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許受衡 制度自信 良法 文化自信
摘要:《清史稿·刑法志》的作者許受衡,在評價清代法律形式之一的"例"時,一口氣說了清代的6類7種"良法"。它們出現于多個領域,既有正面的"教""勸",又有反面的"懲""杜",是許受衡所認為的體現清代盛世氣象的"良法"。這里的總體精神是在勸與懲之間,作者是既嘉其寬,又賞其嚴。許受衡以"隱合古義"和"矯正前失"為判定制度優秀與否的兩個標準。前者被理解為是"復古",后者被理解為是"矯弊",兩者同被認為是有所進步、有所創新的兩大領域。最終體現的,是或嚴、或寬。嚴、寬之間,寬有寬的道理,嚴有嚴的考慮。在許受衡關于清代法律的總體評價里,我們能體味到的是作者對這些制度、這些措置,以及在這背后的觀念、意識、精神的自信,而絲毫看不出這是在大清帝國已經覆滅之后關于末世之法的一種回顧。這是一種制度的自信,是中國人對其良法美意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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