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民事執行權 配置 審執分離 體制改革
摘要:民事執行權的配置必須以科學認識民事執行權的基本屬性為基礎,以實現民事執行制度的基本功能為出發點與歸宿,以實現民事執行制度的效益優先價值為價值目標,解決執行難問題應當是民事執行權重新配置的目的之一。審執分離體制改革應當是我國民事執行權配置的基本方向。推動民事審執分離體制改革,必須首先厘清'審'和'執'的內涵與外延,將民事執行權完整地配置給人民法院,在審執分離的同時強調審執配合和審執協調,按照'分而不離'的原則配置實施性執行權能和判斷性執行權能。我國應當通過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重新構建民事執行機制,徹底解決民事執行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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