱環節。對已經建成的園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推動消防通信、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裝備建設等工作的落實。對新建的園區,堅持從源頭把關,嚴格依照消防規劃要求抓好建設,確保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基礎設施與其他市政設施同步建設。

(三)提升工業園區企業消防管理水平。園區管委會應加強對工業園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層層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工業園區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企業制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晰消防安全職責,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網絡。企業自身應按照相關消防法律法規開展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防火安全領導組織,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將責任落實到人到位,做到“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同時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組建消防志愿隊伍,熟練掌握補救初起火災的技能。

(四)加強消防安全知識技能宣傳培訓。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園區固定消防安全宣傳欄等宣傳媒介,采取多種形式,扎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廣泛普及消防安全常識和消防法律法規。要抓好園區企業業主、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常識和自防自救能力宣傳培訓,使其做到“三懂”(即懂火災的危險性、懂火災的撲救方法、懂預防火災的措施)、“三會”(即會報警、會撲救初期火災、會使用滅火器材)。對企業員工、重點崗位員工、消防控制室持證上崗員工開展消防培訓,確保員工100%持證上崗。

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10日前)。消防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并在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本部門進行廣泛宣傳、動員、部署。

(二)組織實施階段(5月10日至7月31日)。

1.摸底階段。5月10日-5月25日,各部門要深入開展摸底排查,對園區企業有關消防設計或消防設計備案、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和“四個能力”建設開展情況做到情況明、底數清。同時摸清各企業現有員工數,已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數及未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數。各企業要及時與市消防培訓學校取得聯系,通知本企業未培訓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

2.自查整改階段。5月26日-6月10日,園區各企業要組織本單位開展火災隱患和消防審批手續自查自改,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期限和措施;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強化“四個能力”建設,全面加強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3.聯合檢查階段。6月10日-6月30日,規劃、園區管委會、安監、建設、消防等部門要成立聯合檢查組,根據消防有關法律法規,督促園區企業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消除各類火災隱患。對排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該檢查的單位必須檢查到位,該依法履行的程序必須履行到位,該實施的處罰必須處罰到位,執法務必從嚴,決不姑息遷就。

4.落實整改階段。7月1日-7月30日,各企業要針對聯合檢查組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并抓好整改。

(三)總結驗收階段(8月1日至8月10日)。認真總結經驗做法,鞏固整治成效,建立健全工業園區消防安全工作長效機制。區政府將對工業園區企業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情況進行考評、驗收,并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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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云南省建筑消防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消防的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技術改造和內部裝修)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

駐云南的各單位、國有森林林區、地下礦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的消防管理

第五條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

第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在進行城市新建區、獨立工礦區的建設和舊城區的改造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的要求,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八條 城市供水、燃氣等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后,必須將與消防安全有關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應當按城市規劃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并加以維護,保證供水和通訊暢通,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建設用地和建設布局時,應當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設計的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必須執行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對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十二條 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項目防火設計的崗位責任制和逐級審核責任制度。

專業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對設計人員進行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培訓指導,負責審核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

非專業設計單位的設計部門主管負責人,應當對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和有關主管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把好防火設計自審關,凡未經自審和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設地,不得上報審批,不準交付施工。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項目需作防火說明,論述消防技術措施。國家和省級的重點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層建筑、外商投資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復雜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將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施工設計幾個階段的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制作防火設計專卷,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項目或者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建筑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防火設計圖紙等資料,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凡我國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未作規定而依據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消防技術規范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和所依據的消防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報設計審批機關會同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取得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國家還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配件及裝飾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設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對建筑工程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編制消防設施計劃;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必須將消防工程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設置與火災危險性、建設規模、功能相適應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因材料、設備等原因,需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與設計、建設單位協商,并報原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變更原設計需選用進口材料和產品的剛愎自用咸先將所選產品有關資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健全和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負責。在施工中,使用噴燈、電爐或者進行焊割等明火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即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等),應當由取得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并經省公巡消防監督機構驗證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單位負責安裝。其他單位不得承擔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的施工和安裝。

第二十二條 安裝消防自動化系統的單位,應當配備技術力量維護消防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沒有維護能力的單位,可以委托經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維修保養。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圖紙和隱蔽消防設施資料及驗收情況記錄等整理建檔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共同做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筑工程規模及使用性質,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有本條規定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職責。

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指導全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監督工作。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一類高層建筑;

3、大型公共娛樂場(館),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項目;

5、應當由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的其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負責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對本地區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工作實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地(州、市)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二類高層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資倉庫、公共娛樂場(館)工程項目;

4、一般涉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四)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縣(市、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承擔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工作,參加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二)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第二十六條 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內容包括總平面設計、單體建筑設計、消防供水、通風空調、采暖、防排煙、電氣防火設計、裝修工程設計、自動化消防系統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設計等。

第二十七條 規劃、建設等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征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重點建設工程和甲、乙類危險性工業工程項目在選址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派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組織建筑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將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發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進行防火審核,并反饋審核意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意見分歧時應當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階段的防火設計圖紙和資料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在施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到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并填寫《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連同設計單位及本單位審核后的防火設計圖紙以及方案高計、初步設計、擴大設計、施工設計、執行消防技術規范的單獨防火說明書等書面材料,一并送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設單位申報材料、現場勘察情況、設計圖紙、設計單位自審意見及有關文件、資料等,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核后發給《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持《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手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后提出問題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施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填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限期整改,到期復查。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并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其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建筑工程評優評獎,必須把消防安全程度評定作為評比的重要條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建筑工程設計,不得評為優秀工程設計;消防設施安裝未通過驗收的,不得參加評選優良工程。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辦法,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云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自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一個半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篇10

中圖分類號:TU998.1 文獻標識碼:A

1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現狀

1.1建筑物密集且耐火等級低

由于受施工現場用地局限性的影響,多數施工現場內的辦公室、員工休息室、職工宿舍、倉庫等建筑相互毗鄰,并且這些建筑大多為臨時性,結構簡易,且耐火等級多為三、四級。另外,一些職工宿舍與集體食堂重要倉庫及危險品庫房防火間距不足,甚至在同一幢建筑物內僅用三合板等易燃可燃材料進行分隔,加之通常只設置一個安全出口,一旦失火,人員難以疏散,又極易造成火燒連營的局面。

1.2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

在建筑工程中,分包單位眾多,其中大多數分包施工隊人員文化水平偏低,消防安全意識淡薄。作為工程管理人員往往為了趕進度,而忽略消防安全。如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無證上崗,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而一旦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火災,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滅火常識,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甚至不知道火警電話,發生火災時不能及時報警。在生活區宿舍內使用電爐、煤油爐;違章用電,不按電氣安裝使用規定,私自亂拉亂接電線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1.3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不落實

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許多施工單位沒有制定消防負責人防火責任制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滅火疏散應急預案,沒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一旦發生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后,就相互推卸責任。無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建筑施工中動火、用電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等現象時有發生。

1.4施工現場未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設施

許多施工隊伍為了經濟效益,不設置臨時消防水源,而最近的市政消火栓距離施工現場有數百米之遠;部分施工現場未配置滅火器,有的即使配備了也數量不足或者壓力不夠;在一些占地面積小的施工工地我們還發現,在施工總圖紙中明確指明的消防車道上堆滿材料,完全無法滿足消防車的通行高度。這些問題往往導致消防部隊撲救火災困難,以致造成更大損失。

2加強建筑工地現場火災預防的幾點措施

(1)加強施工隊伍及現場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2)制定滅火應急預案,開展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演練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負責人要組織相關部位根據工地實際情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適時開展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演練,提高務工人員的滅火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識,增強自防自救能力。(3)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外部監督和管理。建設主管部門要在源頭上加強對轄區建設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在對建設單位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具備保障安全的具體措施進行審查,不具備條件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尤其是高層建筑施工現場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對于不滿足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條件、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公安消防、建設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協作機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最大限度降低火災危害,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4)強化消防宣傳培訓,增強業主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消防部門應結合消防宣傳和社會化教育培訓工作,加大對消防法規、建筑火災預防及消防安全管理知識的宣傳及培訓力度,培訓施工單位各個崗位人員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教育引導在建高層建筑權屬、物業管理和使用業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落實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職責。(5)積極發展適合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消防中介服務市場,逐步解決當前消防工程缺乏研究和咨詢單位。消防部門不得不直接進行技術審查和服務的不足與弊端,使消防部門從具體技術服務轉變為宏觀的行政管理,改變以往消防工作由消防部門大包大攬的做法,把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到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單位,把有限的消防警力解放出來,更好地做好社會面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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