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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電子商務模板(10篇)

時間:2022-03-22 00: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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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電子商務

篇1

醫藥電子商務是在西方發達國家追求利潤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紀90年代誕生的一種結合醫藥與信息技術的全新商務形式。醫藥電子商務的誕生,是兩大朝陽行業——制藥業與計算機電信行業的結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一經出現便引起了各國政府和醫藥行業的廣泛關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圍內迅猛發展。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備的、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其發展,以保證政府能夠采取有效監管措施規避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

1對醫藥電子商務加強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1.1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監督作為保障醫藥電子商務是以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以及保險公司為網絡成員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從以上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看出,醫藥電子商務包含了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消費者以及保險公司等多個相互聯系的參與者。雖然,在互聯網上進行醫藥電子商務所經歷的實際交易過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雙方甚至只用動動鼠標就能完成大宗藥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參與者較多,保障交易順利實施的環節較多,而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潛藏著欺詐行為,各個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比如藥品生產企業伙同信息服務商虛假藥品廣告,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著拖欠藥款問題,往往不能按時支付貨款,從而嚴重影響生產企業的資金周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那么僅靠各參與者之間的合同約束來規范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督管理來確保交易過程的安全與公正,為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1]。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可見醫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2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to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2]。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開始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它的頒布實施為后續的相關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調[3]。

20040708,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簽發了第9號局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表明了藥品信息服務在互聯網的松動,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并與后繼的有關法規一同初步構成了目前關于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法規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開了對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種種限制,轉而鼓勵其快速發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頒布實施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律規范。該《規定》出臺不久,SFDA便審批通過了我國第一家獨立的第3方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即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僅有短短的10年時間,其自身發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業管理規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種多樣,使我國的醫藥流通領域出現了多種購銷模式并存的復雜現象。就目前我國政府對其監管現狀而言,也確實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3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1監管主體網絡化、信息化建設滯后醫藥電子商務是當代信息社會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醫藥流通領域中的綜合應用。因此,在客觀上,就要求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主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上能夠與時俱進、加大投入,以適應當今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SFDA應當有能力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面地、實時地監管,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有序,切實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緩慢,電子政務系統仍未得到廣泛應用,醫藥企業對政府(BtoG)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出現,勢必影響監管主體的監管效果。因此,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硬件設備設施的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首要難題[4]。

因此,建議SFDA應加大對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電子政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SFDA對國內目前所有應用醫藥電子商務的醫藥企業日常監管的需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能夠通過該系統直接進入任一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形成有效的網絡預警機制,一旦發現藥品交易過程中存在問題,能夠通過該系統及時、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斷交易進行,進行相關證據的提取,為日后處理提供依據。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該系統應采取有效手段切實保證監管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關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此外,該系統還應具備受理醫藥企業有關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各種相關申請的功能。

SFDA應盡快創建以宣傳和監督醫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政府網站。利用網絡媒體快捷、覆蓋面廣等優勢,向公眾介紹并宣傳醫藥電子商務的諸多優勢,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同感,從而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SFDA應在該網站設置專欄,定期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違法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該網站還應具備對有關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相關投訴的受理和及時回復功能,以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監管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機制存在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是新時期我國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項新工作、新任務,也是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新的挑戰。藥品監管人員只有堅持不斷地加強對這一新鮮事物認識、學習,才能夠出色地完成對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內部人員培訓方面問題嚴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建立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內部人員培訓機制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傳人員培訓,全系統特別是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大藥監工作者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程度令人堪憂。大多數人員甚至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和運營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將醫藥電子商務片面地理解為醫藥企業利用自身網站進行藥品交易的銷售行為,或局限地將醫藥電子商務理解為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因此,對醫藥電子商務片面的理解和認識必然嚴重制約監管人員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有效、合理監管。

建議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和學習,盡快在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將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學習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組織培訓班,聘請國內醫藥電子商務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對負責醫藥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為保證學習質量應將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3.3《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存在漏洞,亟待補充和修訂《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就其內容而言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但該規定中并沒有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確規定,對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眾所周知,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就是通過提取交易服務費盈利的。因此,其與交易的雙方必然發生經濟利益關系,而這種經濟利益顯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議SFDA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應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規避與交易的雙方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除交易服務所得之外的財務和債務關系。《暫行規定》中對此種情況應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發生,也為政府監管帶來便利。

關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驗收標準》中明確指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監管子系統,以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交易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目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在系統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查詢、匯總。因此,在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過程中勢必涉及到大量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技術與設施。一旦政府監管人員擅自將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透漏出去,勢必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而《暫行規定》中在監管過程中有關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確規定[5]。

筆者認為,應建議SFDA在《暫行規定》中明確政府在對互聯網交易服務商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義務對有關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管理技術與設施,建立嚴格的保密機制,對監管人員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業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切實保障監管過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5]。

4結語

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是藥品監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執法部門和立法機構應不斷地加強對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業和行業組織的技術優勢,探索出一條既能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又能保證藥品安全的雙贏之路[5]。

【參考文獻】

[1]劉彩鳳.醫藥電子商務,你知道多少[J].改革與理論,2004,132(11):35..

[2]湯振寧.國內醫藥電子商務發展誤區分析[J].上海醫藥,2004,25(8):348.

篇2

(一)概念表述難見本質之別

有關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表述不在少數。國家藥監局于2000年6月26日《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已廢止),其中曾提出“藥品電子商務”概念,明確它“是指藥品生產者、經營者或使用者,通過信息網絡系統以電子數據信息交換的方式進行并完成各種商務活動和相關的服務活動。”[3]2005年9月29日,再頒《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指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藥品(包括醫療器械、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務的電子商務活動。”[4]學術界中,較早有沈陽藥科大學陳玉文教授提出“醫藥電子商務是指以醫藥商品生產者、醫藥商品經營者、醫療機構、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保險公司、銀行等醫藥商品交易活動的參與者,通過互聯網絡系統以電子數據信息交換的方式進行并完成的各類醫藥商品的交易和服務活動。”[5],也有“狹義上講,醫藥電子商務系統是指醫藥企業、消費者、銀行(金融機構)、政府等在互聯網和其他網絡的基礎上,以實現醫藥企業電子商務活動為目標,滿足醫藥企業生產、藥品銷售、稅務等生產和管理的需要,支持企業的對外業務協作,從動作、管理和決策等層次上全面提高企業信息化水平,為企業提供商業智能的計算機系統。”[6]等。上述各家從不同角度較好地對之進行了闡述,對于學界具有很強的指導、啟發與借鑒意義。然而,通讀更多學界其他的觀點,不難發現存在的問題,如多在既有大類“電子商務”概念基礎上冠以“醫藥”為前綴,而少有對“醫藥電子商務”固有本質性內容的理解與準確闡述,有的甚至游離醫藥自身固有元素。一個原始而不乏實用的鑒別方法,即是去掉“醫藥”二字,原本只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界定,依然可以用之于對“電子商務”的描述。

(二)內容選取停留在“醫藥”與“電子商務”層面

概念表述淺層面的結果直接導致其后之具體內容構成表現為簡單的“醫藥+電子商務”,兩者并沒有得到充分的有機揉合與生成。只是生硬地把兩塊內容切割與粘合,缺乏嚴密的邏輯性與系統性。常見的表現是,前半部講述電子商務,后半部闡述醫藥知識;或者是“電子商務”中置換原商品為“藥品”,但又缺乏對“藥品”固有特性的明確區別。

(三)教學模式與方法缺乏“醫藥”元素

電子商務教學固然有其共性,但反映在不同行業則自有其個性表現。醫藥行業引入電子商務技術,其在教學上顯然也存在此一情況。然而,在今天卻體現并不充分,甚至被弱化。因此,對醫藥行業的電子商務應用及其在教學上諸方面表現的探討與研究,無論對于該課程建設與教學開展,還是對于整體醫藥教學的思考,都具有鮮明的啟發與現實意義。

二、課程基本內涵特色:“專”“適”兼顧、“仿”“真”合一、“多元”并進、立體考評

醫藥電子商務教學旨在服務于醫藥行業、為醫藥行業培養熟練應用電子商務技術的技能型人才。但基于行業需求本身固有的不確定性,制定教學與培養目標時必須考慮到對行業外崗位的適應性。因此,基于行業而不拘泥于行業的教學設計勢成必然。這在客觀上決定了本課程的教學特色。具體表現:

(一)內容選取“專”“適”兼顧

教學內容的取舍主要決定于社會經濟的實際水平。目前環境下,醫藥行業引入電子商務技術已然成趨,且日益深入。從醫藥企業間的藥品招投標到藥品在線零售,從醫藥信息服務到醫療器械在線交易,乃至醫藥行政電子化,無不涉及電子商務領域。因此,從理論上講,對于從業人員的要求也必然達到能熟練且專業應用電子商務技術,同時要充分了解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此其一。其二,學校教育與專業培養理論上可以預期學生的職業走向,也應該有符合社會需求的職業規劃與設計。然而,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變化,必然會隨時偏離既定教學目標,這在較大程度上影響與制約學生的就業領域。因此,作為教學,兼顧行業內外職業需求,關注其變化與發展,顯得必要而且必須,也是學校教育的固有規律。鑒此,醫藥電子商務課程內容的選取,應該是“專”“適”兼顧。“專”者,充分體現醫藥行業元素,緊扣行業內職業崗位與能力要求,教學直接致力于行業之需;“適”者,則同時需要拓展行業外領域,對于非醫藥行業的相關崗位需求與能力要求,同樣需要引入課堂教學,以最大程度拓展學生的職業適應面。唯其如此,課程建設方顯無限生機。本課程在建設中,通過多方調研與訪談,針對高職高專總體培養目標,以一線崗位為主線梳理并形成以下內容:1.電子商務崗前理論知識準備。包括兩個任務:一是電子商務認知與電子商務基本模式及其流程;二是醫藥電子商務認知與基本模式。前者側重就業“適”應面,后者突出“專”業面。該部分主要闡述相關理論知識,以可以達到著力支持后期崗能訓練為上限,結合真實案例適當拓展。2.醫藥電子商務上崗技能實務。根據企業調研,基本梳理出醫藥產品網絡業務專員、醫藥產品網絡營銷員、醫藥信息管理業務助理、網上藥店建設工程師助理四個崗位,并分別依據崗位能力要求重組課程教學內容,形成16個任務。如業務專員的教學任務包括:消費者網上購藥、醫藥產品政府采購與招投標(制藥企業的原材料采購與政府采購等)、醫藥物流在線申請、網上藥店經營與管理、藥企產品信息與維護、醫藥物流構建與維護等。3.醫藥電子商務崗位能力應用。該部分主要與醫藥企業在線業務合作,校企雙方共同規劃與設計頂崗實訓項目,并嚴格按企業要求完成業務流程。最終由雙方指導教師共同評定成績,側重實際業務能力與業務執行過程的科學性。4.法律法規融入整個商務流程的能力養成。上述內容在施教過程中,處處體現法律法規要求。如業務專員的網購藥品,只允許是非處方藥(OTC);藥品信息的企業必須具備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及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和信息服務資格證等法定要求。因此,互聯網上的涉藥交易與服務,無不需要從業者具備熟練且準確適用法律法規的能力。

(二)教學方法“仿”“真”合一

在方法的采用上,充分體現網絡技術與當代學生特點,具體、直觀、簡潔、實用得到最大限度的表達。因此,在具備足夠理論知識的前提下,讓學生在充分參與中理解、深化并熟練掌握。為此,課程建設與醫藥企業深度融合,課堂教學積極引入醫藥類企業的文化內涵,定期聘請行業專家來開講座。企業方與校方(教師和學生)不斷交流,同思教學內容與方法,共建教材與教學平臺,共享企業與學校資源。學生則具雙重身份,在校是學生,在崗則是員工。這樣,學生在校以“學”與“仿”為主,在第一時間接觸并了解醫藥企業文化與環境;在崗則進入真實崗位,以完成業務為主,在第一線接受技能檢測。由“仿”而“真”,由“真”再“仿”,達到“仿”“真”合一。學生學得生動、直觀、實用,企業則從中直接獲益,實現“雙贏”。

(三)學習途徑“多元”并進

在教學安排上,首先通過課堂教學,且融入電子商務師職業資格考證要求的知識和技能,使學生能夠在完成課程的同時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在此基礎上,利用第二課堂,以各級不同等次的學科專業競賽為載體,積極組織與推薦學生參加全國和省級創業與電子商務大賽;然后再指導學生逐步走向電子商務創業之路。這里,更多的是跨行業的訓練,但需要在每一“元”中具體到醫藥特征,使學生在比較中更深刻地理解同樣的方法應用在醫藥行業卻會有更多的特殊要求。

(四)學業成績立體考評

在教學評估方法上,本課程嘗試構建“縱橫交叉”機制:縱即評估主體從學生自測、團隊考核、企業教師到校內教師總評———考核主體多元化;橫即平面化,從理論知識、操作技能的定量考核到在企業中完成醫藥電子商務項目的定性考核,多途徑、多側面測評———考核手段多樣化。縱與橫結合,形成“學生自測、團隊考核、教師總評;書面考試、上機作業”立體式評估體系,旨在改進考評的全面性與公正性。醫藥電子商務做得是否成功,其實很難以理論分數示之,也不能以消費者是否獲得藥品或服務為終結。重要的是通過電子商務技術實現的醫藥產品銷售與服務,是否真的使消費者的健康受益,如獲得安全用藥的正確知識,買到對癥的藥品,或是得到在線專家的專業指導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是成功的,考評無疑應該得到通過。顯然,這不同于其他行業的電子商務。

三、課程特色教學的構建與實施:“多多”益善

筆者自2007年開始主持構建醫藥電子商務課程體系,經過近4年的不斷學習與探索,先后于校級精品課程走到省級精品課程、國家級精品課程。逐步形成了“考核方式多級、模擬平臺多種、學習方法多途”(即:三級考核、四種模擬、六重學習)的“多”性課程特色:

1.三級考核由學生、專家、教師分別主持,大大提高公正、公平與公開,最大限度保證考核的客觀性。改變傳統考核重形式、輕實效;重管理、輕過程,導致主觀有余、客觀不足的現象。

2.四大平臺從模仿到獨創、由單一到綜合層級遞進,大大增強學生對機理的理解與掌握水平,以及對技能的養成與應用能力。通過“勞動部電子商務師培訓鑒定系統(即認證平臺)”完成通用電子商務技術的教學,利用與企業合作開發的“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醫藥電子政務系統”完成醫藥行業的電子商務技術與醫藥電子政務教學,利用“電子商務開發平臺”完成對商務網站開發理念、主要商務功能及技術等教學,以此夯實操作技能。

篇3

2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現狀及不足

目前,福建省不斷更新發展理念,積極應用網絡技術,在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總局的領導下建立了一個“福建省藥械集中采購網”,對全省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參加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營利性醫療機構可參照執行藥品集中采購結果。政府主要是起到了一個監管的作用,目前存在的狀態是申報系統并非交易系統,并無實質性的支付平臺。據福建省統計局有關調查顯示,目前僅惠好連鎖藥店、福建海虹醫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漳州片仔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個別醫藥企業開展網絡經銷,屬醫藥行業發展電子商務的起步階段。福建海虹醫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自主研發的“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解決方案4.0系統”,以互聯網為基礎,為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提供信息服務和交易服務,但該項目因藥品特殊性于2010年交易嚴重萎縮,目前只有少量醫院耗材在線交易。

3電子商務在醫藥行業的價值體現

醫藥行業引入電子商務可以有效地降低藥品價格,從而緩解“看病貴”問題。醫藥行業可以利用互聯網優勢,實現高效便捷的貿易溝通,從而減少一些不必要的中間流通環節,這就大大地減少了藥品流通成本,使得藥品降價成為可能。另外,藥品行業還可以積極運用現代先進的技術手段,強化藥品質量監管機制,逐步實現藥品編碼一體化,統一規格,嚴格藥品生產,保證藥品生產和交易的透明化。據最新資料顯示,2013年福建省主營業務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醫藥制造企業有119家,2012年醫藥制造企業實現增加值80.02億元,利稅總額(凈利潤+應交稅金總額)35.89億元。截止2014年4月底我省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法人企業7638個,其中藥品醫療器材批發及零售企業合計253個(占3.3%)實現商品銷售額達到137.3億元。由此可見,醫藥行業開發電子商務的經濟效益之巨大,降低就醫成本可擠壓出的水分空間之可觀。以福建海虹醫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海虹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為例,創辦之初充分發揮了服務及交易功能。在2007年讓福建省龍海市第一醫院實現了藥庫“零庫存”管理,減少倉庫資金積壓250萬,騰出300平方米的藥品倉庫,節省倉庫空調及倉庫設施成本,降低人力成本9萬元,降低藥品報廢4萬多元。

4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的幾點建議

4.1加快醫藥行業的電子商務建設,逐步完善其基礎設施建設為進一步推動醫藥行業的電子商務建設,政府應積極引導和扶持企業建立信息化平臺,鼓勵更多的企業和醫院參與其中,讓藥品采購更公開、透明、實惠。醫院搭建成熟的網絡平臺,既為患者就醫提供方便及患者用藥后的反饋平臺,又可以為醫生積累臨床經驗,提高醫療水平提供很大的幫助。對醫藥企業藥品研發、醫生用藥提供了寶貴的經驗財富。同時,針對目前醫藥行業信息應用和現代化物流發展所面臨的種種問題,政府應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力度,強化監督管理,不斷提升企業的信息化應用水平,并逐步完善網絡信息建設,以加快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4.2建立和規范醫藥第三方電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改變由政府直接組織藥品招投標為政府制定規定、建立機制、由第三方交易平臺交易的模式。實現藥品的統一編號、自動報價、交易等功能,提高藥品流通效率,降低藥品成本,規范藥品生產、流通、銷售中的行為。鼓勵更多的醫藥制造企業、銷售企業建立自己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提供讓百姓在網上直接購買藥品的渠道,降低就醫成本,惠及消費者。同時,相關政府部門可以研究如何讓醫保卡在網上實現自助購藥,方便患者用藥。

4.3加強人才的培養,擴大就業渠道有限的醫藥企業、有限的醫院資源難以解決每年大量醫學院畢業生的就業問題,每年都有大批醫藥專業畢業生轉行就業,造成人才資源的浪費。網絡就醫、醫藥電子商務行業給更多的畢業生擴大了就業渠道。現代化的醫藥發展,不僅需要高新技術的醫藥人才,而且需要大量現代信息技術和現代商貿理論與實務的復合型人才。

4.4加強相應的法律,規范知識產權由于藥品本身的特殊性,借鑒國外的經驗及結合我國的國情,必須制訂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以樹立人們對醫藥虛擬市場的信心。因此,亟需加強醫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體系建設,規范藥品網上交易數據的知識產權、客戶隱私權等問題,從而進一步推動電子商務的繁榮發展。

篇4

電子商務是新時代下的新興產物,但是由于各國經濟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各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水平不盡相同,因此,暫時沒有對醫藥電子商務形成統一的概念。美國將醫藥電子商務稱為健康保健電子商務,涵蓋了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醫藥產品生產與銷售、集團采購等多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全方位立體化的商務架構。而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則是藥品生產者、經營者或使用者,通過信息網絡系統以電子數據信息交換的方式進行并完成各種商務活動和相關的服務活動。無論各個國家對于醫藥電子商務有怎樣的概念和定義,但是總之,醫藥電子商務將參與主體定位為醫療機構、醫藥供應商、醫藥配送商、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終端消費者等。而醫藥電子商務正是以上各主體之間利用互聯網進行的信息交換、管理服務、商品交易等商務活動的一種形式,簡單來說就是利用信息網絡技術進行的所有醫藥相關的商務活動。

二、醫藥電子商務應用模式分類

從專業的角度講,電子商務模式就是由產品流、服務流、信息流所組成的體系結構,這個體系結構同時描述了各參與者及其角色、體系結構的收入來源以及各參與者的潛在利益。該定義在過去為大多數的學者所贊同,但是隨著信息化程度的不斷加深以及商業模式的不斷變化,對于電子商務應用模式的概述應該進一步的加深和完善。

一些學者認為電子商務其本質就是主體、交互關系、交互內容三個關鍵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故將電子商務模式定義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各個主體,按照一定的交互關系和交互內容所形成的相對固定的商務活動樣式。在該定義中,主體一般是指經濟活動中的各參與方,主要包括企業(Business,B)、消費者(Consumer,C)和政府(Government,G)。所謂的交互關系就是指電子商務活動的各個主體之間的關系,主要存在 5 種交互關系:企業對企業(BtoB)、企業對消費者(BtoC)、企業對政府(BtoG)、消費者對消費者(CtoC)、政府對消費者(GtoC)。交互內容是指電子商務活動的各個主體間開展的活動內容,包括網絡通信、信息服務、業務管理、商品交易 4 個方面。

醫藥電子商務是電子商務中的一個重要分支,因此,它帶有很多電子商務共有的特性。眾多學者沿用電子商務的分類方法對醫藥電子商務模式進行分類,主要將醫藥電子商務分為 BtoB(企業對企業電子商務)、BtoC(企業對消費者電子商務)、BtoG(企業對政府機構)、CtoG(消費者對政府機構)四種模式。一些學者為了深入挖掘不同醫藥模式下的特征,按照企業功能不同將醫藥電子商務分為了 6 種模式:以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為切入點的醫藥電子商務網站、以藥品供求關系為主的醫藥電子商務網站、藥品技術轉讓以及研發信息的電子商務網站、醫療器械醫藥耗材等信息的電子商務網站、制藥機械科研小設備的醫藥電子商務網站、提供我國民族醫藥信息的電子商務網站。這6中模式清晰的反應出了各種模式的業務功能與經營范圍,但是由于模式過于具體,無法在復雜的商務環境中應對各種變化。本文所講的電子商務應用模式,則以醫藥電子商務中的四種模式為基礎。

商務活動復雜多變,將其歸納為若干模式,只是便于進行比較、觀察、研究。在實際應用中還要根據特定需求,選擇特定的參照物對醫藥電子商務模式進行細分與擴展。例如按照平臺搭建情況可以分為平臺型業務模式與非平臺型業務模式,按照服務內容分為單一型業務模式與綜合型業務模式等等。

三、醫藥在線供應管理模式創新

就我國的商務環境和實際國情而言,發展電子商務具有很大的優勢。但我國各種醫藥電子商務模式發展有獨自割裂的問題,缺少協作,造成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流通環節增加,成本提高。因此,為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增進商品的流通,要建立起一種具有廣泛包容性能將各參與主體集中在一起協同運作的新型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即醫藥在線供應管理模式。該模式可以利用信息技術為企業提供 ERP 在線管理、供應鏈在線管理、醫藥在線交易管理、醫藥零售管理、醫藥信息技術服務、在線監管對接服務等多種服務。

醫藥在線供應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四個工作平臺,如下所述。第一,醫藥企業在線管理平臺,該平臺主要為企業提供一個在線的企業內部管理平臺,帶動小型醫藥企業實現信息化,幫助大中型醫藥企業提高信息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為實現醫藥行業全供應鏈對接奠定基礎。第二,醫藥供應鏈管理平臺。該平臺是一個供應鏈管理模型,將供應鏈上中下游客戶集中在統一平臺,進行統一的管理服務。我國現階段醫藥電子商務平臺主要從事藥品招標采購活動,關注藥品成交撮合與合同訂立的階段,沒有將其服務延伸到供應鏈全過程,無法實現供應鏈管理。而傳統的供應鏈管理系統一般是針對某一個企業的具體情況單獨開發,與其他企業供應鏈系統對接難度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選擇合作伙伴的靈活性。醫藥供應鏈管理平臺則不再局限于這些因素,每個企業都可以自由加入,從而實現交易、配送、支付一體化管理。第三,醫藥商品交易服務平臺。該平臺是一種供應鏈級別的 BtoB 在線交易服務。平臺根據用戶授權將用戶部分或全部醫藥商品放在交易服務平臺進行銷售,客戶可以在平臺上自由選擇合適的買家或賣家,在線下達訂單,網上支付。第四,醫藥在線零售平臺。改平臺主要面向于廣大的消費者,是一種 BtoC 型電子交易平臺。商家可以在平臺上設立店鋪,對自己的商品進行調整與介紹。普通消費者可以登陸平臺,根據疾病與藥品進行搜索,尋找價格合理,治療效果好的醫藥產品。藥品選購一經確認,系統自動將訂單轉向醫藥供應鏈管理平臺系統,提示企業開始出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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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藥電子商務信用信息管理的問題

電子商務平臺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來分配流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信用積累額度的檢索優先級。當前醫藥電子商務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電商平臺依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分配流量,很多商家都在信用信息上做文章;交易量,交易評價這兩者直接影響著信用等級的積累,一些商家私底下采取虛假交易,“刷交易量”、“刷評價”、“刷信譽”。所以,要發展醫藥電子商務,信用是首要問題。建議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建立完整的數據庫系統和網上買賣雙方資格審核制度;保證證書的完整化及藥品的質量保證;在支付方式方面,可以結合傳統支付方式的使用,如采用貨到付款的結算方式,這樣能去除顧客的擔憂,顧客能當面檢查商品質量,提高商家的信用,還可以采用在線電子支付和醫療保險支付方式;完善、完整的服務體系,要取得顧客的信任,質量保證是前提,良好的服務也是關鍵。

3提高醫藥電子商務信用的對策

3.1建立關于醫藥電子商務目標的建議

建立醫藥行業電子商務多種模式的門戶網站,打造醫藥行業以市場為導向的第三終端渠道分賬式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優質低價的藥品零售平臺。

3.2研究有利于提高藥品電子商務服務的戰略

可以嘗試采用多種模式的服務,如提供第三終端市場渠道、品牌推廣渠道等;為醫藥行業企業提供全面的電子商務資訊;提供醫藥行業政策宣傳;為消費者提供價格低廉藥品;同時為了完善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可以建立一個與之相適應的電子商務服務流程。

3.3探討有利于適應于藥品電子商務的營銷模式

可以通過整合線下第三終端渠道資源的方式,積極開展第三終端渠道營銷活動;為醫藥行業提供低價銷售渠道、低價購藥渠道,可以采用優選產品品類、價格,整合產業鏈的方法;加強網站宣傳,快速豐富網站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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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作為新興的商業運作模式在我國的各個領域得到快速發展。它是當代信息社會中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商貿領域中綜合應用的產物,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文章通過深入分析電子商務在我國醫藥流通領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具體的解決措施與方法,以期加強我國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力度,推動電子商務在我國醫藥流通領域的蓬勃發展。

【關鍵詞】 電子商務; 醫藥領域; 必要性; 措施

醫藥電子商務是在西方發達國家追求利潤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紀90年代誕生的一種結合醫藥與信息技術的全新商務形式。醫藥電子商務的誕生,是兩大朝陽行業——制藥業與計算機電信行業的結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一經出現便引起了各國政府和醫藥行業的廣泛關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圍內迅猛發展。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備的、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其發展,以保證政府能夠采取有效監管措施規避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

1 對醫藥電子商務加強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1.1 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監督作為保障醫藥電子商務是以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以及保險公司為網絡成員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從以上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看出,醫藥電子商務包含了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消費者以及保險公司等多個相互聯系的參與者。雖然,在互聯網上進行醫藥電子商務所經歷的實際交易過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雙方甚至只用動動鼠標就能完成大宗藥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參與者較多,保障交易順利實施的環節較多,而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潛藏著欺詐行為,各個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比如藥品生產企業伙同信息服務商虛假藥品廣告,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著拖欠藥款問題,往往不能按時支付貨款,從而嚴重影響生產企業的資金周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那么僅靠各參與者之間的合同約束來規范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督管理來確保交易過程的安全與公正,為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外部保障。

1.2 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 TO 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 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1]。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可見醫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2 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 to 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2]。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開始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它的頒布實施為后續的相關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調[3]。

20040708,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簽發了第9號局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表明了藥品信息服務在互聯網禁區的松動,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并與后繼的有關法規一同初步構成了目前關于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法規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開了對B to 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種種限制,轉而鼓勵其快速發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頒布實施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律規范。該《規定》出臺不久,SFDA便審批通過了我國第一家獨立的第3方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即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僅有短短的10年時間,其自身發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業管理規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種多樣,使我國的醫藥流通領域出現了多種購銷模式并存的復雜現象。就目前我國政府對其監管現狀而言,也確實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3 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1 監管主體網絡化、信息化建設滯后醫藥電子商務是當代信息社會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醫藥流通領域中的綜合應用。因此,在客觀上,就要求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主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上能夠與時俱進、加大投入,以適應當今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SFDA應當有能力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面地、實時地監管,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有序,切實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緩慢,電子政務系統仍未得到廣泛應用,醫藥企業對政府(B to G)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出現,勢必影響監管主體的監管效果。因此,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硬件設備設施的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首要難題[4]。

因此,建議SFDA應加大對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電子政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SFDA對國內目前所有應用醫藥電子商務的醫藥企業日常監管的需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能夠通過該系統直接進入任一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形成有效的網絡預警機制,一旦發現藥品交易過程中存在問題,能夠通過該系統及時、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斷交易進行,進行相關證據的提取,為日后處理提供依據。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該系統應采取有效手段切實保證監管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關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此外,該系統還應具備受理醫藥企業有關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各種相關申請的功能。

SFDA應盡快創建以宣傳和監督醫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政府網站。利用網絡媒體快捷、覆蓋面廣等優勢,向公眾介紹并宣傳醫藥電子商務的諸多優勢,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同感,從而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SFDA應在該網站設置專欄,定期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違法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該網站還應具備對有關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相關投訴的受理和及時回復功能,以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 監管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機制存在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是新時期我國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項新工作、新任務,也是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新的挑戰。藥品監管人員只有堅持不斷地加強對這一新鮮事物認識、學習,才能夠出色地完成對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內部人員培訓方面問題嚴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建立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內部人員培訓機制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傳人員培訓,全系統特別是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大藥監工作者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程度令人堪憂。大多數人員甚至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和運營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將醫藥電子商務片面地理解為醫藥企業利用自身網站進行藥品交易的銷售行為,或局限地將醫藥電子商務理解為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因此,對醫藥電子商務片面的理解和認識必然嚴重制約監管人員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有效、合理監管。

建議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和學習,盡快在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將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學習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組織培訓班,聘請國內醫藥電子商務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對負責醫藥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為保證學習質量應將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3.3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存在漏洞,亟待補充和修訂《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就其內容而言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 “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但該規定中并沒有對 “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確規定,對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眾所周知,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就是通過提取交易服務費盈利的。因此,其與交易的雙方必然發生經濟利益關系,而這種經濟利益顯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議SFDA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應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規避與交易的雙方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除交易服務所得之外的財務和債務關系。《暫行規定》中對此種情況應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發生,也為政府監管帶來便利。

關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驗收標準》中明確指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監管子系統,以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交易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目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在系統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查詢、匯總。因此,在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過程中勢必涉及到大量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技術與設施。一旦政府監管人員擅自將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透漏出去,勢必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而《暫行規定》中在監管過程中有關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確規定[5]。

筆者認為,應建議SFDA在《暫行規定》中明確政府在對互聯網交易服務商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義務對有關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管理技術與設施,建立嚴格的保密機制,對監管人員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業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切實保障監管過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5]。

4 結語

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是藥品監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執法部門和立法機構應不斷地加強對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業和行業組織的技術優勢,探索出一條既能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又能保證藥品安全的雙贏之路[5]。

【參考文獻】

[1]劉彩鳳. 醫藥電子商務,你知道多少[J].改革與理論,2004,132(11):35..

[2]湯振寧. 國內醫藥電子商務發展誤區分析[J].上海醫藥,2004,25(8):348.

篇7

醫藥電子商務是在西方發達國家追求利潤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紀90年代誕生的一種結合醫藥與信息技術的全新商務形式。醫藥電子商務的誕生,是兩大朝陽行業——制藥業與計算機電信行業的結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一經出現便引起了各國政府和醫藥行業的廣泛關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圍內迅猛發展。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備的、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其發展,以保證政府能夠采取有效監管措施規避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

一、對醫藥電子商務加強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1.1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監督作為保障醫藥電子商務是以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以及保險公司為網絡成員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從以上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看出,醫藥電子商務包含了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消費者以及保險公司等多個相互聯系的參與者。雖然,在互聯網上進行醫藥電子商務所經歷的實際交易過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雙方甚至只用動動鼠標就能完成大宗藥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參與者較多,保障交易順利實施的環節較多,而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潛藏著欺詐行為,各個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比如藥品生產企業伙同信息服務商虛假藥品廣告,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著拖欠藥款問題,往往不能按時支付貨款,從而嚴重影響生產企業的資金周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那么僅靠各參與者之間的合同約束來規范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督管理來確保交易過程的安全與公正,為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可見醫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二、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to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開始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它的頒布實施為后續的相關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調。

20040708,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簽發了第9號局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表明了藥品信息服務在互聯網的松動,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并與后繼的有關法規一同初步構成了目前關于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法規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開了對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種種限制,轉而鼓勵其快速發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頒布實施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律規范。該《規定》出臺不久,SFDA便審批通過了我國第一家獨立的第3方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即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僅有短短的10年時間,其自身發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業管理規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種多樣,使我國的醫藥流通領域出現了多種購銷模式并存的復雜現象。就目前我國政府對其監管現狀而言,也確實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三、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1監管主體網絡化、信息化建設滯后醫藥電子商務是當代信息社會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醫藥流通領域中的綜合應用。因此,在客觀上,就要求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主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上能夠與時俱進、加大投入,以適應當今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SFDA應當有能力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面地、實時地監管,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有序,切實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緩慢,電子政務系統仍未得到廣泛應用,醫藥企業對政府(BtoG)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出現,勢必影響監管主體的監管效果。因此,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硬件設備設施的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首要難題。

因此,建議SFDA應加大對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電子政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SFDA對國內目前所有應用醫藥電子商務的醫藥企業日常監管的需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能夠通過該系統直接進入任一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形成有效的網絡預警機制,一旦發現藥品交易過程中存在問題,能夠通過該系統及時、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斷交易進行,進行相關證據的提取,為日后處理提供依據。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該系統應采取有效手段切實保證監管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關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此外,該系統還應具備受理醫藥企業有關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各種相關申請的功能。

SFDA應盡快創建以宣傳和監督醫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政府網站。利用網絡媒體快捷、覆蓋面廣等優勢,向公眾介紹并宣傳醫藥電子商務的諸多優勢,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同感,從而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SFDA應在該網站設置專欄,定期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違法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該網站還應具備對有關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相關投訴的受理和及時回復功能,以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監管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機制存在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是新時期我國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項新工作、新任務,也是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新的挑戰。藥品監管人員只有堅持不斷地加強對這一新鮮事物認識、學習,才能夠出色地完成對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內部人員培訓方面問題嚴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建立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內部人員培訓機制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傳人員培訓,全系統特別是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大藥監工作者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程度令人堪憂。大多數人員甚至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和運營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將醫藥電子商務片面地理解為醫藥企業利用自身網站進行藥品交易的銷售行為,或局限地將醫藥電子商務理解為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因此,對醫藥電子商務片面的理解和認識必然嚴重制約監管人員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有效、合理監管。

建議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和學習,盡快在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將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學習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組織培訓班,聘請國內醫藥電子商務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對負責醫藥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為保證學習質量應將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3.3《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存在漏洞,亟待補充和修訂《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就其內容而言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但該規定中并沒有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確規定,對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眾所周知,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就是通過提取交易服務費盈利的。因此,其與交易的雙方必然發生經濟利益關系,而這種經濟利益顯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議SFDA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應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規避與交易的雙方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除交易服務所得之外的財務和債務關系。《暫行規定》中對此種情況應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發生,也為政府監管帶來便利。

關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驗收標準》中明確指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監管子系統,以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交易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目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在系統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查詢、匯總。因此,在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過程中勢必涉及到大量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技術與設施。一旦政府監管人員擅自將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透漏出去,勢必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而《暫行規定》中在監管過程中有關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應建議SFDA在《暫行規定》中明確政府在對互聯網交易服務商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義務對有關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管理技術與設施,建立嚴格的保密機制,對監管人員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業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切實保障監管過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是藥品監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執法部門和立法機構應不斷地加強對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業和行業組織的技術優勢,探索出一條既能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又能保證藥品安全的雙贏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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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原先想象不到的事情變為現實的可能性近來大大增加,以規模低價采購醫療設備和物料而聞名的美國醫藥電子商務大鱷Broadlane公司CEO桑德斯近日低調來華探營,據說其與國內醫藥電子商務巨頭海虹的合作也因此進入最后階段,Broadlane試水中國的日子已經為期不遠。

來自業內的消息說,Broadlane公司CEO桑德斯上周到內地多個地方考察,并拜會各級衛生系統官員。除此之外,桑德斯此行的另一個重要目的是與海虹進行有關合作的實質性談判,談判結果將在數周內揭曉。

不過目前階段,無論是Broadlane還是海虹均不肯對合作的方式和意向作過多評論,未來是技術性合作還是采取合資方式都是未知數。

■不會涉及藥品招標采購開拓全新業務領域

海虹意欲牽手美資醫藥電子商務巨頭的消息早前已有傳聞,但當時處于朦朧階段,消息只是稱海虹已與美國醫藥電子商務巨頭Broadlane公司達成初步共識,計劃開展一系列的戰略合作。

海虹和Broadlane對合作密不透風,迄今為止只有海虹總裁康健曾明確表示,未來的合作將不會涉及海虹占據強勢的內地藥品招標采購業務,而是傾向于在Broadlane更富優勢的為醫療保健產業提供業務集成服務方面。

據介紹,目前國內醫藥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主要集中在藥品招標領域,海虹占有市場大半份額,預計今年內地將有接近80億元的藥品采購在海虹的醫藥電子商務平臺上完成。而對于Broadlane來說,這家美國電子商務巨頭的主要業務則集中在醫療服務和產品的采購和物料管理方面,它是全美排名第三位的集團購買組織(GPO),藥品采購并非他們的重點,僅占他們業務的十分之一左右。有關人士分析說,在這種背景下,海虹與Broadlane進行藥品招標采購領域合作的意義不大,雙方更看中的是醫療服務和產品的采購。事實上康健也表示,假若實現與Broadlane的聯手,目標就是要開拓內地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新業務。

醫療服務領域的電子商務在中國尚處于空白狀態,在美國以規模采購降低醫療采購成本而取得市場成功的Broadlane早已窺視中國市場。據說它之所以看中海虹,不僅是因為注意到了海虹在藥品招標采購方面的成功,更重要的是看到了海虹與內地一萬多家醫院之間的業務網絡。

Broadlane的高層人士不斷向中國醫療界介紹他們的業務優勢。早些時候他們在佛山考察時發現,許多醫院購入的CT機耗資二三十萬美元,他們告訴當地醫院管理者,如果將這些采購交給他們,通過他們的系統來做,價格會降到十幾萬美元。

購入醫療設備與物料,特別是進口產品的價格過高,以及一個區域內醫療設備購置重復一直是國內醫療行業的普遍現象,這也給患者帶來了醫療服務價格的上升及設備的浪費。“引入Broadlane這樣的公司會有助于改變這一狀況,但能否很快見到效果,尚不得而知。”一位業內人士評價道。

資料顯示,Broadlane的業務模式接近于通過電子商務手段為醫療機構提供采購解決方案,這一平臺可以平均節省10個百分點以上的費用,Broadlane可以從中獲取1%至3%的傭金。Broadlane在美國獲得了成功,Broadlane公司目前已有45家供應商和Broadlane公司的電子商務平臺Broadlink完全聯網集成;在醫療機構方面,有455家醫院和Broadlink聯網集成,其中312家可以處理訂單。2004年,Broadlane客戶直接和間接購買該公司產品和服務價值高達71億美元。

事實上Broadlane在進入中國之前,已經先后進入英國、印度等地并取得不錯業績。據說在上述兩個國家,Broadlane均采取與當地公司進行合資的方式進行合作。

■桑德斯決意進軍中國

從亞馬遜到Ebay,美國電子商務巨頭已幾度試水中國并取得成功。但由于醫療行業的特殊性,中美兩國醫療行業的不同,不少人看淡這一領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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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4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158(2012)10-0356-01

1 醫藥電子商務的涵義

電子商務利用Internet網絡能夠進行全部的貿易活動,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從而降低商務活動的成本,由于商務活動實時在網上進行,使得政府監管部門可以實時監控商務活動的全過程,及時發現商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電子商務在我國金融、商貿、旅游等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本文將探討其在醫藥行業的應用,從而提出了醫藥電子商務。

醫藥電子商務主要是指以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商、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第三方機構等為網絡成員,通過Internet網絡應用平臺,為用戶提供安全、可靠、開放并易于維護的醫藥貿易電子商務平臺。這樣不僅可以提高藥品流通的效率,降低藥品流通的成本,對規范我國藥品生產、流通、銷售中的行為有著重要的意義。

2 基于第三方的醫藥電子商務模式

虛擬市場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高級形態,提供了一對多、多對多的在線交易模式,是目前國外最成功的電子商務應用模式,代表了未來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通過電子商務技術,建立一個覆蓋整個醫藥購銷過程的虛擬市場,使得藥品流通中的買方和賣方平等的面對一個公平透明的市場渠道,虛擬市場平臺的運營者不應該是藥品交易的雙方,而應該由獨立的第三方來承擔,第三方不應該與藥品交易的收益直接掛鉤,可通過提供與交易相關的服務獲取利潤。

醫藥虛擬市場必須是一個合法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中進行交易的雙方也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這就要求醫藥虛擬市場應該獨立于任何政府部門,相關政府機構對醫藥虛擬市場的管理主要體現在事前的資格認定和事后的監管,政府部門不應該直接參與虛擬市場的運營。這樣,基于第三方的醫藥虛擬市場可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公正、公平與公開。

發揮虛擬平臺,賣方可以面向全球眾多潛在買家方便地其產品、服務信息,并通過Internet與購買者進行交易,有效地提高交易過程的效率,從而降低交易成本;買方在虛擬市場中可以更大程度地接觸不同的供應商,并通過Internet進行及時有效的比較、溝通,提高采購產品及服務的選擇方式,獲得更好的價格和更高的質量,簡化了原本復雜的采購流程,極大地提高了采購效率,降低了采購成本。

在虛擬平臺上,可實現商品的統一編碼和自動報價管理。由于國家目前對藥品沒有統一的編碼,加上藥品的特殊性和多樣性,為便于商品和價格的管理,對平臺上的每一個藥品制定一個編碼,系統會根據客戶信息自動搜尋相應商品的價格及策略,然后給出報價,減少了不必要的談判環節和不信任度,便于交易。

強大的后臺數據支撐,為客戶提供強大的信息資源,可自動提供的促銷信息、賣方的銷售排行榜以及新藥品展示等,為上游廠商提供自動藥品流向查詢和庫存信息查詢,為客戶量身訂做多種采購方式,而在這個渠道中進行的所有藥品購銷行為都會通過現代化的信息采集手段記錄下來,并經過相應的信息處理后成為各級相關政府部門執法監督的依據。

3 電子商務在醫藥行業中的作用

3.1 整合企業內部價值鏈

傳統的大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設有很多管理層級,使得企業不僅要擔負高額的人力資源成本,而且由于層級太多,容易導致信息失真和不及時,從而造成決策失誤,耽誤時機。通過電子商務網絡平臺,信息渠道大大縮短,市場信息的傳遞變得更為準確和及時,加深了高管人員與基層人員的交流,每個分店的銷售業績和庫存情況一目了然,可以直接對配送中心和各個分店上傳的各種單據進行分類匯總,人力成本大大降低。

3.2 整合醫藥供應商資源

通過電子商務,很容易獲得所有供應商的產品信息,在對供應商的信譽、產品質量、價格和服務全面衡量后,擇優簽訂供貨合同,操作公開透明,由第三方的介入可保證其公正性。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通過招標采購而獲得更大量的折扣,由于招標采購全部在網上進行交易,可以極大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3.3 整合物流資源

大多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都有自己的配送中心,企業在進行跨地域擴張或運力不夠時,在電子商務的幫助下,完全可以把藥品配送的工作交給當地的藥品供應商或專業的第三方物流公司,這樣,藥店可實現零庫存管理,減少資金積壓,加快資金周轉,從而極大地減少了運輸工具和倉儲設施的成本。

3.4 整合服務資源

可以通過網絡及時地獲取醫藥有關的服務資源,如政策服務、產品知識問答、健康知識服務、醫療資源服務等,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通過與醫院共享資源,可提高企業知名度,實現醫藥的利益共享。通過醫藥電子商務平臺,醫院很容易掌握藥品的總體情況,有利于將藥品價格降下來;物價管理部門,也可通過網上平臺了解情況并掌握藥品的價格采購以及這種藥是否已中標等相關信息,這樣避免了各方對信息掌握的局限性、不全面性,也給百姓帶來實惠。

4 我國發展醫藥電子商務面臨的挑戰

醫藥虛擬市場的管理主要是利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手段,在傳統醫藥市場管理的框架下,通過對交易雙方,以及運營虛擬市場平臺的第三方信息機構進行合法資格的認定,實現對交易過程的實時監控和交易結果的事后審查,達到有效管理醫藥流通市場,加速我國醫藥流通市場規范化的目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政府、醫藥相關機構、IT公司、銀行、第三方中介等部門的不斷發展和共同合作。

法律環境亟待進一步完善。醫藥電子商務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以樹立人們對醫藥虛擬市場的信心,從而進一步推動電子商務的繁榮發展。由于藥品本身的特殊性,它的網上銷售除了要適應一般的電子商務法規外,還需要專門的法規來進行約束,這樣的法規不僅要借鑒國外的經驗,而且需要結合我國的國情。另外,藥品網上交易數據的知識產權、客戶隱私權問題也有待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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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電子商務是指交易的當事人或者參與人利用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技術去開展各類商務活動。作為醫藥電子商務,因為其對象醫藥行業本身的特殊性在近幾年也受到了很大的關注。醫藥電子商務B2C市場是一塊有著豐厚利潤的大蛋糕.據中國醫藥商業協會連鎖藥店分會的數據顯示.2009年中國藥品零售市場規模約1500億元,其中網絡銷售為7000萬元左右,約占零售市場銷售的0.046%。在網上進行藥品的交易是我國藥品流通市場的必然趨勢,同時也存在著諸多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B2G的發展現狀

(一)淘寶首次試水B2C失利,近日悄然開業

淘寶作為中國電子商務行業的巨頭.2011年6月在淘寶商城開通了醫藥館,先后引進了杭州九洲大藥房,北京金象大藥房,江西開心人大藥房,上海復美大藥房和云南白藥大藥房。可是圍繞著淘寶是否具有網上賣藥資格的爭議隨之而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通過互聯網銷售商品.必須經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可是淘寶只具備前者,所以并沒有網上賣藥的資格。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此要求淘寶整改,淘寶商城的醫藥館內已只有藥品銷售的信息,產品的銷售鏈接已被取消。天貓醫藥館在2012年3月悄悄重新開業,約有十幾家醫藥企業進駐,約2萬種藥品展示,運用了“跳轉”模式,天貓只提供藥品信息展示,消費者需要購物直接跳轉到相應的醫藥企業官方網站進行在線交易。

(二)京東商城聯手九州通賣藥

2011年7月京東商城宣布和九州通聯手在網上賣藥。由于辦理“兩證”門檻極高,要求必須具有符合規定的實體藥店和倉儲條件,甚至還要求必須和傳統的醫藥企業聯手才能開辦網上藥店.而九州通旗下的北京好藥師網就是正規的B2C藥店。這次九州通與京東商城的合作,九州通并未花費任何資金,京東商城向北京好藥師大藥房增資,九州通占總出資總額的51%,京東商城占49%,共同組建“京東好藥師”網。新公司的線上業務由京東商城負責運營,而線下業務則由九州通負責完成。京東商城這次與九州通合作主要是利用九州通豐富的上游供應商客戶資源,保證藥品的供應問題和低價,同時還利用其強大的物流配送系統以及藥品B2C牌照。專業人士估計網上藥價會比實體店售價低10%-15%。

(三)當當欲進軍醫藥B2C

2011年7月,繼淘寶和京東商城進入到醫藥B2C領域之后,當當網的CEO在接受訪問時回應道.當當網也正在積極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拿相關的許可證.并和有網上零售醫藥資格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有消息人士稱,當當網正與國藥控股進行獨家戰略合作協商,國藥控股是中央直屬的我國最大的醫藥企業集團,雙方的合作暫時不涉及資本層面.國藥控股將為當當網直接提供保健品.對于國家規定的藥品,當當網會直接跳轉到國藥控股的電子商務平臺。

(四)藥房網經驗值得借鑒

藥房網作為發展比較早的醫藥B2C企業目前已初現成效.2010年藥房網的網上銷售額突破2.3億元.成為我國第一家盈利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2007年,藥房網耗資3億元自建物流配送系統,并通過了GSP認證。藥房網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沈陽,濟南,西安,南京城市設立了直營店,目前有會員大約100萬。藥房網的所有商品由京衛大藥房直接配送,保證24小時及時配送。

二、電子商務B2G存在的問題

(一)資質牌照瓶頸

雖然醫藥電子商務B2C發展的如火如荼.可是淘寶商城的醫藥館被責令關門.當當網的合作遲遲未進行.不禁讓大家重思這個問題。電子商務B2C雖然是大勢所趨可遭遇了政策的尷尬。《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是企業在互聯網上銷售藥品的一種資格認可。由于藥品本身的特殊性,只有同時具備《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的企業才能開展網絡銷售藥品。只擁有《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企業只能共享藥品相關信息,并不能進行網上藥品交易。淘寶網醫藥館正是因為牌照的原因不具備網上交易藥品的資格,所以才被勒令整改。這個牌照的申請門檻很高,要求必須是醫藥連鎖企業,同時具有相應的物流系統,GSP質量系統,相關的人員資質。到目前為止,全國共有74家企業通過審核獲得牌照.其中只有38家是醫藥電子商務B2C的企業。

(二)藥品配送成為軟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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