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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執行人申請書模板(10篇)

時間:2022-05-02 22: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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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1申請人:曹__,男,漢族,__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住址:__市__市__路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x

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2__x)永民執第__x2x--4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__x)永民執第__x2x--4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__x年,申請人的'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申請人財產及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號審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從1__x年12月x日(原告稱申請人借款時間)至2__x年1x月1x日(原告發催款通知書時間),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永川市勝利路__-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他人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復印了相關資料后,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托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借款時間是1__x年12月x日至1__x年12月7日,那么,申請人應當在2__x年12月7日前向申請人(即使不是申請人借款)進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原告直到2__x年1x月1x日向申請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在2__x年6月x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第2x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二零__年十一月十七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2異議人(案外人):張__,女,____年7月24日出生,漢族,住__市__山街道辦事處北正街160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人)。

申請執行人__市江漢區__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江漢區青年路元辰國際A座三樓。法定代表人龔申侯,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____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區__大道鄔樹村x號。法定代表人張__,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____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東湖開發區獅子山王家灣118號瀾花語岸11棟2層01號。法定代表人:張__,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張__,男,漢族,____年3月17日出生。

被執行人劉__,女,漢族,____年4月9日出生。

被執行人:____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x區__x路南__學校。法定代表人:張__,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__市江漢區__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____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____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__、劉__、____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就(____)鄂江天證經字第11645號執行證書的強制執行,貴院以(____)鄂__中執字第00395號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貴院于____年8月8日作出的(____)鄂__中執字第00395-2號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于__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現依法提出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對__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的執行,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張__與被執行人____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于____年9月14日簽訂《__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于__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給異議人、被執行人應當在____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異議人使用、被執行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辦理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____年9月28日,異議人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萬元,被執行人出具了《銷售不動產統一網絡發票》。____年10月31日被執行人向申請人發出《延遲交房通知書》,預計____年6月30日啟動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執行人資金鏈出現斷裂等原因,被執行人一直沒有向異議人交付房屋并辦理初始登記,無奈異議人自行入住了該房屋。現貴院將異議人所有的房屋予以執行,導致異議人無法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另外,根據另一異議人譚__的申請,貴院已經作出(____)鄂__中執字第00001號執行裁定書,中止了對異議人譚__的府上住宅小區一期房屋的執行,而譚__的案件情況與異議人的案件性質完全相同。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異議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及《最高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請求立即中止對上述房屋的執行,并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異議人:張__

____年 5月 12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3執行異議申請人:劉__,男,漢族,__x年1月20日生,住址,__市宏偉區東方路小區100號。

委托人:張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__省__市西崗區沈陽路205號,電話:____________。

執行異議請求

請求__市文圣區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對執行異議申請人個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__市公安局于近日找到執行異議申請人劉__并告知,現受__市文圣區法院的委托,依據(____)遼文刑初字第96號判決書及(____)__刑二終字第65號裁定書,要求劉__予以配合,主動將位于宏偉區美林園小區D1-15號樓的執行異議申請人家庭的住房,交給他們執行。若到期不配合,__市公安局將予以強制執行。因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特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理由如下:

一、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執行異議申請人并非案件當事人,屬于案外人。(____)遼文刑初字第96號判決書及(____)__刑二終字第65號裁定書所涉及的房屋并無證據證明是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實系執行異議申請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購買,當屬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我國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可侵犯。請貴院予以考慮。

二、假設貴法院有證據證明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所有的房屋,屬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那么貴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執行人(執行異議申請人)送達書面執行通知書或協助執行通知等相關法律文書。但不知為何時至今日,執行異議申請人并未收到貴法院的任何書面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__市公安局亦未送達給執行異議申請人。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貴法院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請依法予以糾正。如果貴法院要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的'房屋,請貴法院將相關執行的法律文書手續給予我們。

三、假如執行異議申請人的房屋屬于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沒收財產應當由一審法院執行,__市公安局并非適格的執行主體。因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我們在沒有收到貴法院委托__市公安局執行的相關法律文書的事實下,有理由拒絕公安機關的執行,請貴法院立即予以示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明文規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的原則。假若該房屋屬于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貴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是否應當保障被執行人和其撫養家屬滿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備品?現在執行異議申請人就只有這一套住房,倘若被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一家三口將面臨無家可歸的境地。為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這種做法欠妥當,請貴法院予以考慮。

綜上,為了維護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人請求貴法院充分考慮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緩強制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房屋。讓執行異議申請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謝謝。

此致

__市文圣區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律師事務所

張__律師

__x年十月三十一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4申請人:______,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請求事項:解除對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___與____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_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為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于申請人。

申請人與_____在合肥市開_____中心簽訂了編號為____《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____.合同約定,____應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___要求,申請人同意____在2007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_____承諾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_____在約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后_____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于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并以______________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

“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_____與_____借款糾紛一案中,_____作為申請執行人,并未向_____支付剩余價款;_____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_____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于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禮!

合肥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5申請人:__X

請求事項:

1、請求貴院依法終止對案外人__X的執行,(201X)辰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對案外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事實和理由:

天津市________X與天津市________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業經貴院一審判決終結,現已進入執行程序。現申請人對該案提出以下異議:

1、被執行主體不適格。

天津市__________與天津市________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的主體是天津市________X而不是案外人__X,,然而貴院在沒有任何針對案外人__X生效判決文書的基礎上而對案外人強制執行”,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201X)辰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針對的是天津市________,而不是案外人對案外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雖然(201X)辰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已生效并申請執行,但在該判決中明確被告只有一個即是天津市________,并沒有案外第三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及判決可以證實被執行的主體為天津市__________,執行案外人__X明顯與判決不符與事實相悖。理應終結對案外人的強制執行。

據此,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據事實和法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維護申請人合法的權益,以保障法律賦予申請人的合法生存的權利。以體現法律的公正和正義。

此致

__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篇2

1.1課題申請書的評審課題申請書的評審包括業務單元的內部評審和企業發展部的初審。內部評審是指業務單元對行業需求迫切、符合公司業務發展要求的課題進行篩選,擇優按公司要求編寫課題申請書;課題申請書的初審是指企業發展部根據公司發展規劃、課題申請書的內容編制要求進行審查,提出修改意見,并反饋課題申請人。

1.2課題的可行性論證課題可行性論證是指對于通過企業發展部初審的課題,由企業發展部組織院科技委員會的同行專家、財務專家等召開課題可行性論證會。由課題組講解課題內容,并對專家提問進行答辯;專家對課題的可行性進行評定,同時需給出有益于課題研究的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1.3課題任務書的簽訂課題任務書的簽訂是指課題經公司決策層審批通過后,由公司領導、科技主管領導、企業發展部、業務主管領導、課題負責人聯合會簽的課題計劃任務書。計劃任務書是對課題申請書的精要內容的摘錄,以及課題研究工藝路線、經費支出、采購計劃、課題進度安排、課題組人員分工、驗收要求的細化與約定。計劃任務書類似項目合同,是對課題研究進度、質量、費用進行約束和管理的關鍵環節,一旦完成會簽,除特殊情況外不允許變更,企業發展部將按計劃任務書實施日常監管與考核。

2課題的實施

課題的實施是研發的具體過程,是指課題立項后由業務部門組織實施直至科研成果驗收前的過程。此階段是課題管理的重點和核心,主要是對課題研究的正常開展進行監督和控制,建立全過程、全方位的跟蹤、反饋、監督、檢查、溝通機制,了解課題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反饋問題,尋求解決辦法,確保課題按計劃任務書約定的進度、質量、費用進行。

2.1課題工作計劃表題工作計劃表是指課題組在課題研究實施期間,于每月初根據課題計劃任務書和當前進展情況對每月工作任務的細化,主要包括當月課題研究任務計劃、任務分配、經費需求計劃、采購計劃等內容,由各項具體任務執行人員和課題組長簽字確認后,提交企業發展部。企業發展部對填報內容參照計劃任務書進行對照審核,并根據課題組提出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需求進行溝通與協調,確保課題按預定進度計劃穩步實施。

2.2課題執行情況表課題執行情況表是課題組對當月課題工作計劃執行情況的自評,由各項任務執行負責人填寫任務完成情況,課題負責人進行匯總與自評,總結相關經驗教訓,并提交企業發展部。企業發展部根據課題完成情況,會同科技主管領導對課題實施監督、考評、現場檢查等,并根據情況約談課題組或會同院科技委員會專家召開課題討論會,確保課題按預定計劃進行。

2.3課題階段性總結課題階段性總結是指課題在劃分的每一個里程碑處(控制節點),課題組對前期工作進行小結,評價階段性目標的完成情況,并以階段性總結報告的形式提交企業發展部。企業發展部會同科技主管領導對階段性總結進行評價,對于課題出現階段性任務未完成、經費超標、目標不符合要求的,視情況進行約談或組織科技委員會召開討論會,協助解決課題研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共同制定下一階段補救措施和研究計劃。

2.4課題計劃的變更課題計劃的變更是指課題在實施過程中由于內外部環境發生變化,導致課題研究內容、進度計劃、經費計劃等所發生的變更。對于課題計劃的變更,需由課題組向企業發展部提交課題計劃變更申請,詳細說明變更的原因,以及采取的應對措施。經企業發展部初步審核后,組織科技委員會對課題計劃的變更進行論證,分析是否有必要變更、是否可以采用其他變更方式、當前應對措施是否合理等,并匯總形成專家意見,提交公司管理層決策。

3課題的驗收

課題的驗收是指根據課題的歸檔資料、實施內容及計劃任務書中確定的有關目標,對研究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主要包括驗收申請、驗收評審和驗收結果3方面的內容。鑒于科研課題的特征,課題目標無法完全用量化的方式進行評價,只能通過定性與定量的方式進行。我院課題驗收評價采用課題評審組對課題完成情況進行量化考評和定性判斷的方式,進行綜合評價。

3.1驗收申請課題組根據課題驗收要求,填寫《項目驗收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材料,主要包括項目技術工作總結報告、項目經費決算報告、項目完成人員名單、原始試驗記錄、產品檢驗報告、經濟效益證明等,提交企業發展部組織驗收。企業發展部根據提交的驗收材料進行驗收初審,初評課題是否按預定計劃按時、保質、保量完成預定研究目標,并給出初評意見。

3.2驗收評審驗收評審由企業發展部組織科技委員會組成課題驗收評審組對通過初審的課題進行驗收審查,驗收方式可采取現場考察、書面評議、專家會議驗收等多種方式進行。驗收評審主要從主要技術質量指標完成情況、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取得的知識產權情況(標準、技術規范、專利、論文等)、項目成果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實施工程化和產業化的可能性、技術資料歸檔情況等進行審查。

3.3驗收結果企業發展部匯總課題驗收評審組專家意見,形成課題驗收結果,包括通過、終止、重新審議和不通過4種情況:驗收通過:按期完成、達到技術指標、經費使用合理的,可以通過驗收;驗收終止:完成了任務書規定的主要目標、而其他目標無法繼續完成的,視為終止;重新審議:資料不全面難以判斷,目標任務完成不夠,文件及資料整理歸檔不完全等導致驗收結論爭議較大的,視為需要重新審議;驗收不通過:未達到任務書規定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不通過驗收。

篇3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與****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為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于申請人。申請人與*****在合肥市開*****中心簽訂了編號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合同約定,****應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要求,申請人同意****在2007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諾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約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于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并以**************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與*****借款糾紛一案中,*****作為申請執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價款;*****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于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篇4

1、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

《若干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對該條如何理解認識不一。特別是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書與執行通知書哪個先下發,更是模糊不清。一種觀點認為,合議庭對行政機關申請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審查,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下發給行政機關和被執行人后,再轉入執行程序,向被執行人下發執行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不再予以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后,有30日的審查期限,可以先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無異議,自覺履行,則不需作出強制執行的裁定,反之,接到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后,仍不履行的或提出異議的,合議庭再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執行條件的,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及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則裁定不準予執行。筆者認為后一種觀點較為可行。因為行政庭受理行政機關的申請后,應在30日內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既要審查,就須通知執行的雙方了解情況,單純看行政機關的卷宗是審不清的,也容易作出錯誤裁定。執行與審查不能截然分開。對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下發一定要慎之又慎。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含非訴行政執行)后,應當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而《若干解釋》規定是否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應在案件受理后的30日內作出,由于行政訴訟法及《若干解釋》不完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這也可以從側面說明,執行通知應在裁定之前發生,若被執行人提出異議,也可以為案件的審查提供,避免作出錯誤裁定。

2、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時間把握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在復議和訴訟期間,除幾種特殊情況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據此,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只要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并送達后,即使申請復議和起訴期限未滿,也可以立即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為即使相對人復議或起訴了,也不停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還有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并送達后,超過15日當事人未起訴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為《若干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而法定起訴期限一般是15日,故15日過后當事人未起訴的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筆者認為,這兩種理解都存在片面性。行政復議法實施后,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的期限一般為60日,因而造成了復議與起訴期限的不同步,也造成了對法定起訴期限的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只有15日,當事人超過15日未起訴即喪失訴權,此時法定起訴期限已屆滿,行政機關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復議期限一般是60日,即使當事人在15日內未起訴暫時喪失了訴權,但仍有復議權,當事人可以通過復議后又重新取得了訴權,法定起訴期限仍未超過。故法定起訴期限的屆滿應隨著申請復議期限的屆滿而屆滿,甚至比復議期限更長,而不應片面理解為15日或60日。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在法定的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期限內,當事人依法行使了申請復議權和訴權。那么,不僅要等法定起訴期限屆滿,還要等最終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行政機關才能在18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筆者建議,將《若干解釋》第八十八條中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修改為“法定申請復議、起訴期限屆滿且具體行政行為生效之日”,便于更好地理解與執行。

3、關于非訴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問題

隨著行政復議法的實施,幾年來,行政機關已逐漸接受了較長的60日的申請復議期限,待復議期滿后當事人既未復議、起訴又不履行的,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也有一些行政機關由于管理對象的特殊性,總感到兩個月的申請復議期限過長,且復議后當事人還可以起訴、上訴,一整套程序下來,等個體行政行為生效已一年有余。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早已人去屋空,有時甚至兩個月的申請復議期限未滿就出現此類情況。而實踐中也確有一些短期的被管理對象鉆法律空子,與行政機關玩時間上的游戲,弄得行政機關無計可施。因此,一些行政機關在申請復議期限未滿的情況下,參照《若干解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有的法院也據此予以受理并裁定予以執行。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首先,非訴行政行為申請法院先予執行沒有法律依據。《若干解釋》第九十四條明確了先予執行的前提是在訴訟過程中,行政訴訟的提起是先予執行的前提,但也不必然產生先予執行的法律后果,而非訴行政行為不適用此條解釋,因為行政訴訟的提起完全取決于行政相對人。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也找不到非訴行政行為可以先予執行的法律依據。這就是說,非訴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無法可依。其次,《若干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即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何為生效,即具體行政行為已處于一種穩定的不可更改狀態,當事人除履行外別無選擇。如果起訴或申請復議期限未滿,此時的具體行政行為尚不穩定,還可能隨著當事人申請復議或起訴而被撤銷、變更,如果此時人民法院依據行政機關的申請先予執行,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從程序上剝奪了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復議、起訴的權利,從實體上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另外,人民法院的提前介入,容易造成當事人對復議、起訴失去信心,不利于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先予執行,萬一執行錯誤,還要承擔國家賠償的法律后果。對于非訴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經審理符合《若干解釋》第九十二條規定情況的,可以告知行政機關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若行政機關堅持先予執行,依據《若干解釋》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二、完善非訴執行案件程序的必要性

1、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不同于申請執行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案件。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因為經過較為嚴謹的庭審程序,裁決的準確性、穩定性相對較高,生效的裁決具有確定的執行力,因此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案件可直接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不需再做審查。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尚需確認其效力,有待法院的進一步審查。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類似啟動了一次訴訟程序,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僅僅是執行標的,法院執行的依據是作出的強制執行裁定。這一過程中,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接受與行政訴訟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審查,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實際上相當于確認行政行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實際強制執行階段。現行立、審、執分離的審理模式適用于非訴執行案件,也說明了這類案件不同于執行生效裁決文書的案件,更具有完整訴訟程序的特點。

2、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特殊之處決定了執行程序應當有別于申請執行生效民事或行政裁決的案件。既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具有完整的訴訟程序的特點,就應當吸收訴訟機理,有一個類似民事、行政訴訟審理案件的程序。具體而言,申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副本應當及時送達被申請執行人,告知其享有提出回避、提出異議的權利,并將需要審查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事項向被申請人作出說明;對個別爭議較大的申請行政非訴執行的案件,可以通過舉行聽證的形式,運用證據規則,查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定條件;在文書送達等事項的分工上與現在訴訟案件沒有差別。考慮到非訴執行案件主要針對行政行為的執行,畢竟具有“非訴”性質,程序設計上不宜照搬訴訟程序,在有利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當簡則簡。

3、通過完善準予強制裁定作出前的程序,有利于提高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準確性、穩定性,不僅便于查明被申請人是否有復議或起訴的情形,而且有利于明確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被申請人是否為行政行為的義務人等須審查的內容。經過裁定之前的程序,增大了案件裁定的透明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出的裁定使被申請人心理上的抵觸情緒得以緩解,甚至在裁定前自動履行,達到及時、準確執結的效果。

4、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主要是在通過書面方式審查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后作出的,而且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往往僅憑申請人一家之言即下裁定,這樣做是沒有認識到行政非訴案件的特殊性,降低了裁定的穩定性。加強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人作出前的程序措施,使作出的裁定具有生效裁定的應有意義,而不是只作為辦理非訴執行案件一個手續,對于規范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和提高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穩定性、權威性都是必要的。

三、完善非訴執行案件程序

1、確立非訴執行案件申請原則,嚴格把關

篇5

第486條 〔適用范圍〕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前款案件的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規定。

第487條 〔平等與對等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488條 〔國際條約的優先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489條 〔訴訟人〕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人, 或者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也可以委托中國公民為訴訟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或中國公民民事訴訟。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490條 〔委托證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第491條 〔外交特權與豁免〕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辦理。

第492條 〔訴訟競合〕

同一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已受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中止或終結本國訴訟的進行:

(一) 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更為方便的;

(二) 外國法院做出的裁判有可能為本國法院所承認的;

(三) 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對受害人更為有利的。

對于訴訟競合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做出判決的,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做出的裁判的,除雙方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外,不予準許。

第493條 〔期間〕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答辯期與上訴期為30日。

法院審理涉外案件,不受本法所定審理期限的限制。

第494條 〔涉外案件的送達〕

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也沒有法律文書代收人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第495條 〔司法協助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不予執行。

第496條 〔申請司法協助的途徑〕

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與我國沒有司法協助協議又無互惠關系的國家的法院,未通過外交途徑,直接請求我國法院司法協助的,我國法院應予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497條 〔不需要司法協助〕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準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法律文書、調查取證。

第498條 〔請求書〕

外國法院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499條 〔司法協助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500條 〔法律文書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501條 〔外國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第502條 〔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申請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附裁決書正本。如申請人為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本提出。

第二十三章 區際民事訴訟的特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03條 〔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對于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當事人與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案件,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

第504條 〔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當事人與外國人相互之間的民事訴訟程序適用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以及其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雙邊條約。

第505條 〔區際司法協助〕

大陸地區與特別行政區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調取證據以及法律文書的相互承認與執行,由最高法院與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協商做出安排。

第二節 臺灣地區法律文書的承認

第506條 〔管轄〕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裁判需要在大陸地區承認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受理。

第507條 〔申請〕

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并須附有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證明文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應當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508條 〔申請書的內容〕

前條規定的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申請時間和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 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及證明文件;

(三) 請求和理由;

(四) 民事裁判確定的證明;

(五)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509條 〔裁定駁回〕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未確定的;

(二 )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的情況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法院專屬管轄的;

(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的;

(五)案件系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作出判決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為法院所承認的;

(六)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具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510條 〔裁定承認〕

法院經過審理,對于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不具有前條規定的,法院應當裁定予以承認。

法院受理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實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511條 〔大陸地區未決案件的處理〕

大陸地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前,一方當事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的,應當中止訴訟,對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認可條件的申請,予以認可,并終結訴訟;對不符合認可條件的,則恢復訴訟。

第512條 〔提起訴訟〕

對法院不予認可的民事判決,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

篇6

充分告知相關信息。

《辦法》規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該通過宣傳欄、公告欄、海關門戶網站等渠道,公布本海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受案范圍、受理條件、行政復議申請書樣式、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和行政復議決定執行程序等事項;建立和公布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申請人、第三人及時了解與其行政復議權利、義務相關的信息;對申請人、第三人就有關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審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復議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等行政復議事項提出的疑問予以解釋說明。

改革《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的制作方式。

《辦法》要求《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合議人員,告知申請人申請合議人員回避和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復的要求和合議人員,告知被申請人申請合議人員回避的權利。

明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時的補正方式。

《辦法》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以下事項: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需要修改、補充的具體內容;需要補正的有關證明材料的具體類型及其證明對象;補正期限。

方便復議過程中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

《辦法》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提交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并且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有條件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設立專門的行政復議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閱室,配備相應的監控設備。

明確告知當事人復議權利和期限。

《辦法》規定海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對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規定,下級海關經上級海關批準后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申請人以作出批準的上級海關為被申請人以及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

暢通行政復議渠道

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違反海關法的行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海關以原法人、組織作為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并且以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方式。《辦法》采取了更寬泛的做法,如果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材料,如果形式上符合復議申請書的填寫內容,同時也符合海關要求其提供的有關材料基本要求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以其未遞交原件為由拒絕受理。

妥善化解矛盾

對于不予受理的事項,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向申請人解釋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

要求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制作《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時,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依據;告知申請人繼續主張權利的途徑;告知申請人不服、不予受理決定的訴訟權利等。申請人對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不予受理復議申請不服、向上一級海關提出督促申請的,如果上一級海關審查認為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符合規定的,上一級海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其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理由。

對于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事項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答復或者轉由其他機關給予答復。

這些事項包括: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個人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控告或者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作風提出異議;對海關的業務政策、作業制度、作業方式和程序提出異議;對海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效率提出異議;對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及處罰決定沒有異議,僅因經濟上不能承受而請求減免處罰;不涉及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只對海關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有異議;請求解答海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引入了行政復議不利變更禁止原則。

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

規定了對《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解釋和解答制度。

《行政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的,復議人員應當就復議認定的事實、證據、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出異議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的權利外,還應當就有關異議作出解答。《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其他方式送達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就《行政復議決定書》有關內容向復議機構提出異議的,復議人員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出說明。

規定了復議和解與調解制度。

具體包括:和解的原則、和解協議的簽定、復議機構對和解協議的審查、和解協議的履行;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的要求、調解應當遵循的程序、調解書的制作要求等等。

增強行政復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聲像檔案。

行政復議機關對于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意見,舉行聽證的復議案件,當面聽取意見、聽證的活動可以錄音、錄像,建立行政復議當面聽取意見、聽證活動的聲像檔案,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按照規定查閱和復制。

海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實行合議制。

合議人員為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合議人員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指定的行政復議人員,或者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公務員擔任。

調查取證。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于案值較小、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審理。

主張復議案件一般有可能,都應當舉行聽證。

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二是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事實爭議較大的;三是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有異議的;四是案件重大、復雜或者爭議的標的價值較大的;五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復議聽證的案件采取盡可能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

規定依法可以公開聽證的復議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旁聽,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妥善安排好旁聽工作。因受聽證場所、安全保衛等因素所限,不能滿足旁聽要求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作出必要的說明和解釋。對廣大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于法治宣傳教育的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還可以有計劃地通過相關組織安排群眾旁聽聽證;也可以邀請司法機關、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有關新聞輿論監督部門的人員參加旁聽。

海關生效法律文書的公開。

對于已經生效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海關各級行政復議機關經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同意,可以通過出版物、海關門戶網站、海關公告欄等方式予以公布。

行政復議指導與監督

監督。

為了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上級海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海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通過定期檢查、抽查等方式,對下級海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并及時反饋檢查結果。對于錯誤的行政復議案件,如果申請人沒有通過行政訴訟的渠道主張權利,應當采取執法監督的方式,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予以糾正。

鞏固《行政復議意見書》制度。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對被申請人糾正執法行為、改進執法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同時還可以要求被申請人按時反饋整改結果,必要時采取內部案件通報的方式以達到警示的目的。

《行政復議建議書》從四個角度加以應用。

一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二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海關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本海關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改進執法的建議;三是對于可能對本海關行政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將《行政復議建議書》報送本級海關行政首長;四是屬于上一級海關處理權限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向上一級海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充分發揮海關行政復議信息化優勢,要求通過“海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備案系統”收集、整理和歸納在審及審結的行政復議案件。

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應當及時將制發的有關法律文書在海關行政復議信息系統中備案。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復議案件統計制度,每半年向本機關和上一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行政復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

組織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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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房地產登記類型的繁多,各地的法規規章不盡相同,加上事物存在多樣性,標準化、要式化的申請材料難以涵蓋所有的登記業務,這就需要登記機構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對當事人提供的非要式申請材料進行適當處理和正確使用。

我們知道,申請行為是由主體、客體、事由三部分構成,因此,登記申請材料亦由三方面組成,一是申請登記事項的表示,這是申請人主動表示、向登記機構發出請求的體現,這種體現載體便是申請書和申請主體證明。二是申請登記事項的原因證明文件,緣何要對此事項登記?登記的主要依據是什么?三是用于記載的房地產相關要素所需要的輔助申請材料。這三類申請材料的要式要求是不同的。

首先,申請書是申請人登記訴求的載體,是啟動登記時必不可少的要件,而且形式要求相當嚴格,是由登記機構制定的標準格式。申請書上的信息都是依申請人意思和事實所填報,這些信息是記載于登記簿的主要依據。如申請書上要有當事人簽字、申請事由、事項。為便于當事人填寫申請書,登記機構一般為申請人提供了網站、現場等多種途徑獲取申請書,因此一個城市的申請書格式應當統一標準,不應由當事人自行提供版本。

其次,身份證明是表明申請主體的最有效載體,因此也有嚴格的要式要求。根據不同的主體,身份證明的制作部門是不同的,最常見的成年人,其身份證明就是由公安部門制作的身份證,這是代表其不同于他人的法律證明。而教師證、工作證等證件僅能用于某一行業,不具有代表身份的通用性,因此均不可替代身份證。在申請人無法提供身份證時,應由公安部門出具正在辦理身份證的證明或臨時身份證代替要式身份證明。當然,對于一些主體缺失的登記,在無法提供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時,有法律文書的支撐也是可以的,即法律文書中列明被執行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才能作為非要式身份證明使用于登記之中。至于申請人為單位的身份證明,根據單位的性質,其身份證明是分別由工商部門、技監部門等主管部門頒發的,但也有一些特殊主體,沒有相關部門登記過其身份,如業委會、村民小組等,對于此類主體的申請材料,需要緩和處理,即根據法律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再次,對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的要式要求根據物權取得途徑不同而不同,但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要式要求。如為合法建造取得,則只有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明才符合登記要求。而規劃許可證明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規劃許可證,當無法提供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供規劃部門出具的房地產系合法建造證明。其他部門如城管部門出具的違法建設處罰證明是不足以證明其已成為合法建筑物的。當前,作為社會個體,其房地產權利更多來自于繼受取得,即從某個權利人讓渡給另一個權利人。繼受取得的房地產根據法律關系應提供相應的房產轉移證明。在實踐中,證明房產轉移行為除最普遍的買賣合同外,還有劃撥、裁判、交換、贈與等形式,這些轉移行為有的是行政行為,有的是民事行為,有的是司法行為,不管是何種形式的權利轉讓都須有相應的合同、行政文件或法律文書,否則,房地產不發生物權變動。這些轉移原因文件一般推薦使用規范的要式文本,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由住建部和工商總局聯合制定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由地方政府管理部門制定,目的是維護交易雙方的公平交易,保護雙方的權利,有利于防范交易糾紛,也便于今后處理可能產生的糾紛。因此,具有規范要式的買賣合同成為買賣轉移登記申請的必需。對于一些權利轉讓的合同雖不符合當前的要式文本但符合當時歷史條件下文本要求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作緩和處理。

最后,關于房地產客體記載的內容也需要提供一些要式要件。申請主體是解決房地產的權利歸屬主體問題,登記原因文件是表明房地產如何取得的,而房地產的客體則是要表明房地產是怎樣的物理狀態,由于地理位置的唯一性導致每一個申請登記的房地產都是不同于其他房地產的特定物,而在登記簿中要表現每個登記房地產的特征,則需要有坐落、編號、房地產用途、結構、成交價格、竣工年代等自然屬性。表明房地產自然狀況要素的申請材料主要是測繪成果,這個成果須遵循測繪行業的規范格式,因此,測繪成果也是申請初始登記、面積變動變更登記的必要收件。

由上可知,房地產登記所需申請材料既有普遍適用的規律可循,也可能會遇到行業標準或地方性規范無法涉及的具體情況,需要登記機構緩和處理。因此,《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申請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實性由申請人負責。作為登記機構,應以追求形式合法有效為最低工作底線,對于無法按常規提供要式申請材料的,則應以替代要件、補充收件、擴充詢問、實地查看等方式緩和處理非要式的申請材料。

所謂替代要件就是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代替常規性文件,如國土部門出具的證明土地合法使用的文件可以代替土地使用證。以替代要件方式緩和處理申請材料在房地產初始登記中是較為常見的,對于一些已經建成但未經批準建造的房地產不可能按建設手續補領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證明,因此,通常只能由規劃、建設等部門出具相關證明以認定其結果的合法性。

所謂補充收件就是在一次申請材料中個別材料不符合常規性要件情況下,通過增加一些其他收件形成申請材料之間的關聯,從而達到緩和處理申請材料的目的。如先后兩次登記的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號碼等身份信息不一致,則應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不同身份證信息對應的是同一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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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征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準后,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根據司法解釋,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執行境外債務人境內投資權益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一是境外債務人必須在國內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也就是說,作為被執行人的境外債務人在我國境內除了股權外,無任何屬其所有的財產。債務人境外有財產則不在此限。

二是境外債務人投資興辦的合資、合作企業或獨資企業無利潤可分配。如果境外債務人投資興辦的涉外企業有利潤分配或分紅的,則只能執行其投資所得利潤或分紅償還債務,一般不宜以執行其投資權益或股權清償債務。

三是股權轉讓必須征得合資他方或其他股東的同意。從公司法的原理出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非常重要。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轉讓必須征得國內合資方或其他股東的同意。外商獨資企業必須征得其他外資股東的同意。

四是必須征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準同意,這是前置條件。執行股權應當首先征求有關外資管理的主管機構的意見,得到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愿意協助法院搞好轉讓股權的確切答復。

五是股權轉讓不得改變企業的外資性質。愿意對法院執行的股權接盤的下家只能是擁有“外資”的外國公司和個人。“內資”不享有接盤的主體資格,否則,它改變了企業的“外資”內涵。也就是說,企業的變更僅涉及股東的變更,強制執行不得變更企業的性質和經營范圍。然而什么是“外資”?目前并沒有一個標準或權威的定義。在我國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可交互采用“設立地標準”和“資本來源地標準”。具體對三種外資企業而言,合營企業、合作企業與獨資企業均不得互相變更,以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確有必要,合營企業與合作企業互相變更,或合營、合作企業變更為獨資企業的,應事先征得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

以上這五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對外商獨資企業,法律和司法解釋并無明確規定,但同樣可以適用上述五個條件。執行中如果外方投資者是被執行人,在我國國內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但在外商獨資企業擁有100%的股權(一人公司),則只需符合除上述第三個條件外的其余四個條件,法院也可以強制執行。

二、執行涉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執行壁壘

對涉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進行有條件的限制執行,國外也基本上是這樣規定的,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對法院強制執行股權就非常明確,它與我國現行的司法解釋大體一致。我國公司法雖然對此未作規定,但不恰當或不適當地排除司法介入,無視司法權的行為,顯屬執行壁壘。它一般來自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兩個方面,行政方面是最主要的執行壁壘。

執行的行政壁壘。一是行政法規完全排除了司法的介入。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相關規定除行政審批外,實行純粹的當事人主義,沒有司法介入的余地。二是協助執行義務非常微弱,甚至變成了審查的權利代言者。認為法院強制投資者轉讓其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的做法,不僅逾越了法定審批機關的審批環節,而且剝奪了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其他方法定的表決權。由于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和章程是企業成立的基本要素,法院強制轉讓股權,勢必造成原合同、章程關系的終止,如無新的合同、章程立即替代,則會導致合營企業解散。三是給法院執行涉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設置法規上的障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凍結或強制轉讓股權問題的答復》第三條規定的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原任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的做法,對司法執行就是一個障礙。四是法規政策化。特別是涉外規章具有較強的原則性和政策性而沒有具體、明確的掌握標準,只能由制訂規章者進行自主裁量。

執行的當事人壁壘。股權的執行,要取得被執行人的同意是十分困難的。不僅如此,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還會人為設置許多障礙。它一般表現為:提出司法管轄權異議或執行的豁免事由,延緩法院執行;憑自己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地位和人合關系,游說董事會或其他股東拒絕接受法院處理其股權的建議;利用其掌握的高新技術、專有技術要挾企業的其他投資方,造成執行股權“懸空”;利用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政策性限制,拒絕在股權轉讓中履行配合義務(外商獨資企業的一人公司尤為明顯);阻撓股權受讓人取得股東地位,并使企業不享有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利用其在外商獨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身份拒絕在有關股權轉讓的文件上簽字;在股權評估中,不恰當地懷疑評估機構的中介地位和評估的中立性、合法性;跨國公司、地區經濟壟斷集團的股東(被執行人)利用其在國際上的優越地位向我國政府施加壓力并引起國際投資爭端等。

三、執行涉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應注意的問題

(一)外資并購問題

雖然涉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執行涉及到外資并購并不如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那么明顯,但也是法院執行需要面對的。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防止反壟斷和產業政策保護問題;二是外資身份認定和監管問題;三是股權定價與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四是購并雙方操作中的法律細節問題。外資并購在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中是一個焦點問題,有些方面對法院執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有借鑒作用。如對投資者國籍的判斷將直接決定其投資是否受到外資準入政策的限制。外商在收購行為中可能通過轉投資、間接收購等行為規避國家有關外資準入的限制等。還有“短期炒作”、“國有資產流失”和“懸空債權”都是非常難以界定和把握的。

(二)執行被執行人在企業的全部股權還是部分股權問題

事實上,司法執行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被執行人與其他股東之間的信任危機。故而,法院原則上應當執行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全部。股權總額明顯超出執行標的的,可分割股權后執行部分股權。

(三)對股權的評估問題

對股權的評估,是司法執行的重要環節。在選擇評估機構時,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先由雙方當事人自主協商選擇符合資質的評估機構,并由執行法院認可。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可參考涉外仲裁的做法,即各方當事人各委托一個評估機構,執行法院指定一個評估機構,讓多家評估機構共同參與評估工作,出具統一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評估中還需考慮股權的預期利益等問題。

(四)如何“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問題

外商獨資企業的合資他方除限定其主體資格需為“外資”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能夠得到保護的。而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來說,法律規定,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的25%。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注冊資本比例和外資企業性質的嚴格限制,因而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是有條件的、有限制的“優先購買權”。造成其他股東的權益和意愿受到傷害的責任不在法院,而在當事人本身,是股東選擇的合作伙伴之故。

篇9

第三條賠償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的機構為縣以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

第二章賠償義務機關及賠償范圍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其損害的,對于加重部分,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五)違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第九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賠償案件的處理

第一節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申請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作為賠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為賠償請求人。

(二)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四)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

(五)在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內。

第十一條賠償申請應當使用書面形式,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被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對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二)對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三)對申請有關要件尚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賠償請求人在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能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三條賠償請求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效申請期限內,就未經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單獨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賠償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及有關規定,審查其申請,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條賠償請求人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提出賠償申請的,該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不得無故推諉。

第二節審理

第十六條法制機構受理賠償案件后,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審理。

第十七條賠償案件審理的內容包括:

(一)賠償義務機關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了損害及損害的程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到的損害與賠償義務機關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

(三)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賠償的具體方式及標準。

第十八條法制機構審理賠償案件,應當全面審查、核實相關的證據材料。

對于賠償請求人申請中證據不足的請求部分,可責令其補充有關證據材料。賠償請求人對賠償請求未能或拒絕提供證據的,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法制機構可以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或提交局長辦公會決定。

第二十條局長或局長辦公會對法制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可作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決定:

(一)對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公民人身損害的,或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決定不予賠償。

(二)對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1)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二)項的,決定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決定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按照實際損害確定賠償金額。

(2)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一)、(三)項實施罰款,追繳、沒收財產或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應當返還財產;對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責令停產停業的,根據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確定賠償金額。

(3)財產已經拍賣或變價收購的,給付拍賣變價收購價款。

(4)對財產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確定賠償金額。

(5)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五)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標準,確定賠償金額及賠償方式。

第二十一條賠償處理決定書應當根據賠償決定制作,包括賠償請求及其理由、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的事實、賠償處理決定的內容及賠償請求人的訴權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先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予以認定。

經復議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予以維持的,應當在復議決定書中一并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將復議決定書連同賠償申請書一并轉交賠償義務機關,并告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審理期限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復議決定書和賠償申請書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對應予賠償的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第三節執行

第二十四條賠償處理決定及有關文書,應當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中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賠償義務機關執行賠償處理決定,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財務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按有關規定辦理支付手續;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由原辦案機構負責辦理。

第二十六條執行賠償案件應當制作筆錄,由執行人和賠償請求人簽字、蓋章。

執行文書、票據等材料復印件,應當存入案卷。

第四章行政追償

第二十七條有關個人或組織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越權執法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未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采取扣押、查封、暫停支付等強制措施,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復議機關決定原辦案機關停止強制措施,執行機關拒不執行,由此引起經濟損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遺失的;

(五)超期暫停支付相對人的銀行存款而不補辦手續,以及凍結金額超過違法金額造成損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財物經查與違法行為無關,沒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損失的;

(七)違反辦案程序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追償責任人員經濟責任,由局長或局長辦公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責任人員確定賠償數額時,依據責任大小,追償金額為其月工資的1-10倍。

篇10

(1)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具備條件的,也可以通過網上支付等方式繳納罰款。

     (2)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原罰款的數額。       (3)執法部門實施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加處罰款決定的,在實施行政執法過程中已經采取扣押措施的執法部門,可以將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依法拍賣財物,由執法部門委托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拍賣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4)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44.哪些情形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并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1)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二十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2)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2)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其所屬執法部門。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其所屬執法部門。執法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45.如何辦理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執法人員應當制作并向當事人送達《分期(延期)繳納罰款通知書》。 

46.行政強制執行有哪些具體要求?

(1)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執法部門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2)法律規定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執法部門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制作《催告書》,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并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執法部門應當采納。    (4)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執法部門可以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制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部門應當中止執行,制作《中止行政強制執行通知書》: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執法部門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法部門應當恢復執行,制作《恢復行政強制執行通知書》。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執法部門不再執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部門應當終結執行,制作《終結行政強制執行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3)執行標的滅失的;      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5)執法部門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7)實施行政強制執行過程中,執法部門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執法部門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8)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執法部門《執行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9)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即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執法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代履行前送達《代履行決定書》;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執法部門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4)代履行完畢,執法部門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立即清理道路、航道等的遺灑物、障礙物、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執法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執法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47.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具體要求?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執法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1)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執法部門應當制作《催告書》,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執法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法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的意見及執法部門催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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