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刑法觀念 思維形態 靜態 動態
摘要:刑法規范不應該僅僅是一種靜態的規格,它同樣具有動態屬性。刑法理論除了對刑法各個層面的知識進行系統化論證和合理化構造之外,還應當注重推動觀念的進步。根據刑法觀念在思維形態上的不同,可作靜態與動態之區分。當下刑法研究中存在一種偏向——以形式邏輯為主要工具、以單向刑罰權為邏輯起點、以文本中嚴格規范為指引,由此不可避免形成以靜態思維為主導的方式。靜態觀念會加劇事實與規范的分裂,不僅不利于個案公正的實現,并且會阻斷刑法規范構建生長的能力。對靜態刑法觀進行反思是為了恢復刑法被遮蔽的動態屬性,從而使人們能更好地關注刑法的實際運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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