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社區矯正 裁前風險評估 再犯罪危險 對談式改造
摘要:'裁前風險評估'不是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其僅僅是輔助法官做出裁判所依據的訴訟資料,并且僅具有參考價值,風險評估的結論對法官沒有約束力。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裁前風險評估'卻讓法官承擔了過度的司法責任,并出現司法行政權反制司法裁判權的現象。'風險評估'不具有精確性且實體上的規范性缺失,是風險評估不能夠拘束法官的原因。面對'裁前風險評估'在實踐中的困境,應該從程序面上著手,建立'再犯罪危險'的訴訟對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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