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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思路模板(10篇)

時間:2023-01-28 07:14:3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人民調解工作思路,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一、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和工作成效

201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下簡稱人民調解法)正式實施。一年多來,基層司法所以人民調解法頒布實施為契機,大力組織學習、宣傳,貫徹落實這一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大法,把做好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履行維穩的首要職責、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工作[1]。

(一)調整策略,把握主動,筑牢矛盾調處“第一防線”。

一是調整靜態守候為下沉走訪指導,變“半年”、“年終”考核為每周、每月定時走訪指導,及時改變“小機關大官僚”作風。二是抓好信息排查,把握主動,調處結合,打好有準備之戰。三是抓好一般糾紛調解,力求就地化解。

(二)關注特殊,把握重點,創新思維,突破陳規,依法依規和解,確保群眾合法權益。

二、基層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形勢

隨著社會經濟建設的迅猛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推進、人們各種觀念的轉變,人民調解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

(一)個別人思想陳舊,道德觀念淡薄,世俗與法制的較量此起彼伏。

由于一些舊的傳統和不良習俗在較長時間內還不能徹底消除,與在新的政治經濟下催生的科學文明進步觀念形成新的力量對比,構成矛盾糾紛:一是法律規范與社會行為的不規則之間的矛盾,個別人因為不懂法或故意利用法律的邊緣特點,以輕微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他人權益進行侵害和影響,如賭博行為、地痞行為、損壞公物或他人財物等行為導致糾紛;二是道德約束與個別人公德意識缺乏之間的矛盾。道德觀念淡薄的行為往往在不違法的條件下對他人利益造成影響,這是社會發展進步與部分人思想僵化保守導致的矛盾,大量的婚姻糾紛、家庭糾紛、鄰居糾紛層出不窮。

(二)法制建設滯后于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導致的新型矛盾。

近年來,社會經濟發展已進入一個全新的時期,一些法律法規已在較大程度上不能適應經濟社會形勢變化需要,有些法律法規所保障的公民權益與社會實踐需要保護的公民權益存在不對稱性,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情況下,如何利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則來調解矛盾糾紛,是對人民調解的一個重大考驗。

(三)思想認識和工作機制滯后于形勢的發展要求,大調解系統擔當的實力單薄。

近年來,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雖然已逐步被各級領導所重視,開展了很有成效的工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對于日新月異的經濟社會形勢和其它維穩力量的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出現了弱化的勢頭。一是認識有偏差。個別調解員對社會矛盾糾紛所產生的負面效應缺乏足夠的認識,對本社區的矛盾掌握不及時,不到位。二是調解機制不健全。有的地方沒有擺正人民調解工作位置,調解人員心中無目標,工作無壓力,遇到問題互相推諉,小糾紛不想調,大糾紛調不了,可能使小糾紛釀成大矛盾,大矛盾引發大事端。

(四)人民調解員的素質能力與人民群眾訴求的現實期盼存在差距。

人民調解員雖有較強的基層工作經驗,但法律知識和文化水平并不較高。事實上,隨著城市化推進的深入、經濟建設進程的加快、各種利益關系的調整,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成因復雜化、類型多樣化、主體多元化、范圍廣泛化、總量擴大化、規模群體化、當事人尋求解決糾紛的方式激烈化等新特點。即便調解人員具有大專文化程度也是難以應付的[2]。個別調解員對法律掌握甚少,仍會在工作中出現超出人民調解的范圍、隨意調解的行為;調解人員對罪與非罪、違法與合法的界限不清;個別調解員撰寫的調解協議質量低甚至違法,以致被法院所撤銷,這些都大大削弱了人民調解制度的效用發揮。

(五)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組織保障不夠有力。

人民調解法第九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推選產生”。而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有的居委調委會貫徹執行人民調解法不到位,調解員“進”“出”隨意,新手入行較為普遍,具有三年以上調解工作經驗的人員極少。人民調解員隊伍業務培訓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形成制度,調處業務能力提高較慢。由于工作特性處于應對突發,工作不定時,責任重大,非工作時間加班加點多,調處對象極端行為頻發,時常遭遇極端行為威脅,影響調解員身心健康,調解員愛崗敬業精神受到影響。

三、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對策和思路

篇2

__年,按照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的部署,堅持“圍繞中心,履職盡責,立足本職,服務大局”的工作思路,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大力開展人民調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等工作,為建設“平安__”,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當前司法行政工作領域正不斷擴大,任務日益加重,工作方式也從傳統操作向現代信息化交流轉變。面對新形勢下新的挑戰,工作發展進程中也就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司法所職能強化和人員不足問題的日趨突出。基層司法所擔負著組織和開展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制宣傳、依法治理、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安置幫教等多項職能,不能適應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要求。經費保障亟待加強。由于基層司法行政承擔著多項職能,需要大量經費保障基礎建設、裝備配備、辦案經費,保障司法行政工作正常開展。

積極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一要堅持開展矛盾糾紛常規排查調處活動,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中的基礎性作用,使各類糾紛在萌芽狀態被消滅,在基層被化解,維護社會穩定。二要深入開展“大排查、大調解”專項活動,強化維穩職責,增強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實現調解數量、質量和調解成功率不斷提高,預防和減少重大糾紛和的發生,實現街道(鎮)、村居(社區) “無民轉刑、無非正常死亡、無群眾性械斗、無群體性上訪”,民間糾紛調解率達100%以上,成功率達96%以上。三要在特殊敏感期、節假日前后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活動,重點排查調處社會難點、熱點糾紛和群體性糾紛,著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內部、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實現矛盾糾紛常態化化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四要堅持調解優先原則,樹立“調解也是執法”的觀念,開展人民調解協議書質量檢查。規范人民調解卷宗檔案管理,提高調解工作水平。五要積極推進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工作,在鞏固街道(鎮)、村居(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網絡的基礎上,積極推進行業性、專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成立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在工業園區、大型集貿市場等重點區域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運用人民調解的方式處理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

篇3

1、指導以司法所為重點,深入開展處置突發性群體民事糾紛工作,完善預警、預案預防工作機制;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經常性工作,不斷強化司法所在化解、預防、減少和處置突發性群體民事糾紛的能力。

2、加強指導,進一步強化和推進司法所規范化建設。依照《寧波市新一輪規范化司法所創建標準》從實際出發,進一步抓好司法所硬件和軟件建設,推進司法所的規范化建設。年內爭取司法所全部達標,1-2家達到省“示范司法所”標準。對司法所實行工作目標考核。司法所要積極參與綜治工作中心建設,在加強綜治工作中心建設的同時,切實加強司法所建設;通過司法所建設確保綜治工作中心中有關司法行政管理職能的實施。

3、抓好隊伍建設。利用綜治中心建設的契機,努力爭取配好配強司法所工作人員,同時做好培訓工作。首先是加強對司法所長的培訓,到經驗豐富,工作先進的單位參觀學習,開拓眼界,拓寬工作思路;其次繼續做好司法所內勤的業務技能培訓,特別是針對省廳開發的司法行政系統電腦軟件的應用,分別指導,確保其正常應用。第三是抓好司法所新上崗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就工作職責,業務技能和工作方法進行系統培訓。

二、人民調解工作

1、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要認真貫徹中辦、國辦轉發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大力加強人民文章版權歸文秘站網作者所有!調解組織建設,積極發展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結合“綜治進民企”活動,指導民營企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調整充實調委會力量,逐步將一些年齡偏大、素質不高的調解員進行調整,聘請一些有威望、年紀較輕、素質較高、責任性強的人擔任調解主任,對工作不力的調解員也要做到及時調整。發揮街道、鎮調委會作用,提高涉法糾紛、群訪糾紛和群體糾紛的調解實效。

2、加強調解干部的業務培訓。按照司法部《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的意見》的要求,組織骨干人員參加培訓、以會代訓、以案析法、現場觀摩等方式抓好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努力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員和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實際應用能力。繼續協調江北區人民法院,分批組織人民調解干部參加民事案件庭審旁聽。

3、認真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首先緊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點抓好農村調委會建設。要規范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糾紛活動。積極開展調解室的規范化建設活動,搞好調解室的軟件、硬件建設。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學習、例會、登記、考評、統計、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嚴格按照市局確定的書面調解協議制作范圍、內容和要求,規范制作調解協議,協議書一案一檔,按規定備案。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獎勵機制,對人民調解員工作實績進行考核。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和典型的宣傳力度。出一期十佳人民調解員風采宣傳畫冊和十佳人民調解協議書樣本宣傳冊。

三、安置幫教工作

按照幫教社會化、就業市場化、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突出重點,務求實效,努力形成規范的工作機制,認真落實好歸正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1、繼續深入開展省府150號令和市政府127號令的宣傳和落實工作,充分發揮區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作用,理順關系,加強銜接與協調。

2、積極探索安置幫教有效途徑。繼續加強志愿者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志愿者在幫教工作中的獨特作用;做好元旦、春節等重要節日會議期間歸正人員的走訪幫教工作。努力把重新違法犯罪率降低到最低限度。年內幫教率達到95,安置率90以上,年度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內。

篇4

一是不斷強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功能。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的作用,努力為社會增加和諧因素。積極推進社區矯正工作,認真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二是不斷強化法律保障和服務功能。通過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人民群眾依法表達利益訴求、解決各種矛盾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通過創新法律服務方式,拓展法律服務領域,積極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服務。三是不斷強化依法治理功能。圍繞平安建設、構建和諧墩頭和群眾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項依法治理活動,提高鄉鎮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四是不斷強化法律參謀功能。積極主動地為政府的政務決策和行政執法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協助政府依法處理好事關社會穩定和群眾利益的各種涉法的熱點、難點問題,當好政府的法律參謀和助手。

二、抓好基礎工作,為充分發揮職能、更好地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基礎保障。

一是突出抓好我所硬件和軟件建設。認真貫徹實施《規范化司法所創建標準》,促進司法所各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開展好“三新”大討論活動。二是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積極發展三級人民調解組織,健全調解工作網絡。發揮調委會作用,提高涉法糾紛、群訪糾紛和群體糾紛的調解實效。三是充實我所工作人員、提高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整體素質。積極與我鎮黨委協商、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多渠道調劑充實我所司法行政力量,確保司法所有3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現代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法律法規的不斷更新,作為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必須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這樣才能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等多方面的需求,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四是積極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強化保駕護航功能。探索新形勢下加強基層法律服務的新途徑,拓展為“三農”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的新領域,努力提高法律服務工作的質量。

三、積極推進“三新”大討論活動,不斷提升四種意識,促進基層司法行政事業規范、和諧、科學發展。

通過積極推進“三新”大討論活動,要求我們教育引導工作人員進一步增強憂患意識、創新意識、自律意識、和諧意識,不斷提高服務大局、統籌協調、駕馭復雜形勢、公正司法的能力。認真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學習、例會、登記、考評、統計、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嚴格按照縣局確定的書面調解協議制作范圍、內容和要求,規范制作調解協議,協議書一案一檔,按規定備案。

篇5

區街道辦事處地處繁華市區,成立于年,轄4個社區居委會,13個居民小組,常駐人口6.9萬人,暫住人口3.2萬人,駐轄區行政企事業單位48家。自那時起擔任街道司法所長,面臨轄區下崗再就業人員多、進城務工人員多、弱勢群體多、民間糾紛矛盾多,“四多”現狀給轄區社會和諧穩定帶來了巨大壓力。針對這一現狀,她不怕困難,走訪社區和居民,很快摸清了轄區基本情況,她用心梳理出明晰的工作思路。積極建議并爭取得到了街道黨委、辦事處一班人高度重視,首先從調解隊伍建設、人員素質提高、靈通糾紛信息、落實責任和獎懲等方面入手,扎實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三個月不到各項工作全部到位,有效維護了轄區的和諧穩定局面。有了堅實的工作基礎,各調解網絡協調運轉,幾年來多次受到省、市、區領導和有關部門的表揚和肯定。

二、用心調解任重道遠

人民調解就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剪不斷,理還亂”費力不討好,是調解員最大的忌諱。如何揚長避短因勢利導搞好人民調解工作,她反復琢磨認真學習研究,總結出一套有目共睹的工作經驗和方法,用她自己的話說必須做到“五要”:

一是認識要提高。三方面的認識,一個不能少。一方面多匯報多請示,提高各級黨政干部對人民調解工作深刻認識。二方面提高人民調解員對自身工作的認識,調解是基層自律、至高無上。三方面是讓群眾認識調解處理問題,方便快捷、公平合理,從而普遍受歡迎。為了提高這三個方面的認識,三年來寫出工作請示、報告、調解案例、經驗調查文章30余份;培訓教育調解員9場次,宣傳鼓勵先進調解員3人獲各級表彰;積極宣講人民調解政策,在社區打出了“有糾紛,來調解”的便民承諾,公布的調委會電話成了民間的“110”。

二是隊伍要無私。“心底無私天地寬,有事放心讓你管”,純潔的隊伍才能辦公道的事,是老百姓樸素的追求。所以她積極推行“自愿報名、群眾推薦、考察公示、社區聘任”的公推公選辦法,把社區責任心強、熱心人民調解事業的優秀樓院長、社區“五老”及社區有一定威信的人員選拔進來,確保了基層調解組織有機構、有人員。四個社區的調解隊伍一組成,就受到當地群眾的公認。

三是公信要樹立。“公生明、廉生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原則處理大小糾紛,講政策、講法律、講事實,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大大提高了人民調解組織的公信力。2011年3月,70歲老人因家庭贍養糾紛,四處上訪指責其幺女夫妻不盡責任,矛盾激烈驚動公安及媒體。立即指導相關人員參加對其家庭糾紛進行調解,苦口婆心達成了調解協議,然而履行贍養協議時再度起糾紛,老漢一時懷疑起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作用。再次找到老漢和他幺女,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并翻開法律文件規定,指明人民調解在法律中的地位作用,若再不履行訴訟法院時將得到確認后強制執行。讓他們父女都明白了人民調解的公信度,這場家庭贍養糾紛也在人民調解中得到了化解,并縫補了撕列的親情。

篇6

一是加強人員管理。為全縣21個鄉(鎮)司法所配齊了工作人員,實現了每所至少政法專項編制1人,司法所力量得到全面充實和壯大。二是規范硬件建設。司法所的外觀標識基本達到統一規范,每個司法所均配備電腦、照相機、打印機、高拍儀、手寫簽字版、桌椅、檔案柜等必要辦公設施,確保了司法所基礎辦公設施設備齊全、完備,完成了、渭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的建設,為群眾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辦事環境。切實發揮了“零距離”服務群眾作用。三是加強所務管理。在縣局基層股的指導下,各鄉(鎮)司法所嚴格按照自身職責職能,建立健全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等工作制度,做到了分工明確、職責清晰、責任到位,依照法律法規完善了各項工作流程,并上墻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深化人民調解工作,著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篇7

以貫徹落實省、市人民調解工作會議精神為契機,認真組織開展“人民調解質量工程”活動,不僅要注重人民調解調處糾紛“量”的增加,更要注重人民調解調處糾紛“質”的提高。

一是創新組織形式。2009年要積極爭取嘗試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輕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的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在可能的情況探索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物業管理糾紛調委會建設工作,不斷延伸調解組織網絡。

二是提高工作水平。以“四有五無六好”活動為載體進一步落實人民調解質量工程,推進人民調解的規范化進程。在“四有五無”的基礎上推進“六好”,即組織建設好、預防排查好、糾紛調處好、臺帳規范好、信息報送好、文書檔案好。鼓勵廣大人民調解員以作為爭地位,立足本職、爭創一流,不斷提升人民調解員自身形象和人民調解工作整體水平。

三是完善工作機制。從完善人民調解保障機制出發,全面推行“以獎代補”“以績定補(獎)”“積分計獎”等激勵機制,不斷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的量化評比工作,試行“調解明星”量化評比活動,發揮鯰魚效應,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熱情和積極性;落實各項培訓措施,進一步辦好《人民調解指導》刊物,充分利用調訴互動平臺,落實法官對人民調解的工作指導、法官參與人民調解員培訓、從人民調解員中推薦人民陪審員等各項制度,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

四是拓展工作領域。在加強對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調解的同時,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參與醫患糾紛、勞動糾紛、消費糾紛、重大疑難糾紛等社會難點、熱點糾紛的調解。

二、教矯結合,不斷探索社區矯正工作新路子

2009年我區社區矯正工作要以提高社區矯正工作質量為重點,以實現矯正工作規范化為目標,構建科學的管理體系,培育社區矯正工作的新亮點,努力實現無矯正對象再犯新罪的目標。

一是全面推開社區矯正獎懲考核機制。對矯正對象實施分類管理。以獎懲考核量化標準為依據把矯正對象分為寬管、普管、嚴管三類,落實分類管理措施。對犯罪風險較大的矯正對象定為嚴管,進行重點管控,重點矯正。對普管對象實行正常矯正規定管理,對寬管對象實行按季度考核,鼓勵矯正對象積極改造。

二是加強志愿者隊伍建設。積極儲備人才資源,多方整合力量,利用轄區內的高校資源,逐步實現志愿者隊伍的結構優化,充分發揮其在矯正教育工作中的獨特作用。

三是探索心理矯正工作。與衛生局建立心理矯正工作室,積極探索心理矯正工作模式,運用心理學方法,通過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詢及心理治療,普及心理健康知識,提高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健康水平,增強他們“再社會”的能力。

四是建立定期排查制度。通過每周一次核對身份,每月一次走訪排查,每季度一次動態分析,一年兩次走訪慰問等方法,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管控,防止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漏管,再犯新罪。

三、幫安齊抓,確保歸正人員無重新犯罪

篇8

1、著力解決司法所管理體制的理順問題,積極落實《市司法局關于創建規范化司法所的意見》和《市鄉鎮街道司法所管理辦法》,把理順司法所管理體制作為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的重中之重。不斷強化對司法所人、財、物的規范化管理,力爭使司法所管理體制理順有新的突破,司法所的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加強。

2、加強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加快推進第四批國債項目建設,逐鄉街狠抓落實好。

3、加強司法所工作機制和隊伍建設針對司法所管理體制的不斷推進,全面加強工作機制建設和隊伍建設,積極指導司法所在“雙重管理”體制下全面開展各項業務工作,實現司法所體制理順工作無縫對接。

4、全面提升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水平,按照省市的文件精神,把創建規范化司法所和省級示范司法所當做今年的著力點,以點帶面。

二、深化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1、加強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認真落實《省人民調解條例》,按照五有,四落實,六統一的要求,積極認真地開展創建標準化調委會的活動,重點提升村級和社區調委會標準化建設的水平。

2、加強民間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落實調解優先原則,強化人民調解這項基礎工作,發揮調解的職能優勢,適時有針對性有重點的開展矛盾糾紛排查活動,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全面推行五步工作法和五位一體的排查創建機制,做到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調解工作,力爭把矛盾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工作網的建設,按時完成各項統計和填報工作。

3、加強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銜接互動全面管理,不斷完善,適時推廣。司法員應主動經常與法院調解指導員聯系,交流調解經驗及意見。

4、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對鄉街、大中型企事業單位調委會主任進行業務知識、調解技能,法律知識等方面的培訓,進一步提高基層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

篇9

一、工作現狀

(一)搭起架子,建立組織

在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上,我們始終堅持在人民調解民間性的基礎上,黨委政府統一領導、黨政分管領導負責、綜治部門牽頭、主管部門組織、司法行政指導、有關部門參與的工作原則。按照整體推進,突出重點,體現特色,求效務實的工作思路。先后建立了勞動爭議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學生意外傷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環境保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九名委員組成,調委會委員全部是推選產生。專業調委會如何發揮作用,怎么發揮作用,選好調解委員會主任是關鍵,因此我們在各專業調委會主任選配上下功夫。一是嚴格調解主任任職條件選聘推選。二是民主推選。三是業務主管部門與司法局聯合考試考核。可以這樣說,七個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都是頂呱呱的。同時我們又按照首席調解員、調解員的任職條件選聘12名首席調解員和131名調解員。各調委會又設立咨詢專家庫,業務專家和法律專家達156人。

(二)建章立制,統一上墻

各項工作的規范運行是建立在規章制度和工作運行機制的基礎上。因此專業調解委員會建立后,我們針對各個行業的具體情況和行業特點,依法依規制定出各個專業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和工作運行機制。我們先后制定了崗位責任制、學習例會制度、重大疑難糾紛討論制度、考核考評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及信息報道制度等。同時還建立了協調協作機制、專家咨詢機制、協議履行保障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并將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統一規范上墻,做到有章可循。

(三)工作開展,成效顯著

我市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20__年6月組建至20__年4月,全市調解行業領域內矛盾糾紛79件,其中醫療糾紛2件,交通事故賠償糾紛6件,勞動爭議糾紛15件,物業管理糾紛11件,征地拆遷糾紛21件,環境保護糾紛16件,學生傷害賠償糾紛8件。調解成功77件,調解成功率為98%。特別是20__年10月楊當學校張文禮學生意外傷害賠償糾紛的成功調解有效避免了一起刑事案件的發生,在楊當鎮,仍至整個棗陽教育界反響大,彰顯出行業性專業調解的作用。

二、工作問題

近二年的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主管部門推脫責任,造成專業調委會有名無實

按照省、襄陽市、棗陽市的文件規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專業調解委員會的組建工作,可有個別業務主管部門領導總認為組建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司法行政部門的事,不主動工作又不配合工作,好像專業調解解決的糾紛是司法行政機關的矛盾糾紛,寧愿當事人停尸鬧喪堵大門,也不愿花錢組建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拿領導的講話與省市文件抗爭來擺脫自己的責任。到年底應付上級檢查,突擊掛制度、上牌子,實際工作一直沒有開展。

(二)調解人員未嚴格選聘,民行調解難區分

專業調解委員會委員和專兼職首席人民調解員,特別是首席調解員都是有嚴格的任職條件,其基本要求是:(1)精通法律;(2)具有一定的相關行業專業知識;(3)有較強的群眾工作能力;(4)公道正派,熱愛人民調解工作。可有個別專業調解委員不能按上述條件 選聘,有濫竽充數現象。有個別業務主管部門,不吃透文件精神,圖簡單干脆將有相關單位或相關科室負責人直接選聘為調委會委員或調解員。在調解行業糾紛時,大員上陣,是人民調解還是行政調解很難區分,有人民調解擴大化的感覺。

(三)調解經費沒有保障,專業調解作用很難發揮

縣市級財政需要保障的經費很多,一下子將專業調解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的確有一定的困難,這樣可能造成專業調解空經費運行,特別是專業調解員工資無法保障的情況,他不可能專職下去。20__年我市就有11名專職調解員,2名專職調解員辭職不干了,特別是經費沒有保障,市衛生部門又不愿拿錢,我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只是掛了個牌,一直沒有很好開展工作。

三、工作對策

專業人民調解是應對現階段矛盾糾紛行業性、復雜性、難調解的特點所建立的,它也是處理行業領域矛盾糾紛的有效措施與途徑,為使專業調解健康有序發展,發揮專業調解的獨特優勢與特點,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工作對策:

(一)選準一個,建設一個

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循序漸進,選準一個,建設一個,反對一窩蜂。要針對各個行業的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矛盾糾紛的特點,逐個調查研究,反復論證去建立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其主要原因是醫患糾紛發生后,患者方一般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缺乏信任感,又不愿意通過訴訟長時間去解決問題,他們往往采用停尸鬧喪的過激行為去達到理賠的目的。因此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代表第三方來解決醫患糾紛,這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人們思維方式的轉變。如:勞動爭議、學生意外傷害賠償糾紛、環境保護糾紛等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是很有必要的。我個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必要成立,其主要原因是公安交警部門本身就設有事故處理科、交警都是精通法律的專業人才,他們還設有調解室專門從事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調解工作,再在交警部門設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不是有點畫蛇添足。再說人民調解達成協議,保險部門不一定認可。而交警部門達成協議,保險部門必須執行,這是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我們常說的減少行政資源,但是否增加人民資源,或者可以說增加的是國家財政資源,這是因為人民調解也是需要經費保障的。因此我們在建立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時,必須針對各個行業的不同情況,在調查研究反復論證的基礎上,選準一個、建設一個、莫切搞各個行業都成立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謹防人民調解擴大化的現象發生。

(二)嚴格按照任職條件,選聘人民調解員

人民調解員有四個任職條件,嚴格按照條件選聘,一般國家公務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不能擔任,這一點是人民調解工作的性質決定的。特別是首席調解員的選聘,必須經司法行政部門考試考核后進行。專職調解員的選聘,工作責任與能力是考核聘任的第一要務。特別專業調解委員主任,選好這個人往往決定專業調解委員會職能作用的發揮,因此,在組建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時,必須選好這個人。人力資源是決定工作作用發揮的根本保證,專業調解作用的發揮取決于調委會主任、首席調解員和專職調解員和調解員,選人用人是工作的關鍵。

篇10

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上,我縣自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以來,縣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始終作為鞏固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一項保障措施來抓,在縣鄉兩級分別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和各基層司法所,負責社會矛盾糾紛的信息收集掌握,復雜疑難糾紛的排查調處和村組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跟蹤回訪和反饋已調矛盾糾紛協議的履行情況,對存在的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協調聯合做好預防控制工作。在村委會(社區)一級,一方面,把選任人民調解員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積極主動與鄉(鎮)黨委政府協調溝通,結合村級組織換屆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調整充實和壯大基層調解隊伍,任前廣泛聽取當地干部群眾意見,集思廣益,按照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思想品德好、年輕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規,熟悉當地情況,群眾公認的優秀同志選拔到人民調解工作崗位,對不適宜做調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時更新,對缺漏人員及時補充,村級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優化壯大;另一方面,以鄉(鎮)黨委文件明確村級調解委員會班子和工作職責,按照村委會大小和人口數量,每個村委會(社區)設調解主任1人,委員3—9人,為便于工作協調和職能發揮,根據各村委會具體情況,實行村級調委會主任專任或村委會干部兼任相結合搭建村調委會班子;其三,對村民小組一級,由鄉級調解組織配合村委會(社區)根據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采取群眾推選和鄉村調委會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配群眾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協調處理能力的同志擔任調解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最基層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就地化解消除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處理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在全縣8個鄉(鎮)、114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建有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調解人員達2574人,其中鄉(鎮)村兩級有調解人員992人,村民調解小組有調解員1582人,同時在縣內接邊鄉(鎮)之間,跨區域鄰邊縣鄉之間建立了接邊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機制,與接邊瀘西、陸良、邱北、羅平等接邊縣鄉簽定了接邊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協議,縣內鄉鎮之間互簽了聯防聯調工作協議,人民調解隊伍的逐年發展壯大,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延伸,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在基層一線通過調解組織的扎實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調解場所建設上,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設辦公室在司法所,與司法所合并辦公,設立有獨立的調解室,做到了調解制度、程序、紀律規范上墻,有必要的桌椅等辦公條件,調處的矛盾糾紛制作有文書卷宗,有臺帳檔案。在村民委員會和社區,遵循因地制宜、經濟使用的原則,設立有單獨的調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有臺帳表冊,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傳登記表、簡易糾紛調處登記表、疑難糾紛登記表,卷宗檔案實行一案一卷,統一格式,相關材料完整,手續完備,同時制定下發了下訪調查、信息報告、回訪反饋和工作紀律等規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幫助指導和督促整改,村級調解室工作統一規范,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在人民調解隊伍能力建設上。一是把調解人員培訓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以鄉(鎮)為單位,就近組織,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現場調解培訓、下鄉培訓等多種方式,邀請上級領導、相關部門資深人員,專門抽調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培訓授課小組,對人民調解工作經常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剖析點評典型案例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基層調解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熟知掌握和應用水平明顯提高,為調處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打下了堅實基礎;二是分批次有針對性地組織鄉(鎮)村調解主任參加上級培訓、到鄰縣鄰邊和縣內鄉(鎮)之間學習交流取經,吸納借鑒他人經驗典型為己用,提高調解人員在處理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實踐本領,近年來,我縣在認真組織參加系統組織集中統一培訓學習的基礎上,加強與鄰縣鄰邊的相互交流和觀摩學習,在縣內分批次組織調解主任進行現場學習交流,達到了取長補短、相互借鑒的效果;三是加強對基層調解人員經常性業務指導和幫助,經常性開展業務大練兵活動,實行司法所人員連片包村的辦法抓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適時對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進行指導和幫助,達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豐富基層調解人員的實戰經驗,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通過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培養鍛煉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調解、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

二、預防宣傳為先,抓信息掌握和糾紛防控工作。

在調處機制建設當中,重點圍繞“調”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個方面的工作機制。矛盾糾紛統一排查機制,以鄉(鎮)為單位,在抓好矛盾糾紛經常性調處化解的同時,堅持季度集中對社會矛盾糾紛統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體情況的排查方案,統一時間共同組織實施,切實做到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接邊地區以傳真、電話、信函和人員往來保持經常性溝通與聯系,做到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及早做好預防消除工作,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糾紛激化引發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聯絡和反饋機制,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人緣、地緣優勢,及時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經常性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規律、特點及其解決的辦法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著手解決問題,消除隱患。領導接待機制,把每月的25日定為局長、所長接待日,對群眾的來信來訪進行解答、回復、分流和督辦。疑難復雜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在矛盾糾紛調處中,注重通過部門聯動協作進行有效資源整合,提高調解的有效性,對復雜疑難糾紛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調處的,及時向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政法委報告,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聯動,開展聯合調處,確保真正解決問題。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機制,對已經處理和解決的矛盾糾紛,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定人聯系,不定時到其家中進行回訪,做到經常性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思想動態和心里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上防止矛盾糾紛出現反復。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分管聯系鄉(鎮)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基層司法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地發生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妥善調處或因工作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視其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引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械斗和聚眾上訪的,當年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

在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堅持宣傳與預防、宣傳與教育、宣傳與普法相結合,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為重點開展工作。一是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開展法制講座、設立法律咨詢點、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和自覺學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識,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堅持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在對已發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時,組織當地群眾現場旁聽,講事實、辯法理,調處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導當事人和廣大民眾自覺學法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正規渠道反映利益訴求,把調解的過程變為群眾學法的過程。三是在基層人民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溫馨提示,教育引導群眾在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的同時,本著遵從法律、尊重事實、互謙互讓、以和為貴的原則,力求通過調解文化搭建雙方心靈溝通平臺,化解矛盾,并通過溫馨提示營造良好調解氛圍,使當事人雙方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解決處理問題。

在抓基層一線情報信息工作中,結合實際,制定下發師宗縣社會矛盾糾紛信息情報上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定人連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糾紛發生規律及其特點,注意隨時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基層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對策,按月進行上報分析,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見、預防和化解消除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三、創新激勵機制,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

在落實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經費、培訓經費財政承擔的基礎上,2008年司法局按照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為充分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發揮基層一線調解維穩功能,創新基層人民調解員報酬激勵機制,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與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員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縣委政府匯報,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并與財政聯合行文出臺了《師宗縣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矛盾糾紛以案定補實施意見》,按照“誰調解、補償誰”的原則,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處解決的矛盾糾紛實行以案定補,標準為簡易糾紛每件定補5元,疑難復雜糾紛每件定補50元,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的標準進行以案定補,把調解案件與落實報酬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以“計件”補助方式統一規范固定下來,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按季度由縣局抽人到各鄉(鎮)通過抽查、回訪、閱卷宗等方式進行考核兌現。“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避免了調解員在工作中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大鍋飯”現象,以發放“計件”工資的形式從根本上解決了基層調解員的報酬問題,進一步激活了人民調解工作,一是糾紛調處數量、質量有大幅度上升,2008年與2007年相比糾紛調處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記,事事有卷宗,痕跡管理走向規范。二是人民調解員積極性得到調動,化解糾紛能力顯著提高。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以來,遵循“誰調解、補貼誰”的原則,打破大鍋飯思想,調解員在經濟上有了一定補助,工作得到社會肯定認可,調解員主動介入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明顯增強,“以案定補”實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現象變為自覺行動,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機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糾紛抓早、抓小、抓苗頭得以落實,基本做到案結人和,用較少的經費投入化解處理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成效顯著。三是調解網絡得到有效帶動。按照構建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縣一級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組建了師宗縣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在縣直相關部門建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室,在鄉(鎮)健全完善村級調委會及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橫縱結合的調解網絡,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延伸。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有效運作,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層調解組織活力,使人民調解工作方便及時快捷、操作成本較低、親和力較強、兼之調解組織體系完善、調解隊伍龐大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四、堅持公正原則,狠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

一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人民調解方面的工作情況,用工作的成效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二是注重發揮基層調解人員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時刻關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糾紛發生動向和接邊矛盾糾紛可疑跡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三是加強與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接邊地區的聯絡溝通,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明確責任主體,多家互聯互通,共同協作解決因山林、土地、葬墳、資源爭執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四是堅持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基層司法所調處矛盾糾紛和司法所工作人員聯系村委會調處矛盾糾紛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復雜疑難糾紛縣鄉兩級共同協作解決;五是注重加強與毗鄰瀘西、陸良、羅平、邱北等接邊地區的溝通協作與聯系,以電話、傳真、信函、人員往來等多種形式互聯互通社會穩定動態和矛盾糾紛情報信息,對接邊地區矛盾糾紛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開辟老、弱、病、殘、貧維權綠色通道,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發現苗頭、及時介入,說理講法,預防疏導,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七是認真做好“148”電話咨詢解答和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做到“148”專線經常保持暢通,有專人值班解答,對來信來訪人員熱情接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能答則答、能辦則辦、急事特事及時向領導報告,屬于其他部門辦理的告知辦理渠道和途徑,需要提供上門服務的及時向領導匯報提供上門服務。2006年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9892件,調處成功9635件,調處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96件109人次,防止民間糾紛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勸解民間糾紛引發群眾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勸解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上訪89件3237人次。基本達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排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調解的主渠道作用顯著發揮。

在狠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為督促落實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師宗縣各級調解組織對已調矛盾糾紛實行回訪反饋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時對已調矛盾糾紛進行回訪落實,做到一般糾紛適時回訪、重點糾紛定期回訪,隨時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心理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和苗頭上抓死已調矛盾糾紛再次出現反復。同時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配合,創新調解工作機制,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案件過程中,邀請基層調解人員參加,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嚴格審查把關,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服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各自履行協議,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對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存在瑕疵、調解程序不合法不規范的依法進行庭前調解,盡最大限度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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