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民事強制執行權 審執分離 執行措施 執行隊伍
摘要:民事強制執行權屬于司法權,具有司法審查權能、執行命令權能、執行保全權能、執行措施實施權能、執行裁判權能和執行統一管理權能。'執行難'之原因是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對抗干擾、濫用權力的肆意干涉、被執行個體的公然對抗、強制執行立法嚴重滯后、資產管理不透明和政策限制及執行依據錯誤。'外國的民事強制執行權90%以上由行政機關行使,都從法院分離出去,已經與法院無關'的觀點,缺乏依據。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的民商事裁判任務艱巨,因執行個案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多,遠比審判庭更需要高素質的法官。配置民事強制執行權應堅持制衡原則、效率原則、精干原則和效益原則。在強化審執分離方面,建議嚴格劃定民事強制執行權的施權范圍、重新劃定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權責、完善執行實體裁判權的實施模式、加速制定出臺《民事強制執行法》和更新涉民事強制執行權之陳舊觀念。
民事程序法研究雜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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