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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管理制度模板(10篇)

時間:2023-01-15 03: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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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管理制度

篇1

3、物品入倉時,倉管員須開箱檢驗所購物品的數量、名稱、規格。

并對查驗的倉庫物品進行簽字確認。

篇2

一、項目部辦公物品的申請

項目部根據辦公物品需要情況以及消耗水平,填寫辦公物品采購預算表,由項目經理、****總經理簽字后交辦公室。如果辦公物品需要指定某種特定規格,或者未來某種辦公用品的需要量將發生較大變化,也一并向辦公室提出。凡指定辦公物品規格、數量、購買單位或超出統一配發標準的,須由項目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報****總經理審批。

二、項目部辦公物品的采購

項目部物品由辦公室按照統一標準和數量進行采購。凡指定辦公物品規格、數量、購買單位的,持總經理簽字后的申請書和采購預算表,由辦公室按照成本最小原則采購。

三、項目部辦公物品的領取

項目部辦公用品采購后,由項目部指定專人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進行檢查驗收,經核對無誤后分別在《固定資產領用登記表》或者《在用低值易耗品清查明細表》上簽字領取。

四、項目部辦公物品的費用支出

項目部辦公物品費用由****統一預支,納入工程建設成本,項目竣工時予以結算。

五、項目部辦公物品的保管

項目部辦公物品由項目部按照****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管理的要求進行日常管理和使用。

六、項目部辦公物品的盤存

項目部辦公物品應由項目經理負責定期清點,清點要求做到賬物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須查清原因,然后以書面形式向****總經理和分管副總經理進行匯報,同時通報辦公室,重新調整在用物品清單,使帳物保持一致。工程竣工后項目部解散時,由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登記、檢查、檢收和管理。

七、項目部辦公物品的持有量調查

篇3

第三條市*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經濟、安全生產監督、交通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鎮、處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所轄區域民用爆炸物品的各項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民爆器材銷售企業負責組織采購、運輸、儲存、銷售民爆物品。

市爆破作業單位負責民爆物品配送、爆破作業、清退收存(含臨時存放點儲存)“一體化”服務,對相關重點企業實行民爆物品配送、清退收存服務。

市民爆器材使用單位為礦山企業等合法生產單位及臨時審批單位,接受市爆破作業單位爆破服務。

第五條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和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民爆器材銷售企業必須符合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民爆器材銷售企業必須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工商登記,并向*局備案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第七條爆破作業單位的爆破作業必須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必須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工商登記,并向*局備案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第八條民爆器材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向*局提交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其他合法使用證明;使用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帳戶;使用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建立使用單位檔案。

個人建房、鄉村公路維護、農田基本建設、管道敷設等臨時工程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由村(居)委會或施工單位出具證明,經當地派出所審核,報當地政府簽署意見后,交*局審批備案。

*局建檔備案后,上述單位填寫《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申請表》,由當地派出所簽署意見,送爆破作業單位申請爆破作業服務,并與爆破作業服務公司簽訂爆破作業合同。

第九條爆炸作業單位接受使用單位申請爆破作業服務后,憑使用單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申請表》到*局審批,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條爆破作業單位向民爆器材銷售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由押運員或爆破員與倉庫保管員辦理領取手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到爆破現場,由爆破員依照《爆破安全規程》并在使用單位安全員現場監督下進行爆破作業。

第十一條剩余民用爆炸物品要及時清退收存。作業單位的爆破員應當于當日或當班作業結束時,與使用單位安全員共同清點剩余民用爆炸物品,辦理清退收存手續后,及時退回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倉庫。

第十二條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三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爆破作業單位必須分別建立詳細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登記臺帳,規范領取、發放、爆破作業、清退收存手續,準確掌握雷管、炸藥等爆炸物品的流向。登記臺帳應當保存二年備查。

第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要如實將本單位購買、銷售、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國家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爆破作業單位必須設立運輸配送、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等相應的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銷售、保管和爆破作業。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爆破作業人員經黃岡市*局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十七條市*局負責指導爆破作業服務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門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全程跟蹤管理;派出所對本轄區的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安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整改不安全隱患,查處涉爆違法案件,對申請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單位的安全情況簽署意見。

第十八條各鎮處、*、工商、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要相互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對非法從事爆破作業、違規使用爆破物品以及存在不安全隱患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局應當停止民用爆炸物品的審批。

篇4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含學名和通用名)、化學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屬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六條國家鼓勵向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管理

第七條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生產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第八條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第九條申請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經營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履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手續的生產企業,可以經銷自產的易制毒化學品。但是,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經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單方制劑,由品定點經營企業經銷,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條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憑生產、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進行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吊銷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三章購買管理

第十四條申請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證件,經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購買許可證:

(一)經營企業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二)其他組織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六條持有品、第一類購買印鑒卡的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申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七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第十八條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托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托文書。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臺賬,并保存2年備查。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后,方可運輸。

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應當提交易制毒化學品的購銷合同,貨主是企業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貨主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貨主是個人的,應當提交其個人身份證明。經辦人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10日內,收到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二條對許可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一次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3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6個月內運輸安全狀況良好的,發給12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擬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情況以及運輸許可證種類。

第二十三條運輸供教學、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黃素樣品和供醫療機構制劑配方使用的小包裝麻黃素以及醫療機構或者品經營企業購買麻黃素片劑6萬片以下、注射劑l.5萬支以下,貨主或者承運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購買許可證明或者品調撥單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第二十四條接受貨主委托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并查驗所運貨物與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等情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運。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公安機關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過程中進行檢查。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托的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但是不得超過醫用單張處方的最大劑量。

醫用單張處方最大劑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公布。

第五章進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條申請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進口、出動: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證書)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四)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副本;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

第二十七條受理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出口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對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的商務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征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八條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控物品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進口、出口。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國際核查目錄及核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公布。

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對向制造、販運情形嚴重的國家或者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本條例規定品種以外的化學品的,可以在國際核查措施以外實施其他管制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規定、公布。

第三十條進口、出口或者過境、轉運、通運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提交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適用前款規定。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

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第三十一條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前款規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第三十三條對依法收繳、查獲的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海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區別易制毒化學品的不同情況進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單位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銷毀。其中,對收繳、查獲的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一律銷毀。

易制毒化學品違法單位或者個人無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銷毀費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銷毀的費用在回收所得中開支,或者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禁毒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同時報告當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并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并配合公安機關的查處。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易制毒化學品許可以及依法吊銷許可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企業依法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或者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情況;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可以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經營情況。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情況、監督檢查情況以及案件處理情況的通報、交流機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于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許可申請。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海關沒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海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

(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企業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后,未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的,依照前款規定,對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或者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運整改,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危險物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運輸資質。

篇5

第二條專業技術資格是指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條件取得的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表明專業技術人員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受聘該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學術、技術水平。專業技術資格不與工資福利等待遇掛鉤

。專業技術職務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內設置的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需要

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并體現相應報酬的工作崗位。

第三條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職務聘任,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職務聘任相分離,堅持和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破除專業技術資格和職務終身制。逐步建立起個人申報、社會評價、單位聘任、政府調控相結合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特點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價與使用機制,實現人才與崗位的最佳配置。

第四條省人事行政部門是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與職務聘任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職務聘任的有關政策,指導、協調、監督政策的實施。各市、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職務聘任的綜合管理。

省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協助人事行政部門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與職務聘任的具體政策,并承擔相關工作。

第二章專業技術資格評價

第五條專業技術資格評價采取評審、考試、考核認定、考評結合等方式進行,不受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和崗位限制。

第六條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的人員,可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單位逐級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并提供經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核實的或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能反映本人水平、能力、業績、職業道德以及接受繼續教育和行業特殊要求等方面的相關材料和證明。

第七條評價機構是經相應人事行政部門按權限委托或按規定準入,受理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并開展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工作的組織。

第八條評價機構要及時向社會評審的有關信息。受理申報人的申報材料并對申報人進行資格初審和復核,經人事行政部門資格審查同意后,提交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在評審前,評價機構可根據需要,采取筆試、面試、人機對話等輔助手段對申報人員的相關素質進行考核。

第九條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評審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組織.每次參加評審的評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人事行政部門或委托組建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專家庫的部門負責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產生。

第十條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標準條件和方法程序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由省級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省級人事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省經濟發展與培育優勢產業需要,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研究確定適應本省特點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項目。

第十二條國家承認學歷的中專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除國家和省已明確不進行初次確認專業技術資格的系列或專業外,專業與崗位一致或相近的,見習期滿考核合格后,可按規定確認其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三條對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和其他特殊專業人才,可由相應人事行政部門結合專業特點,采取適當方式考核評價后,根據其實際水平認定其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四條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系列或專業,申請人須先參加考試;經考試合格的,在其成績有效期內,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條件的,可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第十五條經評審、考試、認定、考評結合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發給由人事行政部門統一印制、鑒章的資格證書,作為用人單位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積極推進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的國際互認工作。外籍及港、澳、臺專業技術人員來浙工作,可持本人有關的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或經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的評價機構申請資格認定

。人事行政部門或評價機構經一定方式和程序認定后,發給由人事行政部門統一印制、鑒章的資格認定書,作為用人

單位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專業技術職務聘任

第十七條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要堅持雙向選擇原則,由用人單位與專業技術人員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崗位聘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方案,科學設置各類各級專業技術職務,并確定相應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符合實際需要的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之間的結構比例和崗位標準。

第十九條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實行單位用人自主聘任。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單位特點、職務層次、任職條件,采取內部競爭上崗、社會公開招聘等多種形式,面向具有真才實學的專業技術人員,擇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逐步建立由單位組成的聘任委員會自主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機制。國家規定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崗位,受聘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聘約,可以根據工作任務與項目的不同確定不同的聘期。受聘期間,用人單位應向受聘人員頒發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并按聘約和有關規定兌現相應的工資報酬,負責相應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事項。聘任期限屆滿,可以續聘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要建立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制度。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的重點是考核專業技術人員履行年度工作任務和業績情況;任期考核主要是考核專業技術人員履行聘約情況。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己私Y果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考核檔案,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晉升、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中發生的爭議,可按照有關法規,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解決。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堅持以科學設崗為基礎,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創造良好的用人環境。

第二十四條逐步建立專業技術資格評價中介組織的準入制度,培育和發展由人事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管下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價中介組織,推進專業技術資格評價社會化。

第二十五條評價機構應當對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考試、認定、考評結合結果,在報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公布前

,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要客觀甄別,認真查證,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評價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職務聘任工作規章制度

,制定監督措施和管理辦法,規范工作程序,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職務聘任工作客觀公正。

第二十七條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價專業技術資格,要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嚴禁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對有弄虛作假

、營私舞弊事實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或其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評價專業技術資格。對

參與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如與上述作假、舞弊行為有關,要予以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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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第三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并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稱品種權)。

第四條完成關系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應用價值的植物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五條生產、銷售和推廣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以下稱授權品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種子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審定。

第二章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

第六條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以下稱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育種,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屬于該單位;非職務育種,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屬于完成育種的個人。申請被批準后,品種權屬于申請人。

委托育種或者合作育種,品種權的歸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品種權屬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八條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植物新品種申請品種權的,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植物新品種育種的人。

第九條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

國有單位在國內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審批機關登記,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是不得侵犯品種權人依照本條例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十一條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審批機關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決定,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品種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審批機關裁決。

品種權人對強制許可決定或者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二條不論授權品種的保護期是否屆滿,銷售該授權品種應當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

第三章授予品種權的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屬于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中列舉的植物的屬或者種。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由審批機關確定和公布。

第十四條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新穎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培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

第十五條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特異性。特異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于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

第十六條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條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穩定性。穩定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復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第十八條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注冊登記后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下列名稱不得用于品種命名:

(一)僅以數字組成的;

(二)違公德的;

(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第四章品種權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九條中國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品種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機構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中國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品種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根據互惠原則,依照本條例辦理。

第二十一條申請品種權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符合規定格式要求的請求書、說明書和該品種的照片。

申請文件應當使用中文書寫。

第二十二條審批機關收到品種權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自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品種權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在中國就該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說明,并在3個月內提交經原受現機關確認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種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出書面說明或者提交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四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受理,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通知申請人繳納申請費。

對不符合或者經修改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審批機關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可以在品種權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種權申請。

第二十六條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國外申請品種權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登記。

第五章品種權的審查與批準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繳納申請費后,審批機關對品種權申請的下列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一)是否屬于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列舉的植物屬或者種的范圍;

(二)是否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三)是否符合新穎性的規定;

(四)植物新品種的命名是否適當。

第二十八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品種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步審查。對經初步審查合格的品種權申請,審批機關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在3個月內繳納審查費。

對經初步審查不合格的品種權申請,審批機關應當通知申請人在3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復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駁回申請。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按照規定繳納審查費后,審批機關對品種權申請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審查費的,品種權申請視為撤回。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主要依據申請文件和其他有關書面材料進行實質審查。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委托指定的測試機構進行測試或者考察業已完成的種植或者其他試驗的結果。

因審查需要,申請人應當根據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一條對經實質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授予品種權的決定,頒發品種權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對經實質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審批機關予以駁回,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審批機關設立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

對審批機關駁回品種權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復審請求書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三條品種權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的期間,對未經申請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品種權人享有追償的權利。

第六章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三十四條品種權的保護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

第三十五條品種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品種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并且按照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供用于檢測的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權在其保護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品種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品種權的;

(二)品種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三)品種權人未按照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供檢測所需的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

(四)經檢測該授權品種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種權時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種權的終止,由審批機關登記和公告。

第三十七條自審批機關公告授予品種權之日起,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員可以依據職權或者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書面請求,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宣告品種權無效;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予以更名。宣告品種權無效或者更名的決定,由審批機關登記和公告,并通知當事人。

對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八條被宣告無效的品種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種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植物新品種侵權的判決、裁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植物新品種侵權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種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品種權人或者品種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人或者受讓人返還使用費或者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品種權人或者品種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人中者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費或者轉讓費。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訟。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的植物品種繁殖材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品種權侵權案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假冒授權品種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復制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及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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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藥品廣告、有償提供藥品信息等帶來經濟收益的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藥品信息的服務。

第四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全國互聯網站從事藥品信息服務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站從事藥品信息服務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進行審核,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實行備案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進行初審,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進行審核。

第六條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名以上了解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知識,并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考核認可的專業人員;

(二)有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

第七條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填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發的《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

第八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

(二)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三)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在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呈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在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書面通知初審單位,由初審單位向申請人出具審核同意的文件;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初審單位并說明理由,由初審單位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在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審核同意的文件,同時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擬提供網上藥品交易服務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另行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專項申請。

第十一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提前30日向原審核機關或初審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原審核機關或初審機關同意變更的,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或審核。

第十二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已取得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的,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并商請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擅自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二)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有償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三)已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但超出審核同意的范圍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四)提供不真實互聯網藥品信息并造成社會影響的;

(五)違反其他有關藥品的法律、法規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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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產的需要,公司成立以金屬電鍍為主的電鍍車間,以生產鍍金、鍍銀、鍍銅、鍍鎳的電器盒、鉚釘等,擁有齊全的金屬容器、打火機及高檔瓶蓋的一整套生產設備。具有年產金屬容器3000萬件、打火機1500萬只、高檔金屬瓶蓋1500萬只的生產能力。可以適應酒類,食品,茶葉,藥品等多種行業領域所必須的包裝產品和五金禮品需求。         公司注重環保工作,現以投入300余萬元,又建立了一套污水處理設備,配齊了專職化驗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在省市縣環保部門的正確領導下,認真履行國家環保政策,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到有流程、有制度、有落實、有考核,為企業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公司2010年的氰化鈉的使用量為140kg,主要用于電鍍車間的生產電鍍產品。氰化鈉有劇毒對環境污染嚴重,常用于冶煉金銀等貴金屬的溶劑。職業性中毒主要為呼吸道吸入其粉塵或在熱處理時吸入氰化鈉形成的蒸氣而引起中毒,氰化鈉也經皮膚、消化道吸收。

假如在這些環節上出現漏洞或治理不善,會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甚至可以導致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為了加強各環節的治理,制定、落實相應的治理措施,進行全過程的監控、監視,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劇毒化學品的安全治理和預防措施等有以下幾點:

一.健全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

正由于劇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我公司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事故調查處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領發制度》、《設備維護保養制度》、《消防安全治理制度》、《各工藝作業操縱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同時,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視治理綜合工作的部分申請領取使用許可證件或批復文件。

依據法規要求,我公司成立安全生產治理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安全治理職員,明確部分職責,根據崗位職責要求開展各項活動,制訂各項治理規章制度,進行全員培訓,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危險源、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落實安全治理措施,跟蹤監視、檢查,對發現的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因素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和落實糾正預防措施,制訂年度安全治理目標、計劃,并在以后的工作過程中精益求精。

二、建立培訓機制,進步安衛意識

特種作業職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劇使用單位的采購員、倉管員、領料員、涉及劇的治理職員參加安全生產監視治理部分組織的培訓、考核并持證上崗。

在針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隱患問題上,我公司根據自身的實際狀況,采用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利用班前會、班后會、安全生產月、安全檢查、事故案例總結分析的機會開展安全教育,并有記錄。

三、規范作業程序,強化監視檢查

為了保障安全生產有序進行,正當使用劇毒物品,避免事故的發生,企業制訂嚴格的作業程序和操縱規程,辦理各種必須的審批手續。

采購時采購職員憑使用許可證和單位的介紹信到當地公安機關領取劇購買憑證和辦理準運證。辦好手續后監督銷售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路線將所購買的劇毒物品運送至劇毒化學品專用倉庫。

劇的運輸必須要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化學品運輸公司承運。運輸車輛必須符合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條件,駕駛員除持有駕駛證外還應持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準駕證,押運員要持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押運員證,車上配備必要個人應急防護用品和消防搶險設施,駕駛員和押運員學會使用方法后方可運輸。中途不得隨便???,如確需暫時??宽毾虍數毓膊糠謭蟾?、備案??缡 ⑹凶鳂I的另須按相關規定執行。供貨商的送貨職員在送貨過程中,為起到一定的監視作用,必須要等到劇放進專用倉庫內,待收貨單位倉儲職員撤離倉庫關好倉庫門雙方簽字確認后方可離開。

倉儲保管堅持執行“五雙”制度。在雙人保管、雙人收發等各個環節上建立監視機制,實行 2 人執行 1 人監視、全過程監控的制度。倉庫內配備視頻監控系統,并且能夠對準劇收貨作業區域和倉庫出進口。保安警衛職員每 2 小時進行查看一次并做好記錄。出進倉庫進行登記,要登記出、進時間、職員、事由等信息并對物品建立流向登記記錄。

嚴禁外人隨意使用電腦。要求每月進行騙點一次,要求做到帳、物相符。鑰匙保管職員對鑰匙妥善保管并隨身攜帶。發料時認真核對申領數目和所發料數目,發料數目與領料單申請數目一致,并及時做好記帳處理。劇倉庫保管職員在發料時親身將物品送到現場,領料人全程監控監視。格執行“五雙”制度,(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運輸、雙人使用)。劇存儲嚴格實行雙人雙鎖、專庫專用的保管制度,領用時在公司指定的人員監督下一次性投料下槽,并使用專用領料用具,實行雙人領料,禁止中間環節存放。

對于產生的有關含有劇毒物質的廢棄物,一律按規定交由劇毒物品處理資格的單位進行回收、處理,并做好流向記錄。

在日常生產過程中進行重點安全檢查,檢查制度的執行狀況、現場的治理狀況、職員防護狀況等。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每年聘請持有國家資質的評價機構對劇生產、儲存、使用、采購、治理等裝置過程進行一次安全專項評價,并根據專家評價結果和建議進行改善、治理。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重大危險源辨識方法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評價,確定重大危險源的單元和等級,向有關部分進行申報、登記、備案。

四、采取防護措施,保證員工健康

為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員工的身心健康,企業需要采取以下防護措施:

首先,公司優先采用一些先進的工程技術,消除劇的生產過程中的危害。在項目建設的前期,企業應充分做好安全設施經費投進的預算,根據需要加裝抽風、排毒設施,建設完成后,應定期檢測作業場所存在的有毒氣體的濃度,采取有效措施,將濃度控制在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答應的限值內。

在運行過程中,加強對安全裝置、設施的維護保養,保證能夠正常運行和使用。

在個體防護方面,公司為員工配發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員工的配帶檢查,使員工會使用、會保養、會報廢。

按照規定,每年對職業危害場所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分析、評價,對不符合標準的項目場所要采取有針對性、可操縱性的措施進行改善,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采取可靠的措施,保證員工的身心健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公司如實告知員工本崗位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和可能會導致的后果,為員工建立健康檔案,嚴格執行員工崗前、崗中、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本人,至今未發現異常情況。

五、制訂應急預案,進步應變能力

通過安全設計、操縱、維護、檢查等措施,可以有效預防事故,降低風險,但不可能達到盡對安全。因此,制定萬一發生事故后,應采取的緊急措施和應急方法,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傷亡。

首先,我公司組建編制應急隊伍,在進行危險與應急能力分析的同時,開展預案編制、評審、、實施并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并對全體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方和職員進行培訓,使每位員工都了解、把握緊急應變的程序和處理方法。

篇9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包括醫療器械、衛生材料、醫藥包裝材料)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藥品廣告、有償提供藥品信息等帶來經濟收益的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藥品信息的服務。

第四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全國互聯網站從事藥品信息服務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站從事藥品信息服務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進行審核,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實行備案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進行初審,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進行審核。

第六條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名以上了解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知識,并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考核認可的專業人員;

(二)有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

第七條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填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發的《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

第八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

(二)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三)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在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呈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在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書面通知初審單位,由初審單位向申請人出具審核同意的文件;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初審單位并說明理由,由初審單位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在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審核同意的文件,同時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擬提供網上藥品交易服務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另行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專項申請。

第十一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提前30日向原審核機關或初審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原審核機關或初審機關同意變更的,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或審核。

第十二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已取得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的,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并商請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擅自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二)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有償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三)已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但超出審核同意的范圍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四)提供不真實互聯網藥品信息并造成社會影響的;

篇10

各鄉鎮街道、區級機關各部門以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新進的后勤服務人員。

二、聘用人員的基本條件

新進后勤服務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能遵守職業道德和規范。具有應聘崗位的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從事特殊崗位工種的還應持有相應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書。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

三、管理辦法及待遇

(一)新進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新錄用人員實行聘用制,定員不定編,實行編外,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為二年,實行半年試用期,二年聘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可以繼續聘用。

(二)聘用人員實行協議工資制,按月發放工資。應由個人承擔的各種社會保險由個人負擔。

(三)聘用人員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四)機關后勤服務人員解聘后,由用人單位及時報區勞動人事局、區財政局備案。

四、辦理程序

(一)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向區勞動人事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區機關新進后勤服務人員計劃申報表》。

(二)經審核同意后,由用人單位到區人力資源市場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信息,按崗位要求組織考核招聘工作。

(三)根據勞動人事、財政部門擬定的工資標準,用人單位與新聘后勤服務人員協商一致后,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合同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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