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教育懲戒 紀律性懲戒 懲戒權 校規
摘要:關于“教育懲戒”的基本屬性,學界呈現出“行政懲戒說”“社會制裁說”與“微觀公共懲戒說”的理論分歧,第一種觀點更加符合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的精神。“教育懲戒權”是集合了“權力”“權利”與“義務”三重復合屬性的法律概念。教育懲戒可以劃分為紀律性懲戒與學術性懲戒。有關后者的立法規定、司法實踐、學術研究都較為完善。但是,由于立法缺失、校規虛置、媒體渲染、教育理念失當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紀律性懲戒”在實踐中面臨著要么被“濫用”、要么被“棄用”的兩難困境。我們應當借助《教師法》修改的契機構建起符合國情的、以《教育法》《教師法》為中心的教育懲戒法律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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