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農村合作金融 社會資本 社會價值 立法規制
摘要:目前,我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走上向商業銀行轉制的道路,各種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培育和發展總體上陷入困境,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面臨何去何從的抉擇。合作金融能夠創造商業金融不具有的社會價值,從社會價值的視角分析,無論農村經濟如何發達,只要農村還存在弱勢群體,農村合作金融的獨特功能就不可能完全被商業金融所取代,因此,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在我國仍然具有充分必要性。從全球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經驗來看,立法規制是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穩定成長的根本保證,以往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合作金融立法規制與法律保護的缺失。制定和實施科學合理的合作金融法是我國農村合作金融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
金融理論探索雜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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