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監察委員會 先行拘留 審判為中心
摘要:《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問題,是此次新修《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內容。對于此問題的認識,應當首先肯定其中兩法銜接內容在及時性、實用性以及未來修法的指導性等方面的進步意義。但與此同時也不應忽視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即兩法銜接在立法理念上可能稍顯配合有余、制約不足;在立法技術上稍顯構建框架性有余、面向精細化不足。具體而言,存在立法的不協調、不一致及立法中的相對缺失等問題。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應該更加強調雙向銜接,重新構建強制措施銜接機制,更加強調檢察機關的制約作用,明確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內容以及逐步建立律師在調查問題中的參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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