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違法性認識 主觀證明模式 認罪認罰從寬
摘要:當前司法實踐反映出違法性認識逐漸成為控辯雙方乃至法官考慮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因素,但大多數法官僅以一些客觀行為、行為人文化水平及認知能力等因素進行簡單堆砌而得出結論,同時也存在否定違法性認識意義的現狀。針對這些現象,梳理違法性認識適用困難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違法性認識在我國刑法中的定位不明,導致司法者缺乏明確依據;其次,現有的證據證明模式導致司法者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明能力較弱。應從實體法層面將違法性認識納入故意認識因素的補充性內容,并通過司法解釋明確違法性認識的法律地位;應從程序法層面建立合理的犯罪主觀證明模式,并結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激勵行為人作出真實有效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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