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警察職權 警察職權行為 即時實施 人民警察法
摘要:在警察法學研究中,有一種警察行為本該被類型化卻沒有被類型化。這種行為就是即時實施的警察職權行為。該類警察行為不僅包括學界經常研究的盤查、保護性約束措施、使用武器和警械,還包括學界少有研究和幾乎沒有研究的交通管制、現場管制、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強制檢測、當場扣押、當場查封以及在突發事件中對通信、水、電、氣、熱等社會資源的控制等等。上述警察行為實際上屬于同一類型,即時實施只是這些行為歸屬于同一類型的表面現象,同樣的行為背景、行為目的、行為對象、行為內容才是其歸屬于同一類型的深層次原因。具言之,這些即時實施的警察職權行為都以緊急治安風險的客觀存在為行為背景;都以緊急治安風險的管理、控制和消除為行為目的;都以暴力或強制為主要行為方式;都當場實施,不以先行的行政處分為行為前提;都不以公民權利義務的確認和處分為行為內容。它們整體上近似于行政強制措施,但部分行為又明顯超出了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
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雜志要求:
{1}參考文獻必須以作者親自閱讀過的近5年公開文獻為限,按引用先后順序排于文末,用小方括號將序號標在引用處右上角處。
{2}來稿務必立論正確,論證嚴謹,論據充分,數據準確,語言通順,文字流暢,標點符號正確;特別應具有創新性、學術性和前沿性。
{3}來稿切勿一稿數投。因經費和人力有限,恕不退稿,投稿一個月內作者會收到評審意見。
{4}文題應做到簡明、醒目,反映出文章的主題。中文文題一般以20個漢字以內為宜,不能使用籠統的、泛指性很強的詞語,避免使用簡稱,縮寫,化學結構式,藥品商品名等不規范的詞語,盡量不設副標題。
{5}作者簡介,內容包括:作者姓名、出生年、性別、民族(漢族可省)、籍貫(具體到市縣一級)、工作單位、職稱、學位、簡歷及研究方向(任選)。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