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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管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03-28 02:56:4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公司監管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公司監管論文

篇1

一、外資保險公司發展的概況

(一)入世以來外資保險公司的發展

2006年已經是我國入世第五年,到目前為止,除了外資產險公司不得經營“交強險”、外資設立壽險公司必須合資且股比不得超過50%等限制外,保險業基本實現了全面對外開放。

根據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到2006年10月為止,共有15個國家和地區的47家外資保險機構在華設立了121個營業性機構,135家外資保險機構設立了近200家代表處。2006年1—10月期間,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191.12億元,占市場份額4.07%。在北京、上海、深圳、廣東四個開放較早、外資較集中的保險市場上,外資在當地的市場份額已分別占到18.15%、18.62%、10.73%和9.68%。

我國保險業開放以來,共有超過600億元人民幣的境外資金,通過設立外資保險機構或參股中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外資保險機構進入我國保險業,帶動了大量保險相關資金投入我國經濟和社會建設,使保險作為經濟補償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強。同時,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促進了中資保險公司深化改革,保險行業發展質量得到提高。

(二)外資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及監管狀況

實施“引進來”戰略,就不可避免地面臨強大的競爭和國際市場動蕩對金融穩定造成的沖擊。外資保險公司在大舉擴張的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包括超范圍經營、損害合資伙伴的合法權益、公司組織結構和內設機構職能不健全、向境外非法轉移利潤和逃避納稅以及地下保單等。例如,廣州市地稅機關對在廣州注冊登記的27家外資保險機構于2003年—2005年度納稅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后發現,有13家存在涉稅違法問題,共查補稅費l359萬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冊開業的外資保險機構查補稅費達230萬元。還有一些保險公司水土不服,經營不善。

因此,在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的同時,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才能維持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全面開放,進一步開放的余地不大。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國民待遇已經使監管的焦點由過去如何有序地開放,到現在的市場行為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以及外資保險公司引起的特殊問題的監管。

目前我國的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主要由《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組成。加入WTO之后,為滿足新形勢下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需要,我國先后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由此,以上四部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宏觀監管。但是,從目前看,我國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基層監管還存在許多“真空”地帶,對外資的監管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業監管的經驗借鑒

(一)美國保險業的財務警戒系統:IRIS和RBC

美國的保險業相當發達,其保費收入約占全球保費收入的1/3,保險監管也由美國保險委員協會(NAIC)和各州保險局共同完成。

NAIC要求保險公司有統一的財務報表及會計準則,并按時遞交年度報告。在這些信息的基礎上,NAIC建立了一個全美范圍內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數據庫,包括近5000家保險公司最近十年內的年度財務信息。

NAIC通過對各種數據進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統(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資本金和盈余率;(2)總收入和凈收入;(3)傭金與費用和保險費與最低資本金;(4)投資收益率;(5)保費變化;(6)準備金變化。如果IRIS對某保險公司的分析結果超出預期正常結果,州保險監管部門會對該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規定其限期改正,否則,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為強化償付能力監管,NAIC在1993年、1994年分別對財產責任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實施風險資本(BBC)監管要求。它是借鑒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的要求,對保險公司按其面臨的不同風險分別規定所需要的風險資本額,將各種財務數據進行處理得出一個最小資本金數額,然后將這個數額與保險公司經過調整的資本金比較,以確定該公司的資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權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NAIC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每年提交RBC報告,根據RBC比率的范圍,各公司被分成五個“行動等級”,并分別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二)臺灣地區保險業對外開放的經驗

臺灣地區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歷史并不長。臺灣是在島內保險市場發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對外開放的,其間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的初次開放和90年代的大規模開放兩次。80年代中期的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和制度化”,促進了保險業的開放進程;1990年,臺灣仍然嚴格限制進入島內的外資公司的具體條件,防止外資進入后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直至1995年,臺灣才全面開放保險市場。

盡管引入了外資保險公司,但臺灣本土保險業卻能夠在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站穩腳跟,并取得相當可觀的成績。臺灣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成功經驗,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限制進入島內保險公司的資格,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進行嚴格審核監管,防止不合格的外資保險公司給島內保險業帶來負面影響;其次,十分重視保險業的法制建設,早在開放之前,就對相關的對外開放方面的法律做了充分研究,這些規定對穩定市場開放秩序、促進保險市場平穩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一直以非常謹慎的態度控制對外開放進程,使島內保險業主體能夠獲得較長時間發展成熟的機會,進而得以增強自身的抗衡能力,有效地避免市場份額的流失。

(三)俄羅斯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情況

1992年11月27日,俄羅斯審議通過《保險法》,俄羅斯保險市場向外國投資者敞開大門。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國保險公司在俄羅斯境內不能從事保單中介和服務,為了突破這一限制,外資公司和俄羅斯本國保險公司進行了相應的業務合作。俄羅斯聯邦政府于1993年2月26日又簽發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聯邦設立經營商業保單的跨國公司》的法令,進一步向外資開放了保險市場。外國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到俄羅斯保險共同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和退休金的建設中,促進了俄羅斯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完善。

但是俄羅斯保險市場過快、過急地向外資開放,導致市場競爭激烈,加劇了資本外逃。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資保險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僅為200萬盧布,過低的市場準入門檻使層次不一的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加大了監管難度。由于保險市場改革缺乏配套的資本市場改革,大量資金流人并沒有發揮很好的作用。

三、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三支柱”

外資保險公司蜂擁而人對我國保險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保險監管依法行政和科學監管的觀念逐步增強,監管服務意識不斷提高。為適應保險市場開放和發展的需要,保監會建立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三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但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可以有側重點。

(一)市場準入與市場行為監管

在市場準入方面,目前《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規定: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且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為了引進資金雄厚、經營穩健的外資保險公司,對于外資保險公司市場準入的限制在短期內不會有變化,因為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已經很大,市場準人的限制是保證公平競爭與穩定經營的基礎。

但是從長期看,固定的資本標準會不適應市場的變化。今后的發展可能要借鑒美國保險公司資本金的“RBC"標準,設立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需要的基于風險的資本金標準,控制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在市場行為方面,針對外資保險公司在經營中出現的違規經營問題,一方面要對數據真實性進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對基層機構的內審稽核力度,對于假報表、假數據、假賠案問題進行嚴肅查處。另一方面,要聯合海外特別是港澳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公司,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地下保單活動,防止資本外逃和洗錢行為,維持保險市場有序發展。

(二)償付能力監管

按照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的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的原則,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應該和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要求結合起來。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必須設定資本和負債的匹配要求,并能夠對風險做出敏感反應。

目前,保監會對償付能力不足和監管指標超標的保險公司采取的監管措施包括:要求提交解釋報告、增資擴股、監管談話、限期整頓等。這種分類管理的層次過于簡單,界限也有些模糊,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對不同財務狀況的保險公司實行更細致的分類管理,遵循“優松劣緊”的原則,提高監管的靈活性和效率。

(三)公司治理結構監管

公司治理結構監管關鍵在于確保董事會對總體決策負完全責任并保證公司按照適當的業務和財務實踐標準進行有規劃和審慎的經營。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確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保險公司的生存發展負主要責任的制度體系,以明確保險公司內部決策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強化,促進保險公司與監管機構更好地合作。

四、走向國際化的保險監管

我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是經濟全球化趨勢的體現。在這種背景下,保險業務、保險機構、保險風險都開始國際化,由此產生了保險監管國際化的要求。我國作為新興的保險市場,保險監管制度與國際監管水平相比還存在差距,實現國際化的監管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構建完善的法律規章體系和會計、審計制度,聯合其他監管機構是當務之急。

(一)構建嚴密的監管規章體系

我國的保險監管正處在一個新舊體制交替的特殊階段,在制定適合市場環境的法律制度方面,面臨著特殊的挑戰。國內的保險監管法規雖然在內容上已經基本符合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頒布的《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但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清晰的保險監管法律和規章體系。特別是各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之間還缺乏協調,有些規定不盡合理。特別是,我國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時滯性,跟不上實際保險市場日新月異的變化,使得很多市場行為無法可依,例如網絡保險法律的空白就給監管帶來相當大的難度。

目前,《保險法》正處在第二次修改中。今后的方向是建立一個既適合我國保險業經營與監管需要、又符合國際慣例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國內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和監管活動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化軌道。

(二)完善保險監管會計、審計和精算制度

由于各國的會計制度和慣例存在很大差異,不同國家公司財務信息的可比度很難實現。對于反映保險業特殊性的保險會計制度,其規定應該適用于所有保險機構,并且與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持一致。保險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應該滿足相關性、實效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等會計要求。我國保險業也正在朝這方面努力,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險業將統一執行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

此外,為確保保險機構遵守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遵守內部控制程序,應當建立有效的外部審計、內部審計和保險精算制度。還要建立規范統一的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報表體系和報送制度,統一業務數據統計口徑。這樣才能提高市場透明度,增強公眾對保險市場的信心。

(三)加強國內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

入世以后,面對國際保險業發展的新趨勢,保監會在國際交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0年,中國正式加入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并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功舉辦了IAIS第13屆年會。2005年,加入了國際養老金監督官協會(I0PS),并當選為執行委員會委員。同時,保監會還加強了與亞洲保險監管機構的交流。2005年與14個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監督官討論通過了《亞洲區域保險監管合作北京宣言》,為今后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保險監管合作打下了基礎。

篇2

全球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傳統上,交易所的組織形式為會員制的商業互助組織。這種組織形式的基本特點是:(1)組織的所有權、控制權與其產品或服務的使用權相聯系;(2)組織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3)會員集體決策機制,一般為每個會員一票,而不管其在交易所占的業務份額有多少。

交易所治理結構的另一種形式是以營利為目的、由分散股東控制的公司制。在公司制下,企業控制者和決策者可以不購買或使用企業產品,所有權、控制權與交易權不掛鉤。交易所允許客戶之外的市場參與者和非市場參與者對企業有投票權,也允許非會員成為其客戶。交易所不需要留存所有的利潤于企業之內,絕大部分利潤通常是分配給股東的。公司制的目標理想是股東利益最大化。

從內容上看,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非互助化)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層面:首先是分散所有權,除向原有會員配售股票外,

其余的股票將發售給新投資者,包括金融機構、機構投資者、上市公司和投資大眾,使交易所的所有權和治理結構能充分反映更廣泛的市場使用者的利益。

其次是分離所有權和交易權,任何符合資金和能力標準要求的國內外機構均能直接進入交易系統,從而使交易所所有者和市場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正式分離。

最后是掛牌上市,一方面使交易所的所有權進一步分散化,另一方面又可利用資本市場的資源,便利籌集資金,同時提高交易所運營的透明性。

20世紀90年代以來,證券交易所紛紛放棄傳統的互助組織形式,轉而改組為公司制,并迅速成為一股勢不可擋的浪潮。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許多原來采取會員制的交易所已經或計劃

采取公司制。目前,除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各大證券交易所紛紛改制并上市(見表一),而處于世界霸主地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也幾度考慮改制方案。

第二,新成立的交易服務機構都采取了營利性的股份公司結構,如“自營交易系統運作機構”(PTS)和“另類交易系統”(ATS)。

可以預見,今后將有更多的交易所進行公司化改造,以適應證券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

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的原因從根本上說,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的原因是近十

多年來在技術進步的推動下,交易所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的結果。

傳統的交易所在成立時普遍采取非營利的互助組織形式,其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在交易所經營處于壟斷地位下,會員制的組織方式對市場參與者的交易成本最小,會員可通過互助組織控制服務價格;二是會員制交易所適應了交易非自動化的需要,

由于交易大廳空間有限,不可能將交易權給予所有投資者,因此,須對進入市場的資格加以限制,將交易資格分配給固定的會員或席位。

近十多年來,交易所之間的競爭白熱化,競爭使傳統的互助組織失去存在基礎,最終導致交易所的治理結構向公司制轉變。具體來說,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有如下幾個原因:

1、競爭挑戰會員制存在的壟斷基礎。證券市場的激烈競爭表現在以下三個層面:

(1)資本市場全球化加劇了傳統交易所之間的競爭,交易所的壟斷地位受到嚴重挑戰;

(2)由于技術進步,另類交易系統對傳統交易所構成巨大威脅;

(3)監管體制變化鼓勵競爭,如美國證監會1999年作出兩個決定,允許在紐交所上市的公司在不滿紐交所服務的情況下可轉到紐交所的競爭對手納斯達克上市,并允許電子交易系統申請成為交易所,并自由交易在紐交所上市的股票。

激烈的競爭對交易所治理結構產生的影響是深遠和重大的:其一,會員制存在的壟斷基礎不復存在,證券市場上交易所之間不斷激烈的競爭使金融中介控制交易所服務價格的需要和能力下降;其二,激烈的競爭迫使交易所采取以獲得競爭優勢為導向的商業治理結構,否則就會面臨失敗的危險。

2、交易自動化使交易所失去采取會員制的必要。會員制是技術不發達的產物,適應了交易大廳的需要。在自動化的市場,進入市場沒有任何技術障礙,投資者可在任何地方買賣任何一家交易所的股票,投資者直接交易的成本較低,從而減少了對金融中介的需求。也就是說,交易自動化使得交易所的產權可同會員資格分離,交易所無須采取互質的會員制。

3、會員制交易所籌資成本高,不適應交易所發展需要。隨著技術的發展,為對抗另類交易系統的競爭,交易所對技術設備的投入越來越大,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在過去10年中對技術投資20億美元,納斯達克計劃在今后6年中對技術投資6億美元。因此,交易所需要進行再融資。會員制不能通過發行普通股,進行股權與交易權脫鉤的股票融資。相比之下,公司制交易所有較大的優勢,它可以發行股票并上市,通過引進外部股東進行融資,其籌資成本較低。

4、會員日益多元化,導致利益沖突與集體決策效率低,使交易所對市場環境變化反應遲鈍,競爭能力下降。

公司化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角色的挑戰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是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環節。證券交易所以其對交易環境和市場的專業化知識及對市場異常現象的快速反應,為證券市場參與者提供優質監管服務。

交易所在進行公司制改造、確立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相關監管問題,最重要的是轉制后以營利為目標的交易所能否較好地處理利益沖突,以較高標準履行自律監管職能和維護公眾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加劇原來交易所固有的商業角色和監管角色之間的利益沖突。在非營利的目標下,交易所在收入方面可能僅關注滿足預算,但在營利目標下,交易所可能要求收入除了滿足預算要求之外,還要為投資者提供較高的回報率。

在交易所對利潤的追求中,利益沖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激化:(1)減少投入監管的資源;(2)交叉補貼,即當交易所的監管和商業運作都能產生收入,且收益率存在差距時,監管的資金可能再投資到交易所的商業活動中;而且,一些客戶(如提供交易服務的另類交易系統)僅使用交易所的監管服務,但交易所將對這些客戶的收費投入到交易服務中,加強同它們的競爭,這樣,這種交叉補貼就扭曲了競爭;(3)非經濟定價,即在交易所試圖擴大其新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時,可能會將價格定在較低水平,從而不能產生足夠的收入來開展監管活動;(4)導致執法不嚴,如當某些客戶對交易所的收入貢獻很大時,或當暫停并調查一些交易非常活躍的證券的交易可能會影響交易費收入時,交易所可能不愿意對這些客戶或異常證券交易行為采取嚴厲措施;(5)加劇交易所與其被監管者之間的利益沖突,特別是當交易所監管對象恰好是交易所在某些業務方面的競爭對手時,在交易所營利目標下,利益沖突會更明顯。

第二,交易所上市帶來新的利益沖突。當轉為公司制的交易所為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籌集資金等目的而上市時,會出現新的利益沖突。這種沖突的嚴重性可能會超過交易所本身固有利益的沖突。交易所上市可能使其對其他上市公司的監管更加復雜,歧視性的監管待遇更可能出現。在交易所對自己進行上市監管時,需重新審視其監管行為。

第三,影響交易所的公益性質。一個高效、公平和透明的證券市場對公眾利益至關重要,一個良好運作的交易所具有公益性質。而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制交易所則可能會有損于交易所的這一公益性質。

公司化證券交易所監管利益沖突的化解機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因此就

有可能會產生利益沖突。但必須指出,這種利益沖突并非必然的,相反,外部競爭的壓力、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及合理的自律監管模式將有效化解監管沖突。

首先,公司制交易所具有提供優質監管服務的動機和能力。從動機上看,公司制交易所像普通商業企業一樣,只有提供優質服務才能吸引業務。也就是說,交易所只有有效監管市場,使市場公正、透明、有效,才能吸引更多的上市企業和投資者。再者,由于對違規行為進行貨幣化處罰可構成交易所的收入來源,將強化以利潤為導向的交易所進行處罰尤其是貨幣處罰的動機,從而使監管更能夠落到實處。最后,交易所股東出于自己的利益而維護交易所聲譽,也將對有利于會員但卻不利于市場發展的行為形成有力的約束。

從能力上看,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愿意也能夠投入更大的財力和人力更新監管的硬件設備,如計算機系統,從而能夠提高監管水平,并設法平衡監管成本和收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另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市場反應迅速,能夠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而及時修改監管規則,更新監管標準。

第二,交易所間的競爭可形成一種有效的約束機制,促使公司制交易所加強監管。進一步,如果交易所上市而變成公眾公司,就必須嚴格符合一些標準,尤其是信息披露標準,這將使其運作更透明、更規范。

第三,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消除潛在的目標沖突。一般地,為化解利益沖突,公司制交易所的治理結構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1)設立有公共董事,以增加董事會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可能性;(2)對持股比例予以適當限制,如在澳大利亞交易所曾規定個人所擁有的交易所股份不得超過5%(2000年10月擴大到15%),多倫多證券交易所規定,除非獲得安大略證券委員會的批準,所有持有的未償付股份不得超過5%;(3)加強交易所決策的透明度,如要求公布有關規則、行動和決策等;(4)交易所的商業活動和監管職能相互獨立,如在交易所內部設立獨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和監督交易所的監管職能,或直接擔起監管職能。如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成立了一個新公司--ASX監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加強交易所監管活動的透明性和可解釋性;倫敦證券交易所設立有獨立的紀律委員會、紀律上訴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等。

第四,選擇合適的自律監管模式有助于消除利益沖突。在交易所公司化后,可供選擇的自律監管模式主要有以下4種:

(1)內部分離模式,即交易所設立一家控股公司,下設兩個分支機構,一個負責市場運作,另一個是非營利的監管機構,如那斯達克改制上市方案中就將其監管部門NASDR分拆組成一個專門的機構;

(2)監管分工模式,如Euronext,將監管分為會員監管和交易監管兩部分,把與市場無關的所有自律功能集中到一個單一的機構,而各個市場則負責本市場的運作監管;

(3)分拆模式,即將交易所監管職能分拆出去,成立一個全國性的、獨立的自律監管機構;

(4)部分自律監管功能轉移模式,即將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監管權限,或將對上市交易所的監管權限移交給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如英國將其上市審核權轉移到金融服務局,香港證監會設立專門的部門把香港交易所作為一個上市公司來監管,同時在香港交易所面臨利益沖突時,監管其他上市公司。

以上4種模式各有利弊,交易所需要根據本國實際情況,調整自律監管模式,以最大程度地化解交易所自律監管過程中的利益沖突。

啟示與借鑒前已述及,會員制在交易所發展初期促進了交易所的成長,但競爭的加劇、技術進步和會員利益的沖突已威脅到會員制交易所的生存,導致全球交易所出現了一股強勁的公司化浪潮。公司制交易所反應更迅速,服務成本更低,技術更先進,且在決策時不必擔心有利益沖突的會員的抵制,不拘于現狀,并能有效化解監管沖突,是交易所未來發展的趨勢。

篇3

市場風險是證券公司最經常面對的一種風險,是風險管理中的重點內容。市場風險給證券公司帶來損失的例子比比皆是,美國奧蘭治縣(ORANGECOUNTRY)的破產突出說明了市場風險所帶來的危害。該縣司庫將“奧蘭治縣投資組合”大量投資于所謂“結構性債券”和“逆浮動利率產品”等衍生性證券,但當利率上升時,衍生金融產品的收益和這些證券的市場價值隨之下降,從而導致奧蘭治縣投資組合出現了17億美元的巨額虧損。

寶潔公司(Procter&Gamble)參與了與德國和美國利率相掛鉤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當兩國的利率水平上升高于合約規定的利率時(要求寶潔公司按照高于商業票據利率1412基點的利率支付),這些杠桿式衍生工具就成為公司所需承受的負擔。在沖抵這些合約后,寶潔公司虧損了1.57億美元。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CreditRisk)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包括貸款、互換、期權交易及在結算過程中因交易對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約承諾而使公司遭受的潛在損失。這些合約包括:1.按時償還本息;2.互換與外匯交易中的結算;3.證券買賣與回購協議;4.其他合約義務。

證券公司簽訂貸款協議、場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時,將面臨信用風險。通過風險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對手保持足夠的抵押品、支付保證金和在合同中規定凈額結算條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和規避信用風險。

近年來,信用風險問題在許多美國銀行中開始顯現出來。例如,由于亞洲金融風暴,J·P·摩根不得小將其約6億美元的貸款因借款者無法履約而劃為不良資產,該銀行1997年第4季度的每股盈利為1.33美元,比上年的2.04美元減少了34.8%,比市場預期的每股收益1.57美元也要低15.29%。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Risk)是指證券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價格迅速地賣出或將該工具轉手而導致損失的風險,包括不能對頭寸進行沖抵或套期保值的風險。

我們可以用Askin管理公司在1994年3月損失6億美元的案例加以說明。Askin管理公司擅長投資于按揭保證債務工具,這些工具因具有很高的信用和利率風險而在華爾街被稱為“有毒垃圾”。當利率猛升時,這些債務工具的交易停止,因為沒有交易對手,Askin公司無法以接近當初購買的價格脫手。此外,Kidder.Peabody公司因貸款給Askin公司從事上述交易也損失了2550萬美元。

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OperationalRisk)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統操作不當或缺乏必要的后臺技術支持而引致的財務損失,具體包括:1.操作結算風險,由于定價、交易指令、結算和交易能力等方面的問題而導致的損失;2.技術風險,由于技術局限或硬件方面的問題,使公司不能有效、準確地搜集、處理和傳輸信息所導致的損失;3.公司內部失控風險,由于超過風險限額而未被覺察、越權交易、交易部門或后臺部門的欺詐(例如賬簿和交易記錄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內部會計控制)、職員業務操作技能的不熟練以及不穩定并易于進入的電腦系統等原因而造成的風險。

1995年2月,巴林銀行的倒閉突出說明了實行操作風險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英國銀行監管委員會認為,巴林銀行倒閉的原因是新加坡巴林期貨公司的一名職員越權、隱瞞衍生工具交易帶來的巨額虧損,而管理層對此卻沒有絲毫察覺。該交易員同時兼任不受監督的期貨交易、結算負責人的雙重角色。巴林銀行未能對該交易員的業務進行獨立監督,并且未將前臺和后臺職能進行嚴格分離等,正是這些操作風險導致了巨大損失并最終毀滅了巴林銀行。

由于管理不善,日本大和銀行在債券市場上遭受了更大的損失。1995年人們發現,大和銀行的一名債券交易員因能接觸公司會計賬簿而隱瞞了約1億美元的虧損。與巴林銀行一樣,大和銀行的這名交易員同時負責交易和會計。這兩家銀行都違背了風險管理的一條基本準則,即將交易職能和支持性職能區分開來。

操作風險的另一案例是Kidder.Peabody公司的虛假利潤案。1994年春,Kidder確認,該公司一名交易員買賣政府債券獲得的約3.5億美元“利潤”源于對公司交易和會計系統的操縱,是根本不存在的。這一風險事件迫使Kidder公司將資產售予競爭對手,并最終清盤。

操作風險可以通過正確的管理程序得到控制,主要包括:完整的賬簿和交易記錄,基本的內部會計控制,強有力的內部審計部門(獨立于交易和收益產生部門),清晰的人事限制和風險管理及控制政策。如果管理層監控得當,并采取分離交易職能和后臺職能的基本風險控制措施,巴林銀行和大和銀行的損失也許就不會發生,至少損失可以大大減少。

1993年,所羅門公司的財務部門及其獨立審計師安達信事務所報告,核對公司實際總分類賬中存在一些差異。為了加強內部控制,所羅門公司于年中進行了一次詳細的檢查,以確保總分類賬準確無誤,并具備適當的核對程序。這次詳細的財務檢查發現了大量無憑證的余額,需列入1994年3.03億美元盈利的稅前費用。隨后,該公司改進了核對和控制程序。由于實行嚴格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措施,1996年1月所羅門公司發現了來自計算錯誤的期權頭寸的交易損失。交易員運用了不正確的波動值來掩蓋交易損失。公司的內部控制架構,包括由風險管理部門實施的常規抽查,發現了這些差異,并將損失降低到1500萬美元。

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LawRisk)來自交易一方不能對另一方履行合約的可能性,是指因不能執行的合約或因合約一方超越法定權限的行為而導致損失的風險。法律風險包括合約潛在的非法性以及對手無權簽訂合約的可能性。在金融全球化的環境下,大型證券公司因其業務性質和業務范圍而面臨著大量的法律訴訟風險。

例如,英國在Hazell與Hammersmith&Fulham一案的判決中規定(1991年),地方政府進行互換交易屬于越權行為,因此合約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這一規定使得銀行在違約互換合約上損失大約10億美元。而Hazell公司的法律顧問層不斷保證,互換合約是合法的、可以執行的,這一事實突出說明了法律澄清的必要性。

奧蘭治縣在對美林公司的控告中指出,美林公司應該知道合約違反了加利福尼亞的一些條款,因此提出,該縣簽訂的衍生工具合約在法律上是無效的。要求美林公司賠償因越權行為而造成的損失。

系統風險

系統風險(SystemRisk)是指:1.因單個公司倒閉、單個市場或結算系統混亂而在整個金融市場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金融機構相繼倒閉的情形;2.引發整個市場運行困難的投資者“信心危機”。系統風險包括因單個公司或單個市場的波動觸發連片或整個市場崩潰的風險。

篇4

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經營的效率性以及對法規的遵循性的過程。內部控制監管則是指政府監管機構以強化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為目的,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的立法、指導、檢查、評估和處罰等一系列監管活動。

壽險是金融業中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壽險公司的風險具有潛在性、長期性和復雜性的特點,壽險業風險的識別、預警、防范化解是一項系統而且十分艱巨的任務。而內部控制是企業風險控制的第一道防線,在風險防范中發揮著基礎性和關鍵性的作用。隨著我國壽險業的恢復和迅速發展,壽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逐步完善。但是,總體來說,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現狀還遠不能適應發展形勢的需要,制約著壽險業健康快速協調發展。造成這種局面既有企業自身內部控制建設滯后的原因,又有外部監管壓力不足的原因。如何通過外部監管來督促企業強化內部控制是國際國內政府監管機構廣泛關注和致力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充分認識實施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的重要意義

(一)實施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是強化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必要手段

近年來,我國壽險公司基本建立了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內部控制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確保經營效率、防范經營風險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內部控制建設意識淡薄。一些公司領導和員工對內部控制重視不夠,存在種種認識誤區,對內部控制問題不能夠及時處理和整改。沒有從戰略的高度將內部控制建設納入公司經營管理全過程,存在“分散性建設”、“局部性建設”、“重復性建設”等問題;其次,執行力度層層衰減。目前,內部控制執行問題遠比健全問題突出。各級公司在內部控制執行意識和執行力度上層層減弱,內部控制的傳導和反饋機制滯后,內部控制機制沒有滲透到各項業務、各個環節以及各個部門和崗位;第三,內部稽核尚未充分發揮作用。內部稽核未引起管理層的高度重視,稽核部門建設滯后,人員老化,缺乏獨立性,職能發揮不暢,致使一些違反內部控制制度的行為得以長期存在。鑒于目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現狀,以及公司自我修整能力較差,亟需通過外部監管壓力促使壽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建設。

(二)實施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是建立風險防范長效機制的有效途徑

壽險業風險產生于壽險公司經營的全過程。與保險監管機構相比,公司更能夠及時地發現、防范和化解風險。因此,推動壽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建立風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及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是保險監管機構履行風險防范職責的基本保證。隨著保險監管機構將監管重點逐步向償付能力監管轉移,規范市場秩序將更多地依靠公司嚴格、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來實現。實際上,查處市場違規問題僅僅是清除“水面的污垢”,而針對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及時彌補內部控制漏洞,改善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在制度上杜絕違規問題的發生,才能真正實現“治理水質”;同時,企業內部控制的混亂必然導致大量的業務財務數據失真,那么以財務業務數據為基礎的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將成為一種“數字游戲”,嚴重影響償付能力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因此,實施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推動壽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控,是建立風險防范長效機制的重要途徑。

(三)實施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是提高監管有效性的重要途徑

加強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是提高監管有效性的內在要求。以往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多采取大規模整頓方式,集中人力、物力進行專項整治。這種專項整治雖然迅速改善了市場秩序,暫時規范了經營行為,但是難以根本解決違規問題,容易形成整治、規范、混亂、再整治的惡性循環。并且監管成本較大,監管效率低下。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實施監管,作為一種監管手段,其內涵是極為豐富的,各項違規行為和償付能力風險都可以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上“追根溯源”。從一定意義上講,監管機構找準了內部控制薄弱的重點監管公司以及容易出現風險問題的重點監管領域,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堵塞各種內部控制漏洞,就解決了風險管控的根本問題,提高了監管有效性。同時,又節約了監管成本,監管效率將大為提高。

二、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實踐的發展回顧

為了進一步提升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水平,自恢復保險業務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出臺了一系列內部控制法規,各壽險公司根據外部監管要求和自身風險防范的需要,不斷推進自身的內部控制建設。縱觀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的發展,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一)萌芽階段(1980年—1996年)

自1980年我國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產、壽險混業經營,壽險業務發展緩慢,在1992年之前沒有專門的壽險經營主體。監管機構也沒有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提出明確要求,壽險公司對內部控制缺乏了解和認識,只是出于管理的需要,制定了部分管理制度,而且制度內部缺乏必要的聯系。這一階段,內部控制對于我國壽險公司而言還比較陌生,壽險公司的內部控制監管幾乎是空白。

(二)起步階段(1997年-1998年)

1997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以下簡稱《原則》),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的監管文件,提出了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含義,明確了內部控制建設的責任主體和監督主體,而且提出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加強各種準備金管理、保險條款管理、再保險管理和內部稽核部門建設等規范性要求。《原則》的出臺引起了各壽險公司的高度重視,由此開始認識并著手內部控制建設,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也進入了起步階段。

(三)初步發展階段(1999年-2003年)

1999年8月中國保監會頒布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提出了進一步要求,并將償付能力監管作為內部控制的重要目標,特別強調了內部控制執行,提出了內部控制建設的系統性要求。面對嚴格的外部監管,各壽險公司對內部控制重視程度進一步提高,在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內部控制設計的系統性、內部控制執行的監督落實上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內部控制建設和監管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

(四)重點發展階段(2004年至今)

2004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更加重視和關注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將其作為風險防范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予以推進。即逐步建立以公司內部控制為基礎,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以現場檢查為重要手段,以資金運用監管為關鍵環節,以保險保障基金為屏障,努力構筑保險業風險防范的五道防線。出臺和實施了《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13項《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重要監管法規,整體上督促和促進了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完善和發展。

為進一步推動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發展,近兩年來,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在課題研究的基礎上,針對壽險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內部控制監管措施:一是出臺了《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結合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現狀,借鑒COSO報告的內部控制框架和國際經驗,制定了壽險公司及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狀況評價標準和評價規程;二是開展了2005年度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估工作。組織各壽險公司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工作,完成了2005年度壽險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工作;三是開展了內部控制專項檢查。首次對中國人壽全系統進行內部控制專項檢查。對該公司內控機制的健全、合理、有效性幾個方面進行評價,督促公司進一步完善內控機制;四是研究探索內審責任人制度。研究制定了《壽險公司內審責任人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內審責任人的任職管理、職責、權利和義務等規范性要求。通過以上創新舉措,進一步完善了內部控制監管的思路和手段。但是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實踐仍處于摸索階段,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在內部控制評價過程中,部分公司管理層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認識不夠、評價水平不高,評價標準和程序需要細化;在內部控制專項檢查中,需要準確地切入公司內部控制薄弱環節以及跟蹤落實整改;在內審責任人的管理中,需要客觀評價內審責任人的職責履行情況,切實維護其獨立性和落實責任追究機制。

三、深入推進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的幾點思考

目前,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實踐已經進入實質性階段,如何借鑒國際經驗,并結合行業發展實際,建立一整套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指導、評價、監督、檢查的監管機制,充分發揮外部監管對促進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約束作用,進而提高公司自我管控和抵御風險的能力,是擺在保險監管機構面前的一項重大課題。

(一)強化內部控制在保險監管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

從國際保險監管趨勢上看,內部控制監管逐漸成為國內外金融保險監管機構的重要監管內容。從我國保險監管體系建設狀況看,在風險防范的“五道防線”和“四位一體”的監管體系中,保險監管機構仍然擔當“主體”責任,大部分的監管資源集中在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和財務業務合規性監管方面,大部分的監管力量傾注于發現和查處市場違規問題,但卻使監管陷入了違規行為屢查屢犯的“怪圈”,難以從根本上解決行業存在的風險和問題,并最終建立風險防范的長效機制。形成上述不良局面的根源在于公司自身的內部控制建設滯后和內部控制失效。因此,保險監管機構應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合理優化和配置監管資源,要把監管落腳點放在加強公司內部控制建設、提升自我管控意識和能力上來,通過創新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外部監管壓力,不斷推進全行業內部控制建設水平,充分發揮企業內部控制在保險監管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

(二)通過法制建設強化管理層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責任

企業是內部控制建設的主體,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認知、態度和責任直接決定著一個企業內部控制的建設和執行狀況。從國際經驗來看,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政府監管機構必須通過內部控制立法來強化管理層的責任。如美國《反國外賄賂法》、《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香港《企業管治常規守則》等均對企業內部控制作了明確規定,并強化了管理層對企業內部控制的責任。因此,在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的整體設計中,必須把強化管理層的責任作為制度設計的關鍵環節,通過立法明確管理層對建立、維護公司內部控制機制負有的責任,建立和落實管理層的責任追究和激勵約束機制。

1.研究建立內部控制建設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內部控制建設不重視、存在重大失誤并負有責任的人員,要建立和落實責任追究機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的內部控制管理責任。

2.建立壽險公司內審責任制度。出臺《壽險公司內審責任人管理規定》,明確內審責任人的職責,賦予內審責任人及內審機構和人員履行職責時應享有的權利,建立問責機制,改變內審部門在公司內部被邊緣化的現狀,促進內審責任人和內審部門有效履行職責。

3.強化董事會的責任。建議在《保險法》修訂中,增加有關內部控制方面的規定,明確董事會在內部控制建設、維護和確保有效運行方面的責任以及相應的罰則。

(三)完善和落實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科學評價機制

對各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實施科學評價是保險監管機構實施內部控制監管的前提,也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對于已出臺的《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必須建立配套措施,切實增強《辦法》對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約束力,并在運行中不斷加以完善。

1.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認真總結《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修訂完善《辦法》。編制《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手冊》,對評價程序、評價方法、評分規則、缺陷認定及描述等進行細化,為壽險公司和各級監管機構實施內部控制評價提供操作指南。

2.加強對公司自我評估的監督。加強對各壽險公司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進行專項檢查,了解公司內部控制的狀況及改善程度,將缺陷整改工作作為內部控制監管的重點,督促各公司對評估發現的缺陷及時進行整改。

3.適當借助中介機構的力量。對部分內部控制自我評估水平較低、報告質量較差的壽險公司可以嘗試引入中介機構的力量,要求相關公司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鑒證。

(四)在開展內部控制監管過程中實施分類監管

伴隨市場主體的日益增多,實施分類監管成為保險監管機構確保監管的有效性和科學性,提高監管效能的必要途徑。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狀況則是實施分類監管的主要分類標準。因此,要結合實施分類監管的整體要求,依據《辦法》對各壽險公司內部控制進行內部控制評級,在此基礎上實施分類監管、重點監管。一方面,要結合評級結果劃分內部控制風險等級。對于評價較好的公司,在分支機構批設、產品報備、投資渠道等方面進行政策扶持;對于評價較差的,要進行重點監管,加大檢查力度,真正實現扶優限劣。另一方面,將評價結果與高管人員、分支機構、產品服務等市場準人掛鉤。要將公司是否存在內部控制建設重大失誤等問題,作為對其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要件。針對內部控制建設滯后、存在較大漏洞與執行不力的公司,對于高風險產品審批與分支機構審批要予以限制和約束。

(五)加強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和交流

目前,我國壽險公司在內部控制理念和內部控制體系建設上參差不齊,少數企業對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有了深刻認識,并按照國際先進的技術和理念,積極進行了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個別公司還進行了美國薩班斯法案404條款的遵循工作。但絕大多數公司依然停留在片面強調業務發展上,內部控制理念和意識淡薄,內部控制建設整體滯后。因此,保險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應聚集行業力量,加強對全行業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與交流。一方面,要修改完善內部控制指導性文件。1999年,中國保監會下發的《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對推進公司內部控制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行業內外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該《指導原則》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以現代內部控制理念和國際標準,進一步修訂和出臺《指導原則》;另一方面,推動全行業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的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在全行業總結和推廣內部控制建設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推動各公司內部控制水平的不斷提高。召開國際國內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與監管方面的研討會,共同研究當前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重要問題,增進行業內外、國內外的交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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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曉林,黃虹.壽險公司經營風險研究[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6]英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內部審計實務標準(中譯本)[S].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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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風險是證券公司最經常面對的一種風險,是風險管理中的重點內容。市場風險給證券公司帶來損失的例子比比皆是,美國奧蘭治縣(ORANGECOUNTRY)的破產突出說明了市場風險所帶來的危害。該縣司庫將“奧蘭治縣投資組合”大量投資于所謂“結構性債券”和“逆浮動利率產品”等衍生性證券,但當利率上升時,衍生金融產品的收益和這些證券的市場價值隨之下降,從而導致奧蘭治縣投資組合出現了17億美元的巨額虧損。

寶潔公司(Procter&Gamble)參與了與德國和美國利率相掛鉤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當兩國的利率水平上升高于合約規定的利率時(要求寶潔公司按照高于商業票據利率1412基點的利率支付),這些杠桿式衍生工具就成為公司所需承受的負擔。在沖抵這些合約后,寶潔公司虧損了1.57億美元。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CreditRisk)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包括貸款、互換、期權交易及在結算過程中因交易對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約承諾而使公司遭受的潛在損失。這些合約包括:1.按時償還本息;2.互換與外匯交易中的結算;3.證券買賣與回購協議;4.其他合約義務。

證券公司簽訂貸款協議、場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時,將面臨信用風險。通過風險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對手保持足夠的抵押品、支付保證金和在合同中規定凈額結算條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和規避信用風險。

近年來,信用風險問題在許多美國銀行中開始顯現出來。例如,由于亞洲金融風暴,J·P·摩根不得小將其約6億美元的貸款因借款者無法履約而劃為不良資產,該銀行1997年第4季度的每股盈利為1.33美元,比上年的2.04美元減少了34.8%,比市場預期的每股收益1.57美元也要低15.29%。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Risk)是指證券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價格迅速地賣出或將該工具轉手而導致損失的風險,包括不能對頭寸進行沖抵或套期保值的風險。

我們可以用Askin管理公司在1994年3月損失6億美元的案例加以說明。Askin管理公司擅長投資于按揭保證債務工具,這些工具因具有很高的信用和利率風險而在華爾街被稱為“有毒垃圾”。當利率猛升時,這些債務工具的交易停止,因為沒有交易對手,Askin公司無法以接近當初購買的價格脫手。此外,Kidder.Peabody公司因貸款給Askin公司從事上述交易也損失了2550萬美元。

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OperationalRisk)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統操作不當或缺乏必要的后臺技術支持而引致的財務損失,具體包括:1.操作結算風險,由于定價、交易指令、結算和交易能力等方面的問題而導致的損失;2.技術風險,由于技術局限或硬件方面的問題,使公司不能有效、準確地搜集、處理和傳輸信息所導致的損失;3.公司內部失控風險,由于超過風險限額而未被覺察、越權交易、交易部門或后臺部門的欺詐(例如賬簿和交易記錄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內部會計控制)、職員業務操作技能的不熟練以及不穩定并易于進入的電腦系統等原因而造成的風險。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MarketRisk)是指因市場波動而導致證券公司某一頭寸或組合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這些市場波動包括:1.利率、匯率、股價、商品價格及其他金融產品價格的波動;2.收益曲線的變動;3.市場流動性的變動;4.其他市場因素的變動。除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價格的波動帶來的不利影響外,市場風險還包括融券成本風險、股息風險和關聯風險。

市場風險是證券公司最經常面對的一種風險,是風險管理中的重點內容。市場風險給證券公司帶來損失的例子比比皆是,美國奧蘭治縣(ORANGECOUNTRY)的破產突出說明了市場風險所帶來的危害。該縣司庫將“奧蘭治縣投資組合”大量投資于所謂“結構性債券”和“逆浮動利率產品”等衍生性證券,但當利率上升時,衍生金融產品的收益和這些證券的市場價值隨之下降,從而導致奧蘭治縣投資組合出現了17億美元的巨額虧損。

寶潔公司(Procter&Gamble)參與了與德國和美國利率相掛鉤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當兩國的利率水平上升高于合約規定的利率時(要求寶潔公司按照高于商業票據利率1412基點的利率支付),這些杠桿式衍生工具就成為公司所需承受的負擔。在沖抵這些合約后,寶潔公司虧損了1.57億美元。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CreditRisk)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包括貸款、互換、期權交易及在結算過程中因交易對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約承諾而使公司遭受的潛在損失。這些合約包括:1.按時償還本息;2.互換與外匯交易中的結算;3.證券買賣與回購協議;4.其他合約義務。

證券公司簽訂貸款協議、場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時,將面臨信用風險。通過風險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對手保持足夠的抵押品、支付保證金和在合同中規定凈額結算條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和規避信用風險。

近年來,信用風險問題在許多美國銀行中開始顯現出來。例如,由于亞洲金融風暴,J·P·摩根不得小將其約6億美元的貸款因借款者無法履約而劃為不良資產,該銀行1997年第4季度的每股盈利為1.33美元,比上年的2.04美元減少了34.8%,比市場預期的每股收益1.57美元也要低15.29%。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Risk)是指證券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價格迅速地賣出或將該工具轉手而導致損失的風險,包括不能對頭寸進行沖抵或套期保值的風險。

篇6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蓬勃發展,保費收入年均增長34%,是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目前,保險公司總資產已經突破1.9萬億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宏偉目標對保險業的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這種新的形勢下,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對于進一步促進保險業改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1AIS)于2004年1月的保險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則指出,公司治理結構和保險公司決策程序是保險監管的關鍵組成部分,根據這一理念,把政府監管與公司治理結構結合起來,既有利于通過監管督促保險公司不斷完善治理結構,也有利于從根本上防范風險。

一、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國有保險公司與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存在的共性問題

1.法律法規滯后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公司法》、《保險法》以及一系列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對于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職責范圍都有明確規定,但是由于保險公司發展迅速,現實問題層出不窮,相關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滯后性,譬如對在實踐中已有多家保險公司實行、業內普遍認同的首席執行官(CEO)制度,就沒有明確的說法。對于現實中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相關法律法規應及時予以體現,以與現實發展情況相適應。

2.獨立董事問題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中,無論是國有還是股份制,大多都聘請了獨立董事,作為公司利益共同體的重要代表,獨立董事代表的是公眾的利益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但目前獨立董事制度都面臨著嚴峻的問題:一是獨立董事主要由大股東決定聘請,是否決定聘請以及聘請后的薪資問題都由大股東決定,使得獨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大股東,從而很難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也很難對公司經營活動發表客觀的獨立意見,獨立董事身份尷尬;二是大多數獨立董事來自院校和研究機構或政府部門,缺乏保險公司實際操作經驗,很難對公司經營活動起科學決策和監督作用,影響監督的有效性。“花瓶”獨董的現象不乏存在。最近一家主要媒體對各行業上市公司抽樣調查顯示,33.3%的獨立董事在董事會表決時從未投過棄權票或反對票,35%的獨立董事從未發表過與上市公司大股東有分歧的獨立意見。獨立董事的作用受到廣泛質疑。

3.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激勵機制問題

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險公司中,有的嘗試實施虛擬股票期權或股票升值收益權進行期權激勵,但是國內相關法律和法規對高管人員實施中長期激勵計劃并無明確規定,更談不上相關配套規定,在現實中很難操作。在保險市場競爭異常激烈的形勢下,很多公司為了穩定高管團隊,使用提高年薪的辦法,加大了公司的治理成本。還有一些保險公司實行員工持股計劃,但是由于人人平等,持股量小,達不到激勵員工的目的。

(二)我國國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股權控制問題

目前,在我國國有保險公司中,大股東是國家,國有股占比過高,股權性質單一,國有股占有絕對的控制地位。政府作為國有股權的代表對公司實行控制,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尚未尋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目前通過層層委托授權經營者管理,而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產權所有者,不享有產權剩余索取權,原國有公司存在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同時公司經營者的績效評估體系復雜且目標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權又另屬一套體系,政府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對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預過多,從公司總經理到部門經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因此難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縛,使市場意識和進取意識弱化,從而成為影響國有保險公司發展的重要阻礙。在國有獨資保險公司中,不設立股東會,董事會成員由政府委派。由于各級政府部門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的權利,最終導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員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使保險公司的經營自得不到落實,使國家的所有者權益得不到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壓力較大。

2.董事會及監事會的作用得不到正常發揮

在國有保險公司中,董事長及董事會的權力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會做決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門管理,國有保險公司不能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從公司總經理到部門經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公司的經營決策難以通過經理層的經營活動充分、有效地貫徹下去。同時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監事會成員的監督水平、監督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有待于通過制度建設得到進一步的加強。

3.沒有建立經營管理人員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高層經營管理人員大多由政府而非董事會任命,他們的級別、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與他們的經營業績的好壞無關,這就抑制了經理層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同時,公司經理在經營的過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資產所有者的利益。

(三)我國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尚未完全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通過多種籌資方式,逐步實現了保險公司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如推進規范上市。但是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背后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股東63家,大多是國有企業。國有股東行使自己權利的積極性不高,股東大會表決流于形式,尚未形成對董事會具有強有力的制約機制。另一個問題是,有些股東通過關聯股東,間接控制股份制保險公司。如有些企業通過其附屬公司的關聯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股份,已經遠遠超過了國家對金融企業單一股東持股限額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數股東大權獨攬的局面,從而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2.董事會及監事會職能未得到正確發揮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關鍵是加強董事會自身建設、充分發揮董事會的各項職能。目前在我國股份制保險公司中董事會的職權和責任還不明確。董事會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董事長權力絕對化,沒有真正做到集體決策。因為在股份制保險公司中獨立董事尚未得到普及,即使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同內部董事在薪酬及是否聘請等方面一樣受制于董事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董事長來決定和控制的。同時獨立董事的作用未得到合理發揮就使得董事會成員和經理的經營活動往往偏離股東的利益,形成“內部人控制”。監事會存在同樣的問題,監事在薪資、聘用等方面受制于董事會,難以有效地行使監事的權力,無法實現對董事會及經理層經營活動的有效監督。

3.經理層的職能未能很好地實現

目前股份制保險公司中經理層的激勵機制沒有得到完害,股票期權等激勵措施沒有法律依據,實踐中還有待于摸索。激勵機制的不健全導致經理層的利益與股東利益相脫節,影響其職能的發揮。此外,有些保險公司中董事長與經理由一人擔任,影響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也影響了經理層職能的有效發揮。

二、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相關對策

(一)國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相關對策

1.產權配置創新,優化國有股權結構

引入多元化股權結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在保持股權“國有”性質不變的前提下,通過產權流通、股權置換等多種形式,多方引入國有機構投資者,如社保基金、國有(控股)企業等,從而優化國有股權結構,促進股權相對分散,形成多元化。將國家獨資的股權結構轉變為國家持股、國有法人持股、民營企業持股、外資企業持股的多元化股權結構。這樣一方面可以解決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資本金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可以克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權結構下,各方面的股東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將強化對公司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監督和約束。

2.加強董事會的職能,完善監事會的監督職能

中國保監會領導曾強調,公司董事會的建設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應該從六個方面加強:一是保險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二是建立董事資格審查制度;三是加強對董事的風險教育;四是建立董事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監管部門與股東之間的監管信息反饋機制;六是建立外部審計報告制度。國有保險公司的董事會職能也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加強。

同時應盡快完善監事會的監督職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監事會要檢查國有保險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險、經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檢查國有保險公司的財務,查閱其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其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營運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核查國有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金營運等情況;檢查國有保險公司的董事、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行為,并可根據國有保險公司年初確定的經營目標、保險監管機構對國有保險公司的考核評價辦法等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通過提出專項檢查任務等方式,指導國有保險公司的內部審計、稽核、監察等內部監督部門開展工作。實踐中,應保證監事會按照以上規定對國有保險公司進行監督。

3.建立管理人員有效的激勵機制

可以對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創新,激發管理人員的工作熱情。合理拉開檔次,根據員工職位、工作年限和貢獻大小等確定相應標準,通過建立等級梯次,鼓勵員王提升的積極性。同時可以完善實踐中某些保險公司已經實施的股票期權計劃,從法律上對此制度加以肯定,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以便于該制度的有效實施。

(二)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相關對策

1.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并保持股權結構的清晰

投資主體多元化,可以避免股權過分集中,降低決策風險,股權清晰簡單而適當集中可以確保董事會作用的有效發揮,為推動公司的快速穩健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股東企業要規范、透明,確保質量。規范、透明的股東企業會為公司治理結構的形成提供許多先天的優勢。股東的價值觀念和管理理念要一致。股東投資的價值觀念往往決定公司的商業運作模式,直接影響公司經營指導思想和策略。實踐表明,目前許多公司出現的問題以及暴露出來的摩擦與分歧,在很多方面來源于對保險行業特別是壽險公司經營規律、發展道路缺乏了解。股東企業行業背景差距太大,投資價值觀念和管理理念不一致,為日后合作和發展埋下隱患。

2.正確發揮董事會職能

一是建立董事審查和問責制度。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建立該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高素質、有經驗的人員進入董事會,確保董事能公正負責地履行職責,從而保證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應考察擬任董事的行業背景工作能力、業務能力,以及董事的忠誠度、代表性、職務與職責權限,使真正的內行和對于公司的發展管理具有規劃能力、同時具有發言權的股東代表進入董事會。董事問責制度是指對于在公司經營不當的時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調整意見的董事,應該考慮基于保護股東、投保人等公眾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請取消其擔任董事的資格,強化對董事的問責機制。要設立有法律地位的、有關公司董事責任的聲明,要強化對公司董事的訓練。

二是廣泛設立獨立董事,避免內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險公司中,應該設立不屬于“內部人”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時也要避免流于形式。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要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從監管制度上加以規范,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和法律責任。獨立董事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維護股東利益,參與董事會的重大決策,為公司提供咨詢、意見、考評董事會的工作績效,并決定其報酬。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具有否決權,被獨立董事否決的議案如果再議時,要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過。并且要在公開披露的決議中列明獨立董事的意見。對股份制保險公司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有關信息,獨立董事應該能夠及時獲得。獨立董事如果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應該承擔責任。

三是應建立董事會議事制度。全面、高效地行使董事會的各項職能必須有完善的董事會議事制度和規則,并且要嚴格遵守和貫徹。董事會議題要務實,每次董事會會議都確定專項議題,進行專項討論,解決具體問題,避免形式主義,走過場。建立追蹤和整改制度。每次董事會議應將上次董事會責成落實的事項,向本次董事會進行報告,強化對董事會發展戰略的貫徹執行。

四是董事會應設立專門的委員會,如執行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這些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應由外部董事擔任。執行委員會應對公司的總體業績進行監督,就有關公司總體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項向董事長提出建議。審計委員會審查公司的內部財務狀況。公司稽核部門直接向審計委員會負責,并有一套完整的審計追蹤反饋系統,追蹤整改情況。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外部審計是公司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補充,這對于具有公眾性質的保險公司來說尤為重要。如太平人壽就把內部審計、董事會審計和公眾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三種方式相結合,發揮監事會在稽核審計中的作用,嚴格按香港上市規則要求披露信息,確保了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的透明度。薪酬委員會應根據董事會決定的薪酬政策,確定應付給董事和由董事會任命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3.正確發揮經理層的職能

一是建立對經理層有效的激勵機制。建立合理的報酬制度,將公司經理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結合起來。可以考慮采取對經營者和骨干人員實行認股權證、股票期權等激勵辦法,使他們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聯系在一起。也可以通過外部評價的方式,實現對經理活動的監督。

篇7

正在證券買賣中,“存戶保障金”是指證券運營組織的存戶為保障足額交收證券而取出的資金、銷售有價證券失去的所有帳目(減少經紀傭錢和其余合理用度)及持有證券所失掉的股利、花紅、公債券本錢等。自本國證券市面涌現以來,證券公司挪用存戶保障電器行止簡直變化本國證券事業邊疆下的秘密,也是證券公司難以根治的頑癥。2001年以來,長達4年的熊市驅使證券公司危險集合迸發,截止2006年8月,被從事的29家證券公司絕大全體都觸及挪用存戶保障電器行止,大眾對于證券公司的懷疑降到了低點,事業運營寸步難行。為實在掩護注資者的非法權利,做官策上防止證券公司挪用存戶保證電器行止,無效地防備零碎危險,中國證監會踴躍機構探尋愈加保險的存戶保障金存控制度-----存戶保障金其三方存控制度,行將存戶保障金交由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三方銀號或者指名組織特地寄存與治理。通過多方鉆研、試點,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訂正的《證券法》第139條明文規則:證券公司存戶的買賣預算資金該當寄存正在生意銀號,以每個存戶的表面共同成家立業治理。這一規則標記著存戶保障金其三方存管通過沒有懈奮力,最終以紀律方式明白上去,并變化一切證券公司必需施行的事業規范。

一、本國存戶保障金存管形式的變化

(一)、證券公司存管形式。2004年先前,本國證券公司廣泛采納這種資金存管模式,詳細土法是:證券公司以其本身表面正在生意銀號設立銀行帳戶,注資者正在證券公司開立資金帳戶,并正在買賣前將資金取出證券公司指名的銀號帳戶。2002先前,本國大少數的證券運營組織還設有資金柜臺,由銀號派人臨柜代證券公司操持存戶保障金會計業務。1996產中國證監會公布《證券經營組織證券自停業務治理方法》,提出自停業務資金和存戶結算資金分帳治理的請求,同聲請求證券公司將存戶取出的保證金正在2個停業日內取出指名銀號的信托帳戶,并規則證券公司自營資金必需建立特地帳戶,共同治理核計。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證券法》第132條規則存戶保障金必需全額取出指定的生意銀號,共同成家立業治理,沒有得挪用,第193條還明白了挪用存戶保障電器行止的紀律義務。然而,因為缺少無效的監控手腕,加之證券公司自覺擴展自營范圍、辦實體、亂注資、超范疇運營,使得挪用存戶保障金又變化后來證券公司的一種廣泛景象。有由于此,2001產中國證監會公布《存戶保障金治理方法》(即3命令),請求證券公司和證券停業部必需將存戶保障金全額寄存于經報備的公用銀號取款帳戶和正在預算公司開立的清理備付金帳戶,證券公司、存管銀號和注銷公司經過3命令零碎活期向中國證監會分送數據,監管單位經過各帳戶之間的勾稽聯系監控存戶保障金。然而因為證券公司經過建立非報備帳戶和修正上報時據等形式覆蓋挪用存戶保證電器行止,以致3命令監控零碎的監控作用大打倍數。

(二)、金雞獨立存管形式。存戶保障金金雞獨立存管是指證券公司將存戶保障金金雞獨立于公司自有資金,寄存正在存正在定然金雞獨立性和定然監管天職的存管組織,并經過構建公司外部存戶資金保險治理運轉機制,加強對于存戶保障金的治理,使存戶保障金保險、通明、完好、可控、可查。2004年9月23日中國證監會出面《翻新試點類證券公司存戶資金金雞獨立存管嘗試規范》(以次職稱《規范》),要求請求翻新試點的證券公司必需到達《規范》,并鼓舞其余證券公司參照該規范踴躍改良存戶資金存管形式。2004年10月12日中國證監會收回《對于于增強證券公司存戶保障金監管的告訴》(以次職稱《告訴》),請求除非進入危險從事順序以外的全副證券公司必需于2005年終完成存戶保障金金雞獨立存管。從眼前的理論狀況看,正在這種形式下,證券公司次要是正在公司外部建立絕對于金雞獨立的單位擔任存管存戶資金,使之金雞獨立于自有資金,同聲增強對于存管銀號、注銷公司等單位的監管。這種經過證券公司外部安裝風火墻到達隔離存戶保障金和公司自有資金的存管形式,并非是由內部金雞獨立的其三方擔任存戶資金的存管,實踐上但是一種絕對于金雞獨立的存管形式。上述兩種存管形式的單獨特性是證券公司沒有只實踐掌握存戶保障金銀箔行存管帳戶,并且還徑自主宰著存戶資金的明明細帳戶。存管銀號和監管單位沒有主宰存戶財產的明細形成,無奈對于存戶保障金匯賠帳戶和細帳戶停止勾稽核查,這種消息沒有對于稱使證券公司對于“嚴禁挪用存戶保障金”的“鐵律”有備無患,形成挪用存戶保障金景象屢禁沒有止。

(三)、其三方存管形式。正在這種形式下,存管銀號承受注資者拜托,以注資者名義開立金雞獨立的存戶保障金帳戶,并與注資者指名的同名銀號結沖帳戶和存戶證券買賣資金臺帳構建逐個對于應聯系。存戶保障金收支只能經過銀證轉帳形式實現,證券公司沒有再需要存戶資金存取效勞,注資者存入的買賣預算資金只能回到其指名的銀號結沖帳戶,從而完成了存戶保障金的開啟運轉。同時,存管銀號止證券公司開立存戶保障金匯賠帳戶,用來集中存管存戶保障金,該帳戶只能用來注資者存款、證券買賣資金交收和領取傭錢手續費等用處。正在其三方存管形式下,證券公司只擔任存戶證券買賣、股子治理和清理交收等事情。存管銀號擔任治理存戶保障金細帳戶和存戶保障金匯賠帳戶,向存戶需要保障金存取服務,為證券公司實現與注銷預算公司和場內政收主體之間的法人資金交收需要預算支撐,遵照著“券商管證券、銀號管資金”的準則,從而到達將券商自有資金和存戶保障金隔離的指標。其三方存管差別于上述兩種存管形式的最大特性就是券商無奈共同掌握存戶保障金匯總數細帳戶。存管銀號經過金雞獨立主宰的存戶保障金匯賠帳戶與細帳戶停止總分核查來判別證券公司能否具有挪用存戶保障電器行止。

二、存戶資金其三方存管形式的利害

綜合存戶保障金其三方存管是一種愈加保險的存控制度,實行存戶資金其三方存管存正在以次長處:

(一)、能夠無效預防證券公司挪用存戶保障金,掩護投資者利益。

(二)、能夠較好地順應本國現部分買賣預算政策和金融翻新請求。正在現正在的其三方存管形式下,證券公司依然是客戶保障金存管帳戶的表面接管人,證券公司同聲接管存戶的資金和證券,相符本國買賣預算政策對于清理對于手主體的請求,滿意銀貨應付的準則。同聲,其三方存管能夠較好地滿意場外金融貨物買賣、籌融資融券信譽買賣、雜項受托金融效勞業務等金融翻新請求,況且能夠無效的掌握和防備危險。

(三)、能夠推進證券運營組織非法合規運營。其三方存管存戶必需構建資金臺帳、存戶保障金治理帳戶和銀號預算帳戶的逐個對于應聯系,資金開啟運轉,能夠無效地防備非實名開戶、違規套取現金等行止,同聲還能夠保護市面次序,促進證券運營組織的非法運營。

(四)、能夠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證券運營組織業務轉型。施行存戶資金其三方存管當前,存戶保障金交由存管銀號管理,證券公司從煩瑣且危險極高的資金存取和帳戶治理中解脫進去,能夠更好地專一于為存戶需要更豐盛的資金貨物和更優良的效勞。同聲,證券運營組織能夠充足天時用銀號經營網點泛濫的劣勢展開營銷,大的證券公司還能夠憑仗存戶和資金劣勢正在與銀號競爭中比中小券商獲得更多的會談碼子,進一步強固和擴展市面份額,推進證券公司優勝劣汰。

(五)、能夠加強注資者決心,升高監管利潤。施行其三方存管當前,注資者能夠經過銀號或者證券公司查問帳戶內的資金清流和余額,并停止比照與打算,間接監控帳戶內財產的變化狀況,改觀了以往僅憑據券公司需要的虛構的“資金帳戶”無奈曉得帳戶內的實正在資金終究寄存正在哪里的狀況,打銷了注資者對于證券公司沒有懷疑的疑慮,無助于于復原市面的信心,推進證券市面的停滯。從下面的綜合能夠看出,施行存戶資金其三方監管,從防備危險的立場來看是無比無效的,也是順利的。但該存管形式也存著一些時弊:

(一)、其三方存管將增多證券事業的零碎性危險。該存管形式下,假如存戶資金沒有作為銀號取款,其一切權沒有可發生轉移,則具有一個如何防備存管銀號挪用的成績。而假如作為銀號取款,則將涌現存管銀號的領取危險和違規危險,而且危險愈加集合,銀號的信譽危險將涉及證券事業.

(二)、銀號主宰存戶資金的主要消息后,原部分利益均衡將毀壞,證券公司將進一步被旁邊化:一范圍是生意銀號能夠會應用消息沒有對于稱的劣勢,正在基金代銷、公債券承銷和本外幣理財等業務上與證券公司停止沒有合理合作,使得證券公司難以抵擋。另一范圍,證券公司的眼前停滯離沒有開銀號正在資金、出售溝渠和存戶資源等范圍的支撐與合作,損失存戶接管資金這一會談碼子后,證券公司正在與銀號的競爭中將陷入主動場面。

(三)、存戶資金其三方存管沒有正在基本上處理證券公司的籌融資成績,難以從基本上消弭證券公司挪用存戶資金的動機。綜上而言,眼前施行的存戶資金其三方存管形式,是杜絕證券公司挪用存戶保障金的最快速、最無效的形式。但這種形式也具有著定然的反面反應,需求進一步訂正、完美與存戶資金其三方存管適應系的法規、政策,適逢其會調動對于存戶資金保險監管的思緒與辦法,進而制訂出一種既有益于掩護存戶資金保險,又有益于保護舊有益益格式的全新的其三方存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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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貨是在20世紀70年代世界金融體制發生重大變革,世界金融市場日益動蕩不安的背景下誕生的。論文金融期貨經過近20年的迅速發展,已占世界期貨交易量的67%。近年來,比重更是上升到80%以上。由于實際條件和經濟社會環境不同,各國金融期貨市場參與模式呈現出不同的市場格局和發展特點。對于我國來說發達與新興市場的借鑒重點將有所不同。在以美、英、日等國為代表的發達市場上,已形成成熟的期貨行業體系,其完備的法律法規、規范的監控體系、豐富的產品系列、有序的參與層次,都有我國發展金融期貨所必須認真借鑒的寶貴經驗。而對于臺灣這個新興期貨市場,在借鑒成熟市場經驗的同時,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創新,摸索出一整套適用于東亞,尤其是大中華地區的金融期貨市場文化,促進了金融期貨市場的迅猛發展,這是我們要重點吸收借鑒的地方。

1境外金融機構參與金融期貨的模式借鑒

1.1美國期貨市場發展及狀況美國是期貨市場和期貨行業發展最為成熟的國家,其期貨行業結構在原發型期貨市場中最具代表性。

1.1.1美國主要證券公司參與情況。在美國,證券公司主要通過部門或者專業子公司2種方式參與金融期貨。一些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業子公司從事期貨交易,如美林期貨公司、JP摩根期貨公司等都是期貨專營商。而另一些證券公司,則通過部門參與,如摩根斯坦利、所羅門美邦等公司都兼營期貨交易(期貨兼營商)[1]。

美國的大多數證券公司都在一些期貨交易所取得會員資格,開展經紀、自營兩類業務。既客戶從事場內期貨交易,也為公司特定的交易策略和風險管理從事自營交易。

1.1.2美國期貨市場中介機構。美國《商品交易法》將其期貨市場的中介機構劃分為業務型、客戶開發型以及管理服務型三大類。

第一類:業務型的中介機構。主要是期貨傭金商FCM(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場內經紀商FB(FloorBro-ker)以及場內交易商FT(FloorTrader)。FCM是各種期貨經紀中介的核心,從其功能來看,與我國的期貨經紀公司類似。據統計,在美國期貨業協會(NFA)注冊的FCM目前共有192家。而根據不同的營運模式,美國的FCM又可以分為3種: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務公司,如高盛公司、花旗環球金融、美林公司以及摩根大通等金融巨頭,期貨經紀業僅占其業務的一部分;二是專業的期貨經紀公司,以瑞富期貨公司(Refco)為典型代表;三是現貨公司兼營期貨經紀業務,這類公司包括一些大型的現貨加工商、倉儲商、中間商和出口商等。它們最初涉足期貨市場主要是為了套期保值,后來逐漸拓展到期貨經紀業務,有些現貨公司還下設了專門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子公司,例如嘉吉投資者服務公司(CargillInvestorServices)就承擔了其母公司的套保業務。此外,型中介還包括FB和FT。FB又稱出市經紀人,他們在交易池內替客戶或經紀公司執行期貨交易指令。FT與FB正好相反,他們在交易池內替自己所屬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賬戶做交易,通常稱之為自營商(Local)。

第二類:客戶開發型的中介機構。主要有介紹經紀商IB(IntroducingBroker)和經紀業務聯系人AP(AssociatedPerson)。碩士論文IB既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但一般都以機構的形式存在。它可以開發客戶或接受期貨期權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戶的資金,且必須通過FCM進行結算。IB又分為獨立執業的IB(IIB)和由FCM擔保的IB(GIB)。IIB必須維持最低的資本要求,并保存賬簿和交易記錄。GIB則與FCM簽訂擔保協議,借以免除對IB的資本和記錄的法定要求。在NFA注冊的IIB目前共有466家,GIB則有1043家。我國尚不存在類似于IIB的期貨中介機構,而期貨經紀公司在異地的分支機構、營業網點則與GIB頗為相似。在FCM的業務結構中,許多IB的客戶量和交易量都遠比FCM直接開發的要大,IB的引入極大地促進了美國期貨業的發展。經紀業務聯系人(AP)主要從事所屬的FCM、IB等機構的業務開發、客戶等工作。他們均以個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貨經紀公司的賬戶執行人、銷售助理和分店經理等。經紀業務聯系人不允許存在雙重身份,即不能同時為2個期貨經紀機構服務。在NFA注冊的經紀業務聯系人共有53898人。其中,以賬戶執行人AE(AccountExecutive)最為典型,他們是FCM的業務代表,是專門為期貨經紀公司招攬客戶并替客戶執行交易和提供市場咨詢的人,與我國期貨經紀公司內部經紀人的角色類似。

第三類:管理服務型的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經理CPO(CommodityPoolOperator)、商品交易顧問CTA(Commod-ityTradingAdvisor)等。CPO是指向個人籌集資金組成基金,然后利用這個基金在期貨市場上從事投機業,以圖獲利的個人或組織。CTA可以提供期貨交易建議,如管理和指導賬戶、發表即時評論、熱線電話咨詢、提供交易系統等,但不能接受客戶的資金。目前,在NFA注冊的CPO有1470家,CTA有790家。

1.2臺灣期貨市場發展及狀況臺灣期貨市場屬于新興的期貨市場,其發展方式為先行開放國外期貨市場,然后再建立國內市場,這與臺灣證券市場的開放思路是一樣的。臺灣市場是新近快速健康發展的新興市場之一,并且由于金融改革歷程、投資文化及投資者結構與大陸情況極為相似等原因,在諸多方面值得我們認真學習。

1.2.1臺灣證券公司參與情況。臺灣證券公司可以作為期貨兼營商,全面的參與期貨業務,同時,存在一些期貨公司作為期貨專營商,提供更為專一的期貨服務。截止到2005年10月底,臺灣期貨市場有專營自營商13家;有他業兼營自營商23家;有專營經紀商23家;他業兼營經紀商17家;交易輔助人75家;結算會員32家[3]。

臺灣的法規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子公司、部門等形式參與經紀業務,可以通過部門、子公司、交易人身份參與自營業務。需要說明的是,在臺灣,許多期貨公司都具有證券公司背景。如,臺灣的元大京華,成立專門的期貨子公司———元大京華期貨公司,從事經紀和自營(1998年增加)業務,同時,元大京華證券公司下的自營部也從事期貨自營業務,同時,經紀部從事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寶來證券在新金融商品處下設期貨自營部,并成立寶來瑞富期貨子公司,成為臺灣最大的期貨商,開展期貨、選擇權、期貨經紀、結算、期貨自營等業務。

根據仔細比較分析,臺灣不同規模的證券公司在參與形式上,分別存在一定的趨同性。經紀業務方面,大型證券公司更傾向于采取全資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參與(這種子公司多為證券公司為開展期貨業務而專設),中小型證券公司更傾向于采取部門形式參與。自營業務方面,證券公司一般都設有自營部門,但大型證券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也開展自營業務,而中小型證券公司一般沒有子公司,或者存在子公司也主要經營經紀業務而不開展自營業務。

1.2.2臺灣期貨市中介機構。臺灣的期貨交易商分為期貨經紀商和期貨自營商。期貨經紀商包括期貨經紀公司和兼營期貨業務的證券商。一般企業法人不能成為交易所的會員。在臺灣的證券行業與期貨行業是混業經營,證券商既可以自營期貨與期權業務,也可以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另外,僅證券經紀商可以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的,不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期貨交易輔助人屬期貨服務事業,它接受期貨商的委托,從事的業務范圍包括: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托單并交付期貨商執行。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期貨交易招攬業務時,必須以委托期貨商的名義進行。期貨交易輔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貨商的委任,但期貨商可同時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貨交易輔助人[2]。

臺灣地區的期貨經紀商主要有4類:一是專營期貨經紀商,只受托從事證期局公告的國內外期貨期權交易;二是兼營期貨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國券商和金融機構;三是期貨交易輔助人,主要是一些獲許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證券經紀機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客戶、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接受客戶的委托單并交付期貨商執行等;四是復委托公司,就是本土客戶從事國外期貨交易的機構,它們將委托單轉給境內的國外復委托期貨商,然后再轉給境外的交易所達成交易。

2我國券商參與模式設計

我國期貨業目前交易的期貨品種僅限于商品期貨,金融期貨尚是一片空白,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盡快推出金融期貨勢在必行。通過對美國這個成熟市場及臺灣新興期貨市場的發展歷程及經驗教訓來看,我們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啟示。同是作為新興期貨市場的內地期貨市場,要穩步健康地向前發展,券商參與模式可以參考如下幾個方面。

2.1加快期貨市場法規建設,完善監管與自律管理體系

盡管幾乎世界各國在建立期貨市場的過程中,都是采取“先建市,后立法”的思路,但香港、臺灣的期貨市場卻是在借鑒美英等期貨市場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創立并發展起來的。醫學論文這樣,既可以避免少走彎路,節省“學費”,充分獲得后發性利益,同時也可以使期貨市場迅速與國際接軌,按國際慣例規范來發展期貨市場。

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同時參考美國的監管模式,我國的監管主體應分為三級,包括國家監管、行業自律監管、交易所監管。《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據此規定,證監會是國家監管主體。在我國,金融期貨推出后,如果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允許參與金融期貨交易,那么有權力進行監管的行業自律組織將包括期貨業協會和證券業協會。而市場及交易監管主體則為交易所。

2.2分層控制風險,層次化市場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結構

無論是美國、臺灣或是其他一些國家,在市場結構方面都反映出一個共性,那就是分層控制風險,層次化市場管理,減少交易所直接管理的機構數目。主要體現在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的分離以及IB業務的引進等。這種金字塔式的市場結構,有助于控制市場競爭,形成價值鏈結構管理。這在我國現在強調混業經營的同時,也要注意引導行業健康發展,避免行業惡性競爭。

2.2.1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分離。在香港,結算會員和交易會員是明顯區分的。而在臺灣,雖然沒有交易會員這一說法,但從本質上看,參與交易的期貨商就相當于交易會員,而期貨商并不都是結算會員,因此,在臺灣實際上也是交易會員與結算會員分離的模式。

而我國期貨市場上,期貨公司實際上資質差別很大,但目前不區分交易、結算會員資格,全部經紀公司都是交易所會員,都擁有交易及結算資格。可見,讓部分資歷較好的交易會員成為結算會員,可以將結算風險進一步過濾,減小了交易所的風險。

此外,我國現在有上海、大連、鄭州3家期貨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對各自的會員分別進行結算。若要到3家交易所同時交易就要結算3次。若能將3家交易所的結算系統統一起來,以交易實體為結算單位,即無論在幾家交易所交易只需結算1次,這樣既能節省結算費用,又有助于對交易實體進行綜合風險的控制。當然,要實現交易所間結算的統一,這在當前還是有一定困難的,但隨著市場的發展成熟,也將是一個必然趨勢。

2.2.2推行IB業務。在臺灣、美國等市場上,都有IB或類似的中介層次,并且,在臺灣,只有證券公司才可以從事IB業務。這不僅有效地控制了參與風險,限制資質不達要求的金融機構的金融期貨參與層次,同時又為他們提供了參與并分享金融期貨業務的機會,還增加了金融期貨市場的組織動員能力,有利于開發更多的期貨投資者。因此,我國應借鑒這一經驗,相應地推出IB業務。

2.3證券公司應成為金融期貨尤其是股指期貨業務的主導參與機構無論是在美國、英國等成熟的資本市場,還是在臺灣、香港等新興市場,證券公司都是金融期貨市場,尤其是股指期貨業務的主導參與機構。特別是我國期貨經紀公司規模較小的現狀,更加需要引入更有資金實力、規模更大、管理更好的證券公司參與市場,這對于穩定市場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證券公司還應該授予更多的選擇權。盡管臺灣的證券公司都朝著金融控股的模式發展,原本由部門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在有了自己的控股期貨子公司后,也轉為由子公司負責期貨經紀業務的模式。但我們注意到,在市場發展初期,至少在法規方面,對證券公司的限制比較少,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自由選擇期貨參與模式,而非強制要求其一定要通過子公司或部門來經營。并且,從臺灣的實際交易數據中分析發現,市場自營賬戶發生的交易量占到整個交易量的45%左右(表1),顯示了臺灣市場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主導參與機構對市場的強大影響力,這一點是國內股票及期貨市場所根本不能想象的。而基于證券行業相對期貨行業絕對強勢的國內實際情況分析,可以認為,未來證券公司對股指期貨市場的影響將是很大的。

2.4推行“業務牌照”制度,合理控制市場參與者資質和數目盡管臺灣目前有近200家證券公司,但真正參與期貨交易的證券公司只有30多家,期貨公司也只有20多家。臺灣期貨交易所已發展了近10年,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模式,但其參與數量始終在一個較小的比例范圍之內。更為重要的是,臺灣的金融期貨業務并非只是一個統一的業務資格,可以進一步細分為股指期貨、利率期貨等業務條件,并且,證券公司等參與者可以針對某項業務有針對性地申請該子業務資格,如股指期貨業務資格。

同時,香港在2003年以前一直實行單一牌照制度,雖然這種方式不利于企業多元化發展,但在一定程度上鞏固了公司的主營業務發展。這對于市場早期的發展是有利的。但當市場成熟時,這種業務范圍的限制就會抑制公司的發展。職稱論文因此,實際上香港業務牌照制度從單一到多元的轉變,也是一種市場逐步放開的過程。

這對于我國在開放股指期貨的初期,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即市場準入一定要逐步放開,先緊后松,才能穩定市場;要是先松后緊,出了問題就容易造成市場混亂。我國之前對期貨經營資源控制并不嚴格,以致目前擁有180多家期貨公司,他們可以經營全部期貨業務。事實上,已經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一些期貨公司規模比較小,風險控制能力較弱等,也導致了一些違規事件的發生。因此,我國期貨公司應借鑒臺灣模式,朝著做強做大的方向發展,而非僅僅是做多。增資擴股、引入資金實力更強、管理模式更先進的公司為股東、甚至兼并收購等,都會起到整合市場的作用。

3結語

對于股指期貨而言,國外有的市場已經發展的比較成熟。但是在借鑒別國經驗的同時,必須結合我國已有市場的情況,不能強套硬搬。比如,我國期貨公司數量多,質量差,這就與國外市場截然不同,因此我們需要充分考慮我國期貨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和市場參與情況。再如,我國期貨交易所的客戶承受能力有限,若將來股指期貨在期貨交易所交易,面臨的很現實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同時接納數倍于商品期貨的客戶交易,如何處理急劇擴大的交易量等。

對我國現實中收購兼并在操作上的繁瑣,也決定了一些理論上可行的方案,在現實中就不太可行。總之,根據股指期貨所具有的功能和國外股指期貨市場的成功經驗,在我國推出股指期貨交易,對發展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體系,提高國際競爭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應該加強法律、市場監管和券商參與模式設計幾方面的配合。

篇9

養護管理長效機制有待完善雖然近幾年來,各級交通部門通過多種渠道完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但是在“人員、資金、責任、考核、獎懲”等方面還存在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如養護資金除稅費改革后劃轉地方財政的補助外還沒有其他穩定的來源,責任主體落實仍然不到位,監督、考核、獎懲還沒有形成有效的機制;許多地方的鄉管所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重建輕養、以建代養現象仍普遍存在;養護技術水平依舊較為落后,僅能達到清掃的要求。總體看,一個長效、高效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制仍未確立。做好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對策為了促進農村公路和諧發展,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在2011年10月份河北省財政廳和河北省交通運輸廳聯合印發了《河北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筆者認為,《辦法》確定了縣級人民政府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中的主體責任,養護資金籌措及定額標準也得以確定和細化。

為了貫徹落實這個辦法,真正做好農村公路管理工作,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明確縣級政府是農村公路的養護主體農村公路工作屬地方事權,縣級政府是責任主體。實現農村公路又好又快發展,關鍵要從以下四個方面推動縣級政府落實主體責任:一是將農村公路作為縣政府日常工作列入議事日程;二是將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資金渠道,要嚴格按照《辦法》中的有關標準要求,落實資金,并做到“專款專用”;三是將農村公路工作列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標(我市部分縣(市)政府已經將農村公路列入了政府年度目標考核任務中,并按照占年度考核總分的5%的比例計入總分),組織驗收考評,嚴格獎懲兌現和責任追究;四是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完善考核標準,研究制定建設和養護規劃,組織實施年度計劃,確保目標完成。

加強農村公路發展的行業指導交通部門做好行業主管部門,要做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進一步發揮行業優勢,拓展行業管理的廣度和深度,提高行業指導的能力和水平,通過省、市政府建立督導、考核機制,增強行業管理的話語權。一是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辦法或指導意見,規范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行為;二是切實加強對縣級交通部門的行業指導,加大對基本建設程序、工程質量和資金落實、資金使用情況的督導檢查,并作為考核依據。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的執行主體,協助政府落實好主體責任,主要職責包括編制上報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工程建議計劃,執行上級下達的建設計劃并做好項目管理,組織實施養護工程計劃,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組織協調、檢查考核鄉(鎮)政府管理養護工作及農村公路設施的保護工作。三是認真細致的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落實“七公開“制度,加大協調力度,理順資金撥付渠道,為又好又快的完成年度建設目標,打下良好的基礎。

篇10

(二)實踐課程體系設置缺乏針對性多數學校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的教學實踐主要是兩個環節:入學時的專業認知教育和畢業實習或綜合實習,內容過于狹窄。這類實踐課程往往不能針對具體的某項知識或技能進行操作性練習或培訓,這對于管理類專業的學生來說是遠遠不夠的。實踐課程體系應配合理論教學,通過校內模擬或虛擬的實踐環境,在教師的指導下,結合相關案例,有機地安排觀察實習、模擬實驗、技能訓練、咨詢服務等實踐活動。對技術性操作性強的課程,如人力資源管理、辦公自動化、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等,應該有針對性地開設專門的實踐環節,以加深和強化學生對專業知識的理解和掌握。

(三)缺少對口實踐基地在2012年教育部頒布的“專業介紹”中,公共事業管理是針對事業單位、行政管理部門和非政府組織培養管理的復合型人才。由于我國的社會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正在緩慢推進中,落后于經濟體制改革;事業單位改革不徹底,沒有明確單位性質與主要責任;非政府組織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的保障,發展緩慢。這些都說明社會中公共事業管理組織的發展遠遠滯后于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的發展。這使得本專業有針對性地尋求對口實踐基地,發展潛在的就業基地的行動舉步維艱。實踐基地的發展滯后于專業教學的推進,不利于提高本專業學生綜合素質,贏取就業市場的競爭力。

(四)實踐教學保障體系不健全健全的實踐教學條件保障是實現實踐教學目標的堅實基礎。有了師資隊伍建設、經費保障以及實習時間的合理安排才能讓專業實踐教學不虛化,避免“放羊式”和“趕鴨式”的現象。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發展歷史比較短,專業教師大多數較為年輕、職稱較低,尤其是年輕教師從學校畢業后直接走上講臺,缺乏相關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管理實踐,教師自身實踐教學能力不足,不能提供高質的實踐指導,影響實踐教學效果。學校實踐經費多年沒有提升,實踐教學時間安排不足或者結構不合理的現象普遍存在。

二、“四位一體”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框架

我國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以及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知識的“大雜燴”;公共事業人才培養發展過快,公共事業發展緩慢;非營利組織和第三部門不成熟等問題都使得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學生陷入就業困境。在應對就業困境的策略上,普遍采用了控制辦學規模,科學定位專業方向,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改革課程設置,改變就業觀念,加強就業指導等方式。除了以上方面,面對就業困境,有針對性地改革實踐教學體系對提高學生就業能力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對此本文提出建立“四位一體”的實踐教學體系框架。

(一)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構建首先是對實踐教學目標定位。誠如以上分析,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的就業已經陷入一個困境。其培養規模和社會就業崗位有限之間的矛盾,專業能力培養與技術崗位需求之間的矛盾使得專業學生往往在專業與就業之間只能擇其一而不能兩全。如果說前一個矛盾期待事業單位改革的推進和社會的成熟來緩解,那么后一個矛盾則是要通過學校對學生專業技能的培養提高來解決。學校必須分析自身特點和環境優勢,有針對性地選擇某一目標為重點進行實踐體系建設。從現實調查看,本專業學生畢業分流主要有四個方面:政府事業單位、公司企業、高校研究工作、轉行。培養院校可在“考研”、“考公務員”、“企業就業“”自主創業”等目標選擇中根據本校辦學特點合理選擇,明確專業建設的基本導向。

(二)增強實踐課程體系的針對性在確立了學生培養的基本目標后,需要根據目標確立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實踐教學課程體系內容,有的放矢,增強課程內容的針對性。例如如果有意識地針對公務員、村官系統培養人才,則需要增加基層實踐教學的內容,以及進行政策分析方面的實訓,并把學生暑期社會實踐,如“三下鄉”等活動與專業實踐課程的目標任務結合起來,既完成學生素質教育活動,同時也提高專業技能。例如湖南農業大學公共事業管理學生的“三下鄉”就不再是單純的文藝表演,而是結合專業研究的特點,進行農村社會調研,解決實實在在的基層社會治理問題。如果人才培養目標不強調政府部門和非政府組織的導向,而囊括企業就業,則可以在專業理論課程中不必過分強調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或公共組織財務管理,而在實踐課程中直接加入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實踐和實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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