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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條例模板(10篇)

時間:2022-04-19 00:06:0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電信條例,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縣電信分公司總經理

各位尊敬領導、朋友們:

首先,請允許我代表電信全體員工向多年來給予電信熱情支持、無私關懷、誠摯關心的各位領導、各位朋友表示最衷心的感謝!

縣電信分公司是在2000年9月公司化改制完成并于2004年6月隨省、市公司上市時成立的,現有前端、后端、管控三個管理部門,5個二級生產經營單位,下轄14個農村營維分部。全縣有固定電話交換網點67個,裝機容量13.5萬門,現有客戶10.8萬戶。營業服務自辦網點67個,代辦網點12個,共79個營業網點。直接從事電信服務的從業人員達235人,遍及全縣城鄉,農村平均約每6個村有一個營業網點,就近向客戶提供電信服務,背負著為全縣的經濟發展和抗震救災、防汛應急、黨政專用通信等普遍服務的重任。

五年來,電信面對日益激烈的通信市場競爭環境,我們在認真學習《電信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把條例有關內容具體落實到企業實際工作中,并自覺地把它作為開展經營活動和進行通信建設的基本準則,取得明顯成效,使依法治企水平上了一個新臺階。

1、《電信條例》宣傳深入人心

從2000年《電信條例》頒布以來,在條例的學習貫徹不斷深入時,我們高度重視學習貫徹《電信條例》,把它作為促進企業法制建設的重要手段,成立了學習貫徹《電信條例》領導小組,建立了宣傳網絡,對全公司學習貫徹《電信條例》進行研究、部署,在思想上進行廣泛動員,使廣大干部員工充分認識學習貫徹《電信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還把學習《電信條例》列入員工年度學習培訓考核計劃,并要求各單位把《電信條例》作為電信企業開展經營競爭的基本依據,做到認真學習領會,融會貫通。

為了達到學習宣傳目的,電信還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把《電信條例》作為普法工作的重點,制訂學習、貫徹《電信條例》的具體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要求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和培訓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展開培訓工作;組織有關人員參加《電信條例》培訓班,把學習貫徹《電信條例》作為企業普及電信法律知識、推進企業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使《電信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各項管理制度深入人心。同時,根據電信領域最新法制動態、電信企業發生的典型案例,及時編發電信快報給各單位員工學習。

我們還對《電信條例》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宣傳學習,掀起學習貫徹《電信條例》的熱潮。如結合電信條例的學習,先后舉辦6期《電信條例》培訓班,邀請省、市電信分公司法律事務部人員工進行《電信條例》講座,并對新分配到企業的大中專畢業生進行了上崗前的法律培訓,組織員工參加省市電信公司《電信條例》考前輔導學習,在定崗考試時增加《電信條例》的相關考題;我們還組織了多期《電信條例》知識講座,并邀請法律專家講授了合同法、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增強了員工的法律素質。同時在全縣電信各大營業廳都張貼了電信條例,懸掛宣傳橫幅,給用戶分發宣傳資料,依法經營管理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

2、以《電信條例》為準則管理企業

依法治企的關鍵是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好企業。《電信條例》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和各項通信建設的基本準則,因而利用《電信條例》管好企業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為此,公安電信在學習宣傳好《電信條例》基礎上,認真貫徹好《電信條例》,并以《電信條例》為準則做好企業各項經營服務工作。公司嚴格按照《電信條例》規定的業務種類、條件、程序和方式依法經營,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確保企業的合法權益和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提高電信服務質量,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全面而優質的電信服務,從而保證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在提高電信服務質量方面,為保證各單位確實履行《電信條例》中的電信服務要求,消除因電信服務問題產生的糾紛和投訴,我們以《電信條例》為依據,對各類業務單式、舊企業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檢查和清理,并組織人員開展了服務工作質量大檢查。同時,自覺開展服務創新活動,設立10000號客服中心,為用戶提供全方位電信服務,建立了快速響應體制,解決修障難問題,采取窗口打印、發電子郵件、網上查詢等多種方式免費為用戶及時提供電話清單。并完善投訴渠道,方便用戶投訴和咨詢,樹立公安電信誠信經營、依法經營的良好形象。

在落實國家資費政策,讓用戶明白消費方面,參照《電信條例》有關內容,在全縣范圍內進行一次話費糾紛管理大檢查、大整改。核對系統時鐘,檢查數據設置,同時增強資費透明度,嚴格執行信息產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制定的電信資費標準,做到明碼標價,資費政策上墻,讓用戶明明白白消費。

我們還理性對待競爭,對其他電信運營商違反規定的行為,決不盲目跟進,而是以服務取勝,并積極與主管部門溝通,維護市場秩序。運用《電信條例》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貫徹實施好《電信條例》還必須通過加強對《電信條例》的研究,吃透《電信條例》精神,領會《電信條例》內涵,并把它自覺地運用在企業經營管理中,以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3、制定制度、完善方案保證電信網間互聯互通

從2000年9月《電信條例》頒布以來,我們除了經常性的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條例,領會條例精神外,還結合互聯互通的實際工作,明確責任制定了相關互聯互通設備維護制度,將互聯互通管理部門、相關維護部門的職責分工,障礙登記劃分得非常細,便于操作,為了應對不同通信企業之間的疏通,重點局點網間的突發故障,專門制定了網間應急通信預案,就網間重要用戶的疏通,重要局點網間話務的疏通及網間出租電路的調度做了具體方案,幾年來,各通信企業網間設備出現大的故障,沒有人為阻斷現象。

在與其它電信運營商互聯互通上,嚴格按照《電信條例》和信息產業部《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的要求,擬訂互聯互通月報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對重大事項內容、報告及時率、障礙受理時限都做了嚴格的規定,保證了網間互聯通信故障能及時報告、及時妥善處理。

互聯互通能否落實,日常細致工作非常關鍵,我公司非常重視各網的新局向號碼,特服號和新業務碼的開放工作,接到上級傳真和文件后管理部門及時簽批意見,維護部門及時操作核對準確無誤的開放。定期檢查網間電路是否正常工作,時刻保證網間通信暢通無阻,同時我們還將省公司制定的《互聯互通行為十不準》掛在職能辦公室及機房,服務窗口,使電信員工人人知道互聯互通的重要,人人關心互聯互通工作,人人心中有互聯互通。

4、嚴格執行電信服務標準,確保用戶利益不受損害。

為了強化條例中電信服務標準的認真落實,對外我們每年聘請社會義務監督員;每年定期召開義務監督員和客戶代表參加的征求意見座談會;適時走訪大客戶;有針對性的發放用戶調查表;在全縣進行服務大調查,多渠道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廣大客戶的意見和建議,聆聽他們的心聲,找準自身服務工作中的問題癥結所在,并加以限期整改,從而在內部形成了人人參與,人人有責任,人人重視的良好氛圍。

在電信的日常維護中經常要對外線電纜進行檢修、割接,必要時還對用戶的號碼進行更改。條例規定,由于工程施工、網絡建設等原因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需按規定的時限先告知用戶并向上級電信管理機構報告,我們一直嚴格遵守。今年五月份斗湖堤小學交接箱700對電纜接頭進行檢修,可能影響500用戶的正常使用,影響時間大約8小時,維護檢修部門作好準備于周六檢修時,得知業務部門的通知還未在影響范圍內張貼出去,對重要客戶及大客戶還未來得急通知,我們堅決果斷地將檢修推遲到下周六,在告知用戶大約73小時的情況下進行檢修,因為當時的情況是,即使當天中午貼出去到檢修的時間只有60小時。這樣保證條例的嚴肅性,保證用戶的利益不受侵害。

今年7月10日,夾竹園過河飛線被宜昌運沙船只掛斷,由于正直汛期,虎渡河水水位較高,堤防部門無權批準施工,影響近千用戶正常通信長達6天,線路恢復后,在業務收入欠產很大的情況下,我們按時間比例少收用戶的月租和來電顯示等費用,得到廣大用戶的支持和好評。

在我公司的所有工程割接、改號涉及到用戶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我們都通過電視臺、報紙、告示等手段告知用戶,對大客戶、重要客戶還派專人撥打電話通知用戶,由于我們認真執行電信企業服務標準,不僅用戶的投訴大幅下降,而且得到了用戶的理解和贊揚。

5、幾點希望:

篇2

一、基礎電信業務

(一)固定網國內長途及本地電話業務

固定網國內長途電話業務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二)移動通信業務

大區制無線電移動通信業模擬集群通信業務模擬蜂窩移動通信業務數字集群通信業務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TDMA(GSM)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CDMA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三)衛星通信業務

衛星移動通信業務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四)因特網及其它數據傳送業務

因特網骨干網數據傳送業務其它因特網傳送業務 X.25數據傳送業務DDN數據傳送業務ATM數據傳送業務幀中繼數據傳送業務公眾電報和用戶電報業務無線數據傳送業務(五)網絡元素出租、出售業務

帶寬、光通信波長的出租,出售業務電纜、光纖、光纜的出租,出售業務通信管孔的出租,出售業務(六)網絡接入及網絡托管業務

網絡接入業務 有線接入無線接入網絡托管業務(七)國際通信基礎設施,國際電信業務

國際通信基礎設施服務業務 地面國際通信網絡帶寬、光通信波長、電纜、光纖、光纜及其它網絡元素出租,出售業務衛星國際專線業務國際電信業務 國際長途電話業務國際數據通信業務國際圖像通信業務(八)無線尋呼業務

單向無線尋呼業務雙向無線尋呼業務(九)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

第(二)項業務中的大區制無線電移動通信和模擬集群通信業務,第(三)項業務中的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以及第(八)項無線對呼業務和第(九)項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二、增值電信業務

(一)固定電話網增值電信業務

電話信息服務業務呼叫中心服務業務語音信箱業務可視電話會議服務業務(二)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

(三)衛星網增值電信業務

篇3

1、其它手機撥打10086轉人工服務核實,通常需要去移動營業廳處理。

2、如果被告知違反了電信條例,移動會48小時調查核實后再給復機。違反了電信條例通常是指被移動檢測到發垃圾短信,詐騙短信,或者有其它敏感的詞。

3、若確認是移動誤操作,可以去移動營業廳要求復開機。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亮點一: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開發征收徹底分開

征求意見稿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征收以及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

明確這點,不僅意味著長期以來在拆遷活動中頻頻暴露的“官商合謀”將被封殺,而且宣告,將“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開發征收混為一談的拆遷模式,將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為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私有財產,規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進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為立法的一大難點。專家學者認為不能過大,實務部門認為不能過窄。有學者指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關系到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強拆空間。

征求意見稿以列舉式的方式,明確“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國防設施建設;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亮點二: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補償主體

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這就是說,實施公益性征收、補償的主體只有一個,那就是政府。

明確政府是征收補償的主體,是對現行操作的徹底顛覆。過去,制度設計的,就是政府躲在幕后,由拆遷人即開發商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后由開發商實施拆遷。而成為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往往盡可能壓縮拆遷補償標準,并且把拆遷負擔轉嫁到房價里。由此導致的拆遷矛盾愈演愈烈,不斷升級。

亮點三:政府征收房屋必須要兩次公告

征求意見稿第10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后,應當將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采納情況、不采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告。

征求意見稿第14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征求意見稿在征收程序中,突出強調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等。

亮點四:發生“公共利益”爭執交司法判決

征求意見稿規定,被征收人以及與房屋征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是一個新規定。突破只能對補償、安置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的局限。

征收者與被征收者在征收階段產生的爭議,通常因是否屬于“公共利益”而起。在這個問題上,過去政府既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一手遮天,每每讓被征收人感到缺乏一個平等的說理平臺。

對征求意見稿的這一規定,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教授認為:“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公共利益’確實存在模糊地帶。從美國的經驗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會有截然相反的判決。但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政府必須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關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戰,政府必須舉證證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張究竟在什么地方。”

他表示,這是讓更多的民眾最終接受政府決定的機會,也是政府重新審視自己決定是否周全的機會。

亮點五:危舊房改造必須有90%以上人數同意

征求意見稿規定,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的情況及時公布。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前,還應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打著危房房改造的旗號,一些地方政府與開發商聯手行強拆之實,踐踏被征收人的私有財產權。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有可能將明顯放慢舊房改造步伐。

亮點六:征收補償額按市場評估價確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房屋貨幣補償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

因補償談不攏,不知釀成了多少拆遷悲劇。

征求意見稿的這一規定,至少有兩大看點:一是明確評估價“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二是強調評估機構的中立性。現在,許多被征收人都認為,評估機構不中立,因為都是政府單方指定的。征求意見稿改進為“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即被征收人說了算。

如果評估機構或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估價報告的,還將面臨被警告、吊銷資質、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制裁。這是征求意見稿在法律責任中的規定。

亮點七:尊重被征收人補償方式多樣選擇

征求意見稿規定,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進行住宅建設的,被征收人享有回遷的權利。除征收租賃房屋外,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提供靈活多樣的選擇,體現了對被征收人的尊重。

亮點八:野蠻暴力強制搬遷者可追刑責

征求意見稿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2009年11月27日,貴州博宇房地產公司組織數十人,攜帶鋼管、撬棍和封口膠,對普陀巷9住戶8間門面房進行暴力拆遷,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戶被強行拽上汽車拖離現場。這一野蠻拆遷,最終釀成。

根據征求意見稿,如果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實施征收補償與搬遷的單位違法上述規定,不僅造成的損失要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亮點九: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并依法拆除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并依法拆除;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對違法建筑拆除是否補償問題,一直以來都存在補與不補的爭議。

補,是因為一些違法建筑的長期存在,與政府職能部門不作為有關,政府應當為失職買單;不補,是因為那樣對守法者明顯不公平。

征求意見稿堅持了“不予補償,并依法拆除”的立場。

亮點十:商業拆遷強調自愿公平政府不介入

篇5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3)08-0017-01

一、我國電信業法律規制的現狀

建國初我國電信業由國家利用行政手段來規制,改革開放后,我國電信業歷經多次重組和改革改善了政企不分的狀況,電信市場的競爭格局已經形成。我國電信業公平的競爭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規來對電信業進行規制。當前我國電信業的法律規制主要依靠《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這兩部法律對我國電信業的競爭產生約束,但只能對電信業的不正常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進行規制。我國尚沒有頒布一部完整的《電信法》,2000年國務院的《電信條例》為我國電信業最高專門行政法規。《電信條例》明確了我國電信業規制要破除壟斷、鼓勵競爭,確立了電信業務許可制度、資源分配制度、互聯互通制度、電信資費制度,列出了電信業中壟斷行為的方式及相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明確了行業規制部門在電信業執法中的管轄權。《電信條例》在促進電信市場競爭、保護電信用戶利益、引導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為中國電信業的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電信條例》的立法層級較低、部門立法色彩濃厚、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也制約了我國電信業的發展。

二、當前我國電信業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一)電信業立法落后于我國電信業發展的實際

我國電信業改革缺乏完整的法律體系而步履維艱,電信業市場競爭混亂,惡性競爭始終存在。從電信業法律規制現狀來看,《反不正當法》和《反壟斷法》并非專門規制電信行業的法律,《電信條例》等專門法規的立法層級較低、權威性不足,法律的適用性比較小。由于電信業法律體系不健全導致許多不正當行為由于無法可依而得不到有效解決。

(二)尚未設立權威的電信業規制機構

工業與信息化部是我國電信業的規制機構,但由于工業與信息化部和主要電信運營商存在許多聯系,且工業與信息化部既是電信業相關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所以難以保證電信規制機構的客觀性、公平性和中立性。隨著新電信技術的引進,單純依靠工業與信息化部不能有效完成對電信業的規制,電信業規制者由于缺乏最新行業動態也不利于網絡信息的融合和新信息技術的推廣。因此,設立獨立的電信業規制機構有利于對我國電信業規制,促進我國電信業的發展。

(三)電信業互聯互通制度不完善

電信業是具有互聯互通性質的行業,先進入電信領域的企業能最大范圍地開拓網絡,后進入電信業的企業沒有足夠廣的網絡空間且無法共享網絡而不利于其競爭。因此,確保電信業互聯互通是電信市場公平競爭的重要因素。我國雖然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互聯互通制度,但在電信業競爭過程中先進入電信企業對新興電信企業采取諸多限制條件,不同電信業企業間互聯互通的成本高昂或者無法相互接入,造成網絡無法共享,排擠了新型電信企業的競爭。另外,由于一些電信企業設置障礙來干擾網絡的互聯互通,使得通信設施遭到破壞的現象時有發生,擾亂電信市場秩序。

三、我國電信業法律規制的對策分析

(一)制定我國電信業的專門法——《電信法》

我國在電信業頒布了多部法規和規章,但電信業現有法規的立法層級較低,在實際應用時會與上位法沖突而被代替,因此我國亟需出臺電信行業的專門法——《電信法》。我國的《電信法》要符合電信業規制的趨勢和要求,由電信技術專家、電信運營商、經濟學家、政府各相關部門以及消費者代表來共同研究起草,廣泛征求各方渠道的建議和意見,從促進我國電信市場的發展、保護電信消費者的權利及規范電信市場秩序等方面來規制我國電信業市場。《電信法》的出臺可以有效改善我國電信業法律缺位的狀況。

(二)完善我國電信業互聯互通制度

我國在《電信條例》中對電信業互聯互通進行了規定,但是規定過于原則化,操作性不夠強,難于具體應用。因此,進一步完善我國電信業互聯互通制度,要按照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規范網絡互聯互通范疇內的電信運營商,細化電信運營商互通互聯的責任,加大阻礙和破壞互聯互通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電信運營商及其主要負責人在違反法律規定之后處罰措施,落實電信運營商互聯互通合同公開制度和引入互通互聯報告制度、完善網間結算標準,加強電信互通互聯技術的研究和創新。

(三)設立獨立的電信業規制機構

在電信業迅速發展的背景下,為了保證我國電信業健康的發展,要盡快設立獨立的電信業規制機構。設立獨立的電信業規制機構,要使電信業的規制和運營分離,避免電信業的發展受到政治權力的直接干預,給電信業的發展營造一個公平、透明的環境。另外,獨立的電信業規制機構要有獨立的人事權、財政權、自主設置組織結構、獨立執法的權力。這樣不僅可以提高電信業規制機構的獨立性,還可以提高電信業規制機構的權威性。

【參考文獻】

[1]黃海波.電信管制——從監督壟斷到鼓勵競爭[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

篇6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3)08-0017-01

一、我國電信業法律規制的現狀

建國初我國電信業由國家利用行政手段來規制,改革開放后,我國電信業歷經多次重組和改革改善了政企不分的狀況,電信市場的競爭格局已經形成。我國電信業公平的競爭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規來對電信業進行規制。當前我國電信業的法律規制主要依靠《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這兩部法律對我國電信業的競爭產生約束,但只能對電信業的不正常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進行規制。我國尚沒有頒布一部完整的《電信法》,2000年國務院的《電信條例》為我國電信業最高專門行政法規。《電信條例》明確了我國電信業規制要破除壟斷、鼓勵競爭,確立了電信業務許可制度、資源分配制度、互聯互通制度、電信資費制度,列出了電信業中壟斷行為的方式及相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明確了行業規制部門在電信業執法中的管轄權。《電信條例》在促進電信市場競爭、保護電信用戶利益、引導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為中國電信業的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電信條例》的立法層級較低、部門立法色彩濃厚、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也制約了我國電信業的發展。

二、當前我國電信業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一)電信業立法落后于我國電信業發展的實際

我國電信業改革缺乏完整的法律體系而步履維艱,電信業市場競爭混亂,惡性競爭始終存在。從電信業法律規制現狀來看,《反不正當法》和《反壟斷法》并非專門規制電信行業的法律,《電信條例》等專門法規的立法層級較低、權威性不足,法律的適用性比較小。由于電信業法律體系不健全導致許多不正當行為由于無法可依而得不到有效解決。

(二)尚未設立權威的電信業規制機構

工業與信息化部是我國電信業的規制機構,但由于工業與信息化部和主要電信運營商存在許多聯系,且工業與信息化部既是電信業相關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所以難以保證電信規制機構的客觀性、公平性和中立性。隨著新電信技術的引進,單純依靠工業與信息化部不能有效完成對電信業的規制,電信業規制者由于缺乏最新行業動態也不利于網絡信息的融合和新信息技術的推廣。因此,設立獨立的電信業規制機構有利于對我國電信業規制,促進我國電信業的發展。

(三)電信業互聯互通制度不完善

電信業是具有互聯互通性質的行業,先進入電信領域的企業能最大范圍地開拓網絡,后進入電信業的企業沒有足夠廣的網絡空間且無法共享網絡而不利于其競爭。因此,確保電信業互聯互通是電信市場公平競爭的重要因素。我國雖然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互聯互通制度,但在電信業競爭過程中先進入電信企業對新興電信企業采取諸多限制條件,不同電信業企業間互聯互通的成本高昂或者無法相互接入,造成網絡無法共享,排擠了新型電信企業的競爭。另外,由于一些電信企業設置障礙來干擾網絡的互聯互通,使得通信設施遭到破壞的現象時有發生,擾亂電信市場秩序。

三、我國電信業法律規制的對策分析

(一)制定我國電信業的專門法——《電信法》

我國在電信業頒布了多部法規和規章,但電信業現有法規的立法層級較低,在實際應用時會與上位法沖突而被代替,因此我國亟需出臺電信行業的專門法——《電信法》。我國的《電信法》要符合電信業規制的趨勢和要求,由電信技術專家、電信運營商、經濟學家、政府各相關部門以及消費者代表來共同研究起草,廣泛征求各方渠道的建議和意見,從促進我國電信市場的發展、保護電信消費者的權利及規范電信市場秩序等方面來規制我國電信業市場。《電信法》的出臺可以有效改善我國電信業法律缺位的狀況。

(二)完善我國電信業互聯互通制度

我國在《電信條例》中對電信業互聯互通進行了規定,但是規定過于原則化,操作性不夠強,難于具體應用。因此,進一步完善我國電信業互聯互通制度,要按照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規范網絡互聯互通范疇內的電信運營商,細化電信運營商互通互聯的責任,加大阻礙和破壞互聯互通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電信運營商及其主要負責人在違反法律規定之后處罰措施,落實電信運營商互聯互通合同公開制度和引入互通互聯報告制度、完善網間結算標準,加強電信互通互聯技術的研究和創新。

(三)設立獨立的電信業規制機構

在電信業迅速發展的背景下,為了保證我國電信業健康的發展,要盡快設立獨立的電信業規制機構。設立獨立的電信業規制機構,要使電信業的規制和運營分離,避免電信業的發展受到政治權力的直接干預,給電信業的發展營造一個公平、透明的環境。另外,獨立的電信業規制機構要有獨立的人事權、財政權、自主設置組織結構、獨立執法的權力。這樣不僅可以提高電信業規制機構的獨立性,還可以提高電信業規制機構的權威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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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必須遵守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具體業務分類依照電信條例的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業務的地域范圍,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和外方投資者在不同時期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電信業務,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符合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中方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第九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第十條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第十一條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項目申請報告;

(二)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合營各方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三)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前款規定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屬于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在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屬于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在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二)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項目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合營各方的名稱和基本情況、擬設立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合營期限等。

第十四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投資項目需要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前,將申請材料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五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屬于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屬于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手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跨境電信業務,必須經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準,并通過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國際電信出入口局進行。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二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提供虛假、偽造的資格證明或者確認文件騙取批準的,批準無效,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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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必須遵守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具體業務分類依照電信條例的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業務的地域范圍,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和外方投資者在不同時期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電信業務,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符合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中方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第九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第十條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第十一條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項目建議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合營各方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四)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前款規定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屬于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在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屬于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在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中方主要投資者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提出申請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先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外的其他文件,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并書面通知后,再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但是,自審查認可通知之日起至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之日止的期間不得超過1年,且該期間不計算在規定的審批期限之內。

第十三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三)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合營各方的名稱和基本情況、擬設立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合營期限等。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擬設立企業的基本情況、服務項目、業務預測和發展規劃、投資效益分析、預計營業時間等。

第十五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投資項目需要經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審批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前,將申請材料轉送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審批。轉送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審批的,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批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六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屬于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屬于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手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跨境電信業務,必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國際電信出入口局進行。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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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2012年6月,《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已由國家工商總局牽頭,明確列入國務院“二類立法”計劃。眾所周知,我國電子商務在進入互聯網時代之后取得了飛速發展,截止到2012年6月,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達3.5萬億元,國內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達38780家①。與此同時,“返利網”作為“第三方網絡購物導購平臺”的代表,也進入了大眾的視線,為傳統的網絡購物模式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所謂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指的是非隸屬于購物網站本身,在網絡購物中對各大購物網站進行分類和比價、引導消費者購物并往往附帶一定返利的第三方網站,現階段最主要的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即是各類返利網站。但是第三方導購平臺在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2012年12月 “太平洋商城直購網”這個中國電子商務被控傳銷第一大案在南昌開庭。結合返利網運營過程中固有的法律風險,筆者在此對《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從而探討對以返利網為代表的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法律監管辦法。

一、現有的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立法

網絡商品及服務雖然發展迅速,但由于在我國的產生時間較短,無論是技術和經驗上都沒有制定權威性法律對其整體性地進行規制。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在電子商務領域先行一步,制定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從而為今后法律對相關條款的整合和創新提供了基礎。

1.《電信條例》

《電信條例》是在2000年9月由國務院通過并公布施行的行政法規,是我國較早的和電子商務監管有關的立法,為電信行業的監管提供了依據:規定了電信業務實施許可制度;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分別頒發不同的許可證;規定電信業的監督管理機構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規定對運用新技術試辦的新型電信業務采用備案制度。

應該說,《電信條例》奠定了電子商務交易立法的基礎,但是,《電信條例》是總括式的行政法規,其側重點在于規范基礎電信業務,對于增值電信業務并沒有加以詳細的規定,且由于制定的時間較早,對于電子商務新出現的產物如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第三方平臺的具體監督管理同樣沒有涉及。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在《電信條例》的基礎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進行規制:將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對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非經營實行備案制度,從而區分管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公布已許可和已備案的服務提供者名單;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主頁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備案編號;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監督管理機構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和《電信條例》相比,《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于電子商務的規范更加具體,也提供了具體的監管途徑。但是由于規定沒有細化,相關部門的權責也沒有分清,因此還有待更新的立法加以完善。

3.《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是2010年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議通過的部門規章。和《電信條例》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相比,對于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電子商務的諸多問題進行了回應:明確了相關法律主體的概念,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被正式劃為網絡服務經營者;第三章專門規定了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的義務;第四章專門規定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確定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機構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創新性的提出了信用檔案制度,對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對于網絡交易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是可以看出,法條本身更加側重于對于商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監管,而對于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規定,也僅僅強調其審核監督的義務,而對于第三方平臺運營的本身,并沒有具體的條文規定,很難應對出現的新問題。

二、從“太平洋商城直購網”一案看對于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監管存在的問題

“太平洋商城直購網”涉及傳銷一案集中反映了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合法性認定上的空白和尷尬,這對于接下來的立法具有極其重要的啟示。

首先,“太平洋商城直購網”的經營模式是否涉及傳銷,理論和實務界都存在重大爭議。相關偵查部門經過了立案、撤銷再重新立案的過程,可見,對于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的經營模式依然沒有權威的相關部門對其定性,從而影響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有效監管。

其次,對于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具體監管內容也有待深入。從“太平洋商城直購網”的主頁來看,其相關證件十分齊全。但是,由于其經營模式特殊,涉及資金鏈長且影響巨大,在接下來的監管方面就遇到了困難,對于可能存在的風險缺少有效的預防措施。這和工商監管的重點在于具體的商品服務供應商,而對于第三方平臺的檢測本身缺乏相關規定有直接關系。

最后,對于第三方平臺的市場準入機制還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由于電子商務的特殊性,其準入的條件可能不必限制地太嚴格,否則可能扼殺新興事物的生命力。但與此同時,還是需要一定的界限以保證消費者的利益。

三、對《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中涉及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立法建議

《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是在《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之后產生的產物,其和后三者之間必然存在必要的承接,也要克服現行立法法規存在的不足,反映電子商務現狀。筆者認為突出對于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或其他相關概念符合法律制定的總體趨勢,在此結合相關立法提出相關建議。

首先,設立專章列出對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的監督管理。這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中并沒有專門整理,因為《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網絡平臺已經設立了監管機制。但是,筆者認為,對于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的管理也要分不同層面,對于技術性方面的管理可以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負責。但是,經營管理類的監管,還是要強調工商管理部門的職責。而除了電信管理機構和工商管理部門,對網絡平臺經營服務者的管理也包括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雖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初步提出了分工的概念,但是對于各個機構還是有必要分清權責,對于其不同的權限進行一個細分,以免在具體操作中出現扯皮的現象。

而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其屬于廣義上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一般的僅需注冊而無需預存消費額的返利網站,其經營模式中除了返利的周期過長、涉及虛假承諾影響消費者利益之外,本身并不引起社會重大的經濟動蕩。但是,當新型的返利模式,如“太平洋直購”的BMC②模式需要吸收大量預存款的時候,相關部門在監管方面就要做好必要的分工,在其中的一個環節出現爭議的時候,必須要有一個部門牽頭,協同其他部門進行監管。因此,筆者認為,在《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要強調工商管理部門對第三方平臺具體的經營進行定期監督抽查,以防止大規模的經濟波動。

其次,對于許可制度進行細化。《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細化地對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非經營實行備案制度。但是,由于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的種類有所不同,網絡經營的社會影響力也與其經營規模、范圍有關,因此,對于許可的門檻限制應當有所區分體現。

對于電子商務中涉及大額預存款的第三方平臺,其市場準入最初應當對其模式進行嚴格的審查,因此對其準入應當比一般的許可多一些實質性審核,如果不合格的話就不應當輕易允許其進入市場。而除了營利模式本身涉及大量資金之外,對于在網絡經營中出現的一些涉及重大資金的項目也要主動提請相關部門事前進行監管,給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穩定的環境。

再次,適當擴大備案制度的適用范圍。事實證明,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很容易出現新的經營模式,而其模式往往包含一定的技術性。對于一些存疑卻不宜直接用法律進行強行取締的模式,應當適用備案制度。對于“太平洋直購網”中出現的極為復雜的BMC模式,進行備案可以使得其在爭議的情況下得到合法的身份,使得其不因長期處于爭議的狀態從而影響正常經營,同時也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研究對于新興事物如何很好地進行引導。

最后,切實地規定信用檔案制度的切實適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信用檔案制度,提出實施信用分類監管。信用檔案制度是極為先進并且適用的,但是其側重點還是在于網絡商品及服務的直接經營。但事實上,虛擬網絡中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普及是極其有現實意義的,對于第三方平臺也適用信用制度,定期進行分類從而確定其監管力度對于繁雜的市場也具有現實意義。

總之,對于《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中涉及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立法建議,既要和以往的立法相銜接相適應,也要結合現實,對于其中的制度加以深化。對于某些制度的提出雖然最后的落腳點也不僅僅放在對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監管上,但是,作為整個電子商務監管立法的立足點,必然也利及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甚至其他一系列新興電子商務產物。

四、結語

隨著《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立法的進展,對于防范返利網運營過程中出現的固有的法律風險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對于其中的立法提議在今后還有待討論和跟進,總之,對于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及其相關的電子商務產物,有必要通過有效的立法對其進行監管并科學引導,促使其健康運營發展。

參考文獻:

【1】高富平, 張楚編著:《電子商務法(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王紀平編著:《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吳弘, 胡偉編著:《市場監管法論――市場監管法的基礎理論與基本制度》,北京大學出版,2006年1月第一版。

篇10

電力營銷是電力企業發展的重要措施,在國家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的今天,電力價格壟斷被打破,為更好的實現電力企業發展提高電力企業的盈利水平,需要積極推進電力企業營銷模式的轉變,打破以往舊有的電力營銷模式,通過營銷模式的創新來帶動電力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1電力營銷所面臨的電力市場的特點

1.1電力市場具有整體性

電力的傳輸主要依靠的是電網進行的,電力市場的范圍就是電網所能覆蓋的范圍,電網的構建是統一的,在同一區域所面臨的客戶是固定的,因此在同一區域對不同的客戶只能將這一區域作為統一的市場,而不能將其割裂開來。

1.2電力市場的差異性

各個電力市場在產品的種類、客戶的分類等方面具有較多的共性,但是在各個市場之間仍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性。其差異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a.電力市場的計劃安排有差異,由于不同的客戶需要的電力供應方式不盡相同,有的需要直供,而有些客戶則需要電力供應商間接供應,有些電力用戶需要長期的電力供應,而一些電力用戶則僅需要短期的電力供應,這些都會對電力的營銷帶來一定的影響。b.不同用戶的用電需要方式不同導致的各用戶之間的用電需求量都有所差異,在供電轄區內的一些大型的企業年用電量可以達到幾億甚至于幾十億的用電消耗,而對于一些較小的用戶,比如說居民用地年耗電量則僅有幾十千瓦時。c.用電時間,在供電轄區內的用電時間也不盡相同,大型用電企業比如說化工行業需要全天24小時全天供電,而一些商業、教育等結構則僅需要白天供電,夜間對于電力負荷要求較低。

1.3電力供應具有相對穩定性及不可放棄性

在電力供應的過程中,對于電力市場的定位是動態的,其客戶目標及用電需要根據客戶的需要在不斷的變化,對于電力市場的目標的發展是逐步實現的,并不存在突然變化或是驟變。各個電力市場的發展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都是相對穩定的,同時對于不同電力區域內的目標市場應當全部進行供電,不能因盈利的多少不同而放棄相應的市場。

1.4電力市場是事關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市場

電力市場的目標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市場,其與國家的發展速度息息相關,電力的最大消費主體是各大工業機構,商業次之而服務業和農業、居民用電等占據的比重較低。國家大層面上的政策調整對于電力市場的影響最大。

2做好電力營銷的策略

2.1做好電力營銷策略的指導思想

應當在電力營銷的過程中加強對各級員工關于營銷觀念的培養。供電企業相對于其他的行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輸變配售的過程是同時進行的,因此,為做好對于電力的供應需要做好各個環節、部門之間的協調統一,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則會影響整體的電力供應。所以應當在供電各個環節樹立起相應的電力營銷意識,促進電力的正常供應。在樹立電力營銷意識的同時還需要建立起完善的電力營銷體系,做好體系的建設是確保電力企業營銷的掛念,供電企業在電力市場的開發過程中應當做好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之間的動態平衡,構建出一個成熟的電力營銷體系,這個體系應當從觀念、信息、人才培養以及客戶管理方案等進行綜合的建設,其中在觀念方面需要以市場為主要導向,以客戶的需求為電力營銷體系構建的關鍵,加強在各級員工之間的教育培訓以便于在各級員工的思想意識中樹立起牢固的市場營銷及競爭意識,通過構建優質的市場服務、銷售品牌觀念等來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在市場信息搜集方面,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信息收集子系統、信息處理子系統等來對電力市場的信息進行收集以便為后期的決策提供相應的決策數據。在人才方面做好相應的專業人才的培養及考核,儲備后備力量。構建起專業的客戶關系管理機構,對各客戶進行定期的客戶回訪以便收集客戶對于電力供應的滿意度。做好相應的電力業務的咨詢和投訴處理等。積極開拓潛在的市場,固守已有的市場是電力企業發展過程中永恒不變的主體,也是電力營銷發展的策略。現今我國的電力市場之間的供需矛盾隨著電力供應的不斷加強而在逐漸的緩和,但是電力供應相對短缺的局面仍將長期存在,但這一矛盾僅是低用電水平下的不平衡。隨著電力基礎建設的不斷加強,電力市場最終會變為買方市場,為了在未來的電力市場中占據更多的份額,各級供電企業應當積極開拓潛在市場,及時的調整電力市場結構,積極培育新的電力市場增長點。為做好電力營銷應當在企業內部建立起與之相應的獎勵及約束機制。做好現代企業管理的關鍵是充分調動起各級員工的工作主動性與積極性,供電企業的市場營銷是一項系統性的長期性的工程,在如何開拓及培養市場方面還有著相當長的一段距離要走,如何將售電量與職工工作業績之間相聯系,如何做好人才的網羅、培養并提高員工的工作的積極性是需要管理者考慮的一個問題。

2.2做好電力產品品牌的構建

目前電能與替代能源的競爭日趨激烈,供電企業需要積極的采取提高產品質量用以提高企業的收益和產品占有率,實施積極的電能產品差異化策略,對于不同的客戶做好精細的劃分,為吸引更多的用電客戶,電力企業需要積極的增加電能產品的組合深度,對于一些高耗能的用電大戶,應對其供電的可靠性、供電頻率等供電質量進行提高,并采集積極的供電優惠政策。積極構建供電企業的品質,樹立良好的供電品牌。在各大電力供應商中,電力從本質上講是同一品質的商品,各大供電企業在質量、服務以及形象等方面有所差異,因此,各大企業應當積極的實時品牌策略,在廣大用戶心目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2.3做好電力價格調整策略

現今我國逐步放開電力市場價格壟斷機制,從而使得各大電力企業在價格制定上具有一定的自,現今我國的電價水平相對較高,因此,電力企業應當在充分做好電力市場調查和電力銷售成本控制的基礎上采集積極的用電定價策略,為各大用電企業推出一些優惠策略,促進企業的用電消費。

電力市場面臨著更為嚴峻的競爭壓力,為更好的促進電力企業的發展,應當推行更為積極的電力營銷策略的發展,提高電力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電力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作者:王立群 單位:哈爾濱市阿城電業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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