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大數據 信息隱私權 個人數據 憲法判例 主客觀評判標準
摘要:科技發展與法律規制一直都是共同成長的,社會轉型與情勢變遷,則會使法律面臨十分尖銳的挑戰。在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權的驚艷亮相之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一直在探尋數據與信息隱私權的憲法關系。2018年,Carpenter v.United States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極大地拓寬了《憲法第四修正案》關于信息隱私權的適用范圍,以主客觀相結合的判定標準確立了數據作為信息隱私權客體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并為其(信息隱私權)提供了強有力的憲法保障。我國目前并未引入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權概念,亦沒有建構起美國式的信息隱私權保護體系。因此,如何在理論上把握信息隱私權客體的革新,以及在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中如何對其加以規制,已然成為全社會廣泛關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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