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轉換性使用 版權合理使用 挪用藝術 改編權
摘要:轉換性使用規則出現在美國版權法判例對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判定分析中,由使用的目的和特點這一要素延伸而來。在該規則的發展過程中,美國法院的判決逐漸呈現出使用的目的轉換和內容轉換兩類不同的情形,內容轉換性使用的最新發展更多體現在對挪用藝術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判定上。但如何界定內容具有轉換性尚未有清晰標準,也導致了其他國家在借鑒美國轉換性使用規則,尤其是內容轉換性使用時無從下手。本文旨從分析美國轉換性使用規則的發展入手,解析轉換性使用與改編權之間的關系,以及內容轉換性使用存在的法律依據,以期為我國吸收借鑒轉換性使用規則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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