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環境犯罪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非刑罰處罰措施 生態修復
摘要:環境犯罪的刑事制裁兼具懲罰犯罪與修復生態的雙重目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非刑罰處罰措施,在環境刑事司法實踐中面臨適用對象不清、具體實踐困難、適用效果不佳等問題。而法官根據實踐需要創新出的補植復綠、增殖放流、繳納生態修復費、巡山管護等生態修復措施,雖具有良好適用效果,但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把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納入非刑罰處罰措施體系,并明確非刑罰處罰措施的適用對象和適用條件,是破解環境犯罪非刑罰處罰措施適用困境的可選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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