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高校懲戒教師行為 漸進式懲戒 比例原則 正當程序原則 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
摘要:長期以來,受“管理法”思維的束縛,我國高校懲戒教師行為的法治化程度嚴重不足。首先,教育主管部門依據“規范性文件”行政的狀況,限縮了高校作出懲戒教師行為的自治權限,弱化了高校懲戒權行使的民主正當性。其次,高校懲戒教師行為的程序性要件不足,懲戒措施與教師違規或違約行為的情節輕重狀況不匹配。最后,高校懲戒教師行為所產生的爭議,缺乏完善的權利救濟機制。從“管理法”到“平衡法”的轉變,要求將高校懲戒教師行為納入法治的視野,強化高校懲戒權行使中自治與法治的有機整合。一方面,強化高校懲戒權行使中國家法與自治法的良性互動,明晰《教師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與高校校規之間的關系。圍繞高校懲戒教師的組織、程序、事由等重要事項,健全高校懲戒教師行為的自治規則。另一方面,擴大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審查強度,增進高校懲戒權行使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增強申訴、專業裁量、調解、仲裁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健全教師權利救濟與保障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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