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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條例模板(10篇)

時間:2022-11-27 08:43:1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不動產登記條例,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不動產登記本身不是對房地產進行調控,從不動產登記的全面實施角度看,其對房地產的影響模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改變了以往從交易環節進行調控的模式,當前主要是從存量環節進行房地產的調控,對房地產進行全面結構模式優化會產生重要的影響。但對房價的影響不大,因為影響房價變動的根本因素是以人為本的供求關系。房價變動指數=常住人口÷戶籍人口。如果比值大于1,說明這個城市是人口勞動力流入為主;小于1,說明這個城市的人口勞動力是流出為主。如果這個數是大于1,而且持續上升的,說明這個城市未來的房價會漲。這個公式在中國看每一個城市未來房價漲跌百發百中。不動產登記條例需要從市場環節采取有效的措施,從短期看不動產登記一定會對房地產的市場化發展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一些積極的影響一定會長期影響房地產業,對房地產的多元化發展會產生重要的影響。不動產登記的一個重要作用是對房地產健康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通過對各種登記信息的共享,可以獲取更多的房地產價值信息,對科學決策和反腐動作都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從不動產登記管理的基本思路出發,通過有效的管理模式創新,實現房地產的管理規范化,提高房地產的綜合控制管理水平。

不動產登記條例在新的市場環境下要進行有效的管理工作研究,通過等當前樓市的情況看,不動產登記對其影響將是長期的,同時也是符合積極預期的,必須要從房地產綜合控制管理的基本思路出發,積極穩妥的推進房地產登記信息的共享,為全面利用信息和規范信息利用方式具有重要的影響,對房地產信息資源的共享影響將是長期的。從房地產登記條例的實施情況看,必然會影響一部分人進行房屋變現,對房屋使用率提高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同時也會產生長遠的影響。從變現的群體看,其所占整個市場的比重是比較小的,因此其對整個樓市產生的影響也是比較小。從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的情況看,房地產市場會在信息資源共享的模式下產生重要的信息利用價值,必然會房地產的健康發展會產生長遠的影響。

房地產登記條例實施對查詢主體進行各種規定,因此在查詢信息的過程中主要是滿足一定要求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因此不動產登記信息是具備法律保障的,不動產登記模式對房地產的綜合性管理和全面管理機制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不動產登記管理的過程中要從不同的側面進行信息資源的優化控制,確保房地產的信息登記能夠與市場交易和市場秩序緊密結合在一起,提高房地產的綜合控制管理水平,為房地產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二、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對房地產業會產生積極健康作用

我國不動產在長期的市場化環境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產生了很大的作用,在新的市場環境下,不動產管理模式將會經濟社會發展產生很大的影響,必須要從不同的登記制度體系建設出發,確保不動產的管理能夠步入一個新的臺階。因此不動產登記模式的全面實施,對不動產行業自身發展會產生深遠的影響,同時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也會產生積極健康的影響。因此從各項公共利益角度出發,不動產登記對各類不動產管理產生的影響是深遠的。在新的市場環境下,必須要深刻理解不動產登記的涵義,通過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保證不動產數據信息能夠有效的共享,全面提高不動產登記的信息資源管理水平,為不動產的全面管理創造良好的條件。

從短期的情況看,由于條例在實施的過程中對執行對象進行了描述,主要是從發生交易、抵押或者轉讓的不動產進行全面的登記,確保各類交易信息能夠金融基礎數據平臺,短期對房地產市場行為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從長期情況下,此種不動產登記心理會逐步趨于穩定,保證房地產市場步入一個健康的軌道,對房地產市場的綜合性管理產生重要的作用。房地產市場化管理必須要從市場模式管理出發,保證各種不動產的權屬關系更加明確,對實現房地產的權屬科學化管理會產生重要的作用。

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實施,對管理層摸清不動產數據具有重要的作用,通過對不動產的數據信息進行管理,可以更好的制定發展戰略,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會產生重要的影響。通過有效的不動產登記管理,可以做好市場的風險控制,對防范各種不動產風險產生具有重要的作用。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程中已經產生了很多的矛盾和問題,需要通過對信息數據的管理,保證各種數據信息能夠更加科學的管理,對整個數據信息的優化管理會產生重要的影響。通過對市場的綜合判斷和管理保證房地產數據信息能夠優化,對整個房地產數據信息的優化控制會產生重要的影響。不動產登記管理的過程中需要住建、國土、林業、農業等多個部門進行協調,同時要梳理好各種利益和管理關系,從不同的管理模式出發,提高不動產登記的綜合管理效率,為制定不動產登記各項制度產生重要的影響。

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實施對建立不動產基礎性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通過統一登記制度的實施,保證各項不動產登記信息能夠投入平臺運行,實現不動產的全面控制管理,為不動產審批、交易、登記科學化創造良好的條件。不動產登記控制管理的過程中要明確產權,保證各項登記信息能夠在優化控制管理的過程中發揮有價值的作用。從不動產登記的具體情況看,土地不動產登記管理的過程中要從產權控制管理的角度出發,通過有效的產權控制管理實現不動產的全方位管理,為不動產的優化管理營造良好的氛圍。從我國發展的實際情況看,經濟發展的很多核心都是土地問題,因此不動產登記是房地產長期管理與制度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并不是直接對房地產市場產生影響。通過有效的房地產登記條例的實施,可以調整房地產管理模式,對房地產市場透明化管理產生積極的影響。房地產市場管理的過程中要從精準調控的模式出發,推動各項調控管理制度不斷發展,為房地產的綜合管理創造良好的條件。

通過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實施,可以全面實現不動產登記數據的信息化管理,對數據價值利用會產生重要的作用。不動產登記管理的過程中要從職責、規范等方面出發,推動各項管理模式創新,為管理模式優化和管理制度形成產生積極的意義。不動產登記管理的過程中要對各項數據信息進行分析,確保不動產登記能夠房地產發展過程中產生積極的影響。房地產登記條例實施的過程中要從市場規范角度出發,對各種市場模式進行分析,確保市場管理能夠發揮有效的作用,提高房地產市場的管理水平,為市場規范化運行創造良好的條件。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實施可以把房地產引入健康發展的軌道,通過有效的市場管理模式分析,可以形成創新的市場管理環境,為房地產的各項風險防范創造良好的條件。房地產市場管理的過程中,需要從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出發,推動房地產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為各項經濟事業的發展產生有益的作用。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實施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一種要求,必須要從短期市場和長期市場角度出發,積極穩妥的進行市場模式分析,提高市場管理水平,為市場的綜合性管理創造良好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房地產登記管理工作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的過程中要采取科學有效的方法,提高登記效率和登記質量,為房地產事業的全面健康發展提供重要數據信息支撐和決策保障。

篇2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六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不動產登記簿

第八條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不動產登記簿應當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并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對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

采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并采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產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三章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于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后,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四條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

第二十五條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篇3

一些機構認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將抑制房地產行業發展。理由是:《條例》的頒布實施,將增加存量房交易市場的供給,加大房地產價格下行壓力。為此,王廣華表示:“從長遠看,作為物權的權證,不動產統一登記只會有利于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有利于房地產公平公正交易,有利于房地產市場機制的完善。一個穩定且有收益的房地產開發市場的形成,不會導致房地產投資的下滑。房地產投資的波動,從本質上來說,應該與經濟景氣周期和消費需求相關”。

篇4

在房、地分離登記時,登記機構有著各自對登記單元的認定依據,根據《土地登記辦法》,土地以權屬界限封閉的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基本是按宗出讓,由受讓方取得完整的一宗地。

宗地是土地登記最小的權屬單元,不能隨意分割,宗地的大小和分割要根據城市規劃而設定和開展。一宗地上往往建造有多幢房屋,加上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越是城市化高的地方,同宗地上房屋的密集度就越高。而根據《房屋登記辦法》,房屋以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為特點的單元進行登記,在土地集約化利用程度極高的城市,多數住宅、辦公、商業房屋均以套、間、層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由此可見,土地登記單元叫宗地,房屋登記單元大小不一,因使用功能和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界限,但兩者共同之處是平面界址點能閉合。

二、房、地單元的使用規則

一塊用于開發建設的宗地一般由一個業主受讓,受讓人取得土地后成為宗地的單獨使用權人,隨后開發建設房屋并銷售。房屋的購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時也同時成為宗地的共同使用權人,由于宗地無法實體分割,此時就形成了共用宗。因此,就土地單元而言,有獨用宗和共用宗之分。

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大多由受讓人以獨立宗取得,開發建設房屋后最終以共用宗的方式為全體業主共同使用。就房屋而言,房屋基本單元根據房屋用途和使用需求會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房屋的最大基本單元是幢,房屋按幢設計功能,幢這一單元根據使用需求又可分割成更小的單元如層、套、間。以幢為單元登記的房屋,當只有一個所有權主體時,則形成單獨所有;當存在多個不同的權利主體時,則因房屋單元的不可絕對分割性會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和共有。區分所有的房屋以層、套、間為單元,每個單元的專有部分具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房屋基本單元不可無限分割,當區分所有的房屋單元不可再次分割時,多個購買人就共有該房屋。因此,一宗地既可能對應一個房屋基本單元,也可能對應多個房屋基本單元。房、地單元的設定條件有著各自的特點,宗地的不可分割并不意味著房屋的不可分割,關鍵是房、地單元分割后仍要形成有效的使用。

三、房、地基本單元的編碼規則存在異同

國土部、住建部于2011年、2012年對宗地和房屋編碼均制定了相應的編制標準,從而使登記的基本單元都有各自的識別標準,而且兩者的前6位均是縣級行政區劃代碼,都是以GB/T2260 (中國行政區劃代碼)為依據編制。但當時制定標準時未能考慮到房、地統一登記的需要,使得兩者之間存在著更多的不同規則。

去除前6位行政區劃編碼,房和地后順位編碼的個數和方法均不同。宗地編制只給出一種編號方法,即由街道行政區劃加土地相關權利屬性、地籍順序編制而成,由12位號碼組成4個層次,即地籍區、地籍子區、土地所有權類型、宗地號。與宗地不同的是,房屋代碼由20位號碼組成4個層次,即鄉(鎮、街道)編號、幢編號、戶號、校驗號,而幢號的編制也給出了4種方法:竣工時間法、坐標法、分宗法、分幅法。之所以有4種方法,主要考慮各地在行業標準出臺前業已形成的編碼規則,因為編碼規則一旦形成要改變則會傷筋動骨,對原已形成的房產檔案數據進行調整將會帶來極大的工作量。在這4種方法中,只有分宗法與土地的宗地編制法有異曲同工之處,因為分宗法中的幢編號是由街坊號、丘號、幢號組成,這里的街坊號相當于宗地編制中的地籍號,丘號相當于宗地號。但是如果街坊號并不一定與地籍號一致,丘號也并非宗地編制中的宗地號,則還要尋找兩者的對應關系。當然,如果房屋編碼采用的測繪基礎底圖是由國土部門編制的宗地圖,則房屋代碼與宗地代碼就會有較良好的對應關系。然而采用另外3種方法編制的房屋代碼需要將房屋定位于所在宗地號后才可能建立房、地對應關系,對于無地理概念的竣工時間法來說,要尋找對應關系顯得難度更大。

四、房、地登記單元如何建立關聯

不動產統一登記后房、地登記單元勢必要統一建立編制規則,目前國土部也出臺了不動產編碼統一規則編制方案,但要真正實施到位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

在房、地登記業務對接過程中,對于已有房、地各自編碼規則的地方仍然會沿用原有的兩套編碼規則,兩套規則并用的則必須建立起對應關系,否則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意義將大大喪失。由于宗地相對于房屋較為宏觀,而且宗地包含房屋,因此以宗地編碼規則為基礎編制房屋代碼是合理的選擇。對于新的宗地、新的樓幢按統一編碼規則編制是不成問題的,關鍵是要將已形成的大量房屋、土地檔案中的房屋與土地代碼進行關聯,這項工作是相當浩大的。對于房屋已落地的(采用后3種房屋代碼編制方式),其關聯工作較房屋未落地的(采用竣工時間法)相對容易些。只有房、地兩個代碼關聯了,房、地登記才能真正步入一體化管理模式。

篇5

盡管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動產登記的性質,但學術界的主流觀點認為不動產登記是行政確認行為,登記依申請而為,沒有創設新的法律關系。登記機構只是將民事主體之間已經形成的債權法律關系或物權法律事實如實登記于簿,從而發生物權公示效力,這是一種羈束性行政行為。對于這種性質的行政行為,登記機構基本忠實于當事人的申請,只要申請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應該更多地調查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真正原因,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由民事主體自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當事人應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是否是真實的權利來源、是否存在與他人有利害關系,這都建立在當事人誠信地提出申請之上,如果當事人刻意隱瞞本該告知登記機構的,將影響登記后果的事實,則其終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從現有登記工作時限最長30個工作日要求、服務效率、行政資源配置情況(在編登記人員業務能力差異較大和人員緊缺)等方面來說,登記機構無法做到對權屬爭議的全面性、實質性調查。

但既然《條例》作出了這樣的規定,賦予登記機構可以調查的權力,那如何利用現有條件行使好這一權力值得深思。另外,從登記簿的公信力方面考慮也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登記準確性和登記公信力,所以登記機構應該盡其所能防止錯誤登記的發生,盡可能使登記的權利都做到明晰無爭議。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四個方面履行調查職責。

第一,要以職業經驗識別一些容易產生權屬爭議的登記業務。由于各地交易市場管理手段不同,加上市民依法維權水平、誠信度不同,因此哪些業務容易產生權屬爭議各地不盡相同,這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予以把握。但比較共通的較易發生權屬爭議的登記業務有涉及小區共同利益的配套用房、涉及家庭關系的房屋繼承、涉及年長者贈與或出售的二手房、涉及融資需要的現房抵押、涉及長年未決的歷史問題房屋登記。對于這些業務,為減少登記以后可能產生的權屬爭議,登記機構應考慮周全,要求當事人提供足夠的能支撐其取得權利的證明,多盡一份注意義務。

篇6

《條例》規定,未來各級不動產信息將統一納入國土部牽頭建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實時共享。這意味著,不動產信息將在國土系統內部各級共享。

篇7

1.從理論上看,與不動產權利相關的事項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內容

理論上的通說認為,不動產登記是指國家登記機構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變動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供公眾查閱。不動產登記簿用于記載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狀況及其他法定事項。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的不僅是不動產的權利,與不動產權利相關的事項,或稱之為其他事項,也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內容。不動產登記簿上的其他事項部分是記載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外的依法應當記載的事項。

2.從不動產登記實務看,與不動產權利相關的事項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內容

《房屋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第10條規定,登記簿的其他狀況部分,記載預告登記權利人和義務人、身份證明號碼、預告登記證明號、補換證情況;異議登記申請人、異議事項;查封機關、查封文件及文號、查封時間、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號、解除查封的時間等。也就是說,在不動產登記最復雜的房屋登記實務中,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被嚴格區分為房屋權利與其他事項。換言之,在登記簿上記載的與房屋權利相關的其他事項,也是登記簿記載的重要內容。

3.從《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本身看,與不動產權利相關的事項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內容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2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意思是,除了不動產權利之外,其他法定事項也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內容。該條例在第4條以具體列舉加概括的方式規定了應當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也在第7條第3款第(三)項規定了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屬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但是該條例卻沒有規定應當登記的與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相關的事項,從整體上看,內容和體系上不完整。

鑒于以上理由,為了保持內容、體系和結構上的完整,筆者認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應當在第5條以列舉加概括的方式規定應當登記的事項。當事人應當申請登記的事項主要有:一是限制權利人處分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權利的事項,主要指對登記簿上記載的內容有異議產生的異議登記。限制登記簿上的權利人再處分權利的預告登記等。二是指變更、修正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事項,主要指登記簿上記載的內容變更或錯誤產生的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等。三是指補發或換發不動產權利證書、登記證明的事項,主要指因不動產權利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或毀損產生的補證記載或換證記載。四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記載的事項。如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權機關查封房屋產生的查封登記等。作此兜底性的規定,以免掛一漏萬。

因此,筆者建議《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增加第5條,規定對與不動產權利相關事項予以登記的條文。若如此,增加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5條為:

第5條:下列與不動產權利相關的事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限制權利人處分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權利的事項;

(二)變更、修正登記簿記載內容的事項;

(三)補發或換發不動產權利證書、登記證明的事項;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記載的事項。

二、增加第16條第2款,規定登記機構可以根據查驗情況詢問申請人

按《物權法》第12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詢問申請人屬于因申請啟動的房屋登記的必需程序。但是,如果將詢問申請人作為不動產登記的必需程序,有以下不利因素:

一是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行政職權來源于國家的法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就是執行國家法律的行為,簡稱行政執法行為。不動產登記是具體行政行為,也是行政執法行為,詢問申請人是行政執法行為中的一個環節。《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第22條規定,實施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在司法實務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第10條規定,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筆錄作為書證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據此可知,因房屋登記產生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證據提交的詢問筆錄,若是無行政執法證書的人制作的,將不被人民法院采信。人民法院將視登記機構沒有履行詢問申請人的職責,從而認定登記程序違法,可能據此作出對登記機構不利的判決。限于當前的體制,登記機構無足夠的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詢問申請人的職責。

二是登記機構為了認真履行職責,對申請人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為共有、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等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如此則費時費力,影響工作效率,導致申請人的不滿。

三是可能引起被詢問人的反感,或傳達不真實的信息,或引發登記人員與被詢問人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四是如果登記機構出于程序完整的考慮,規避程序缺陷引起的責任,印制制式的詢問筆錄,由被詢問人在備選答案上作選擇。或者采用更簡單的辦法,在權利登記申請書上加一欄,寫明“本人對申請登記的有關事項已接受登記人員的詢問” ,由申請人簽字確認了事。因此,將詢問申請人作為不動產登記的必需程序有可能起不到維護登記公信力的作用,也有可能因登記機構規避程序缺陷引起的責任流于形式。

當然,筆者認為,詢問申請人對查明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來源是否清晰、合法也有一定的作用,但也需在權利來源材料收集齊全后,從材料之間相互關聯、相互印證的角度看,有必要時才詢問。如某人因出賣房屋申請轉移登記,提供的身份證明為幾年前辦的居民身份證,身份證上的相片與現場的申請人有較大差別,登記人員可以對其實施詢問,比如問其身份證號碼是多少等。故筆者認為,將“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作為選擇性程序,由登記機構根據登記工作的實際情況選擇使用為宜。因此,筆者建議增加第16條第2款,規定登記機構可以根據查驗情況詢問申請人。若如此,修訂后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6條為:

第16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和有關證明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存在權屬爭議;

(四)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登記機構根據查驗情況可以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將第9條第2句修正為禁止更改登記簿的規定,增加第3句,規定錯誤的登記內容通過更正登記程序更正

《物權法》第1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該法第19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具有公信力,公信力的支撐來源于登記簿記載內容的合法、真實和有效,因此,任何人和任何機構不得進行涂改或更改,即使登記簿的記載有錯誤,也應當通過更正登記程序予以修正。

在不動產登記最重要的房屋登記實務中,《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第4.5.8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記簿。當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誤時,應按更正登記程序進行更正”。

筆者認為,房屋登記的此經驗值得借鑒。《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9條第2句“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此句是關于可以依法更改登記簿的規定。但筆者查閱現時的法律、法規,沒有關于更改登記簿的規定,故本句中可以依法更改登記簿的規定成為空中樓閣,應當借鑒房屋登記的經驗修正為禁止更改登記簿的規定,若如此,修正后的第9條為:

第9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涂改、修改不動產登記簿。當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誤時,應按更正登記程序進行更正。

四、將第12條第1款具體列舉加概括式的規定修正為具體列舉加概括再加定性式的規定

申請,是欲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取得的不動產權利或產生的相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啟動方式。但在民事活動中,因合同、協議等基于當事人合意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取得不動產權利或產生與不動產權利相關事項的重要方式。換言之,因合同、協議等基于當事人合意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取得不動產權利或產生與不動產權利相關事項的原因。原因要轉化成結果,就需要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履行各自的義務,其中,協助對方申請不動產登記是最重要的義務之一。不存在當事人的合意,不涉及他方當事人,因此單方申請即可。換言之,存在當事人合意的,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12條第1款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筆者認為,此規定是具體列舉加概括式規定,其中的買賣只是基于合意的民事法律行為之一。設定抵押權則有依法律規定設定抵押權和依當事人合意設定抵押權,依法律規定設定的抵押權無須登記即具有抵押權的效力,即使要申請登記,也是權利人單方申請將其已經享有的抵押權記載在登記簿上,僅起公示的作用,無權利設立作用;而依當事人合意設定的抵押權才需抵押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自記載于登記簿上時起產生抵押權的效力,即具有權利設立的作用和公示的作用,故“設定抵押權”的用語在此也不嚴謹。且“買賣、設定抵押權”的范圍太狹窄,因此,應當將第12條第1款具體列舉加概括式的規定修正為具體列舉加概括再加定性式的規定,若如此,修正后的第12條為:

第12條 因合同、協議等基于當事人合意的民事法律行取得的不動產權利或產生的事項,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五、刪除第17條第2款和第3款中的“調查”和“被調查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12條第2款規定,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調查。對有爭執的申請內容進行調查是登記機構的職責。

但是,《物權法》第12條規定,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和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是登記機構的職責。《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2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該條例第14條規定了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的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據此可知,不動產登記就是登記機構根據不同的登記類型,將經過查驗的登記材料上的信息及時、如實記載在登記簿上的行為。不動產登記是記載行為,如果申請登記的內容沒有相應的登記申請材料作證據支撐的,將不會被記載在登記簿上。且該條例第16條第(三)項已經明確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存在權屬爭議列為登記機構查驗的內容之一。換言之,有爭議的申請內容沒有充分的登記材料作支撐,自然不會被記載在登記簿上。且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宜介入申請人間的民事爭執,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或事項存在爭議時,應當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通過訴訟、仲裁解決。調查處理當事人間的民事爭執不應當成為登記機構的職責。因此,應當刪除第17條第2款和第3款中的“調查”和“被調查人”,若如此,修正后的17條為:

第17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參考文獻:

篇8

從一些地方及有關部門披露的數據看,“吃空餉”并非個別現象。在近兩年開展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全國不少省份清理出的“吃空餉”人員,達到了上萬人,30個省份共清理清退“吃空餉”16.2萬人,涉及財政資金84億元。

“‘吃空餉’不僅是違法違規行為,更是一種腐敗,絕不能姑息容忍。大力整治‘吃空餉’,斬斷伸向財政資金的黑手,對于我們建設廉潔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表示。

(人民網)

公務員經商為何屢禁不止?

最近不斷有媒體報道,在欠債跑路的隊伍里,出現了地方公務員的身影。說起來,公務員經商是個穿透時光、跨越時代的老話題,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黨規不斷重申,國法言之鑿鑿,禁止公務員經商辦企業,卻為何屢禁不止、連綿不絕呢?

單就工資來說,基層干部收入不高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工資微薄,壓力很大,在此情況下,掌握實權的官員依靠“灰色收入”彌補虧空,甚至通過權錢交易過上“富足”的生活。一些職位不高、權力不大的普通公務員就打起了自己經商辦企業的主意。

公務員經商,說到底就是一種權力出軌,是必須遏制的顯性腐敗,由不得用“生活所迫”來解釋。既然選擇了從政,就不能既惦記著公務員的安穩生活、社會地位和良好福利,又追求著商人富足奢華的生活。有的經商公務員在法規不彰、監督乏力的特殊時期一時得逞,但在反腐風云激蕩、社會治理規范透明的大趨勢下,遲早會露出馬腳,也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懲處。

(《中國青年報》)

《不動產登記條例》想象空間大

2014年12月22日公布的《不動產登記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作為基礎信息系統,《不動產登記條例》留給公眾的想象空間極大。

首先,為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基礎數據。如果土地制度需要改革,不動產登記提供了第一手的資料。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建筑物所有權、森林所有權、耕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都屬于此次不動產登記范圍。

篇9

不動產登記指的是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當事人的申請與自身職權,將不動產的自然、權利等狀況在不動產登記簿中進行記載并公示。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本文中所提到的不動產僅僅指房地產。不動產登記的主要原因是不動產具有不可移動性,而且其權利歸屬非常的復雜,需要對其產權關系進行明確。對于房地產而言,不動產登記的目的與職能并不是降低房價,兩者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關系。房價的主要影響因素為房地產供求關系,其他因素所發揮的都是間接影響,通過對供求關系的影響來影響房價。不動產登記并不是單純地為了征收房產稅,兩者之間雖然存在內在的邏輯關系,但不動產登記的目的并不是單一的房產稅征收。不動產登記僅僅是房產稅的技術準備與支撐。不動產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基礎——土地登記、核心——權屬、目的——物權保護、表達形式——空間信息、法律特征——勘驗取證、時態特點——現勢性強、作用——多用途性。實現不動產登記,首先能夠對房地產權人的權益進行保護。不動產登記能夠從根本上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從法律層面給與不動產權利人以保護,同時還能夠對交易安全與交易秩序進行維護。其次,能夠刺激二手房房源的增加,降低房屋的空置率,實現房屋本身的社會價值。最后,為政府的宏觀管理提供基礎,促進房地產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不動產登記對房價的影響

從房價的角度進行分析,人們所關注的并不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內容與實施,而是在不動產登記基礎上房地產政策的調整狀況。房價的決定因素主要包括市場、人口、收入、貨幣供應等幾個方面,在對住房資源進行調節的過程中,保有環節房產稅具有非常關鍵的作用。不動產登記的主要功能并不是對房價進行調控,而是實現制度長遠性的設計與改進,促進有序、規范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形成,降低住房交易雙方的產權風險,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平穩運行。從短期市場沖擊方面來講,不動產登記為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奠定了堅實的技術基礎,在一定程度上會對購房者的市場預期造成影響。從這個方面來講,不動產登記條例的頒布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價下行的壓力。但是,不動產登記與房價下降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關系,不動產登記主要的目的是對產權進行明晰登記。不動產登記對于居民不動產的影響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老房子、舊房子的繼承問題,在房地產市場化之前存在著很多歷史遺留問題;第二,市場供需變化,部分只有多套住宅的人擔心房產稅推出,從而傾向于拋售房產。但這部分人數量有限,對房地產經濟的沖擊也是有限的。

三、不動產登記對二手房的影響

不動產登記并沒有將房地產調控中作為其主要的目標,在短期內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也是有限的。不動產登記的主要目標是對多個部門的工作進行統一,建立全國統一的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實現審批、申請流程等方面的簡化。當前,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執行對象中并未涉及到存量房地產,購房者在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全面運行之前會保持觀望狀態,投資性購房者很少會出現大量拋售的情況。因此,不動產登記對房地產經濟的影響更多的體現在未來市場運行規范方面。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實施確實對二手房市場產生了一定的沖擊,條例中并未提及自然人為條件對其名下的房產狀況進行查詢,但是能夠通過地址對房產持有人進行推導,打破了傳統的房產信息查詢的瓶頸,可能會引發投資性購房者的拋售行為,高端二手房供應量可能會出現增加的情況,有利于平抑二手房市場價格。從短期進行分析,不動產登記對房價的影響是有限的,對二手房房源的增加可能產生更大的影響,但是對于大中城市來講,二手房房源并不會對一手房產生較大的影響作用。從長期進行分析,不動產登記為房產稅的征收奠定了基礎,二房產稅的征收必然會對房價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不動產登記的長期影響較為顯著。不動產登記實施之后,政策對房價的影響將會逐漸體現出來,調控將更加精準。總體來講,不動產登記對于房價過快上漲并不存在明顯的抑制作用,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實施將增加二手房房源,但是并不會對樓市供應產生巨大的“傾向力”。

四、不動產登記對整個房地產經濟的影響

篇10

直至2013年3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2013〕22號),要求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職責,出臺并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隨后,在同年11月2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決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基本做到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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